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2022-07-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地方需要使用制度,这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和公约的总称。我想学习制定制度,但我不知道该问谁?下面是小编的《免费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1篇:免费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用火、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Q/208.23-2014 1 范围

1.1 本程序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的管理组织与分工、管理内容与要求。 1.2 本程序适用于在公司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的管理。 1.3 本程序不适用于公司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名词术语

3.1 动火作业系指下列作业项目 3.1.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1.2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3.1.3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3.1.4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3.2 易燃易爆区域:指火灾危险类别为甲类、乙类的区域。 3.3 特殊危险动火

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4 一级动火

指下列区域内除特殊危险动火的动火作业: 3.4.1 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 3.4.2 有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泵房; 3.4.3 油品物质装卸区;

3.4.4 污水处理场厌氧反应器、沼气柜;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3.4.5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

3.4.6 其他有产生可燃可爆物质的有限空间或场所。

3.5 二级动火:指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4 管理组织与分工

4.1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动火作业的管理工作。 4.2 车间(部室)对本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动火证管理

5.1.1 办理动火证的程序和要求

5.1.1.1 动火证由动火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办理人应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 ,不得漏项。填写的安全措施必须具体可行。需动火分析的项目,动火前必须进行分析,合格后由分析人签字,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办证人将动火证交给动火项目负责人。 5.1.1.2 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合格的动火证到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看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证交给动火人。

5.1.1.3 一份动火证原则上只准一个动火人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在大检修现场,同一项目的一台设备、一条管线需在不同房间或不同楼层动火作业时,可办理一个动火证,但需在动火证上详细说明每个动火地点。如果在同一个动火地点有多人同时动火作业时,电、气焊可分别办理一张动火证,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

5.1.1.4 动火证一式三份,由安全环保部、所属单位、作业单位各留一份存查。 5.1.2 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危险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8小时;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3天(包括大检修或新项目施工动火)。如果动火项目到期未完,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5.1.3

5.1.3.1 特殊危险动火,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签字后,经安全环保部复查,在动火证相关单位栏内签字,报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5.1.3.2 一级动火,由动火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安全环保部批准。 5.1.3.3 二级动火,由动火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 5.2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2.1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有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或蒸气的部位动火时,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2 动火分析项目的取样点,均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当班班(组)长或岗位操作工人负责提出。 5.2.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气体必须与动火时的气体相同。

5.2.4 取样与动火的间隔期应尽量缩短,最长不准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时,应重新进行分析;在爆炸危险区内长时间动火时必须定时进行分析 。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时,应由主管生产领导或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另行作具体规定,并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 5.2.5 用仪器(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5.2.6 动火分析时,一般应留样至动火结束。 5.2.7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5.2.7.1 若使用仪器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0%。 5.2.7.2 若使用仪器分析或其它类似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体积百分比)。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体积百分比)。5.3 动火现场管理

5.3.1 凡在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等部位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彻底隔离(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大检修时,应经生产和检

修单位正式交接,双方签字,在安全环保部监督下,安全实施首次动火后,方可正式交付检修。 5.3.2 大检修或单独装置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隔离措施后,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检查、批准后,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虽然停车,但装置内仍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经分析不合格的动火现场不能降级管理。

5.3.3 设备内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氮气、蒸气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除进行动火分析外,还应进行氧含量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内动火,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5.3.4 大检修的首次动火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应由公司或分厂的主要领导、检修单位的领导、安全环保部经理及分公司安全员共同到现场,确认动火条件,监视动火作业的实施。

5.3.5 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动火任务完成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5.3.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动火作业。如生产及设备确需动火时,应升级管理 ;节假日需动火时,应升级管理。

5.3.7 动火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5.3.8 动火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3.9 使用气焊(割)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两者之间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

5.3.10 凡是特殊危险动火项目,动火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动火部位示意图和盲板图),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措施。动火时,分厂负责人、动火与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安全环保部人员、主管生产领导或主管副总经理,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3.11 电焊机的电源线不应超过3米,如超过3米时,应架空敷设。不准用易燃易爆的设备、管线做电焊机的二次线,电焊机的二次线应直接搭接到焊件上。

