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配件买卖合同

2022-06-1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五金配件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研究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商品房买卖已成为重要的经济活动。但是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个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市场体系,相关立法也比较滞后,因此,因商品房买卖而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文章拟从商品房买卖合同入手,探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常见纠纷及其法律适用,针对性地提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处理意见及其建议,以期对我国商品房买卖有所裨益。

[关键词]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纠纷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概述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

提到商品房买卖合同,首先得说一说商品房。“商品房”实际上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一个特有的称谓,是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分房而言的所谓“住房商品化”。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商品房的概念予以明确规定,就连规章都鲜有论及。广义的商品房应当是一切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既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住宅和商用房,也包括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房;狭义的商品房仅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住宅和商用房。我们一般所说的商品房是指狭义的概念,本文亦然。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

商品房买卖包括预售和现售两种形式,一般认为预售和现售的分界点为商品房是否已竣工并经法定的建筑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验收合格。商品房现售合同是买卖合同已无争议,但是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在理论界却存在分歧,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委建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是期货合同;第三种观点认为是买卖合同。因为合同标的物是一种特别的商品,所以决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即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通常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商品房基本状况;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11.解决争议的方法;12.违约责任;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现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常见纠纷及其法律适用

(一)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通常有两类情况,一是因开发商资金不足或预售不成功,预售人违法将预售款转向投入其它项目或其它行业造成的逾期交房,二是施工或配套设施进度等原因引起的逾期交房。

对于此类纠纷,2003年司法解释规定了购房方催告权和解除合同权。从切实维护购买方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内履行的,同时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在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不能履行的,购房方有选择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可比照房屋价格上涨或实际损失计算)的权利。对于延期履行合同,如果未约定违约金数额,可按照已付房款额比照银行逾期还款罚息计算。

(二)故意隐瞒相关资质型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资质已经做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不严,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并不实际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形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明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哄骗买受人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明明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却大张旗鼓地进行工程建设;明明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却通过采取签订名目繁多的认购、定购协议的形式为买受人设立种种陷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以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权属证书缺失型

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拆迁资质,必须委托具备拆迁资质的拆迁安置公司进行拆迁安置,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拆迁安置公司的报酬有时就是待建的商品房,拆迁安置公司对这部分商品房则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对外销售,签订合同,办理权属证书同样要借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进行,一旦两家产生利益冲突,买受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四)广告宣传失实型

消费者在接收预购的房屋后才发现实际情况与广告宣传大有出入,一些配套设施迟迟难以落实,甚至有些就是虚假广告,根本就是无中生有,蒙骗消费者,物业管理更是质价不符。消费者为此与房地产商讨“说法”时,房地产商往往寻找各种理由推卸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

(五)房屋质量低劣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三、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建议

为了最大限度地防范纠纷,建议商品房买受人在购房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

(一)开发商相关资质审核

对于现房,购房前应先验看开发商的“五证”、“两书”。这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对于期房,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二)慎交定金

支付定金前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定金处理的充分必要条件,特别应在商品房认购书中明确约定,非买受人原因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应无条件返还定金。

(三)慎看合同

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前,应要求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详阅其中是否有不公平条款或与自己购房意图不符的条款,如无异议,应要求复印作为认购书附件,以免将来正式签约时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内容产生不必要的纷争。对商品房的质量、交房条件、交房期限、购房贷款事宜、基础配套设施、办证期限、办证费用等相关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显示,避免以后开发商推诿扯皮。

(四)相应条款约定

在商品房认购书中应约定开发商擅自将商品房另售他人的赔偿条款。对开发商的违约情形及赔偿责任,应采取列举的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详细说明,坚决杜绝模糊性的表述,避免日后产生模棱两可的理解。

(五)慎解广告

全面理解开发商的广告宣传,谨防广告宣传的误导,避免为不具法律效力的要约引诱所惑,埋下日后纠纷的引子。

俗话说“安居乐业”,住房置业无疑是人生的一件大事。虽有相关立法的规定,但由于我国实行住房商品化制度不过十几年时间,还没有建立起一个成熟的房地产市场构架。这不仅需要健全房地产立法,而且还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同时,提高消费者和企业的法律意识也非常重要,从而不仅使商品房买卖有法可依,而且买卖双方都能充分认识合同的重要性,谨慎签约,最好聘请专业律师参加谈判,尽量使合同趋于完善,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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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孔祥俊.合同法疑难案例评析与法理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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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5]王利明,姚辉.完善我国违约责任制度十论[OL].正义网,2004-3-2.

