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劳动合同书合同范本

2022-12-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版劳动合同书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争议情况调查

【摘 要】《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由于立法、执法和劳动者自身素质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劳动合同争议的大量存在。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的争议情况进行分析并对其产生原因进行思考,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争议

一、应对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进一步予以完善,极大增强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必须明确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应遵循的原则,这是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损害劳动者利益。二是明确合同中对于工资的约定。必须明确合同中对于工资的约定。三是明确具有保密义务工作的约定。应要求有保密需要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或者以专门的协议作出明确、具体的符合相关权利义务原则的约定。

二、吸收地方立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合理陈述的部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某些条款和《劳动合同法》内容重复,如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依照《调解仲裁法》处理的规定便是完全多余的。但《条例》中的下列条款,是对《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所作的必要解释说明与补充,便有必要吸收进《劳动合同法》中来。语言词句太多的条款,《劳动合同法》应作些简化处理,再吸收、合并到相关条款中来。例如,第四条关于用人单位分支机构订立劳动合同资格的规定。

三、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是处理对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约定不明确所引发争议的办法。在第十八条的“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之后,建议还可以增加一项规定:当劳动者每月实际获得的劳动报酬高于集体合同规定或同岗位劳动报酬的,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确定劳动报酬标准。建议在该条前再增加一款,内容如下: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标准调整和增加应作出具体的约定。《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有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可以发现这一规定不明确、完整。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有可能是劳动者的原因,也可能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劳动者很有可能已经付出大量的劳动,如果涉及补发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对劳动者有利的原则来确定标准。建议该条增加一款: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并且劳动者已获取的月劳动报酬高于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的,按劳动者实际月最高劳动报酬来确定标准。为加强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劳动合同法》应增加一条规定关于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双方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须提前十五日与劳动者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且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应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终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还可增加一款: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完善与《劳动合同法》相关配套制度

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劳动争议案件也在井喷式的增长。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监察部门承担的职责越发显得重要,这也是对《劳动合同法》真正执行、实施贯彻的重要保障,但从目前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来看,首先监察网络不够健全,执法力量软弱,无论是机构还是执法,都无法满足平时工作的需要,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由于监察力量的不足直接导致监察的软化。带来普遍的现象是,违法用工等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没有相关部门去关注;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相关执法人员执行《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条例》并给予处罚等。《劳动合同法》与《工会法》需要进一步衔接。在实践中,基层工会组织很难有效的组织和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的协商、对话,极少能发挥真正的作用,致使部分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屡屡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劳动合同法》在实际的实施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闫磊《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8)

[2]李筱.论劳动合同法对员工关系管理的影响[J].商品与质量.2011(7)

项目基金: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科研项目(12YX014)。

作者:黄鸿江 孟意涵 王葳 徐红梅 张宁静

第2篇:评析《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制度价值

[摘要]文章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相比之下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关注较少,存在利益保护失衡的情况,这体现在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制度价值定位上。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制度价值所带来的问题越来越明显,文章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制度价值进行考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重构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制度价值;制度重构

一、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概述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与分类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事由提前结束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的双方法律行为,及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法律行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通知解除、即时解除、预告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经济性裁员、即时解除、预告解除)。除此之外,立法者为了限制用人单位过度行使单方解除权,还专门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构成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主要由解除的条件、解除的程序、解除的法律后果等内容构成,法律根据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规定了不同的解除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劳动合同法》从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两个方面进行规制。其中,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预告解除的条件。满足程序上的条件即可,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非试用期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无需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一般发生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时,如果是严重的侵权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不告知用人单位即可立即解除劳同合同;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无需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可以概括为劳动者存在违规、违纪或者违法的情形,此种情形法律未在程序上设立限制;第40条规定了劳动者不存在过错情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上的限制除了提前30日通知外,用人单位还可向劳动者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第4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裁员的实质性及程序性条件,立法者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规定了“用人单位须听取职工或工会的意见并将裁员方案报告给劳动行政部门”;第42条进一步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了限制性条件的规定。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不同的解除类型,程序也不尽相同,在前述的程序性条件中有所包含,不再赘述。关于解除的法律后果,是指劳动合同解除后劳资双方基于先前成立的劳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随之而来的是二者需要承担的合同解除后的义务。其中,劳动者的义务主要包括交接有关工作事宜,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竞业禁止或竞业限制义务,按照实际情形向用人单位履行赔偿其损失的义务;用人单位的义务为依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关的医疗补助费用、经济补偿金等,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完成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等。

