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法

2022-11-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研究

摘 要:建立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不仅能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而且能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发展现代农业。但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不足,亟待进行改进。本文结合云南省宣威市板桥街道实际情况,探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形成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合同

早在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明确指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1]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决定》和党的十九大报告的出台,对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由于近年来农村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再加上城乡资源配置不平衡等因素的制约,因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不合理引发了不少问题。在此背景下,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各项活动,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健全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十分必要。

一、宣威市板桥街道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板桥街道位于云南省宣威市南部,总面积257 km2,辖13个村居委会、

47个自然村,2017年总人口7.1万,农业为当地的主要产业。板桥街道地形以山间平地为主,2017年板桥街道有耕地面积1万hm2,人均耕地面积0.14 hm2。因此,为有效保障当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规范土地流转是十分必要的。事实上,早在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就开始实施,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允许农村土地在一定条件的限制下进行流转。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实际上,农村土地流转的比例不高,且分布不均衡。通过走访和调查发现,宣威市板桥街道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公有制,因此,进而农村土地管理和利用时,必须以土地公有制为前提。就產权结构来看,我国农村土地分为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与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因此,农村土地流转也只有这两种情况。一种是采用征收征用方式,将农村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另一种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在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上,既可以采用家庭承包方式,也可以采用竞争方式,前者体现的是物权,后者更多体现的是债权,并且采用竞争方式承包经营的土地,可按规范要求入股、转让甚至抵押[3]。但调查显示,宣威市板桥街道的一些地方由于新农村建设和企业开发,对土地进行过度占用,不仅损害当地居民利益,甚至带来较为尖锐的矛盾。当地一些村民对土地占用和开发利用进行阻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难以采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当权益,导致他们合法权益受损。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整体规划,并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但实际上,转让的受让方通常为企业,并且必须经过政府征收这一环节,使农业用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通常,政府征收后再让企业参与竞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会翻几番,由此可能导致房价贵得离谱。这样不仅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不符合市场规律,同时也不利于市场正常运行,甚至损害当地农民的正当利益。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村民之间流转,农民也只能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宅基地修建房子,而不能将宅基地作为他用。村民房屋的宅基地都是无偿取得的,没有村民愿意以一定的出让金与其他村民进行交易。同时,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的规定,很容易导致房屋价值无法实现。

二、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问题的产生原因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生产力取得巨大发展,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农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原来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越来越不适应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阻碍作用。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探究其成因,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农村集体土地的主体不明确

农民集体所有这一概念比较模糊,未能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主体是属于全体农民还是属于村委会,这就导致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双方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而实际上,通常由村委会领导充当农村土地转让主体。此外,由于主体不明确,一旦农村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成员应采取哪种方式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是需要明确的内容。

(二)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落实不到位

在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过程中,没有严格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虑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也未能得到严格落实。甚至以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为掩饰,在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出现侵占农村土地现象。此外,在征收和征用的费用补偿方面,一般按土地补偿费用来计算,未能全面考虑土地升值后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容易激化矛盾。

(三)农村土地流转过程管理存在不足

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农民集体组织成员的想法,让各成员充分认识其中的利与弊。但实际上,往往未能充分考虑成员的想法,忽视征求他们的意见与建议。或者土地流转审批文件不全面、审批流程不合理,出现权力寻租、土地流转后遗留的纠纷难以解决等问题,容易损害广大农民的利益。

三、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对策

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应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考虑农民集体成员想法,加强土地流转审批,严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一)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加强合同管理

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各项工作制度化与规范化,可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于涉及土地租金、征收补偿等农民切身利益的内容,应按实际征用和征收面积,由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和相关方平等对话,进行友好协商,并在合同管理中注明,注重发挥农民自主性,让土地的权能发挥到利益最大化,从而维护广大农民的正当权益,也为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创造良好条件。

(二)改革并完善农村征地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征收制度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与10年前相比,征收标准至少翻了20倍。但由于土地征收审批部门是政府,具体的执行标准和补偿标准由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制定,他们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难以照顾农民的利益。鉴于此,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引入第三方,由他们制定具体的土地征收和征用执行标准、补偿标准,严格合同管理,并确保相关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4]。

(三)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有效规范合同管理各环节

例如,可将村民承包的经营权进行抵押,作为股份,进而不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更好地适应新情况和新需要。实际上,这种方式已经得到具体应用。例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安徽省已开展了20个试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入股。这种方式有利于盘活资金,改善农民生活,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宣威市板桥街道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可以借鉴并引入这种制度,并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提升管理实效性。