[6]房绍坤,王莉萍.房地产法典型判例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秦帅(1984—),男,山东日照人,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济南校区,学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作者:秦帅

第2篇:论买卖合同的风险防控

摘要: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对双方当事人影响重大,需要在兼顾安全、效率的同时,也要体现公平正义的理念,因此,在建立“交付主义”的立法规则时,也要考虑到不同交易环境下的风险承担规则的制定,以有效防控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买卖合同;风险负担;法律价值

买卖合同的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了灭失的损失,该损失由谁负担的问题。通常认为该损失属于价金损失,即若由卖方承担标的物之风险,则卖方无价金请求权;若由买方承担标的物之风险,则买方需要履行价金给付义务。由于损失的发生具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属性,使得损失的承担问题直接关涉到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及财产安全,意味着损失要么由自己全部承担,要么由对方全部承担,对当事人意义重大,这就需要立法者作出价值判断,从而确定风险的移转时间,确定损失的分配规则和相应的民事责任等诸多问题。

一、影响风险负担的价值因素

(一)安全与效率对风险负担立法的影响

民商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静态和动态之分,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的交易安全问题是现代合同法予以关注的焦点之一。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虽以合同利益为目的,但任何合同的订立均附着对交易安全因素的考量,通过预期对交易安全和风险的评估,决定合同的订立与否,若合同风险大于利益,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会选择放弃合同的订立;反之,则会增加合同订立的机会。因此,风险负担的规则制定,将影响买卖合同的订立,最终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

在经济分析法学家眼中,法律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效率是法追求的目标,以财产流转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合同法尤其如此。立法者要通过合理分配买卖合同的风险规则,引导民事主体建立起“物尽其用”、“合理控制风险”的履行合同的准则,以实现物的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但不可否认的是,安全与效率之间的博弈,体现着立法者对不同法价值的判断与取舍,如“所有权主义”的立法例,认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依附于所有权,所有权移转时,风险便随之移转。因买卖合同的目的是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对于买受人来讲,在所有权获得之前不承担风险,是财产安全的保障。该立法例在一定时期盛行,如《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交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卖方转移至买方。”第1138条第二款规定:“自该物应交付之日起,即使尚未现实交付,债权人即成为所有人,并负担该物件受损的风险,但如交付人迟延交付,物件受损的风险由交付人负担。”可见,法国立法表明的态度是:只要买卖双方就所有权移转的意思表示一致,即使尚未交付,也可以因“意思主义”而发生所有权的变动,并同时发生风险的移转。这对于以移转所有权为根本目的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最为安全的方式。

但社会经济的发展,交易形式的多样化,法学理论的成熟都增加了人们对“所有权主义”立法例的拷问,如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分问题,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出现,所有权移转时间的不确定性等。因此,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进入交易市场的商品大大增加,人们在平等的市场竞争中,不仅要求交易安全,更要求交易迅捷、便利和富有效率,主体对合同法价值追求的重心不再是安全,而成了效率。如何减少合同纠纷降低成本,实现快捷有效的交易,成为更多国家以“效率”为优先考量的价值,制定了“交付主义”的立法例。

交付主义,是所有权的归属状态在所不问,标的物风险依附于“交付”行为,只要发生标的物的交付,风险便随之转移于买受人。如《德国民法典》第446条第一款规定:“自交付买卖标的物之时,意外灭失或意外毁损的风险责任转移与买受人……”如在分期付款而所有权保留之状态下,只要发生了标的物的交付,风险就转移于买受人,对于买受人来讲,在未获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却要负担风险,这是一种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合同地位,因此会促使买受人尽快完成付款义务或成就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从而保证双方合同目的的有效实现,进而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而且,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的期间,更具备保护该项财产免受风险损失的条件,因此占有人更便于控制风险的发生,这与法律经济学的理论相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的立法例其实都在尽量兼顾效率与安全的价值,只是选择的侧重点不同而已。

(二)公平与正义对风险负担立法的影响

公平与正义是法的终极追求目标,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也必须体现出法的公平与正义。作为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有着自己的合同目的,但当风险出现时,作为均无过错的双方,到底由谁承担损失,是一个需要法律衡量评估的现实问题。

采纳“所有权主义”的立法例认为“无利益,便无风险”,所以风险应和所有权相对应,这才是法之公平所在,但他却忽略了一个问题,即在所有权保留或在所有权先于交付完成时,标的物的实际控制者与所有人是一种分离的状态,即使发生风险,实际控制人因不会受有损失,而有可能放任风险的发生,这会增加所有人的风险系数,此时公平与正义很难得到有效回应。

采纳“交付主义”,则能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其主要理由在于,假如没有协议或其他相反的控制情况,风险责任应由能够最好地掌管货物的当事人承担。”即使所有权基于约定被保留(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常出现出卖人在获得全部款项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之情况),或所有权先于交付完成(如不动产买卖一般先完成过户登记,后进行房屋交接),也均由实际控制人承担风险,风险发生时,实际控制人会尽力救助,以减少自己的损失,而不会“袖手旁观”,在保证物的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对于双方的合同利益也实现最大化,这才是法的公平、正义之所在。

