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账务处理

2023-01-2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高新技术账务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摘 要:测绘类高新技术企业是属于高新技术类服务型企业,该类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主要由研发人员工资、委外研发费用、办公费用等直接投入、研发仪器的调试及折旧费用等。

关键词:研发费用;会计核算

一、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测绘类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具体到测绘类高新技术企业主要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测绘类高新技术企业的折旧费与其他行业一致主要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成果鉴定费 测绘类高新技术企业的成果鉴定费主要是指各个研发项目的验收费用

六、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

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八、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广州市增城区A测绘院为测绘类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为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一级科目下设办公费用、电费、水费、通信费、测绘成本、职工工资等二级科目。其中

办公费用、电费、水费、通信费、职工工资等科目根据部门设置辅助核算,而测绘成本根据开展的项目设置项目辅助核算。将发生的各项支出,依据部门和项目归集。

再在事业支出一级科目下设研发支出二级科目,再在研发支出下设2017DR01、2017DR02、2017DR03等三级科目。在这样一个科学的研发核算体系下,广州市增城区A测绘院根据每月支出详情,将不需要资本化的研发费用从办公费用、电费、水费、通信费、测绘成本、职工工资等二级科目根据该单位年初设立的研发项目结转到研发支出下设的2017DR01、2017DR02、2017DR03等三级科目中。这样就相当于在日常就把研发费用自动归集了。

下面用广州市增城区A测绘院日常发生的业务为例,具体说明怎么进行会计处理。

广州市增城区A测绘院2017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部分业务),且广州市增城区A测绘院的研发部门主要为测绘工程部和项目部。

广州市增城区A测绘院采购部采购文具等办公用品10000元,其中2000元用于测绘工程部,1000元用于项目部,其余为其他部门领取;

则月末进行会计处理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事业支出 -办公费用-测绘工程部 2000

-项目部 1000

-其他部门 7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一)广州市增城区A测绘院在研发费用核算条例中规定,公共研发费用中的办公费用支出在发生当月根据各项目当月人工工时在各研发项目中分摊,2017年5月广州市增城区A测绘院在进行中的研发项目有2017RD01和2017RD01,2017RD01和2017RD01在2017年5月耗费的人工工时分别为300小时和200小时。则在分摊后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事业支出 -研发费用-2017RD01

-直接投入-材料 1800

-2017RD02-直接投入

-材料 1200

贷:事业支出-办公费用-测绘工程部 2000

-项目部 1000

(二)广州市增城区A测绘院测绘工程部支付甲地块委外测绘费用100000元;在月末时广州市增城区A测绘院先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事业支出-测绘成本-甲地块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该委外研发费用专属于甲地块,属于研发项目2017RD01,因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按80%计入研发费用,则广州市A测绘与地理信息研究还需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事业支出-研发费用-2017RD01-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 80000

贷:事业支出-测绘成本-甲地块 80000

(三)广州市增城区A测绘院支付项目部职工工资50000元;在月末时广州市增城区A测绘院先做如下會计处理:

借:事业支出-职工工资-项目部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广州市增城区A测绘院在研发费用核算条例中规定,研发人员工薪支出在发生当月根据各项目当月人工工时在各研发项目中分摊。则广州市A测绘与地理信息研究还需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事业支出-研发费用-2017RD01

-人员人工 30000

-2017RD02-人员人工 20000

贷:事业支出-职工工资-项目部 50000

最后广州市增城区A测绘院将汇总研发费用辅助台账表格如下:

作者简介:

刘登英(1986-),女,汉族,贵州,本科,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主要工作性质为财务管理。

作者:刘登英

第2篇:账务处理程序改革初探

【摘要】 会计信息的失真与公司治理机制的不完善有着必然联系,同时也受到会计工作体制存在弊端的影响。账务处理程序作为会计工作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对于会计信息质量也有直接的影响。目前普遍施行的账务处理程序对于防治错漏有一定的作用,但对于防治会计造假却没有针对性。进行账务处理程序改革,建立科学、高效的账务处理程序对于提高会计工作质量、防治会计造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会计造假;账务;程序;改革

账务处理程序是对于不同会计岗位、不同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关系的一种有机安排,也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的形成过程,通常也可称为会计核算程序。在账务处理程序的不同阶段形成相应的会计资料,提供相应的会计信息,且这些会计信息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显然,建立科学、严谨的财务处理程序,揭示会计信息之间的内在联系(如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通常应呈正向变动趋势),改善会计核算工作的同时,加强会计内部监督,这对于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传统的账务处理程序存在的不足

目前,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的账务处理程序有多种。按照登记总账的时间和方法的不同,账务处理程序可以分为: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和日记总账账务处理程序等。其中,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是大中型企业广泛采用的。本文将这些账务处理程序称为传统的账务处理程序。

传统的账务处理程序有两大本质特征:一是强调会计工作不同岗位的先后衔接关系;二是强调凭证、账簿、报表的核对相符。很显然,传统的账务处理程序是以账簿为中心的,突出强调了会计的纠错功能。然而,从市场经济的现实情况来看,许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其主要原因并不在于会计工作中的错漏,而在于会计人员主动或被动参与舞弊——会计造假,传统账务处理程序在防治会计造假方面显得没有针对性。

二、会计环境的变化对会计的影响

会计目标的实现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主要指会计所处的具体时空的情况和条件,它们构成了会计环境,包括经济环境、科技环境、法律环境、企业组织环境等。其中,经济环境、科技环境对会计目标的实现起着决定性的制约作用。回顾会计发展与进化的历史过程,每当经济环境、科技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时,通常会对会计理论、方法体系等产生重大的冲击,由此带来会计理论、方法体系等的重大变革与创新。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以微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信息科技革命的蓬勃兴起,人类社会由工业经济形态演变为知识经济形态。同时,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逐步加速。企业赖以生存的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信息化、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主要社会特征。会计所处的经济环境、科技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由此必将带来会计理论、方法体系的重大革新。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所处的环境与工业时代相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导致了企业在开展决策时所面对的影响因素更加多样、更加复杂,企业内外的会计信息使用人也因此对会计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加注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更加注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更加注重会计信息的及时性。为了满足这些要求,围绕会计计量属性等方面的会计理论、会计方法改革方兴未艾,而会计工作体制改革应该是不可忽略的重要方面,因为会计环境的变化已经对会计核算程序、会计工作体制构成了冲击:第一,对会计人员的素质带来挑战,更加需要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会计人员;第二,由于会计电算化的广泛开展,会计工作效率不断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也得到保证,会计核算程序的扁平化成为必然;第三,类似高智商犯罪的会计造假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迫切需要建立以防治会计舞弊为核心的会计监督、会计内部控制体系。由此看来,包括账务处理程序改革在内的会计工作体制改革,是会计环境变化的必然要求。

三、建立分循环账务处理程序

为了切实增强会计内部监督的职能,从会计工作本身寻找扼制会计造假的策略,应积极开展会计账务处理程序的改革。同时,考虑到应加强会计工作与注册会计师审计配合的需要,建议采用一种分循环账务处理程序。这种账务处理程序的基本流程如图:

→表示工作关系;←→表示双向对账;……… 表示交流关系

在这种分循环账务处理程序下,基本业务流程可分为五步,即制单——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对账——报表,具体而言:

第一步,制单。这一步主要工作在于审核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采用通用记账凭证即可)。但与传统账务处理程序不同的是,制单人员还应在记账凭证上注明该笔业务在下一步处理即登记日记账或明细账过程中将要涉及哪些岗位或记账人员,以利于明确凭证的传递方向。

第二步,登记日记账及各种明细账。在这一环节,传统的账务处理程序并未明确岗位分工问题,但在这种分循环的账务处理程序下,建议在该环节分成五个岗位,即: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生产业务、融资业务、出纳。通过这种具体的岗位分工,以强调不同岗位对会计信息的责任。同时,也可以利用不同岗位会计信息之间的内在联系,加强会计外部监督与审计工作。现实工作中落实这一环节时,可参照注册会计师分循环审计的做法,将五个岗位与有关账户进行合理划分,具体划分结果见表1:

需要强调的是,这五个岗位的会计人员配备应结合企业的规模、业务特点等作适当调整,在遵守内部牵制的前提下,可以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大中型企业应做到五个岗位分设,小型企业也可以简化合并。

第三步,登记总账。在这种分循环的账务处理程序下,总账岗位应完成两大职责:一是根据记账凭证按月或每十天汇总登记总账账户;二是按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编制半年报或年报之前,重新考虑有关资产与负债会计确认与计量标准的合理性,必要时,应计提多种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并根据计提情况登记有关总账(通常不需要登记明细账)。

第四步,对账与审阅。进行账务处理程序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防治会计舞弊,因此,在这种分循环的账务处理程序下应特别强化这一步的功能。现实工作中落实这一步时,应注意加强不同岗位之间账目的核对审阅,注意分析不同岗位会计信息之间的合理性,另外还要注意加强总账与日记账、明细账的核对相符。为做好对账与审阅工作,应设立专门的稽核岗位,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审计尤其是注册会计师参与有关会计数据的审阅。

第五步,编制会计报表。这一步与传统的账务处理程序并无明显差异,按照有关会计准则与法规编制会计报表工作底稿,填列有关报表项目数据即可。

从整个会计工作流程来看,分循环账务处理程序与传统的账务处理程序并不存在本质的差异,但它有两大特征:一是加强了会计岗位分工,突出了会计数据的内在联系;二是加强了不同会计岗位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加强了会计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交流。这对于防治会计造假有积极的作用。

