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论文

2022-03-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小编精心整理了《金融论文(精选5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摘要]金融创新的产生对宏观政策的制定、金融市场运行、商业银行透明度都有影响,金融创新能够管理和控制金融风险,也能加剧金融风险的扩大,对金融稳定性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第一篇:金融论文

金融全球化、金融安全与金融演进

本文运用新兴古典的分析范式,对金融全球化、金融安全和金融演进进行了一个深入细致的经济学考察和分析。本文认为,金融全球化是一股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它是由分工演进和经济发展本身的逻辑所决定的,也是由金融本身的特点和演进逻辑决定的;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顺应金融全球化潮流、推进金融对外开放进程与保卫本国金融安全、维护本国金融利益始终是一对相伴相生的矛盾;要在一个全球化日甚的金融宏观背景下维护本国金融安全,关键在于实现金融创新的不断展开,而金融创新包括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两方面内容;文章最后探讨了维护我国直接、间接金融安全的可行途径。

Financial globalization and financial security and financial evolution

XiaChunYan langfang radio and television university

In this paper, new classical analysis paradigm, the financial globalization and financial security and financial evolution had a deep and detailed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economics. This paper argues that financial globalization is a inevitable trend of The Times, it is by the evolution of labor divis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tself logic decision, also by the financial itself characteristics and evolution logic decis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conform to the trend of financial globalization, promoting financial opening up process and defend their financial security, maintain their financial interests is always a pair of associated phase raw contradiction; Should be in a globalization day what financial macro background for safeguarding financial security, the key lies in the realization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continuous expansion, and financial innovation including technical innovation and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two aspects; In the end, the article discusses our country maintain direct, indirect financial security a feasible way.

一、引论

所谓金融全球化,是指金融业跨国发展,金融活动按全球同一规则运行,同质的金融资产的价格趋于等同,巨额国际资本通过金融中心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运转,从而形成全球一体化的趋势。

金融的全球化浪潮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在麦金农与肖等人的金融深化理论的影响下,许多发展中国家开始着手打破“金融抑制”,推进本国金融的自由化和国际化,以金融因素的增长来促进本国经济的启动和发展,其中取得较明显效果的突出代表是所谓的亚洲四小龙,它们的发展经历在相当大程度上为金融深化理论提供了实践证据,并极大刺激了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进入20世纪90年代,金融全球化已蔚然形成一股浪潮,具体表现为金融市场迅猛扩大、世界各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越来越高、金融管制越来越松、资本流动速度大大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各国金融政策相互影响程度不断增大,因此越来越倾向于一体化。然而,金融的全球化浪潮给世界经济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带来的不仅仅是推动促进作用,伴随这股浪潮而来的是金融危机的频繁爆发及由此引致的经济衰退和政局动荡,20世纪90年代爆发的金融——经济危机举其大者而言就有1992年英镑危机、1994-1995年的墨西哥及拉美金融危机、1997-1998年的东南亚-东亚金融危机及嗣后的俄罗斯金融危机等若干起。一系列金融危机的爆发及其引致的严重后果使人们对金融全球化的评介进入反思阶段,反映在具体国家金融发展路径选择上,就呈现出各行其是的多样化状态:在马来西亚宣称重新思考金融开放路径的正确性并走向其反面开始推行一定程度的金融封锁政策的同时,欧盟却正积极酝酿并在不久之后催生了欧洲统一货币——欧元。进入新千年以来,尽管各国对本国的金融开放路径安排和政策选择表现出并不完全一致的态势,理论界对全球化的利弊分析乃至争论也持续展开,但金融的全球化(尤其是区域内的一体化)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则是人所共见的。事实证明,金融因素的国际渗透和融合已经达到这样的高度,以致单凭一国力量已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一趋势。

在这样的世界金融格局下,我国于2001年 12月10日正式加入了WTO,承诺在10年的准备期后将全面放开国内金融市场。这表明了我国顺应金融全球化潮流,实现金融领域全面、真正意义上的对外开放的决心和态度。WTO的加入就我国对外开放政策演变乃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和变迁而言,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尽管如此,我国现有金融因素的脆弱和不完善又使人们有理由对如何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中保障本国金融安全心存疑虑,4年前的东南亚各国是否会成为我国对外开放金融业的前车之辙呢?于是,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本国金融安全的保障遂成为目前值得深入探讨的一个重要论题。

二、金融全球化:基于新兴古典范式的一个分析框架

金融全球化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浪潮,这是由现代经济的发展和现代金融的演进变迁所决定的。

何谓“现代经济”?这是一个众说纷纭的基本概念。按照新兴古典(New Classical)分析框架,分工演进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演变,因而定义现代经济也需以分工为出发点。依据这一框架,所谓现代经济,即指实现高度分工和专业化的经济,它在物质上的标志是工业革命;在制度方面的标志则是一个“非人格的”、“保护和执行界定产权的契约”的法律系统的建立和实施。工业革命是分工演进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从那时起,知识的积累和分工的加速以一种前所未有的高速度进行,从而使人类进入一个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时代。在这样的背景下,原先局限于一国内部甚或是一个区域内的小规模资源配置和社会分工日益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桎梏;知识和信息的积累与交流改变了原先不同交易区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技术的进步和交易条件的改进则为不同区间的交易成为可能并日渐频繁。而如我们所知,一个“非人格的”、“保护和执行界定产权的契约”的制度框架在事实上就成为一个“扩展秩序”的最好机制:在这一框架下,由于交易契约的“非人格化”特点,区外交易者可以无阻碍地进入交易范畴,进而参与分工,而“保护和执行界定产权的契约”又为跨区的交易和分工提供了经济法权上的保护;随着跨区交易和分工的不断展开和日益频繁,原先的区际间隔不复存在了,现代经济的“秩序”于是得到“扩展”。简言之,不断的“扩展秩序”是现代经济的一大特点。如果说在工业革命后的数十年里,秩序的扩展还主要局限于一国内部(的不同区间)的话,那么,一旦一国的国内统一市场6逐渐形成,秩序的跨国扩展就是大势所趋了:一国的资源禀赋和人口禀赋有其先天限制,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知识信息的积累和社会分工的展开则要求突破这一限制,而“非人格化”的契约制度框架则为这一跨国秩序扩展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就这个意义上看,称经济的全球化趋势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一大特点,并不为过。

如果说现代经济在制度方面的主要标志是一个“非人格的”、“保护和执行界定产权的契约”的法律系统的建立的话,那么,金融因素的作用及其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就是不言而喻的了。如黄仁宇所说的,“农业社会管制的方式为新型商业管制方式所取代”,其等价的表达方式是“全国进入以数目字管理的阶段,自此内部各种因素大体受金融操纵”。这可从现代经济的两个标志性特征中看出。从分工角度看,如上所述,货币的出现使价值形式独立出来,为知识的积累和分工的全面展开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信用则将不同地点和时点的价值凝聚,使大规模的社会生产成为可能,从而内生出对扩大分工的要求。从制度(法律)角度看,“非人格”的法律系统之能得以建立并付诸实施,其前提是“全国进入以数目字管理的阶段”,这才能为之提供客观而明确的确立依据和仲裁依据;而使经济乃至社会因素数字化和精确化正是货币与信用的主要功能。具体而言,现代经济的交易关系主要通过金融契约连接和深化,马克思曾说过,“货币作为一般支付手段,变成契约上的一般商品”,这使契约自由成为可能,交易频率和规模因之大大提升,从而产权博弈得以展开,产权制度框架逐渐构筑;而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这一转化从根本上重构了经济社会的微观构成,并成为现代经济“扩展秩序”的起点和加速器。简言之,现代经济的分工演进和秩序扩展都深深依赖于金融;同样,作为现代经济一大特点的经济全球化也是以金融要素为主要媒介展开的,因此,经济全球化在相当大的意义上即是金融全球化的宏观表现。

不仅如此,金融本身就具有不断扩展其自身秩序的特点,不是为经济全球化充当媒介而才具有全球化趋向。这是因为金融本身是一种“以数目字管理”的手段,它的出现使千差万别的经济要素和资源要素得到统一的可比较的数目字表现,并使不同时点的经济要素得以在同一的基础上进行对比(通过信用的形式)权衡,这一机制一旦形成,则无待于经济的全球化对其提出诉求,金融因素将自发展开其扩张进程。一个最具说明力的例子是1694年英格兰银行成立伊始,就在西、葡、荷、瑞士和意大利各城邦筹款20万英镑,其动因不在于扩大再生产的经济因素,而是为英法战争中的英军筹措军费。其时光荣革命刚刚发生,资本主义经济才初露端倪,统一的国内市场远未形成。金融(信用)市场的扩展不仅先于经济的全球一体化,甚至先于经济的全国一体化,由此可见金融市场的自发扩张趋势之强烈。

经济的全球化必须以金融契约的形式通过金融媒介展开,这为金融的全球化提供了最为强大和持久的动力;这又与金融的自发扩张性相互推动、相互促进,终使金融全球化成为现代经济的一大特点。

三、金融安全和金融创新

1.金融安全是相对金融风险而言的

我们知道,金融的全球化是现代经济的一大特点,而在金融交易外延不断扩展、各国金融往来范围越来越大的同时,不同国家地区间不同的金融制度环境(Institutional Circumstances,包括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无形因素)和制度结构 (Institution Structure)的碰撞和矛盾遂不可避免。而如我们所知,交易总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和制度结构下进行的,宏观制度性信息在交易双方被视为默认信息发挥其社会共同知识 (Common Knowledge)的作用,保证契约在有限的成文条款之外还受社会理性和无形的社会公约的制约。而在交易双方分属不同的制度环境和制度结构的情况下,由于默认信息的不尽相同(不对称,Asymmetric),社会共同知识的作用无法发挥,其对交易双方的默示性制约也就处于不对等的状态,由此可能滋生出制度性风险;而事后(Ex post)的风险概率的存在又使事前的关于交易结果的稳定预期难于形成,国际交易规范也无有囊括所有细节的信息基础,于是金融风险的国际分摊遂难于实现;其间又因制度信息的“误认”(Misunderstanding)可能衍生出新的金融制度性风险。

如果说金融制度性风险基本上是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的话,那么,金融技术性风险则更多地是由发展中国家交易者来承担。这是因为就金融工具和金融交易技术的发展演进来看,西方发达国家是远远地走在了前面,对于这些金融技术性知识的占有上,发达国家交易者和发展中国家交易者处于严重的不对称状态;交易前的信息分布情况决定了交易后利润分配情况,在这种条件下,显然交易利润更多地为发达国家交易者所攫取,而交易风险则更多由发展中国家交易者承担。

在微观层面上,发展中国家交易者既成为国际金融交易的主要风险承担方,则在宏观层面上,其金融体系稳定也就受到因微观风险不断积累而越来越大的宏观金融风险的持续冲击而日显脆弱。而作为一个金融不发达的国家,其金融资源有限,金融风险的识别、防范、监管、抵御能力也相当有限;于是,在金融成为现代经济核心、金融全球化成为现代经济发展一大特点的条件下,金融安全和金融保障课题遂成为金融全球化的不可分割的伴生物为各国,尤其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所广泛关注。

