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值班制度

2023-01-2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制度是长期的、规范的、有效的,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探索而来的。而落实责任的关键,就是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优化举措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那么如何制定相关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假期值班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1篇:假期值班制度

论值班律师制度

【摘要】:值班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举措,该项制度于试点推行期间面临一些现实问题,影响了司法效果。基于此背景,文章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研究,从制度的历史渊源、积极作用、国内运行状况入手,分析了现阶段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即明确法律制度、完善制度工作模式、细化程序化规定和完善配套措施,以期为推动我国值班律师制度体系的完善提供可参考的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值班律师制度;国内现状;诉讼权利;建议措施

1 值班律师的历史溯源

人权保障与法治运行的时代选择值班律师制度源起于英国,脱胎于现代法律援助制度的时代革新。20 世纪 40 年代,由英国司法部拉什克利夫委员首倡议案,英国依据《1949 年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法》的规定,首次建立起由政府财政支持、私人律师执行及面向经济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体系。然而伴随着十几年的制度运行,至 20 世纪 60 年代始,英国法律援助体系覆盖面愈加广泛、援助需求日益增多且受援人数不断提升,导致政府法律援助计划财政开支急剧上升[1]。深层原因,即在于庭中律师辩护的费用高昂与庭前矛盾疏导的制度缺失。将多类型的法律援助制度全面延伸至庭审阶段,其直接导致的后果即是诸多经费被用于高昂的律师服务费用,且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均由律师负责实际调配,“裁判员”与“运动员”角色的竞合以致于案件后果激励的缺失,整体法律援助服务的运行质量长期萎靡。 20 世纪末,英国就法律援助制度先后进行了数次改革,围绕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和使用范围等焦点议题展开了多次制度尝试,继《1998 年法律援助法》与《1999 年接近正义法》的交相出台,最终生成了以刑事值班律师制度为重要载体的全新刑事法律援助体系。立足于破除全面法律援助庞大财政开支的运行弊病,值班律师制度正是基于尽量缩减制度成本的运行前提,将法律援助予以特定阶段与特定情形分割,逐步推进前述全流程法律援助保障向庭审前特定值班援助的衔接转换,从而将有限的法律援助在最薄弱环节的突破性配置,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权利的有效覆盖[2]。值班律师的服务内容也不仅限于在警局主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也包括在法庭为被告人提供出庭代理、辩护活动[3]。不难发现,值班律师制度实则脱胎于传统刑事法律辩护,在坚持法律援助基本诉讼保障的职能基础上,给予诉前矛盾疏导与诉中委托律师的双向制度选择,既本质契合了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又与时俱进化解了全面法律援助高运行成本的现实困境。

2 值班律师制度的积极作用

2.1值班律师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值班律师制度对于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具有不可或缺性。完善值班律师制度,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司法公正,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等案件时,能够运用值班律师制度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

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保障性制度,能够在刑事诉讼进程中保障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值班律师制度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获得辩护权,这是其获得正确审判的重要保障。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是辩护人以外的重要参与者,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即可介入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一种辩护权的延伸,亦即值班律师制度是辩护权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使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平等对抗,防止有关机关采取刑讯逼供、引诱和欺骗等手段收集证据,从而保障司法人权。

值班律师制度能够最大程度地转变司法人员的诉讼理念,增强人权保障意识,并具体化为办理认罪认罚等案件的内在机制。一方面,值班律师制度有效运行过程中,可以以制度形式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逐步优化当前的诉讼理念;另一方面,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也是与公安司法机关深度“互动”的过程,一定程度上能限制司法恣意,防止值班律师的参与流于形式。

2.2值班律师制度是落实认罪认罚的重要保障

2.2.1值班律师制度是保障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的重要工具

2018 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從宽处理。”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是实务中必须解决的前提问题。值班律师制度使值班律师能够全方位地参与认罪认罚等案件。更重要的是,被追诉人在值班律师全方位参与下,能够全面了解法律关于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及适用的规定,特别是认罪认罚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以及认罪认罚后适用的审理程序等。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法律帮助的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实质上为被追诉人的“自愿”认罪提供了实体与程序方面的配套措施,对引导其认罪认罚,保障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2.2.2值班律师制度为量刑建议提供保障。

