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笔记综述

2022-05-2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教育法律法规笔记综述

我国中等职业教育顶岗实习政策法规综述

【摘 要】中等职业学校顶岗实习已经全面推行了近十年,为保障顶岗实习的顺利开展,国家在管理层面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本文对顶岗实习政策法规进行了回顾、梳理及阐述,并提出建议,希望能促进各方对顶岗实习政策的认识,推进顶岗实习政策完善。

【关键词】中职 顶岗实习 政策法规

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顶岗实习,在教学计划中占1/3学时,学生在企业实践时间长达一年,这就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来科学指导学校、企业、社会等共同推进,以保障学生安全顺利顶岗实习。

一、顶岗实习的起源与内涵

(一)顶岗实习的起源

1996年我国第一部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颁布,在这部法律中明确说明企事业单位接纳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师生进行上岗实习并给予适量的劳动报酬。这里“上岗实习”就是“顶岗实习”。

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中职学校学生最后一年必须进行顶岗实习,学校及企事业等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学生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教育,通过与企业紧密联系的方式,建立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实习的相关制度。这个决定不仅为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提供了政策依据,而且明确了职业学校的学生顶岗实习的必要性。

(二)顶岗实习的内涵

在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及规定中,均指出:顶岗实习是指职业学校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及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学生到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实际专业岗位进行的实习。 由此可以看到,校企多方联动的顶岗实习,需要国家的政策法规的有力支持。

二、我国顶岗实习的政策法规回顾

“工学结合、校企合作” 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以顶岗实习作为其的重要实践形式,为了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更规范地开展顶岗实习,国家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事关顶岗实习的一系列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我国第一部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5月颁布,国家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要求企事单位等组织必须接收职业院校师生实习,并提供适当的劳动报酬。

2.《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职业院校要建立健全有效工作制度,促进实习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学校要设立学生实习管理机构,由主要领导牵头,完善职能,并充实管理人员,以提供实习的组织保障;还要求围绕实习专业特点,逐步规范实习管理文件,制定和完善实习管理制度。

3.教育部在2005年2月《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中指出:以三年制为基础的中等职业教育,其中一年为企业实践。校企合作建立接收学生实习的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顶岗实习的学生在企事业单位有获得与岗位相适应的报酬或补贴的权利。

4.2005年10月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就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的时间、教学与学习、管理特别是安全与劳动保护、实习报酬提出了要求,通过建议对按照规定接收师生实践的企业,实施相应税收优惠。

5.2006年3月《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指出,要加强校企合作,有序安排顶岗实习,完善顶岗实习管理制度特别是关于实习报酬或补贴、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从上到下完善并强化教育各级管理部门的实习管理制度。对选择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实习管理、实习计划及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提出了要求。校企加强合作,依法管理,特别是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保障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

6.2006年10月教育部《关于在部分职业院校开展半工半读试点工作的通知》,就探索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保障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7.2006年11月财政部《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提供顶岗实习岗位支付实习学生报酬,并与学校签有三年以上合作协议的企业,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2007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接纳顶岗实习生的企业提供了最终获得税收优惠的具体细则。

9.2007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实习指导思想,强调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企业的管理职责,对学生实习环境及实习管理制度、劳动安全教育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与管理进行了规定。

10.2008年12月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特别指出,当前进一步完善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制度的重点是要建立行业、企业、学校共同参与的机制。

11.2009年2月《关于印发〈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议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行业、企业共同参与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并及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同时强调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12.2009年11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要求确保实习安全,特别强调指出顶岗实习的风险管理工作。

13.2010年1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要求做到“中等职业学校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制定了操作细则。

14.2010年3月《关于应对企业技工荒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通知》中强调了学生的实习安全与权益,特别是学生的岗前培训及安全教育,实习岗位不能危及学生生命及身心健康,并再次就顶岗实习的报酬、保险提出了要求,强化顶岗实习管理。

15.2010年9月教育部职成司《关于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明确规范顶岗实习期间组织与领导、过程管理、考核与奖惩、保障措施,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16.2010年9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重申要及时为参与顶岗实习的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17.2010年11月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20年)》虽然没有提到顶岗实习,但是强调了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的制定及校企合作制度化的推进。

18.2010年12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2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对顶岗实习经济困难的学生伸出了援助之手。

19.2011年6月《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行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20.2012年11月教育部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提出了职业学校在顶岗实习实施期间的组织与计划、过程管理、考核与奖惩、安全与保障的要求及实施办法,提高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管理水平、实习效果和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为职业学校做好学生实习工作明确了方向。

21.2014年5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要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再次提出了从税收政策上对支付实习生报酬的企业倾斜,同时提出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实习考核以育人为目标,实习保险制度要健全。

22.2014年6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再次对校企合作、实习支出与税收、实习保险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的规范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三、与顶岗实习相关的职教政策综述

(一)明确顶岗实习的重要性

半年至一年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具有中国特色。这在国家、教育部、职成司“关于职业教育发展”的各类职教政策文件中得到了体现。

(二)不断提高顶岗实习学生的保障力度

1.规范顶岗实习协议

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中,列举顶岗实习协议的组成内容包括:(1)校企生三方的资料:如名称、地址和法人,管理人员、指导教师、学生信息资料;(2)实习期限、内容、地点;(3)实习食宿、工作时间、休息休假;(4)实习纪律、实习劳动保护及安全管理责任;(5)实习报酬及相关实习责任险;(6)实习终止、考核。

2.积极推行实习保险

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2009年《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2009年工作要点》、《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2010年《关于应对企业技工荒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通知》,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等文件中,逐步明确顶岗实习保险的内容,要求不断完善职业院校实习学生的实习、见习责任保险制度,强调积极推进中职学校学生实习责任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及时为参与顶岗实习的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3.强化劳动保障

在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就“劳动报酬”提出了明确要求,后续的2006年教育部《关于在部分职业院校开展半工半读试点工作的通知》、2010年《关于应对企业技工荒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通知》、2014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等各类关于职业教育的文件政策中一再提及,要保证学生获得合理的报酬,提供安全健康的实习条件,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生产、自我防护及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劳动纪律观念,保证实习学生的正当权益。

(三)鼓励企业积极参与

1.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6年《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均提出: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的政策支持,同时相关部门陆续对执行税收优惠进行了指导。

在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再次强调税收杠杆的作用,鼓励企业接受实习生。

2.加强行业指导

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2009年工作要点》中提到了行业参与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机制建设,并于2011年《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行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四)规范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是中职教育的必由之路,是顶岗实习实施的基本途径,必须要协调好学校、企业的关系。2005年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及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8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2010年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20年)》、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等文件均就制定行企参与职业教育的政策,特别是明确要加强顶岗实习管理,制定并完善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制度,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不断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

(五)制定针对性的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中职学校顶岗实习从2005年开始逐渐全面铺开,在2007年6月出台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这一针对顶岗实习的管理规定,此规定延续至今,新的《职业学校顶岗实习管理规定》已在征求意见中,相信新规的出台为中职学生顶岗实习提供更充足的保障。

四、我国顶岗实习政策法规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 我国顶岗实习的政策法规对顶岗实习的影响

陆续出台的顶岗实习政策法规对中职学校的顶岗实习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对顶岗实习管理起着很大的调控和影响作用,逐步规范顶岗实习制度建设及管理的完善,提高企业参与顶岗实习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多途径促进校企、社会参与学生实习的保障,使顶岗实习管理从学校单方的行为转成行企社会多方共同参与,加大实习管理力度,构建安全的顶岗实习管理体系,提高顶岗实习质量,保证了中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的运行,表明了国家对职业教育工学结合办学模式的大力支持。

(二)我国顶岗实习的政策法规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家的顶岗实习政策法规对顶岗实习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行企校对政策法规的理解不同,从而没能达到共同管理的初衷。同时相关政策可操作性亟待提高,特别是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不到位,致使行业企业参与学生顶岗实习管理的积极性不高,从而由学校全部承担顶岗实习管理的责任。同时,截至目前没有一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法律法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在法律上还处于空白。

(三)完善我国顶岗实习政策法规的建议

1.广开言路,不断完善

为了更好地推行职业教育“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在完善现有顶岗实习政策法规或制定新政策时,对已实施的政策法规进行评估,多方征求意见,提高政策法规的可执行度。正如在刚刚召开的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提到的:通过检查,对职业教育发展及职业教育法实施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找出问题,深入分析,及时发现实施的薄弱环节,认真研究并找出解决方案及对策,推动工作改进、问题解决,从而完善法律制度。

2.宣传到位,政策落定

加强政策的宣传力度,推行相关政策法规逐一解读,制定实习管理各项制度范本,让行企校及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策要求及具体情况进行实施,如通过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参股举办职业教育、支持订单人才培养模式等方式,与企业共同分享办学效益,让企业受益,让职业教育成为企业份内事。

3.加强监督,统筹协调

建立政策实施监督机制,发挥政府监督管理职能,充分利用社会的监督力量,提高行企校特别是企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设立顶岗实习管理的专门机构,统筹协调行政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和专业部委、行业协会及企业,保证顶岗实习政策法规的执行。

由此,希望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的精神指导下,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有效协调,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建立顶岗实习的政策法规具体配套措施,共同为顶岗实习工作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雷世平,姜群英.我国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制度发展研究[J].职教通讯,2012(25)

[2]申家龙.新中国建立以来职业教育制度与政策的历史回顾 [J].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8(23)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成果——《中职学校顶岗实习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2013B061)

(责编 罗汝君)