2.实现金融安全的根本途径在于促进金融创新的不断演进

金融创新(financial innovation)指在金融领域内建立起“新的生产函数”,从而实现金融领域各种要素——包括金融产品、交易方式、金融组织、金融市场——的重新优化组合和金融资源的重新配置,进而实现金融风险的消弭和经济发展的平稳展开。具体而言,金融创新可大致分为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两类,前者指各种金融制度(包括广义含义上的制度,即也包括了制度结构和无形的制度环境)的主动被动演进,后者指交易技术的改进。对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所谓金融创新,在更大的意义上是实现本国金融领域的“传统的创造性转换”;也即在坚持立足于本国金融资源禀赋和金融发展现状特点的基础上顺应金融全球化的潮流,实现本国金融制度和金融交易技术与国际的接轨。只有通过制度的创新和技术的创新,发展中国家才能改变(或至少是减小)与发达国家在制度和技术上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状态,逐渐消弭(或减小)因信息居劣而不得不承担的金融风险,进而保证本国金融的安全。

在技术层面上,创新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如上所述,发达国家在近几十年里由于知识的积累和技术的飞速发展,发展出一整套先进、完善的金融交易技术,极大减小了交易费用,扩大了交易量和交易范围,从而使经济的金融化和金融交易的效率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在这方面,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处于十分明显的劣势地位,只有通过不断吸收发达国家先进的交易技术、实现本国交易技术的不断创新和持续的现代化转变,才能缩小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差距,为保障本国的金融安全提供技术层面上的支持。

如果说技术创新相当于“硬件”的升级的话,则制度的创新则可以说是“软件”的升级。如上所分析的,金融制度的作用在于为金融交易提供一个社会共同知识环境和框架,俾使金融交易得以在一个相对简单的契约文本约束下顺利展开,并使交易双方对交易结果形成稳定预期。在金融全球化已达相当高度的今天,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金融交易日益频繁,在彼此金融制度提供的社会共同知识存在相当大相异性的条件下,由于发达国家具有更雄厚的金融禀赋和更久远的跨国金融交易经历,主要是发达国家而非发展中国家主导着国际金融交易规范的方向和具体制定,发展中国家基本上只能通过修正本国的金融交易规范去适应国际规范(也即发达国家规范)来逐步实现对国际规范及其隐含的(国际范围)公共信息的内在化,并逐步在其交易者中建立起将国际规范作为默认信息包含入成本——收益分析的行为模式,以此减小其在国际金融交易中所承担的制度性风险。倘若不然,在对制度默认信息彼此不对称的条件下,发展中国家将因无力将本国制度及其隐含的默认信息推进至国际范围使共同遵守而使自身处于持续不断的信息劣势地位,从而使本国作为国际金融交易风险的主要承担方的地位难以扭转,于是本国的金融安全也就难以实现。换言之,为减小国际金融交易风险,保障本国金融安全,发展中国家除在交易技术上应致力于创新和改进外,还应从金融制度的重构上着眼,充分吸收发达国家金融制度的特点和优越性,实现本国金融制度的现代化和“创造性转化”,以期能顺利“与国际接轨”。

四、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金融安全和金融演进

2001年11月,我国顺利加入了WTO,这标志着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和经济开放程度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就金融领域而言,则意味着在完成为时10年的过渡期准备后,我国金融将全面融人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中去,直接面临来自国际的挑战。在新的竞争形势和竞争背景下,我国金融业应如何合理作为和积极应对,才能有效控制、消弭既有的金融风险和开放后将不可避免面临的技术性风险和制度性风险,充分保障自身的安全,并在一个国际范围的竞争环境中确立自身的竞争优势呢?笔者认为个中关键在于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充分参考国际规范,推进金融制度安排的创新和金融制度结构的整体演进,实现我国金融业规范化转变和与国际的接轨。

就间接金融领域看,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过近10年的“商业化”改造后,至今仍未真正实现市场化运营和商业化运作,“国家的银行”性质根深蒂固,由此衍生出种种问题,如信贷业务质量不能有效提高、不良资产比重始终居高不下、经营管理思想保守并严重趋同、机构臃肿、运转效率不能有效提高等等。如果说在我国加入WTO之前,国有银行仍可依靠其长期以来对国内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继续按既有模式运行而不虞受到严重威胁的话,那么,WTO的加入以及随之而来的国内银行业的开放形势及由此打开的国际竞争大门,将使其不得不因市场竞争地位的转变而对其既有制度模式进行反思。要实现国有银行制度模式的根本性转变,使其真正的银行商业化,从而使其与国际银行业处于同一的默认信息背景中,笔者认为关键在于逐步淡化、最终消除其“国有”属性,实现银行制度结构的现代化演进,这就要求国家在银行产权方面逐渐退出,国有银行的股份化改制也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至于具体改革程序的安排,笔者赞同“三阶段”论,即组织体系改革――银行控股公司组建――上市。当然,这只能作为一个大致的方向,具体时机的掌握和行为的确定仍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同时,应注意银行股权分配(认购)的优先次序(国内先于国外、机构先于个人),并可借鉴波兰经验,引进国外大银行,与之建立比较固定的关系,俾使我国银行的再造得到有益的襄助和经常的引导,这也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更快地适应国际游戏规则和默认信息体系。值得强调的是,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应该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其国有属性的淡化更必须是渐进性的,不能期望毕其功于一役,否则将会使信息替换机制出现真空 (旧的已破,新的未立),从而导致市场主体信心危机,酿成金融――经济灾难,前苏东国家(尤其是前苏联)转轨的失败便是前车之辙。国有银行的根本性制度演进须假以时日才能完成,而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却有一个固定的时间表,其间必然存在时间上的矛盾:在制度演进完成之前和为时10年的过渡期结束之后,我国商业银行只能通过在原有制度结构框架下的适当调整和应时作为,以减轻国际竞争压力,保护国内银行业安全。具体而言可从以下7个方面着手:(1)在国际竞争中立足本国特点、扬长避短、发挥既有优势;(2)积极寻求与国外银行的业务合作之路;(3)推进银行组织体系的扁平化改造,完善内控机制;(4)尽快建立起比较合理的用人制度,力争在短期内建立起报酬与绩效相对应、权益与责任相挂钩的人才激励――约束机制;(5)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清理既有不良资产;(6)积极寻求银证、银保合作途径;(7)强调我国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充分利用过渡期,实现市场配套措施的推进。

就直接金融领域看,我国证券市场的不规范和高风险是人所共见的,其根本性原因归根到底在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和嗣后发展的动因也即制度变迁起点的扭曲。我国股票市场从一开始(1992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的较大规模发展,就不以国企的转机建制或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流动性保护为目的,而是在政府的规划设计下为国企融资寻求新的途径,以及间接融资渠道的不足,这使我国股市的发展从一开始就走向一条“岔道”。市场建立的动因和制度变迁的起点决定了市场的特点和其自发发展的方向,目前股票市场上广为人们所诟病的种种不规范现象无不植根于此:不可流通的国有股(包括国有法人股)占据2/3比例造成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是出于国家控制国企、保证上市公司“国有”性质的必要手段;国家股和可流通A股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不合理现象是因为如此才能实现圈钱的杠杆效应;上市公司凭仗信息优势对 (中小)投资者进行信息隐瞒或信息欺诈是因为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本结构状况下上市公司基本上仍是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代理风险和发生败德行为;市场中介和监管部门行为的不规范则由市场微观基础(上市公司)不规范所导致,是其对市场的对策性适应。我们知道,制度变迁的进程倘若没有受到大的外力的震动,将因变迁的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特点基本上循其制度起点的发展逻辑继续演进;反之,一旦外力的冲击足够大,则将予制度演进进程以较大的路径歧异(path divergence)动力,改变其既有演进方向。WTO的加入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演进就是这样一个可能导致路径歧异的外部冲击力。在市场与国际接轨的前景预期下,这一市场的种种不规范(或称为所谓的“中国特色”)现象日益凸显出来,在此背景下,为保证市场的安全和将来的健康发展,对之实现规范化改造、推进市场演进的路径转换、促进市场逐渐与国际规范和惯例接轨、从而使其真正成为一个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机制的努力就是迫在眉睫的一项任务了。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我国证券市场决策层才在近一年来不遗余力地推进规范和监管、加大各种市场改造性措施的推行力度。当然,在短短的10年期间将我国的证券市场改造成与发达国家一样完善成熟的程度是不太现实的,因此笔者认为在这一期间,关键在于构建起一个大致的制度结构框架,形成路径歧异本身的不断自我强化趋势,从而克服既有制度的路径依赖性,改变制度起点扭曲造成的演进路径扭曲,为今后更长远的发展和演进奠定基础;至于具体某项制度安排的完善化,则非当务之急。具体而言,显然目前市场演进的重点就在于如何合理、有序、渐进式地妥善解决国有股份的流通问题。至于具体方案设计,目前研究已多,在此不再赘述。

五、结论

综合上面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金融全球化是一股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它是由分工演进和经济发展本身的逻辑所决定的,也是由金融本身的特点和演进逻辑决定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只有顺应这一潮流,才有可能将本国的发展和进步融入到世界整体发展中去,从而实现“与时俱进”的良性循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顺应金融全球化潮流、推进金融对外开放进程与保卫本国金融安全、维护本国金融利益始终是一对相伴相生的矛盾;要在一个全球化日甚的金融宏观背景下维护本国金融安全,关键在于实现金融创新的不断展开;对比技术创新而言,制度创新更显得重要,因为在国际范例和其隐含的默示信息基本已经确定的全球制度背景和制度结构框架下,只有将本国的金融制度改造成能够将上述隐含信息包孕其中的形式(也即对西方金融制度进行具创造性的模仿和借鉴),在不断频繁的国际金融交易中才能改变自己的制度信息劣势地位,进而才能消减交易中的金融风险(制度性风险)、保证本国金融的安全;对我国而言,无论是间接金融领域还是直接金融领域,由于历史原因,都具有众多缺陷性特点,并在其中包含了巨大的制度性风险;WTO的加入使我国面临在金融业渐次开放的背景下捍卫本国金融安全的重任,这就要求我们尽力推动间接金融和直接金融领域制度演进的不断进行,从而实现与国际接轨的最终任务。

作者:夏春艳

第二篇:金融科技促进普惠金融与金融扶贫发展

金融科技与互聯网金融凭借技术创新和理念创新、操作高效率和运营低成本以及信息获取及数据分析优势,为中国普惠金融与金融扶贫的破题与发展提供了可行之路。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孟加拉乡村银行总裁尤努斯教授曾明确指出,获得信贷是最基本的人权。中国金融发展的不平衡,金融“普惠性”远未实现的现实是中国经济发展包容性不足问题在金融领域的体现。解决包容性不足问题,“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目标已经成为十八大以来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普惠金融,促进金融扶贫”,既是提高经济增长包容性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也是实现经济增长包容性的应有之义。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发展则是为完善现有金融体系、促进金融扶贫,提升金融普惠性,实现“获得信贷”的重要工具。

我国普惠金融和金融扶贫现状

经过我国金融业的不懈努力,我国许多企业和个人都已获得了充分甚至有时是过度的金融服务,但同时也有很多普通居民目前仅能获得有限的金融服务,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弱势群体甚至还得不到最基本的金融服务。农户由于抵押物不足、融资额度小、信息获取成本高、风险高等特点,传统金融机构不愿向此类客户贷款,存在着需求不能满足的情况。中国农村家庭正规信贷的可得性为27.6%,低于40.5%的全国平均水平。在未能获得银行贷款的农村家庭中,有62.7%的农村家庭虽然需要资金但是没有向银行申请;有9.8%的家庭虽然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但却被拒绝。由此可见,我国普惠金融和金融扶贫事业发展与促进仍然任重道远。

