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

2023-05-2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

公安武警消防总队考试说明

考试说明

(一)心理素质测试。统一使用《公安民警职业心理能力测试》软件,对接收对象的性格、价值观、意志品质和气质等方面进行检测。按照公安部政治部规定,心理素质测试不合格者,直接淘汰。

(二)面试。主要了解接收对象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意识、自我情绪控制能力、入伍动机、行为举止和形象气质等。

(三)体能测试。主要测试接收对象的体质体魄和身体协调能力,作为能否适应部队工作需要的依据。最低达标成绩为60分合格线,体能测试3个项目中2项不合格者直接淘汰。

男生测试项目:

1、1500米跑:8分30秒为最低达标成绩(60分),每15秒设为一个档次,分数相应调整5分,6分30秒(含)以内为满分100分;

2、立定跳远:1.8米为最低达标成绩(60分),每增加1厘米得1分,2.2米(含)以上为满分;

3、俯卧撑:每分钟20个为最低达标成绩(60分),每增加一个得2分,40个(含)以上为满分。

女生测试项目:

1、800米跑:6分为最低达标成绩达标(60分),每10秒设为一个档次,分数相应调整5分,4分40秒(含)以内为满分100分;

2、立定跳远:1.6米为最低达标成绩(60分),每增加0.5厘米得1分;2.0米(含)以上为满分;

3、仰卧起坐:每分钟20个为最低达标成绩(60分),每增加一个得2分,40个(含)以上为满分。

(四)知识能力测试。由公安部政治部统一组织,设广东消防考点,考试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主要内容: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科技知识、公文写作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

(五)体检。接收对象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2篇: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文 件 福建省教育厅 闽公消〔2010〕57号

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消防支队、设区市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研究校园及周边安全工作长效机制专题会议精神,全力做好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工作,根据省领导要求,省消防总队、教育厅决定从6月10日至8月31日,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对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火灾隐患检查、整治,进一步排查和整改中小学幼儿园存在的火灾隐患,全力推动全省中小学幼儿园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努力提升广大师生自防自救能力,确保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

二、整治范围

全省所有的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建筑。排查范围以教育部门前期排查的数据为准。检查整治内容:

(一)幼儿园消防安全状况检查评估

对照《幼儿园基本消防安全条件》(见附件),对幼儿园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二)中小学校校舍建筑消防设施

1、校舍建筑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食堂操作间、可燃气体液体储存间、锅炉房、配电室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是否与其他部位按规定进行分隔。

2、校舍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的数量、宽度和设置方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门的开启方向是否正确。

3、校舍建筑是否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所有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是否落实定期检测制度。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6月10日至6月20日)。各地根据要求立即成立由教育、消防等部门组成的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建立联合检查、执法工作机制,迅速动员部署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二)排查摸底(6月21日至7月20日)。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教育部门提供中小学幼儿园名册,消防、教育等部门 -2- 依据名册逐校联合开展检查,并登记造册,健全台帐。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由消防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确定合理整改期限,教育部门负责督促隐患单位整改落实。

(三)集中治理(7月21日至8月31日)。对于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教育部门要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汇总上报。对短期内难以落实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教育部门要督促中小学幼儿园采取临时调整校舍、减少集中人员、分流办学和加强现场看护等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通过集中治理,使全省中小学幼儿园都按技术规范要求配齐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无证民办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照省教育厅、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无证民办幼儿园限期整改和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闽教综〔2010〕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稳定。各级消防、教育部门要从讲政治高度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提高对专项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全面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工作。要周密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治工作职责,强化各项工作措施,将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每个单位、落实到每一格部门,扎实推进工作落实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确保排查整治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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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协作,形成部门执法合力。各地消防、教育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定期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专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合力狠抓工作落实。各级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将中小学幼儿园校舍的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关键性问题列为监督检查重点;要增强服务意识,选派技术骨干,主动上门服务,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制定整改方案;检查整治要注重工作方式,多请示、多汇报,慎用罚款、查封、强制执行等执法手段。对存在火灾隐患,但积极予以整改的单位,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支持单位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法履行主管单位职责,充分利用行政职能,协调整改资金,落实整改责任,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无证办园的现象,要统筹协调,综合考虑消防、卫生的意见和社会需求,疏堵结合,妥善解决无证幼儿园的问题。

