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概论论文

2022-03-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小伙伴们反映都在为论文烦恼,小编为大家精选了《机械概论论文(精选5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艺术管理学在我国是一门崭新的学科,对于艺术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还处在探索阶段。我们谈艺术管理更多的需要从实际出发,将管理理论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艺术管理毕竟是一个新的课题,我们需要不断地进行理论的总结,才能使艺术管理理论得到不断的创新发展和更好的实际应用。

第一篇:机械概论论文

以建筑概论为例的概论类课程考核方式设计

[摘 要] 高校本科教学中的概论性课程由于教学内容覆盖范围广,教学课时数相对较少,单一的考核方式往往难以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有效评价。论文以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的建筑概论课程为例,结合课程内容,进行了综合考核方式设计。实践结果表明,该考核方式对教学效果进行有效评价的基础上,起到了激发学生课堂学习热情和课后自主学习积极性的效果。

[关键词] 建筑概论;教学;考核;自主学习

[基金项目]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A1-3201-19-700207):以生态环保为核心理念的《建筑概论》课堂教学设计研究

[作者简介] 孙晓琳(1985—),女,山东威海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为热泵技术、热力系统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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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考试制度和考核方式是本科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课程教学结果评价的主要指标之一。科学、合理的考核方式不仅能够对教师的教学水准和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有效评价,同时也能够促进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的内容和方向[1]。传统的课程教学中,通常采用开卷或闭卷形式的笔试作为课程考核的主要手段。而在高校专业课程教学,特别是一些概论性课程教学中,出于课程教学内容、课堂教学时长、专业的特殊性等方面的考虑,传统的考核方式往往无法很好地达到预定目标[2-3]。

以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的建筑概论课程为例。该课程作为一门概论性的专业核心课程,起到引导学生认识和了解本学科、本专业的研究和应用领域的作用,并使学生对本专业学科研究领域的交叉学科和工程应用领域联系紧密的相关学科有所了解。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作为土木工程下属二级学科,其专业研究内容与建筑学、热能与动力工程、环境科学、工程热物理等多学科相互交叉。而建筑概论课程教学内容涵盖了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是本专业与相关专业,尤其是建筑领域相关专业之间联系的纽带。由于本课程教学内容涉及的知识领域宽泛,而教学课时数又有限,为了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需要靠学生课后自主学习和深度学习。而为了调动学生课后学习的积极性,引导其学习方向,除了课堂教学设计之外,课程考核方式设置的优化也同样重要。

一、建筑概论课程考核方式现状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课程大致可分为概论或导论性课程,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三大类。其中专业基础课的考核模式一般比较固定,采用期末笔试+平时作业的形式即可以达到良好的教学评价效果;而专业课课程内容由于专业性比较强,往往更注重工程实践方面的考核,可以根据专业性质及授课内容灵活采用课程设计或论文辅以期末笔试的形式进行考核。相对这两者而言,概论或导论性课程往往存在课程内容广而课时数相对较少的特点,科学合理的考核方式的制定难度较大。

建筑概论课程的考核方式,目前主要有几种形式:传统的期末笔试(开卷或闭卷),课程设计或论文,以及口头报告。但传统的期末笔试容易导致学生不注重平时的学习,只靠考前突击应付考试。同时由于该课程教学内容覆盖面广,知识点多而分散,且多为基础性知识,靠常规的笔试也难以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衡量。而分组进行的口头报告或课程设计/论文又往往存在组内成员之间分工不合理,部分学生“搭便车”,以及论文抄袭、拼凑等现象[4]。针对该类型课程,为了促进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达到以评促学、以考促学的目的,有必要对课程教学框架和考核方式进行重新设计,采用多元化的综合考核模式代替传统的、单一的笔试或报告,使得考核环节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起到督促、引导学生学习,及时给予教师教学效果反馈,同时完成教师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果评估的重要手段。

二、与教学内容相结合的建筑概论课程考核方式设计

为了更好地实现课程教学目的,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和育人目标,在教学实践的基础上,本文针对建筑概论教学内容,进行了综合考核方式的设计。

(一)教学内容分析

建筑概论课程涉及内容覆盖范围非常广泛,但各章节之间有着特定的联系。如果把课程教学内容比作一棵大树,那么绪论章节是树的根基,内容包括建筑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而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构造等三个主要章节共同组成树干;其余教学内容如建筑室内外环境,建筑工程材料,建筑施工技术,建筑节能,智能建筑,不同的建筑风格和特殊用途建筑等等则是树的枝叶。如前文所述,由于该课程课堂教学学时数的限制,同时考虑到课堂教学效果和学生的接受能力,不可能将所用课程内容都列入教师的课堂教学范围内。根据上述教学内容组成分析,在教学实践中,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其中绪论章节教学内容多为概念性,常识性内容,故采用课堂讲授即可,而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构造等章节是该课程的主干教学内容,知识点多,延伸与拓展内容多,且与工程实践密切相关。针对这部分内容,采用教师课堂讲授与学生课后自学相结合的教学方法。而其他属于课程内容枝叶部分的章节,由于课时数限制,完全采用学生课后自学的方式进行。

(二)考核方式设计

要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除了要对不同的教学内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还需要辅以不同的考核方式。尤其是对本课程而言,课堂讲授内容多为基础性、常识性的入门知识,传统的笔试方式难以衡量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和理解程度,也无法对学生课后自主学习效果进行检测。

针对第一部分,绪论章节内容,采用传统的笔试即可达到良好的考核效果。考试题型可灵活采用选择、判断、读图画图、简答等多种形式,考核目标在于:①考查学生对基础概念的掌握程度;②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的应用能力;③考查学生对课程及学科内容的理解及扩展思考水平。针对第二部分,即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和建筑构造三大主干教学内容,采用传统笔试+作业的考核方式。其中笔试部分主要考查学生对于基础知識的掌握。而作业部分主要考查学生将所需内容应用到工程实践的能力。作业可采用制图、课程设计、案例分析等等形式,考核目标包括:①督促学生进行课后自主学习并引导其学习的内容和方向;②通过课程设计或案例分析等工程实践应用,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水平和应用能力;③在工程设计和案例分析过程中,培养学生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对于第三部分,即基本靠学生自主学习的其他章节内容,采用分组汇报+答辩的方式进行考核。由于这部分内容覆盖范围广,既无法全部由教师进行课堂讲授,也无法要求学生全部课后自学。故而令学生按兴趣进行分组,并对自己感兴趣的方向进行深入学习和研究,最后通过现场汇报+答辩的方式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考核。采用这种考核方式,一方面每组学生能够对本组所选择的课题研究内容自主进行深入学习,另一方面,汇报的过程也相当于学生代替老师向其他组学生进行课堂讲授,达到相互交流,共同学习的效果。总而言之,分组汇报及答辩的考核目标在于:①引导学生针对某一具体方向进行深入学习和思考;②培养学生查阅文献和对相关知识进行辨别、分析、归纳、总结的能力;③培养学生团队合作能力;④培养学生的逻辑思考能力和表达能力。

通过对教学实践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观察和分析,这种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综合考核方式不仅达到了良好的考核目标,而且受到了学生的广泛欢迎。采用上述教学和考核方式,课堂教学时间和内容缩减,而学生课堂积极性却得到了提高;在完成作业与分组汇报过程中,学生也表现出高度的学习热情。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教学内容分析的基础上,采用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综合考核方式,在概论性课程教学中不仅能够科学、合理地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考查和评价,而且能够很好地引导和督促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启发学生对教学内容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教学实践结果也表明,这种考核方式有效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和课程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潘玉娜.高校课程过程化考核实践及思考[J].课程教育研究,2018(12).

[2]仇建,陈宾宾,徐翀,计算机学科导论类课程新型考核方式[A]//第七届全国计算机网络教学研讨暨网络工程专业建设研讨会论文集[C].2015.

[3]鄢泰宁,张涛,胡郁乐.专业课考试模式改革的迫切性和可行性[J].中国地质教育,20l0(02):14-17.

[4]高亮,韩玉民,赵冬.答辩考核方式在编程实践类课程中的应用[J].计算机教育,2010(24):135-137.

作者:孙晓琳

第二篇:机械工程概论课程混合教学模式探索

摘 要 面向机械工程人才培养要求,基于传统课堂平台、网络教学平台和现场教学平台三位一体角度进行机械工程概论课程混合教学模式探索,从课程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关系,课程教学内容的选择与安排,课程教学模式与方法,课程考核与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增强学生对机械专业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

关键词 机械工程概论课程;网络教学平台;现场教学平台;混合教学模式

Research on Hybrid Teaching Mode of Introduction to Mecha-nical Engineering//DAI Min, ZENG Li, SONG Aiping, SUN Jin

troduction to mechanical engineering in this paper. Several aspects with respect to the relationship among the curriculum objects, tea-

ching contents and teaching methods, choice of teaching contents and teaching arrangements, teaching models and methods, curri-culum assessment and evaluation are investigated. The research on

the introduction to mechanical engineering increases students’ in-terest and enthusiasm.

Key words mechanical engineering; on-site teaching; network tea-ching; internet; teaching model

1 引言

机械工程概论是一门引导学生进行机械专业学习的通识课程,也是机械类专业学生的学科基础课。机械工程概论简明介绍了机械工程的概況及涉猎领域、机械工业与制造业、机械设计方法、工程材料、材料成形技术、机械加工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制造业先进生产方式与管理模式及现代机械工程学科分类等内容[1]。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培养学生具有以下专业素质:

1)针对机械工程领域的复杂工程问题,与业界同行及社会公众进行有效沟通和交流的能力,包括能够撰写报告和设计文稿、陈述发言、清晰表达或回应指令,并具备一定的国际视野,能够在跨文化背景下进行沟通和交流;

2)理解和评价针对机械工程领域复杂工程问题的工程实践对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3)理解并掌握工程管理原理与经济决策方法,并能在多学科环境中应用。

对于刚刚踏进大学校园的机械类专业的学生来讲,“为什么选择机械工程”“什么是机械工程”“机械专业的课程包括什么”“机械工程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可以做什么”等问题常常使他们感到困惑。机械工程概论课的开设能够较好地解答学生的问题。但是,机械工程概论课程概念繁多,内容庞杂且抽象枯燥,甚至部分内容陈旧,更新补充不及时。此外,在传统教学中,该课程的教学存在一些弊端,如教学目标与教学计划内容不清晰,教学模式单一,课程考核评价不合理,等等[2]。因此,教师如何在教学过程中主要围绕“Why、What、How”三大机械工程相关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在解惑答疑的同时使学生能够更好地接受机械类相关专业知识,将是必须考虑和面对的问题[3]。

基于这些问题,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对机械工程概论课程教学进行改革,建立一套基于传统课堂、网络教学和现场教学三位一体的教学体系,提升学生对机械专业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

2 课程教学目标、内容与方法的关系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开阔学生视野,提高学生素养,提升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扬州大学推进“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根据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培养方案,本课程的开设必须以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以及研究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培养目标,明确教学内容并有侧重点地进行讲授,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三者之间的关系如表1所示。