作者:李红梅

第2篇:俄语口译笔记与笔记能力提升方法分析

【摘要】口译笔记是交替传译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使用方式。在整个口译过程中,通过运用符码作为重要的载体,并且促使其将原本的听觉符号通过转换形成视觉符号内容。在这过程中,笔记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整个口译是否正确、准确等,对口译传译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由此,本文以“俄语口译笔记与笔记能力提升方法分析”作为重要的研究视角,通过介绍和分析俄语口译的内容以及基本特点,进而提出相应的优化笔记能力训练的策略,为进一步提升笔记能力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关键词】俄语;口译笔记;笔记能力;提升方法

引言

在交替传译过程中,信息的存储方式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其一,电脑记载;其二,笔记记载。依据心理学所表现出来的原理可以看出,人的大脑对自身所经历过的一些事物做出的反应被人们称之为“人类记忆”,一般而言,从其结构之上,人类的记忆可以劃分为三种不同的内容,即瞬间记忆形式、短时间记忆形式以及长时间记忆形式。从短时间的记忆形式来看,在时间维度上主要能够保持在1分钟作用,从记忆的维度上分析,也只能够在海马区域中记住7±2个不相关的一些信息容量组块。口译笔记则主要是针对大脑的短时记忆提供良好的辅助以及相关提示作用,其所表现出来的核心载体为:通过口译笔记能够进一步减轻大脑针对某一些内容所表现出来的记忆符合,例如:对一些术语或者是具体数字的记忆等。进而增加了一些记忆渠道,弥补了在短时间中记忆不足的现象。最后,口译笔记还能够进一步促进译员对语言逻辑进行梳理,进而准确的输出相关的译语,提升相互交替的传译质量。由此,笔记质量所表现出来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后期的交替传译成败,同时也进一步减少了信息漏译的风险,由此,针对俄语口译笔记进行研究是非常关键的。

一、口译笔记的基本概况

(一)口译笔记的主要概念

2011年,赛莱科维奇在其《口译训练指南》中针对口译笔记的概念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交传笔记主要是一种记忆辅助性手段,能够帮助译员将自身的注意力集中到其源语的相关内容之上,并且在后期的翻译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提醒作用”[1]。

鲍刚则在其后期的著作《口译理论概述》中明确指出:“译员通过特定的职业手段能够迅速的去整理源语思维线路进而标定相关的源语的内容以及关键词,然后在针对译语进行搜寻或者是组织相关的工作,起到一定的提醒作用。”[2]

在刘敏华所创作的《逐步口译与笔记——理论实践与教学》中同样也对口译笔记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即“译员主要通过针对页面进行更加有效的运用,并且通过采用任何一种形式语言符号将其记录下来,则能够传达源语的一种特定的笔记形式表现。”

依据前面的这些相关的定义以及分析,可以从中看出,口译笔记不仅仅能够通过非常简单的符码作为重要载体针对相关的源语信息予以记录,而且还能够进一步对源语信息中的结果进行分析。由此,译员在做相关的口译过程和表达的时候,笔记则能够不断去激活被动的记忆内容。

(二)口译笔记所表现出来的具体特点

首先,整体性特点。口译笔记从其智力的运行角度来看主要可以表现出一种整体性的思维特点。在口译笔记开展过程中,通过非常迅速的去整理发言人或者是其思维脉络,对其源语中的重点内容以及关键词组进行标定,从而为后期译语的组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而在这过程中,如何针对发言者的思维进行系统整理呢?译员则需要在记笔记的时候,特别去关注讯息点相互之间所存在的不同关系,针对讯息点相互之间的连接则就是通过俄语中的具有相应的连贯功能的一些关键词组进行连接,进而使其讯息点相互之间表现出更加清晰的关系。[3]

其次,暂存性的表现特点。暂存性主要是针对口译笔记过程中的“立即使用”与“单词使用”这两方面来看的[4]。口译笔记具有非常明显的临时性与一次性的运用性质,在针对源语讲话全部结束之后,译员就需要立即使用自己手中的笔记对相关的内容进行解说和传达,并不是在日后进行阅读之后而记录下来的相关内容。在交传笔记过程中,暂存的一些内容大多可以划分为:数字化、专业术语、重点的内容以及逻辑性的主线等,它们所表达出来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能够进一步帮助译员回忆起相关源语表达的一些内容,在交传这一活动完成之后,译员就不需要在重复对某一个数字或者是针对某一个术语进行研究,而他们所做的工作也就到此结束[5]。

最后,个性化的特点。在这过程中,首先则为针对笔记符号进行一种非约定俗称的运用[6]。每一位口译人员都会拥有属于自己的一种符号运用的习惯和特点,甚至也可以形成具有自己独有的相对完整的符号体系,将其固定下来为后期自己所使用。针对同一个符号,对各不相同的译员可能会表现出各不相同的含义,例如:有一些译员用“△”代表一个国家的首脑,而有一些译员则使用“△”代表顶峰的含义等。由此可以看出,同一含义可以运用各不相同的符号进行代替,每一位译员针对同一符号也会有各不相同的含义表现等[7]。

二、口译笔记的主要作用

(一)能够提升译员识记并且理顺源语结构的能力

针对源语信息内容记录,有三种类似的表现形式,例如:首先,针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性质的治理以及城市环境的保护不断优化;其次,城市环境中的一些基础性的建设以及环保能力的有效提升;最后,针对医疗废弃物进行集中处理,针对城市生活中的一些垃圾进行无害化的分解或处理,对城市中的污水进行有效处理等[8]。这三个不同方面的内容并列到信息关系中,在第一个内容中不仅仅包括了针对城市环境进行针对化的处理和整治,而且也与城市环境保护这两方面的内容有着一定的类似性的特点。在第二部分中,同样也包含了针对城市中的环境基础予以建设以及针对城市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这两个方面的并列。在第三部分中则主要是针对医疗中一些废弃物的处理效率、城市中生活垃圾的无污染分解和处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这三个相互并列。而对译员来说,在笔记记录的时候,就需要运用相应的便于来有效地反映其结构逻辑性,更清晰地表明不同要点和要点之间所存在的一些关系。译员在听和记录的时候,要带着一种分析性的理解与加工,进而为其在后期的进一步理清逻辑性带来帮助。

(二)唤起笔记人员的相关记忆

鲍刚在其所写的《口译理论概念》中明确阐述:“口译笔记能够起到一种路标的指引作用,进而提醒并且唤起译员的注意到其在整个工作环境中所需要记录的不同信息。”而作为相关的笔记人员来说,通过自己的一套完整的记录方式和记录语言,例如:“△代表着环,O代表着治”等,快速的对当时现场中的讲话者所陈述的相关内容进行记录并且有效的表达出来,在后期整个工作结束之后,通过自己所具有的这样一种系统化的记录形式,进而唤起当时现场过程中源语的主要逻辑性特点以及表达的相关内容。

(三)进一步改善译语的表述

通过口译笔记则能够将现场中的源语逻辑结构更加清晰的展现到译员的眼中。译员通过自己独有的系统性的笔记记录情况针对译语进行重新组合而转化成自己所能够理解的内容,进而对表达者所表达出来的语言顺序、逻辑性进行记录,促使译员的相关记录更具有清晰性、逻辑性的特点。在整个过程中,如果译员只是去听而不做相应的记录的话,很可能在自己听到什么就会译出相关的内容,这时候出现的错误率也会不断提升。虽然作为外面的听众也能够听懂相关的源语的一些含义,但是会促使所翻译的内容出现一些歧义。这时候如果译员在听取源语的过程中运用笔记录下来的话,那么这时候的翻译就会演变成为一种视译表达,这时候译员就可以针对自己所记录的相关内容对其进行重新组合,有逻辑性的予以调整,这样的话,译语就会在自我組织的情况之下变得更具逻辑性以及清晰性,也能够达到非常准确的表达效果。

三、俄语口译与笔记能力提升的主要方法

(一)科学合理的运用相应的关联性的符号

首先,秉承少横多竖与纵向延伸的方式。口译笔记记录的过程中,尽可能的减少使用一种平常横向书写的传统习惯,而是需要依据意群来进行相应的记录。在这过程中,一个意群可以为一行,而且并列的相关信息大多是采用半括号括起来。运用一个意群作为一行能够更有效地展现出源语上下文所表达的一种逻辑性的关系,进而有效地减轻译员在读笔记的时候给自己脑力带来的严重负荷。其次,采用阶梯形式的缩进结构。阶梯形式的缩进结构表达方式则能够更有利于展现源语不同信息之间的一种从属性的关系或者是一些主次上的表达关系。而且这样一种方式还能够帮助在场的一些译员更加准确地区分各不相同意义的某些单位,理清其中的思路,进而获取更加清晰的视觉艺术表达效果。最后,突出其路标词。鲍刚在其《口译理论概述》中也明确的指出:“路标词”是指中的一些关键内容、内容的核心点以及重要的关键词等。同时还有一些能够表明逻辑性思维的词组或者是相关的符号。在整个发展过程中也只有存在这些不同的“路标”,多一些或者是在这过程中少一些都对后期更加准确的去理解源语没有相应的影响。而在整个笔记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逻辑性的层次则主要是通过路标词来予以展现的,路标词组在整个过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二)针对俄语中的专有名词笔记进行专业化训练

