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计划司法工作计划

2022-08-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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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司法计划司法工作计划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新时期司法工作的指导方针

[关键词] 司法; 公正司法; 人民法院; 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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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们正在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这个过程中,司法部门尤其是人民法院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为此本刊记者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刘瑞川同志进行了专访。

记者:刘院长,您好。对于建设和谐社会,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神圣职责的人民法院如何发挥自己的作用呢?

刘瑞川: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这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标。因此,新时期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司法工作的指导方针:“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高度概括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这是人民司法指导思想与时俱进的新发展,对于统一司法观念,促进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必须深刻领会其中的丰富思想内涵,紧紧围绕审判机关职能、特点和规律,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着力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不懈努力。

记者:如何理解“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这一方针的深刻内涵?

刘瑞川:“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和针对性。“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始终追求并努力实现的目标,反映了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体现了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一心为民”揭示了人民司法工作的本质和核心,阐明了人民法院的根本性质和宗旨,回答了为谁司法、为谁服务,如何司法、如何服务的根本问题,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和执政为民要求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公正司法”与“一心为民”二者不可分割,相辅相成。将其作为人民法院的指导方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公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和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公正司法,是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一心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本质特征。二者的有机结合,既符合司法工作的一般规律,也体现了人民司法的特殊规律,是衡量人民司法工作的根本标准。

记者: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对当前的和谐社会建设有什么重大意义呢?

刘瑞川:第一,它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发展是硬道理、稳定压倒一切,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什么事情也干不成。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是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基础。稳定才能和谐,和谐才能稳定。而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存在,无疑对社会稳定与和谐构成了严重威胁和严峻挑战。人民法院必须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为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其实,一个社会有一些纠纷非常正常,也并不可怕,关键是要有解决纠纷的有效渠道。人民法院只有坚持“一心为民”的宗旨,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正司法”,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才能使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得到支持和保护,才能构筑和谐的社会秩序,促进改革和发展。

第二,是树立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方针,保障人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在司法领域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就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普通民众的权利观念不断强化,主张权利的需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广泛。人权,一般意义上理解为“人作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最终还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的承接、完善、发展和细化,使人权这种价值观得到实现。司法是人权保障不受侵犯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人权的保障提供了制度保障。人民法院必须从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突出强调保障人权的观念,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通过个案的司法审判工作把宪法确立的公民各项权利落到实处。当然,保障人权不仅仅是注重保障个人的权利,从广义上讲,人权还包括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生存权、发展权。为此,在司法审判中,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兼顾环境的保护、生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这是更大意义上的保障人权。

第三,是永葆司法“人民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传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司法的人民性是我国司法的基本特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为人民掌握,为人民服务。同时,通过司法途径,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也是人民司法的一贯传统。“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传承了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是司法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它对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始终不渝地坚持司法的“人民性”,确保依法治国方略顺利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对于司法而言,“胜败皆服”是一个非常高的标准,也是法官努力追求的最高境界。只有司法实现了公正,才是实现“胜败皆服”的灵丹妙药。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的人民性,不是单纯为哪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体现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在司法领域,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集中地体现在司法工作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上。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一定要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很好地结合起来,必须紧紧围绕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目标来展开,这是司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惟一方式。

目前,维护司法权威在人民司法工作中显得特别重要。不必讳言,当前的司法权威不那么高,司法腐败声不绝于耳。司法权威不高是司法不公、为民不够造成的呢?还是由于司法环境不好,外部干扰造成的呢?我们说主要原因在于前者而不是后者。司法权威来自于人民的信任,来自于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一心为民”,是树立司法权威的支柱。“一心为民”也是法官应该具有的精神追求。法官要实现公正,必须“心平如水”、“超然物外”。司法职责不是法官为自己牟取利益的工具,而是为人民群众谋取利益的公器。只有“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才能树立人民司法的真正权威。

记者: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指导方针,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体现哪些变化?

刘瑞川: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人民法院要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务必要把社会发展规律、经济建设规律和审判工作规律有机结合起来,把“打击、保护、调节、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把审判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结合起来,把严格司法与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有机结合起来,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努力提高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

1. 由重打击轻保护转变为打击与保护并重。随着我国政治民主化和法制现代化不断推进,树立“以人为本”的刑事司法人本主义的观念,坚持刑事司法打击、保护和调整功能并重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已是时代精神的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上,要努力追求打击与保护的价值体系相对平衡。从重打击轻保护转变为打击与保护并重,从有罪推定转变为无罪推定,以切实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免遭不法侵犯。既要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又要重视其无罪、罪轻的辩解和意见;既要重视收集有罪证据,又要重视收集无罪证据,确保罪刑相当,罚当其罪。打击犯罪本身就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案件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可以不保护。无论是在诉讼阶段还是在执行阶段,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给予同等的尊重,对于当事人行使其合法权益的活动也应当给予必要的保障,不能因当事人涉嫌犯罪就可以侵犯其合法权益,无视其基本人权。

2.由法官职权主义过强转变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结合。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是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两种基本模式。当事人主义是当事人在诉讼和执行中始终处于主动和能动的地位,作为裁判和执行主体的法官是消极和被动的,诉讼、执行程序和其他辅助性程序都必须由当事人启动。反之,即为职权主义。我国司法实践中历来是职权主义占据主流地位,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过分倚赖法院的职权行为,法院包揽办案,当事人游离于诉讼和执行程序之外,怠于发挥其在审判活动和执行程序中的主观能动性,导致法院工作压力过大,审判效率低下,严重浪费了法院的司法资源,而且极易使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产生不满情绪。鉴于此,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方式、方法的选择,强化当事人自力救济的手段,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利,注意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能动作用。法官要辨法析理,注意做好引导工作,实现法官和当事人的良性互动,做到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实行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运行模式。

3.由追求单纯的法律公正转变为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相结合。法律的公平正义,是指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来发挥审判的作用和效果,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它主要倾向于法律的证明和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指法官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来实现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使裁判的结果得到社会公认。严格依法办案,实现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但是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面面俱到。法官不能把法律当成字典,把依法办案仅仅理解为以法律条文办案。在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或根本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或法律规定本身就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就需要法官依法进行社会利益衡量。所谓社会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查明案情事实后,并不急于寻找本案所应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则,而是综合把握案件的实质,结合社会与经济环境、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曲直以及社会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特别是社会利益关系进行全面衡量,进而做出哪一方当事人应当受保护的判断。在实质判断过程的基础上,再查找有关法律规范的依据,依法作出裁决。作为一种法律适用或法律解释的方法,利益衡量的操作规则就是实质判断+法律根据。要坚决克服机械的简单的法律思维模式,要把一个具体条件和具体的法律问题放在一个特定社会背景下去考虑,实现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

4.既要注重法律事实,严格依法办案,又要兼顾客观事实,力求社会认同。近几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发展及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出台实施,法官的司法理念不断更新,经历了从以往拘泥于“以事实为根据”,一味探求客观事实,逐渐转变为“以证据为根据”,注重寻求法律事实,依法律事实裁判案件的过程。一些法官不自觉地又步入了另一个误区,他们推崇坐堂问案,加之缺少实地调查、基层经验、社会阅历及对社情民意的不甚了解,以单纯根据证据规则推导出的法律事实,而不顾案件起因、背景,当地民俗、习惯等客观事实生硬地做出裁判,致使社会对裁判结果认同度低。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特别要注意防止简单依据法律事实而不顾其他客观情况机械办案。要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全面深入分析案情,最大限度地提高裁判结果的社会认可度。

5. 正确处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司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的程序性。这一性质决定了审判对公正程序的高度依赖。因此,程序公正是正确适用法律,从而也是体现法律正义的必由路径。不遵循公正的程序,很难期望达到公正的结果。正如一位法学家讲,司法要实现公正,并且要让人们以看得到的形式实现公正。实体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程序公正,离开了程序公正的标准,一般很难判断实体公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者是辩证的统一,不可偏废。我们一方面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也应当正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者发生冲突时,追求实体公正的有效实现,应当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第一目标。

6.始终兼顾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一个正确、恰当的裁判既应有良好的法律效果,也应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正确处理审判的三个效果的关系,不仅是一种审判技巧,更是司法理念在审判活动中与时俱进的体现。法官的职责和智慧就是要把三者有效地统一起来。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要讲政治、顾大局,要牢固树立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意识,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识。在办理个案时,要克服简单化、机械化和教条化的狭隘思想,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发展、伸张社会正义、实现一心为民、兼顾各方利益的目的出发,依法、合理、恰当地进行处理。要注重法律与政策的结合,做到凡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照法律办;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按政策办;法律和政策都无明文规定的,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衡量。