3 课程教学内容的选择与安排

本课程教材内容庞杂,涉及面非常广,且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新的机械工程技术不断更新改造,造成教材部分内容陈旧,新的内容不能及时更新。因此,要在有限的课时内高效地完成人才培养目标,合理地选择和安排教学内容是有必要的。本课程需要教师有重点地讲授并精心选择案例。如本课程涉及的机械工程领域非常之广,对农业机械类学生可以重点选择农业机械进行介绍,对车辆类学生则以车辆介绍为重点,等等。在讲授先进制造技术模式时,教材列举了工业工程、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并行工程、精益生产等多种生产模式,每一种模式都能成为一个研究专题,这就需要教师有目的地选择几个进行精心设计讲解。此外,还有一些新的制造技术在教材中没有,如中国制造2025、工业4.0、物联制造等,这就需要教师搜集材料进行补充讲解。

4 课程教学模式与方法

本课程采用基于传统课堂平台、网络教学平台和现场教学平台三位一体的混合教学模式和方法。

课堂内教学提出采用多媒体教学与网络教学相结合的方法,教学过程中要求教师讲授和学生自学交叉进行。教师讲课不能“满堂灌”,讲授过程中适当穿插提问、播放视频等环节。如在介绍材料成形技术这一章节的时候,教材提到铸造、锻造等诸多概念,教师直接对这些概念进行解释和说明,学生理解起来是比较费解的;但是在描述概念的过程中通过播放相关企业在车间生产零部件时采用的一些材料成形技术,学生更容易理解和接受。通过这些教学活动,能够让学生在课上始终保持高度的注意力,对理论性知识有感性认识。

同时,课上要预留适当的时间让学生利用互联网就课堂上某些问题学会查找和分析材料,进行信息交流、讨论与共享[4]。如在讲解绿色设计和绿色制造内容时,教师可以利用“互联网+”课堂来开展以“绿色发展”为主题的研究性教学,鼓励学生多用手机和笔记本电脑等工具查找资料、看微课视频。学生通过微信、QQ等聊天工具自由组队(5~6人一组)、自由讨论,并根据研究主题拟定感兴趣的议题,完成后在网上发布阐述。通过开展这样的网络教学活动,启发学生自学,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思维创造性,同时也增强学生之间的交流和协作能力,培养他们相互合作的团队意识和团队精神。

此外,課堂外设置第二课堂,以学校的校办企业、实训中心为重要场所,以和学校有合作来往的相关企业为辅助教学场所,进行现场参观和现场教学,通过现场参观和现场教学,使学生更直观地了解和掌握理论知识,增加对专业学习的积极性。

5 课程考核与评价

本课程的完成结果分别从考核学生和评价教师两个方面进行。

在考核学生方面,从传统课堂平台、网络课堂平台和现场课堂平台对学生进行多方位考核。传统课堂主要考核学生对机械工程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和基本专业素质培养情况,包括个人的课堂参与、小组主题汇报(包括PPT汇报和产品展示)、专题讨论研究和总结考核(即期末考核)等,占50%;网络课堂主要考核学生对“互联网+”应用在机械工程概论课堂上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的评估,包括根据问题收集资料,利用网络教学平台考勤、布置作业,以小组为单位进行研究性教学,分享网络学到的知识与技能等,占30%;现场课堂主要考核学生在现场教学的表现及完成相关报告等,占20%。

本课程的最终成绩=传统课堂成绩*50%+网络课堂成绩*30%+现场课堂成绩*20%。这三种考核方式有机结合在一起,既关注学生学习结果,又关注学生学习过程,到达全面考核学生学习的目的。

在评价教师方面,宏观上从学校,学院到系部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评估和监督体系,不定期派出督查人员检查任课教师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进度情况,随时进入课堂进行听课,并对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定期召开一系列培训会、座谈会等。微观上,一方面,教师间相互听课,尤其新入职教师应该花更多时间去听课;另一方面,学生利用网络平台对教师教学过程随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纠正讲课时的一些错误)、参加学生评教座谈会、参加网络评教等,这样可以促使教师不断改进,以保证课堂教学更好地完成。

6 结束语

本课程打破了传统课堂教学模式,根据课程培养目标,采用基于传统课堂平台、网络教学平台和现场教学平台三位一体的混合教学方法,使学生对机械工程相关知识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增加他们对机械专业学习的积极性,为后续相关专业课程学习打下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王丽莉.机械工程概论[M].2版.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

[2]王晓军,王敏.职业技术师范教育《机械工程专业概论》课程改革的研究与实践[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5,36(2):104-107.

[3]吕艳,侯英苛.机械工程导论课程教学探索[J].亚太教育,2016(35):195.

[4]王竹立,李小玉,林津.智能手机与“互联网+”课堂:信息技术与教学整合的新思维、新路径[J].远程教育杂志,2015(4):14-21.

作者:戴敏 曾励 宋爱平 孙进

第三篇:艺术管理概论

艺术管理学在我国是一门崭新的学科,对于艺术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还处在探索阶段。我们谈艺术管理更多的需要从实际出发,将管理理论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艺术管理毕竟是一个新的课题,我们需要不断地进行理论的总结,才能使艺术管理理论得到不断的创新发展和更好的实际应用。

管理和管理学概述

自从人类开始共同生活、共同劳动,管理就一直伴随其中。从历史来看,任何团体,任何组织,任何有组织的活动都需要管理。为什么要管理呢?就是在社会中,完全由一个人完成的事情是不多的,一个人做不成的事情,就需要由一个以上的人来完成,而在这一过程当中,就需要进行协调,这种协调实际上就是管理。什么是管理?管理从哪儿入手?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并不一样。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是随着对管理本身的认识不断地深化的。

国内外的许多管理学家,都阐述过管理的概念,并都试图构建管理理论体系。这些管理理论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角度,指出了管理的职能,或者管理的本质。尽管侧重或中心点不同,所解释的职能或本质有差异,但是都符合管理的规律,都从不同的侧面阐明了什么是管理。管理学对管理最简明的表述,就是认为管理是由一个或更多的人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以便收到个人单独活动所不能收到的效果。我们可以认为,管理的过程就是一个人或多个人去协调他人的活动,目的就是达到一个人做不到的这种效果。这就是管理的过程和管理的目的。综合起来看,管理有几个要素。就是做什么,怎么做,以及如何实现管理的有效性。这三个要素是不能少的。

我们国内的管理学理论一般是直接从管理人员的职责入手来论述管理问题,就是管理人员是什么,他的职责是什么。尽管在讨论管理者管理活动中,看法不太一样,但是有一点认识是很一致的,大家都认为管理人员是最终负责协调他人所从事的专门活动,以达到工作的有效性。

从这点出发,一般认为管理人员有以下几项职责。

一是通过预测调研,提出一个管理工作的目标。第二就是制订具体目标、战略、程序,包括经费的预算。第三,任何管理都离不开有效管理组织的控制措施,这个控制措施不是我们一般说的控制什么东西的控制,这种控制实际上是一种协调。协调是有效管理的保证,在制订具体的目标和接下来的程序中,必须通过有效的协调来组织这个部门的工作,通过协调人们的活动来达到目标。协调人们的活动非常重要,我们看管理是不是有效,实际上是看组织是否有效地协调人们的活动。在一个管理的组织之内,要想达到组织长远的目标,或者短期的目标,对人的协调的有效性是第一位的。人都不听指挥,或者人各想各的,各干各的,是不可能实现目标的。所以协调人,把人协调好,是最重要的。第四,就是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或者实现这个目标之后,还要提出新的目标。一个组织的管理,不是一件事情的管理,一件事情的管理在事情结束之后也就结束了,而我们谈的管理是一个组织的管理。实现一个目标之后或还在实施这个目标之中,就要想第二个目标要怎么来具体实现,组织总体的目标怎么实现,总体的阶段性目标实施之中或完成之后,又要设想下一个目标是什么。只有不断地设定目标,组织才能得到长期的发展。第五就是在管理的过程中,要达到大家思想的一致,或者是行动的一致。同时,为了大家思想和行动的一致,需要经常地指导和培训下属。指导和培训是非常重要的。第六,在管理过程中要及时地总结经验,创新管理实践。我们经常能够看到,很多组织的管理者,并没有完全按照管理学教科书上的规定去进行管理,而他们同样取得了事业的成功。这并不是说书上的理论不可用。成功的管理者懂得将书本上的知识和理论灵活地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并在工作中不断地修正自己的行为,总结自己的管理经验,从而进一步丰富和提高管理理论的内涵和深度。这就是创造性。

总的来看,管理人员工作职责的本质,第一项是调整人际关系。在一个组织里面,作为管理者或领导者,必须要协调人际关系,这是做好管理的基础。只有很好地协调人际关系,并努力建立起生产性人际关系,以生产作为协调人际关系的中心,不是庸俗的人际关系,使人们都能愉快地工作,才能使组织的工作更好更快地推进。

第二项是引领组织的工作方向。这指的是对一个组织或一个群体中的人的愿望的了解、对他们追求的了解、对他们状态的了解。这很重要,管理者必须很准确地掌握这个群体的人的想法,他们的愿望和他们的追求,并对群体的人做出正确的评价和判断。这些都是在不断变化着的,管理者必须对他们的这些变化随时能够了解和把握,把它作为组织运行的一个必须环节来给予高度的重视。这样,才有正确决策的依据。

第三,就是正确决策。管理者必须要决策。在一个组织里面就是要拿主意,要出主意,你是管理者,或者是领导,就靠你来做主要的决策的时候,你没有决策,没有主意,不能提出目标,不能提出怎么做,那当然就不行了。作为一名管理者,在对组织的发展目标和工作程序有了清晰的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根据人和组织发展的进程的一些问题,做出正确的决策。决策的基础就是管理者清醒的认识和大胆的判断。这三个方面是管理者职责的本质,也是管理者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简单地说,管理工作一般就是对人、财、物的管理。当然随着对管理认识的深化,对其它职能认识的深化,人、财、物的内涵得到了很大的扩展,如现代信息、技术资源,就是不可见的“物”的资源,而应该受到极大的重视。又如人作为一种资源,对人的资源的把握,也不是一般地像以前管理一个人,而是增加了许多新的含义。人力资源中的智力资源凸现,其所处的地位远远超出人力资源中的劳动力资源。

管理一般分为五项职能。一是计划。二是组织和人员的配备。第三是指挥和领导。第四是协调。第五是控制。这五项职能所要产生的效果就是管理的有效性。一个管理者,应该时刻追求的,也是管理的最高的一个境界,就是有效性。

管理工作本身的目标,用系统论的观点来看,就在于把管理系统中主要因素的功能协调起来,从总体上予以放大,使整体的功能大于各部分功能之和。就是要取得一个集体的和群体的效能,这就是管理。

管理学又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管理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第二,管理学有两重性,就是它的科学性和它的局限性。第三,管理学是一个非常完整的系统的学科,它有它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第四,它是一门历史性的学科。所有历史性的学科都是动态的,前面讲的对管理的定义的变化,以及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得到的结论不同,都说明管理学是一个动态的学科。从古典管理理论,到行为科学理论,到社会系统理论,到全面管理理论,经理角色理论,经验管理学派……都在变化。这个变化过程首先是注重于物,或者注重于把人看成物来管理,然后感到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管理的主体,从而产生对人的行为,对人自身的需要的关注。第五,管理学是一个综合性的学科。管理注重技巧,注重人,注重物,注重人的精神,人作为主体,从对人的精神了解、把握,从对人的关注到管理有效性的追求。在这些过程中需要人们对管理涉及的其它学科的理论进行掌握,才能对管理学有科学的认识和了解。

