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型法学教学论文

2022-04-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培养公民的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有赖于创新教育。高等学校(特别是教学研究型大学和研究型大学)开展研究型教学创新教育对于提高全民族的创造力则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法学高等教育中的创新教育受制于教学目标、课程体系、教学模式与方法、教学管理模式、教学外部环境等诸多因素。本文试从创新教育的视角反思我国的法学教学模式探讨研究型教学模式的创新教育意义。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研究型法学教学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研究型法学教学论文 篇1:

创新视角下研究型法学教学模式的构建

【摘要】 法律教育质量受到教学模式的影响,是当前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怎样的法学教学模式培养怎样的人才,传统的“知识灌输模式”给当前法学教育带来“理论偏离实际”的重大问题。法学教育必须快速实现从“知识灌输模式”向“问题引导模式”的转变,引导学生关注现实问题,推进创新型教学方法的合理运用。

【关键词】 研究型;法学教学;模式;创新

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法律创新已迫在眉睫,单一专业的人才来转换成复合型人才需要满足一个时代的现实需求。法学教学应着眼于“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为本”的培养目标,构建开放的实践教学示范法,以促进教学改革法。

法律教学是一个多种定性的、多层次的特殊的认识过程。这是教学规律的要素,教学对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环境和教学评价的不同组成的有机整体。相互制约的各种要素相互作用,在法律的师资力量优化之间的相互联系,接受法律的最好的教学效果,保障人才培养的先决条件的质量。

一、当前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传统的案例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表现出对学生的吸引力不够,很多的案例时效性不强,或者不够生动,难以理解,以至于研究案例教学似有老调重弹之感。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案例选择问题

理论侧重于教学内容,案例的选择随意性较大和老调重弹,时效性不足。有许多显著问题,在实践和共同关心的学生的意识,但这个问题一点也不含糊补充教学案例,缺少的类或法律界近年来在国内外的典型案例,以及那些没有这个概念引起广泛关注这个过程中,可能涉及相关的课程,体制、法律、法律规范有机联系,并已讨论的价值,不要让学生从实际案例的感觉。

(二)教学模式问题

案例教学没有明确的规则,案例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的教师的选择,没有摆脱传统的教学模式“一言堂”的类型的本质,缺乏创新的新的数字案例教学方法。

(三)角色定位问题

教师、学生在缺乏教学的准确定位的情况下的作用,学生参与度不高,难以发挥案例教学的效果。案例教学应注重通过案例研究教学生的实际和思想的核心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多义性,树立正确的观点。

二、研究型法学教学模式的界定——问题引导

教学模式是指反映特定教学理论,以保持使用结构相对稳定的教学活动。在这个意义上,教学模式包括四个方面:步骤安排,信息反馈、支持系统和师生互动系统。在“问题引导模式”不是基于严格意义上的上述“教学模式”的概念,而是教育规律的素描理想的画面可以被用来作为法律系学生意识和理想未来的创新演绎出了问题,将提高课堂问题“问题教学模式”,并作为破解“灌输知识模型”的魔力,他们通过歧视需要“问题教学模式”和“问题引导模式”,揭示了后者的真正含义。

“知识灌输模式”不是唯一对我们的法制教育,但高等教育的通病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灌输教学”。在“知识灌输模式”法律教育成一个存储行为。“问题引导模式”是传授法律知识,必须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积极思考问题的指导可以激发学生的潜力,具备问题意识和法律思维。引导模式有问题,但仍然没有疑问的老师解释,而是用案例分析类型,讨论,甚至模拟法庭的方式,或上述方式的组合,其核心是唯一的老师通过一个接一个的问题启发积极思维,引导学生达到学生的创新问题意识。相反,即使是通过多媒体手段,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但如果它不被引导学生独立思考提出的问题,那么可以说改变灌输方法,提高灌输的效率,仍然只能归类作为“知识灌输模式”或者充其量,“知识灌输模式”。也就是说只有一个改进版本,“问题引导模式”就是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

