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情况说明

2023-02-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合同履行情况说明

关于《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等四件法规和杭州宁波报批法规修改情况的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和杭州市、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的决定》等五个修改决定和《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认为,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动物防疫条例草案、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杭州市、宁波市报批法规和修改法规决定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建议予以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11月24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报批法规和修改法规决定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11月25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一)为了强调和突出集体协商在订立集体合同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更好地引导和推动集体协商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修订草案修改稿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浙江省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条例”。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集体协商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因此,集体合同的名称已经包含了集体协商的内容,没有必要再在名称上增加“集体协商”的内容。同时,考虑到修订草案修改稿已经专设一章对集体协商作出了规定,为此,将条例名称恢复为“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删去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一款中的“等劳动关系”的内容。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法律、规章和规定,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性集体合同。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修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

(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条中的“培训工作”前增加“集体协商人员的”内容。

(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参加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后增加一句,规定“规模以上企业参加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五人”。

(七)为更好地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利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修改为两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推举代表与劳务派遣单位进行集体协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较多的用工单位,应当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参加集体协商会议,听取其意见建议,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八)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修改为“担任协商代表期间”。

(九)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八)项中的“(生活费)”的内容。

(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提出工资增长要求的情形中,第(一)、(二)项规定的“本单位利润率增长的”和“本单位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职工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的”情形,不尽科学和合理。为此,删去这两项规定,同时,增加一项作为修改后的第(三)项,规定:“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不能”修改为“难以”。

(十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最后增加一句,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应当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订,重新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十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最后增加一句,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地方工会。”

二、关于《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修改稿)》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掩埋”修改为“深埋”。

三、关于《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质量指标改善情况”修改为“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达标排放”修改为“按规定处理”。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后增加“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关于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需要提交相关文件的规定。

四、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没有必要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会议上发言时间作出修改。为此,建议删去修改决定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上述四个法规草案修改稿其他个别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

五、关于杭州、宁波两市报批的五件修改法规决定和一件法规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杭州、宁波两市报批的五件修改法规决定和一件法规,没有提出合法性方面的不同意见,未作修改。

我的说明完了。

作者:胡虎林

第2篇:论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之履行

【摘要】保险人对格式条款、免责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是《保险法》一重要制度,也是合同簽订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合理界定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范围、方式、程度,为其提供一个可供衡量的标准,对于规范保险实务行为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保险合同;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标准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该条款对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做了原则性规定。实践操作层面看,由于该条款对具体履行方式、履行范围等方面没有作出细化规定,致使保险实务中很容易发生争议。一、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性质界定

我们常说的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向投保人履行的对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的陈述、解释义务,目的在于让投保人知晓合同相关内容、保险人免责情形及后果①,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该义务具有法定性,是强行的法定义务;其次,它属于先合同义务,立法目的在于使投保人理解合同的真实性,以决定是否接受该保险合同;再次,它是保险人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义务,是一种附随性义务。二、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

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一)最大诚信说

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其成立基础为双方当事人相互信赖。与投保人告知义务制度一样,这是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的体现。(二)保险契约特性说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人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势必先考虑自身利益。加之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非保险业内的人士难以明了其确切含义”②,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而达成,该条款旨在确保合同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是保险合同的内在要求。(三)信息不对称之要求

根据经济学“不对称信息”分析模型③,保险市场是一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这必然要求保险人将影响投保人行使保险请求权的原因、事由、信息依法披露给投保人。三、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之标准

关于保险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及其是否履行的判断标准,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形式说”,即投保人在证明保险人已履行保险条款说明义务的声明书上签字, 这意味着保险人说明义务已尽;第二,“实质说”,保险人能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第三,“主观说”,保险人的说明达到自己所认为的清楚明了的程度即可;第四,“客观说”,以相对人是否理解合同条款内容及含义来判断保险人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

实践中考察,“形式说”的义务履行标准是极低的, “主观说”前提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知识水平作出合理估计,它却忽略了保险合同的高度专业性,同时也加剧了投保人的弱势地位。因此,我认为,“实质说”及“客观说”更接近于立法者旨趣。