2018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国式量刑协商模式,《刑事诉讼法》第 176 条第2 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的同时,也对值班律师就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意见作出规定,实际上是一个有关值班律师与人民检察院就量刑进行协商的过程,这是对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公正司法、正确审判的重要工具。在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时,值班律师可以就量刑建议是否合理、被追诉人是否认可量刑建议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这种量刑建议的互动调整模式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量刑建议精准化。

3.我国律师值班制度的现状

2006 年 7 月,司法部援助中心开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相关试点项目,而这试点最开始是在河南展开。河南的司法机构当即成立法律值班律师援助制度,为被告人等提供法律援助。随后在次年的八月河南省司法厅就在全省范围设立了 20 多个示范点,随后该制度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在 2015 年,中央开始进行司法制改革,并着重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进行重点项目,随着司法体系逐渐健全,各种援助律师的保障,国家在法律面前的公平正义在和谐的社会得到价值体现。截止目前,我国建立的相关看守律师援助站已经有 2 千多个,覆盖率接近 90%;人民法律援助站达能够到 1700 个,部分省市更实现了看守所和人民法院全覆盖的工作。该项制度的逐渐完善,以及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积极参与到相关刑事案件中数罪并罚和上述等工作中 [4]。

4.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不足

司法机关在运行值班律师制度时,经常由于本身制度或内容的问题,使法律援助律师不能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值班律师职能差异化

在正常司法诉讼或辩解中,值班律师不能以直接会见或翻看案件内容了解整体情况,实质性权利受到限制,以及值班律师对提出意见权或者一些量刑商讨存在问题缺失,导致值班律师很少在案件审判时提出一些高质量的法律权利;而且有些地方检察官在为了减少在认罪认罚中的一些程序,即使在检控方、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都在的场所中,只需要让援助律师简单询问使被告人自愿认罪,最终在双方肯定后签署名字。这样的问题呈现使值班律师只是作为一种见证人的作用存在,值班律师在认罪并罚中职能差异化,不是保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存在。同时,司法人员自身法律意思制度有限,将“值班律师”与“律师值班”概念搞混。他们甚至认为值班律师只是提供一种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负责到一些看守所提供法律常解答,而抵消法律援助办案量。还有将值班律师的部分职能忽视,甚至曲解成一种基层的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可见,对于一些地区将值班律师异化,从而缩减本职,会让其本身无法认清作为值班律师所发挥的功能,具备的职责,无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合法权益保护 [5]。

4.2值班律师“诉讼衔接难”

值班律师诉讼衔接难的问题一般为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间的交接问题。值班律师在诉讼程序的辩护上没有实质性的负担,足够满足司法资源上配置和效率最大化。这样往往造成值班律师与一般辩护律师间的衔接工作加大。而且一般辩护律师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是一种强制性的指派,并且介入的刑事时间 4 天或 6 天。在有限的时间空档没有完成,刑事诉讼的制度的正当性就会有争议。此外,在庭审中,被告人拥有辩护律师的概率非常低,他们的权利严重受到侵害,在司法的公平性上也会有所争议,对执行法律值班律师援助制度是很难进一步运行的 [6]。

4.3值班律师人员流失严重

由于制度没有得到完善,提供的经费不足等现实问题的存在,工作在一线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往往与同为法律的公检人员等的环境存在落差,其待遇与司法系统内部也相差甚远。在一些地方的援助中心站中,有些為事业单位编下,也有的是一些公务员外编人员;他们无法享受车补、绩效奖金以及政法津贴等待遇,工资以及办案经费不足,报酬不高。同时随着援助律师的工作任务增多,压力的增大,相应的报酬却没有与其对应,大大消耗了援助律师的工作热情,导致越来越多的援助律师离职辞去。

5.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议

5.1明确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条款内容和案件审理过程,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必须明确介入时间,从刑事诉讼早期、案件侦破的重要时间段等关键点入手,由立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明确值班律师的介入时间,以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能够取得预期效果。与此同时,对于值班律师是否应赋予阅卷权,需要从该项权利、具体案件审理的需要、服务对象需求等多方面思考,结合国内值班律师制度在北京、广 州、杭州等地的司法实践情况。基于权利自身而言,由于值班律师与普通辩护律师在行使辩护权上具有一致性,只有赋予其权利,才能够保证行使辩护权;多数案件自身较为简单,要想真正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帮助,必须通过阅卷过程以明确和细化具体情况;加之,由于一些案件可能增加量刑协商程序,如果值班律师没有阅卷将无法真正参与其中等。综合以上思路,建议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

