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联值班制度

2022-07-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制度本身是一种行为的规范,就是为了形成和建构社会秩序。怎样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社联值班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篇:社联值班制度

论值班律师制度

【摘要】:值班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举措,该项制度于试点推行期间面临一些现实问题,影响了司法效果。基于此背景,文章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研究,从制度的历史渊源、积极作用、国内运行状况入手,分析了现阶段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即明确法律制度、完善制度工作模式、细化程序化规定和完善配套措施,以期为推动我国值班律师制度体系的完善提供可参考的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值班律师制度;国内现状;诉讼权利;建议措施

1 值班律师的历史溯源

人权保障与法治运行的时代选择值班律师制度源起于英国,脱胎于现代法律援助制度的时代革新。20 世纪 40 年代,由英国司法部拉什克利夫委员首倡议案,英国依据《1949 年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法》的规定,首次建立起由政府财政支持、私人律师执行及面向经济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体系。然而伴随着十几年的制度运行,至 20 世纪 60 年代始,英国法律援助体系覆盖面愈加广泛、援助需求日益增多且受援人数不断提升,导致政府法律援助计划财政开支急剧上升[1]。深层原因,即在于庭中律师辩护的费用高昂与庭前矛盾疏导的制度缺失。将多类型的法律援助制度全面延伸至庭审阶段,其直接导致的后果即是诸多经费被用于高昂的律师服务费用,且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均由律师负责实际调配,“裁判员”与“运动员”角色的竞合以致于案件后果激励的缺失,整体法律援助服务的运行质量长期萎靡。 20 世纪末,英国就法律援助制度先后进行了数次改革,围绕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和使用范围等焦点议题展开了多次制度尝试,继《1998 年法律援助法》与《1999 年接近正义法》的交相出台,最终生成了以刑事值班律师制度为重要载体的全新刑事法律援助体系。立足于破除全面法律援助庞大财政开支的运行弊病,值班律师制度正是基于尽量缩减制度成本的运行前提,将法律援助予以特定阶段与特定情形分割,逐步推进前述全流程法律援助保障向庭审前特定值班援助的衔接转换,从而将有限的法律援助在最薄弱环节的突破性配置,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权利的有效覆盖[2]。值班律师的服务内容也不仅限于在警局主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也包括在法庭为被告人提供出庭代理、辩护活动[3]。不难发现,值班律师制度实则脱胎于传统刑事法律辩护,在坚持法律援助基本诉讼保障的职能基础上,给予诉前矛盾疏导与诉中委托律师的双向制度选择,既本质契合了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又与时俱进化解了全面法律援助高运行成本的现实困境。

2 值班律师制度的积极作用

2.1值班律师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值班律师制度对于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具有不可或缺性。完善值班律师制度,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司法公正,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等案件时,能够运用值班律师制度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

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保障性制度,能够在刑事诉讼进程中保障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值班律师制度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获得辩护权,这是其获得正确审判的重要保障。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是辩护人以外的重要参与者,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即可介入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一种辩护权的延伸,亦即值班律师制度是辩护权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使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平等对抗,防止有关机关采取刑讯逼供、引诱和欺骗等手段收集证据,从而保障司法人权。

值班律师制度能够最大程度地转变司法人员的诉讼理念,增强人权保障意识,并具体化为办理认罪认罚等案件的内在机制。一方面,值班律师制度有效运行过程中,可以以制度形式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逐步优化当前的诉讼理念;另一方面,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也是与公安司法机关深度“互动”的过程,一定程度上能限制司法恣意,防止值班律师的参与流于形式。

2.2值班律师制度是落实认罪认罚的重要保障

2.2.1值班律师制度是保障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的重要工具

2018 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從宽处理。”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是实务中必须解决的前提问题。值班律师制度使值班律师能够全方位地参与认罪认罚等案件。更重要的是,被追诉人在值班律师全方位参与下,能够全面了解法律关于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及适用的规定,特别是认罪认罚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以及认罪认罚后适用的审理程序等。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法律帮助的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实质上为被追诉人的“自愿”认罪提供了实体与程序方面的配套措施,对引导其认罪认罚,保障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2.2.2值班律师制度为量刑建议提供保障。

2018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国式量刑协商模式,《刑事诉讼法》第 176 条第2 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的同时,也对值班律师就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意见作出规定,实际上是一个有关值班律师与人民检察院就量刑进行协商的过程,这是对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公正司法、正确审判的重要工具。在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时,值班律师可以就量刑建议是否合理、被追诉人是否认可量刑建议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这种量刑建议的互动调整模式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量刑建议精准化。

3.我国律师值班制度的现状

2006 年 7 月,司法部援助中心开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相关试点项目,而这试点最开始是在河南展开。河南的司法机构当即成立法律值班律师援助制度,为被告人等提供法律援助。随后在次年的八月河南省司法厅就在全省范围设立了 20 多个示范点,随后该制度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在 2015 年,中央开始进行司法制改革,并着重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进行重点项目,随着司法体系逐渐健全,各种援助律师的保障,国家在法律面前的公平正义在和谐的社会得到价值体现。截止目前,我国建立的相关看守律师援助站已经有 2 千多个,覆盖率接近 90%;人民法律援助站达能够到 1700 个,部分省市更实现了看守所和人民法院全覆盖的工作。该项制度的逐渐完善,以及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积极参与到相关刑事案件中数罪并罚和上述等工作中 [4]。

4.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不足

司法机关在运行值班律师制度时,经常由于本身制度或内容的问题,使法律援助律师不能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值班律师职能差异化

在正常司法诉讼或辩解中,值班律师不能以直接会见或翻看案件内容了解整体情况,实质性权利受到限制,以及值班律师对提出意见权或者一些量刑商讨存在问题缺失,导致值班律师很少在案件审判时提出一些高质量的法律权利;而且有些地方检察官在为了减少在认罪认罚中的一些程序,即使在检控方、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都在的场所中,只需要让援助律师简单询问使被告人自愿认罪,最终在双方肯定后签署名字。这样的问题呈现使值班律师只是作为一种见证人的作用存在,值班律师在认罪并罚中职能差异化,不是保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存在。同时,司法人员自身法律意思制度有限,将“值班律师”与“律师值班”概念搞混。他们甚至认为值班律师只是提供一种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负责到一些看守所提供法律常解答,而抵消法律援助办案量。还有将值班律师的部分职能忽视,甚至曲解成一种基层的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可见,对于一些地区将值班律师异化,从而缩减本职,会让其本身无法认清作为值班律师所发挥的功能,具备的职责,无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合法权益保护 [5]。

4.2值班律师“诉讼衔接难”

