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计划

2023-07-0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工作就是由一项项的任务组成的,在我们完成一项任务后,势必要面临一项新的任务,而写好计划才能让我们在新的任务中从容不迫,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计划》,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1篇: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计划

2012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方法

2012司法考试刑法如何备考

2012司法考试刑法如何备考?刑法学的学习在基础阶段异常重要,也往往成为能否通过司考的举足轻重的基石。为此,独角兽司法考网的老师特地为大家总结了以下内容,以便于大家备战2012。

第一,最后复习的重点不应放在刑法上,而应腾出尽量多的时间投入卷

一、刑诉法、民诉法等需要记忆且短时间较易拿分的学科上;短时间内欲再大幅度提高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理论性强的学科并非易事。

第二,虽然不建议大家在刑法上投入大量时间,但仍建议适度关注刑法,时间安排个人以为二三天即可:如安排一天时间看看真题(想必此前都至少做过一遍)以及做过的自认为质量还可以的测试题、模拟题,主要看自己做错的题目,因为诸不知错误是有惯性的,若此时不强化和及时纠正,考场上仍会犯同样的毛病!再安排一天时间看看此前的授课提纲,尤其自己的笔记地方,因为这些需要适度独角兽司法考网的Q1971736835咨询强化记忆。若参加最后阶段的突破(即预测、冲刺)班,那就跟着老师用一天时间在预测的基础上再巩固一遍!

第三,最后一段时间,总体而言,刑法的复习主要侧重一些记忆性的重要考点,如看看总则部分的刑罚论部分、分则中主要看看除财产犯罪、人身权利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之外其他部分可考性罪名,如经济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主要考点,因为这些地方若考查,考的很简单,就是法条本身内容的考察,远比盗窃抢劫等容易拿分。如果手头上有刑法串讲提纲,可重点看看已经总结归纳的考点,如包容犯、转化犯、牵连犯、对合关系、若干有规律的类罪总结以及最后一个查漏补缺的专题。最后,不论是你是否参加辅导班,务必给自己制定一份复习计划!总的思路是保强补弱,计划尽量落实到天!计划也应尽量客观合理适度。晚上睡觉时躺在床上回顾一下今天的计划完成的如何?当你将所复习的内容象放电影一样过了一遍时,其实又复习强法律教谕罔化了一遍。诸不知这还极大增加了你的自信心,且自己不会觉得慌乱。最后时刻,信心尤为重要!

最后还有一句话:最后时刻,千万不要被满天飞的小道消息所转移注意力、所蒙蔽!关注各种各样的信息其实是不自信的表现!尽量减少上网时间,以我为主!希望大家最后一个月“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看司考书”!祝愿大家顺利过关!

第2篇:刑法学1期末考试复习题(带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刑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犯罪:一切危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4、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5、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6、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7、刑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8、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9、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0、普通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二、论述题

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广于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

(2)损害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

(3)实施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并非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 (4)限度标准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侵害;正当防卫需要整体判断,有时即使造成的损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仍具有正当性。

2、死刑适用的限制条件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以及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不适用死刑 (3)死刑判决必须经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才能执行

(4)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3、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4、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2)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3)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三、其他的复习范围将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

1、乙于某日晚在一条僻静胡同里抢夺了一名妇女的黑色挎包,内有2000元人民币。在此案件的案情事实中,对犯罪构成没有意义的是?

A.实施了抢夺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 B.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C.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行为人选择了晚上在僻静胡同里作案

2、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10类,其划分的根据是? A.同类客体 B.犯罪对象 C.直接客体 D.一般客体

3、甲患有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没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D.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甲欲杀其妻,某日在其妻乙的饭碗里投放毒药。他知道通常乙会喂3岁的女儿食物,但由于杀妻心切不顾孩子的死活,则甲对其女儿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5、彭某因私仇蓄意杀害韩某。一天在韩某回家途中向其开枪射击,但未击中。这时枪里还有子弹,彭某怕罪行暴露,遂停止开枪射击。彭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一般违法行为 D.意外事件

6、下列那种情况是没收财产?