二、对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商榷

按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交付是动产移转所有权的标志。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多数的交易行为,都是通过现实交付完成的,如直接交付、代办托运、送货到门、上门提货、邮寄等方式,此时,买卖合同的交付行为明显,时间明确,以此判断风险的移转时间也较为简单。但在观念交付情况下,交付行为的隐蔽性,使得风险移转的时间较难判定。

(一)实际交付

在直接交付情况下,交付时间明确易定,只要标的物被买受人直接占有、实际控制,风险就发生转移。动产随交付行为的完成而发生风险移转,并无异议。但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是否以“交付”作为风险移转的标志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对此给予了肯定,即交付前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由买方承担。但笔者认为,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不否符合我国现实状况。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房屋是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在传统的交易习惯中,只要完成了房屋的合同订立、完成房屋的交付和价金的支付,就完成了房屋的买卖,尤其是在农村房屋买卖更是如此,认为只要实际控制房屋的占有,其财产就是安全的,而对于《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生效”的规定要么不了解,要么不在意;还有些情况下是为了规避契税,双方约定先行交付使用,以后再登记过户。若适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要交付就发生风险移转,则对买受方责任过苛。因风险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立法采“交付主义”的用意是希望让实际控制人能规避风险或减少损失的发生,但事实上是风险多指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是当事人完全不可预见的,也无法规避的,或许买方能做的就是尽量减少损失的发生,而减损义务又是不真正义务,具有不可诉性,立法不能为了防止买受方不承担减损义务,而要求卖方承担房屋毁损的所有不利后果,笔者认为在不动产买卖合同中,风险是否随着“交付”移转的规定是值得商榷的。是否可以考虑对不动产交易的风险负担采“所有权主义”,即风险附着于所有权人,在未移转所有权而现实交付时,对因在买方控制期间因未尽力减损的责任,由买方承担,对于其他风险损失,由卖方承担。

对于动产的交付,若采用代办托运,则只要卖方办理完托运手续,即视为交付,在托运期间发生风险,风险损失由买受人承担。若采用送货到门,或上门提货方式,则自买方验收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即使有些情况下买方没有及时运走货物,并仍处于卖方场地或由卖方暂时代为保管的,风险也仍由买方承担。

但在现今较为流行的网购合同中,风险如何,值得探讨。实践中网购均采用邮寄的方式,由卖方交给物流公司以运交买方,买方验收合格后予以付款。按照传统理论和现行合同法第145条规定,邮寄手续办理完毕即视为卖方交付行为完成,风险就移转,但在近十几年网络交易形成、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运货途中风险由卖方承担的交易习惯,只要买方未收到货物,就有权不予付款。正是这种交易习惯的形成,也减少了买方对网络交易安全的担忧,促进了网络交易的活跃。因此,这种新形势下形成的交易习惯需要《合同法》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消除法律的滞后性带来的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二)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减少交易环节,法律将某种行为的发生视为交付的一种制度。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形式。各种交付的形式不作区别待遇,均能引起风险负担移转的效力。其中简易交付是买受人基于合法占有标的物之事实,而欲购买,则从买卖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时间,风险也随之发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而指示交付,是出卖人将对第三人的给付请求权转移给买方,自交付相关单据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对此,笔者无异议。但占有改定情况下,却有需要进一步说明之处。

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又通过借用合同或租赁合同,使卖方继续占有标的物,自借用合同或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视为买卖合同的交付。占有改定的目的使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并发挥其效用,此时标的物虽然由出卖人实际控制,但由于交付行为的完成,风险仍然由买受人承担。有人认为,占有改定是基于两个合同关系,实际需要有两个交付行为(买卖合同的交付和急用合同的交付),因此,若采用“交付主义”,有时难以判断是基于哪个合同的交付行为,当事人之间容易产生争议,因此建议采用“所有人主义”。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是问题所在。因在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的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而在非移转所有权的合同中,采“所有人主义”,立法规定明确。在买卖合同的中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在借用或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的风险,则由所有人(即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承担。因此,虽然实际应有两个交付行为发生,但是基于不同的合同关系,因此,不应混为一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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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S.P.德·克鲁兹.损失风险:需要改革吗?[J].外国法学译丛,1984(01).

[4]史尚宽.债法总论[M].台北:荣泰印书馆,1978.