值班律师诉讼衔接难的问题一般为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间的交接问题。值班律师在诉讼程序的辩护上没有实质性的负担,足够满足司法资源上配置和效率最大化。这样往往造成值班律师与一般辩护律师间的衔接工作加大。而且一般辩护律师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是一种强制性的指派,并且介入的刑事时间 4 天或 6 天。在有限的时间空档没有完成,刑事诉讼的制度的正当性就会有争议。此外,在庭审中,被告人拥有辩护律师的概率非常低,他们的权利严重受到侵害,在司法的公平性上也会有所争议,对执行法律值班律师援助制度是很难进一步运行的 [6]。

4.3值班律师人员流失严重

由于制度没有得到完善,提供的经费不足等现实问题的存在,工作在一线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往往与同为法律的公检人员等的环境存在落差,其待遇与司法系统内部也相差甚远。在一些地方的援助中心站中,有些為事业单位编下,也有的是一些公务员外编人员;他们无法享受车补、绩效奖金以及政法津贴等待遇,工资以及办案经费不足,报酬不高。同时随着援助律师的工作任务增多,压力的增大,相应的报酬却没有与其对应,大大消耗了援助律师的工作热情,导致越来越多的援助律师离职辞去。

5.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议

5.1明确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条款内容和案件审理过程,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必须明确介入时间,从刑事诉讼早期、案件侦破的重要时间段等关键点入手,由立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明确值班律师的介入时间,以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能够取得预期效果。与此同时,对于值班律师是否应赋予阅卷权,需要从该项权利、具体案件审理的需要、服务对象需求等多方面思考,结合国内值班律师制度在北京、广 州、杭州等地的司法实践情况。基于权利自身而言,由于值班律师与普通辩护律师在行使辩护权上具有一致性,只有赋予其权利,才能够保证行使辩护权;多数案件自身较为简单,要想真正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帮助,必须通过阅卷过程以明确和细化具体情况;加之,由于一些案件可能增加量刑协商程序,如果值班律师没有阅卷将无法真正参与其中等。综合以上思路,建议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

5.2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工作模式

为了避免值班律师功能发挥的形式化,使其权利和职责得以发挥,还应完善相关工作模式。结合现阶段形式化的表现,可从如下两方面着手:一是国家统一规定和固定值班方式和会见条件、交流过程。避免各地区看守所等自主规定,由国家统一规定会见方式,即以直接会见为主。明确会见形式,即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需求者会见过程的监督形式等;二是认罪认罚案件中需要具体明确值班律师提供服务的过程和流程,建议立法部门在《刑事诉讼法》对流程加以说明,明确要求各看守所、检察院等根据会见环节安排提供便利条件等,使得值班律师的作用能够得以发挥。

5.3细化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化规定

根据现阶段值班律师制度执行的情况,由于法律规定程序不够细化出现的制度衔接问题,还需从如下几方面入手:一是畅通法律文书的流转程序,以解决委托和指定律师与值班律师衔接的不畅问题。建议借鉴北京地区值班律师制度执行经验,即依托于现代化互联网和信息平台,构建共享信息平台和信息衔接的新模式;广州和杭州等地采用的是纸质化附随机案卷形式,使得值班律师与委托、指定律师更好地对接案件情况、相关资源等;二是探索转任问题的解决机制。建议借鉴北京、广州等地的司法实践,积极探索适合于我国的转任机制,实行转任制度。原因在于,从现实和实践需求来看,由于法律指定服务对象与值班律师接触时间长,多数情况下希望值班律师能够为自己的案件提供更为全面的指导;从产生影响角度来看,初步执行转任机制后并不会对任何一方以及案件审理等产生负面影响。

5.4完善配套措施

提高值班律师制度执行效果,还需要完善配套措施。一方面,提高经费补贴。国家应根据国内各地区经济发展、值班律师经费补贴的现状等要素,制定出层次化的经费补贴机制,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和偏远山区等要加大补贴和投入力度;二是提高人才引进门槛,保证人才质量的同时增加人员数量。加大值班律师队伍建设力度,必须从严把控人才引进门槛入手,制定值班律师人才引进方案,如从理论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和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引进人才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核,最终通过考核才能够进入值班律师队伍之中。与此同时,各地区相关部门为值班律师提供系统的培训体系,安排专业理论、技能知识和实践操作等课程,以不断提高值班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使得值班律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得以提升。

参考文献:

[1]贾午光. 国外境外法律援助制度新编[M]. 北京: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 98.

[2]黄斌,李辉东. 英国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以《1999 年接近正义法》为中心[J]. 刑事司法论坛,2005,( 1) .

[3]顾永忠. 追根溯源: 再论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J]. 法学杂志,2018,( 9) .

[4]罗茜.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研究 [D].山东政法学院,2020.

[5]秦小渊.值班律师的性质与制度完善研究 [D].兰州大学,2020.

[6]刘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有效帮助研究 [D].上海师范大学,2020.

[7]王靖康.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研究 [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

[8]吴宏耀.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其制度构建[J]. 法学杂志,2018,( 9) .

[9]程衍. 论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与完善[J]. 法学杂志,2017,( 4) .

[10]姚莉. 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的角色与功能[J]. 法商研究,2017,( 6) .

作者:牛杨扬

第2篇:浅析我国值班律师制度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努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诉讼开始成为调节纠纷的主要手段。但对部分社会劳动人民来讲,高额的诉讼费用是阻止他们追寻法律正义的主要原因,这也就导致了我国刑事诉讼率低的现象。为了在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能够在了解自身的真实情况下做出合理的法律选择;坚持《宪法》中人权、公平、正义原则,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本文通过对英国的值班律师制度萌芽与发展过程的背景介绍,引进阐述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试点工作和法制化的演进过程;具体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特点;并提出了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

【关 键 词】值班律师制度;发展历程;基本特点;不足

一、导论

(一)研究背景

1.国外理论基础

早在20世纪中叶,英国的诉讼案件快速增长。与此同时,过高的诉讼成本对案件当事人产生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因而,英国开始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了理论探索和司法实践。最初的值班律师制度便起源于英国。在英国,值班律师制度经历了《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1988法律援助法》、1999年《接近正义法》三部法律制度的演进,为正在调查进行中的公民以及刑事审判庭中的被告人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服务,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律师帮助的权利。这不仅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法律保障,英国也最终明确将这种法律援助模式称为“Duty Solicitor Scheme”。①随着明确法律的规定,确认了值班律师制度的产生方式、运行模式与管理制度等内容,值班律师制度在英国已然进入成熟阶段。