(三)建章立制,完善校园安全长效机制。各地要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研究巩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的治本措施和长效机制。提请当地政府将中小学幼儿园消防教育工作纳入“防火墙”工程的重要内容,落实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着力推动辖区内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员工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建设,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师安全教育体系和课堂教育,针对不同对象、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推动中小学幼儿园制定落实消防 -4- 安全管理“四个一”制度:即结合实际,建立白天以教学区域、夜间以学生宿舍为重点防范区域,以用火用电管理、消防设施维护、安全疏散条件为主要检查内容的一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成立一支校园巡查队伍;制订一份科学实用的应急灭火救援和疏散预案;每年组织一次师生逃生演练,全面加强校园消防安全管理。

各地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有关情况由设区市消防支队和教育局汇总后分别于9月10日前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和省教育厅。省公安消防总队和省教育厅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的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幼儿园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年六月十日

-5- 附件:

幼儿园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一、幼儿园应设在建筑的首层至三层,不应设在工业厂房、仓储等非民用建筑内;当有困难必须设在居民住宅内时,应设置在建筑首层,且有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隔措施,并设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二、幼儿园必须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数量、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房间应设两个疏散门;出口门应为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三、幼儿园的厨房应单独设置,厨房与其他部位应采用砖墙分隔到顶,厨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四、场所内各部位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

五、按国家规范要求安装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六、电源线路、插座及灯具的安装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儿童休息、活动场所严禁点蚊香,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加热器具等电器设备。

七、场所内人员密度每床不得小于2.7平方米。

八、场所内房间窗户不得安装影响抢险救援的防盗网。

九、儿童休息时应有专人看管,各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十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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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河北]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2011校园招聘

发布时间:-12-17

工作地点:全国

河北经贸大学

职位类型:全职

省公安消防总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简章部队简介公安消防部队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的组成部分,是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同火灾作斗争的一支实行军事化管理的部队,承担着消防监督、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的任务,执行解放军的三大条令和兵役制度,隶属武警序列。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是一支具有光荣传统、英雄辈出的部队。多年来,全省消防部队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部队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涌现出了“全国十大优秀人民警察”李新宝、“中国杰出青年卫士”刘国等消防英模和先进典型,为维护河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的高度评价,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接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到部队工作,是总队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干部生长和人才培养的主要来源。总队为优秀地方大学生干部成长进步提供了广阔空间和舞台。随着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的深入发展,随着科技强警、素质兴警战略的扎实推进,随着河北经济的蓬勃发展,我们迫切地希望新时期的优秀地方大学生来消防部队工作,不断推动河北消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真诚地邀请您加入到消防队伍中来,诚挚地欢迎每一位有志青年来这里建功立业!接收岗位数量及专业单位数量专业唐山市消防支队法学:法学(刑法、刑诉方向)、思想政治教育;文学:汉语言文学、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理学:心理学、应用心理学、应用化学;工学:消防工程、建筑学、土木工程、给排水工程、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化学工程与工艺、电气工程及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医学:临床医学;管理学: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邯郸市消防支队张家口市消防支队保定市消防支队承德市消防支队沧州市消防支队邢台市消防支队衡水市消防支队说明以上招收对象均为男生接收条件和要求

1、文化学历: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2011应届毕业生。以进入国家211工程高校,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校毕业生

为主。主要招收对象为:必须是2011年7月份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二批以上本科生和三年制本硕连读硕士研究生。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接收范围:①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职业大学、职业技术院校、民办大学、独立院校、公办民助(与其他单位合办、中外合办)院校、远程(网络)教育院校、**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不接收;②学习形式为走读、委培、自费、自学、自考、定向生、专升本、专接本、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以及非国家计划培养的研究生,不接收;③结业生、肄业生、预科生、往届生、未获得毕业证或学位证的毕业生,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补考课程累计4门(含)以上或1门(含)以上补考不及格、被作留级处理或休学超过半年和受过处分的毕业生,不接收。④本科阶段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硕士研究生,不接收。

2、政治条件: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于祖国,志愿献身公安消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

3、身体素质: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规定,身高170厘米以上,每只眼裸视力不低于

