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人寿保险论文

2022-04-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广州工商学院)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分项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以个人的所得为征税对象,有所得即征税,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简单来说,所得等于收入减费用扣除,而个人所得税当中的费用扣除以法定为主。本人旨在分析,在收入确定的情况下,应确定怎样的费用扣除标准才能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我国个人人寿保险论文 (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我国个人人寿保险论文 篇1:

我国个人人寿保险理财问题分析和思考

【摘要】当下,个人理财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理财不仅极大的影响着个人财富的多少,而且还是财富积累的重要来源。购买保险就是一种当下流行的投资行为,它对于保障个人权益而言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也是一种稳定高效的投资行为,因此购买人寿保险是一种理想的理财选择。

【关键词】个人理财 人寿保险 投资 权益

一、理财的含义及手段

理财即管理自己的财务,并有针对性的对手里的现金流量进行控管,在可以承受的风险程度下,通过正确的投资,以产生良好的效益,最终能够满足个人以及家庭的各方面需要。那么,个人理财与保险又会有哪些方面的联系呢?保险实际上也是一种投资的行为,因为它具备投资的一些基本性质。投资需要有初始投入,而保险就是通过交纳保险费作为初始投入;投资的目的是希望获得收益,购买了保险,在其有效期以内,如果有投保范围内的突发事故发生,投保人可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补偿,这就是直接的投资收益;收益获得增值时,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只是保额的很小一部分,万一发生事故,将能够得到额度远大于投保所交费用的赔款。同其他的投资性工具相比较,保险还具备很高的安全系数。下面将通过一张表格来对国内一些投资工具的主要特点进行简单的比较:

作为保险当中的一个项目,人寿保险以被保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作为保险的标的,同时以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保险人与事故发生时依所约定的条例交付的一定金额作为赔偿。通过购买人寿保险,不仅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补偿,同时还可以获得一系列附加值的服务,比如:短期融资、理财咨询、医疗保健等。人寿保险是个人平衡职业生涯财务状况的一种重要工具,人寿保险业务员在为客户设计保险单的时候,需要一并考虑其财务状况以及理财规划,因此理财咨询师可以推荐与人寿保险产品伴随一生的一项服务。此外,购买人寿保险与节税之间还有着重大的关系。我们都知道,节税可以给个人理财带来很多好处。纳税是每个公民所必须尽的义务,但是个人所得税到底是怎样计算的呢?对于一个独立的申报户而言,具体可以分为两个步骤:

课税税基=税基—(免税项目+减除项目)

应付税额=(课税税基*税率)—(累进差额+抵扣税额)

由这个公式我们可以得知,如果想要节税只能通过减少税基或者是降低税率来实现。但如果要将税率降低那似乎是很难实现的,那么对于个人而言,只有将个人应交纳税额的税基减少这么一个办法。

二、寿险的基本概念

在人寿保险中,个人人寿养老保险对于个人理财而言有着极其巨大的吸引力。人寿养老保险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商业养老保险,以老年人从寿险公司取得一定金额的养老金作为主要目的的人身保险,以解决被保险人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所获得经济生活保障为主要目的。养老保险中的预定利率,一旦经过投保确定,则终身固定下来,以确保受益人的未来收益。分红型的养老保险,除了固定收益以外,还可以通过资金运用收益中获得其他的分红收益。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购买人寿保险对于个人理财而言有着许许多多的好处,接下来将重点解释一下如何确定寿险保额的三种方法:

(一)所得的倍数法

这种计算法即允许在基本资料(收入、年龄)极低的情况下,通过推算得出与应有的保险金额相对应的年龄以及保额对照表,原来是台湾地区的寿险公司核保人员审核“被保险人的保额与其收入之间的比例”的一种依据,所以,又可以将其称作“核保参数指数法”。

核保参考指数表

(二)人身的价值法

所谓人身价值即一个人预期收益总数的现值,计算“人身价值”,必须严格实行三个步骤:

1.估算出在未来期间内个人每年的收入超过自身家庭维持生活所需的费用的部分。

2.估算出从现在开始一直到未来收益结束的收益总年数。

3.选择确定预定利率,再通过预定利率计算出折现的因子。

公式:人身价值=每年预期收益*收益年数的折现因子。

(三)财务的需求法

从一般的角度来讲,个人或者一个家庭的财务需求具体可以分为五个大的方面:子女的教育基金、家庭的生活资金、住宅的基金、退休的需求和最后的丧葬所需费用。唯有在做好财务需求分析之后,才可以究其需求金额和其所处的生涯阶段,通过缜密完善的保险计划的设计,以保证个人以及家庭的财务的安全。

三、人寿保险如何规划

我们应该怎样对寿险做出正确的规划呢?想要从事寿险规划,必须严格遵照相应的原则以及步骤。

(一)个人人寿保险规划的原则

通过风险管理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个人购买保险的目的不外乎是为了给自己以及家庭的安全与稳定,把未知的重大风险事故转给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可以得到保险金,并获得充分的损失融资与经济保障。在购买寿险的时候,往往要坚持两个重要原则:

1.风险转移原则。转移风险是保险最基本的职能,国务院第23号文件(保险业发展的“国十条”)就曾明确指出,要突出保险的保障性功能。因此,每一个投保人购买保险的最根本的目的即为了转移风险,万一发生了保险事故便可以从保险公司哪里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所以,投保人在投保之前都要全面且系统的分析自身以及家庭面临的各种风险,需要明确哪些风险是能够回避、抑制或者预防的;哪些是可以留下的;哪些是可以通过非保险的方式转移的;哪些又是需要经过保险的方式进行转移的。仔细分析才能够选择合适的保险险种。

2.量力而行原则。作为一种经济行为,保险也是经济活动的一种形式,投保人想要获得保障就必须支付一定的保费,投保的险种种类越多,保险的金额就越高,其期限也是越长,所需要支付的保费也就水涨船高。所以,在投保的时候必须认真考虑自身以及家庭的经济实力,努力做到在一定的保费支出情况下得到最大保障,又或是在保费支出最低的时候获得可接受的保障,防止保险的过度以及不足。

(二)个人人寿保险规划的步骤

1.明确目的。明确所投保险是寿险规划的第一步。对于寿险来说,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的身体以及生命。投保人在为自己或者家人投保时,必须认真考虑以下几个因素:①合适性,投保人在为自己及家人投保时,应认真考虑其所需要保障的范围;②经济负担能力,个人人寿保险一般而言是一种具备储蓄功能的长期性产品,具备投资的性质,需要每年都按时缴纳一定额度的保费,投保人需要明确每年都能够有足额收入并用来支付所需的保费;③选择性,保险市场的保险品种以及产品非常繁多,所以投保人需要按照家庭的实际需要和经济购买力来决定购买适合的险种。

2.产品合适。生活中,各式各样的风险无处不在,而同一种保险标的也对应着多种风险。所以,在明确了保险需求以及保险标的以后,应该认真考虑需要投保什么险种。每个人都面临着意外风险、疾病风险、死亡风险等多种风险,那么我们就必须按照这些风险所选择相对应的险种。

投保人通过综合分析考虑各方面风险和这些风险将会产生的损失,以及个人对风险的承受能力、经济的承受能力等各方面因素,最后选择合适的投保产品。在确定保险产品时,还必须注意对险种进行合理的组合搭配。在购买主险时,购买与之相应的附加险,像附加意外伤害等这些,这样便可使保障更加全面,且保费不会过高。

3.明确保金与期限。在确定下来保险产品的种类之后,便要确定保金以及保险期限。保金即保险金额,是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保险公司所赔付的最高偿还金额。人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从保险的角度上来讲我们通过性别、配偶情况、收入支出水平、年龄状况、受抚养人的个数与年龄等这些一并作为人寿保险金额所需参考的依据。