三、构建研究型法学教学模式的主要途径

第一、要求学生预习教材。教师本身有意识的问题和创新的精神,是贯彻落实“问题引导模式”的前提。但是一旦进入教学实践,以有效实施“问题引导模式”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学生已经有认知的基本知识。如果这个前提没有满足,教师就必须有大量的时间来灌输“问题引导模式”的知识将成为空中。必须事先获得知识,也让“问题的指导模式,”的预留足够的时间和空间的实现,最好的办法是教学学生预习的内容。

第二、引导学生关注实际问题。法学毕竟是应用学科,教学的目的是培养从事法律职业法的法律人,而“问题引导模式”的追求意识和法律创新精神的问题是。为此,教师应引导和鼓励学生的注意,发现与教学相关的实际问题,特别是那些引起社会广泛讨论,以一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出现这些问题,因为无论该行强调法律漏洞,无论是现有的知识和理论的新问题无法解释,它可以成为“称号引导模式”,在问题的根源。

第三、因地制宜选择教学方法。“问题引导模式”采取什么样的教学方法,或者什么样的教学方法相结合,根据教师的教学类的需求,教学内容和教师来衡量自己的情况和选择。换句话说,使用各种教学方法,探讨采取自己的风格,而不是采取直接教学风格的教学方法。当然,教学方法这里所指的是绝对不是教学的灌输,而是教学问题引导,但也必须体现在教师和教授之间的互动。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四、消除权威意识。有大学教师往往把自己当成非常高傲慢的,“神圣不可侵犯”,甚至一言九鼎的一部分,每一个字都是“圣旨”,学生不尊重就是不敬。“问题引导模式”的本质是培养创新精神,培养不畏权威的精神和创新精神。

参考文献:

[1]王琦.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创新——以法学实验实践教学改革为视角[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5).

[2]冯惠敏.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构建研究——河北大学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改革[J].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04).

作者:张磊

研究型法学教学论文 篇2:

构建法学研究型教学模式的思考

摘要:培养公民的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有赖于创新教育。高等学校(特别是教学研究型大学和研究型大学)开展研究型教学创新教育对于提高全民族的创造力则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法学高等教育中的创新教育受制于教学目标、课程体系、教学模式与方法、教学管理模式、教学外部环境等诸多因素。本文试从创新教育的视角反思我国的法学教学模式探讨研究型教学模式的创新教育意义。

关键词:法学教育;研究型教学;创新教育

一、对法学研究型教学模式的基本认识

对于教学模式的理解有许多,在国外,较有影响的教学模式的定义是乔伊斯和威尔的定义。他们认为,教学模式是可以用来设置课程、设计教学教材、指导课堂或改进其他场合的教学的计划或类型。在国内,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学模式就是教学结构。它是在一定的教学思想指导下建立的比较典型和比较稳定的教学程式。另一种观点认为,教学模式就是教学过程的模式,或是一种有关教学程序的策略体系、教学式样。即:根据客观的教学规律和一定的教学指导思想而形成的整个教学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比较稳定的教学程序及其实施方法的策略体系。再一种观点认为,教学模式属于教学方法范畴,它是教学方法或是多种教学方法的综合。

这些观点各有侧重,综合以上观点,关于,笔者认为从信息化教育的角度分析法学研究型教学模式的这种定义更符合信息论原理和信息传播的要素构成,并可以为法学研究型教学教学理论找到了一个新的生长点。具体来说,法学研究型教学模式是:按照信息传播和信息加工的特征,法学教学模式是指以素质教育、主体教育、创新教育思想为指导思想,以交往教学论、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和创造心理学为理论基础,在法学课堂教学和课外课题研究活动过程中的比较稳定的进程和结构,其中,教学活动进程包括教师、学生、媒体和教学内容等四个要素,它们彼此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构成稳定的结构——法学教学模式。