2.中国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的数量快速增加,但我国的刑事辩护率仍然没有太大波动,表明我国的刑事诉讼仍然没有深入到广大人民群众中。我国值班律师制度早期形式出现于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②从2006年到2014年间,我国分别在河南修武县、上海浦东新区等6个区、山东烟台进行了值班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成立了看守所工作站和值班工作室;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值班律师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2018年我国正式通过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值班律师制度。

这标志着中国值班律师制度从萌芽到正式成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成熟的法律保障,遵循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和民主原则,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促进了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二)研究意义

经济水平的提高加速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金融业的扩大,贫富差距在上流社会和底层劳动人民之间不断拉大;同时随着律师行业的兴起与发展,诉讼成了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然而,高额的诉讼费用使得部分低收入人群望而却步,法律成为了有钱人的“武器”,值班律师制度有利于为没有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同时也是提高司法公正性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我国司法效率,降低冤假错案的几率。

通过对值班律师制度的研究背景和其内容影响进行研究与探讨,有利于借鉴国外优秀的法律经验和成熟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我国丰富和发展值班律师制度方面的理论基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增添新的力量,为司法实践提供坚定的基石,促进值班律师制度不断完善,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保障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和享受辩护的权利,坚持贯彻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值班律师制度。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特点

(一)对象的特定性

值班律师制度所针对的对象是没有委托辩护人,且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相关机构也没有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本条法律的前半句可以表明,值班律师制度仅仅针对的是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专业了解,且鉴于自身经济或其他困难情况下,当事人对自身的案件事实无法获得专业法律建议,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可见,值班律师制度提供便利的对象是具有特定性的。

(二)公益性

值班律師制度作为国家的新兴法律制度,其实质上是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简单的法律文书服务。这就表明,值班律师相对于接受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来说是完全免费的,其设立场所的资金和每月所获得的报酬都是由政府的财政在背后支持。即我国在建设中国特色主义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国家政府提供资金来源,建设值班律师的办公场所,支付值班律师的薪酬,这使得值班律师制度具有公益性。

三、当前值班律师制度的不足

(一)值班律师的人才储备缺乏

目前,我国在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看守所等机关建设了值班律师的工作室、咨询室等办公设施,为值班律师的工作提供了相应的空间条件。然而仍有少部分偏远地区,由于天气条件恶劣、地理位置等原因,使得建造困难;同时,更由于法治建设仍处于起步和发展的阶段,某些法治条件相对缺乏的地区,还没有为值班律师制度创造实际的可行条件。

除办公场地外,最主要的问题来自于人才的缺失。值班律师的人才主要来源于政府委派的公职人员,然而,刑事诉讼的数量不断增加,所面临的将会是人才紧缺的局面,无法使当事人能够公平获得法律帮助的机会。首先,法律的专业性要求工作人员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扎实的法律知识,这就导致了培养法律人才需要一定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③但在当下,普通的社会律师办案收入远远高于值班律师的公职收入,因而,社会律师对值班律师这项法律援助性质的工作参与度并不高。

(二)流于形式,实质权利较少

当前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仍然仅将值班律师作为一个类似于法律咨询的平台,并未赋予其过多的权利。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值班律师的专业发挥,值班律师制度严重偏向形式化、公式化。值班律师既没有正当辩护人享有的一系列阅卷权、会见权、辩护权,同时也不是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在没有阅卷权的情况下,值班律师难以掌握最详细的案件情况,因而在对当事人进行提议时,有可能会出现偏差。④其次,值班律师也没有主动会见当事人的权利,这就导致值班律师缺乏主动性,仅仅是表面上的对当事人进行分析,而缺乏更深层次的法律理解,无法给出自己的见解。最后,值班律师缺乏辩护律师一项最重要的权利——辩护权;值班律师仅仅只是提供一些基础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文书代写服务,而受到委托辩护的律师最核心的权利却不属于值班律师,这使得值班律师无法发挥出最专业的一面,展现自己的专业素养。且同时,当事人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仅仅接受法律咨询,而没有获得实质的辩护帮助,对其案件的进展和最后定罪量刑等关键环节都难以见证和协助,由此可见,值班律师更大程度上流于表面形式,而对于当事人实质帮助微乎其微。

四、结语

值班律师制度应当在实践当中不断地探索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有助于及时帮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保障其权益,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现有的值班律师制度还是不尽成熟和完善的,它需要通过总结国内外值班律师的经验教训来不断地完善自己,我们也需要在将来的实践中重视值班律师这一角色,通过将其广泛的运用到诉讼中才能够发现其存在的不足,从而将此制度不断完善。总之,我们应当重视值班律师制度的形成及完善,不断强化值班律师在诉讼当中发挥的作用,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注释:

①张海栗,郎金刚.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简介[J].公民与法:综合版,2017(07):26-28.

②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③《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Z].最高人民法院,2017-8-29.

④郭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比较研究[J].中国司法,2008(02):101-105.

作者:柳亚玲

第3篇:对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思考

摘 要:本文主要从值班律师制度概况角度出发,阐述了值班律师制度和值班律师的作用和意义,明确值班律师制度和其他法律援助制度的区别,叙述了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措施,并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从而为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值班律师;法律援助;援助方式

作者简介:徐航(1963-),男,法律本科,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研究方向: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取保候审、劳动争议纠纷实务及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等。

在新时期环境下,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对被保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保障引起重视,对此,不同地区都积极应用值班律师制度,开展值班律师试点工作,并基于值班律师制度实施现状进行深入的探究和分析,对值班律师定位、服务内容进行明确,积极加强值班律师服务方式和服务模式创新力度,从而加强相关管理模式、工作制度的完善力度,为我国司法援助体系的完善提供保障。

一、值班律师制度概况分析

(一)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部分

随着值班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特别是随着改革力度不断加大,在法律援助制度中频繁出现值班律师相关一词,尤其是在我国《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意见》当中定义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制度和体系的重要组成之一,值班律师制度实施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的受众范围。同时,实施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设能够维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从而保障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其次,由于国内法律援助的受众群体比较少,相关法律规定比较严格,导致很多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接收审判或审讯过程中得不到律师的援助,特别是在案件的侦查时期,容易侵害到犯罪嫌疑人的切身权益。因此,人们逐加大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优势和作用,不会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对象范围进行约束,并以案件类型和经济标准来设置门槛,从而提供相应的司法援助和救济,针对达到标准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值班律师与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值班存在区别

