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策略探析论文

2022-04-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我国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国家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前提下,法律方面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并且对专卖稽查人员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卖执法过程中,安全方面的问题也逐渐体现出来,怎样才能不断完善以及健全自身建设,并且确保行政权力的规范性,将依法行政落到实处是目前重点关注的工作。鉴于此,本文就对烟草行政执法的思考展开探讨,以期为相关工作起到参考作用。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行政执法策略探析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行政执法策略探析论文 篇1:

选择性执法的正当性探讨

【摘要】选择性执法作为一项行政执法策略,备受争议,且褒贬参半。但是,选择性执法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其本身并没有任何贬义。选择性执法的存在具有合理性、科学性与必然性。从理论的角度来说,文章认为选择性执法并没有违背法所追求的平等性、公平性、公正性与正义性,恰恰是对这些法的精神的贯彻、执行与追寻。

【关键词】选择性执法 人人平等 公平公正 普遍正义 个别正义

选择性执法的法律属性

从法学意义上讲,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责,履行、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行政领域,选择性执法,是依法行政在执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即执法主体在时间、空间、客体上有选择性地进行执法。因为违法时间、空间和个体始终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执法主体对不同的管辖客体,根据情势变化,试图获得灵活性和实效性,从而在执法上作出的调整。因而,选择性执法是一种执法策略,是为了实现更深层次的公平与正义,而不是对法律的违背,更不是对公平合理的破坏。

关于选择性执法,社会各界褒贬各异。其中,存在两种版本:其一是指执法主体的区别对待,违背了法的平等正义等原则;其二是指根据情势变化,国家试图获得法律的实效性,从而赋予执法主体一定的裁量权,使其在执法时进行调整。其实,从自身性质来说,选择性执法只是一项法治政策,或者说是依法行政的一种执法方针,其本身并没有所谓的刻意区别对待、有违公正之说。因为选择性执法也归属依法行政的范畴,与其他的执法行为具有同等的权威性与强制力。只是选择性执法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才会从衍生的行政权中脱离出来,受到众人的关注,更因为某些执法主体的不公正、不负责而备受争议。简言之,选择性执法是作为依法行政的调整或变通而存在,且这种调整或变通依旧以法律为依据,其目的就是以最小的法律资源获取最佳的法律效益,实现依法行政。

从行政权本身来说,其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权与行政司法权。作为行政权样态的行政执法权,同样具有法律性、能动性、执行性以及公益性等特征。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主体必须遵守的执法原则。行政执法是一个由多阶段行为组成的行政过程,因此,在行政执法的整个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都必须依法行为,包括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阶段。从这个角度而言,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享有选择决定行为或者不行为以及怎样行为的权力,其实最终还是来源于法律的规定。”①

选择性执法的存在具有必然性、科学性与合理性

选择性执法源于美国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是指警察根据执法经验确定执法的重点,依据裁量权,选择性地进行行政执法,以便调和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冲突。因而,“就其本质而言,选择性执法属于行政裁量权范畴”。②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选择性执法早已成为国家一项普遍的行政执法政策,其存在具有极强的必然性、科学性及合理性,具体如下:

法律法规延伸过长,行政管理任务过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社会上不断涌现新问题与新矛盾,而原有的社会规范却不能很好地调整这些问题与矛盾。同时,人们的法治意识也越来越强,在遇到普通的社会规范难以调和的矛盾时,总是试图寻求法律的帮助,希望借助法律法规形成完善的解决方案或解决机制,从而过度地强化了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因而,很多原本属于其他社会规范调整的领域就逐渐演变成了法律问题,这不仅无形之中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也拓宽了行政权的执法范围,提升了选择性执法的概率。尤其是在我国的法治模式下,立法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失去了其原有的高尚性与权威性;而依法治国已经沦为简单的“依靠法律来治理”,并被国家解释为一种社会意义上的正确。在这种“法治意识”的传播下,很多实质上不适合法律法规调整的领域都无意识地被法律化了,法律法规随着行政权的不断深入而逐渐延伸。但是法律法规又不能实现一对一的详细规定,留有大量的裁量空间,同时由于行政权具有极强的灵活性、繁杂性与时效性,所以,选择性执法就成为行政执法的一种很普遍的做法。

