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体材料使用类别

2022-09-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墙体材料使用类别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承诺书

灵山县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我校建设的灵山县陆屋中学教学楼工程,根据《广西

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九条:“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应房、廉租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应当采取新型墙体材料”规定,应当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现按照《财务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资金的通知》精神,向你办申请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承诺保证该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否则,承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二十

三、二十九条规定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处罚的后果。

承诺单位:灵山县陆屋中学

2013-6-07

第2篇:新型墙体材料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于政府性基金,收入金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 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建设单位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第七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八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一条 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地方预算管理。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

(一)、

(二)、

(三)和

(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虚报使用粘土实心砖面积的,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条 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至2005年月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月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9]9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2: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三)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砌块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1994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三、建筑板材

(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

(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6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八)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桔杆、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

五、预制及现浇混凝土墙体。

六、钢结构和玻璃幕墙。

财 政 部

文 件

国家经贸委

财综[2002]55号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制定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2、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财 政 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九月十二日

国家经贸委网站 2002年10月17日

第3篇:东湖开发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承诺书

东湖开发区建筑市场管理站:

由我单位建设的工程,地址:,栋数:,结构层次:,建筑面积:,保证在该工程建设中全部使用经武汉市建委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杜绝使用粘土制品和未备案的材料。保证该项目在基础施工完成未粉刷前和墙体粉刷前,向市建筑工程质监站或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区管项目向区质监站或区墙改办)申请基础分部和墙体分部核验。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单位自愿按建筑面积10元/M2足额补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接受市墙改办按财综[2007]77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我单位进行处罚。

建设单位(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管理部门、办证窗口各留存一份

第4篇: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

管理实施细则

云财综[2003]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和《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地实际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上缴省级5%。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云南省财政厅会同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由省、地(州、市)、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向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先预交后清退的办法。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墙体砌完但墙面未粉刷前,向预收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申请对墙体进行验收。在主体工程竣工4个月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预缴专项基金原始凭证以及其他有效证明,经原预收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报同级地方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的,应报同级和上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4—7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按设计所需粘土实心砖的数量计算,每块缴0.05元。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各地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地、州、市墙改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在省定标准范围内提出意见,报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执行。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备案。

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以及围墙、临时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省会城市不低于90%、其他城市不低于70%;砌体结构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在省会市和地级市不低于50%、在县级市不低于40%、在其他城市不低于30%。

预交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办法为:达到以上比例的,可按实际使用比例返退相应比例的新型墙体专项基金给建设单位,返退数额按所预交的全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乘以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计算。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不予返退预交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逾期未申请退还专项基金又未报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备案的,或内外墙体已批灰粉刷而难以查验的,不予核退专项基金。

第七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按规定可以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可凭国务院和财政部文件、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设计资料向财政部门和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缴入国库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列入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 第九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省、地(州、市)、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或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其委托有关部门征收。

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属企业、中央和外省驻滇单位、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建筑工程以及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备案)项目的建筑工程,由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征收;地(州、市)、县(市、区)所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分别由地(州、市)、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征收,不设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由上一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征收。 计划单列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旅游渡假区由政府授权的机构进行征收。

第十一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将预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同级财政为其开设的“预算资金财政汇缴专户”,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建设单位办理预缴专项基金结算手续后,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款收据》,加盖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财务专用章。同时,对结算后的建筑工程顶目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填写《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95%从预算资金财政汇缴专户及时缴入同级财政金库,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5%上缴入省金库。地、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省墙改管理机构填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及上缴情况季报表》(附件1)。 第十二条 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对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和对在代征工作中做得比较好的单位的奖励;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

(一)、

(二)、

(三)和

(四)项开支合计,原则上不应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是行使墙改管理工作行政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十六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拨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列入财政“基金预算支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各级墙体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比例使用和上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9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非粘土墙体材料。在现阶段,孔洞率达25%以上的烧结粘土多孔砖和孔洞率达到35%以上的烧结粘土空心砖,也视为新型墙体材料。

第二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财政厅会同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云南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00〕58号)同时废止。

2003年7月14日

第5篇: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并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要求且通过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认定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实行公告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本省实际适时调整、补充和公布。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第七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预缴专项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预收并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金往来票据。

第八条

专项基金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围墙等),按照设计所用标准砖量以每块o.05元的标准预缴。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押金以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十条

专项基金实行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分级征收。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的省级行政、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黔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二)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本级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三级及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三)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本级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取建设单位专项资金的同时,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缴款人专项基金核返、结算程序。

第十一条

结算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实际征收数额向建设单位开具《贵州省政府性基金通用收据》,并填写《一般缴款书》于当日将专项基金缴入同级国库。

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地方,专项基金征收、结算、缴库按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结算后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可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纳入工程决算。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填列第215类“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三章

专项基金预收款的核返和结算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预收款应纳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基金专户管理,并按建筑主体工程竣工、节能建筑认定(指民用建筑工程)两个环节进行专项资金的返还和结算。

第十五条

在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且墙体未抹灰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工程通过节能建筑认定(指民用建筑建筑工程)并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相关资料齐备的基础上,30日内给予办理基金结算。

第十六条

工业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根据实际使用比例返还、结算专项基金;民用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专项基金预收款的70%在主体工程竣工并现场核验后根据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情况返还,专项基金预收款的30%在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并取得《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后返还。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预收款区别以下情况予以返还和结算:

(一)工业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和结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按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总额的70%乘以新型墙材实际使用比例进行返还和结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工业废弃物掺量(多品种按加权平均计算)达80%以上的,按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总额的100%乘以新型墙材实际使用比例进行返还和结算;

(二)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和结算:

