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合同范本免费

2022-11-0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土地流转合同范本免费

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研究

摘 要:建立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不仅能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而且能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发展现代农业。但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不足,亟待进行改进。本文结合云南省宣威市板桥街道实际情况,探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形成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合同

早在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明确指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1]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决定》和党的十九大报告的出台,对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由于近年来农村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再加上城乡资源配置不平衡等因素的制约,因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不合理引发了不少问题。在此背景下,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各项活动,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健全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十分必要。

一、宣威市板桥街道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板桥街道位于云南省宣威市南部,总面积257 km2,辖13个村居委会、

47个自然村,2017年总人口7.1万,农业为当地的主要产业。板桥街道地形以山间平地为主,2017年板桥街道有耕地面积1万hm2,人均耕地面积0.14 hm2。因此,为有效保障当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规范土地流转是十分必要的。事实上,早在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就开始实施,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允许农村土地在一定条件的限制下进行流转。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实际上,农村土地流转的比例不高,且分布不均衡。通过走访和调查发现,宣威市板桥街道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公有制,因此,进而农村土地管理和利用时,必须以土地公有制为前提。就產权结构来看,我国农村土地分为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与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因此,农村土地流转也只有这两种情况。一种是采用征收征用方式,将农村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另一种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在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上,既可以采用家庭承包方式,也可以采用竞争方式,前者体现的是物权,后者更多体现的是债权,并且采用竞争方式承包经营的土地,可按规范要求入股、转让甚至抵押[3]。但调查显示,宣威市板桥街道的一些地方由于新农村建设和企业开发,对土地进行过度占用,不仅损害当地居民利益,甚至带来较为尖锐的矛盾。当地一些村民对土地占用和开发利用进行阻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难以采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当权益,导致他们合法权益受损。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整体规划,并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但实际上,转让的受让方通常为企业,并且必须经过政府征收这一环节,使农业用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通常,政府征收后再让企业参与竞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会翻几番,由此可能导致房价贵得离谱。这样不仅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不符合市场规律,同时也不利于市场正常运行,甚至损害当地农民的正当利益。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村民之间流转,农民也只能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宅基地修建房子,而不能将宅基地作为他用。村民房屋的宅基地都是无偿取得的,没有村民愿意以一定的出让金与其他村民进行交易。同时,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的规定,很容易导致房屋价值无法实现。

二、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问题的产生原因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生产力取得巨大发展,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农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原来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越来越不适应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阻碍作用。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探究其成因,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农村集体土地的主体不明确

农民集体所有这一概念比较模糊,未能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主体是属于全体农民还是属于村委会,这就导致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双方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而实际上,通常由村委会领导充当农村土地转让主体。此外,由于主体不明确,一旦农村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成员应采取哪种方式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是需要明确的内容。

(二)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落实不到位

在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过程中,没有严格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虑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也未能得到严格落实。甚至以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为掩饰,在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出现侵占农村土地现象。此外,在征收和征用的费用补偿方面,一般按土地补偿费用来计算,未能全面考虑土地升值后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容易激化矛盾。

(三)农村土地流转过程管理存在不足

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农民集体组织成员的想法,让各成员充分认识其中的利与弊。但实际上,往往未能充分考虑成员的想法,忽视征求他们的意见与建议。或者土地流转审批文件不全面、审批流程不合理,出现权力寻租、土地流转后遗留的纠纷难以解决等问题,容易损害广大农民的利益。

三、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对策

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应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考虑农民集体成员想法,加强土地流转审批,严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一)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加强合同管理

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各项工作制度化与规范化,可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于涉及土地租金、征收补偿等农民切身利益的内容,应按实际征用和征收面积,由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和相关方平等对话,进行友好协商,并在合同管理中注明,注重发挥农民自主性,让土地的权能发挥到利益最大化,从而维护广大农民的正当权益,也为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创造良好条件。

(二)改革并完善农村征地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征收制度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与10年前相比,征收标准至少翻了20倍。但由于土地征收审批部门是政府,具体的执行标准和补偿标准由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制定,他们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难以照顾农民的利益。鉴于此,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引入第三方,由他们制定具体的土地征收和征用执行标准、补偿标准,严格合同管理,并确保相关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4]。

