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单位结算卡

2022-07-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兴业银行单位结算卡

推广单位人民币结算卡提高国有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效能

2003年9月,人民银行颁布了《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此办法的实施为银行计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提供了规范标准。而且,人民币结算账户业务为客户提供了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质量。同时,结算支付业务的推广对所辖经济金融环境的稳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单位客户提出了新的需求,需要在多渠道、多功能的业务环境下开展结算业务。因此,在2010年底,国有商业银行率先推广单位人民币结算卡,以建立多样化的支付结算渠道,提高支付结算效能。

支付结算业务是银行业三大基本业务之一,从事着社会经济活动各项资金清算的中介工作。因此,支付结算业务的载体——银行结算工具是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和银行结算发展的重要角色,在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和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产生深远的影响。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创新活动推广单位人民币结算卡,将单位账户结算从柜面服务渠道、网银服务渠道拓宽到自助服务渠道、网银服务渠道、柜面服务渠道的多样化模式,实现7×24小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在风险防范、客户便捷、资金多层次管理等方面极大推进了支付结算的效能。

一、推广背景

近几年,银行在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公众形象方面提出了不少新的理念,拓宽了服务形式,充实了服务内容,在柜面、理财中心、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不同的渠道提供了多层次的银行服务。但从客户的反馈情况看,银行服务的整体形势不容乐观。随着银行业务高速发展,资产负债规模、客户数量、业务产品和服务领域不断增加,网银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支付结算业务的开展,但在现金方面仍受到很大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无法缓解柜面的服务压力,也对客户的满意度产生影响。

二、推广优势

单位人民币结算卡是由国有商业银行面向单位客户发行的支付结算工具,客户能够凭卡片的密码办理相关联账户支付结算及法人理财业务的账户集合管理、使用。该结算卡具有身份识别、转账汇兑、现金存取、信息报告、投资理财等功能。让客户即使在节假日也能够对结算账户进行存取现金、转账支付等的操作。

单位人民币结算卡为单位客户提供了柜台、网银、POS、ATM等多渠道交易方式,让客户即使在非营业时间也能办理业务。同时减轻了排队压力,极大地方便了客户,对于银行来说也降低了金融风险。总的来说,单位人民币结算卡对提高商业银行结算业务质量有如下五大优势:

(一)免印鉴。单位客户可不通过印鉴验证,只需凭卡通过密码或密码的附加支付功能对卡进行支付结算业务,极大地方便了客户,交易也更加简便、安全。

(二)提供多渠道办理。客户可以在国有商业银行ATM、POS、网银、柜台办理结算账户的查询、转账、存取、对外支付、法人投资理财等业务,实现7×24小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让客户足不出户办理业务,免去网点排队的麻烦。

(三)一卡多户。结算卡一张卡片关联多个单位结算账户,包括主账户和子账户。主账户是客户主结算账户,客户凭此账户办理支付结算,法人理财等业务。结算卡关联主账户应为正常状态的单位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子账户由客户申请,与结算卡相关联,可为正常状态的单位结算账户、定期存款账户、贷款账户、保证金账户以及理财账户。一卡多户让单位客户实现对账户统一统筹管理,减少了企业一头多户的现象。

(四)一户多卡。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管理,设置不同的使用需求,开立主卡与子卡。主卡是指与客户指定账户集合相关联的结算卡,具有通过主账户实现对外支付结算、现金存取、投资理财功能,可查询主、子账户余额及明细,实现卡内主账户与子账户、子账户与子账户之间的卡内转账,设定指定交易对手账户集合及申请办理子卡等功能,并可对子卡的关联账户集合、交易对手账户集合及主账户功能权限进行设置。

(五)支付限额控制。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客户可以对资金结算进行额度差别化,在满足《单位人民币结算卡支付限额标准》的前提下设置不同的交易限额,进一步确保了资金的安全。

三、推广措施

单位人民币结算卡的推广,对提升国有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效能,提升资金业务结算产品应用水平有非常深远的意义,推广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一认识,共同推广

单位人民币结算卡面向国有商业银行单位客户发行,客户凭卡及密码(或密码和附加支付密码)可在营业网点柜面及ATM、POS等自助渠道办理业务。客户可根据其内部资金管理权限需求,申领并灵活配置结算卡主卡、子卡。结算卡可在ATM、POS自助办理交易,扩展了其交易渠道,解决了客户节假日存取现金、转账支付等困难,减少了客户柜面排队等候等时间,将进一步分流对公柜面交易量。采用结算卡在柜面办理结算业务时,以核验密码(或附加支付密码)方式替代传统的印鉴核验,减少了印鉴审验等柜面业务工作量,提高了风险防范能力。渠道自助交易以及柜面采用免填单、免填写支付凭证的方式,不仅节省了客户使用票据的成本,最大限度地方便了客户,提高了客户服务质量,还减少了纸质凭证的使用及档案保管量,有利于加强银行内部管理,降低档案管理成本。结算卡的推广应用,对于提升国有商业银行单位客户的结算服务水平,提高支付结算效力与市场竞争力,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单位人民币结算卡的推广涉及从总行到地区分行的联动营销,包括资金结算、公司业务、个人业务、信息技术、营运管理及相关制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多部门分工协同工作,认真落实客户营销工作。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单位人民币结算卡使用率

