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保障措施案研究论文

2022-04-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本文运用归纳与统计方法,分析了当前国际钢铁贸易的新发展。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钢铁保障措施案研究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钢铁保障措施案研究论文 篇1:

我国钢铁保障措施实施及启示

美国2002年3月启动钢铁保障措施引发的全球钢铁贸易纠纷,是迄今为止影响最大、范围最广、争议最多的一起国际贸易纠纷,中国在此背景下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实施的保障措施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所实施的第一起保障措施案。这是中国钢铁产业针对全球钢铁市场出现的特殊情况,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次有益尝试;是中国政府在依法调查和裁决的基础上,为维护产业安全采取重大贸易救济措施的一次成功实践。钢铁保障措施的实施,遏制了钢铁贸易转移对中国钢铁产业的冲击,促进了钢铁市场秩序稳定和价格的回升,为企业结构调整和竞争能力提高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使国内产业积累了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经验。

钢铁保障措施成为我国入世后第一次保障措施的成功范例

1. 美国“钢保”措施引发全球钢铁贸易大战,我被迫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保障措施

长期以来,美国对本国钢铁业采取保护政策。二战后,美国钢铁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一直是美国赢利较大的行业,在政府、国会中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从而使政府一直给予高度保护。上世纪七十年代后,一些国家和地区钢铁工业发展较快,与美国展开竞争,美国钢铁业面临巨大挑战,但美国钢铁业却没有及时进行调整,同时美国政府一直对多种进口钢铁产品采取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措施,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后,美国发起的300多起反倾销案件中,钢铁产品占37%。没有及时调整和依赖贸易保护使美国许多钢铁企业陷入了更加困难的境地,缺乏竞争力。1998年以来,美国钢铁工业先后有26家钢铁公司宣布破产或申请破产保护,涉及炼钢能力3560万吨、职工人数5.8万人,美国钢铁行业通过游说政府和国会继续呼吁政府对钢铁业采取进一步的保护措施。

在此背景下,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1年7月发起了“201”钢铁保障措施调查, 并决定从2002年3月20日起,对10类钢铁产品采取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除板坯采用关税配额外,均提高关税,最高为30%,最低为8%。这是美国政府长期保护其钢铁工业政策最极端的表现,也是贸易保护的典型案例。

美国启动钢铁保障措施引发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强烈反对和连锁反应。美国开始“201”保障措施调查时,即引起了世界主要钢铁生产国(地区)和出口国(地区)的密切关注,纷纷对美国政府的行动表示不满并采取应对措施。2002年3月29日欧盟对15种进口钢铁产品开始实施为期200天关税配额性质的临时保障措施,同时开始对21种进口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9月裁定对7类产品采取最终保障措施。一些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也相继采取进口限制措施,其中泰国、马来西亚、智利、委内瑞拉等国宣布提高钢铁产品进口关税,加拿大、墨西哥、波兰等国相继进行了保障措施调查。钢铁产品贸易转移一时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焦点。

同时,许多国家和地区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提出请求。2002年3月至5月期间,欧盟、中国等八个世贸组织成员先后针对美国的“201”钢铁保障措施启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了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2003年7月11日,专家组裁定美国的措施违反世贸规则,美国上诉后,世贸组织上诉机构11月10日确认美国实施的钢铁保障措施违反了世贸组织相关规则,美国政府迫于压力12月4日宣布取消对进口钢铁的保护性关税,随后欧盟也宣布取消钢铁保障措施。

(二)我国政府实施钢铁保障措施是按照世贸规则积极应对

美、欧两大成员钢铁保障措施的实施,使我国钢铁行业面临极为不利的形势。2001年全球钢铁进出口贸易量约2.4亿吨,其中美国约2760万吨、欧盟约2660万吨、中国约2540万吨,约占全球进口总量的64%。美国“201条款”的实施将直接导致近1400万吨钢铁产品难以进入美国市场,欧盟采取保障措施,除对上述近1400万吨钢铁产品进行限制外,还涉及其他钢铁产品品种。欧盟、日韩、独联体等国家和地区的大量过剩钢材势必要在国际上寻求新的出路。由于我国国内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需求旺盛,加之入世后降低了钢材进口关税,因此,美国、欧盟等主要钢铁进口国和地区限制钢铁产品进口的措施导致的贸易转移极有可能使国际剩余钢材进一步涌入我国,从而对我国国内钢材市场及相关产业带来极大的冲击。

2002年4月19日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联合国内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首钢总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5家重点钢铁企业向政府提交了保障措施立案申请,申请书指出:美国实施钢铁保障措施以来,中国钢铁产品进口数量急剧增加,正对国内钢铁产业造成严重损害。2002年1-5月累计进口钢材936万吨,同比增长32.99%,为近8年来之最,其中一般贸易进口541万吨.增长75%。同时价格大幅下跌,使占钢产量90%以上的大中型钢铁企业利润急剧下降。1-3月重点大中型企业实现利润27.1亿元,同比减少21.2亿元,下降幅度高达43.86%,其中上海宝钢下降69.66%,武钢下降43.06%,邯钢下降65.6%,部分企业出现了亏损。

