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论文

2022-03-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近日小编精心整理了《会计法律论文(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更多范文可通过本站顶部搜索您需要的内容。摘要近年来,会计假账案件频发,使会计诚信受到了广泛的质疑,会计工作陷人了困境。本文从会计假账的成因入手,分析了会计假账的严重危害,然后具体探讨了会计假账的法律治理措施,并做了总结。

第一篇:会计法律论文

试析会计法律责任

摘要 会计是经济管理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有部分会计从业人员由于对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导致在处理企业的会计事务时,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触犯了会计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明确会计的法律责任。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无论对于国民经济,还是企业发展,或者是会计从业人员,都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 会计法律责任 概念 误区 措施

会计就是运用专门的方法和技术,全面、综合、系统的对事业单位或其他各种有经济活动的组织进行长期的核算监督,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经济管理工作。会计不仅可以提供准确的信息辅助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制定合理的经济发展政策,也能为企业和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提供相应的财务报告,加强企业经济的核算监督,保证企业在资产上的安全,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管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一些会计从业人员对于会计的法律责任认识上存在误区,法制意识薄弱,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一味的追求事业单位或其他各种有经济活动的组织的利益最大化,而违反了会计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等到接受法律的制裁时,才追悔莫及。

本文将从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形式入手,说明会计相关从业人员对于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上存在的一些误区,并提出一些加强法律责任认识的途径。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形式

1.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

会计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所以,会计在法律上也必须担负有一定的责任。会计法律责任,指的就是会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在会计事务中由于违反了会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

会计的法律法规,是会计从业人员必须要严防死守的法律底线,也是社会道德对会计从业人员的最低要求。会计的法律责任,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描述:从狭义上讲,会计法律责任,具体指的就是《会计法》对于会计事务中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从广义上来讲,会计法律责任除了包括《会计法》中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包括了会计准和制度对于会计事务中的行为规范的要求,也包括了其他法律法规关于会计事务中的相关规定。

2.会计法律责任的几种表现形式

就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具体规定而言,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我国针对违法犯罪最具威慑力的一种法律制裁形式,一般只制裁一些对于国家、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而会计对于国民经济和企业财务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如果有不法分子利用会计事务进行犯罪,可能会对国家、社会、企业或个人造成比较严重的损失,所以,在会计法律责任上,刑事责任也是一种最具强制性和威慑力的法律制裁形式。

行政责任,包括了行政处分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针对一些国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会计相关行政法律而言,受到的行政制裁,而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一些行政主体违反会计中的行政法律的一种行政制裁。由于会计事务毕竟是一种经济行为,所以在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中,对于会计法律责任,主要还是以行政制裁为主。民事责任,主要指的是一些会计从业人员,在会计事务中是被动造假,这时,企业的法人必须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负责,并承担相应会计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

二、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上存在的误区

虽然不排除一部分的商业投机分子,铤而走险,想借由会计造假等形式为自己个人谋求利益,但是在现实会计事务中,很多会计从业人员违反会计相关法律法规,是由于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上存在误区,而无意识的犯罪。当前会计从业人员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的误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负责人的认识误区

根据新《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就是说,单位负责人应当认识到自己在会计法律责任上,是责任的首要承担者。但是在企业管理过程中,一些单位领导负责人,往往只对于企业的一些重大决策负责,忙于各种业务管理或行政管理,而对于会计事务,却理所当然的全部推给会计部门而疏于管理,也没用建立合理的内部会计制度,规范会计部门的会计行为,从而导致会计工作不够规范,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时有发生,容易触犯会计法律法规。

2.会计从业人员的认识误区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其实会计从业人员两大基本职能,然而在现实的会计事务中,会计从业人员主要还是加强了会计核算的力度。对于会计监督,可能由于会计从业人员在实际上是处于单位决策者的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无论是其工作表现评价,还是工资待遇水平,都是由决策者来决定的。这就势必使得会计监督的工作在现实的会计事务中难以很好的落实,甚至有一部分会计从事人员,为了个人私利,放弃了会计监督的法定职责。