4、年龄条件: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的8月31日,本科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4周岁,即1987年9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硕士研究生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即1982年9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

5、招收岗位:部队管理指挥和消防监督执法岗位。 享受待遇标准

1、根据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接收报到后将实行为期1年的入警集训和见习期,见习期享受见习干部待遇。

2、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本科生任命为副连职警官,中尉警衔;硕士研究生任命为正连职警官,上尉警衔。入伍、任职及授衔时间均从毕业当年6月30日起算。

3、在住房、医疗、福利等方面均享受现役军人待遇,家属享受军属待遇。联 系 人:黑继坤联系电话:0311891812

25、89181226联系地址: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河北省石家庄市东开发区珠江大道239号)邮编:050035接收方式和程序有意者请登录“河北消防网”的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报名系统,并按要求完成网上报名和个人材料投寄工作。报名必须如实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报考公安消防部队诚信保证书》,高考或研究生入学时的成绩检录单(即录取成绩底单)复印件,上述两表均需填写院校意见并加盖公章,按时寄至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政治部。收到报名资料后,总队政治部根据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者网上自动提示报名成功。未收到报名材料或报名信息、材料不齐者不予确认报名。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按照接收工作程序要求,我总队还要对报名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毕业生将被通知参加知识能力测试、体能素质测试、心理素质测试、体检和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我总队将对报考对象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家庭成员的主要情况进行考察、政审。被确定为拟接收对象者,将与其签定接收协议书,档案统一报公安部进行审查。档案审查合格的接收对象,需参加公安部统一组织的入警培训,复试、复查、培训不合格的将予以淘汰。@7edu论坛跃龙门@7edu.net#莫道全所知,莫信全所闻。(Say not all that you know,

believe not all that you hear.)

第4篇:新疆公安消防总队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侧记

全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连续三年实现“零”亡人火灾事故,3453家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2351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主要功能完好率、检测率、维保协议签订率均超过9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率超过97%。

这些成绩的取得,既是新疆消防官兵及社会各界公共努力的丰硕成果,也是新疆公安消防总队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战略需求和适应全区消防工作现实斗争实际需要,强力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工作的具体体现。

──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三化”建设,抓住了重特大火灾防控的根本性问题,创建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新体系。

历年来发生的多起重特大火灾事故表明,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是有效扑救初起火灾,保障消防队员实施内攻的重要环节,也是提升单位火灾防控水平、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保证。为牢牢扭住建筑消防设施这一消防监督管理的“牛鼻子”,近年来,新疆公安消防总队立足于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建设,深入推进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三化”建设工作。总队在试点培育、典型引路、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以“制定‘一份预案’(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完善‘两个规程’(消防控制室应急操作规程、配电室应急操作规程)、明确‘三级管理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职责,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岗位员工职责)、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四班三运转’机制、规范消防安全职责‘五项标准’、建立防火巡查检查等‘十项制度’”为主干的标准化管理体系;运用“可视化”管理方式统一了提示、识别、警示“三大类七十五种”室内外消防设施标识的内容、式样和设置要求,以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流程图等消防控制室“十上墙”内容;实施“常态化”管理模式明确了消防设施检查巡查、维护检测等工作的程序和内容,规范了18类文本、表格。同时,结合防火工作现实斗争组织研发应用了“火盾消防安全管理系统”、防火卷帘低温释放装置、消防水池和高位水箱低水位报警装置等三项消防新技术。

为全面深入地推进“三化”建设工作,总队先后出台了《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检查验收细则》等8部规范性文件,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编制了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七类场所的管理手册;对全区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督促社会单位与检测、维护公司签订协议,定期开展设施检测、维保,形成了消防部门、社会单位、中介组织“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保障了各项工作措施的有效落实。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后,总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工作的意见》,并依据国家规范设定了建筑消防设施4类瘫痪、13类故障、40类缺陷的综合考评指标体系,从严考评落实,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三化”建设并形成了良性长效机制。

经过全区消防官兵及社会单位的不懈努力和勤奋工作,全区2602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除241家关停倒闭、10家设备改造施工未达标外,其余2351家全部达到建设标准,建筑消防设施主要功能完好率、检测率、维保协议签订率均超过95%,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率超过97%,单位消防设施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室内外消防标识规范醒目,消防安全“十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各类消防安全记录、档案统一规范,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新体系基本建立。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长效工作机制,确保了“四个能力”建设成果不反弹,形成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新机制

