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关闭后安全措施

2022-11-0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煤矿关闭后安全措施

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明年底将关闭两千处以上小煤矿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土资源部等十二部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深入开展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

通知指出,将以辽宁、黑龙江、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省(市)为重点地区,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统筹考虑现有小煤矿数量、地区分布、开采条件、煤炭供需和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按照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原则,到2015年底全国将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

通知确定了13类依法实施关闭或淘汰退出的小煤矿,并指出了6条关闭到位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关闭煤矿决定,关闭煤矿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关闭完成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中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完成关闭时间等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并与关闭煤矿一一对应;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注(吊)销时间要在颁证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告;停止供水、供电、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设备,炸毁或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为确保相邻矿井安全予以保留的井筒和整合后技改矿井需要再利用的井筒除外);矿山环境治理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通知还确定了细化目标任务、完善落后产能标准、严格准人制度、加强资源管理、加大灾害严重矿井关闭力度、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完善退出扶持政策措施、简化整合技改审批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等9条主要工作措施,其中特别要求,各产煤省(区、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煤矿关闭工作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十二五”后两年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5年计划,并分别提出到2015年底、2018年底允许保留的小煤矿数量控制目标。

作者:周铸

第2篇:煤矿关闭矿井节日期间安全技术措施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金裕达煤业有限公司 2014年元旦、春节、元宵节节日期间

2013年12月25日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金裕达煤业有限公司 2014年元旦、春节、元宵节节日期间

安全技术措施

我矿于2012年9月关闭了生产系统,转入了基建筹备期,截止目前井下只进行通风、排水、瓦斯检查、安全巡查、工作面维护工作。为了确保我矿2014年元旦、春节、元宵节节日期间的安全,使全体留守值班人员度过三个祥和欢乐的节日,有效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我矿成立了节日期间安全领导机构,制定了节日期间安全技术措施,具体如下:

一、领导机构

组 长:王继松 邢文进

常务副组长:冯存宝

副 组 长:高文选 常克俭 程贵海

成 员:梁奎民 张临杰 吴宁宁 裴殿波 刘泽平

高冠军 公维玲 郝宝林

二、节日时间

2013年12月30日---- 2014年2月15日

三、安全技术措施

1、节日期间井下保证正常进行通风、排水、瓦斯检查、安全巡查、工作面维护工作。

2、值班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值班,手机24小时开机;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严禁脱岗,如有外出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并及时调换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严禁聚众赌博、严禁酗酒、严禁打架斗殴。

3、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4、矿井主扇保持24小时正常运转。

5、安全维运组加强入井检身管理,严防闲杂人员入井。

6、所有入井人员在调度室登记后统一入井,在井下不得单独行动,严禁单人单岗。

7、瓦检员及安全员一起到井下各地点检查瓦斯,做好记录,并按时更换各类探头。

8、抽水工2人一起到井下各地点排水,同时观察各地点及沿途巷道的支护情况。

9、104回采工作面及超前支护漏液的单体液压支柱每天补液一次,发现坏柱坏梁要及时更换。

10、井下人员发现冒顶、片帮的地点要立即汇报调度室,严禁冒险通过,严禁进入危险地段。

11、井下人员测完瓦斯、排完水、巡查完、补完液后,在中央变电所集合,一起出井。

12、监控室值班人员发现显示异常要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13、一旦外线电源停电,机电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启用备用供电回路;若双回路均无电,要立即开启备用发电机,确保主扇正常运转。主扇运转20分钟后,瓦检员对井下所有通风巷道进行瓦斯检查,发现瓦斯超限或积聚及时向调度室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遇到主扇停止运转时,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及时通知机电值班人员停止井下所有供电;恢复正常供电时,机电值班人员首先向调度室值班人员请示,等井下各地点瓦斯浓度降到规定范围时,才能向井下送电。

14、加强“冬季四防”,及时整改隐患。

15、在上下班途中,注意交通安全。

16、搞好公共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17、值班领导负责带领值班人员对矿井周边小煤窑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私挖滥采迹象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18、综合保障组负责澡堂、公寓楼、职工餐厅、供暖锅炉、热风锅炉、库房、磅房、办公楼、机修厂、设备大院、废旧材料厂及全矿的值班及安全保卫工作。

19、安全维运组负责绞车房、主扇、充灯房、配电室、发电机房的值班及安全保卫工作。

20、基建技术组负责调度室、监控室的值班及安全保卫工作。

21、金峰海矿区值班人员负责金峰海矿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22、各地点值班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

