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职责思考论文

2022-04-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公共责任的范围及其扩展决定着政府审计职责中的事项范围及其调整,公共责任的要求及其发展决定着政府审计职责中的目标层次及提高,公共责任的民主性质决定着政府审计职责中的报告要求及提高。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审计职责思考论文 (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审计职责思考论文 篇1:

新时代内部审计职责职能的几点思考

[摘要]本文紧扣行业单位职能,提出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准确完整把握新时代内部审计职责定位、坚持观念创新、聚焦主责主业、保持独立客观立场,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有效发挥内部审计在推进单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作用,实现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内部审计 观念创新 主责主业 高质量发展

一、准确、完整把握新时代内部审计职责定位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提出,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该规定对内部审计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包括: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12方面进行审计和监督管理。

内部审计机构应紧密结合本行业和单位的审计具体情况,深刻把握新时代内部审计的内涵和实质,牢牢把握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责定位,全面履行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责,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不跨界,聚焦主责主业,种好“责任田”,干好“分内事”。

二、紧盯新时代职责定位,强化观念创新

明确内部审计驻在本部门本单位的先天优势观念,将系统、全面、及时搜集各方面信息的优势落实到位。内部审计人员只有观念创新才能促进工作方法的创新,内部审计工作才能为组织创造价值。内部审计人员最大的优势是熟悉单位的组织结构、主要业务内容,熟悉单位的人员状况,内审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内容方便查阅各种资料,向相关人员询问工作运行环节中的各种问题。树立先天优势观念,进一步落实观念创新,内部审计机构驻在部门、单位内部,要加强系统、全面、及时依法搜集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的各方面信息,为开展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奠定基础。

坚定树立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业务特长观念,全面推动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内部审计人员应转变观念,不再纯粹地查错纠弊,而是要做好单位内部资产的“看门人”,做好内部经济安全的“守护者”,做好单位组织业务发展的合作伙伴。为此,内部审计应在审计的各个环节与业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协调,找准审计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用好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审计这一看家本领,发挥好审计人员看账、看物、看资料,查资金、查项目、查政策执行这一独特优势,与业务部门高效协同,形成新的内部审计工作模式——新业审融合。“业审融合”的触角能把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引到单位的所有资金资产和管理领域,使得审计关口前移,发挥审计人员风险管控的屏障作用,在纷繁复杂的经济活动中、在账山证海的大量资料中,查出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揭示重大风险隐患,并对症下药,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与业务部门分工协作紧密配合,提升分析问题的广度和深度,推动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

牢固树立整合内部审计资源的创新观念,持续增强内部审计有效力量。《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对新时代内部审计职责予以明确、拓展。内部职责范围广大,带来一个新问题,即内部审计专业人才相对不足。根据行业调查,目前普遍存在着内审队伍人员少、审计人员专业技能不足、没有设立内审机构,甚至没有专职内审人员等状况。针对这种现状,要牢固树立整合内部审计资源的创新观念,并积极主动落实到日常内部审计工作。一方面,内审人员要加强业务能力的提升,多渠道参加培训学习,练好内功,增强本领。另一方面,应注重统筹发挥好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的力量,根据审计项目内容联合业务管理部门,向单位领导建议跨领域跨专业成立联合审计小组,发挥不同专业专长。特殊专业审计项目也可以借助外部专业人员力量,比如,选择专业力量较强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参与内部审计项目,发挥社会审计力量作用,这是弥补内审机构力量不足的一种途径。

三、围绕主责主业,持续、扎实、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要深刻把握新时代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方向,围绕职能职责,紧扣主责主业,不断在观念、方法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创新,促进内部审计发挥实效。那么什么才是内部审计的主责主业?内部审计是为本单位管理層有效履职充当参谋和助手,工作面比较宽泛。内审工作要把本单位党组织的要求贯穿到审计计划和实施方案全过程,把管理层关注的重点、管理上存在的难点、职工热议的焦点列入审计计划,根据本单位审计资源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实操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为本单位经济安全高效运行服务,要把服务的特质融入工作的方方面面,积极参与到单位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日常工作中收集到的大量第一手资料和信息,运用调查表、流程图等专业审计方法对内控流程进行测试,通过薄弱点和失控部分发现管理中的漏洞和疏忽,及时向管理层提出修复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是审计成果的体现,根据审计情况写出有发现有评价有建议的内部审计报告,是内审人员的必备技能,写好一篇内容翔实、对管理层有建议有启发的内部审计报告,让审计报告成为单位管理层做出决策的最可信最有力的依据,是内部审计工作价值的体现。