二、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价值考量与实现路径

(一)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价值考量

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制度价值包括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理论价值方面,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作为《劳动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与内容,对于保护和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价值定位与研究对丰富和完善《劳动合同法》的理论研究有着重要影响。实践价值方面,合理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价值定位可以起到以下作用:第一,维护劳动者自主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劳动者依据个体差异性自行行使解除权,可以使其寻求更多就业机会从而获得更大的职业发展。第二,促进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优胜劣汰。劳动者依法享有并合理行使解除权可以促使企业提高劳动者待遇,以此吸引优秀的求职者;企业享有并行使解除权,同样可以促使劳动者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与技能。第三,促进劳动市场的常态化发展。差异化的劳动者和就业岗位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自主流动,是市场经济背景下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的基础性条件,合理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价值定位有利于实现市场调配劳动力资源的健康化发展。总之,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保障并协调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平衡双方利益的制度价值。

(二)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价值的实现路径

劳资双方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本来可以依据私法规范双方的行为,协调双方的利益,然而事实是,在劳资双方寻求各自利益的博弈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寻求自身利益的能力显然是不对等的,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其权益经常被剥夺,所以,随着社会经济和劳动立法的发展,国家运用公法干预的方式解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不平衡问题。综上,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价值的实现路径一方面是契约自由的方式,另一方面,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价值实现的主要路径是公法干预,即立法者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博弈进行权衡并予以适当干预,最终通过立法强制的手段协调双方的不公平博弈。

三、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价值实现的困境分析与制度重构的建议

(一)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价值实现的困境

1.劳动合同解除权分配制度滞后

劳动合同解除权分配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于何种条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受劳动力市场供需情况的转变以及社会发展的影响,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权分配制度相对滞后。这种滞后性具体表现为:第一,法律对用人单位行使劳动者存在过错的解除权限制偏严格。比如,当劳动者存在过错时,《劳动合同法》不仅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实质性条件还规定了限制性的程序性条件。第二,法律对劳动者行使解除权限制不多。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基于适当限制劳动者的立法初衷也设立了预告期制度,但现实中该制度对劳动者没有强制的约束力,劳动者在没有履行预告义务的情形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大量存在。

2.劳动合同解除救济中的利益保护失衡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合同解除救济制度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设立了分别救济的制度。通过对劳动者设立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等对用人单位进行救济;对劳动者的救济包括补偿金请求权、赔偿金请求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劳动合同解除的救济制度对劳动者救济手段多,保护全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甚至是赔偿金。但用人单位用于自我救济的方式很少,相比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金錢请求权的情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金钱请求权的仅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一种情况。可以看出,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救济制度,保护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却限制了整个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价值的发挥。

(二)劳动合同解除制度重构的建议

1.完善劳动合同解除权分配制度

首先,将用人单位的解除权适当放宽。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我国历史上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人口红利”正在弱化并走向消失,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已经呈现出“卖方市场”的特点。因此,劳动合同解除权分配制度也应适时适当作出调整。考虑到不同地区、行业的劳动力市场发展的差异化,用《劳动合同法》一刀切地将用人单位的解除权放宽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具体差异来把握,将用人单位的解除权适时适度地进行放宽性的调整。