[5]张献民.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责任[D].湘潭大学,2005.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作者:刘庆

第3篇:规避物资买卖合同履约风险

一、买卖合同以及合同管理

所谓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协议。买卖合同作为最典型的合同形式,不但具有合同的共同属性,还具有所有权发生转移,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等特征。买卖合同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交往中最常见、最基本、最典型的商品交换形式和法律关系,也是企业在经济活动各种合同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一种,比如T国有大型企业年物资采购合同数量就在6000份左右,合同金额高达26亿元。企业合同管理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是市场经济的外在表现。通过合同管理,企业在市场中实现平等的制约和权利,从而为当事人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严格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防止合同履行中的不适当、瑕疵、纠纷和延迟交货,规避合同履约的风险,是合同承办人维护企业利益的重要工作,有助于合同双方当事人遵纪守法维权,趋利避害,避免失误与损失,依法公平合理地从事经济活动,维护企业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买卖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买卖合同既然是合同中最为常见和典型的一种,与之相应的,在履行买卖合同时出现的各种问题,弄虚作假的数量和手段,也层出不穷,根据近年来国有大型企业发生的事例,综合起来说有以下几种手段:

1.假冒合同主体。在物资采购业务中,有些厂商往往本身不具备成为卖方主体的资格,却利用种种手段掩盖或隐蔽其真实身份,制造假象,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伪造、变造或盗取法人企业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制造其为某大公司、大企业的业务人员或业务部门的假象,伪装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

2.伪造、变造标的物。在标的物上做文章从来都是不法厂商为牟取额外利润而惯用的手法,在到货物资的检验中我们发现查处的假冒和不合格品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1)以假充真,以劣充优,以次充好。有些厂商用贴牌,更换商标等手段以假冒伪劣的商品代替优质的、正宗的名牌商品,隐瞒商品存在的瑕疵。比如T国有大型企业通过招标采购了一批国内知名品牌太阳能热水器,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太阳能热水器控制板显示器显示失灵或不显示,致使用户误操作导致集热管爆裂,漏水、渗水等问题。经过调查发现正是厂商采用偷梁换柱的做法,热水器外面的支架、太阳能管是厂家正规生产,温控系统、检测系统及内饰,是用低价劣质产品冒充,严重损害了企业和用户的利益。(2)出示高质量的样品,在履行中以伪劣产品代替。T國有大型企业在住宅建设工程中,塑钢中标的样品是“**”牌,供应商却在供货时掺杂了60%的其它杂牌产品,企图蒙混过关。(3)投标时谎称自己的产品是“专利”或“名优特新”产品,其实产品本身并没有高附加值,利用技术认识的欠缺骗取高额价款。

3.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所供产品质量不合格属于合同的瑕疵履行,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建设和经济利益。比如T国有大型企业采购了一套钢管试压设备,由于质量不合格导致两年都无法投运,前期配套设施一直闲置,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4.延迟交货。有些供货方只重视合同的名称规格和价款,忽视其它条款,认为只要交货就行了,按不按时不考虑。供货方延迟交货现象在各类采购合同的履行中时有发生,比如在T国有大型企业的一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中,就有二十多份合同签订的重点物资延期交货,导致工程建设不能按计划进行,严重危及到企业的经济利益。

三、规避合同履约风险的措施

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和履约风险往往因为上述原因而产生,不仅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耽误生产,而且破坏了当事人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程序的正常进行。一定要在以下合同运行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规避合同履约风险,争取把一切风险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1.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即审查供货商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一种资格。对于法人来说,只有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从事民事活动。法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依法成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法人依法成立,要有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营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审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就是审查法人有无营业执照,有无上述五个依法成立要件。

2.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对于卖方而言,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应负交付货物的义务和货物质量合格的义务。审查卖方的履约能力,可以通过审查对方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也可以实地考察。

3.应审查合同承办人的资格。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买卖合同的双方法定代表人不可能事必躬亲,法人的业务活动如签订买卖合同等通常是委托其他人经办。买卖合同的承办人无论是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人,其签约的法律后果由签约单位承受,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他们冒用和盗用其他单位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进行欺诈活动,以致给一些企事业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必须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对法人工作人员的审查和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审查。如果买卖合同由委托代理人代理签订,就要着重审查委托代理人的签约资格。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代理签订买卖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对委托代理人要进行三方面的审查:审查其委托证明,审查其代理权限和审查其签约时是否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

4.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审查。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买卖合同的核心部分,是明确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当事人履行买卖合同的根本依据。买卖合同首部的内容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名称、合同编号、签订时间和签订地点等。买卖双方的名称必须写得清楚明白,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买卖合同的第二部分包括标的物条款、质量条款、数量条款、价格条款、包装条款、交货条款、验货条款、结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处理条款等。对上述条款,应在合同中慎重审查,力求完备,并用准确清晰的文字予以表述。买卖合同的尾部,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等内容。

在审查完合同中的首部和文体之后,要审查对方的上述内容的签字盖章是否有误。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签字盖章是一项十分严肃的程序,一旦签字盖章,即表明当事人完全同意买卖合同中的全部条款,买卖合同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必须对对方的单位名称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要审查买卖双方的单位名称和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与书写的单位名称是否完全相同,单位地址是否具体,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等内容有无漏签,是否清楚。