统一立法不完备,法律法规模糊化、冲突化,自由裁量空大过大。在我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需要法律法规调整的领域越来越多,对于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公正性的标准也随之提高,这对于立法权的运用与行使也有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行政领域,由于行政权具有天然的扩张性与繁杂性,与行政权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难度也较之别的部门法要高出很多。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宽广、民族众多,各个地方的风俗习惯、民族特色、经济发展等因素都制约了立法水平,使我国的法律法规不能兼顾到这种地方性的差异性与多样性,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形成一体化的关于行政权运用与行使的法律法规。为了提高法律法规的适用性或由于某种妥协或由于能力所限,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又使用了大量的模糊性词语。并且,在我国法律体系内存在诸多矛盾与冲突,由于行政执法活动的复杂性与利益的差异性,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被广泛使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经常会出现矛盾和冲突。这些都在无形之中增加了执法机关的裁量权,也需要执法机关在一定情况下依据法的理论或原则斟酌处理,所谓的选择性执法也就应运而生。简单而言,我国的立法在起点上就已经存在缺陷,立法的水平也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从这点上来说,选择性执法是法律“催生”的产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行政执法有效性与灵活性的必然要求。

行政执法资源具有有限性,不能实现有效、全面执法。众所周知,任何一项活动的展开,都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执法活动也如此。相对于我国众多的法律法规条款来说,我国的执法资源非常有限。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方,永远不能实现一对一的对称。因为行政违法的时间、空间和个体始终都具有高度不确定性,而且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社会公共事务不断增多,纳入法律法规调整的领域逐渐增多,对行政执法的灵活性、高效性及优质性都有了更高的要求,以便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与运转。要确保这些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需要充分、庞大的执法资源,但是社会的供给能力有限,行政执法资源有限,以有限的执法资源对持续扩大的执法需求,这永远是一道无解的方程式。因而,选择性执法也就成为了行政执法不可避免的选择,并且作为一项执法制度存在于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

选择性执法的正当性解析

正当作为评价性的褒义词,从不同的角度来说有不同的涵义:一般来说,正当是指人的行为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从道德的角度出发,正当是指行为符合最起码的、最低的道德要求,且并不体现行为的道德价值的大小与行为者道德境界的高低;在政治、法律领域,正当是指某项行为或事项符合社会的一般原则与规范,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与人民的利益。在这里,选择性执法作为一项行政执法策略,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其正当性指的是选择性执法符合法所追求的平等、公平、公正、正义等原则,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符合社会道德标准与意识追求,并且有益于社会发展与人民利益。所以,选择性执法并不是对法的破坏与背叛,反而恰恰是对这些法的精神的提倡、贯彻与实施。同时,选择性执法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或一项执法政策,其本身并没有任何贬义。

选择性执法符合人人平等原则。“平等是最基本的法的价值,也是贯通于其他法价值之中对之具有纠偏、定向作用的价值。”③平等作为人的本质属性,通常以立法的形式体现在各国的宪法中,以国家强制力确认并保障这种人与人之间无差别地位。法律确认平等意味着政治自由权利、经济社会权利、人身健康权利等的绝对平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会财富再分配的绝对平等,也不意味着社会公众经济地位的绝对平等。简言之,平等并不排斥社会公正。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国家机器应该保障人人享有这种平等,保障每个人基于其所做出的社会贡献享有所应该得到的权利、利益与尊重。正如美国当代著名、活跃的法理学家德沃金所言,所有的人都应作为平等者来对待,而不是将所有的人都同等地对待。

在1982年,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包括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各项自由权利,保障平等的保护人权,做到依法治国。因为“法律平等是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条件”④,也是区别人治与法治的社会的标志之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比较理想的生存状态,是法律适用的起点,但并不是法律适用的终点,也并不意味着同等的处遇。