在进行口译工作活动之前,相关的译员则可以先通过计算机网络中的资源来查阅活动中有关的一些资料,或者是阅读这一领域中的一些核心的相关著作等,针对需要记录的一些专业的名词进行了解,针对这一领域中所涉及到的某种内容或者是词组、语句、含义等进行概括性的总结。然后,在针对其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内容去选取自己所熟悉的一整套的符号编码来代替这些不同的专业性的名词,进而为后期的口译笔记打下基础,同时也能够进一步减少脑部所承受的一些负荷,但是在这过程中,需要注重的则是,译员在整个过程中则需要进一步将自己所选定的一些符号进行相应的练习,规避在后期的工作现场中听到某些内容的时候难以运用恰当的符号编码进行记录。在针对交替口译这一工作过程中,译员则需要运用“直接复写法”,依据源语发音来记录这些特殊的名词,如果在这时候依据语境难以明白其真正的含义,译员则可以先按照其语音附属进行记录,然后在进行相应的补充翻译,或者是对其进行解释说明,如果在这时候相关的译员还是不能明白其中的含义,译员则需要依据相应的情况来询问相应的源语发言人,进而对相关内容更加准确、流畅的予以翻译。

(三)针对技术术语方面的内容进行笔记专项训练

技术性的术语是记录俄汉相互交传笔记过程中最大的难点之一,译员在其日常的生活过程中,需要不断丰富自己的词汇量,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为后期更有效的处理交传笔记过程中遇到专业术语的窘境。在针对特定的领域进行交传之前,译员需要依据现实的情况定向的去寻找相关方面的资料,并且还需要多阅读相关方面领域的资料,进而了解不同领域中的专业术语以及背景知识,掌握相关领域中的未来发展现状,更加熟悉如何对相关的专业词汇进行表达等。在交传口译的现场,译员则需要具备相信自己能够将此项工作完成好的一种良好的心态,积极运用自身已经构建好的一些编码库,谨慎地对相应的内容进行记录,进而节省记录过程中的时间,如果出现记忆以往的时候,则需要迅速从刚刚的一些“源语”或者是相关的“译语”记录中进行回想,切莫为了运用符码而执意要去运用相应的符码。如果在进行交传笔记的过程中,发现未曾接触过的一些专业术语的时候,可以将这些术语详细地记录下来,在做完相应的笔记之后,在根据上下文所表现出来的含义来进行猜想,因为在各不相同的领域中,一个词组或许会有着截然不同的含义。如果在笔记中所记录的某一个关键性的技术术语依据上下文笔记依旧难以知道其所具体指的什么意思,那么此时的笔记人员就应当详细的去询问相关的人员,真正搞明白这一技术术语所表现出来的含义,进而保证后期的翻译工作更加的准确。

四、结论

综上所述,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想真正提升笔记水平,就需要在平时的时候勤加练习,真正做到在记录笔记的时候采用阶梯形式的纵向排列以及纵向翻译来进行记录;需要在做笔记的时候不断理解其信息的具体内容,分析其中的含义,并且做相应的标记;需要在针对数字、关键词以及术语和逻辑关系在整个笔记中系统性的展现出来;需要通过符号以及缩略的一些词语来缩短记录的时间等。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不断提升俄语口译笔记与笔记能力,进而不断平衡翻译者脑力记录以及笔记记录之间的协调关系,也为更有效的、更准确的翻译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参考文献:

[1]齐涛云.关联理论观照下的口译笔记[J].民族翻译,2011(4):70-75.

[2]李琼.交替传译中的口译笔记浅析[J].社科纵横,2010(8):171-172.

[3]柯文娣.交替传译笔记方法初探[J].文学界(理论版),2010(5):221-222.

[4]魏丹.符号在口译笔记中的应用[J].南方论刊,2008(9):88+87.

[5]彭春辉.笔记在口译中的作用和技巧[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44-145.

[6]杨璇论笔记中使用符号和缩略词对连传质量的影响及其启示[J].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46-50.

[7]高桂香.口译笔记的技巧[J].英语知识,2006(2):1.

[8]玛丽雅娜·勒代雷.意义的显性/隐性双态对翻译的影响(英文)[J].中国翻译,2005(3):33-36.

作者简介:努丽亚·阿布都热合曼(1970-),女,新疆乌鲁木齐,本科,乌鲁木齐职业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翻译。

作者:努丽亚·阿布都热合曼

第3篇:浅论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

摘要:马克思在《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中所反映出的思想与马克思《资本论》中所反映出来的思想从其本质上说是一贯的,《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中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资本论》中思想的逻辑延伸。

关键词:人类学笔记; 历史学笔记; 世界历史观

文献标识码:A

自从1972年美国人类学家劳伦斯·克拉德将马克思晚年的有关人类发展历史研究的笔记进行整理,并以《马克思的民族学笔记》为书名出版后,此书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西方理论界普遍认为,此书的出版发行标志着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继《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后的第三次诞生,而我国理论界对此书的研究也报以极大的热情,但其研究成果见仁见智,分歧众多。笔者想从以下几个方面,就此问题发表一点初浅的看法,与学界同仁商榷。

一、 研究马克思《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的理论出发点

笔者认为,围绕马克思《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以及所谓马克思东方理论研究在理论界产生的诸多分歧,与研究者的理论出发点有关。马克思早就鲜明地提出:“新思潮的优点就恰恰在于我们不想教条式地预料未来,而只是希望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1]这里的批判,既有理论的批判,也有实践的批判。恩格斯在致弗·凯利·威士涅威茨夫人的信中说“我们的理论不是教条,而是对包含着一连串互相衔接的阶段的那种发展过程的阐明。”[2] “我们是理论是发展的理论,而不是必须背得烂熟并机械地加以重复的教条。愈少从外面把这种理论灌输给美国人,而愈多由他们通过自己亲身的经验(在德国人的帮助下)去检验它,它就愈会深入他们的心坎”[2]也就是说,在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马克思主义是行动的指南,不是行动的教条。它要顺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不仅如此,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当时出现的种种对待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错误的态度进行了深刻的批评。例如,马克思在给俄国民粹派女革命家维·查苏利奇的回信中针对当时在俄国存在的对待马克思主义的错误态度时说:“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3] 不仅如此,马克思还针对当时存在的各种对待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错误态度和看法,甚至说出了“我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是跳蚤”,“我不是马克思主义者”这样的话,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对待自己的理论的认真态度。

由此引申,笔者认为,研究马克思主义的东方理论必须注意克服三种错误态度或者做法:第一,有意或者无意的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曲解,即把不是马克思恩格斯说的话强加给他们。第二,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无原则性的附加,把一些非马克思本义的东西牵强附会给马克思主义,甚至把自己的理解说成是马克思恩格斯的看法。第三,不恰当地进行所谓的理论引申。

研究一个理论,还必须了解这个理论赖以生发的理论视角。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不仅十分鲜明地宣示自己理论的基本态度,同时,又十分准确地表明了自己理论的理论视角。马克思恩格斯明确说,共产主义“是关于无产阶级解放的条件的学说”。[4]无产阶级只有解放了全人类才能够解放自己。“共产主义不是一种单纯的工人阶级的党派性学说,而是一种最终目的在于把连同资本家在内的整个社会从现存关系的狭小范围中解放出来的理论。”[2]因此“共产主义革命将不是仅仅一个国家的革命,而是将在一切文明国家里,至少在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同时发生的革命。”[4] 也就是说,“共产主义是以世界为其活动场所的,”而这又必须依赖于“只有当世界历史成为真正的世界历史”的时候才能够实现。因为,“无产阶级只有在世界历史意义上才能存在,就像共产主义—— 它的事业—— 只有作为‘世界历史性的’存在才有可能实现一样。”而真正世界历史的实现必须依赖于生产力和交往关系的巨大发展,“各个相互影响的活动范围在这个发展进程中越是扩大,各民族的原始封闭状态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因交往而自然形成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分工消灭得越是彻底,历史也就越是成为世界历史。”[5]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世界历史之所以能够成为真正的世界历史,就在于生产力和社会交往关系的巨大发展。所以,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进行了这方面的论述。例如:马克思恩格斯说:“生产力的这种发展(随着这种发展,人们的世界历史性的 而不是地域性的存在同时已经是经验的存在了)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其次,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只有随着生产力的这种普遍发展,人们的普遍交往才能建立起来;普遍交往,……不这样,(1)共产主义就只能作为某种地域性的东西而存在;(2)交往的力量本身就不可能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因而是不堪忍受的力量:它们会依然处于地方的、笼罩着迷信气氛的“状态”;(3)交往的任何扩大都会消灭地域性的共产主义。共产主义只有作为占统治地位的各民族“一下子”同时发生的行动,在经验上才是可能的,而这是以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和与此相联系的世界交往为前提的。” [5] 这些说明了生产力发展的意义。同时,马克思正确地评价了资本主义的历史作用。马克思说,资本主义在短短的一百年的时间里不仅创造出了巨大的物质财富,而且又借助资本的力量荡涤了人类的一切关系,使之变得简单、明了。但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关系,这个曾经仿佛用法术创造了如此庞大的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现在像一个魔法师一样不能再支配自己用法术呼唤出来的魔鬼了。”也就是说,“资产阶级的关系已经太狭窄了,再容纳不了它本身所造成的财富了。”[4]

由上述可知,马克思恩格斯始终是从共产主义是以世界历史成为真正的世界历史为前提条件的。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始终是从世界的发展历史的视角来看待和论述无产阶级的解放条件的。

二、 笔者对马克思主义的《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的一种理解

基于这样的观点或者是看法,笔者觉得应该具体地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待和了解马克思主义的《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

(一) 《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作为马克思晚年理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是马克思理论研究的自然的延伸