A.甲贩卖毒品,对其1000克毒品予以没收 B.甲偷越国境,被法院没收了用以偷渡的船舶

C.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非法牟利400万元,法院予以没收 D.甲贪污,法院没收属于甲个人所用的全部财产

7、石某欲把数额巨大的假烟销售到邻省,找肖某帮助寻找买主,并把一部分假烟存放在肖某家中。石某在卖假烟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审讯时,石某交代了肖某家中还藏有假烟的事实。公安机关根据石某的交代,从肖某家中讲假烟搜出。石某的行为属于? A.自首 B.立功 C.坦白 D.报案

8、甲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应少于? A.4年 B.6年半 C.10年 D.7年

9、甲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为?年有期徒刑。 A.12年 B.14年 C.10年 D.20年

10、甲预谋杀乙,在甲买了杀乙用的刀之后,由于害怕作案后被抓,遂放弃了行凶。甲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11、关于刑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最为广泛 B.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C.刑法的任务是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D.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是宪法

1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何种基本原则?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D.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13、以下情况必须适用我国刑法的是?

A.外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 B.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C.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的犯罪 D.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未遂的犯罪分子

14、甲患有梦游症,一天夜晚在梦游时将同宿舍的室友乙杀死,甲早上醒来后见状大惊,随即报案。此案中,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是受到精神强制下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D.是睡梦中的无意识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15、王某潜入张某家中,盗窃了张某的电视机、金表、现金等财物。电视机属于王某所犯的盗窃罪中的? A.犯罪对象 B.犯罪客体 C.犯罪目的 D.犯罪行为

16、下列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的是? A.曹某在日记中写道:“林某太坏了!总有一天我会杀了他的。”并在日记中摘抄了几种杀人的方法

B.上官某下班时遇到一疯子拿着刀向她乱砍,情急之下,上官某拿起路旁的一根木棍超该疯子打去,将其打昏在地

C.朱某在酒店里当服务员时,遇到一位客人对其调戏,难以摆脱,朱某借口说给其拿白酒去,遂将一瓶硫酸故意当白酒让该客人喝下,客人喝下后整个食道被烫伤

D.秦某被他人捆绑在椅子上,无法搬动铁轨,致使两辆火车相撞,多人伤亡

17、甲在13周岁的时候盗窃价值2000元的物品,在14周岁时抢劫价值8500元的物品,在17周岁时又盗窃价值4000元的物品,在18周岁时又盗窃1000元的物品。在对甲追究刑事责任时,计算其盗窃数额应为? A.15500元 B.13500元 C.10500元 D.5000元

18、甲平时喜欢邻居2岁男孩乙,一日,将乙抱起抛上天空玩耍,甲的妻子丙要甲小心,不要摔着孩子,甲说没事。当再次抛起乙时,甲没有接住,乙掉在水泥地上摔死。甲对乙的死亡结果在主观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A.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意外事件

19、甲持刀追杀乙,乙的朋友丙路过,用气枪打死了甲,丙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故意犯罪 D.防卫过当

甲蓄意谋杀同室居住的乙,一天,甲偷偷在乙的饭菜中投毒,但乙因有急事没有吃饭。据此,回答第20、21题。

20、甲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预备 D.犯罪中止

21、我国刑法对甲的行为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A.从轻或减轻处罚 B.减轻或免除处罚 C.从轻处罚 D.减轻处罚

2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B.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C.对于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D.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3、关于累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又犯罪的。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刑满释放,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24、下列属于减刑的有?