明确保险期限,这是因为投保人预期缴纳保费的多少与频率,同个人未来的预期收入密切相关。对人寿保险而言,保险的期限一般比较长,有些甚至有10年20年或者更久。当个人以及家庭制定保险计划时,需要将长短期险种综合起来一并考虑。

4.选择合适的公司。不同于一般商品,购买保险是先交费,且只有当保险事故在受保期间内发生保险公司才会支付保险金。投保人在缴纳保费后,能否如期实现保险保障是取决于保险期间保险公司是否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和是否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因而,正确选择适合的保险公司非常重要。

参考文献

[1]赵猛.人寿保险—个人理财新工具[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王钰,王瑞梅.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个人理财策略分析[J].消费导刊,2007(9).

[3]柴效武.反向抵押贷款产品定价[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7).

[4]赵立航.非传统寿险理论与实践—叩开通往财富的保险之门[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5]魏华林,林保健.保险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3).

[6]张云,李晴.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个人理财研究[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8(8).

[7]韦生琼.人身保险[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张甄珍

我国个人人寿保险论文 篇2: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

(广州工商学院 )

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分项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以个人的所得为征税对象,有所得即征税,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简单来说,所得等于收入减费用扣除,而个人所得税当中的费用扣除以法定为主。本人旨在分析,在收入确定的情况下,应确定怎样的费用扣除标准才能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公平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内涵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必要的费用扣除,为取得所得而必须的支出;二是生计费用扣除,所得人维持生活的支出;三是特别费用扣除,一般为国家鼓励的行为支持,比如慈善事业,保险等。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1、定额扣除:工资薪金所得,我国居民每月3 500元,外籍人士每月4 800元。

2、会计核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3、定额和定率扣除: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每月800元或20%。

4、無扣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存在的问题。

1、费用扣除以个人为单位,导致税收负担横向不公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以个人为单位,并未考虑到不同纳税个人的家庭成员情况不同,家庭负担不一。如:养育子女情况,是否“二胎”;是否有老人需要赡养以及有几个老人需要赡养;自身健康状况。

(1)人口负担不同:以个人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及进行费用的扣除,造成收入相同的纳税人,因不同的人口负担而形成不同的纳税负担。比如:甲乙两人,月工资薪金都是5 000元,甲负担2人生活,乙负担3人生活,按现行费用扣除标准两人都扣除 3 500元后纳税,但同样的钱,甲的收入维持2人生活,而乙需要维持3人生活,两人负担情况不同,税收负担能力自然不同。现行的费用扣除设计并没有考虑这个问题,显然有失公平。

(2)收入构成不同:以个人为单位申报和扣除,未充分考虑来自不同家庭的内部收入构成情况,会产生有着相同收入的家庭,由于收入来源构成不同而缴纳不同税额的不公平现象。比如,甲乙两个家庭,收入都是7 000元,若甲家庭夫妻各自工资收入3500元,则他们的7 000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若乙家庭收入全部来源于丈夫的工资收入,则乙家庭的7 000元需要缴纳245元的个人所得税。显然,这种以个人为单位的征税模式有失公平,违背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税收公平的原则,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2、内外有别的扣除标准,有失税收公平。

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对居民与外籍人员是区别对待的,居民实行3 500元的定额扣除,而对外籍人员有1 3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共计减除费用4 800元。外籍人员长期居住我国境内某地区,他们与我国同一地区居民的生活开支基本相同,理应与我国居民适用相同的扣除标准。因此,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内外有别的扣除标准有失税收公平。

3、费用扣除的内容与现实脱离,未充分保障民生需求。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范围仅考虑了吃饱和穿暖的生存需求。然而,伴随社会与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需要诸如医疗、教育、养老、住房等更搞层次的需求。此外,一些特殊人群,比如残疾人、大病患者等,需要一些特殊的支出。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忽略了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并没有充分考虑民生需求的保障,这样的费用扣除标准无法与高速发展的社会现状相协调。