在当代,越来越多的管理学者开始把一个组织或一个机构等看成是一个技术——社会——心理的多元系统,对管理已由单一学科的描述,进化为管理学、科学学、心理学、教育学、领导学、社会学、系统学、运筹学、文化学等等多学科的综合。所以美国的管理学者P·德鲁克认为:管理不只是一门学问,还应是一种“文化”,它有自己的价值观、信仰、工具和语言。所以,他说,管理是“艺术的艺术。因为它是智慧的组织者”。

在管理学研究中有一种普遍的现象,是把管理理论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研究管理的原理和原则的纯理论(又称领导理论);另一部分是管理艺术,这是在具体的管理经验基础上形成的,反映的是千变万化的具体管理过程中运用技能的生动的艺术。两者研究的对象是同一个,即整体的、系统的、具体的社会管理现象,只是方法不同。一个把研究对象作为原则系统来表现,把管理看作是规律性起作用的领域,另一个则以案例(范例、个例)形式来表现,把管理看作是发挥创造性积极性的领域。其实,两部分反映的是研究对象的统一性,即以基础理论和实用理论的整体来构成管理理论。

我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即便是那些已成定论的具有普遍性的管理理论,也不可能永远涵盖当代管理的实践;同时,由于管理过程的复杂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一下子便十分明晰地透彻地掌握管理这门科学的一切规律,也不可能制定出解决一切复杂问题或具体问题的万应对策。所以,管理又作为一门艺术,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发挥创造性即实践的天地。人们的管理实践是难有止境的,管理的概念和基本内涵也很难形成“公认”的定论。

什么是艺术管理

现在要谈到艺术管理。在掌握艺术管理的概念之前,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艺术。艺术是指用语言、动作、线条、色彩、音响等不同的手段及物质材料构成形象,以反映社会生活,并表达作家、艺术家的思想感情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我们给艺术的概念,一般是给它这么一个概念。而管理者为了一定的目的,对艺术创造活动的生产全过程和艺术事业的总体发展所进行的管理就是艺术管理。艺术管理实际上就是协调和组织一个以上的群体,进行艺术生产,这种艺术生产不同于一般的物质生产,它主要是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它有它的复杂性,所以艺术管理跟一般的企业和事业管理是不同的。

“艺术管理”分为“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两个方面。宏观管理就是对艺术事业的总体发展的管理;微观管理主要是指艺术表演团体等的管理。艺术管理这个词一产生的时候,就是专门指艺术表演团体的管理。为什么艺术管理专门指艺术表演团体管理呢?电影及绘画等造型艺术当然都在艺术的范畴之内,但因为电影的制作较之舞台艺术更具商业性,所以人们在研究电影的制作与发行时,是把它作为一个独立的管理领域来对待的;而绘画等造型艺术,因为艺术创造中更多的个体性,就管理角度而言,往往是“无为而治”。因之,艺术表演团体的管理主要呈现为协调和组织群体来进行艺术生产,靠任何一个单一的环节都不能完成整体的艺术创造,甚至舞台艺术产品的构成,还包括了观众的要素。在艺术领域中被人们普遍引用的“艺术管理”一词,实际上是专指舞台艺术生产的管理。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其他门类艺术的管理开始不断地推动扩展艺术管理的新领域,使得现在的艺术管理呈现出新的特征。

首先,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就是从后现代艺术开始延伸发展之后,应该说艺术成为一个扩展的概念。原先传统的艺术形态被改变了,艺术创作的形式和方法有了很大变化。比如,我们现在说的艺术,包括观念艺术,行为艺术等。行为艺术,实际上就是人的表演,但又不同于舞台的表演。它就是在生活中的特定情景中的表演,这样一些构成艺术的媒介和材料及呈现的新形态,扩展了艺术的概念。如此,我们现在看艺术的时候就需要一个新的观念:过去说什么是艺术,现在则问什么不是艺术。有的艺术家爬到树上去,在树上住十多天,他说这就是一种艺术。所以,现在人们要问什么不是艺术。艺术管理就要首先明确现在的艺术概念,才可以进行针对性的管理。

其次,市场经济条件下,艺术作为可以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可以被人们购买。绘画等艺术也主要通过商品的形式,被收藏或者被传播。这样绘画等艺术需要一些像画廊,包括拍卖等的中介,这些中介过程的复杂性,就构成了艺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从而形成了一种新的艺术管理形式。

凡是需要通过协调和组织来完成的艺术创作的过程都需要艺术管理,那个住到树上去的行为艺术也是有组织策划的。所以,新时代环境下的艺术管理不仅是艺术表演团体,其他艺术形态的管理有不少也呈现为一个综合的、复杂的系统管理。我们要发现因艺术形态的变化而带来的艺术管理的拓展和特殊性,确立艺术管理的整体原则,这是艺术管理学的主旨。

当然传统的艺术表演团体管理现在仍然是艺术管理的重要领域。为了以明确的指向来论述艺术管理,我今天仍然以艺术表演团体的管理为例来讲艺术管理。

艺术管理作为一个系统,其组织实施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两方面。宏观管理的主要目标应是为艺术生产创造正常发展的客观条件(即外部环境条件,如精神环境和物质环境)。一般来说,宏观管理主要是对艺术事业的总体规划及方针、政策、法规的制定和颁布,以及实施其它间接的协调、控制等手段。艺术管理的微观管理,主要是指对具体的艺术生产过程(包括演出)的有效管理。艺术表演团体管理主要是从事微观管理。

当前,我国艺术管理的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的共同目标是,尽快确立艺术表演团体相对独立的社会主义艺术生产的经营实体地位。同时,宏观管理要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形成主要以文艺方针指导和以实施完备的艺术经济政策等间接手段为主促进艺术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微观管理的目标是形成艺术表演团体依法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觉追求整体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良性机制。

(一) 宏观管理的基本思路

1、 在努力扶植办好代表国家和民族最高艺术水平的优秀表演团体和某些具有实验性、示范性以及具有独特保留价值的艺术表演团体的同时,鼓励大力兴办民营艺术表演团体,以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发展社会办团。

2、 制定实施完备的艺术经济政策——主要是对国有院团实行基本保障性补贴,包括演职员工资、设备购置、房屋修缮、重点剧目投入等专项费用。同时,对所有艺术表演团体实行政策性(项目性)补贴及奖励性资助。

3、 制定并颁布文艺法和完善、实施保护优秀艺术表演团体和作家的著作权法、版权法。要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健全立法。

这里要特别强调国家对重点院团的经济投入,是实现社会整体发展目标,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艺术生产的根本目的和弘扬发展民族优秀文化的需要,同时,从艺术本身发展规律来说,艺术的许多形态要通过市场成长,但却不是所有艺术都听任市场摆布,自生自灭。日本和欧洲的一些学者都指出,对一部分传统文化等就有必要在市场之外创造某种适合其发展的公共环境。我们只有对那些具有独特价值的艺术表演团体和坚持“二为”方向显著的艺术表演团体实行扶助的经济政策,才能使他们在文化市场的竞争中与其它艺术表演团体处在平等的地位。

另一方面,从文化产业发展的角度来谈,“艺术是与其它行业同样需要实际投资的产业”。慕尼黑伊福经济研究所对文化、艺术范畴创造经济价值的一份调查报告指出,艺术不是消耗国家资金的部门,而是起重要作用的经济因素。美国约翰·耐斯比特、帕特里夏·阿伯丁所著的《2000年大趋势》一书中也曾指出:“艺术既是文化财富,同时又是经济资源。投资艺术将对一个地方的整体经济产生影响,它有着乘数效应。”所以该书认为发展艺术行业也需要投入,即“艺术是与其它行业同样需要实际投资的产业。”(政府部门不应孤立地看待艺术表演团体的效益问题,要从精神价值和整体经济的角度去认识发挥其作用)

(二) 艺术表演团体管理(微观管理)的一般原理

艺术表演团体的管理是指管理者按照预定目标,对有从事艺术表演创造活动兴趣的人所组成的集体(艺术表演团体)中的人、财、物,通过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即对管理职能因素的实施,围绕艺术生产全过程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艺术表演团体的管理要求科学性与艺术性的统一。科学性是指必须符合艺术表演团体管理自身固有的客观规律,决不能以主观随意性为之。科学有效的管理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共性即管理的一般原理(如系统整体性原理、要素有用性原理、动态相关性原理、时空变化性原理、信息传递性原理、控制反馈性原理、人的能动性原理、规律效应原理等)和一般原则(机构设置原则、激励原则等等),个性即它涉及到的艺术、经济等方面的个别的规律。只有把共性与个性有机结合起来,才有可能实现完整意义上的艺术表演团体管理的科学化。

艺术表演团体管理的艺术性,主要是指管理要体现符合艺术生产规律的管理技巧。艺术表演团体从事的艺术生产与物质生产部门相比,虽有共同点:都要有生产者,都要有一个生产过程,都要出产品,并且在艺术产品主要以商品的形式流通方面也与物质产品有共同性;但是,艺术生产更多的并起关键作用的是一种精神生产过程,即艺术创造。演员要以体现剧作家思想感情、愿望、理想的剧作为基础,把自己的思想和感情体验渗透到艺术形象创造的全过程中,要将自己独特的创造个性和风格体现在产品中,这就决定了艺术产品的独创性、多样性特征及演员创造的自由性。艺术产品最终在舞台上主要是以演员的身体作为物质材料完成,所以马克思说,演员对于自己的企业主来讲,是生产工人,对观众来说,是艺术家,他从事的是一种生产,但“产品同生产行为不能分离”,“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因此,艺术表演团体管理的主要对象——人,带有这样的特征:主要是以自己的思想、情感和身体进行艺术生产活动。这就决定了这种生产带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如主演不能上场全团就要停演)。对这样一种艺术创造活动的管理,决定了艺术表演团体的管理是一种特殊的管理,可以说,它是一切管理学中最富有创造性最讲求艺术性的一门专业科学。一位团长曾对我说,剧团管理应让演员的每根神经都兴奋起来,才能演得好。我想,确应如此。

艺术表演团体管理的科学性与艺术性的统一,应是每一个从事艺术管理者努力追求的目标。对艺术表演团体实行科学的管理,首先要科学地确定它的性质与任务。社会主义的艺术表演团体,是由艺术工作者组成的,以从事艺术创作和表演活动为主体,用精神产品来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相对独立的社会主义艺术生产的经营实体。它的方针任务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发挥各种艺术形式的特点,努力创作和演出好的剧目、节目,满足人们多方面的艺术爱好及审美要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作出贡献。除此以外,艺术表演团体还担负着继承和发展我国的民族艺术,以及进行国际艺术交流等任务。简单地说,艺术表演团体的任务就是出人出戏,通过演出,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观众多方面的欣赏需求。