(四)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确保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

在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方面,重庆市已经进行有益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以前在拆迁中,如果政府与当地居民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政府往往采用强拆模式,不仅损害当地居民的正当权益,还容易激化政府与居民矛盾。为弥补这种不足,现在重庆市采用“地票模式”,土地交易完全由双方协商,政府完全不介入[5]。这种方式既能避免权钱交易现象发生,还能防止强拆,有利于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正当权益,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值得推广和借鉴。

四、结语

采取相应措施不仅能有效约束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而且能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积极作用。在健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还应落实各项规定,妥善解决纠纷。并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法治信仰和维权意识,敢于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当权益。这样才能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依法依规进行,为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2013.

[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J].学理论,2017(11):15-34.

[3]雷步云.新时期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与法律对策[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3):78-81.

[4]聂俊堂,朱毅,陈国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的质量控制[J].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3):38-43.

[5]田宏伟.如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J].中国集体经济,2018(5):136-137.

作者:丁柳艳

第2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措施浅析

摘 要 为有效缓解关于农村土地的各种矛盾,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的利益,必须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现阶段,在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做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保障农民最根本的权益迫在眉睫。基于此,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 农村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措施

近年来,随着国家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我国农村也因此受到了积极的影响,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土地是农村经济能够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土地承包问题切实关系到广大农民的根本权益。从改革开放开始,国家对农村的土地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度,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保证土地承包制度能够顺利实行的前提。因此,在土地承包合同方面加强管理,可以激发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积极性,同时也有效缓解关于农村土地的各种矛盾。

1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1.1 促进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日趋完善

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中,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是极其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为了更加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有效规范土地承包行为,必须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现阶段,我国的农村土地在所有权、经营权方面已经进行明确的落实,表明我国在完善土地承包制度中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1]。

1.2 可保障亿万农民的根本权益

为了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根本权益,我国在土地承包合同方面要有高效的管理制度。农业生产离不开土地,同时农业生产也是保障农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因此土地在农民心中是最重要的部分。利用土地承包合同可以明确规划出农民使用土地的范围,并在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方面给予农民在法律层面上的认定,保障了农民在土地方面的最根本利益。

1.3 为解决土地纠纷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镇化建设不断加快,促使许多农民放下手中的土地选择到城市务工,因此在土地流转方面就会出现许多问题。农村大多都远离城市,法律的普及程度不高,导致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在土地转让承包方面只进行了口头上的约定,并未签订正式的转让承包合同,关于土地纠纷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为了能够有效解决土地纠纷,必须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有效管理,同时也为解决土地纠纷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

2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明确

近年来,我国开始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并且在产业结构方面,我国也已经进入到关键的升级转型期,同时又因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导致年轻一代的农村劳动力不愿再从事传统的农业生产,脱离农村进入城市从事其他工作。因农民在土地转让方面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在对自身所有的土地进行转让承包时,只进行了口头上的约定,没有签订具有法律保护的书面形式合同,因此导致在土地转让后最终的经营权无法明确,最后造成了关于土地纠纷案件的发生。

2.2 合同程序缺乏法律效力

在转让土地的经营权时,农民在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方面没有以书面的形式确定转让内容,只是以口头约定的形式进行确立,根本原因在于农民对于法律意识的缺乏,同时还有一定的人情关系。因为在进行土地经营权转让时,一般都是给同村或者亲戚进行转让,因此碍于情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甚至还会出现村领导以权谋私、违背村民意愿进行土地转让,这样的土地经营权转让更不可能签订书面合同。以上种种原因造成农民无法签订正式的土地转让合同,因此也就造成土地转让合同缺乏法律效力,对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同时也为农村的稳定发展埋下了隐患[2]。

2.3 经营权证办理流程不规范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农民对自身土地的经营权进行转让时,承包方想要获得该土地的经营权必须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同时还要办理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办理证书地点是县级以上的相关政府部门。而从实际的情况来看,政府部门并未嚴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办理,有的地方甚至只根据土地承包双方的口头约定进行土地经营权证书的办理,没有依据正式合同进行细则划分。经营权证办理流程的不规范,给土地经营权方面造成了隐患,也导致了土地纠纷的案件产生。