新时代新格局和高质量发展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内部审计要从被动接受审计项目到主动出击,提升内部审计的价值,真正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被审计单位要注重提升内部审计成果应用,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建立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机制,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回头看”,整改责任要落实到人,持续监督,直至查出的问题全部整改落实到位。用有限的审计资源做最有效的风险控制,建立联席工作机制,联合纪检监察协同作战,从源头上消灭隐患。

四、坚持独立、客观、公正,护航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内部审计工作要想“找准职责定位,明确主责主业”,干好“分内事”,那么内部审计人员就必须要有一种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立场,秉持新时代内部审计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牢记内审人员工作职责,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以查清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为尺度,遇到问题找方法而不仅仅是进行处罚,防范胜于查处,审计寓于服务,做到单位重要业务事项推进重大资金运用及时监督跟进,查真相、说真话、报实情,用政治眼光分析审计发现的经济问题。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本单位利益服务,内部审计工作要以防范于未然为重点,内部审计的底线是安全性,以国家、单位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为标准,查缺补漏,努力构建单位凡事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的制度环境,牢固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思想,始终保持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以事实为依据,积极开展审前调查和研究型审计,在各项审计中要把政策、制度、机制的研究作为审计的前置准备,增强敏锐性、前瞻性、预判性。坚持从一线查证的财务数据和相关资料中获取第一手资料,保证审计揭示的问题有扎实可信、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证据支撑。做到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评价到什么程度,为管理层提供最真实、最全面的资料,力求审计结论客观公正,问题处理实事求是,提出建议切实可行,做到把审计风险控制到最低。

内部审计工作只有深入研究本单位在改革背景下的发展方向,透过业务和经济事件本身看到内部审计在组织中能够创造的价值,才能抓住内部审计的根本,才能想在前、谋在前、干在前,努力做到更精准揭示问题、更深入剖析原因、更有针对性提出审计建议,成为名副其实的经济卫士,为单位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100081,电子邮箱:sop11@sohu.com)

作者:李雪萍

审计职责思考论文 篇2:

公共责任与政府审计职责的确定

【摘要】 公共责任的范围及其扩展决定着政府审计职责中的事项范围及其调整,公共责任的要求及其发展决定着政府审计职责中的目标层次及提高,公共责任的民主性质决定着政府审计职责中的报告要求及提高。

【关键词】 公共责任; 政府审计; 职责

公共责任(Public Accountability),也称公共经济责任、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公共会计责任,是指政府及其各部门对公共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责任。政府审计职责是得到法律确认的审计机关承担的任务和责任,也可以理解为得到法律确认的审计机关所拥有的事权。它包括审计事项范围、审计目标层次和审计报告要求三个方面的内容。

现代政府审计是适应监督公共责任的需要而产生的,公共责任关系是现代政府审计存在的客观基础,因此,它对政府审计的影响就是全面的,当然它也深刻地影响着政府审计职责的确定。公共责任决定了政府审计的基本职责就是对公共资产的管理、使用者所承担的公共责任进行监督和报告;界定政府审计职责范围的基本标准就是公共资产所涉及的领域。具体来说,公共责任对政府审计职责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责任的范围及其扩展决定着政府审计职责中的事项范围及其调整

政府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初期,公共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主要是各级政府官员,公共财产主要取自于公民的税捐,主要用于国家机器的运行,公共责任的范围主要是财政收支事项,因此,早期政府审计职责的事项范围主要是政府财政收支事项,财政审计成了政府审计职责中最早的、基本的和“永恒的”审计事项。例如,英国于1866年6月28日颁布了著名的《国库与审计部门法》(Exchequer and Audit Department Act),开创了近代政府审计成文法的先例,但对公共账目委员会的职责只规定了三项:对国库日常收支的控制、审查;对财政拨款账户的审计;对拨款账户之外的账户的审计(《世界主要国家审计法规汇编》,第280—282页)。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设立财政部决议,规定财政部设立审计官,负责审计政府各机构报送的会计账簿(魏礼江,1998)。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参与国民经济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和深入,进入20世纪后,西方主要国家的政府开始直接创办一些公营企业,并向私营企业投资参股,甚至向一些非政府单位提供资助,公共资产的运用范围扩大了,承担公共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也扩大了,涉及公共责任的经济事项增加了。换句话说,需要接受政府审计的单位和事项增加了,审计职责的事项范围扩大了。