5.2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工作模式

为了避免值班律师功能发挥的形式化,使其权利和职责得以发挥,还应完善相关工作模式。结合现阶段形式化的表现,可从如下两方面着手:一是国家统一规定和固定值班方式和会见条件、交流过程。避免各地区看守所等自主规定,由国家统一规定会见方式,即以直接会见为主。明确会见形式,即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需求者会见过程的监督形式等;二是认罪认罚案件中需要具体明确值班律师提供服务的过程和流程,建议立法部门在《刑事诉讼法》对流程加以说明,明确要求各看守所、检察院等根据会见环节安排提供便利条件等,使得值班律师的作用能够得以发挥。

5.3细化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化规定

根据现阶段值班律师制度执行的情况,由于法律规定程序不够细化出现的制度衔接问题,还需从如下几方面入手:一是畅通法律文书的流转程序,以解决委托和指定律师与值班律师衔接的不畅问题。建议借鉴北京地区值班律师制度执行经验,即依托于现代化互联网和信息平台,构建共享信息平台和信息衔接的新模式;广州和杭州等地采用的是纸质化附随机案卷形式,使得值班律师与委托、指定律师更好地对接案件情况、相关资源等;二是探索转任问题的解决机制。建议借鉴北京、广州等地的司法实践,积极探索适合于我国的转任机制,实行转任制度。原因在于,从现实和实践需求来看,由于法律指定服务对象与值班律师接触时间长,多数情况下希望值班律师能够为自己的案件提供更为全面的指导;从产生影响角度来看,初步执行转任机制后并不会对任何一方以及案件审理等产生负面影响。

5.4完善配套措施

提高值班律师制度执行效果,还需要完善配套措施。一方面,提高经费补贴。国家应根据国内各地区经济发展、值班律师经费补贴的现状等要素,制定出层次化的经费补贴机制,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和偏远山区等要加大补贴和投入力度;二是提高人才引进门槛,保证人才质量的同时增加人员数量。加大值班律师队伍建设力度,必须从严把控人才引进门槛入手,制定值班律师人才引进方案,如从理论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和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引进人才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核,最终通过考核才能够进入值班律师队伍之中。与此同时,各地区相关部门为值班律师提供系统的培训体系,安排专业理论、技能知识和实践操作等课程,以不断提高值班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使得值班律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得以提升。

参考文献:

[1]贾午光. 国外境外法律援助制度新编[M]. 北京: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 98.

[2]黄斌,李辉东. 英国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以《1999 年接近正义法》为中心[J]. 刑事司法论坛,2005,( 1) .

[3]顾永忠. 追根溯源: 再论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J]. 法学杂志,2018,( 9) .

[4]罗茜.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研究 [D].山东政法学院,2020.

[5]秦小渊.值班律师的性质与制度完善研究 [D].兰州大学,2020.

[6]刘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有效帮助研究 [D].上海师范大学,2020.

[7]王靖康.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研究 [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

[8]吴宏耀.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其制度构建[J]. 法学杂志,2018,( 9) .

[9]程衍. 论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与完善[J]. 法学杂志,2017,( 4) .

[10]姚莉. 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的角色与功能[J]. 法商研究,2017,( 6) .

作者:牛杨扬

第2篇:浅析我国值班律师制度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努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诉讼开始成为调节纠纷的主要手段。但对部分社会劳动人民来讲,高额的诉讼费用是阻止他们追寻法律正义的主要原因,这也就导致了我国刑事诉讼率低的现象。为了在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能够在了解自身的真实情况下做出合理的法律选择;坚持《宪法》中人权、公平、正义原则,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本文通过对英国的值班律师制度萌芽与发展过程的背景介绍,引进阐述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试点工作和法制化的演进过程;具体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特点;并提出了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