A.甲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期间,去有悔改表现,减为有期徒刑20年 B.已被判处罚金5000元,因其有经济困难,法院将其罚金减为2000元

C.因丙主刑由无期减为有期徒刑20年,法院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10年 D.丁死缓减为无期徒刑

25、甲犯某罪,应处3年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为7年,对甲的追诉时效是?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26、甲醉酒驾驶自己的小车,超速行驶导致4名行人死亡。甲对此结果应当? A.可以负刑事责任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从轻处罚 D.应当负刑事责任

27、对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不以单位犯罪论 B.公司设立后,以实施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

C.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以单位犯罪论 D.单位犯罪一律实行“双罚”

甲因乙具有精良的开锁技能,通过威胁的方法迫使乙加入,二人实施了盗窃犯罪。据此回答18-20题。

28、乙为共同犯罪中的何种共犯人?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教唆犯

29、对于乙的处罚原则是? A.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B.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30、如果对乙判处管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的管制刑由公安机关执行 B.对乙最多判处3年管制

C.乙在管制期内劳动的,应当同工同酬 D.管制刑是对乙的人身自由的剥夺

31、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A.排斥习惯法 B.禁止类推解释 C.禁止溯及既往 D.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32、现行刑法对下列哪些情形具有溯及力?

A.现行刑法生效前发生的犯罪,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对该犯罪行为的规定完全相同 B.犯罪行为由现行刑法生效前继续到生效后,而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但现行刑法处罚较重的

C.现行刑法生效前发生的犯罪,现行刑法比行为时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规定轻 D.现行刑法生效前发生的犯罪,现行刑法比行为时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规定重

33、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是?

A.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 B.行为人有能力履行法定义务 C.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 D.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故意

34、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对下列哪些行为负刑事责任? A.故意伤害 B.故意杀人 C.走私毒品 D.抢劫

35、下列情形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A.甲乙共谋要一起盗窃某银行,到约定的时候乙未去,由甲一人单独盗窃得200万 B.甲乙积怨甚深。为了败坏乙的名声,甲指使其丈夫强奸乙。甲的丈夫将乙强奸 C.甲唆使一个15周岁的中学生乙从学校盗窃自行车,然后低价从乙手中收买 D.甲在将乙杀害之后,为了销毁罪迹,指使丙将乙的尸体浇上汽油焚烧

36、对我国的有期徒刑的期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有期徒刑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B.数个有期徒刑并罚的不得超过20年

C.死刑缓期执行减刑为有期徒刑的,只能减为25年有期徒刑 D.数个有期徒刑并罚的不得超过25年

37、下列情形属于重大立功表现的是?

A.检举、揭发甲杀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的

B.甲与乙入户抢劫后,甲自动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乙,经查乙是该案主犯 C.甲在同室关押的罪犯逃跑时,及时向看守所告发,制止其脱逃 D.甲检举乙贪污单位100万事实,经查证属实

38、下列属于我国刑罚消灭的原因的是? A.已过追诉时效 B.经特赦赦免的

C.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D.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由于不可抗力的灾祸确实无法缴纳的,予以免除

39、适用假释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A.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服刑达到法定期限

C.犯罪分子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关押 D.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 40、对立功犯的刑事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分子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犯罪分子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犯罪分子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犯罪分子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1、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 A.法治原则 B.数罪并罚原则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罪刑法定原则

4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不适用我国刑法的包括? A.我国外交官在日本杀死日本人 B.韩国人在日本杀死泰国人

C.我国公民在缅甸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D.日本人在从我国飞往韩国的日航班飞机即将降落韩城时因纠纷杀死一美籍华人

43、某幼儿园教师甲带全班学生去春游,一名儿童乙不慎落入粪池,甲大声呼救,在附近玩耍的初中学生丙听到呼救跑过来,并拿着树枝量粪池的深度大约1米,但丙未施救,只是与甲一起呼救,待一名农民赶来将乙救起时,乙已经溺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不构成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犯罪 C.甲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她的职务要求 D.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44、不适用紧急避险的情形有?

A.职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

B.除采取紧急避险外,尚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 C.来自精神病人的侵害 D.来自自然界力量的危害

45、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主犯包括以下哪几种人? A.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B.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C.在犯罪集团中其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D.在其他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46、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有? A.防卫过当 B.避险过当

C.中止犯 D.胁从犯

47、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有? A.主犯 B.累犯

C.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 D.首要分子

48、以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把刑法的解释分为?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论理解释

49、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领域内”包括? A.领陆和领水 B.领空

C.我国的船舶、飞机内 D.我国驻 外使领馆内

50、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件有? A.危害行为 B.犯罪时间 C.犯罪地点 D.犯罪手段

