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违规兼职取酬规定

2023-04-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清理违规兼职取酬规定

违规兼职、兼职取酬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违规兼职、兼职取酬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系列案例评析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6-10-19 10:50

案情简介

案例一:仇某,党员,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业处副处长。2016年1月仇某私自兼任某建筑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月薪6000元。张某,党员,某市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副站长(事业编制、副处级)。2016年1月张某私自兼任某工程监理公司副经理,月薪5000元。同年9月,市纪委接到举报,对仇某、张某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案例二:王某,党员,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处科长(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2016年1月王某私自兼任某市建筑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月薪5000元。同年9月被举报。

案例三:李某,党员,某市国资委财务处副处长。2016年2月,国资委为了加强某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按规定经批准,由李某兼任该国有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半年,截至2016年8月。李某在该公司领取了半年奖金1.2万元,同年10月被举报。

定性及处理建议

纪律审查人员认为:

案例一中,仇某身为市住建局建业处副处长,违反规定在建筑公司兼职并获取薪酬等额外利益,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张某身为事业单位副处

级干部,违反规定在工程监理公司兼职获取薪酬,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对仇某、张某二人的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案例二中的王某,作为工商局企业处科长,违反规定在建筑公司兼职获取薪酬,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案例三中的李某,作为市国资委财务处副处长,虽经批准兼任该某市国有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半年,但其违规领取奖金报酬,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评析意见

对党政机关干部违反廉洁纪律等相关规定,违规兼职、兼职取酬问题,党和国家相继出台党内法规及国家法律法规,对该违纪行为作出具体规制,纪律审查人员应严格区分并准确界定。

仇某、张某违犯廉洁纪律,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

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的主体包括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及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取酬的行为。

根据中央纪委2011年3月印发的《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即违反中央、国务院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党员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取酬的规定。

根据《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济实体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凡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或者虽经批准兼职,但领取报酬的,都构成本违纪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应当辞去本职或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案例一中的仇某、张某,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兼职并获取薪酬,均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仇某、张某党纪责任。对仇某、张某所获取的报酬应收缴后上缴国库。仇某、张某应分别辞去兼任职务。

王某违犯廉洁纪律,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

就案例二而言,个别纪律审查人员认为,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主体是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王某不在上述主体范畴,因此王某不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

上述观点明显是不正确的。

首先,王某虽然不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其是在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

其次,根据有关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很显然,王某应视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不能用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主体范畴之中“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来界定王某是否构成该违纪行为。

再次,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主体包括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强调的是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的从事公务性质,不是党和国家机关里具体工作人员的所属编制情形,即是行政编制还是事业编制的问题。

因此,案例二中,王某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兼职并获取薪酬,其行为符合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构成主体要件及其它要件的规定,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对王某所获取的报酬收缴后应上缴国库。王某应辞去兼任职务。

李某违犯廉洁纪律,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

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行为方式包括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同时也包括经批准兼职但违规取酬的行为。

2013年10月,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在案例三中,李某虽经批准兼任该市某国有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半年,但却违规领取奖金报酬,属于兼职合规、取酬违规的行为方式,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对李某所获取的奖金报酬收缴后应上缴国库。

需要强调的是,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能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纪委副书记 齐英武)

第2篇: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本月20日前限期整改清退

——市有关部门就集中清理工作作出答复

李川

本报讯(记者 李川)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本市自5月13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开展集中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第一阶段清理自查工作,基本摸清了底数。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强调,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整改清退工作务必于8月20日前完成。为做好整改清退工作,确保集中清理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就清理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出答复,明确政策界限。

1.集中清理工作所指“领导干部”的范围?

答复意见:集中清理工作所指的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以及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既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不满三年的领导干部(截至2014年5月13日)。

2.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的领导干部是否要进行清理登记?

答复意见: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的领导干部,没有兼职的可不填写《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情况个人登记表》,有兼职的应当填写《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情况个人登记表》,并按要求进行清理规范。

3.领导干部清理登记情况如何保存?

答复意见:清理范围内的领导干部,无论是否兼职,均要如实填写《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情况个人登记表》,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分级保存备查。市管干部由市委组织部保存备查。所有《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情况个人登记表》均要形成电子文档上报,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和各区县汇总,分别报市纪委(径报党风政风监督室)和市委组织部(径报干部监督处)。

4.领导干部可否在企业(含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

答复意见: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含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不仅限于兼任(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也包括兼任(担任)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退(离)休三年后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必须符合规定并经过严格审批,且不得领取报酬和各种名目的补贴。违规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应当清退上缴。上市公司按规定必须支付的报酬,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

除正处于撤并过程中、即将退出注销、国(境)外上市子公司以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一律不得在本企业投资、控股、合作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有兼职(任职)的,应当辞去一头职务,违规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应当清退上缴。

5.领导干部可否在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职(任职)?

答复意见: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后,可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不得超过1个,兼职不得超过两届,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违规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应当清退上缴。

现职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任职)。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兼职(任职)。违规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应当清退上缴。

6.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领导干部可否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机构中兼职(任职)?