3.其他认识误区

在会计法律责任认识,可能还存在着其他一些误区,比如说对于会计虚假信息的认定,有的认为应当从法律角度上进行分析,有的认为应当从会计专业角度上进行分析,各抒己见,却争论无果。笔者认为,判定会计虚假信息,必须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即会计行为的目的、性质以及产生的结果,只有进行综合考虑,才能更合理、准确的判定出会计的虚假信息。

三、加强法律责任认识的途径,提高会计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

正是由于许多会计相关从业人员,对于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所以,加强完善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也就是势在必行的了,主要能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强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

无论是单位负责人,还是会计从业人员,都必须加强对会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如果连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会计事务的相关规定都不清楚,就更谈不上对会计法律责任有什么深刻的认识了。所以,就必须加强对于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得单位负责人以及会计从业人员对于自身需要担负的会计法律责任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2.加强对于会计法律责任的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

企事业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于会计违法犯罪的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在会计管理本门内部设置相关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争取在犯罪初期就发现相关犯罪行为,并加以制裁,同时也能为部分商业投机犯罪分子敲响警钟。

3.完善企业的会计制度

会计从业人员违反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固然是因为个人的法制意识薄弱或专业知识不扎实,但是不健全的企业会计制度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企业内部的会计制度不健全,才使得部分会计从业人员有机可乘或者无意识的犯罪,所以,完善企业自身的会计制度,是减少乃至杜绝会计犯罪的重要措施。

4.建立诚信制度,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诚信是每一个会计从业人员必备的职业道德,因为会计事务要对企业的生产投资提供相关数据和财务报表,帮助企业和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和投资,所以,就必须保证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其次,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也能避免会计从业人员,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钻法律漏洞,谋求不合法的利益。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会计事务对于国民经济和企业未来的发展,都有着重要作用,就必然要担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只有加强相关人员对于会计法律法规的认识,才能减少乃至于杜绝会计违法犯罪,使得国民经济和企事业单位健康、长久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刘颖,张海红.浅谈会计法律责任.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9(20).

[2]肖小飞.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分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4(12).

[3]孟昭稳.新会计法设定了哪些法律责任.中国农业会计.2005(3) .

作者:王昆山

第二篇: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看会计界与法律界的冲突

【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再以“科龙门”事件作为引线,从中找出会计界与法律界对此的冲突以及冲突发生的原因,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体系,协调会计界与法律界的矛盾,希望能使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事业能在一个公平、有序、规范的环境中健康发展。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法律责任 冲突

所谓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则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在为委托人提供职业服务的过程中由于违法执业,或者因其自身的过错给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2005年度上市公司十大财务舞弊公司排行榜榜首,偷梁换柱之科龙电器,会计师事务所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2002年、2003年、2004年分别虚增利润1.2亿、1.14亿、1.49亿元。在科龙电器2001年末的资产价值不确定的情况下,德勤华永给出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此后,德勤继续对科龙2003年的年报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06年3月29日下午,德勤被科龙的一位股东告上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公开道歉和赔偿。新《证券法》的实施给予了股东在遭受民事侵权时更多的选择权,法律明确规定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原告就有权只起诉德勤,而且能够就近起诉以节约自己的诉讼成本。全国12个省市22个律师事务所的30名律师,还共同组成了“科龙、德勤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向社会公开发布《行动宣言》,全面征集在德勤审计期间购买科龙股票的投资者,为这些投资者从法律上讨回损失。发表行动宣言7天后,科龙德勤案全国维权律师团成员扩容,由30名律师增至50名。该维权团所涵盖的省份及直辖市达15个,共有36家律师事务所参与其中。“科龙门”事件全国律师维权团创下了数个纪录,其旨在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让蒙受损失的中小股东们得到合理补偿。

二、会计界与法律界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理解上的冲突

1、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理保证和绝对保证理解上的冲突

会计界认为,审计的一般目的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从而做出相关的判断或决策。与会计界相反,法律界和社会公众更关注审计的结果,期望审计结果无缺陷,而不仅仅是审计过程无缺陷。