由于人们对法律相关概念理解不清,常常混淆律师值班内容和值班律师,而两者在内涵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但是律师值班内容和值班律师都属于一种法律咨询服务制度,并以免费的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法律援助,但是两者在服务对象上存在巨大却别,值班律师针对是针对刑事案件,服务对象比较特殊,即针对性为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律师值班制度主要是指的是一种值班方式,由专门的援助中心来向社会招聘律师,在法院相应的办公区域设置专门的岗位,或者设置专门的服务窗口,为社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基于当下我国信访工作现状,很多地区都积极加强信访工作的创新力度,在信访接待过程中积极发挥律师的作用。由此可见,基于值班律师制度在基本职责、法律依据以及工作范围与信访接待律师的职责和规范要求存在巨大差异,对此,要进行有效的区分,明确值班律师及值班律师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二、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措施探究

(一)积极加强值班律师定位的明确性

在对值班律师定位过程中,要避免出现定位失效和定位形式化现象,对其限度进行明确,作为我国法律援助的主要方式之一,要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法律援助律师,从而展现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基于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来分析,比如以香港、加拿大、英国等国家为例,这些国家规定的值班律师主要针对的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为这些特殊社会群体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从而有效维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群益,并为其提供基本的法律指导意见。而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要积极明确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并充分展现出自身的特点,第一,突破法律援助有关条件限制,针对提出法律帮助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及家属,要及时进行受理,舍去审查经济类型的案件。第二,及时为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尤其是在案件侦查时期,及时提供有效的帮助。第三,扩充服务的内容,包括告知权利义务、提供建议、代写法律文书、提供咨询服务等,从而为报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享受知情权提供保障。第四,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有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资金,为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提供司法救济的制度,不需要服务对象支付任何费用。对此,在定位值班律师制度及值班律师过程中,要明确服务对象,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为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工作服务内容,维护其合法权益,值班律师主要起到桥梁作用,只要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申请值班律师援助,或值班律师发现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值班律师依照相应制度能够代为申请法律援助,并递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从而为相应的对象提供法律援助。

(二)加强值班律师主体的完善

基于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模式实际情况来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分别为混合模式、社会律师模式以及专职律师模式,不同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模式具有自身的优势和缺陷。比如依照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实际情况来分析,专职律师模式难以在值班律师制度中发挥作用,主要是因为国内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数量比较少,难以实现每天在法院和看守所进行轮流值班的目标,同时,由于值班律师报酬往往不高,难以满足专职律师的需求,因此社会律師模式同样难以有效实施。对此,要积极采取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相结合的模式,为进一步提升值班律师的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专职值班律师模式的建立和完善,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主。积极加强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和社会律师综合能力的提升,从而对其进行有效的选择。与此同时,部分行业学者认为应该积极解决值班律师人数较少的问题,加强法学院与法院、看守所的联系,积极建立志愿服务制度,为高校法学院学生提供实习岗位,积极参与到值班律师岗位实践工作中,但是由于法学院学生实践经验不足,不建议将该群体纳入到值班律师主体当中。

(三)积极加强值班律师资质和培训模式的创新

在选择值班律师资质环节,国外一些国家基于值班律师的实际情况对准入门槛进行标准化设置,例如以英国的值班律师为例,要想获得值班律师的资质,必须参加并通过对应的资格考试。首先,由于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尚且处于初期阶段,导致很多律师往往不会主动参与到值班律师工作当中,同时,由于不同区域的律师资源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对值班律师资质进行明确和统一难以有效实施,往往需要基于不同区域的值班律师实际情况来设置适资质。比如针对一些律师群体比较庞大的区域,可以将值班律师资质门槛相应提高,例如规定从事律师职业的年限、拥有处理刑事案件的经验等。而针对一些律师资源比较稀缺的区域,可以降低值班律师的引入门槛,可以仅仅规定律师的办案经验等。其次,针对律师工作时间的不固定因素,在开展值班律师培训活动时,积极建设相应的考核制度,国家相关部门规划不同的培训时间,由律师自主进行选择,但是要对值班律师参加培训的课时进行规定,并完成对应的考核后才能够证明通过培训,从而有效提升值班律师的专业能力水平。最后,积极引入网络资源,搭建专业化的网络授课系统平台,以网络授课的方式为值班律师提供培训,从而满足值班律师的学习需求,基于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时间进行学习,同时要设置网络培训考核测试模块,值班律师只有完成网络授课考试测验后才能够证明其完成培训。

三、结束语

綜上所述,值班律师制度作为法律援助制度和体系的重要组成之一,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的受众范围。维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从而保障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值班律师及值班律师制度的作用和意义。积极加强值班律师定位的明确性,明确服务对象,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为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工作服务内容,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相结合的模式,为进一步提升值班律师的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高度重视专职值班律师模式的建立和完善,开展值班律师培训活动时,积极建设相应的考核制度,对值班律师参加培训的课时进行规定,积极搭建专业化的网络授课系统平台,满足值班律师培训需求,从而有效提升值班律师的专业能力水平,提供有效的司法援助和救济,针对达到标准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 参 考 文 献 ]

[1]刘佳加.完善认罪认罚从宽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再思考——兼评两院三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2):99-102.

[2]吴宏耀.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其制度构建[J].法学杂志,2018(09).

作者:徐航

第4篇:社联制度

社团联合会规章制度

一、工作制度

1、社团联合会的工作作风是团结、奋进、求是、创新。

2、社团联合会各部门独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主席团的监督和指导,并在每学期初制订工作计划,期末由各部长制定工作小结,以书面形式上交至秘书处,各部长对一切活动、文件等相关材料分档备案。

3、活动分工以部门为单位,各个部门的的成员由部长负责并领导工作。

4、工作中,社团联合会成员按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并作为平时表现之一。

5、开展大型活动时,各部门以分工不分家为原则,对包干到部门到人的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活动由几个部门负责时,由主席团统一安排分工,各协会及成员必须服从。

6、部门或个人组织的自创活动,必须有活动构想后,以书面形式制定活动方案,经主席团认可后方可执行。

7、各部门委员由部长直接分配工作任务,委员在工作中的问题直接向部长反映。

8、分组制度均为所有成员必须服从部门的统一调配和分工,必要时允许出现工作的交叉和互换。

二、会议制度

1、社团联合会每周周二中午12:20召开内部成员会议,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必须向部长递交书面请假条,经部长同意方可。

2、会议程序:主席主持总结,各部门汇报工作,副主席总结所管部门工作同时协助部长做好社团联合会全面工作。本着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各成员对工作有建议和看法,在会前做好书面或口头准备;同时,对一些大型活动,先由主席介绍,然后各部门讨论,提出相关建议,最后根据情况加以总结,再加以分工。

3、重要会议可以请部长以下成员参加,有利于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热情,也可以培养下一届骨干。

三、例会制度

1、例会是各部门的常规性会议,主要是进行前期工作总结及近期工作安排,由部长主持,要求各部委员到会。例会的重要性在于统筹规划部门工作,总结工作成绩及不足,提升工作效率,加深部门了解,沟通部门感情等,是一个组织不可少的必要环节,应该引起全体成员的高度重视。