7. 正确处理案结与事了的关系,切实履行法官释明义务,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有人对宋鱼水有这样一段评价:“法律在她手里具有了温度,这种温度可以暖和很多在社会矛盾冲突中受到伤害的当事人,使他们感到被重视”。宋鱼水的司法实践活动告诉我们:法律有力度的同时还要有温度,这种温度来自人民司法工作为人民服务的特征。要真正做到一心为民,法官必须时时刻刻将人民群众装在心里,在办案的每个环节中,将工作做得更细致、更全面,充分履行辩法析理的释明义务,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心服口服。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案结事了,息诉服判。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不单纯把依法结案作为审判工作的终点,要把当事人服判息诉作为检验案件质量的重要标准,作为衡量法官司法水平的重要依据。法官要做好判后答疑、正确引导、认真疏导、耐心开导、因事利导工作,要让当事人从情感上接受法官,使之在事实与证据之间、法律与情理之间、理智与情感之间、公正与效率之间做出理性选择,最终止纷息诉。

8. 要克服重判轻调的观念,加强诉讼调解。调解制度实际上是我国民间“和为贵”观念在诉讼中的体现,对维系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我们清醒地看到,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纠纷具有强烈的对抗性、错综复杂性和容易激化性,要使民事案件处理结果产生不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良好效果,就必须充分发扬调解这一优秀人民司法传统,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具有的独立价值和功能。因此,各级法院要始终坚持多调少判,提高调解率、和解率,降低上诉率和申诉率;要全面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加强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规定》,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集体诉讼,案情复杂、当事人情绪对立、难以形成优势证据、直接下判可能导致无法执行的案件着重进行调解;要将调解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将其贯彻于诉讼的全过程,可建立先行调解制度;要适度向社会开放,拓宽调解途径,对于一些疑难重大案件可邀请与案件当事人有特殊关系的人和各界人士参与,争取全方位的支持,齐心合力调处,做到案结事了;要与司法行政等机关密切配合,探索多元化的民间纠纷调处机制。

记者:人民法院如何在实践中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

刘瑞川:“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贵在落实,决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人民法院要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探索和实践“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不断推动审判工作向前发展,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一是改进立案信访工作,建设文明窗口。要依法严格执行各类案件的受理条件,慎重处理敏感案件的立案问题,准确把握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规范再审立案的立案条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实行快速立案,实行柜台式“一条龙”服务,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在当日办理立案手续;需补充材料的迅速告知,补充材料完毕后及时立案。加强诉前释明指导,注重诉讼风险告知,帮助当事人寻找到纠纷解决的最佳途径。强化社会公众采取非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意识和观念,促进和保障非诉讼解决机制解决社会纠纷功能的作用,从而建立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行上门立案,对于残疾、年老、贫困、文盲等特殊当事人,到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起诉不便的,应当应其申请上门为其办理立案手续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开庭地点。创造条件实行远程立案,在积极推行邮寄、电话、传真等便民远程立案方式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计算机网络立案,切实方便当事人诉讼。全面建立和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实行排期开庭。建立电子触摸屏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查询相关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案件进程、法律法规等公开信息。坚持“三心”接访、“五一”接待(即接访要诚心、听诉要细心、说服要耐心,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坐、一杯茶水暖心、一句请讲开始、一声慢走相送),努力营造文明、平等、和谐的氛围。按照“五个一”(一个案件、一个领导、一个专班、一个方案、一抓到底)和“五定”(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定责任)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精力,下大力气解决涉诉上访特别是上访老户、群体上访和进京、赴省上访问题,努力使上访申诉案件大幅度下降。努力构建包括信息沟通机制、工作运行机制、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在内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实行信访申诉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制度,重信重访案件领导包案制度,来信来访分流处理制度,来信、来访限期答复制度,定期办结制度,重要信访办结通报制度和重大信访申诉情况通报制度,院长接待日制度,首问责任制度,规范申诉审查制度,申诉、申请再审、审查听证制度,驳回申诉说理制度等。

二是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建立简繁分流机制,按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判“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实行简繁分流,分别由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以提高办案效率。全面推行民事速裁方式,基层法院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适用速裁方式审理,即收即审即结,最大限度地缩短办案周期。严格执行审限制度,落实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和“两高一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杜绝违法超审限案件和刑事超期羁押问题,要使绝大多数案件能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结案;严格延长审限申请的审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必须在法定审限内结案,不得申请延长审限;对审限内结案率进行严格考核,对超审限案件按照责任制规定追究办案人的责任;实行延长审理、执行期限告知制度,对于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确因法定事由未能结案,经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审理、执行期限手续的案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三是加大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严格执行诉讼收费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全面实行执行案件先执行后收费、部分执行部分收费、不执行不收费的做法,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坚持文明执行与强制执行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敦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相结合,努力促进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充分发挥执行和解方式对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积极作用,在执行过程中,加强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工作,调动各种积极因素,促进执行和解,将执行和解率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进行奖励。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措施,建立执行威慑机制,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在坚持执行合议、债权凭证等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推广和完善执行听证制度、财产保全的债权人承诺制度、财产审计调查制度、公告悬赏执行制度、限制债务人出境及高消费制度和超期更人制度、发布债务人名录等执行措施,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切实提高执结率。实行穷尽执行措施告知制度,对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采取重大执行措施应告知申请人,在执行措施穷尽后,被执行人仍然执行不能的,应当将执行的情况、结果、程序处理及理由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并做好说服工作。

四是关注特殊群体,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加大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城市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残疾人等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涉及上述人员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特别是因拖欠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民事赔偿案件,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婚姻、家庭案件,医疗纠纷以及“三农”纠纷案件,实行立案、审理、执行三优先,快立快审快执;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依法适用督促程序;申请先予执行但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可裁定先予执行。对涉及特困企业和企业改革改制案件,在审理和执行中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一般不采取查封、扣押等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要更多地采取债权变股权等形式,最大程度地减少诉讼对企业的负面影响,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要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职工基本生活,按政策规定留足够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的前提下,依法进行。对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实行先立案后收费。积极主动地为企业和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坚持和完善院庭领导分工联系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制度,帮助企业解决建设、发展和改革中的法律问题。进一步落实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措施,对被判缓刑的未成年犯,联系家庭和社会,积极帮教,定期回访考察,防止其重新犯罪。

责任编辑柳波

作者:刘学侠

第2篇:司法改革背景下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理念转变和措施应对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蹄疾步稳,取得全方位成就,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基本到位,司法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新型办案机制有效形成[1]。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应当积极转变监督理念,创新监督思维,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前提下,探索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督方式和措施,推动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司法行为更加规范、司法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实现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全面转型升级。

一、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无论作为监督者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是作为被监督者的司法机关,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误区:一是监督干预论,认为司法改革明确提出确保审判权、检察权独立行使,地方人大监督有干预司法独立之嫌;二是监督越位论,认为国家和省一级法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陆续建立,司法人员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倒逼自我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监察委员会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也很明确,无须人大监督;三是监督无用论,认为人大只能进行原则性、宏观性监督,对司法机关办案情况缺乏整体的深入了解,监督流于形式。

在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的新形势下,人大司法监督不仅正当且十分必要:一是法理上的正当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宪法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监督法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两院”的具体方式。二是推进司法改革的需要。司法改革的重心在于还权于法官、检察官,同时也强调“需要同步研究健全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机制”,人大监督无疑是最主要、最核心的环节,其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是最强的。三是司法现状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这一客观现实需要地方人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大监督力度;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加强司法监督更能准确把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推动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

地方人大必须充分认识司法监督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主动监督意识,切实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要明确人大司法监督与司法独立并不矛盾,人大监督司法的价值取向是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从法理上讲,与司法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要找到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点,既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督促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又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不影响司法机关具体办案;要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既要体现人大监督工作的效能,又要支持司法机关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对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协调帮助解决。