近年来,随着农村地区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以阿里、京东等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结合自身优势纷纷涉足“三农”的跳跃式发展,为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和金融扶贫的有效性提供了佐证(阿里巴巴的农村淘宝战略卓有成效,已经在全国29个省份300余个县开业;同为电商巨头的京东提出了解决农业问题的“3F战略”,目前京东乡村推广员人数已达到27万人,覆盖27万个行政村,京东县级服务中心超过1500家,京东帮服务店布局超过1500家)。作为传统大型商业银行的典型代表,中国银行在总结多年扶贫经验的基础上,今年也正式向社会推出“互联网+公益”扶贫工作新模式,发挥商业银行整合社会资源的优势,利用公益理念、“互联网+”思维,借助市场力量、政府支持、金融技术,开发了“公益中行”精准扶贫平台,帮助更多的贫困户走上自力更生之路,实现脱贫致富。

发展普惠金融,促进金融扶贫,不仅要打破长期以来实行的禁止非金融机构之间发生信用关系的桎梏,放开民间信用,更是要大力发展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之所以难以发展,客观上存在着成本高和结构化信息不易获取等难以逾越的技术障碍。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恰恰提供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的渠道和手段。通过改变交易的基础设施,金融科技与互联网使得交易成本大大降低,人们可以更加方便、快捷、低成本地进行交易;同时,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还突出了个体特有的需求,有效实现了所谓“私人定制化”;另外,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现代金融科技手段的运用,极大地丰富了金融业获取大众有效信息的渠道。

金融科技促进金融扶贫和普惠金融存在的问题

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促进我国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和金融扶贫工作开展无疑是合理途径和发展趋势,然而其有效性是需要前提条件和基础的。目前,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在服务和促进我国金融扶贫和农村普惠金融开展方面还存在诸如服务对象、基础设施、金融监管、人才教育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

在金融服务对象方面。农民等在地理上受到排斥的人群不仅存在金融知识不足、接受能力差等问题制约,而且也存在着对象本身的信息片面和不足问题。金融服务交易和资金安全性是弱势群体尤为关注的因素,相较于城市人群而言,农村地区居民金融知识和认知能力尤显不足,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较弱。同时,当前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金融服务的质量参差不齐,诈骗事件层出不穷,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户对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的不信任感,观念上存在着对这种新型金融服务形式的抵触情绪。同时,也正是这种金融知识和观念认知上的不足,对农村地区的金融信息和数据获取和整理更为困难。尽管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确实存在,但过于分散和片面,需要积累大量的数据和信息,而这种数据和信息积累是漫长的过程。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交易主要依靠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评价客户的信用。在农村地区,这些信息不仅更易造假,同时更加片面,容易给信用评价提供错误依据,无法全面了解客户的信息。

在金融服务基础设施方面。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无论在质量还是数量上均存在较大差距。虽然近年中国农村地区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投人较大,网民数量急剧增加,电脑与智能手机的普及率呈现较大幅度提升,但与农村居民的庞大基数相比,这一比率仍然较低。至于,农村地区金融信息服务的软件基础设施上更不容乐观,目前政府间合作不强,未能实现征信系统的对接,各自形成信息孤岛,信用信息评价体系缺乏整体规划,农户信用信息缺乏統一的共享平台。目前,虽然我国在中央层面上已经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律和规章却很少,大部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缺乏可落地和可操作的法规章程,导致中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程缓慢,也进一步阻碍了农村信用环境的改善。

在金融监管方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监管构建尚未建立,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并存在缺失。《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实施具体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指明方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发布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提升互联网金融效率提供了政策和制度保障;《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为维护互联网金融稳定,优化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提供了手段和方法。但是,我国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系统性和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仍然欠缺,当前监管办法和手段的实施效果也有待观察。至于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在服务“三农”过程中更是由于涉及的对象较多,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部门协调、政策冲突、措施重叠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在金融服務的人才建设方面。促进农村地区金融扶贫和普惠金融发展的人才培养和教育严重不足,导致大量信息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开发。由于农村地区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加之农村地区金融教育和信用体系建设缺乏持续的资金、人才和技术投入,他们对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等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从事金融服务的理解和认知能力普遍不足。某些农村地区互联网金融平台缺乏金融合规意识,甚至存在着利用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概念从事“伪创新”,创新缺乏实用性,业务流程不健全,创新脱离实际经济场景,无法解决金融痛点,阻碍了利用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促进金融扶贫和普惠金融发展的力度和广度。

对策建议

本着提高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在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参与度和认知度,针对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在促进我国普惠金融和农村金融扶贫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第一,充分利用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理念、技术和手段,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强化农村地区金融科技和金融服务的启蒙教育。以金融科技和互联网技术为手段,以有效增加农村金融资源供给为主线,以促进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和金融扶贫工作发展为目标,深入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机制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金融服务支撑体系建设,推动金融资源向“三农”、小微企业和基层倾斜。同时,各地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制订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计划,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普及金融知识,宣传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总结当地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发展案例,通过树典型、搭平台等形式促进农民正确认识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为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在农村地区的发展铺平道路。

第二,加大农村地区征信体系和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以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方式进一步扩大其投资规模,尽快实现网络、基站等基础设施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全覆盖。各地政府和金融部门必要时可通过财政补贴方式降低农民使用网络和手机的成本,鼓励贫困农户使用网络和手机,为推进农村地区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有利的硬件条件。同时,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开展农村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的宣传和引导,鼓励各地尽快制定农村信用体系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建设适应互联网金融和大数据征信业务开展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打造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为农村客户提供信息、资金、产品等全方位金融服务。

第三,转变普惠金融和金融扶贫工作方式,完善农村地区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针对我国普惠金融事业和农村金融扶贫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在中央层面上,建立更加有效的“一行三会”联席会议制度,必要时可将公安、工信部等单位纳人联席会议,强化对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的全方位监管,为实现跨产品、跨市场、跨机构的全方位多维度监管提供组织保障。各级地方政府,充分利用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技术和理念,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推动本地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定位。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逐步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职能。 同时,针对当前我国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不完善现状,各地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应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管理法规,以规范和促进本地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发展。

第四,规范发展普惠金融和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创新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各地政府积极利用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理念和技术,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新型农村金融互助合作机构和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发展,持续向农村贫困人群提供融資服务。同时,引导本地金融机构采用金融科技新技术和新理念,针对小微企业、贫困农户等特殊群体,量身定制和开发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强对弱势群体的金融扶持力度,实施精准扶贫。

第五,提升金融机构科技运用水平,降低农村居民融资成本。各地政府和监管部门要鼓励和督促各类金融机构规范收费、合理定价,提高金融服务收费信息透明度,充分发挥金融科技和大数据征信在利率市场化定价方面的优势和特点,加强对金融机构利率的引导,抑制融资成本不合理上升。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采用金融科技和互联网技术手段,合理下放贷款审批权限,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投融资研究中心)

作者:黄国平

第三篇:金融创新、金融风险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研究

[摘要]金融创新的产生对宏观政策的制定、金融市场运行、商业银行透明度都有影响,金融创新能够管理和控制金融风险,也能加剧金融风险的扩大,对金融稳定性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我国的金融监管应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间以及同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机制,通过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制定,借鉴国外金融监管经验,不断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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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创新的主要影响

(一)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本文以IS-LM模型来分析金融创新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如图1所示。金融创新的发展改变了投资者对于利率变动的反应方式。比如,无论通过什么样的渠道,利率上升会导致实际投资下降这个大方向不会变。但是有没有金融创新,结果是有差别的[1]。金融创新使投资者获得资金的渠道增加了(可以运用衍生工具筹集资金),为投资者增加了资金的可获得性。从而,同样在利率上升的情况下,因为金融创新的影响,实际投资的下降可能就没有那么多。可以认为实际投资对利率的敏感性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而减弱。例如,期货和期权市场的建立,有助于价格波动的减缓和风险的降低,这会促进企业的投资[2]。企业投资的增加会使IS曲线向右移动,由IS移至IS',这将导致均衡利率的上升和均衡产出的增加,利率由i0增加到i',产出由Y0增加到Y';同时,各种金融资产的替代性会增加,这将导致货币需求对债券收益率的变动更加敏感,LM曲线趋于平缓,呈LM'状。显然,这将导致产出的增加和利率的降低。如图1,在新的均衡点E"处,产出为Y",利率为i",虽然由于货币需求的利率弹性的增大,货币政策的效应减弱,但是财政政策的效应会有所增强(见图1)。

(二)对金融系统运行效率的影响

一般来说,创新手段的丰富应该使金融市场运行更加有效。市场参与者可以从多样化的创新手段中筛选出适合自己的工具,从而降低业务成本并加强营运的安全性。同时,由于金融中介手段的比重降低和金融机构间竞争的加剧,借款人的资金成本降低了,收益提高了。资金的直接或间接提供者也得到了相对过去较高的资本收益。这种趋势从理论上讲应该能使现有的资金配置更加有效,并促进储蓄额和投资额的增长[3]。此外,市场自由化可以降低一部分金融市场参加者的交易成本,从而促进市场的进一步深化。初级借款人、中小企业、新企业、政府甚至消费者都能从市场上得到满意的资金来源。这样的市场也能有效的向资产持有人提供更好的流动性。流动性和资产多样性使金融机构调整资产状况和进行负债管理更加方便有效。新的金融手段也能够将各种风险进行分离、平衡和分散,使风险转移到最有承受力的一方。

由于市场内在的不完善性以及不合理管制的存在,金融市场资金的配置效率并未得到应有的体现。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金融管制都应该取消,重新回到像美国早期的“野猫银行时期 ①”。有些制度对货币政策、投资和促进金融系统稳定是必需的。监管当局在效率和稳健之间取舍并力求平衡前进。

由于发展阶段和政策取向不同,各国金融创新速度和金融监管措施也不尽相同,由此所导致的金融市场的效率也不相同[4]。一些国家在发展的早期实行人为压低企业借款成本的政策,以发育企业制度。但随着经济的深化和成熟,市场配置资金必然会成为首选手段,政策调整也势在必行。金融自由化和各国国内市场的开放为资金自由流动创造了条件,但有些国家仍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如管制、高额的资本市场融资成本、企业债务比例过高等等;证券化趋势会助长企业杠杆收购(有些是恶性事件),对生产性投资造成冲击。尽管企业合并有助于资源优化配置,但经验表明,实际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此外,面对不确定的金融市场,借助于信息技术,市场参与者会对市场上的新情况迅速做出反应,在一定的条件下,金融市场的分配效率会提高,这一点已得到公认。但参与者的行为总是与市场所要求的资金流动方向相一致吗?是否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市场波动(有时会造成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目前,研究者的看法不一。一些新式的金融手段,如计划交易和套头技术,是否会长期影响价格,尚无定论。

(三)对商业银行透明度的影响

金融创新所导致的新的金融手段的多样化和银行资产负债表外业务重要性的上升,向监管者提出了透明度问题。传统的银行监管侧重银行贷款质量,在排除了宏观经济形势的重大变动后,银行资产质量一般是比较平稳的。新的金融手段的采用和银行在证券市场上作用的增加,向监管提出了挑战。在证券交易中,重大损失可能在瞬间发生。目前,尚无足够严密的监管网络,可以及时监测银行的证券交易行为。因此,加强对银行的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监督,比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重要,这需要银行增加其经营管理的透明度。

巴塞尔监督委员会在促进银行资产风险的评估和管理的标准化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其推动下,各国纷纷推行最低资本金要求,确定银行资产负债表外业务中各种不同风险的相应比重要求,规定认购票据发行交易的具体比重等。但由于各国会计原则和税收政策不相一致,反映银行透明度的财务报表标准不统一,这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提出了挑战[5]。尽管会计组织的标准化面临许多困难,但各国在促进银行财务报表尽可能全面地、有实际意义的、比较连贯的披露其资产状况方面仍有大量工作可做。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逻辑联系