四、改革账务处理程序的重要意义

从前面的分析来看,建立分循环的账务处理程序对企业的会计工作是有重要意义的。

第一,进一步提升会计人员的能力与素质。在这种分循环账务处理程序下,制单、对账与总账这三个岗位的责任明显加强,职责范围也明显拓宽,对这些岗位会计人员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在对账与审阅环节,会计人员需要分析会计数据的内在联系,并注意与审计的沟通,这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有效地防治会计造假。现实工作中的会计造假,大多属于会计人员屈从于高层管理人员的授意、指使或强令而被动造假。针对这一现状,在分循环账务处理程序下,特别强调了对账与审阅的功能,必要时可要求注册会计师介入,这对防治会计人员被动造假应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第三,岗位分工更加具体、明确,有利于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在这种分循环账务处理程序下,尤其在登记日记账、明细账环节,按照经济业务的本质属性划分了销售、采购、生产、融资、出纳等五个岗位,这不但加深了会计人员对于经济业务的理解与监督,同时也明确了业务经办人员与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与会计人员之间的对应关系,避免了工作中的盲目和等待,有利于会计工作效率的提高。

结论:针对现实工作中存在的会计造假问题,应强调会计岗位的分工,建立分循环账务处理程序。但这种账务处理程序尚未在现实工作中得到检验,本文只是提出建立这种新型账务处理程序的构想,希望能得到现实会计工作的验证,并对有关问题进一步交流总结。●

【参考文献】

[1] 张先治. 财务信息在契约中的作用[J].会计研究,2001,(9).

[2] 冯巧根. 组织结构变迁对管理会计研究的影响[J].会计研究,2000,(3).

[3] 史习民. 完善公司治理与管理会计创新[J].会计研究,2001,(4).

[4] 孙玉甫. 公开财务会计信息生产社会化初探[J].会计之友,2005,(4).

[5] 王开田. 会计进化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3.

作者:王朋才

第3篇:金融资产基本账务处理解析

【摘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可以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四类金融资产各有特色,其具体核算方法各不相同。本文旨在对各类金融资产的基本账务处理进行对比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应用新准则。

金融资产是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而产生的一个概念。该准则实际上并未对金融资产给出明确定义,而是对其确认范围进行了规定。该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的下列资产:(一)现金;(二)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三)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因此,根据准则可以认定,库存现金、存放于金融机构的款项以及代表在未来期间收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如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出保证金、贷款、投资等这些基本金融工具都属于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按其具体核算特点的不同,又可以划分为以下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其中,第三类“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原来的处理方法变化不大,笔者主要对另外三类金融资产的基本账务处理进行分析、总结。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股权类、债权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法

该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公允价值发生的增减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该账户有别于“投资收益”账户,核算的是尚未实现的投资损益)。

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账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金融资产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取得时的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发生的交易费用)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应收股利(已宣告发放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支付的全部款项)

(二)持有期间收到股利或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债权类)

应收股利(股权类)

贷:投资收益

(三)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发生增减变动时

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反向处理。

(四)出售金融资产时

1.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金额)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

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账户。

2.由于交易已发生,金融资产的价值已经实现,所以将原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的部分,转入“投资收益”账户: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收益 (或反之)

举例:某企业于20X6年1月1日购入债券,债券面值200万元,票面利率3%,企业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购买该债券时,共支付价款210万元(含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6万元及交易费用4万元)。

1.取得该项金融资产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00

应收利息6

投资收益4

贷:银行存款 210

2.20X6年1月5日,收到最初支付价款中所含的利息

借:银行存款 6

贷:应收利息 6

3.若20X6年1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210万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

4.20X6年1月31日计息

借:应收利息 0.5

贷:投资收益0.5

5.若20X6年2月28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204万元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6

6.20X6年2月28日计息

借:应收利息 0.5

贷:投资收益0.5

7.20X6年3月2日,将该债券处置,售价240万元(包括2个月的利息1万元)

借:银行存款 239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00

—公允价值变动4

投资收益 39

借:银行存款1

贷:应收利息1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仅包括债权类金融资产)——摊余成本法

该类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即“成本”及“利息调整”两个明细账户的余额合计数)。持有期间按照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

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 = 初始确认金额-已偿还本金+(-) 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账户:

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

—利息调整(溢、折价及交易费用)

—应计利息(一次还本付息债券)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金融资产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金额,含交易费用)

差额:借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账户。

(二)持有期间计提、调整利息时

1.分期付息、一次还本

借:应收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借记或贷记)

贷:投资收益(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2.一次还本付息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借记或贷记)

贷:投资收益 (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三)出售金融资产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金额)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应计利息

—利息调整 (借记或贷记)

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账户。

举例:20X1年1月1日,A公司支付价款2000万元(含交易费用)从活跃市场上购入B公司当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面值2500万元,票面利率4.72%,该债券按年支付利息(即每年可收取利息118万元),本金最后一次支付。A公司准备持有该债券至其到期(不考虑所得税费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等因素)。

计算实际利率i:

118×(P,i,1)+ 118×(P,i,2)+ 118×(P,i,3)+ 118×(P,i,4)+ (118+2500) ×(P,i,5)=2000,得出i=10%[算式中(P,i,1)表示年利率为i的1年复利现值系数。]

1.20x1年1月1日购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2500

贷:银行存款 2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00

2.20x1年12月31日计提、调整利息

借:应收利息118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82

贷:投资收益200

3.20x2年12月31日计提、调整利息

借:应收利息118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90

贷:投资收益 208

4.20x3年12月31日计提、调整利息

借:应收利息 118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00

贷:投资收益 218

5.20x4年12月31日计提、调整利息

借:应收利息 118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08

贷:投资收益226

20x1-20x4年每年年末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118

贷:应收利息 118

6.20x5年12月31日计提、调整利息,并收回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借:应收利息 118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20

贷:投资收益 238

借:银行存款2618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2500

应收利息 118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股权类、债权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法

与第一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比,该类金融资产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但其公允价值发生的增减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在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再由“资本公积”账户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即“投资收益”账户)。

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账户:

股权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交易费用)

—公允价值变动

债权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

—公允价值变动

—利息调整(溢、折价及交易费用)

—应计利息(一次还本付息债券)

具体账务处理:股权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具体账务处理基本同于第一类金融资产(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资产的处理,不同之处在于发生的交易费用应计入初始确认价值;债权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具体账务处理可以借鉴第二类金融资产(即“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处理方法。会计期末,股权类、债权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均应按照公允价值对其账面进行调整(即调增或调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账户);同时,将公允价值的增减变动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

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时,由于其价值已经实现,再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的余额(即公允价值的累计变动额)转入“投资收益”账户。

下表是对四类金融资产计量的对比分析:

会计期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由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且其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此,这类金融资产不需计提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账户,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应收款项期末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账户,贷记“坏账准备”账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账户,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账户。

作者:吴 涛

第4篇:高新技术账务处理

第五章 研究开发费核算示例

一、研发项目基本情况

假设:2009年1月1日,经A公司董事会批准,开展项目编号为RD001的研发项目。该项目研发内容符合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定义,并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畴,具有创新技术。该项目于2009年1月1日启动,研发周期为一年,2009年1–3月为研究阶段,4–12月为开发阶段,并于12月底申请到专利交付使用,且开发阶段支出均满足资本化条件。

二、相关经济业务汇总﹙不考虑项目总支出金额及数据之间逻辑的合理性﹚

(一)研究阶段发生的业务(1月——3月)

⒈1月,购买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160 000元,采取一次计入研发费的会计政策,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⒉1月,购买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一台,价款450 000元,采取直线法提取折旧,预计残值率5%,预计使用年限10年,月折旧额为3562.50元,该项目结束后,设备用于其他项目。

⒊1月,租赁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各一台,每月租金分别为1000元和2000元,租期1年。 ⒋公司自有以前购买的仪器、设备用于该项目,本阶段折旧费分别为9 000元和21 000元;办公楼用于该项目,折旧费为24 000元。 ⒌2月,以现金支付设备维修费800元。

⒍采购原材料400 000元,辅助材料8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进项税额81 600元;RD001耗用原材料320 000元,辅助材料70 000元。

⒎在职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工资总计200 000元,代扣个人所得税15 000元,代扣社保费20 000元,代扣住房公积金50 000元,实付工资115 000元;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180 000元,代扣税费30 000元,实付劳务费150 000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⒏计提在职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公司负担的社保费40 000元和住房公积金50 000元;代付社保费60 000元和住房公积金100 000元。

⒐购买研发项目所需图书资料费5000元,模具设计费150 000元,研发人员培训费10 000元,会议费25 000元,差旅费35 000元。

10.3月,收到政府对该项目的财政拨款300 000元。

11.用于该项目研究试验的模具制造费100 000元,且模具只用于该项目研究。 12.用于该项目的无形资产摊销费为18 000元。 13.对工具进行例行设计,材料支出8 000元。 14.结转研究阶段的费用化支出。

(二)开发阶段发生的业务(4月——12月) 15.1月所购设备计提折旧费30 062.50元。

16.以银行存款支付1月所租仪器租金9 000.00元、设备租金18 000.00元。

17.公司自有以前购买的仪器、设备用于该项目,计提本阶段折旧费。本阶段折旧费分别为27 000 元和63 000元;办公楼用于该项目,折旧费为72 000元。 18.4月,以现金支付设备维修费1 000元。 19.6月,以现金支付试制产品检测费500元。