其次,建议法律对劳动者的解除权作出适时适度的限制性调整。第一,建立针对劳动者的“代通知金”制度。可参考《劳动合同法》适用于用人单位的“代通知金”制度,考虑构建专门针对劳动者的“代通知金”制度,如果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对方其预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时,要承担“代通知金责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借鉴法国《劳动法典》的劳动法规,建立弹性预告期制度。结合工作期限是否固定以及工作期限的长短、本行业或本地的习惯等相关因素构建个性化的劳动合同解除预告期制度。

2.纠正劳动合同解除救济中的利益保护失衡

首先,法律应该对劳动合同恢复的适用进行必要的限制。劳资双方的信任是劳动合同建立的最基础的因素,当劳资双方不再彼此信任时,劳动关系便失去维系的基础,法律不应为了片面地保护劳动者的工作,违反法理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对此,司法可以判令用人单位予以赔偿,但不适宜强制恢复劳动合同。

其次,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给劳动者,应以对方实际损失为标准。受一定时期内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因素影响,我国的失业保障制度不健全,为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高额的经济赔偿金以保障劳动者失业后的生存权。当前,我国的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已基本建立并趋于完善,因此应适时适度弱化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障功能,以实际损失为标准对失业劳动者进行救济。

最后,将非法解雇和不当解雇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区分开,并设立不同的救济方式。不当解雇不同于非法解雇,相比非法解雇用人单位不当解雇的主观恶意较小,可以在非法解雇的情形下适当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

总之,随着劳动力市场的转变,可以尝试通过完善劳动合同解除权分配制度、纠正劳动合同解除救济中的利益保护失衡等措施协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以推动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价值的充分实现。

[责任编辑:张东安]

作者:李笑飞

第3篇:保险代理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十年代理关系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李某原是山东某纺织企业一名下岗工人,1998年11月参加国内一大型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招聘,经面试合格,于同年12月份入司。入司后,他报名考取行业协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与该公司签订了《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要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按时出勤和参加会议;公司对李某按照要求开展险种业务所获得的保费,根据一定比例支付佣金等。李某办理了相关入职手续后,便开始了保险代理业务。2006年7月,因李某表现良好,业绩突出,公司决定选拔李某为该公司一个营销部的负责人(主管系列),提高了相关待遇,但仍保持保险代理合同关系。

2008年1月,李某要求公司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是:第一,从1998年开始,双方共计换签两次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要求,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李某已在保险公司工作达十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如果李某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是公司选拔其为营销部负责人之后,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但公司认为,尽管双方关系符合上述三个理由,但双方签订的一直都是保险代理合同。李某身份是保险代理人,双方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遂拒绝了他的要求。此后,李某便以不能答复其要求为由不再来公司参加会议,也不再履行管理工作职责。同年2月,公司以李某无故旷工、未到公司上班三十天为由解除与李某的代理合同关系,停发管理津贴和补助,并电话通知其尽快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从2006年7月至今,李某由原来的保险业务代理人转变为公司营销部负责人之后,事实上已经在代替公司行使部分管理职能,而公司也对李某进行了员工关系式的管理和考核,这就说明李某已经属于公司的员工,代理合同关系也就转变为劳动关系。尽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解除合同不当,并要求尽快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补发李某管理津贴和补助。

保险公司方不服仲裁结果,遂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复审仲裁结果,对保险公司营销部负责人工作职责和权限进行了调查,并对相关工作文件进行调阅,发现营销部负责人虽然行使主管管理职责,但仍然属于公司保险代理人范畴,于是推翻了仲裁结果,判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不存在,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李某的情况进行解约处理。

法院还认为,保险公司对李某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是为了确保保险代理业务依法实施,没有超出双方基于平等、自愿而建立的委托代理关系,与劳动合同的隶属关系有本质区别。此外,既然保险代理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那么签订十年以上期限的保险代理合同也就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说。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保险代理合同究竟为何种合同关系?