5.3.12 在同一地点,同时使用电、气焊时,电焊导线不应与气焊的气带交叉在一起。在木脚手架上方动火时,对动火点下方火花有可能溅落的楼层,每层均应设看火人。

5.3.13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禁止进入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油品原料及产品罐区。

5.4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5.4.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4.2 动火人

5.4.2.1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安全环保部考试合格并持有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的人员担任。

5.4.2.2 动火人应亲自在动火证上签字。

5.4.2.3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同时在场监护。

5.4.2.4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动火证上的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

5.4.2.5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程序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含动火间歇期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应主动向动火地点所在单位值班长或当班班长呈验动火证,经其

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4.2.6 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5.4.3 看火人

5.4.3.1 看火人由动火所在单位指派有岗位操作合格证、熟悉动火区域及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责任心强、有经验、懂消防知识、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能力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5.4.3.2 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的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看火人。 5.4.3.3 一个动火点至少要设一个看火人。

5.4.3.4 看火人的位置应以能方便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为准,必要时可增设看火人。高处动火作业或动火处下方的楼板、平台有孔洞时应在上下分别设置看火人。

5.4.3.5 大检修期间一个看火人在一个位置上能够很清楚地监视几个动火点时,允许一个看火人担任几个动火点的监护任务,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动火点。

5.4.3.6 看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共同采取措施。 5.4.3.7 看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从事其它工作。

5.4.3.8 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4.5 各级审查批准人

5.4.5.1 必须是经安全环保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动火审批证的人员担任。 5.4.5.2 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5.4.5.3 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检查和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4.5.4 审查动火证的内容填写及审批程序是否完善,在确认保证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2篇: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沈阳市东部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站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确保企业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

二、范围

适用于本厂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三、职责

生产科负责对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安保科指导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四、动火作业分级管理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保科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五、厂内区域划分

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

2、禁火区

(1)重点防火区:各个车间、成品仓库、原料仓库、化验室、锅炉房等。 (2)一般防火区: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

六、动火原则

1、正在运转的生产设备以及盛有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作业。

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4、现场动火,必须移开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块足够的作业区域,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七、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1、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2、动火作业证的管理:

(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 第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安保科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

3、《作业证》的审批

(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审批。 (2)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保科审批。

(3)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8 h。 (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八、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监测设备必须经被监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

九、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本厂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9)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10)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11)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上述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安保科负责人、主管生产的领导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4)动火作业前,施工部门要通知生产科及相关车间,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5)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是否正常,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动火现场的通风应保持良好,以保证泄露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十、动火注意事项

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2、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

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部门不得动火。

4、如有违反本制度,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 十

一、动火安全措施

1、将动火设备内的有毒、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必要时可请专家进行指导。

2、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点,储存易挥发物品的场所除转移物品外,还需开窗、开门通风以减小空气中气体浓度。

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暂时封闭。

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8、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

十二、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4、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5、如发生紧急事故,应参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十

三、 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生产科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保科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第3篇:动火作业制度

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2、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3、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6、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8、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

9、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

一、国庆节)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4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责任

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

2、动火作业部门及作业人员必须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及动火作业。

四、管理规定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2、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作业地点最少10米范围。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上级领导和公司申请动火作业的许可证。

3、在公司领导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按公司管理之相关规定逐条逐项进行核对,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器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之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部门主管人员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7、公司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委员会人员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9、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冀东水泥丰润有限责任公司

2014-6-23

第5篇:厂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发展区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 3 工作程序 3.1动火类别

3.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3.1.2在生产现场及酒库周围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

3.1.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3.2动火原则

3.2.1正在运转的生产装臵以及盛有油漆、溶剂等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工作。

3.2.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2.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3.2.4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3.2.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3.3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3.3.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危险区的地点的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送生产中心和动火单位责任人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动火作业审批表》需向生产中心领取。

3.3.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部门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必须亲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

3.3.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生产中心存档。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示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

3.3.4若动火时,所在区域或工作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则在申请之前应相互沟通,共同研究有关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安排。