二、由闭塞型监督向知情型监督转变

知情是监督的基础。由于司法工作的专业性、程序性和一定程度的保密性,过去地方人大往往对同级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特别是一些属于监督范围的重大事项不掌握不了解,影响了监督工作的开展。人大司法监督要取得成效,必须解决与司法机关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能最大限度地、最为及时地获知和掌握司法机关的各种信息的常态化机制,实现监督与被监督的良性互动。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建立司法监督信息平台,对司法工作进行动态、实时、在线监督,不少地方人大已经作出有益尝试。2014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就设立了司法案件监督系统,加强对案件程序监督,促使司法机关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2]。2017年9月,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率先建成全国首个司法工作联网监督系统,经过不断调试完善,目前系统下设市监察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仲裁委七个子模块,其中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子模块下包括业务统计数据、案件程序性信息、执行案件信息、法律文书信息、涉法涉诉信访信息、司法公开信息和司法人员履职信息七大业务模块,基本涵盖了司法工作各个方面[3]。系统集网上报送、数据采集、图形展示、智能分析和信息智能推送等功能于一体,大大增强了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精准度,值得各地学习和借鉴。

三、由柔性监督向刚柔并济的监督转变

监督法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可以采取听取审议法院、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组织进行特定问题的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七种监督方式。实践中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柔性监督手段运用的最多,近年来专题询问也得到探索运用,如2014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工作情況进行专题询问,2017年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增强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开展专题询问。司法规范性文件是否要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一直存在争议,安徽、山东、重庆以及新疆等地区省级人大已将同级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至于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实践之中则鲜有运用。

地方人大应以本次司法改革为契机,充分运用法定监督手段,将“柔”性监督升级为刚柔并济的监督。一是注重提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柔性监督方式的监督实效。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形成的审议意见,要建立跟踪督办和满意度测评等监督制度,执法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发力、一抓到底,直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律师法执法检查时采取先调研收集问题,带着问题“清单”对照检查的方式,明察暗访相结合,综合运用座谈、抽查卷宗、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推动了律师会见、调查取证难题的解决;对《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工作的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连续几年持续发力,推动了执行查控网络建设、拒执罪办理统一共识,执法检查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二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深入推进法律监督。地方“两院”虽无制定司法解释的权限,但可以根据司法需要制定指导性文件,这些文件对司法工作均会产生影响,应当将此类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三是对问题集中、关系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硬骨头”,要敢于启动刚性监督方式,如对确有证据的违法违纪行为、明显的违反程序、失职渎职和判决不公行为可以进行质询[4]。四是要促进不同监督方式的综合运用,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可以适时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手段,形成良好的刚柔并济的监督习惯。

四、由对事的监督向人事并重的监督转变

长期以来,顾忌到党管干部的原则,人大司法监督往往重对事轻对人,对所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履职情况缺乏监督。但是公正司法的能力水平与司法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有很大关系,监督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人”身上。这就需要人大在司法监督理念上作出重大改变:要抓住“人”这个根本因素,协同对人对事的监督,健全对司法工作人员监督机制。本次司法改革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员额制,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各归其位、各尽其责,这也使得人大监督司法人员对象更明确。

近年来,地方人大积极探索改进法官、检察官任免方式,通过完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拟任职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颁发任命书和向宪法宣誓制度,加强了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然而,任后监督却一直处于“真空”状态。健全对司法人员有效监督机制,不能只把住“入口”,更要关注任后的履职监督,把人大监督贯穿于履职的全过程。笔者总结地方人大探索任后监督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形成流程化、常态化监督格局。目前浙江省的大部分市、县和湖南、山东、江苏、河北、广东、山西、安徽等省的部分市、县人大常委会都开展了“两官”履职评议工作。各地人大采取的最普遍的模式就是常委会评议模式,具体步骤包括:制订履职评议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动员,确定被评议对象;成立履职评议工作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集体讨论撰写调研报告,提出评议建议;被评议对象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进行满意度测评和评议;评议意见和测评情况整改落实,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可以说,“两官”履职评议将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具有可行性强、容易推广的特点,在各地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成效。二是组织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对法官、检察官的庭审礼仪、庭审纪律和作风、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庭审能力进行综合评议,有利于促进法官检察官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办案水平,助推庭审公正。徐州市“千名代表听百案”活动自2008年开始,经过十年的实践,已经成为深化司法监督、拓宽代表履职渠道的重要举措和常态工作,为推动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建立司法人员履职信息档案。湖南省衡陽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就开始建立司法工作人员执法信息档案,构建执法信息平台,按照基础资料、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单位评价、社会反响几个方面建立档案,作为任命和监督审判员、检察员的依据[5]。前述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司法工作联网监督系统事实上也涵盖了法官、检察官履职信息,此举将人大监督与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强大的监督合力。

五、由禁止个案监督向正确的案件监督转变

监督法出台后,人大的个案监督方式基本叫停。一些地方人大在实践中因为担心监督“越权”,不愿接触到具体案件,然而个案是司法工作的载体,脱离了具体案件,司法监督就成了无源之水。如何既确保司法独立又充分发挥人大司法监督力量?笔者认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无法避开案件的监督,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受理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现行体制下地方人大依然承担接待和办理涉法涉诉信访的工作,在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下,人大可以对程序违法案件、同案不同判案件进行监督。各地人大探索的类案监督和办案质量评查报告制度也是当下地方人大可以采取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

做好类案监督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监督法辅导讲座》一书中提出了“类案监督”概念,认为开展对“两院”的工作评议也可以说是类案监督,有利于更好地处理人大常委会监督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地方人大在坚持依法监督、事后监督,不代行检察权、审判权的原则下,可以灵活运用法定的监督形式加强对司法类案的监督。类案监督的目的应当是就同类型案件反映出的深层次问题进行研究,督促司法机关整改,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对此,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每年从社会热点、涉诉信访、社会大局中选择2至3个议题进行类案监督,如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刑事案件开展类案监督,发现和解决带有共性、普遍性等司法机制上的问题,寓支持于监督中,促进了司法机关依法履职、公正司法[6]。

建立办案质量评查报告制度。福建省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0月出台的《关于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办案质量评查工作,并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评查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办案质量评查情况报告前,内务司法委员会应当就评查情况报告的有关事项组织调查研究,可以指定评查,或者采取调卷抽查的方式组织专业人员对已办结案件进行评查,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供审议时参考。这一做法在不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前提下开辟了案件监督新路径,堪为推广。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7-11/01/content_2030821.htm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7-11/01/content_2030494.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9月10日。

[2]谢丽辉:《司法案件监督系统,让司法更“阳光”》,载《人民之友》2017年第5期。

[3]2018年6月,徐州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学习考察司法工作联网监督先进经验,资料为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提供。

[4]黄晓辉、杨彬:《人大质询法院之规范》,载《法学》2014年第12期。

[5]储贻燕、 杜丰:《做实人大司法监督的衡阳探索》,载《法制与社会》2017年7月(下)。

[6]卢鸿福、吕许灵:《类案监督为人大监督打开“一扇窗”》,载《人民之友》2017年第10期。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作者:付静

第3篇: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省以下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思考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1]。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底线,加强和改进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既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常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改进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落实中央精神要求的具体体现。

一、司法体制改革及其对省级以下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影响

1.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3]。与此同时,《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4]。

2.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和基本方向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框架意见》),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主要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应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积极稳妥推进的基本原则,涉及四项改革:一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二是完善司法责任制;三是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四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六省市先行试点。同时,针对七个问题提出政策导向:(1)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2)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3)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确保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4)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5)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6)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7)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5]。

3.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对省以下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影响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框架意见》明确了试点地区省级统管的改革路径: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和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明确、路径清晰,就是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人员和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按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以此排除地方不当干预。具体而言,就是要切割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与属地政府之间关于人、财、物的联系,以此打破长期以来饱受诟病的“司法地方化”问题。司法体制改革属于顶层设计,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革的重点内容和基本方向既出,必然涉及省级以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责职能的调整和变化。由此,带来两个疑问:(1)司法体制改革破局“司法地方化”,还要不要省级以下地方人大对“两院”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2)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省级以下地方人大如何对“两院”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诚然,无论最终的结论如何,省以下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都面临着现实的调整和转型。

二、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深化省级以下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

引领和推动作用[6]。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在试点和稳步推进之中,在此背景之下强调深化省级以下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理由:

1.法理上的正当性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代表着国家政权的根本属性,意味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则是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权力的载体与平台,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即“一府两院”由相应的各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我国政权的权力来源以及权力结构,决定了省级以下地方人大监督由其产生的地方“两院”具有天然法理上的正当性。

2.现行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分别对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组织形式以及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相互间的纵、横向权力分配结构与制约机制进行了法律确认。尤其是监督法还就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作出了专门规定。因此,只要法律规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以及依法选举或罢免“两院两长”、任免或撤销“两院”工作人员法律职务等法定职权未变,省级以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两院”的司法监督也就责无旁贷,既是权力更是责任,不得放弃也不容懈怠。

