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级的荣誉称号有哪些

2022-05-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班级的荣誉称号有哪些

超声诊断的检查项目有哪些?

超声诊断是指医生将超声检查技术,应用在患者临床检查中,并通过测量,获取患者的生理、身体各组织结构的形态、数据。从而根据这些数据发现疾病、诊断疾病。在临床医学中,超声诊断是一种直观、无痛、便捷的检查手段,特别是B超检查,不仅应用非常广泛,并且对医学发展影响深远。那么,超声诊断中的检查项目都有哪些呢?下面,我們就来了解一下超声诊断的相关知识。

1 超声诊断的类型

医学发展中,用于疾病诊断的超声波,主要是脉冲反射技术,具体包括A型、D型、V型、B型等类型。随着社会及经济发展中,超声诊断已经开始向彩色、三维立体方向发展。A型超声检查属于早期超声诊断的应用手段,多用于眼脂肪层、脑中线的测量。B型超声检查就是我们常说的B超,这是目前应用非常广泛的一种检查方法。在医学领域,B超检查几乎可以应用在肝胆、脾胃、子宫、心脏、颅脑、前列腺等组织的检查中,尤其是产科、妇科中,医生都会利用B超检查诊断妇科疾病、了解胎儿生长。D型超声诊断技术,是基于多普勒效应,检查患者器官、血管中流动的血液,可以有效测量患者的血流速度,从而辅助医生完成疾病诊断。

2 超声检查前的注意事项

目前,超声诊断中的超声检查项目,是医生分析患者疾病,了解患者身体情况的主要手段。但是很多人并不知道超声检查之前还应该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比如在超声检查前期,患者、体检者应该前一天的饮食应该清淡一些,不能吃糖类、牛奶、豆制品这些会产气的食物,并且在检查当天空腹检查。如果在超声检查当天,还需要进行胃镜和肠镜的检查,我们需要在B超检查之后,再去作这些检查。如果是进行妇产科超声检查,或是前列腺超声检查,被检查人员应该适当地憋尿,让自己的膀胱可以充盈起来,从而让超声影像,可以清晰的将子宫、前列腺、卵巢等脏器的样子展示出来,以便于医生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判断疾病。

3 超声诊断的检查项目

超声诊断是利用超声波相关管理,对患者内部器官形态、功能改变进行检查的一种医学手段,被很多人成为“临床医学的眼睛”。临床上,超声诊断的检查项目应用非常广泛,是医生分析各类疾病的主要方法。具体来说,超声诊断的检查项目,包括颅脑疾病、胸腹部超声诊断、妇产科超声诊断、心血管疾病、介入性超声诊断等项目。

第一,颅脑疾病的超声诊断项目:颅脑疾病超声诊断中,医生会利用二维超声显像技术,对新生儿、婴幼儿颅脑疾病进行诊断,比如脑积水、发育不全、脑内畸形等疾病,都需要通过颅脑疾病的超声诊断项目来辨别。除此之外,在多普勒成像技术进步之后,二维超声检查,同样可以用在成人脑膜瘤、脑血管疾病、脑动静脉畸形等疾病的诊断中。颅脑疾病超声诊断项目,不仅可以检查患者动脉、颈部、颅内的疾病,同样可对患者的甲状腺、眼睛、乳腺、骨骼等部位的疾病展开诊断与分析。比如在该项目中的甲状腺超声诊断,就可以诊断出甲状腺炎、甲状腺增生等疾病。再者,由于超声诊断项目本身的无创性,该检查项目同样可用于乳腺疾病、眼部疾病的诊断,比如白内障、乳腺囊肿、眼外伤。

第二,胸腹部超声诊断检查项目:胸、腹不足的超声诊断检查醒目,是针对胸腔疾病、消化系统内部器官、泌尿系统、生殖系统的检查。比如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胆结石、肺气肿、尿结石、前列腺增生、胰腺癌、胰腺炎等疾病的患者,都需要通过胸腹部的超声检查项目,帮助医生全面的分析自己的病情程度,从而制定科学的诊治方案。

第三,妇产科超声诊断检查项目:妇科、产科超声诊断中的检查项目,主要是对患者子宫、卵巢、输卵管等组织的检查,对于怀孕的女性,同样需要做符合超声检查项目,了解胎儿的生长情况。在临床上,通过妇产科超声检查项目,可以帮助医生诊断子宫肌瘤、宫外孕、胎盘出血、子宫内膜增生等疾病。