3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类型及特点

3.1 主要类型

我国从古至今就是一个农业大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也非常多,根据不同的地域出现土地承包的情况也有差异,因此关于各种土地纠纷的案件种类也非常多,其中主要的类型分为以下3种。1)体制合法性较差的土地承包合同。在签订这一类合同时,主要的发起人是土地的承包方,承包方一般会以组织成员的名义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因此合同的有效性并不高,后期合同双方一旦出现纠纷,法律无法有效地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此类合同拖延的时间较长,在合同纠纷方面会出现严重的法律问题。2)合同履行方面的纠纷。这类合同本身就是正式的书面合同,具有很强的法律效益,发包人想要在合同期限内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合同所需办理的流程非常烦琐,会引发土地的相关法律纠纷问题。3)责任违约纠纷。这类合同的主体责任非常明确,出现责任违约时并不存在无法明确责任的情况,出现责任违约主要是因为签订合同的某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相关内容,给签订合同的另一方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失。

3.2 主要特点

在众多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大部分是在经济方面出现了分歧。根据相关的调查显示,经济纠纷在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占50%以上,我国农村土地分布较广,因此产生经济纠纷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根据分析发现,产生经济纠纷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有一定的关系。由于客观原因,农村的经济结构无法和城市相比,比较单一化,因此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如果不结合实际情况来发展农村经济,就会导致在土地承包方面产生纠纷。农村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土地方面的交易可以很好地刺激农村经济的发展,有效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因此关于农村土地的承包也是发展经济的重要方式。在实际情况中,农民对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意识并不强,并且对合同中的内容也没有很深入的了解,因此在土地承包合同中会有一些非常不利于农民的合同陷阱出现,这种合同会严重侵害农民的根本利益,导致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出现经济纠纷。

4 加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路径

4.1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现阶段,我国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部门要对该法律进行大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关于土地的转让、承包等一系列法律意识,可以将该法的精髓内容制作成小手册派发到农民手中,让农民可以从中学习到相关的法律知识。还可以组织法律宣传车到农村进行普法教育,现场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法律知识。也可以利用村里组织的村民大会、村集体广播、村委会公示板等向村民普及。

4.2 做好合同管理收集、监管工作

乡政府和镇政府作为和农民交流最多的基层政府,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方面一定要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积极为广大农民办实事。在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中,基层政府要建立一套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档案收集制度,使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还要对已经收集来的合同和档案进行监督检查,把存在不规范的土地承包合同及时找出来,协调签订合同的双方对不规范合同进行及时修正,提高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有效性,也保障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4.3 提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

各地方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引入一些专业的管理人员,根据公开选拔、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选取原则,把专业素养高和责任心强的人员纳入到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队伍中来,给予较好的薪资待遇,使其最大化地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对已经是合同管理的人员来说,可以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的技能培训,让管理人员了解到关于农村最新的经济发展知识,强化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升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的管理能力。

5 结语

农民缺乏法律意识,对合同的相关内容了解不深入,会导致土地后期管理权的不明确,产生很多关于土地纠纷的案件。因此,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针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加大关于合同法的宣传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同时要严厉打击虚假合同,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郑永宁.原州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意见和建议[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5(21):12,61.

[2]曹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J].现代经济信息,2016(2):167-170.

(责任编辑:赵中正)

作者:雷兴禹

第3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及对策

摘要:随着改革发展的逐渐深化,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是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并且与农民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环节中,既要符合规章制度,也要确保农民群众的自身利益。对此,本文针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分析,并结合实际发展,阐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对策;重要性

1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重要性

为了有效巩固与发展,需要在建立家庭承包和统分结合的基础上进行双层经营体制,并有效赋予农民群众长期的土地法律保护与使用权利,积极的去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不断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与快速发展,持续有效的为农村经济发繁荣与稳定奠定好基础。此外,为了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才有农民承包集体土地的现象出现,形成农民土地承包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延伸(如图1所示)。

图1 以农村农民土地承包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的延伸

现阶段,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其中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1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待规范

绝大部分农民在选择进城务工时,就会将自己的土地进行私下流转,很多私下的土地流转都是口头协议,还有的是直接进行荒弃。这类的做法不利于农村的工作有效开展,也为当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留下了极为严重隐患。

1.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程序存在误差

一些农村在发放该权证的环节中,没有按照严格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进行发放,像是发证之前没有严格的去落实调查工作,更敷衍的以“当前谁种这块地,就将证发放给谁”,在这样的证件发放下,纠纷问题层出不穷。

1.3 承包合同的签订程序缺失法律支持

在确定承包关系后,只是在村务会上以口头的方式来确定,而不会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除此之外,一部分协议会在村里某些领导的知情下进行私自敲定,对于拟定相关的承包方案根本没有考虑,即使是有方案,也没有履行民主的程序管理。