3.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要求

从《改革框架意见》本身看,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之一,为防止法官、检察官滥用权力,强调需要同步研究健全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机制,其中指出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全面推进办案工作全程录音录像、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以确保司法权依法公正运行。这些只是指明下一步监督法官、检察官依法行权的手段和措施,并没有调整和改变监督主体的任何意思表示。特别是《改革框架意见》明确试点地区省级统管改革路径,其中对人的统一管理,强调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这无疑也意味着省级以下地方人大的任免权和监督权没有任何调整与变化。

4.司法现状的客观需要

当前,地方“两院”司法队伍的素质普遍不是太高,与法治社会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精英化的要求尚有相当的差距。同时,司法不公的现象和司法腐败案件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较为严重,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这些都是不可否认的客观现象和事实,需要地方人大的依法监督。当然,也正是当下司法体制改革利剑所指,欲加以解决的突出问题。但实事求是地讲,造成司法不公、影响“两院” 独立行权的因素很多。此次司法体制改革,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意在切断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从人财物方面对司法工作的掣肘和干预,并非意在排除人大的依法监督。实践证明,人大的依法监督不仅无碍“两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反而是一种有力的支持和帮助。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从中央到地方四级分层设置的现状,决定了单纯依靠司法机关系统内自上而下的层级监督或法律监督,因监督权行使的非闭合性以及监督链条过长,并不能完全杜绝司法不公、不严等司法弊端,这一客观现实也需要地方人大积极行使司法监督权。其次,省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的省级统筹,无疑会令省级以下司法机关行权独立性缺失的可能性大增,使得法定的独立行权接受层级监督的意义丧失殆尽,来自系统内部上级机关干扰下级机关导致司法不公的可能性增大,省以下地方人大积极行使司法监督权恰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甚至消弭这种可能的负面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此次司法体制改革中还是改革后,省级以下地方人大的司法监督权不仅不能弱化,反而应当加强。

可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继续探索和不断深化,省级以下地方人大的司法监督工作也应当因势利导地进一步加强,监督司法工作的方式方法也亟待深入研究和进一步拓展创新。

三、当前省级以下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尚存的薄弱环节

1.对人大司法监督的认识存在不足。监督法出台后,虽然对人大监督的认识有新的提高,但在司法监督工作中,无论是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模糊认识。一是“监督无用论”,认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不关注个案,不解决具体问题,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二是“监督干预论”,认为人大只能对司法机关进行原则性的宏观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不能介入具体案件,否则会影响司法裁判,干预独立司法;三是“监督过场论”,认为人大是权力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对司法机关办案整体情况缺乏深入的调查了解,实施监督条件不足、必要性不大,监督工作只能是走走过场而已。

2.司法监督工作方式应用不够、刚性不足。监督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七种监督方式,但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应用,尤其是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很少运用。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涉及党委对组织人事的决定权问题,不敢轻易独立启动。在监督司法工作的具体过程中,由于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不够,对发现的问题缺乏有效的解决办法,使监督效果打了折扣。

3.人大司法监督机制不完善,工作力度和深度不够。对“两院”司法监督,人大应围绕哪些内容,采取什么方法进行监督,监督应达到什么标准,监督不作为或监督不力的责任等,法律无具体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致使人大对“两院”监督始终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表现为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随机性监督多,有针对性解决问题监督少;常规性监督多,新问题监督少。监督手段往往流于形式。如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时间安排短,程序格式化,所了解的大都是书面报告的内容,看到的主要是成绩,反映的主要是困难,形式上紧锣密鼓,实际则是浮皮潦草,难以深入掌握司法机关的具体工作情况和案件办理情况。对具体问题,调查核实不深入,剖析不够,难以找准问题症结,因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专业或不具体,收效不大。

4.人大监督力量相对薄弱。对“两院”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监督者必须懂政策、熟法律,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目前现状离这一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一是专业人员缺乏。在人大代表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较少,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更少。二是人大代表中绝大多数未从事过司法工作,在“两院”司法监督工作中缺乏应有的实践和经验,影响监督的权威。同时,我国关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绝大部分组成人员的来源以及非职业化的现行制度设计,决定了监督主体的非专业化。因此,人大在监督司法工作中必然会存在着业余监督者去监督专业被监督者的尴尬现实。解决这一内在矛盾的有效路径是辅助机构和辅助人员的专门化与专业化,然而在人大机关内,从事司法监督工作的机构人员偏少,与工作需要不相适应。

四、强化省级以下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当前,要既有力推动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的解决,回应人民群众公正司法的利益诉求,促进司法机关司法能力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又实现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有所创新和发展,使监督工作取得实效,这是新形势下摆在人大工作者面前的重要现实课题。如何破题?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司法工作?这既是一个关于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不断强化的过程,更是一个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具体制度和相关机制的逐渐构建与不断完善的动态过程,还是一个所有相关人大工作者投身于监督司法实践并不断开拓进取、努力攻坚克难,推动工作持续和深入开展的过程。当下,应着眼于推动人大制度自身的与时俱进,推进人大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着眼于配合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和推广工作的需要,不断改进和加强省级以下地方权力机关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建议:

1.加大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力度,澄清案件监督认识上的误区

司法的终极价值目标是公正,司法机关的主要司法活动就是办案,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着力点就是案件,脱离案件谈监督司法工作无异于缘木求鱼。权力机关能否监督个案以及应当如何监督个案,在理论、实务界一直存有不同认识,也曾引发激烈论战。实践中权力机关尤其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在个案监督上曾经做过许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2006年出台的监督法没有将个案监督纳入常委会的监督方式,该法立法说明的解释是只将成熟的监督方式写入法律,欠成熟的留待继续探索。然而,因某位领导人的长沙讲话,各地关于个案监督的尝试和探索戛然而止,甚至被视作禁区。对此,有必要加强对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等宪政类法律的学习和宣传,要从我国国体和政体层面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权力机关对“由它产生、对它负责”的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的实质内容和权力边界,尤其是“个案监督”问题,虽然监督法没有将其纳入,但宪政领域不同于传统普通公法领域,只要不涉及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并不遵循所谓的“法无规定即禁止”的法理原则,而只需按照“不抵触原则”行事即可。宪法将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别赋予了“两院”,但显然并不意味着权力机关不能对“两院”办理的个案进行监督,只要权力机关守住“不替代原则”的底线就既不违宪也不违法。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法职人员办理具体案件中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不能被认为是直接办理案件,应当认定为是依法对法职人员的司法行为进行评议的监督过程;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具体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不能被认为是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应当认定为系依法对司法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判决或裁定进行评议的监督过程。只有澄清了在个案监督上的模糊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司法监督工作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抓住根本。

2.进一步夯实基础、细化措施,将监督司法工作引向深入

首先,知情是监督的前提,为确保人大内司委能够有效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好监督司法工作的法定职责,避免监督工作变成“盲人摸象”,建议分别制定内司委与“两院”等司法机关及其部门之间日常工作对接和联系的具体办法,从而打破信息屏障,衔接和理顺工作关系,有针对性地展开监督工作。此外,建议筹建“法职人员执法监督信息平台”,主要录入四个方面的监督信息:一是市直有关单位的考核、考评成果,包括政法委的“执法考评档案”,纪检部门的法职人员违法违纪立案调查记录,司法机关的内部绩效考核结果;二是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涉及的有关法职人员的违法违纪或差错案件情况;三是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移送的法职人员渎职行为证明材料和确认书;四是各级内司(法工)委在开展执法调研或检查、工作调研以及各类专题调研中,发现的法职人员违法违纪或差错案件情况。要通过信息平台的有效运作,使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有底气、有效果。

其次,建议因地制宜,在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起草制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不同监督措施的适用条件、启动方式以及具体实施的程序和步骤,使监督司法工作更加规范化。同时,还要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拓展监督形式,积极尝试和探索监督司法工作的新方法与新措施,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法和经验成果,要及时予以总结和固化,以推动监督司法工作不断走向深入。再者,还应注重不同监督形式的综合运用,对监督法和地方法规规定的监督措施,可以独立运用,必要时也可以相互结合,形成不同监督方式之间的良性互动,以谋求监督实效的最大化。此外,为便于监督,实现上下级人大之间的工作联动以形成监督合力,统一专门委员会的名称和具体对口联系单位的范围是应为之举。

