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法规论文

2022-04-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谁在提供“免费午餐”SARS肆虐华夏,就这场疫情对中国经济究竟会有何种影响,人们争论不休。有一个人同样忧心忡忡,他就是英国跨国公司Pentland集团在华的商务标准部代表周卫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民工劳动法规论文 (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农民工劳动法规论文 篇1:

农民工维权难的成因与对策

农民工城际维权只是应对当前农民工权益保护不力的无奈之举,但这种状态比以往农民工权益保护中的极度弱势和真空状态要好,也反映出劳务输出的工会组织履行维权职责的意识在增强。

近年来,各地工会积极探索农民工城际维权新机制,及时调处矛盾纠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

立足中国国情,适应时代发展,牢固树立“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对于指导新世纪新阶段工会维权工

1.农民工维权的现状

县域经济相对欠发达,县(市)工会维权能力相对来说有一定的局限性,致使维权工作发展缓慢,很难彰显突出的成就。加之农民工分散性、流动性日益加大,农民工权益突现程度呈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给县(市)工会维权带来挑战。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企业改制的不断推进,县(市)国有、集体企业基本消亡,民营企业已成为经济的主导,由此而派生出来的是农民工成为县(市)职工队伍的主体。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的出现并迅速发展壮大,是我国在特殊历史发展阶段即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标志。虽然近年来针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从中央到地方采取了种种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农民工维权一直是一个热点、难点问题。一些地方和企业无视劳动法规,漠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克扣工资、拖欠工资、超时加班加点、农民工因工负伤得不到治疗被辞退、农民工因工死亡待遇得不到落实等侵权行为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2.农民工维权难的成因

2.1维权成本高 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为了讨回农民工的1000亿元欠薪,整个社会至少要付出3000亿元成本。从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到诉讼,农民工要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还有政府成本和法律援助成本等。一般情况下,许多农民工不愿意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和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劳动纠纷,而是选择暴力威胁、绑架等极端手段。

2.2维权程序复杂 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一调、一裁、二审”,即工会出面调解,劳动部门进行仲裁,如不服再到法院诉讼。这样一拖再拖,一个维权案件就得几个月甚至几年。

2.3胜诉后执行难 有的维权案件历经千辛万苦打赢官司,但用人单位赖帐不兑现,工会和劳动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手段,法院同样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2.4权益保障机制缺失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而形成的一个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新兴劳动群体,是工人阶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承担着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作,却没有得到国家工人的身份。而且劳动保护、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由于他们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其利益表达诉求困难重重。尽管我国《劳动法》早已对农民工合法劳动所得作了明确规定,并且不断加大力度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但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却在现实中屡禁不止,且愈演愈烈,农民工合法权益依然无法得到根本保障。导致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面临七大难题: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且不规范;二是劳动报酬偏低;三是按月足额领到工资难;四是法定休息时间难以执行;五是参加社会保险难度大,尤其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六是劳动作业环境恶劣,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七是缺乏安全和生产技能的培训,使技术水平和能力得不到更新和提升。

3.打造有利于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良好环境

解决农民工问题,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根本上要靠党和政府。因此,农民工问题应列入当地政府的统筹规划,相应的成立农民工问题调处领导机构,真正形成党政主导机制。各级党委应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把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列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事项来考虑、对待、研究、处理,从而形成领导核心真正关注、重视、支持农民工的意识。各级政府应当把农民工列入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从发展经济、稳定民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总体上来部署安排,关爱农民工的政策倾斜、就业保障、平等待遇、困难帮扶等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建立解决农民工问题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责成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安、卫生、教育、工商、司法、城建、安全等政府部门协调统筹解决农民工问题。各级人大应加强对农民工的关爱力度,充分履行各级人大机构代表人民利益代言人的职责,进一步加大对《劳动法》的执法监督检察,通过人大代表大会这个神圣的权利机构,为民呼吁,为农民工解决难事。同时注重发挥新闻媒体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从而建立起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

4.集中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

4.1加强劳动合同规范签订和管理 一是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解除和终止等各个环节,防止用工行为短期化和随意性;二是工会要履行帮助、指导农民工签好劳动合同,把好劳动合同规范关;三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纠正和行政处罚;四是工会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劳动合同专项监察,监督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切实履行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规定,严重侵犯农民工权益,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查处和纠正;五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基础台帐和管理制度;六是建立实施劳动合同的联动机制,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要依托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推动劳动合同工作的联动机制。