具体来讲,我们可以从说明方式、说明范围、说明程度等方面综合考察。

第一,从说明方式看,保险人应当考虑保险条款的性质与投保人的实际知晓水平,对不同投保人采取不同的说明方式。保险人可以选择以口头或书面两种方式对相关条款进行说明。以口头形式尽提示、说明义务简便易行,但事后纠纷时保险人易陷入举证困境,且投保人过后则易于遗忘。笔者认为,保险人应当遵循 “书面为主、口头为辅”的基本原则。面对特殊的投保人,比如老、弱、病、残或文盲、半文盲等,保险人要尽特别提示说明义务。例如面对盲人投保人,保险人就应将全部条款一一宣读使其尽知,或使用盲文使其知晓。

第二,从说明范围来看,应当在对提示、说明范围合理界定的基础上来考察保险人是否尽到了该义务。关于合同内容中对于已经知悉的内容,保险人可以简单说明④。对于费率、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赔付等直接关乎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的最基本考虑因素,保险人都应当作为重点事项予以特殊说明。现实生活中,投保人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自己所得到的损失赔付,免责条款是影响投保人投保的最重要事项。因此,笔者认为,赔付条款与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居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保险人对其都应负有特殊说明的义务。

第三,从说明程度上看,应以足以使“理性外行人”⑤理解和知悉的“充分合理”的方式为履行标准⑥。一般来看,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使用比较醒目的、区别于其它字体的形式标识,如黑体、加粗字体、加下划线等能够引起投保人足够注意的提示。在司法实践中,以黑体或加粗等字体标识多具有形式意义上的证据使用。对于何种程度可以视为“明确”,我认可 “理性外行人”标准。即除保险专家外,具有普通知识水平和智力的理智的外行人。这就要求保险人提示、说明语言要文句简易,通俗易懂。

总之,保险能最大限度地分散社会风险,为《保险人对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规定选择一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对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注释:

①奚晓明.“明确说明在于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了解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选自《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

②贾林青.《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第3版。

③樊启荣.“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性,契约当事人和契约的仲裁者无法证实或观察到一切,就造成了契约的不完全性”,《保险契约告知义务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④覃有土,樊启荣.“对于被保险人已经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的内容,保险人则无须进行说明”,《保险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⑤覃有土.《保险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

⑥温世扬.《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之我见》,载于《法学杂志》,2001年2月。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作者:周杨

第3篇:从争议处理看学平险中说明与告知义务的履行

摘要:随着近年来保险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学平险理赔环节中双方因争议诉诸法律的报道屡见不鲜,这极大地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及人们的投保信心。此文从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出发,通过分析学平险中双方的主要争议、成因及其处理,对完善学平险中说明与告知义务的履行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身保险;学平险;诚实信用;合意自愿;说明告知义务

学平险自1985年在国内开办以来,对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健全校园风险管理、保障学生安全健康、安定社会和学生家庭,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近年来保险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学平险理赔环节中双方因争议诉诸法律的报道屡见不鲜,这极大地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及人们的投保信心。

一、主要争议及成因

(一)双方的主要争议

2008年7月21日《中国保险报》题为《保险合同纠纷十大难题》中与学平险直接有关的难题就有四条,分别是学平险中保险人的询问与说明的形式、告知义务人的范围、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与不利解释规则的滥用。这四个难题实质上都可归结为学平险中说明与告知义务的履行问题,涉及到说明与告知义务的履行者、履行标准及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

(二)争议的主要成因

1 保险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

保险合同格式化、固定化的特点,使得保险消费者往往因为保险专业知识及法律知识的欠缺处于弱势地位。近年来,随着保险产品走进千家万户、《保险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及维权能力不断增强,所以由保险引起争议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2 业务发展中险种性质的变化

学平险开办23年以来,其沿用团险做法由学校作为投保人出面强制为学生投保的种种弊端日渐显现。因此,保监会规定于2003年8月31日起禁止保险公司以学校为投保人为未成年学生投保该险种,规定只有学生家长才有为未成年学生投保的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学平险,只有学生及学生家长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保险公司购买学平险。新规实施后,学平险的投保人由学校变成了学生或其监护人(投保学生未成年时),这实质上说明学平险已由原来的团险转变为“具有团险形式的特殊个险”了。

3 履行义务的参照标准不一致

学平险中关于保险人短时间内面对数量相当多的投保人以何种标准履行说明义务《保险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实务中容易产生多种理解。实践中有中国人民银行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三种比较典型的参考意见。比较这三种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所作的要求最低,但这种将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本身视为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司法解释草案设定的标准不够明确且难以操作;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见相对比较合理。正是在学平险实务中有较多的保险公司为省事省力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履行标准去做,并且为了能拉到更多的客户,在订约时往往不愿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而只向投保人说明其所获得的保障等有利内容,因而一旦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并诉诸法律时,法院则一般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批复的意见进行判断,这也就是保险人主张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而在诉讼中往往得不到支持的原因。