2、根据各副部长及部委上交的课表尽快拟定值班时间(时间待定,具体时间第二次时会做公布),例会地点暂时定于社联会议室,如有改动另行通知。

3、严禁开例会时出现迟到早退或缺勤现象,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晚到早退或者不能到者必须事先向部长请假,经批准后方可。

4、会议过程中,严禁有人破坏会议气氛,扰乱会议秩序,或者做与会议无关的事,如发短信,打电话,看报纸杂志,讨论与会议内容无关的话题等。

5、各成员必须详细了解会议中有关工作的安排及要求,必要时作记录。会后应及时完成指定工作,不明白之处应该尽快询问副部长或者部长。

6、每次部门例会由专人负责签到,如有违规情况上报秘书处,并进行全社联通报批评。

四、请假制度

1、社团联合会会议、值班、举办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社团联合会成员请假必须填写社联规定的正式的请假条,可亲自或请他人代为转交

到部长手里,由部长再转交至秘书处。因事未能及时请假者,事后须补交请假条,经核实后生效,否则视为无故缺席。

3、无故缺席达三次者视为自动退出社团联合会。

五、干部制度

1、社团联合会干部必须德才兼备,在各自班级排名在前40%,在学期考试中无单科不及格。

2、社团联合会干部要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广大同学的榜样。

3、为保持社团联合会干部的连贯性,每学期各部门选拔一定名额的委员,老社团联合会干部有指导新干部工作的义务。

4、社团联合会干部必须顾全大局,对分配给自己的工作必须无条件完成,有意见者可提出。

六 考评制度

1、参加社团联合会活动的人员性质可分为三类:主要负责类;本职工作类;积极配合参与类。

2、社团联合会成员在活动中的表现分为四个等级:积极,较积极,一般,较差。

3、对于参加活动的社团联合会成员将按各类别给予记录,并结合同学们的反映情况,结果将作为该学生干部的重要评价资料。

4、在期末综合测试考评基础上,对社团联合会成员做出相应的奖惩。

(1)、对于工作出色干部的奖励实行“三挂钩”:即与奖学金评定挂钩,与推优入党挂钩,与推荐就业挂钩。

(2)、对于部分工作被动、态度马虎的社团联合会成员先给以警告,情节严重者,给予除名。

(3)、严重违反校规或者成绩不合标准者,做自动退出社团联合会论处。

七、财务制度

1、所有物品由活动部负责管理借还。

2、各部柜钥匙只能部长持有,为防意外,由社联理事长持有备份,各部专柜钥匙不得外借。

3、社联人员在离职时一切有关社联财务物品,如钥匙必须交回,由秘书长收回,社联理事 长保管。

4、所有发票报销需有相应小票或已批准清单。

5、置办必需品时,必须索要发票。

6、每笔花销由主席团批准决定后,由活动部负责采购及相关事项。

7、外联部拉到外联资金后,外联部内部会议将回扣款项去除,剩余资金交由活动部保管并详细记录在册。

八、奖罚制度

遵守唐山师范学院社团联合会的各项考核标准与制度,做好工作考评记录,并及时进行整理,以所记录的个人工作表现情况为依据,按规定进行奖励与处罚:

1、每学期期末,校社团联合会成员加2分,部长加3分,主席加4分;

2、每学年开学,校社团联合会会向上学年担任部长及部长以上级别干部发放推荐信;

3、校社团联合会每月将从每部挑选表现积极或表现优秀的成员进入理事会,成为理事成员;

4、每月总结开会出勤情况,表现不好或经常缺勤的成员要求写检查,并且取消其进入理事会的资格

九、社联值班制度

1、社联日常办公时间为晚上7:00—8:00,值班地点为活动室(2307)。

2、各部门干部及部员按规定依时值班,值班人员负责打扫办公室,保持环境整洁,并负责收取、整理信件和报纸,礼貌接待来访人员,遇到职权内无法处理的事情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3、办公期间进入活动室的学生干部应该穿着整齐,佩戴工作证,日常办公时间应保持安静,不得吸烟。

4、各值班部门成员不得无故缺席值班,如因课程或其他问题而不能出席值班的需说明情况,以便及时做好值班人员调配。

5、社联的一切财物归社联所有,出入人员应当自觉爱护公共财物,办公财物除经同意外不得外借。

6、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应该关好电灯,拔开电器插头并关好门窗。

7、违反上述规定者,先给予口头警告,情节严重者在例会上做出批评,并责令其在例会上做出检讨。

十、社联换届制度

1、社联成员换届以每学期为准,根据工作总结,主席团拟定部长人数,经团委老师批准。

2、各部门委员提交申请书之后在例会上公开竞选,由所有部长组成评选委员后,进行投票,票数过半者予以考虑。

3、若本部成员竞选其他部门部长,需由所在部门及其要竞选部门共同决定。

4、社联人员换届完成时间,即相关人员退出时间,应在纳新完成后一周内工作交接完成。

5、换届完成后,经团委老师同意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5篇:社联制度

煤炭化工系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煤炭化工系社团联合会 (以下简称“社团联合会”)是煤炭化工系社团管理社团公共事务的组织,是学校以及社会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建设校园精神文明、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全系所有合法学生社团及其利益的总代表。

第二条 煤炭化工系社团联合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教育方针,探索、实践课外校园文化建设,推进素质教育,促进社团成员综合素质的提升;

(二)倡导、组织、监督各社团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和社会服务活动,使社团切实为同学和社会服务;

(三)代表煤炭化工系社团所有社团正当、合法的利益和意志,做好学校和社团之间、社团和社团之间、社团和社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四)支持和参与学校各项改革,配合学校维护校园稳定,协助学校建设良性发展的校园民主和文化氛围,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社团联合会的原则是维护社员利益,丰富同学课余生活,促进校园社团文化发展。

第四条社团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社团联合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社团的密切联系,依靠社团开展工作。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全系师生服务。

第六条社团联合会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尊重学生社团作为活动主体的独立性。社团联合会必须经常向学生发展中心通报情况,听取社团和社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社团要定期向社团联合会汇报工作,服从社团联合会的决议,配合社团联合会的工作。

第七条 煤炭化工系社团的各类社团组织的一切规章、条例和决定都不得与《煤炭化工系社团社团联合会章程》相抵触。

第二章 社团联合会组织机构

第八条 社团联合会下设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简称社联常委会)、社团代表

大会等相关机构。

第九条 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社团联合会权力机构,是各个社团的上级监督指导机构。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主要工作任务:

<1>监督指导各个社团的活动及日常工作的开展;