1.4 承包经营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足

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高,工作态度不认真,对于土地管理的意识也相對薄弱,基础知识掌握的能力不足,难以正常运转工作程序,极易出现土地纠纷的现象。

2 强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对策

2.1 加强普法的力度

有效利用各种渠道或者方法,以媒体为主,不断强化《土地承包法》为代表性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程度,特别是那些村干部及相关负责人,必须要加以重视,定期参与法治培训,让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知法、懂法、守法,利用法律有效保护自己的土地合法权益。

2.2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

面对当前农村改革不断深化下,管理工作也逐渐迈入到一个全新的阶段中,全新的问题与困境成为了发展前行的阻碍,所以就必须要建设一支具有熟练技能与政策觉悟的管理队伍,每个成员都要遵纪守法,善于沟通和协调,不然难以进行高效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因此,必须不断重视并相应做好队伍的建设工作,投入必要的前期资金、人力与物力,进而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打下一个坚固的基础。

2.3 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

县级与乡镇级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的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相关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其中包含农村土地承包方案的管理制度,农村土地的承包合同的管理制度,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制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管理制度等等。与此同时,还有富有积极性的应用信息化技术,来不断推动土地承包的信息化管理进程。

此外,还有设立相关的合同档案管理专柜,更要安排专业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档案的管理与录入整理,以便后续的检索查询服务带来便利的基础条件,促使合同的管理工作更具效率,更加规范,也更有制度。

2.4 全面加强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工作

有效指导和帮助当事人依照相关法律法律进行签订承包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基础,这也是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土地承包法》中的各个标准原则,在进行各个程序中,禁止口头协议合同的出现。

2.5 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

在县级、乡镇级以及各级需要分别建立相匹配的管理机构,主要的目的就是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逐步推进的管理组织网络结构,本着农村土地管理中的普遍现象与热点话题,重点将执法工作放在第一位,有效的推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更加顺利的进行。

3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当前的发展,对于农村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必须要加以重视,这不仅仅关乎着农村的农民的自身利益,也关乎到农村经济体系的持续性发展。因此,为了有效推进此项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必须加大指导,强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工作,建立科学的监督管理机制,促使工作有效落实,逐步走向一个全新的发展进程中。

参考文献

[1] 杨小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及措施[J].农业工程技术,2020,40(32):16.

作者:张云峰

第4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7-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全文

■相关链接: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汇总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下面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一些纠纷案例的汇总,供大家参考。»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概述及范本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其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农村土地,并交付一定收益的协议。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全文

第5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1

XX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进一步拓宽农民融资渠道,提高土地利用率,解决农民贷款融资担保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XX县推动农村金融制度及农业科技体制创新促进农村发展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苏委农〔2012〕1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种养物和相关附着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种养物和相关附着物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用于偿还所欠债务。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单独设立抵押担保(必要时可追加其他担保方式),也可以作为其他担保方式的有效补充。在有其他物权担保前提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其他物权担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为担保补充。

1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贷业务坚持审慎拓展、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银行对其信用等级要求。

(二)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经营的存续期限必须在5年以上。

(三)具备专业种养殖经营的成熟技术和相关设施条件,具备有效的市场渠道,且从事种养殖及加工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

(四)种植粮食面积不低于200亩;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养殖面积不低于20亩。

(五)企业及农村专业合作社依法注册,且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需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为自然人或家庭农场主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年龄不超过60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种植粮食面积不低于100亩;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30亩;养殖面积不低于10亩;价值1万元以上的农业设施大棚不低于2个。

(三)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经营的存续期必须在5年以上。

(四)从事种植业2年(含),养殖业3年(含)以上,有

2 较丰富的种养殖经验和成熟的种养殖技术,种养殖设施条件完善,产品适销对路,

(五)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需参加农业保险。 第八条 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

(二)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

(三)承包经营流转手续符合国家法规政策。

(四)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提供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

2.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的。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用途必须为借款人从事种养殖的短期流动资金。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由银行根据借款人资金需求、承贷能力及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综合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所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评估认定价值的5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实际经营需求和综合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设立抵押担保的贷款,不得设定为最高额抵押循环。单笔贷款期限要根据农产品生产周期合理设定,且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利率按照银行利率定

3 价办法,根据借款期限、风险状况等综合确定贷款利率,参照同档次抵押类贷款利率给予适当优惠。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