要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种营销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单位人民币结算卡的推广工作,消除传统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办理方法的影响,提高单位客户对人民币结算卡的感性认识。建议国有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单位人民币结算卡的宣传力度,进行多层次与多方位的培训。就单位人民币结算卡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常见问题及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整理、归纳,编制人民币结算卡使用手册,并尽快发放至一线营销人员,帮助营销人员及客户掌握单位人民币结算卡的使用方法。同时,利用激励手段制定营销机制,充分调动营销人员的积极性,深入联系不同行业客户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方案,齐心协力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也需要改善结算卡受理环境,优化沟通机制。建议各领导部门多调研一线营销人员,了解单位人民币结算卡使用情况,梳理问题,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提高人民币结算卡营销的效率,优化受理提交流程。

(三)不断完善结算卡业务系统

发行单位人民币结算卡,涉及到ATM、POS、网银、柜面等多个系统。针对这些系统的单位人民币结算功能,各级营销人员应该收集客户的意见,并提出优化建议。只有不断地进行完善,才能更加符合用户的需求。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

作者:许广平

第2篇:浅谈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改革

摘要:《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自2003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稳定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该《办法》在实际操作和管理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银行 结算账户 分类管理 改革

一、我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历史沿革及现状

199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替代197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后,我国开始对活期存款账户实施分类管理,即将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并对基本存款账户实行开户许可证制度。2003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我国仍然对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未作变动,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类别由原先的基本账户,扩大到临时账户(注册增验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账户和特殊专用账户,四大分类制及人民银行核准制实行已近17年。

二、我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四大分类亟待变革

《办法》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突出了基本存款账户的统驭地位。同时,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应通过基本账户办理;存款人因借款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通过一般账户办理;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但随着各单位经营活动和管理的需要,《办法》已暴露出了诸多弊端。第一,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给予金融机构和存款人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减少甚至消除不必要的限制。第二,目前违规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问题仍然较为严重。第三,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和信用卡等新兴业务的发展及个人经济活动的日趋活跃,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1.基本存款账户的统驭地位受到挑战。部分单位的工资、奖金及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已不局限于从基本存款账户进行收支,有的以代发形式通过专用存款或一般存款户支付,日常经营活动资金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收支的现象普遍发生。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下发后,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取消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后再附付款依据的规定,人民银行已明确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单位从一般账户支付给个人款项日益频繁、金额日渐加大,加之个人收到款项后提取现金不受现金管理条例制约,大有摒弃“基本账户”之势。

2.“多头开户”的管理禁区形同虚设。《办法》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均可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开立存款账户不存在数量限制,但不能在基本户开户行开立。实际操作中,存款人往往需要在基本户开户行开立多个账户,虽不能开立一般账户,但存款人通常变通开户资料开立专用账户,既满足经营需要又规避监管风险。

3.专用存款账户的专用功能淡化。由于银行无法完全做到对客户资金的性质及用途进行监控和管理,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化”使用比较普遍。另外,按照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及“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户。”对于基本户在贷款行的借款人只能开立专用账户而不能开立一般户,而对于一般户在贷款行的借款人可开立一般户或专用户。

4.临时账户不“临时”。《办法》规定临时机构或存款人因临时性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但实际经营中,大部分临时经营机构工期较长,往往超过2年,若受工程延期等因素制约还可能延长。由于临时账户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导致存款人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相应的展期申请,甚至销户重开,以满足经营活动和工程建设的结算需要及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其实际存续期限较长。

(二)个体工商户银行结算账户是否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值得商榷

作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经营者姓名开立的账户户名前需加注“个体户”,实际操作中,此类账户很少开立。究其原因:一是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不希望在开立的账户前加注“个体户”,认为有“歧视”嫌疑;二是个人结算账户可实现其基本结算需要。另外,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得为个人所得,在存款种类上应归属个人存款,如果作为单位结算账户,即使归属于“个体户存款”,其存款性质仍为单位存款。

(三)现有账户监督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1.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具有一定的难度。人民银行对核准类账户核准的依据为商业银行录入账户管理系统的文字信息及开户资料复印件,形式上相当于对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的复核,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监督,为其账户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

2.缺乏对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监督的主体。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作为特殊的企业,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外,没有义务对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监督,应由企业通过自我约束或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监督职责。从人民银行的角度来看,预算单位在开立预算专用存款账户时,已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查、审批,且预算单位可放弃专用存款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不受《办法》的约束,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核准只是形式。