选择性执法作为依法治国的一项行政执法策略,其本身就具有合法性,遵循了社会的道德要求与意志追求,符合社会的发展与人民的利益。虽然其要求在违法的时间、空间与主体上进行区别处遇,但是这是在平等适用法律的前提下根据违法人员的具体情况展开的个别化处理,并未违背法的平等性。就像刑罚个别化原则,在发生相同的犯罪行为且行为程度、损害结果、危险程度同等的情况下,还是应该根据每个犯罪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斟酌处理,做到平等适用下的区别处遇。也就是说,选择性执法是在平等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对违法人员进行区别处遇,这既保障了法的平等适用性,实现了人在政治、经济、社会地位上的平等,又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承担其应该承受的义务与惩罚,保证了在平等适用法律前提下的个别化处理,避免了“一刀切”的现象,实现了法的灵活性与实效性,使法制秩序得到维护,节约了执法资源和执法成本,保障了平等人权与公平正义的实现。

选择性执法贯彻公平公正原则。一般来说,“公平”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作为一项标准或态度而存在,具有工具性;而“公正”则是政治概念,作为一项价值而存在,具有伦理性。公平讲的是不偏不倚、平等合理。这里的公平,并不是均等,而是合理的公正。作为一项抽象的社会标准,公平一般靠法律或协约保证,由活动的发起人或主要成员制定,参与者遵守。也就是说,社会上所倡导的公平原则并不意味着绝对的均等,而是符合社会发展或人民利益的、依靠法律贯彻的、人民认可的公平。一般而言,公正指的是按照当时的法律进行管理,做到不偏不私、公平正直。任何一个社会或国家都有自己公正的标准,所以,公正并不必然意味着“同样的”“平等的”,而是合理的公平。简单来说,“社会公正是指在公平的政治制度和社会规则之下,社会的政治权利、经济利益和其他资源在全社会之间进行合理而平等的分配。”⑤

在法律的框架内,公平是实现公正的手段与工具,公正是公平追求的法源与目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条件是法律的约束和制约,而公平公正是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⑥需要注意的是,公平公正具有历史性与相对性,其受一定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的制约,并受当时社会经济、社会意识、风俗习惯的影响。我国目前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行政执法需要在现有条件下大力彰显公平公正;但又要量力而行,不能超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选择性执法正是在这一情况下衍生,行之能行,做之能做;不能行之,留待成熟后再做,既保证现有公平正义,又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公平公正奠定坚石基础。选择性执法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具体国情,又符合了社会公平公正准则与追求,全面提升了法的灵活性与实效性,最大限度的提升了行政主体管理公共事务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

选择性执法兼顾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原则。正义作为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价值追求,是指道德性、合理性及公正性,但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⑦,也是法律被信仰的基础。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⑧正义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是区别良法恶法的标准,更是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动力。同时,法律也是保障正义能实现的重要工具。因为“公平正义是人类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价值,法律制度建构的根本的目的就在于实现社会公正,对各种各样的社会不公进行纠正,以保证人类社会的稳定和进步。”⑨可见,法律与正义相互影响,互相推进。

纵观各国,从现代法治的高度来看,个别正义才是依法治国的最高追求与标准,但是这个标准又不能脱离法律而单独存在。也就是说,立法所确立的法律代表了普遍正义,而这个普遍正义对于行政执法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而个别正义就是行政执法的个案,也就是每一次的选择性执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也就是立法与执法的关系。选择性执法依据违法行为人及其违法行为决定执法的种类与强度,在普遍适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具体情况依法区别对待,进行个别化的处遇。剖析来开,选择性执法之中适用法律法规,就是普遍正义;而根据违法行为人等情况进行区别处理,就是个别正义。从这个角度来说,选择性执法正是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的综合体,能够兼顾到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也能保障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的同时实现,使行政主体获得高度灵活、行政效率,做到公平合理,节能高效,提高了法的权威性、认可度与信赖性。

综合来说,选择性执法作为一项行政执法策略,其并没有违背法的精神,反而是平等、公平、正义等原则的贯彻、执行与追寻,将这些法的精神由抽象转变为实体,成为实践中的法。这是依法治国的巨大进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行政职责的繁杂性与扩张性以及某些行政主体的利益化与腐败化,导致我国的选择性执法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注释】