1921年英国修改的《国库与审计部门法》,将公共账目委员会的职责增加到五条:拨款账目的检查;税收收入账目的检查;其他现金账目的检查;证券和库存物资账目的检查;商业等行业账目的准备和检查。194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政府公司控制法》,要求审计总署聘请职业审计师,运用民间审计技术,对政府公营公司进行年度审计(魏礼江,1998)。

现在,许多国家的政府审计机关都已将政府审计的职责范围扩大到公营企业、由政府投资的私营企业和受政府资助的单位。

1983年英国又对《国库和审计部门法》的某些条款作了补充和删除,并颁布《国家审计法》,明确提出建立隶属议会下院的国家审计署(National Audit Office, NAO),并把NAO的职责范围扩大到下列五个方面:其一,要求按照1866年《国库与审计部门法》规定准备拨款账目的任何政府部门;其二,要求按照《1977年国家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法》和《1978年国家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苏格兰)法》规定记账的任何团体;其三,因任何法律设定(包括本法通过以后的法律设定),其会计账目应被主计审计长检查或鉴证,或者愿意对主计审计长的检查开放的任何其他管理机构或团体;其四,任何不属于主要由公共基金支持的其他团体以外的单位与王国大臣之间达成的协议(本法通过之前或之后达成的协议);或者愿意接受主计审计长的检查的任何管理机构和团体,其会计账目应被主计审计长检查或鉴定;其五,主计审计长有理由相信在任何财政年度内一半以上的收入来自公共基金的任何管理机构或团体(《世界主要国家审计法规汇编》,第280—282页)。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1986年通过的《关于绩效审计、公营企业审计和审计质量的总声明》中提出:“在公营企业中,拥有大量的国家资金、政府投资和其他资源,须有充分的公共责任,此项责任只有经过最高审计机关的审计才能得到保证。最高审计机关应当确保将其职责范围扩展到对所有公营企业进行审计,它包括由企业创办的附属机构在内。”该组织1979年通过的《利马宣言——审计规则指南》中明确了最该审计机关有权对有政府投资的私营企业和受政府资助的单位进行审计(魏礼江,1998)。

到了20世纪80年代之后,美国的绩效审计范围进一步拓展到包括对“财政赤字、国防安全、信息资源的运用、人口老年化、海湾战争”等一系列财政政策进行评估(雷达,2004)。

二、公共责任的要求及其发展决定着政府审计职责中的目标层次及其提高

早期的公共责任主要是要求在经管公共资产中发生的保管、使用公共资产行为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相符,确保公共资产的安全、完整,人们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努力提高公共资产使用效益的重要性。与这种公共责任要求相适应,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政府审计职责的审计目标层次也主要是审查公共资产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真实、合法性审计是这个阶段政府审计的目标。

随着公众效益意识的增强和公共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仅以保证公共资产为内容的公共责任已不能满足国家和公众对公共资产保管、使用者的期望和要求,要求公共资产保管、使用者努力提高公共资产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已成为应当而且可以达到的目标,公共责任的内容增加了,不但包括要求公共资产保管、使用者应当做到公共资产收支的真实、合法,而且要做到公共资产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随着公众民主和效益的不断增强,管理技术水平的日益提高,保证公共资产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日益成为公共责任的主要内容。与公共责任内容的这种发展相适应,政府审计的目标也从单一的真实合法性审计,发展到真实合法性审计和以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为内容的绩效审计相结合的多目标审计,并逐步发展为以绩效审计为主的现代政府审计目标。

1945年美国国会通过《政府公司控制法》,规定美国审计总署不仅审查联邦政府供应企业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而且应对其管理效率和内部控制系统的效果进行评价。1972年美国审计总署颁布《政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权的审计标准》,确立了政府审计不仅监督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而且监督其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继美国之后,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许多国家在财务和发行目标的基础上,相继确立了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审计目标,建立了现代政府审计目标体系。受此影响,1979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利马宣言——审计规则指南》中将过去的真实合法性审计称为“传统审计”,并指出除了这种审计外,还有另一种类型的审计,即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审计,称之为“绩效审计”。