二、法学研究型教学模式的特点

法学研究型教学模式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重视对问题的探究,通过对重大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的研讨、探究,使学生获得相关知识,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倡和鼓励争论,允许怀疑,倡导标新立异,不求答案的唯一性。

(二)倡导教学目标的多元化,不仅要传授知识,而且更重视培养能力和思维,特别是创造性思维能力和思维。

(三)主张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多样性,为实现多元化的教学目标,应采用研究、讨论、案例分析、诊断式教学等多种方法并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

(四)教学关系的民主化。现代教学模式应确立新型师生关系,教师是导师,也是学习伙伴。在平等的教学关系中,实现师生互动,教学相长。

(五)课内研究性教学与课外研究性课题活动相结合。

三、法学研究型教学模式的一般程序构建

法学研究型教学模式包括课堂教学模式和课外研究性课题活动模式。

(一)课堂教学的一般程序

第一,情境导入,主动探究思考、研究都是从问题开始的。问题情境的创设,能使学生明确探究的目标,给思维以方向;同时产生强烈的研究解决问题的欲望,给思维以动力;通过对问题情境的解决,确定研究课题,给思维以创新。所谓问题情境,指的是具有一定难度,需要学生努力克服,而又是力所能及的学习情境,即一种适度的疑难情境。问题情境一般包含这样几个基本要素:学生未知的新知识、与学生原有的知识水平相联系、通过教师引导和学生探索可以最终达到目标。能否成为问题情境,主要看学习任务与学生已有知识经验的适合度如何。问题情境中必须包含有新的因素,但有不能完全脱离学生已有的知识水平。如果难度太大,学生无论如何都无法掌握,便会失去学习的兴趣和热情,而问题太容易,也不能唤起学生的好奇心和探究心理。因此,问题情境的设置类似于“脚手架”的作用,为新旧知识架设桥梁或通道,从问题入手,到确定研究课题,从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入手,到引导学生主动探索、解决问题,发现新知识。问题情境成为联系问题和课题、联系新旧知识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好的问题情境设置往往能把学生引入一种心理上的欲罢不能的境界,产生强烈的好奇心理,从而进入到积极学习的心理状态。

第二,互动合作,启发思维。研究型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自主性强、综合程度高等特点。因此,要求教师采取更加灵活、更加开放和更加有效的课堂组织形式,在更大的时空范围内将个人独立探究、小组合作交流、集体研究论证等教学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在学生个人对所提出的问题,独立地、自主地、自由地、发散地探索的基础上有意识地组织小组合作交流,使学生在小组合作交流中分享自己获得知识的喜悦并学会相互合作,相互帮助和相互关心,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并在小组合作交流的基础上,进行集体研究论证,揭示知识发生的规律和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实现学习上的互补,进一步增强合作意识、口头表达能力和交往能力。

第三,形成结论,有效迁移。在通过多种灵活的方式方法引导学生主动积极地参与到教学内容的思考与研究中后,教师进一步帮助学生运用分析、归纳、综合、类比、联想、论证等方式方法,将所研究的问题进行拓展与延伸,将所得到的结论进行深化,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目的,有效实现知识的迁移,培养学生学会学习、学会研究、学会创造。

第四,合理评价,体验成功。研究型教学的目的不是为了选拔与甄别,而是要发挥激励和导向作用,通过评价促进学生更好地全面发展。它要求体现教学评价的全面性、导向性、实效性、过程性和发展性。因此,教师对学生的学习评价是多元化取向的,其核心是强调学生研究创新的发展潜力,注重方法而非结果,要体现教学评价的全面性、导向性、实效性、过程性和发展性特点。

(二)法学研究型教学课外课题活动模式

开展研究性课题活动的核心是采用探究性教学模式。这一模式的显著特征是以问题、专题、项目为出发点,在教师指导下,学生通过发现、认识问题,通过调研、查询资料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策略;在讨论、辩论中对实施方案进行比较;最后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措施解决问题或完成课题设计。这一模式的基本程序如图所示:

第一,提出问题(项目)

在研究性课题活动中,教师应根据教学目标,选择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学生感兴趣、十分关注的热点材料,创设特定的问题情境。同时要鼓励学生自己去观察、调研,发现和提出问题。

第二,建立假设,提供素材

针对问题或项目,指出解决问题,或完成项目的可行性设想。教师应尽量在问题情境中,采用启发、诱导之原则,让学生通过自主分析、综合、比较、类推等逻辑思维方法不断产生假设,并不断围绕假设进行推理。对复杂的综合的课题、项目,教师要指导学生查询相关资料、手册或借助媒体网络信息系统提供帮助。在这一过程中,教师要引导学生将原有的片断知识,从不同维度方向加以改组、整合,从中找寻其必然联系,逐步形成比较确切的概念规律等。对复杂的课题、项目仅需提出初步的构思及解决方案。

第三,拟定计划,制定措施,收集资料,开展专题研究

针对假设,拟定解决问题的计划,计划的内容应包括探究问题的形式、实验论证步骤、资料检索类型、解决问题形式(班级、小组、个人)及结题时间等。对复杂的课题(项目),应制定完成结题的详细的流水节拍、时间框图。

第四,小组研讨,验证假设,论证课题(项目)

按计划对假设进行验证。资料检索式的验证,应通过学生收集、整理相关的假设材料,经分析、对比、概括得出结论。实验观测的验证,应通过制定和实施实验检测方案,观察实验现象,记录、分析实验数据,总结实验结果,从而判定假设是否成立,或是否需要改进。对复杂的课题(项目)应对照相关的规范、标准及国际准则,进行必要的论证。

第五,交流、辩论,总结提高

教师应引导学生对验证的结果、结论展开相互交流、辩论,扬长避短,补充完善,总结出科学的结论。并通过演练,使知识得以强化和迁移。对复杂的课题(项目),应通过方案比较,使其效果达到最优化。

三、法学研究型教学模式的多元化与优化

法学研究型教学模式应该是多元化的,因为不同的教学媒体具有不同的教学特性与功能,不同的学科、知识类型、教学对象年龄层次等,都具有自身的特性。因此,在构建研究型教学模式时应该注意这些方面,建立多元的新型课堂教学模式。就研究型课堂教学而言,应根据不同的教学目标,针对不同的学科、知识类型、教学对象的特点实施不同的课堂教学模式。就某一特定课堂教学模式而言,教学的结构进程虽然是固定的,但是教学方法却是灵活的,因此,同一课堂教学模式,教学过程也可以是丰富多彩的。因此研究型教学模式的构建要不断优化完善,要采用与研究型教学理念相适应的教材形式、授课方式、讨论形式、作业类型、实践训练和考核方式,建立“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基于探索和研究的教学模式,激发每个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学生的创新研究能力。

法学研究型教学模式的优化,首先要求及时反应新时期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论,并在教学中应用新的技术和手段,形成的新的教学结构进程。其次,要建立比较完整的操作要求和基本程序并提出主要的教学策略。这里的操作要求和基本程序应该是可以在实际的教学中运用并经过实践验证的。这种教学模式应该具有可行性,否则它也不能叫做模式。具有可行性才有推广价值。其结构进程应该清晰明了,人们便于操作,这样才能推广。这里的操作不是机构地重复操作,程序是相同的,但是教学的方法是可以千变万化的。教学的结构进程主要是为了人们的模仿和运用。再次,法学研究型教学模式形成的是教与学活动中各要素之间稳定的关系和活动进程结构形式。模式一旦形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就趋于稳定,模式的进程结构也趋于稳定,模式才具备可行性。但是,稳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稳定是相对的,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课堂教学模式也要经历一个完善的过程,一成不变的模式同样是没有生命力的。

虽然教学模式具有简略性,便于教师在教学实践中掌握和运用,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具体的教学情境是千差万别的,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一样,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人,没有完全相同的两节课。尽管任何教学模式都有明确的应用目的或中心领域,而且有具体的应用条件和范围,有一定的针对性,但固守某一模式就会地过于机械化、刻板化了。因此,在教学实践中,我们可以研究模式、运用模式,但更要超越模式,这便需要教师提高教学艺术水平了。

参考文献:

[1]石鸥.教育学教程[M].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2]常思亮.学校管理学概论[M].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 2008.