上述案件判决的焦点有两个,一是保险公司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对于存续十年以上的保险代理合同是否也适用新《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清楚,案情并不复杂,但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还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有必要做些分析与探讨。

保险代理人制度是1992年从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传入内地的一种寿险销售制度,它是一种方便拓展经营规模,但不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保单销售模式。目前,我国现行寿险代理人制度基本上还是以此为主。基于《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特殊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在保险代理合同中都制定了与劳动合同略有差异的培训、考核管理模式。因此,最后法院的判决之所以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即委托合同关系,其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从双方订立合同的本质看,李某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初就已经知道他是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佣金。双方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或员工合同,其实质上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在编员工”。这就从本质上决定了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销售员(非雇员)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保险代理人的法定概念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从保险代理人职能转变上看,保险从业人员一般有两个职级系列,一个是业务员系列,一个是主管系列。李某从业务员系列晋升主管系列之后,便开始从事管理职能,并获得相应管理津贴和补助,收入和地位也大大提高,但这并不说明李某就因此变成公司内部的员工了,他作为保险代理人的身份没有改变。

第三,从保险代理合同的主体看,委托方,也就是保险公司,并没有为保险代理人办理组织关系、保障人身安全及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而保险代理人通常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正说明了他们是了解委托合同的基本特征的。另外,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收入没有额度的限制。在税收政策上,他们不仅要交营业税,还应按个人劳动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从保险代理合同的特征看,根据《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保险代理人必须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代理人是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而非个人名义;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将保险业务委托给保险代理人员办理,必须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为防止代理人个人出现违反保险公司规定进行的欺诈、误导性销售行为,代理人必须接受其所在保险公司和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这也就是说,保险代理人虽然接受监管,但这种监管与企业对其雇员的管理是有本质区别的。

这样看来,保险代理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其模式是一种民事委托法律关系,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主要受《民法通则》、《保险法》、《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约束。保险代理人在委托人(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向第三人(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且合同中的保险责任由委托人来承担,这种法律关系明显区别于用人单位、劳动者间产生的劳动关系。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中不具备《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身份。保险代理人完成工作的方式一般都是独立或自愿协作,保险公司也不会在规定时间内强制其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时间也由保险代理人自由决定。保险代理人可以随时脱离保险公司、终止代理合同,这也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存在明显的区别。

给保险公司HR部门的建议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一些人对保险代理人关系和保险代理合同仍存在模糊认识。劳动法专家提醒,保险公司的HR部门一定要清楚保险代理人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区别,在制定、实施各项公司规章制度时,把握应有的尺度。

首先,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规范招聘新员工的程序,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其次,要在签订代理合同时即注明合同的性质,以免日后发生分歧。2007年底,保监会专门下发《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签署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避免使用产生歧义的词汇或用语,如“员工”、“工资”、“福利”等,同时,不得要求保险代理人遵守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最后,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HR部门应当关心保险代理人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引下,为保险代理人缴纳团体意外和养老保险。

作者:于德利

第4篇:劳动合同书范本用人单位版

劳 动 合 同 书

编号: 001甲方名称: 重庆分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乙方对甲方公司情况、管理制度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固定期限形式:自2012 年 1月 5日起至 2013 年 1 月4 日止。

第二条 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重庆市璧山县建设宾馆3层

第三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教师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工作需要,以及乙方工作能力和表现业绩、考核结果,安排和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职务和相对应的工作级别,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第四条

(一)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平均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二)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有关报酬依据《劳动法》及甲方内部管理制度办理。

第五条 甲方每月10日前以法定货币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随甲方的经济效益上下浮动,具体的办法见附表

1、2。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在甲方处的工作年限、奖惩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工资待遇。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 甲乙双方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任何一方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如下内容均系用人单位的重大规章制度,如出现如下情况之一,除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乙方除无权获得任何经济补偿,并需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

切损失。(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未终止与其他雇主订立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或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同时受聘于其他雇主的。

(2)乙方在教育、学历、工作经历、身体状况等方面有隐瞒、造假、虚

报等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3)乙方未能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应对