4 不诚信行为的存在

学平险中部分投保人、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也是双方产生争议的原因之一。如有相当一部分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病史或滥用不利解释规则等;另有部分保险人为了能拉到更多的客户在订约时往往不愿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但对投保人不利的内容则闭口不谈或轻描淡写,并在出险时滥用未如实告知抗辩等。

二、解决争议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诚信原则和合意自愿原则是解决保险争议的基本原则

保险争议的解决应遵循诚信原则和合意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而《保险法》作为商事特别法,民法基本原则应当得以适用。因此,我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立法规定也与《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不谋而合。此外,《保险法》第11条还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

从诚信原则在说明与告知义务制度中的作用来看,首先,说明与告知义务制度已由传统意义上的披露义务发展成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鼓励保险当事人诚实交易的激励机制了。其次,早期立法上基于诚信原则责令投保人单方负担过于苛刻的告知义务以促进保险标的有关危险的事实信息向保险人流动,在事实上却往往使保险人可以合法地据此作为“技巧性抗辩”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从而造成双方的利益失衡,这显然有背诚信原则的初衷,因此,现代的说明告知义务已越来越发展成为以追求双方利益平衡为价值取向,同时包含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为内容的制度了,这实质上是诚信原则对利益失衡的矫正。再次,对当事人欲通过不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或通过法律漏洞来获取显失公平的利益时,诚信原则授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即依诚信原则进行调整或解释),以弥补保险立法之不足,保障保险交易的安全。

(二)诚信原则和合意自愿原则对说明与告知义务的要求

诚信原则和合意自愿原则在保险立法上具体体现为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和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要求上,如《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及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1 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要求

由于保险合同是具有很强专业性的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普通人难以理解保险术语的准确含义,对条款真实意图保险人较投保人有更大的信息优势。因此,诚信原则不但要求保险人应本着诚实公平公正的态度拟定能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利益的合同条款,并且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还要求保险人忠实全面完整地履行其“醒意及醒示”说明义务,才能摆脱欺骗或损害的嫌疑。

2 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要求

保险交易是一种以风险承担为内容的交易,保险人依赖投保人告知的内容评价风险,并决定是否承保及以何种费率承保,这是保险业赖以生存和合理营运的基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标的的拥有者或实际控制者对其实质危险拥有比保险人更

大的信息优势,而保险人掌握保险标的危险信息的方法无外乎订约前对标的逐个亲自调查或由投保人事先告知,但其中前者既不现实又不利于交易的便捷,因此立法上确立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制度。

三、对学平险中说明与告知义务的履行建议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者与说明义务的履行对象

学平险中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者与说明义务的履行对象一直是双方的最大争议,同时也是其他争议产生的源头。前已述及,2003年新规之后学平险已由团险转为个险,因而现在部分保险公司依然沿用新规之前团险业务的承保做法已经不妥且容易为保险纠纷的产生埋下祸根。所以,新规之后的学平险实务中,保险公司必须纠正以学校为投保人向学校履行说明义务以及由学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做法,而应该按照个险的做法,向作為学平险投保人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履行说明义务,并由拥有且实际控制保险标的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样才符合《保险法》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的立法本意。

(二)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

关于学平险中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最合理的是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最大诚信”和“合意自愿”的立法本意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复要求,不但向每位投保的学生发放书面的保险宣传资料,并且要耐心地向每位投保学生明确说明合同一般条款的内容及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与其法律后果,而不能为图省事或为了拉客户去做投保前后不一致的行为,这样做不但有损保险公司的形象而且也不利于该业务的进一步开展。

关于学平险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由于《保险法》中明确规定投保人履行的是保险人询问后的被动告知义务,并且实务中采用“书面询问”已经成为我国保险业的共识,所以保险人设计的投保单或风险询问表可视为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书面形式,表中未列出或表中虽列出但保险人声明不必告知的事项投保人都不负告知义务,因而投保人在理解学平险合同条款及其免责条款真实含义及违法后果的条件下,就该书面询问所填的内容是否签字确认,应当是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的明确判断标准。