<2>受理裁定社员申诉;

<3>拟订社团活动计划;

<4>审批社团经费;

<5>执行相关工作时产生的相应任务。

第十条 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1>会长:制定社联学期工作计划、年鉴;审批社联通知、通告;定期向学生发展中心报告社联工作;与院团学会主席沟通、协调学生活动。

<2>副会长:审批各社团活动经费;作为社联代表出席大型活动;加强与各大专院校的联系定社联干部、社团活动考评办法;关心社联干部和社长的成长监督和指导社联各部门开展工作。

<3>秘书处:审批所有社团活动计划、总结;按月编写社联工作计划,每半月编写一次社联工作简报;每月召开并主持社联例会;负责拟订社联通知、通告;收缴社团会费并做好各个社团财务记录;报销社团活动经费。

<4>信息部:全面负责社联网站的构建;及时对网站内容进行更新;要求并监督各个社团按时上交各类稿件、总结;利用学院网站、广播宣传社团活动和社联工作。

<5>监督委员会:管理各个社团宣传等情况;监督各个社团活动是否按照计划进行,以及活动是否符合要求;收集同学对于社团意见、建议并上报秘书处;对社团活动作出评估并做好评分记录。

第三章 会员单位

第十一条在煤炭化工系社团就读的学生可以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社团成立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即成为社团联合会的会员单位,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社团联合会工作进行监督;

(二)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社团联合会给予维护;

(三)在被迫中断活动期间,有知情和申诉的权利;

(四)参与“十佳社团”及其他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校园文明,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社团联合会章程,执行社团联合会决议,自觉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管理;

(三)会员单位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准予注册,可以开展当期活动。否则作自动注销处理;

(四)定期组织活动,为广大社员提供公平参与的机会;

(五)维护社团联合会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友爱精神,互相帮助;

(六)维护社团联合会的荣誉和利益。

第四章 组织纪律

第十四条社团联合会定期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社团代表大会,布置传达学院关于社团工作的精神和任务,部署安排阶段性的社团工作,交流反馈有关社团工作的信息。社团联合会所有会员单位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章程和条例,按时出席相关会议,对不遵守有关章程、条例或违反校纪校规者,经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内部表决多数通过,社团联合会有权做出撤职处理。

第十五条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如要辞职,须提前一周向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委员会表决多数通过后方可辞去相应职务,并报学生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因故离职后,由常务委员会从社团联合会会员单位中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新的常务委员会成员。

第五章 社团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社团经费来源为社员所交会费、社会团体或企业赞助、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社团所收会费(不包括社会团体或企业赞助、其它合法收入)上交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后,20%返还社团,50%由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代为保管,30%滚入社团联合会公用资金。

第十九条20%返还社团的资金由社团自行决定使用,其中10%可用做社团招新费用,另外10%可作为奖励社团骨干、鼓励社员参与等。

第二十条50%由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代为保管的资金为各个社团开展自身常规活动的活动资金(不包括学院及学院以上级大型活动),属社团自身所独有,其他任何社团不得私自动用。

第二十一条30%公用资金由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保管,用于支持各个社团开展大型活动(注:每个社团每期开展院级大型活动上限一次),公用资金将全部用于支持社团发展,若在期末出现剩余,剩余资金将用于表彰本期优秀社团。

第六章 社员活动

第二十二条各个在社团联合会进行注册的合法社团所招收的社员为社团联合会所承认的合法社员,享受本章程所赋予之各项权利,履行本章程所提出之各项义务。

第二十三条社员权利为:

(一)参加社团组织的合法活动;

(二)向社团上级监督机构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提起申诉;

(三)凭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向各个社团所提供的社团活动票据参加其他社团的特色活动。

第二十四条社员义务为:

(一)每期向社团交纳相应会费并注册成为其会员;

(二)遵守社团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社团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为维护社团活动秩序,保证学校社团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社团联合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不遵守社联章程、违反社联相关规定的社团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规处理办法共分下列四种:

(一) 通报批评

(二) 警告

(三) 限期整改

(四) 撤消社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学生发展中心审议通过后生效,凡之前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一切解释权归社团联合会。涉及具体工作事项,根据章程,社团联合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煤炭化工系社团联合会

二O一二年三月

第6篇:校社联考勤制度

安徽师范大学社团联合会考勤制度(试行)

为了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更好地进行社团联合会干部的日常管理,特此制定安徽师范大学(南校区)社团联合会考勤制度。此制度适用于校社团联合会全体学生干部,望各位务必遵守。 考勤细则

1. 各学生干部请务必按时值班,值班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上午班:10:00-11:30;

下午班:2:00—4:00(春夏)

2:00-4:00(秋冬)

晚班:4:30-6:00(春夏)

4:00-5:30(秋冬)

2. 如有急事需要请假、调班者,请务必向办公室交上书面的请假条或调班申请。如果无法及时上交的话,务必在三日内补交,否则视为缺勤处理。

3. 如果值班中途有事急需离开或是出外勤,务必向办公室说明,否则视为早退。

4.

5. 各学生干部务必遵守签到制度,不得代人签到。 由于教学楼与学生会办公室有一定的距离,可能一些学生干部下课后无法及时赶到办公室值班,故上班时间可向后延迟10分钟。 处罚条例

1. 缺勤一次扣考勤分1分;迟到/早退扣考勤分0.5分;调班扣考

勤分0.3分。

2. 每个月统计考勤分数,并且将结果公布于众。

3. 每学期将合计一次考勤结果,如果扣除分达到3分以上,察看

一个月之后,视情况而定进行处分,轻则降级(副部长以上级别),重则辞退。

4. 若有急事无法参加会议者,必须有书面的请假条,不得请人代

传口信,否则视为缺勤处理。参加会议迟到者与值班迟到处罚一致。

校社团联合会办公室

2010年11月

第7篇:社联、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社团规范化管理,增加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化,透明化,培养本学生民主理财,科学理财意识,保护学生权益,使社团健康发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第二条本制度是规范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院社联)下属各部门及各社团的财务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院社联及社团以此制度作为财务管理准则。

第三条本制度本着公开、明晰、客观、有效的原则,确保我院各学生社团的正常运转,规范社团活动,切实保障广大社团和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一章学生社团联合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院社联一切财产、设备属于学校所有,由办公室负责维护。办公室对固定资产要造册登记,不许乱挪乱用。不经主管人员同意,不得外借和私自带回使用。

第五条院社联纪检部具体负责社联的财务管理,如实反映社联的财务状况,协调、审批各部门、社团的活动经费。账本由纪检部部长负责,账本内容必须有明确的收支情况,并必须注明资金的用途、时间、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及报销情况。