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发展,而金融风险从另一个角度也迫使金融向前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两者之间又是一种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关系。近代金融创新的目的之一就是规避金融风险。金融创新特别是以金融工程形式出现的金融创新,为管理和控制金融风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金融创新毕竟是一种工具,它可以用于好的方面兴利除弊;也可以用于不好的方面。即使不被利用和操纵,金融创新本身在规避了某些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特别是金融工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将一种金融风险转换为另一种金融风险[6]。另外,有些金融创新在初期能够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当其成熟以后反而会带来更多的金融风险。金融风险与金融创新的内在关系如下:

(一)不是所有的金融风险都可以用金融创新来规避。有些金融风险可以依靠金融创新来管理,有些金融风险则只能依靠管理和其他手段来规避。

(二)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是用来规避金融风险的。金融创新有不同的动因,有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有的是为了规避管制,也有的规避了金融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的金融创新的确是用来规避金融风险的。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肩负着规避或消除金融风险的职责(见图2)。

(三)金融创新增强了各主体规避金融风险的各种能力。在规避直接金融风险方面,承担金融风险的主体可以适当的使用金融创新来减少损失。在规避间接金融风险方面,由于直接金融风险的规避,所引起的间接金融风险必然会减少,所以金融创新也能帮助规避间接金融风险。

(四)金融风险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从金融创新的起源来讲,最初的金融创新就是为了规避金融风险[7]。金融创新的发展过程证明,金融创新发展最迅速的时期也就是金融风险表现最为激烈的时期。金融创新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与金融风险的加剧有着直接的关系。

(五)在规避金融风险的同时,金融创新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金融风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到现在,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加剧一直是国际金融市场最为鲜明的发展特征。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几乎每一场金融风暴都与金融创新有关。金融创新对金融风险推波助澜的作用令人谈虎色变。金融创新可以规避金融风险,金融创新也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

总之,现代虚拟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的倒金字塔结构是现代经济金融体系不稳定的内在根源。金融工具或金融市场运作体制的不断创新、不断演化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构建了这个巨大的倒金字塔。金融创新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创新越发展,这个倒金字塔也就越庞大,金融体系也就越不稳定。在庞大的衍生市场面前,金融机构的脆弱性表露无疑,一旦某一部分出现问题,整个倒金字塔就会轰然倒塌。不可否认,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经济发展起了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给金融体系结构、功能以及制度安排带来巨大改变,这种深刻变化极大推动了经济金融化与金融自由化的进程。然而,金融创新也是“双刃剑”,如果使用监管不当,金融创新对金融稳定性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以衍生金融工具为代表的当代金融创新成果,为投机者提供了大批操纵市场的先进手段和便利工具,使之拥有了撼动一国或地区金融市场的巨大能量;在金融自由化成为当代金融发展的主旋律时,以确保金融系统稳健运行为目的的金融监管在如雨后春笋般的金融创新面前,显得十分无力。这些都成为增大金融系统风险,造成金融系统不稳定性的重要因素。但是,尽管如此,金融创新必须进行,否则会阻碍金融发展。我们在金融创新中规避金融风险,发展金融;在监管由金融创新带来的新的金融风险中推动金融创新,形成良性循环。金融风险与金融创新以及金融监管三者的关系由图3表示。

三、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探索

(一)“十一五”期间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构想

根据我国“十一五”规划第三十三章第四节:“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间以及同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机制”的指导思想,同时从我国金融发展的长期趋势来看,中国金融业迟早要走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道路。因此,有必要未雨绸缪,提前设计和规划金融监管模式。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也可以有两种选择,即统一监管模式和功能监管模式[8]。由于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产品复杂、金融风险多样,因此,理想的监管模式应该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模式,具体而言,可以在统一监管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也可在功能监管模式的基础上设立一个协调和风险综合控制机构,实现专业化监管和统一监管的结合。联系到中国实际,面对现实,着眼未来,可以采用在统一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的方式构建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具体来说,可由人民银行来牵头,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及中编办等部门共同参与设立。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局)作为一个集中统一的监管框架,内部构建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成的专业化分工的“三合一”的功能型监管体系;与此同时,还应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在金融监管委员会(局)金融中介机构服务管理部的协调下,充分发挥金融自律性组织、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构造起一个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9]。

建立我国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是要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资源进行整合,目的是要以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为原则,通过优化监管组织结构,建立一支高效、精干的金融监管队伍,实行金融监管政策的统一制定和执行。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既可以防止出现决策与执行“两张皮”或分业监管模式下“各自为政”的弊端,又能从根本上消除多层次监管、重复监管、机构性监管所产生的问题,有利于增强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实力,防止发生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将模式改革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要努力缩短组建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时间。由于金融监管体模式化较大,人员调整较多,如果改革时间拖得过长,部分工作人员会因工作和职责调整的不确定性而出现等待心理和短期行为,容易导致一定时期内的金融监管缺位。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经验表明,改革方案确定之后,在一年内完成组建有关监管机构比较可行[10]。与此同时,要尽可能克服不同监管部门存在的监管文化差异,并在法律上为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提供支持。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建立还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解决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三大弊端:

1.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监管真空、重复现象仍然存在,金融监管协调效率低、法律约束力不强。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例,其交叉性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使得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领域互相渗透,但目前未有任何法律对此做出规定,存在监管空白点[11]。

2.当央行与各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在货币政策取向、金融系统性风险程度判断、处置突发性金融事件等问题上产生分歧或争执不下时,由于没有一个权威决策部门,最终只能将问题提交到国务院解决,决策的低效率在所难免。

3.特别是在基层,当涉及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问题时,地方政府、央行、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如何进行协调不明确,一旦发生风险,容易延误最佳处置时机。

因此,加快金融监管协调立法势在必行。建议国务院制定《金融监管协调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协调目标、基本原则、协调组织机构、央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在协调机制中权利和义务等。《金融监管协调条例》应明确央行在协调机制中的具体牵头组织职能,将央行、金融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上的分歧、冲突和盲点作为协调重点。

鉴于我国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着相当的风险,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之后,为了加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需要处理好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在防范风险方面的合作,建立跨部门的金融稳定机构,专门负责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可以设立货币安全与稳定局(见图4),因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二者虽有显著差别,但在政策操作中却存在着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适当的金融监管不仅能够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为货币政策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同时也有利于培养健康、有活力的金融体系,增强对货币政策变化反应的灵敏性,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正确的货币政策则可以有效的促进实体经济的健康平稳运行,而这又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安全的根本保证,人民银行在政策操作中如能使二者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果就会产生倍数效应。但是如不能保持协调一致,则都会给对方造成不利的影响。实践证明,不当的货币政策会加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压力,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过于严厉或宽松的金融监管则会干扰货币政策的有效运行,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将金融安全与稳定局作为一个常设的协调机构,既可以在该机构的协调下营造稳定的金融体系,又可以提高监管效率的双重功效。同时,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尤其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联系,密切关注外资银行的经营状况,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向我国蔓延。

在金融监管协调具体工作制度层面,央行应与各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联合制定协调机制的配套制度。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明确共享信息范围、信息采集具体分工、交换方式、保密规定等内容。二是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对一些关联业务和交叉业务尽量采取联合行动,避免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效率。三是建立紧急磋商制度。分别针对日常状态、紧急状态和危机状态的不同情况,尤其是金融风险突发事件,规定双边或多边磋商机制启动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有关各方的职责、处置手段、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制定,借鉴国外金融监管经验,不断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见图4)。

为了发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作用,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下设立金融监管咨询专家小组,充分利用学术界和金融机构的金融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等社会资源,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发展方面的意见,为金融监管政策的调整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从法律环境上看,为了紧跟金融改革与开放步伐,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需要,应对监管的法律制度进行清理,要对不适应我国金融发展的法律条款予以废除或修订,尽快修订现有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法规的不适宜条款,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安全与监督管理法》和《金融安全与监管协调条例》等法规,增强金融法规的适应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金融执法的专业化和效率,为我国金融业的综合化发展和有效金融监管创造必要的法律环境[12]。

总之,要从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出发,循序制定建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具体方案,实行金融监管职能的重新整合,防止部门利益、机构膨胀驱动,实行机构精简,促进监管资源的优化和配置,充分发挥统一金融监管模式带来的好处,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保持金融业平稳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

(二)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设计

从长远来看,中国金融业未来要走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道路。因此,我们既要面对现实,又要着眼未来,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鉴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可能成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形式,金融监管模式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除此之外,还应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并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金融自律性组织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构筑一个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

1.监管主体及其职能

监管主体主要包括: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和即将成立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和信托监管局。主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稳定局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银监会和信托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银行业和信托投资业务的监管,将现由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银行业和信托的监管职能移交银监会和信托监管局;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证监会和保监会继续执行现对证券业和保险的监管职能。

2.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框架设计图(见图5)

注:带*为未来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

3.监管机构间的协调

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负责进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信托监管局的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监管机构要向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报送监管信息,监管机构提出的问题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负责协调解决,各监管机构间要尽可能做到信息共享。

4.建立健全金融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

金融自律性组织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形式,它可以通过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间的协作,与监管当局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金融自律性组织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监管中不可缺少的。目前我国的这类组织很不健全,就是已经建立的,其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今后,应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牵头建立和健全金融自律组织,采取会员制管理方式,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入会,入会者要交纳会费,遵守该组织章程。金融自律组织参与监管,主要负责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会员的管理、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监管信息等。

5.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

当前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对一国经济安全的影响愈来愈明显。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同时中国金融机构也将走出国门,另一方面,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由于其业务广泛,经营范围会跨地区、跨国界,而各国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因此,仅靠本国监管当局的监管是不够的,必须加强与国际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交流,密切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与蔓延。

[注 释]

①“野猫银行时期”是指1836年美国第二银行关闭之后,直到1863年美国《国民通货法》(一年后进行了修改,称为《国民银行法》)的颁布,在这27年里,美国进入了自由银行时期,银行体系完全由私人(非公司)和根据各州发给的公司执照来经营的银行组成,开办银行成了一种赚钱的方法,因而那时又称为“野猫银行时期”。

[参考文献]

[1]Cordell, Lawrence R.&Kathleen Kuester King. A marketevaluation of the Risk-based capital standards for the U.S. financialsystem[J].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1995:531-562.

[2]Hovakimian, A., and Kane E. J.. Effectiveness of CapitalRegulation at U.S. Commercial Banks, 1985 to 1994[J]. Journalof Finance, February, 2000:451-46.

[3]Demsetz, R. S. etc.. Banks with Something to Lose: TheDisciplinary Role of Franchise Value[J]. Economic Policy Review(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 October, 1996:1-14.

[4]Duan, Jin-Chuan, Moreau, A., Sealey, C.. Fixed-rate DepositInsurance and Risk-shifting Behavior at Commercial Banks[J].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1992, Vo1.16: 715-742.

[5]周建中,钱颖.质疑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政策的有效性[J].武汉金融,2003,(9):12-15

[6]Keeley, M.C.. Deposit Insurance, Risk, and Market Power inBanking[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1.80, 1990:1182-1200.

[7]范恒森.金融制度学探索[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55-66.

[8]周道许.现代金融监管体制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50-60.

[9]陈学彬,邹平座.金融监管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0-48.