(三)未尽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承担

在当前的学平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时的法律后果如何承担也是双方争议较多的问题。关于这一点有三点参考,即《保险法》第1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相关规定。

对于因保险人未明确向投保学生说明免责条款,导致投保学生在不知该免责条款存在及其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条件下,而未将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如既往症等)告知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应当看到的是保险人的这种赔偿责任完全可通过订约时做足说明义务而避免。

学平险的实务中也存在着许多投保学生借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之名而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以对保险合同有不同解释为由要求使用“不利解释规则”进行抗辩的情况,此时投保人显然违反了法律明令禁止的规定,如果通过保险理赔投保人仍然得到了救济则容易引导错误的价值取向,从而有违设立保险制度的宗旨,此时若不分情况直接参照《保险法》第18条及31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则显然有违公序良俗。

总之,为了防止争议的产生,在学平险实务中,保险人首先应当纠正仍以学校为投保人向学校履行说明义务并由学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错误做法。保险人应按照诚信原则和合意自愿原则的要求从口头上“一对一”的向作为投保人的每位学生认真履行条款的说明义务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作者:王艳红

第4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说明

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并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自公司下发年度《公司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工资合同》)后,我分局严格贯彻执行合同要求,切实按照公司工会要求加大了学习宣传和检查监督的力度,现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说明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了对各项目部工资发放情况、福利待遇情况、保险缴纳情况的监督。每月初通过电话、网络通信以及金蝶EAS系统对各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拖欠工资的项目,立即汇报主管领导,由领导协商解决问题,杜绝了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发生,保证了分局职工工资都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工资合同》中的各项条款。2012年职工收入稳步提高,职工工资总额较去年增长不低于10%。在《工资合同》下发之后,立即将职工的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来的800元/人·月提高到了1000元/人·月,分局内部待岗职工生活费调整至600元/月,冬季取暖费已按照1400元/人下发。

三、员工休假方面,切实履行国家法定假日的规定要求,机关人员在节假日期间都会组织员工休假;各项目部根据施工任务的需要,灵活调整休假时间,都能够保证员工每月最少拥有四天的休息时间。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分局会继续努力,加强管理,采取相应措施尽快落实职工工资及相应福利待遇,切实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为公司的平稳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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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说明

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并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自公司下发《公司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工资合同》)后,我分局严格贯彻执行合同要求,切实按照公司工会要求加大了学习宣传和检查监督的力度,现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说明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了对各项目部工资发放情况、福利待遇情况、保险缴纳情况的监督。每月初通过电话、网络通信以及金蝶EAS系统对各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拖欠工资的项目,立即汇报主管领导,由领导协商解决问题,杜绝了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发生,保证了分局职工工资都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工资合同》中的各项条款。2012年职工收入稳步提高,职工工资总额较去年增长不低于10%。在《工资合同》下发之后,立即将职工的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来的800元/人·月提高到了1000元/人·月,分局内部待岗职工生活费调整至600元/月,冬季取暖费已按照1400元/人下发。

三、员工休假方面,切实履行国家法定假日的规定要求,机关人员在节假日期间都会组织员工休假;各项目部根据施工任务的需要,灵活调整休假时间,都能够保证员工每月最少拥有四天的休息时间。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分局会继续努力,加强管理,采取相应措施尽快落实职工工资及相应福利待遇,切实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为公司的平稳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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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2011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说明

遵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现将*******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公示如下:

一、 公共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

1、 执行物业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类设备能够正常运转。2011年未发生设备重大故障和安全事故。

2、 根据检修计划、电气设备维护周期以及设备运行状况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发现并去除潜在的设备隐患,减少设备故障率。

3、 进行消防设施检测、消防电气防火检测工作。与专业公司签订化粪池清掏合同及生活水箱清洗合同,确保园区引用水安全。

4、对园区木凳刷漆翻新共31个;对楼道长明灯进行维修改造共计60个;将原先楼道灯的开关控制改为声光控制,降低了日常的用电量,延长了灯泡的使用寿命;针对单元楼的楼道墙面较脏、地面瓷砖损坏现象,对部分楼道进行了粉刷,共粉刷墙面380平米,更换维修地砖103平米;修复园区内围墙破损300多平米。

5、对89个门禁系统主板进行接地改造,大大减少了打不开门、门禁死机,芯片损坏等问题,其中29个单元门进行重新刷漆。

6、对14-17#楼、12#楼、25#楼、阳光板进行了更换,共计280平米;并同时把原有的框架进行了除锈刷漆,并把14-17号楼单元们俩侧的阳光板框架进行了加密改造,由原来的60厘米改为20厘米,杜绝了安全隐患。