答复意见:领导干部本身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未脱离实际教学、科研岗位的,可以在相关机构从事与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活动,但一律不得兼任领导职务,有兼职(任职)的,应当辞去一头职务。

7.领导干部可否以“补差”、“返聘”等形式获取报酬?

答复意见:领导干部不得以“补差”、“返聘”等形式在原任职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以及投资、控股、合作的企业继续工作,有“补差”、“返聘”等行为的,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办理终止工作手续,《工作方案》印发后以“补差”、“返聘”等形式取得的报酬应当清退上缴。

8.对违规兼职(任职)问题如何进行整改规范?

答复意见:对属于清理范围内的违规兼职(任职)问题,领导干部应当主动向所兼职(任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出辞呈,领导干部保留兼职的辞去本职,相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人事管理程序履行免职或者罢免手续。本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提出辞呈,相关单位在集中清理工作结束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人事管理程序直接履行免职或者罢免手续。

9.领导干部确需兼职(任职)的,如何进行审批?

答复意见: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社会团体兼职(任职)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填写《领导干部兼职(任职)审批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市管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审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确需在社会团体、企业、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的,由本人申请,原任职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填写《领导干部兼职(任职)审批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前为市管干部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或者备案。

在清理工作前已经兼职(任职)的,经审核符合规定,需继续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履行批准手续。

10.对违规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如何清退处理?

答复意见:对未经批准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或者经批准兼职(任职)但违规取得的报酬,一律清退并收缴。在5月13日前领导干部任职单位对兼职(任职)问题作了清理,并已将违规取得的报酬上缴本单位财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财务的,视为已经收缴;5月13日后清理出的领导干部违规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一律清退,上缴专项清理工作专设账户。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将领导干部违规所得报酬由组织人事部门登记造册,列出明细,由纪检监察机关(未设纪检监察机构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负责办理上缴手续。

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集中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纠正“四风”问题的具体措施,是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切实改进党员领导干部作风的具体内容,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对领导干部违规兼职(任职)取酬的,做到该清理的清理到位,该免职的落实到位,该清退的清退到位。整改清退工作务必于8月20日前完成。对清理工作落实不力,打折扣、搞变通、弄虚作假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对领导干部隐瞒违规兼职(任职)、违规取酬,或者有意拖延不按规定进行清理清退的,一经查实按顶风违纪处理,并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逐一核查处理。市纪委监督举报电话:12388;市委组织部监督举报电话:12380。

第3篇:年区民政局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及领导干部协会违规兼职取酬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X XX 区民政局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及领导干部在协会违规兼职取酬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切实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指示精神,针对我区行业协会、商会现状,经局党组会议充分讨论,现就我区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在行业协会兼职取酬或开支相关费用问题专项整治,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区目前已在我局登记的有五个行业协会和一个商会,分别是:区建筑业协会、茶叶协会、茶饼协会、鞭炮协会、个体私营协会及区总商会。本次专项整治的目标任务是,通过对全区行业商会协会乱收费及领导干部在协会违规兼职取酬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全面提升行业协会商会的内部财务管理能力、自我约束和治理能力,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法人治理结构和自律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面向企业的各种乱收费和违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服务“六稳”落实“六保”,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和营商环境,为谱写新时代 XX 发展新篇章作出贡献。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 XX 区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及领导干部在协会违规兼职取酬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民政局党组织书记、局长 XX 任组长,区民政局副局长 XX 为副组长,区农业农村局、区市监局、区供销社、区建设房产局、区工商联相关股室负责人、区民政局 XX 同志为成员,由 XX 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各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管理部门党组织要高度重视,主动履责,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抓好本部门指导或监管范围内行业协会的清理整治工作,确保工作任务要求落实到位。

三、整治内容 (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赞助、捐赠。

(二)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

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三)规范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档次和程序。行业协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要求调整。行业协会不得利用分支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四)收取会员会费及财务审计透明、公开。五个行业协会和一个商会,所收取的会员费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其财务运行情况及年终财务审计报告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必须保证内容详实,所委托的公司具有相应资质,并报告其业务主管部门。区民政局在年检时,要对其活动、收费、财务情况进行认真审核。

(五)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在行业协会兼职取酬或开支相关费用。严格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精神,严格清理领导干部在协会商会违规兼职和取酬以及违规报销相关费用问题,如有发现将严肃处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上报。

四、工作安排

行业协会乱收费及领导干部在行业协会兼职工作从2020 年 8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0 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0 年 8 月 23 日至 9 月 15 日)

全区行业协会商会要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各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行业协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一是查清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严格成本管理,主动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偏高、营利较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规范会费收取程序,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二是查清各行业协会有无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兼职情况及是否领取薪酬和报销费用等情况。

(二)监督检查阶段(2020 年 9 月 16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日) 区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及领导干部在协会违规兼职取酬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对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总结和提升阶段(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10 月 30 日)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督促存在问题的行业协会认真落实整改、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要认真总结,分析出现行业协会乱收费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对行业协会商会规范管理的建议,发现的重大问题专题向政府报告,

有关问题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全面提升行业协会商会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管能力,发挥好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协调等方面的优势,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坚决遏制面向企业的各种乱收费和违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动我市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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