所有与甲方有关的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客户、产品、销售等信息)予以保密。凡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将甲方有关资料(含复印件、电子资料)带离工作场所,擅自传播和复制(拷贝)甲方有关资料,离职时未归还所有属于甲方的文件、物品均属于未能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

(4)乙方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经详细了解

员工手册内容,承诺严格遵守。乙方累计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三次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双方确认造成甲方损失1000元以上的为重大损害;

4.乙方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此处及时是指在乙方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遇乙方违反劳动合同、劳动纪律,或遇不可抗力、节假日顺延支付等情况,不视为未及时;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4.因违反《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2.乙方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法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后才能支付。乙方工作交接未办结的,无权领取经济补偿。乙方离职时的工作交接手续、应当履行的义务等依照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和文件,以确保甲方能够及时为乙方办理转移手续。乙方承诺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乙方未办理完毕前,甲方可以暂时不为乙方办理转移手续。

第九条 竞业限制条款

(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应把所有的有关商业秘密的资料移交甲方,并保证两年内不在璧山县行政地域范围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工作,且不在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

第十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乙方申明: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业已获得公司的相关文件,并知悉全

文,愿意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及以后颁布或修订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乙方档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 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年月日

第5篇:劳动合同书(简易版)

劳动合同书(简易)

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性别身份证号码现住址联系电话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为。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

第三条 劳动报酬

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上或当)月工资。甲方实行的工资形式的为:(1)计时工资,支付的劳动报酬为元/月,其中试用期的劳动报酬为元/月;(2)计件工资,计件单价为元/件。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实行的工时制为。(1)标准工时工作制。(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3)不定时工作制。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 社会保险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法定程序办理,甲方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或相关证明,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九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或者通过协商以附件形式约定。

第十条 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 (单位盖章)乙方 (签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含)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含)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元/月,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元/小时。

5、甲方因工作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执行标准工作制的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6、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或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或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分别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200%、300%的工资报酬。

7、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风险金等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8、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电话:12333。

第6篇:劳动合同书(医师版)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运城乳腺医院 乙方(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下列的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选择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类型与期限。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的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变更岗位(工种)。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接受甲方的管理。 第三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实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四、劳动报酬

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及相关工资制度规定,同意确定乙方实行甲方现行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七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15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年薪制工资、奖金的结算日,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甲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工资规定,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将工资表册保存二年以上备查。

第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依法给予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周期,仍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停工期生活费,直到恢复工作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止。

乙方依法享有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和丧假等假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用具,建立健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章、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定期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依法做好职业病的预防工作,并在公开地方提示乙方注意预防。

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 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迫劳动,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的无视职业安全健康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及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尚不明确的,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重大损害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都可由甲方在规章制度中规定。

甲乙双方变更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不得解除。

第十六条 终止劳动合同,甲方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如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原劳动合同期满之前办理相关手续;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即在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的三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七条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出具相关的书面文件或证明,原劳动合同文本由甲方保存二年以上备查。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在法定时间内结清乙方工资,在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后,即时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相关档案转移手续。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的违约金 元(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范围),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违反劳动合同,赔偿乙方合同中断履行期间的工资及其直接经济损失。甲方违反限业补偿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乙方不受甲方的限业规定制约。

第二十条 乙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限于以下范围: (一)甲方为其支付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用; (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对生产经营(工作)、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造成经济损失,事先没有约定违约金,且具体数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不足半年的按照半个月计算。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依法向相关调解机构提出进行调解,也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十、其它

第二十二条 甲方的招工简章、规章制度和变更或补充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解决,如遇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7篇:官方版劳动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官方版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官方版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

所有制性质: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乙方:______

性别: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

甲方招(聘)用乙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为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之日起至______之日止。

在合同期内,其中试用期为______个月,即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应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生产(工作)内容,具体要求是: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

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并如实告知乙方有关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对于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甲方必须采取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预防措施、防护设施;对于乙方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质)岗位(工种)的,甲方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如实告知其职业病情况,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内的工资为______元;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月岗位工资为______元;