4.2建立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效机制 一是制定工资支付的具体明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对拖欠的用人单位除责令支付工资及赔偿金外,还应加大处罚力度;二是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准备金,明确规定准备金的具体数额,以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三是建立工资增长机制。

4.3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遏制工伤和职业危害 一是落实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相关制度;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安监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高危行业、工种和职业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规模以下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改善农民工劳动生产环境,解决安全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问题;三是要依法确保受工伤和职业危害的农民工能够得到医治和赔偿。

4.4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 一是分类推进。正规就业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非正规就业的农民工,采取灵活的方式解决;二是分步实施。当前要着力依法解决农民工最急的工伤、医疗、养老保险,推动《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5.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

5.1工会为集体劳权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首先要将农民工最大限度的吸收到自己的组织中来,积极在农民工中建立工会组织,变农民工的个性劳动关系为工会与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关系,以明确工会对农民工集体劳权代表者身份。

5.2建立农民工输出地工会与输入地工会双向维权机制和毗邻地区工会联合协作维权机制 积极探索和创新工会组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多形式维权方式,为更好更实维护农民工权益摸索出新方法、新经验。

5.3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优势,切实帮助农民工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对农民工要动真情办实事。扎实开展为农民工送温暖、送文化、送清凉、送健康、送安全等活动,叫响和做实“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元旦、春节送温暖重点关注农民工,金秋助学帮助农民工,评模评先不忘农民工,生活困难帮扶农民工,法律援助支持农民工。

5.4充分履行集体劳权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职责 工会作为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在劳动争议处理的调解、仲裁、诉讼中,应充分履行集体劳权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职责,为农民工说话、讨薪、追赔付、打官司,提供法律援助,真正成为农民工维权的坚强后盾。

5.5努力推进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向乡镇、街道、基层延伸,力争在基层尽快建立健全,从而夯实维权基础,形成维权网络,提升基层维权能力,以应对所辖区域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的劳动矛盾。

5.6大胆创新,勇于探索,设立劳动法庭的试点工作 尽快突破在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诉讼中设立工会代表陪审员制度,完善工会支持劳动者起诉原则,通过劳动争议诉讼来提高维权效率。摘自《江西工会网》

农民工劳动法规论文 篇2:

跨国资本的道义流向

谁在提供“免费午餐”

SARS肆虐华夏,就这场疫情对中国经济究竟会有何种影响,人们争论不休。有一个人同样忧心忡忡,他就是英国跨国公司Pentland集团在华的商务标准部代表周卫东。他专门给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写了一封信,其中提到美国一名不友好的人士正在用邮件向上百家在中国采购的美国公司及组织散播消息,造谣说SARS已在广东的出口加工厂中传播。对已经纳入全球化的国际分工体系之中的广东经济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好消息。

谣言可以打破,但周先生的担忧却有很强的现实基础。他介绍说:“我曾经调查过30多家我们的供货厂商,大多数的宿舍食堂卫生安全条件很差,一间20~25平方米的房间平均住12人。食堂的卫生消毒设施也很差或没有。”