23、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注意安全。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金裕达煤业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25日

第3篇:沙子井煤矿后半年的安全措施

为保障安全生产,为沙子井煤矿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可靠的安全保证,现将沙子井煤矿后半年的安全措施规定如下:

1、后半年的安全指导思想是树立事故可防,风险可控的安全理念,以强化职工培训为先导,以深化安全、质量为基础,实现安全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

2、后半年的安全工作目标是杜绝瓦斯、水、火、顶板、煤与瓦斯突出、机电运输及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矿井。

3、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来维护我矿和职工的根本利益。

①、我们在每次班前会上首先安全戴帽,每天一道安全题问答,作为我们职工下井前的首要问题,来引导工人确定重点,真正地将生产发展,效益建立在安全基础之上。

②、我们应对管理人员的收入与安全绩效考核挂钩。

③、坚持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落实整改和责任追究。 ④、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给予安全告诫、罚款和停工学习,并对二次“三违人员”给予开除矿籍处罚。

4、坚持齐抓共管责任制:

①、矿长每月对矿井重大安全隐患组织一次排查。 ②、总工对“一通三防”及防突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与整改。

③、安全矿长每天对井下所有地点的安全隐患排查一遍,并对全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职工培训教育负有管理责任,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④、各战线矿长、科长应对本线安全、质量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5、坚持把“一通三防”及防突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进行管理,强化瓦斯治理、防突安全措施落实。

6、抓着难点机电运输事故,严禁失爆,坚持轨道上严禁行人的制度。

7、抓着关键顶板管理,严格工程开工、巷道贯通,初采初放,回收等顶板管理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8、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确保我矿防治水措施落实。

9、狠抓通风、供电、运输、抽放、安全监控系统质量标准化工作,增强我矿防灾抗灾能力。

10、加大安全奖罚力度,强化制度落实。

第4篇:煤矿后两个月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2015年最后两个月安全保障措施

登封市兴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1月20日 2015年最后两个月安全保障措施

为了切实做好2015年最后两个月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各级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兴运煤业在春节前最后两个月的安全生产和职工队伍稳定,把工作想细、做细,特制定如下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

成立后两个月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书彬

副组长:冯春生

刘新亮

景全营

王营超

员:郝玉强

郝焕涛

刘贤哲

焦振涛

冯国洲

李进京

刘根成

张遂战

刘振立

郭宗杰

赵玉平

陈晓楠

温和民

耿冠周

王晓明

刘战营

赵金生

张华战

二、职责分工及要求:

1、组长对矿井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副组长对组长负责,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3、其他成员必须服从指挥、听从安排、密切配合,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狠抓基础工作落实,加强安全防范和安全检查。

三、工作重点:

1、严格执行双带班制度和区队长跟班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干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充分调动班组长、区队干部和科室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每周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增加管理人员夜班查岗次数,加强隐患治理和落实整改工作,坚决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3、加强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警示教育,做好职工及其家属的走访、慰问和安抚工作。杜绝出现越级上访现象,将矛盾消化在基层,保证矿井安全稳定。

4、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强化措施的贯彻落实。

5、加强调度室值班工作,值班人员一律不准喝酒、脱岗和做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各单位正职及管理人员将手机号码留给矿调度,并保持开机状态,保证信息畅通。

6、严格执行“两采一准”作业方式,控制各工作地点作业人数,严禁超定员入井。

7、放缓生产节奏,控制原煤产量和掘进进尺。

四、安全保障措施:

(一)、一通三防安全保障措施:

1、加强各地点的隐患排查,合理确定工作面的风量,按

2 需求给工作面配风,并适时调节风量,做到发现隐患马上进行处理汇报,不留隐患作业。

2、定期对各地点的通风设施和风量检查测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确保各地点通风设施的完好和风量稳定。

3、做好采煤工作面回采期间的通风瓦斯管理,重点是上隅角的瓦斯治理,杜绝瓦斯超限和积聚现象发生。

4、加强瓦检员管理,杜绝假检、漏检,严格执行瓦检员现场交接班制度。

5、加强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的检查和维护,保证系统灵敏可靠。

6、严格落实防灭火综合措施,消除井下自燃发火隐患。

7、永久或临时性停风区域排放瓦斯,必须有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

8、加强对地点的煤尘防治,做到防尘设施齐全有效,巷道保持湿润。距离工作面20m范围内的巷道,每天至少冲洗一次,20m以外的巷道,每周至少冲洗一次,并及时清除堆积煤尘,保证无煤尘飞扬,巷道内及水管、风管、风筒和电缆上无煤尘堆积现象。

