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工委制度职责

2022-09-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地方需要使用制度,这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和公约的总称。我想学习制定制度,但我不知道该问谁?下面是小编的《关工委制度职责》,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1篇:关工委制度职责

政府审计职责法律制度的实证分析

摘要:本文在透视我国审计立法对政府审计职责制度安排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政府审计职责制度运行效果的剖析,揭示了我国现行政府审计职责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从有利于更好发挥政府审计职责作用的角度,对完善我国政府审计职责法律制度作了一些理性思考。

关键词:政府审计审计职责制度设计

作者:陶伦康

第2篇:学校管理制度对教师职责倦怠的影响

摘 要:教师职责倦怠是一种主观性的教学态度变化,成因可能与生活经历、工作内容或个人因素相关,在缺少干预和监督示范的情况下,职业倦怠会造成教学质量下降,教师负面情绪浓烈,对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等状况。从心理学层面讲,教师职责倦怠是一种以情绪和行为为载体的表现形式,需要深入探究成因,因人而异,主观随机性较强。而从管理学角度来看,作为客观影响因素,评价制度和激励机制等管理内容也影响着教师的个人状态。主要基于学校管理制度对教师职责倦怠的影响展开论述,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学校管理制度;教师职责倦怠;心理问题;评价制度

教师职责倦怠也称为职业倦怠,主要分为内因和外因,而这两者又存在诸多方面的影响。比如内因可能包含教师经济压力大、家庭事务长期无法解决、身体存在健康问题等。外因则是基于教师整个工作流程中的外部影响。这里的外部是独立于教师主体性以外的影响因素,大到教育政策、社会环境,小到学生群体和学校管理制度。这其中,制度影响对教师来说是较难解决的问题,不但需要长期面对,而且还无法解决自身需求。比如学校评价制度和管理规章存在问题,就会打击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一、教师职责倦怠概述

教师职责倦怠在现实意义上与教师的从业经历相关,学校管理体制、社会支持与期望、工作待遇和教师本人的人格特征都是整个教学从业经历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职业倦怠的表现特征包括情感倦怠、去人格化、无力感三个方面;比如超负荷工作导致压抑情绪,产生的应激性状态会使人产生疲劳感,从而对教学产生抵触和抗拒情绪;又如教师身体健康状况不佳或精神状态存在问题,会出现去人格化、去个性化等人格解体的反应,情绪起伏不明显,淡漠轻视工作内容;再如教学成效或学生问题会打击责任感较强的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对自己的能力产生怀疑,对工作产生无力感。教师职责倦怠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因此需要合理应对主观性因素,降低客观现实的负面影响[1]。

二、从学校管理制度探讨如何应对教师职责倦怠

(一)人本制度的全面推行,落实激励机制

虽然教师职责倦怠主观因素占比较重,但合理的外部干预能有效减轻倦怠程度,改善教师的心态,帮助教师明确人生和职业价值观,让教师正视现状问题,有充实感和安全感,找回工作热情。从某种意义上,环境是影响教师情绪和心理状态的关键因素,学校管理制度要与教师的日常教学管理相契合,比如给予教师适当宽松或灵活的政策来维持教师的权威,帮助教师巩固管理地位,让学生服从管教,认可教师的形象[2]。学校领导应当与存在职责倦怠倾向的教师及时沟通,给予帮助和支持,提供相关问题的处理建议,从精神和物质方面对教师采取相应的激励,明确教师的个人需求,因人而异。

(二)优化评价机制,调整管理制度

很多学校管理制度对教师的心态影响很大,比如班级平均分不及格或年级分数排名末位的情况,都会扣除教师绩效或给予负面评价。虽然学生成绩是教师教学能力的根本体现,但并不能全部归咎于教师的责任。很多末位淘汰制的激进评价制度虽然有助于提升竞争性,但也会打击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如果以极端现实的指标来规范化管理教师的业绩,不仅给教师带来巨大压力,影响后续整个学期的教学质量,而且还会破坏教师团队的关系[3]。因此,优化评价机制,加强教师队伍之间的良性竞争,在倡导素质教育的今天,以占优补劣、扬长避短的视角看待学生的能力素养发展,比单纯的分数更有说服力。

(三)适当减负,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学校管理制度对教师的负面影响也是值得注意的,无论是奖励待遇还是规章制度,尽可能省略不必要的工作内容和流程,明确教学侧重,有针对性、目的性地开展专项教学和管理工作,提高教学有效性,全面提升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成效,从而满足教师的责任感和成就感,在心态和工作需求方面能够得到矫正。基于减负,能够较为有效地提升教师的教学成果,让教师更加配合学校方面的管理政策和要求,让教师有兴趣和意向提升自身教学能力与业务水平[4]。

职责倦怠是一个现实性的问题,也是教师从业状态下多重因素相互影響的主观性产物。从学校管理制度的角度看待教师职责倦怠,一方面要考虑到教师个人状态,另一方面要重视学校管理制度对教师的影响。因此,学校管理制度的内容和体系要推行人本主义,优化评价机制,对教师适当减负,减少对教师心理和精神层面的不良影响,从而帮助教师有效克服职责倦怠问题。

参考文献:

[1]易福侠,胡丽娜.基于积极心理品质的教师职业倦怠研究[J].豫章师范学院学报,2020,35(4):100-103.

[2]罗增让,袁瑜钒.特殊教育教师完美主义、一般自我效能感与职业倦怠的关系[J].职业与健康,2020,36(14):1898-1901.

[3]周育竹.积极心理学视域下小学英语教师职业倦怠问题研究[J].神州,2020(24):188.

[4]李宜娟,张景焕.环境因素对小学英语教师职业倦怠的影响[J].教育科学,2020,36(2):71-75.

注:本文系课题“突破小学教师‘职责倦怠’瓶颈有效策略研究”研究成果,课题批准号:GS[2020]GHB1161。

作者:王瑞香

第3篇:论德国监事会合规职责的制度内涵

摘要:在德国企业的实践中,合规的重要性与日俱增。监事会相应承担起若干與之相关的特定职责。《德国公司治理准则》建议企业设置合规管理体系、披露该体系的基本特征并为员工和第三人建立提示系统。监事会既有义务在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履行组织义务并保障在内部合规的过程中对其实施监督,也应保证自身符合合规的各项要求。前者指监事会须对经营管理进行伴随性、支持性或形成性三个层次的监督;后者则关注监事会中利益冲突的披露和化解、监事会决议存在瑕疵时的处理方式、顾问合同的缔结以及监事之间的相互监督。