[10]周泉恭,王志军.欧盟国家金融监管结构发展分析[J].当代财经,2006,(4):14-18

[11]曹 慧.欧盟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发展[J.中国金融,2007,(5):10-14.

[12]卢 伟.试论我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立法现状及完善[J].改革与战略,2007,(10):25-28.

Research on Financial innovation, Financial Risk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Gao Shan

(Postdoctoral Program of China Merchants Bank,Shenzhen 518040,China)

Key words:financial innovation;financial risk;financial supervision

(责任编辑:张丹郁)

作者:高 山

第四篇:金融结构、金融生态与农村金融体系的建构

摘要:本文从金融交易需求主体、金融结构和金融体系的互动关联关系入手,探讨我国现阶段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制度设计的内在机理。分析的结果表明,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不平衡性和显著微观区域化特征,导致了金融生态呈现出区域差异化、多样化和层次化特性,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一个多样化、因地制宜、灵活性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是我国现阶段农村金融体系建构的根本取向。通过对两个典型农村地区的实证调查分析,验证了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差异化对农村金融结构、金融体系变迁的决定性作用机制。政府作为金融外在制度的设计者与供给者,其制度安排应是与农村社会内在制度变迁的协调,是与农村经济发展状态的协调。

关键词:金融生态;金融结构;经济发展;农村金融体系建构

文献标识码:A

一、引 言

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正面促进作用已得到大量理论、特别是实证研究的支持。近年来,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多聚焦于从不同金融结构间的差异入手,来探讨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两种主要类型金融体系对经济体的不同作用机制。然而,此类研究多从跨国层面、转轨国家宏观层面视角来研究不同金融结构的作用机制,而针对那些存在显著“二元经济”分割现象的转轨经济体内部,特别是针对处于弱势地位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中金融体系结构及其动态演化规律的研究,涉及得相当少。事实上,在存在“二元经济”分割的发展中国家农村区域经济中,厘清差异化的金融结构对经济发展的相关作用以及金融体系内在的动态演化规律,对我国当前的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和“三农”问题的解决具有更为现实的紧迫需求。

众多发达、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及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和理论研究都表明,以小企业为核心的民营经济部门对一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乃至农村经济、社会制度的变迁与建构都起着相当重要的直接或间接作用。且在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农村经济起飞的核心要素———企业家精神创造、示范、扩散和组织、技术创新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Kayanula and Quartey 2000,;Mead and Liedholm 1998,; Schreiner 2002)[1]。小企业的生存和成长必须依赖于有效的金融体系。这种有效的金融体系在农村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是多样化的,既可以是依赖以银行金融中介机构为主的金融体系,也可以是非正式金融起相当作用的金融体系,甚至是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分工协作的竞争性金融体系。一种金融结构与制度安排是否适当,归根结底要以其是否能有效服务于该社会的客观金融需求为评判标准。在我国以区域经济为发展模式的工业化进程中,各农村地区间经济发展程度存在很大差异,甚至在同一地区内,各乡各镇的经济发展程度与发展方式都有较大差异。农村区域金融生态的成长水平并不取决于该地区金融机构的人为简单扩张或收缩,而取决于当地金融资源的数量与质量以及与之相应的资本形成水平,或者换言之,取决于该农村地区的工业化进程与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

从国内现有文献来看,多数研究仅仅从农村经济中经营传统农业生产农户的金融需求角度来解析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信贷约束、金融制度安排和设计等一系列问题,而忽略了从决定农村金融市场中现代商业性质金融体系能否有效运行的中小微型工商体系视角来进行分析的思路。更为重要的是,即使是以银行中介为主体的金融体系中,究竟是以大银行为主,还是以地区性中小银行为主;是以集中垄断型的银行结构为主,还是以竞争分散型的银行结构为主,厘清这些冲突对我国现阶段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制度设计具有特别重大的指导意义。实质上,从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主体来看,只有农村经济中出现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工业企业后,现代商业性质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才能得以健康地生存、发展和演化。这就是农村金融体系建构的关键性因素。单纯的农户性质的金融需求是不能孕育出现代商业性质的金融体系。基于这些事实,本文拟从农村经济中企业体系的金融需求特征入手,从工业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角度入手,通过对中国地区农村金融生态和金融体系发展的差异性解析,利用解剖“麻雀”式案例研究方法来探寻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微观层面交易主体和金融机构的行为选择交互影响因素和机理,进而为我国日显紧迫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体系建构提供一个可供借鉴的解答。

二、交易主体、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体系的适应性互动

金融发展很大程度上表现出金融体系结构的差异,对于中介主导性金融体系和市场主导性金融体系究竟哪种金融结构更有利于经济发展,依赖于经济发展自身的内在特性(Allen and Gale)[2]。以银行体系为主的中介主导性金融体系在信息收集、风险监管、企业外部治理机制替代方面具有优势;市场主导性金融体系在风险分散、创新企业成长、企业内部治理机制方面具有较强优势。

一个重要且易被忽略的事实是,高风险、高创新、技术创新路径不确定性高和产品需求不确定性高的经济体系适宜于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的功能发挥,而以传统轻加工型制造业为主体、技术创新路径不确定性低的经济体系适合于中介主导性金融体系。由此,根据经济体发展水平和发展特征的现实情形来确定适合金融体系的组织和制度安排是极为关键的问题。与以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为核心的金融市场相比,在一个不具备信息有效生产、披露、利用的经济体中,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中介机构的金融体系在交易成本与资源配置效率上具有相对优势(林毅夫)[3]。换言之,可以这样认为,在一个现代金融制度还没有完全构建起来的经济体中,由于缺乏信息生产的专门分工,导致信息交易的成本极高,即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形更为严重,此时,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中介机构能够利用与企业长期交易所培育起来的互动关系来有效识别企业借款项目与经营情况的风险信息(Guzman)[4]。银行通过与企业建立的长期信任合作关系,存在投入资金和精力去收集所贷款企业风险信息的激励,并把这部分投资费用分摊到一个更长时期内,从而降低每笔贷款的平均信息成本。这实质上就解答了为什么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在现发展阶段的改革取向只能是以建立地方性专业化商业银行为取向的深层制度因素,而不能是不切实际的金融市场跨越。而且,这种长期关系所带来的“锁定效应”可能会给银行对企业信息的掌控产生垄断,进而造成银行对企业榨取“准租金”。所以,经营良好的大规模企业并不会仅仅依赖金融中介机构融资。这种情形所造成的现实结果就是农村金融体系所面临的客户只能“锁定”于中小微型企业工商业及小农农户。

以上分析实质上也就揭示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现阶段所面临的整体交易主体类型及其风险特征。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交易主

体容易“锁定”于农村地域中小微型企业及小工商户,因此,农村金融体系所面临的系统风险特征远远大于工商业发达的城市金融体系,这就决定了农村正式金融体系发展的相对滞后性与单一性。这种情形在发展中转型国家尤显特出。农村正式金融体系发展的这种内在滞后型与单一性从一定程度上也就决定了其必然不能满足具有需求多种层次性的农村金融,也从另一角度反映了农村信贷市场中“信贷配给”广泛存在的必然性。更为重要的是,这会产生一种两难冲突:源于高系统风险的农村金融体系供给不足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所需的金融需求力度之间的两难矛盾。何以解决这种两难冲突?市场的内在交易力量进化出两种解决思路。一种是收益风险对称机制。高风险对应高收益,农村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提高贷款的收益指标———利率来弥补其较高的风险。由此显见,农村金融市场有着利率自由浮动与自由定价的内在需要。

然而,如果一国或地区的农村金融政策是限制利率的浮动区间,特别是规定贷款利率的上限,最有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农村正式金融体系发展的严重阻碍与效率不足。理论研究表明,即使是利率可自由定价的信贷市场中,银行作为金融中介也不可能满足所有有效金融需求。Stiglitz andWeiss[5]的经典研究证明:在一个只要存在信息不对称的信贷市场内,单纯的利率机制并不能满足信贷市场的需求与供给的“出清”,也就是说,即使某些借款者所提出的利率无限大,也不能从银行机构中获取贷款,根源在于这些借款者的风险类别与银行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函数之间存在内在的不可匹配性。这就是著名的“均衡信贷配给”理论。他们还进一步指出,这种“信贷配给”现象典型存在于中小企业信贷市场。因此,这就需要另一种解决思路的出现。抵押担保机制作为一种最重要的非利率手段就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控制风险、减轻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美国约80%的小企业贷款是通过抵押担保形式获取的(Glassman, 1982),近70%的工商业贷款使用了担保(Berger and Udell )[6]。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也明文规定所有银行贷款都必须以抵押或担保的形式发放。担保抵押与贷款利率、规模、期限的组合形成了债务合约结构。银行通过这些合约要素条款对借款人进行筛选与甄别,来进行风险与收益的配置。作为最重要的非利率因素,担保抵押与其他方式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的有效手段。从理论角度来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企业中担保抵押的存在与否影响了相应金融体系的发展程度,这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尤显重要。Bester[7]的研究表明,银行可将担保和利率按相反的方向来设计信贷合约组合,低风险的借贷人选择低利率、高担保合约,而高风险的借款人选择高利率、低担保合约,从而使银行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类型对其分离和筛选。但是,担保抵押所蕴含的这种有效分离与筛选机制仅仅在充分竞争的信贷市场中有效,而在卖方垄断的信贷市场中却可能发生“失灵”现象(Besanko and Thakor)[8]。在信贷市场是充分竞争条件下,由于利率必须补偿成本,高风险的借款人必须支付比低风险的借款人更高的利率。如果其伪装成低风险的借款人选择低利率、高担保的合约,其在竞争市场中由于自身可抵押担保品的限制无法提供足够的担保抵押,从而被阻止选择低风险合约,因此,担保抵押机制在这种情形下可以发挥其筛选甄别机制作用。相反,在卖方垄断信贷市场条件下,银行由于其垄断地位存在向有较高还款能力(低风险)借款人索取更高利率的动力,因为低风险借款人的创利能力要高于高风险借款人,这样可能的结果是低风险借款人所面临合约中的利率要求要高于高风险借款人所面临合约中的利率要求,迫使低风险借款人去选择高风险借款人的合约,因为低风险借款人首要关注的是利率的高低,而不是合约中担保品要求的多少。因此,担保抵押机制在卖方垄断信贷市场中就可能不是一个有用的筛选工具。Bes-ter(1987)还有一个重要发现,借款人可担保财富的普遍不足同样会导致筛选机制的失灵。我国农村信贷市场中的交易主体主要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事劳动密集型比较优势为主体的中小微型企业中可供高质量的抵押担保物品严重不足,国有银行(主要为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信贷市场中占据绝对卖方垄断地位,而且存在利率管制以及以商业银行法律条文规制下的强制信贷担保抵押要求。由此所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正式金融体系发展的严重阻滞与效率低下,经济发展所需的金融支撑的严重不足及农村金融体系中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的现实分割。

三、金融结构与农村经济发展匹配性的一般逻辑

按照林毅夫[9]的最优金融结构理论,从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的互动关系来看,在不同的经济发展特定阶段,一个经济体金融结构的优劣取决于:金融结构中各种金融制度安排的特性和按要素比较禀赋结构的特性所决定的实体经济结构中企业资金规模,以及生产技术创新程度和产品市场中不确定性等特性的匹配程度,“当三者的特性相互匹配,能够使金融体系所动员起来的资金实现最优配置,进而使金融体系能够最大地动员资金,这样的金融结构就是最利于经济发展的最优金融结构”。进一步分析,金融体系的微观结构安排也必须是与实体经济体的发展状况和内在风险特征相匹配的。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改革需要一个多层次、金融安排并存的灵活农村金融制度设计。其中,既应该有直接金融也应该有间接金融体系,既有正式金融组织也应该有非正式金融组织,既要有适合落后地区的政策性金融与扶助式金融,也要有适合发达地区完全商业性质的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