从统计数据看,全区乃至全国重特大火灾绝大多数都发生在社会单位。也就是说,抓住

了社会单位,就抓住了重特大火灾防控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而提高单位火灾防控能力,就是提高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四个能力”,并形成科学工作机制,长期有效地推广实施。

全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开展以来,新疆公安消防总队始终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作为“防火墙”工程的核心内容,反复抓落实。总队在全区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面达标的基础上,抽调全区优势警力,分片、分期对15个中心城市和109个县市区的3453家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进行了二次攻坚,从抽验的单位来看100%达到攻坚标准。

为切实使“四个能力”建设长期有效地在全区社会单位推广实施,杜绝火灾隐患特别是严重火灾隐患的反弹,总队在乌鲁木齐市开展了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长效机制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从政府领导、行业监管、中介服务、评定公示、考核奖惩等层面,全面推行“四个能力”建设四项长效工作机制。政府主导机制:将包含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的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体系,并逐级细化、分解到各级政府部门,推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有效落实。行政约束机制:将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相关内容作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前置条件和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或资质年审的重要内容,从源头上控制先天性火灾隐患滋生。等级评定机制:由消防设施维保、安保公司每月对重点单位开展一次维保服务和检查评定,由乡镇、街道办组织警务区民警、安全专干、消防协勤员每季度对重点单位进行一次评比检查,由消防部门每半年对重点单位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通报评定结果。考评奖惩机制:依托每年开展的政府综合目标管理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对各地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暨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落实奖惩措施。

截止目前,全区已有2161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完成了等级评定、挂牌公示,8月底前,全区7897家重点单位将全部完成“四个能力”建设等级评定、挂牌公示工作。长效工作机制的健全落实,使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的部署、开展、检查、考核等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提高了各项工作措施的持续性和执行力,有效避免了隐患排查治理陷入了“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怪圈,初步形成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新机制。

──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职业化管理,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供了专业人才保障,建立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组织新模式

管理的核心因素是人,消防安全管理也不例外,单位必须有消防工作“明白人”,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才能得到落实,各类消防设施才能得到及时维护保养、保证完好有效。而消防控制室作为建筑物自动消防设施的管控中心,其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具有过硬的业务技能,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一直以来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流动性大,业务水平低,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不到位,管理缺乏长效机制等问题,新疆公安消防总队结合消防工作现实斗争需要,积极探索、培育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组织新模式,开创性的提出了“保消合一”的工作机制,将社会单位保安人员纳入消防职业化管理范围,在全区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推行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职业化管理。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注重长效”的原则,总队通过调研论证、召开现场等有力措施,从制度体系、人才来源、教育培训等方面初步确立了消防安保队伍“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服装、统一派遣、统一管理”的“五统一”规范管理体系,出台了行业规范,健全了自律机制,为在全区推行树立了样板。新疆消防协会成立自治区消防安保总公司,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工作目标和考评办法,大力推动全区15个州(市、地)建立覆

盖社会单位的消防专业人才培养机构,为单位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提供专业人才保障。截至目前,全区1223家设有控制室的社会单位均实行了安保人员职业化管理,基本实现了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职业化、管理正规化、服务专业化;各州(市、地)均成立了覆盖全区社会单位的消防安保公司,初步实现了消防技术服务组织规范化、专业化、集团化的良性发展。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等安保人员的职业化管理,不仅为社会单位培养、输送了一支职责明确、业务过硬的“明白人”队伍,满足了社会单位的用人需求,优化了单位消防安全人力资源,实现了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机结合,更重要的是探索出了一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组织培育、发展的新路子,受到了广大社会单位的普遍欢迎,有力推进了社会化消防工作的建设发展。

──“信息化主导、一站式服务、科技化支撑”的工作模式,方便了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构建了公安消防部门为民服务新平台