5月20日原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11大类84个税号的钢铁产品进行调查,这11大类钢铁产品2001年进口量为2358.28 吨,占全年总进口量的92.85%。 5月21日调查机关做出初裁决定,对9大类48个税号的钢铁产品实施为期180天、税率为7-26%的关税配额性质的临时保障措施,并继续进行保障措施最终调查。在随后法律规定的180天最终调查期间内,调查机关在产品范围较广、涉案国家较多、措施实施程序复杂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发放调查问卷、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利害关系方意见等方式全面细致进行了调查。向申诉和应诉企业的400多家企业,发放各类调查问卷753份,收回近490份,123人次在听证会上发言,1700多人次参加听证会。

11月19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轧不锈薄板(带)5类钢铁产品进口数量增加和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成立并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从2002年11月20日起对上述5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关税配额性质的为期三年的最终保障措施(包括临时保障措施)。

2003年12月,美、欧相继取消保障措施后,我于2003年12月26日终止钢铁保障措施的实施,至此自2002年5月24日开始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实施的保障措施结束。

实施钢铁保障措施有力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竞争能力的提高

保障措施实施以来,钢铁行业尤其是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充分利用保障措施有利时机加快发展,抓紧结构调整,提升产业竞争力,取得了显著效果。

(一)钢铁行业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整体状况明显好转

2002年初,国内钢材市场价格下跌,形势十分严峻。对部分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施后,多数品种钢材价格呈回升态势,迅速扭转了前7个月行业利润为负增长的局面。从2002年全年来看,我国钢铁产品产量增长迅速,钢铁行业经济效益回升。虽然在钢铁最终保障措施实施后钢铁进口仍有增长,但保障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进口的冲击,同时钢铁产品价格大幅回升。2002年全国生产钢18225万吨,同比增长20.67%;钢材19250万吨,同比增长22.6%,重点大中型钢铁生产企业全年实现销售收入4707.09亿元,增长24.09%,实现利润239.63亿元,增长46.29%。

2003年企业经营状况进一步好转,钢铁产品产量高速增长,钢材市场价格强劲攀升, 钢铁行业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销售收入、利税、利润均创历史最高水平。根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供的数据,2003年全国生产钢22234万吨,同比增长22.38%,全国累积生产钢材24119万吨,同比增长24.3%,中国钢产量首次超过2亿吨,从而使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年产钢超过2亿吨的国家,重点大中型钢铁生产企业累计生产钢材17286.6万吨,增长16%,实现销售收入6329.94亿元,同比增长49.15%,实现利税927.08亿元,同比增长64.75%,实现利润471.55亿元,同比增长100.32%。

(二)钢铁行业利用保障措施有利时机,加快结构调整,着力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

实施保障措施根本目的是促进钢铁行业产品和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提高我国钢铁行业的整体竞争力,满足社会需求。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彩涂板、冷轧硅钢片、不锈钢冷轧薄板5类产品均是钢铁行业结构调整的重点。钢铁行业和企业利用钢铁保障措施这一契机,抓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品种结构,加快发展国内缺口较大仍需大量进口的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切实提高我国钢铁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保障措施实施后,国内钢铁企业抓紧进行相关项目建设,这些项目主要是调整结构、提高质量、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采用先进技术工艺的项目。如宝钢1800冷轧带钢工程将增加包括汽车、家电用钢板为主的冷轧薄板及镀锌板生产能力190万吨;鞍钢二冷轧工程将新增冷轧板生产能力150万吨;武钢硅钢厂二期技术改造新增硅钢片生产能力13.5万吨等。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供的资料显示,全行业对实施保障措施的5类产品均加大了投入和改造力度。实施保障措施的5类产品,产能和产量均有一定程度增长,2003年热轧普薄板和彩涂板的生产能力分别比上年增长67.45%和97.94%。随着新增产能的逐步释放,预计在2005年左右包括5类产品在内的市场短缺品种的自给率将陆续达到目前全行业88%的平均水平,其中热轧普薄板和彩涂板的自给率可望达到100%。

2003年,我国特大型钢铁企业集团又有一批现代化的热连轧宽带钢轧机和冷连轧宽带钢轧机、热镀锌和彩色涂层板生产线建成投产,还有一批现代化的冷连轧宽带钢轧机和涂、镀层板生产线在建设中。我国连铸水平已达国际先进水平,中国钢铁工业协会重点统计的大中型钢铁企业连铸比由92.89%上升到95.30%;高炉利用系数由2.441上升到2.475;吨钢综合能耗由上年同期的807千克标准煤降到767千克标准煤,下降了40千克,降幅3.8%。高质量要求、高附加值产品产量有显著增长。