7、由于园区步行街地砖损坏严重,给业主的出行造成不便,对此进行了更换和加宽改造,共计铺砖3万余块。

8、对全区31个绿化井62个阀门进行了更换,并将原来的井下取水改为自动取水器,解决了绿化工人下井开阀门存在的安全隐患。对14-17号楼绿化井进行了改造,安装了自动喷灌系统,共安装喷水器25个,挖沟接管180多米,节约了绿化用水量。

9、工程部全年共入户换水表68块,由于水表厂不提供水表,由我部自行维修水表55块,解决了业主的用水问题。

10、园区内消防水管系统不能保压,经工程部自行分段排查,确定为消防泵

消声止回阀坏,共更换消声止回阀4个,DN150阀门2个,确保了消防水系统的正使用。

11、对水泵房生活用水主管道出现裂痕进行多次维修并改进焊接技术,最终得到解决‘避免了重大损失,消除了安全隐患。

12、全区对消防系统进行了维修改造,极大的降低了园区火灾隐患。

13、对园区监控系统进行了改造,增加监控探头10个,并调整监视探头位置,极大地减少了园区监控不到的盲区。

14、根据业主需求,把16号楼3单元15号楼3单元门前的通道进行了改造,增加了残疾人坡道,方便了业主的出行。

15、对全区26台污水泵及变频泵进行维修保养,对园区11 个室外配电箱进行除锈、刷漆工作。

16、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共发现5处地埋管漏水现象,并及时挖沟进行修复、更换水管,减少了园区内跑冒滴漏的现象发生。

17、对园区内部分路灯、地灯进行更换维修,焊接路灯12根,更换地灯81 个,确保园区正常照明。

18、按要求对雨水管道、污水井、化粪池等进行疏通处理并检查,每年对园区内的避雷设施进行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

19、对二次供水水箱使用消毒,水质化验,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0、对危机园区及房屋安全的行为进行阻止或告知,对于不改正的及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其开展工作。

二、 公共秩序的维护与消防管理

1、 根据************的实际情况合理的布置保安执勤岗位及巡逻区域,每个岗位24小时不间断的执勤守卫巡逻,为规范保安员的工作,根据青年城小区安全工作特点制定了《工作指导书》,以指导和提升保安员的各项日常工作。

2、 对火警事故,治安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有处理预案并进行专业培训,建立应急小组机构并将其组织成员名单、联系方式及职责上墙明示。全年始终贯彻落实防火、防盗等防护措施,配合相关单位处理违法乱纪行为。

3、 为缓解小区内因车多造成的堵车压力,小区内实行单向行驶,极大地缓

解了园区的交通压力,方便了业主出入。

4、 为规范停车管理,对园区的道闸系统进行全面的升级改造,疏导园区内车辆合理停放;停放车辆有进出记录及停放巡检记录,降低车辆损坏及丢失现象的发生。

5、 制定消防应急处理预案,组织业主参与消防知识、消防设备的使用的培训与演练,提高业主的消防安全意识与自救能力。

6、 对园区的消防设施每月至少进行检查一次,及时的更换和年检设备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7、 对可能发生的各项紧急事件制定了《应急预案手册》并对每一名人员进行了培训。

8、 消防中控室所有人员持证上岗,实行24小时值班制,随时处理突发事件。

9、 对危险地段或重点部位设有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

三、 保洁服务与绿化管理

1、 对所有保洁员及绿化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业的培训,在场人员必须了解工作要求及标准。

2、 每日对楼道及公共区域道路进行清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对放于固定地点的垃圾定期清运,清理园区内各类非法宣传品。

3、 每月组织一次保洁人员对园区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清洁服务,对园区地下空间等易漏水和出现垃圾的地方进行清理。

4、 合理安排垃圾存放点位置及清运时间,最大限度缓解垃圾异味与蚊蝇滋生问题。

5、 雨季及冬季对积雪或积水及时的清理及清运,不得影响住户的生活。

6、 改造园区水系循环系统,增设绿地标志,标示;与绿化方及时沟通,绿地及时修剪,补种枯死树木。

7、 对园区内高大树木进行了修剪,对部分斑秃绿地进行了补种。

8、 对园区内绿地及时的浇水施肥,消杀病虫,对倾倒的树木进行支护。

四、 装修管理

1、 监督业主和施工单位遵照有关规定进行装修并对装修过程中进行监控。

2、 同业主和施工单位办理和签订相关的装修约定,明示装修过程中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和不得私动的部位及设施。