最后,长期以来“两院”在贯彻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内部规范性文件,具有指导司法实践的作用。对此,有必要从保持法制统一的高度来认识并将此类内部文件纳入监督范畴,建议在现有规定“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报送相关反映司法工作情况的材料”的基础上,具体就规范性司法文件的报送备案与“两院”进行进一步磋商进而达成共识,探索建立规范性司法文件的报送备案制度。

3.深度协同对“人”和对“事”的监督,确保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成效

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重点就是依法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对法职人员办理的案件进行监督。也就是一般而言的对“人”和对“事”的监督,两者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司法公正与否的核心是案件质量,而案件质量最终取决于也体现出司法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司法能力。因此,归根结底还是“人”的问题,监督引致的法律责任必须最终落实到“人”,监督才具有实际意义。为保证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实效,必须深度协同统一对“人”和对“事”的监督。人大内司委和人事任免委两个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密切配合,防止监督工作出现脱节现象。为此,建议:一是对“两院”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职人员,不能只把住“入口”,关注任前的资格和条件审查,一任了之,更要关注任后的过程监督,畅通“出口”,要形成流程化的动态监督格局;二是利用网络平台,实现“两院”法职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与人大内司委、任免委的动态信息互通共享,为人大常委会在履职过程中,特别是内司委在受理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案件过程中及时发现和掌握法职人员不依法履职的情况提供便利;三是学习外地经验,制定人大内司委关于监督法职人员履职的专门工作程序,定期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细化内司委对“两院”法职人员任前、任后的监督流程以及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基本程序,使得对“人”和对“事”的监督在操作层面能够相互协同、彼此增进,实现监督的具体化,以确保内司委协助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到位而不越位”,取得实效。

4.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保持人大司法监督的人民性和权威性

包括监督司法在内的人大监督权,实质是人大机关代表权力的所有者对委托出去的权力以及权力的行使者实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种权力,其合法性和法律效力源自人民的授予,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出代表组成代议机关集中行使,人民性和权威性是它的最根本属性。因此,如何调动和保持人大代表积极履职的内在主体责任意识,如何形成人大代表不得不为民代言的外在履职压力,是有效发挥人大监督权作用和放大监督实效的根本保证。在监督问题上,人大机关有必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更广泛地了解群众的意愿和呼声,更准确地把握群众的需求和期待,更深入地了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更理直气壮、有的放矢地代表人民群众履行监督职责。为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他们在监督司法方面的作用,建议:一是在每年人代会期间由内司委组织召开“两院”工作报告专题审议会,各个代表团推荐一定数量的专业代表与会参加集中审议,“两院两长”及“两院”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就“两院”工作的相关问题接受代表的询问和质询;二是建立代表数据库,将代表按专业情况进行分类,对来自司法机关、大专院校政法专业和律师界的代表单独建册,定期联系;三是更加注重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发挥代表熟悉群众、了解基层的优势,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四是定期组织代表旁听和评议庭审,即使其熟悉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同时也以此促进司法公开和公正;五是定期召开代表座谈会,向其通报内司委协助常委会监督司法的工作情况,对代表提出涉及司法工作的建议及时办理,保护和激励人大代表参与监督司法工作的积极性与责任意识,维护监督司法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5.进一步加强内司委的组织建设和人才培养,激发监督司法工作的活力

内司委负有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法定职责,同时也具有工作熟、情况清的优势。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优势,全面推动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加强内司委的组织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建议:一是增设专门的司法监督工作处。“两院”是常委会监督的重点,其专业性强,影响范围广,工作量大,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既是强化监督工作的客观需要,又是消除人们特别是“两院”司法工作者因对人大工作了解不够、接触有限等原因而对人大相关机构及其职能的理解和认识误区。机构名称能够直观反映工作职能,利于树立人大监督工作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满足与上级人大对口联系工作的具体需要。建议参照上级人大内司委机构设置安排,在内司委增设监督司法工作处,专司辅助常委会监督司法的相关事务性工作。二是加大监督司法工作人员的培养和交流力度。监督司法对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实务经验要求高,不等同于一般行政工作人员,对体制内的专业人才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培养,要尽可能地创造条件、提供机会让其锻炼本领、增长才干。同时,打通他们交流成长的渠道以激发工作热情、增加司法实践经验,增进监督工作活力也十分必要。为此,建议建立起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人员与“两院”等司法机关业务庭、处分管负责人之间交叉任职的干部交流机制。三是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培训,提升监督司法工作人员的素养和能力。当前,常委会安排的学习活动很多,内容也很丰富,但是系统性、专业性不足,实用性不强。特别是对新法新规的针对性教育培训做得不够到位,仅满足于一般性的常识了解,无法满足监督司法工作的现实需要。常委会针对领导干部组织的学习培训较多,对从事具体监督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开展很少。建议有意识地加强对后者的教育培训,提升监督能力,努力将从事监督司法相关工作的人员培养成专业上的行家和业务上的能手,充分发挥好他们的参谋助手作用。

注释:

[1]《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2年11月21日第1版,第5页。

[2]《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新华社北京2013年2月24日电),2013年2月25日,人民网—人民日报。

[3][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11月第1版,第28~29、33页。

[5]《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解读——司法体制4项改革先行试点》,载《人民日报》2014年6月16日第11版。

[6]《习近平: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新华网,北京2014年2月28日21:30电。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作者:熊艳喜

第4篇:“计划司法局”司法工作计划

2007年我局工作的中心思想是: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区的中心工作,立足本职,以民间矛盾纠纷排查为重点,以普法为主线,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全力维护我区的稳定工作。具体目标和措施是:

一、认真谋划,积极部署,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一)普法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四五普法”,加强“三个建设”即:队伍建设、阵地建设、制度建设;寻求“三个突破”即:在普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上寻求突破;在普法工作的管理方法上寻求突破;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上寻求突破,形成“大普法”的工作格局。

二夯实基层依法治理。在全区农村和城市社区开展“八个一”活动,即建立一个依法治理工作机构、制定一个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建立和完善一套依法治理规章制度;建立一支法制宣传队伍;开辟一块法制园地;每季开展一次法制宣传咨询活动;每月开展一次民间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建立一个安置帮教工作站,落实对每一个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各总结一个依法治理典型,以点带面,将依法治理工作在全区铺开。

二、加强网络建设,健全制度,探讨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新途径

一健全基层民调网络,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形成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楼院长四级民调网络。每个城市社区调委会人员不少于3人,每个农村调委会人少于5人,每年对基层民调人员培训2次,提高基层民调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调处纠纷的能力。

三创造性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继续坚持“四个一”工作,并进一步探索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健全人民调解制度,严格规范调解程序,保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落实民调责任制,充分发挥村居、乡镇办事处、区三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切实做到把民间纠纷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树立大服务思想,不断开拓法律服务领域

一公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证源、提高业务收入。继续严把质量关,杜绝错证、伪证。

二司法鉴定。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医鉴定程序,加强对法医鉴定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杜绝错鉴、误鉴。

四法律援助工作。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素质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提高办案质量。

四、提高队伍素质,推进行风建设

一抓好干警学习培训,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相结合,集中学习每周不少于4小时,每人有学习笔记,定期检查。

二完善规范化管理制度包括首问责任人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等,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强化机关风范教育,文明办公,推进行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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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司法局计划”司法工作计划

一、着力推进“五五普法”,实现市民法律素质新提升

1、在继续营造浓厚的普法氛围上下功夫。3月份市将召开“五五”普法推进会,表彰中期检查先进,总结经验,明确工作任务,签订普法责任书,落实各方面工作措施,进一步动员全市上下掀起新一轮普法热潮,再创“五五”普法新绩效。同时加大媒体和各类载体普法力度,做精做优“法在身边”、“18空中普法广场”等节目,在《××日报》开设“法治天地”栏目,依托法制宣传画廊橱窗、市民法制学校、新市民法制学校、普法网校等阵地,营造浓厚的普法氛围。

2、在整合资源,齐抓共普上下功夫。制订“五五”普法检查评比办法,加强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普法“双优”(优秀普法实效项目、优秀普法人物)评选活动,提高各镇(场)实施普法的积极性,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组文秘杂烩网织协调作用,完善普法协调机制,调动普法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积极性,抓住重要时段和节庆日组织、参与全市大型普法宣传活动,做好市人大代表视察“五五”普法工作各项准备。