“举全国之力,把新疆这块伟大祖国的宝地建设得更加美好。”这是中央的要求、全国人民的心愿,更是新疆各族群众的期盼。

2010年3月、5月,中央相继召开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新疆工作座谈会,全面部署开展新一轮对口支援新疆工作。据了解,2010年到2020年,中央财政支持资金总量、国企以及援疆建设资金将分别达到21169亿元、4360亿元和600亿元,将全面推动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新疆公安消防总队紧紧抓住这一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的历史机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全力构建消防便民利民新平台,主动对接服务,努力为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规范、文明”的消防执法服务。

建立网上消防执法服务平台,提升消防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总队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媒介公布消防法律法规,消业务办事程序和示范文本、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发布火灾事故、重点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不合格消防产品及生产销售企业等信息,保障了社会公众的执法参与权、知情权和救济权;在全区消防支队、大队、派出所三级全面推广应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的同时,研发应用了《消防监督执法岗位网上练兵系统》、《消防监督业务数据直报系统》、《消防产品检验信息管理系统》、《监督检验不合格消防产品跟踪查处管理系统》等业务信息系统,有效提高了消防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能。

开辟消防行政许可绿色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的消防执法服务。5月17日至19日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召开后,总队党委不等不靠,审时度势,抢抓机遇,于5月25日召开了“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战略需求、努力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新闻发布会,成立了援疆建设工程项目消防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消防工作六项承诺》,开辟了援疆工程和国家、省级重点工程消防行政许可“绿色通道”,全面推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工作模式,落实“优先受理、优先服务、优先办结”工作制度,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等30余家国家级新闻网站第一时间刊发了六项服务承诺的信息。截至目前,全区共审核、验收大型援疆工程和国家、省级重点工程110个,100%做到了提前介入、主动对接、全程服务,受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兄弟省市援疆指挥部的高度肯定。

加强火灾科学实验室建设,提高消防监督管理科技化水平。消防产品是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的公共安全类产品,其质量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修订后的《消防法》等消防法规也对建筑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作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但由于新疆地处边陲,加之原自治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能力弱,大部分消防产品须送内地检验,送检距离远、费用高、时间长,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消防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负担,制约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为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消防监管科技化水平,总队在原自治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基础上,先后投入4000余万元新建了火灾科学实验室,购置了200余台(套)验仪器设备,取得了资质认定

计量认证证书和授权证书、火灾原因鉴定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证书,全面开展建筑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火灾原因物证鉴定等工作。据统计,2010年以来,实验室共检验见证取样样品27396个批次、监督检验样品3023个批次、火灾物证36个,消除了一大批消防产品类火灾隐患,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为社会单位节省检验费用300余万元,得到了社会单位的广泛认可。

──常态化、本土化、网络化的宣传教育,增强了宣传工作的渗透力、吸引力和社会影响力,拓展了社会消防宣传教育新渠道

常言道:消防工作,宣传系于一般。新疆公安消防总队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中始终坚持“预防火灾、宣传先行”的理念,结合实际,积极推行常态化、本土化、网络化的消防宣传教育,增强了宣传工作的渗透力、吸引力和社会影响力,拓展了社会消防宣传教育新渠道。

抓好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总队提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将消防宣传纳入了党委宣传部宣传工作例会重要内容,在每季度党委、政府宣传工作重点提示中明确了阶段消防宣传重点;联合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下发了《关于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各级党校培训内容的通知》,明确了培训的内容、形式和要求,有效实现了党政领导干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常态化”。同时,提请自治区安委会出台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三提示”规定》,联合自治区教育厅部署实施“家庭消防安全计划”,与新疆人民广播电台、新疆电视台、《新疆经济报》、新疆天山网等自治区主流媒体建立了长效合作机制,持续不断地向各族群众普及消防常识,扩大宣传社会效应。

突出消防宣传“本土化”。 新疆是多民族聚集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区总人口60%以上。针对这一特点,总队在编印维、哈、蒙等多种民族语言文字消防宣传资料,组织少数民族干部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的同时,充分利用民族文化习俗资源优势,加强“本土化”的宣传教育工作。针对全区少数民族村镇几乎都有清真寺的特点,将清真寺作为消防宣传教育重要阵地,对阿訇进行消防知识专门培训,聘请其为“消防宣传大使”,向广大信众宣传消防常识,发放宣传资料;针对少数民族每周星期五赶“巴扎”的习俗,跟进开展“消防知识进巴扎”活动,大力普及消防知识;针对近年来全区强化基层维稳工作的实际,提请综治维稳部门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基层农村、社区维稳宣传工作范畴,向广大群众宣讲防、灭火常识。同时,各地积极打造民族消防宣传品牌,培养了“夕阳红”文艺消防宣传队、腰鼓消防宣传队等民间宣传组织,把消防知识编成民歌在哈萨克族牧民“阿肯弹唱会”中传唱,深受各族群众喜爱,有效提高了广大民族聚居区的火灾防控能力。