关键词:《德国公司治理准则》;监事会合规职责;制度内涵;监事会内部合规

一、 引 言

“合规”这一源于美国法的概念被引入德国已超过二十年并首先被应用于金融和医药行业。如今,此概念已在各行各业落地生根。对监事会而言,合规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近些年来发生的一系列事件表明,违背合规要求的行为很可能使企业遭受重大不利后果。除支付罚金之外,还可能导致企业声誉严重受损。只有通过设置合规管理体系,企业或企业集团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减少可能危及企业的风险的发生。监事会亦随之承担起特定合规职责。①《德国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在“合规的概念”项下重点强调此类义务,甚至在4.1.3条中明确规定董事会应当采取针对公司风险状况的适当措施(合规管理体系)并披露其基本特征。然而“监事会的合规职责”并未引起所有企业的足够重视。因此本文接下来将重点讨论最新版《准则》中与合规有关的修订以及监事会合规职责的具体内容,以期为我国企业合规制度的改进,特别是监事会合规职责的明确与充实,提供些许可资借鉴的域外经验。

二、 《准则》涉及合规的修改

2017年2月7日,《德国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称《准则》)政府委员会决定对《准则》进行修改,②旨在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并引入国际通行的最佳实践标准。《准则》首次针对合规管理体系(Compliance Management Systems,缩写CMS)提出若干建议并对第4.1.3条做出以下重要补充:设置合规管理体系;披露该体系的基本特征;为员工和第三人建立提示系统。下面分别详述:

1. 设置合规管理系统

早在2002年,《准则》第4.1.3条第1句即规定董事会负有保障本公司及集团下属企业遵守法律规定的职责。2007年,随着一系列欧洲层面的企业内部指令的出台,此项规定在现行《准则》版本中得到进一步发展。许多德国学者由此认为公司没有义务再设立一个独立的合规组织。Hauschka, Moosmayer, Lsler, u.a., Corporate Compliance, 3. Aufl., 2016, § 1 Rn. 31;《准则》制定者不是立法者,因此只能在现行法框架内行为而不得创设新的义务。 但是《准则》制定者对规则的修订却引起学界的反思:董事会在某种程度的合规保障义务(ComplianceVorsorgepflichten)似乎应是其所负的法定合法义务(Legalittspflicht)的应有之义。Fleischer, AktG, 3. Aufl., 2015, § 91 Rn. 47 f. S.a. v. Busekist/Hein CCZ 2012, S.43. 在此背景下,《准则》制定者于2017年2月7日首次建议设立合规管理体系。新的《准则》第4.1.3条第2句规定:“它(董事会)应当采取针对公司风险状况的适当措施(合规管理体系)并披露其基本特征。”从“应当”一词可以看出,《准则》制定者并非对现行法律规定的重述,而是给出了一项全新的建议。由于设置合规管理体系尚属建议性规定,德国学者认为目前还不存在独立于行业的设置合规管理体系的法定义务。Busekist, Hein, CCZ 2012, S.43. 然而存在疑问的是,在此项建议与“遵守或解释”原则(德国《股份法》第161条第1款第1句)的相互配合下,可否认为已存在设立合规管理体系的事实义务。因为根据《股份法》第161条第1款第1句,在未设置合规管理体系的情况下,董事会和监事会有义务每年披露未遵守前述建议的原因。具言之,它们必须说明其未设立合规管理体系及其原因并将具体情况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股份法》第161条第2款)。

2. 合规管理体系的设计

对此问题,《准则》制定者的表述含混不清:合规管理体系应是“适当”且“针对企业的风险状况”而制定的。这种抽象的规定印证了主流观点,即要求所有企业均设立合规管理体系并不适宜。Fleischer, AktG, 3. Aufl., 2015, § 91 Rn. 54. 这意味着在决定设立合规管理体系之前须对本企业的具体风险进行细致分析。在此基础上,该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才能得以确定并采取相应合规措施。Fleischer, AktG, 3. Aufl., 2015, § 91 Rn. 55.

3. 合规管理体系基本特征的披露

《准则》制定者进一步要求相关企业披露其合规管理体系的基本特征。不同于最初的设想,《准则》制定者允许董事会选择披露方式。最常见的方式是在公司主页或公司治理报告中予以披露(参见《准则》第3.10条)。

4. 为员工及第三人建立提示系统

《准则》第4.1.3条第3句对该提示系统的引入做出如下规定:“员工应以适当之方式获得避免违法情况发生之提示;第三人同样应获得类似可能性。”由此,《准则》首次建议企业为员工设置保护性的提示系统。大多数企业已建立个性化的合规管理体系,但因为对信息保护法、劳动法和组织法层面的某些顾虑,它们对设立前述提示系统仍犹豫不决。此外,匿名化提示的要求还会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即使此项建议令个别企业不知所措,但事实证明提示系统的建立绝对“物有所值”,因为匿名提示已多次化解“险情”。学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均认为只有“活的”合规组织(相对于“纸面上的”合规管理体系而言)能够有效避免责任风险,而“活的”合规组织的核心要素便是员工提示系统。Hauschka, Moosmayer, Lsler, u.a., Corporate Compliance, 3. Aufl., 2016, § 42.

如前所述,《准则》同样建议为第三人设立提示系统。《准则》制定者认为第三人同样有必要获得提示,以避免不当行为或疑似违法行为发生。鉴于此项规定的纯粹建议性质,即便企业未建立该系统也无须做出《股份法》第161条第1款第1句意义上的“遵守或偏离说明”。

5. 对企业实务的影响

原则上,《准则》仅适用于德国上市公司。但企业实践表明,《准则》的指导思想及其的实施将从多方面构建市场标准,而这今后将有赖于合规措施的引入及其内容及适用范围的厘定。

三、 监事会合规职责的具体内容

1. 与合规相关的监督职责

虽然保障合规要求在本公司或企业集团得到贯彻的机构义务首先由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承担,但监事会仍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然而目前德国公司的实践并非如此:董事会将因违背合规要求的行为或者未建立(包括未建立合格的)合规管理体系而承担责任。NeubürgerEntscheidung“ des LG München I NZG 2014, S.345. 這意味着目前的情况是,只有在经营管理层承担责任后,才考虑监事会是否依《股份法》第116条、第93条第2款承担未对公司经营管理实施充分监督或者未履行设置有效合规体系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Blassl, WM 2017, S.993.