第四,心血管腔疾病的超声诊断项目:该超声诊断检查项目,包括对患者颈动脉、肾动脉的检查,医生将超声探头放置在患者的食管、胸壁中,还可以对患者的心脏进行扫描。然后根据后面的超声成像结果,了解心脏、各组织的形态、血流情况、病变位置。之后,医生会根据超声检查结果,获得心血管疾病的诊断数据。近些年,随着血管、心血管、食管内超声技术的进步,心血管疾病超声检查项目,应用范围更加广泛。比如,超声诊断中的心血管疾病超声检查项目,可以应用在心脏病、颈动脉内膜病变、先天性心血管疾病的诊断中。并且在该项目的实践中,超声检查诊断心血管疾病的特异性、敏感度不断增加。

第五,介入性超声诊断项目:介入性超声诊断项目不仅可以用于医学针对,更能够配合医生完成疾病的治疗任务。这是现代医学发展中的一个分支项目,医生利用该项目中的超声监测技术,可以完成活检、穿刺、药物治疗等操作。

总而言之,超声诊断中的检查项目,包括胸腹部、心血管疾病、妇产科等方面的超声检查项目。为给予我们自己和家人全面的健康保护,我们应该主动了解超声诊断检查项目的相关知识,同时根据各超声检查项目的主要内容,知道自己、家人需要完成的检查项目。进而发挥超声诊断的临床价值,为医生提供全面的治疗干预数据。

作者:田甜

第2篇:制约引资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外资专家认为,我国要想进一步改善外资引进工作,必须注意从市场经济体系、法律体系、投资管理体制、国内市场开放、吸收外资方式和政策限制等各方面找问题并寻求解决途径。从长远看,外商投资由潜力变为现实需克服以下六大制约因素:

首先是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同所有制造成的市场准入和信贷税收等方面的差别待遇、行政管理为主造成的透明度不够,法治化薄弱、开放水平低造成的与国际惯例国际规则不吻合等,使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立法基础、法律规定等方面不适应市场经济和外商投资的要求。

其次是审批制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限制了外商投资进入和运营。过多的投资管制(体现为企业建立的多环节审批)、过多的经营约束(体现为企业经营权、经营范围、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等的政府规定)和频繁的政策变化等成为企业经营不能承受之重。

第三是新的投资领域拓展缓慢。如果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积极推进,而不是仅仅“试点”,那么这些领域的外商投资将会在短时间内有大幅度的增长。因为这些领域目前开放度极低,有的虽然开放了但仅是“试点”,远没有形成规模,有的则还是禁止外商投资的,新开放的领域(如电信)大约在相当长时间内仍是以往“试点”的循环。

第四是难以采用新的外商投资方式。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造成资产无效率无效益沉淀,难以通过股权转让或出售等方式引入外资,缺乏基本的法律法规和市场化的产权交易市场及相应的中介服务组织也使外商投资不能顺利进入。

国际资本的流动,80%以上是通过并购的方式实施。而我国目前无法用并购的方式,因为操作上是完全纳入外资投资审批的。面对外方日渐增强的增资扩股趋势,简单地从政策上加以限制,恐怕不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做法,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日趋明显、中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的今天。

而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搞清楚吸引外资究竟要得到什么。如果答案是增加税收,增加就业,引进技术,转换机制,提高水平,那么股权比例就显得没那么重要。当然,这一结论的前提是在竞争性领域,真正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和经济安全的领域,控股权仍是我们的最后屏障。其实,不管合资双方的分歧有多大,起码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把企业做大,获取更多利润。基于这一共同点,对于单个企业,不管目前经营状况如何,外方有增资扩股打算,中方不必如临大敌。

第五是缺少承接外商投资的有效载体。国有企业与外商投资在体制、机制上难以融合,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在资金、技术、管理、市场网络等方面难以与高水平的外商投资匹配,今后可能是吸纳外商投资着力点的民营企业更还有投资市场准入和审批管理上的限制。

第六是传统引资优势在降低而新的竞争优势还远没有培育起来。劳动力、土地等廉价生产要素吸引力相对减弱,国内市场持续低迷也使市场吸引力下降,但技术创新能力不足、劳动力素质较低、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竞争不规范、服务体系不完善并且效率低服务差收费高等没有根本改善,投资环境缺乏总体竞争力。