4、费用扣除标准固定僵化,造成税收纵向不公平。

目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把人们吃饱穿暖的消费因素考虑在内,但这个扣除却是一个定值,而社会现实情况却是物价不断上涨,收入涨速远落后于商品价格的飙升。显然,这样的费用扣除标准与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是脱节的。

5、分类费用扣除,产生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模式,将個人所得税分为11类,对不同所得分别实施不同的计税方法,费用扣除和税率,分别进行课税。同样的收入金额,由于来源渠道不同,纳税人需要缴纳的税额将不同。比如,现在有甲乙两人,总收入5 800元。甲的5 800元为工资薪金所得,需缴纳125元个人所得税。乙有3 500元的工资薪金,800元稿酬,700元劳务报酬,800元特许权使用费,则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显而易见,收入多元化造成高收入但分散的人群少纳税,而收入集中的人群高税负。所以,分类费用扣除并没有充分考虑不同收入来源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平。

此外,我国对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没有区别对待,一律采取定额800元或者定律20%的扣除,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

三、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设计的建议。

1、家庭联合申报扣除,综合考虑纳税人税负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将家庭成员收入合并,然后再统一扣除费用,得出家庭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以家庭整体收入征税,能全面考虑家庭整体负担,有利于社会纳税公平的实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2、内外统一,提高居民的积极性。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对内外人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实行不同扣除标准,是为了适应当时的国情,为外籍人员专设附加扣除额,是为了吸引人才和外资,提高国内经济科技发展的水平,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现在的中国早已有能力,而且有必要让全体纳税人享受“国民待遇”,应该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进行内外统一。应该用公平的税收政策对待本国公民和外籍人员,才能更好地稳定社会各阶层,建设健康和谐的公平社会,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所以,将内外费用扣除标准进行统一,更加适合我国当前国情,有利于提高国民劳动积极性。

3、拓宽费用扣除范围,全面保障民生需求。

在现有的吃饭和穿衣扣除范围基础上,还应将家庭赡养、教育、医疗、住房、保险费用等方面的支出,在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家庭赡养,我国大部分家庭都需要赡养老人,加上中国计划生育的实施,421模式结构的家庭比例越来越明显,这将大大加重公民负担。因此,赡养费在费用扣除中列支显得意义深重。

教育支出,大多数家庭日益重视子女教育,教育支出所占比例不断上升。为保障国民素质持续提升,应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中列支教育支出费用,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近年来,我国家庭费用支出比例中,城乡居民的医疗支出比例不断上涨,已成为我国社会问题。应把医疗费用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减轻国民负担。

住房方面,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涨,并且涨幅早已超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的许多倍。住房是基本民生保障,住房得不到解决,容易滋生社会问题。因此,应该将住房支出费用按一定比例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保险费用的扣除,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中,“五险一金”已经纳入扣除范围中,但“五险”只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必要的保险,不包括其他费用的考虑。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生命和财产的关注不断增多,应该把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费用的扣除增加的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范围中,并对其设定相应的最高限额。

另外,随着国家的“二胎”政策放开,因为多一个孩子需要抚养和教育,许多家庭的劳动主力发生变化,由夫妻共同劳动转变为由丈夫承担家庭的所有经济负担,而妻子在家养育孩子,守护家庭“后院”安稳。基于这种现实情况,应考虑将未就业配偶基本生活费用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这样有利于于实现税收公平,激励一些高收入纳税人的配偶放弃工作,专职打理家庭生活,即能让在职一方安心工作,又能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就业岗位。

4、建立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弹性机制,适应物价上涨的影响。

當前,我国物价上涨速度过快,费用扣除的固定,无法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现状。物价的不断上涨,而费用扣除固定不变,在客观上,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在加重的。另外,原本不需要纳税的低收入人群,也会因为收入的虚假增长而被迫成为纳税人。因此,需要建立税负扣除弹性机制,将物价上涨指数与费用扣除相挂钩,成为动态调整。

5、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2017年两会与“个税”专题中,关于个税改革方案中提到:按照“增低、擴中、调高”的总原则,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收体制。在新的个税体制下,将实行按综合所得减除标准,而不是继续按工薪所得的费用标准,即将部分收入纳入综合,同时建立基本扣除加专项扣除的机制,适当增加专项扣除。对于个人所得税征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真正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谷佩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存在的问题及政策调整研究[J] . 中国集体经济,2016,(03):89—91.

