信用卡购车分期合同

2023-02-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信用卡购车分期合同

由一起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纠纷抗诉案所想

本文案例启示:在合同法律关系中,虽然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囿于法律知识、社会地位等因素交易主体很难在现实的层面上保持平等,在办案过程中,应立足于实质正义观对各方利益均衡后作出合理、公正的评判。

[基本案情]曲从华是一位来自经济欠发达国家贫困县的农民,从农村走出来,想通过分期购买货车跑运输来改善其家庭的经济状况。2006年11月曲从华在河南万里集团公司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周口富达公司)通过其员工张景涛订购一辆工程车,价款201000元。曲从华随后交纳首付款及其他各项费用139248元,并约定余款12万元通过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同年12月曲从华在张景涛的安排下,在一系列空白合同如《购车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文件上签了名。车提出来还没开到家,就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坏在返乡的路上。经周口市消协调解,周口富达公司才勉强同意给曲从华更换新的配件。后曲从华去了珠海搞汽车运输营运并按时支付分期付款。2008年4月,曲从华的车在珠海从事营运时,被万里集团雇佣的一伙人强行从车上撵下来,以欠车款为由强行将车开走,放置在许昌一家停车场里,曲从华向其交了三万元,想把车先要回来,但被告之还得再交5万元的扣车费、停车费,否则不可能拿回车。此时,曲从华已交了23万8千元之多,远远超出合同价款。后曲从华没有再交钱,车也去向不明。2009年1月曲从华被创兴公司诉至郑州高新区法院,要求判令曲从华支付购车款等计6万多元。法院审理后全部支持了创兴公司的诉求。

由于曲从华文化及法律素养不高,不了解分期付款购车程序,人又老实,导致在购车过程中被人欺骗,签订了大量的空白合同,购买了一台质量差的“三无”拼装工程车,且就这同一台车,出现了两份完全不同的购车合同,曲从华甚至不知道到底是谁将车卖给了自己?不明白为什么郑州创兴公司将自己告上法庭?2008年曲从华以维权名义,将其所受欺骗遭遇控诉至相关工商局、法院、公安局,但无一理会。2009年6月《半月谈》杂志以《吸干农民血汗钱的骗子公司何以如此嚣张》为题,报道了曲从华购车被骗的全部过程,该篇报道被新华网、大河网等数家知名媒体转载。后曲从华以侵权为由将周口富达公司、张景涛、河南万里运输集团、创兴公司等诉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周口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万里集团公司退还曲从华的车,并赔偿扣车侵权营运损失47.2万元。万里集团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法律评析

曲从华不服郑州高新区法院的判决,来我院申请抗诉。当我听取了曲从华哭诉以及在审查这起案件过程中,我完全被曲从华的遭遇震撼了,一位老实巴交的连话都说不利索的穷苦农民从一出现在不良商家面前,就成为商家的眼中的“猎物”,签订大量空白合同、领回一辆质量不合格的拼装车辆、强行被类似黑社会性质的专业收车队强行抢走车辆并索要巨额收车费、当了被告并被判决还款,一定要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一定要让错误的判决得以纠正,一定要让公平正义得到回归。这是我办理这个案件的最初出发点,我相信也将是最终结果。

本案涉及到多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间都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法律关系相对较为复杂。但是最关键的是,本案不是一个债务纠纷案件,而是一个担保追偿权的法律关系。曲从华是通过银行贷款和自己交纳首付款的形式已支付全部车款,车辆也交付给曲从华了,购车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曲从华分期偿还的是银行贷款且我又对曲从华所交付的每一笔款,都进行了认真的核对,曲从华缴付的全部购车费用,也早已超过合同中车辆购车款。创兴公司因其在银行的保证金被扣,创兴公司向曲从华行使权利是一种担保追偿权,而不是债权人的债权。法院在此没有分清双方间的法律关系,定性错误由于一审法院一开始就将该案定性债务纠纷,注定原审判决成为一个错误的判决。