Berger和Udell[10]这对研究组合首次从小企业信贷的可获得性、关系性贷款与银行规模和内部组织结构的相关关联关系入手来研究银行金融中介的行为选择与效率问题。其研究思路首先从银企间的多层委托代理关系展开,认为存在小企业主→银行客户经理(信贷员)→银行高层管理层→银行股东→银行债权人与监管机构的多层委托代理逻辑链条,同时技术创新,信息基础设施,法制、法规环境及商业环境,市场结构四维外部因素制约着每层委托代理关系的执行效率。银行的规模与组织结构的差异影响着信息在这些委托代理逻辑链条中的传递成本。大规模、多部门科层制银行由于规模经济的需要和复杂的组织结构而导致委托代理链条过长,使其擅长于处理基于易于观察、鉴别、传输的“硬数据”(公开的财务报表或资信记录)“交易驱动型”的大企业贷款业务,这就天然地产生了银行对小企业融的资歧视现象;而且,大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单位资金的交易成本相对较高,既包括资信和项目事前审查成本,也包括事后监督、控制、再谈判成本,这就严重削弱了大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动机。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从大银行融入频率高的

小额资金时,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大,必须采取多级的分支行委托代理机制,造成审批手续繁杂,周期过长,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特征所内含的资金需求规模小,频率高、周期短、流动资金为主、且要求服务快捷方便等融资需求特征不相匹配,因此也就严重削弱了中小企业向大银行借款的动机。相比而言,小型地方性专业银行由于组织机构设置简单,能够通过减少“软信息”传递所需的委托代理层次,减少管理层对客户经理的干涉,通过银行业务流程中的相关信息和小企业主与客户经理建立长期信任合作关系获取的有效信息,来监管贷款实施中的风险,以达到降低或缓解小企业中严重信息不对称的目的。由此给我们提供了思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着眼点应放在地方性小型专业银行的作用上去,同时作为客户和银行放贷决策者之间的信息连接者———客户经理在地方性小型专业银行中的地位与作用应得到足够全面地认识。事实上,我国很多农村基层银行机构对信贷员的监管、激励机制的普遍严重缺位,加剧了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迫使银行贷款行为更多地依靠可抵押担保要求。

从市场竞争本身的功能来看,一般地研究认为,垄断的、银行集中度高的金融体系通常会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效应。相反,充分竞争、银行集中度低的金融结构往往伴随着较高的经济增长(DewatripontandMaskin, 1995; Guzman et al)[11]。然而,从经济发展的动态过程来看,并非充分竞争、分散型的银行结构始终如一的有利于信贷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有利于经济增长(Cetorelli and Gambera)[12]。特别是对处于资源有限的“二元”农村经济起飞阶段,竞争分散型银行结构体系可能反而不利于资源配置的实施,从而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增长。正如我们以上分析的结果表明,针对农村金融市场中地方性中小银行的有效贷款方式来说,基于“软”信息的关系型借贷可以缓解中小银行和中小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从而缓解相对大企业的中小企业“信贷配给”现象。一方面,处于垄断地位的银行可以通过主动选择利率水平和抵押担保要求组合,通过和借款者的长期交易关系,达到对不同类型借款者进行有效的甄别和筛选,降低了信贷市场中的机会主义行为风险;另一方面,适度垄断的银行结构能有效地减少银行业的过度竞争,有利于成长阶段中小银行的生存、发展,减少金融不稳定风险。更为重要的是,在农村经济的起飞阶段,只有当农村经济中出现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工业企业后,适应现代商业性质的金融资源基础和金融生态才能形成,现代商业性质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才能健康的生存、发展,也就是说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金融发展水平。单纯的小农性质的金融需求是不能孕育出现代商业性质的金融体系。Carlin和Mayer[13]的研究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选择和建构具有特别的启发意义,他们发现,在OCED国家在经济发展初期,银行集中度越高的国家经济发展就越快,当这些国家进入技术创新发展阶段后,银行集中度却和经济增长转变为负相关关系:银行集中度越低的国家R&D支出份额越高,依赖外部融资的高技术、高创新部门增长的也越快。这就给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建构提供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启发:对于经济处于工业化起飞阶段的农村区域经济体应该实施垄断性银行结构体系;而对于那些处于工业化初级完成阶段、转向为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创新型阶段的农村区域经济体应实施适度竞争性银行结构体系;在农村经济完成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后,非正式金融逐步被正式金融所替代,现代多元化的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体系就应该成为主导力量。农村金融体系与经济发展的相关特性见表1。

四、微观层面金融结构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匹配性:来自江苏农村地区的案例调查

为了验证我国现实农村地区中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产业结构差异、不同特性交易主体的金融需求(以中小企业为主体)对金融结构和金融生态体系变迁和演进的内在动力机制,我们采用微观层面的具体案例调查分析方法来进行对比研究,从作为供给者的金融机构和作为需求者中小企业双方的微观需求特征两方面入手来剖析金融结构和农村经济发展相匹配的内在机理。

考虑案例研究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且具有“解剖麻雀”之功效,我们选择两个自然禀赋相同、初始发展条件相似、地理位置较接近,但是近年来各方面发展状况具有显著差异的乡镇来作为本文研究样本。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访谈形式来获取第一手实证材料。

(一)对两地区金融生态体系的比较分析

从实践来看,戴南地区和戴窑地区金融结构体系已经出现相当显著差异,这种差异正如我们理论分析所述,主要来自于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的内生推动。具体情形见表2、表3。

2005年工业产值达180亿元,占全国不锈钢产品销量1/6的戴南不锈钢制品产业集群的形成,归功于根植关系型社会资本网络的专业化销售商网络和销售市场的核心作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某个个人“偶然”发现了不锈钢产品的市场贸易机会,通过“亲帮亲、邻带邻”的社会关系网络形成了散布全国各地的专营不锈钢产品的专业销售商。资本积累、销售渠道的掌控和先入利润的存在激发了贸易资本向生产资本的转移,由产业集群初以低级原材料、简单技术产品为主,发展到如今40多个产品系列,1万多产品, 2000多家企业,产业链延伸充分,专业化分工细化,大企业为核心,小企业紧密协作,具有初步自我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能力全国第一的不锈钢制品生产网络体系。正是以小企业和专业销售商为主工商业体系的兴起,一方面为竞争性多层次银行体系的生存、发展提供了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和金融资源;另一方面产业集群内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处于不同发展生命周期的企业具有不同的成长特性,不但其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和战略目标函数存在差异,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财务平衡状况、风险特征、资本结构选择行为、创新技术研发投入和产业结构调整能力也存在较大差异。由此,所决定的差异化风险和收益特征也就内在决定了直接和间接金融分化、大规模多元化银行和地方性专业化中小银行分化、正式金融和非正式金融分化。与戴南地区不同的是, 50公里之隔戴窑农村地区的金融生态体系却呈现完全不同情形。正式金融体系处于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的单一垄断性银行结构,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很大程度上是农村金融资源的“抽水机”,非正式金融体系多发生基于互助性质的友情借贷和民间高利贷形式,而且在出现几起携款逃债事件后,民间信用体系受到根本性地打击,非正式金融出现萎缩和担保抵押要求倾向。仅从这一点可看出,非正式金融有着信用实施和监管的天然弱质性,经济发展的必然内在要求正式金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戴窑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农业生产、水产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苏北最大的米加工产业集群)三分天下的格局, 2005年工

业产值1. 9亿。但总体上来看,与农业相关的生产经营风险特征决定了该地区交易主体的金融需求内在风险特征,由此决定了该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相对于工业发达的戴南地区的金融生态有着根本上的不同,进而决定了该地区的金融结构体系根本不同于戴南地区的金融结构体系。

(二)为了更深入从农村金融市场中交易主体微观层面来寻求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金融多样化、多层次化需求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关键性影响,在江苏发改委和当地行业协会协助下,我们设计且发放了针对企业的问卷调查,其中戴南镇发放了100份,戴窑镇发放50份,收回率100%。基本结果见表4。

综合WTO对微观金融服务的界定,在主要考虑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现实具体情形,我们从产品、质量、数量、期限、价格等五个方面的主要要素上来作为考察信贷市场交易主体———中小企业体系的需求动机及需求结构差异,转而剖析出农村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交易主体的现实金融需求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匹配性和有效性,进而揭示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处于不同产业升级特性不同规模交易主体的金融需求,不同产业结构差异对农村区域金融结构和金融生态体系变迁和演进的内在机理。一般来说,需求要素敏感度越高,越有可能成为不同区域企业体系的核心影响因素,一旦某些需求要素形成区域企业体系的需求核心,它并决定了区域整体交易主体金融需求的基本特征,同时就成为农村不同区域金融结构体系制度安排、机制设计、演化路径的内在决定因素。

从我们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戴窑地区现阶段对银行机构最敏感、最受到重视的四个问题依次是可担保、抵押要求(100% ),手续繁杂、周期长(94% ),数量和期限限制(92% ),社会关系(90% );戴南地区企业体系现阶段对银行机构最敏感、最受到重视的四个问题依次是数量和期限限制(96% ),手续繁杂、周期长(94% ),资信要求(资信评估等级、经审计的财务报表)(92% ),可担保抵押要求(92% )。从这两个经济发展水平截然不同、产业升级需求、企业技术创新要求完全处于不同阶段农村地区金融需求主体核心需求要素对比来看,既存在相似点,也存在差异点。(1)贷款数量和期限限制,手续繁杂、周期长,可担保、抵押要求是两地区共同最敏感、最不满意的三个要素。这深刻反映了国有银行为主的农村银行机构内部组织结构、治理结构、信息处理机制与激励机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而且,这三个要素在两个地区的重要性排序有所差异,又反映了这些要素对于两地区的阻碍效应存在显著差别。戴窑地区处于垄断地位的农村信用社规定所有企业、个人借款都必须至少两个以上的担保人,而且除了具有商业性质店面房外的其他任何资产不可作为抵押物,因此可担保抵押要求是该地区最不满意的金融要素。过分强调金融机构贷款可抵押担保要求表面上来看是强调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的安全性,实质上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社会征信体系与信用制度缺失以及金融抑制政策对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扭曲效应,更深层次地反映出大多数农村基层金融机构中根本不重视通过建立与小企业的长期交易关系来获取小企业经营状况的“软信息”,以此来缓解小企业信贷配给产生的根源———信息严重不对称问题,相反却过分依赖于严格的可担保、抵押要求来逃避其收集信息、处理信息和监管信息的自身职责。由上述分析可知,对于起飞阶段的经济体中垄断性质的银行体系能够有效促进经济发展,然而,金融中介体系中的强制性担保抵押要求却会降低金融市场的配置效率。正负效应相抵,可见,在戴窑这种处于经济起飞阶段农村区域所实施的严格可抵押担保要求,事实上是破坏农村金融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低交易成本的信息获取通道是现代银行组织结构设置、治理机制设计和激励、监管手段配置的核心目的,根据小企业信息特征,贴近市场、机构设置简单、委托代理链条短、而且擅长于利用“软”信息来降低交易成本的专业化地方性中小银行、社区银行及各种中介机构(如动产质押中介公司),是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取向。僵化的农村银行机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和监管制度外在体现在繁杂的贷款审批手续、过长的审批周期以及严格的数量限制和期限要求,与农村地区金融需求主体的需求特征和要求严重背离,是形成我国农村地区农户、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信贷约束的根本原因。