①汪燕:“选择性执法的法律属性探析”,《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5期,第114页。

②徐文星:“警察选择性执法之规范”,《法律科学》,2008年第3期,第29页。

③闫国智:“现代法律中的平等”,《法学论坛》,2003年第5期,第20页。

④肖少启:“市民社会语境下法律平等的当代意蕴”,《西部法学评论》,2013年第3期,第52页。

⑤徐琳,李哲:“公平行政与社会公正”,《人民论坛》,2013年第29期,第62页。

⑥钟双喜,张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之法治实现”,《人民论坛》,2013年第30期,第115页。

⑦龚群:“罗尔斯与社群主义: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哲学研究》,2011年第3期,第115页。

⑧卞建林:“我国司法权威的缺失与树立”,《法学论坛》,2010年第1期,第5页。

⑨孟祥沛,王海峰:“司法权威之影响因素及其构建:上海实证研究”,《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3期,第20页。

责编 / 张蕾

作者:耿艳文

行政执法策略探析论文 篇2:

对烟草行政执法的思考

摘 要:我国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国家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前提下,法律方面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并且对专卖稽查人员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卖执法过程中,安全方面的问题也逐渐体现出来,怎样才能不断完善以及健全自身建设,并且确保行政权力的规范性,将依法行政落到实处是目前重点关注的工作。鉴于此,本文就对烟草行政执法的思考展开探讨,以期为相关工作起到参考作用。

关键词: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安全;保障体系

前言:如今,我国已经建立了烟草行政执法体系,并且烟草专卖主管部门也在开展该项工作的过程中取得了相应的成就,但是,在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以及执法体系方面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面对这种现象,强化烟草执法队伍的建设工作,并且对烟草执法活动予以规范,增强烟草执法工作水平,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解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了不断提升烟草专卖工作质量,就需要建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体系,明确责任,做好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建设工作。

1.1执法主体审查制度

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执法体系应该是法律规定的行政职权机关,具备公共事务职能而且能够依法委托的组织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

1.2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次实施岗位培训工作,同时还应该做好专卖工作的培训考核工作,在确定审查合格之后,才能够继续执法。

1.3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执法的关键依据是规范性的文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是确保政令统一以及法制统一的关键,能够有效避免不规范以及不合法文件的出台。

1.4执法审核监督制度

该项制度的制定能够有效确保各个阶段的执法工作者行使相应的职责权利,并且对其执法责任进行分解,该项工作的实施是对烟草专卖执法责任体制的补充。设置执法审核工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执法工作者越权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控制。应该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的机构,从而使其详细审核行政处罚以及规范性的文件,并且强化重大处罚时间的跟踪工作。

1.5案件投诉举报处置制度

涉烟案件的主要来源是投诉举报,处置举报的案件,能够将执法程序启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次为依据展开一系列的调查以及处理工作。由此可见,在需要对举报制度不断予以完善,并且要设立举报电话,给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供便利,同时,要及时处理社会各界的举报情况,降低出现社会矛盾的可能性,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惩处,从而达到维护法律尊严的目的。

1.6烟草执法公开制度

体现社会公平是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意义之一。通过公开资格条件、行政执法程序以及执法结果,能够接受管理者对人与社会的额监督,从而体现出执法工作的公平性,在实践过程中这种方法被作为一项关键措施。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信息化处理方法以及其他的技术手段,将办事程序、办事要点以及办事结果公开,并且要定期发布适合公开的政务方面的信息。

1.7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评价考核涉烟案件的行政执法状况是有效落实烟草专卖执法责任的关键,是评价行政执法责任主体的关键所在,是一项最为基础的制度。评价所得的结果,需要结合执法工作者的个人利益,并且当成提拔、任用以及落实行政惩处工作的参考。

1.8责任追究制度

追究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体制是行政执法人员以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错了案件或者是在行政方面有其他的错误行为,在追求行政执法监督责任的基础之上,是有效落实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体制的关键。

2.建立烟草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

2.1建立烟草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对于传统的稽查队伍以及烟草专卖管理体系,烟草的发展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确保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满足应时而发、顺时而动的需求,并且建立完整的烟草专卖执法保障体系以及应对措施,才能够在确保稽查队伍自身安全以及国家财产不受损的前提之下,不断提升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执法行为的有效性以安全性。

