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律意识分析论文

2022-04-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然而法治国家的建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法治社会的形成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公民法律意识是影响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中国法治化构建的难点之一。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公民法律意识分析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民法律意识分析论文 篇1:

我国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分析

[摘要]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态度、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加以分析,将有助于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出发,有针地性地搞好普法教育活动。那么,如何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本文将以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的现状和成因分析为线索,阐述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对如何培养和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法律意识;依法治国;普法教育

2009年网络曝光的一起交通事故,曾引起社会上的轩然大波,对被网友戏称为“周逃逃”的当事人的新闻的点击率也突破以往。而这位被网友戏谑为“周逃逃”的当事人即是在《还珠格格》中尔康饰演者——周杰。

“周杰车祸门”事件,发生在2009年6月2日凌晨4:00,周杰驾驶无牌奔驰车与出租车相撞,出租车内3人受伤。在撞车事件发生后,周杰称为避免群众拍照,他在事故发生十几分钟之后离开了现场。在之后的调查中,其律师更称其在媒体报导之后主动承担责任,因此并不构成交通逃逸罪。而周杰在接受《今日说法》栏目组采访时亦表示:他并未意识到自己“逃逸”了。

姑且不讨论他说这话的目的,单从周杰的这句话中就可以看出:一些明星的法律意识也可见一斑。那么,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又如何呢?导致这一现状的原因又是什么呢?而又将如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呢?要想了解就须从公民法律意识的概念、意义等要素着手。

一、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态度、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以及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理解、解释、态度和情绪,对自己和他人权利、义务的认识,对人们行为的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等与法律意识相近。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作为“现代化的人”所必须具备的素养, 是推行法治理念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可靠支撑。因此, 必须正确认识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及现实意义,注重塑造和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司法、执法水平和公民自觉遵纪守法、参与法律监督的积极性,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正确适用法律的思想保证,是公民守法的心理基础。第一,法律意识在完善立法工作,促进有法可依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第二,法律意识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中的外在表现,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第三,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依法办事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律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各族人民群众共同利益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反映和要求。第四,从法律的监督角度来看,依法治国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需要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第五,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思想基础,公民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才能提高守法的自覺性,包括积极行使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正确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 法律意识是守法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条件,是守法品质的关键。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司法实践,使我们体会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其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强弱,将直接影响国家的法制建设。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只有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之“水”涨了,依法治国之“船”才能真正地高起来。现今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之“水”的现状又如何呢?

二、目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走过了一条艰难曲折的道路。长期以来不重视法律的倾向使我国的法治进程受到很大影响,进展缓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观念初步形成,但是由于基础薄弱,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与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且由于法律意识本身发展所具有的复杂性、多样性,加上教育不到位,公民法律知识欠缺,法律观念、权利意识淡漠,公民法律意识层次仍然不高。所以,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并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存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早已成为我国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在国家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中还占有相当的地位。受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在心灵深处还存在一种对诉讼的偏见和憎恶,在解决家庭、乡邻、朋友、部属之间的冲突时,人们更是不愿意诉诸法律,这种观念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格格不入的。

(二)法律意识大多处于法律心理和法律观念的阶段,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理论

我国公民中的绝大多数人,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往往是通过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亲身感受做到的。他们或者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或者通过参加旁听某一案件的审理来观察法律的作用,并以自己内心确认的道德观念来评价该案的处理是否公平,从而推及整个法律是否合乎公平正义。加上他们很少进行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律认识能力难免带有感情色彩,他们对法律的评价也难免带有片面性。此外,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法律事实由非法律专业人员操持,一些法律教育和司法实践往往偏离甚至背离法律,加上公民中文盲、半文盲的大量存在,使我国公民中绝大多数人的法律意识处于法律心理和法律观念的层次,处于片面的、不系统的初始状态。

(三)各类部门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宪法意识弱于普通法律意识;2.民商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重刑法、轻民商法是我国的历史传统,这种传统到今天仍有很大的影响;3.诉讼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

