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章程范本

2023-03-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幼儿园章程范本

民办幼儿园章程范本

小太阳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名称:小太阳幼儿园。

第三条

本园性质: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园,依法治教,保证教育质量,和谐育人,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

办学义务 :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自愿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

本园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5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办学规模:计划招收学生200人,六个班级;此后根据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条

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第九条

办学形式:日托;面向全市招收3-6周岁儿童(或学龄前儿童)。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本园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三年,理事会是本园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换届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本园理事会成员5人(5人以上,幼儿园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由林文川、施秋光、缪未雨、施清、缪未然组成,其中缪未雨、缪未然(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

;首届理事长、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长的更换由理事会投票选举,全体理事半数通过。更换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理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

修改本园章程和制定本园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本园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本园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本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园长人选;

(五)法律、法规和本园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理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理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董理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本园设园长一名,园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三条

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本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园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本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本园的日常工作;

(六)本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四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缪未雨为本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者园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园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1、施秋光出资人民币35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

2、缪未雨出资人民币35万元,以现金两次到位形式出资;

3、林文川 出资人民币35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

4、周惠玉出资人民币35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

3、黄幼容出资人民币35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

(二)本园办学活动收入;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园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

本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条

本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园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六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园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四条

办学结余是指本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结束时。 第三十六条

本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本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七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园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本园理事会同意,并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九条

本园名称、层次、形式、类别、地址的变更,由本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

本园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本园理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园园长的变更,由本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四十二条

本园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本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理债务风险股,股东应按比例分解。

第四十四条

本园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园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六条

本园终止后,本园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本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实施开始,原章程同时废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3年1 月20日本园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小太阳幼儿园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举办者签名:

第2篇:民办幼儿园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幼儿园的名称:那桑童心乐幼儿园

第二条 本幼儿园的性质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本幼儿园的办园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幼儿园办学规模:(30位幼儿人数以上)。

本幼儿园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

本幼儿园办学形式:日托或全托。

第四条 本幼儿园的审批机关是那坡县教育局。本幼儿园的登记机关是那坡县民政局。

第五条 本幼儿园的住所地是那坡县城厢镇那桑村那桑开发新区(那桑卫生室正对面)。

第六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资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幼儿园的举办者:谭秋凤。。

举办者或者其代表作为本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后同)成员,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对本幼儿园的办园和管理活动。

第八条 本幼儿园资产数额5万元。

本幼儿园资产的出资人是谭秋凤,出资金额5万元,出资性质是投资办学。

第九条 本幼儿园的业务范围:

(一)学前教育。

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

第十条 本幼儿园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须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5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1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本幼儿园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一般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幼儿园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形成此决议时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会确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本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园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幼儿园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幼儿园园长由理事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园长任职条件聘任,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园长负责本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幼儿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 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本幼儿园自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本幼儿园招收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本幼儿园如需聘任外籍人员,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幼儿园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本幼儿园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本幼儿园将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按照报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本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幼儿园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幼儿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四条 本幼儿园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和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幼儿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二十六条 本幼儿园对接受的国家资助、社会捐赠、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以及本幼儿园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分别登记建账,并进入幼儿园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 本幼儿园按报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并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费,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八条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幼儿园用)本幼儿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其回报数额的确定和取得的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幼儿园用)本幼儿园在每个会计结束时,从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条 本幼儿园在每个会计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本幼儿园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变更、终止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幼儿园发生分立、合并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幼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时,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三条 本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需变更时,由幼儿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当终止:

(一)理事会决定终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三十五条 本幼儿园终止时,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六条 本幼儿园终止时,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幼儿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幼儿园终止后,即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7 年 4 月 7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幼儿园理事会。

那桑童心乐幼儿园 2017年4月7日

第3篇:幼儿园及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幼儿园章程)

××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平桥乡石桅子村。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金堂县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金堂县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________页 1

(幼儿园章程)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3万元。出资人蒋燕,出资金额3万,占全部出资额的100%。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 学制:3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5个班共200人。

(六) 招生区域:××县××区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园长负责制。

第十条 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________页

(幼儿园章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十四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十五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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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

(二)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九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________页 4

(幼儿园章程)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幼儿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

(七)其他事由。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提前15日报金堂县教育局审查。第________页 5

(幼儿园章程)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________页

第4篇: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民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

民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学校(或学院)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名称是:XXXXXXXXX。 第三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XXX 第四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办学地址是:上海市XX区XX路X号。