他的调查还发现,服装以及制鞋业的加班时间平均120~140小时/月,大致是劳动法规定的四倍。周先生由此对工人抵抗疫情的体质表示担忧。

让人感兴趣的倒不是他的“上书”,一个跨国公司的在华代表怎么会对供货厂商的劳工状况如此关注,并要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呢?原来这只是他工作的一部分。他所在的那个部——商务标准部,在有的跨国公司里,又叫社会责任部。这个部的职能之一就是监督供应商及其合约工厂的劳工问题,协助所有商业伙伴提高劳工标准。有个名词专门概括跨国公司的类似活动,叫社会责任运动。说得直白些,跨国公司从发展中国家廉价的劳动力赚了钱,再也不能一赚了之,你还要承担社会责任,比如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等等。作为一家有70年历史的欧洲著名运动休闲品牌经营公司,这些不是空洞的口号,劳工标准和环保指标,都是他们在选择供货商时要考虑的条件。在合同签定后,对这些条件的完善,标准的审核和评估,培训及协助改进劳动条件等一系列工作,都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据周卫东介绍,他的部门经理,就曾经在国际非政府组织致力于这方面的工作,是他们的老板专门聘来的,也就是说花钱请专业人士来监督自己。耐人寻味的是,周本人曾经是国内一家企业的劳资科干部,并在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工作多年,在伦敦大学拿到MBA学位后,因为公司看中其“中国经验”,他又回到老本行。当然不再是像过去那样核定工资表,发发劳保用品,每年例行一次劳动安全大检查等,他必须敦促并帮助供货商改变如前面提到的状况,使之可持续改进。跨国公司到底是羊还是狼,全球工人与社区计划亚洲区域经理葛友俐女士说得好,当他是羊的时候,我们也该呈羊相,当他是狼的时候,我们就给他狼相。

葛友俐介绍说,全球工人与社区计划的参与者,包括了全世界赫赫有名的运动品牌公司耐克、时装品牌GAP、国际青年基金会和世界银行。该计划最近就要启动。耐克和其它品牌公司都为这个计划专门设立了项目基金,来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葛友俐的工作就是整合各方面的社会资源,为耐克等在中国的供货工厂的工人提供职业培训、个人发展、劳动权益、个人理财及女工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培训和咨询。她的工作情况,将作为耐克年度工作报告的一部分,在公司网站公开发布。前期工作效果很好。葛女士更愿意把自己的工作看作是一项“灵魂工程”,希望能让“弱势群体”成为一个暂时称谓。从长远利益看,开发工人潜能比涨工资更重要。当记者问到,跨国资本怎么会主动提供“免费午餐”,道德自觉吗?一个只关心鞋子能穿多久,鞋子的款式和舒适度的靯业生产商,能理会你们这一套吗?当然接受过程是很艰难的,葛女士说,我们试图帮助他们树立新的经营理念:在真正关心劳动者尊严、正面激励劳动者工作热情和创造力的管理理念下,生产出来的产品才更有品质保障,品牌寿命才能得到保证。

被“逼”出来的公司责任

有着几十年国际组织工作经历的葛女士解释说,这其实也是被逼出来的。开始时,很多跨国公司对外界关于生产地劳工标准的指责,持消极态度。不过,至少有两股力量却是跨国公司得罪不起的。

一是消费者。当“自诩文明”的西方消费者发现,他们用昂贵的价钱买来的名牌服装和皮鞋,或者情人节里吃的巧克力的原料可可,竟是在条件恶劣的工厂或农场中生产的,有的竟然是童工和凶犯生产的,会影响到购买心情。据报道,有年英国广播公司播放了第三世界儿童在缝制耐克足球的影像,引起轩然大波。一些人上街游行,号召拒买耐克足球。

欧美国家有过一次调查,70%的消费者认为“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承诺是他们购买产品或服务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哪怕价格贵点,这几乎成了消费时尚。58%的消费者认为公司对劳工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超过50%的消费者表示他们会对没有社会责任的公司采取负面行动,20%的消费者表示已采取行动“惩罚”这类公司。公司自然受不了这种用“货币选票”进行的惩罚。

另一股力量是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宗教基金等等。比如,美国股市上流行一种新的投资概念:道德投资或者叫有社会责任心的投资,就是从环保、人权及是否违反自然等角度出发,仅把资金投向对社会发展负责

很多跨国公司对外界关于生产地劳工标准的指责,持消极态度。不过,至少有两股力量却是跨国公司得罪不起的。一是消费者,二是投资者。

任的公司。1999年美国道德投资的数额十分惊人,已超过了2万亿美元,占基金资产的l/8。2000年12月,EnvironicsInternational(国际环境保护组织)一项民意测验表明,接受调查的600名持有股票的美国成年人中,28%的人在作出投资决定时,会考虑公司的劳工政策,以及对社区事务的参与等社会责任表现。政府也及时地参与进来。1996年前美国总统克林顿就发起了“服装行业伙伴计划”。2000年,已经有240多个跨国公司在全球推行社会责任。