三、问题分析

从人民银行的角度来看,四大分类及核准制加大了人民银行的监管难度,不利于将人民银行从审核账户分类是否正确、资料是否合规等琐碎的低绩效工作中解放出来,进行宏观分析及管理等高绩效工作。

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控制四大分类实质上等同于执行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而《办法》的法律级次尚未上升至行政法规,银行作为特殊企业是否具有监管权利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另外,随着金融企业竞争激烈程度的加剧,商业银行能否真正做到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按用途分类或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人民银行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从存款人的角度来看,客户开立账户的主要目的是存款和结算,四大分类对存款人无实际意义。同时,为打破账户分类的种种限制,存款人往往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规避监管,容易造成不良后果。例如通过单位结算账户转账支付给个人的方式从个人户提现,容易形成“公款私存”,直接导致存款信息特别是个人存款信息的失真,甚至影响银行及存款人的资金安全。

从香港经验及人民币跨境支付来看,资金可以自由流入和流出香港,而账户没有基本账户和非基本账户之分,企业可以按需要开立无数个账户,且其功能和地位一致。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我国经济贸易平稳发展势头,国务院于2008年下半年度做出了一系列关于加快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战略部署,先后提出“支持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扩大人民币在周边贸易中的计价结算规模”、“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以及“选择有条件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等思路。

总之,《办法》发挥了巨大的历史性作用,但四大分类及核准制过多考虑了加强现金管理及反贪污、反腐败等目的,管理半径过大、目标过多,淡化了实质矛盾,会产生负面影响。

四、几点建议

(一)强化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职能,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账户管理体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职责,完善账户管理系统,构建面向全社会的账户管理架构体系。同时应加大对账户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营造良好的以信用为基础的合规使用账户的良好氛围。

(二)取消单位结算账户四大分类及核准制

1.将商业银行所开立的所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统称为“单位结算账户”。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银行备案而非向人民银行核准,即由“核准备案制”改为“备案制”,从而实现管理目标。此举将对商业银行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客户的服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银行效益乃至社会效益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商业银行仍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持续、全程的管理。建议通过法律明确规定银行虚假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建议进一步落实、规范账户的年检制度。应尽早优化人民银行账户系统,协调工商、税务、技术监督部门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多方系统联网,由系统自动判断企业是否注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开户资料是否过期,实现账户资料的自动年检以及商业和时间价值的双丰收。

(三)建立单位客户结算账户“主、分一体化”的管理体系

为满足单位客户分类管理资金的需求,提高资金效益,简化开户手续,建议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唯一身份实名开立主账户,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便于人民银行掌握所有单位在各商业银行的开户信息,单位客户可在一个结算主账户下,按资金来源、性质、期限设立分户,实现单位客户资金在主账户统驭下分类管理。

作者:邓丰庆 隋德雨

第3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一直以来都是银行日常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关键工作。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企业管理平稳运行的基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对于企业经营与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开户许可取消简化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程序,极大地节省了开户时间,对于企业而言是极为方便、快捷的,但对于银行来说就新增了许多风险,现阶段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已经成为银行日常管理工作的难点,本文针对现阶段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解决策略,以期为相关研究人员积累一定经验,并促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水平提升,强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

关键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账户许可;银行管理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对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是极为重要的,可以使我国市场保持健康的竞争环境。现阶段我国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也较为完善,开户许可取消为企业简化了开户程序,节省了开户时间。与此同时,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取消开户给银行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显,优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已经成为现阶段银行关键工作之一。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研究背景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金融支付运行体系的基础,为企业运营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的改革精神,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分批推进取消企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工作,优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切实做到企业开户便利,风险防控能力强化,全面提升服务经济水平,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2019年取消开户已在我国全面推广,取消开户许可的实施,极大的缩减了企业开户的时间,提高了企业开户的效率,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保障。但对于银行来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面临着极大的挑战,账户管理风险直线上升,因此如何强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已经成为了现阶段我国相关研究人员研究的热点项目。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现状

现阶段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特点是由核准制转变为备案制,并且此方案实施以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总量保持持续增长。这给银行的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影响,现阶段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探究。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由核准制转为备案制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取消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许可的通知》,并要求于当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取消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许可,也就意味着企业账户开户由核准制转为备案制,这给银行账户管理模式带来了极大变化。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取消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许可为企业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不仅节省了开户时间,更是提高了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改善了市场环境[2]。但是对于银行来说,取消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许可为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数量不断增长