立案后我调阅了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原审卷宗,并对曲丛华当时签订合同时的情形进行了调查,走访了周口市公安局、周口市川汇区法院等相关单位,认真查核卷宗内所有的证据材料,厘清了各方间的法律关系。经审查发现,原审判决书认定基本事实存在两个重大错误,对曲从华交纳首付款数额认定错误,对曲从华欠购车款本息及违约金的计算的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只是简单以购车合同所载明首付款为曲从华所缴付的购车首付款,对曲从华提交首付款证据而不予认定。创兴公司在银行没有放贷之前就向曲从华要求支付分期付款本金及违约金,实属不合理,不公平。2011年郑州市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郑州高新区法院经再审后,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创兴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办案感悟

曲从华一案虽然是个案,但从其遭受被骗的经历暴露出这个社会管理上的种种弊端与对人性道德良知与法律底线的拷问。在分期付款法律关系中,往往存在三方当事人,出卖人、买受人、银行。出卖人与买受人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买受人与银行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出卖人与银行之间往往是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汽车销售商与购车人需要签订一组大量的格式合同和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担保与反担保合同》、《车辆挂靠合同》(或再与挂靠单位再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借款合同》等。上述格式合同,对购车人客以众多的违约责任,而对汽车销售商则基本上不存在责任条款,购车人与汽车销售商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往往是严重不对等的、不公平的,但往往被法院认定为系双方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购车人多数缺乏法律知识,在如此众多、如此专业的格式合同面前,购车人多数可能连看也不让看就得签字,或虽然看了内容,但合同的条款基本上不会因为购车人的反对意见而更改,二者虽然享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实则严重不平等。

风险与利润并存,有投资就有风险就是市场经济规律。银行在分期付款买卖关系中,为了减少风险,虽然有出卖人的担保,但在现实层面上,银行往往还要让担保人另外向其交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如果一旦买受人不能及时还款,银行就先以担保人交付的保证金予以扣抵,这样银行在现实中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其自身的风险。这样一个最大的坏处是银行的审核责任被忽略了,银行不再审核借款人的资信能力了,只要是担保人交付有保证金即可签订合同。这样银行的审核成本与风险就转嫁给汽车销售商,也就意味着汽车销售商将增加经营成本与担保风险。但对追求最大利润的商家说,加大的成本肯定丝毫不少的转到买受人身上了。另外,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的银行借款后,并不是让买受人还银行,而是让买受人先还给出卖人,然后出卖人再还给银行。通过这种货币间的往来,出卖人又可以看似名正言顺的从买受人身上挣取一笔所谓的管理费。通过几层加码,银行的风险牢固了,出卖人也没有支付过多的成本,只是买受人的成本大大增加了。

曲从华是个生活在社会的底层的人,被不良商家欺骗、其遭遇看似只是个案,但是从背后更深层次折射出垄断的银行业、分期付款出卖方背后的管理与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冲突、利益关系的调整,不平等的交易主体很难在现实的法律层面上形成公平。

作者:李永昌

第2篇: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纠纷的法律性质

购买一辆心宜的汽车是很多年轻人的梦想,但目前中高级以上的汽车还是价值不菲的,出于经济紧张或是生意周转,很多人会选择贷款购车以圆梦想,而贷款购车又分为从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从银行直接贷款及信用卡分期购车三种,在当前银根紧缩的情况下,从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和用信用卡分期购车便成了时下流行的选择。

然而,对使用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产生纠纷后的法律性质目前尚有分歧,有人认为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也有人认为是信用卡纠纷,本文认为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应该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而信用卡只是支付结算工具。

从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规定中,如“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64号 2009年11月2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 2010年2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6〕23号 2006年3月22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4号 2008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8]369号)”等规定中均将信用卡分期购车及购房区别于普通的信用卡消费行为,即将之视为借款合同。而在“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5日 中银零[2001]76号)”的第4条规定: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第39条规定:借款人在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亦可从此看出合同的性质。