20.模具改进设计费10 000元,在职直接研发人员培训费6 000元、会议费3 000元、差旅费2 000元。

21.模具制造费1 000 000元,该批模具只用于研发项目的试生产。

22.采购原材料1 200 000元,辅助材料30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进项税额255 000元;该项目试生产耗用原材料1 100 000元,辅助材料280 000元。 2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工资总计990 000元,代扣个人所得税108 000元,代扣社保费62 000元,代扣住房公积金150 000元,实付工资670 000元;外聘人员劳务费540 000元,代扣税费120 000元,实付劳务费420 000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24.计提在职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公司负担的社保费120 000元和住房公积金200 000元;代付社保费182 000元和住房公积金350 000元。 25.用于该项目的无形资产摊销费为54 000元。

26.项目验收合格,支付评审费20 000元,专利申请费6 000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27.12月,该项目形成的专利已达到预定用途,结转资本化支出。 28.按10年摊销该专利权,采取直线法。 三.会计核算

根据上述经济业务按序号编制会计分录:

(一)研究阶段 1–1:购买研发用仪器

借:固定资产

160 000

贷:银行存款

160 000 1–2:摊销仪器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仪器费

160 000

贷:累计折旧

160 000 2–1:购买研发设备

借:固定资产

450 000

贷:银行存款

450 000 2–2:计提研发设备折旧费,2–3月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设备折旧费

7 125

贷:累计折旧

7 125 3–1:支出研发用仪器设备租金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仪器租赁费

3 000

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设备租赁费

6 000

贷:银行存款

9 000 4–1:计提公司原有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和办公楼折旧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仪器折旧费 9 000

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设备折旧费 21 000

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房屋折旧费 24 000

贷:累计折旧

54 000 5–1:支付设备维修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设备维修费 800

贷:现金

800 6–1:采购研发材料

借:原材料

400 000

辅助材料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1 600

贷:银行存款

561 600 6–2:研发耗用原材料及辅助材料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原材料–材料

390 000

贷:原材料

320 000

辅助材料

70 000 7–1:计提在职研发人员人工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人工费–工薪

20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 000 7–2:支付在职研发人员人工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5 000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

20 000

–住房公积金

50 000

银行存款

115 000 7–3:计提外聘人员劳务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人工费–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 18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80 000 7–4:支付外聘人员劳务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8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

30 000

银行存款

150 000 8–1:计提在职直接研发人员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公司负担部分﹚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人工费–社会保险费

40 000

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人工费–住房公积金

5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40 000

–住房公积金

50 000 8–2:代付在职研发人员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40 000

–住房公积金

50 000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

20 000

–住房公积金

50 000

贷:银行存款

160 000 9–1:支付研发活动其他直接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其他直接费–资料费

5 000

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其他直接费–设计费

150 000

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其他直接费–培训费

10 000

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其他直接费–会议费

25 000

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其他直接费–差旅费

35 000

贷:银行存款

225 000 10–1:收到政府的财政拨款

借:银行存款

3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300 000 11–1:仅用于实验的模具的制造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中间实验费–模具制造费

100 000

贷: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模具

100 000 12–1:研发用无形资产摊销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无形资产摊销费–××专利

18 000

贷:累计摊销

18 000 13–1:例行设计费

借:制造费用

8 000

贷:原材料

8 000 14–1:会计期末结转费用化支出

借:管理费用

1 433 925

贷: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

1 433 925

(二)开发阶段

15–1:计提研发设备折旧费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费–设备折旧费

32 062.50

贷:累计折旧

32 062.50 16–1:支付研发用租赁的仪器、设备租金

借: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费–仪器租赁费

9 000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费–设备租赁费

18 000

贷:银行存款

27 000 17–1:计提研发用仪器、设备、房屋折旧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费–仪器折旧费

27 000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费–设备折旧费

63 000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费–房屋折旧费

72 000

贷:累计折旧

162 000 18–1:支付研发设备维修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费–设备维修费

1 000

贷:现金

1 000 19–1:支付试制产品检验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中间试验费–试制产品检验费

500

贷:现金

500 20–1:支付开发活动其他直接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其他直接费–模具设计费

10 000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其他直接费–会议费

3 000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其他直接费–差旅费

2 000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其他直接费–培训费

6 000

贷:银行存款

21 000 21–1:用于开发试验的模具制造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中间试验费–模具制造费

1 000 000

贷:库存产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模具

1 000 000 22–1:采购开发试验用材料

借:原材料

1 200 000

辅助材料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 000

贷:银行存款

1 755 000 22–2:开发试验耗用材料

借: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原材料–材料

1 380 000

贷:原材料

1 100 000

辅助材料

280 000 23–1:计提在职直接研发人员人工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人工费–工薪

99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990 000 23–2:支付人员人工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99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08 000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

62 000

–住房公积金

150 000

银行存款

670 000

540 000 23–4:支付外聘人员劳务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4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

120 000

银行存款

420 000 24–1:计提在职直接研发人员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公司负担部分﹚

借: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人工费–社会保险费

120 000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人工费–住房公积金

20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120 000

–住房公积金

200 000 24–2:代付在职直接研发人员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120 000

–住房公积金

200 000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

62 000

–住房公积金

150 000

贷:银行存款

532 000 25–1:研发用无形资产摊销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无形资产摊销费–××专利

54 000

贷:累计摊销

54 000 26–1:支付验收评审费和专利申请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研发成果费–评审验收费

20 000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研发成果费–专利申请费

6 000

贷:银行存款

26 000 27–1: 该项目已达到预定用途,结转资本化支出

借:无形资产–自创专利权

4 553 562.50

贷: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

4 553 562.50 28–1:该自创专利权2008年12月的摊销额

借:管理费用

37 946.35

贷:无形资产–自创专利权

37 946.35

(三)登记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明细账(见后附辅助明细账示例)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报

根据以上资料,RD001项目2009研发费用总计5 987 487.5元,其中,费用化支出1 433 925元,资本化支出4 553 562.50元。资本化支出于2009年形成无形资产,当月摊销该自创专利权37 946.35元,故年底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4 515 616.15元。2009研究开发费用在年报中的列报为:费用化支出1 433 925元,在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反映;资本化支出4 553 562.5元,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反映4 515 616.15元,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反映37 946.35元。

四、研究开发费用按税法确认

(一)费用化处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归集

根据以上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的相关会计核算,以下费用化支出内容不可享受加计扣除50%的优惠,但只要满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的,均可在所得税税前100%扣除。

⒈1–2:购入仪器采用一次计入成本费用160 000元;

⒉4–1:计提的研发用房屋折旧费24 000元;

⒊5–1:支付的设备维修费800元;

⒋7–3:计提支付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180 000元;

⒌8–1:支付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40 000元和住房公积金50 000元;

⒍9–1: 支付研发人员的培训费10 000元、会议费25 000元、差旅费35 000元;

综上所述,不可享受加计扣除的费用化研究开发费用为524 800元。

(二)资本化处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归集

根据以上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的相关会计核算,以下资本化支出内容不可享受加计扣除50%的优惠,但只要满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的,均可据实100%摊销。

⒈17–1:计提的研发用房屋折旧费72 000元;

⒉18–1:支付的设备维修费1 000元;

⒊19–1:支付试制产品的检验费500元;

⒋20–1: 支付研发人员的会议费3 000元、差旅费2 000元、培训费6 000元;

⒌23–3:支付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540 000元;

⒍24–1:支付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120 000元和住房公积金200 000元;

⒎26–1:支付的专利权申请费6 000元。

综上所述,不可加计摊销的资本化支出研究开发费用为950 500元。

(三)RD001研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纳税申报(见可加计研究开发费)

A公司2009RD001研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总计为5 987 487.5元,其中:费用化支出1 433 925元,允许据实扣除;资本化支出4 553 562.5元。该资本化支出2009年12月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成本为4 553 562.5元,按10年摊销计算,12月摊销额为37 946.35元,允许据实扣除。

在计算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时,费用化支出1 433 925元中剔除不符合税法加计限定的研究开发费用524 800元,再减去财政拨款300 000元,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化支出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9 125元,加计扣除额为304 562.5元;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支出4 553 562.5元中,剔除不符合税法加计限定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950 500元,按10年计算允许加计摊销的资本化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为1 801 531.25元,2009年12月允许加计摊销额为15 012.76元。

A公司2009年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允许加计扣除金额为304 562.5元,允许加计摊销金额为15 012.76元,共计319 575.26元。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计算,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79 893.82元。

以上是针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示例,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以参照实施。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研究开发费支出核算主要在管理费用下设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章 答疑及2009年最新税收法规目录

一.2009年4月24日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缪慧频在线访谈(节选) ⒈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期内,同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减半税率是12.5%还是7.5%?

答: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期内,减半后的税率为12.5%。﹙财税【2009】69号﹚ 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其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所得500万以上部分是按15%还是按25%税率减半征收?

答: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同时又享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减半优惠时,技术转让收入要单独核算。对技术转让收入减半是按照25%税率减半的。

⒊以前收到的政府补助收入﹙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在08才作为补贴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还需要补交以前的税率差﹙因为是高新技术企业﹚;如果税务检查时是否还要补交滞纳金?

答:应按08年以前企业所适用的税率补税,并加收滞纳金。

⒋请问我公司的财政拨款入科技三项费用和创新基金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就不征税收入已作出明确规定,近期我们接到一些企业反映,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为企业拨付一些专用基金,用在特定用途。这些基金是否征税,我们正在研究,不久将会有明确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⒌在08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未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否在09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再行申请扣除?