合同评审工作不仅侧重于规范合同条款,而且更加注重细节,在精、细、严上下功夫,如加强合同附件(技术协议等)与合同的匹配性、一致性审查,防止出现理解分歧;加强合同的可操作性审查,防止出现漏洞,被供应商钻空子(例如没有特殊情况,要求验收地点与交货地点一致等);数量条款,要数字大小写一致,计量单位,计量方法,签约时力求完备、周祥。企业管理部门每年都要根据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对正在使用的合同文本进行更详细的梳理,反复斟酌,不断修改完善合同条款,使合同更加细致严谨,为合同履行打好基础,也为可能出现的争议或分歧提供解决依据。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如何解决,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使合同真正成为物资采购全过程中的根本依据,最大程度地维护企业利益。

5.合同标的物的检验是关键。供货商所交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合同履行的关键,先进完善的设施和业务过硬的质检员是买方的火眼金睛,可以在入库的第一道关口查出不合格品,防止瑕疵产品在物流环节流通。企业建立完善的质检制度,购置检验设备,加强对质检员的培训,对所有到货物根据不同的产品性质按不同方式进行检验,确保产品入库的合格率100%,才能启到为企业生产建设保驾护航。

6.严格按合同条款履行,追究违约供应商的责任。买卖合同的履行和买卖合同的签订是互相联系的两个阶段,只有买卖合同签订得正确完备,在履行买卖合同时才会顺利,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才会实现。并不是说买卖合同签订得好,履行买卖合同中就不会出现问题,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才能最终实现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在T国有大型企业物资采购业务中经常出现供货商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的情况,所供产品质量不合格,延迟交货等严重影响生产,根据《合同法》我方可以要求供货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或申请仲裁决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T国有大型企业通过逐步建立了违约供应商处罚制度,严格按照程序,依照合同及企业相关制度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处理处罚违约供应商。

坚持有理有据原则,注重证据收集,注重违约供应商的反馈意见,经常与用户单位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落实供应商违约原因,并对供应商和用户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细致琢磨和推敲,从中查找是否存在漏洞,上网查证供应商所述的不可抗力和政府行为,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提交企业管理小组进行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并及时把处理结果反馈给供应商,防止出现负面影响。2008年处罚延期交货供应商24家,处罚的违约金60.78万元;2009年处罚违约供应商91家,违约金509.48万元,但并未因此出现任何法律纠纷。处罚不是目的,促进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保障物资供应才是企业的真正目标。通过对违约供应商处理,警示及教育效果逐步显现,供应商严格按合同履约的意识明显加强,违约合同逐渐减少,更好地维护了企业利益,从另一方面促进了合同的履约。

7.合同履行要有预警机制。为了防范供应商的违约,要建立预警机制,在履行合同前就进行提示,未雨绸缪,防止违约。企业可通过管理信息平台,对合同履行情况即时进行发布、提示和预警,告知采购和质检部门掌握合同的预计交货期,并留意是否可能产生不履约行为,从而加大合同履行的催交力度,有效降低延迟交货率。

严格管理和履行物资买卖合同不仅是合同承办人的任务,也是企业合同管理部门的任务,各项措施不仅要在签订阶段进行,而且也要在履行阶段进行。只有合同签约人和合同管理部门提高对合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合同法律知识,在签约履行实践的每一个环节中都做到细致认真,才能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提高合同的履約率,避免风险和纠纷,维护企业的利益。

作者:吴彦红

第4篇:五金件买卖合同

五金材料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XX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工期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 材料名称

1.1材料(产品或设备)名称: 详见材料清单

1.2规格型号: 详见材料清单

1.3质量标准(或技术指标): 符合国家相应产品质量标准

1.4所购材料附送服务项目还包括第 3和4 项。

5. 其它 :

第2条 材料包装

2.1包装标准: 一般

2.2包装费用: 由乙方承担

2.3包装物的处理方法:选择以下第 1和3 种处理方法。

第3条 材料数量

3.1采购数量: 详见材料清单

3.2计量单位: 详见材料清单

3.3合同数量确认方法: 以甲方材料入库耗用单所确认数量为准

第4条 收货规定

4.1交货单位: XXXX有限公司

4.2收货单位: XXXX有限公司

4.3收货地点: XXXX

4.4收货方法: 以甲方相关人员确认为准

4.5运输方式: 汽运

4.6运输费用的承担: 由乙方承担

4.7收货时间: 以甲方通知为准确性

第5条 收货时间

5.1本合同起止时间: 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 。期间具体节点,见甲方提供的相关文件。

5.2若属乙方原因而使合同逾期,则每逾期一天按乙方材料总价款的万分之二在采购结算时扣除。

5.3如遇下列情况乙方用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认可后,材料供应可作相应顺延。

5.3.1按工期准备规定,不能提供工期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工期。

5.3.2甲方提出重大设计变更;新增项目或材料供应量大幅增加。

5.3.3工期期间遇到不可抗力(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

5.3.4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三天内,将延误内容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需甲方签证认可,逾期不予确认。