(1) 监督对象

根据《股份法》第111条第1款,监事会必须对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这是监事会固定且不可变更的首要职责。监督职责不仅涉及个别机构成员的行为,而且涉及所有重要业务流程。Habersack, MüKoAktG, 4. Aufl., 2014, § 111 Rn. 20. 合法性是最重要的监督标准。马库斯·路德、盖尔德·克里格尔、德克·菲尔泽:《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中文版第二版),杨大可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将出版,第74页。 监事会必须审查董事会的措施或行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针对经济企业及其代表的规范(卡特尔法、竞争法、税法、环境法、承包法等等)。因此,董事会合规义务旨在确保其自身的经营管理措施及企业行为均符合法律法规。在确定前述措施或行为符合合法性要求的前提下,监事会还需审查这些措施或决策的合目的性和合经济性。详见路德书,边码79以下。

从时间轴上观察,监事会既要对经营管理实施展望性监督,又要对其展开回顾性监督。例如在股份公司中,监事会有义务依《股份法》第171条审查年度决算。 就前者而言,监事会有义务预防今后出现的不当经营管理行为,而这主要通过与董事会就相关经营管理措施展开讨论详见路德书,边码103以下。以及为特定重大业务设置同意保留(《股份法》第111条第4款第2句)详见路德书,边码112以下。的方式而得以实现。

因此在合规语境下,监事会有义务审查经营管理层是否履行其合规义务,但此类审查通常仅限于所谓的“体系审查”。监事会不享有针对董事会的提议或指示权。也就是说,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独立地负责相关体系的具体设计;监事会既无义务也无权利独立设置合规管理体系。然而,监事会有义务知悉合规管理体系的运行效果并能以顾问身份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此外,监事会可以通过设置同意保留实施等与合规管理体系相关的基本措施。借助同意保留赋予的否决权,监事会的绝大多数措施得以贯彻落实。

(2) 监督范围

如前所述,对合规管理体系实施组织性监督同样属于监事会的职责。然而此类监督的具体范围在德国学界尚未形成共识。可考虑根据公司所处具体情况将监督范围分为以下层次类似观点详见路德书,边码92以下;Siepelt, Pütz, CCZ 2018, 78ff.:

第一层次:伴随性监督

此类监督是常态。具体包括阅读经营管理层呈送的(合规)报告并定期分析现行合规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为此,监事会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设法知悉公司或集团现行合规管理体系包括个别重大措施的实施情况,信息来源不限于董事会,还包括具体负责相关事务的合规部门负责人。在监事会中有职工代表参与的情况下,与之讨论进而了解工会对合规管理体系的看法同样很重要。

在判断现行合规管理体系是否适当时,监事会可以追问:现行合规管理体系是否适应公司目前的风险状况?是否已进行有效的风险分析?合规管理体系已实际运行还是只为了满足形式要求?该体系是否符合公司实际?该体系是否被工会接受并遵守?可疑情况是否被查明?是否及时充分地报告合规事件?违反合规要求的行为是否已受惩处?合规专员是否享有必要权限、经费和助手?

若上述问题均得到满意答复且无其他证据表明现行合规管理体系不能支撑其工作,则可认为监事会已合格履行其监督职责。但若监事会在实施第一层次的监督时发现现行合规管理体系无法发挥应有作用,则有义务进一步拓展监督范围。

第二层次:支持性监督

若怀疑现行合规管理体系及其运行存在缺陷,则监事会必须强化其监督。这不要求查明事实上的违规行为。只要监事会确信现行合规管理体系存在风险漏洞或已陷入瘫痪即可开展更强势的监督。此时监事会必须分析现行合规管理体系的具体结构及其运行效果。监事会必须调查存在多少疑似违反合规要求的情况并列举潜在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对于已发生的违反合规要求的情况,监事会应与经营管理层探讨这些违规情况可能导致怎么样的后果并将如何调整现行合规管理体系,以消除可能存在的机制缺陷。即使不存在或仅存在轻微违规情况,监事会仍需严肃对待并与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讨论是否已查明重大风险漏洞(风险分析的内容及流程)、现行合规管理体系规定的措施(例如指示系统)是否充分且适当。在本监督层次,监事会不仅应作为“陪练”向经营管理层提出问题,而且应作为“顾问”与之展开平等对话。在企业实践中,为提高专业性和效率,具体的提问工作大多被委托给监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通常为审计委员会)完成。

第三层次:形成性监督

如果在实施第二层次的监督后监事会仍然认为现行合规管理体系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或者由于存在一项(多项)违法行为以及可能由此引发的罚金处罚而推测该体系不能发挥作用,那么它通常有义务再次强化其监督及审查。特别是在有迹象表明董事会可能实施了违反合规要求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尽管企业中已出现疑似违规行为而董事会仍不采取任何措施时,监事会更有必要加强监督力度。这意味着,在发现违反合规要求的行为后,监事会必须查明违规事件发生的具体原因。监事会应提出下列问题: 现行合规管理体系是否适当且足够有效?合规部门负责人是否掌握查明违规行为所需的资源和独立性?董事会是否得出正确结论?是否与行政机关展开合作?董事会是否有过失(例如未合格履行组织义务)?采取哪些措施避免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有证据证明董事会或其成员牵涉其中或者隐瞒了违规行为,那么监事会有义务自行采取调查措施。从教义学上讲,此项义务源于《股份法》第112条、第111条第1、2款。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在ARAG/Garmenbeck案中主张:“上诉法院合理地认为监事会有义务自我負责地审查是否存在公司针对董事(引起机构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前提是董事遵守法律、章程规定以及为其特别设置的准则的法定条件已成熟。此项义务产生于监事会对董事会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职责,其中亦包括已完成的业务流程(BGHZ 114,127,129)。另外,在面对董事时,均由监事会诉讼和非诉地代理公司处理。”(《股份法》第112条)BGH 21.4.1997-II ZR 175/95 = NJW 1997, S.1927.

具言之,监事会可通过以下方式开展调查:根据《股份法》第107条第3款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聘请外部辅助人员Habersack, MüKoAktG, 4. Aufl., 2014, § 111 Rn. 74 ff.或者要求建立一个项目办公室辅助其协调和控制其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本层次监督的特点是,在保持相对于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的独立性的前提下监事会(充分)行使职权,以便查明违反合规要求的情况并进一步改进现行合规管理体系。

(3) 监督手段

在履行监督职责时,监事会可自行选择所欲采取的手段。其中首先包括董事会主动但尽可能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做出的报告、监事会要求董事会提交的(附加)报告以及监事会所享有的查阅及审查权。关于监事会的信息权,详见杨大可:《德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信息权制度评析及启示》,载《德国研究》,2015年第1期,第7081页。在特定情况下,监事会还可寻求外部人员的帮助。当然,在选择具体手段时,监事会通常应当依据前述三个层次的监督谨慎考虑在目前所处具体情况下选择何种手段最为合适。监事会首先应利用其享有的信息源。Haler, BB 2017, S.1604. 若有迹象表明监事会应强化其监督,则其甚至可以启动内部调查。

第一层次监督的常规手段是经营管理层提交的定期报告。监事会可在信息规则中将之确立为董事会义务,据此董事会可向全体监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股份法》第107条第3款第2句)做出报告。《准则》第3.4条第1款规定:“为监事会提供信息是董事会的任务。但监事会须设法保障其获得充分且适当的信息。为此,监事会应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信息及报告义务。”