(三)钢铁行业提高了运用世贸规则维护自身权益的水平和能力

我国钢铁保障措施的实施,是钢铁协会和钢铁企业做为申请人,根据世贸组织规则要求政府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是国内产业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的一次成功尝试。保障措施手段的实施和取得的成果,充分证明了行业协会和企业根据国际经贸斗争形势的客观需要,灵活掌握、充分运用世贸组织规则,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维护产业经济安全的重要性。也说明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世界各国产业间的竞争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产品、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竞争,而且也包括运用世贸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水平和能力的竞争。有关贸易救济措施的世贸规定与产业利益紧密相关,而行业和企业最能及时把握发展中遇到的倾向性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这次钢铁保障措施的启动和有效实施,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协会根据国际市场的变化、钢铁贸易转移的紧急情况,研究对策,积极组织和协调国内钢铁企业并作为主要申请人提起保障措施申请,并协调相关企业配合调查,为政府及时进行调查和采取措施提供了有效保障,同时也锻炼了队伍、积累了经验、增长了见识和才干。行业协会在钢铁保障措施案中的积极做法,充分体现了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和作为企业利益代表的作用。

钢铁保障措施案的启示

(一)学会运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为国内产业建立公平贸易秩序。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手段,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地位。最初使用这些措施的国家只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少数发达国家,现在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更多国家已经有了相关的国内立法,并且在实践中大量采用这一手段,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与各国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贸易摩擦增多的趋势客观存在,世界贸易大国都是如此。因此,我们要以平常心来看待贸易摩擦,通过用好用活世贸组织规则,切实做好自身工作,认真处理和化解各种贸易摩擦,建立公平贸易秩序维护产业利益。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反倾销等案件的数量大幅增长,1996年-2002年世贸组织成员共发起2144起反倾销调查,其中排在前十位的国家有印度313起、美国292起、欧盟262起、阿根廷183起、南非160起、澳大利亚156起、加拿大108起、巴西105起、墨西哥60起、印尼57起,这10个国家发起反倾销案件数量占总数的80%。我国是遭受别国反倾销最多的国家,1995年至2003年,我国共遭受反倾销324起,排在世界第一位,排在第二和第三位的是韩国和美国,分别是174起和122起。而我国对别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数量并不多,从1997年颁布反倾销条例至2003年6年间,我国共发起反倾销调查27起,平均每年不足5起。

随着成员方运用规则的案件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裁决案例的增多,使用的规则也日益复杂。此次钢铁产品保障措施案是涉及法律问题最多的一个案件,包括专家组审查范围、未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同类和竞争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最惠国待遇、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几乎涉及了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协议》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

(二)充分运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摩擦

中国为防止贸易转移保护国内产业一方面实施保障措施,另一方面积极应对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联合其它国家将美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这是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第一案,是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使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议,合法保护自己贸易利益的具体体现。该案的最终胜诉,标志着中国未来解决与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争议时,多了一条稳定、可预见的途径。各国针对别国滥用保护手段的行为也更经常的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其中仅美国在世贸成员中成为被告的次数就达81次,欧盟48次,日本13次。对于作为贸易大国的中国来说,运用世贸组织允许的法律手段解决争议,与其他国家建立良好的贸易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对中国不仅仅具有保护具体贸易利益的作用,而且具有很强的象征意义。我国政府相关机构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探索运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摩擦的方法和途径,在今后的类似案件中为我所用。

(三)加强贸易救济措施的制度建设,调查机关要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我国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并采取保障措施,是在我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之后,按照世贸规则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按规则办事,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也体现了作为世界贸易大国和世贸成员的形象,证明我国完全有信心、有能力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赋予我们的权利,象欧、美等世界老资格世贸成员一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在我国经济运行中产生的影响和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运用世贸规则本身对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世贸组织的规则对各成员方的政府行为具有一定强制性的约束作用。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的调查和裁决中,要求调查机关的每一项调查工作都必须依法进行,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议对调查机关的具体调查程序、信息披露程序、裁定与公告程序、透明度和非歧视性等多方面问题的规定相一致。入世以来我国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相关规定日益完善,近日新的对外贸易法已经颁布,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认真总结此次保障措施的宝贵经验,进一步加强贸易救济措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在采取贸易救济措施中,应兼顾上下游产业和消费者利益

保障措施是双刃剑,在保护相关行业利益的同时很可能增加下游用户和消费者的负担。在此次保障措施调查与裁决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了相关下游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调整,包括对国内不能生产而确有需求的部分产品品种配额到量后不征收特别关税、增加部分品种的关税配额量,以及协调并促进国内钢铁生产企业和下游用户之间的沟通和对话确保上下游行业的“双赢”等措施。这种做法在充分考虑下游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减轻了其他国家(地区)对我有关措施可能作出的反应,减小了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可能。运用规则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同时要注意研究下游产业和消费者利益受到的影响,充分考虑公共利益,适当予以兼顾。

作者:宋和平

钢铁保障措施案研究论文 篇2:

国际钢铁贸易新发展的统计分析

[摘要] 本文运用归纳与统计方法,分析了当前国际钢铁贸易的新发展。研究发现,尽管国际钢铁贸易总体呈上升趋势,但各国钢铁贸易的发展极不平衡,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钢铁贸易“质”和“量”的不平衡,以及国际钢铁企业发展规模的不平衡;在贸易保护方面,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频频运用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加强本国钢铁市场的保护,对我国钢铁产业参与国际竞争构成巨大挑战。

[关键词] 国际钢铁市场 统计分析 钢铁贸易保护

一、国际钢铁贸易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全球钢铁产量的迅猛增长,国际钢铁贸易规模也随之扩大。过去五年,全球钢铁贸易额由1999年的1260亿美元增加到2005年的3180亿美元,增长了152.4%。该期间除2001年全球钢铁贸易量有所下降外,其他年份都出现较快增长。如表1所示:

表1 全球钢铁贸易量及占世界商品贸易的份额

注:资料来源于http://www.wto.org/english/res_e/statis_e/statis_e.htm

图1 2005年与2000年主要产品贸易结构对比图

2005年全球钢铁贸易额达318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了18.0%。过去三年,全球钢铁贸易额年均增长率为30.8%,远远高于同期国际钢铁生产增长率,以及世界经济的增产率。与此同时,钢铁贸易占世界商品贸易和世界制造业贸易的份额也随之增长。1999年~2002年,全球钢铁贸易占世界商品贸易和世界制造业贸易份额约为2.3%和3.0%,2005年该数字分别增长到3.1%和4.3%。图1给出了2000年与2005年世界主要产品贸易结构的比较情况。其中,钢铁、化工、燃料矿物等三类产品占世界贸易额的比重有所上升,分别从2000年占世界商品贸易的2.3%、9.3%、13.7%提高到2005年的3.1%、10.9%、17.2%。而其余七类产品的贸易份额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由此可见,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相对份额,世界钢铁贸易的增长都保持在相对可观的水平。随着全球经济回暖,以及中国经济的强劲增长,世界市场对钢铁产品的需求会进一步加大,国际钢铁贸易在短期内还会有较大的增长空间。

二、国际钢铁贸易发展不平衡

尽管国际钢铁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但各国钢铁产业在“质”和“量”上的发展却较不平衡。

1.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钢铁贸易“质”的不平衡

尽管发展中国家在钢铁生产规模上迅猛扩张,但普遍存在“大而不强”的问题。以中国为例,2005年中国生产粗钢3.55亿吨,是全球最大的钢铁生产国,但钢铁产业粗放经营的弊端并未改善,2005年钢铁全行业企业多达6686家,企业规模小且分散,其中消耗高、污染严重、工艺装备落后的产能占总产能的30%左右,粗钢产量最大的4家企业占全国总产量的比重仅为18.52%,远远低于日本和欧盟(75%和72%)的水平,也低于美国(61%),根本无法发挥钢铁行业所特有的规模经济效应。从产品结构来看,我国在螺纹钢、线材、中厚板等多达15个低附加值钢铁品种的生产上供大于求,而在冷轧薄板、镀层板、不锈钢板、电工钢铁等高附加值的钢铁品种上依然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反观欧美等钢铁大国,虽然国内市场已趋近饱和,局部甚至出现萎缩迹象,但依然能凭借技术和管理优势保持在国际钢铁贸易中的顺差地位,表2列出了主要钢铁生产国钢铁产品出口情况。从表中不难看出,除中国以外,上述各国高附加值钢铁出口产品的比重都远远超过初级产品出口比重,韩国高附加值钢铁产品出口几乎是初级产品出口量的25倍,德国、美国,以及意大利等国初级钢铁产品的出口比重都保持在个位数的水平上,而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比重却接近或者超过50%。特别是日本和美国,高附加值钢铁产品几乎占到全部钢铁出口比重的60%,远远高于我国的13.4%。短期来看,发达国家在生产成本、技术、管理,以及人才储备等方面处于竞争优势,其国际钢铁市场的主导地位难以撼动。

2.地区和国家之间钢铁贸易发展“量”的不平衡

2004年全球钢铁贸易量达266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了47.0%。但从国际钢铁贸易区域分布来看,各地区之间发展较不平衡。欧洲、亚洲、北美洲分别占据世界钢铁进出口的前三位。如图2所示:2004年上述三个地区分别占世界钢铁进口的85.7%和出口的80.1%,而其他四个地区钢铁贸易额不到世界钢铁贸易总额的20%。从钢铁贸易差额来看,钢铁贸易出现顺差的地区分别为欧洲、南美洲,以及独联体地区,逆差地区有北美洲、亚洲、非洲以及中东地区。其中独联体和北美洲分别为全球最大的钢铁净出口和净进口地区。从国别构成上看,欧盟、日本、俄罗斯、中国、韩国、乌克兰、美国、中国台湾、巴西及土耳其分别占据全球钢铁十大出口国(地区)地位,共计出口钢铁2255.3亿美元,占2004年世界钢铁出口额84.8%。欧盟、美国、中国、韩国、中国台湾、加拿大、泰国、日本、土耳其及墨西哥分别为全球十大钢铁进口国,共计进口钢铁2158.7亿美元,占全年世界钢铁进口额的76.1%。根据以上统计发现,各地区贸易发展不平衡问题较为严重,主要国家和地区占据世界钢铁贸易的绝大部分份额。