[3]郑金洲.教育通论[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4]孙忠兵.研究型教学:当代课堂教学新理念[J].基础 教育研究,2011,(3).

[5]王金辉.论研究型教学[J].康定民簇师范高等专科学 校,2009,(6).

[6]汪劲松等.实施研究型教学,推进创新性教育[J].中 国高等教育,2008,(6).

[7]韦宝平.创新教育视角下的研究型教学[J].江苏高 教,2012,(4).

[8]邹忠民.从传授性教学到研究型教学[J].图书情报工 作,2011,(7).

[责任编辑:褚永慧]

作者:王蕴波

研究型法学教学论文 篇3:

实务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法学实践教学研究

摘 要:为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中国法学教育应该明确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为了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科学的设置法学实践教学课程,拓宽法学实践教学途径,丰富法学实践教学形式,使法学实践教学在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中发挥最大作用。

关键词:实务型人才;实践教学;实践能力

近几年,法学毕业生走向社会后不能适应社会需求的尴尬局面已然显露无疑,这并非是因为法制经济社会中法律人才饱和造成的。反之,法制经济社会中实务型法律人才相对欠缺。所谓实务型法律人才是指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思维,能够利用法律知识和技能,熟练地运用于具体的法律实务中的实践型法律人才。因此,法学教育不仅仅要培养具备法律知识的人才,还要致力于培养适应经济社会需要的实务型人才。将法学教育培养目标这一核心工作明确定位于培养实务型人才,在此情况下,要求各高校转变教学观念,完善实务型人才教学培养体系。强调对学生进行基本理论教育的同时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而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纽带,对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法学实践教学和实务型人才培养的理论认识

目前,中国并没有确立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标准,不同学者对其有不同的认识和思考,形成了三种观点。 有学者提出将中国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即 “精英说”。强调精英教育是作为高度经验理性的法治的需要,法律职业者应具备深厚理论知识的同时更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有的学者提出将中国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即“职业教育说”。强调了职业教育的训练;还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高校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即“通识说”。笔者认为,无论哪种学说都不能忽视实践能力对于法律人才的重要性。法学教育是依赖客观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具体教学活动,培养法律人才不仅要符合学科的要求还要适应社会发展基本要件。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更钟情于有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不再简单地用毕业证书作为衡量人才的标准。因此,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应当具备很强实践能力,面对社会工作时能够熟练地将法律知识技能化,从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法学教育是以法学教育培養目标为基础,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对法学教育的发展具有指导作用。而将中国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向培养实务型人才方向转化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市场不断变化的必然选择。中国以往的法学教育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和探究,长期与实践相背离,忽视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因而导致了法学毕业生不能胜任法律职业工作。在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上,注重社会发展变化并结合自身的基本特征。在扎实的掌握法律理论知识和前沿咨询的层面上,熟悉法律的运行机制和操作,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所以将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

实践能力是实务型法律人培养的关键。法律人才具备的实践能力是一种职业技能和素养,其中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因此,拓展法科生的法律思维,由死记硬背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的思维定式转变为在法学实践中主动思考问题,培养像法官、检察官、律师一样的思考模式。训练法科生的法律表达能力,不仅包括语言表达能力还包括文字的表达能力,在特定法律案件中,针对争论焦点发表自己不同的法律意见,并且练习相关法律文书写作。培养法科生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由被动的接受事实,变为主动的判断、分析、确认法律事实的过程。现实中的法律实务多种多样,能够把综合知识熟练地运用到法律实务中,恰当地处理问题,解决法律纠纷。具备以上实践能力的实务型人才不是速成品,需要长期在法学教育中培养和训练。而法学实践教学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