站在责任这一边

不知道是否应该庆幸,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社会责任运动的重要目标。这也并不奇怪。全球社会责任运动影响最大的是纺织业、服装业、玩具和鞋业等劳动密集型消费品行业。我国皮鞋出口占世界皮鞋贸易总量的一半,2000年服装及服装配件出口占全国出口贸易总额的15.4%。纺织品绝人部分出口到欧美和日本。玩具的对美出口就占出口总量的60%。上世纪90年代的时候,在外向型企业连续几起较严重的事故(失火、宿舍倒塌等)发生后,国际皮革、服装和纺织工人联合会就曾“大为光火”,警告如果再不改善劳工环境,就要联合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皮革、玩具、纺织的出口实行限制。

这倒不是“放空炮”。在接纳世界贸易组织新成员的时候,国际劳工组织和四大国际工人联合会也自投票权。1996年WTO首届部长会议宣言承认国际劳工组织是处理国际劳工标准的主管机构。最近美、法、意等传统中国轻工业产品进口国的贸易组织正在讨论一项协议,要求中国所有纺织、成衣、玩具、鞋类等出口产品的企业必须事先经过SA8000标准(第一套可以寻求认证的、可供遵循的社会责任标准),否则就要联合抵制进口。如果“得逞”,对中国企业的压力可想而知。

至少想到中国下单子的跨国公司越来越不敢掉以轻心了。据粗略统计,我国已有超过8000家出口加工企业接受过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审核,有些企业因表现太差被暂停订单甚至取消供应商资格。周卫东坦承这给中国企业造成很大压力,事实上,他工作很重要的部分就是如何帮助供货厂商改进劳工环境。但他估计,还有至少60%以上的企业态度消极。

在东莞厚街镇拥有一家职工近万名的鞋业公司的老板告诉记者说,劳动力成本已占总成本的l5%~18%,虽然享受着港商的一些税收方面的优惠和当地政府关照,但利润空间依然很小。记者看到,位于厚街的很多工厂,职工宿舍楼就在厂房边,甚至办公楼里也有很多层住着工人。这种情况在疫情中暴露出大弊端:如果有一个工人感染,那么办公楼和厂房都要被隔离。难怪工厂主整天“提心吊胆”。当记者问及社会责任时,这名鞋厂老板的回答是扩大再生产,给更多人提供就业机会,为政府减压。当记者解释了社会责任的“国际含义”时,他的回答是,应成立像西方那样的行业协会,行业强大了,相应的问题就会有解决的渠道。

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常常是行业协会出面协调和制定关于社会责任方面的守则。而这名企业家无奈表示,当地很多同行业的外商(特别是港、台商)习惯在自己圈子里活动,对这种协会不感兴趣。

其实,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对国内企业的压力不能只算经济账。就拿周卫东所在的英国Pentland集团已经签署其所加入的英国道德贸易行动联盟(ETI)的基本守则来说,除了工资和工作时间这些直接影响劳动密集型企业成本的规定之外,多数守则条款都涉及到工人权益的保护问题。比如,守则禁止强迫雇员交纳抵押金或身份证件、以扣除工资为一种惩罚措施,这也正是国内很多企业束缚农民工的手段。这些手段不仅把农民工在一段时间内束缚在工厂里,也将其和恶劣的工作条件捆绑在一起,即使了解到工作的危险,他们也难以自由离开,只能听天由命。

跟上“国际大合唱”的节奏

在劳工标准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争吵一直十分激烈,前者担心后者以此为理由构筑劳工贸易壁垒,生怕自己国家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被削弱,进而影响到经济增长。不过,人们容易夸大这种冲突。

就拿中国来说,中国劳动法律中关于最低工资制度、工时制度、对妇女和未成年工的保护等制度都借鉴了国际劳工公约的精神。中国政府已经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体现了国际核心劳工标准的很多精神。中国已有大公司参与了联合国的“全球契约”行动计划。有些标准比如工作时间,甚至超过了一般国际标准。比如,ETI基本守则中要求加班每周不能超过12小时,一个月最多不能超过48小时;而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加班上限是每月36小时。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在签定男女同工同酬、限制就业最低年龄、残疾人就业等内容的公约上,我国的应许是很痛快的;在涉及到结社、集体谈判、强迫性劳动、工人代表等公约上,我国政府态度就比较谨慎。但从最近情况看,一个令人鼓舞的消息是,中国政府正在酝酿和即将出台一些新的劳工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官员透露说,中国已经加入了23个国际劳工公约,以后还会加人更多公约,目前有关劳动合同集体谈判的公约正在批准中。