答:不允许。

⒍企业接受政府科技部门资助,进行技术开发。如技术成果为政府所有的,能进行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吗?

答: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中第36行―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拨款‖,不能实行加计扣除。

⒎国税发【2008】116号中研发费的范围和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研发费的归集范围有差异,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把握?

答:企业在高新认定时,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的范围,归集研究开发费用。企业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归集,后者的政策口径较前者略紧一些。

二.财政部税政司就新法及条例重点问题解答(节选) ⒈对投资入股的无形资产摊销可以作为研发费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第95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这里所说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经过研发形成的属于无形资产的成果,而不是指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所以对投资入股的无形资产摊销不可以作为研发费。

⒉软件开发企业改变经营范围是否要补缴原享受的减免税?

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主要是针对按照原外资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因企业条件发生变化(如经营期限不足十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等),对企业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予以追补。而对软件企业,根据原有规定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新办的软件企业每年须经过认定部门的年审,年审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将取消其软件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没有规定要追补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因此,如果年审不合格被取消软件企业资格,不能再享受税收优惠,但以前享受的,不予追补。

三.国税总局网站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的答疑

1、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所得,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50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税。)请问,此处所讲"符合条件的"条件是什么呢? 回复意见:

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十条明确规定:是指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需注意:

一、限于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

二、限于技术转让所得。

三、这里强调的是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内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而不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转让所得是通过几次技术转让行为所获取的,只要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总和在一个纳税内不到500万元的,这部分所得全部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某公司属于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该公司在09属于企业所得税减半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的有关规定,2009年应该按照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假如该企业在09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请问该企业在09能否在15%税率基础上减半征税? 回复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参照上述规定,贵公司不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3、先将我公司情况简单列举如下:

1、是生产经营期限为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2006-2010处于二免三减半期间

2、2007及以前均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

3、2008年根据新办法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按新所得税法适用低税率15% 对于2008年我公司适用所得税的问题目前存在三种说法,一种说法是按15%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减半征收,第二种说法是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第三种说法是按18%的过渡期优惠税率减半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款的说法:―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上述第四款的最后一句话我们应该如何理解?我们自己的二种理解分别如下: 其一: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且可按15%的税率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即我公司2008-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7.5%的所得税率; 其二: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但按18%-25%逐年递增的方式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即我公司2008-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9%-10%-11%的所得税率。 我公司2008年适用所得税率倒底是多少,恳请国税总局领导给予数字及文字的明确答复,谢谢! 回复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第039号)规定: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规定:

二、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

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可以选择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或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之一,即存在交叉的企业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如果贵公司选择新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则2008年企业所得税率为15%。如贵公司选择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则2008年企业所得税率为18%,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可见贵公司选择享受过渡优惠政策会更有利。

4、我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为2006年成立的老高新技术企业,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到2009年

2、公司在2007年取得税务局认定在2007-2008享受二年所得税免税优惠

3、由于公司高新技术资格在2008年未到期,故在08年未提交重新认定申请(09年初提交) 现在2008年汇算清缴过程中,有以下相关问题向领导确认:按照―新所得税法‖57条,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的内容,(1)、我公司属于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2007年3月16日以前成立)(2)、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请确认:按照以上条款,我公司在2008年是否应继续享受原免税优惠? 回复意见: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

三、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四、其他常见问题

⒈我公司所得税是核定征收方式,已开始研发,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研发费加计扣除办法适用于所有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一般是财务核算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财务成果,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⒉公司收到政府500万重大专项研发资金,计入费用时不能加计扣除,可据实扣除吗? 答:计入费用可据实扣除,但不能计算加计扣除额。

⒊无形资产费用归集截止时点是获得专利证书还是产品大规模投放市场?

答:如果专利是用来出售,则应在获得专利证书时;如果企业投入生产自用,则是在进行大规模商业生产之前。

⒋研发失败的项目的研发费能否享受优惠?

答:只要符合政策条件的研发费,即使研发项目失败也可享受加计扣除。

⒌去年底公司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还要报送一次资料吗?

答:二者是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申报材料有一定相通,但要按照各自要求申报。二者不相互抵触,可以享受双重优惠。

⒍国内居民企业在国外申请国际专利所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能,但不享受加计扣除。

⒎2008年公司未设立研发费辅助账,可补吗?如可补,且可准确核算研发费,能加计扣除吗? 答:可补。符合政策条件的研发费可加计扣除。目前实务中,武汉地区采取的是边补账边申报的方式。

第5篇: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

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

序(最基本)

概念 :原始凭证或汇总凭证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定期编制科目汇总表逐笔登记总账定期编制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总账

登记总账

特点:直接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根据记账凭证定期编制根据记账凭证编制科目

总账汇总记账凭证,再根据汇总表,再根据科目汇

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总账总登记表登记总账

凭证 :通用或专用记账凭证通用或专用记账凭证通用或专用记账凭证 设置(收、付、转)(收、付、转);(收、付、转)科目汇汇总记账凭证总表(记账凭证汇总表)

账簿:日记账(三栏式)

设置总账(三栏式)

明细账(三栏式、数量金额式、多栏式)

程序 :1.根据原始凭证编制汇总原始凭证

步骤2.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3.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逐笔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5.根据记账凭证逐笔根据各种记账凭证编制根据各种记账凭证

登记总账汇总记账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

根据汇总记账凭证根据科目汇总表

登记总账登记总账

6.期末,日记账、明细分类账的余额同有关总分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7.期末,根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记录编制会计报表

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明细账、编制会计报表的直接依据相同

优点:简单明了、易于理解减轻了登记总账的工作量减轻了登记总账的工作量总账详细反应经济业务总账账户对应关系明确试算平衡

的发生情况

缺点:只适应于规模较小不便于会计核算的日常分工不能反应账户性质经济业务量少的单位经济业务较多的单位不便于查对账目编制汇总转账凭证的工作量大业务量较多的单位

第6篇: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和应付账款的账务处理

应付账款是指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发生的债务。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本期账益达财税服务平台和大家分享的专业财税知识是,应付账款的账务处理以及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更多问题可以登录账益达官方微博咨询):

应付账款的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 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按应付的价款,贷记本科目。

企业购物资时,因供货方发货时少付货物而出现的损失,由供货方补足少付的货物时,应借方记“应付账款”,贷方转出“待处理财产损益”中相应金额

(二)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资的,在发出商品等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1.以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2.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3.以债务转为资本,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 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五)企业如有将应付账款划转出去或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

①本科目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企业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运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③企业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大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④企业接受的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⑤将债权转为投资,企业应按应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⑥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企业应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账益达是基于互联网的一站式代帐服务、贷款服务平台,是中小企业的好管家,是财务公司的好伙伴。它以代帐服务为基础,提供报表申报、审计、财务分析等财务服务,提供税收申报、汇算清缴、税收鉴证等税务服务,以及相关高端财税咨询服务。对于有资金需求的客户,账益达平台以财税数据为基础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级,为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参考。

第7篇:账务处理(精选)

增资款的账务处理

企业办理增资,增资款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其间有一个临时账户,停留在该账户时,要计入“银行存款——增资临时款”吗?还是等资金到公司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时再入账?

企业办理增资,应该以企业的名义开立临时账户进行验资,所以要确认银行存款增加。

借:银行存款——临时户

贷:其他应付款

等办理完验资手续后,转为基本户,撤销临时户:

借:其他应付款

贷:实收资本

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贷:银行存款——临时户

房产代理公司的账务

房地产代理公司是收取卖房佣金的,请问如何核算其收入和成本费用?科目是哪些?

房地产代理公司收取的卖房佣金收入属于代理费收入,应当

在销售房产确认代理费的时候确认收入(一般是开具代理费的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成本费用核算,可以设置“劳务成本”科目,核算与销售房子直接相关的人工等费用’在确认收入时’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公司发生的日常经营管理费用在发生的时候计入管理费用

简化核算也可以不设置“劳务成本”科目,发生的所有的经营、管理等费用在发生的时候计入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

银行承兑汇票处理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在销售产品时与另一公司协议。一部分货款以港币支付给我公司,付款方式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而我公司又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其他公司,而付港币这部分货款我公司不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请问我这笔收入该怎么做分录和交税,是不是就不交增值税了?

您的理解不对。即使不开具发票,销售商品也要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祝收到港元时要按即期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进行账务处理

正常计算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假设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

借:应收票据(原始凭证附汇票的复印件)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

贷:应收票据

包装物核算

在对包装物进行处理时,单独计价的是计人其他业务收入。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与商品在一起销售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我的疑问是:不是还说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是要计人销售费用的吗?

企业在发出包装物时,应根据发出包装物的不同用途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生产部门领用的包装物,构成了产品的成本,因此应将包装物的成本计入产品生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贷记“包装物”;

随同产品一起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相当于单独销售包装物,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应是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包装物”。

出租的包装物,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包装物”,收到包装物的租金,借记“率存现金”等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出借的包装物,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包装物”。

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

借:库存现金等

贷:其他应付款

退回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库存现金等

对于逾期未退的包装物,首先将押金没收相当于是将包装物卖掉:

借:其他应付款(按没收的押金入账)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押金/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其他业务收入

[押金/(1+增值税税率)]

涉及到消费税的,接应缴纳的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押金/(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押金/(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

率]

对于逾期未退的包装物,考虑到有时原来收取的押金相对于出售来讲金额较小,要加收一部分押金,对于该部分加收的押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收到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在该包装物确实不退时,该押金也就不再退还,此时的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加收的押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加收的押金/(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加收的押金/(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率]

营业外收入(按借贷方的差额倒挤)

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回后不能使用而报废的:

借:原材料(按其残料价值)

贷:其他业务成本(出租包装物)

或:销售费用(出借包装物)。

成本加成合同的账务处理

请问成本加成合同双方账务如何处理?