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而需要艰苦的工作。并且由于涉及到现有体制深层次的问题,必然引起利益分配格局的大变化,使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任务更加艰巨、复杂,不能期望两三年内顺利完成。如此,其对吸收外商投资的效应也不可能立时显现。

作者:牛 虹

第3篇:我的住房:我有哪些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为了妥善处理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区分、业主管理权的行使等内容针对物权法作了很多具体化的规定。本文从审判实践中发生的纠纷入手进行深入解读,以期对大家明晰自己的权利有所裨益

10月1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将开始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直接关系到大家生活中最重要的财产——房子。如何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房子”权利不受损害?以下事项应该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开发商与业主约定

“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

属于出卖人”是无效条款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可以发现开发商与业主在《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中特别约定: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或者外墙面使用权)属于出卖人。开发商往往利用该特别规定对外墙面进行利用,比如以张贴巨幅广告等方式获取收益。业主对此心存不满,导致纠纷。此时,该特别约定是否有效即成为焦点问题。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基本结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因此,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角度分析,外墙面属于该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通过《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约定,保留外墙面的所有权。

那么,开发商能否通过特殊约定使自己享有对外墙面的使用权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首先,外墙面属于该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在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墙面的使用权进行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必须经过该栋建筑物全体业主的追认或者取得处分权方能有效。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与一般意义上的共同共有有所不同,依据《物权法》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的规定,外墙面使用权的行使方式,应当由各业主共同决定,具体表现方式就是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由该栋建筑物中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未经前述业主同意,该条款就是无效的,对全体业主不发生效力。

因此,即使开发商与各个业主单独签订保留外墙面使用权的约定,全部集合起来也不能被视为是“经过了各个区分所有权人的一致同意”。其次,从合同条款的形式及内容来分析,这类条款属于合同法上的格式条款,排除了业主对共有的外墙面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侵害了业主的合法利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类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开发商在购房过程中以格式条款方式作出保留外墙面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

在此情况下,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无权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赠送绿地”的承诺要警惕

在开发商销售房屋时,售楼人员经常承诺“买一楼房屋送绿地(花园)”,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也经常作出类似承诺。在交房时则将一块圈起来的绿地交给业主使用。那么,这绿地真的属于业主所有吗?业主对绿地的使用是否均不受限制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部分业主改建绿地,物业公司起诉要求业主恢复原状的案例,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绿地的权利归属,《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虽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中有“赠送绿地(花园)”的约定,并且开发商在交房时将建有合围设施的绿地交付业主,但要使绿地属于业主使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绿地在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第二,该绿地在业主购买时已经“明示”,如该绿地已经有合围设施,只能从特定房屋才能进入该绿地。

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即便开发商在交房时将建有合围设施的绿地交付业主,该绿地仍属于小区绿地的组成部分,业主根本无权改建绿地。即便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业主仅有专有使用权,在使用该绿地时仍应遵守业主公约、物业管理规定关于小区绿地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破坏绿地,任意改建。物业公司有权对于违反业主公约、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加以纠正,以维护小区正常的管理秩序。

在《物权法》实施前建设

的物业服务用房并非

均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那么,是否意味着所有小区的物业服务用房是否均归业主共有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开发商将物业服务用房转让给他人,业主以侵害共有权为由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例。对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不应一概而论,而应根据物业服务用房是否计入业主公摊面积分别确定是否属于业主共有,从而确定合同效力。

对于物业服务用房的问题,2003年9月1日起生效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而在此之前,并无法律规制物业用房等公用设施的权属问题。虽然,《物业管理条例》作了上述规定,但在《物权法》实施前,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

从小区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在《物权法》生效前,开发商对于小区的物业服务用房采用了不同方式进行处理。以北京为例,开发商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将其计入公摊面积,由全体或部分业主承担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成本。在此情况下,业主享有对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开发商并无此部分房屋的权属证书,自然无权将其转让或用作他途。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未将物业服务用房计入公摊面积,业主的房屋权属证书(俗称“小产权证”)中并无该部分面积,开发商的房屋权属证书(俗称“大产权证”)中则包含该部分面积。因此,开发商对此类房屋享有所有权,依法应当可以行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房屋已经行政规划审批作为物业服务用房的,不因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而变更其规划用途,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将房屋交由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用房使用。