工资形式为______;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调增(减)的月工资作为本合同规定的工资。

(三)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应得的工资报酬。

(四)甲方发给乙方在岗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乙方的加班加点工资、节假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的确定和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后有关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的支付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法定社会保险费用。

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和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其相应的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公)负伤(死亡)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的发放,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六、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工时制度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

(二)不定时工作制;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对执行本条第(一)款工作制的,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需要加班的,须经甲、方双方和工会协商一致,且一般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执行本条第(二)(三)款工作制的,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乙方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享受年休假。

七、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八、教育与培训

(一)甲方应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乙方的教育与培训。

(二)乙方人事技术工种(岗位)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三)除本条第(一)项约定的正常教育与培训外,甲、乙双方可就乙方脱产或由甲方出资参加的培训学习,签订专项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或者修改;

补充或者修改后的合同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甲、乙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按《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三)乙方属于《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条例》的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四)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五)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未告知乙方存在职业病危害情况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甲方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乙方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因此患有职业病的,其劳动合同期满时,能否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乙方经批准办理退休(职)手续;

3、乙方死亡;

4、______

(七)本合同期满三十日前,甲方应当向乙发出终止(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通知。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合同的,应当在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八)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应按《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乙方办妥有关手续。

十、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如属双方过错,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十一、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

十二、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协商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本合同至少一式二份,其中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的所有用人单位和被招(聘)用的劳动者。

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书。

本合同一经双方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的内容。

三、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本人签名(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方为有效。

四、本合同中的空栏,是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的,必须填写清楚,不须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请在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中列明,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书用黑墨水或蓝黑墨水填写,必须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涂改。

凡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七、本合同书(含附件)需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至少一式二份。

合同编号: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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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劳动合同(版)

编号: 号

动 合 同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之用。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约束效力,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

二、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义务。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本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均不得擅自涂改劳动合同内容。

五、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不得代为保管乙方劳动合同。

六、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工作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目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原工作单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类型合同。(手写)

(一)固定期限合同:本合同于 2011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2012 年 10 月 10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工作完成时终止。

其中试用期于 2011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2011 年 11 月 10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内部考核结果、工作的需要、乙方的工作表现及能力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并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分派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其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公司的绩效考核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乙方实行

(一)工时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一)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年假

1、事假:乙方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事假,应履行请假手续,未经甲方批准无故缺席或擅自离岗、请事假超过甲方公司批准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2、病假:乙方因病需治疗或休息应持市级以上医院病历和休假证明方可请病假。

3、工伤假:乙方因工受伤必须送往医院救治或休息的,须凭市级以上医院或公司指定医院诊断书或休假报告及公司证明,方可请工伤假;

4、婚假:乙方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产假:乙方生育持医院证明经甲方公司核准可请产假。

6、哺乳假:乙方为女性有1周岁以下婴儿者,每天给予2小时哺乳时间。

7、丧假:乙方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请丧假。

8、年假: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以上休假具体方式按国家关于国企、事业单位的休假规定执行。

(二)如乙方违反以上休假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相应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 10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基本工资为

元(手写),不包括 无 。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1500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一)午餐补助