目前,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已经成为高校法学教育的共识。法学实践教学也在积极的探索中建立起来,将有针对性的实践教学形式明确纳入到中国的法学教育当中,而在实施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笔者将针对中国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探究。

(一)切实转变对法学实践教学观念、提高认识水平

长期以来,在师生间已经形成一种共识,重理论、轻实践。一方面,法学理论教学占主导地位,而法学实践教学占辅助地位。正是因为这样的观念导致了在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上的漏洞。例如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往往作为选修课,课时少,时间短。甚至实践教学课程要为其他理论教学课程让路。应付了事成为学生对待法学实践教学课程的一种常态。另一方面,出现法学实践教学与法学理论教学脱节的现象。在课程的设计上,二者欠缺沟通、配合,独自“精彩”的现象并不少见。最后,由于观念上的落后,法学实践教学还停留在以老师为中心模式中,学生仍是被动地接受老师给予知识,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这样不利于培养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探索法律事实的能力。

(二)法学实践教学形式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国高校所采取的法学实践教学形式有:刑事侦查、审判观摩、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以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举例说明。

模拟法庭重在培养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学生各自投入到不同的角色当中,“扮演”法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以及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和辩论。在庭审过程中,不仅仅是运用实体法同时也要严格按照程序法进行操作。这样,学生就逐渐学会养成系统地运用法律知识,从而提高学生敏捷的思辨能力和法律表达能力。但是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一,模拟法庭使用的案件大都是经过筛选的经典案件。所以诉讼程序、辩论焦点和审判结果都已明确。学生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被束缚,只是一味复制的过程。其二,课程开设次数较少。学生在参加模拟法庭过程中,参与的法律职业角色少,体验的不够,缺少多方位法律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如何将模拟法庭的作用发挥到最大程度,笔者认为在模拟法庭中可以选用一些存在争议且尚未判决的案件,也可以由一些从事实务的老师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案件,增加学生学习的兴趣,锻炼学生发散思维能力。

毕业实习无疑是各高校实践教学中所占比例最重的。毕业实习分为两种方式,即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一些高校由于经费不足等原因,采取分散实习,让学生自行安排实习。由此就會导致一些问题出现。其一,一些学生为了准备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毕业论文而放弃了实习。一些学生虽然参加了实习,但是工作态度不端正,敷衍了事。其二,实习通常安排在最后一学期,时间紧迫。而学校又很难及时、全面地掌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或出现的错误,导致学生没有纠正错误和再学习的机会,带着问题离开学校。

(三)缺乏有效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教学评价体系在实践教学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教学评价体系可以更好地总结教学经验、改善教学漏洞、验收教学成果。对于模拟法庭等校内实践教学的评价体系大都采用百分制书面考核,这样的书面考核只注重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而学生应对的方式就是死记硬背。由此可见,这样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实践技能的积累,也不能发挥评价体系的作用和功能。因为书面考核不能检验出一个学生的实践能力,往往思维能力活跃、探索事实能力强的学生在书面考核上很难发挥出自己的优势,导致考核成绩不理想。另外,对于毕业实习等校外实践教学的评价体系则采用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或者学生实习报告。而一些高校在毕业实习的过程中缺少对学生的实习检查、跟踪调查以及阶段性考核工作,所以导致了学生考核鉴定结果的偏差。

三、实务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

法学实践教学应当构建一个合理的、完善的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的体系。合理、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一方面能够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并对培养学生法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具有推进作用。另一方面,有助于学生了解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实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的实现。这就要求我们以创新的观念和发展的眼光看待法学实践教学。笔者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究。