5.4乙方若违反合同及其附件对材料供应时间及附加服务进度的规定,甲方有权对合同范围内的材料及服务范围进行调整。

第6条 合同价款

6.1本合同总价款为 XXXXX 元(大写 XXXX 元整)。作为支付材料预付款和逐批材料的每批货款的依据。

6.2以上合同价款中含 税 。

本工程竣工前,乙方收取的预付款和进度款总额,达已完成工程量的 80% 。

6.3本合同价款为 固定价格合同 。材料采购总价包干,如因甲方要求更改造成材料采购的增减,则纳入最终结算,其它原因甲方一律不予增减采购量及价格。

第7条 货款支付

7.1材料预付款:按合同的 ?% 支付,发货前 清。

7.2材料采购进度款:按每月甲方公司审核完毕后的乙方当月提供材料及完成附加服务的实际量支付80%的进度款。待甲方办理好审计后,累计资金支付至最终结算价的 ?% 。留 ?% 作为材料质保金,一年后无息返还。

7.3乙方工期和生活用水、电及机械台班、测量,由双方按定额规定或按实结算。

7.4乙方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工程竣工结算书送交甲方,若因乙方自身原因使结算拖延,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5乙方的预决算人员应有该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结算的工程项目、时间、金额、转帐的银行账户、账号。没有授权委托书的,不得与甲方办理预决算。

7.6工程完工验收后,乙方报送的工程预决算书(一式三份)只能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甲方收到乙方预算书一个月内审核完毕。

第8条 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

8.1本工程质量应根据设计工期图、修改图、变更通知、工期说明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遵照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及验收规范》和有关工程质量的规定,由乙方确保其提供的材料及其相应的安装等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8.2本工程质量等级:合格,若未达到本合同要求的质量等级,甲方将在乙方的最终结算中扣罚2%的质量保证金。

8.3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工期,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并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同时向甲方提供工程事故报告。因甲方代表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8.4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乙方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甲方代表检查验收。乙方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工期。

8.5工程竣工验收,应以设计工期图、修改图、变更通知、工期说明、工期验收规范为依据。

8.6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8.6.1达到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合格以上标准。

8.6.2提交齐全的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图2套。

8.6.3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8.7工程保修期限为壹年。

第9条 文明工期与安全保卫

9.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有关文明工期、现场安全和保卫的各项规定,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设施,承担因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9.2乙方工期区域现场应达到文明工地合格标准。若被有关人员评为不合格工地,乙方应在两天内按要求整改完毕,并承担经济处罚。

9.3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乙方现场负责人应是安全负责人。乙方工期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上报。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在2小时内通知甲方。

9.4乙方的工期机具、材料、周转材料、临时设施均应放在甲方划定的区域内,并自行承担消防工作。如发生公、私财物被盗及火灾昀由乙方负责。

9.5甲、乙双方签定的安全、保卫、治安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9.6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甲方限定期限内将设施、材料、周转材料全部清退出场。超过期限不作清理,

甲方将按废弃物清理出场,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0条 争议、违约

10.1发生争议后,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停止工期外,乙方都应保护工期进度,保护好已完工程。

10.2凡乙方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决定终止协议的履行。

10.2.1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在质量检查中被质监人员评为不合格。

10.2.2工期达不到已确定的节点考核要求。

10.2.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现场管理混乱。

10.2.4甲方依据上述情况的发生终止协议后,乙方有义务保护好已完工程移交甲方,并在三天内将人员、机具,周转材料撤除现场,逾期则按9.6条处理。

10.3甲方不能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10.4因乙方不能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10.5双方因合同发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XX区法院提请诉讼。

第11条 其他

11.1本合同未明确事项均按《合同法》、《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和条款执行。

11.2合同文件范围:

11.2.1工程工期总承包合同及其附件(含安全协议、治安防火协议、廉政协议)。

11.2.2中标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11.2.3关于工程协商、变更等

11.2.4甲方代表的书面指令

11.2.5工期图纸及说明书

11.2.6国家、本(省、市、区)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和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11.3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动失效。

11.4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甲执二份,乙执二份。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5篇:五金家电锅炉买卖合同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为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品名、规格、产地、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二、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____

三、交(提)货方式及地点:____________

四、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及收货单位:____

五、运输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

六、合理损耗计算及负担:____________

七、包装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

八、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____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相关的合同范本·楼房买卖合同·软件买卖合同·二手车辆买卖合同·车位车库买卖合同·钢材买卖合同·木材买卖合同

供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6篇:摩托车配件买卖代理合同

委托销售人:无锡金腾摩配商行樊俊(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销售人:南陵创新摩托车周小祥(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总代理摩托车配件类型