(三)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有效规范合同管理各环节

例如,可将村民承包的经营权进行抵押,作为股份,进而不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更好地适应新情况和新需要。实际上,这种方式已经得到具体应用。例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安徽省已开展了20个试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入股。这种方式有利于盘活资金,改善农民生活,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宣威市板桥街道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可以借鉴并引入这种制度,并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提升管理实效性。

(四)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确保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

在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方面,重庆市已经进行有益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以前在拆迁中,如果政府与当地居民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政府往往采用强拆模式,不仅损害当地居民的正当权益,还容易激化政府与居民矛盾。为弥补这种不足,现在重庆市采用“地票模式”,土地交易完全由双方协商,政府完全不介入[5]。这种方式既能避免权钱交易现象发生,还能防止强拆,有利于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正当权益,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值得推广和借鉴。

四、结语

采取相应措施不仅能有效约束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而且能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积极作用。在健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还应落实各项规定,妥善解决纠纷。并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法治信仰和维权意识,敢于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当权益。这样才能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依法依规进行,为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2013.

[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J].学理论,2017(11):15-34.

[3]雷步云.新时期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与法律对策[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3):78-81.

[4]聂俊堂,朱毅,陈国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的质量控制[J].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3):38-43.

[5]田宏伟.如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J].中国集体经济,2018(5):136-137.

作者:丁柳艳

第2篇:浅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

[摘 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中合同纠纷数是最主要的纠纷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的处理,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村的稳定以及整个农业的良好发展。本文首先提出通过明确的合同订立以及规范依约履行以有效减少纠纷的办法,在此基础上提出合同纠纷解决建议以更好保障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权利。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

近年来中央为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系列举措都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好地流转提供了便利。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确定要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1];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创新。[2]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地向农村发展,农村原有的熟人社会逐渐被打破,农村原有的“办事规则”需要逐步被法律替代,但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土地流转时产生大量合同的纠纷,亟待解决。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不签订合同或合同签订不明确极容易产生合同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照约定,容易发生合同纠纷,产生违约责任。下文将从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提出避免以及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的建议。

1 合理明确的订立合同,有效减少合同纠纷

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五种。五种方式应按类别订立不同的合同。由于我国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法律概念掌握不清,首先容易出现合同类目的选择错误。在明确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几种流转方式的区别后,选择自己所要进行的流转方式订立相应合同。另外合同中需要对以下事项作以明确规定:

1.1 流转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需要写明流转土地的具体位置、地类、面积、界限、用途,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原承包合同编号,以及土地流转后使用方对土地的用途。

1.2 流转期限

需要明确写明流转的年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起到某年某月某日止。此处日期要注意符合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限,并且不可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另外还要写明交付日期。

1.3 支付金额、时间、方式

明确约定流转土地以实物形式支付,还是以现金方式支付。明确约定具体每年每亩需要支付的实物种类及公斤数或人民币金额。由于流转期限较长,还可考虑物价等因素另行约定。支付可采取一次性交付或逐年交付。一次性交付的要明确交付日期,逐年交付的约定每年具体交付日期,还可约定每年以多少比率递增。当然,逐年交付也可约定不递增。

1.4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发包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转包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收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义务协助承包方按合同约定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干预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承包方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有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转包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转包期满,及时向发包方交还土地,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接受流转权。承包方在流转期限内再次流转的,需要经发包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5 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应明确约定权属及相关补偿措施。

1.6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承包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1.7 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违约的情形以及承担的违约责任,这样可以促使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同时也可以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1.8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依约履行合同,有效避免合同纠纷

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有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后,应依约履行。

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有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后,应依约履行。

发包方按约如期交付;按约合理行使监督权,不干预接受流转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强迫接受流转方再次流转土地。

承包方按约如期支付价款;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按约维护土地基本设施,合理使用;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约积极行使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弃耕,不抛荒;不擅自再次流转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返还流转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合同纠纷解决建议