(一)科学的设置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科学的课程体系设置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是保障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依据。因此,从开放性创新实践教学体系着手,针对目前课程设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革新。首先,提升实践教学体系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地位,由辅助地位转变为主导地位。加大实践教学课程在教育计划中的比重,让老师和学生对实践教学更加重视。不拘泥于以部门法为根据设置实践教学的课程形式,也可以将分散在理论中的实践教学内容进行归纳整理,针对不同的实践能力培养需求形成多样性的实践教学课程。这样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才能得以实现。再次,在必修课程中安排一些实践教学课程,增加实践课程的时间。对此并不意味着要忽视理论课程。而强调在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拓展学生学习的深度和广度,只有双管齐下才能全力发挥出法学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结合的双倍效果。最后,构建完善的实践教学考核机制。采用提升实践课程考核学分在学科总学分中的比重,也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考核。例如增加阶段性的现场考核。在毕业实习中,考核学生在处理紧急情况时的思辨能力和应对手段;在模拟法庭中,考核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律文书的书写能力。总之,完善实践教学考核机制,有助于全面反馈学生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帮助学生纠正错误,促进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拓宽法学实践教学途径,丰富法学实践教学形式

不同实践教学形式对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侧重点不同,而每一种实践教学形式都有其局限性。因此,法学实践教学应当吸收各种法学实践教学形式中的优点,从而丰富法学实践教学形式。确保实现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具体而言,可以采用诊所法律教育形式。

诊所法律教育,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形式。其借鉴了医学院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模式,将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经济拮据又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们提供法律服务,“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突出的特点是:学生根据案件的办理程序,自行安排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明确每节课的教学目标。师生间系统的对法律人才技能的培养和职业道德进行交流讨论,让学生学会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美国设立的诊所法律教育,采用了多种形式,大致归纳为三种:第一种是“内设式诊所”。在老师的指导下,直接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案件代理服务;第二种是“外置式诊所”。学生在校外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由该机构的法律从业人员对其指导;第三种是“模拟法律诊所”看似更像是法学教育的具体课程,其采用诊所法律教育的方法而非从事法律援助的实践活动,学生在模拟环境中学习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起步较晚。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北大、人大等7所高校的法学院率先引进该课程,构建自己的“法律诊所”,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之国内各高校法学院也陆续开设“法律诊所”。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自行安排教学计划,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法律事务。而老师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学生的工作,启发学生思考。学生平等的进行探讨和发言,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对策。从而寻找解决案件纠纷的最佳途径。当然,在寻找解决案件纠纷的途径中,学生难免会出现 “走弯路”的情况,而老师对其加以纠正以确保当事人的利益完整。

通过承办真实的法律案件,学生与法官、当事人、证人沟通,从事案件事实分析、收集证据、起草法律文书等工作。而在不同的实践环节,学生独立的面对其中的问题,找到解决纠纷的途径,并斟酌这样的途径是否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利益损害。这也促使学生改掉疏忽大意的毛病,认真的对待每一个实践环节。在诊所法律教学中,以实践促学习。学生对抽象的理论知识更容易理解和运用,实践能力逐渐强化,法律经验不断的得到积累。同时有助于获得职业成就感,有助于增强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目前,“法律诊所”的开办,获得了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好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影响。“法律诊所”的发展反映了实践教学体系的创新和完善,丰富了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为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提供了可行的平台。

参考文献:

[1] 郭明瑞,王福华.创新法学教育推进依法治国— “现代法学教育论坛”综述[J].法学论坛,2001,(5).

[2] 邓建民,李芽.论法学实践教学形式的完善和更新[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10):116-117.

[3] 周汉华.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0,(4).

[4] 杨积堂.法学教育中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J].民族教育研究,2007,(5).

[5] 陈建民.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J].环球法律评论,2005,(3):281-283.

[责任编辑 刘娇娇]

作者:张晓萍 沈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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