法律界和公众的观点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没有完全反映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准确性,那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是有缺陷的。从法律价值角度出发,法律除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公众的权益外,更应当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而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需要法律来保障其健康发展的。因而,注册会计师只能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的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

2、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理解上的冲突

企业面临失败、亏损甚至破产的风险,这是经营风险,经营风险的极端情况就是经营失败。而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循公认审计准则而形成或提出了错误的审计意见。

由此可见,企业经营失败的责任是不能由注册会计师来承担的,注册会计师只应当对审计失败负责。但在现实中公众并不太区分到底是经营失败还是审计失败,他们会认为注册会计师的报告没有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而要求承担责任,这是不合理的。因此,除了要看审计报告与实际财务状况不符的结果外,还应该分析产生差错的原因来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关于“不实证明文件”与“虚假证明文件”的含义理解上的冲突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第4条的规定,会计界认为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出具的证明文件,即使其验证的财务信息与实际不符,亦不影响其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函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中采用“虚假验资证明”概念,而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于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损失的批复》法释(1997)10号,改用“不实验资证明”和“虚假验资证明”两个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会计界的观点。司法解释(1998)13号函恢复使用单一的“虚假验资证明”概念,从而使得“虚假”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

法律界的“虚假”概念并没有剥夺会计界的“真实”概念应有的地位,“虚假证明文件”主观上应具有过错,而“不实证明文件”虽与实际不符,但由于遵循了相关准则而不存在过错。

4、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理解冲突

会计界认为《独立审计准则》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作为评判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而且在审计这样的专业领域更应当重视《独立审计准则》的地位。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判决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案件时,很少考虑审计准则的影响,往往直接引用法律效力更高的《注册会计师法》或《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来确定其民事责任,他们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只要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每个行业都会制定同样的标准来规避责任,这样将对社会公众不公平。

审计的产生本质上是为了维护股东或者作为潜在的股东的公众投资人的利益,审计准则固然有减少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的作用,但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最有效地、最经济地维护股东以及公众投资人的利益。恪守审计准则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哪怕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有瑕疵,或者验资报告是不实的。

5、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冲突

会计界认为,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规定,只有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出具与实际不相符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才依法承担责任。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即(1996)56号函,司法解释(1997)13号及法院相关的判例来看,只要注册会计师验资证明的资本额与实际不相符,因此遭受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就可针对不实部分追诉该注册会计师,从而使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该具体规定注册会计师的过错推定原则,由注册会计师来证明审计过程已经完全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否则推定为其由过错。

6、“过程真实”和“结果真实”的冲突

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到底是尊重“过程真实”(即审计过程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还是偏倚“结果真实”(即审计报告体现了法律标准),会计界与法律界争议颇多。

会计界认为,只要在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审计准则,保持了必要的合理的职业谨慎,给予了必要的合理的职业关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即具备了审计标准上的“真实性”,即使与实际不符,也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由于过错即遵循独立审计准则而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独立审计准则成为认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法律界认为,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即为虚假报告,其追求的是结果,而非过程。不论导致注册会计师报告失真的原因是什么,对于公众投资人来说都没有意义,因为他们并不关注、也没有能力来关注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的过程,只能被动地接受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结论。

三、造成会计界与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不明的原因

1、不同法律条款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这些不同规定导致相关的司法解释不一致,最终是实际司法判决不一,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

2、有关通知自身存在的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的规定和《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通知,法院不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而要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出的处罚决定为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3、对法律责任认识上的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尚无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标准和细则。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不同,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4、《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

《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法》的规定,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属于部门规章。虽然从专业角度讲,它是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但由于是部级标准,法官极少将其作为判决依据。

四、结论

独立审计可理解为主要涉及审计委托人、审计代理人、经营管理层和监管机构四方的契约。而独立审计准则应当具有其相对的法律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其不能成为注册会计师免责的法定标准,而是将其纳入法律既有的框架内进行考量,如其符合“公共利益”,则成为注册会计师免责的标准,否则,不能作为免责的标准。

随着会计界和法律界的相互不断的对话,双方都应吸收对方的合理的意见,既要考虑大众的需求,维护大众的利益,也要考虑到审计事业在我国属于刚刚发展起来的行业,需要培养和呵护,从形式公正走向实质公正。

【参考文献】

[1] 王正兴: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探讨[J].经济师,2005(11).