9、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局部通风机按规定设置“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及自动转换“;每天进行一次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试验和每旬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实验”,

3 每周进行一次“瓦斯电闭锁实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顶板管理安全保障措施

1、井下各施工地点必须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杜绝违章作业现象和非标作业行为,坚决杜绝空顶作业。

2、加强采煤工作面的顶板管理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管理。

1加强工作面及上下顺槽的顶板管理。 ○2严格控制控顶距,及时超前支护。 ○3加强工作面支柱检修工作,防止出现漏液现象。 ○4认真检查乳化液浓度,保证液压系统完好。 ○5规范职工操作行为,保证支架初撑力达到规定。 ○6对上下顺槽顶板及时监控,发现顶板下沉及时加强支护。○ 8对前后安全出口加强维护,执行“先支后回”制度,动态○生产过程中做好临时支护。

3、采煤工作面现场管理

①加强工作面回采期间的顶板管理工作,有关科室现场跟班,确保安全。

②加强放炮工作的管理,按规定设警戒、领取和存放火工品及清退、杜绝放炮事故的发生。

4、掘进工作面以顶板管理为重点,日常掘进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炮后失效的支护及时恢复,加强顶板管理;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度,同时加强火工品管理,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5、有计划安排顶板专项检查。有问题及时处理,将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

6、杜绝无措施施工,对重点作业措施和重点工程,安排主要领导重点巡视,安全检查员现场监护,区队长跟班作业,把住现场安全关。

(三)、机电运输安全保障措施:

针对机电运输工作范围涉及广,环节多,管理分散特点。重点抓“四大机械”、供电及井下溜子、皮带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1、要强化管理制度的落实,按照已经制定的管理制度,严格对照,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及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其中重点要加强对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提升系统、供电系统等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有专人进行试验,严格按照各类设备的操作标准进行认真执行。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汇报。

2、加强溜子、皮带运输管理,保证声光信号灵敏可靠,机头、机尾压柱打设牢固,必须有安全检查员和区队跟班干部监督把关,否则,一律不许作业。

3、强化四大机械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加强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能熟练掌握设备的各项性能。

(四)、矿井防治水安全保障措施

1、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加强采空区的探放水工作,坚决消除矿井水患。探放水的同时要加强瓦斯及有毒有害气体的管理。

2、定期对井下涌水量、密闭前水位进行观测,视水头标高、涌水量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同时按照兴运煤业《综合防治水措施》

5 执行,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3、加强采煤工作面上部采空区的探放水,本着“有疑必探、先探后采”的原则,开采前进行复探,确保回采期间的安全。

4、认真贯彻落实防治水综合安全措施,必须贯彻到每名入井人员,并严格按措施规定执行,加强日常监测与监控,确保安全生产。

(五)火工品管理

1、炸药、雷管到矿,由炸药库人员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入库分类存放。

2、炸药、雷管下井必须分开运送,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

3、发放雷管、炸药时,必须由使用单位的爆破工、班长或负责人,同时到炸药库领取,剩余雷管、炸药由以上“两人”同时运回到炸药库,库管员做好领退记录。

5、各施工地点,要有专用炸药、雷管箱,要上锁并有专人看护。

6、严格按炸药库各项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发放。

(六)、地面安全保卫和矿井稳定保障措施

1、加强重点要害部位和公共复杂场所安全管理,如食堂、炸药库、锅炉房和其它物资仓库管理。

2、加强井口检查,严禁酒后入井,坚决守牢入井前的最后一道关口。坚持井口24小时火工品检查制度,防止炸药、雷管丢失。门卫人员严格检查入矿人员和进矿车辆,切实做好防盗工作。

3、加强重点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思想教育,各单位对重点人

6 员要逐一进行谈话,掌握其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解决。

4、加强职工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对全矿职工开展一次遵纪守法教育活动。杜绝员工班后喝大酒、赌博等违纪现象。

5、认真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和“冬季四防”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地面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监控。