任何理论的产生、发展及其研究对象都是由当时她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来决定的。因此,任何理论研究的逻辑走向也总是随着不断发展着的客观实际中所提出的时代性的新的情况﹑新的任务﹑新的问题进行转换。当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他们走上理论研究的道路之时,世界历史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从当时的世界发展的历史来看,欧洲及美洲经过资产阶级的社会革命特别是“工业革命”之后,资本主义制度作为较封建制度更为先进的一种制度从政治和经济上在世界范围特别是欧洲范围内得以普遍的确立,成为代表世界历史发展的主流。也就是说,历史的发展使得当时的资本主义制度不仅成为先进社会生产力的代表者。同时,也使以资本主义制度为主流的欧洲社会(特别是以英国为代表)成为当时世界历史发展的“火车头”。也就是说,欧洲特别是英国成为资本主义的典型的表现的形式。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或者前提下,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为了具体地﹑现实的探讨“无产阶级解放的条件”,不得不——而且必须——将自己的主要研究视野放置于以资本主义的典型形式表现出来的以英国为代表的欧洲社会。这正如后来马克思自己所说的,为了探讨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规律,为无产阶级的解放提供理论支持,不得不以资本主义社会的典型英国为例进行研究。正是在这一研究之中,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无产阶级解放条件”的理论,为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指导与支持。

当历史进入到19世纪70-80年代以后,欧洲资本主义社会在经历了长达几十年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洗礼之后,由于科学技术的创新,以电力为代表的第二次“工业革命”悄然生起,加之,世界航线及市场的开拓,以及资产阶级的统治方式的变更,欧洲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进入了一个相对平静﹑深入细致的发展阶段。而此时,广大“东方社会”则由于资本主义的入侵和残酷的掠夺以及内部的矛盾的激化,民族解放运动如火如荼地、全面地爆发起来。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与发展,反过来不仅加深激化了“东方社会”自身的固有的矛盾。同时,又对欧洲资本主义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就是说,东方的民族解放运动不仅使世界历史发展呈现出新的情况﹑新的特点。同时,对“无产阶级的解放条件”也发生了巨大的影响,即,大大地改变了“无产阶级解放的条件”,使无产阶级的解放运动也同样地呈现出新的情况﹑新的任务﹑新的问题。

与此同时,由于在19世纪60-70年代,在欧洲和美洲出现了大量的关于人类文化方面的研究新成果;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巴斯蒂安的《宗教和法权本质对古代世界妇女统治的研究》,麦克伦南的《原始婚姻:关于婚礼中抢劫仪式的起源的研究》,拉伯克的《文明的起源与人的原始状态》,泰勒的《原始文化:对神话、哲学、宗教、语言、艺术和习俗的发展的研究》,吉伦·特龙的《家庭的起源》,梅恩的《古代法制史讲演录》,摩尔根的《人类家庭的血亲与姻亲制度》和《古代社会,或人类从蒙昧时代经过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过程的研究》等等。这些充满进化论精神的研究成果,标志着对人类史前社会的研究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当然也必然引起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的关注,不仅为马克思和恩格斯进行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历史资料,而且也提供了可能。

也正是在这一新的﹑特定的历史条件之下,马克思﹑恩格斯以其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气魄和深厚的理论以及严谨的科学态度为依托,迅速及时的将刚刚兴起不久的东方民族解放运动,纳入自己研究的视野,进行了科学而又大胆的研究,写了大量的笔记和论著,从而为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解放条件”的理论增加了新的研究内容,并拓展了研究的领域。

(二) 从思想内容和研究方法的逻辑关系来看,《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中所表达的思想同《资本论》中所表达出来的思想不仅具有内容上的一致性,同时也具有方法、时间和空间上的一致性

除了上述论及的从马克思的研究中心和任务来看,《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是《资本论》研究内容的逻辑延伸,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外,还可以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待他们之间的这种一致性:

首先,从研究方法上来看,马克思在其研究的过程中经常根据不同研究对象和文章的表述要求,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马克思经常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抽象的逻辑的研究方法;一种是实证的比较分析方法,这两种方法在马克思的研究工作中常常是互补的。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在马克思的《资本论》和《人类学笔记》、《历史学笔记》中不仅反映出了马克思的研究有一个方法上的变化,即从理论逻辑的抽象研究到实证方法研究的转变。同时又是这两种方法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的有机结合。

其次,从研究的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关联性来看,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与《资本论》三者基本上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主要的研究时间段是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马克思是《历史学笔记》研究的时间段是从奴隶社会经过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的萌芽时期。时间的跨度是从公元1世纪到17世纪中叶这段时期;而《资本论》研究的主要时间段是从英国的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开始到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处的历史时期。也就是说,马克思的《资本论》同《人类学笔记》、《历史学笔记》共同勾画出了马克思理论研究的时间链条。反映出马克思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时间上的循序性。从空间上看,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与《资本论》三者基本上具有空间上的循序性,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着重研究的是古代社会的文化人类学问题与社会发展的问题,例如;公社土地占有制、文明的起源、古代法制史,无阶级原始社会的结构到私有制的产生,以及由此导致的家庭的产生和文明社会的建立等;马克思的《历史学笔记》着重研究的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直到资本主义萌芽的历史。马克思的这一历史学的研究,超过了民族学笔记的范围。这一研究与马克思的资本论的研究有关。而《资本论》着重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社会。也就是说,马克思的《资本论》同《人类学笔记》、《历史学笔记》共同勾画出了马克思理论研究的空间链条。反映出马克思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空间上的循序性。

第三,从研究的内容上看,三者具有互补性。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所揭示的是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发展的规律性。《历史学笔记》所揭示的是古代社会的发展进程。《资本论》揭示的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因此,马克思的《资本论》与《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具有内容上的互补性和连贯性。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时间还是空间上以及内容上来看,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与《资本论》之间,不仅具有时间上的顺序性,以及空间上的连续性,而且具有内容上的逻辑性。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与《资本论》之间,不存在有些学者所说的所谓的对立或者反对关系。

(三) 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与《资本论》之间的区别或差异

马克思的《资本论》作为马克思的正式理论出版物无论是从其表现形式来看,还是从其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看,可以说都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完整、准确的经典表达。但是,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则不同,由于均是以笔记的形式出现。所以,就不能够像看待《资本论》一样来看待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这一点对于我们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并把握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精神实质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说,无论是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还是《历史学笔记》,就其性质来看,笔记就是笔记,这是由于笔记的性质决定了笔记的内容。首先,从做笔记的原因来看,笔记是研究的起点,通常情况下研究者为了完成某项研究首先就是要进行资料的收集,收集的资料有实物资料,也有理论资料,而这些的记录就是笔记。其次,从笔记的内容来看,一般的说来,作为研究者在做读书笔记时,笔记中一般的是记录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对于所读书的内容的择抄(择抄的内容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资料性质的内容,通常表现为历史性的事实或者数据等内容;二是观点性的内容——同意或者反对的内容,或者启示性的内容);其二,是读书的批注性的内容,(批注又可以分为这几种情况:一是批注的内容是经过严格思考的对于做摘抄的观点内容的看法,二是表示一种可能性的看法即具有某种意义的不确定性的观点或者说是可能性的想法——有待进一步的研究,三是对书中的观点的引申等内容)。最后,从笔记的作用或者功能来看,虽然笔记中所反映出的内容与后来形成的理论结论之间可能有一致的地方,也会有不一致的地方,甚至可能会有矛盾的地方,但是,总的说来,从笔记中我们可以窥视到其基本的理论视角,看到基本的理论倾向和基本的思想发展过程。然而,对此意义的估计也不能够太高。正是因为如此,对于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我们首先要注意到的是这两个笔记是马克思为了进一步的研究所做的必要的准备,是读书笔记。这是我们学习和研究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的前提或者基础。并且,马克思的研究是从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观”出发进行研究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中所反映出的思想与马克思《资本论》中所反映出来的思想从其本质上说是一贯的,《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中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资本论》中思想的逻辑延伸。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德意志意识形态单行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责任编辑 宋敬华

作者:王志林 余 冰

第4篇:教育法律法规笔记

第一讲 依法治国—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

1995年至得那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与此同时,自上而下的纵向型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的单一格局,已经开始并且正在转变成大量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型的教育法律关系东纵向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并存的新格局。

作为教师,在法律上,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普通公民,另一方面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

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治化和规范化。

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坏死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师执教是一种履行绞死职务的行为。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这种关系,即使完全民事关系,又是行政关系,而是一种传道授业,教学相长,尊师爱生的特殊综合法律关系。因此教师的权利即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

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必要性/原因;1法制完善;2公民法律意思的不断增强。3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4教师夷的执教的必然要求;5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教育立法,即教育法的制定,即使教育法制建设的起始环节,也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前提。

1980年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实施。

处理好依法治教和“以法执教”的关系:依法治教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第二讲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

学科定位:教育法是教育科学与法学的一门新兴交叉边缘学科。

依法治教已成为世界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显著特征。

依法执教的过程世界上教育和法这两种社会现象有机结合的过程。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的特点:1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4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5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的本质:1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整体老爷和共同意志的体现。2教育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4确保教育的战略性原则;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教育法的作用分作规范作用盒社会作用。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

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保障教育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2保障煎熬油的正确方向,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3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4维护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律法规的结构;1假定;2处理;3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2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3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委托性法律规则,又称费确定性法律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委托某一专门机关加以确定的教育法律规则。准入性规则是指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明确指出在这一行为规则的问题上饮用某项规定的教育法律规则。

第三讲 教育法律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的特点是:1它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特殊法律关系;2它是以教育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对象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结构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0、客体所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通常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权利能力是指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使参加任何法律关系是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我国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形式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制定将自然人分为三类;一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另一类是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第三类是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对应的是责任能力。大多数情况下,责任能力无须特别规定,如果一个人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也就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916周岁以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4—16周岁之间);无刑事责任能力(14周岁以下)。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权利和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

从宏观上可以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概括为: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两者是对立统一关系。权利第一,义务第二。

就整个法律而言,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权利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有:1物(动产和不动产);2行为及其后果;3精神产品。