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郑东亮透露,中国目前正在酝酿和即将出台的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工资法》、《社会保障法》、《集体合同法》、《促进就业法》、《职业培训法》。他甚至提醒外商,新的标准特别是《工资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出台,将提高外商的用工“门槛”,过去一些外商依靠克扣工资、不缴交社会保险等低成本方式开办的企业,可能会受到致命打击。

这些动作自然不是一时心血来潮。这其实与整个国家的大战略联系在一起。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没有农村和农民的小康,就谈不上“全面”。不过,现实中的例子却是,深圳镇村企业外来工去年的平均工资不足600元,比80年代末水平还要低。而东莞、晋江等地调查显示,外来务工者的月收入不足500元,如果扣除物价上涨等因素,工资降势明显。这还没有考虑,去年拖欠外来工的将近400亿元工资。

当行政命令弱化之后

根据Pentland公司在供货商企业落实劳工标准的经验来看,有两个问题构成严重障碍。

一个是政府支持滞后。比如,供货商要落实安全卫生生产的要求,商务标准部没有办法一点一点去查,一个个去数消防设备来落实劳动、安全卫生及环保方面的法律要求,而相关政府监察部门在这方面的资料却很少,甚至是空白的,且检查力度很弱。

再一个问题是,与计划经济体制不一样,非公有制企业没有主管单位,“没有娘了,拿文件的渠道,信息的渠道,都淡化了。”传统的行政指令方式没有了,一方面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去寻找活力因子,但另一方面,监督也相应放松,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的步伐一直缓慢。

最近,周先生在广州市总工会的支持下,为广州市60名基层工会主席举办了一期“WTO、国际劳工标准及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对中国企业的影响”的研讨班。他发现,很多工会干部对WTO及与其相关的国际劳工公约都知之甚少。“社会责任”对他们来说也是个新词。

根据西方的经验,企业推行社会责任是被逼出来的。不仅是政府执法的压力,更重要的是各种社会组织和媒体的压力,后者在一定程度上也分担了社会公共管理的责任。但中国的非政府组织既少又小。且其工作多集中在一些项目上,难以同压力集团相提并论。比如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曾经和Pentland公司合作,用了半年多时间,做了一个南中国企业员工住宿调查报告,向企业推荐了一些好的住宿管理模式,也受到企业主的欢迎。这个研究所还是作为商业公司注册的。既然没有“主管单位”,其工作自然难以得到政府部门和企业的支持。葛友俐女士介绍说,他们在企业中推行工人培训项目的工作很艰难,就因为在中国有影响力的非政府组织太少,没有对口机构配合工作。

但无论如何,因着种种主客观情势的压力,在不远的将来,我们的企业群落也势必要更多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和“道义问题”,而且,这已不是空泛口号,它将在更严格的标准下,更广泛的关注下,谨慎与专注地执行。

作者:赵 义 张 念

农民工劳动法规论文 篇3:

透视民工“过劳死”

近年来,关于“过劳死”的报道时有所见,但人们大多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企业老板、知识精英、白领管理者,而对于普通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过劳死”问题却关注不多。事实上,农民工作为弱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缺少应有的手段,他们的“过劳死”问题更应受到关注。

所谓“过劳死”,一般来说,指的是一些用人单位长期违反劳动法规,要求劳动者承担超时、超强度的工作任务引发的猝死,即由于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过大导致精疲力竭,甚至引起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继而出现致命的症状。从某种程度上说,民工“过劳死”现象比其他阶层更为严重,只不过由于他们地位的低微而屡屡被人们所忽视。

2004年12月7日《信息时报》报道,广州增城一制衣厂,一名江西籍的男工人被发现突然死在宿舍床上。据介绍,这名工人是连续加班了4天后死亡的,是加班累死的。在这家工厂,几乎每天晚上都是加班超过3小时,如果哪天晚上不加班那才是不正常。