第六条主席团按规定对社联实行财务督察,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纪检部报告,对记录与实物、款项不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证,严禁无票报账。现金支付范围:社联日常开支,组织各项活动所需的经费。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学生社团财产归该社团会员集体所有,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社团事业的发展。任何个人、集体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学生社团终止时,其财产由社团所在院系

负责处理,并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九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起即应设立经费收支账目,并由专门人员负责,社团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兼任财务人员,不能干涉财务人员工作,各个社团应该制定一个科学、透明的财务制度及报销制度。

第十条每学期初,统一招新之后的两周内,学生社团须将所收会费帐目向所在院系清楚说明,合理分配。

第十一条社团开展活动需向所在院系申请经费,申请书须有社团经费经办人、会长的两人签字确认,由所在院系批准生效。每月初及每学期末2~3周内,社团须对社团经费进行财务总结算。

第十二条社团财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的原始凭证;

二、定期向社团成员汇报财务状况,并接受社团成员监督;

三、在社团主要干部换届时,原社团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须向社团会员大会提交财务报告、财务清单,经大会通过后,移交新一届社团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四、接受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人员的工作检查,学期末社团经费决算需上交社联备案。

五、在使用社团经费过程中,必须有包括财务人员在内的三人以上进行监督,方可视为有效

第十三条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对各学生社团的财务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接受、处理社团会员的投诉,对虚假报账、未严格遵守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制度的社团,将予以通报所在院系对其进行批评并限制其活动;情节严重者,将上报院系停止其活动直至注销该社团,并追究财务人员及社团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经费来源:

一、学院专门下拨学生社团经费

学院为鼓励社团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活跃校园氛围,陶冶师生文化情操,有针对性地给予社团适当的拨款或奖励。

对于申请经费的社团,必须制定详细、有效、可行的活动策划书和活动经费预算,经所在院系批准后,组织有关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整理好活动费用清

单,以及发票或收据,凭有效发票或收据经院系批准获得经费。

二、企事业单位的友情赞助

各社团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企事业单位合作,通过正当渠道到社会募集资金。对赞助商要求在校园内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社团必须制定详细的活动策划书(包括宣传内容、宣传形式以及宣传对象、财务预算等),交院系审批,并经同意后,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方可进行。否则,一经发现,当场没收宣传材料和物品,并追究社团和个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三、适当收取会费

学生社团在招收会员时,可向会员收取一定的会费。收费标准为四年一次性收取,每人10元。收费期间建议所在院系派人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均视为违纪行为,会员有权拒绝交纳会费,并向社团所在院系或学生社团联合会投诉。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经费报销条件:

一、社团所举办的活动符合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违规操作现象。

二、社团活动内容健康,积极向上,能充分调动广大同学积极参与。

三、社团活动花费申请最低额度为三十元。

四、社团活动的所有花销必须出具正规的发票和收据,并由所在院系签字批准。不得造假,一经发现将予以严厉查处。

一)以下情况花销由社团自理

1、本社团会员证的制作。

2、本社团日常工作及常规活动的物质使用。

3、未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活动备案申请,或者申请未经过所在院系批准而擅自举行的活动。

4、由本社团组织,以游玩为目的的集体外出活动,所有花销一律不予报销。

5、活动总花销在三十元以下的。

6、社团举办各类比赛所发的奖品。

7、全年活动经费报销总额已达一千元整的。

8、活动中出现了违规违纪,在全院造成了恶劣影响的。

9、由赞助商给予赞助的社团活动。

二)经费报销流程

1、社团在开展活动前必须向所在院系提交活动方案及活动经费预算,获批后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方可开展活动。

2、社团联合会仍然对社团活动经费起备案、监督、评估的作用。

3、社团在活动结束后如需报销经费,在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经费申请表,一并提交所在指导部门意见,一式三份。

4、各学生社团在活动开展过后,如实填写经费申请表并携带相关票据,得到所在院系批准后,经社团联合会审核报院团委。每次报销活动经费为申请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5、社团每年总经费1000元,活动可用经费为900元,另100元作为每个社团学年评比奖金,被评为优秀社团的,予以发放,否则将不予发放。

第十六条社团获得的商业赞助费应用于社团活动及发展,社团获得赞助应提前向院系上交书面介绍及协议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各社团不得为赞助商进行宣传或商业活动。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后,新负责人应向院系负责老师及院社联上交更新过的社团资料,校社联纪检部对其财务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赞助费用管理:

一、有赞助的活动该社团负责人须向院系反映,并与社团指导老师进行商讨。

二、各社团不得与赞助商进行纯商业性经营活动。

三、赞助费原则上用于被赞助的活动,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若用剩余并入该社团日常费用。

四、赞助活动后,被赞助社团应开列详细财务清单向院系汇报,并交院社联备案。

附则

第十九条院社联及各社团在每学期结束时对该学期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如实向院团委及所在院系上报,并对外公布,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十条院社联与各社团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互相监督。如发现违反本制度的情况发生,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

一、对违规个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内部批评,校级通报批评等,并勒令开除出社联、社团;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对违规社团,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社团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集体通报批评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责令社团停止一切活动,进行整改,甚至解散;对于违反法律的,通过学校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经处理的各种形式的违规行为,将视为案例,针对不触犯相应违规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以文件形式下发到院社联各个部门、各个社团,引以为戒。对各种违规现象进行处罚,院系拥有过问权利,院社联拥有执行权利。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团委批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8篇:社联对社团管理制度

社团监督管理制度

1. 协会举办大型活动提交的策划书,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上交社联策划部,并全力配合策划部做好修改工作。策划书需提前7个工作日到达监管部,以便留有充裕时间完成各项申请工作。如不按时提交,导致活动无法如期举行,一切后果将由协会承担。 2. 协会举办大型活动(提交策划书的活动),在策划书到达监管部后两天内上交活动相关的各种审批表。协会举办小型活动,需提前3个工作日上交活动审批表。如不配合,监管部将考虑拒绝协会的活动申请。

3. 协会申请活动场地,需向监管部提交场地审批表,不得向社联监管部以外的其他的部门或组织申请。如有指导老师同意申请,则需提前向监管部说明情况,若违反规定,监管部将不再提供后续帮助。

4. 协会活动申请社联仓库物资(如:学生桌椅,桌布,幕布,胶凳,帐篷,台签等),直接联系社联监管部,并在提交的审批表通过后,由监管部联系秘书,处确定好领取物资的时间,协会则需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领取物资。协会归还物资时,需先联系监管部,归还的物资经秘书处确认无损后,再由监管部在物资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5. 协会申请的物资(非社联仓库所有),需向院社联监管部上交物资审批表,再由监管部进行申请,不得未经监管部同意,擅自向其他组织申请借用,如违反规定,监管部将不再提供后续帮助。