业主私自“住改商”属于

违法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在各个住宅小区内,经常有一层住户将外墙窗户拆除改成进出户门,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收取比普通住宅高得多的租金。对于此种情况,大家俗称为“住改商”现象。对于“住改商”现象,一些物业公司或者其他业主往往基于建筑物安全考虑,诉至法院,要求住户或承租户恢复原状。

对于此种情况如何解决,《物权法》颁布前屡有争议,有主张一律禁止的,有主张增加安全审批手续的。最终《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是如何确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范围、“同意”是指一致同意还是多数同意又发生了争议。

针对这些疑难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同意”是指一致同意。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因此,业主私自拆改房屋外墙从事经营活动,实际上是对小区公共秩序的侵犯,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业主拆改外墙是否属于正当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呢?要明确该问题,必须明确划清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界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规定了专有部分的三个特征:构造上的独立性、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同时规定,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也是专有部分。同时,对共有部分作了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因此,外墙并非业主自己的专有部分,属于共有部分,不能任意使用。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的规定,业主只有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才不认定为侵权。而且,还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也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至于业主拆改外墙等共有部分的行为,明显并不属于为“合理需要”利用共有部分,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其他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利。因此,即便所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也并不意味着业主可以任意拆改外墙。

居民小区内人防工程

权利归属尚需立法明确

在城市商品房开发过程中,为了国防利益和国家安全,要求开发商修建一定的地下防空工事。对于这些人防工程的权利归属,在《物权法》实施前后一直存在争议,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防工程引发的诉讼也不在少数。

有观点认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但其中国家不仅减让土地出让金、减免有关税费,还给予各种优惠,因此,国家也有间接投资。况且人防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具有特殊属性。因此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管理权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有观点则认为,居住小区内的人防工程一般不由国家直接投资,也并非直接用于国防目的,因此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国防资产范畴。对于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归属的判断,宜从出资角度加以考虑。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对于建设单位投资兴建的人防工程,应认定归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将人防工程面积计入公摊面积,该人防工程应认定由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共有。

从《物权法》之前的规定来看,曾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而作为物权的基本法律,《物权法》对此并未作出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对此亦未涉及。因此,对于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仍需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各类争议的基点只能为:人防工程由投资者使用管理,享有收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人防工程变更用途使用的,不能根据变更后的用途来确定权属。例如,人防工程作为地下车库使用的,不能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则来确定权属。

(9月28日《工人日报》,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作者:俞里江

第4篇:你有哪些班级安全教育计划或者措施

你有哪些班级安全教育计划?或者措施? 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抓好学生的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而抓好学生安全教育的重点则是开展好班级的安全教育工作。班级的安全工作,涉及学校的稳定秩序,影响到班级的和谐发展,触及到师生的切身利益,更触动到千家万户的心。因此,班主任应该把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在日常的班级管理中,放到首要的位置来抓。在班级安全管理中我以预防为主,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制定班规,严肃班纪。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学生自保自救的知识和技能,是“安全预防”的基础,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才是保障。因此,在日常的工作中我采取了以下做法:

1、制定有学生、家长、班主任、科任教师签名的《安全责任书》和《学生安全守则》;

2 、建立严格的考勤和请假制度,健全班务日志,防止学生私自逃课、缺席而引发的安全问题。

3、建立和健全与家长安全互动、互信机制和联系。一般在开学初,首先要学生详细填写个人信息卡,以便了解其家庭住址、家长联系方式和家庭情况。最好方式是在家长会上,让我们安全教育管理的各种内容和制度都有所认识和了解,并可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以便改进我们的工作。 第

二、加强与学生及家长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发现问题妥善解决。我们平时工作不能认为学生该休息,我们也该休息;在学校老师要管,在校外就不用管。因为此时学生最易结交不良青年,也最易沉迷网络世界,也最易出乱,而且往往一发不可收拾。因此,我们班主任要善于空档管理,细致入微管理,而且应抓重点地进行管理。班主任,不仅要上传下达,而且要左右逢源,要善于沟通,巧妙沟通。特别是要与班长及班干部多交流,多了解班级学生情况。要落实班级情况、及时反馈,把安全工作落实到个人。学生与学生有矛盾,班主任要帮助他们及时沟通,消除隔阂,特别是本班学生与其它班的学生存在分歧时,一定要沟通在先,消除隐患,化干戈为玉帛。班主任要沟通科任教师齐抓共管。班级安全工作不是班主任一个人的事,班主任还要与其他班主任以及别班学生沟通,互通有无,采取有力措施,合力抓好安全工作。班主任还要联络家长、社会等各个方面,让全