根据我国人民银行最新数据统计显示:我国单位银行账户数量近些年持续呈现增加态势。截至2021年年初,我国单位银行账户数量约81万户,相较去年相比增长十个百分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数量保持持续增长,特别是2015-2020年[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增长较大,并持续保持较高增长,由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由核准制转为备案制,在未来几年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可能会保持持续增长趋势,这也突显出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面临的新风险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使用风险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被违规使用的风险属于管理工作遗留问题,但是由于单位银行账户由之前的核准制转变为备案制,给开户带来简便的同时,也使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使用风险不断增大,一方面,部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诈骗。另一方面在银行日常管理工作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出现异常信息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由核准制转为备案制[4],为我国银行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风险隐患。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审核风险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唯一性审核风险,来自银行授理账户开户工作时,需确认申请企业是否有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经历,防止重复开户,从而形成多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取消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许可之后[5],银行成为了企业是否具有一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审核工作的最后壁垒,此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审核风险就全部由银行承担。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识别风险

单位银行結算账户真实性识别风险,是指在银行办理单位账户开户过程中,应对企业开户资料、账户用途、企业经营实际情况真实性难以进行识别。为落实“放管服”政策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和银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做了极大努力。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资本验资制改为认缴制,实现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全程电子自动化。取消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的实施,又进一步为企业简化了开户流程,提高了企业开户的便捷性。但是也为银行带来了相应的风险,有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便捷性,注册空壳公司进行开户操作,以便实施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6]。取消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后,开户数量不断上升,导致银行对于企业的了解难度增大,对银行员工的业务能力、风险防控能力提出了极大考验,为银行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授理工作也带来了极大风险。

(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户风险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户,将存款账户转变为基本账户。传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户方式,需要原账户开立银行递交至人民银行当地机构,并由人民银行当地机构受理转户申请。但取消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许可实施后,企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户的审核工作也由办理银行执行,此过程中极易出现企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户操作失误。在银行进行审核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难度较大。另外现阶段银行管理工作中,并未对正常经营的企业因转户之后不再开立账户问题提出明确的解决策略,导致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户风险,成为现阶段银行管理工作中最大的风险隐患。

(五)管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档案风险

取消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许可实施后,银行的管理模式受到了极大影响,在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过程中,资料收集工作存在一定风险,特别是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档案交接工作,在此工作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交接工作流于形式这种情况,忽略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档案核对,导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档案资料丢失。另外,现阶段银行管理工作中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过程较为简单,缺乏对交接工作的监督监测。因此,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档案资料丢失风险较大。

四、现阶段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面临的问题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以行政管理为主的管理方式,账户信息在银行内部之间传递效率较低,导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成为银行日常工作中的一大难点,由于国家取消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许可,为企业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银行日常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现阶段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面临的问题,可以由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各类账户之间的功能雷同

由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属于备案类账户,已经不需人民银行进行审核,银行对此管理工作较为松散,所以企业在账户使用方面,可以用于资金收付、工资支付等日常结算,并且可以通过资金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方式实现取现。其次,在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开户过程中,不需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明,更不需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使用进行详细说明,这就导致各方权责不明确,银行难以掌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的资金用途,也就导致银行难以做到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精细管理。甚至还有一些银行为了实现开户目的,经常利用这种制度漏洞开设专用账户,将一些适用范围不属于专用账户的资金,也划入专用账户中进行使用,降低了银行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效率及水平。

(二)业务办理规定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企业财务部门在开户时,对于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的贷款业务造成极大限制。另外,建筑单位只能在合同标注的施工现场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但实际上建筑单位的项目部通常不在施工场地,这就导致开户地点存在较大差异。另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启用日期,是指单位账户开立后可以办理业务的时间,取消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实施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就可以投入使用,但非企业类银行账户自账户开户以来,在三个工作日内只能办理收款业务[7],这就导致企业开户无法直接使用,极容易导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违规使用,也为银行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带来极大困扰,毕竟企业难以理解银行管理工作,极易产生误会,导致违背“放管服”政策实行精神。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数据信息缺失

企业在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将资金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进行交易,这就导致银行掌握的交易数据信息不完整甚至无法记录,无形中增加了银行掌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数据信息的难度。另外,在取消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许可实施后,要求银行对开户企业类别进行识别,区分开户信息是属于企业范围还是非企业范围,按照不同的单位针对性操作,但是银行管理系统不支持类别信息修改,若开户人类别信息识别有误,就只能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销户并重新开户。由于银行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导致银行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人信息识别错误频率较高,一方面导致银行管理系统上记录的时间与实际开户时间不符,另一方面容易导致开户人对银行产生不满,引发信任问题。还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更新较慢,且工商部门的信息不进行公开,导致银行难以准确获取企业的注册信息,也就无法对企业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取消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许可实施后,银行需做到了解客户的真实背景、开户意图等信息,但在银行实际工作中,此类信息获取较为困难,这也极大限制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开展。