(一)借款人为企业法人或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符合要求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公司章程、验收报告、股权证明等; 3.有权部门颁发的贷款卡(证)。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对委托办理信贷业务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企业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

5.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应由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提供的同意申请贷款及抵押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6.对有财务报表的需提供上年及近期财务报表。 7.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材料。

8.《XX县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并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XX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鉴证书)。

9.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借款人为自然人或家庭农场主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财产共有人有效身份证明。 2.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3.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材料。

4.《XX县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并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XX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鉴证书)。

4 5. 借款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 6.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贷款受理。银行接到客户申请后,采用面谈或电话联系,收集客户相关基本信息,做出是否符合贷款准入的基本判断,确认是否受理。确认受理的,与客户约定贷款调查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客户从事种养殖生产经营经历,生产场所、生产技术等情况。

2.客户种养殖产品的市场状况,是否适销对路,是否有固定销售市场或订单。

3.承包情况和各项费用的情况、自有资金情况; 4.种养殖设施条件及生产经营情况。 5.贷款用途等。

6.银行受理申请后认为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贷款审查、审批。审查岗对信贷基本要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对调查资料不全、内容不完整的贷款业务,可要求补充完善。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对贷款事项予以审批。

第十七条 调查、审查、审批环节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在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或《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后,必须由贷款银行和抵押人共同向登记机关办理

5 登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后,银行方可发放贷款。

第五章 抵押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提供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是借款申请人所有,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机构为XX县农村产权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由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以下资料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办理抵押登记: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基本资料。

(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抵押人对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及同意处置抵押物的承诺。

(六)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

(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转。

第二十三条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其地上附着物在征得银行同意后方可变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加强抵押物监管,对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要及时追加其他担保,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6 第二十五条 加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租金管理,督促借款人及时足额交付租金,确保支付,对因租金支付纠纷影响贷款安全的,要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证明。

第二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无法正常偿还的,贷款银行及时进行依法处置,对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及附着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转让。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

(二)变更。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变更方式,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

(三)变现。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惠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诉讼。当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流转土地经营权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五)其它合法形式。

第六章 抵押物的评估及保险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认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为:年租地平均收益×经营期限+地上种养物价值+附着物价值,由县农工办、各乡镇经管站与贷款银行共同认定,并填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评估公司,协助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与银行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

7 营权价值的认定。经营期限应该是通过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取得,并据实交付流转费用后的现有剩余经营年限。地上种养物和附着物价值应按照近三年市场平均价值,结合抵押物的地理位置、设施等条件以及种养殖存续期的预期经营收益确定。

第二十九条

按照《XX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办法》,XX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对地上的种养物和附着物办理保险,对申请银行贷款并自愿参加农业保险企业和个人,保险第一受益人必须是贷款银行,且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对抵押前已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的,应将保险标的第一受益人变更为贷款银行,并约定保险到期后续保,保证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办理的基础上,适当引入商业性农业保险进一步增强农作物及养殖物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三十条 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成立专项风险基金。县政府按比例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基金,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贷款到期农民无法偿还贷款,政府将启动风险基金来保障银行权益,以提高银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安全性和积极性。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银行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客户资源,争取种养殖技术部门的支持,为借款人提供种养殖技术和相关的培训机会,指导借款人科学种养殖,提高借款人的生产效率和质量,确保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持续安全、健康、长效。

第三十二条 贷后检查。银行在贷款业务发放后,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特点对借款人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和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正常,在一个生产经营周期内至少检查一次。

8 第三十三条 在种养殖收获期,密切关注种养殖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及时跟进种养殖产品下游加工购销的金融链接服务,监督借款人产品回笼资金归还银行本息。

第三十四条 贷款收回。银行在每笔贷款到期前30、

15、5天应分别采用电话、书面、短信等方式向借款人发出贷款业务到期通知信息,通知借款人及时组织资金履行还款义务,其中至少有一次书面催收通知回执存档。

第三十五条 贷款逾期处理。对逾期的贷款,银行要及时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妥善保管回执,以保证贷款的诉讼时效,保全资产安全。贷款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应积极采取与借款人协商以种养产品偿还贷款、公开拍卖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处置抵押资产等有效途径等方式收回贷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采取包括终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要求实现抵押权利等在内的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一)种养殖产品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到借款人经营收入骤减,又未落实偿还还款来源的。

(二)借款人在贷款申请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故意隐瞒调查事实行为的。

(三)贷款已逾期,或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未按时归还贷款利息的。

(四)种养殖户在还款期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贷款债务未得到落实的。

(五)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六)借款人家庭分立,而贷款未随之分立或未明确债权债