第五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举办者是:XXXXXX 第六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学校(或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民政局。

第七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类型是:中等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本学校(或学院)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X人。

1 第十条

本学校(或学院)办学层次为:中等非学历培训(或高等非学历培训)。

业务范围为:XXXXXXXXX

第三章

学校(或学院)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建校资产总额为XX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及教学仪器设备XX万元;注册资金XX万元。

第十二条

建校资金来源及性质:

举办者投入:XX万元,性质:非国家财政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或学院)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及学费收入。

第十四条

学校(或学院)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建立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或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或国有资产、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或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或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六条

学校(或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须经物价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学校(或学院)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七条

学校(或学院)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

2 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或者“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按不低于净资产增加额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学校(或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学校(或学院)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董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 3人,校长1 人,教职工代表1 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 2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产生办法为:董事会推荐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和在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遇到特殊情况时经1/3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对学校(或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须有2/3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如连续4次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作自

3 动退出董事会,董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建立出席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并存档制度,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数、议事内容、议事结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三)修改学校(或学院)章程和制定学校(或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决定学校(或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制定学校(或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建校资金及日常办学经费;审核学校(或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确保学校(或学院)资金正常运转;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或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按照审批机关对学校(或学院)校长任职的标准聘任学校(或学院)校长,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或学院)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或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拟订学校(或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

4 制定学校(或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学校(或学院)副校长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签署书面聘任文件,实施奖惩;

(四)组织落实学校(或学院)的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决定学校(或学院)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六)执行或组织落实学校(或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负责学校(或学院)的党建、共青团、工会等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或学院)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审批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其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二)学校(或学院)对外公文的签署;

(三)代表学校(或学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维护本校受教育者、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专业设置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学院)根据所设专业,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任教师并配置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或学院)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前提下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课程教学;在完成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教学前提下,有权阐明个人学术见解;对学校(或学院)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权、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有权批评制止直至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鼓励学生维护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学校(或学院)可以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表彰和奖励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或学院)积极开辟就业渠道,为学员提供就业指导和择优推荐,鼓励学员自主择业。

第七章

自行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或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审批机关提出自行终止,并由学校(或学院)自行组织财务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

(二)董事会决议停办的;

(三)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6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或学院)自行终止应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有关条文进入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如因违反办学,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而终止的,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应接受有关管理机关主持的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学校(或学院)终止后的资产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终止获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会换届时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

(一)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内容及相关修改条文,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与会成员讨论章程修改理由和相关条文,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修改决议;

(三)修改后的学校(或学院)章程应在董事会通过的30日内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学校(或学院)应将核准后的章程送审批机关备案,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XX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讨论通过。本章程在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由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或学院)董事会,其中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XXXXX学校(或学院)董事

民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学校(或学院)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名称是:XXXXXXXXX。

第三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XXX 第四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办学地址是:上海市XX区X

X路X号。

第五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举办者是:XXXXXX 第六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学校(或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民政局。

第七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类型是:中等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本学校(或学院)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X人。

9 第十条

本学校(或学院)办学层次为:中等非学历培训(或高

等非学历培训)。

业务范围为:XXXXXXXXX

第三章

学校(或学院)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建校资产总额为XX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及教学仪器设备XX万元;注册资金XX万元。

第十二条

建校资金来源及性质:

举办者投入:XX万元,性质:非国家财政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或学院)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及学

费收入。

第十四条

学校(或学院)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建立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或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或国有资产、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或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或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六条

学校(或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须经物价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学校(或学院)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七条

学校(或学院)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

10 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或者“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按不低于净资产增加额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学校(或学院)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学校(或学院)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4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董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 3人,校长1 人,教职工代表1 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

2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产生办法为:董事会推荐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和在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遇到特殊情况时经1/3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对学校(或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须有

2/3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如连续4次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作自

动退出董事会,董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建立出席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并存档制度,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数、议事内容、

议事结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三)修改学校(或学院)章程和制定学校(或学院)的规章制

度;

(四)决定学校(或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制定学校(或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建校资金及日常办学经费;审核学校(或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确保学校(或学院)资金正常运转;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或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按照审批机关对学校(或学院)校长任职的标准聘任学校(或学院)校长,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或学院)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或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拟订学校(或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

12 制定学校(或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学校(或学院)副校长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签署书面聘任文件,实施奖惩;

(四)组织落实学校(或学院)的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

量;