3.3.5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动火: a.没有办妥《动火作业审批表》、

b.安全措施不落实、

c.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3.4动火注意事项

3.4.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3.4.2安全执勤员的制度照常执行,施工单位必须通知安全执勤员,他们有责任对现场工作进行监督。

3.4.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 3.4.4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及向他们介绍所采取安全措施,将对顺利执行任务很有利。

3.4.5如有违反本制度,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 3.5动火安全措施

3.5.1将动火设备(容器、油罐、管线等)内的溶剂、油漆、树脂或其他油类等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必要时水浸臵换。

3.5.2施工前须检测施工现场可燃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3.5.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或者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3.5.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予暂时封闭。

3.5.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3.5.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另件。 3.5.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3.5.8下水道、电缆沟等动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将沟两端隔开(封闭)。 3.5.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清理现场,确保无火灾隐患外方可下班。 3.6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3.6.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3.6.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3.6.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3.6.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断或突接停水通知,应考虑暂停工作。

3.6.5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3.6.6如发生紧急事故,参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中执行。 4 附则

4.1本办法由生产中心负责解释。 4.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特殊动火安全作业管理

《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联系,由设备所在单位工艺技术人员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空项,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将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任工程师或分厂分管厂长、厂长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总厂分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4、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5、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票证办理规范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6、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生产工艺、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动火安全措施

1、将动火受限空间(塔、容器、油罐、换热器、管线等)内的可燃气体、溶剂、油汽等可燃性物质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汽吹扫和水洗,经分析合格达到动火条件,方可动火。

2、切断与动火相连通的设备管线,并加盲扳。

3、设备动火前及动火过程中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塔内动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6、动火附近的窨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取样分析合格。

7、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严禁穿过下水井或用其它设备搭火。

8、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合格,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9、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如放空、漏气及易燃气体扩散等),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10、动火现场,备有灭火工具(如蒸汽管、灭火器、消防车、砂子、铁锨等)。

11、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封闭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质清洗设备零件。

12、窨井、地沟、电缆沟动火,检查无易燃气体和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离。

13、动火工作中断30分钟后,重新进行检查分析。

1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5、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8h,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

《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检修部门负责人联系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空项,后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将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任工程师或分厂分管厂长、厂长审批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批准。

4、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5、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部门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票证办理规范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6、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安技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生产工艺、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动火安全措施

1、将动火受限空间(塔、容器、油罐、换热器、管线等)内的可燃气体、溶剂、油汽等可燃性物质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汽吹扫和水洗,经分析合格达到动火条件,方可动火。

2、切断与动火相连通的设备管线,并加盲扳。

3、设备动火前及动火过程中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塔内动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6、动火附近的窨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取样分析合格。

7、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严禁穿过下水井或用其它设备搭火。

8、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合格,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9、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如放空、漏气及易燃气体扩散等),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10、动火现场,备有灭火工具(如蒸汽管、灭火器、消防车、砂子、铁锨等)。

11、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封闭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质清洗设备零件。

12、窨井、地沟、电缆沟动火,检查无易燃气体和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离。

13、动火工作中断30分钟后,重新进行检查分析。

1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5、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提前3-5天提出申请,有效期为8h,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检修部门负责人联系,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空项,后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将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任工程师或分厂分管厂长、厂长终审批准。

4、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5、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票证办理规范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6、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生产工艺、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动火安全措施

1、将动火受限空间(塔、容器、油罐、换热器、管线等)内的可燃气体、溶剂、油汽等可燃性物质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汽吹扫和水洗,经分析合格达到动火条件,方可动火。

2、切断与动火相连通的设备管线,并加盲扳。

3、设备动火前及动火过程中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塔内动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6、动火附近的窨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取样分析合格。

7、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严禁穿过下水井或用其它设备搭火。

8、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合格,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9、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如放空、漏气及易燃气体扩散等),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10、动火现场,备有灭火工具(如蒸汽管、灭火器、消防车、砂子、铁锨等)。

11、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封闭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质清洗设备零件。

12、窨井、地沟、电缆沟动火,检查无易燃气体和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离。

13、动火工作中断30分钟后,重新进行检查分析。

1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5、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72h,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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