答案:

1、D

2、A

3、C

4、B

5、B

6、D

7、C

8、D

9、B

10、C

11、C

12、B

13、D

14、D

15、A

16、C

17、D

18、C

19、A 20、B

21、A

22、C

23、B

24、A

25、B

26、D

27、D

28、C

29、B 30、C

31、AD

32、BC

33、ABC

34、BD

35、AB

36、AB

37、ABD

38、ABCD

39、ABD 40、AB

41、CD

42、BD

43、BC

44、AB

45、ABCD

46、ABCD

47、BC

48、ABC

49、ABCD 50、BCD

第3篇:法硕考研:刑法复习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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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法复习辅导

1.取保候审的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采用取保候审。在程序上又分为:一是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地采用取保候审;二是根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师的申请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可见,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公、检、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领导签发。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并签名或者盖章。

2.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公安部《规定》第87条、第8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情形办理: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对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具体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根据情况处理,即没收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对没收保证金的,经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应在7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被取保人逃跑的,向其家属、法定代理人等宣布并要求其签名或盖章。对拒绝签名盖章的,在没收决定书上注明。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在5日内要求复议,要求上级公安机关复核。经过规定期限后,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没收保证金,按规定上缴国库。保证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如果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要将没收保证金、罚款的决定及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原决定机关。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将保证金退还,并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

3.取保候审的特别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取保候审的,应当经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该人大代表所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4.取保候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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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解除取保候审的原因有:一是发现对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这种情形的是已经查明无罪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法定情形。二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期限届满,应当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75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62条规定,对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对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里的“不当”包括不该采取强制措施和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但不应采取取保候审。对前者应当撤销取保候审;对后者则应当变更为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变更取保候审,是指因法定原因将取保候审改变为其他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8条第2款、第73条、第75条的规定,变更取保候审包括:一是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第56条第1款的规定;二是采取取保候审不当,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是:(1)被取保候审人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2)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3)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被取保候审人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5)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6)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而未逮捕,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解除、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书应送达被取保候审人,通知执行机关,退还保证金。有保证人的,还应通知保证人。公、检、法机关决定变更取保候审的,应制作变更取保候审决定书,写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原取保候审自然失去效力。变更决定应通知保证人、执行机关。

监视居住的概念与适用条件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其特点是比取保候审更严厉地限制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范围与取保候审相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检、法机关既可以取保候审,也可以监视居住,具体由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但不得对同一个人同时适用。

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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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57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所谓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所谓指定的居所是指办案机关在其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检、法机关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接受讯问,以保证其目的的实现。(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根据公安部《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5)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监视居住的程序

1.监视居住的决定与交付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具体操作程序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还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

2.监视居住的执行与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款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发现有违反应遵守的规定的,应及时报告监视居住决定机关,以便考虑是否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相比较,虽然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相同,但监视居住的严厉程度比取保候审更强一些。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因此而将被监视居住人加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被监视居住人实施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的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也不得在监视居住期间将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置于房间内派人看守,或者在其有住处的情况下另行指定居所,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此外对各级人大代表实施监视居住时与取保候审的要求相同,也要注意遵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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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也有其解除、撤销和变更的情形,其原因与取保候审相同,监视居住通常变更为逮捕。对监视居住解除、撤销和变更时,也要制作有关文书,向有关个人和单位宣布和送达。 关于凯程: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平衡:找到工作、生活、家庭的平衡点

服务: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

第4篇:死刑-司法考试刑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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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司法考试刑法答疑

考生问:司法考试对于死刑的掌握有何要求?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解答:

重点注意禁止适用死刑的人员: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以及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审判时:指从羁押时开始。

(2)怀孕:只要自被羁押时开始,发现怀孕或在此期间曾经怀孕的即视为怀孕,即使已自然或人工流产。

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注意:

1.即使是违反计划生育的,也不得适用死刑。

2.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

(12年)11.《刑法》第49条规定: 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 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 的除外。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D)

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11年)9.2009年1月,甲(1993年4月生)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1年3月20日,甲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后逃跑,6月被抓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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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不适用《刑法修正案