(四)崇尚西方社会的诉讼法律观念,但又难以摆脱传统法律意识的束缚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各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西方国家的技术、文化、思维方式等不断传入我国,特别是在传统法律文化不能应对现代化社会生活时,人们从西方社会中获取了经验。但几千年来,中国的老百姓都处在服从、隶属国家和各种“衙门”的地位,公民作为独立主体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无端侵害时,总是采用“和为贵,忍为高”的方式处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即使是诉诸法律了,关心的也是审判结果,忽视审判的法律意义。

综上所述,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不容乐观。那么,导致这一严峻形势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三、导致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严峻形势的原因

一个民族法律意识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历史演变和渐进的过程,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同样是由长期的历史原因和复杂的社会因素所形成的。

(一)文化传统的影响

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人们崇尚“皇权”、轻视“法制”;重视家长制和宗族制,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文化落后的地区,旧观念、旧意识的影响更为严重。

(二)市场经济发展滞后的影响

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看,市场经济仍不发达,特别是在农村,由于生产力不发达,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然经济占据着重要地位,而自由散漫,不愿接受严格的法纪约束正是小生产者的阶级本性,这种经济条件成为影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决定性因素。

(三)群众对旧法制的仇视心理带来的影响

千百年来,法律都是压迫和控制人民的工具,它给我们的遗产,是群众对法律的仇视和不信任的心理。工人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前,一切革命工作都在突破旧法律中进行的,夺取全国政权后,我们又彻底摧毁了旧法体系。这一切都造成了群众较强的仇视旧法的心理,进而可能造成轻视一切法律的心理,“这种心理继续到革命胜利以后,那就是很不好的现象了”,然而这种“很不好的现象”长期得以延续,而且难以很快改变,这就成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和提高的严重思想障碍。

在充分了解其概念、分析其成因之后,我们的工作重心还是应该放在如何改变这一现状上,找到培养和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方法、途径。

四、培养和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方法、途径

(一)端正指导思想

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指导思想,应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结合以德治国,以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为前提,以增强法律意识为核心,以提高法律能力为着眼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以民为本,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准则,激起公民把法律当作一种追求个体利益的资源,让他们坚信唯有通过法律才能更好地获取某种利益或保护即得的利益,让他们在实际的法律运作中感受到“还是信仰法律好”,感受到法律值得尊重和崇拜,甚至让他们把全身心都投入到这种法律实践中。

(二)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普法工作主要是对涉及公民工作、劳动、生活的新法律法规要及时宣传,对与公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深入宣传,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法律法规要反复宣传。要注意针对性,既要“授以鱼”,更要“授以渔”,着力于公民运用法律能力和水平的提高。通過各种渠道和各种形式将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传播于全社会。要经常不断地运用各种典型实例,有选择地借鉴国外有益的实例,向社会各个角落进行传播。提高全体公民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使每个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升华于这种法治氛围之中。

(三)重视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发达与否,与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是否繁荣有直接的关系。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而法律人才又是宣传、传播、深化法律意识的使者,法学研究则是培养健全的法律意识的重要条件。社会在不断发展,法律也需要发展,人们在运用法律来改造社会的过程中,仍有许多未知的领域。在法律实践中,一些新经验、新思想也需要及时总结、推广,这些都离不开法学研究。而研究的成果,又通过法学教育使一部分人先行接受,然后又通过这些受教育者用各种方式向社会传播、推广并付诸实践,从而推动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不断更新和提高。

(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

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内容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和互相促进的。在文化建设上要注重发展多种形式和多层教育,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正气,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在思想道德上,要用科学思想和理论武装全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道德建设要努力培养“四有公民”,并且要在全体公民中广泛进行“道德规范进万家”和遵纪守法宣传活动,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使群众懂得公民的权利、义务和与自己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促使他们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可以逐步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进而达到真正从根本上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的目的。

总之,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笔者认为只有将这些方法、途径付诸于实践,并非只是“纸上谈兵”,那么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并且进一步推进我国法制社会的进程。

[参考文献]

1.全国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读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2.宪法.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

3.王树安.轮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云南省临翔区人民法院刑一庭,2009.