1、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70%部分,在主体工程竣工并现场核验后根据外墙墙体材料砌体的传热系数和墙材工业废弃物掺量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返还:

a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 b墙材工业废弃物掺量达80%(含80%)以上;

c外墙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热工性能在不另作外墙保温处理的情况下,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需要做外墙保温处理的)。

当工程只符合上述a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5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a、b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7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a、c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9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a、b、c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100%核返。

2、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30%在节能单项验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并取得《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后返还,同时办理专项基金结算。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返还或结算专项基金: (一) 单体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80%的;

(二) 墙体材料产品没有经过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认定的;

(三) 擅自改动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弄虚作假或瞒报、少报实际建筑面积的;

(四) 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且墙体未抹灰粉刷隐蔽前)30日内未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核实(验收)申请的;

(五) 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半年内未申请办理结算手续的。 第十九条 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返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附后),并附以下材料:

1、专项基金预收款收据;

2、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或墙材生产厂签章的发票复印件(或墙材生产厂签章的供货证明);

3、墙材厂家签章的外墙墙体材料砌体传热系数检测报告(认定时的相关检测报告亦可);

4、墙材厂家签章新型墙体材料工业废弃物掺量检测报告(认定时的相关检测报告亦可);

5、《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6、施工图预算书有关墙体部分复印件;

7、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比例计算书;

8、其他与核退基金有关的材料。

(二)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进行现场核验并填写《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现场核定(验收)记录表》(附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从受理返还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定(验收)工作;

(三)由建设方填写《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表》(详见附表2-1)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并办理专项基金返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现场核定(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专项基金返还手续。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工业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

建设单位在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返还的同时填写结算申请(附后)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附后),并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二)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

工程项目取得《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后,建设单位填写结算申请(附后)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附后)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章

使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级专项基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基金收支预决算的编制和基金使用的审批等管理工作。

(二)专项基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三)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

(四)专项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基金使用范围、收入情况,投资需求和项目前期准备情况,编制基金收支预算,由各级财政按进度拨付专项基金并在年终编制基金收支决算。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技改和设备更新的贴息或补助(以下简称贴息或补助);使用贴息或补助的时间为该项目的建设期,最多不超过三年,贴息的贷款额为技改计划中核定范围内并实际发生的贷款额,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30%~100%。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经费(以下简称研发经费);

(三)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为主的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和建筑节能示范企业以及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以下简称示范补贴);

(四)与新型墙体材料革新有关的宣传和培训经费(以下简称宣传经费);

(五)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

(一)、

(二)、

(三)、

(四)项支出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使用的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贴息或补助、研发经费、示范补贴,应将申报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并列入基金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宣传经费及其他支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计划编制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文件;

2、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

3、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4、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算;

5、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基金使用审批的同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使用的申报条件及报送资料 (一) 申请贴息或补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及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政策要求;

3、具有实施该项目的设备、技术条件;

4、项目自有资金及贷款总额不少于该项目总投资的90%; 须同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代码证书或其他有效职务证件;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文件;

4、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5、项目自有资金及贷款总额达到项目总投资90%的资信证明,或当月的银行对账单;

6、贷款协议(合同)或授信证明;

7、申请报告;

8、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申请研发经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相应的科技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2、项目符合贵州省墙体材料革新发展规划要求。 须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设立事业单位的政府批件、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证明);

2、科研人员和设备设施情况;

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申请报告;

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申请示范补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和新农村建设示范推广成效的试点工程或项目;

2、高于或达到现行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标准或在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方面有重大突破的新技术、新工艺,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论证通过的项目;

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须同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各级审批、备案文件;

4、 项目资金落实的凭证;

5、项目各阶段审批文件;

6、申请报告;

7、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使用的监督: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要求实施的项目停止拨付专项基金并对已拨付资金予以追回。

(二)各类申请项目实施完成后半年内,专项基金使用单位应将基金使用自评估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经贸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资料建档管理。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要加强对专项基金和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及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将本地区上一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综[2007]12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6篇: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27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收入级次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和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并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要求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实行公告制,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经贸委等相关部门定期公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七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预缴专项基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预收并开具《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票据》。 第八条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押金以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十条 专项基金实行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分级征收。 ㈠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省级行政、省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和中央在黔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㈡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级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㈢县(市、区、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级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预收款,纳入各级财政专项基金专户,待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办理专项基金结算手续后,按清算的比例分别缴入国库和返还建设单位。

第三章 结算和返还

第十二条 在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基金结算书面申请,同时填报《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和《贵州省新型墙体专项结算审批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验收)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工业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50%(含50%)以上的,按实际使用比例清退专项基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50%(含50%)以上的,主体工程竣工后先按实际使用比例专项基金的70%返还,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并取得《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的再返还剩余的30&。退还的专项基金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季汇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不予结算专项基金:

㈠使用的墙体材料不在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的;

㈡使用的墙体材料没有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㈢单体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50%的;

㈣墙体材料产品没有经过省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认定的; ㈤使用的墙体材料没有产品标准的;

㈥擅自改动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弄虚作假或瞒报、少报实际建筑面积的;

㈦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内外墙未抹灰粉刷)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实(验收)申请的; ㈧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之日起半年内未申请办理结算手续的。

第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实际征收数额向建设单位开具《贵州省政府性基金通用收据》,并使用《一般缴款书》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各级国库。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纳入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第103类“非税收入”科目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第1030119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填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科目03款“建筑业”第2150304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㈠引进、新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或补贴; ㈡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㈢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的宣传;

㈤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㈠㈡㈢和㈣项支出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使用范围、收入情况,投资需求和项目前期准备情况,编制基金收支预算报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各级财政按进度拨付专项基金,年终编制基金收支决算。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实行项目分级管理,对在使用范围内申报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经贸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具体申报审核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使用专项基金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有关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经贸等相关部门对项目组织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要加强对专项基金和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比例使用专项基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省经贸委附则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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