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学校及班级的安全教育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安全教育管理的大格局,我们才能安全到家,平安到位。

第三、以学校活动为依托,开展安全教育。学校安全宣传活动是学生获取安全知识的主阵地,有着得天独厚的教育条件,可以进行正规化、系统化、经常化的安全教育。在活动中,我结合学生实际,将校园安全、校外活动、交通安全、饮食安全、紧急避险等内容纳入其中。在学习方式上,利用黑板报、知识竞赛等各种有效形式生动活泼地开展教育。学生的学习兴趣浓厚,态度积极,在不知不觉中就掌握了大量的安全知识。学生掌握知识后,就在学校组织的预警演习中加以运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活动不光让学生掌握了安全知识,还提高了学生的安全意识。

第四、学会自护。怎样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安全呢?光靠老师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做的不光是教会孩子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学会保护自己,预防伤害别人。教育学生学会保护自己,有效的方式是在小事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研究表明,体验是学生发展能力、形成技能的最好途径。一味地反复叮嘱或是训斥,而没有真正让学生去体验、去感受,那么学生是无法形成良好的技能的。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因此,我们可以利用各种机会去丰富学生的自我保护体验;也可以创设各种情境培养学生自我保护的能力。 教会学生自我保护的方法,培养学生自我保护的能力,使之有足够的能力和勇气沉着对付突发事件,这是安全教育的目的,也可说是现代素质教育的一项内容。

第五、细致引导,让学生远离安全事故。 安全教育的最终目标是促使学生形成安全行为,从而在学习生活中远离危险。学校是公共场所,人口密度大,安全隐患不可避免,我们要做好的就是防范于未然。防范于未然,重中之重是规范学生的不良行为习惯,引导学生以安全的行为在安全的环境中学习、生活、成长。导之以行,就是要注重引导与规范,引导学生积极开展丰富多彩有益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规范学生不参与不科学的活动,不到有安全隐患的区域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之远离安全事故。学校是公共场所,学习是集体性生活,学生是未成年、缺乏责任感的人群,安全隐患不可避免,我们要做好的就是防范于未然。防范于未然,重中之重是规范学生的不良行为习惯,引导学生以安全的

行为在安全的环境中学习、生活、成长。导之以行,就是要注重引导与规范,引导学生积极开展丰富多彩有益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第六、利用周围的案例进行安全防范教育。我们在日常生活、教育过程中总会听到这样那样的事儿,其中不少是进行安全教育的好材料,我们要善于发现、挖掘适合儿童理解接受的实例,在班内宣讲,这样,学生会很容易接受教育。

第七、发挥家庭的教育作用。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孩子的行为方式有重要的影响,家长的言传身教,可使其安全意识得到强化。在教育学生的同时,我班加强与家庭的合作,班主任与家长联手,时时关注孩子言行,了解孩子思想动态,及时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必要时对家长进行家教指导,以取得教育的最佳效果,做到家校合一,成为孩子安全的保护神。

第八、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现在学生保险已成为处理学生医疗费用的一条主要途径,在学期开始,本班在学校组织学生统一加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时候,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力求全员加入。这样,可解决受害学生救治需要医疗费用的燃眉之急,解除家长的后顾之忧。

总之,学校安全无小事, 只要我们心中安全警钟长鸣,让全社会都能携手关注学生安全,我们就能给学生撑起安全的保护伞,让学生在阳光下健康地成长,为我们的社会、家庭增添更多的和谐、幸福和平安。

第5篇:获得班级荣誉的同学

获得过各项荣誉的同学

对象:从入学到现在获得过三好,优干,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挑战杯,还有优秀团员等各项荣誉的。通俗点,只要获得过英才学院各种荣誉的(其中励志奖学金没有荣誉证书,其它的都要有证书才算)