若董事会未提供上述报告或出现其他问题,则每名监事均可依《股份法》第90条第3款向董事会提出质询,董事会必须向全体监事会做出答复(所谓的“要求报告”)。Spindler, MüKoAktG, 4. Aufl., 2014, § 90 Rn. 37. 特别是当经营管理层未掌握对合规管理体系实施系统监督所需的充分信息时,董事会的“赴偿之债”就变为监事会的“赴取之债”。

除此之外,监事会还可以考虑聘请审计人员对决算进行审计或者请专家对现行合规管理体系实施审查(或鉴定)。但需注意,监事会不应在决定委托审计的会议上对此议题进行讨论,而应在此前的历次会议上探讨并预先准备好做出决定所需的各项材料。

对于前述第二、三层次的监督,监事会可考虑依据《股份法》第111条第2款第1句查阅公司账簿和财产状况。为此监事会需要做出获得多数通过的决议。⑦Haler, BB 2017, S.1606. 根据《股份法》第111条第2款,监事会可委托某监事或第三人(如外部顾问)查阅。因此该条款实际上成为监事会开展内部调查的有力依据,监事会可聘请外部顾问,如律师和审计师。⑦

近些年,将首席合规官(CCO)和其他合规专员所实施的调查作为新的监督手段日益受到关注。但原则上只有董事会才是首席合规官的唯一“对话伙伴”。在DAX指数最早来源于Deutscher Aktienindex,是由德意志交易所集团(Deutsche Brse Group)推出的一个蓝筹股指数。该指数中包含30家主要的德国公司。DAX指数是全欧洲与英国伦敦金融时报100指数齐名的重要证券指数,也是世界证券市场中的重要指数之一。组成公司的实践中,首席合规官定期参加监事会常规会议已成为新常态,这也使直接调查成为可能。如果董事会做出指示,那么由首席合规官就重要议题做出报告则不存在问题。Spindler, AktG, 3. Aufl., 2015, § 111 Rn. 36.

对于首席合规官未参加相关监事会会议,或者有必要由首席合规官(或个别合规专员)尽快展开调查的情况,德国学界存在不同观点。Hüffer, Koch, AktG, 12. Aufl., 2016, § 111 Rn. 21. 相比而言,认为只要调查为履行监督职责所必须,那么首席合规官和其他合规专员即可实施调查的观点更具说服力。Arbeitskreis Aufsichtsrat und Compliance, S. 23. 当然,为了不损害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议事规程应在一般信息规则中就此项调查权的存在和行使做出规定,其中还应涉及首席合规官和其他合规专员的报告义务。除此之外,就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而言,在首席合规官向董事会指明违反合规要求之行为的情况下,例如当董事会未就其知悉的违规行为展开必要调查,或者董事会未及时建立适当的合规管理体系时,为首席合规官开通对监事会的直接报告通道(直接报告权)是绝对必要的。这样一来,首席合规官的此项权利即获得组织保障,监事会应将首席合规官的免职或调任确立为《股份法》第111条第4款第2句意义上的“须经同意方可开展之事务”。

(4) 授权权限

上文所述的监事会针对合规事项的监督职责须由全体大会履行(固有职责),而不得授权于第三人实施。但是监事会却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具体履行此项职责,Haler, BB 2017, S.1606. 这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中颇为常见。《准则》第5.3.2条第1款亦做出相应规定:“监事会应当建立审计委员会,由其(只要未委托其他委员会)负责审查财会、财会程序和内控机制、风险管理体系关于德国风险管理体系,详见杨大可:《论风险管理体系概念在法律层面的引入——以监事会的完善为目标》,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1期,第94102页。、内部审计机制的有效性以及决算审计和合规情况。”

合规情况的调查属于动态程序,其推进速度通常极快且可能发生诸多不可预料的变化。在此背景下,仅在监事会全体大会上做出处理对于是否合格履行监督职责的决定有时缺乏必要的灵活性。而将合规事务授权某专门委员会完成却有利于提高处理效率和保证相关情况的机密性。但也不应忘记,对专门委员会的授权虽然减轻了非委员会成员的责任,但是监事会监督该委员会是否合格履职的义务仍然存在。因此监事会必须依据《股份法》第107条第3款第4句要求专门委员会报告其履职情况。Habersack, MüKoAktG, 4. Aufl., 2014, § 107 Rn. 165 ff. 此外,可能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合规情况始终留待监事会全体大会处理。

2. 监事会内部合规

一般而言,监事会和监事所负义务范围极广,这样就极易出现违反合规要求的情况。下文将列举监事会内部可能出现的若干违反合规要求的典型情形以及相应的处理方法。

(1) 利益冲突

在《股份法》中,监事职务被定性为“兼职”。立法者认为监事除其监事职务外还从事其他主业或者同时在其他企业中担任监事。这种身兼数职的普遍情况成为监事会中利益冲突的生成土壤。例如,如果一家股份公司的监事同时在另一家公司担任监事,那么其在这两家公司均有义务为“本”公司利益行事。《准则》第5.5.1条做出规定:“每名监事均有义务为公司利益行事。其在决策时既不得追求个人利益,也不得侵占本属于公司的机会。”基于此,《准则》第5.5.2条要求每名监事必须向监事会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根据《准则》第5.5.3条第1句,监事会必须在其向股东大会呈送的报告中就已经出现的利益冲突及其处理情况做出说明。

只要存在发生冲突的现实危险,即存在《准则》第5.5条意义上的需予披露的利益冲突。一般而言,当监事会的特殊利益可能给公司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时,就属于这种情形。Bicker, Preute, Frankfurter Kommentar DCGK, 2016, Ziff. 5 Rn. 296; Kremer, Deutscher Corporate Governance Kodex, 6. Aufl., 2016, Rn. 1465. 利益冲突既可能连续出现也可能偶尔发生。此外,冲突既可能在监事就职时即已产生也可能在履职过程中才出现。Wilsing, DCGKKommentar, 2012, Ziff. 5.5.2 Rn. 4. 若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则无须予以披露。因为纯粹的未来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对于监事会而言并无实际价值,而且可能成为妨碍监事会开展工作的形式障碍。Wilsing, DCGKKommentar, 2012, Ziff. 5.5.2 Rn. 5.

所有能够给监事会全体大会中的讨论造成影响的具体利益冲突均应予以披露。此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保监事会拥有足够时间对相关利益冲突及其对监事会决策可能带来的影响做出评估。Bicker, Preute, Frankfurter Kommentar DCGK, 2016, Ziff. 5 Rn. 301. 通常情况下,首先向监事会主席披露相关情况即可,主席随后会将利益冲突情况通报其他监事。Wilsing, DCGKKommentar, 2012, Ziff. 5.5.2 Rn. 20.

