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保障措施分析论文

2022-04-2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保障措施,又称保障条款,是指WTO成员在进口激增并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所采取的紧急限制进口的措施。这种措施起到了安全阀的作用,故有自由贸易的“安全阀”之称。保障措施主要通过关税、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方式来限制进口,以达到使本国产业免受其他成员产品冲击的目的。它是一种针对公平贸易条件下产品进口的限制措施。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钢铁保障措施分析论文 (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钢铁保障措施分析论文 篇1:

WTO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摩擦“终结者”?

和谐的贸易体系,不意味着没有摩擦和争端。有了摩擦和争端,能够公平解决,贸易体系依旧是和谐的。伴随WTO发展了10年的争端解决机制,就是解决成员国之间贸易摩擦和争端的重要场所。

WTO上诉机构总干事Valerie Hughes:

覆盖所有争端并行之有效的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于1995年,同关贸总协定下争端解决机制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这一体制能够覆盖所有的争议,比如有关食品、反倾销、知识产权等。在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框架下,对于做出的裁决的表决,如果仅有一个成员同意,还不能说所有国家都同意,因为它不是自动体系;而在现在的框架下,如果一个成员接受,那么所有国家都得接受,这是在表决通过制度上的一个重大的改变。

在争端解决程序方面,《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总体的特点是更加法律化,即依靠法律手段而不是依赖于外交手段来解决争端。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设有一个上诉机构。我们知道争端的解决有几个步骤,首先要经过协商,即尽可能使双方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来解决争端,有时候这个方法是可行的,因为当事方会提出一些建议和办法,并且最终获得了其他当事方的同意和谅解;但是在有些案例中,当事方没有办法达成协议,在争端初期的时候尤其是这样,所以如果不能解决的话,就要组织一个专家组,由专家组作出裁决;如果对专家组的裁决不服,还可以提出上诉。当然还有一个执行程序来保证败诉的一方要能够遵循裁决,同时对那些不遵循裁决结果的企业或者国家可以采取制裁。

保证贸易体系的安全性和可预见性

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全球贸易体系的安全性和可预见性提供了保证。对于上诉机构来讲,在对一起案件做出裁决报告之前,要参考以前类似案例的裁决结果。这种对先前案例的借鉴和参考的做法,为这个体系的运行提供安全性、可预见性,如果出现同样的情况就要有同样的裁决,这个目标能够确保积极的解决争端的方法。DSU中有规定必须是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我们是倾向于这种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之所以把争端提交到法庭上,目标是找到一个最终的解决方案,如果双方能够自己解决这个争端的话,那么上诉机构就更加倾向于采取这样的解决方案。

贸易争端的终结者——上诉机构

在协商未能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就需要进入到专家组阶段。专家组由3个专家组成,当事方可以提名希望由什么专家组成专家组,有时候在这一点双方达不成协议,这时候由总干事来决定专家组的组成,这些专家组是以个人的名义,而不代表国家的名义,所以这是独立的工作。

对于专家有什么样的资质要求呢?他必须在行业中有一定的经验,而且过去也参与过争端解决这方面的工作。WTO争端解决机构规定专家组成员不能来自处于争端中的一国专家,除非对此达成协议。有一些国家由于经常卷入贸易争端的,所以没有他们的专家,现在还没有中国的专家。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上诉机构是由7名兼职法官组成的,他们是国际法、国际贸易等领域的专家,也对法律非常熟悉。如果提出上诉的话是由7名法官中的3位组成上诉法庭。

我们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抱有很大信心,WTO成员也开始习惯采用这样的体制来解决争议。在WTO上诉机构中,有一个由个人组成的咨询顾问组,能够帮助我们在广泛意义上解决争端。就争端解决机制来讲,咨询系统运作还是很良好的。在过去的10年中,148个国家成员中有75个直接参加了争端解决程序,还有39个国家作为第三方参与进来,第三方对于争端解决机制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争端解决机制同样服务于发展中成员

当前一个很好的迹象是发展中成员参与WTO争端解决的数字在不断增加。这说明争端解决机制不仅为发达国家服务,还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服务。美国是参与争端解决机制最广泛的成员,中国作为第三方也参与了多起案件。

在WTO刚成立时,几乎百分之百的案例都会被提出上诉。运行十年后,这个比例下降到70%,所以并不是每个案例都提出了上诉。中国参与的上诉,是跟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有关。2004年3月,美国认为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不符,将中国起诉到WTO,欧盟、日本和墨西哥作为第三方加入了磋商。经过几轮协商之后,中美于2004年7月14日签订谅解备忘录,妥善解决了此争端。

