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事故隐患整改流程

2022-06-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简述事故隐患整改流程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安全事故隐患整改

摘要:文章论述了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事故隐患整改的特点、作用。阐明实施突发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能有效控制事故扩大,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而做到关口前移,巩固安全基础,消除事故隐患,才能真正有效地避免各类突发生产事故和事件的发生,这才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根本所在。

关键词: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建设

近年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恶性事故的惨痛后果和无可挽回的生命财产损失,令人震撼。每一份事故分析报告,总能披露出生产事故发生前的各种问题,事故隐患受到的漠视。所有这一切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究竟如何才能构筑真正有效的安全生产平台,有效遏制生产事故的发生,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1 事故应急预案的局限性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可防止事故扩大。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作用在于事故的紧急救援,控制事故后果及事故的扩大。生产事故发生后,其后果并非一次呈现,而是按其自身规律迅速扩大蔓延,其特征的时限性非常强。此时,若没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很容易手忙脚乱,人力、物力、财力缺乏保障,缺乏配合,忙上添乱,延误战机,事倍而功半。而实施预先准备好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则有条不紊,各负其责,有效控制事故扩大,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尽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尽管是补救措施,但亡羊补牢,也是必要的。有没有预案和是否实施预案,其后果是完全不同的。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局限性在于事后启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是以生产事故已经发生为起点,以生产事故的后果已经形成为代价。在生产事故发生前,突发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仅处于备用状态而不被实施,无法有效控制生产事故的发生,不能发挥对生产事故的预防作用,不能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虽然应急工作我们提出了“无急可应”的最高目标,但如何达到这一目标,却没有实行。避免突发生产事故的发生,不在突发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功能之中。突发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面对的是已发生事故及其后果,这就是预案的局限性所在。

生产隐患的特点和应对值得我们重视。生产中的事故隐患是生产事故形成的前奏和征兆。“海恩法则”告诉我们:一起生产事故背后有29个事故征兆,一个事故征兆背后有300个事故苗头,一个事故苗头背后有1000个事故隐患。这也是常说的“安全冰山理论”。由此可见,隐藏在事故“海平面”下庞大的事故隐患,是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的基础,基础不削减,事故的发生就会成为常态,且不可预测,不可控。对事故隐患特点的认识和应对,将有助于杜绝生产事故发生的针对性措施的形成。

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具有相当强的隐蔽性、不稳定性和时段性。在没有人为整改因素状态下,安全隐患一般不会自动消失,而大量积累的隐患,终究会在不确定的时机冲破隐蔽的围栏,酿成事实的事故。事故隐患经常以“总体平稳”的状态为假象,因而常常不被人们关注;而一旦生产事故爆发——隐患存活期的终止,人们对生产隐患的任何作为都为之晚矣。

许多生产事故在发生前,不是我们没有发现隐患,而是漠然处之,存有侥幸心理,听之任之,任其发展,其结果是生产事故的必然爆发。有些人看不到隐患“立即整改”和“限期整改”的区别,看不到“立即整改”和“边施工边整改”的区别,甚至把“带病运转”视为正常状态。有些施工单位负责人为了赶工期,或追求利润,忽视安全入拉、安全条件的改善,对事故隐患的紧急整改缺乏危机感。消极的态度必然导致生产事故的发生,最终只能等来惨痛的事故教训和严厉的惩罚。而事故成本必然拖延工期,大大折抵“利润最大化”,倘若在发现隐患的“第一时间”内就积极作为,立即整改,便可转危为安,化险为夷,以较小的安全投入省去高昂的事故成本,让安全可控在控,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利润最大化”。

诚然,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存活长短不一,不能一概而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隐患转化为事故的时间长短,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惟有在发现隐患的“第一时间”内及时整改,消灭事故赖以生存的基础,方能使安全状态得以巩固并持续下去。

2 事故隐患立即整改是普遍之需

2.1 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制度的预防作用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有效控制生产事故后果蔓延,减少事故损失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的预备措施,但不是事故的预防措施,因而有。其局限性;由于其局限性,不可能在生产事故发生前有任何响应,对预防生产事故的发生和有效降低事故率难以发挥其效能。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其中“预防为主”是相对于事故救援而言。“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关口前移,把预防事故的发生当作主要的工作,把事故消灭在隐患阶段、发生之前。消除事故隐患才能真正有效地避免生产事故的发生,才是我们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根本所在。如果我们把对安全监督工作的切入点提前,即从生产事故发生后提前到发现事故隐患后,要求各级生产单位在生产事故尚未发生时,就通过一系列整改工作,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积极消除不安全因素,改善安全条件,截断由隐患向事故演变的途径,那么,生产事故将被扼杀在萌芽状态,使其难以爆发。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其有条不紊和积极有效源于“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该措施应包括:事故隐患的认定、上报,事故隐患整改的责任认定,事故隐患整改的人员、物资、经费保障,事故隐患整改的现场安全督办和复验,应急状态下整改救险、人员疏散、医疗保障等措施方案。应使“事故隐患立即整改措施”成为有针对性的有效行动指南。