法律规范是前提,法律事实是依据。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所谓教育法律事件,是指教育法律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所谓教育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教育法律形式,也称教育法的效力渊源,具有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

教育法律的本质决定着教育法律的形式。

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出发优于一般法;后定法优于前定法;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

我国教育法鲁体系的横向结构;1教育基本法;2基础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4职业教育法;5社会教育法;6民办教育法,7教师法;8教育投入法。9学位法。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总体框架已基本形成,但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第四讲 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

严格意义上讲教育法则产生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

国外最早的古代教育法的出现,使公元前8世纪左右古希腊斯巴达人制定的“军事教育法”。德国新教领袖马丁。路德,在1528年德意志的布莱施魏格公国首先颁布了学校法令。这是目前所知的最早的较为严格的教育法,相应地,德国也成为世界上最早产生严格地、专门化的教育法的国家。

现代义务教育制度是从教育立法开始的。德国是世界上最早版本义务教育法令的国家。国外现代教育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教育观的法治化;2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义务教育法;3教育法律体系的形成和逐步发展;4教育发达国家竞相进行新的教育立法。

我国教育法的发展可以分成三个历史阶段、古代教育法、近代教育法和现代教育法三种类型。

封建社会时期的教育法在内容上也渗透着儒家思想的色彩。这也是封建社会教育法的一个特点。

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了《卿定学堂章程》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但它并未实施。1903年清政府又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它的颁布和推行标志着中国近代国民教育制定的建立。1906年《强迫教育章程》,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

教育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启示;1教育和法律两种社会现象职能的交互作用是推动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2教育权的社会化、国家化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3客机的发展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直接动因。

第5篇: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二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二 第二讲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

学科定位:教育法是教育科学与法学的一门新兴交叉边缘学科。

依法治教已成为世界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显著特征。

依法执教的过程世界上教育和法这两种社会现象有机结合的过程。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的特点:1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4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5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的本质:1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整体老爷和共同意志的体现。2教育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4确保教育的战略性原则;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教育法的作用分作规范作用盒社会作用。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 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保障教育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2保障煎熬油的正确方向,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3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4维护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律法规的结构;1假定;2处理;3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2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3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委托性法律规则,又称费确定性法律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委托某一专门机关加以确定的教育法律规则。准入性规则是指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明确指出在这一行为规则的问题上饮用某项规定的教育法律规则。

第6篇:2012年广东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笔记

第一篇:学法 导入篇

法的起源

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是阶级社会的特殊社会现象。

法的概念

法是反映并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法的特征

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特殊之一: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特殊之二: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特殊之三:法规范人们的权利义务 特殊之四: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提示:权利义务产生在特定人之间

解决教育社会关系中突出矛盾和问题最主要手段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尽管风俗、宗教、纪律等手段依然在维护公共生活中发挥作用,但是,道德和法律却是维护公共秩序的两种最基本的手段。

法律反映谁的意志,它的内容会随着什么的变化而变化?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经济决定法,决定法的性质、内容和变化。其他因素对法有影响

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2、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职能评价

人类历史上有多少类型的法律

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法的价值

自由价值;正义价值;秩序价值

法律是特殊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第二篇:知法 原理篇

最早进行教育立法的国家:英国;工厂法中的教育条款,是最早的现代教育立法形式。

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大特征,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

教育法制的基本内涵 P 49

和基本特征P50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123

4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依法办事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1、道德与法律的都是行为规范

2、以德治国的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法律,法规,规章的异同:他们都是规范性文件,都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

它们的法律效力不同。 掌握:

(一)教育法法律渊源的体系P63-7

1(二)教育法最高层次的法律渊源,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三)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四)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掌握:教育法制的内容包括两方面:

(一)教育行政管理的主要机构设置、职权范围P72-7

4《教育法》第17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二)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制度P78-99

1、学制

2、义务教育制度

3、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制度

4、教育考试制度

5、学业证书与学位制度

6、扫除文盲制度

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教育评估的定义和类型 P97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法律关系的特征:1)是社会关系2)是权利义务关系3)是体现意志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分四类:(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工程项目 法律关系的产生需要一定的条件: 法律规范 和 法律事实

法律依据: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现实依据: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立法四步骤:法案提出——法案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律公布

法律规范三个构成要素:适用条件——假定,行为标准——处理,法律后果——制裁(奖惩) 第三篇:懂法 解析篇要点

重点掌握:

我国教育的性质:3条 P138 社会主义

我国的教育方针: 5条 P139

“两个必须和一 个培养目标 ”

我国的德育原则:6条 P140

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8条 P140

我国当前的学制:17条 P1

42义务教育的年限:18条 P144

学业证书的定义和种类:22条 P150

学业证书的发放:P150-1

51学位的定义:P151

获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基本条件P1

51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26条 P154-155

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30条 P156

学校的权利:28条九项权利P156-159

学校的义务:29条 六项义务P159-161

重点掌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作为公民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宪法》规定

二、作为受教育者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教育法》规定 24条 P166-17

1掌握和理解;

第48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我国教育经费的筹措体制:P175-177

对各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P184-190

重点掌握和应用

教师及其地位与作用和《教师法》的制定(掌握)

重点知识点:教师的法律概念和地位P191-19

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公民 作为教师)

一、教师的权利: 7条 P193-19

5二、教师的义务:8条 P195-196

教师的资格、聘任制度(掌握)

掌握重点:

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10条 P197

教师资格的认定:P198

教师资格的禁止取得和丧失:P199

教师职务制度:P199

教师聘任制度的基本特征:P200

教师的各种待遇P 201-203教师医疗保险教师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五大项:失业、工伤、养老、生育和医疗保险等五项

教师考核的内容P206-207 《教育法》 34条 《教师法》22条

法律责任(掌握)

掌握知识点(P208-210)

侮辱、殴打教师行为的法律责任;

打击、报复教师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挪用教育经费、拖欠教师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

 重点知识点:

高等学校与政府的法律关系—行政管理与被管理

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单位与职工

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教育与被教育者

高等学校法律关系的性质—行政、民事法律关系

 掌握 知识点: P234-2

42一 法人的分类

二、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和性质

高等教育三大基本职能:

一是根据培养目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教书育人;

二是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以科研促进教学;

三是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掌握)

一、高等学历教育的学业标准;P25316条

二、高等学历教育的入学条件;P254-25

5三、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P255-256

高等学校的设立(重点掌握)知识点:P258-260

一、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要求

二、设立高等学校的条件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重点掌握)

一、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七项权利 P262-26

5二、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P266-267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掌握)

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P269 三条

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制度:P270 四级

三、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

高等学校的学生(掌握)P36356,57,58

第四篇:守法 养成篇 学习要点

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 学习法律知识 ,掌握法律方法,参加法律实践

第五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一)诉讼途径 二)非诉讼途径 三)寻求法律帮助 我国有三部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重点掌握教师申诉制度特点 P201 教育行政复议的特征和适用 P323

第7篇:制度经济学文献综述 读书笔记

新制度经济学对交易、交易组织和制度的研究综述

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对交易中有关经济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以及基于交易成本分析的交易组织的规模变动和边界确定,交易制度和结构的最优选择等(Coase,1937, 1969williamson,1975;North,1990)。从而围绕其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构建起整个理论体系。对新制度经济学中关于交易、交易组织和制度的研究综述主要是在这三个方面展开。

对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在科斯看来,“应该从人的实际出发来研究人,实际的人在由现实制度所赋予的制约条件中活动。”‘他强调经济学研究必须指向现实世界。诺思将新制度经济学界定为“研究制度演进背景下人们如何在现实世界中做出决定和这些决定又如何改变世界。”诺思认为需要在制度变迁中对现实世界进行理解和研究。柯武刚和史漫飞则具体指出,新制度经济学“关心的是分析各种具有协调功能的规则和规则集,以及这些规则和规则集的实施对经济后果的影响。制度经济学还与制度如何在经济环境的变迁中演化有关。简而言之,制度经济学研究经济生活与制度之间的双向关系。”’这些论述都是强调了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应该包括个体的经济活动和制度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如科斯所说,与新古典经济学脱离现实世界的、高度抽象的理论研究不同,新制度经济学的鲜明特征应该体现在,它研究来自于现实世界的问题。新制度经济学强调运用主流经济学方法去分析制度的产生和变动,从而揭示制度对经济活动的影响。

对于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产权分析,科斯(Coas。,1960)在《社会成本问题》中阐述了对财产权利进行界定的经济意义,从而说明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德姆塞茨、斯蒂格勒和波斯纳等人(nemsetz,1965;stigler,1965;Posner,一972)对自然垄断问题进行了产权分析,认为进行竞争性投标,可以将对市场提供服务的权利赋予最高出价者,疏解自然垄断带来社会福利损失的问题。格罗斯曼、哈特和莫尔

(GrossmanandHart,

1986;HartandMoore,1990;Hart,1995)在对不完全契约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了的产权理论GHM分析方法。他们在对所有权和控制权关系的研究中,分析了控制权的不同配置对信息分布和个体经济行为的影响,进而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他们的不完全契约理论说明了即使在完全理性的情况下,只要交易契约中的某些内容不能被第三方所验证,那么契约仍然是不完全的。在GHM模型中,契约的第三方不可验证性、交易成本以及事前权利配置之间的关系是核心问题。而 LaPorte,Lopez一de一Silanes,Shleifer和vishny(1997;1998;2000)的一系列关于法律、产权界定、投资者保护、公司治理和金融发展关系的国别研究是产权理论的重要经验研究应用。

wilhalnson(1975)将有限理性和不确定性引入了科斯的企业理论中,从而围绕交易成本和规制结构 (governanceStructure,或称为治理结构)逐步构建了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在这一分析框架中,威廉姆森强调了有限理性、交易成本与事后规制结构之间的关系。交易成本的分析早期集中于企业和生产组织‘。新古典经济学将纵向一体化的原因归结为技术不可分。而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纵向一体化是因为用契约形式规制持续关系比较困难。其分析的重点是制度在结构化复杂的、长期的关系中作用,而williamson(1979,p234)认为交易成本方法分析的是“备择制度形态在组织交易过程中经济节约的性质”。交易成本理论的早期发展强调以单一交易作为分析单位,忽视不同的规制方式可以结合。隐含了企业的治理决策是在三种相互独立的规制形式中作选择:市场、等级制或混合模式,只能选择单一治理形式。