推行消防宣传“网络化”。为切实发挥网络这一媒介的广泛性、实时性和较强的渗透力和社会影响力,总队在新疆天山网开辟了“网上消防学校”,将消防知识制作成动漫课件、公益广告、漫画,集中发布在网上,供网民随时点播、下载学习;各级消防监督人员积极建立了由列管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QQ群,向单位开展提示性、警示性宣传,受理答疑单位消防安全问题。

──《自治区消防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行之有效的创新措施上升为地方性行政法规,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工作提供了新保障

要使各项行之有效的社会消防安全新举措、新办法作为职责和义务,在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单位得到普遍、强制的严格落实,就必须使其上升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层面,增强其执行力和约束力。

新疆公安消防总队在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将法制建设作为根本性、基础性的工程,狠抓落实,求突破、求创新。总队在协调质监部门出台《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等地方标准的同时,立足新形势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新疆地域实际,将近年来全区消防工作

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制度,纳入《自治区消防条例》修订重要内容,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工作提供新的法制支撑和保障。

设立了消防监督检查“检查令”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者。为充分体现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杜绝消防执法乱作为、随意执法等现象,《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除了要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外,还需出示检查令,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突出了多产权和高层建筑的监督管理。多产权和高层建筑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难点和重点。为有效解决消防责任制不落实、设施配置维护不到位、隐患整改资金无保障等制约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瓶颈问题,《条例》规定,多产权单位的各方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约定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和维护费用的承担方法。为增强高层建筑火灾防控能力,《条例》规定,高层建筑应实行严格和科学的消防安全管理,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和自救器材。

加大了建筑消防设施的标识管理。醒目规范的消防安全标识能够有效提升消防安全管理的可视力、现场力和持续力,不仅警示、教育效果明显,同时在单位内部检查巡查、引导人员疏散和辅助消防员实施内攻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不可或缺的环节。为此,《条例》对消防设施提出了标识化管理要求,即在消防设施上设置提示类、识别类、警示类的标识,以告知公众消防设施的类别特性、操作方法和管理要求等。

拓展了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责任。一直以来,由于缺少法律支撑,较大规模个体经营场所的消防监督理处于失控漏管边缘,一些个体经营场所甚至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规模,但履行的仅是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责任。对此,《条例》规定,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承担单位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填补了较大规模个体经营场所在消防立法中的空白。

规定了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随着新疆经济的快速发展,来疆务工、经商人员激增,带来了房屋“出租热”现象。但由于大部分出租房耐火等级低,加之出租人、承租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出租房屋火灾频频发生,并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火灾形势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条例》紧跟新疆社会经济发展现实,首次对出租房的消防安全作了规定,即,用于出租的房屋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租人、出租人必须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加强了农村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广大农村地区长期以来普遍存在消防力量空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空白等突出问题。据统计,近年来,全区农村火灾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占总数的60%以上,上升幅度远远大于城市,许多农民因火灾“致贫、返贫”,特别是“小火亡人”现象突出,影响了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为切实加强全区农村消防工作,《条例》在农村消防力量建设方面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在农村消防规划方面规定,乡(镇)、村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确保主要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设置消防加水点,保证火灾扑救需要。

明确了消防产品信息咨询服务机构。消防产品不同于一般产品,其合格性的判定具有较强的知识性和专业性,使用者常因缺乏相关信息和常识,而购买到不合格的产品。针对此类问题,《条例》规定,新疆消防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同时,应当向社会提供消防产品信息和咨询服务。这一举措为广大社会单位和群众了解消防产品信息、咨询产品质量疑问提供了新的机构和途径。

推进消防工作社会管理创新,是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统一部署的迫切要求,是大力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一项长期性的基础工作。新疆公安消防总队将继续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科学发展,弘扬创新精神,不断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水平,为新疆跨越式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