五、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策略

(一)加强事后监管

为了保障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效率,节约管理资源,提升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质量及效率。银行需采取备案的形式,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数据信息备案,银行不再进行现场审核,将对结算账户管理重心向事后偏移,银行通过改进监督、强化监测的方式,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现全面监管。扩大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范围,在银行日常管理工作中不仅需负责现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外,还应加强对企业存款账户、理财账户的管理,保障企业资金的使用完全列入银行监管系统中。同时,放宽对企业存款人类别的限制,满足单位存款人在使用账户过程中的便捷性。

(二)实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名制

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过程中落实实名制策略,并在企业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使用的过程中,做到明确企业、银行及支付机构的权责。账户作为企业资金交易的记录,落实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名制,才能够保障各项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现阶段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名制规定主要依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而针对企业账户的实名制并未提出明确的法律进行规范,应利用法律规范作用,制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名制统一标准,保障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态度,使得企业拥有人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真实性负责。

(三)引入主办账户制度

在管理企业银行账户过程中,明确企业主、辅账户,解决企业存款人分类管理的需求,避免出现账户信息繁杂的问题,提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效率。企业存款人在银行只能开办一个主办账户[8],其他账户作为辅助账户。主办账户可以视作企业运营的全功能账户,根据企业实际发展要求,按照资金来源及性质设立分户,为企业存款人提供资金分类信息,并且通过信息交互实现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高效管理。另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需加大应用信息化手段的应用,通过对账户数据和交易信息进行记录分析的方式,全面掌握企业的发展情况及财务状况等信息。银行的管理重点向信息化转移,为银行管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工作提供便利,同时也为提升管理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四)完善账户管理考核制度

银行需进一步完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考核制度,扩大考核范围,将账户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系统,提高银行工作人员的账户管理意识。以账户管理业务质量为考核并落实奖惩机制,考核内容应包含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变更及信息管理几个关键步骤,对银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对于账户管理工作水平较高的工作人员进行表扬,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银行还需利用手机银行及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扩大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技术的应用范围。

六、结束语

现阶段我国开户许可取消时间较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水平还有待提升。现阶段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手段,在风险防控方面并不完善,但随着银行不断优化管理计划,使之不断适应金融环境发展,并不断提升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张烁,刘雅倩.新形势下沧州市加强企业银行账户风险管理探析[J].河北金融,2021 (03):6.

[2]王丽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今日财富,2020 (14):98-99.

[3]王建新.加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思考[J].2021 (08):84-85.

[4]朱军,宋英东.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以银川市辖区账户管理情况为例[J].2021 (04):93-96.

[5]张丽丽.代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问题与建议——以宁夏为例[J].2021 (04):84-85.

[6]王月莲.个体工商户单位结算账户使用率较低的成因与对策[J].2021 (11):58-59.

[7]中国人民银行清水河县支行课题组,连世君,张伟,等.关于全面实施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备案制的几点思考[J].2021 (01):84-88.

[8]南京市农村金融学会课题组.浅谈新形势下企业银行账户管理问题[J].2021 (10):36-37.

作者:李妍

第4篇:兴业银行-结算中心-成员单位账户结算中心服务三方协议

甲方(结算中心):

乙方(成员单位):

丙方(全称):兴业银行

为加强甲乙丙叁方业务合作,规范在合作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及互利互惠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义务。

乙方账户1: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账户2: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六条乙方的加入和退出:

1.乙方加入

乙方须填写《网上结算中心成员单位客户账户授权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在开户银行的预留印鉴,经甲方同意盖章后,交于丙方,并经丙方为其办理加入手续后即加入本协议,受本协议的约束,享有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乙方退出

如果乙方已加入本协议的所有账户意欲退出本协议,则乙方必须自行与甲方进行资金汇划及资金成本清算,而后填写《网上结算中心成员单位客户账户授权申请表》在方式栏中选择删除加盖单位公章及在开户银行的预留印鉴,经甲方盖章后,交于丙方,丙方办理乙方的退出手续,当日即生效,乙方不再受本协议的约束,但退出之前根据本协议所产生的义务、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第二节账户资金委托管理规定

第七条甲方委托丙方对其结算中心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并代理办理日常结算业务,乙方是甲方结算中心成员单位之一。

第八条乙方同意将自己在丙方设立的账户(以下简称“乙方账户”)中的资金委托甲方纳入甲方在兴业银行设立的账户(以下简称“甲方账户”)进行统一管理,甲方有权根据需要随时调用乙方的资金头寸,丙方为乙方出具集团成员单位资金交易清单,在清单中注明实际资金已归集到甲方账户中,并加盖业务公章,供乙方核

对该账户的账务情况使用。

第九条乙方归集至结算中心资金的金额总和减去乙方使用结算中心资金的金额总和为乙方在结算中心的贡献度。

第十条甲方享有在甲方账户资金当前可用余额范围内单独行使对外支付的权利,丙方只根据当前甲方账户资金可用余额是否足够来核准支付,甲方用于对外支付的资金中可能包括乙方的资金头寸,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十一条丙方所提供的资金归集功能为资金真实的归集即乙方账户中资金为真实归集到甲方账户中,但资金归集量及资金到账时间因归集方式不同而异。目前丙方提供的归集方式有以下四种:逐笔归集、定时归集、定额归集、定额管理。