根据《准则》第5.5.3条第1句,披露利益冲突后,监事会须在呈送给股东大会的报告中就已出现的利益冲突及其处理做出说明。这里的“报告”是指《股份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的向股东大会做出的书面报告。BGH NZG 2012, S.1064; Bicker, Preute, Frankfurter Kommentar DCGK, 2016, Ziff. 5 Rn. 302; Wilsing, DCGKKommentar, 2012, Ziff. 5.5.3 Rn. 2. 其中的“处理”则指监事会对利益冲突披露的处置以及利益冲突的消除。报告必须说明在披露利益冲突后监事会如何进行利益补偿以及如何借此消除利益冲突。Wilsing, DCGKKommentar, 2012, Ziff. 5.5.2 Rn. 20. 此外,报告还应说明鑒于存在利益冲突,相关决策已授权某专门委员会作出或有关监事已被禁止参与相关决策程序。但若监事个人存在重大且非暂时性的利益冲突,则应通过终止其职务的方式予以消除(《准则》第5.5.3条第2句)。

若利益冲突未及时或者未由监事予以披露,则可能给监事会全体大会造成重大影响。此时监事会必须对相关事态展开独立调查,以查明利益冲突的具体细节。其中须审查是否存在针对有关监事的求偿权。若确实存在此项权利,则监事会必须探讨并决定是否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此项本应由董事会主张的权利。

相反,完全无视或不予披露利益冲突是完全错误的。因为若利益冲突未得到披露,则监事会的免责决议将因违反《股份法》第161条和随之出现的不充分的遵守情况说明而可撤销。但“有偏见的”监事参与相关决议程序同样可能造成影响。陷入利益冲突的监事参与决策虽然不会导致违反该决策一般性的义务,但是却可能导致该决策被重新考虑,例如可能造成赔偿风险,甚至可能产生相关决议或措施的结构性实施障碍。所谓的积极股东或者重视公司治理的股东对前述问题通常更为关注。

(2)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可能出现内容或程序瑕疵。前者指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BGH NJW 1975, S.1412; Bisle, GWR 2013, S.200. 而后者则指决议的形成程序违反章程或法律规定。Bisle, GWR 2013, S.200. 虽然法律本身未规定瑕疵决议的法律后果,但我们可以从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推知,可依《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以确认之诉的形式主张相关监事会决议无效。BGH NJW 1993, S.2307.

当某监事确信一项监事会决议违法并可能招致确认无效之诉时,则该监事需考虑如何行事才能使自己免于承担不必要的责任。理论上讲,监事有权“消除”疑似违法的监事会决议。会议期间,监事须在讨论时阐明其在合法性方面的疑虑并由此引导决议的形成。此时监事必须说明违法决议的法律和现实后果并郑重警告其他监事。如果该监事已采取前述措施,但仍未能阻止相关决议以违法形式进入表决程序,则此时其必须投反对票。此外,为了在可能的诉讼中免责,相关监事应做会议记录,以作为免责的有力证据。监事应设法使其投反对票的事实记入会议记录,即使在匿名表决的情况下也同样如此。

虽然有监事做过提醒,违法决议仍然获得表决通过,但此时提出质疑的监事也不应因气愤而采取不理智行为。向公众或监管机构披露相关情况可能有利于向公司施压,但披露这些信息也可能无法履行监事所负的法定保密义务或者因其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而产生的保密义务。提起确认无效之诉同样应该慎之又慎。但如果违法决议极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那么相关监事应毫不犹豫地拿起法律武器。最后,相关监事应当无视章程或其他类似规范中的期限要求并公开辞去其职务,以促使监事会做出更好的人事选择。若提出质疑的监事是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主席,则其通常还应注意到临时披露可能给其个人带来麻烦并给公司声誉造成损害。因为这样做通常会使相关监事所做的努力无法获得全体监事的理解和积极回应。

(3) 顾问合同

根据《股份法》第114条第1款和《准则》第5.5.4条,监事与公司缔结的顾问合同(就监事职务之外的工作做出约定)需要获得监事会同意。此项规定旨在保证监事会监督的合规性和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如果没有此项同意保留,董事会可能通过签订顾问合同承诺给予监事更高报酬的方式对监事施加影响。对《股份法》第113条的规避同样被禁止。Hüffer, Koch, AktG, 12. Aufl., 2016, § 114 Rn. 1; Spindler, AktG, 3. Aufl., 2015, § 114 Rn. 1.

尽管存在同意保留的权利,实践中股份公司仍经常与监事缔结顾问合同。Fuhrmann NZG 2017, S.291. 此类合同通常属于《民法典》第611、631、651、675条意义上的合同。Wilsing, DCGKKommentar, 2012, Ziff. 5.5.4 Rn. 2. 根據《股份法》第114条,只有涉及监事法定义务之外工作的合同才需获得监事会同意。当相关监事因其专业知识而被选入监事会时就属于此种情况。Wilsing, DCGKKommentar, 2012, Ziff. 5.5.4 Rn. 2. 在监事会事先许可或事后追认的情形下,其同意必须明确涉及顾问合同及其内容。合同内容必须足够具体。Bicker, Preute, Frankfurter Kommentar DCGK, 2012, Rn. 307. 根据《股份法》第113条、《民法典》第134条,约定顾问合同中不完善或者过于笼统的义务和报酬数额是无效的。若合同无效,则公司依《股份法》第114条第2款可请求相关监事返还所获报酬。此外,无效的顾问合同是严重违法的,将导致之后的监事会免责决议成为可撤销决议。辅助违法顾问合同履行的监事将承担《股份法》第116条、第93条第2款规定的责任。Fuhrmann, NZG 2017, S.298.

在公司与监事缔结顾问合同时,监事会即应不断审查该合同是由相关监事独立履行还是将委托外部第三人实施,以便自始降低产生利益冲突的风险。否则监事会就应当在形成同意决议过程中设法保证顾问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内容足够明确具体并做成记录且经过详细审查。作为合同当事人的监事不得参加决议表决和之前的讨论。Bicker, Preute, Frankfurter Kommentar DCGK, 2012, Rn. 307. 在监事提供顾问服务过程中还应审查是否已支付报酬。因为由董事会基于待签订的顾问合同向监事支付报酬是违法的。BGH NZG 2012, S.1064 (Fresenius“).此外根据《准则》第5.4.6条第3款第2句,顾问报酬应予披露。Ruoff, BB 2013, S.899.若监事对某种做法或合同产生怀疑,则其应当勇于表达其疑虑。

(4) 监事相互监督

在履职过程中监事之间的相互监督亦属于监事义务的应有之义。这源于监事会的水平分工。Spindler, AktG, 3. Aufl., 2015, § 116 Rn. 53; Habersack, MüKoAktG, 4. Aufl., 2014, § 116 Rn. 35. 此外,《准则》第5.6条建议监事定期进行自我鉴定并借此审查彼此之间的监督效率。审查的种类、频率和形式由监事会决定。Grunewald, NZG 2013, S. 841; v. Werder, Deutscher Corporate Governance Kodex, 6. Aufl., 2016, Rn. 1497 ff.