4.王启富.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陈秀君(1971—),女,河北唐山人,唐山职业技术学院文法系,研究方向:民法学。

作者:陈秀君

公民法律意识分析论文 篇2:

论法治化进程中理性阶段的公民法律意识

[摘 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然而法治国家的建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法治社会的形成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公民法律意识是影响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中国法治化构建的难点之一。迄今为止,人们对理性阶段的公民法律意识尚未有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该阶段的公民法律意识是“理性公民法律意识”,指以伦理性价值为根基,以主体性意识为主要内容的对法和法律现象符合客观规律的认识,是法治的基本目标之一。

[关键词] 公民法律意识;理性阶段的公民法律意识;法治

[文献标识码] A

一、 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什么?古今中外的法哲学家、思想家莫衷一是。《牛津法律大辞典》是这样表述“法治”的:“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1]概括地讲法治问题包括三个层次,法律意义的法治,价值意义的法治,社会意义的法治[2]

笔者认为,法治不可定义,但无疑其含义不仅仅是法律规则、国家的命令,还应当包含法律的目的,法律的价值,这也是历史给我们的启示。1935年9月,在希特勒和其“司法部”、“内务部”各部官员的讨论中,德意志帝国国会通过了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由此血腥、残忍的种族歧视、种族灭绝被纳粹通过“合法”途径披上了法律的外衣,每一项“判决”都是与“法”有据,有“法”可依。可是每一部种族立法每一项判决又都是那样无视正义、人权、自由、民主、平等、理性等人类至高价值准则,都是践踏人类尊严的典型例证。

二、 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

价值意义的法治必定是法治概念不可缺少的一个层面。而对于价值的法治来说,公民法律意识有如下作用:

(一) 公民法律意识有助于法治价值的构建

价值元素有很多:真、善、美、公平、正义、秩序、效率、利益、自由等等,不同的社会制度将由人们确定不同的价值追求,而不同的价值追求又将确定不同的法律制度。在法治化进程中,由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意识,多元化的生产关系决定了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善与恶、道德与非道德、权利与权力、平等与等级……非理性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错误的、混乱的、麻木的认知与评价,将导致人们选择恶的、非正义的价值观。而理性阶段的法律意识作为一种理性的主观认知和评价,不仅仅是一种对制定法的正确认识,它还包括心理活动的全部基本功能,包括意志、情感、想象力,以及人的一切文化的和经济的心理技能,是一种具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积极状态,是人们追求善的法律的内心动因和巨大精神力量,从而指引人们确定法律应有的基本价值: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效率。而在这种良法的统治下才有法治。

(二) 公民法律意识是法制运行的驱动力

人们的行为是以自己的思想意识为指引的,是思想意识的外化和物化。公民的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支配它的法律意识的健全与发达程度。只有当公民树立起崇尚法律权威的意识时,才可能自觉地接受、服从法律的治理。“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权力就不能建立起来。”[3]

三、理性阶段的公民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功能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适用的评价、对各种法律行为的理解、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等等,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4]。它作为人们对法律及法律现象的认知,可以分为感性和理性阶段。然而迄今为止,人们对理性阶段公民法律意识概念的认识尚未统一,有人称之为“法观念”,认为“法观念是人们认识法现象的理性阶段,表现为法律思想、观点和理论,是人们对法现象由片面的表象的感觉和印象,经过大脑的加工而上升为全面的、深刻的、反映法现象内部联系的、科学的法律思想理论体系。”[5]也有人称之“法律理念”,是指“公民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基础上对法律产生的理性心理体验,是法律情感和法律认知的理性升华,是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追求为皈依的法律思想和信仰。”[6]还有人称之为“理性化的法律意识,是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阶段。”[7]

笔者基于法治社会构建的目标将此阶段的公民法律意识界定为“理性公民法律意识”,指以伦理性价值为根基,以主体性意识为主要内容的对法和法律现象符合客观规律的认识,是法治的基本目标之一。其内涵主要有如下四层含义:

(一)理性公民法律意识是正确的法律意识

根据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客观规律认识的不同,法律意识可分为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非正确的法律意识[8]。我们知道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态,公民法律意识是伴生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法律意识应当是法这一社会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和映像,“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9]。意识形态虽依附于客观现象但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例如在完全相同的物质生活条件下,因为人们思想文化背景的差异,认识角度和方法等方面的不同,人们的社会意识包括法律意识也是不同的:在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在相同的物质生活条件下,有法家的法律思想,也有儒家的法律思想;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于“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的争论;社会主义时期有“依法办事”的法律思想,也有“权大于法”的法律思想,这就会有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非正确的法律意识之分。而作为一种良好的治道方式——法治,其构建需要的公民法律意识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应该表现为:追求善法、良法、注重主体权利、实现独立人格、积极参与社会公平竞争、崇尚法律。这是一种灌注了法治理念的理性公民法律意识,也是正确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符合客观规律的认识。