第5篇: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授予西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拉萨支队布达

【发布单位】文化部、国家文物局 【发布文号】文物发[2007]43号 【发布日期】2007-11-30 【生效日期】2007-11-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授予西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拉萨支队布达拉宫大队“文物保护特别

奖”的决定

(文物发[200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

西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拉萨支队布达拉宫大队共有官兵30名,担负着布达拉宫、大昭寺、罗布林卡的安全保卫任务。23年来,布达拉宫消防大队官兵始终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始终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牢记消防战士的使命,他们不求鲜花与勋章、不计荣辱与得失、不怕流血与流汗,扎根高原,艰苦奋斗,创造了被保护单位23年未发生一起火灾、始终安全稳定的显著功绩,忠实地履行消防战士的神圣职责,在保护文化遗产消防安全、推进平安寺庙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用实际行动诠释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丰富内涵。

为表彰西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拉萨支队布达拉宫大队恪尽职守、无私奉献的先进事迹,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决定授予西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拉萨支队布达拉宫大队“文物保护特别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国 家 文 物 局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6篇:吉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公安消防监督工作,发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职能作用,依法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贯彻“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所长、民警分级监督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是指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居民社区、个体工商户、居(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主管公安机关指定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公安派出所具体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公安、边防、森林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职权、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消防工作指示要求,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消防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二)对所监督范围内的单位组织开展消防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其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申请公共娱乐场所使用、开业或举办活动进行检查,办理有关手续并备案;

(四)协助、指导民办、义务消防队的训练,组织维护火场秩序、扑救火灾;

(五)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调查处理一般火灾事故,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确定火灾责任,上报火灾统计数据。

(七)对发生在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重、特大火灾或疑难火灾,在及时出现场扑救火灾、维持秩序、抢救伤员、就地调查的同时,应迅速向主管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报告。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的内容是: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三)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四)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防火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八)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汇总情况;

(九)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配备及有效使用情况。

(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定期组织演练情况。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询问单位防火工作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等;

(二)查阅有关消防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三)查看消防设施、设备的外观、运行情况;

(四)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

(五)检查灭火、疏散预案等项操作情况。

第三章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之一的,民警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公共场所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

(七)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

(八)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九)其他应当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二)违反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三)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四)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等防火分隔设施缺少、损坏的;

(五)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六)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七)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不足或者损坏的;

(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者防烟排烟设施等自动消防系统发生故障、缺损,

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十)消防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检查不落实的;

(十一)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十二)电工、焊接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

(十三)单位职工缺乏消防安全基础知识,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的;

(十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

(十五)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

第十二条对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民警应当填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检查后4日内发出,同时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核后,填写《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检查后3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时间届满时,应当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行政执法中,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举办决定的,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的行政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者《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中要坚持“一事一发”的原则,即每发现一项火灾隐患和消防问题单独填发一份通知书,单独限定整改期限。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单位中的营业性场所开业时,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内应当下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对管辖单位发生的一般火灾,应根据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

对火灾原因难以确定的,应及时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确定。对已查明原因的火灾,公安派出所应当给火灾单位或者当事人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并在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到当事人。

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发生的重、特火灾事故,由上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每月2日前,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前一个月的《火灾报告表》报送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告知当事人,对所作出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监督基本情况、消防法律文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等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在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职责时,依法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和《复查意见书》等相关消防法律文书,以公安派出所名义作出,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公安消防机构授权管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重点单位防火档案,并提请本级公安机关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对按照《消防监督管辖规定》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检查一次。对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样性监督检查。对非重点单位可随机检查。

第四章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可以决定警告和对个人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处罚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作出,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

对个人5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上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消防产品和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派出所报送消防机构审核同意,以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派出所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等级评定派出所和评先创优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不达标的,按照派出所考评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扣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检查和办理有关手续时,故意刁难、拖延不办、超过规定时限,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发现重大火灾隐患不及时处理、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的;

(五)索要、接受或者无偿占有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六)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各种费用和乱收费用的;

(七)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把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工作目标责任制中。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或考评办法由市、州公安局制定。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使用的消防法律文书统一由公安消防机构印制。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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