若某监事发现了另一监事的违法行为,则某监事有义务毫不延迟地将相关情况报告监事会主席。Spindler, AktG, 3. Aufl., 2015, § 116 Rn. 53. 在实践中较为罕见的特定情况下,监事甚至应依《股份法》第103条第3款提出(基于重大原因)解聘实施违法行为的监事的申请。一般涉及以下情形Habersack, MüKoAktG, 4, Aufl., 2014, § 103 Rn. 41.:相关监事严重违反保密原则,BAG NZG 2009, S. 669. 参加违法罢工,多次无故缺席监事会会议,多次阴谋策划破坏监事会中的合作,因董事会提供的错误信息而擅自接触交易伙伴,就公司的并购计划向联邦卡特尔局做出匿名表态。

四、 在《准则》修改背景下监事会合规职责的重要意义

一方面,鉴于某些行业或企业的特殊需要,德国立法者非常务实地继续保留着对相关企业偏离《准则》提出建议并做出解释的可能性的权利。另一方面,《准则》围绕企业合规提出的具体建议亦具有现实意义:很少有企业愿意在官网持续披露其未设立合规体系;考虑到因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层或个别员工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的责任后果,相关企业也很难对其拒绝设立合规管理体系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因为《准则》首先适用于上市公司和《股份法》第161条第1款第2句意义上的公司主要指仅将股票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在《有价证券交易法》第2条第5款规定的有组织的市场上予以放行的公司。,而且这些公司大多已开始设置合规管理体系,所以《准则》的上述建议其实主要旨在促使相关公司进一步披露其合规管理体系的基本特征。

目前尚不明确的是,设置合规管理体系的义务是否适用于整个企业集团。学界已对此展开广泛而深入的讨论,Baur, Holle, NZG 2017, S. 171 aE. 这个问题很难笼统回答。从文义上看,应认为《准则》制定者希望在整個集团中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正如《准则》前言所言,本《准则》之规定不仅适用于公司,而且适用于康采恩康采恩:是德语konzern的音译,原意为多种企业集团,这是一种规模庞大而复杂的资本主义垄断组织形式。所属企业,因而采用“企业”而非“公司”的表述。

在二元制企业治理结构的框架下,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或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与监事会之间处于严格分离状态。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是经营管理机构,需接受监事会的监督。Blassl, WM 2017, S. 992 f.; Habersack, MüKoAktG, 4. Aufl., 2014, Vor § 95 Rn. 1. 就合规而言,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作为公司的领导机构有义务对公司进行妥当组织,使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范得到公司及员工的切实遵守(合规)。Arnold, ZGR 2014, S.79; Hüffer, Koch, AktG, 12. Aufl., 2016, § 76 Rn. 16. 相应地,监事会有义务在这一过程中从合法性、合目的性及合经济学性等角度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实施监督,Hüffer, Koch, AktG, 12. Aufl., 2016, § 111 Rn. 4. 同时也应保证自身符合合规的各项要求(“监事会中的合规”)。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合规审查过程中的具体合作模式,详见杨大可:《德国公司合规审查实践中董/监事会的分级合作及启示》,载《证券市场导报》,2016年第11期,第6978页。 简言之,合规就是“履行义务、遵守规则”。

伴随性、支持性和形成性监督是依公司状况而逐渐强化和扩展的三种监督形态,这一制度设计要求监事会保持必要的克制,从而最大程度保护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合作关系并提高监督效率、节约监督成本。当具体履行监督职责时,制定实施报告及信息制度(包括聘请外部专家提供协助)、借助首席合规官或合规专员开展调查以及设置专门委员会是监事会常用的监督手段,其监督效率因而得到极大提升。当然,在合规方面,监事会应做好表率,其内部合规就显得尤为重要。明确需予披露的利益冲突及其处置方式是实现合规的前提,而当监事会决议出现程序或内容瑕疵时,监事可提起的确认之诉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对持相反意见监事的免责条件的规定则解除了相关监事的后顾之忧,这些都是极具启发性和操作性的制度设计。

五、 结 语

监事会合规职责的履行已成为监事会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不仅得到包括《准则》在内的公司法规范的反复强调,而且当企业未积极履行合规职责时,其会受到司法机关的严惩。与合规有关的义务多种多样,它不仅包括机构行为本身,而且在对经营管理层实施监督时还涉及机构的内部组织。因此为了能够独立或者在第三人辅助下合规地履行此项义务,对这项内涵极为丰富的义务形成全面清晰的认识至关重要。

具言之,在德国现行公司法的规范框架内,监事首先有义务在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履行组织义务并保障内部合规的过程中,根据企业所处具体情况对其分别实施伴随性、支持性或形成性三个层次的监督。同时,监事会内部的合规同样重要,其中主要涉及监事会中利益冲突的披露和化解、监事会决议存在瑕疵时的处理方式、顾问合同的缔结条件以及监事之间的相互监督。

作者:杨大可 张艳

第4篇:关工委工作职责制度

一、村关工委全委会制度

村关工委全体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其职责是:

1、讨论和审议上年的工作总结;

2、讨论和批准当时工作计划;

3、研究决定其他应用全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全委会决定事项由主任办公会议负责执行。

二、村关工委秘书长职责

1、做好月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2、传达上级关工委工作批示汇报落实情况;

3、及时传达每月主任办公会议的精神;

4、定期督促检查各工作小组月计划落实情况;

5、负责筹备召开关工委主任办公会和全委会。

三、村少先队任务

1、在村和学校关工委的组织下,开展学雷锋、学科技、学法律、学文化、学公德、学健身和助老人、助残疾人、助困难学生、助双困居民、助社会灾区 及维护村安全秩序、维护村文明氛围、维护村美好环境、维护社会公德的活动。

2、向社会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少先队员。

四、村政治时事科善教育组织职责

1、每月至少活动一次;

2、联系当前国内外形势和党的方针政策,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宣讲;

3、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引导青少年反对愚味,抵制邪教;

4、引导他们学习政治、历史、时事、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知识,鼓励他们刻苦学习,努力锻炼使之成为“四有”人才。

五、村学雷锋志愿者服务队职责和任务

1、向村青少年宣传“共产主义战士雷锋”的光辉事迹;

2、组织青少年向雷锋同志那样学习、工作和生活;

3、鼓励村青少年向雷锋那样刻苦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4、每月组织一次学雷锋、助老爱老活动。

六、村教育质量督导组织职责

1、经常深入学校、幼儿园了解教学活动情况;

2、发现教育存在问题及时反馈给关工委领导;

3、每季度召开一次家长、学生、教师座谈会,交流情况征求意见;

4、提高、培养和教育青少年的水平,优化育人环境;

5、积极做好村内文化市场净化工作,坚决制止毒害青少年行为;