(八)》

B.对甲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甲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可以适用死刑

D.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10年)9.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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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2013司法考试刑法考点06

2013刑法——法律拟制2013刑法——注意规定2013刑法——罪名

2013刑法——罪状

2013刑法——刑罚的消灭2013刑法——假释

2013刑法——减刑

2013刑法——缓刑

2013刑法——数罪并罚的情形2013刑法——数罪并罚的原则2013刑法——数罪并罚前提条件2013刑法——立功

2013刑法——自首

2013刑法——特殊累犯2013刑法——一般累犯2013刑法——量刑情节2013刑法——驱逐出境2013刑法——剥夺政治权利2013刑法——没收财产2013刑法——罚金

第6篇:刑法司法解释大全

最高法刑法司法解释大全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2008)

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2008)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

七、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7)

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

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2007)

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2007)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1 干问题的解释(2006)

十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的通知(2006)

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

十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

十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

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2006)

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

二十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2004)

二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的通知法[2004]121号(2004) 二十

四、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2004)

二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2004)

二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4)

2 二十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二十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二十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 三十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三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

三十

三、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三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三十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 三十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三十

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 三十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三十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

3 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 四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2002) 四十

一、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四十

二、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四十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 四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四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四十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2002 ) 四十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四十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 四十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 五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 五十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 五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 五十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

4 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

五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 五十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五十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五十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 五十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 五十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2000) 六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六十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六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六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0) 六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六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六十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 六十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

5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六十

八、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

六十

九、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00) 七

十、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2000)

七十

一、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七十

二、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

七十

三、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七十

四、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0)

七十

五、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七十

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

七十

七、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

七十

八、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

七十

九、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 八

十、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0)

八十

一、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2000)

八十

二、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

6 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

八十

三、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

八十

四、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 八十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

八十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

八十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

八十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1999)

九十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九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九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九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九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 九十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九十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九十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7 (1997)

九十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7) 一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 一百零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 一百零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 一百零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

一百零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

一百零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1996)

一百零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 一百零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5) 一百零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5) 一百零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995) 一百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1995) 一百十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用法律的

8 若于问题的解释(1995) 一百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 一百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 一百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 一百十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1994) 一百十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1994) 一百十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4) 一百十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秘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1993) 一百十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1993) 一百二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 一百二十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1993) 一百二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通知(1993) 一百二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几个问题的批复(1993) 一百二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

9 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1993 ) 一百二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犯罪是否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批复(1993) 一百二十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2) 一百二十

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 一百二十

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 一百二十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的通知(1992) 一百三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两个问题的批复(1992) 一百三十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2) 一百三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2) 一百三十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1991) 一百三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1) 一百三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的犯罪活动的通知(1991) 一百三十

六、关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

10 责任的批复(1991) 一百三十

七、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几个问题的批复(1990)

一百三十

八、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1989)

一百三十

九、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1989)

一百四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88)

一百四十

一、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

一百四十

二、关于缓刑考验期内表现好的罪犯可否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的批复(1985 )

一百四十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

一百四十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00)

一百四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一百四十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

一百四十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

一百四十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11 (2000)

一百四十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一百五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一百五十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一百五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0)

一百五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一百五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一百五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

一百五十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一百五十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

一百五十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

一百五十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

一百六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

一百六十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2 (2001)

一百六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

一百六十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

一百六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一百六十

五、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

一百六十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一百六十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

一百六十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2002)

一百六十

九、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一百七

十、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一百七十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 一百七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一百七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一百七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2002) 一百七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

13 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 一百七十

六、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 一百七十

七、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2000) 一百七十

八、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一百七十

九、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 一百八

十、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一百八十

一、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0) 一百八十

二、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一百八十

三、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

一百八十

四、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

一百八十

五、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

一百八十

六、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 一百八十

七、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0)

一百八十

八、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2000)

一百八十

九、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

一百九

十、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

14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 一百九十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

一百九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2007)

一百九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

一百九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

一百九十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的通知(2006)

一百九十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

一百九十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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