图2 2004年各地区占世界钢铁进出口的份额

3.国际钢铁巨头的市场垄断进一步加剧

进入2000年以后,国际钢铁巨头纷纷掀起并购狂潮,世界钢铁生产逐步向“航母型” 跨国钢铁企业集中,以全球最大的钢铁生产企业Mittal Steel公司为例。通过收购美国国际钢铁集团(ISG),Mittal Steel公司超过欧洲的Arcelor公司成为世界第一号钢铁巨头。年钢铁总产量从1997年的1090万吨一跃为2005年的6300万吨。2006年6月,Mittal Steel公司又兼并了世界排名第二的Arcelor公司,从而成为世界钢铁行业的“巨无霸”。表3列出了2000年和2005年全球十大钢铁企业排名及产量情况。从表中看出,国际钢铁生产向大型钢铁企业聚集的趋势尤为明显。2005年全球最大的钢铁生产企业Mittal Steel公司钢铁年产量为6300万吨,是 2000年世界排名第一的POSCO公司产量的2倍多,2005年全球最大的5家钢铁企业年钢铁总产量甚至超过了2000年全球十大钢铁企业的总产量。由于钢铁行业规模经济效应明显,长期来看,大型跨国钢铁公司通过兼并重组,生产的集中度会进一步提高,小型钢铁企业在与大型跨国钢铁公司的竞争中,生存空间将越发严峻。

表3 全球十大钢铁公司产量情况

注:数据来源:www.worldsteel.com.

三、区域内钢铁贸易占主导地位

相对于区域外钢铁贸易而言,区域内钢铁贸易更为活跃。以2004年为例,欧盟以1311亿美元的钢铁出口额占全球钢铁出口的49.3%。其中欧盟成员国内部钢铁出口达1039亿美元,占欧盟钢铁总出口的79.3%,同时占世界钢铁出口额的39.1%。亚洲2004年钢铁出口额为652亿美元,占世界钢铁出口总额的24.5%,其中亚洲内部钢铁出口465亿美元,占亚洲钢铁出口总额的71.3%,占世界钢铁总出口的17.5%。可见,亚洲和欧盟钢铁出口的2/3流向内部市场。从进口方面来看,2004年,欧盟钢铁进口额为1137.92亿美元,占世界钢铁进口总额的42.8%,其中欧盟内部钢铁进口额高达957.66亿美元,占欧盟钢铁进口总额的84.16%,占同期世界钢铁进口总额的24.73%。由此可见,当前国际钢铁贸易中区域内贸易占主导地位。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区域内贸易壁垒已经大幅度降低,而区域间贸易保护不但未明显消除,反而呈愈演愈烈之势。由于钢铁行业在一国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政府对钢铁产业的保护不会轻言放弃,未来区域内钢铁贸易占主导地位的局面还将持续。

四、钢铁贸易保护愈演愈烈

1.钢铁产业是遭受贸易保护的“重灾区”

由于钢铁产业具有规模经济的特点,且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许多国家都视其为战略性产业进行保护。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官方统计资料,自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在世界各国发起的2743件反倾销案件中有803件出自钢铁行业,占反倾销案件总数的29.3%,位居所有行业之首。同时期,世界各国发起的139件保障措施案件中涉及到钢铁行业的案件就达21件,占到案件总数的15.1%,仅次于化工产业的25件,居所有行业保障措施案发起数量的第二位。再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看,自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各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1729件反倾销案中,钢铁行业就有572件。占到总数的33.08%,与此同时,在139件保障措施发起案中,实施保障措施的案件68件,其中有10件属于钢铁行业,占总数的14.7%,仅次于化工和食品行业居第三位。以下是1995年~2005年涉及钢铁行业的反倾销案占全行业反倾销案发起和实施比例的统计情况(如表5):由上表得出,钢铁反倾销案无论占全行业反倾销案的发起比例还是实施比例都相当高。1995-2005年,钢铁反倾销案占全行业反倾销案发起的年平均比例为27.6%,占全行业反倾销案实施的年平均比例为31.86%,在各行业中都是最高的,并且从统计结果中我们发现,钢铁反倾销案一旦发起,比其他行业的反倾销案更容易导致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这也说明各国对钢铁行业保护的程度可见一斑。

表4 钢铁反倾销案占全行业反倾销比例

注:资料来源于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adp_e/adp_e.htm#statistics