3、在抓好重点对象普法上下功夫。组织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一季一法一考”,半年与市委组织部、人事局组织一次通报,年内举办2次领导干部普法讲座;积极探索外来人员普法工作,在车站、广场、集宿区等外来人员密集地设置普法专板;抓好青少年在校生的普法工作,为全市108所中小学包括外来民工小学制作普法展板,送法进学校;下大力抓好农民的普法工作,服务新农村建设,组织开展“百名普法讲师送法进村”活动,普法受众面不少于10万人。

4、在法治文化建设上下功夫,使群众的法治素质和思想观念素质同时提升。年内拟召开法治文化建设现场会,精心培育一批法治文化村(社区)、机关、企业和单位,每个镇都有3-4个法治文化的先进单位,使法治精神得到光大和弘扬,成为××普法的又一新亮点。

5、在打造普法精品亮点上下功夫。组织法制宣传教育中心揭牌仪式,精心建设××法治文化街,完善普法网校的功能设置和容量扩充,进一步提升www.禁毒教育馆、消防教育馆等普法教育基地水平。各镇(场)要着力打造普法亮点,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加大对普法工作成果的总结和宣传力度,提升××在全国普法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着力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实现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新突破

6、在发挥市镇两级调处中心功能上求突破。各镇调处中心是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排查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机构,其中司法所承担着牵头管理的职能。在镇级层面要继续推行尚湖镇abc分级分类调处模式,调处中心要加强对调处力量的整合,完善各类矛盾纠纷调处专项小组,并在实战中发挥作用。要努力发挥好调处中心的实战功能,积级参与调处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树立基层司法所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的权威和品牌。

7、在完善对接机制上求突破。进一步拓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渠道,完善公调、诉调、检调、访调对接机制,加强对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指导衔接。要着力做好公调对接的实务操作,在每个中心镇派出所建立调解工作室,司法所人员要积极参与公安调处未果的疑难复杂纠纷的调处,或将复杂纠纷移交到镇调处中心,进行联合调处。

8、在发挥基层、行业调解组织作用上求突破。抓好各类市场调解组织的建设,壮大和发展专业、行业调解委员会,尝试在物业管理、外来流动人口聚居地等建立调委会,及时化解行业内的矛盾纠纷。要理顺城区各类矛盾纠纷的关系。提升医疗纠纷调委会工作水平,总结出成功经验。

9、在提高各类调解人员素质上求突破。通过以会代训、观摩调解、旁听庭审、排查例会等形式,狠抓调解人员业务培训,市局拟在

四、五月份组织一次基层调解主任(调解员)培训,解决基层调解员青黄不接、调解技能欠佳的问题,继续开展“双十佳”(十佳调解能手、十佳调委会)评选活动,做好调解案卷的评查工作,不断提升基层调委会的规范化水平。

三、着力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实现矫治、管控、安帮新发展

10、抓好矫正、安帮队伍建设。加强专职社区矫正执法队伍配备,在各派出所确定一名民警作为社区矫正兼职干警,各镇司法所确定相对专职人员从事矫正工作。建立社区矫正社工队伍,原则上各镇配备一名,主要掌握矫正对象的日常动态,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组织矫正制度落实。健全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由各村(社区)治保主任(村主任)组成,要依靠各级基层组织做好工作,各镇(场)要疏理和健全这支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1

1、抓好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制度的落实。矫正工作作为监外的刑罚执行工作,要认真落实集中教育、公益劳动、请销假、心理矫治、积分登记、考核奖惩等制度,做到严管、严教、严控,坚决防止脱管、漏管。市局开展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双合格”考核评比,将制订活动开展办法。同时要与法院加强协调,完善审前评估制度,全面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争创全省社区矫正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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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抓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进一步加大排查监控力度,全面落实衔接管理措施,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大科学帮教力度,提高刑释解教人员管理信息的准确性,全面准确地掌握他们的日常表现、劳动技能、社会动向等情况,提高帮教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特别对有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要帮教到位。进一步加强安置基地和实体建设,各镇都要完善和建立2-3个安置帮教基地。

四、着力规范法律服务行为,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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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常态管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重点抓好“公平正义律师行”活动。要结合律师队伍开展以学习胡锦涛、周永康重要讲话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切实端正律师执业理念,强化诚信服务意识,积极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贡献;要排查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措施,提高规范服务的水平;要进一步加强执业管理,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在法律服务队伍中深入开展“两个”活动,即争当优秀律师、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公证员的活动和争创人民满意律师事务所活动。要切实发挥律师服务的职能作用,主动适应保增长、扩内需的经济形势,进一步健全服务措施,扩大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健康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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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严格规范代理行为,对社会上存在的“黑律师”要严厉查处。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按照新颁发的《律师法》,加强协调,逐步理顺关系。要坚持把确保公证质量作为重中之重,巩固“公证质量建设年”活动成果。认真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规范执业行为,提高业务水平。要积极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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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对弱势人群要做到应援尽援。推进基层法律援助站建设,在各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切实提供优质法律援助服务,使社会弱势人群能就地申请,就地获得援助,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受惠获益。

五、着力加强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为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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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全系统要继续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紧密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牢牢把握司法行政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牢固树立第一责任的意识,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要大力弘扬司法行政机关的光荣传统,大力表彰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激励广大干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奋发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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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进一步振奋创业精神。省厅提出了争当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工作目标,苏州市司法局以“总体全省争先进,单项全国创一流”作为奋斗目标。市局通过研究,确定了引领全省、苏州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目标定位,这个目标,就是要在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上引领发展;在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上引领发展;在创新理念、软硬件设施建设上引领发展;在工作出亮点、出经验、出成果、出典型上引领发展。要引领发展,就是要振奋全系统的创业精神。我们要以更好的理念拓展发展的空间、更高的标准做好工作、更实的要求夯实基层各方面工作的基础,更优的成效来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18、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要强化督查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一步一个脚印地抓好落实,使基层落实不走样、工作不松套。要大力加强司法行政人员全员培训,3月份利用2-3天时间,从司法行政工作作用、地位、职责、工作方针、原则,及各方面业务工作进行辅导,提高新形势下做好工作的实战能力和业务素质。要突出抓好司法所建设,要从工作理念、能力素质、软硬件设施、内部管理等,全面达到示范司法所建设水准。市局将09年确定“基层基础建设年”,扎实推进“三基工程”,即抓好基层建设、强化基础工作、练好基本功,适时召开“三基工程”现场会,同时确定开展“双先”竞赛活动,即先进司法所,先进司法所长的评比,半年和年终组织考评。

19、进一步加强奖惩激励。推行激励、问责和诫勉三项机制,对完成任务突出、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以重奖。通过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分解工作任务,督促抓好落实。严格执行问责追究机制,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工作出现较大差错的单位和部门要追究责任,对责任人员适时进行诫勉。为保障全年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市局将综合开展“五双”评比竞赛活动,即普法“双优”活动(优秀普法实效项目,优秀普法人物),“双十佳”活动(十佳调解能手,十佳调委会),“双先”活动(先进司法所,先进司法所长),“双合格”活动(合格社区矫正单位,合格安置帮教单位),“双争”活动(争创人民满意律师事务所,争当优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对“五双”评比竞赛,实施严格考评,给予单项和综合的奖励,个别要给予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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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司法局2009年司法行政计划”司法工作计划(范文)

大力开展“五五”普法、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为经济区绿色腹地经济强市建设和平安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09年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市政法工作会议及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围绕中心,履职尽责,立足本职,服务大局”的工作思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防止一般性纠纷转化为群体性纠纷、防止普通诉求演变成越级上访为目标,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大力开展“五五”普法、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为经济区绿色腹地经济强市建设和平安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进程,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1、继续抓好重点对象普法,促进全民普法深入开展。一是以提高依法执政意识为重点,推进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二是以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为重点,加强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三是以增强引导性、参与性和趣味性为重点,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四是以推进依法诚信经营为重点,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五是以村两委干部和农民工为重点,加强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2、继续狠抓“法律六进”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落实到基层。继续抓好“法律六进”活动的贯彻落实,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法律六进”活动配套方案,进一步完善“法律六进”活动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将法制宣传教育渗透到乡村、街道、单位、家庭,覆盖全市,形成浓厚的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重点推进法律进学校活动,适时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学校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送普法宣传资料等活动,提高教师、学生学法用法意识。

3、深化依法治理,积极推进各项工作法治化进程。继续推进依法治市、依法治乡镇(村、社区)、依法治单位的行业依法治理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推进各项工作的法治化管理;着力深化行业依法治理,切实提高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着力深化基层依法治理。紧密结合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活动。“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面要达到85%以上。“民主法治社区”创建面要达到85%。四是积极开展专项依法治理。