对艺术表演团体的管理,应该通过管理职能的实施,最充分地体现它的性质,很好地完成它担负的任务。但是,由于多年来逐渐形成的国家对艺术表演团体统管的体制,实际上艺术表演团体难以充分体现它的性质,难以全面完成它的任务。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往往要求艺术表演团体服从政府管理部门的意志,影响和削弱自身的积极性创造性。特别是在“左”的影响下,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仍然简单地要求艺术表演团体直接为政治服务,艺术生产密切配合政治任务和中心工作,把本来应是“绝对保证有个人创造性和个人爱好的更为广阔的天地,有思想和幻想、形式和内容的更为广阔的天地”的艺术生产领域扼制得失去生机。本来应是由艺术工作者组成的相对独立的艺术生产的经营实体,却成了动力行政化的政府主管部门的附属团体。管理权很大程度上集中在国家手中,形成了单一的公有制形式和单一的经营方式。国营艺术表演团体本应是指所有制形式的全民所有,却成了地地道道的“国家经营”。在经济上对艺术表演团体统包统管,没有了竞争和流动,更促成了艺术表演团体运行机制的僵滞。所以,确立艺术表演团体应具有的相对独立的社会主义艺术生产的经营实体地位,确立艺术生产者作为以演出经营活动收入为主的、在契约规范下自由流动的艺术从业人员的地位,是实行艺术表演团体科学管理的关键所在。同时也只有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和完善管理,艺术表演团体的性质、地位才会得到真正的确认和科学的体现,从而使艺术管理在符合自身规律的基础上进行。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管理是一种与有形的物质资源并存的无形的资源,用于开发管理资源的投资是一种投入少产出多的高效益投资,不仅在现代经济中如此,在艺术生产中也同样如此。只有通过科学的艺术管理,才能把院团中各种活态的和静态的生产力要素联结起来,使可能的生产力变成现实的生产力。强调艺术表演团体出剧(节)目、出人才和效益是对的,但产生剧(节)目、人才和效益的基础是管理。

(三) 艺术表演团体的特点

艺术表演团体有着不同于其它生产部门的特点,艺术表演团体的管理,只有符合它的特点和内在客观规律,才能行之有效。

1、从生产方式看,艺术表演团体的艺术生产有不可分割的综合性和集体性。例如戏剧是一种多种艺术形式综合在一起的艺术形式,仅靠某一艺术门类的创造是不够的,需要编剧、导演、表演、舞美、音乐等不同艺术专业的共同协作。戏剧以外的其它艺术形式,如音乐,即便是独奏,也要有它种乐器的协奏配合。舞台表演艺术的综合性,决定了排练和演出都要由群体的人来完成。在当代,离开了集体,任何个人都不能完成舞台艺术生产活动的全过程。所以,艺术表演团体的艺术生产又是集体性的。认识这种生产的综合性和集体性,才能重视各类专业人员的配备和艺术素质的提高,才能重视形成全团人员的团结协作精神,从而提高整体的舞台艺术质量。

2、从生产过程的范畴来看,艺术表演团体的艺术生产,主体是精神领域的感情活动。但精神领域的创造是通过物质材料体现出来的,而艺术生产依靠的物质材料,除了财、物外,最重要的是表演人员的身体。表演水平的高低,主要决定于表演人员形象思维能力的高低和形体表现技巧的高低。因此,首先要为艺术人员精神领域的艺术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思想、政治环境,保证从内容到形式创造的独特性、自由性、多样性。同时,要为艺术生产寻求和提供必需的财、物等物质材料保证,并采取措施,严格进行演员表演技巧的训练。

3、从艺术产品属性来看,艺术表演团体的艺术产品,既是精神产品,同时又具有商品属性。社会主义表演团体的根本目的,决定了它应该按照艺术生产本身的规律去创造精神产品。但是,社会效益的实现,首先要有观众通过经济方式与演出见面,艺术产品得到观众的承认,票房是直接媒介。所以票房价值虽然不是衡量艺术产品精神价值的惟一尺度,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艺术生产的一种效果。艺术表演团体要适应观众审美要求的变化,努力开拓演出市场,艺术产品要与市场、与观众紧密结合。

4、从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产品的存在特征看,它不像物质产品那样,一经产出,即成为另一种区别于原材料存在形态的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实在(如茶杯、影碟机),而是依赖于演员的舞台表演而存在。演员一旦停止表演,便不复存在,这个产品就没有了,面对观众的表演存在着,产品就存在着。舞台艺术产品的生产,可以说在全过程中都必须具有创造性。舞台艺术产品的这种不确定性,决定了演员的艺术创造活动对外界如生活、工作环境、人际关系等的冲击干扰极为敏感。外来因素的冲击如较强烈时,即通过演员的思想波动而影响艺术创造过程中的情感体验,从而影响演出质量。

5、从艺术表演团体艺术生产的开放性来看,艺术生产是开放性的,它的开放是面对观众的。排练可以是封闭的,但是真正的演出都是面对观众的,没有不面对观众的生产过程。产品的艺术质量很重要,有远见的团体管理者都把演出质量看作剧团的生命,这样他就重视从每一个生产的环节上提高质量。因为表演的开放性,演员良好的职业道德的树立也是非常重要的。

6、艺术表演团体进行艺术生产的时间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很大,这样来看,就要重视演员的后顾之忧。有时候上午演出,有时候晚上演出,节假日还要演出,有时一天要演几场。这就需要对演员的生活给予照顾,对他们的辛苦予以理解,尽量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

7、从艺术表演团体人员构成的成份来看,艺术表演团体是艺术家占比例很高的一个群体。他们在每个方面都有专长,或者是表演、导演、编剧、音乐、作曲,或者是舞美专长。但是,他们在艺术方面虽然有专长,而整体的文化基础又不是很全面。这样,就要注意提高他们全面的文化素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这个也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艺术表演团体的人员,因为他是艺术家,把艺术追求看得高于一切,他们愿意独立思考,坚持己见,富有个性。他们不会原谅一些对管理漫不经心的管理者。这也是艺术表演团体管理的复杂之处。

8、艺术表演团体在社会上、观众中影响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本团体主要演员的艺术水平和叫得响的剧(节)目;因此,要重视打得出去的拳头产品的创作,重视积累保留剧目,如像北京人艺、河北大厂回族自治县评剧团那样。除此以外,我们应该看到,主要演员是艺术表演团体艺术活动和艺术创造的中心,是剧团艺术生产的主体。每一个艺术表演团体都应造就自己的尖子演员。造就,既指培养和使用,也指宣传等扩大社会影响、提高演员知名度的其它必不可少的手段。同时,调动和发挥主要演员积极性、创造性,处理好主要演员同艺术表演团体的关系,也是艺术表演团体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9、从艺术表演团体生产岗位的劳动量来看,艺术人员的劳动量存在着突出的差异性和不确定性。一台戏的主演和一般演员之间,付出的劳动量有时相差几倍甚至更多;另外,有的演员在一台戏中担任主角,在另一台戏中又可能担任劳动量较少的配角。从演员之间劳动量的突出差异性和一个演员在演出中劳动量的不确定性看,这都不像从事物质生产的职工那样在同类劳动岗位上付出的劳动量差别不大。同时,扮演同一角色的演员,也因艺术造诣的差异,形成艺术创造质量上的高下之分。从按劳取酬的角度着眼,还有一个重要方面是,艺术表演人才成才早,青年时期是舞台艺术创造的高峰期,他们的工资报酬等应同成才早和艺术高峰期短的特点相符合。在艺术表演团体,更应重视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并注意合理安排使用全团人力。

(四)艺术表演团体管理的主要内容

1、人才管理。人才是艺术表演团体最宝贵的财富和最重要的资源,是体现艺术水平的重要保证。人才问题,关系到艺术表演团体的存亡盛衰。对以人为核心的动态系统实现创造最佳效益的整体控制,是现代管理的实质内容。对人才的培养、发现、使用、爱护是管理者第一位的责任。艺术表演团体各类专业人才集中,首先要为他们创造一个可以充分施展自己才能的客观物质环境与主观心理环境。前者包括尽一切力量和可能解决他们生活、学习、排练,演出中的各种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后者包括对他们的信任、友谊、使用、关心、爱护等等。艺术生产更多的是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艺术人才的感情因素对其发挥艺术创造的作用尤为明显。因此要特别重视创造人才需要的主观心理环境。人才资源的管理是多层次的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要在可能的范围内通过多种可行的方式,形成人才竞争、人才流动的环境、充满机会的环境、激发创造力的环境,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人才管理的目的不是限制而是开发,要把人才管理的重点放到激发人的潜能上。

应强调一点,艺术表演团体人才的开发、使用,除各类艺术专业人才外,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经营管理人才。随着艺术表演团体成为独立的艺术生产的经营实体,选用和培养一大批懂得艺术生产规律、懂得经营管理的艺术管理专家,是一项迫切的任务。把一个艺术表演团体的艺术潜力和人才潜力转化为舞台演出的整体优势,从而产生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艺术经营管理人才往往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2、剧目管理。艺术表演团体在社会上、观众中影响力的大小,除了主要演员的艺术水平外,还取决于叫得响的剧(节)目。艺术表演团体要按照艺术生产的规律创造精神产品。剧(节)目只有被观众接受后,才能产生连动效应。否则,再有思想意义的剧(节)目,观众不理睬,只完成了制作过程而没有完成艺术生产全过程,有什么效益可言?在当今艺术的多元化和观众选择的多样化面前,艺术表演团体选择上演剧(节)目时,首先要把思想、艺术因素与文化市场的制约结合起来考虑。这里关键是要寻求思想、艺术价值与群众需求之间的契合点。另外,剧(节)目的创作题材领域应当是广阔的,内容是丰富的,形式是多样的,既可继承传统,又可进行多种形式的现代艺术探索。但具体到每一个艺术表演团体,都做到这些又是不大可能的。因此,要根据不同的宗旨任务,从本院、团的艺术力量、资财能力的实际出发,创作演出独具特色的适应某一层次观众的剧(节)目,雅俗共赏的作品不是没有,但有一种情况似应引起思考:按照适应多种层次观众的要求去选择上演的剧(节)目,演出时往往是哪一个层次的观众都不欢迎。当然,无论适应何种观众层次,剧(节)目在保证艺术质量上的要求是共同的。艺术质量是艺术表演团体的生命,要从创作、排练、演出的每一个环节落实提高艺术质量的措施。粗制滥造是在断送艺术表演团体的艺术发展前程。

一个艺术表演团体,要有一种艺术风格,这应该是艺术表演团体通过上演剧(节)目努力实现的艺术追求。要把艺术表演团体办好,就必须把剧(节)目的开发战略作为经营管理的中心环节来抓。打得响的剧(节)目不仅能产生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它还是使艺术表演团体产生强大凝聚力的最有效手段。