(二)理性公民法律意识与法治紧密联系,它是法治社会建立所确立的目标之一

法治作为一种依照法律治理社会、管理国家的治道方式,是人类理性发展的结果,是人类理性的表现。人治、礼治从非理性的意义上讲并非一无是处,人治在管理和决策方式上,有时比法治更加快捷、方便。然而通过理性地筛选,人们摆脱了非理性的困扰,逐步认识到人治和礼治的“优点”并非“优点”,法治才是目前为止最为有效的治道方式。正如卓泽渊所说:“法治的提出,就是人类理性思维的结果。在法治与非法治之间的明智选择,本身就依赖并表明了人的理性。人类对于法的一切期待、努力都是可以理性化的。只要人类正确地运用自己所拥有的理性天赋和理性能力,人类就会在法治发展的历程中做出明智的判断、推理,正确确定法的目标,寻找到达成该目标的最佳途径。”[7]所以理性的公民法律意识是法治内在本质的体现和需求。同时,法治一旦付诸实践,便体现为法治秩序,由于社会系统即基本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价值观念的不同,作为秩序的法治也呈现不同的形态。但是可以在比较分析各国法治的基本状态时,从各国具体的法治化过程的特殊性中剥离和抽象出各国法治所共同的基本因素,作为比较法治建设的基础和依据,为评判不同国家法治状态提供一个比较公允客观的标准。理性公民法律意识即是法治精神构建的标准,是法治建设确立的奋斗目标之一,没有理性公民法律意识作为标准,法治的精神构建也就失去了合理、明确、具体的目标。

(三)理性公民法律意识以公平、正义等伦理性价值为根基

理性公民法律意识不仅仅是对法和法律现象的正确的认识,而且是以公平、正义、平等等伦理价值观和善的理念为基础的理性认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但是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它能能动地反作用于被它反映的客观现象,而且有时候这种作用是巨大的。混乱的、无目的的、无伦理价值观的法律意识将会创造出恶的、错误的、非正义的制定法。然而“法治是指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度良好的法律。”[10]法治的基础必须建立在良法之上,理性公民法律意识是对精神,对正义和善的本能意旨,它与追求正义的法和追求法的统一的最高目的形成内在的契合。

(四)理性公民法律意识以主体性意识为主要内容

主体性意识不仅是理性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特征,而且是其精髓所在。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说:“近代法意识最根本的基础性因素是主体性的意识。”[11]反观现实,我国政府在推进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并没有很好地看待和处理公民、社会与政府的关系,过分突出了政府的权力作用,从而导致公民对权力的崇拜与依附,使公民误以为建设法治国家完全是政府的任务和行为,与己无关,形成公民的法治对象性意识而非法治主体性意识。因此,要在法治化进程中构建公民理性法律意识就要首先构建公民法治主体性意识,它不仅是法治产生的前提性条件,而且是公民理性法律意识的主要内容。