3、 安排装修管理员不定时的对装修现场进行检查,安排保安员每日至少一次的对装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约束装修人员的行为。

4、 留存装修人员的信息资料并存于业主档案。

五、 对客服务与档案管理

1、 全年共接维修派工单6289件,完成率为92%,对未完成项进行了跟踪处理。全年共处理投诉86起,意见建议51起,并给予落实。

2、 2011 年度入户发放顾客满意度调查问卷共 1024份,回收819份,回收率为80%,顾客满意率为80.13%。

3、 全年组织社区文化活动6次,分别有植树节、 儿童汇画比赛 、乒乓球比赛、园区采摘、垃圾分类、国家博物馆参观。

4、 档案室由专人管理,进出档案室必须经过批准。严格执行档案室的管理制度及办法。

5、 档案室内放置鼠药盒等防范物品并档案室设在重点位置。

6、 对所有档案均放置在统一的档案盒内并贴上名签,便于查看和管理。

7、 园区内设有意见箱,公开收集业主意见并制定措施。

8、 小区内显著位置设有公示栏,每单元设有公示栏,对园区信息进行公示宣传。

六、 其他

1、 协同居委会对小区南门口外夜间拉渣土的车辆扰民及带来的污染向相关部门进行反应,最后解决并使小区内受影响业主得到补偿。

2、 对园区内的消防线按照消防局的要求进行了马路划线。

3、 多次同开发商沟通,解决小区内遗留问题。

4、 配合政府部门进行了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及治安消防宣传工作。

5、 积极配合乡政府及派出所开展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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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角色转变,扎实开展团的

工作

———共青团铁东区委书记的述职报告

2011年是适应角色转变、思想进一步成熟的一年。这一年,自己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党的中心,立足本职岗位,较好地完成本线的工作任务。自己政治觉悟、理论水平、思想素质、工作作风等各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和提高。总的来说,收获很大,感触颇深。

一、以德为先,进一步提升个人思想素质

过去的一年,我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以一个团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个人的道德修养、党性锻炼、思想素质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一是道德修养进一步提高。作为一个团干部,我的一言一行、我的自身形象将直接影响到团委各成员,甚至更广大的青少年。因此,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我每时每刻提醒自己,从小事做起,注重细节问题,做到干净做人、公正做事,以平常心看待自己的工作,要求自己在工作中诚实、守信、廉洁、自律,起好表率作用。二是党性锻炼得到不断加强。不断加强自己的党性锻炼,我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来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牢记党的宗旨,在团的工作中,以广大青少年的权益为出发点,务求时效。三是政治思想素质不断提高。一年来,我继续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理论中心组学习,经常自发利用休息时间学习,积极参加团省委组织赴井冈山革命传统与理想信念教育专题培训班、区委区政府组织赴清

华大学县域经济培训班,通过“看、听、学、思”,进一步加深了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进一步系统掌握了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对共青团工作的要求。特别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以来,我通过学习原文、听专家讲课等,开拓了思想新境界,政治思想素质有了新的飞跃。

二、以能为先,进一步加强组织工作能力

在上级领导的信任和支持下,我本人也自加压力,抓住一切机会学习,注重与同事、与兄弟单位团委书记的交流,虚心请教,不耻下问,使各项工作都有序地开展。一是工作的统筹安排能力不断加强。我尽量做到工作提前一步,有计划、有安排、有预见性,保持思路清晰和决策的科学,力求操作有序,顺利开展。二是工作的协调能力不断加强。在工作中,我注重与上级的及时衔接、汇报,同时也注重与基层的交流沟通,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从大局出发,对上做好配合,对下做好团结。三是有创新地开展工作。在工作中,我注重不断创新,使工作保持生机,使管理不断趋向人性化、合理化。

三、以勤为先,进一步提高团的业务水平

担任团委书记以来,认真了解情况、掌握知识,积极向团委领导、向前任书记学习、请教,了解团情、团史,努力掌握团的基本运作方式程序,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加强沟