2.2烟草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的有效建立

2.2.1从思想上提高执法安全认识

为了不断从思想上强化烟草安全执法力度,需要强化《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政策条令以及法律法规,从而不断提升专卖管理者的纪律观念、法制观念以及政策观念,通过自我剖析自身问题,找到导致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并且对自我行为进行约束。在不断转变观念以及强化学习的基础之上,才能提升烟草安全执法意识,才能更好地管理烟草市场。此外,在投入创造的角度上,需要建立安全执法条件。要加大硬件设备的投入力度,在现代化的办案条件下,给烟草专卖执法工作提供一定的保障,只有给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以及管理工作者提供了先进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办案工具,才能够有效打击犯罪行为;并且,还应该强化软件方面的建设,应该建立健全烟草专卖执法体制,制定相应的禁令章程,做好内部监督工作,让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在此基础之上才能行为过硬的作风以及铁的纪律。

2.2.2从行为上确保执法安全到位

做好专卖队伍的锻炼,能够不断提升队伍的心理素质以及身体健康,在执法的时候,在可能遇到各种情况的前提下,需要保持冷静,尽量降低矛盾和冲突。在执法之前,需要掌握具体情况,做到有的放矢、心中有数。事先细致筹划施工方案,禁止泄密行为出现。市场检查工作的开展要注重灵活性,并且要大胆创新,强化检查工作的机动性、灵活性以及有效性。将“服务在先、专卖在后,文明在先、执法在后,宣传在先、管理在后,教育在先、惩罚在后”作为基本原则,贯彻于整个工作始终,如此一来就能够确保专卖执法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

2.2.3从程序上强化执法安全保障

执法机构有责任对专卖人员进行宣传、教育,面对违法现象,不能一罚了之,应该将违法程度分为不同等级,尽可能实现情、理、法交融。确保执法程序清晰明了,要严格根据法律条款开展各项工作,做到文明执法,确保各项程序的合理性,在办案的过程中,需要运用文明的方式以及礼貌的方法,做到尊重对方,讲政策、法律并且讲策略;对于重点的违法行为,需要做到严惩不贷,并且要对其全面封杀;对于案件的处理流程应该做到严格控制,避免出现乱查乱扣以及简单粗暴行为的出现,任何事情要讲证据,并且要避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投诉案件的出现。为了顺应新时代的需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成为了时代的号召。烟草专卖不仅要做到事实就是、与时俱进,还应该强化自身学习,做到严格执法,将实际情况作为主要依據,确保烟草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以及安全性。

结语:总而言之,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保障,烟草专卖同样也是维护市场稳定运行的关键,这就需要国家高度重视烟草专卖执法工作,不断增强烟草专卖工作者的综合素质,给我国烟草行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刘赟.洛江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研究[D].华侨大学,2018.

[2]徐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问题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6.

[3]易力.烟草专卖柔性执法探析[D].四川师范大学,2014.

[4]杨柳.我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3.

[5]蔺秀杰.烟草行政执法存在问题与完善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1.

作者:张翔

行政执法策略探析论文 篇3:

兄弟档案核心期刊文摘9则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修复核心问题研究

张艳欣在《档案学通讯》2010年第2期撰文,从三方面研究了国家重点档案抢救修复的核心问题:一是国家重点档案抢救修复的指导思想问题。国家重点档案抢救修复的真实含义是对损毁的档案进行修正、恢复,去除档案中对耐久性不利的因素,避免损坏加剧,使档案恢复原貌,提高档案形成材料的耐久性,以利于收藏、保管和利用。对国家重点档案抢救修复应遵循“保持原貌和最小干预”的原则。基于该原则,国家重点档案抢救修复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应该是:遵循档案保护技术的基本原则,确保档案绝对安全。二是目前国家重点档案抢救修复工作方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方法单一、技术简单,缺乏科学化的修复工艺和集成化的修复手段,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三是国家重点档案抢救修复系统化、科学化管理的问题。①要贯彻工程化管理的思想,优化抢救修复工作流程;②要建立完善的操作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③要重视国家重点档案抢救人员的培训与资格认定;④要加强国家重点档案抢救经费的管理。