9 务关系的。

(七)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银行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管理,对未按规定办理抵押贷款,未履行应尽职责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经办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贷款实行按月动态监测,若贷款逾期率达到5%时,应暂停办此项业务,并对此项贷款管理措施进行完善整改,直至风险目标可控后再办理该项业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银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30日起实行

第6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济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10-10-08 16:20:28] 点击次数:[7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解决农村融资担保难问,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村居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的信贷方式。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因调整农业产业机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以其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担保。

第二章 贷款发放原则和条件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办理自愿、风险自负、收益自理”为原则。

第五条 借款人依照本办法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必须取得由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村委会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个人情况及有效身份证明;

(二)家庭年经济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及效益分析;

(四)当地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村委与 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五)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

(六)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七)金融机构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资料。

土地合作社等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的经济组织还须提供工商

注册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章程等文件。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以户为单位,用于抵押剩余的农村土地,不得低于该户人均0.2亩的标准。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

也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并向所在村委会或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土地所在区域、

种植、养殖品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租金实际支付剩余期限、流转价款、支付价款、地面作物的预期收入、受让双方意愿等因素,评估的一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年租地平均净收益*经营期限+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价值。

第四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变更及注销

第十条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机关。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身份证;

(三)抵押合同;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资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五)地上种养物情况说明;

(六)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七)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委托代理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第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期限自动后延至债权实现之日止。

第十四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抵押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办理登记和记载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和记载。

委托代理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变更、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五章 贷款流程及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受理后,贷前调查人员除应按照一般的调查方式和内容对借款人、主体资格、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外,还应对土地流转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了解。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

贷款申请→贷款调查→抵押物价值评估→贷款审查、审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把好贷款用途关,防范信贷风险和用地政策风险,借款人取得贷款取得贷款必须用于农业生产、农业开发。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贷款金额不超过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确认价值的70%。

第十九条 贷款期限按承包期限和生产周期确定,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年限,一般以短期为主。

第二十条 贷款利率上浮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同档次基准利率的30%。

第二十一条 贷款形式由借贷双方约定。单笔贷款金额超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认定价值的可以采取其它担保方式作为补充。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单位及个人提供补充担保。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及抵押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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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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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 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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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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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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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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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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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06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日常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工作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作出的决定等,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相抵触,其抵触部分无效。

第二章土地发包和承包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按份确权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的方式。

第八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发包。没有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土地时,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第九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条发包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原则和程序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以下统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第十一条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自愿放弃承包土地以及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土地的农户,其家庭成员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和其他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与分立后的农户分别签订,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承包方案应当明确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招标、拍卖程序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其承包底价及支付方式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十四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经商、升学、服兵役以及服刑等原因,致使承包方家庭成员实际未从事承包土地经营活动或者承包方家庭成员减少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第十五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市辖区,转为城镇居民并已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应当在当季作物收获后,将家庭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并与发包方解除土地承包关系;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交回的,应当自户口迁移之日起一年内交回;逾期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消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其家庭承包的耕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发包方对承包方在承包地上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以及种植的多年生经济作物,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征用村集体土地面积较大,落实国家移民政策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经依法批准的承包土地调整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围垦、开垦、复垦以及土地整理等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第十九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林地或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地的,该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二十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

法定程序,切实保护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一条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方式流转,也可以采取入股等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二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9篇: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价值评估办法

XXX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价值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依法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和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用于办理抵押贷款: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渔业、林业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

(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合规的承包经营或租赁合同、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等。

(三)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承包经营租赁协议和手续符合国家法规政策。

(四)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方式:

(一) 抵押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由借贷双方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抵押权人自评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农户小额贷款主要由金融机构和抵押人进行协商评估认定,以减轻群众负担。

(二)评估基本方法,通过查阅合同文本、实地调查等途径了解情况,评估作价。

(三)计价方法,以拟抵押土地所在乡镇或村平均土地流转价格(流转租金)作为评估依据;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本地区年度平均土地流转价格(流转租金)×面积(亩)×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2027年12月31日);(如600元/亩×10年=6000元)

(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提供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价值的80%;

(六)贷款的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以中长期贷款为主),但不得超过抵押人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四条 纠纷处理方式: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人未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再流转所得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价款分配:抵押权人在处置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取得权。处置抵押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继续清偿。涉及风险补偿的按《XXX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 处置抵押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只拥有流转期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享受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办法由XXX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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