甲方为乙方提供午餐补助,工作时间每天午餐餐补5元,如遇本合同第六条

(一)款规定的假期,扣除休假当天午餐补助5元。乙方出差期间的午餐补助计算在出差补助内。

(二)工资涨幅

甲方按乙方的工作表现、考核成绩等对乙方的工资进行调整,如乙方连续两年工资涨幅不超过 元则为不能胜任工作,甲方将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调整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照国家、吉林省相关规定依法向乙方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必须按国家和吉林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国家和吉林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同意甲方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按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 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制度,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第十九条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甲方应当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乙方个人资料完整、准确、符合事实;与其他任何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没有劳动关系;在签订本合同时无竞业禁止义务;在进入甲方公司前,其与原单位或其他自然人之间所发生的一切劳动纠纷、债务纠纷、赔偿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需遵守甲方的《员工守则》,工作时间按甲方《员工着装要求》进行着装。《员工着装要求》上班着装规定:春秋季着装:男员工必须穿西服等正装,内穿长袖衬衫,扎领带(天冷时,衬衫外可套鸡心领毛衣),衬衫要系好袖扣,衬衫下摆要求放入裤内,不许挽袖口和裤腿;女员工可穿西服套装或西服套裙;夏季着装:男员工要求短袖衬衣、西裤;女员工要求短袖服饰,长裤或短裙,短裙要过膝,禁穿无袖、吊带和过于透露服装及凉拖。冬季着装:男员工可以不穿衬衫、扎领带,但西装必须穿。外出拜访客户,外套可以是羽绒服或棉服,但里边必须是正装。其它规定:保持着装整洁;上班时禁止穿牛仔裤等休闲或其它奇装异服,禁止穿运动鞋和旅游鞋等休闲鞋,夏季男员工穿凉鞋要求穿袜子;参加客户邀请的外事会议、宴会等可按需求穿着;上班仪表规定:发型:男员工要求不许蓄长发,发长不许过衣领,可留分头、寸头、“一边倒”等标准发型,不准留大鬓角、胡须,不准将头发漂染除黑色外其他颜色,保持精神饱满、干净利落。女员工发型端庄大方,梳理整齐,不准留怪异发型。化妆:女员工淡妆上岗,自然大方,不浓装艳抹。口红以红色为主调,不准用深褐色、银色等异色口红;不准涂深色或异色眼影。指甲:员工必须经常剪指甲,不准留长指甲,指甲内不能藏污垢;不准染指甲,保持清洁卫生,

(三)乙方在承担甲方公司重点工作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离职,如乙方离职将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赔偿金额按乙方在此项工作期间的工资 五 倍计算。

(四)乙方当月发生的工作费用,下月3日前报至前台文员处,如以上时间内未上报,则不再报销,特殊情况需甲方甲方公司分管总助书面批准。(日清月结)

第二十二条 保密制度

(一)乙方对甲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码、客户档案)及甲方公司客户的数据信息有保密义务,不得将以上材料透露给第三方。如乙方违反以上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二)工资的保密制度

1、乙方不得与同事相互询问工资情况;

2、如乙方在甲方公司内部有互相询问工资的情况发生,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采用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一)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36、

37、

38、

39、40、

41、

42、

43、

44、45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18、

19、20、

21、

22、23.

24、25条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

25、

26、

27、28条规定执行。

(二)乙方有以下行为,甲方可以对乙方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1、乙方私自连续离岗3天以上(包括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其所在部门应在第四天之内报人事&行政部;乙方无故旷工月累计5天以上(包括5天),属严重违反甲方公司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在甲方正常上班时间(8:00)未到达公司的作迟到处理,迟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10元,迟到3次以上(含3次)者以旷工1天处理,6次以上(含6次)者以旷工2天处理,以此类推。乙方在甲方正常下班时间(16:30)前离开公司作早退处理,早退一次扣发当月工资10元,早退3次以上(含3次)者以旷工1天处理,6次以上(含6次)者以旷工2天处理,以此类推。迟到、早退在30分钟至2小时以内,以旷工半天处理,2小时以上的以旷工1天处理。旷工1天按当月日均工资计算扣发2天工资。

3、乙方在工作时间外出,做与甲方公司业务无关的事情;

4、乙方在工作期间无效上网,占用公司网络资源;

5、乙方在甲方组织的晋级考试中存在作弊行为;

6、乙方收到客户财物,违规挪用;

7、乙方的工作造成客户严重不满,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的;

8、乙方违反《员工着装要求》。

9、其他严重违反甲方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 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甲方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二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勺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内,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月工资按照乙方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甲方要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八条