对中国来说,有许多其参与的案子是作为第三方参加的,目前在24个案子中,中国起到了第三方的作用。在多米尼加和洪都拉斯关于进口香烟的案子中,多米尼加共和国说如果能证明进口是合理的,就可以获得进口批准,但要确保在进口香烟时支付了相应的关税。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案件审查,在法庭上法官非常关注中国的意见,中国发挥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因为它不仅参与了所有的程序,而且做得非常出色。

一般而言,WTO的成员在刚取得成员资格后,会有一段“蜜月期”,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因还没有引起别人注意而较少被提起诉讼。中国选择扮演第三方是非常明智的,而且中国也非常熟悉如何操作这一程序。中国香港也有这方面的经验。

官司越来越复杂——WTO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的挑战

未来解决争端机制会有哪些挑战呢?有人已经提出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对上诉程序规定得不够详细,需要专业知识才能处理这些程序性的问题。有一些案子比如“棉花保护期”的问题,有3000页的材料,还有被诉国国内的一些支持性的措施,案情非常复杂,确实需要专业的知识才能准确地分析,WTO的官司似乎变得越来越复杂了。

另外就是多边参与的案子,比如说关于钢铁保障措施的有8个当事方,中国只是其中一个。再比如关于“棉花保护期”的案子,有上百人参加听证会,解决这个问题的挑战性增强,雪球越滚越大。2003年,WTO成员曾开会讨论是否有必要对这一机制进行修改。有些人建议这个听证会应该向公众开放,因为目前是保密的;有些人提出至少应该向WTO成员开放,即使他们不是争端的一方。

这个过程越来越专业化,每次选3个人做专家组成员,有些人觉得花的时间太多了,应该准备一份清单,需要选择的时候选一下就可以了,现在的问题是第三方的权利需要扩大,现在的第三方并不是每一个听证会都有权利参加,我们要扩大第三方的权利,让所有的听证会他都可以参加。还有一些问题也需要加以解决,比如对于发展中国家案件的特殊安排,怎么处理第三方参加听证会,对发展中国家是否给予特惠待遇等。

客观上看,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近几年中还是取得了很大成绩,虽然也有不足,但整体来说效果很好。很多复杂的案子在国际法庭都得到了较好解决,而国内的法庭却解决不了,国际司法法庭具有解决这类案件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我们应该信任它。

作者:乔 栋

钢铁保障措施分析论文 篇2:

保障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分析

保障措施,又称保障条款,是指WTO成员在进口激增并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所采取的紧急限制进口的措施。这种措施起到了安全阀的作用,故有自由贸易的“安全阀”之称。保障措施主要通过关税、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方式来限制进口,以达到使本国产业免受其他成员产品冲击的目的。它是一种针对公平贸易条件下产品进口的限制措施。目前,保障措施连同反倾销和反补贴已经成为世贸组织(WTO)成员用以保护国内产业的三种救济手段。

一、WTO成员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

按照WTO的相关规定,保障措施作为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它的实施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某项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且进口数量大量增加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WTO义务的结果。增加包括绝对增加和相当增加两种情况。绝对增加是指产品的进口数量在某一时期内的净增加,是指产品的实际进口数量增加;相对增加是指相对进口方国内生产而言,进口产品在某一时期内所占市场份额上升,实际进口量并不一定发生变化。

(2)进口数量大量增加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严重损害”是指造成一国某一产业的重大全面减损;“严重损害威胁”是指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或者说是危急且显而易见的威胁。

(3)进口数量大量增加与国内产业遭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口数量大量增加与国内产业遭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实施保障措施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是由进口增长之外的因素造成的,则进口方不得实施保障措施。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后,经世贸组织授权,成员方才可实施保障措施,而且成员方在实施时还必须得遵循相关的原则。

二、WTO成立后保障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状况

自1995年1月1日WTO成立到2006年5月1 日,已过去11年,据世贸组织统计,这11年间共有36个世贸组织成员发起148起保障措施调查,对72起案件最终采取了保障措施。其具体应用情况现分析如下:

1.相对于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发起的数量较少

在WTO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中,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允许用于保护国内产业的三种贸易救济措施。这三种贸易救济措施在WTO体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也是各成员方运用最多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三种手段。在运用上,反倾销是全球运用最多、波及地区最广的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运用得较少且主要被用作反倾销的补充手段,保障措施运用得也相对较少。据WTO网站的统计资料显示,1995-2005年,WTO成员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为2840起,反补贴调查为182起,保障措施为142起。从中可以看出反倾销为反补贴的16倍,为保障措施的20倍。

相对于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发起的数量较少是因为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比反倾销、反补贴更严格,即只有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且进口激增同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使用。有关的补偿和报复的规定也进一步限制了保障措施的实施。

2.立案数量呈倒U形分布

从1995年WTO成立到2006年5月1日,WTO成员累计共发动148起保障措施调查,这些案件的情况如图1所示。下图反映了从1995——2006年5月1 日,保障措施调查的发起数量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再降低的过程。1995——1997年,全球发起的保障措施调查案件每年都在5起以下;1998——2004年,每年都在10起以上,2002年达到最高峰,为34起。2002年全球保障措施调查之所以大幅度增加,是因为各成员对美国钢铁保障措施调查所作出的反应。从2005年开始,又低于10起。

3.保障措施调查中涉及的产品相对集中

在世贸组织成员发动的148起保障措施调查案件中,涉及化工产品的保障措施案件数位居首位,为26起,占比17.6%;其次是贱金属及制品,为21起占比14.2%;位居第三的是食品、饮料和烟草,为16起 ,占比10.8%。这三者约占总数的45%。蔬菜,皮革、饮料和烟草,活禽的立案数也都在10起以上。

虽然这些遭受指控的产品多为初级产品或低端产品,但它们之所以受保护,主要是因为它们能为进口国吸纳大量就业,而且多为当地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一旦进口数量增加过快,会导致国产商品大量滞销,企业经营状况恶化,从而造成大量工人失业,影响社会安定,对政府的压力较大。同时给政府的税收带来不利的影响,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也希望发起保障措施调查。

4.保障措施调查主要由少数国家集中使用,且多为发展中国家

从1995年WTO成立到2006年5月1日,已立案的保障措施案件有148起,由36个成员国发起。其中,调查次数超过5起的有印度(15起),美国、约旦、智利(各10起),捷克、土耳其(各9起),厄瓜多尔、菲律宾(各7起),加拿大、委内瑞拉(各6起),它们也是发起保障措施调查前十位的国家(见表2)。上述几个成员共发动 89 起保障措施案件,占保障措施案件的60%。在前十位的国家中,除美国和加拿大外,都为发展中国家,这说明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开始拿起保障措施来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

发展中国家多为贸易小国,其国内产业利益较单一,可以针对某种产品限制进口而不会引起国内的矛盾;措施本身影响较小,不会引起其他成员的太多不满而诉诸WTO。

5.只有少数立案调查被实施了最终保障措施

相对于发起的保障措施案件调查数,最终被实施的数量较少,除个别年份保障措施的执行率过50%外,大部分案件的执行率都远远低于50%。这是因为有的通过磋商达成协议而终止了调查;有的作出了否定的调查结果;而有的虽作出了肯定的裁决,但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最终未实施保障措施;有的是出于政治目的,如大选前的拉选票而立案调查,而一旦政治目的已达到或政治压力已消除,就自动放弃调查或终止实施。

保障措施的案件执行率较低,从保障措施制度本身来看,是实施保障措施的代价很大,易招致别国的报复。当一国,尤其是贸易大国采取保障措施时,通常会引发较多的国际贸易争端。 另外,保障措施在结果上讲求利益的平衡,要求给予出口方补偿,且出口方有报复的权利。

三、国外对我国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状况简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出口贸易的大量增长,我国的出口产品除了遭遇众多的反倾销调查外,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的保障措施也明显多起来;根据商务部最新的统计,2006年共有25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两反两保”调查86起,其中,保障措施16起,涉及金额4.4亿美元;特保调查5起,涉及金额0.6亿美元。

自1987年第一起国外涉华保障措施案件以来,至2006年10月,国外对华保障措施案件为71起。其中,入世前为27起,入世后为44起,增幅达63%。从发起国来看,主要有美国、土耳其、印度、俄罗斯、菲律宾、厄瓜多尔等;从涉案产品来看,主要针对我国的金属制品、钢铁、农产品、纺织品、轻工业品等。我国已经成为全球保障措施的主要受害国。我国的出口产品除了受到国外的保障措施外,还受到专门针对我国的特保措施的限制。自加入WTO以来,涉及我国的特殊保障的案件越来越多,已经有美国、印度、秘鲁等对我国产品进行了多起特保措施调查。