6、加强矿井安全文化建设,强力推进精细化管理,继续强化准军事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全矿职工的安全素质和服从、执行意识,促进全矿安全生产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登封市兴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5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安委办字[2005]54号 【发布日期】2005-12-07 【生效日期】2005-1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数量目标的通知

(安委办字[2005]5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打好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吸取内蒙古乌海"11・11"煤矿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报》(安委字〔2005〕2号,以下简称《通报》)中提出的"各产煤省(区、市)要结合实际确定年内应关闭矿井数量目标,并落实到各产煤市(地)和县(市)"的要求,结合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近日汇报情况,现明确今年年底前各地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最低数量目标(详见附件),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加以落实:

一、各产煤省(区、市)要按照《通报》要求,尽快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数量目标分解落实到各产煤市(地)和县(市),确保2005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关闭到位,并力争超额完成任务。具体关闭矿井名单,请于2006年1月5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上述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数量目标,是指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正式公告的停产整顿矿井范围内和各地直接关闭的矿井,不包括应取缔关闭的无证非法矿井、私挖滥采矿井及非法采矿点。对非法开采矿井(点)要严厉打击,及时予以取缔。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把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作为当前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点,对整改无望、逾期没有完成整改、验收不合格以及逾期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申请的煤矿,要及时予以关闭。对停而不整、明停暗采、违法生产的煤矿,一经发现,要立即予以关闭。

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防止停产整顿矿井在最后时限突击生产。凡因监管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工作中,要统一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政策引导,做好思想工作,保证煤矿关闭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组织好人力、物力,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将关闭工作落实到位,防止死灰复燃。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6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督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安委办[2006]38号 【发布日期】2006-10-28 【生效日期】2006-10-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督查的通知

(安委办[2006]3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督促各地按照制定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继续加大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工作力度,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组成督查组,对部分省(区、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开展联合执法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地区

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12省(市)。

二、督查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通知》和全国安全生产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各地将《通知》印发到地方各级有关部门、煤矿企业和各类煤矿情况;煤矿整顿关闭三年规划制定和落实情况,是否提出了到2008年和2010年保留小煤矿数量限制目标,是否将关闭煤矿的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2.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针对16种关闭矿井类型核查并提出需要关闭的矿井名单情况;2006年关闭矿井名单落实情况,是否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了公告;公告关闭的矿井相关证照吊(注)销和实施关闭及关闭到位情况;生产规模在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数量和关闭情况。

3.煤炭资源整合情况。贯彻落实《通知》和安全监管总局等11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的情况。对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重新进行核查情况:一查方案,是否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查证照,资源整合的矿井是否为证照齐全的合法矿井;三查资源,已关闭或属于16种关闭范围的矿井资源纳入整合是否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并经重新规划;四查程序,资源整合主体是否按照建设项目履行了审批(核准)程序,是否为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是否存在一证多井情况;五查规模,资源整合是否贯彻以大并小、以优并差、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整合后形成的矿井规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煤矿建设项目情况。贯彻落实《通知》和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情况。对煤矿基本建设项目核查情况:一查核准,煤矿建设项目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核准,"安全专篇"是否经过审查;二查资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三查违规,是否存在违规越权审批、违规建设、施工等问题;四查措施,在建设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五查管理,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是否到位。

三、督查时间

11月7日~25日,督查时间8-10天。具体出发时间由各督查组组长单位掌握,并通知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督查人员组成

此次督查共分12个组,每组6~8人。组长分别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等7个部门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电监会、全国总工会等12部门有关司局人员,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安全监管总局煤炭信息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等单位人员组成。同时邀请有关新闻单位记者参加。

五、督查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听取所到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资料。

2.突出重点,现场抽查。要选择问题比较突出、矛盾比较集中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要采取针对性检查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原则上每组应检查2个市(地)、3 个县(区)、8个以上矿井(包括资源整合、停产整顿、建设项目、关闭和正常生产等各种矿井)。

3.提出建议,促进整改。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组要形成督查报告,指出所到省(市)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并与省(市)人民政府交换意见。要注意发现和总结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

4.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邀请新闻单位派员随各督查组开展工作,及时报道相关情况,对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

六、其他事项

国务院安委会未安排督查的产煤省(区、市),由各省(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上述督查内容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11月25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7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吸取内蒙古乌海煤矿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通报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吸取内蒙古乌海

煤矿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通报文件的通知

京安办字[2005]55号

房山、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京煤集团:

2005年1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6人死亡,3人受伤。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严防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吸取内蒙古乌海“11.11”煤矿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的通报》(安委字〔2005〕2号)的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两个重要文件精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煤矿企业违法生产行为。

二、区、乡政府要加大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力度。凡停产整顿煤矿一律不准采煤,要真正按照停产整顿的内容、时限、措施进行整改。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并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落实《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煤安安监字〔2000〕10号)文件精神,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延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各区、乡(镇)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办法》和《关于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区、本部门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理办法,建立生产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及时受理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五、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加大对隐瞒事故责任追究力度。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严肃查处和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同时要认真查处隐瞒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对参股分红,充当“黑后台”、“保护伞”的党政干部,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

六、请房山、门头沟区政府、京煤集团认真落实通报精神,并将文件转发到辖区各产煤乡镇和煤矿。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七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吸取内蒙古乌海“11.11”煤矿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报

安委字[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1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6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严防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原属地方国有煤矿,1999年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有矿井3对,年产煤能力9万吨,属低瓦斯矿井。由于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瓦斯监控系统不起作用、不认真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问题,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先后多次到该矿检查,并下达整改通知书;9月2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向社会公告;10月16日,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再次明确要求其停产整顿。但该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的指令,仍然超层越界、非法组织生产,造成矿井之间相互贯通,破坏了原有通风系统,形成瓦斯积聚,由于违章作业,引发了这起特大事故。经初步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停产整顿矿井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违法生产造成的责任事故。

这起事故发生在全国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精神,严厉打击煤矿非法生产的关键时期,充分暴露了该煤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顾职工生命财产安全,"要钱不要命"的严重问题,是典型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行为,性质十分恶劣。

各产煤省(区、市)、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停产整顿矿井非法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一、 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依据《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督促乌海市按照《特别规定》的要

求,对事故矿井依法进行关闭,并实行经济处罚。事故调查报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向社会公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煤矿关闭整顿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全面落实煤矿整顿关闭的各项措施,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 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整顿关闭责任。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把煤矿整顿关闭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防止只整顿不关闭、停而不整等走过场现象的发生。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对无证非法开采的煤矿坚决关闭取缔,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矿井要依法立即关闭。截至10月底,全国停产整顿已验收煤矿中,不合格应关闭的占27.6%,但各地的情况差异很大。各产煤省(区、市)要结合实际确定年内应关闭矿井的数量目标,并落实到各产煤市(地)和县(市),于2005年11月30日前,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认真落实停产整顿措施,严把复产验收关。目前,各产煤省(区、市)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很不平衡,一些煤矿不认真制订整改措施,明停暗采或拒不停产整顿;部分地区验收标准过低、把关不严、验收复产矿井比例偏低。各停产整顿煤矿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提出验收申请,对验收不合格或逾期不提出申请的一律予以关闭。验收合格的矿井复产前要制订恢复生产方案,加强人员培训,确保安全生产。各产煤省(区、市)要按照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所具备的基本条件,结合实际制订严格的整顿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分期分批地搞好停产整顿矿井的验收工作,避免将所有停产整顿矿井的验收时间都集中在年底。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要组织对本地区停产整顿矿井的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四、强化检查监督,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各产煤省(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紧急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整顿措施,加快整顿进度,保证整顿质量。要向停产整顿矿井派驻安全监督员,监督检查煤矿停产整顿情况。严厉打击停产整顿矿井非法生产行为,发现停产整顿矿井明停暗采、只停不整、假整顿真生产的,要按《特别规定》要求立即予以关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检查复核,加大瓦斯治理力度。各地区要对技改、改扩建、新建和资源整合矿井进行检查复核。凡是工程项目及设计未经审批、未履行"三同时"审核手续、擅自违法施工或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技改、改扩建、新建矿井,坚决整顿或关闭;资源整合必须坚持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被关闭矿井的资源仍有开采价值的,要纳入整合范畴。严禁借"技术改造"、"改扩建"、"资源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瓦斯治理七项措施,把瓦斯监控系统联网和核定矿井通风能力作为重点,加快工作进度。2005年年底前,国有煤矿必须在集团公司(矿务局)内部实现瓦斯监控系统联网,产煤县必须在县域内实现联网。尚未完成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省(区、市),要结合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抓紧完成矿井通风能力核定。要继续抓好安全督导,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本通报转发至各产煤市(地)、县(市)、乡镇及各煤矿企业,并认真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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