成本加成合同是建造合同的一种形式会计和税法对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确认是一样的,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1,建设方的处理:

按工程的进度与施,工方结算付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借:在建工程

贷:预付账款

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2,施工方按建造合同准则处理:

发生合同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登记已经结算的合同价款时: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期末按完工的百分比确认收入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完工后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对冲: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毛利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增值税进项税的账务处理有特别的地方吗?

辅导期中,本月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在次月抵扣,可以按下述方法处理,本月认证通过的进税额可以设置“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以便与正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区分:

外购货物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次月允许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全套会计实务账务处理

(二)

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融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和管理费用所得税处理

我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母公司负责下面各个项目的融资,没有经营收入。每年向下面各个项目部收取以下费用:①融资费用:按融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②权证使用费(即房地产开发资质使用权费):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③管理费用:按税前利润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请问子公司上交总公司的这三项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1)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原外资税法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本条改变了原外资税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扣除。现行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之同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和专门化、专业化,从节约企业成本角度等考虑,对于企业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来完成,较之企业自己去完成可能更为节约,所以就出现了企业之间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务这种现象。但是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2)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过去,内资企业基本纳税实体界定上遵循独立核算标准将企业内部能够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纳税人处理为准确反映企业不同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内部提供管理服务、融通资金、调剂资产等内部往来活动一般需要按独立交易原则处理,分别确认应税收入和费用企业内部营业机构属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实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汇总纳税的规定。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而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表企业来进行汇总纳税。实践中,企业出于管理和生产经营等因素的需要,可能采取相对独立的内部营业机构管理,内部营业机构在企业内部具有相对独立的资产、经营范围等,这就可能使这些内部营业机构之间可能发生类似于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所谓融通资金、调剂资产和提供经营管理等服务,但是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进行的这类业务活动,属于内部业务活动,虽然在不同内部营业机构之间,可能也有某种账面记录,也区分不同内部营业机构之间的收入、支出等,但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由于它们不是独立的纳税人,需由企业汇总纳税,所以对于这些内部业务往来所产生的费用,均不计入收入和作为费用扣除。

(3)非银行企业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与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的理由类同。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本身是同一法人内部的交易行为,其发生的资金流劝,不宜作为收入和费用体现;另外。由于企业内各营业机构不是独立的纳税人,而且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要求同一法人的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即取得利息收入的营业机构作为收入,支付的营业机构作为费用,汇总纳税时相互抵汽在税前计入收入或者扣除没有实际意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不得扣除的费用不包括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这主要考虑到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主要从事的就是资金拆借行为,其成本和费用的支出,主要就体现为利息、如果不允许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扣除,对各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的会计账务、业绩等都无法如实准确反映,且由于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后,准许银行企业内苦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扣除,相应获取这部分利息的银行企业内其他营业机构就将这部分利息作为收入,两者相抵并不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总额,国家的税收利益不会受到影响。

所以,你所述分公司支付的这三项费用均不得在分公司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B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5)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工会经费开支内容有哪些?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这一规定为工会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提供了原则依据。

工会法对工会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未作具体规定,而是授权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工会自身建设:培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建家活动;工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慰问困难职工;基层工会办公费和差旅费;设备、设施维修;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必要补助。

其中工会自身建设又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

(2)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

(3)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

(4)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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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无租使用房产问题

同一个法人的关联企业,甲有一处房产,是房产的所有权人,乙单位没有产权,无租使用甲的房产,甲已全额交纳房产税,(按房产原值的70%×1.2%),并且,甲乙两个单位在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注册,现在税务部门检查认为:乙单位的一部分实际经营地在甲所在的房产坐落处,两个单位签定的协议为无租使用,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应由乙单位补交所使用的房产的房产税。请问这样的说法对吗?

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合理,应该是乙单位即无租使用单位纳税而不是由免税单位纳税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计算错误已经缴纳了房产税,可按《征管法》规定申请退税。乙单位应该向税务机关补交房产税。

新办企业所得税的管辖权问题

我公司新投资注册一子公司,我公司持股比例为83.33%,另一出资人为一自然人(均为货币出资),注册后我公司又以实物对该子公司进行投资,计入资本公积,未占有股权。那么该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应属地税还是国税管辖?我公司这笔投资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局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醵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你单位可以结合上述文件来判断所得税的归属问题。

实物投资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 全套会计实务账务处理

(四)

关于电话费

问:办公室的电话是以法人的名字登记安装的,那电话费可以作为公司的管理费用吗?我公司每月给销售人员一定的话费补贴,是发放在工资中还是销售人员用定额发票来报销,哪种方式更好?

答:

1、电话费可以作为公司的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2、公司每月给销售人员一定的话费补贴,采用定额发票报销更好,可以列入销售费用,能够直接在税前列支。如果在工资中发放销售人员话费补贴,则只能在应付薪酬中列支,该项支出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

关于收据

问:正规税务局购买的收据和外面商家购买的收据在使用上有什么不同?能举例告知吗?

答:

1、发票(到税务局购买)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收款时,向购买方、接受劳务方开具的收款凭证,是付款方付款、记帐的凭证。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必须开具发票。

2、收据(商店购买的)只是用来证明款项已经收到的依据,通常不是确定经营收入的依据,仅作为一种往来款项的收付凭证,如借款、押金、预收款项的收取等。收据不能替代发票使用。

3、收据是货物交易的一种双方认可的凭证,不能做为正规的报销凭证,只能是一个证明,并不代表国家的财务和税务。发票是国家正规的消费凭证。

现在大部分的税务机关也不再印制收据,因为一个防伪技术不行,二个是被认为干涉纳税人会计处理,三个也不符合税务机关行政职权

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现在还在印制一些收据,主要是用在预收款的方面或者一些指定的非税项目。由于是税务机关监制的,在符合使用的范围内,比如

公司内部非独立核算部门的费用分割等,税务机关都承认,但这些收据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票据。

在外面商家购买的收据,只要不影响成本和费用,税务机关都不会管。

其实在税务机关购买的收据和在外面商家购买的收据,只要影响到成本、费用的,税务机关都不认可的,所以现在税务机关也不再印制这些东西了。

有关付款后让对方开收条的问题

问:出纳凭发票支付现金后收款人要写收条吗?依据是什么?

补充问题

完整事件是这样:一电梯公司按合同给我公司安装电梯费用是3万元,工程结束后,该公司业务员拿安装发票来领走3万元现金,有领导批条,但一年后(现在),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说我未付款,法院说:发票是记帐凭证,不是付款凭证,没有收款人的收据,不能证明我已付款。

答:其实这是个财务漏洞问题,经手人在发票上签字只能说明是他经办的该件事情,是否领款不一定,涉及银行转帐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涉及现金付款是需要收条或其他凭据的,在这方面,我也是有经验和教训的(金额没有这你么大,而且是对个人的,现在那个人对我都不满,我自己也觉得很委屈的,因为他报帐时我的确付了款的而且盘点现金也是相符的),根据我现在的做法,我建议你用一本付款收据,用通号管理,凡是涉及到现金支出的,就不要写什么收条了,直接在付款凭据上写明付什么费,会计签字,出纳付款时签字,由收款人在上面签字(如果不是公司内部员工而是其他公司派来款的,一定要对方公司出具委托该人来收款的证明),存根象会计档案这样保管,这样做,任何时候来查都是很清晰的。

另外,我现在对收款收据(如公司零星罚款、卖废品收入等)也进行了通号管理,并由交款人,会计出纳签字。效果很不错的。

关于基建成本和基建完工转固定资产的问题

问:哪些费用可以进基建成本,基建成本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转入固定资产所附发票应是什么发票?商业部门开的建材材料发票行吗?还是必需是建筑安装公司开的工程票,另外结转时是不是必需要有专业部门开的验收证明,如果以前已经转入固定资产而缺少发票现在补上行吗?(已经隔年),应补哪些税我看我的前任会计用汽油发票,电费发票,普通收据都有记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这样对吗?