具体说来,公民主体性意识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公民的自由追求意识。康德认为,一个人只有作为纯粹的意志存在物而不是作为一个自然的存在物,他才是自我决定的,才能“自己为自己立法”,才能在立法时不服从异己意志[12]。自由确立了人的主体性地位,极大地释放了社会主体的自由创造精神和能量,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整体性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没有自由就没有人的积极性的充分发挥,社会进步就失去了主体的内在精神动力。所以作为法治主体的公民应该具有自由追求的意识。(2)公民的自律意识。罗尔斯指出:“自律的行为是根据我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将会同意的、我们现在应当这样去理解的原则而做出的行为。”[13]而自律又是自由的保障,个人的自由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一个自由人只有充分意识到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才可能有理性的、自觉的自律。只有通过理性的自律,个人才能在追求自身的自由权利的时候,敢于承担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实现个人与社会的统一,使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自觉融于社会中,把社会作为实现个人自由的前提和条件。(3)公民的权利意识。权利意识是公民主体意识的具体化,是公民主体的权利在观念中的反映[14]。具体而言,公民权利观念应当包括:知晓权利体现着社会化了的人的自由性和主体地位,知晓自己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宗教信仰权利等及其他权利;在法定范围内主动追求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勇敢捍卫自己的权利,并对他人一切合法的权利给予同等的尊重,认同并履行自己依法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负有的义务。(4)公民的平等意识。平等是特权的天生对立物。社会主体只有自觉确立与其他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观念才能形成自主、自尊、自信、自爱的独立人格,塑造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完美的主体性;只有确立主体的现代平等精神,才能彻底消除主体的特权意识。(5)公民的自主参与意识。法治不仅是国家所关心并努力从事的事情,而且更是全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一项正义的事业。公民的自主参与意识反映了社会公众强烈的主人翁意识,表达了社会公众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正是在这种精神氛围中,人的主体性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与人的内在需求达到了最大限度的从内容到形式的一致,法律成为人性的一部分,法和人在本质上达到了某种契合与同一。正如托克维尔所说:“在民主共和国,已经不是一部分人民去从事改善社会的状况,而是全体人民都以关切的心情承担起这项任务”[15]

总之,法治建设是一项浩大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像中国这样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人们缺乏法治的体验和运用法律的素养,法治的内涵绝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结构的建立,更重要的是艰巨的观念上的转变,是理性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这是实现法治理想的奠基工程,也是法治理想实现所面临困境之一。

[参考文献]

[1] 戴维·M·沃克.牛津大法律辞典[M].李双元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90.

[2] 吴玉章.法治的层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32.

[3] 哈 特.法律的概念[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96.

[4] 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40.

[5] 李步云.法理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352.

[6] 唐永春,车承军.公民法律意识与法治——公民法律意识的法治功能及其塑造[J].求是学刊,1999,(3):63-65.

[7] 卓泽渊.意识的理性化[EB/OL].http://www.juristical.com /books/guojia/20.htm,2004-08-19.

[8] 蒋晓伟.法律意识的价值分类及其作用[EB/OL].http://www.legalinfo.gov.cn/zt,2005-12-01.

[9] 马克思,思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

[10]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99.

[11] 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M].申政武,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53.

[12] 康 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86.

[13] 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03.

[14] 姜 涌.公民的主体意识[J].山东大学学报,2003,(3):94-94.

[15]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277.

On 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at Rational Stage in the Process of Administrating Countries by Law

CAI Dan

(Politics and Law College,Jingchu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College,Jingmen 448000,China)

Key words: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at rational stage;the rule of law

作者:蔡 丹

公民法律意识分析论文 篇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离不开改革开放的政策影响,同样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得到完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其市场经济对于法治中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由于中国人口众多,而且教育层次也不相同,所以公民的法律意识参差不齐,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想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不断提升公民法律意识。本文主要就是讨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公民法律意识的建设问题,找出有效策略,希望辅助市场经济建设,并有效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一、前言

一般而言,公民法制意识越强,其市场经济发展也就越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民的法律意识影响因素很多,但是为了更好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要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建立一个充分法制的市场环境,这样才能更好的吸引市场开拓者和服务者,也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市场投资者的信心,更愿意投入市场经济建设中来,不断促进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从计划经济过渡而来的经济体制,是真正不过度依赖于国家政策调控的经济形式,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完全基于市场竞争而不断成熟、饱和的市场经济必须要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公民的法律意识就成为有效促进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条件。如果公民法律意识淡泊,很可能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影响甚至阻挠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在市场中出现不公平竞争,恶意竞争,破坏市场竞争机制,导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出现问题,从而影响整个经济环境和发展,从这一层面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离不开公民法律意识的建设。

其次,市场经济建设本身运行的机制和规律就是要求公民具有相匹配的法律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契约性经济,所以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护,其作为一种开放性经济,要是在没有法律约束的大环境下,是无法正常运转的,这时候如果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泊,很可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会成为藏污纳垢的主要地方,而且也會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单方面或者多方面破坏市场经济的契约性,让原本开发的经济形态岌岌可危,政治因素加上社会因素最终会摧垮整个市场经济。