6. 协会向社联监管部申请的课室等活动场地以及场地内的一切设施,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私下借出使用。如有发现,将给予警告。

7. 协会申请摆摊,需准时到达约定地点领取物资,并于摆摊截止时准时收摊归还。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物资,协会需自行保管直至第二天社联办公室值班时间归还。且在使用物资期间,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把物资在无人看守的情况下滞留在摆摊地点,违反规定者给予警告,如有损坏、丢失,需自行修理或按原物赔偿。

8. 协会举办活动,如有邀请其他协会参与表演,则需提前两个工作日上交邀请函给监管部。如有其他组织邀请贵协会参与表演,则需提醒组织提交邀请函到社联监管部。

9. 协会在活动过程中,不配合社联各部门工作,态度傲慢,举止粗鲁,不服从工作安排,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将考虑取消本学期举办活动资格。(注:若协会态度有所改善,且上交检讨书于监管部,监管部将考虑撤销处分) 10. 协会举行大型活动(提交策划书的活动)后,需在一周内上交活动总结书,包括两份纸质版和一份电子版,其中纸质版交由监管部,电子版则直接用U盘拷贝到社联办公室电脑中。

11. 协会在日常活动中,不得与其他协会发生冲突,如有矛盾需及时向社联监管部反映,并由监管部参与协商解决。如发生口角冲突,甚至肢体冲突。一经查实,将给予警告,或取消协会评优资格。

院团委·社团联合会

2014年9月 注:1. ①督导主任根据以上条例,再结合会员部的相关数据,及参考其他各部门的意见。每两个月评选出每个类表现最优秀的一个协会,并授予“社团之星”的称号;表现差的协会给予通报批评。②对于获得“社团之星”和被通报批评的协会,将在6.7栋教学楼处和社联办公室门口设展板公布。③社联网编部也将对上述协会在其它通讯平台公布(包括会长群,社联官网,社联微信,天院树洞,天院百度贴吧等)。④对评选为“社团之星”的协会,社联将授予奖状表彰,对于多次获得“社团之星”的协会,社联将向院团委争取更多的院级证书名额,对于表现差的协会,将减少甚至取消获得院级证书的名额。

2. 对于给予过警告的协会将取消本次评选“社团之星”的资格。 3.上述内容作为每学年评选五优社团和十佳社团的主要依据。 4.邀请函和活动总结书事关协会各项评优,请各协会给予重视。

第9篇:《社联主席团关于进一步规范社联各类会议制度的决议》

纪检与维权部制定的制度,拟通过实施的制度,先传你们一看 《社联主席团关于进一步规范社联各类会议制度的决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湖北文理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特制订本制度,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学生干部组织纪律,整顿部分学生干部不作为、不负责行为,规范干部考核、监管制度,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此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由第九届社团联合会纪检与维权部制定,经第九届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本办法须不断完善。

第二章主席团会议

第一条根据《湖北文理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社联主席团会议由社联主席主持召开,主席不在时可由主席委托一名副主席主持。

第二条主席团例会每月至少2次。

第三条会议内容主要包括,社联最近时段重大活动安排,重要人事变动,日常事务协调,及其他需要开会协商的事务。

第四条主席团会议形成的决议、决策,由会议记录人员打印成《主席团会议纪要》,报请主席签字批准后下发各部门,并存档。

第五条主席团成员务必按时参加例会,因故缺席需提请向主席请假。

第六条主席团成员无故缺席主席团会议2次以上者,务必做出书面

检讨,在主席团会议做说明。缺勤3次以上者,不得再担任社联干部职务,空缺位置按照规定进行补选。 第七条会议不得迟到,期间不得无故早退。

第三章全体干部会议

第一条社联全体干部会议由社联主席团成员、各部门正副部长组成,原则上由社联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主持。

第二条全体干部会议例会每月至少1次。

第三条社联全体干部会议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主席团会议决议,现场协调各部门日常工作,听取各部门近期工作汇报,了解干部思想动态。

第四条社联全体干部会议情况需形成《社联全体干部会议纪要》,须报请主席和分管主席签字存档,主席或副主席现场做出的决策须形成意见于会后正式传达执行。

第五条社联干部全体会议原则上不准请假,特殊情况本人需向主席或主持人书面请假,写出请假缘由,请假条由纪检与维权部存档。

第六条部长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超过三次取消年终优秀社团干部评优;无故不到会1或2次者,在下次开社联全体干部会议时作出书面检讨;无故不到会3次者,不得再担任社联任何职务。

第七条每名部长的到会情况,由纪检与维权部记录存档,定期汇报给主席和分管主席。

第八条会议不得迟到,期间不得无故早退。

第四章部门会议

第一条社联各部门会议分为:部长碰头会、部门干部干事会议。

第二条部门干部干事会议,由部门正部长或副部长主持,重要会议分管主席须出席;会议主要内容为,安排部门日常工作,安排部门重要活动,思想动员会,活动策划。

第三条部长碰头会由分管主席或正部长主持,部长会议针对部门形成决策;会议主要内容,决定部门重要活动,任免部门干事,日常工作协调。

第四条部长会议决议须由一名记录员形成《部长会议纪要》,由分管主席或正部长签字批准,召开干部干事会议进行安排;部门干部干事会议也需要形成《部门干部干事会议纪要》。

第五条 部长会议,缺勤者向正部长提前请假;部门干部干事会议缺勤者向分管纪律工作的副部长提前请假,不得无故旷到。

第六条 原则上请假不得超过5次,不得再担任社联干事职务;无故不到会1或2次者,在下次开部门会议时作出书面检讨;无故不到会3次者,不得再担任社联任何职务。

第七条会议不得迟到,期间不得无故早退。

第八条部长碰头会、部门干部干事会议情况正部长必须在会后及时向主席和分管主席汇报到会情况。

第五章 其他会议

第一条其他会议包括:

1、 主席团紧急会议,由主席召集,讨论重大紧急事务。

2、 部门紧急会议,由正部长召集。

3、 社联全体干部干事大会、全校社团大会,由秘书长主持。

4、 全校社团日常工作联席会议,由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5、 社联团工委会议、社团团支部书记联席会议,由团工委副书记

召集并主持。

6、 部门工作协调会,由一名分管主席主持。

7、 各种形式座谈会,由召集人主持。

会议须留下文字纪要归档,必要时需要留下电子照片。纪检与维权部采取必要形式进行抽查,督查,及时向主席和分管主席汇报。

湖北文理学院第社团联合会主席团

湖北文理学院社团联合会纪检与维权部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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