3、演出管理。艺术表演团体经营成败的因素很多,其中重要一点是能否与观众建立最密切的联系及根据观众的欣赏需求作出灵敏的反应。这除了靠剧(节)目的适销对路,还要靠演出市场的开拓。演出管理不再是单纯的联系剧场,坐等观众买票的时代已经过去。想方设法主动争取和扩大观众群,已成为演出管理更主要的工作内容。多年来,在统包统管的体制下,“推销”二字不可能出现在我们的思维之中,精神产品的圣洁也使我们羞于说“推销”二字。今天是认真思考艺术市场学的内容并付诸演出管理实践的时候了。一台演出从排练之初,就应通过可能的方式进行宣传,利用各种方式组织观众,例如除网络售票外,对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社会团体、村镇上门售票,联系包场,或采用电话、邮寄、委托代售机构预售以及优惠售票等方式,或通过扩大社会联系,如建立经济文化联合体、组织票友协会等手段,开拓演出市场。

各级艺术表演团体都应重视选任和培养演出管理专门人才。他们除担负剧(节)目的演出推销外,还应从观众调查和剧(节)目售票记录入手,分析研究观众的成份、文化、年龄、职业结构及欣赏需求,对上演剧(节)目的反映等,从而为本院、团选择上演剧(节)目及调整演出计划提供决策参考。

4、劳动管理。目前不少艺术表演团体存在人浮于事、纪律松弛、艺术生产效益低的问题,这些都是管理水平低的集中表现。所以,加强劳动管理是建立正常艺术生产秩序的关键。要通过劳动优化组合,院、团内演出团体与非演出实体人员分离及聘任合同制,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以及健全的规章制度,但核心是实行责任制,进一步建立起相应的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人人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和秩序。

加强劳动管理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加强劳动管理,仅靠强调无条件遵守劳动纪律是不行的,要同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教育和改革不合理的体制、制度结合起来。第二,艺术生产是一种精神生产,显然不能用一般劳动管理的手段、方法来管理。管理条例的制定,要注意与其创造性劳动的特点相适应。第三,传统管理是以“事”或“物”为中心的,而现代管理则是以“人”为中心的。没有演职员的支持配合,任何严格的管理都难以奏效。要充分调动演职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在健全院、团长负责制的体制下,通过演职员代表会议等有效方式,使演职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变消极的被管理者为自觉主动的管理者。

5、财务管理。首先是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有计划地安排资金的使用。艺术产品要通过商品的形式来流通,因此在排练制作及演出中必须贯彻“少投入、多产出”的原则,严格艺术生产过程中的经济核算,使资金使用合理并产生最大效益。其次,除国家经费补贴的收入外,要根据本院、团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开辟演出收入以外的多种经费来源渠道。

艺术表演团体的管理是一个动态系统,在实践中应考虑管理的整体性,使以上几个方面的管理协调发展,但不是平面推进,没有重点。每一个艺术表演团体都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在某一时期有所侧重。我要强调,管理中三个核心问题一定要把握好。第一,任何一个团体,必须要有规章制度。第二,就是物质利益原则,要体现物质利益原则。第三,就是必要的思想政治工作。这三者是统一的。规章制度是一个组织正常运行的保证。而物质利益原则是激励人们工作的最根本的原则,如果不能很好地体现物质利益原则,这将逐渐演变成为管理中的大问题。同时,物质利益原则也是对人的基本的劳动的尊重。思想政治工作也是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组织全体成员团结协作的基础。

加强管理,要解决好与改革之间的关系。艺术表演团体的经营管理是直接谋取艺术活动效益的社会实践,改革是为经营管理开辟道路、创造条件的社会实践,改革与管理应当有机地结合起来,处理好变革与稳定之间的矛盾。体制改革与管理机制的完善如同一只鸟的两翼,任何一翼不能扬起,艺术表演团体都不能起飞。企望“改革一抓就灵”,或在不改革体制的情况下去抓管理,都不可能长远解决问题。

艺术表演团体院、团长(管理者)的素质与能力

院、团长能否体现出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是实现艺术管理有效性的基础。

现在我们来探讨艺术表演团体的院、团长应该具备的素质和能力。管理者的素质是他的素养、品质、思想、作风和管理能力的总称。主要包括管理者的专业素质,先天素质,受社会环境影响而形成的个性,或者形成的特性,对于外界刺激做出相应反应的能力。艺术表演团体管理者必须具备以下素质:一是政治思想素质。应该有远大的理想,有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第二,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第三,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对于正确的敢于坚持,对于错误的敢于批评。第四,坚持改革开放,勇于创新。第五,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除了政治思想素质,管理者还应具备的品德素质:第一是实干。第二是无私。第三是容忍。第四是勇于承担责任。第五是政治思想过硬。第六就是热情、真诚。第七是坚韧、进取、忍耐。第八就是公正。第九是谦虚。第十,是敬业精神和献身精神。

作为艺术表演团体的管理者,还必须具备各种能力。

第一,是经营决策的能力。善于决策的院、团长,通常都是把日常纷繁的行政性的事务,纳入健全的规章制度的范围去解决。这样就把决策的注意力,放在关系到院团生存发展的大问题和决策的有效性上。一个有效的管理者,往往是不做许多决策的,也不把大部分时间用在决策上。很多决策是体现在工作中,在工作过程中,有时候有很多决策自然就形成了。但是在两种情况之下,必须要慎重而又及时地决策:第一种就是面临生存发展的困境时。你管理这个团体,面临生存发展困境的时候,你再不拿主意,什么时候拿主意呢?所以这个时候,必须要有决策,要有摆脱困境、走出困境的决策,这个是很重要的。第二种就是面临可能的、新的发展机遇的时候,你必须要决策,就是抓住机遇。你感到这个团体的发展,面临新的发展机遇的时候,必须要做出决策。这两点是非常重要的。在决策过程中,要有民主、程序决策的能力。这个决策不是一个人说了算,你要符合实际,必须是听取大家的意见,集思广益。没有完全出自一个人的决策,正确的决策都是符合实际,都是集思广益,积极采纳各种利益群体的人的意见基础上的决断。将这些集合之后,才能拿出一个适度的决策,这个是非常重要的,这就是集思广益的能力。另外,就是在有效决策的实施过程中,面临风险和反对时,绝不妥协和半途而废。你的决策出来之后,要得到实施和贯彻,半途而废是不行的。任何的决策都可能是利益调整的过程,都是要涉及到利益的,支持的也有,反对的也有。说反对,不是再听一听,再等一等,就是再改一改,这样就把你正确的决策,改得支离破碎,最后一事无成,避免这个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表现在以较少的时间,以最佳的方式,达到最好的效果。这就是一个优秀的管理者应该具备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就是要力求高效率和彻底地解决实际问题。即便是一些不大的问题,也不要推来推去的。有些简单的,可以一次性解决的,就不要进行两次。当然,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事无巨细都要包揽,这里边有一个授权的原则。另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要从善于实践表现出来。我们看几乎每一部管理学的书,主要是近20年以来管理学的书,基本上都谈实践的问题,就是管理者怎么做都得有实践,这个“实践”非常重要!

第三,是艺术知觉的能力。艺术表演团体的管理,很大程度上就是艺术知觉的能力问题。作为一个艺术表演团体的院、团长,在剧目的选择和剧目的评价上,必须具有强烈的艺术知觉。一个剧本拿到手中,要凭借敏锐的艺术知觉能力感知和判断。对剧本或剧目的艺术水平和质量有清醒的认识和了解。艺术知觉的能力,是做好一个院、团长最重要的前提表现。一个制片人看到一个好剧本,有市场潜力的,他却看着不行,这个就是要误己误事的。艺术知觉是在感觉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多种感觉相互联系和综合活动的结果。而且这个感觉,又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基础上的,所以实践经验的积累是非常重要的。这个地方,还应该强调一点,虽然说院、团长的艺术知觉能力高低是建立在个人艺术爱好和兴趣上面,而同时,作为一个团体管理者的时候,这种艺术知觉,或者是对业务主体的判断,还要更多地建立在这个团体的实际生产需要方面,个人兴趣和团体的需要两者是结合的。比方说院、团长,可以对一个剧目有个人的看法,但是作为院、团长,你的这种评判,也要从团体本身的职能,或者团体本身的演出,或市场上去判断。要结合起来,不能以个人的审美喜好,代替团体的上演剧目选择。所以,艺术表演团体建立艺术生产的民主决策机制是重要的。

第四,是组织指挥和协调的能力。就是按照效益原则,把人、财、物和艺术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有效地组织起来,并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协调。使这个单位所有的部门都要在整体的目标下生产、组织活动,能够非常和谐,这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就能实现最佳的管理绩效了。组织指挥和协调能力,就是尽可能地使这个团体在任何时候,都能够保持一个充满活力的机制,能够预见性地尽早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在一个团体里面,作为管理者,要能够尽早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使这个团体经常保持活力。

第五,是用人的能力。无论是专业知识还是管理知识,都是无限的,任何管理者都不可能精通每一个专业,这是必须要明确的一点。在一个需要管理的团体里面,管理者就专业方面,往往不是这个团体里面最突出,最优秀的。何况管理学有一个定义,或者是一个原则,就是在任何团体里面,都有比最高的管理者优秀的人才,作为管理者必须有这么一个清醒的认识。对人才价值的发现和人才能力的发挥是一个管理者成败的关键。所以,优秀的管理者不在于自己是不是一个精通所有专业的内行,而在于能使组织的人员作用发挥得更大。

第六,是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思想政治工作,协调、沟通是非常重要的。靠一些规章制度,或者是行政的力量所做不到的,通过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沟通协调能够做好。

第七,是公关的能力。公关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有的管理学家认为,一个团体的绩效,它的效能、效益,这个公共关系的作用能够占到30%,实际上公共关系价值的发挥也可能更大。在某些时候,可能起到一个非常巨大的、决定性的作用。当然一般地来说,还是团体本身,它的自身能力的发挥是主要的,但是公共关系的能力,作为管理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任何生产,特别是艺术表演团体的生产,都不是孤立的和封闭的,所以只要跟社会发生联系的管理,都有公共关系,这是管理者最重要的职能之一。

管理需要创造性,需要管理者创新的能力。“创新”实际上就是能够发现资源,同时把这些资源调动和组织起来产生效能。比方说,我们看到路边有一块石头,一般的人可能把它看成一块普通的石头,没有用处。但同样是这块石头,一个内行的专家却能发现,它原来是一块玉石。他为什么能发现呢?他有这个眼光。所以管理者,也需要有一种眼光,如果没有眼光的话,就会把玉石等同于普通的石头而忽视了它的价值,也就是忽视了人才的价值。所以管理者要有一种独特的眼光和创新的能力,这种创新就是能够发现资源的价值。这种价值从管理上来讲,主要是指经济价值。发现它的价值,并且把这种价值组合起来,产生你想达到的那种目标,那种效果,那你就是有创新的能力了。创新的前提是发现,你要是发现不了资源的价值,怎么创新啊?管理就在于创新,真正创新的能力在于发现,发现之后,把那些资源怎么调动和组合?这个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经常说起的“文化创意产业”,实际上“文化产业”的灵魂就是“创意”。有一位日本学者说,文化产业就是把“文化”做成品牌,并把它推销出去。这话说得很好。

现代艺术管理的核心就在“创意”,而且随着艺术概念的延伸,带来艺术管理的延伸。很多艺术管理的范畴或者是领域,都需要有一种“创新”和“发现”的眼光去审视。还需要“发现”之后把各种元素有机的组合,成为品牌,或者说达不到品牌的话,成为一种有效益的生产过程。这样之后,管理就有效了。一个社会组织,不仅是艺术表演团体,任何团体的管理,有效性目标的确定都非常重要。有一句话讲“知道什么是最好的,但只做可能的。”即说明了做事情要追求有效性。