答:

1、凡是发生的与基建项目有关的费用如: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相关的票据都可以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2、不同类型需要不同发票,不能一概而论。工程要有验收证明、竣工决算和审计报告、建筑业发票等。

2、如果汽油发票、电费发票等属于为该基建项目发生的直接费用,也可以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3、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后,直接将“在建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总额

结转到“固定资产”科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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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出口退税办税流程精选

首先我们得了解出口退税的概念,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输出国对输出境外的货物免征其在本国境内消费时应缴纳的税金或退还其按本国税法规定已缴纳的税金(增值税、消费税)。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出口退税的内容,目前,享有出口退税权的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主要是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另外还有出口量较小的一些特殊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品公司等等。享受退税的出口货物,除免税货物、禁止出口货物和明文规定不予退税货物外、其他货物都可享受退税政策。退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从2004年起,增值税的退税率共有5档,分别是17%、13%、11%、8%、5%,平均退税率为12%左右。消费税的退税率按法定的征税率执行。出口退税主要实行两种办法:一是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和退税的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前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增值税予以退税;二是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税。

根据现行税制规定,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是流转税(又称间接税)范围内的增值税、消费税两个税种。

出口退税办税流程

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30日内、或者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代理出口在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纳入出口退税管理。

二、购买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必须使用国税局出口退税申报软件。

三、确认出口销售收入: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生产企业应同时在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反映免抵退出口收入。出口企业必须到当地征税机关领取《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专用)》,作为入帐和申报的正式凭证。

四、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之日(以报关单上注明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免)税申报手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申报,必须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限前向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退税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延期申报。未经批准逾期申报的,或逾期不申报的,不再受理申报,应视同内销征税。

(一)外贸企业退(免)税申报

1、发票认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之内必须到当地主管征税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2、申报期限:单证齐全后即可在申报系统中进行退税申报,每月可分批多次申报;

(二)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

1、免税申报:

1)已进行免抵退认定的生产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前,还须用免抵退申报系统进行免税出口明细申报,将生成的免税数据导入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如果企业当月无出口收入,须进行免税“零申报”,操作时不需进行免税数据录入,直接生成电子数据(空文件);新办企业进行第一次免税申报时,“进料加工抵扣明细表”中数据都录入“0”。

2)免抵退数据导入后,还须在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进行反映。其中“出口销售额”,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如果出口的产品征税率与退税率之间有差额,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除了反映出口销售额外,还须同时反映“ 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18栏;

2、单证齐全后在退税申报系统中生成电子数据并进行退税申报,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前。

五、领取退税审批通知单

一般情况下,生产企业可在退税申报的次月初,到征收大厅退税窗口领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并根据通知单内容,做好相关帐务处理。

六、办理出口退税:税款到帐后请及时到征收大厅退税窗口(县国税局)领取“收入退还书”。

七、关于出口报关单数据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必须用海关报关单信息审核、审批退税。对企业而言,需对出口报关单数据做如下处理:

1、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登录网站“中国电子口岸”,进入“出口退税”子系统,进行“结关信息查询”,查询到报关单结关信息后可及时向申报地海关领取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该结关信息可用于出口征免税申报“免税明细录入)。

2、数据提交。在“数据报送”菜单中查询报关单电子信息,与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进行“数据报送”,以上数据供退税机关审核退税之用。

八.出口退税的几个注意时限

一是“30天”。属于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是“90天”。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税。

三是“3个月”。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经申请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全套会计实务账务处理

(六)

关于在建工程的问题

问:我公司在重新装修一个楼层,其中添置了很多家具电脑和其他资产.请问,在整个装修过程中,所有的支出是否都应在"在建工程"科目里核算,在工程结束后,再从这个科目中把资产分类记入相应的科目中,如固定资产的进固定资产科目,低耗的进低值易耗科目,其他的进长期待摊费用,不知可否?能否举例告知?

答:

一、公司自有房屋装修,要区分是固定资产改良还是修理费、装修费:

1、如果装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装修后其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发生的装修费用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1)装修发生的所有费用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原材料、应付工资等相关科目)

(2)装修完工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2、如果装修费用没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金额过大可作为费用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不短于5年时间内摊销,金额不大的直接记入当期费用。

(1)发生装修费支出

借: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原材料、应付工资等相关科目)

(2)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等)

贷: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二、添置的电脑和其他资产

购买的资产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计入“低值易耗品”科目。

新准则和摊销、预提费用

问: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工作中如果遇到预交房租和还贷款利息的事情,应该怎样做账??

答:

1、企业预付的房租,在原准则下,计入“待摊费用”科目,在新准则下,如果符合资产定义,可以计入“预付账款”科目。 若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则只能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2、原计入“预提费用”科目的预提的贷款利息支出,该费用属于企业已发生尚未支付的负债,符合负债的定义,可计入“应付利息”科目。

消化账面过多的库存有什么措施

问:我公司属于商业批发,因前会计发票过了认证期进项无抵扣,价税合计入库存,销售没开票,倒置账面库存虚多(超过百万),如现把这部分含税库存消化,有没优惠政策?

答:销售不开票,造成少报收入,本身就已经错了,还要找优惠政策,这是不允许的!按照规定,企业自查,将该补缴的税款补上,不然税务部门检查时按偷税处理,除补缴税款外,还要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的。

1、认证不了的作为成本,这是对的

2、销售不开发票,这本来也是允许的,但你没有开发票也不作为收入,这就是违法的

现在你要做的就是把没开发票的部分及时做收入,然后补交相应的税款,如果可能做一次盘点,把误差的部分作为盘盈或盘亏处理,要注意,盘亏的要报告税务机关审批才可以作为损失的,而盘盈的只能作为收入来纳税。

现在你及时处理可能只补税和滞纳金,等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那肯定要加上罚款的,而且数额这么大,隐瞒不了的。 全套会计实务账务处理

(七)

无发票账务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最近有几笔没有开票的款项进我们的开户行,请问这样的业务我该如何处理呢?

答:先记入预收帐款处理,有机会再转出去,作为退预收款处理。

但是如果你要结转相关的成本,还是可能被查到 。所以,出于安全考虑,我建议你还是老老实实计提销售税金和普通销售一样入账 。

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一、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外,企业应收、暂付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预付给公司内部车间、科室和职工个人的各种备用款项;

2.应收出租包装物的租金;

3.存出的保证金,如包装物押金等;

4.应向职工个人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5.应收、暂付上级单位和下属单位的款项;

6.应收的各种赔款,包括应向责任者个人和保险公司收取的财产物资等损失的赔偿款项;

7.应收的各种罚款;

8.应向购货单位收取、代缴的税金款项;

9.其他应收、暂付款项。

二、其他应付款是指公司除了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其他应交款等以外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主要包括存人保证金、应

付租金、应付赔偿款、应付工会经费等。

有关废品收入的账务处理

1、非正常损失报废的材料销售收入,冲原存货存本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后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2、因公司技改等正常原因使原料不能满足生产需要而销售的收入,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3、正常的生产、试验等废料销售收入,一般作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处理,无明确、严格的规定,两者都有一定的道理。

不是工业企业的废品收入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是工业企业的废品收入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

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库存商品/半成品/原材料

资产和财产的区别

关于资产和财产的区别,可以从下述几方面来理解:

第一,由于净资产是企业财产或财富的积累并最终归出资者所有,所以,财产在一定意义上就具有企业和出资者双重所有的性质.相比之下,资产则只归企业所有.

第二,由于净资产是企业运营总资本的一部分并且归企业所有,所以财产属于自有资本的范畴,与此同时,与净资产相对应的资产就成为财产的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

第三,企业的财产虽属于自有资本的范畴,但它并不是由出资者的投资所形成的,而是企业总资本运营收益或总资产运营收益的积累,所以,财产既是资本的产物,又是资产的产物.

第四,从企业的借贷关系看,有资产就有负债,即资产是与负债相对应的;相比之下,财产则不与负债相对应.

第五,由于资产与负债相对应,所以资产就随负债的增加而增加,随负债的减少而减少.相比之下,由于财产不与负债相对应,所以财产就不随负债的变化而变化.

新成立的公司在开始营业之前发生的所有支出如何记账

问:新成立的公司在开始营业之前发生的所有支出如何记账?现在补记是要在发生日一笔一笔的记吗?

答:

1、资本性支出记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2、费用性支出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正式营业后在5年内摊销。(注:新会计准则规定,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开办费在正式营业当月一次性摊销完毕,不在在5年内摊销)

3、费用可分类汇总记录,例如分为招待费、办公费、交通费等,或按某人分类汇总,例如总经理、财务等,或两种结合在一起,这些没有硬性的规定,原则就是清晰明了,方便查找。

其次应当注意:

4、记账,自然是一笔一笔的记了

5、记账,要按:相关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这几个原则来记录

6、不是营业前的支出都能作为开办费的,资本性支出要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来核算,费用性支出才可以作为开办费 全套会计实务账务处理

(八)

增值税发票遗失的处理

咨询问题:我公司购入货物,因发票联及抵扣联遗失,请问:我公司能否用销货方的记帐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入帐。谢谢!

答复: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开具发票

咨询问题: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可领用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因经营原因,我公司拟销售一台旧设备,该设备是作为我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并在我公司固定资产清单内,现我公司拟将该设备转让,转让价款低于原值,请问:我司可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购买方吗若可,纳税申报时如何申报若不可,如何开具发票给购买方

答复:贵我公司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申报时填写在“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一栏。具体请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关于红字发票是否要认证

咨询问题:请问,我司是购买方,现退货给厂商,并给厂商办理红字发票,那厂商开给我司的红字发票是否需要认证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因与当地的税局理解有异议,急盼回复!