4、加强指导,实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发展。要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理论调研;要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和落实普法依法治理考核评估、检查督促等制度;要积极探索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途径、新方法,为全面推开提供经验。

5、加强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加强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力度,以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二、发挥“四级调解网络”维稳作用,提高第一道防线的整体功能。

充分发挥“四级调解网络”维稳机制作用,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要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四级调解网络”维稳机制中的主体作用,积极参与涉及民生问题纠纷的调解,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要广泛参与土地流转,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涉及民生问题的纠纷调处,着力化解群体性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在进一步抓好乡村社区调委会建设的同时,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力争企业调解组织覆盖面达到应建调委会的50%。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今年村(居)委员会要进行换届选举,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特别是换届后村(居)调委会主任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调解水平。村(居)调委会主任的培训面要达到100%,各乡镇的调解员培训面要达到80%。要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推广深化包案制和“以奖代补”制,激励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定期分析、评估、预警、排查、调处报告制度,实现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调解阵地、队伍建设、调解程序、调解文书等五个方面的规范化建设。

三、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力度。在抓好经常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基础上,围绕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全方位、广角度、多层次地开展全市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对排查出来的可能诱发集体越级上访、群体性闹事事件、重大矛盾纠纷。可能民转刑隐患民间纠纷,要及时地归类、研究措施对策,形成稳定风险评估预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切实做到矛盾不上交,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别要做好敏感时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排查化解社会影响面大、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民生问题。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事件,要及时地予以引导、协调,避免上升为社会矛盾。

2、、继续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进一步完善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的衔接工作机制,强化帮教对象的个人档案建设,建立健全报到登记、建档立卡、签订帮教协议、重点对象管控、信息报告和帮教等制度,使全市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要全面建立刑释解教人员计算机台帐,逐步实现网络化、系统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强化帮教措施,切实加强日常帮教工作,会同民政、税务、劳动部门解决好回归人员临时性生产、生活方面的突出问题,力争在创办实体上有所突破,实现帮教与帮扶相结合;要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促进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

3、继续抓好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做好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加快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速度,确保按省上要求三年内完成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抓好以业务工作、所务管理为重点的规范化建设,逐步改善司法所办公设施装备,提升司法所整体运作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的管理和司法所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从组织领导、政策导向、力量配置、物质待遇、经费装备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基层倾斜,努力提高司法所保障能力和工作水平,力求做到市司法局、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人民群众和司法所“四满意”。

四、创新法律服务机制,促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更有作为。

1、扎实抓好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努力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在纵向上强化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在横向上强化工、青、妇、残等社会团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指导,明确工作职责;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完成2件以上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重点是抓好农民工和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整合司法行政内部资源,构建大法律援助格局将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工作纳入法律援助服务范畴,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积极整合各项职能,形成大法律援助的工作态势。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法律援助工作氛围,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紧密配合,向社会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意义、援助对象、内容、方式等,把法律援助工作继续推向深入,推动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和谐社会建设。健全完善援助机构内部工作机制、业务指导机制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可持续发展。

2、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本地政治经济等重要事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其法律咨询、决策建议和论证等作用,协助政府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领导机关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要增强政府法律顾问自身建设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

3、健全完善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机制,依法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积极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处置涉法信访案件,参与疑难纠纷、群体性案件的调处工作,更多地采用调解的办法化解社会矛盾。对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集团性、敏感性法律事务要及时向市局报审,同时要依法做好教育引导和纠纷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4、巩固规范法律服务各项工作。综合运用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服务等途径,积极协助各级政府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经济关系、管理社会事务,服务各类市场主体进行贸易、投资、融资等民商事活动,服务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共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主动介入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城镇化建设等环节,和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等领域;围绕推进企业依法经营,积极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环境、资源等方面的涉法案件,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促进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服务业的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服务人员办理重大影响案件的指导制度、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主任负责制,加强对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素质、执业经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品德修养等方面的考核和管理,提高大局维稳意识,保持正确的执业方向;加强公证执业监督,严把公证质量关,不断提高公证的社会公信力。

(五)切实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树立司法行政队伍的良好形象。

1、加强党组织建设。继续全面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要把学习宣传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狠抓落实,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要加强局领导班子建设,努力改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使领导干部始终做到理论上清醒、政治上坚定,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依法行政,增强领导班子合力;要加强基层党的组织建设,重点加强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党组织建设,切实加强对党员尤其是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队伍中党员的管理教育,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党的先进性体现在各项执业和服务活动中;落实党建活动预案,丰富活动内容,促进基层党支部和党员“两个作用”的有效发挥。

2、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全系统认真学习贯彻中纪委全会和省、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扎扎实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继续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全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增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进一步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

3、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抓好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为民的高素质司法行政队伍。紧密结合司法行政队伍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继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认真做好干部队伍的学习培训工作。加强干部职工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计算机等基本技能的培训和学习,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精神,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副科级司法所长获得突破,司法所人员配备达到2人的目标在预期内实现。要切实做好文明创建工作。要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从实际出发,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出符合实际的工作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制定新一轮文明创建工作规划,积极争创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和文明窗口。

4、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积极搭建活动平台,创新优化工作机制,提高机关效能。进一步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目标考核,改进自身作风,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促进政务规范化建设,提升干部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协调能力、服务能力。

5、进一步加强平安单位建设工作力度,着力深化“平安单位”创建活动。要加强平安创建长效机制建设,加强安全检查,特别是在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敏感时期,要认真开展防火、防盗、防事故、防机要与信息网络失泄密等安全防范教育、检查活动,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要妥善处置系统内涉法上访问题,确保不发生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上访事件,把创建“平安单位”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6、加强信息调研,扩大对外宣传。以对外宣传为突破口,找准有利于树立司法行政队伍形象和适合新闻媒体需要的结合点,充分运用各级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成果和先进典型人物,展现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和队伍的良好精神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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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司法局纪检计划”司法工作计划

XX县司法局2009年纪检工作计划

2009年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省市县纪委全会的部署和要求,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进一步增强反腐倡廉工作成效,更好地为我县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服务。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深入做好《廉政准则》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有关规定的落实工作,认真检查监督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四项纪律和八个方面的要求”,即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坚决做到:①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各行其是;②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③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④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⑤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⑥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⑦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⑧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写文章,有点累积极治理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协助配合上级纪检机关抓好“三清理、三严禁、三纠正、三落实”工作,即认真清理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问题,认真清理党政机关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问题,认真清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的问题;严禁赏干部参与赌博和“六合彩”等非法彩票活动,严禁使用公款以培训、学习、考察名义到外地旅游,严禁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行为;坚决纠正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和高消费娱乐的歪风,坚决纠正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和公车私用的问题,坚决纠正领导干部手机、住宅电话费超范围超标准公款报销的问题;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不准送收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规定,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规定,进一步落实严禁领导干部大操大办滥发红贴的规定。

二、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工作

继续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坚持有案必查、违纪必究,争取自办案件1件以上,当年结案率达到100%。进一步拓宽案源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基层党组织和部门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作用,加强沟通,努力挖掘案源线索。积极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供1条以上立案线索。完善信访举报制度,建立信访网络,及时查结信访举报件和办理上级批转的信访件等,当年结案率达100%,优质结案率达到95%。

三、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继续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协助各部门单位做好县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工作“六个机制”的实施细则》的落实工作,及时掌握各部门单位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认真解决逐步推进,确保“六个机制”得到有效建立和稳步实施。

四、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

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党员队伍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理论武装工作,认真检查督促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继续做好党员干部警示教育,要结合《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教育,大力宣扬领导干部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先进典型,正确动用反面典型开展教育,做到以案释纪、以案释法、以案施教,警钟长鸣。抓好学刊工作,搞好纪检报刊征订工作,积极向上级纪检部门和有关刊物提供论处和稿件。

五、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继续加强机关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纪检干部和纪检委员作用。深入贯彻落实省纪委“十条禁令”和市纪委“八不准”规定,认真解决好纪检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纪检干部能力建设,做好纪检委员培训工作,积极选送纪检干部参加上级纪检机关举办的培训班学习,努力建设一支党性强、业务精、作风正派的机关纪检干部队伍。

县司法局二00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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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司法局行政计划”司法工作计划

**年司法行政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全面履行司法行政职能,大力提高队伍素质,为建设法治***、平安***、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年司法行政工作总体目标是:围绕上级工作要求和争先创优的目标,力争工作创出亮点和特色,努力使各项工作有新的提高。根据上述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我们将牢牢把握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改革创新、务求实效等这四个工作原则,认真围绕发挥职能,维护稳定,保驾护航这一基本要求,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