我们研究管理,研究艺术管理,有一个思考方法的问题。管理是动态的,不是僵化的。对管理的认识,管理本身的实践都是动态的,都是发展的,不是静止的。因为管理不是按照书上来照搬照做的,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的一种社会实践,这种认识对研究管理和管理实践是非常重要的。任何教科书和任何管理的课,都不可能讲清楚管理,管理只有在我们的学习和实践中,才能够成为我们自己的创造,才能形成管理的成功个案和范例。

*本文根据作者为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艺术管理专业学生讲座录音记录整理,有删节。

王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副部长、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冯佩

作者:王文章

第四篇:液膜分离技术概论

摘 要:液膜分离技术是膜技术中发展出来的新型多学科交叉技术,具有高效环保、传递性强等优点。本文主要介绍了液膜分离技术的发展概况、液膜的定义和分类以及三种传质机理,最后对液膜技术的发展前景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液膜分离;新型技术;发展

前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一些新兴的技术得到重视并被运用于各行各业之中,其中就包括液膜分离技术。上世纪30年代,Osterbout[1]观察到钠与钾透过含有弱有机酸载体的“油性桥”的现象,提出了促进传递概念。上世纪60年代中期,Bloch[2]等采用支撑液膜研究了金属提取过程,Ward与Robb[3]研究了CO2与O2的液膜分离,他们将支撑液膜称为固定化液膜。1968年Li[4]在用du Nuoy环法测定含表面活性剂水溶液与油溶液之间的界面张力时,观察到了相当稳定的界面膜,开创了研究液体表面活性剂膜或乳化液膜的历史。

液膜一直是一个十分活跃的研究课题,它以传质速率高、良好的选择性、成本低等特点,成为分离、纯化溶质的有效手段。[5]

一、液膜的定义

液膜是悬浮在液体中很薄的一层乳液微粒。它能利用液膜对物质的选择渗透性,把两个组成不同而又互溶的液体隔开,并通过渗透分离将这一种或者一类物质分离。

液膜主要由膜溶剂、表面活性剂、流动载体和膜增强添加剂四部分组成。[6]液膜90%以上的组成成分是膜溶剂,一般为水或有机溶剂;表面活性剂占1-5%是稳定油水分界面的重要组分,对液膜的稳定性、渗透速度和分离效率等有直接关系。流动载体是对预提取的物质进行选择性搬运迁移,对膜的选择性和膜的通量起决定性作用。膜增强添加剂用于进一步提高膜的稳定性。

二、液膜的分类

根据组成不同液膜可分为:油包水型(膜相为油质而内外相都为水相)和水包油型(膜相为水质而内外相都为油相)两种。

根据构型不同,液膜分为厚体液膜、乳化液膜和支撑液膜。

(一)厚体液膜

厚体液膜是用一层相对较厚的不混溶的流体将料液相与接收相分开,仅借助不可混溶性与其它相分开。一般采用U型管式传质池,上端两边分别为料液相和接受相,下部为液膜相,由于膜层较厚,所以界面平稳界面积恒定,迁移接近一种稳态过程,具有操作简单、使用成本低廉等特点。[7]但缺点是传质面积相对较小,传递速率低,溶剂用量较大,所以此方法还局限于实验室研究。

(二)乳化液膜

乳化液膜应用最广泛,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可操作性强、不产生二次污染等优点。它是利用表面活性剂的乳化作用,将两种互不相溶的液相制成乳液,再通过高速搅拌将乳液分散在被处理的液相中得到的一种多相体系,中间相将待处理相与接收相隔开,形成“水-油-水”(W-O-W)或“油-水-油”(O-W-O)体系。[8]这种体系包括内相、膜相和外相三个部分。内相为接受被分离组分的液体,外相为需要被分离组分的料液,内相和外相一般是互溶的。

(三)支撑液膜

支撑液膜体系由料液、液膜和反萃液三个相以及支撑体组成。支撑液膜是将膜相溶液牢固地吸附在多孔支撑体的微孔中,形成微孔固膜支撑,与膜相互不相溶的料液相和反萃取相分别位于膜的两侧,待分离物质自料液相经多孔支撑膜中的膜相向反萃取相传递。由于将液膜含浸在多孔支撑体上,支持液膜可以承受较大的压力,且具有更高的选择性。支撑液膜比乳化液膜厚,通道弯曲,传质阻力较大,但不需要制乳和破乳,操作简单,更适合于工业应用。[8]

三、传质机理

(一)选择性渗透

该分离机制的液膜中不含流动载体,内、外水相中也没有与待分离物质发生化学反应的试剂,只依赖待分离组分在膜中的溶解度和扩散系数的差异,导致透过膜的速度不同而实现分离。

(二)滴内化学反应

滴内化学反应采用在溶质的接受相(如内相)添加与溶质能发生化学反应的试剂,通过化学反应来促使溶质高效快速迁移。

(三)膜相化学反应

膜相化学反应分为三类:促进扩散迁移、逆向迁移和同向迁移。

1、促进扩散迁移:当外相中的待分离溶质的浓度很低时,单纯扩散已经达不到物质分离要求,此时膜相中的载体选择性与待分离溶质结合,通过自由扩散扩散到膜内,从而实现物质迁移。载体输送类似能量泵的作用,使指定溶质或离子从低浓度区沿反浓度梯度方向向高浓度区持续迁移,且不会被消耗。

2、逆向迁移:溶液中含有离子型载体时溶质的迁移过程。在膜左侧界面,供能物质B脱离载体C进入料液相,并释放能量,料液中A与载体C结合,生成络合物AC,AC在膜内向右扩散。在膜右侧界面,B与载体C络合,并将A释放至接收相,最终结果就是A从料液相传递到接受相,B从接受相传递到料液相。

3、同向迁移:含有非离子型载体时溶质的迁移过程。待提取溶质A和供能溶质B传递方向相同,在膜左侧界面,A、B與载体C反应生成的络合物ABC在膜内向右扩散。当ACB抵达膜右侧界面时,发生解络反应,释放溶质A和供能物质B,而载体C自由扩散向左继续参与循环。

四、展望

液膜分离技术在湿法冶金、金属离子回收、废水处理、生物制品分离与生物医药分离、化工分离等方面已显示出广阔的应用前景,潜力极大。而且液膜分离技术还处在发展阶段,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比如说液膜的溶胀和破乳等方面的措施还不够理想;大多数研究仍处于试验阶段。因此我们还需深层次的探索和解析液膜分离技术,从实践中不断的完善,尽早实现工业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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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loch R, Finkelstein A, Kedem O, et al. Metal ion separation by dialysis through solvent membranes. Ⅰ & EC Process Design and Dev, 1967, 6: 231-237.

[3] WardⅢW J. Robb W L. Carbon dioxide-oxygen separation: facilitated transport of carbon dioxide across a liquid film. Science, 1967, 156: 1481-1486.

[4] Li N N, Somerset N J. Separating hydrocarbons with liquid membrane. US Pat, 3419794. 1968

[5] 顾忠茂.液膜分离过程研究的新进展[J].膜科学与技术.1999,19(6):10-15.

[6] 张瑞华. 液膜分离技术[M]. 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10-12.

[7] 谢锐,褚良银,曲剑波.手性拆分膜的研究与应用新进展.现代化工,2004,24(4):15-18.

[8] 张牡丹,张丽娟,刘关,等.液膜分离技术及其应用研究进展[J].化学世界, 2015, 56(8): 506-512.

作者:唐冰

第五篇:证券欺诈立法概论

中国证券市场历经十余年的风风雨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仅以上海证券市场为例,截至2000年10月底,沪深两地上市公司达到1053家,股票市值超过4.6万亿元,约为GDP的50%。证券市场的筹资功能越来越显著。其交易方式和管理手段也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扩容,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却相对滞后,证券欺诈等违法犯罪的现象也就频繁发生。从震惊全国的“327”国债欺诈事件,到“琼民源”、“红光”事件以至最近的“亿安科技”、“中科创业”、“银广夏”等事件,涉及金额愈来愈大,证券欺诈已开始向多元化、专业化、隐蔽化等深层方向发展。证券欺诈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它不仅给投资者、社会和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主要的是证券欺诈的存在直接动摇了证券市场的赖以正常运转的“公平、公正、公开”三大基石,影响证券市场的信誉,严重挫伤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最终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劫难,阻碍社会的发展,为此,它一直为世界各国证券法所调整和禁止。

一、证券欺诈的含义

欺诈(Frand)又称诈欺,其本义是指用语言或行为或通过虚假性或误导性陈述或者隐匿应当公开的事实等作法,故意歪曲事实,作出对事实的虚假陈述,故意欺骗他人以达到对他人法定权利的侵害,或诱使他人相信被歪曲的事实以致放弃属于自己的财物和法律权利。民事欺诈制度为罗马法确立后,在12世纪的欧洲获得重大发展,到19世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形成了具有各自特色的民事欺诈法律制度。此后,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经济立法的出现,民事欺诈制度由民法典逐渐延伸到各个领域的专门法规范。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责任法、破产法及证券法中。“欺诈”一词的民法解释在我国见于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该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①

证券欺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是指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任何违反公平合理和诚信原则的行为,一般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以及欺诈客户等;狭义的证券欺诈是指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以及相关活动中,违背证券市场的公开性原则,通过隐匿重要事实,或者故意作出不实的、严重误导的或有重大遗漏的虚假陈述,使投资者产生错误认识并做出一定的行为,从而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在我国的证券立法中,采用广义的证券欺诈概念。

二、证券欺诈的构成要件

由于证券欺诈的行为样态多种多样,其危害程度也有深浅不一,因此,证券欺诈违反了民事法规、行政法规、经济法规以及刑事法规,其具体的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就总体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主体。证券欺诈的行为主体是必须有实施了证券欺诈行为的个人或单位。

个人主体一般包括:

1.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从业人员,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中从事业务的人员;

2.证券公司,证券发行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中管理人员,如董事、监事、经理等;

3.证券发行公司在设立阶段的发起人;

4.证券投资者个人;

5.证券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如证监会、证券协会的工作人员等;

6.其他人员。

单位也可以成为证券欺诈的主体,包括以下单位:

(1)证券发行人,即发行证券的政府,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拟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2)证券经营机构,即从事证券的承销、自营、证券交易的代理以及经营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业务的单位;

(3)证券管理机构,即从事证券管理活动的机构;

(4)证券服务机构,即从事证券融资、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发行以及交易的咨询、策划、财务顾问以及其他配套服务,证券资信评估服务、证券集中保管以及经营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业务的单位,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5)证券业自律性组织;

(6)其他组织机构。

上述单位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这些单位如不遵守证券法的三公原则,从事证券欺诈违法活动,亦将构成实施证券欺诈行为的主体。

(二)证券欺诈行为的主观方面。一般是指行为人必须具有实施证券欺诈的故意。即是说,行为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会破坏证券的公正和公平交易,侵犯众多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的管理秩序,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即过失亦可产生证券欺诈行为,且在具体的证券欺诈行为样态中,如虚假陈述与内幕人交易都存在过失导致证券欺诈,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情况。