答复: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红字发票不需要认证。

生产过程中废渣收入是否缴增值税

公司是生产硫酸的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废品硫酸渣,废品硫酸渣销售产生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是一般纳税人,税率应为您企业生产产品的适用税率。 全套会计实务账务处理

(九)

关于发票跨年度入账的问题

发票跨年能否入账,没有看到过哪个文件对此进行明确。历来税务审计也很少对此进行关注,他们主要关注的是发票真伪。

由于实践中遇到此问题,向主管税务局咨询,回答:少量的无所谓。

向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回答:上年下半年的发票可以入账。

向12366咨询,回答:在5月底之前,上年的发票都可以入账;过了5月份,上年的发票都不可以再入账。

比较起来,12366的回答可能更加权威。但既然主管税务局认为少量跨年发票入账无所谓,如何把握就要看公司的态度了。

会计差错改错的技巧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差错。如,

会计政策使用上的差错、会计估计上的差错、其他差错等。对于会计差错的账务处理应从三个标准来考虑:一是发现的时间。我们将会计差错分为日后期间发现的会计差错和当期发现的会计差错两类。二是差错所属的期间。我们可以把差错分为属于当年的会计差错和属于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两类。三是重要性。我们可以将重要性分为重大与非重大(通常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全额10%及以上,则认为重大),因此可以将会计差错分为重大会计差错和非重大差错。标准一决定了会计人员应遵循及时性原则,于发现会计差错时进行更正处理。而标准

二、三则决定会计人员应更正哪一会计期间的相关科目。

差错的归纳与更正

依据上述三个标准可以形成以下七种具体的会计差错,其账务处理方法有同有异:

1.当期发现的当年度的会计差错(不论重大或非重大),其账务处理的基本方法是:立即调整当期相关科目。这样处理的原因在于:当年度会计报表尚未编制,无论会计差错是否重大,均可直接调整当期有关出错科目。例如2000年12月发现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漏提折旧1500元,则发现时应做如下分录,并调整相关科目:

借:管理费用1500

贷:累计折旧1500

2.当期发现的以前年度非重大会计差错,其账务处理的方法也是直接调整当期相关科目。对于该类会计差错尽管与以前年度相关,但根据重要性原则,可直接调整发现当年的相关科目,而不必调整发现当年的期初数。因而账务处理方法同1.

3.当期发现的以前年度的重大差错,其账务处理的基本方法是:涉及损益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过渡,调整发现年度的年初留存收益;不影响损益的,调整发现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例:

某公司2001年底发现2000年一项已完工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结转到固定资产,金额为150万,2000年应计折旧为30万(公司所得税率为33%,按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提取法定公益金),经分析上述事项属重大会计差错,要求做出调整。

账务处理如下:(万元)

借:固定资产150

贷:在建工程15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

贷:累计折旧3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9.9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1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2.01

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1.00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015

4.日后期间发现的当年度的会计差错(不论重大或非重大)应视同当期发现的当年度的会计差错,因而账务处理方法同1.

5.日后期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重大或非重大)。报告年度是指当年的上一年,由于上一年会计报表尚未报出,故称上一年为报告年度。由于该会计差错发生于报告年度故其账务处理方法为: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依《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执行。

6.日后期间发现的报告年度以前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其账务处理的方法同5.原因在于,将属于报告年度以前的会计差错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可及时对外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符合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同时亦不妨碍会计信息可比性。

7.日后期间发现的报告年度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对于该类重大会计差错,由于不是发生在报告年度,故不能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而是将差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发现年度的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调整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因而其账务处理方法同3。 全套会计实务账务处理

(十)

生产(劳务)成本核算的帐务处理

农业企业在生产农产品过程中,从耕、播、管、各个环节发生各项费用,一直到农产品收获入库时,按成本核算对象所发生的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转入农产品成本,进行简单的产品成本核算,其帐务处理过程举例如下:

[例1] 某农业企业种植优质冬小麦100亩,施基肥10000斤复合肥,单价1.3元。支付机耕费5000元。用小麦种子1600斤,单价1.5元。播种费3000元。支付人工费用为1000元。会计分录是:

(1) 施用化肥时

借:农业生产成本——小麦

13000

贷:原材料——复合肥

13000

(2)支付机耕费时

借:农业生产成本——小麦

5000

贷:现金

5000

(3)投入种子时

借:农业生产成本——种子——小麦

2400

贷:原材料——小麦

2400

(4)支付播种费和人工费用

借:农业生产成本——小麦

4000

贷:现金

4000

[例2] 某农业企业对小麦的管理,在生长期间浇水4遍费用8000元,喷洒农药2遍,施用50农药瓶,计价900元。支付管理人员工资3000元。会计分录是:

(1)浇水费用

借:农业生产成本——小麦

8000

贷:现金

8000

(2)喷洒农药

借:农业生产成本——小麦

900

贷:原材料——农药

900

(3)支付管理人员工资

借:农业生产成本——小麦

3000

贷:现金

3000

[例3] 某农业企业收获小麦45000公斤入库,收获时支付收割费、运输费共计6000元。会计分录是:

(1)支付收割费、运输费

借:农业生产成本——小麦

6000

贷:现金

6000

(2)收获小麦45000公斤入库(例

1、例

2、例3的总共成本是42300元)

借:原材料——小麦

42300

贷:农业生产成本——小麦

42300

[例4] 某农业企业出售库存小麦40000公斤,单价1.5元,款存入银行。小麦入库时的成本是40000x(42300/45000)=37600元。会计分录是:

(1)出售库存小麦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2)同时要结转小麦入库时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7600

贷:原材料——小麦

37600

[例5] 某农业企业收获100亩小麦后,分别种植了50亩夏玉米,种植了50亩夏大豆,投入的种子分别为1250元和3000元。施用化肥分别为11000元和6500元。应支付管理人员工资分别为7000元和4750元。应支付农机作业费分别为3500元和2000元。当年收获玉米25000公斤,大豆12000公斤,全部入库。会计分录是:

(1)投入的种子

借:农业生产成本——玉米

1250

——大豆

3000

贷:原材料——种子——玉米

1250

——大豆

3000

(2)施用化肥

借:农业生产成本——玉米

11000

——大豆

6500

贷:原材料——化肥

17500

(3)应支付管理人员工资

借:农业生产成本——玉米

10500

——大豆

6750

贷:其他应收款——张

三、王五等

11750

应付账款——农机站

5500

(4)收获玉米25000公斤,大豆12000公斤入库

借:原材料——玉米

22750

——大豆

16250

贷:农业生产成本——玉米

22750

——大豆

16250

[例6] 某农业企业出售玉米25000公斤,大豆12000公斤,单价分别是1.2元和3.5元,款存入银行。从银行提取现金支付管理人员工资11750元,支付农机站5500元。结转玉米、大豆的成本。会计分录是:

(1)出售玉米25000公斤,大豆12000公斤

借:银行存款

7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2000

(2)结转玉米、大豆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9000

贷:原材料——玉米

22750

——大豆

16250

(3)从银行提取现金

借:现金

17250

贷:银行存款

17250

(4)支付管理人员工资11750元,支付农机站5500元

借:其他应收款——张

三、王五等

11750

应付账款——农机站

5500 贷:现金

17250

第8篇:账务处理

关于超市账务的处理

超市的各种收入,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呢?

一、超市收到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类似收入的处理:

1、对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例如某超市为A企业销售电器,合同约定按销售收入2%比例返利给超市50000元;则某超市的帐务处理如下: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50000/(1 17%)×17%=7264.96元。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2735.04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7264.96

2、对向供货企业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例如:某超市收到供货B企业广告费3000元,帐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税金及附加 165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150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 10.50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4.50

二、供货企业支付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支出的处理:

1、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种返利性支出,由于收到返利收入的商业企业不能向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企业应作为销售折让进行税务处理。这里分二种情况:

一是在销货时与销售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会计上直接按折让后金额入帐;例A企业收取某超市的销货款价税共计200000元,发票上注明实际销售为220000万元,销售折让20000万元,则帐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0.1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29059.83

二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货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货方据此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同时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上按

红字发票上注明的数额冲销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科目。例如A企业向某商场支付返利2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2905.98

2、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供货方根据商场超市开具的服务业发

票,用为销售(营业)费用列支。例如B企业向某商场支付上架费5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营业)费用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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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销返利”与“非平销返利”财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36号)文件精神规定,应区别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超市收到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类似收入的处理

1.对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例如:某超市为A企业销售电器,合同约定按销售收入2%比例返利给超市50000元;则某超市的账务处理如下:

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50000/(1 17%)×17%=7264.96元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2735.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264.96

2.对向供货企业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本文由“会计强人”工作人员摘自网络,如牵涉到版权问题,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例如:某超市收到供货B企业广告费3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3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3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16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50

——城市维护建设税10.50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4.50

二、供货企业支付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支出的处理

1.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利性支出,由于收到返利收入的商业企业不能向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企业应作为销售折让进行税务处理。这里分二种情况:

一是,在销货时与销售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会计上直接按折让后金额入账;例如:A企业收取某超市的销货款价税共计200000元,发票上注明实际销售为220000元,销售折让20000元,则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70940.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3

二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则可取得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供货方据此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同时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上按红字发票上注明的数额冲销“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例如:A企业向某商场支付返利2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

2.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供货方根据商场超市开具的服务业发票,从销售费用列支。

例如:B企业向某商场支付上架费5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超市收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征税规定各不同

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一般界定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扺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企业的货物按其来源可分为购入的货物及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两大类。购入的货物未再加工,从理论上讲,其价值没有变化,但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由于经过加工,其价值已经发生变化。按其用途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大类。对内是指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对外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对内不需要考虑价值变动,而对外需要考虑价值变动。按此原则,货物在何种情况下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何种情况下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1]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4000 4000×17%)4680

贷:原材料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0

借:在建工程(5000 5000×17%)5850

贷:原材料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

2、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虽然没有增值,但其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由于货物已经离开企业,其价值已经实现,尽管没有作为销售处理,但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确认销项税额。

3、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尽管货物没有离开企业,但其价值有增值,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况下,货物有增值,且已经离开企业,价值已

经实现,因此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A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57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6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67200