[2]陈雯如.基于社会公平视角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改革路径[J] . 理论观察,2016,(12):88—89.

[3]王志伟.浅析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J].学术论坛,2016,(12):182 .

[4]陈宏宇,杨雨桐.人口维度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建议[J] . 北方经贸,2016,(03):69.

[5]刘鹏.税收公平与个人劳动所得税前扣除设计[J] . 地方财政研究,2017,(01):50.

作者:利雅

我国个人人寿保险论文 篇3: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脆弱性分析

摘要: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由于在诸多制度方面还不健全,如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的期限结构不相匹配、多元的风险分担机制尚未建立、违约风险定价机制缺位、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和管理误区等等,造成了自身的脆弱性,抗风险能力不强。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成功的发展经验,在大力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同时,通过信用评级、债项评级、政府担保、保险、法律、业务创新等诸多渠道加强贷款违约风险的管理和防范。

关键词:住房抵押贷款;脆弱性;违约风险

一、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脆弱性分析

1、脆弱性之一:银行信贷资金的短期来源和长期占用不相匹配。

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资金的短期来源和长期占用的期限明显不匹配。2003年中国商业银行短期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还超过60%,但随后呈逐年下降趋势,同时中长期贷款的比重稳步上升。截至2006年底,我国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23.85万亿元,同比增长14.7%,其中短期贷款增幅为10.9%,占全部贷款的比重为42.66%;中长期贷款的增幅为21.3%,占全部贷款的比重为47.45%,中长期贷款依然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金融机构短期资金来源和长期资金占用的敞口在不断地扩大,同时再融资市场相对不发达,潜在的流动性风险无疑加剧了我国房地产金融的脆弱性。

2、脆弱性之二:房地产金融市场尚未形成多元结构的支撑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我国房地产融资渠道还相当单一,多元化的融资格局尚未建立,除银行信贷资金外,信托、上市、债券、基金等其他融资渠道发展相对缓慢。市场主体中,除已有的商业银行外,其他专业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机构、投资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保障机构等多方位的主体严重缺位,资产评估、信用评估、金融担保、法律咨询、抵押品处置等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滞后。目前我国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中,仍以商业银行为主角,以房地产信贷为主流产品,其他的业务品种和市场主体均未发育健全,房地产融资风险缺乏一定的分散渠道,市场风险高度集中。

同时,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十分发达,经济尚处于转轨时期,社会上不可避免的会有大量投机资金套取利润,如果这些投入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当其在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投机失败时,其投资风险将直接转嫁给银行,形成银行的不良贷款,后果不堪设想。

3、脆弱性之三:我国房地产的发展过度依赖金融业,加剧了我国房地产金融的脆弱性。

房地产和金融之间具有某种天然的依赖性,但这种依赖性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加剧其脆弱性。1998年以来,我国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国内直接贷款占比基本保持在20%左右,最高年份的2004年竟达到了41.3%(《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No.3》)。根据世界银行《中国经济季报》显示,2006年第一季度,中国经济增长和信贷扩张的速度之快令人惊叹,而投资持续高速增长的部分原因就是信贷投放过快,投入房地产开发的新增贷款增幅较大。

目前,在房地产开发的资金链条中,商业银行从土地储备贷款到房地产开发贷款,从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商业银行几乎全程介入了房地产市场的各个环节,直接或间接地承担着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各个层面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一旦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殃及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各个环节,同时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