[2] 张藐尹: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6(11).

[3] 叶登红: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J].咸宁学院学报,2006(10).

[4] 吴利川:论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J].法制与社会,2007(1).

[5] 梁淑滨:浅谈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J].审计月刊,2006(4).

[6] 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J].经济研究,2002(1).

[7] 王跃堂、钟蕾: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石:独立性还是可靠性[J].审计研究,2004(4).

[8] 王善平:独立审计的誠信问题[J].会计研究,2002(7).

[9] 吴联生、顾智勇:审计质量与注册会计师责任[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2(5).

作者:马晓霞 吕雅峥

第三篇:治理会计假账的法律研究

摘 要 近年来,会计假账案件频发,使会计诚信受到了广泛的质疑,会计工作陷人了困境。本文从会计假账的成因入手,分析了会计假账的严重危害,然后具体探讨了会计假账的法律治理措施,并做了总结。

关键词 会计假账 法律治理 措施

一、引言

在现代发达的资本市场条件下,作为社会公共产品和全球通用商业语言的会计信息虚假,即会计假账,已成为各国的政治法律问题。会计学界对会计假账治理探讨热烈,但仅从会计角度来研究会计假账,而未在制度层面展开。法律界对此问题更是重视、探讨不足。因此,本文研究会计假账的法律治理措施,致力于优化秩序、发展经济,希望能对建设高效法治化的市场经济秩序产生积极效应。

二、会计假账的成因

(一)经济利益的驱动

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导致会计假账的根本原因。在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过程中,社会不良风气给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造成了重要的影响。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时,私欲不断膨胀,部分会计人员不顾实事求是道德规范,为了达到“致富”的目的,采用造假账的手段,来逃避税收,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二)会计人员权力得不到保障,屈于领导压力

有时,会计人员并非是为个人利益,主观故意造假。而是为了企业领导某方面的利益考虑,屈于领导的压力而被动造假。一些领导为突出个人业绩,强令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以反映虚假的政绩。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的一员,对领导和经营者存在着利益的依附关系,甚至职业上能不能受保障的关系。因而在执行会计制度时,只得听从经营者的摆布。

(三)会计制度与法律监督机制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会计理论本身所具有的弹性、会计制度的不完善、会计监管体系的麻痹和缺失给会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企业法》的实施使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得到落实,而如何有效而合理地监督制约经营者的权力和行为,却一直没有很好地得到解决。由于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致使对会计造假打击不力。

三、会计假账的危害性

(一)导致经济上决策失误及宏观调控错误

会计假账会使资金流转、经营效益等会计信息虚假,经济主体据此做出的经济决策必然发生偏离,不可能步入正确有序的决策轨道,造成决策不可能得到应有的收益,并会加剧银行金融风险,使单位主体商誉受损和个体收入下降。同时,假账使不具有真实性的会计信息逐渐传递给各级政府和宏观调控部门,必然使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的国内生产总值、社会资本效率等统计会计资料虚假,而据此制定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宏观经济政策就不可能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的真实状况。

(二)影响社会政治稳定,阻碍法治化进程

会计假账造成的经济决策、宏观调控上的失误,最终将损害群众利益、激发民怨而影响政府威信。并造成管理混乱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致使经济犯罪猖狂,制约经济发展、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政治的稳定。另外,会计假账是违反客观真实法定义务的违约行为,违反了法律至上的原则,直接影响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最终会阻碍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