最后,随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导致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尚未受到来自国际上的全面认可,在这一背景下,要是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这不仅对整个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同时还能让世界更好地认识中国,认可中国市场经济的合法性、正规性,让更多的经济交流能够在中国市场经济下平等对话,实现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共赢。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公民法律意识

首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公民的法律意识首先就是尊崇法律,要确保法律的权威性。一个国家颁布的法律应该是全国适用,并且针对的人群也是全体国民,不存在特殊群体。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民法律意识首先就是要有这种对法律的敬畏和尊崇。只有法律意识既能尊崇法律条文,那么才能促进公民能够建立起一定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确保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其次,法律应该人人平等,那么权力本位思想要去除。由于中国是从几千年封建社会转变而来的民主主义社会,所以在许多人身上还残留了一些封建主义思想和意识,这些意识和思想会严重干扰法律意识的产生和发展。例如对法律的无视,为了获得自身利益,不惜牺牲大部分群众的利益;又比如说公民对国家的义务与国家对公民的责任不匹配,许多时候当权者都会要求群众对国家赋予责任,但是却一味用权力来压制群众,这种对法律的践踏就是权力的过度使用。所以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意识要包括对权力本位思想的根治。

最后,民主的法律意识也是市场经济背景下所不能缺少的部分。只有具备比较民主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在民主的思想下,人们的契约精神才显得更加牢固,而不受制于某些思想的绑架,也只有在牢固的契约精神约束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不断得到突破,并成为能够容纳更多人的经济体制,也才能真正融入全球化经济发展中。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公民法律意识培养策略

既然了解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和内容,那么为了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提升中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地位,帮助中国市场经济融入国际舞台,展开更全面的国际化合作和竞争,只有不断提升公民法律意识,帮助公民不断提升契约精神。

(一)完善现阶段我国法律制度

首先要对现阶段的法律制度做好完善,要全面粉碎官本位思想,封建的官僚主义思想,让老百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思想能够真正得到贯彻和落实。法律以人为本是基础,那么对市场经济的建设,只有建立在人的基础上才能基于公平、公正、民主地开展经济活动,也才能真正建立合作多方的契约精神,从而完善市场经济建设,并有效推动整个市场经济的平等与自由。

(二)做好法律制度的宣传推广工作

其次对于法律的宣传和推广是市场经济建设中,有效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对于现阶段的中国人民而言,法律的普及还是非常重要的问题。由于中国幅员辽阔,所以法律的普及效果也尚未达到全民皆知的程度。但是为了让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快速和稳步推进,所以要针对市场经济的法律知识进行推广和宣传,帮助群众掌握破坏市场经济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哪些约束。以此来对公民进行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教育和宣传,让公民自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提高公民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和掌握。

(三)全面依法反腐

紧接着,坚决用法律制止腐败,让市场经济中的腐败行为无所遁形。针对现阶段法律意识淡泊,而且本身对市场经济的理解和把握不透彻,所以总觉得市场经济依旧可以不遵守法律约束,腐败依旧可以只手遮天。恰恰相反,为了更好对市场经济起到发展的效果,提升公民法律意识,那么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正面制止腐败,将腐败消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提高公民对腐败的关注,以及把握公民的法律意识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影响。

(四)加强公民法律教育的普及

法制教育直接影响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教育强则公民法律意识强,法律教育弱则公民法律意识若弱。一方面,要提升法学专业群众的法律专业素质。《意见》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扩大了法律职业资格的适用范围,将过去不需要通过法律资格考试的与法律有关的职业纳入法律资格考试的范围,有利于提高政府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整体法律水平,提高法律职业群体的专业品质,最终有利于国家依法治国的大局。另一方面,提高普通群众的法律教育。通过公民自身在法律方面的自我约束也能起到推动市场经济建设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强法学教育的技能培训,重视实践教学与实训教学所以公民要时刻“扪心自问”,不断在法律意识方面有所认识和提升,让自己的契约精神能够得到提升,并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五、结束语

通过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民法律意识的研究,充分了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民法律意识价值,并分析法律意识培养的内容,最终通过有效的策略来指导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帮助公民提升法律意识,并不断辅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最终促进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满足国际化市场经济的需求,更好地进行改革开放和国际贸易。(作者单位为中共漯河市委党校)

作者: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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