我国出口产品之所以频遭保障措施和特保措施,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近几年,全球经济增长放缓,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生产能力相对过剩,产业发展不景气,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国内产业都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导致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为保护本国产业和就业,在国内利益集团的压力下,WTO许多成员方纷纷采用反倾销、保障措施等手段来保护国内产业利益。

2.出口市场过于集中。为降低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出口依赖,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实施了出口市场多元化的战略,但这些年来,我国出口市场过于集中的现象并没有根本的改变。我国出口的产品仍主要集中于美国、欧盟、香港地区、日本、东盟等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占我国出口总额的75%以上。出口市场的过于集中,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产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导致这些国家和地区经常对我国的出口产品发动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

3.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我国是以非市场经济国家身份入世的,到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仍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特保措施往往针对的是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且针对我国的特保措施是单向的,即我国不能由于受到特保措施的制裁而立即采取报复措施,要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至少要经过2-3年的时间,这无疑降低了我国的报复能力。这是我国遭遇特保措施的一个重要原因。

4.入世后,我国产品的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入世后,我国出口产品因享受到了多边关税减让的成果和自身的资源和成本优势,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导致出口数量激增,对进口国竞争力下降的产业造成巨大的压力。有关国家为了保护国际竞争力下降的国内产业和维护相关利益,会采取各种贸易保护手段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而保障措施是在公平贸易条件下WTO 允许采取的唯一合法的保护手段。且与反倾销、反补贴项相比较,保障措施在启动程序上相对简便,操作也比较简单,从而导致国外对我国的保障措施数量增加。

5. 出口产品多为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和资本密集型的简单加工产品。虽然我国出口产品众多,但多为附加值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和资本密集型的简单加工产品,由于其出口成本较低且数量众多,很容易对别国产业造成冲击。为保护本国产业和就业,这些国家就会对我国发起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

保障措施是一把双刃剑。实施保障措施虽然可以减少进口,保护国内受冲击的产业,使受冲击产业的产品价格上扬,但国内其他产业,特别是下游产业的成本将上升。这不仅削弱了下游产品的竞争力,还会带来有效需求不足、消费者利益受损等问题。另外,如果出口国采取了对抗措施,进口国的利益也将受到损害。这就要求进口国在决定是否实施保障措施时,必须综合多方面的情况,权衡利弊得失。不仅要考虑产业的提升、产业保护程度、比较优势产业的培养和产业竞争力的提高,还要考虑国外的反映、本国消费者的利益、下游生产厂商的利益。

作者:梁静波

钢铁保障措施分析论文 篇3:

金融危机致贸易摩擦戏剧性转变

* 美欧对华反倾销:上半年来势凶猛,下半年戛然而止

* 对华反补贴:美、加继续推行,其他国家有“跟风”之势

* 中国加大对进口产品反倾销调查,相对比较活跃

由美国次贷危机开始并向全球蔓延的金融危机在严重损害国际贸易的同时,也使得2007年以来突出爆发的国际贸易救济(尤其是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行动)行动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

无疑,中国仍然是反倾销的最大目标。根据WTO秘书处统计的数据,2008年上半年,中国产品遭遇反倾销调查37起,占全部反倾销调查案件(85起)的44%;从反倾销措施方面看,中国产品也达到13种,占该时期总数(54种)的24%。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2008年,美国和加拿大继续加强对中国企业反补贴调查,澳大利亚也加入了“两反”之列。以下分别就发达国家对华反倾销和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中国对进口产品反倾销等几个方面,简要回顾过去一年与中国有关的贸易救济情况。

美欧对华反倾销:上半年来势凶猛,下半年戛然而止

通过对美国和欧盟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情况分析,我们很容易发现上半年和下半年的巨大差异。从表1可以看出,在9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案件中,2/3为上半年发生。自2008年8月下旬之后(直至本文完稿之日,2009年2月15日),美国再没有发起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针对其他国家的也极少)。如表2所反映的,欧盟同样如此。

美国和欧盟在2008年下半年对中国产品反倾销“停摆”,最直接的原因是中国出口增速明显放缓。与此同时,严重爆发和日益蔓延的金融危机似乎也使得美、欧一些热衷于通过反倾销或反补贴手段寻求贸易保护的企业偃旗息鼓。