四、会计假账的法律治理措施

(一)构建会计假账法律责任体系

会计假账泛滥并成为社会公害的根源在于没有构建一套真正有序的会计假账法律责任体系。因此,必须建立以假账民事责任为主导、以假账刑事责任为重心、以假账行政责任为补充的会计假账法律责任体系。一方面,要强化假账民事责任,因为会计假账实质上是违反会计契约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应根据我国现实和会计信息消费者的特点,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会计假账侵权责任,使其成为与会计假账违约责任并存的假账民事责任制度。

其次,要规范假账刑事责任,对会计假账公害的法律治理除主要依赖民法治理外,还要采用刑法治理,使刑法治理做到有序化和权威化,真正发挥刑法的功能。同时,需简化假账行政责任,淡化会计假账行政责任,强化会计假账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且行政处罚只能由国家会计监管部门统一规定而不能由地方政府随意确定。

(二)完善假账的司法治理体系

目前必须在我国建立专门从事会计假账司法治理的会计法院,这样方可真正形成专业化、权威化、高效有序化的会计假账司法治理制度。这是会计信息公共化的客观需要,也是会计职业法治化的内在需要。因此,可以参照我国海事等专业法院的设置经验,依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和会计市场增长程度设置会计法院。按照精简、高效、复合要求设置审判机构和录用法官。

(三)优化假账的行政治理措施

我国对会计假账主要采用行政治理手段,由于目前的《会计法》仍未跳出会计法为经济法范畴的认识束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威信,造成执法先天不足。因此,必须改革目前的假账行政治理制度,建立绝对权威、依法治理、恐吓力强、抵制假账的行政治理制度和机制。一方面要建立统一权威的会计监管机构,对现有国家审计署进行改造;另一方面要配置高素质的监管人才,会计监管人才必须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

同时,要制定利益均衡的会计法律,合并《会计法》与《税法》、《银行法》等法律中的会计监管规定,在会计契约理论指导下,按照开放博弈规则来制定权利义务相互对应的《会计信息法》,并构建客观独立的执法环境,建立规范有序的制衡机制。

(四)加大执法力度与法律监督力度

在建立和完善健全财务会计等相关法规,堵住会计假账法律漏洞的基础上,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追究假账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决不能容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存在。并加强法律处罚力度,在完善法律监督机制的基础上,加强政府的法律监管。

五、总结与展望

总之,我们不应忽视假账对国民经济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在了解会计假账成因的基础上,尽快改变目前会计假账以行政制裁救济为主的格局,建立以会计假账民事违约和侵权责任为主导,以会计假账刑事责任为重心,以会计假账行政责任、司法治理为补充的会计假账法律责任体系。相信,随着会计假账法律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不断发展,会计假账必将会从历史舞台上退出。

参考文献:

[1]李沛臻.治理会计造假要标本兼治.财务与会计.2003(07):63.

[2]杨雄胜.会计诚信问题的理性思考.会计研究.2002(3):6-12.

[3]黄文斌.假账的表现形式、成因及对策.南通工学院学报.2004(03).

[4]李卫花.谈会计假账的成因与防范.邢台学院学报.2006(01):36.

作者:李锦霞

第四篇: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思考

摘要:会计信息失真是一个国际性、历史性的问题,一直是世界会计学、法学界研究的重点课题,也一直是世界各国政府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然而,时至今日,各种各样的会计信息失真事件仍然困扰着世界各国。目前,之所以没有在会计信息失真的研究与治理方面取得实质的进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没有将会计信息失真进行恰当的分类以及立法的不足,从而无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分别予以治理。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法律问题

会计信息是会计规则执行人根据一定的会计规则而生产出来的。如果信息失真,那么必然与会计信息生产的某个或整个环节相关。高质量会计规则是产生高质量会计信息的基础,因此,会计信息失真首先与会计规则的质量相关。当然,即使会计规则质量再高,也只有得到执行才能产生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故会计信息失真又与会计规则的执行紧密相关。总的来看,会计规则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无外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会计规则执行人故意违背会计规则;二是会计执行人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在会计规则的执行上存在偏差。据此,本人将会计信息失真分为规则性失真、违规性失真和行为性失真。本文拟对这三类会计信息失真及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