【关 键 词】值班律师制度;发展历程;基本特点;不足

一、导论

(一)研究背景

1.国外理论基础

早在20世纪中叶,英国的诉讼案件快速增长。与此同时,过高的诉讼成本对案件当事人产生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因而,英国开始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了理论探索和司法实践。最初的值班律师制度便起源于英国。在英国,值班律师制度经历了《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1988法律援助法》、1999年《接近正义法》三部法律制度的演进,为正在调查进行中的公民以及刑事审判庭中的被告人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服务,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律师帮助的权利。这不仅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法律保障,英国也最终明确将这种法律援助模式称为“Duty Solicitor Scheme”。①随着明确法律的规定,确认了值班律师制度的产生方式、运行模式与管理制度等内容,值班律师制度在英国已然进入成熟阶段。

2.中国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的数量快速增加,但我国的刑事辩护率仍然没有太大波动,表明我国的刑事诉讼仍然没有深入到广大人民群众中。我国值班律师制度早期形式出现于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②从2006年到2014年间,我国分别在河南修武县、上海浦东新区等6个区、山东烟台进行了值班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成立了看守所工作站和值班工作室;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值班律师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2018年我国正式通过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值班律师制度。

这标志着中国值班律师制度从萌芽到正式成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成熟的法律保障,遵循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和民主原则,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促进了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二)研究意义

经济水平的提高加速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金融业的扩大,贫富差距在上流社会和底层劳动人民之间不断拉大;同时随着律师行业的兴起与发展,诉讼成了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然而,高额的诉讼费用使得部分低收入人群望而却步,法律成为了有钱人的“武器”,值班律师制度有利于为没有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同时也是提高司法公正性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我国司法效率,降低冤假错案的几率。

通过对值班律师制度的研究背景和其内容影响进行研究与探讨,有利于借鉴国外优秀的法律经验和成熟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我国丰富和发展值班律师制度方面的理论基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增添新的力量,为司法实践提供坚定的基石,促进值班律师制度不断完善,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保障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和享受辩护的权利,坚持贯彻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值班律师制度。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特点

(一)对象的特定性

值班律师制度所针对的对象是没有委托辩护人,且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相关机构也没有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本条法律的前半句可以表明,值班律师制度仅仅针对的是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专业了解,且鉴于自身经济或其他困难情况下,当事人对自身的案件事实无法获得专业法律建议,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可见,值班律师制度提供便利的对象是具有特定性的。

(二)公益性

值班律師制度作为国家的新兴法律制度,其实质上是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简单的法律文书服务。这就表明,值班律师相对于接受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来说是完全免费的,其设立场所的资金和每月所获得的报酬都是由政府的财政在背后支持。即我国在建设中国特色主义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国家政府提供资金来源,建设值班律师的办公场所,支付值班律师的薪酬,这使得值班律师制度具有公益性。

三、当前值班律师制度的不足

(一)值班律师的人才储备缺乏

目前,我国在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看守所等机关建设了值班律师的工作室、咨询室等办公设施,为值班律师的工作提供了相应的空间条件。然而仍有少部分偏远地区,由于天气条件恶劣、地理位置等原因,使得建造困难;同时,更由于法治建设仍处于起步和发展的阶段,某些法治条件相对缺乏的地区,还没有为值班律师制度创造实际的可行条件。

除办公场地外,最主要的问题来自于人才的缺失。值班律师的人才主要来源于政府委派的公职人员,然而,刑事诉讼的数量不断增加,所面临的将会是人才紧缺的局面,无法使当事人能够公平获得法律帮助的机会。首先,法律的专业性要求工作人员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扎实的法律知识,这就导致了培养法律人才需要一定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③但在当下,普通的社会律师办案收入远远高于值班律师的公职收入,因而,社会律师对值班律师这项法律援助性质的工作参与度并不高。

(二)流于形式,实质权利较少

当前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仍然仅将值班律师作为一个类似于法律咨询的平台,并未赋予其过多的权利。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值班律师的专业发挥,值班律师制度严重偏向形式化、公式化。值班律师既没有正当辩护人享有的一系列阅卷权、会见权、辩护权,同时也不是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在没有阅卷权的情况下,值班律师难以掌握最详细的案件情况,因而在对当事人进行提议时,有可能会出现偏差。④其次,值班律师也没有主动会见当事人的权利,这就导致值班律师缺乏主动性,仅仅是表面上的对当事人进行分析,而缺乏更深层次的法律理解,无法给出自己的见解。最后,值班律师缺乏辩护律师一项最重要的权利——辩护权;值班律师仅仅只是提供一些基础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文书代写服务,而受到委托辩护的律师最核心的权利却不属于值班律师,这使得值班律师无法发挥出最专业的一面,展现自己的专业素养。且同时,当事人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仅仅接受法律咨询,而没有获得实质的辩护帮助,对其案件的进展和最后定罪量刑等关键环节都难以见证和协助,由此可见,值班律师更大程度上流于表面形式,而对于当事人实质帮助微乎其微。