通了解,增加感情,深入基层,了解基层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有关情况,以“活动”来强化自己的知识和水平。一年来,我立足以活动来促使自己尽快适应角色,迎接挑战。今年五四,团区委以全区人居环境整治为依托,以“五四火炬传承九十二载生生不息,铁东青年投入人居环境立志强区”为引领,积极开展了“共青团路,红领巾街”,“铁东青年林”等一系列活动。在活动中,增长了知识,深化了理解,使自己对团务工作有了全面的、系统的提高,为今后更好地提高团的业务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以绩为先,进一步完善团的组织建设

把《关于进一步深化“党建带团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到实处,把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团的建设中去,使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规划。依托党建,从政策层面来解决和落实基层团组织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是基层团干部的待遇问题。积极争取党组织在团干部配备上的重视和支持,基层团干“转业”得到了很好的安排(叶赫的荣威,住建局遇良,卫生局王国宴等);二是解决好基层团组织活动的经费问题。积极争取专项,今年为每个乡镇街道从团省委争取经费三千元,共计三万六千元;三是团的基层组织格局创新工作。按照“1+4+N”模式,通过换届调整选配了大批乡镇(街道)团干部,变原有的“团干部兼职”模式为现在的“兼职团干部”模式,提升了基层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此

次工作得到了团市委的充分认可,2011年四平市组织部班工作会议在我区召开。

以服务青年需求为目的,从单一组织青年开展活动转到生产环节,开展就业培训、创业交流、贫富结对;以服务党政中心为目的,发挥团组织自身优势,引导青年树立市场意识和投资意识,强化科技意识和参与意识,投身知识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文明创建、环境整治、植绿护绿、社会治安等活动,把党政思路实践好。突出做好当前新兴的农村、社区和非公经济组织建团工作,延长团的工作手臂,丰富团的组织形式。先后与农联社、吉林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积极协调,为青年创业就业提供帮扶支持。特别是吉林银行的“吉青时代”小额贷款项目更得到团省委的无偿贴息。

五、以廉为先,进一步保持清正廉明形象

作为新任职的年轻干部、党员干部,我既感受到了组织的信任与关怀,同时也感受到了责任重大。我区在党委和政府的带领下,励精图治、奋发图强,取得了辉煌的成绩。越是这种时候,就越需要我们这些干部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本色。深知,作为一级干部,应该努力做到“清正廉洁”。古人说“物必自腐而虫生”,腐败现象表现上看来是经济问题、道德问题,但深层次的原因却是理想信念出了问题。要不断加强实践锻炼,要结合党的历史经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以及自己的工作和思想实际,

来刻苦磨炼自己。勇于剖析自己,积极开展自我批评,净化自己的灵魂。不断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在思想上、在行动上、生活中争作表率。在团区委开展“争做勤廉表率,竭诚服务青年”主题教育活动,召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动员会,全面启动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活动。按照学习贯彻区委、区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精神,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我们根据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要求,为了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立了团区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并由我任组长。按照“一岗双责”的责任要求,明确了单位正职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每年约谈团干部一次,就有关廉洁从政个人“不准”和“禁止”行为适时对所管的团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在2012年即将到来之际,共青团区委迎来组织部考核组,对共青团区委一年来的工作进的实地测评,感谢组织的帮助与关怀,今后我们更要自觉地接受组织的监督与考核。铁东区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而今又开始了新的征途。广大青年有幸成为亲历者,成为追随者,同时我们也是共享发展成果的受益者。我们应该心怀感恩,心存畏惧,“做一个组织和群众信赖的人,做一个同事和朋友敬重的人,做一个亲属子女可以引以为荣的人,做一个回顾人生能够问心无愧的人”。我们要牢记党的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方

针路线,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弘扬“攻坚克难、求富图强”的四平精神,坚定不移的实施 “五区”战略的发展规划,为建设富裕和谐新铁东的伟大目标而不懈奋斗。

第7篇:《集体合同》《工资合同》履行情况报告

江苏黄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合同》

履行情况的报告

各位代表:

二O一一年是我单位第六轮《集体合同》履约的第一年,同时年初依照《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由行政和工会分别代表企业方和职工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年来,在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努力下,两个合同的履约率达到98%,现在我受公司委托,将本单位二O一一两个合同的履约情况向大家报告如下:

一、关于《集体合同》

1、劳动用工

我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进行用工,不以任何理由收取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

2、劳动报酬及工作时间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的实际情况,推行以岗位、工种等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月标准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按月兑现,年终结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节假日、职工加班按国家规定结算加班工资。