从戴南地区的情形来看,由于经济发展的内生推动,可担保、抵押要求出现了多样化、多形式、灵活化趋势。这种趋势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推动可担保抵押品要求转向小企业的动产、应收账款、各种票据的抵押质押,甚至企业主个人财产。而且,银行机构不能再仅仅依赖与小企业的长期合作关系所产生的“软信息”来作为甄别、筛选信息的有效通道,开始重视企业所提供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资信评估报告所内涵的“硬信息”,通过对企业“硬信息”的掌控和各种技术分析手段来作为放贷的依据。此时,现代纯粹商业性质金融体系的运作就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客户群落,多层化、适度竞争的金融体系就有了生存、发展的产业基础,而且为金融中介主导的金融体系向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并存的金融生态群落的过度提供了内在动力机制。戴南地区现阶段的产业集群正处于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初始阶段,预计2008年产值达650元,其中技术创新、研发投入据测算累计就达150亿元,一大批高技术含量、高风险、持续高投入的项目急需上马。从银行体系本身的风险识别与处理功能来看,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与银行机构的内在能力并不匹配,这就为私募基金、风险基金、天使基金等多样化金融组织的出现提供了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这就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以银行中介机构为主的单一金融体系并不再完全适应此阶段该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内在要求,建构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适度分工、多样化多层次金融组织并存的农村金融体系就成为金融制度安排和设计的现实取向。

(2)相对于现代商业金融而言,根植于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农村社会既没有为现代商业金融提供必要的信用基础,也缺乏相应的工业和产业基础。小农经济所蕴含的简单循环再生产和农业生产天然的高度不确定性无法覆盖现代商业银行体系的风险匹配,因此,以平滑生产波动,连接分散的资金剩余者和集中的资本需求者,有效地参与剩余分配为基本内涵的现代意义上的商业性金融,显然就难以适应萌生与这种以小农经济为内核的金融需求服务(张杰[14])。这种根植于“圈层”社会结构和有限金融资源的金融服务需求,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嵌入在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关系型信任和声誉机制所形成的熟人担保机制,这种依附于社会关系网络的熟人担保机制就成为小农经济社会中金融体系的最有效的担保抵押机制。这就是对依然小农经济和农业相关产业为主戴窑地区的调查报告中,社会关系要素成为最敏感、最受重视的区域金融生态要素之一的内在原因。

(3)从这两地区的调查结果来看,民间金融与

农村经济发展阶段的相互关系并不是简单的互补或相互替代关系。民间金融包含无组织、基于友情互助性质借贷和有组织、带有商业性质借贷两种基本形式。这两种基本形式在农村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在不同交易主体的不同金融需求要素特征下,有着不同的作用范围和规制渠道。在农村经济发展初期,小农经济特有的“圈层结构”所形成的路径依赖状态还没有解体,这种特殊的社会信任结构阻碍了普遍意义上的信任体系建立,因而中国农村社会既有着小范围内高度的信任和秩序,又有着大范围内的极端不信任和无序,形成了强烈反差的二元信用体系(张杰)[15]。这种金融生态环境实质上就决定了农村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体系的“二元分割”状态,同时也深深影响了起飞阶段农村正式金融体系的内在机制和可能的治理、组织和制度设计安排。一方面,按照熟人社会所能最大的辐射地理圈层范围———乡镇为单元,潜意识地以“一乡一信用社”模式来设置正式金融机构;另一方面,依赖于熟人社会中社会关系网络所提供的担保机制来作为控制对金融交易主体———农户、个体工商户、小微型企业借款风险的有效手段。但是,在农村经济的工业化起飞冲击下,这种“圈层结构”所蕴含的关系型信任机制极易受到了挑战。某个利用熟人社会“圈层结构”融资的商人或企业家破产偶然事件(而在经济起飞阶段的小农社会中,这是必然事件),会严重损坏嵌入在关系型信任网络中的融资通道。我们对戴窑地区的实地调查证实了这一点。正是2003年发生的两起借款人携款逃跑事件,极大削弱了民间金融体系的运作,民间借贷数量严重收缩,迫使民间借贷也倾向于担保和抵押要求。由此可见,非正式金融作用机制天然的脆弱性和局限性限制了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机制,正式金融对非正式金融体系的替代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相比而言,工业发达戴南地区的民间金融却呈现组织化、公司化、层次化、规制化的良性发展局面。戴南地区组织化民间金融的兴起,一方面是其经济发展工业化趋势及其金融交易需求主体的内在特性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与当地所实施的潜在宽松金融自由化政策不无关系。由此可见,非正式金融在农村的兴起并不是简单的金融压抑就可以控制,其存在和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必然要求。

五、结 论

金融生态是金融制度、金融结构、金融体系转化和演进的决定因素。金融机构在生存、发展过程中与其生存的外部环境、内在管理、监督、执行机制及金融资源分布之间存在着密切地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且通过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形成了一种动态螺旋上升的内在平衡。金融生态的发展是由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生态结构以及经济体中交易主体的金融需求特性和风险特征所最终所决定的,这些因素同时也就内在地决定了金融体系的结构特征、演进路径和制度安排。

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从我们对江苏两个典型农村地区的实地调查和“解剖麻雀”式的案例比较分析,证实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动态发展是由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阶段,由农村金融市场中各交易主体的内在特性所决定的。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农村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由传统小农经济的“理性小农”向现代工业的企业家“理性经济人”转变,由此引致了农村金融市场结构与制度的发展,非正式金融逐步由正式金融所替代。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已体现了这一趋势。然而,我国农村金融的生态环境不同于一般发达国家经验,呈现典型的微观地区和发展阶段差异化特征,由此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农村金融制度、组织机构设计和安排的出发点必然是差异化和灵活性并存。政府在金融体系的制度安排和供给中,必须从我国农村的这个发展现实状况出发。

参考文献:

[1] SchreinerM. InformalFinance and theDesign ofMicrofi-nance [J]. An EarlierVersion of a Paper thatAppearedin Development in Practice, 2002, 11(5).

[2] Allen F, Gale D. FinancialMarkets, Intermediaries andIntertemporalSmoothing [J]. Journal of PoliticalEcono-my, 1997, 105: 523-546

[3] 林毅夫,姜烨.经济结构、银行业结构与经济发展[J].金融研究, 2006(1): 7-22. [4]. GuzmanM G.. TheEconomic Impact of Bank Structure:A Review ofRecentLiterature[J]. Economic and FinancialReveiew, SevondQuarter, 2000.

[4] Stiglitz J E, W iess A. CreditRationing inMarkets withImperfectInformation[ 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1, 71(3): 393-410..

[5] BesterA N, UdellG F. Some Evidence on the EmpiricalSignificance ofCreditRationing[J]. The Jourmal of Po-liticalEconomy, 1992, 100: 1047-1077.

[7] BesterH. Screening vs Rationing in CreditMarketswithImperfect Information[ 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5, 57: 85-855.

[8] Besanko D, ThakorA V. Collateral and COmpetitive E-quilibrium inMonopolistic and CompetitiveMarkers[J].IntermationalEconomic Reviw, 1987,Vo.l 28: 671-689.

[9] 林毅夫.经济发展中的最优金融结构初探[J].北京大学 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工作论文, 2005.

[10] BergerA N, UdellG F. Small Business CreditAvaila-bility and Relationship Lending: The Imortance of Bank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J]. The Economic Journa,l2002, 112: 32-53.

[11] DewatripontM, Maskin E. CreditEfficiency in Central-ized and Decentralized Economies[J].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1995, 62: 541-555.

[12] CetorelliN, GamberaM. Banking Structure, FinancialDependence and Growth: Internationanl Evidence fromIndustryData[J]. Journal ofFinance, 2001, 56: 617-648.

[13] Carlin, Mayer. Finance, investment and Growth[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3, 69(1): 191-226.

[14] 张杰,高晓红.注资博弈与中国农信设改革[J].金融研究, 2006(3): 48-56.

[15] 张杰,尚长风.我国农村正式与非正式金融的分离和融合:金融管制视野下的一个解释[ J].经济体制改革, 2006(4): 76-81.

[16] 张杰,支晓津,刘东.我国农村金融结构和制度的二元分离与融合——经济发展视角的一个解释[J].贵州社会科学, 2006(3): 17-21.

责任编辑、校对:郭燕庆

作者简介:张杰(1973-),江苏兴化人,中国工商银行江苏泰州市分行经济师,南京大学商学院经济博士生。研究方向:产业组织理论、小企业融资理论,金融与货币理论。刘东(1954-),女,江苏南京人,南京大学商学院经济学教授,经济学博士,博士生导师,长江三角洲社会经济发展中心专职研究员。研究方向:企业理论,新制度经济学。

作者:张 杰 刘 东

第五篇:金融创新、金融风险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研究

摘要:金融创新对宏观政策的制定、金融市场运行、商业银行透明度都有影响,它能够管理和控制金融风险,也能加剧金融风险的扩大,为防范金融创新可能对金融产生的负面影响,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我国应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设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各金融监管机构间以及同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机制。应通过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制定,借鉴国外金融监管经验,不断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文献标识码:A

一、金融创新产生的主要影响

(一)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本文以IS-LM模型来分析金融创新对宏观经济的影响。金融创新的发展改变了投资者对于利率变动的反应方式。比如,无论通过什么样的渠道,利率上升都会导致实际投资下降这个大方向不会变,但是有没有金融创新,结果是有差别的。金融创新使投资者获得资金的渠道增加了(可以运用衍生工具筹集资金),为投资者增加了资金的可获得性。从而,同样在利率上升的情况下,因为金融创新的影响,实际投资的下降可能就没有那么多。可以认为实际投资对利率的敏感性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而减弱。例如,期货和期权市场的建立,有助于价格波动的减缓和风险的降低,这会促进企业的投资。企业投资的增加会使IS曲线向右移动,由IS移至IS’,这将导致均衡利率的上升和均衡产出的增加,利率由ic增加到i’,产出由Yo增加到Y’;同时,各种金融资产的替代性会增加,这将导致货币需求对债券收益率的变动更加敏感,LM曲线趋于平缓,变为LM’。显然,这将导致产出的增加和利率的降低,在新的均衡点E处,产出为Y,利率为i。虽然货币需求的利率弹性的增大使货币政策的效应减弱,但是财政政策的效应会有所增强。

(二)对金融系统运行效率的影响

一般来说,创新手段的丰富应该使金融市场运行更加有效。市场参与者可以从多样化的创新手段中筛选出适合自己的工具,从而降低业务成本并增强营运的安全性。同时,由于金融中介手段的比重降低和金融機构间的竞争加剧,借款人的资金成本降低了,收益提高了。资金的直接或间接提供者也得到了相对过去较高的资本收益。这种趋势,从理论上讲应该能使现有的资金配置更加有效,并促进储蓄额和投资额的增长。此外,市场自由化可以降低一部分金融市场参加者的交易成本,从而促进市场的进一步深化。初级借款人、中小企业、新企业、政府甚至消费者都能从市场上得到满意的资金来源。这样的市场也能有效地向资产持有人提供更好的流动性。流动性改善和资产多样性使金融机构调整资产结构和进行负债管理更加方便有效。新的金融手段也能够将各种风险进行分离、平衡和分散,使风险转移到最有承受力的一方。