2.2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的实施

仅有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是不够的,有如纸上谈兵;惟有对其经常性实施才能收到实效,要在务实上见功夫。

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实施,应在发现事故隐患的“第一时间”内启动,机不可失,时不再来,此时任何犹豫和拖延都不利于生产隐患的尽快整改;否则,一旦生产事故恶性发作,带给我们的只能是惨痛的损失,无奈的事故成本和事后处置只能惩戒生产事故的违法责任人,再深刻的事故报告,再多的伤残补助、抚恤金和赔偿也无法挽回无辜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有备无患、使用不多的预案,在目前不能百分之百控制事故发生的前提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为各种事故预防手段的必要补充,仍然是十分必要的;而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则是经常启动、实施而避免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的预防性措施。惟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才能真正体现“预防为主”的方针,才能使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从被动转为主动。

2.3 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56条明确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工作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在《安全生产法》第38条、《消防法》第43条、《刑法》第135条、《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8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6和37条。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3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中都明确规定“立即整改”是我们的法定义务。

建立和实施事故隐患整改制度是我们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求真务实的具体体现。只有遵法守法、忠实履行法定义务,才能使我们的生命权、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使我们成为《安全生产法》的最大受益人。

让我们在《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框架内忠实履行法定义务,面对现实,着眼于事故隐患的立即整改,从根本上遏止生产事故的发生,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率,减少突发安全生产事件的发生,积极主动构筑一个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政府放心的安全生产平台,为企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安全保障效能。

参考文献:

[1]贺小明.电力建设现代安全管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黄春潮

第2篇: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1、总则

(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2)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机器设备、防护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环境、使用工具、人员的安全意识,操作行以及管理等受到种种影响而出现的不安全因素。

(3)公司生产过程中事故隐患的发现源于各级安全检查和职工对事故隐患的及时报告。公司职工有及时如实报告事故隐患的义务。

2、事故隐患的分级

(1)根据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事故损失严重程度,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

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级别。

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②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员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生产副经理组织有关单位、部门落实整改,公司副经理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一般事故隐患,由隐患所属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人员落实整改,单位负责任人是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3、事故隐患的整改

(1)发现事故隐患应严格按“三定四不推”原则进行整改。

“三定四不推”:定责任人,定措施,定整改期限;个人能整改的不推向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向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推向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向公司。

(2)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公司生产副经理和生产安全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紧急撤离作业人员。公司生产副经理和生产安全科负责人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会同隐患单位有关人员研究落实整改方案,并按“三定”原则落实整改。由生产安全科下发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单位负责人签收。

(3)重大事故隐患实行隐患备案制度并上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4)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生产安全科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经生产副经理签字后发至隐患所在单位负责整改,隐患整改通知书需经隐患整改单位负责人签收。

(5)各单位负责任人在收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生产安全科并申请验收。

(6)生产安全科在接到申请验收后应组织有关人员现场验收,对验收不合格项不予验收,验收合格应在反馈单上签字。

(7)隐患整改通知书共二联,安全科存根一联,隐患整改单一联,其中有一联为反馈联。事故隐患整改竣工报告共二联,事故整改单位存根一联。

第3篇: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机器设备、防护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环境、使用工具、人员的安全意识,操作行以及管理等受到种种影响而出现的不安全因素。 第三条

公司生产过程中事故隐患的发现源于各级安全检查和职工对事故隐患的及时报告。公司职工有及时如实报告事故隐患的义务。

第二章

事故隐患的分级

第五条

根据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事故损失严重程度,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级别。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员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公司总经理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一般事故隐患,由隐患所属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人员落实整改,部门负责任人是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七条

发现事故隐患应严格按“三定四不推”原则进行整改。

“三定四不推”:定责任人,定措施,定整改期限;个人能整改的不推向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向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推向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能整改的不推向公司。 第八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和安全管理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紧急撤离作业人员。公司总经理和安全管理员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会同隐患部门有关人员研究落实整改方案,并按“三定”原则落实整改。由安全管理员下发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部门负责人签收。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隐患备案制度并上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安全管理员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经总经理签字后发至隐患所在部门负责整改,隐患整改通知书需经隐患整改部门负责人签收。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任人在收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安全管理员并申请验收。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员在接到申请验收后应组织有关人员现场验收,对验收不合格项不予验收,验收合格应在反馈单上签字。 第十三条