1.会计信息规则性失真

会计信息规则性失真之所以客观存在,其原因在于会计规则制定者,将自生自发的会计域秩序转变为会计规则的过程中存在偏差。这种偏差主要是由知识的相对性和人的有限认知理性所造成的。具体地说,会计域秩序是利益相关者以其所投资的资源为依据而进行的利益冲突与协调的结果,它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而会计规则是以会计域秩序为基础的人为制造的秩序。因此,按照会计规则产生的出来会计信息其是否具有真实性的特征,就应以它与会计域秩序的一致性为标准。然而,不同时期和不同范围内的利益相关者存在差异,这两方面因素便决定会计秩序会因环境的主体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即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具有相对性,这也是会计规则被限定在相对一定时期里实行的原因所在。因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一个动态过程。若要消除制定会计规则中存在的偏差,制定者不仅必需完全把握会计域秩序,而且必需能够运用会计、法律知识真实地予以表达。但是,对于一个人或一个制定机构来说,他(它)无法完全满足这两方面的要求,人们不仅不可能具备尚未在现实中存在的知识,而且也不可能同时具备所有与此相关的已经在现实中存在的会计和法律知识,因此,会计信息规则性失真是客观存在的,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

2.会计信息违规性失真

会计信息违规性失真的存在由来已久。由于会计信息不仅是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分配的依据,同时,也是其他利益相关者考核经营者管理业绩的依据。从这个角度讲,经营必然存在违背已有会计规则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强烈动机,这种动机便决定了会计信息违规性失真的存在。再之,审计之所以能够产生并得到不断发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会计信息违规性失真的存在。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违规性失真,审计就不会产生,更不用说发展。

3.会计信息行为性失真

会计规则能否产生真实的会计信息,不仅取决于会计规则与会计域秩序的一致性以及会计规则执行人对会计规则执行的主观动机,而且还取决于会计规则执行人的具体执行行为,即会计规则执行人是否能够完全正确地对会计规则进行实施。这就对会计信息的直接生产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然而,纵观我国现状实在让人担忧,会计队伍不能依法建设,部分行政主管部门、大型企业的法人认人唯亲,违规使用财务人员,违法任命会计机构负责人。这就必然存在一些不能很好理解会计规则的执行人,而会计事项的处理则是会计规则执行人根据会计规则的基本要求而运用专业判断来实现的。这就必然存在错误判断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同样决定了会计信息行为性失真的存在。

二、当前我国存在的几点会计法律问题

1.现行有关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不完善

现行法规中重视行政及刑事的处罚,轻视民事处罚。我国的经济体制原从计划经济中脱胎而来,现有的法规还是体现了较多的计划经济色彩,即往往比较重视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罚,而轻视民事法律关系的调节。例如,在《证券法》中,用了很大篇幅描述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仅在第161、202以及207条中,简单地提及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民事责任,至于什么是虚假会计信息,如何认定虚假会计信息,如何处理这一民事责任,几乎没有涉及,这就给具体的司法判决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使在《会计法》中也是只字不提会计问题的民事责任问题。类似的问题,也反映在《公司法》等其他有关的经济法规中。

2.缺乏对虚假会计信息具体认定的法律规定

尽管在《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规中,已经规定了出具虚假会计信息的有关人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何认定虚假合计信息,往往规定得过于原则与抽象,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第一,由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及有关的司法部门一般都是非专业人士,一旦因会计信息问题引起法律冲突,在认定某项会计信息是否虚假时,如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部门往往以最为简便的方法来判定会计信息是否虚假,这就是以事实作为标准。有关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已大量发生在与验资有关的民事纠纷中。

第二,即使法律上已认定一项会计信息是虚假的,但如何来界定这项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是故意还是过失,又是一个法律难题。因为区分故意与过失,在对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量刑时,是非常重要的。前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刑事责任,后者还要在分清程度不同的情况下,确定不同的民事责任。但是,要界定产生虚假会计信息是故意还是过失,即使是专业人士,有时也是难以胜任的。