在与相关律师的探讨中,笔者听到一些抱怨,认为现在很少有企业对律师提出的针对进口产品提起反倾销或反补贴指控的建议作出积极的反应,有的甚至明确告知公司没有在这方面支付律师费的预算。

与此同时,美国和欧盟在过去一年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其中部分案件2007年立案)却十分严厉,这引起中国企业的不满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关注。从美国商务部裁定的倾销幅度来看,2008年中国企业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率极高,多数被指控产品面临退出美国市场的风险。例如,床用弹簧组164.75%-234.51%,柠檬酸119.41%-156.87%,焊缝钢管67.83%-81.52%,碳钢长螺杆91.22%-206%(初裁),小口径石墨电极132.8%-159.34%(初裁)。

与此同时,欧盟对部分中国产品采取严厉的反倾销措施也引人注目:11月15日对蜡烛征收最高达到每吨67141欧元的惩罚性关税,对紧固件征收最高85%的反倾销税(2009年1月31日)。

对华反补贴:美、加继续推行,其他国家有“跟风”之势

美国不是最早对中国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国家,因此我们不能说它形成了“恶劣的先例”。但显然,美国自2006年11月开始频繁针对中国产品启动反补贴程序所带来的影响是极其严重的。

第一,与加拿大早期反补贴不同,美国进行反补贴调查,但并不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也不考虑相关企业为市场导向产业;第二,美国在短短1年多时间里针对中国产品发起13起反补贴调查,超出同期美国对其他国家发起的反补贴调查数量;第三,无论是从反补贴“技术”方面还是从国际贸易本身分析,美国无疑都具有很强的“榜样”效应,极易引起其他国家“跟风”。

2008年,美国对中国产品共发起5起反补贴调查(同时进行反倾销调查),包括:圆形焊接奥氏不锈钢管、碳钢钢管、柠檬酸、后拖式草地维护设备、厨房用隔板和网架。从反补贴实践来看,美国商务部不断扩大反补贴调查和认定项目(例如从最早认定银行贷款补贴,后来逐渐扩大到土地使用权补贴和从国有企业购买原材料补贴),其裁定的结果节节攀升。

针对美国反补贴调查,中国政府先后两次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投诉。这是中国迄今仅有的两起主动参与WTO争端解决的案例(2002年加入其他WTO成员共同起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除外)。

2007年9月,中国政府就美国商务部对铜版纸案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要求与美国在WTO项目下进行磋商。后因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无损害,由此该案不了了之。2008年9月19日,中国政府再就美国一系列反补贴案件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要求与美国进行磋商。目前,该案尚处审理阶段。

加拿大是最早对中国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国家。自2004年4月以来,加拿大已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8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和6起再调查。在早期的案件中,加拿大承认中国被调查产品相关产业市场导向产业,这意味着不采用“替代国方法”。但在最近的钢铁产品反补贴案件中,加拿大拒绝承认市场导向产业,因此也走上了与美国同样的道路,增加了中国出口企业的风险。

美国和加拿大显然为其他一些国家提供了加强针对中国产品实施贸易保护的工具。2008年,澳大利亚先后对中国产品发起量器反补贴调查。此外,近期南非针对中国不锈钢洗涤槽,印度针对中国亚硝酸钠产品也先后发起了反补贴调查。目前,澳大利亚卫生纸案和南非不锈钢洗涤槽案都因申诉方撤诉而终止,其他案件则还在审理之中。

中国对外反倾销:相对比较活跃

与2007年相比(全年仅发起针对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进口丙酮发起反倾销调查),去年中国对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情况相对比较活跃。从表3可以看出,2008年共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产品发起6起反倾销调查。如果根据WTO同一产品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分别计算的方法,中国在2008年立案的数量达到14起。

中国加大对进口产品反倾销调查至少来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最近若干年来外国进口产品快速增长,这无疑对国内某些产业或企业构成了竞争压力;国内企业寻求通过反倾销等国际贸易规则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逐渐加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同样面临采取及时和有效措施减轻外国产品冲击的压力。

在当前金融危机蔓延至全球性经济危机的情况下,各国都高度警惕,防止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为此,G20会议和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纷纷发表宣言,表示要克制和防止贸易保护主义。但是,各国都能做到自我限制和约束吗?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作者:余盛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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