第十二条乙方在进行对外支付时,须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乙方账户当前贡献度足够;②、甲方账户当前可用余额足够;③、甲方允许乙方支付的额度足够。

1.当甲方允许乙方支付的额度设置为透支时,乙方进行支付的金额必须小等于甲方账户中的余额,否则支付失败;

2.当甲方允许乙方支付的额度设置为不透支时,乙方进行支付的金额必须小等于甲方账户中的余额及乙方账户的贡献度,二者必须同时满足,否则支付失败;

3.当甲方允许乙方支付的额度设置为固定额度时,乙方进行支付的金额必须小等于甲方账户中的余额及甲方设置的固定额度金额,二者必须同时满足,否则支付失败。

当以上三种支付失败情况发生时,丙方将做“余额不足”的退票处理,或告之“账户余额不足”的执行失败信息,如乙方及其的任何债权人因此与丙方发生任何争议,丙方均免责,由甲、乙方自行负责解决;若因正常债权人向丙方主张权利而造成丙方任何损失,由甲、乙方对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甲、乙方无任何异议。

乙方的归集方式、业务办理渠道、支付额度、资金归集的利率均由甲方决定,丙方向甲方提供以上业务除业务办理渠道外在网上银行自行更改的权限;乙方的业务办理渠道由乙方申请加入本协议时在《网上结算中心成员单位客户账户授权申请表》中决定,乙方如须要变更须重新填写此表并经甲方认可后到丙方办理。

第十三条如果乙方账户为零余额账户,在开通柜面渠道时,仅限于在柜面办理现金支取及对外支付业务。如果乙方账户为非零余额账户,在不开通柜面渠道时,可在柜面办理现金支取、对外支付及托收等业务,但业务发生时单笔金额必须小等于该账户的留存金额,否则此笔业务将失败,后果由乙方负责;在开通柜面渠道时,可在柜面办理现金支取、对外支付及托收等业务,但托收业务发生时单笔金额必须小等于该账户的留存金额,否则此笔业务将失败,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三节 账户利息处理

第十四条丙方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对甲方账户及有留存金额的乙方账户中留存部分计息并每季向甲方账户及有留存金额的乙方账户支付利息,并如实提供盖章的利息支付凭证。

第十五条乙方账户中被归集的资金产生的利息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丙方不负责支付。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在网上企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利息试算清单,由甲方自行向乙方支付,或经过甲方在网银中确认授权后,由丙方直接代理甲方从甲方账户扣取相应的利息付给乙方,甲、乙双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同时丙方为乙方提供盖章的利息支付凭证并将乙方的利息积数清零。

第四节资金冻结、司法强制划款情况处理

第十六条司法机关冻结:

1.当遇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要求,对甲方账户全部或部分资金进行冻结时,甲方账户资金可用余额相应减少,此时乙方账户对外支付将受到甲方可用余额及相关额度的限制,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因此造成乙方债权人向丙方主张权利的,丙方有权按本协议第十二条之约定进行处理。

2.当遇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要求对乙方账户全部或部分资金进行冻结时,丙方在不通知甲方的前提下将根据乙方在甲方账户中归集的留存金额从甲方账户中全部或部分下划到乙方账户中并冻结,此时如果甲方账户可用余额不足,则丙方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当日将不足款项划入乙方账户供丙方冻结,否则因此而导致丙方的责任和资金损失,甲、乙双方共同对丙方承担连带赔偿及其他最终责任,甲、乙双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3.如果甲方账户或乙方账户全部资金被冻结,此时该账户不允许发生除收入及计息外的任何业务;如果甲方账户或乙方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此时账户中

可用资金相应减少,账户中高于冻结金额的那部分资金甲、乙双方可自行支配,账户部分冻结同样也不影响该账户的收入及计息业务。

第十七条司法机关强制划款:

1.当遇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要求,强制划转甲方账户中全部或部分资金时,丙方遵照有关规定执行,甲方账户资金可用余额相应减少,其中可能包括乙方的资金头寸,此时乙方账户对外支付将受到甲方可用余额的限制,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因此造成乙方债权人向丙方主张权利的,丙方有权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五项之约定进行处理。

2.当遇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要求强制划转乙方账户中全部或部分资金时,丙方遵照有关规定执行,在不通知甲方的前提下将根据乙方在甲方账户中归集的留存金额从甲方账户中全部或部分下划到乙方账户中并进行相应划转,如果此时甲方账户可用余额不足,丙方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将不足款项划入乙方账户。如应资金未及时划入乙方账户而导致丙方的其他责任和资金损失,甲、乙双方共同对丙方承担连带赔偿及其他最终责任,甲、乙双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五节 其他