BradaehandEcel。s(1989)也认为企业可以同时采取不同的规制形式。在多元的治理模式下企业可以获得不同类型规制方式的综合效率。Williamson(1996)也认为在市场、等级制或混合模式的情况下,他们三者的组合也是可以想象的。企业可以通过混合治理模式来避免对专用性资产的机会主义侵害,这些混合模式可以分为单边和双边混合治理:单边混合治理是通过加强与交易对象的事前契约来避免机会主义行为;双边混合治理是通过共同利益进而发展与交易对象的紧密关系来避免机会主义行为。 RindfleischandHeide(1997)认为过去的交易过程

将会影响如何组织一个新的交易,过去与某一个交易对象的良好经验可能会降低在未来的交易中采取其他治理结构的可能;除了过去关系的影响,对未来交易的预期也可能影响如何组织当前的交易,因此,考虑交易之间的关系要比对单一交易作分析,更有助于理解对治理结构的不同选择。

ehilesandMeamaekin(1996)的研究则是在交易成本分析中引入信任,他们认为可以从社会规范、社会关系以及经济作用的角度解释信任的产生。信任可以从“机会主义”和“有限理性”这两个交易成本理论的核心逻辑起点的角度影响经济后果,一方面,它可以限制和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从而节约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如果契约关系中存在信任,那么,有限理性的理性程度会有提高,因为,信任使交易当事人获得信息更为准确;对不确定性影响有较强的承受能力;减少寻求对交易对方进行限制和控制的行动从而减少了行为的复杂性。

wi11iamson(2000)在比较了交易成本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异同后,认为两者对于契约不完全问题的分析都是建立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的假设之上。但是,GHM分析在模型化过程中,通过信息对称和无成本的重新磋商将事后不适应

(expostmaladaption)所导致的无效率给消除了。因而,只剩下了事前专用性资产投资不足这一原因。这反映了威廉姆森理论和GHM理论的主要差别即一个强调事后不适应造成的无效率,所以,事后的交易规制方式是重要的,一个是强调事前专用性投资不足造成的无效率,所以事前的所有权、控制权配置是重要的。

作为交易成本理论在家庭和政府层面的拓展应用,Pollak(1985)提出了制度选择—或者是以市场为媒介的经济行为,或者是在家庭、企业、政府或非盈利组织进行的具体行为—的一个基本问题需要将交易费用的分析由企业拓展到了更广泛的交易组织分析中去。

BajariandTadelis(2001)将交易成本理论用于对政府采购问题的经验研究。

对于交易成本理论在制度变迁问题研究中的运用,诺思(North,1981)的早期的研究集中于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工具—交易成本理论去解释制度创新和变迁问题,也就是将新古典主义的以经济人假设为前提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用于制度的效率比较。诺思等人

(DenzauandNorth,1994;North,2005)后来将制度视为心智现象,并且重视个体对制度的内心感受和信念,认为这是理解经济变迁基本原因的关键,在制度变迁的理论引入了“共享心智模型”(Shared MentalModels),力图克服制度变迁中集体行动的困境。在诺思看来,心智模型体现了个体的行为机制,随着社会交往的深度和广度的增加,个体之间的心智模式逐步趋同,这就能降低交易成本。

关于“组织”和“制度”概念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在制度经济学当中是存在着不同看法的,有的经济学家认为组织本身就是制度,而有的则认为不是,组织运行过程中所遵循的规则才是制度。

康芒斯认为,“这种组织,从家庭、公司、工会、同业公会、直到国家本身,我们称为制度。”5舒尔茨1968年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一文中曾经对制度做出了如下分类:“(1)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2)用于影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成制,合作社,公司,保险,公共社会安全计划);(3)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的联系的制度(如财产,包括转移法,资历和劳动者和其他权利);(4)用于确定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的框架的制度(如高速公路,飞机场,学校和农业试验站)。”明显地,舒尔茨在对制度进行分类时把合作社、公司、飞机场、学校和农业试验站等组织机构也列为制度,拉坦则明确地指出:“制度概念包括组织的含义。”’他们认为,不仅组织内部所遵循的各种规则是制度,组织本身也是制度。比较制度分析学派的青木昌彦所认为的三种制度观中就把博弈参与者视为制度,在他的看法中组织理所当然是制度。

诺思认为应该将“组织”和“制度”界区开来。首先,他定义“组织”为在基础规则及制度约束下,为实现一定目标而创立的个人团体。其次,他认为组织和制度有着相互关系:

制度是“基本规则”,组织的存在和演进受制于既定制度,又体现既定制度,反过来,它们也影响制度。再次,组织因其活动和作用而成为制度变迁的代理实体。同时也是推动制度变迁的动力,组织的存在和演进受到制度的根本性影响。柯武刚和史漫飞也认为组织不是制度,他们指出“普通英语的习惯用法经常将这里所定义的制度与‘组织’混为一谈。组织是对资源的系统安排,其目的在于实现一个共同目标或目标集。因此,公司、银行、政府机构是有目的的组织,而基督教的‘十戒’和交通规则确是制度。”

在这里,如黄少安(2004)所述,诺思将“组织”与“组织制度”或“组织结构”混同了,“组织制度”是“组织”的构造形式或结构。正是由于组织制度的不同才使不同的组织界区开来。“政治组织与经济组织具有不同的构造方式。同样都是经济组织,由于组织制度不同,又不同的性质,有些事盈利性的企业组织,有些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换而言之,交易组织的区别集中体现于也只能体现于内在交易组织制度的不同。交易“组织”是为了交易的需要,在一定的框架内建立起来的、具有特定目的的行为主体,它们有其构造形式或结构,而交易的“组织制度”则是约束和规制这些交易组织内交换关系,以及这些交易组织之间交换关系的规则。当然,如果将交易组织的“主体性”给抽象掉,那么,交易的组织制度最终地揭示了交易组织的经济和社会关系的内在属性。

诺思在其《庄园制的兴衰:一个理论模型》中讲经济制度分为两个层次—“基础性制度安排”和“第二级制度安排”。这实际上就是从制度的根本和非根本的意义上所作的层次性划分。他在与戴维斯合著的《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增长》第二章中将制度区分为“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前者实际上是指更基本的制度,后者是较具体的制度。结合黄少安(2004)对经济制度三个不同层次的划分—第一层次是生产资料或生产要素所有制;第二层次是产权制度;第三层次是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三个层次依次基本上从抽象到具体,从根本到非根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是经济制度中的最高、最抽象、最根本的层次,是区分不同社会经济制度根本性质的标志。产权制度是所有制与资源配置调节机制的中间层次,是处理生产要素的权、责、利关系的规则。资源配置的调节方式即是最具体的、直接与经济运行、信息提供、决策机制等相关的规则。

读书笔记

《天津市科技服务业的现状及发展对策》

论文作者:程梅青 杨冬梅 李春成

关键词:科技服务业 科技服务机构 服务体系 发展对策

文章主要对天津市科技服务业发展状况做分析,总结了天津市科技服务业的发展特点和经验,对诸多科技服务业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措施。

文章框架结构如下:

一、关于科技服务业

1、科技服务业的内涵

2、科技服务机构的分类

3、科技服务业的构成

4、科技服务业的基本特征

二、天津市科技服务业的现状

三、天津科技服务业的发展特点和经验

四、天津科技服务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天津市科技服务业面临的形势

六、加快天津服务业发展的对策措施

科技服务机构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深入分析天津市科技服务业总体现状的基础上,总结了天津市科技服务业的发展特点和经验,对天津市发展科技服务业的形势进行了判断,并在政府宏观指导与财政扶持、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人才培养和对外开放等诸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第8篇:法律信仰研究文献综述

法律信仰研究文献综述(简洁版)

关于法律信仰的问题,在西方更多的体现为是一种自然、必然的内在意识。众所周知,在西方法治思想健全的现代社会里,法律信仰的转型是伴随着人的主体性的凸显而发生的。本文旨趣不在于考察西方法治社会法律信仰的现状,而着眼于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语境下我国学界对法律信仰问题的研究。总体来说,我国学界对法律信仰问题的态度大致有三种:其一,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信仰是极其重要的思想建构和必然要求,是支持法律信仰的提法的;其二,认为法律信仰的提法本身是不科学的,而且不符合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要求;其三,文章的研究避开法律信仰的提法是否科学,直接去论述法律信仰的实质以及如何建构社会主义法律信仰,或者只是指出我国法律信仰问题的内在困境,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和第一类看法是内在的一致的。本文将对此做综合的评述,并认为法律信仰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法律信仰构建的一些思考。 1 问题的引入

根据笔者在中国知网的检索,自1995年至今,以法律信仰作为文章标题为检索条件,大概有500余篇公开发表论述有关法律信仰问题的文章。其中不乏法学界以及哲学界的一些著名的学者的精彩论述,还有一些青年学者的研究,另外还有近十余本国内知名高校的硕士、博士毕业论文的专著。除此之外,关于法律信仰的专著也颇多。