宗申、力帆、福田、二轮、三轮车原厂配件、重庆、程龙、风冷、水冷套缸系列部件,豪爵铃木套缸、迅腾马达、超越离合器、鼎悦电器,原厂机油、各种维修配件等。

二、甲方委托乙方在南陵县总代理销售甲方以上的产品。

三、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摩托车配件,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摩托车配件质量标准。必须是在《全国摩托车配件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配件。

四、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1)销售发票;(2)(国产配件)合格证书(进口配件)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

五、如乙方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乙方必须每年销售甲方总代理的摩托车配件(各种类型)合计金额应为壹佰叁拾万元(¥130万元),其它各类应为伍拾万元(¥50万元),必须在四个月内付完全部现金。

七、乙方每年销售完成甲方所要求数量金额后,甲方必须返还乙方金额壹拾捌万元整(¥18万元)。

八、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

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提交当地司法仲裁。

九、甲乙双方各自认真遵守以上各项条款,如有一方违约,按违约金额壹拾捌万元(¥18万元)处罚。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年日 乙方签字: 月

第7篇:五金销售合同

在进行五金的销售时需要签订相关的合同,那么合同的内容应该如何进行制定呢?下面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五金销售合同,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供方:

需方: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商品名称、数量、型号、价格

注:如因原料、材料、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变动价格时,应经供需双方协商。否则,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条 产品包装规格:按原厂质量标准包装

第三条 验收方法:货到验收

第四条 货款费用等付款及结算方式:预付定金20%,余款结算后提货

第五条 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自取

2、交货地点:福鼎汽车南站货运部。

3、交货日期:自合同生效期内45日

4、运输费:由需方自负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需方延付货款或付款后供方无货。使对方造成损失,应偿付对方此批货款总价10%的违约金。

2.供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货或交货不足数量者,供方应偿付需方此批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需方如不按交货期限收货或拒收合格商品,亦应按偿付供方此批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

3.供方所发货品有不合规格、质量或霉烂等情况,需方有权拒绝付款(如已付款,应订明退款退货办法),但须先行办理收货手续,并代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供方负责,如经供方要求代为处理,并须负责迅速处理,以免造成更大损失,其处理方法由双方协商决定。

4.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互相换文或另订合同,方为有效。

需方: 供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第8篇:五金-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

甲方(需方):贵州省毕节恒盛钢结构责任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2014年月日

乙方(供方):毕节市长航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到地点:毕节市双方就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的一切后果。

合同执行期内,乙甲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第 2 页 共 2 页 年月日

第9篇:手机配件采购合同

合同编码NO:

采购方(甲方):

公司注册地 :

地址 :

联系 电话 :

传真 :

供应方(乙方):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0755-

传真 :0755-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采购、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向甲方供应每一份订单中所列产品签订本合同。

一、供货方式:

1.由甲方以《手机配件订货单》方式向乙方下达采购订单,乙方须按照订单要求提供产品。

2.乙方在收到《手机配件订货单》后应回传确认函,如有任何问题必须在收到订单后第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默认。

3.甲方有权根据生产计划的变更以及乙方产品的供货质量、采购订单的执行情况、售后服务质量等条件对乙方的供货品质及数量进行及时调整,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4.为保证产品数量的准确性,乙方须免费提供1-3%的备品和甲方客户所必须的产品附件。

二、 产品的质量要求:

1.乙方应按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封存的样品供货,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产品本身和生产场地有任何改变。

2.乙方需严格按照经甲方认可的质量和技术规格要求生产和供应产品,如有任何 1

改变,甲方负责知会乙方更新有关信息,乙方积极跟进相关的变化。

3.乙方应保证所生产或供应的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电池负公差不能低于50,否则属于严重违约)

4. 返修率不能超过货物总数的千分之三超过后甲方有权利退回全部货物。

三、品质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使用的原材料符合其向甲方出具的承认书所述,对未曾使用过的原辅材料的变更,必须提前书面报甲方确认。

2.乙方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以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随时对此进行检查考核。

3.乙方供货前应严格按要求自检,其检测项目不得少于甲方标准和图纸所规定的进货检测项目,并有书面记录。

4.对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和要求整改意见,乙方必须及时解决和整改,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解决和整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供货。

四、包装要求: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包装,并在外包装上标识制造批号、物料名称、材质、型号、规格、颜色、数量等,包装物应适应长途运输、装卸,符合防潮、防震、防尘要求,因包装、运输不当引起的锈蚀、损伤等由乙方负责。

五、交货地点及方式、装卸费用承担:

1.交货地点:甲方公司仓库或甲方指定地点

2.交货方式:乙方送货上门

3.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价格及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明确的交货条件、付款条件及双方确认的每笔订单下,共同遵守经甲、乙双方批准的价格

2. 付款条件:自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交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以上报价为人民币结算,不含税。(具体以采购订单为准)