“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 1997年9月19日)”第257条规定:银行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根据承担的责任和业务成本以及应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分别收取邮费、电报费、手续费、凭证工本费(信用卡卡片费)、挂失手续费,以及信用卡年费、特约手续费、异地存取款手续费。收费范围,除财政金库全部免收、存款不计息账户免收邮费、手续费外,对其他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规定收取费用。从中可以看出信用卡只是支付结算工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 2003年4月10日)” 第15条亦将信用卡视为信用支付工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办 2011年第2号) 第7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因此,无论是从上述相关的规定还是目前司法实务操作来看,信用卡购车分期合同纠纷的法律性质都应该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只是支付结算工具,即银行提供车贷服务的介质而已。

(苏州 臧其榕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3篇: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

【重要提示】

本合同系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 订立而成,所有合同条款均为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充分维护乙方 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 并特别关注本合同条款中的黑体字部分。乙方在此确认已经充分理解 了本合同所有条款尤其是黑 体字部分的含义及相应原法律后果。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在诚实、信用、平等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中国 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业务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向汽车销售商 购买汽车 (具体品牌型号 ),车辆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乙方自行支付首付款 元,剩余购车款,乙方申请通过 其在甲方申办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 元。

第二条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在乙方使用用 于购车专项分期付款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进行刷卡并签署签购单 记账扣款后,将上述透支资金一性划付给汽车销售商:

(一)乙方已经与汽车销售商签订了购车合同并以自有资金支付 甲方认可的首付款;

(二)乙方已经就购车消费分期付款卡的申办与使用与甲方签署 了《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三)乙方已经向甲方提供了甲方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并办 理了有关的担保手续;

(四)乙方已经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了有关资料。

第三条 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款项为专用款项,除本合同第 一条指定的用途外,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第四条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将上述透支资金划入乙方

指定的汽车销售商账户,户名: ,账 号: ,开户行: 。

第五条 乙方使用用于购车消费分期付款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 卡透支支付购车消费款后,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甲方偿还透支的资 金。分期还款共分 期,首期偿还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 以后每期偿还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乙方每期的透支款项应从 透支次月起于每月的 日前偿还。乙方应在购车消费分期付款账 户中按时足额存入每期须偿还的款项,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从 中直接扣款受偿。

分期付款每期扣款金额入账后,还款规则、计息规则以及超限费、 滞纳金等费用计收规则与普通消费相同。

第六条 乙方应按 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分期付款手续 费 元。

手续费一经支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均不向乙 方退还手续费。

第七条 如乙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存入还款资金,或者 乙方用于购车消费分期付款的账户被法院等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 等强制措施导致甲方无法扣款受偿的,甲方有权按照《中国工商银行 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向乙 方收取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透支资金,承担本合同项下 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催收 费等)。

(二)如实提供甲方所要求的资料,配合甲方调查、审查和检查, 并对业务审查中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合法性负责。

(三)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守本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牡 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有关规定。

(四)保证不将用于购车专项分期付款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以 及本合同下获取的透支资金以任何形式用于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用 途。

(五)汽车销售商对乙方所购车辆承担所有产品品质、服务品质 等与产品有关的所有责任,甲方仅提供分期付款业务,及提供商品和 服务的经销商之间无代理、经销关系。乙方保证不以其与汽车销售商 之间的购车合同纠纷、争议为由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六)当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最迟应在事件发生后5日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甲方:

1.财务状况恶化;

2.涉及或可能涉及刑事案件或重大经济纠纷; 3.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4.与汽车销售商提前解除或终止购车合同;

5.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的。

(七)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乙方 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另行提供令甲方满意的担保。

(八)在分期付款期间,对未记入账户的分期付款款项,可以办 理展期,也可办理提前还款,但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同一笔分期付款 每天只允许办理一次提前还款;同一笔分期付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

(九)对甲方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文件,应及时签 收并签收后3日内将回执寄还甲方。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在乙方满足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前提下,按照本合同约定 提供透支资金,否则应退还已经收取的手续费。