隐患整改通知书共三联,生产安全部存根一联,隐患整改单位二联,其中有一联为反馈联。

事故隐患整改登记表 事故隐患整改反馈单

第4篇: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一、整改责任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组织整改,整改第一责任人为单位行政负责人。

二、整改要求:

(一)整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整改,管理人员靠上抓整改,领导督促协助、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确保事故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二)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安监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单位要按要求写出验收报告,由安监科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整改单位向安监科报告全部整改资料。

(四)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停止作业。由安监科下达停止工作通知。整改合格后由单位向安监科申请检验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可恢复作业,仍不合格的要求重新整改,直到合格为止。

三、整改资金的筹措

整改资金原则上由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负责,确需资金补助的特殊隐患,经矿委组织安监科及其他职能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对隐患进行评比、分析、研究,形成结论报矿长批准,从矿安全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四、事故隐患的档案管理

整改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档案,完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及时准确,完整成套,长期保存。

安监科要对全矿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进行存档备案。

五、考核和奖惩

对隐患整改实行每月考核,对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未能达到安全整改要求的罚队长100元/次,并记入安全管理评价和责任书考核档案。因整改责任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5篇: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 总则

1.1为加强江西省昌博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有效地排查与整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种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制订本制度。

1.2公司依据《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建立逐级负责的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度。

1.3本制度适用江西省昌博实业有限公司范围内(包括外包工程及检修)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与整改;各车间、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与整改工作。

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2.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其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2.1.1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2.1.2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隐患。 2.1.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2.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 2.2.1江西省昌博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隐患的排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抽查与安全生产大检查,按公司《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中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要求分级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2.2.2公司各部门或个人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直到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作业;无力整改的事故隐患,在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同时,必须迅速上报公司,按下列办法处理:

2.2.3一般性事故隐患,部门提出治理措施,限期排除,安环部验证并记录建档;

2.2.4重大事故隐患,应针对隐患可能影响范围,公司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措施,由安环部、所在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安全生产委员会、总经理审批,限期完成整改;安环部验证并记录建档、上报;

2.2.5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公司立即强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立即采取疏散人员、加强安全警戒等措施,并立即由安环部、所在部门、公司主管领导提出治理方案报安全生产委员会、总经理审批,限期进行彻底整改;安环部验证并记录建档、上报;

2.2.6各级检查人员及部门应向受检部门及人员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事故隐患所在部门必须根据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全面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直至事故隐患全部消除。由安环部验证并记录建档;

2.3事故隐患记录档案管理上报

2.3.1公司建立事故隐患检查治理记录档案,包括隐患内容、发现时间、采取的措施、整改情况、责任人、验收人、是否达到安全要求等详细情况,各车间、部门均要建立事故隐患检查治理记录档案并与安环部相互反馈,形成闭环控制;

2.3.2公司安环部对档案内的事故隐患抱着应随时监控,迅速采取措施或督促各车间、部门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2.3.3公司安环部每月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管领导汇报生产中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3.4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3 责任追究

对有下列行为的员工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1未按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自检导致事故发生者. 3.2抗拒或阻挠各级安全检查者。

3.3未认真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或上报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加重者。

江西福得来家具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0号

第6篇: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法人代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所在车间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三、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暂定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对各车间及部门进行排查时车间负责人必须参加。

四、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五、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六、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负责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八、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期时间为5天,若工作量较大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天。

九、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跟踪检查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落实整改工作。对无特殊原因拖延或不整改的部门及人员,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十二、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十三、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十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

第7篇: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一、本矿安全生产检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不论大小都要作登记管理。

二、经矿安全办和有关人员(矿长、安全员、班、组长)确认为现场整改的就立即改正。如现场不能整改的就请示矿领导,由矿办制定整改方案,矿领导负责指定整改负责人和资金的落实到位,确定整改完成时间,并对整改还必须况进行跟踪复查。

三、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政府及主管部门,待专业人员确定整改方案后才可实施,整改前要采取临时可行的安全措施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等。

四、短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安全事故隐患(工作量大或资金投入不足等)要先采取撤离、设警示隔离线(带)等措施。报有关部门帮助解决,最后落实解决负责人、整改时间。

五、对能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且积极报告的有功人员,本矿给予奖励。

立柱砂石厂二OO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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