但是,围绕着法律信仰问题的研究,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说,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这个大背景下,讨论社会主义法律信仰的问题,就显得更为重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1]。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完整的法律体系,然而,如果法律信仰问题不能得到相应的解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仍将任重道远,甚至是空有法律,但是不能深入人心,将导致阳奉阴违,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造成更大的伤害。

因此,围绕着法律信仰的研究,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至今,一直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文章第二部分将对此做一个综述。

2 法律信仰研究综述

1.1 支持法律信仰论

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世纪末,法学界出现了一批论述法律信仰的文章,众所周知,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在1999年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这个时期,出现的有关法律信仰的文章,都把法律信仰作为法律能否顺利实施基础。其中谢晖的文章《法律信仰与法律怀疑精神》对法律信仰与法律怀疑精神进行分析探讨,认为公民是否具有完整的法律信仰是法律能否顺利实现的重要心理基础。[2]在此后他的文章《法律信仰:历史、对象及主观条件》中,考察了人类史上的法律信仰,在该文中,作者分析了作为信仰的法律所必须的品质,另外从主观条件上,认为只有主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运用权利、遵守义务,才能把内在的法律信念与外在的法律行为完善地结合起来,形成法律信仰。[3]我们从这类文章中,可以清晰的看出,当时的学者,对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期待以及对法律信仰问题的重视。另外,有的学者,根据对当时我国现状的分析,认为“一个业已临近的将严重影响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危机—公众对于法律信仰的失落,却已显见。”[4]主要的观点认为,一个社会若失去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即便制定出千百部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内化为一种民族传统和民族精神,从而难以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在该文中,作者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传统的政治文化以及法律仪式的过程透明化等方面认真分析了在我国法律不被信仰的

内在原因。在笔者看来总体上来说是切中要害的,但是在原因分析中,对于法律仪式的论述,笔者认为不能作为根本原因的,因为司法过程中的公开化是进行法治教育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在1999年前的文献中,还有几篇重要的文献,从理解法治的精神意蕴层面来论述法律信仰的,认为“法治社会的有效建立, 最为基础、也最为关键的,乃是作为其基础以支撑整个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的意识与观念的确立,是作为其内在灵魂的“软件”系统的开发。”,进而认为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法的信仰。[5]这个观点和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思想是契合的,伯尔曼认为:人们的法律情感赖此得以培养和外化。否则,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同样,任何一种宗教内部也都具有法律的要素,没有这些,它就会退化成为私人的狂信。[6]对于法律,公民心中如同宗教般的认可和尊重,才能在社会中得到真正的贯彻和实施。学者陈金钊在同年(1997年)发表的《论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也持这种观点,其他的文献在此不再赘述[7]。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写进宪法,有关法律信仰的文章、专著越来越多,相关的讨论也更加的细致。在不断深入的研究中,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和观点,有相当的一些学者,开始质疑法律信仰的提法以及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背景下的困境。但是还是有很多学者坚持法律信仰的科学性以及重要性,并有相互的争论。笔者认为,学术的争论对学术发展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从事法学研究以及致力于法学事业的研究者和学习者来说,更显得尤为重要。

支持法律信仰论者,在新的历史时期中,更多的把重点放在了如何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信仰上,出现了大批的学术论文和专著。认为:立法方面的制度设计、执法方面的严格、司法方面的公正以及法制教育是构建法律信仰的四个重要途径[8];有的学者对法律信仰做了更为深入的界定,认为法律信仰乃是一种法律的文化认同,或者说,是文化认同的法律表现,从而,它是一种文化自觉,或者说,必将连带推导至文化自觉。认为正是法律爱国主义将是整个民族国家得以凝聚的共同基础[9];另外还有一些学者,客观评价了法律信仰培育过程的漫长性,认为需要主客体共同努力[10];还有的学者认为,民众(民众、法律职业者与法学家)对法的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产生了双重认同,尤其是对于在文本与现实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法律人有了内心的信任,守法才可能真正内化为主体心中稳定的精神内蕴,才是法律信仰形成的合理路径[11];还有学者把权利作为法律到信仰的路径选择,认为权利是法律的精神与灵魂,法律舍此将不可能被信仰[12]。

我们从上述文献的综述中,不难看出,法律信仰支持论者对法律信仰的认识是逐步加深的。此后还有许多学者,指出了主张在法律之上虚构一个具有更高效力的法律,则有利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并主张揭示法律的理想形态与现实形态,有必要把法律作事实分析和价值分析;持此种相似观点的文章也颇多,有的直接指出法律能被信仰的法律是自然法,借住西方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理念,来作为法律信仰的对象[14]。

从整体上来看,根据笔者在上面综述中指出的一样,法律信仰论者对法律信仰的研究是从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意蕴和要求这样的价值判断上开始,即是从法律信仰应当是怎样层面上展开研究和论述的。随着研究的深入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有较多的学者开始从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即从路径上展开分析研究,并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建议和成果。当然,因为学者进入此领域研究的视角不同,对法律信仰论的研究并未都呈现出这种演进的特征。但是总体上,笔者认为从价值判断进入到事实确实是怎样,以及如何构建的发展的大趋势的。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导言部分第12页,说明该书的旨趣的时候指出:本书所能传授的,不可能把国家从其应该怎样的角度来教,而是在于说明对国家这一伦理世界应该怎样来认识。并指出哲学的任务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因为存在的东西就是合理的。就个人来说,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因此,对法律信仰的研究,有的学者根据自己的研究方法和哲

学基础,提出了区别于或者不同于法律信仰论者的看法,在他们看来,法律信仰在中国,是不能的或者是不符合有着丰富传统文化国情的。

1.2法律信仰质疑论

根据上述整理和分析指出,有相当的一些学者,对法律信仰论的提法是持怀疑态度甚至是反对态度的。在该节,笔者将对此做一个综合评述。

此类观点的出现,根据笔者的整理,是对产生于西方法治理念背景下法律信仰是否就能一定适用于有中国特色国情的法治建设语境的怀疑开始的,认为:法律信仰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意蕴。我国学术界在提出这一概念时并未注意到法律信仰的语境差异,因而存在概念定义和使用上的诸多问题。构建法律信仰概念不仅要考虑中国的法律语境,而且还要切合中国人的信仰生活,遵循概念定义和逻辑规则[15]。这种观点,在笔者看来是必要的。从我国传统来看,我国是有着近两千年的封建传统文化的国家,法律在我国有着和西方法治国家有着不同含义,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形象的指出中国在礼治之下的法律和西方宗教之下的法律的不同,甚至说: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16]。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法治秩序的生成和法律信仰的确立是一个多元互动的过程。认为不能简单地奢望法律信仰的单独确立。其主要的观点就是法律信仰的问题不是单独的信仰的问题,而是一个关于整个法律秩序的问题[17]。他提出了五组法律信仰的内在悖论,指出了法律信仰问题的复杂性和内在矛盾运动;此外,还有学者质疑法律信仰的提法,认为法律信仰的提法是有违法理的:信仰属于自为的领域,不能被要求和强制。除非我们仅将法律局限地理解为超验的自然法,否则,实在法由于其无法祛除的工具性、无法克服的缺憾性不可能成为被信仰的对象;同时,若要求人们信仰它,事实上就否定了人们对国家法律持有怀疑主义和批判精神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使国家法律丧失不断改革、完善和进步的可能与动力,最终导致危害法治的后果[18]。

笔者认为,这种对法律信仰的客体,即法律提出了质疑,众所周知,法律在我国法理学教科书中定义为,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根据作者的论述,信仰规范是不科学的,该学者似乎认为以社会信任的法律重构作为更合适的表达[19]。

此外还出现了一些论文,其中有对法律信仰直接展开批判,文章主要认为,中国法学界的“法律信仰”命题,是对美国学者伯尔曼有关法与信仰(宗教)之关系论述的误解,导致了法律界的一系列错误观念。因此,作者主张从理论上对这一命题进一步进行反思和批判。在文章中,作者认为从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都表明,法律不能被信仰;我国建立法治的途径不能依赖法律信仰,而应是加强法与社会的沟通,增加法的现实性、可行性、合理性与正当性。[20] 在该论文之后,引发了法律信仰论者以及法律信仰怀疑论乃至批判论者之间的讨论。有的学者支持了上述论文关于法律信仰的批判,也认为法律信仰这一命题是国内学者对伯尔曼本义的误解,认为我国建立法治的途径不能依赖法律信仰,中国法制化建设的关键是树立法律信念、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权威和法律至上的观念。[21]

也有的学者直接指出如果接受来自西方所谓法律信仰的命题,而不顾我国国情,将会导致权力崇拜、专制主义的兴起等严重危害后果。[22]

笔者分析认为,法律信仰论批判者的论述都聚焦在法律信仰这个命题的科学性上。认为法律信仰的命题,自然被信仰的是法律,但是据他们的研究论证,法律是不具备被信仰的品质的。诚然,根据上述有关学者的论述,信仰作为规范的法律是不符合法理的。然而,法律在法治的背景下,从来都不能被认为单纯的是一种规范体系,也不能单纯的被认为是一种统治工具。如果法治社会的建设就仅仅意味着法律体系的完备,那我们是否就可以说,我们现在已经建设成为一个完备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了?但是我们又不能不考虑到在我国传统社会

中,法律的本质,就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工具,我国的法律从未上升到治国的理念,更谈不上和宗教结合在一起,成为国民内心的信念乃至信仰了。