四、结语

值班律师制度应当在实践当中不断地探索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有助于及时帮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保障其权益,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现有的值班律师制度还是不尽成熟和完善的,它需要通过总结国内外值班律师的经验教训来不断地完善自己,我们也需要在将来的实践中重视值班律师这一角色,通过将其广泛的运用到诉讼中才能够发现其存在的不足,从而将此制度不断完善。总之,我们应当重视值班律师制度的形成及完善,不断强化值班律师在诉讼当中发挥的作用,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注释:

①张海栗,郎金刚.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简介[J].公民与法:综合版,2017(07):26-28.

②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③《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Z].最高人民法院,2017-8-29.

④郭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比较研究[J].中国司法,2008(02):101-105.

作者:柳亚玲

第3篇:对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思考

摘 要:本文主要从值班律师制度概况角度出发,阐述了值班律师制度和值班律师的作用和意义,明确值班律师制度和其他法律援助制度的区别,叙述了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措施,并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从而为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值班律师;法律援助;援助方式

作者简介:徐航(1963-),男,法律本科,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研究方向: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取保候审、劳动争议纠纷实务及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等。

在新时期环境下,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对被保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保障引起重视,对此,不同地区都积极应用值班律师制度,开展值班律师试点工作,并基于值班律师制度实施现状进行深入的探究和分析,对值班律师定位、服务内容进行明确,积极加强值班律师服务方式和服务模式创新力度,从而加强相关管理模式、工作制度的完善力度,为我国司法援助体系的完善提供保障。

一、值班律师制度概况分析

(一)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部分

随着值班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特别是随着改革力度不断加大,在法律援助制度中频繁出现值班律师相关一词,尤其是在我国《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意见》当中定义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制度和体系的重要组成之一,值班律师制度实施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的受众范围。同时,实施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设能够维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从而保障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其次,由于国内法律援助的受众群体比较少,相关法律规定比较严格,导致很多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接收审判或审讯过程中得不到律师的援助,特别是在案件的侦查时期,容易侵害到犯罪嫌疑人的切身权益。因此,人们逐加大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优势和作用,不会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对象范围进行约束,并以案件类型和经济标准来设置门槛,从而提供相应的司法援助和救济,针对达到标准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值班律师与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值班存在区别

由于人们对法律相关概念理解不清,常常混淆律师值班内容和值班律师,而两者在内涵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但是律师值班内容和值班律师都属于一种法律咨询服务制度,并以免费的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法律援助,但是两者在服务对象上存在巨大却别,值班律师针对是针对刑事案件,服务对象比较特殊,即针对性为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律师值班制度主要是指的是一种值班方式,由专门的援助中心来向社会招聘律师,在法院相应的办公区域设置专门的岗位,或者设置专门的服务窗口,为社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基于当下我国信访工作现状,很多地区都积极加强信访工作的创新力度,在信访接待过程中积极发挥律师的作用。由此可见,基于值班律师制度在基本职责、法律依据以及工作范围与信访接待律师的职责和规范要求存在巨大差异,对此,要进行有效的区分,明确值班律师及值班律师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二、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措施探究

(一)积极加强值班律师定位的明确性

在对值班律师定位过程中,要避免出现定位失效和定位形式化现象,对其限度进行明确,作为我国法律援助的主要方式之一,要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法律援助律师,从而展现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基于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来分析,比如以香港、加拿大、英国等国家为例,这些国家规定的值班律师主要针对的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为这些特殊社会群体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从而有效维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群益,并为其提供基本的法律指导意见。而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要积极明确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并充分展现出自身的特点,第一,突破法律援助有关条件限制,针对提出法律帮助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及家属,要及时进行受理,舍去审查经济类型的案件。第二,及时为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尤其是在案件侦查时期,及时提供有效的帮助。第三,扩充服务的内容,包括告知权利义务、提供建议、代写法律文书、提供咨询服务等,从而为报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享受知情权提供保障。第四,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有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资金,为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提供司法救济的制度,不需要服务对象支付任何费用。对此,在定位值班律师制度及值班律师过程中,要明确服务对象,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为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工作服务内容,维护其合法权益,值班律师主要起到桥梁作用,只要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申请值班律师援助,或值班律师发现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值班律师依照相应制度能够代为申请法律援助,并递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从而为相应的对象提供法律援助。