例如,1983年英国颁布的《国家审计法》,明确提出NAO其主要职责有二:一是依据《国库及审计部门法》,对政府机关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与鉴证,即财务报表审计;二是依据《国家审计法》对政府机关使用公有财物及政府经费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检查与评估,即绩效审计(《世界主要国家审计法规汇编》,第280—282页)。

20世纪末,随着新公共管理理念的兴起,公众要求政府又开始要求政府不仅要保证公共资产的真实、合法、高效使用,而且要确保把公共资产都用于为民众的服务上,对国民要高度负责。因此,美国又率先发展政府审计的目标,开始对政府运用公共财产履行公共责任的尽责情况进行审查、评估。为此,美国于2004年将联邦审计总署易名为联邦政府责任评估署。

三、公共责任的民主性质决定着政府审计职责中的报告要求及其提高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君主是国家的化身,拥有管理国家的一切权力。国家的一切资源,连同全体民众都属于君主所有。因而,这些时期国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资产和公共权力,也就没有真正的公共责任可言。在这种情况下,君主授予下属臣子管理君主资源的权力,臣子对君主个人负责,这种责任并非公共责任。只有在确立了主权在民的民主社会中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财产和公共责任。在民主社会中,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通过选举代议机构任命公共财产的保管、使用者,按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诉求保管、使用公共财产,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公共权力;公共财产保管、使用者要接受人民及其代议机构的监督,最终向人民大众负责,公共责任才据此产生。因此,公共责任是国家民主化的产物和表现,其本质是民主。

为了体现公共责任的民主性质,公共财产的保管、使用者必须按照人民或其选举的代表制定的法律,合法、有效、尽责地保管、使用好公共财产,并通过及时向人民及其代议机构报告公共资产的保管、使用情况及承担的公共责任的履行情况,接受人民及其代议机构的监督,确保公共财产的保管和使用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诉求。为了确保公共财产的保管、使用者向人民及其代议机构提供的公共财产保管、使用情况报告是真实、完整的,人民及其代议机构需要授权政府审计机关代表人民,对公共财产保管、使用者保管、使用公共财产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尽责性以及向人民及其代议机构提交的公共财产保管、使用情况报告的真实、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人民及其代议机构报告。因此,在民主社会中,审计政府审计机关承担着及时向人民及其代议机构提供审计公共责任履行情况的真实、完整的审计报告。社会的民主化程度越高,报告的范围应当越广泛,报告的内容应当越全面、细致,报告的时间应越及时。

英国1983年《国家审计法》规定,对于该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所有事项“主计审计长都可以向议会下院报告检查结果”。GAO每年向国会提交各类审计报告多达1 300多份,除少数涉及国防机密的外,民众均可索取审计报告(戚啸艳等,2005)。●

【参考文献】

[1] 审计署.世界主要国家审计法规汇编[G].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

[2] 魏礼江等.政府审计法律理论与实务[M] .中国审计出版社,1998.

[3] 雷达.新公共管理对绩效审计的影响及对我国发展绩效审计的启示[J] .审计研究,2004(2).

[4] 戚啸艳等.中外绩效审计制度变迁及我国现行制度体系完善的思考[J] .审计研究,2005(6).

作者:韩 斌

审计职责思考论文 篇3:

浅析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因上市公司涉及编造财务报表信息,导致发生了愈来愈多的注册会计师被起诉案件。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被社会各界所关注。本文通过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涵义进行阐述,对其现状进行剖析,分析何种原因致使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产生,进而提出解决其问题的思路与对策。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审计职责

一、引言

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在美国等一些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里,相继出现了因注册会计师职业不当,审计报告存在问题,投资人和债权人过分信赖其审计结果,从而遭受了巨额损失的现象。因此,注册会计师的被股东和债权人控告的案例急剧增加,诉讼爆炸也由此产生。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给注册会计师的出现创造了的条件。但是自其产生以来,委托、代理利益主体并没有真正形成,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优良条件。此外,我国目前在理论层面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研究较多,实践层面还在进一步探索。