3、保险福利

企业每月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定期向职工核对确认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14%作为职工福利资金,绝不挪作他用。特殊工种和一线施工人员还办理了工伤保险。

4、劳动保护

- 1 -

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如手套、安全帽等。

5、职工教育

结合企业实际,建立教育与培训组织机构,管理职工教育与培训,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每年用于职工教育的培训费用11万多元。

二、关于《工资专项合同》

二O一一年我单位实现利润76.8万元,比上年增加18.1万元,企业劳动生产率达13万元/人,全年职工工资总额达2026万元,职工人均货币工资达3.63万元,圆满地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指标,并能按照《工资专项合同》的约定,按时向职工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现象。

三、合同履约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从总体上来说,职工对两个合同的履约情况还是基本满意的,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与《江苏省一办法两条例》规定的标准相比,我们在合同履约方面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职工教育培训。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还不能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抓好。

二是职工的保险。虽然已经搞了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保险工伤,但职工的还没有办理失业、生育保险等。

三是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虽然建立了,但还没有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厂务公开未能长期开展。

以上报告,请各位代表审议。

报告人:朱家宝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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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集体合同》《工资合同》履行情况报告

江苏黄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合同》

履行情况的报告

各位代表:

二O一一年是我单位第六轮《集体合同》履约的第一年,同时年初依照《年度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由行政和工会分别代表企业方和职工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年来,在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努力下,两个合同的履约率达到98%,现在我受公司委托,将本单位二O一一年度两个合同的履约情况向大家报告如下:

一、关于《集体合同》

1、劳动用工

我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进行用工,不以任何理由收取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

2、劳动报酬及工作时间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的实际情况,推行以岗位、工种等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月标准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按月兑现,年终结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节假日、职工加班按国家规定结算加班工资。

3、保险福利

企业每月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定期向职工核对确认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14%作为职工福利资金,绝不挪作他用。特殊工种和一线施工人员还办理了工伤保险。

4、劳动保护

- 1 -

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如手套、安全帽等。

5、职工教育

结合企业实际,建立教育与培训组织机构,管理职工教育与培训,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每年用于职工教育的培训费用11万多元。

二、关于《工资专项合同》

二O一一年我单位实现利润76.8万元,比上年增加18.1万元,企业劳动生产率达13万元/人,全年职工工资总额达2026万元,职工人均货币工资达3.63万元,圆满地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指标,并能按照《工资专项合同》的约定,按时向职工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现象。

三、合同履约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从总体上来说,职工对两个合同的履约情况还是基本满意的,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与《江苏省一办法两条例》规定的标准相比,我们在合同履约方面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职工教育培训。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还不能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抓好。

二是职工的保险。虽然已经搞了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保险工伤,但职工的还没有办理失业、生育保险等。

三是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虽然建立了,但还没有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厂务公开未能长期开展。

以上报告,请各位代表审议。

报告人:朱家宝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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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扶贫合同履行情况总结

信阳市华阳工贸有限公司作为小微企业,去年通过扶贫办申报河南省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资金五百万元,国家财政实际贴息8万元。一年来,华阳工贸有限公司抢抓机遇,勇于创新,利用项目资金实现了企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带动周边农户实现了脱贫致富。

一、促进富余人员就业。公司充分利用河南省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资金,新上红茶、绿茶清洁化自动生产线设备加工项目,由此直接带动周边富余人员36人实现就业,增收70万元以上。

二、就近采购原材料。为更好地带动周边居民增收,公司在建筑厂房时优先就近采购建筑材料、就近选用建筑承包商及劳务人员、就近采购米面粮油等生活用品。通过以上措施,年均带动周边居民增收400万元以上。

三、免费提供技术,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公司周边三面环山,农户均以种植茶叶为主。但由于农户自己缺少精加工设备,又未能掌握技术,导致农户每年都是以出售鲜叶为主,产品附加值较低。公司发展不忘回报社会,在茶叶生产季节,免费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农户对茶叶进行精加工,以此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

一年来,拒不完全统计,华阳工贸有限公司共辐射带动 1

贫困村15个,带动贫困农户1000家,户均增收8000元以上;直接和间接促进就业360人,人均年增收12000元以上;企业直接投入帮扶资金8.6万元,扶贫成效显著,企业也更加光彩。

信阳市华阳工贸有限公司201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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