(二)加强值班律师主体的完善

基于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模式实际情况来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分别为混合模式、社会律师模式以及专职律师模式,不同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模式具有自身的优势和缺陷。比如依照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实际情况来分析,专职律师模式难以在值班律师制度中发挥作用,主要是因为国内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数量比较少,难以实现每天在法院和看守所进行轮流值班的目标,同时,由于值班律师报酬往往不高,难以满足专职律师的需求,因此社会律師模式同样难以有效实施。对此,要积极采取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相结合的模式,为进一步提升值班律师的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专职值班律师模式的建立和完善,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主。积极加强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和社会律师综合能力的提升,从而对其进行有效的选择。与此同时,部分行业学者认为应该积极解决值班律师人数较少的问题,加强法学院与法院、看守所的联系,积极建立志愿服务制度,为高校法学院学生提供实习岗位,积极参与到值班律师岗位实践工作中,但是由于法学院学生实践经验不足,不建议将该群体纳入到值班律师主体当中。

(三)积极加强值班律师资质和培训模式的创新

在选择值班律师资质环节,国外一些国家基于值班律师的实际情况对准入门槛进行标准化设置,例如以英国的值班律师为例,要想获得值班律师的资质,必须参加并通过对应的资格考试。首先,由于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尚且处于初期阶段,导致很多律师往往不会主动参与到值班律师工作当中,同时,由于不同区域的律师资源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对值班律师资质进行明确和统一难以有效实施,往往需要基于不同区域的值班律师实际情况来设置适资质。比如针对一些律师群体比较庞大的区域,可以将值班律师资质门槛相应提高,例如规定从事律师职业的年限、拥有处理刑事案件的经验等。而针对一些律师资源比较稀缺的区域,可以降低值班律师的引入门槛,可以仅仅规定律师的办案经验等。其次,针对律师工作时间的不固定因素,在开展值班律师培训活动时,积极建设相应的考核制度,国家相关部门规划不同的培训时间,由律师自主进行选择,但是要对值班律师参加培训的课时进行规定,并完成对应的考核后才能够证明通过培训,从而有效提升值班律师的专业能力水平。最后,积极引入网络资源,搭建专业化的网络授课系统平台,以网络授课的方式为值班律师提供培训,从而满足值班律师的学习需求,基于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时间进行学习,同时要设置网络培训考核测试模块,值班律师只有完成网络授课考试测验后才能够证明其完成培训。

三、结束语

綜上所述,值班律师制度作为法律援助制度和体系的重要组成之一,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的受众范围。维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从而保障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值班律师及值班律师制度的作用和意义。积极加强值班律师定位的明确性,明确服务对象,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为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工作服务内容,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相结合的模式,为进一步提升值班律师的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高度重视专职值班律师模式的建立和完善,开展值班律师培训活动时,积极建设相应的考核制度,对值班律师参加培训的课时进行规定,积极搭建专业化的网络授课系统平台,满足值班律师培训需求,从而有效提升值班律师的专业能力水平,提供有效的司法援助和救济,针对达到标准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 参 考 文 献 ]

[1]刘佳加.完善认罪认罚从宽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再思考——兼评两院三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2):99-102.

[2]吴宏耀.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其制度构建[J].法学杂志,2018(09).