(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决定学校(或学院)

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六)执行或组织落实学校(或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负责学校(或学院)的党建、共青团、工会等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或学院)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审批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其职

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二)学校(或学院)对外公文的签署;

(三)代表学校(或学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维护本校受教育者、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专业设置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学院)根据所设专业,聘任符合相应条件

的专任教师并配置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或学院)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前提下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课程教学;在完成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教学前提下,有权阐明个人学术见解;对学校(或学院)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权、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

行为,有权批评制止直至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鼓励学生维护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学校(或学院)可以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表彰和奖励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或学院)积极开辟就业渠道,为学员提供就

业指导和择优推荐,鼓励学员自主择业。

第七章

自行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或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审批机关提出自行终止,并由学校(或学院)自行组织财务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

(二)董事会决议停办的;

(三)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14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或学院)自行终止应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有关

条文进入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如因违反办学,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而终止的,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应接受

有关管理机关主持的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学校(或学院)终止后的资产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终止获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30

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会换届时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

(一)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内容及相关修改条文,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与会成员讨论章程修改理由和相关条文,经2/3以上董事

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修改决议;

(三)修改后的学校(或学院)章程应在董事会通过的30日内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学校(或学院)应将核准后的章程送审批机关

备案,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XX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讨论通过。本章程在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由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或学院)董事会,其中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XXXXX学校(或学院)董事会

第5篇:社团章程范本

社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旅游协会 (简称:旅游协会,英文译名:Tourism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由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旅游管理专业在校学生自愿联合发起,挂靠单位为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文经学院,经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院团委、院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会员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通过组织社团活动、开展专业讲座、参加社会实践等形式以达到提高专业学习兴趣;强化专业的学习、交流与实践;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四川文化产业学院院团委、院社团联合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活动方式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方式(具体活动计划详见附表二)

(一)招新:在学院规定招新日期内按学院要求与规定进行招新; (二)举行专业讲座、学术交流、进行导游训练与旅游主题学习交流活动:如旅游主题讲座、学习交流、专业探讨、学术研究、资格证

考前培训演练、导游面试模拟训练等;

(三)组织社团活动:如景区实践观摩活动、导游考试服务志愿者征集活动、旅游线路实地考察、景区旅游摄影课程实践、旅游摄影主题展、观看专业性旅游主题影片、举行校园导游大赛等

(四)参加社会实践:提供一些与本专业相关的实践机会或其他兼职与实习机会,如:旅游类工作实习、旅游节、车展、房交会、美食节、景区服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1、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旅游专业在读学生;

2、本院所有的旅游爱好者。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积极支持本协会的一切活动。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参加面试;

(三)参加面试通过;

(四)由协会人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配合本协会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负责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或负责人、副会长或副负责人、部长及其他职位;

(三)审议会长或负责人、副会长或副负责人、部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或负责人、副会长或副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招纳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活动领域内有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未受学院处分或成绩挂科;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会长任期一届。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活动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

(三)社会实践所得收入;

(四)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学院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院团委和院社团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部门设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日常工作与活动组织需要设立以下部门:

(1)策划部;(2)组织部;(3)宣传部; (4)后勤部;(5)文体部;(6)外联部; 各部门介绍见附表

(一)。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院团委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院团委及院社团联合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院团委审查和院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院团委、院社团联合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6篇:公司章程范本

山东黑马集团德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山东黑马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山东黑马集团德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住所: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南路7号白天鹅大厦709室。 第五条 公司由山东黑马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在网上销售电子数码产品及配件、电脑软硬件及配件、电脑外围设备及耗材、日用百货、小家电、洗化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工艺品、玩具、花卉、保健品、家居用品、蔬菜、水果、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包装材料、办公用品、纸制品、家具、建筑装饰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印刷机械、卫生洁具、陶瓷制品、皮革制品、橡塑制品、汽摩配件、汽车装具、压缩机及配件、制冷设备、轴承、金属制品、电线电缆、电动工具、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健身器材、摄影器材、通讯器材、音响设备、五金交电、珠宝首饰、Ⅰ类医疗器械等的销售。网页设计、发布国内广告业务、房产经纪、汽车销售方面的信息咨询、第三方物流服务、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工商机关核定为准)。

公司依据登记机关核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如经营范围变动,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

资期限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股东山东黑马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认缴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期限:股东于2064年12月31日前缴足。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委派或任命执行董事;

(三)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四)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 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任命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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