4、脆弱性之四:商业银行自身的违约风险定价机制缺位。

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刚刚起步,金融机构对已有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括一手楼、二手楼、同名转按),以及新近推出的个人住房循环授信、随借随还等业务品种尚缺乏违约风险和抵押品价值的定量分析的技术基础,产品定价的核心主要为了营销和业务推广的需要,各个金融机构为了占领市场、争取客户,竞相压低产品报价,而很少考虑到对借款人的违约风险进行预测,定价水平中也未覆盖借款人的违约风险等因素,结果造成房地产金融市场细化不充分,加之借款人和贷款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贷款银行无法对优质户和劣质客户采用区别定价,无形中增加了优质客户的相对融资成本,周而复始,房地产金融市场的违约风险会越来越大,其脆弱性将更加明显。

5、脆弱性之五:各个市场主体对业务的违约风险存在不同的认识误区。

首先,在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下,银行放款后很长时间内无法落实抵押登记手续,贷款仅仅是担保贷款,而开发商的资质良莠不齐,工程烂尾、恶意欺诈等诸多风险隐患在贷款发放时是无法确定的。

其次,目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实质为项目公司,开发商的担保能力完全基于其有限的资本金。虽然法定要求房地产项目自有资金投入比例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5%,但实际操作中却远远不足,大量的银行融资、股东融资、市场融资象一个巨大的“杠杆”支撑着房地产项目,一个小小的砝码的微弱变化都会殃及整个杠杆的平衡,而众多砝码的变化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能完全左右的。在现有的房产抵押登记制度下,从小业主入住到小产权证办理,从预售登记到房产抵押登记手续落实,短则数月,长则数年,在此期间,如果房地产项目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或者“形同虚设”,那么商业银行所持有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就会处于一种实质上无房产抵押又无信用担保的尴尬境地。

三是我国目前关于房产抵押制度、房产评估制度等尚未健全,建委、土地局等相关部门电子化程度太低,重复抵押、无效抵押、评估值不科学等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在建工程施工款优先受偿权的存在使得银行“抵押优先权相对不优先”。根据《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如果发包人(即房地产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规定的这一法定优先受偿权优先于银行抵押优先权实现,在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11日通过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进一步得到了明确,该批复明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无形中增加了商业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中的风险隐患。

五是根据高院关于个人抵押住房的规定,如果贷款客户按揭所购房屋为自住房,银行要拍卖其房屋,先要为其解决能基本满足其生活需要的住所。尽管后来高院的补充司法解释作出了有利于银行的解释,但是银行在最终行使拍卖被处置房屋权利的时候,还是会遇到许多实际困难。

六是目前我国房产处置机制尚不发达,高额的房产处置成本和低下的处置效率使身为抵押权人的商业银行常常苦不堪言。在我国的诉讼拍卖程序下,一笔几十万的贷款,从逾期催收到法院立案,从开庭审理到执行房产,至少要经历一年半载,不相匹配的时间成本、诉讼成本乃至人力成本使众多商业银行得不偿失。即使这样,最终拍卖房屋时法院也往往按照自身的拍卖程序低价处理,银行在费时费力的同时却往往不能全额收回贷款。

6、脆弱性之六:盲目乐观造成商业银行在推动业务发展时存在管理的误区。

目前,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管理体系较为滞后,更多地侧重当期贷款量的增长和当期质的水平,在现有的管理和激励中很难准确地预测贷款未来的损失率,从而也就无法有效合理约束商业银行客户经理们当期的营销行为,使得现有的考核管理体系很难保障银行信贷业务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7、脆弱性之七:现有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操作模式关系繁杂,易滋生风险隐患。

我国目前的商品房预售制度来源于香港,但其抵押登记制度又远远不及香港地区完善发达。在现有的操作模式中,购房人和开发商之间是一种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借款人和商业银行是一种借贷法律关系,购房人(即抵押人)和商业银行之间是一种抵押法律关系,同时借款人可以与抵押人同为一人,也可不相同。另一方面,在银行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办妥之前,即在银行(抵押权人)取得房地产抵押物的他项权证书之前,开发商还必须为购房人(亦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回购担保,即商业银行和开发商之间又产生了担保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之间彼此相互独立,同时相互牵连,其中任一法律关系的细微变故,都有可能殃及到其他法律关系的变化、甚至断裂。