贷:库存商品5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17%)10200

如果上述产品不是在建工程领用,而是由福利部门领用,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67200

贷:库存商品5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17%)10200

如果上述产品是用于对外投资、捐赠等,也需要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二、企业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3]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8775

贷:原材料7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500×17%)1275

又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40400

贷:库存商品3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17%)3400

如果上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40400

贷:生产成本3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17%)3400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遭淘汰、过时的存货,虽然市场价值降低,却是由于市场变化引起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只要没有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没有盘亏、丢失或毁损,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市场价值因市场变化而降低的存货,企业处理前一定要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是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市场价值降低,甚至认为是因存在盘亏、丢失或毁损的情形而使销售收入总额降低,从而造成企业不应有的税收损失。

三、企业平销返利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所谓平销返利,一般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的销售方式。平销行为不仅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而且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也时有发生。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

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例4]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0月从另一纳税人处购得商品10000件,每件10元,合计货款100000元,税金17000元。供货方按10%进行返利,并用现金形式支付。

A企业购入商品时,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A企业在收到返利时,会计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库存商品10000(若结算后收到返利则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实务中,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购买方直接从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坐扣、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坐扣有关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等情况都应按返利原则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四、增值税出口退税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按照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为出品产品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退回。但在实际工作中,进项税额只是部分退回,未退回的部分不能再抵扣,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5]A企业1月份购进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合计11700元;该批商品全部外销,售价16000元。经计算,当期免抵税额900元,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假设为8500元),其余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借:银行存款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0

从上例可以看出,企业为出口产品所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由于未全部退回,则未退回的部分视为企业购进货物的代价,应反映为销售成本。企业购入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进项税额1700元,共计11700元;该商品出口,国家退税900元,其余800元未退。从总体上来看,企业购进货物的全部代价是11700元,国家退税900元,实际代价为10800元。由于不含增值税的价款10000元直接作为存货处理,在货物出口后,已经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因此,未退回的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要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其结果是,主营业务成本共计为10800元,反映购进商品的实际成本。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与“进项税额转出”对应的科目涉及“主营业务成本”、“待处理财产损益”(结转净损失时通常转入“营业外支出”)等,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还有的“进项税额转

出”会计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虽然并未影响当期的应税所得,但随着在建工程的完工、折旧的计提,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处置,相应的增值税将在以后的期限内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因此对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需要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关注,以正确计算企业损益,同时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第9篇:职工食堂账务处理

企业职工食堂依据性质分为三类:第一类属于独立经营的职工食堂。这类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外,还同时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犹如饭店或餐饮公司。依据现行“同一法人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多个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税制度,这类食堂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就其收入缴纳营业税,并按税法规定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第二类是入驻企业的餐饮公司开办的职工食堂。这类食堂实质上是“外援”——企业将餐饮事务外包,引进餐饮公司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这些餐饮公司都是正规的企业,工商、税务登记手续齐全,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可以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第三类为企业内部食堂。这类食堂只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无需办理税务登记,也不需要缴纳营

本文主要讨论第三类——企业内部食堂的涉税问题及其财税处理。

一、相关政策分析

1.现行财税政策描述

企业内部食堂属于职工福利的范畴,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对此均有明确规定。《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上述两条均提到了“职工食堂”。这在强调职工食堂是企业员工的重要福利外,也给广大财务人员处理职工食堂的收支,指明了方向。但该文同时明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对福利费用的税前扣除也做出明确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该文同时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依据税法规定,单独核算的职工食堂福利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前提是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国税函2009年3号文明确“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所以,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各项食堂支出——包括发放给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都不应算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2. 福利费用14%列支标准的变化分析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之前,企业职工福利费用依据企业员工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提取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者说,企业计提的福利费不论是否用于职工身上,都可以在税前扣除——这也导致很多企业存在职工福利费“提而不用”的现象,致使职工福利费“福利不到职工身上”。2008年之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注意这里强调的是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也明确了将职工福利费用由计提改为据实支出,没有支出则不允许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对此有明确的衔接规定:2007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与会计制度是“相互关照”的。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新准则,就取消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八个明细核算,核算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这也就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职工福利费用从允许提取到只准直接列支,一方面有助于消除了企业“提而不用”的虚假现象;另一方面也具有“蚕食”企业利益的功能:只要花不到14%,较之计提老政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就少些,纳税就多些。这也许会产生促使企业足额或超额开支福利费用的动力。

二、相关涉税问题处理

1.税前扣除问题及其处理建议

内部食堂福利费用列支的依据是合法票据。企业将福利费用支付给独立经营的职工食堂或入驻餐饮公司,均可取得正规的餐饮业发票并据以入账。但企业内部食堂无权使用发票,企业在列支内部食堂费用时就相对复杂。分述如下:

(1)若企业内部食堂独立核算,企业支付食堂的经费补贴,可用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入账列支。而内部食堂应建立独立的账务系统,核算其收支行为并备查。账务处理分述如下:企业给食堂拨付费用或为食堂购置设施、支付食堂员工工资等,在企业账上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记“银行存款”;若让职工负担部分餐费,企业要先扣减员工饭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食堂”,转交员工饭费给食堂,借记“其他应付款——食堂”,贷记“银行存款”。食堂收到企业及员工交纳的餐费,计入“伙食收入”,日常的各种柴米油盐及原材料支出计入“伙食成本”,其票据入账要求与不独立核算的内部食堂相同。

(2)若企业内部食堂不独立核算,其支出并入企业大账核算,入账票据细分如下:

1)对于工业产品,比如在商场、超市等经营单位购买的油盐酱醋等,依据商场开具的商业发票入账。因这些工业产品产品都是应税商品,没有正规发票,则不允许在税前列支。

2)对于农副产品,比如青菜、米面、牛羊肉以及鲜活鱼类等,要区别几种情况取得发票:一是在超市等经营单位购买,可以直接取得商业零售发票入账;二是通过蔬菜公司配送,也可以取得正规发票入账;三是农贸市场或集市,取得发票的方式有二:A.农贸市场或集市管理部门出具购买凭证,例如苏州,企业内部食堂在农贸市场采购农副产品,持采购清单让市场管理部门“敲个戳子”(盖个章),就可据以入账,当地税务部门对此认可。B.若市场管理部门不给“敲个戳子”,或当地税务部门不认可这些“白条”,企业只能损失一些税点,到相关税务部门**并据以入账。

企业内部食堂列支费用,凭证是关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虚***、制售假发票、非法**,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职工内部食堂经费补贴的税前扣除,税法没有给出一个标准,但在实务中企业必须把握两个原则:一是14%这个总体标准,所有的福利费用加在一起不能超标,超标就要进行纳税调整。二是实事求是,内部食堂发生的费用要符合税法合理性原则,并符合企业的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也会遭到纳税调整或其他处罚。

一般情况下,非独立核算的食堂不允许经手货币资金,由企业财务代为管理并进行账务处理。食堂收到企业及员工交纳的餐费,借记“财务往来”,贷记“伙食收入”;采购各种柴米油盐等原材料,借记“库存商品”,贷记“财务往来”,领用时借记“伙食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2.涉及其他主要税种的相关问题处理

(1)涉及增值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一)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允许扣除;不允许扣除的还有这些与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内部食堂属于福利部门,其采购的物品不论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金都不允许抵扣,要计入福利费中。

(2)涉及营业税。企业内部食堂若在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还对外提供餐饮服务,那么就变成了经营性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就其对外收入缴纳营业税。

(3)涉及个人所得税。现行福利政策导向是:公共福利不涉及个税,但若要发放到个人头上,则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企[2009]242号对此特别强调: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国税函[2009]3号所列“合理工资薪金”五大原则也明确:对于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都属于对劳动力成本按标准进行的定期补偿,具有“普惠制”的工资性质,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一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误餐补助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早就明确如下: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内部食堂的附加功能及其实操建议

(1)内部食堂具有减轻业务招待费的功能

业务招待费是限制性费用,很多企业在此超标,那些设立内部食堂的企业,就将招待活动转移到“家宴”上。在饮食不安全的大环境中,内部食堂的“家宴”,除了“价廉物美”节约费用外,还或多或少凝聚了一些亲情。但前提条件是:这些“家宴”的花费,应从福利费用调整到业务招待费用,按照发生额的60%在税前扣除,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家宴”的成本较低,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用。

(2)内部食堂的实操建议

一些企业在列支福利费用时,往往遭到税务机关的调整。比如某企业将年终职工聚餐的费用列入职工福利费用——实际也应该记入这个账户,但却被税务机关要求调整列入业务招待费用。原因是:记账凭证所附的一张饭店开具的餐饮业发票,不足以证明这是职工年终聚餐,因此要进行账户调整。记账凭证若再附上“职工年终聚餐签到簿”等相关凭据,相信就不会被调整了。

内部食堂应从中得到启示:除了规范的列支凭证外,要防止被调整,还要积累相关的间接凭证,即证明凭证的凭证,把支出活动证实。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制度。比如签名制度——借以证明就餐人员与企业有关,以及就餐量等。而发放饭卡、饭票等方式都有可能涉及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这要跟当地税局咨询清楚,再选取员工就餐的福利方式。

应该注意的是,过节时企业通过食堂发放给员工的大米、食用油等福利,应计入员工当月的工资总额中,(扣除社保费用后)若超过3500元个税起征点,则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这些大米、食用油等福利若出于公关需要送给企业外部人员,则不能按福利费来处理,而应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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