2.钢铁产业贸易保护实施情况较不平衡

从钢铁行业主要反倾销国,以及受害国的分布结构上看(如表5):钢铁行业反倾销诉讼很不平衡。美、欧等发达国家是运用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手段的大户。无论反倾销案件发起数量还是实施数量,美国、欧盟和加拿大都位于世界前三甲。尤其以美国为最,其钢铁反倾销发起和实施案件数量远远超过其他国家,甚至比排在后面的欧盟和加拿大反倾销案件之总数还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方面,中国、俄罗斯和韩国受害最大。特别是中国,1995年~2005年中国共被发起了97件钢铁反倾销案件调查,75件被实施了反倾销措施,而同期中国只发起了5件反倾销案调查,这与其世界第三大钢铁进口国和第四大钢铁出口国的地位极不相称。有趣的是在以上国家中,南非和印度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出现了“双高”现象,他们不仅是主要的钢铁反倾销运用国而且也是其他国家主要的反倾销指控对象,特别是印度,在过去十多年中,其反倾销发起案件总数已超过美国成为世界运用反倾销最频繁的国家。这说明发展中国家再也不是一味地处于被动“挨打”境地,他们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保护本国产业的能力正不断增强。

表5 1995年~2005年钢铁行业主要反倾销国家

以及受害国家情况表

注:资料来源于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adp_e/adp_e.htm#statistics

五、结论

通过以上的统计发现,尽管国际钢铁生产规模在不断扩大,但各国钢铁产业发展很不平衡,发展中国家的钢铁产业普遍存在 “大而不强”的问题。而以欧盟、日本为代表的传统钢铁强国凭借在生产成本、技术、管理,以及人才储备上的优势,仍然在国际钢铁市场竞争中处于强势地位;从国际钢铁贸易的地区和国别分布来看,部分地区和国家占据国际钢铁贸易的绝大份额,而且随着钢铁行业兼并重组步伐的日益加快,跨国钢铁巨头垄断国际钢铁市场的野心“昭然若揭”。在钢铁贸易保护方面,国际钢铁市场的保护程度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特别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频频对国内钢铁市场进行干预,针对钢铁行业发起、实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案件达到历史新高便是有力证据。从过去的钢铁贸易争端中不难发现,我国是遭遇钢铁贸易保护最严重的国家。可以预见,未来国际钢铁市场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如何增强我国钢铁产业国际竞争力,合理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等贸易保护手段保护国内钢铁产业健康发展,将是我国钢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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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 嵩 叶茂升

钢铁保障措施案研究论文 篇3:

保障措施的实施及中国应对之策

[作者简介]秦玉娈(1970-),女,河北深泽人,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摘 要]Wm框架内的保障措施是WTO授权各成员方在一定条件下用以保护和调整本国境内产业,避免大量进口冲击的安全阀之一。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保障措施协定》和外国实施保障措施的现状,中国应尽快建立预警机制,积极介入调查过程,充分利用磋商机会,利用保障措施条款和Wm争端解决机制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保障措施;实施原则;实施条件;对策

[文献标识码]A

保障措施是指在公平的贸易状态下,进口国为保护本国的国内产业免受严重损害而对出口国采取的一种临时贸易救济措施,一般包括限制进口或增加关税,也可同时并用。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和报复性关税不同,不论是否存在任何不正当贸易行为,均可对出口方实施该措施。

一、保障措施的实施原则

(一)非歧视性原则

WTO《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明确规定,保障措施必须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即保障措施只针对进口产品,而不论其来源。这一规定对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保障措施的选择性和非歧视性的争论给出了非常明确的答案,是WTO最惠国原则的具体体现。但第5条允许有两个例外,一是保障措施委员会如果认为从某成员的进口在代表时期内相对于进口增加总量不成比例时,可以违背非歧视性原则有选择地分配配额。二是根据GATT其他规定的措施可以不受这一约束。如果成员在加入WTO时承担选择性保障条款,可以歧视地实施保障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保障措施的选择性实施开了方便之门,在实践操作中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中国就因在相关问题上的人世承诺承担了选择性实施的风险。可见,真正实现WTO的自由贸易的精神,只有靠国际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二)适度保护原则

保障措施在推行贸易自由化方面起着“安全阀”的作用,一方面,它作为正常贸易条件下允许采取的一项贸易救济措施,在本质上起着限制竞争的作用。因此《保障措施协议》第5条第1款规定了关税限制的适当性和数量限制的适当性。另外,该协议还对关于时间的适当性问题、保护强度的递减性问题、保护的再次适用等问题都做了详细规定。这充分说明保障措施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实质意义上的公平竞争,避免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新的贸易壁垒。

(三)补偿原则

保障措施在结果上讲求利益的平衡,要求采取进口措施的进口方给予出口方补偿,并赋予其报复措施,这充分体现了保障措施在经济利益上的妥协性。成员方为实施保障措施而达成的协议,事实上是双方在经济力量上博弈的结果。这项措施对进口方而言,需要付出相当大的经济代价甚至政治代价。 综上所述,保障措施立法原则的建立,充分体现了保障措施临时性、有限性和紧急性的特点,在本质上体现了WTO的倡导的公平竞争立法精神,但在实践中,由于贸易保护主义现实的存在,成员方往往在该措施行使的具体条件中偏离和规避法理原则和措施,人为地制造贸易壁垒。