二、加强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违约风险管理的建议

1、建立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和偿债能力的风险评估体系。

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经验。美国的个人信用评级系统比较发达,一方面有专业的信用局(如Trans Union、Equifax、Experian)专门管理个人资信档案,他们对消费者各个方面的信用历史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并为消费信贷机构提供消费者信用报告和信用数据,并根据贷款机构的要求提供不同类型的信用评分结果。另一方面各个商业银行几乎都有自主开发的评分模型系统,可以在信用局提供的资料和客户申请表中显示的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评分。

利用科学的评估手段,同时注重前期风险点的核实(如借款人收入水平、财产状况等),从而更多地消除贷款审批过程中经办人员和审批人员主观的判断,增加审批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2、建立个人信用评级系统和债项评级系统,有效防范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的潜在风险。

在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和偿债能力的风险评估体系中,个人信用评级系统和债项评级系统的建立和完善是必要的基础和前提。一方面,要培育个人信用观念,完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发达的个人信用查询系统,同时通过立法等途径制定信用制裁制度。另一方面,要根据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不同业务品种,根据其风险度的不同建立债项评级系统,通过个人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多维矩阵模型科学有效地评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风险,即不同的信用评分值和不同的业务种类分别对应不同的贷款利率R和贷款的抵押率LTV。

3、建立多样化的个人抵押贷款品种,有助于甄别借款人的风险偏好。

近几年,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业务种类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借款人可以根据自身实有资金、当期收入、预期收入、对资金利用和收益水平的预测等不同而选择不同的业务种类,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借款人所选用的不同业务品种甄别借款人的风险偏好和自身的资金实力。

4、建立个人抵押贷款保险机制,有效分散贷款违约风险。

根据购房贷款中存在的不同风险种类,保险保障的风险类型大致可划分为三种:一是抵押房产的财产保险,主要保障银行贷款的抵押物遭受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而损坏给银行带来的损失;二是借款人的定期人寿保险,主要是保障在贷款期限内如果借款人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时,替借款人履行银行贷款合同,保障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不会丧失抵押品赎回权;三是抵押贷款购房履约保证保险,主要是保障当借款人因死亡、失业等原因无力履约时,保险公司替借款人清偿银行债务,但同时可以行使追偿权,从抵押品的处置中得到补偿或向投保人追索。

5、建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政府有效的保障机制。

这一点,可借鉴西方国家的成熟经验。如经历了20世纪初的“经济大危机”后,美国政府深刻地认识到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在经济危机中表现出的极大的脆弱性,为此,先后成立了联邦住宅管理局(FHA)、退伍军人管理局(VH)等政府机构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用风险,增强了市场信心,有效地促进了市场的发展。

6、建立完善的法律保证体系。

任何业务的健康发展都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作保障。而我国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仅停留在银行内部的操作制度上,各个银行之间有一定的差异性,而这种差异性往往是其竞争的“优势”,在大力发展业务的动机和压力下,这种机制最终可能诱导各个商业银行为了抢占市场竞相降低自身的风险防范措施。应该抓紧建立完善的法律保证体系。

7、通过建立和发展二级市场,减轻一级市场流动性的风险,同时建立信贷退出机制。

参考文献:

[1]王丽丽,住房金融业务法律风险控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Donald van Deventer,Kenji lmai著(燕清联合等译),信用风险模型与巴塞尔协议.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Michael K.Ong著(李志辉译),内部信用风险模型.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4]陈健,信用评分模型技术与应用.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5]王世豪,房地产信贷战略与实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6

[6]徐晖,袁泉,美国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及对中国的启示.江苏商论,2006.2

[7]李玮,国际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防范的启示.东岳论丛,2006.3

[8]刘平,黄伟,美国银行对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管理.集团经济,2004.5/6

(责任编辑:周智立)

作者:张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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