由于市场内在的不完善性以及不合理管制的存在,金融市场资金的配置效率并未得到应有的体现。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金融管制都应该取消,重新回到像美国早期的“野猫银行时期”。有些制度对货币政策、投资和促进金融系统稳定是必需的。监管当局在效率和稳健之间取舍并力求平衡前进。

由于发展阶段和政策取向不同,各国金融创新速度和金融监管措施也不尽相同,由此所导致的金融市场的效率也不相同。一些国家在发展的早期实行人为压低企业借款成本的政策,以培育企业制度。但随着经济的深化和成熟,市场配置资金必然会成为首选手段,政策调整也势在必行。金融自由化和各国国内市场的开放为资金自由流动创造了条件,但有些国家仍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如管制、高额的资本市场融资成本、企业债务比例过高等等。证券化趋势会助长企业杠杆收购(有些是恶性事件),对生产性投资造成冲击。尽管企业合并有助于资源优化配置,但经验表明,实际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此外,面对不确定的金融市场,借助于信息技术,市场参与者会对市场上的新情况迅速做出反应,在一定的条件下,金融市场的分配效率会提高,这一点已得到公认。但参与者的行为总是与市场所要求的资金流动方向相一致吗?是否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市场波动(有时会造成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目前,研究者的看法不一。一些新式的金融手段,如计划交易和套头技术,是否会长期影响价格,尚无定论。

(三)对商业银行透明度的影响

金融创新所导致的新的金融手段的多样化和银行表外业务重要性的上升,向监管者提出了透明度问题。传统的银行监管侧重银行贷款质量,在排除了宏观经济形势的重大变动后,银行资产质量一般是比较平稳的。新的金融手段的采用和银行在证券市场上作用的增加,向监管者提出了挑战。在证券交易中,重大损失可能在瞬间发生。目前,尚无足够严密的监管网络,可以及时监测银行的证券交易行为。因此,加强对银行的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监督,比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重要,这需要银行增加其经营管理的透明度。

巴塞尔监督委员会在促进银行资产风险的评估和管理的标准化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在其推动下,各国纷纷推行最低资本金要求,确定银行表外业务中各种不同风险的相应比重要求,规定认购票据发行交易的具体比重等。但是各国会计原则和税收政策不一致,反映银行透明度的财务报表标准不统一,这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提出了挑战。尽管会计组织的标准化面临许多困难,但各国在促进银行财务报表尽可能全面地、有实际意义地、比较连贯地披露其资产状况方面仍有大量工作可做。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逻辑关系

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发展,而金融风险从另一个角度也迫使金融向前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两者之间又是一种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关系。近代金融创新的目的之一就是规避金融风险。金融创新特别是以金融工程形式出现的金融创新,为管理和控制金融风险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金融创新毕竟是一种工具,它可以用于好的方面兴利除弊,也可以用于不好的方面。即使不被利用和操纵,金融创新本身在规避了某些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特别是金融工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将一种金融风险转换为另一种金融风险。另外,有些金融创新在初期能够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当其成熟以后反而会带来更多的金融风险。金融风险与金融创新的内在关系如下:

1,不是所有的金融风险都可以用金融创新来规避。有些金融风险可以依靠金融创新来规避,有些金融风险则只能依靠管理和其他手段来规避。

2,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是用来规避金融风险的。金融创新有不同的动因,有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有的是为了规避管制,也有的规避了金融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的金融创新的确是用来规避金融风险的。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金融创

新都肩负着规避或消除金融风险的职责。

3,金融创新增强了各主体规避金融风险的各种能力。在规避直接金融风险方面,承担金融风险的主体可以适当地使用金融创新来减少损失。在规避间接金融风险方面,由于直接金融风险的规避,所引起的间接金融风险必然会减少,所以金融创新也能帮助规避间接金融风险。

4,金融风险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从金融创新的起源来讲,最初的金融创新就是为了规避金融风险。金融创新的发展过程证明,金融创新发展最迅速的时期也就是金融风险表现最为激烈的时期。金融创新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与金融风险的加剧有着直接的关系。

5,在规避金融风险的同时,金融创新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金融风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到现在,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加剧一直是国际金融市场最为鲜明的发展特征。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几乎每一场金融风暴都与金融创新有关。金融创新对金融风险推波助澜的作用令人谈虎色变。金融创新可以规避金融风险,金融创新也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

总之,现代虚拟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的倒金字塔结构是现代经济金融体系不稳定的内在根源。金融工具或金融市场运作体制的不断创新、不断演化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构建了这个巨大的倒金字塔。金融创新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创新越发展,这个倒金字塔也就越庞大,金融体系也就越不稳定。在庞大的衍生市场面前,金融机构的脆弱性表露无疑,一旦某一部分出现问题,整个倒金字塔就会轰然倒塌。不可否认,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经济发展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给金融体系结构、功能以及制度安排带来巨大改变,这种深刻变化极大推动了经济金融化与金融自由化的进程。然而,金融创新也是“双刃剑”,如果使用不当,其对金融稳定性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以衍生金融工具为代表的当代金融创新成果,为投机者提供了大批操纵市场的先进手段和便利工具,使之拥有了撼动一国或地区金融市场的巨大能量;在金融自由化成为当代金融发展的主旋律时,以确保金融系统稳健运行为目的的金融监管在如雨后春笋般的金融创新面前,显得十分无力。这些都成为增大金融系统风险,造成金融系统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但是,尽管如此,金融创新必须进行,否则会阻碍金融发展。我们在金融创新中规避金融风险,发展金融;在监管由金融创新带来的新的金融风险中推动金融创新,形成良性循环。

三、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探索

(一)“十一五”期间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构想

根据我国“十一五”规划第三十三章第四节“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间以及同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机制”的指导思想,同时从我国金融发展的长期趋势来看,中国金融业迟早要走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道路。因此,有必要未雨绸缪,提前设计和规划金融监管模式。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可以有两种选择,即统一监管模式和功能监管模式。由于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产品复杂、金融风险多样,因此,理想的监管模式应该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模式,具体而言,可以在统一监管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也可在功能监管模式的基础上设立一个协调和风险综合控制机构,实现专业化监管和统一监管的结合。联系到中国实际,面对现实,着眼未来,可以采用在统一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的方式来构建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具体来说,可由人民银行来牵头,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及中编办等部门共同参与设立。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局)作为一个集中统一的监管机构,内部构建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成的专业化分工的“三合一”的功能型监管体系;与此同时,还应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充分发挥金融自律性组织、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构造起一个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

建立我国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是要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资源进行整合,目的是要以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为原则,通过优化监管组织结构,建立一支高效、精干的金融监管队伍,实行金融监管政策的统一制定和执行。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既可以防止出现决策与执行“两张皮”或分业监管模式下“各自为政”的弊端,又能从根本上消除多层次监管、重复监管、机构性监管所产生的问题,有利于增强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实力,防止发生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将模式改革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要努力缩短组建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时间。由于金融监管模式变化较大,人员调整较多,如果改革时间拖得过长,部分工作人员会因工作和职责调整的不确定性而出现等待心理和短期行为,容易导致一定时期内的金融监管缺位。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经验表明,改革方案确定之后,在一年内完成组建有关监管机构比较可行。与此同时,要盡可能克服不同监管部门存在的监管文化差异,并在法律上为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提供支持。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建立还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解决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三大弊端:

1,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监管真空、重复现象仍然存在,金融监管协调效率低。法律约束力不强。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例,其交叉性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使得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领域互相渗透,但目前未有任何法律对此做出规定,存在监管空白点。

2,当央行与各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在货币政策取向、金融系统性风险程度判断、处置突发性金融事件等问题上产生分歧或争执时,由于没有一个权威决策部门,最终只能将问题提交到国务院解决,决策的低效率在所难免。

3,特别是在基层,当涉及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问题时,地方政府、央行、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如何进行协调不明确,一旦发生风险,容易延误最佳处置时机。

因此,加快金融监管协调立法势在必行。建议国务院制定《金融监管协调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协调目标、基本原则、协调组织机构、央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在协调机制中的权利和义务等。《金融监管协调条例》应明确央行在协调机制中的牵头组织职能,将央行、金融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上的分歧、冲突和盲点作为协调重点。

鉴于我国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着相当的风险,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之后,为了加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需要处理好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在防范风险方面的合作,应建立跨部门的金融稳定机构,专门负责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可以设立货币安全与稳定局。

因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二者虽有显著差别,但在政策操作中却存在着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适当的金融监管不仅能够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为货币政策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同时也有利于培养健康、有活力的金融体系,增强对货币政策变

化反应的灵敏性,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正确的货币政策则可以有效地促进实体经济的健康平稳运行,而这又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安全的根本保证,人民银行在政策操作中如能使二者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果就会产生倍数效应。但是如不能保持协调一致,则都会给对方造成不利的影响。实践证明,不当的货币政策会加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压力,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过于严厉或宽松的金融监管则会干扰货币政策的有效运行,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将金融安全与稳定局作为一个常设的协调机构,既可以在该机构的协调下营造稳定的金融体系,又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同时,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尤其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联系,密切关注外资银行的经营状况,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向我国蔓延。

在金融监管协调具体工作制度层面,央行应与各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联合制定协调机制的配套制度。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明确共享信息范围、信息采集具体分工、交换方式、保密规定等内容。二是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对一些关联业务和交叉业务尽量采取联合行动,避免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效率。三是建立紧急磋商制度。分别针对日常状态、紧急状态和危机状态的不同情况,尤其是金融风险突发事件,规定双边或多边磋商机制启动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有关各方的职责、处置手段、法律責任。同时要加强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制定,借鉴国外金融监管经验,不断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

为了发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作用,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下设立金融监管咨询专家小组,充分利用学术界和金融机构的金融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等社会资源,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发展等方面的意见,为金融监管政策的调整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从法律环境上看,为了紧跟金融改革与开放的步伐,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需要,应对监管的法律制度进行清理,要对不适应我国金融发展的法律条款予以废除或修订。尽快修订现有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法规的不适宜条款,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安全与监督管理法》和《金融安全与监管协调条例》等法规,增强金融法规的适应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金融执法的专业化和效率,为我国金融业的综合化发展和有效监管创造必要的法律环境。

总之,要从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出发,循序制定建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具体方案,实行金融监管职能的重新整合,防止部门利益、机构膨胀驱动,实行机构精简,促进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统一金融监管模式的优越性,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保持金融业平稳运行。

(二)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设计

从长远来看,中国金融业未来要走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道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可能成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形式,金融监管模式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此外,还应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并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金融自律性组织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构筑一个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

1,监管主体及其职能。监管主体主要应包括: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和未来应成立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和信托监管局。主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稳定局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银监会和信托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银行业和信托投资业务的监管;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

2,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框架设计图。

3,监管机构间的协调。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负责进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信托监管局的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监管机构要向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报送监管信息,监管机构提出的问题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负责协调解决,各监管机构间要尽可能做到信息共享。

4,建立健全金融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金融自律性组织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形式,它可以通过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间的协作,与监管当局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金融自律性组织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监管中不可缺少的。目前我国的这类组织很不健全,而且已经建立的组织也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今后,应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牵头建立和健全金融自律组织,采取会员制管理方式,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入会,入会者要交纳会费,遵守该组织章程。金融自律组织参与监管,主要负责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会员的管理、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监管信息等。

5,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当前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对一国经济安全的影响愈来愈明显。一方面,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同时中国金融机构也走出国门。另一方面,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由于其业务广泛,经营范围跨地区、跨国界,而各国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因此,仅靠本国监管当局的监管是不够的,必须加强与国际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交流,密切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与蔓延。

作者:高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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