二、从美国钢铁案谈实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

2002~3月5日,美国总统依据美国“201条款”发布命令,宣布对10类进口到美国的钢铁产品实施保障措施。除了与美国签有贸易协定的加拿大、墨西哥、以色列等国家以外,该保障措施对所有向美国进口钢铁制品超过市场份额3%的国家和经济体实施。在措施实施后,所涉成员国等WTO成员方共同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指控,指控美国违反了WTO有关《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要求成立专家组对争议加以解决。专家组于2003~7月11日作出报告,裁定美国的保障措施事实上使得申诉方根据WTO相关协议本来应当享有的利益被剥夺或者受到了减损。美国对专家组的裁定不服,于2003~8月提起上诉,上诉机构报告基本上维持了专家组的原裁决。据此案例,笔者将对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进行分析。

(一)不可预见的发展

所谓不可预见的发展是指一缔约方在进行关税减让谈判时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况,该情况的发生以及该缔约方履行关税减让承诺的结果将导致某种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加并对该缔约方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在WTO《保障措施协定》明确规定的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的条件中,并没有提及“不可预见的发展”。但是众所周知《保障措施协定》来源于GATT第19条。各缔约方对不可预见的发展是否构成采取保障措施的必要条件存在不同看法。但是,早在韩国奶制品案及阿根廷鞋类案中,上诉机构便已明确,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必须理解为代表了不可分割的必须联系在一起考虑的一揽子权力纪律。因此“不可预见的发展”是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对不可预见的发展可作以下解释:“不可预见的发展是指在相关关税减让的谈判后出现的情况发展,并且要求作出关税减让的国家的谈判代表在谈判时预见到这种情况是不合理的。”这一解释还被WTO争端解决机构在1999年韩国奶制品案中所采用。

在美国的钢铁案中上诉机构还强调,在实施保障措施时仅证明发展的“不可预见性”是不够的,还必须证明其导致了被实施保障措施的那种产品的进口的增加。在两者间还需提供一个“合理和充分”的解释,要求在其主张的“不可预见的发展”和与保障措施相联系的进口增加间建立一种“逻辑联系”,同时强调这种合理和充分的解释,应是对在保障措施下的“每一项”产品的进口的增加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发展”的结果的解释。因此在这一案件中,美国就应当对10种钢铁产品的进口的增加是其所主张的包括“亚洲金融危机,俄罗斯金融危机,美国经济和美元的强势发展”在内的不可预见的发展所造成的结果,分别给予“合理”和“充分”的解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查后认为,美国缺乏支持性的研究和数据分析。由此我们看出WTO对于不可预见的发展这一前提条件的要求是严格而苛刻的。

(二)进口数量的增加

进口数量的增加是实施保障措施的要件之一。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增加或相对增加。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审查:(1)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与增长量。(2)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进口数量的增加并不应该是单纯的“数量”分析,并不是任何数量上的增长均可以构成所要求的进口数量的增加。所以在进行进口数量的分析时,不仅要考察进口产品的绝对增长率与增长量,而且应考察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WTO上诉机构在阿根廷鞋类制品案中认为,仅仅证明进口数量的任伺增长是不充分的。上诉机构要求,“进口数量的增长必须是在时间上足够近

期的,足够突然的,足够急剧的,足够重大的,并在数量上和性质上能造成或造成严重损害”。

在美国钢铁案中,申诉方认为只有在审查整个调查期间进口趋势、并特别关注最近的趋势后,仍认为足够近期、足够突然、足够急剧、足够重大以至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时才能认定“进口增加”。在美国看来,从整体而言,在调查末期或接近调查末期时,进口的数量比之前的一些时间点要高就已满足了协定的规定。上诉机构指出简单的时间点比较法容易导致不同的结果。这种比较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起始点和终点来分别支持进口量上升或下降的结论,这种比较法是不充分的。因此美国的主张自然遭受了上诉机构的调查。在本案中,专家组对各种措施进行分析后认为,美国对于CCFRS、热轧钢棒材、不锈钢杆材等三种产品进口增加的认定不符合保障措施协定的要求,因为主管当局没有就有关事实提供一个合理和充分的解释,上诉机构支持了这一裁决。

(三)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的威胁

根据WTO《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1款,严重损害是指对某一国内产业的地位造成的重大总体损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指严重损害迫在眉睫,确定存在严重损害威胁应当基于各种事实而不应仅仅是基于断言、推测或者遥远的可能性。为考察国内产业是否遭受“重大总体损害”,必须对国内产业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估。在考察国内产业损害时,应当考察W凹《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2(a)所列出的全部产业损害考察因素。严重损害存在结论的作出,并不要求被考察的每一项因素均呈下降趋势。上述对严重损害的确定方法同样可以适用在严重损害威胁的认定中,在考察严重损害威胁的存在时,调查机关的考察范围不受《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2(a)的限制,以便作出正确的评估。与严重损害要件不同的是,严重损害威胁还必须证明威胁是迫在眉睫,这一威胁的存在是基于各种事实,而且该损害威胁的发生存在高度的可能性。