(三)客体要件。是指证券欺诈行为侵害了证券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由于证券欺诈具有各种各样的形态,某种证券欺诈行为可能侵犯一种客体,也可能同时侵犯多种客体。

(四)客观方面要件。是指必须存在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破坏证券市场秩序和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没有客观方面的要件就根本不构成证券欺诈。根据我国1993年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欺诈行为包括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所实施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

三、证券欺诈的分类

按照证券欺诈的行为样态,可以将证券欺诈行为分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4种(参见《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暂行办法》)。按照规定证券欺诈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性能,可以将证券欺诈行为分为两类,即证券违法行为和证券犯罪行为。1997年3月14日我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证券犯罪包括欺诈发行证券罪(第160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61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第179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第181条第2款)、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第182条)、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伪证明文件罪(第229条第2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有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罪(第229条第2款)、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共有10种。本文将从行为样态的角度,具体分析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和虚假陈述4种行为。

(一)内幕交易

证券内幕交易,又称知情交易,是指在证券的发行、交易过程中,若干知道有关上市公司未公开之重要信息的人,不法地利用此项信息,从事有关该公司股票的买进、卖出,目的在于不法获利或避免损失的行为。②从事这种行为的人,被称为“内幕人员”;未公开之重要信息,称为“内幕信息”;“买进、卖出”在解释上则不仅指自己的,而且包括受他人委托或为他人购买或转让该公司证券的活动。

1.内幕人员

在国外,内幕人员往往是指能够合法接触或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但我国《证券法》第七十条还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也作为内幕交易主体之一。因此,这类人依其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也属于内幕交易。从理论上说,获得内幕信息的手段虽有合法与非法之分,但在行为性质与危害上则并无区别。因此,非法取得信息的人也应为内幕人员。因此,也决定了我国法上的“内幕人员”应是指那些能够通过合法或非法途径获得或接触内幕信息的人,而与传统立法中对“内幕人员”仅限定为合法取得内幕信息的人有所不同。因此,我国《证券法》也径以“知情人员”这一概念代替“内幕人员”。 根据该法的规定,可将知情人员分为:公司知情人员、公司外知情人员,内幕信息的受领者和内幕信息的非法获知者。

(1)公司知情人员。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如果他们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之前,违背其信用义务,进行证券买卖或泄露内幕信息,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任意公开有关信息,则构成对信息披露的违反。此类人员具体规定在我国《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一、二两项。

(2)公司外知情人员。主要包括3类:其一是与上市公司有业务关系的知情人员,如社会中介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其二是根据法定职责对上市公司行使一定管理权和监督权的人员,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等;其三是与发行公司具有特定关系的其他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如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欲为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等。

上述两种主体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与其自己直接进行内幕交易是有相同的危害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内幕信息的非法获知者。他们的责任前提比较特殊,这类人原来不具有保守内幕信息的义务,只是由于其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先行行为,如窃取、贿赂、私下交易等,从而使得他们负有不得泄露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该类人员负与上述两类人员同样的义务。

(4)内幕信息的受领者。他们由于掌握内幕信息者的泄密而知悉内幕信息,是内幕信息的被动接受者。他们与上市公司之间也存在信用义务,只不过这种信用义务是通过泄密者与公司有信用义务这个中介而派生出来的,是间接的。泄密者知悉内幕信息是因为其对上市公司负有信用义务。若他出于信任而告知受密者内幕信息,则这种信用义务即延伸至上市公司与受密者之间。因此,受密者同样负有保守内幕信息的信用义务。如果为了个人利益而滥用内幕信息进行牟利即应负法律责任。但是,若要追究起责任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泄密者的行为系出于个人私利而违反了对上市公司负有的信用义务,将内幕信息予以泄露;二是受领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泄密行为是违法行为,并且有理由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获悉的信息为内幕信息。若缺少其中一个条件,则内幕信息受领者的行为不具有可责性。《证券法》虽对此类人员未明确规定,但由于该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授权证监会有认定其他内幕人员的职权,因此只要其以所获得的内幕信息为交易,即有受为内幕交易指控的风险。

2.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依据我国《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信息为内幕信息:(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以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12)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所列的重大事件;(13)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14)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15)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1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17)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18)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1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应该看到,《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与《禁止欺诈办法》所定信息有其重合之处,也有不一致的地方,特别是前者未规定以下信息为内幕信息,但后者则进行了明确规定:(1)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2)发行人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3)股票的二次发行;(4)发行人章程和注册地址的变更;(5)大额银行退票。该五项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应以其是否符合内幕信息的构成为准,若符合,即使《证券法》不进行规定,也应作为内幕信息对待。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则因《证券法》没明文列举,可依《禁止欺诈办法》来加以认定。

关于证券分析师或报刊股评家,利用某些证券刊物在投资大众中的广泛影响,撰写某些股票的分析文章,在文章尚未发表前,大量购进或抛出该种股票;文章刊登后,引起股价上涨或下跌,撰稿人及其关系密切者再行卖出或购进该股票,从中获利或避损,对这种股评文章是否为内幕信息,我国尚无有关规定。

3.短线交易

短线交易又称内部人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法定比例的大股东,在一定时间内对公司的上市股票买进后在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进的行为。在我国立法上,对上述有关人员的持股及交易分别由《公司法》一百四十七条、《股票条例》三十八条、《证券法》四十二条规范。

因短线交易产生的公司要求短线交易者交还盈利的权利在立法上被称为归入权。行使归入权的一方称请求主体,承担责任的一方称责任主体。

(1)请求权主体。《股票条例》三十八条并没有规定谁可以行使归入权,仅原则规定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应归公司所有。依《证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归入权由董事会代表公司行使,若董事会怠于行使而致公司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并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怎样来判断董事会怠于行使,我国立法并没有明文。至于负有责任的董事如何判断,依我国《公司法》一百一十八条三款的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根据该规定,董事会只有在形成决议时才可能出现董事的赔偿责任,但也仅限于那些无法证明自己曾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但就没有进入董事会决议范围时,应该如何要求有关董事承担责任显非该条所涵盖。

(2)责任主体。依《股票条例》三十八条规定,责任主体包括:①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③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994年7月1日《公司法》施行后,该法一百八十七条二款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对其实行托管制度,致其已无短线交易之可能。但若其持有转让是以他人名义进行,是否构成短线交易及应否负法律责任,因我国《证券法》并没规定,有一定疑问。

(3)违法行为。系指行为人,对公司的上市股票,于取得后6月内再行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再行买进,因而获得利益者。

(4)违法结果。归入权行使,不必证明内部人有利用公司内部信息之行为,只须在主体上是法律规范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法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行动上有在6个月内买进及卖出或卖出又买进股票的行为即可。其结果是,有关交易人应在公司为请求时将所获收益归还公司。

(二)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以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优势、信息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1.行为主体

操纵市场的行为主体具有不特定性。《证券法》、《禁止欺诈办法》、《股票条例》都没有对操纵市场的行为主体做任何限制,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机构都可以成为实施操纵市场行为的主体。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直接买卖证券的人。一般而言,他们能够直接从其行为中获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损失。(2)未直接买卖证券,但与直接买卖人合谋操纵市场的行为人。他们并不必然从其行为中获利或避免损失。(3)没有直接买卖证券,也未与人合谋,但人为影响了证券行情的行为人。

2.行为方式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操纵证券价格的行为包括以下4类: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除了上述证券法明确列举的3类操纵市场行为外,《禁止欺诈办法》、《股票条例》还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方式:(1)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2)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3)出售或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4)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从法律规定的形式看,证券法的分类采取双重标准,既按行为方式分类,又区分单一主体和复合主体,而《禁止欺诈办法》与《股票条例》则基本上是从行为方式角度进行分类,使得操纵行为的整体分类比较混乱,不利于对各种操纵行为完整、科学地把握。证券法与其他证券法规之间的不协调,应该加以改变。

按单一行为方式的标准,基本上可把操纵市场行为分为以下几类:

(1)连续交易。以抬高或压低或稳定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这种情况主要指行为人以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为目的,对某种有价证券连续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频繁买卖,有时一天之内对同一种股票反复买进卖出,显示这种股票交易的活跃,造成见涨的声势,诱使他人上当受骗。

(2)相对委托。与人通谋,以约定价格在自己出售或购买有价证券时,使约定人同时进行购买或出售的相对行为,这种方式比较隐蔽,一般很难为外人所知晓。实质上意图制造虚假证券交易量,创造交易活动假象,其构成条件是:①时间相似或相近,以同一交易日比较合适。②价格相似,不要求数量的一致性。③有通谋的事实。

(3)虚买虚卖。以影响证券价格为目的,单独或与人合谋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买卖。包括自买自卖及合谋的虚买虚卖。

(4)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直接或间接发表虚假或导致误解的陈述信息,以诱使他人购买或销售证券,自己从中谋利。

(5)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 一般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其掌握接受委托、报价等职务便利,人为地以打时间差、索取或强行买卖证券等手段故意压低或抬高证券价格。

(6)其他操纵市场行为。

(三)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有广义和狭义之别。在广义上,欺诈客户是指证券机构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进行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以及利用其作为客户代理人或顾问的身份,实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具体是指我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十条所列举的10种欺诈客户的情形:(1)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2)证券经营机构违背被代理人的指令为其买卖证券;(3)证券经营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处理证券买卖委托;(4)证券经营机构不在规定时间内向被代理人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书;(5)证券登记、清算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机构业务规则办理清算、交割、过户、登记手续等;(6)证券登记、清算机构擅自将顾客委托保管的证券用作抵押;(7)证券经营机构以多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顾客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者在客户的账户上翻炒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时未向其提供招募说明书;(9)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投资损失;(10)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狭义上的欺诈客户是指根据《证券法》第73条的规定的6种情形,即(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包括3种形式:①擅自改动客户的买卖指令。如将客户的未超出涨跌限价的委托,更改为超出限价的无效委托,导致客户竞价失败,再如将客户卖出的指令,更改为买入的指令。②未按照收到买卖指示的先后次序申报客户的委托。如在有形席位报单的情况下,证券公司为使自己获利,明知客户申报在先,而故意押后报单,先替自己交易,再替客户交易。③未按客户指示变更或撤销委托。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和撤销委托,申报成交后,则成交部分不得撤销。如在有形席位交易的情况下,证券公司的柜台业务员未及时通知到委托人变更或撤销委托,导致交易成交。证券商超出委托范围买卖证券的,除非经客户事后追认,否则超出委托范围买卖证券的后果由证券公司来承担,由此造成客户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主要指证券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成就与否的书面文件,该文件一般指证券公司出具的交割单。(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是指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欺骗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手段将本该属于客户的股票挪做他用的行为。比如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将客户委托买卖的证券用于质押。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是指在客户没有交易指令的情况下,将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挪做他用的行为。这种情形在我国是多发的违规行为,如证券公司将客户的资金挪做自营买卖和给大户透支。(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冒用客户的名义,明知客户并无委托而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如证券公司翻炒客户的证券,来获取佣金。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与违背客户委托为其买卖证券的区别在于有无客户的交易指令,前者是在没有客户指令下的不当交易行为,而后者是存在客户指令下的不当交易行为。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假借客户名义开立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从事股票买卖的行为。从中国证监会历年来的处罚情况来看,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券是证券公司进行非法自营活动的主要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假借客户名义申购新股和利用个人账户进行自营经营。(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过量交易,即劝诱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导致客户损失;二是欺骗性劝诱,指证券商利用欺骗的手段诱导客户进行证券交易。(6)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四)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一般是指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包括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业协会及相关的中介机构)对其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的含有重大遗漏行为。