获得荣誉的同学要认真写份事迹材料。详细要求:

word文档,页边距:上下左右各1.5cm,300字以上,A4纸,正文四号字。

内容要求:

写在校期间的比较好的表现,例如,学习成绩,参加活动情况,参加社会实践情况,考证情况,作为班委或普通学生为班级做的各项贡献,同学之间的相处,为人处事等等。

不要出现语句不通顺,错别字情况,这个和之前的招生感言学校都要存档的,别整的不认真,到时候影响今年的评优。

因为这个是写荣誉事迹,要求的字数也比较少,所以一定要语句经典通顺,写出水平,突出优点。

如果不认真对待的 明年不用参评了

还有获得招生社会实践奖的,返校后赶快把证书复印件交上来。最晚23号晚上之前。

上交最晚时间是2月23号晚上十点前。比较简单,大家早写完就早交上,这样我能及时给你们检查下。

第6篇:班级的荣誉高于一切

我们班的清洁区域为垃圾入口处及周边地区。星期一,我路过那里的时候,发现有不少人聚集在那里,便上前去看个究竟。原来,垃圾口堵塞,导致垃圾倒不进去。我看了一眼垃圾入口处:垃圾堆得很高,散落在地上的垃圾甚至可以淹没人的脚踝。站在一旁,打扫的同学手足无助,又担心这样班级会被扣分。正在这时,黄峥嵘同学上前用扫把挑开垃圾口上的杂物,使出最大的力气,推下一块硬纸板,垃圾堆就垮下去了。黄峥嵘又扫清周围的垃圾才离开。

这件事过后,我问了黄峥嵘:“你不怕脏、不怕臭吗?”黄峥嵘回答道:“班级的荣誉高于一切。”听了这句话,我被深深地震撼了,同时回想起了那一幕:有的同学捂着鼻子穿过,有的飞快地跑过,还有的同学和身边的同伴叽叽喳喳地议论会不会被扣分„„。可是,只有黄峥嵘不怕脏、不怕累地进行了打扫。想想吧,换作是我,我是上前帮忙,还是捂鼻而去?会像站在旁边的那么多同学,对此况置之不理吗?他们中间的人多会声称热爱班级、自己有集体荣誉感,可到了关键时刻,体现出的却是“语言的巨人,行动的矮子”。 黄峥嵘跟他们相反,没有那些豪言壮语,倒是在默默地为班级做贡献。他的精神值得我们全班同学学习!

黄峥嵘在我们班不算优秀学生,可他这次行为让我产生了一个想法:成绩不是衡量学生好坏的唯一标准。没错,只要一个人的思想品德没有问题,他成功的几率也会很高。

我也要向黄峥嵘同学学习,时时为班级荣誉着想,并落实在行动上。因为:班级的荣誉高于一切!

五(2)班樊文扬

第7篇:班级的荣誉 浙水小学四年级 李亚茹

班级的荣誉

苍溪县浙水乡中心小学校四年级 李亚茹

咱们班是全校有名的先进班集体,每个同学都能自觉地维护集体荣誉。生活在这样的一个集体里,你会感到温馨、愉快,感到充实奋发。你要是问我爱什么,我会毫不犹豫地回答:“我爱咱们班。”

记得星期一的上午,听说值周老师拿了本子到我们班里检查佩戴红领巾的情况。突然我发现小青没戴红领巾,如果被值周老师发现了我们班就要扣分了,怎么办?这时,小青悄悄推了我一下,对我说:“徐源,你是我们班的中队长,帮我去检查过的班级借一条红领巾来,好吗?”我一想对呀,如果先临时借一条来,等检查过后还给别人,我们班不就能获得满分了吗?可是又一想,这不是欺骗行为吗?弄虚作假只会更加有损班级荣誉。我决定不去借。

值周老师来了,发现小青没戴红领巾,我回头一看发现小青趴在桌子上哭泣,我对她说“不是我不肯去借,你这次被记下来是警告,下次不要忘了戴红领巾就行了,去蒙骗值周老师,只能给班集体抹黑。”小青一抹眼泪说:“等会儿回去拿。”中午,小青回去拿来了红领巾,她找到大队部的值周老师,消掉了记在学校日志上的名字,我们班又得了“流动红旗”。

这只不过是一件小小的事情,却给了我们一个深刻的启发,真正的热爱班级就不应该去遮掩班级中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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