在此案中,美国主管当局认为其进行了严重损害和威胁分析,主要依据是调查问卷中获得的数据。美国将其国内产业状况重大全面减损视为严重损害,认为其对《保障措施协定)所要求审查的相关因素都进行了评估。对有些产业,美国认为其考虑了相关因素,例如生产商是否宣布破产。申诉方认为,美国并没有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损害分析。例如,对于板材,美国就没有解释为什么说负面因素超过了积极因素,仅仅说一句“这些指标的改善没有抵消其他指标所显示的重大下降”是不够的。而且其使用的是起点对终点比较法。这不足以证明进口增加造成了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专家组和上诉机关裁定其部分产品是不符合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

(四)因果关系

在考察因果关系要件时,WTO《保障措施协定》第四条2(b)中规定:“除非调查根据客观证据证明有关产品增加的进口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得作出(a)项所指的决定。如增加的进口之外的因素正在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则由此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增加的进口。”WTO《保障措施协定》对因果关系的上述要求可进一步具体化:(1)作为调查机关考察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应把进口增加对国内产业所造成的损害与其他因素所造成的损害区别开;(2)进口增加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的损害分别进行归因,以保证由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会归因于进口增加;(3)判断在进口的增加和严重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该因果关系构成两者之间的真实和实质的关系。

因果关系要求在增加的进口和严重损害之间存在“真实和实质性的原因和结果”。在钢铁案中,美国认为进口增加和严重损害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并且其重要性不亚于其他任何原因,应当被认为其已经证明了:在增加的进口和严重损害之间存在“真实和实质性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但是美国的辩解降低了真实和实质性的标准。因果关系并不要求进口增加是造成严重损害的唯一原因。上诉机构曾指出“即使增加的进口之外的因素正在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因果关系也是存在的。”“当严重损害是增加进口和其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时也可以认为符合因果关系的要求。”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二条(2)b的规定,当进口之外的因素正在引起或据说正在引起损害时,主管机关必须进行不得归咎的审查来评估这些因素的影响,从而确定这些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没有被归咎于增加的进口。调查机关应当确定进口增加之外已知因素的损害性后果的性质和范围,并应对此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在此案中,美国并没有对进口增加之外因素造成的损害性后果进行分析证明满足保障措施的适用条件。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败诉一案足以说明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是严格的,WTO成员方想要援引CA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的相关规定实施保障措施,不易成功。事实上,在现有WTO保障措施案件中,从一开始的韩国奶制品案和阿根廷鞋类案再到美国小麦面精案、美国羊肉案、美国钢管案,采取措施的一方都是败诉的。

三、外国对中国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的现状及中国的对策

2005年,中国遭受的贸易摩擦数量连续第11年位居全球之首。全年国外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91起,其中保障措施立案调查5起,纺织品特保措施35起。从涉案产品来看,位于前三位的是纺织品、轻工业和化学工业,占涉案产品的83%。从涉案金额来看,大案件增多,直接涉及金额上升约20%。从发起国来看,目前,提出对中国实施保障措施的国家正在从美国、欧盟等规则制定主导国向其他国家扩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另外,2006年中国外贸进出口还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由于中国出口产品大多缺乏国际竞争力,加上政治因素扩展到经贸领域,中国外贸出口遭受的保障措施案例会有增无减。原因主要有:(1)保障措施是大对数Wm成员惯用的成熟手段,在发达国家惯用的同时,发展中国家成员也越来越多地使用。(2)中国的服装和纺织品出口还会面临“纺织品特保”的贸易摩擦,中国虽然与欧美达成了协议,但对于其他国家,尤其是一些发展中国家,还会提起“纺织品特保”立案调查,目前;有些国家开始主动要求与中国进行谈判,要求中国主动采取限制措施。(3)中国钢铁行业面临着遭受各种贸易摩擦的问题,美国已经开始发难,欧盟和和韩国也正在寻找相关证据。(4)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即“过渡性产品保障措施”可能成为一些国家对中国实施贸易保护的新手段。美国已经开始尝试着使用,其他国家也在跃跃欲试。

基于以上现状,笔者认为,中国应对保障措施方面应采取以下对策:(1)尽快建立预警机制。其关键是以现代信息手段为依托,建立一套出口监控体系,对主要的出口产品进行监控,利用监控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预测,将贸易摩擦和争端解决在预警阶段。(2)积极介人调查过程。我们一旦得到调查通知,应通过多种途径全面了解此同国内产业的各种信息及调查的进展情况,凭借掌握的资料积极主动地提出中方的抗辩意见。(3)充分利用磋商机会。在磋商期内,中国政府可以同对方达成协定,通过磋商找出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争取使中国出口利益所受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4)利用保障措施条款和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涵育

作者:秦玉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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