第十八条若乙方向丙方提出办理询证函、出具资金证明业务的要求时(含司法部门的查询等),该询证函、资金证明中涉及的被查询、被证明的时点存款余额为乙方账户的贡献度,并注明实际资金归集在甲方账户内;若甲方向其在兴业银行的开户行提出上述要求时,开户行提供存款余额为甲方账户的可用余额(含有乙方的资金头寸),并注明该账户资金包含其乙方的资金。

第十九条甲方账户和乙方账户对外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统一收费标准或丙方的优惠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如本协议发生的争议,丙、甲、乙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叁份,丙、甲、乙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甲向丙方提出书面终止要求或乙方按照第五条的约定退出后终止。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时间:年月日

乙方:(公章)(财务印鉴)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时间:年月

丙方:(公章)

有权人签名:

时间:年月日日

第5篇:3-兴业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条款》(打印于申请书背面)

兴业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条款

甲方(存款人):

乙方(开户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自愿在乙方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一条甲、乙双方承诺遵守《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以及《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个人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甲方承担以下责任:

(一) 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开户证件符合《办法》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并保证填写的个人资料是真实合法的。若由代理人代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则代理人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账户申请人证件及相关文件均符合《办法》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保证所填写的账户申请人和代理人资料是真实和合法的;

(二)按《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三)开户资料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四)按照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制度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五)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同意乙方可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事先公告的前提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六)定期通过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兴业卡对账单、对账折等与乙方核对账务。账务核对实行对账回单默认制度,从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以自然日计算)未提供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视同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账务记录无异议;

(七)按照《办法》的要求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并交回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八)因未按规定履行上述约定造成的资金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一)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二)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

(三)依法对甲方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四)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五)因违反上述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四条甲方办理支付结算时,应持审慎的态度,妥善保管和使用票据及结算凭证,审验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乙方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的操作程序审查票据、结算凭证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结算凭证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不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乙方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乙方在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六条 以上内容如发生变更,乙方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按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6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信用社)全称:

乙方(存款人)全称: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乙方提出的申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 专户 存款账户(□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户名为:账号为:。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 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效力。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 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2、 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约束力的效力。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 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 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4、 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5、 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6、 销户时交回开户许可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7、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或账户的撤销。

第五条由于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1、 及时准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 依法保障乙方存放在甲方的资金安全,对单位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及相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3、 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第七条甲方因违反上述义务给乙方造成资金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八条为保障乙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对账制度。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对账方式分为余额对账和交易

明细对账,对账周期分为按季对账和按月对账。并提供以下对账服务供乙方选择;

(一) 纸质对账单

当甲方定期提供满页(或未满页)分户账对账单和“余额对账单”时,乙方可选择以下方式获取纸质对账单:

1、 通过在甲方营业网点的柜面领取;

2、 通过甲方邮寄对账单方式获取。

(二) 网上银行对账

甲方通过网上银行向乙方提供对账信息,乙方通过网上银行对账的账户须为网上银行注册账户。

第九条乙方选择纸质对账单对账的,应在收到“余额对账单”后的15天内将对账回执加盖预留印鉴及单位对账经办人员名章后返回甲方,如发现账户余额不符应及时向甲方查询。乙方在收到“余额对账单”15天内未返回对账回执或对账信息的,甲方视同乙方核实无误并默认对账数据正确,由此产生的账户余额不符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乙方选择邮寄方式进行对账,甲方以邮局出具的寄出回执单为证明,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乙方选择网上银行进行对账,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甲方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乙方应在网上银行提示对账后及时反馈对账信息。

第十条乙方需要改变对账方式、对账周期或对账单寄送地

址时,须及时以正式公函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对账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情况可到乙方进行面对面对账,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对账人员提供账户交易明细。如乙方账户的月均存款余额(以上年为基数,按年调整)低于1万元(不含1万元),甲方只向乙方提供满页分户账或根据乙方要求提供未满页分户账(账户交易明细)进行对账,甲方不再向乙方定期发送余额对账单。

第十二条协议的解除

乙方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申请销户,甲方在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保密

甲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乙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甲乙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双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 2 份,各方当事人执 1 份,具有相同

法律效力。

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2010年12月17日2007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年12月17日

第7篇:单位银行结算授权委托书

ABC(2017)7049-2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及开通产品授权委托书

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 (名称)因办理业务需要,做如下授权:

一、被授权人

被授权人(本单位在职人员)姓名: ,职务: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被授权人持本授权委托书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填写或者签订相关业务申请表、合同、附件及其他法律文本、缴纳业务办理相关费用等,为我单位向贵行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贵行认为被授权人有权从事该等行为的合理依据,该等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除双方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被授权人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

二、授权期限

本授权书的期限如下:(选择项打“√”不选择项打“×”)