七、村健康成长指导小组职责

1、每月至少活动一次;教育引导青少年继承和弘杨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牢固树立尊师、团结友爱、勤奋向上的思想;

2、每学期协助组织一次学生体格检查;

3、学校抓好学生体育锻炼达标;

4、每年组织一次青少年和生长营养知识咨询;

5、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及时解决学生存在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问题。

第5篇:乡镇工委职责制度[推荐]

工作制度

一、 认真贯彻新时期党的工运路线、方针和政策,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工会运作,职工(农民工)参与”的工作格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指导基层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二、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相互支持,团结协作,发挥整体功能,共谋事业发展。

三、 明确工作职责,熟悉工作程序、内容和方法,履行好县级工会派出机构职责,不失职、不越权,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 增强组织观念,服从组织安排,有令即行,有禁即止,确保政令畅通。

五、 推行文明用语,礼貌待人,切忌态度粗暴,严禁办事推诿。

六、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工作时间坐茶馆或参与打麻将、扑克等形式的娱乐活动,做好督查和考核工作。

会议制度

一、 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二、 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若遇重大特殊事项可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

三、 须提交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学习传达贯彻党委、上级工会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年度工作目标、总结。

(三)、委员分工、调整。

(四)、研究落实基层工会难以承担的维权方面的请求事项。

(五)、研究涉及全乡(镇)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需要提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凡提交委员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分管委员须做好充分准备,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建议),集思广益,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

五、凡属应经委员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班子成员不得擅自表态;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必须无条件执行,确保政令畅通。

六、做好会议记录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学习制度

一、 坚持政治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加强理论修养,拓宽知识视野,提高理论政策和业务水平,建设学习型组织。

二、 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握精髓,突出重点,谋划工作,注重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三、 制定全年学习计划,安排学习内容和时间,准备学习资料,做好考勤和学习记录。

四、 每季度末最后一天下午为集中学习时间,如遇上级开会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学习由主任主持。

党风廉政制度

一、 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大兴清正廉洁之风。

二、 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树立工会干部“为民、务实、清廉”新形象。

三、 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规范从政行为。

四、 坚持原则,敢抓敢管,自觉接受批评,反对和克服好人主义,加强党性修养。

五、 密切联系职工(农民工)群众,切实办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依法维护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

六、 结合实际,广泛开展廉政文化进企业、进社区活动。

七、 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除非分之想,常怀律己之心,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组宣委员职责

一、 认真学习贯彻工会法律法规和“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全面了解掌握工会组织、宣教工作的地位、作用和基本任务。

二、 研究制定工会组织建设、宣教工作规划,做好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宣传教育、文化体育和工会干部协管工作,加强会籍管理工作。

三、 组织开展“职工之家”和“五好”村(社区)工会创建活动,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

四、 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配备和建设好基层工会班子,指导工会组织职工(农民工)参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民主选举工作。

五、 开展劳动模范先进事迹、工会重点工作的宣传活动,做好工会报刊杂志征订。

六、 负责调查研究和反映职工(农民工)的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信访工作。

七、 采取灵活多样、有效管用的方式,提高工会干部和职工(农民工)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八、 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主题教育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发展企业、社区和农村文化。

九、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经济委员职责

一、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现行经济、科技法律法规,全面了解掌握工会经济技术工作的地位、作用和基本任务。

二、 围绕工作大局,指导基层工会动员组织职工(农民工)开展立功竞赛活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

三、 指导组织职工(农民工)开展技能、实用技术培训、技术比武、合理化建议等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推进企业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四、 推动企事业工会坚持和发展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指导村(社区)工会协助村(社区)开展村(居)民自治、村(社)务公开工作,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 负责与乡(镇)政府联席事项的组织协调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调工作。

六、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劳动保护(保障)委员职责

一、 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现行劳动保护(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全面了解掌握工会劳动保护(保障)工作的地位、作用和基本任务。

二、 指导企事业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和制度,开展劳动保护教育培训。

三、 监督企事业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负责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事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 动员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查事故、反违章、保安全”和“安康杯”竞赛活动,维护职工(农民工)安全健康权益。

五、 指导企业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帮助职工签订好劳动合同,推进社会保险工作。

六、 指导基层工会建立健全困难职工(农民工)档案,开展经常性的扶贫助困工作。

七、 承担工会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

八、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女职工(农民工)委员职责

一、 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现行妇女工作法律法规政策,全面了解掌握工会女职工工作的地位、作用和基本任务。

二、 指导基层工会建立健全女职工(农民工)组织和相关职责,加强女职工(农民工)组织自身建设。

三、 坚持对女职工(农民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教育以及技能技术培训,提高女职工(农民工)队伍整体素质。

四、 指导企事业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和履约监督,反映女职工(农民工)的呼声和诉求,依法维护女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五、 代表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农民工)工作。

六、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经费审查委员职责

一、 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现行经济、会计、审计和工会法律法规政策,全面了解掌握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地位、作用和基本任务。

二、 指导基层工会建立健全工会经审组织,配齐配强经审干部,加强经审干部培训和自身建设。

三、 明确工会经审工作的职责,熟悉经审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和议事规则,依法进行工会经审工作。

四、 坚持工会财务制度和工会经费审查制度,定期审查工会财务收支情况,杜绝违法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

五、 协助基层工会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确保工会工作正常进行。

六、 代表工会,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工会经审监督工作。

七、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任职责

一、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会法律法规,全面了解工会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基本职能,模范执行上级工会的决议。

二、 忠诚党的工运事业,爱岗敬业,奋发有为,全心全意为基层、职工(农民工)服务。

三、 主持工会工作委员会全面工作,召开委员会各种会议,研究制定工会工作计划、方案和措施,讨论决定工会重大问题。

四、 指导基层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基层工会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 参与乡(镇)涉及职工(农民工)切身利益等方面政策的制定,积极代行基层工会难以履行的维权职能,维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

六、 负责乡(镇)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 做好劳动模范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八、 党委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6篇:**关工委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关工委工作。

二、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各负其责,做好工作。

三、每年研究并制定关工委工作计划,并写好工作总结。

四、每月召开关工委工作会议不少于一次,组织关工委班子成员学习,交流工作情况,落实工作任务。

五、关工委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做好协调服务,起草关工委文件、报告、工作安排等材料。

六、定期开展各类有意义的教育活动,对青工进行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爱岗敬业教育和传统伦理道德教育。

七、整合资源,广开渠道,做好扶贫帮困、心理辅导等有益于青工成长的服务工作。

八、认真完成上级关工委部署的各项工作,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青工教育等相关工作。

**关工委“六大员”工作职责

一、思想道德报告员:

主要负责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思想道德、法制纪律和艰苦创业的精神的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优良传统宣讲员:

主要负责宣传中华民族伟大精神,进行革命传统、艰苦奋斗教育,结合党和国家形势任务,向青少年宣传不同历史时期,特别是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涌现出来的英雄模范人物的光辉业绩等。

三、法律心理咨询员:

主要负责对青少年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组织法律救助,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对青少年进行法律、心理咨询服务等。

四、家庭教育指导员:

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思想和观念,帮助家长了解孩子的生理、心理发展特征,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技能;指导家长为孩子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促进家庭文明建设和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

五、爱心助学协调员:

主要负责掌握辖区内贫困学生的具体情况,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动员教育流失生、辍学生返校学习。

六、失足青年帮教员:

主要负责掌握了解辖区内失足青少年的思想动态,及时组织参与开展帮教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他们的生活、学习、就业等实际困难。

第7篇:关工委工作职责

玉河社区关工小组组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关工委工作,坚持和鼓励关工委成员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做出贡献。

二、重视关工委工作,并纳入社区工作议事日程,统一研究部署,统一检查评估,统一总结评比,统一表彰奖励。

三、争取领导支持,改善关工委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将所需经费列入统一预算。

四、加强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组织机构,组织和动员本社区“五老”参与关心下一代的活动,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五、主持召开关工委领导班子政治学习等工作会议,认真听取汇报,研究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并监促执行,参与关工委组织的有关教育活动,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六、主持关工委日常工作,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时汇报工作。

玉河社区关工小组工作职责

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每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确定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工作任务,开展社区关心下一代工作。

二、调查、研究社区青少年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提出社区培养青少年事业的发展规划,为各级党委、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三、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关心下一代活动,配合有关部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

四、加强青少年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与革命传统教育,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科技文化等教育。

五、完成上级关工委交办的工作任务。

玉河社区关心下一代工作主要任务

围绕党的中心工作,集中力量做好青少年教育工作,着力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具体来说,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对青少年进行现代科学知识和科学思想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青少年教育基地和活动阵地的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和推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经验,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家教水平;还可以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和文化市场监督、配合有关部门为青少年办实事、做好事,关爱弱势群体中的青少年和儿童,关心外来打工青年,开展助学、助残、助困等活动。

玉河社区关工小组工作制度

一、工作制度

1、年初将根据街道关工委的工作重点制定社区关工小组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工作总结。

2、接受街关工委的日常检查、年终考核。

3、每次活动进行详细记载,图片资料详实。

4、利用各种会议以及宣传橱窗、黑板报宣传关工委工作、宣传青少年先进事迹、营造创建育人的氛围。

二、会议制度

1、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社区青少年问题研究会,制定相关措施,不断加强辖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减少和杜绝未成年人犯罪,帮扶弱势青少年。

2、每季度召开社区关工工作例会,组织策划各类青教活动,汇报帮教小组对问题青少年帮教进展情况,讨论青少年中存在的共性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三、学习制度

1、关工委全体成员每季集中一到两个半天共同学习全国、省、市、区、街各级政府会议精神和关心下一代工作业务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等。

2、每年必须参加一次街道关工委组织的培训活动。

3、个人利用休息时间采用多途径的学习方式增强关心下一代的工作能力,每年至少读一本相关书籍。

第8篇:关工委秘书长职责

桂果小学关工委秘书长职责

1、做好月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2、传达上级关工委工作批示汇报落实情况;

3、及时传达每月主任办公会议的精神;

4、定期督促检查各工作小组月计划落实情况;

5、负责筹备召开关工委主任办公会和全委会。

学雷锋志愿者服务队职责和任务

1、向青少年宣传“共产主义战士雷锋”的光辉事迹;

2、组织青少年向雷锋同志那样学习、工作和生活;

3、鼓励青少年向雷锋那样刻苦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4、每月组织一次学雷锋、助老爱老活动。

教育质量督导组织职责

1、经常深入学校了解教学活动情况;

2、发现教育存在问题及时反馈给关工委领导;

3、每季度召开一次家长、学生、教师座谈会,交流情况征求意见;

4、提高、培养和教育青少年的水平,优化育人环境;

5、积极做好文化市场净化工作,坚决制止毒害青少年行为;

6、协助办好教师节活动

健康成长指导小组职责

1、每月至少活动一次;教育引导青少年继承和弘杨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牢固树立尊师、团结友爱、勤奋向上的思想;

2、每学期协助组织一次学生体格检查;

3、学校抓好学生体育锻炼达标;

4、每年组织一次青少年和生长营养知识咨询;

5、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及时解决学生存在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问题。

第9篇:关工委岗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关工委确定的工作任务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二、负责联系各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的关心下一代工作。

三、负责了解情况,综合反映工作信息,编写《简报》,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做好上下沟通和协调工作。

四、负责市关工委工作、资料和档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关工委领导成员的联络协调、后勤服务和安全保障工作。

六、负责完成市委老干部局交办的工作。

一、动员和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发挥他们的优势,形成一支政治素质好、思想境界高、工作

作风正的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二、配合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青少年教育工作,指导青少年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帮助青少年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

三、组织“报告团”、“关爱工作团”、“夕阳红科技服务团”等队伍,对青少年开展各类教育活动。

四、坚持为青少年办实事、做好事,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着力做好捐资助学,农村青年创业、科技培训,下岗青年就业,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就学和教育工作。

五、针对关心下一代工作中带普遍性、倾向性和青少年教育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为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六、开展“五好基层关工委”、“关心下一代先进”创建工作。

1、每季度集中学习一次,工作人

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应事先请假。

2、学习采取平时自学与定期集中学习,理论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学习关心下一代工作业务知识,重点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省市县委及上级关工委有关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

3、参加学习的同志要建立学习笔记、办公室应建立集体学习讨论记录簿,真实反映镇关工委学习的情况。

4、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不定期举办关工委工作培训班,对镇、村关工委成员进行政治及业务培训。

5、凡镇内或上级通知的学习、培训,严格按规定人员、时间、地点参加,做到不缺席、不迟到、早退,专人参学受训。

1、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区委决定,负责街道党工委有关决议的组织实施。

2、负责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

规划、计划的起草、制定、落实。

3、协助党工委书记抓好创建“一流领导班子”工作。

4、负责做好党的组织发展、党员教育管理、培训、基层党组织建设等工作。

5、负责抓好社区党建工作,设计有效载体,协调辖区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参与社区建设、管理与服务。

6、负责抓好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的组建工作。

7、负责做好街道机关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使用、管理等工作。

8、负责“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四性活动的组织实施,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9、负责建设学习型街道、学习型社区工作,提高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思想政治素质。

10、负责党工委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的制定,学习活动的组织。

11、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和监察工

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和及时查处违纪案件。

12、负责对街道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领导,支持、带领他们按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13、负责抓好统战、政协、科协工作。负责武装部工作。

14、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切实为他们提供政治、生活、物质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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