2005年以来,关于民工“过劳死”的报道更是频频见诸报端。4月29日早晨,南京某建筑工地的一名工人陈某被发现猝死在睡梦中;就在此事发生的前几天,工地上另一名37岁的工人也和陈某一样,在睡梦中死去;6月,重庆某厂一名农民工在车间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10月,北京一酒店杂工上夜班猝死于搭乘的小公共汽车上……导致他们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每天高强度、长时间的工作及营养缺乏。

《南方都市报》报道,2005年10月28日,年仅30岁的广州铧鑫工艺品有限公司民工何春梅,在说了声“太累了”之后,倒在下班的路上再也没有醒来。在此之前,她已连续工作24小时,3天只睡了6小时。

进入2006年以后,类似的报道似乎更深入细致、更触目惊心。5月30日深夜,广州市海珠区一家服装厂35岁的女工甘红英死在出租屋内。医生注明:死亡原因是猝死。此前,从5月27日到5月30日,工厂为了赶活儿,甘红英每天都是从早上工作到次日凌晨,4天工作时间达54小时之多,累计加班逾22小时。7月3日,福建长隆纺织厂女工刘运芳因中暑引起中枢神经衰竭而死亡,而之前已发高烧的她想请假竟得不到批准……

这样的新闻,让人看了心情格外沉重。

在很多工厂或工地,为了赶工期,老板们都会想方设法地延长工人们的工作时间,增加劳动强度,有的甚至一天工作长达十七八个小时。常此下去,工人们一边是每天高强度的工作,一边是有效的休息时间得不到保障,身体自然会吃不消。可以这样说,过度加班是导致“过劳死”的首要原因。

对于民工们来说,加班实在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加吧,没日没夜地干,身体实在吃不消;不加吧,老板们根本不会同意。更何况,在不少地方农民工根本得不到所在城市劳动者的应有待遇,社会保障压根儿庇荫不到他们身上,造成他们在就业、养老、看病、子女就学等各方面压力很大,加上不少企业工资水平过低,这些都迫使农民工不得不用更长的时间和更高强度的劳动,来提高收入以便获得必要的保障。黑心的老板们就是这样把民工们绑上加班的“贼船”。但是,由于民工很少是直接累死在工作台上,合同书上也找不着强迫加班的文字,这样的死亡往往是“白死”,甚至连“工伤”都算不上,更遑论“抚恤金”了。

今年6月22日,在甘红英“过劳死”事件发生以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开对省内20家“血汗工厂”进行谴责。这些企业普遍存在严重超时加班、恶意拖欠工资以及雇用不满16岁童工等违反《劳动法》的现象。

而据广东省有关部门调查,92%以上的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加班,其中近七成企业每周加班超过10小时,个别企业每周加班多达28小时。

为什么目前超出法定劳动时间会成为普遍现象?为什么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长期得不到保障?为什么农民工的工资标准20年不变?为什么农民工已经到了“过劳死”的地步,生活条件却依然得不到改善?……这一系列的疑问,不仅要求我们从有关法律法规中寻求解题之道,在很大层面上,更需要我们从制度建设方面去寻求破解之策。

首先,必须尽快出台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在我国的劳动保障范畴内,尚不存在“过劳死”的概念,“过劳死”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而对于更多的“过劳而不死”的农民工来说,目前的法律更是“爱莫能助”。虽然《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但在一些地区,尤其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普遍通过低薪高强度劳动获取利润,处于弱势地位的工人为了获取薪酬和稳定的工作机会,往往被迫接受长时间加班,对于限制超时加班问题,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条文。

其次,要明确规定“过劳死”的责任承担。由于“过劳死”是因为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长期得不到保障造成的,“过劳”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而“死亡”常常未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用工单位往往会利用这种特殊性为自己作辩护,劳动仲裁部门也会以这种理由进行裁决。因此,如果不从立法上完善“过劳死”的有关规定,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民工的合法权益不仅生前无法得到保障,即使在死后也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

第三,职能部门要强化职责,加大查处力度。对于任意让劳动者加班加点,损害劳动者劳动权益的行为,我国不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加以惩治,而且更有明确的管理部门—— 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检查、处罚。劳动监察部门应该主动地进行监察,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不是被动地等着劳动者的举报投诉,再根据举报投诉去检查和监督。

编辑 玫 尧

作者:彭北异

上一篇:工作单位鉴定(精选2篇)下一篇:健美操高职教育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