第三,也就是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虽然确认了某项会计信息是虚假会计信息,并已认定了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但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哪项经济损失,在法律上仍是一个非常模糊的问题。目前,司法界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是以验资金额的不实部分作为赔偿金额,而不是以会计信息使用者使用该虚假会计信息实际受到损失的金额为依据。然而,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所有与虚假会计信息有关的法律冲突。如上海贝龄微电子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中,由于有关部门的过失,使得每股盈利0.39元误登为0.43元,按照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赔偿要求,注册会计师每股仅需赔偿0.04元,这对损失了成千上万元的投资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3.关于虚假会计信息法律责任分担问题

由于虚假会计信息会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后果,因此,对制造与公布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是理所当然的。然而,一项虚假会计信息的披露,从原始凭证开始、直至报表的公布,中间有着非常多的环节,如何确定这些不同环节的法律责任,也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在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中,都强调了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公司管理部门与财务主管要承担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也强调,注册会计师因过失要对虚假会计信息承担责任。同时,有关法规也规定了监管部门的失职亦应承担责任。但是,对同一案件的虚假会计信息责任究竟如何分担,从未在任何的法规中予以规定。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当一项虚假会计信息涉及到多个环节时,司法部门只能采用“非理性无限连带责任”的判例原则,即谁最有能力承担经济赔偿,就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也就是所谓的“深口袋理论”。这一理论的贯彻,从表面上来看,起到了符合平衡社会机制的作用,但实际上由于责任与权利不相配比,这种处罚不当已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这样,就变相地鼓励那些经济承担能力较差的人员去制造虚假会计信息,而将责任转移到有经济承担能力的这一方。

三、解决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几点思考

1.改变我国现行的司法体系,将审计机构的管理部门,独立于政府序列

长期以来,我国审计监督的主体受被监督的客体所领导,使得其无法客观、公正、独立地行使监督职能。这一现象如得不到扭转,要想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是十分困难的。

2.借鉴国际法务会计经验,开展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规范理论研究

针对普遍存在的会计实务中的法律问题,以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应运而生,这就是被称为“法务会计”的一个新会计分支。作为一种学科,它主要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违法问题的关系,并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欧美各国会计界已开始对法务会计开展了广泛研究,有关这方面的论文与专著亦层出不穷,世界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对这一问题予以特别的关注,不仅纷纷成立了科研小组,而且还专门设置了法务会计部门,以应付社会的需要。

3.确立以民事责任为主法律责任体系

大量事实表明,无论是上市公司管理当局,还是中介机构,其在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之所以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是因为有巨大的利益驱动,并且都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完全是一种“理性”的决策。以上市公司为例,从历次处罚的违规事件来看,无论是招股说明书,精心伪造的假合同,经过修饰的财务报告,报喜不报忧的公告,还是挑选能与之合作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事先经过周密策划后逐步实施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其“违法收益”。故应强化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要使违法者的下场身败名裂兼破产,不但变得一穷二白,而且连东山再起的可能性都不再有。

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特别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对投资者的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破坏性很大,要研究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比较有效的办法,是靠完善的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要研究进一步完善保障会计信息真实的相关法制建设。会计学界、法学界要组织力量,针对不断翻新的造假手段、方法,研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措施向立法机构提出修改和充实有关法律的建议。各相关法要互相严密协调配套,使会计信息的生产者不敢造假;使会计信息的审核者不敢“放假”。一旦虚假会计信息被查出后,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虚假会计信息必将降到最低点。

作者:唐 勇

第五篇:论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摘要】完善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以会计人员的界定为基础,通过文献研究、逻辑推理、实证研究法,对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规范的现状、责任不足及其完善展开研究,并针对其中的问题试从立法、执法和公平公正三个方面提出完善方案。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法律责任

2001年10月29日,朱镕基总理在考察国家会计学院时,要求所有会计人员“诚信为本,不做假账”。他强调说,许多贪污受贿、偷税漏税、挪用公款等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大量腐败现象,几乎都与财会人员做假账分不开。会计人员的假账问题已经成为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毒瘤”。而今,十几年之后,会计人员做假账,信息失真等问题依然广泛存在。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会计人员基本问题