针对法律信仰怀疑批判论者的论述,有学者也针锋相对的提出了反批判,认为,法律信仰是信仰者结合超验体验和理性确信、穿越精神虚拟和物质现实,强化主体意识和工具价值的一种超现实的精神活动。并提出构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语境下的法律信仰途径,即建构实在法、伦理法和自然法三位一体的法律信仰的理想图景,来弥合法律文化的断裂和混乱,进而发挥法律信仰的精神激励、文化整合、凝聚和约束功能。文章以辛辣的口吻宣示:至此从根本上验证了为现实功利所累,站在此岸看彼岸的法律信仰不可能论者的不堪一击。[23] 3 总结

本文梳理和评论了学界对法律信仰问题的研究成果,并囿于文章篇幅不能展开详细的论述。众所周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法治就是民主与法制的统一,有了完备的、符合实际的法律体系,又能得到普遍的实施,在整个社会中,包括所有法律从业者,乃至政府机构及其公务人员在内所有公民在内心深处对法律信任、信赖最后能化为内心的准则并信仰的时候,法治才能说真正的建立、完备起来。

不论是正面论述构建法律信仰的内在、外在(主观、客观)条件,还是从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的民主、严格和公正,亦或是从基本的公民法律教育做起,对法律信仰的构建都是有建设性意义的路径;不论是批评法律信仰不可能者还是担忧法律如果被信仰将会导致专制主义危险的看法,都没有否认作为必须拥有精神家园的人应该具有信仰的事实。在社会中,不单是个人,乃至整个社会有了信仰,可以促进社会共同体增强凝聚力,减缓社会冲突,并为社会成员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支持,更好地发挥社会共同信仰对人类实践活动的推动作用。那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语境下,如果不是去信仰法律,那么我们还能去信仰什么?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指出概念总是从抽象延伸到具体,然后再上升到抽象,最后成为自己的概念。还说哲学形成为一个圆圈:它有一个最初的、直接的东西,因为它总得有一个开端,即一个未得到证明的东西,而且也不是什么成果。黑格尔所赞赏的天真的意识,在笔者看来就是我们去理解和认识世界乃至法治现象的开始。我们应该去接受法治的理念,去接受公平正义,去接受人人平等,去接受权利的意识等等。把这些理念作为我们的天真的意识,然后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使其现实化,形成一个圆圈,成为自己的理念。诚然,现在我们国家处在一个转型的阶段,我们国家有着悠久的封建人治传统。扪心自问,我们的天真意识里,隐藏着多少是对权力的追求和金钱的迷恋,而又有多少是对权利和公平正义的希冀和信仰?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反复的强调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笔者认为虽然从语境上来说,我们国家和西方法治国家确实有着巨大的差别和不同,但是在走向法治的道路上,我们依然不能忽视这样的事实,那就是法律必须深入民心,否则,法律只会被当做一种统治工具,而不是保护自己权利的根本保证。那么,在当下,如何才能让法律得到普遍的信任乃至信仰?笔者囿于篇幅,不在此详细讨论。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 北京:三联书店.1991.28谢晖.法律信仰与法律怀疑精神[J].法律科学,1995年第6期

谢晖.法律信仰:历史、对象及主观条件[J].学习与探索,1996年第2期范进学.论法律信仰危机与中国法治化[J].法商研究,1997年第2期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2期[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 北京:三联书店.1991.65舒扬.法律与信仰机制—西方法文化的一种考察[J].法律科学,1997年第5期以及定庆云.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作用及培育[J].中共中央党校(1997级)硕士学位论文等等李冠新.法治的信仰与法律教育[J].首都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1年4月**.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J].读书,2003.01李延 罗海峰.论法律信仰的培育[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5.10,第5期王荔.法律信仰的精神内蕴及法律人的使命[J].河南社会科学,2007.3,第15卷第2期范进学.权利: 从法律到信仰的路径选择[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吴传毅.法律理论虚构:法律信仰的先决条件[J].法学杂志,2008年第2期马晓敏.法律信仰对象:自然法[J].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3月曹世华.法律信仰的语境与定义[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6,第19卷第2期费孝通.乡土中国[M]. 北京:三联书店.1985.34.叶传星.法律信仰的内在悖论[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6,第12卷第3期刘焯."信仰法律" 的提法有违法理[J].法学,2006年第6期刘焯.社会信任的法律重构[J].法学,2005年第7期范愉.法律信仰批判[J].现代法学,2008.1.第30卷 第1期张俊国.对法律信仰的批判[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范振远.对中国“法律信仰”命题的批判[J].法制与经济.2009.1许娟.法律何以能被信仰?—兼与法律信仰不可能论者商榷[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古声然.社会信仰论[J].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5

第9篇:教师法律法规笔记

第一部分 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的理解

依法治教的范围

依法治教的现状

一、依法治教的理解

依法治教:依法治教,即全部的教育活动都应当符合教育法律的有关规定,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各类教育活动时都应当遵守或不违背教育法律的规定和精神。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通过教育法律法规实现教育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依法治教的范围

依法治教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机关管理教育的有关活动,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

三、依法治教的现状

(一) 逐步实现有法可依

当时存在的问题或需实现目标

到20世纪末在全因实现九年义务教育

90年代初,拖欠教师工资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地位

出台的法律法规

《义务教育法》1986年

《教师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二) 教育法律对教育法律行为约束管力

表现在:

1、教育行政机关执法不严

2、教育司法制度十分薄弱

3、教育法制监督力度不够

(三)教育法律主体的教育法律意识不强

1、政府行为 教育的投入问题

2、学校行为 管理制度失位、管理行为失规管理过程不严

3、教师行为 权利和义务概念模糊、教育教学活动不严格执行

第二部分 教育法律基本常识

教育法律体系的结构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体系的结构

(一)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

由高到低

1、 宪法(民法、刑法、劳动法、农业法、教育法)

2、 教育法

3、 教育部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成人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4、 教育行政法规

5、 教育行政规章

6、 地方性教育法规

7、 地方性教育规章

针对第3点:适用于教育部门法的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婚姻法》《兵役法》。

针对第4点: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教育法律]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性法规一般由国务院发布,或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

其基本形式是“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等

针对第5点:教育行政规章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第五层次。

它是国务院部、委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的常用名称为:“规章”、“规定”、“办法”、“细则”、“大纲”、“纲要”、“计划”、“标准”、“意见”、“要求”。

针对第6点:地方性教育法规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09-01)

针对第7点:地方性规章称地方性政府规章。

它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国际条约也是一个国家教育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从国教育交流合作规定》等

(二)教育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

教育子部门法

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法。

二、教育法律责任

(一)什么是法律责任

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随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特点:一是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在法律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是具有强制性。

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二)法律责任是什么

违法行为:更多表现为侵权行为:如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精神权、知识财产权等)

违约行为:即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合约)作为的义务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法律规定:指表面上责任人没有过错,但所生产的产品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行政责任

经济责任

违宪责任

(三)什么是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政治责任、教育道德责任、教育行政纪委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对自己教育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特点:1主体的特定(享有教育权利和承担教育义务的人)

2以教育违法行为为前提。(表现为:教育民事违法、教育行政违法、教育刑事违法)

3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教育法》对作业教育法律责任基础的教育违法行为并没有规定特别的制裁方法,对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无统一具体的规定。但分别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第一, 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法民事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第二, 教育行政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法教育行政法律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和教育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 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对其触犯刑法并构成犯罪的行为所承担的一种责任。

三、教育法律救济

就是赔偿或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通过这种赔偿,把物或人恢复到违约或违法侵权行为发生前他们所处的状态,恢复受侵犯的合法权利。

3个形式

行政救济(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民事救济(民事诉讼)

刑事救济

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 学生申诉

指公民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国家机关作出的涉及个人利益的处理不服,依法向原处理机关或上级机关或法定的其他机关声明、述说理由并请示复查和申诉处理的行为。

申诉程序:

行政复议制度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法定的机关提出重新审议的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第三部分:教师应注意些什么

投身教育英勇无畏,

一、 维护自己权利,履行自己义务

二、 维护好学生的权利

三、 要督促学生履行义务

四、 要重视学生伤事故的防范

一、权利与义务

(一) 权利:

1、 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 科学科研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3、 指导评价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特定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

4、 获取报酬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生活保障权利。教师的工资报酬是指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及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等。

5、 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宪法》规定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及“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化。教师此项权利行使,有利于发挥教师的主人翁作用,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保证教师此项权利的行使,能够调动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防止政府和学校领导滥用权力。

6、 进修培训权

教师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7、 其他教育法律规定

8、 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 义务:

1、 遵守法规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这是教师应履行的最基本义务。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2、 教育教学义务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招待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 思想教育义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 爱护尊重学生的义务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6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维护好学生的权利

受教育权

身体健康权

人身自由权

休息权

申诉权

其他法律赋予的权利

隐私权

自由表达权

财产权

获得公正评价权

诉讼权

三、要督促学生履行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要重视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

(一) 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含义及范围

1、 教育部2002年8月21日颁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包括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

理程序、事故的损害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等共6章40条。

概念:指学生在学校管理下发生的人身伤害。包括身体和精神伤害,不包括学生遭受的财产损失,也不包括教育工作者受到的伤害。范围:

1、 从空间看,凡学校地域内均是学校的管理范围,包括校园内的全部范围(以学校围墙为界,没有围墙的,以土地使用证的红线图为准)和校门前的可控范围为限。

2、 从时间看,凡学校正常开展活动的期间都是管理范围。

3、 从职责上看。

(二) 学校的学生安全管理职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校的身份是管理人,不是监护人。但例外包括以下两种:

一是法律规定学校是监护人;(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有这样的规定)

二是学校通过签订委托协议(含口头协议),自愿担任监护人,不能把学校接受学生入校的行为视为资源受监护委托的行为。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

确保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生活设施

食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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