(二)对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应付未付款项,在权从乙方 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的任一账户中 予以扣收,并无须事先通知乙方。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任一事项的,有权要求乙方立 即清偿透支款项、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的费用 等全部债务,直到取消本合同项下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将全部未扣

款项一次性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且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 的任何损失负责:

1.乙方累计三次违约;或展期后发生一次违约; 2.乙方违反合同第八条的有关约定;

3.乙方与汽车销售商提前解除或终止购车合同; 4.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 5.乙方资信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6.乙方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7.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且乙方未 能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另行提供令甲方满意的担保;

8.发生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实现债权的事件。

(四)当乙方发生拖欠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时,甲方 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或采取将乙方违约信息公布在中国工商 银行网站上等公告催收方式。

第十条 乙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乙方还清本合同项 下全部债务前,甲方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查询乙方信用报告中的身份、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乙方 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 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个人结算账户、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养老保险 金(缴存)、个人电信缴费等非银行信用信息;并将乙方的个人基本 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一条 用于购车专项分期付款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遗失、 毁损、被盗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使用时,乙方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网 上银行或甲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查询、挂失手续,并可通过电话银行 或甲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补办或换领手续,本合同有关约定自动及于 乙方补办或换领的新卡,甲乙双方不再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首先友好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中国工商银行分期付款业务申请书》,《中国工商 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为本合 同附件,系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附件约定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 以本合同约定为准确;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上述附件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清偿本合项 下全部债务时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共同偿债人责任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本人(本公司)愿作为共同债务人,对 (以 下称为持卡人)在其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 的《中国工 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无条件、不可 撤销共同偿债责任。如持卡人未能按照上述合同约定清偿债务,贵行 有权直接要求本人(本公司)进行清偿,并有权从本人(本公司)开 立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的任一账户中扣划 有关款项。

本人(本公司)在本承诺书项下的责任属于债务加入而非保证担 保。

特此承诺。

共同偿债人(签章):

年 月 日

第4篇:招行信用卡分期购车流程

信用卡分期购车是目前汽车贷款方式中手续最为简便的一种方式。目前包括建行、招行、民生银行在内的信用卡中心均有推出信用卡分期购车项目。那么,招行信用卡分期购车流程是怎样的呢?

步骤/方法持卡人车购易资格及可分期额度动态更新,为了保证查询的准确性,持卡人填写车购易订单当日,致电确认车购易资格及可分期额度。 如客户查询自己不具有车购易资格,可以单独向招商银行提出申请,是否通过审核,根据招商银行审核结果而定。 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经销商处办理现场车购易业务,身份证件包含: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及其他申请办理信用卡时出示的有效证件。 车购易订单由经销商现场提供,持卡人填写完毕后交予经销商。 持卡人不可以用招商银行信用卡支付购车首付款。 招行针对车购易订单后台实时审核,一般在4小时之内给予审核结果,如遇特殊情况,审核时效相应延长。 车辆完成上牌手续以后,招商银行通知持卡人至当地招商银行信用卡部签订以下文件:

(1) 车购易分期合同

(2) 汽车分期抵押合同

(3) 授权委托书(当地车管所允许,且持卡人需要招商银行代办抵押手续) 抵押手续办完以后,由经销商通知持卡人提车,具体提车时间可以咨询经销商 注意事项信用卡分期付款购车费用除了缴纳部分手续费之外,完全同现金购车相同。持卡人可以先和汽车4S店协商车价也能参与经销商市场优惠活动,然后再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分期付款购

车。其基本没什么门槛,不过,相比传统车贷,信用卡分期付款购车的车型有所限制,只是针对银行和商家合作的一些指定车型,选择面相对较窄。

信用卡分期付款购车的费用,一般来说,12个月手续费在3%~5%之间,24个月在4%~7%,3个月的则一般要超过9%。当然,不同车型的手续费也有所不同,一般,畅销车的手续费要比滞销车高出不少。