1. 虚假陈述与信息披露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又称公开制度或公示制度,是指证券发行公司于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与其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作投资判断参考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投资者,增加企业透明度,防止证券欺诈。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不同的市场主体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有所不同,但其基本要求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1)证券发行人提交申请文件的要求。我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人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股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发行股票的,其应提交的文件包括申请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共12项内容。

(2)对证券发行人公布发行及上市文件的要求,《证券法》第五十九条有规定。此类文件主要有招股说明书、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书等,其中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将发生相应法律责任。

(3)对证券公司发行核查义务的规定。《证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根据此条款含义,证券公司的发行核查义务始于其承销商身份的确定,并持续在证券发行的整个过程。也即在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达成证券销售完毕时止,证券公司的核查义务应贯彻其中。③

(4)对证券发行人及证券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对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文件的要求。《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归规定:“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有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出具的所有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负责任的部分,不能一概认为具有虚假陈述即全部负责,实践中,应限于出具的“无保留意见书”所涉及的内容为范围。

(6)对其他市场主体。《证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该条是对散布虚假信息及其他市场主体为虚假陈述时所负责任的规范。

以上主体若违背“真实、准确、完整”之信息披露业务的,则构成虚假陈述。

2.虚假陈述的行为方式

依《禁止欺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包括:(1)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股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3)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作出对市场影响的虚假陈述;(4)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5)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四、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从我国近几年颁布的《证券法》、《公司法》、《刑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证券欺诈这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依违法的不同性质,可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

(一)证券欺诈的刑事责任

证券欺诈行为情节十分严重,危害极大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实施欺诈行为者将受到刑事处罚。从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立法及司法适用进行分析,证券欺诈的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特征:

1.证券欺诈行为的特殊危害性,世界多数国家的证券法十分注重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对严重的证券欺诈行为进行制裁,如美国的1933年的证券法与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均规定,任何人如果故意违反法律的实质性条款,或者故意违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这两个法律所颁布条例规定,可以被处以一定数量的罚金或一定期限的监禁,或被监禁并科罚。美国1984年通过的《证券内幕交易管制法》明确规定,对内幕交易的当事人除处以没收非法所得之外,并追究刑事责任。瑞士刑法第160条,也明确对恶意散布谣言谋取非法利益的证券欺诈规定了惩役和罚金。

由于刑法在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与良性运行方面的独特作用,我国自始就非常重视刑事责任的归责。在《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87条就规定了违反该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新《刑法》中亦有规定证券欺诈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根据刑法180条之规定,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述的规定为证券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的确定奠定了立法基础和制度环境。

2.刑罚以自由刑为基础,罚金刑的优势明显。鉴于证券欺诈犯罪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经济犯罪的危害性。各国或地区一般对证券欺诈犯罪的处罚相对较为严厉,法定刑期也较长,罚金数额较大。例如,美国有关法律规定,构成内幕交易罪者,可以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监禁,并处以罚金100万美元。英国《防止欺诈法》规定,作虚伪陈述使得他人从事证券业务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台湾证券交易法规定,募集、发行或买卖有价证券者,有虚伪欺诈或其他足以致人误信的行为,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国法律有关证券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在以较短期自由刑为基本刑的基础之上,都十分注意罚金刑的适用。

3.证券欺诈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以过错为前提,以主观故意作为证券欺诈犯罪的必要条件。这里的故意不仅包含着对违法性的认识,也是针对行为人的行为的危害性的认识而言的。

(二)证券欺诈行政责任

证券欺诈的行政责任是指证券欺诈行为者所必须承担的证券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处罚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作出,在我国一般是指中国证监会,另外还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等国家机关。例如,证监会可以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有《暂行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所列行为者进行处罚;但是对需要撤销当事人单位的证券经营业务许可的处罚,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处理。

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暂行办法》以及《证券市场禁入制度暂行规定》之规定,证券欺诈行为的行政责任有:

1.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建议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行证券中有内幕交易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责令退还非法所筹款项,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止或者取消发行证券资格。

3.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以及其他从事证券业的机构有操纵市场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制或者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和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其他机构有操纵市场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已上市的发行人有操纵市场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取消其上市资格。个人有操纵市场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其非法获取的款项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4.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和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和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有虚假陈述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发行人有虚伪陈述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资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或取消其发行上市资格。对与虚假陈述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许可或者资格。

5.股份公司有从事证券欺诈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其发行股票的资格。

(三)证券欺诈民事责任

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证券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等因违反证券法规,实施证券欺诈行为而承担的民事上的法律后果。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方面的责任,其主要内容是对被欺诈人实施救济而给予赔偿。这也是各国法律所共识性的结论。例如,英国《防止欺诈法》规定,对内幕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不知情的当事人应给予民事救济.。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26条明确规定,操纵市场者,对因之受到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自知道该违法行为之日起一年或自该违法行为发生后3年。我国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欺诈客户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述规定可以作为追究民事责任的依据。但是,对于应当追究证券欺诈行为民事责任的类型,承担民事责任的对象,以及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等,仍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1.证券欺诈行为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1)有受害者的损害事实,即受害人由于欺诈行为人的证券欺诈行为已遭受财产损失。

(2)必须存在证券欺诈行为,譬如说,在股票的委托代理中,证券经营机构违背被代理人的指令,没有按照被代理人的要求买卖股票,就是一种既属于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又属于违背《民法通则》规定的行为。

(3)能够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证券欺诈行为所引起,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如果受害者的损失是由于市场上其他因素引起的,就不能要求行为人赔偿,否则不符合公平原则。如投资者在委托单中注明卖出一定数量的股票,证券经营机构因为自己操作过程中的失误导致未能将被代理人的股票全部卖出,此时即具备追究行政责任的要件。但民事赔偿确立的依据则是股票价格下跌之后,投资者被迫将其股票在较低价格卖出,造成客观的损害事实。在投资的利益损害结果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便存在着结果与原因的联系。

(4)证券欺诈行为者具有实施证券欺诈的主观心理态度即故意或者过失,如果是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民事责任。

2.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损害赔偿、恢复原状、强制过户等,当然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影响;(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原则上讲,这10种民事责任方式均可运用于证券欺诈时的民事责任承担。

3.当民事责任的承担与其他法律责任相冲突时,采取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当发生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冲突,如被责令交纳罚款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证券法》第207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果证券欺诈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首先承担民事责任,当发生刑事责任的承担与民事责任的冲突,依据《证券法》第207条的规定,判处罚金但犯罪行为人不足以同时支付民事赔偿时,民事责任优先。《刑法》第36条规定的则更为具体,依照该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之外,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人,同时被判处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而言,《证券法》的规定与《刑法》的规定存在着一些差异。譬如《刑法》中民事责任优先于没收财产刑问题,而《证券法》未加规定。

4.如何确定民事责任赔偿金额,实践中有以下3种方法。

(1)实际价值计算法:即损失补偿额是根据受害者在进行股票交易时所付出的或所获得的价格与当时的股票实际价值之差来确定,这种计算法的缺陷在于:

①证券交易是个连续竞价的过程,其实际价值难以作出准确或恰当的界定。

②证券欺诈行为表现为持续行为时,确定整个交易阶段的证券价值的变化曲线更为困难。

③依据实际价值计算可能会导致过度赔偿或求偿权利的滥用,违反公平原则。

(2)差价计算法:损失补偿的金额,等于证券交易时的价格与证券欺诈行为暴露或获知后合理时间内证券价格的差价。但这种计算方法在于如何合理地计算差价的时间,即因受害人的实际操作经验以及认知水平存在差异,受害人何时出售手中所持有的证券才为合理时间。

(3)实际诱因计算法。证券欺诈行为人仅对其违法所得所造成的那部分股票价格波动承担补偿责任,而对其他因素引起的那部分股票价格波动不负补偿责任。但问题在于确定哪一部分的价格变化属于证券欺诈行为直接引起的比较困难。

由于证券市场每日换手股票以千万计,成交金额上亿元,股票价格的每个变化都是诸多因素作用的结果,因此很难找到一个十全十美且对所有案件都适用的计算方法,实践中必须根据各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选用合适的计算方法。

五、我国证券欺诈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于1993年8月15日颁布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首次使用了“证券欺诈”一词,该办法中对证券欺诈的概念用了列举法,把证券欺诈概括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4种行为。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又正式规定了内幕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和操纵证券市场的价格罪。1998年12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没有直接采用证券欺诈的说法,而是在“禁止的交易行为”中规定了禁止内幕交易等行为。上述法律为判断证券欺诈,并对之进行制裁提供了依据,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了执法上的某些困难。

1.民事责任的缺位。现代社会的法律责任制度是由3个层次构成,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公法上的责任,民事责任为私法责任。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功能和目的上均有着本质的区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强调对违法者的惩罚和教育来实现对公共秩序的保护;民事责任强调的是对受损害的民事权益的恢复和救济。一部完善的法律应考虑到3种责任间的平衡和协调,兼顾对公共秩序与公民利益的保护。综观《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证券法是一部强调公法权利强于私法权利的商事法。这一点可以从《证券法》第三章的三十六条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得到证明,该章涉及行政责任的占了23条,涉及刑事责任的占了18条,而涉及民事责任的仅有2条,对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只有1条。

2.法律之间协调性差。以操纵市场方面的立法为例,证券法列举了3种具体的市场操纵形式,《禁止欺诈办法》则列举了6种,其体系性、统一性比较差,法律规定比较繁琐。另外,两部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也相互冲突:按《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对操纵市场行为人应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而按《禁止欺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操纵市场的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两者显然是不一致的。法律之间的这种不协调性直接造成了适用法律的困难,并使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发生混乱。

3.司法解释付之厥如。在我国,证监会为管理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几乎绝大部分的政券欺诈都由证监会这一行政机关处理,只有很少一部分才会提交到法院,而法院根据刑法、证券法、及证监会发布的有关条例作出处理,需要司法解释的必要性相对减少。但这并不说明司法实践中不需要有关政券欺诈的司法解释。在认定证券欺诈行为的构成时,现行法还存在诸多空白和不明确之处,需要法院作出解释。特别在证券欺诈的受害人寻求民事救济时,由于证监会大多仅处理其行政违法行为,这部分更多由法院管辖,但因为我国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及其简单,对于何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民事责任的承担及损害赔偿额的确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均无明确规定,使得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些问题如能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解决,对于我国抑制证券欺诈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将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而现阶段司法解释的缺乏,则更加大了法院适用法律的难度。

注:

①《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法律调控》吴弘主编,第282-283页。

②(台)罗怡德著:《证券交易法——禁止内部人交易》,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91年版,第2页。

③叶林:《证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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