档案馆运行机制再造论

马英杰、黄存勋在《档案学研究》2009年第6期撰文,从政府信息公开入手,从以下三个方面较全面地探讨了档案馆运行机制再造的若干思路:

一是理念创新,构建“以用户为中心”的服务机制。其一,要以集成政府信息资源为重点,满足政府内部信息参考需要;其二,要根据企业的特点,向企业提供有关产业政策、进出口注册、纳税、工资、城市规划等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行政规定、业务办理数据等档案信息;其三,通过宣传、服务等手段,向公民提供其劳动就业、福利待遇、社会保险、救助、房屋拆迁、土地管理、政府投资、个人缴税等方面与民生相关的信息,以及居民出生、死亡登记、迁徙、户口管理、婚姻情况登记、工龄登记等档案证据材料。

二是基础重构,建设网络化的档案信息资源管理平台。其一,要通过政务网接收政府在政务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及相关数据,完成馆藏各类档案、资料的数字化以及通过互联网的在线采集等形式,努力使信息来源最大化;其二,通过对新采集的信息进行数据重构、规范整理、分类著录和用户需求分析等方式,加强信息的有效管理;其三,通过统一的标准语言实现档案馆与档案馆、档案馆与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信息的共享;其四,通过建设网络化的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为未来建立起广泛的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数字档案馆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体制保障,改进档案馆内部管理模式。其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分阶段的目标体系,引导馆员一步步向最终目标前进;其二,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强化馆员对发展目标的认可,增强馆员的能力与信心;其三,要通过沟通和提高馆员对领导的信任度,增强领导的魅力;其四,要构建学习型组织,使工作过程变为学习过程,使学习效果体现为工作效率。

广东省创立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金册奖

钟伦清在《中国档案》2010年第2期发表《一个与众不同的奖项》一文,介绍了广东省创立重点大建设项目“金册奖”的情况与效果。作者指出:

2006年8月,广东省档案局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立了“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金册奖”。全省许多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都以争创“金册奖”作为项目档案工作目标,促进了该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该奖项是首个以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为主题的专项奖,填补了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中的空白。

该奖项之所以受欢迎,是因为它的产生是与项目档案验收同步的,没有额外的评定程序(其程序为:建设单位对项目档案进行自检,并提出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一一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验收,并根据设立的评奖条件确定申报该奖项的资格——省档案局对申报该奖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及主要参建单位进行最终确认一一通过媒体发布公告,颁发荣誉证书),它是一个开放性的奖项,没有评定时间、获奖名额和行业的限制。截至2009年6月,广东省首批4个建设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已获得该奖项。

基于VPN的全国档案信息共享网络

的组织体系研究

张照余在《档案与建设》2009年第12期撰文,着重探讨了基于VPN架构的档案信息广域共享网络组织管理问题。作者认为,档案网络共享的组织任务是:建立档案网络共享的管理机构,确立其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制定档案网络共享的发展规划,合理布置共享资源,规划控制共享行为,协调网络主体的利益,建立共享的正向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共享网络的效能。其主体主要有:档案资源管理机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和各级、各类档案用户。其组织原则主要有:目标一致原则,成员互惠原则,弹性集成原则,安全高效原则。其组织架构包括:建立强有力的组织指挥系统,构建高效的网络行政管理体制,设置完备的网络运行维护机制。其组织措施主要包括:制定政策法规,制定发展计划,筹措配置资源,培育共享文化,培养专门人才。

浅议档案登记制度

屠曼妮在《浙江档案》2010年第2期撰文,对档案登记制度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完善档案登记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于行政登记的概念和性质。作者从法学界所提出的四种说法(行政许可说,行政确认说,法律属性多元说,独立行为模式说)的分析入手,认为:从行政登记的设置功能、构成及性质分析,行政登记应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主体所为的、以信息公示为主要目的、以观念表示的精神作用为构成要素、就登记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所作出的判断、认识,并直接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效果的结局的准法律性行政行为。