(一)甲方应当在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九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 培训方式

甲方对乙方的职业培训采用

(一) 方式。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与乙方约定的服务期自 年 月至 年 月 。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壹仟 元人民币。

(二)甲方为乙方垫付各类行业证书的培训、考试及取得证书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乙方逐年返还,具体规定:从受甲方公司委派参加培训或行业考试等结束之日起计算,在甲方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培训、考试、证书等费用甲方公司承担500元,超出费用乙方自行负担;从受甲方公司委派参加培训或行业考试等结束之日起计算,在甲方公司满2年的,培训考试、证书等费用甲方公司承担1000元,超出费用乙方自行负担;从受甲方公司委派参加培训或行业考试等结束之日起计算,在甲方公司工作满3年的,培训考试、证书等费用甲方公司承担2000元,超出费用乙方自行负担;从受甲方公司委派参加培训或行业考试等结束之日起计算,在甲方公司工作满4年的,培训考试、证书费用甲方公司承担5000元,超出费用乙方自行负担;受甲方公司委派参加培训或行业考试等结束之日起计算,在甲方公司工作5年以上,甲方公司负担培训费用8000元,超出费用乙方自行负担;从受甲方公司委派参加培训或行业考试等结束之日起计算,在甲方公司工作6年以上的,甲方公司负担其全部的培训费用;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其他约定:

乙方除出差外的报销活动,必须在三天以内完成,超过三天没有履行报销手续的,甲方不再进行审批;乙方超过规定时间未报销的,如有特殊情况请乙方的主管部门经理注明情况后履行报销手续。乙方出差在外返回后必须在三日内向甲方公司报销差旅费,逾期不报将按自动放弃,甲方不再办理报销事宜;预借的旅费在个人工资或提成中扣回。

第三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以下文件材料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乙方已知晓并理解以下附件中的全部内容。

(一) 无

(二) 无

(三) 无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本合同中有关内容今后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者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签订书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原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类型为 。 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者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因 原因,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现变更本合同部分内容。

变更内容如下:

(一)

(二)

(三)

(四)

(五) 原合同未变更部分仍然有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者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第9篇:企业劳动合同范本(正规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_

企业劳动合同范本(正规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劳动合同范本(正规版)

编号:

___

甲方

(单位):

乙方

(个人):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

月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年_月_日,终止日期___年_月_日,其中试用期____。

二.工作内容和义务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任务。

第五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七条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元。

第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九条

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甲方保证支付乙方的生活费不低于_____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

老、失业和大病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关于本合同的办理,按照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和生活费用按照____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等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和职业技能。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合同期内,甲方委派乙方到境内外甲方所属机构工作的,原有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应和企业签订有关境内外工作的协议;经甲方批准,乙方到境内外非甲方所属机构担任一定阶段工作的,可由乙方与该机构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5、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按照第二十二条第7、8、9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7、8、9款和第十四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职工;

5、复员退伍义务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中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乙方欲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成业务以及清理完所办理的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权利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

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第二十七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第7、8、9款、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原劳动部制发的《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乙方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执行:

1、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

2、甲方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十日内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的;

3、甲方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补足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以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支付乙方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本合同第三十条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一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8款解除劳动合同,除给乙方经济补偿外,甲方应根据原劳动部制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发给乙方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第二十二条第3、4、5款情形的,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可保留依法索赔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经协商解除合同后,亦不得在期限内自行或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和原在职时相同或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或损失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但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在公派境内外培训或出境实习后为甲方工作期限在年以内发生的,应赔偿甲方有关的费用。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第三十七条

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____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签订日期:

机关(盖章)

鉴证员(盖章)

鉴证时间:

篇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工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点:本公司或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地点。

三、工作时间

1、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2、甲方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元人民币,于次月15日前发放。

2、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双方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六、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2、乙方服从甲方工作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七、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双方若有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甲方应在满三十日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在此期间乙方应坚守岗位。

八、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代理机构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人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编号: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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