□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

□本授权委托书自 年 月 日起生效,除本单位书面通知贵行撤销授权外,本授权委托书长期有效。

三、授权事项

授权权限包括办理如下业务:(请在对应业务权限选项框中勾选;未列明的业务,请在第

(五)款“其他业务”中填写。)

(一)单位银行账户服务共 项。(大写,小写无效)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手续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 银企对账(□签约/□维护/□解约 预留印签(□建立/□变更□挂失) 回单自助打印(□签约/□维护/□解约) □账户使用身份服务申请 账户支付限额管理(□开通/□维护/□注销) □购买重要空白凭证

(二)电子银行业务共 项

金融服务平台(□开通 □维护 □注销 □开通国际业务 □开通现金管理 □开电子商业汇票) 消息服务(□签约/□维护/□注销/□缴费) 电话银行 (□签约/□维护/□注销) 网上代收/代付(□签约/□维护/□解约)

第 1 页 共 2 页

(三)对公理财业务共 项。(大写,小写无效)

□柜面开通 □网上银行开通 □现金管理客户端开通 □理财客户风险类型评估 □理财业务签约 □自动理财签约 □理财业务签约变更 □理财预约认购 □理财认购申购 □自动理财签约信息修改 □理财委托撤销 □理财交割单打印 □理财产品赎回 □理财实物转换 □理财业务解约 □自动理财解约

(四)单位结算卡业务共 项

□开卡 □销卡 □补/换卡

□关联账户变更 □卡密码修改/解锁/重置 □持卡人(信息)变更 □(口头/书面/密码)挂失/解挂 □附加安全认证方式变更

□动账通知

□手机安全认证码签约/解约/修改 □功能/限额变更 □电子凭证申请 □电子回单箱:开通/关闭

四、其他事项

本单位日常业务联系,使用以下预留人员的联系方式及对账地址。如因本单位原因变更上述信息时,本单位将提前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到达贵行经办网点之时生效。

财务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对账单邮寄地址(电子对账单无需填写):□注册地址 □其他:

声明:农业银行经办机构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授权委托书的相关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愿意承担本授权委托产生的法律责任。

预留印鉴: 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第 2 页 共 2 页

第8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办法(试行)

附件1

沈阳市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及时掌握存款人的基本情况,确保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和合规。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7]74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令[2007]第2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对本6月30日前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施的年检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沈阳辖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沈阳辖内依法经批准设立,可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机构为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四条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11月30日。

第二章 年检范围

第五条以下存款人应申请对其开立的单位存款账户进行年检:

(一) 企业法人;

(二) 非法人企业;

(三) 个体工商户;

(四) 社会团体;

(五) 民办非企业;

(六) 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

(七) 机关、事业单位;

(八) 其他组织。

第六条 军队、武警部队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实行年检。

第七条 当年新注册公司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八条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不进行年检。

第三章 年检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存款人在年检期限内按照年检的有关要求,向开户银行申请年检时,应提供以下年检资料: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申请表(附件2);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

可证正本、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

(三)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年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社会团体经年检后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五)民办非企业组织经年检后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六)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在有效期的登记证或注册证;

(七)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

(八)存款人经年检后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九)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条 开户银行受理存款人递交的相关年检资料后,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的相关规定,对账户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并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比对检查。

第十一条 对年检合格的存款人,开户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7]74号)的规定,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做年检业务处理,并为存款人出具《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结论书》(附件3)。

第十二条对存款人账户资料发生变动的,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由开户银行及时报人民银行进行变更业务处理,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由开户银行及时在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变更业务处理。

第四章 年检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十三条 逾期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账户,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一年内发生收付活动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或根据有关规定停止其账户的对外支付;

(二)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银行债务的账户,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行内系统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并在账户管理系统加注久悬标识。

(三)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尚欠银行债务的,开户银行应在账户管理系统将该账户加注久悬标识。

第十四条存款人因未年检导致其账户停止使用的,可申请补办年检手续。开户银行应要求存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及年检资料,年检资料经审核合格后,再为该存款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对于补办年检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登记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申请表》、《人民币单位

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结论书》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制定,各银行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解释、修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银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所需资料

开立单位基本、一般结算账户所需资料

一、单位资料清单:

1、

2、

3、

4、

5、

6、

二、需填写银行开户资料

1)

2)

3)

4背面盖公章。

5)

67务经办人办理开户需提供)

8开立单位验资账户所需资料

一、单位提供资料清单

1、原件和复印件

2、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银行开户资料填写清单

1、一式两份(乙方:法人签名)

2、一式两份(甲方:法人签名)

3、一式三联(存款人:法人签名)

4、

5、

6、务经办人办理开户需提供)

三、投资股东是单位法人需提供资料清单

1、

2、

3、

4、

5、

特别提醒:投资股东资金转入验资户,股东姓名和投资金额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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