关于档案登记制度。作者认为,应该通过制定配套的法规、规章,明确档案登记的法律依据,档案登记的主体、目的、范围及具体内容,档案登记的法律效果,档案登记的审查制度和制约措施。

对档案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思考

诤夫在《山西档案》2010年第1期发表《对我省档案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思考》,着重分析了档案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当前档案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培训部门来说:教育培训观念的认识落后、方式和手段单一、培训的教材和内容陈旧,缺乏通盘统筹,执教力量有限;从受训部门来说:多数认识不到知识更新的周期越来越短,档案职业教育培训不只是做好本单位的工作,而是要提高整个档案事业的管理水平,因而存在轻培养、重使用的情况;从受训人员来说:有重文凭、轻实用,重眼前需要、轻长远需求的情况。

提高档案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要措施有六:一是推陈出新,树立科学的教育培训理念;二是统筹规划,实现教育培训规范化、标准化;三是兼收并蓄,完善教育培训的形式;四是编修教材,充实教育培训的内容;五是注重实效,强化教育培训师资的培育;六是健全制度,切实做好教育培训管理

工作。

走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误区

熊凤平在《北京档案》2010年第2期撰文,分析了当前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误区,作者提出了走出误区、改进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当前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误区主要有四:一是将“档案行政执法”与“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混为一谈。二是重视行政奖励,行政制裁却不到位。对档案违法案件的查处微乎其微,就连制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这一预警行为也做得相当谨慎。三是档案行政执法的各项工作条块分割,没有形成“统一战线”。有些单位甚至形成检查与被检查的对立局面。四是抱怨《档案法》及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其实,不是追究法律责任的手段不健全,而是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偏低,执法力度不强。

加强和改进档案行政执法工作,需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档案意识;二是加强档案执法人员职业素质教育,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三是建立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与行政指导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实现执法与指导的有机结合;四是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档案网络资源整合的含义、策略与模式

金凡在《档案》2010年第1期撰文,对档案网络资源整合的含义、策略与模式问题进行了探析。作者认为:

所谓“档案网络资源整合”,是指以档案信息资源为核心、档案硬件资源为基础、档案服务手段与方式为途径、档案信息用户为导向的档案网络资源的集成管理和服务,最终达到有利于提高效益、方便用户和实现档案价值的目标。档案网络资源整合的构成要素有:档案网络的信息资源,档案网站的硬、软件资源,档案网络设备手段与方式,档案网络的信息用户。

档案网络资源整合的策略选择,既要考虑当前情况,也要满足未来长时段的发展要求,具体表现在策略选择的影响因素和原则上。影响因素包括:档案网站整合的阶段性因素,技术性因素。指导原则主要有:求实原则,动态原则,优化原则,用户导向原则。

档案网络资源整合的模式主要有:面向信息资源的档案网络资源整合模式,面向过程的档案网络资源整合模式,面向用户的档案网络资源整合模式。

档案管理软件评测指标体系研究

石华、彭志超在《兰台世界》2010年第4期撰文指出,对档案管理软件的评测已成为推进档案信息化进程中的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从三方面对档案管理软件评测的指标体系问题进行了研究:一是构建档案管理软件评测体系的原则,包括:目标导向性(科学合理性、完备性与可操作性)原则,通用性和灵活性(相对稳定性和客观性、可比性)原则。二是档案管理软件评测体系的内容,主要有:常规功能评测指标——数据输入的功能,数据管理功能,数据统计、报表打印功能,数据检索查询功能,系统维护功能;可选择功能评测指标——文件管理功能,档案管理功能,文件和档案利用管理功能,数据接口功能等;性能评测指标——软件的通用性,系统的稳定性,系统的可靠性,系统的操作简便性,系统的界面友好性,系统的安全性,系统的个性化,系统的健壮性,用户文档,用户使用数,数据库指标,系统运行速度指标等;公司评测指标一一公司定价,用户培训,售后服务等。三是应用指标体系评测档案管理软件,主要包括:评测组织的构建,指标选择及分值分配,根据指标体系对软件打分,对评测结果的再评测等。

作者:胡绍华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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