一、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完善法制宣传教育机制,努力提高公民学法守法的自觉性。我们将进一步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精心组织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五类重点对象的普法教育工作,突出农村基层“两委”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确保“两委”干部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规定的课时。同时努力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党校法制培训制度、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积极探索建立非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法律知识资格证制度。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推进法制宣传阵地向快节奏、广覆盖、高层次发展。进一步丰富“***普法网”的栏目内容和“普法之窗”专栏节目,不断强化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深化“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不断完善市级“民主法治村”创建办法和创建标准,规范“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

二、狠抓基层基础建设,夯实调解工作基础,努力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司法所建设工作我们将根据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要求,继续做好规范化司法所工作。一是结合巩固“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成果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好“人民满意好站所”活动,力争使1-**家司法所为“人民满意好站所”。二是加强对司法所工作的检查指导。通过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和指导,不断促进司法所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规范运行,不断促进司法所工作成效的提高。大调解工作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大调解领导管理体制建设,理顺大调解管理体制,认真围绕建设精干、快速、高效的市调处服务中心工作要求,进一步抓好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人员、经费、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制度建设,确保大调解机制的高效运转。在此基础上,广辟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来源,建立多层次、多渠道、覆盖整个社会的纠纷信息网络,努力实现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早排查、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同时,切实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资源,积极开展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访调对接、纪调对接等多种形式的对接活动,充分发挥调解优势,努力通过矛盾纠纷的直接调处、分流调处和督查调处等方式,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与此同时,我们还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防止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办法、新路子,力争把大调解机制建成具有***特色的大品牌。人民调解工作我们将一是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重点是加强市属行业和跨区域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扩大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的基础上,通过健全制度、规范程序,不断规范人民调解组织。二是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制度,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分析制度,认真落实部门联动联调和突发性矛盾纠纷的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做好接边地区联防联调工作,积极探索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时预防、因事预防的预警机制。三是广泛开展调解人员素质教育和岗位练兵活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品德优良、业务精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热情服务的调解员队伍。四是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对已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我们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切实做好调处工作;对重特大社会矛盾纠纷,我们将认真落实责任制,及时组织力量做好疏导和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矛盾激化,切实维护我市社会的稳定。

三、稳步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和安置帮教工作,强化教育和引导,努力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体系、安全保证体系、方法体系、评估体系、保障体系五大体系,加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示范区、示范点的扶持和建设力度,努力培育亮点,形成特色。不断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方法,积极推进心理矫正,努力提高矫正程序的严密性和矫正手段的科学性。坚持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难点问题进行理论研讨,适时组织召开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理论研讨会,交流课题研究成果,推动工作实践。进一步完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网络,加强安置帮教规范化建设。建立安置帮教工作信息化衔接管理系统,完善衔接登记制度。进一步健全安置帮教工作考评办法和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并组织做好检查考核。巩固完善“三帮一”等措施,整合社会帮教资源,着力提高帮教效果,确保帮教率和安置率继续保持在**和**以上,当年重新犯罪率**以下。

四、大力加强法律服务工作监管,不断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切实维护有序的社会秩序。法律服务是我局的对外“窗口”,其诚信度直接关系到我局的对外形象。为此,我们将切实加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的制度建设,增强法律服务工作的透明度。全面推行法律服务公示制度、办案质量反馈制度、跟踪服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服务诚信档案。二是加强法律服务执业监督。切实加强对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监督,积极探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特邀行风监督员视察监督律师办案制度,推动法律服务行业的诚信建设。同时,认真规范公证程序,强化对公证员的执业监督,切实维护有序的社会秩序。三是加强法律服务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大力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引导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等方式搞好服务,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进步,积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创建和评先创优活动,规范法律服务行为,扎实推进律师文化,努力培养律师正确的执业理念、高尚的职业修养和良好的职业形象。四是认真做好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研究,合理配置法律服务资源,努力提高法律服务资源的利用率。五是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在努力实现依法应援尽援的条件下,积极探索为困难群体提供更有效法律援助的方法和途径。同时大力宣传法律援助知识,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群众知晓率。进一步完善民事法律援助事项先行调解机制,健全“**”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五、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强化监督考核,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机关作风是一个部门工作效率高低的重要标志。为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机关效能,努力实现机关作风的大转变。一是抓好机关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切实规范机关干部的工作行为。二是抓好机关干部的教育培训。在健全干部教育培训和学习机制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局机关党员干部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和业务理论知识,不断更新局机关干部的知识,提高机关干部的业务技能和为民服务的意识、本领。三是抓好机关内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抓好机关内部的管理,规范工作秩序,强化督查考核,努力营造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工作环境,努力打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工作氛围。四是健全考核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机关内部科室和司法行政系统的岗位责任制考核机制,把机关各科室的工作和业务条线工作在量化和细化的基础上,分解落实,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与干部年终奖金和干部任用挂钩。五是努力培养机关干部的创新创优能力。大力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的作风建设,大兴学习之风、调研之风、实干之风,努力培养机关干部的调研能力、谋划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政策贯彻能力、创新创优能力。通过这一系列有效的工作举措,努力创优工作环境、提升干部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第9篇:“街道司法所计划”司法工作计划

二OO七年是“五五”普法活动开展之年,也是我所迎来全新机遇和挑战的一年。新年伊始,我所被评为了省级示范司法所,我们将以此为动力和契机,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坚决贯彻区局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司法所的各项工作任务,制订如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

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发展地方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主题,按照区委六届七次全会及全区平安建设暨综治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务真求实,扎实工作,优化法制环境,努力开创司法工作新局面。

二、任务目标

(一)、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全面铺开“五五”普法工作

根据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和区局的统一部署,今年将全面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并将这项活动作为一项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载体贯穿于“五五普法”的全过程,将普法普法重点落实到基层。我们要把“法律六进”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制定活动计划,明确职责,量化标准。充分利用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设立法制宣传橱窗,开通维权热线,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引导辖区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和单位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推进“法治鹿城”建设,顺利实施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提前实现全面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按照《浙江省“民主法治村(社区)”星级评分暂行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总结前两年创建工作的经验,继续深化##辖区民主法治社区(村)创建工作,三星级以上“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率、达标率要分别达到100%和70%以上,四星级以上的社区(村)要达创成面的30%以上。

(二)、完善机制,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要围绕“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目标,着力完善四项工作机制,维护辖区社会政治稳定:一是预警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络,切实提高预测预警的整体效能。严格信息送报制度,确保上下贯通、横向互通。实行半月一次的不稳定因素排查分析制度,作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二是调处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整合调解工作资源,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应急机制。建立“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等预警和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对突发性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同时要提高警惕,切实防范“XXXXX”等邪教组织和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要进一步加强隐蔽战线斗争,深入开展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各项工作,深化和拓展情报信息工作,坚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四是责任追究机制。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为基础,建立健全维稳责任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三)创新理念,寓服务于管理之中。

一是要创新发展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工作机制。要转变观念,坚持管理与服务结合,深化“和馨行动”,通过调查摸底工作,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切实维护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区普法依法治区办公室编印的《居村外来人员学法手册》为主要内容,结合外来人员自身特点和实际,因地制宜、讲究实效、形式多样地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工作。二是要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充分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推进“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深入开展“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创建活动。切实搞好学校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加强对社会闲散青少年的管理和教育。三是进一步扩展法律援助范围,加强对下岗困难职工、特困户和农民工的援助,进一步简化援助申请审查程序,对特殊援助对象开通绿色通道。四是落实各项安置帮教工作措施,加强人员回归衔接和管理力度,定期召开例会,明确职责,各项工作做到有安排、有措施、有检查、有结果,及时向上汇报情况工作,做好刑释人员的就业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减少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重新犯罪比例控制在2%以下。

(四)加强基层队伍建设。

要抓基础,加强网络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基层队伍建设要突出“素质提高”,突出“能力提高”,变过去学习法律知识为主的灌输式培训为以提高调解能力、调解技巧为主的素质能力培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加强对社区调委会的工作指导力度,坚持重分析制度,做到抓早小抓苗头,努力从行政执法的源头减少矛盾纠纷,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实效。

(五)继续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新年伊始,我所被评为了省级示范司法所,我们将以此为动力和契机,继续加强所务管理和软、硬件建设,学习兄弟单位的优秀经验和做法,争取在原有的基础上再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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