作者:徐航

第4篇:假期值班制度

假期值班要求

假期值班是每个教工应尽的义务,每个教工应顾全大局,以学校大局为重,无条件地听从学校的值班安排。为了有章可循,严肃值班纪律,特作如下规定:

一、护校安排

1、在编教工全员值班,全天24小时值班。教工分男女排次列表,根据假期天数安排值班,周而复始。

2、值班安排一旦公布,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先自行调节,然后报告带班领导,以便检查值班情况。

3、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按照假期长短,安排领导带班。带班期间,领导负责检查值班人员的到岗情况、值班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处理带班期间学校发生的重大事件。

二、值班人员职责

1、搞好校内卫生。

2、保护好校产,加强夜间巡逻,搞好安全保卫,维持校内秩序。

3、接转电话,记好护校日志。

4、处理本次值班期间的事务,如遇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

5、值班作息时间安排:

白班7:30---17:30;晚班17:30---7:30

三、管理措施

1、旷工、迟到、早退、中途空岗,均视为不负责任行为,除进行严肃批评外,旷工一天罚款100元。

2、值班室为值班人员的工作场所,要搞好卫生,禁止闲杂人员在值班室内喧闹,以免影响值班。

3、值班人员要恪尽职守,履行职责。因疏忽而造成的损失,由值班人员负责。

吉日嘎郎吐镇中学 20

14、

12、28

第5篇:假期值班制度

学校值班制度

1、值班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保护好学校财产。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定时巡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带班领导或打110,做好当天记录。

2、严格值班手续,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必须调好班(并报领导及带班教干批准)。保证学校通讯畅通无阻。紧急信件或电话直接与本人联系。凡进出学校的车辆及所有进校人员都要进行登记

3、值班人员接电话必须使用礼貌用语,每天16:00前向教育办公室报告安全信息,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电话:7109051

4、值班人员要详细登记每个来电的情况,如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不得延误;。

5、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准喝酒、下棋、打扑克或离开工作岗位。吸烟人员要注意安全,严防火灾。

6、值班人员应该保持值班室(办公室、个人)的清洁卫生,每次值班结束要将值班室打扫干净,收拾整齐所有的物品,

7、保证大门口前每天清扫,做到干净整洁。

8、每天检查学校水、电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带班领导要按时交接班,考好勤;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填写值班记录。负责本班护校人员的工作生活情况,当天事情当天处理,事事有着落。

10、每天必须巡视各科室、教室,以便及时发现失盗等情况。

罗西中心小学

二00九年九月一日

附:责任与考核:

1、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否则,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学校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带班领导在值班工作中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每一次将从本人期末综合考核中扣除2分;值班教师在值班工作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每一次将从本人期末综合考核中扣除1分。

3、带班领导在值班工作中如有旷班、溜岗、迟到(晚到30分钟内)现象,每发生一次,学校将在其期末综合考核中,从总分里分别扣除10分、5分、3分;值班教师在值班工作中如有旷班、溜岗、迟到(晚到30分钟内)现象,每发生一次,学校将在其期末综合考核中,从总分里分别扣除9分、4分、2分.

4、值班教干教师不能及时填写值班记录,按集体旷班论处。

附注:

学校安全办公室将严格执行制度,实施日考核。对考核结果实行周汇总向领导汇报,月小结通报全处,学期末将扣分计入期末综合评估。

罗西中心小学

二00九年九月一日

第6篇:春节假期值班制度

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人民塘路铁路下穿二期工程项目部

春节值班制度

年末已至,为了保证项目部春节值班工作的要求和纪律落到实处,确保项目部、作业班组财产安全和留守值班人员人身安全,要求春节留守值班人员严格遵守项目部规定的相关工作制度和纪律要求,定时巡查,特制定此值班制度和突发情况预防措施。

一、对留守值班人员的要求:

1.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管理制度,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严禁值班人员酗酒、打架斗殴。

2.所有值班人员宿舍内禁止使用碘钨灯照明和取暖,不得使用小太阳取暖,食堂使用的液化气瓶、煤炉等要正确使用,防止一氧化碳中毒;无论白天还是夜晚只要是宿舍内没有人时所有电源必须全部关闭。

3.积极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工作,对工地的钢筋、原材料、施工机具、物料等进行盘点巡视并对可燃材料堆放点加强巡视、检查。

4.值班人员要注意在项目部决定把施工进出口大门锁好后,没有项目部管理人员的批准,禁止任何人员随便开启施工现场大门,任何人员无权将工地的材料、施工机具等带出工地。

5.在放假期间内要严格监控工地人员进出情况,除本工程值班人员、上级领导亲临现场例行检查外,其他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值班人员带其亲朋好友进入施工现场,如发现有陌生人及可以人员进入工地,值班人员要及时制止、劝阻其离开工地。值班时如发生重大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不得私自处理,否则造成后果由所属分部承担。