第5篇:建行信用卡购车分期流程是什么

建行信用卡购车分期流程是不是都清楚?建行信用卡分期购车是针对资金比较紧缺的个人提供的一种便捷的汽车贷款方式。建行新推出的龙卡信用卡只需简单五步流程就能把爱车贷回家,但是必须在建行合作的经销商那里办理。

建行信用卡购车分期流程

1、到与建行合作的4S店选购个人所喜爱的车型;

2、向经销商提交建行信用卡分期购车的申请证明(身份证、龙行信用卡、工作证明或房产证明);

3、经销商向建行提交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个人办理相关手续;

4、经销商向银行提交办理好的首付、保险等相关材料,2个工作日后个人去经销处刷卡提车。

以上是建行信用卡购车分期流程,简单、便捷的五步个人就能把爱车贷回家,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在选择车型的时候需要在与建行合作的经销商处购买。

第6篇:信用卡分期购车的优缺点分析

目前,市场上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主要有信用卡分期购车、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和银行贷款三种形式。三种贷款购车方式可谓是各有千秋,所谓花开多朵,各表一枝,今日我们不妨来说说信用卡分期购车的优缺点。

优点:

1、审批快速快。有些银行的信用卡贷款购车最快40分钟就可以审批完成,最长也不会超过3天。不过,由于汽车需要办理保险、出证及验车上牌等手续,一般都需要在提出申请后需要7个工作日才能提车。

2、贷款成本低。相比银行贷款购车和汽车金融机构贷款购车,信用卡分期购车是没有利息的,但是会收取相应的分期手续费。相比其他两种贷款方式的利息,信用卡的费用相对较低。一般来说,12个月手续费在3%~5%之间,24个月在4%~7%,3个月的则一般要超过9%。

信用卡分期贷款购车除了缴纳部分手续费之外,完全同现金购车相同,购车者可有机会享受到车价优惠活动。此外,多数信用卡银行均有刷卡积分活动,购车刷卡后还能在银行换取相应积分礼品,可以说是一举三得。

缺点:

1、车型有限制。信用卡分期付款买车的车型有限制,一般只针对与银行有合作关系的品牌;

2、车价有约束。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属于信用贷款,所以额度不高,只能买中低档车型。

3、首付有要求。对于选择信用卡分期购车的用户来说,贷款买车首付至少要车价值的三成以上,同时由于前期需要贷款买车手续费,建议准备四成以上的首付。

第7篇:交通银行推出了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e车贷

绝大多数银行分期付款手续费是按期限长短来确定手续费标准,如3期、6期、12期等。往往期限越长,手续费标准越高。通常来说,交通银行不以期限长短确定手续费,而是以分期付款金额确定手续费,金额越多,手续费越低。

为满足市场需求,交通银行推出了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e车贷,在交通银行贷款买车的业务中,其担保有用抵押、质押、保证和信用四种担保方式,或组合担保的方式。

其中,抵押物主要是住房、商业用房和商住两用房,以住房做抵押物的,额度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以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做抵押物的,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50%。质押包括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等。对有稳定收入,信用记录良好的优质客户,还可以申请信用方式的e车贷,手续非常简便,是中高收入人群首选的汽车消费贷款产品。

贷款的放款、还款等操作是否方便也是购车人员往往考虑的一个问题。在交通银行贷款买车的业务中,e车贷具备完善的电子渠道功能,似的购车人员可以随时根据家庭收支情况自主安排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归还。购车人员也可以通过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实现自助放款、提前还款、信息查询等功能。

交通银行贷款买车推出的e车贷产品根据购车人的需求进行了流程优化,购车人在选定目标车型时可以向银行提前申请贷款额度,银行在审批后给予购车者一定期限内可用的资金额度,购车者在签定购车合同后可实时自助发放贷款,在交行指定的4S店刷卡提车,购车手续和全款购车完全相同,不需要任何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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