3.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方式。

4.乙方不得给予采购回扣,否则甲方有权扣除全部货款。

七、交货及验收:

1.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交货,并按订单要求的交货时间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并附上《送货清单》及乙方的出货自检报告或证明(必要时需提供第三方检测的材料

性能测试报告)供甲方备查。《送货清单》须列明需方订购单号及物料信息(制造批号、物料名称、材质、规格、颜色、数量等)。

2.甲方依据双方约定的品质标准、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案,并参照原封样件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是否合格。

3.甲方检测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意见复检,否则视同接受。

4.虽已检验合格入库,但在甲方装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乙方仍应承担质量责任,并及时配合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以满足甲方正常生产的需要。

5.甲方对乙方产品所行使的检验,并不能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八、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费用。

2.乙方交付的产品品种、型号、规格、颜色等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挑选、返修或退换,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如使用紧急需挑选、返修时,则乙方应立即组织挑选、返修或甲方直接组织挑选、返修,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能返修或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必须事先与甲方联系,说明原因和解决方案,并获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货款5%的违约金,乙方还须赔偿因逾期供货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费用。违约金及赔偿费用甲方从应付货款中扣除。

4.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颜色等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乙方提前交货,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

5.因乙方产品不合格进行挑选、返修或退换,而造成甲方生产停工待料时,甲 方有权视情况严重程度进行罚款,每延误一个工作日处以至少壹仟元罚款,延误甲方出货期而需空运或遭到甲方客户延误交期索赔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因乙方提供甲方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客户投诉,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对其有形损失(费用、索赔)及无形损失(公司信誉)进行核算后,以书面通知乙

方,经乙方对质量问题确认后从乙方货款中扣除,如乙方对质量问题有异议,可提交合同签订地所在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质量鉴定。

九、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付款期支付乙方货款,须事先与乙方联系,说明原因及解决方案,获得乙方同意后,并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付款金额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十、保密条款:

1.在未取得甲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泄露双方之前的合作关系。

2.未经甲方同意,不允许乙方将甲方提供的规格书、技术文件、和样品等,出现在展柜,台面等公共地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泄露。

3.乙方绝不允许把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文件和模具转让给第三方加工、制作产品出售。

以上条例如乙方有违反,其所造成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4.本规定在双方终止合同后继续有效。

十一、合同解除:

1.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

2.乙方有以下任何事项时,甲方可马上解除本合同但应通知乙方,:

A.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行为或事实时;

B.在供应期间内,不能满足甲方数量及品质要求无能力供应时;

C.被政府机关停止或取消营业资格给予处分时。

3.协议一旦解除,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归还甲方所提供的模具、图纸、技术文件等,并偿还一切债务。

4.因乙方违反合同条款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在合同没有解除之前,乙方不可拒绝接单,否则视为违约。需赔偿甲方相关经济损失。

十二、不可抗力

因火灾、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于事件发生后三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权

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合同纠纷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产生有关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当事人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合同生效及期限: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即刻生效。本合同所盖印章应为甲、乙双方企业的合同专用章。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期限为:2011年9月17日至2013 年9月16日

鉴于甲、乙双方合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如合同一方提出需延长合同的有效期,经另一方确认后可延长合同期限。

十五、其他约定

1. 合同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为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 甲、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对方提供其合法的授权书及证明文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本合同涂改无效。

(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联系 人:联系人:

乙方收款账户开户名:

开户行:

附加条约

NO: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在未取得甲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泄露双方之前的合作关系。

2.未经甲方同意,不允许乙方将甲方提供的规格书、技术文件、和样品等,出现在展柜,台面等公共地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泄露。

3.乙方绝不允许把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文件和模具转让给第三方加工、制作产品出售。

以上条例如乙方有违反,其所造成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4.1》壳料模具从投模到T0时间不得超过13天。T0到量产不得超过20天。2》按2万订单算:下订单日期至交完货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0天。

3》电子料从下单日期至交完货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5天。

4》供应商交出的每一批货必须有在相应的位置作出生产日期,供应商识别号喷码。

5》新模在甲方没有设计变更的情况下,乙方改模不能超过3次(含),每次改模不得超过3天,试模一天!

5.试产用料必需和量产物料一样,且每次试产必需出试产用料报告,试产第一次后需严格制作测试报告。

6.乙方TO送样必需由工程师送到甲方公司,开TO会议,给出解决方案及完成时间。

7.物料送样一式四份,结构样和颜色样可以分开签样,但是最终的规格书送样一定要组装好出货状态。

8.物料出货必需按要求填写物料编码,严格按照交期出货。

9.乙方第一次出货需提供量产货品10PCS给到甲方项目工程人员做验证。

10.本规定(1-3)在双方终止合同后继续有效。

备注:本“附加条约”属于“手机配件采购合同”其中的一部分。

(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联系 人: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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