6.值班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并保证通讯畅通。

7.各分部负责人须每天定时联系现场值班人员,并检查值班人员的值班情况。

二、防盗注意事项

1.春节前检查项目部、工人宿舍所有门窗、门锁、防盗窗是否完好。

2.值班人员要做好每天的巡查,不得麻痹大意,夜晚巡查最好两人一起巡查,保障值班人员人身安全。

3.所有人员要提高警惕,不引陌生人入住宿舍,春节期间办公室、宿舍出入人员减少,值班人员认真巡视检查门窗是否有异样变动,如有变动,查明原因,如重大盗窃,及时上报负责人。

4.值班人员尽量不要在宿舍内放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 5.宿舍、办公室内无人时要随手锁门,保管好钥匙。 6.夜间休息要锁好门窗。

7.如果发现重大失窃事件,发现或发生不良情况要及时向项目部报告或拨打110报警求救。

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人民塘路铁路下穿二期工程项目部

2018年

附:值班人员表于后:

第7篇:学校假期值班制度与要求

1、 严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不得脱岗及随意离开岗位。

2、 对外来者如发现可疑人和事有权阻止入内。

3、 严格把好本单位的大门,凡有财物运出的需经核对后方可放行,否则值班人员有权扣压,向领导报告。

4、 如发生治安、刑事案件,要及时保护现场并报告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

5、值班人员负责电话接听及信息传送。负责学校教学楼内的一切安全保卫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图书馆、电子阅览室、财务室、微机室、实验室(特别是化学实验室)等重点防范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于值班人员的脱岗等工作失职发生的盗窃等,造成学校财物损失要追究当班人的责任。

6、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校园,确需进入的要经学校领导批准,并做好记录。

7、白班值班人员对校舍、水管等设施要做好检修工作,确保其正常使用。

寒暑假轮休制度

一、轮休期间,函授、职称、助考、培训等学习时间,按轮休假处理,不得续休。

二、轮休期间,上岗人员生病,可将休假人员叫回,待病好后继续轮休。

三、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生病不再补休。

四、轮休期间,上岗人员一般不准请事假。

领导轮流带班制度

一、实行领导轮流带班制度。

二、值班人员按值班顺序,24小时不空岗。

三、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不擅自离岗,确保安全。

四、值班人员负责幼儿园常规性检查工作,并认真填写值班日志。

五、值班人员要经常巡查幼儿园内的安全稳定情况,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给主管领导。

六、值班人员特别要加强夜间巡视工作,确保学校财产不受损失。

七、值班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八、值班人员要24小时开机,督导值班保安人员加强巡逻,保证通讯联系畅通。

第8篇:教职工假期值班制度

依据上级部门值班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学校假期管理,发挥值班工作的作用,确保假期间学校的安全稳定及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岗位职责:

1、假期值班应是全体教师应尽的义务,每位教职工应服从学校安排,做好这项工作。

2、在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由学校统一安排值班,负责学校假期值班护校工作,实行每天二十四小时全程负责,保持通信畅通。

3、值班教师在值班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不得漏岗、空岗,有事请假,并由本人请他人替岗或与他人换岗,且报校领导备案,否则,无故旷工一天罚款50元。

4、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认真负责,保护好学校财物,加强夜间巡逻,搞好安全保卫,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因疏忽而造成的损失,由值班人员负责。

5、学校重点地方(教室、图书室等专用教室)要早中晚各巡视检查一次,并如实填写值班记录表,对外来者如发现可疑人和事有权阻止入内,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自己解决不了的及时向校领导汇报。

6、值班守校教师要注意自身安全,不得随意带校外人员到学校。

7、学校领导必须不定期对值班工作进行督查。

8、交班时间为次日上午八点。

林场学区天齐庙小学

2013年3月

第9篇:学校节假日值班、假期护校制度

1、学校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应安排领导带班,教师值班,及时接、传处理问题。

2、各重点要害部位要安排24小时定点值班。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离职守, 不准在值班室中干私活、喝酒、看书或留宿外人,做到勤巡视、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手续。

4、门卫人员负责在校区内24小时巡逻、守护及纠察在校区内违规违纪人员或者违法乱纪人员;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学校领导。

5、值班、巡逻守护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坚持原则,大胆管理,危险时刻挺身而出,勇于同违法、违规、违纪人员做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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