(一)会计人员的界定。会计人员,通常是指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以及具体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师、会计员和出纳员等。

(二)会计人员的职责及地位。会计人员的职责,概括起来就是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认真贯彻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1)进行会计核算。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地提供真实可靠的、能满足各方需要的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责。(2)实行会计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3)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4)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5)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二、会计人员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考察

(一)会计法律责任规定。1.行政责任。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集中规定在《会计法》的第六章。《会计法》主要采用了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会计人员的相关责任。如第四十二条中规定了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等十种依《会计法》需受处罚的行为。会计人员如有前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刑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因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也应追究会计人员的刑事责任。(1)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2)虚假会计资料、虚假会计报告。规定在《刑法》一百六十条到一百六十二条中,主要针对公司、企业中的会计造假行为。综观以上两个方面,可以得出会计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按承担的后果可以分为两个大类,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主要形式:财政部门予以通告,或吊销从业执照,只有在达到一定情节或数额时时才会上升到刑罚角度处以刑事处罚。

(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不足。不可忽视的是我国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体现出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为补充,民事责任不完善的现状的不合理性。同时正如上述,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之所以越来越普遍,与法律规定上的漏洞或缺陷等不足不无关系。

三、会计信息不实的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完善

(一)会计人员行政责任的完善。针对行政责任规范存在的执法主体和执法力度问题,可作出如下调整方案:1.运用司法解释技术,解决不同会计行政法律规范间的矛盾。鉴于会计法律规范体系内的冲突严重,我们可以采用司法解释技术,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依据不同类型会计法律规范在会计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分别定位,同时考虑使其与其它相关的会计法律规范相协调,相配合,来据以阐释不同会计法律规范的含义,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不同会计法律规范间的冲突,维护会计行政法律规范的权威性。2.不同监管部门要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力图在规范制定和执法环节消灭行政责任竞合现象。会计行政立法时,不同的会计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注重立法公正、统一、科学。对于现存的《会计法》、《证券法》等会计法律规范中规定不同监管主体同时罚款的情形,要依据法理上解决法律冲突所适用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先法”等基本原则加以妥善解决。3.适当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刑侦处罚的威慑力。具体如提高罚额;对于单位或个人的通告由行业内部扩至投资者等外部等。

(二)会计人员刑事责任的完善。在会计刑事责任方面,《刑法》和《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其他会计法律规范没有很好地实现对接。针对上述提出的不足,完善方法如下:1.强化刑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在会计责任体系完善方面的协调作用。从刑法的立法目的以及其适用范围来看,刑法有其先天的滞后性与概括性。因此只有通过法律解释来丰富其内容、扩充其适用。但由于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这也限定了法律解释也是被严格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2.修定和补充会计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使不同会计法律规范间的刑事责任实现完美对接。正是因为刑法法律解释的不随意性,需要从另一个侧面,即从会计刑事责任规范本身入手,通过修订和补充会计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使《刑法》和《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类型界定等方面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以便为后者中相关会计刑事责任的规定提供实体和程序上保障。

(三)会计人员民事责任的完善。由于现行会计人员责任体系中几乎没有民事责任规范,因此民事责任规范也要重头制定。1.完善民事责任使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中国会计法律责任规范逐步与国际趋同就成为必然,这就要求我国在制定相关民事责任规范时,不仅要考虑到我国的现状,还应该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那些反映市场经济普遍价值规律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推进会计民事法律责任的国际协调。2.正式在《会计法》中规定民事赔偿制度,完善会计民事赔偿制度建构。对会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标准范围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做具体的规定,以此来确定责任人应就其违法行为所付出的经济代价。

参考文献

[1]邓力平,邓永勤.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治理:税收视角的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2]张军立,李霞.论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及完善[J].河北法学,2010,(4).

作者:杜晓芳 韩依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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