科学并合理地界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需在其审计能力与社会责任、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重新做出制度安排,寻求新的平衡点,并把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置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下,在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与信息使用者三方之间实现一种利益与损失的平衡(蒋,2010)。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现状与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涵义。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审计责任中核心的一部分,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没有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谢荣,2002)曾提出用两维审计职责域界定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他认为,审计职责是一个由审计目标范围和审计行为依据所组成的二维职责域。(颜,孙,& 牟,2004)认为审计真正的目标是完成公众委托,满足公众期望,所以可以把公众期望作为审计职责域的一个维度,把公众期望获得法律和判决的支持度作为审计职责域的范围。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问题现状。通过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被起诉案进行了解分析,发现其主要以行政性质的处罚为主,较少有对其民事责任的追究。《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由我国最高法院于2002年1月出台,自此,投资者依据法律索取各方面的赔偿有了法律支撑。但关于“重大遗漏是否属于虚假陈述”这个问题,我国的不同法规之问有所差异,应该根据哪部法律哪条法规进行判断就成了一大难题(徐 & 俞,2010)。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注册会计师诉讼案急剧增加的背后,有其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其法律责任占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地位。以下简要分析引起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因素。

(一)社会环境因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注册会计师被社会大众予以较高的期望值,他们希望企业所有的错报都被注册会计师一一查出,没有任何差错。然而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了解不够充分,缺乏相关认识,一些不合理的期望与要求施加给注册会计师。会计信息使用者和利益相关者也希望注册会计师能查出被审单位报表中存在的一切错误和舞弊行为。实际上,这种做法使得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没有得以明确区分。

(二)经济因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竞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愈演愈烈。在增加业务量、争夺客户、追求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部分事务所在选择客户时,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采取相关措施对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进行充分了解。一些注册会计师更是为了自身利益,置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于不顾。更甚者,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没有明确拒绝,对财务报表中的舞弊听之任之,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使投资者和债权人蒙受损失。

(三)法律因素。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已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经济在发展,行业环境随之改变。由于对会计信息的认识不同,从而产生了很多民事纠纷。然而,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这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法律因素。

(四)注册会计师及被审计单位因素。首先,由于一些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违约和欺诈行为,给被审计单位和利益相关者带来经济损失。其次,某些被审计单位上下串通一气,且内控体系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高层管理者权利过大,做出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这也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形成的重要因素。

四、解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思路与对策

(一)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向委托人提供合法、公允的审计报告,这是起审计工作的最终产品。虚假的审计报告会给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利益相关者带来经济损失。随着经济形式发展的多样化,审计工作也越来越复杂,只有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才能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

(二)建立健全行业内诚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内部的白律管理作用,建立诚信记录制度,诚信查询和信用评级制度等;建立对犯错者的惩罚制度,加大惩处力度。建立健全行业内诚信体系,树立起诚信标杆,要求事务所做到靠质量得到长远发展,而不是依靠迎合被审计单位的一切要求而谋得客户。

(三)国家和社会的应对之策。成立专业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政府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的监督与监管。证监会、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应该密切关注审计市场,对存在违规操作的公司和个人加大惩处力度,使其犯罪成本高于收益。建立健全审计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

五、结束语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产生和发展才经历了短短的几十年的时间,作为法律界和会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相关的理论和实践研究都在进一步的发展中。本文选取了其中一些焦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并不是对所有的问题都能提出完善的解决方案,由于作者学识和眼界的局限性,看待问题与讨论问题所涉及的范围与角度可能会比较狭窄,因此有很多相关的问题没能想到完美的解决办法,还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让更多的专家投入到探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制度的问题上来,共同推进我国制度建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蒋尧明.审计法律责任:审计能力与社会需求的有机统一[J].会计研究,2010(7):79-86

[2] 刘航宇.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9):14-15

[3] 王超.小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J].人口与经济,2012:147-148

[4] 谢荣.审计前沿研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5] 徐斌,俞静.浅析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优先制度[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6):86-90

[6] 徐志康.浅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认定的依据和程序[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0(4):45-46

[7] 颜军,孙益文,牟蔚.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研究[J].审计研究,2004(6):68-70

[8] 赵国宇,王善平.CPA法律责任制度变迁对审计质量的影响[J].财经科学,2008(10):87-93

作者: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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