3.1 发包方违约

我国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的成因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合同约定不明确产生纠纷,第二类则是旅行时违反合同约定内容而产生纠纷。在实际操作中,流转双方对合同约定不明确事项产生纠纷的,双方需要再次协商,对约定不明确事项达成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而第二类违约产生纠纷的情况就比较复杂,现实中的案例也多是这种情况。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目前,在一些地方,不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有的发包方为了发展农业产业化、实行规模经营或其他理由,违反农民意愿,强迫承包方统一耕种某种作物;有的发包方假借统一管理等名目,强迫承包方购买指定或代销的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承包方如不同意,有的发包方即采取不正当手段强制推行,甚至砍毁承包方已经耕种的作物。当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强制要求耕种,产品出现卖难、减产等问题时,发包方又不予解决或者无力解决,给承包方造成损失。对上述违约行为,发包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当前,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习惯用计划经济的思想和行政干预的手段指导农业生产,强制收回承包地。农民如不接受,发包方便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达到少数服从多数产生有关决议,强迫农民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放弃或者变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上述行为,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除以转让方式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转的方式,发包方一律无权干涉。但是,目前在一些地方的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发包方以结构调整和发展农业产业化为借口,以各种手段强迫承包方将承包地进行流转。这些行为都是严重地侵害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4)发包方未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标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将标的物交付给承包方经营使用,否则,即构成违约。如发包方逾期交付、拒绝交付等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30条又对妇女结婚、离婚、丧偶时处理承包地问题的原则作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剥夺、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也经常发生,其表现形式很多,有的是妇女出嫁时,不论何种情况一律收回其承包地,有的是在承包时不能做到男女平等,有的是非法剥夺妇女的继承权等。对上述侵权行为,发包方应承担民事责任。

3.2 承包方违约

(1)承包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承包方未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手续,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其行为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如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出现上述行为,即是严重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是指由于对土地的不合理耕作、掠夺式经营、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取土、采矿以及其他不合理使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破坏耕作层等严重破坏耕种条件的情况,以一般的人力、物力难以恢复种植条件的损害。发包方一旦发现承包方有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情况的行为时,有权制止承包方的行为,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承包方没有依约定交纳承包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有依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的义务。承包方应当依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数额交纳承包费,不得无故逾期交纳、拒绝交纳或少交纳,否则,即构成违约。构成违约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承包费或交纳承包费等方面产生争议的,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时,对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承包方应当承担的义务中,超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

注释:

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N].新华社,北京2013-1-31.

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N].新华社,北京2012-2-1.

参考文献:

[1]杜德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及其控防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3(2).

[2]朱柳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12.

[3]张红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性质的法律辨析[J].河北法学,2011(6).

[4]杨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对策[J].当代经济研究,2011(10).

[5]袁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之法理分析[J].河北法学,2011(8).

作者:吴晓明 李佳怡

第3篇:土地流转合同范本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为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定,经甲方双方共同协商,并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 流转土地面积和位置

甲方自愿将

亩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流转土地名块数和土地平面示意图附后。

二、 土地流转时限

日起至

日止。

三、土地流转转费用

每年每亩

元计算,一年一付,乙方于每年

日付给甲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

2、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甲方不能干涉乙方用水用电,并保证道路畅通。

4、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治安纠纷等问题。

5、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在流转土地的田坎、田埂上种植任何植物。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依照合同规定,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

2、乙方在流转土地期间享有自主生产经营权、管理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

3、在合同期内,流转土地若被征用、占用,青苗赔偿费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助土地款、安置费等归甲方所有。

4、在合同期内,国家给予的农业直补归甲方享有。以农户名义向政府申请获得的农业扶持补贴,30%归甲方,70%归乙方。

5、乙方如遇劳动力减少,以及人力无法抗拒的因素无法继续生产经营时,可向甲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同时,乙方承担义务相应解除。

六、违约责任

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经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七、其它约定

1、在合同期内,乙方可以将土地转让给予第三方经营。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期满,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流转该土地。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

附:流转土地面积和座落方位简易图

甲方(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第4篇:农村土地租赁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第村民小组的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乙方,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生产经营。

二、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出租期限为十八年,自年月日起至2029年8月30日止。

三、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一)出租按下列第贰种形式计价:

1.实物。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公斤(大写:)稻谷,共计每年支付公斤(大写:)稻谷,按稻谷当年当地大宗上市时均价折算现金。

2.现金。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写:整),共计每年支付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元)。

(二)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采取逐年支付的方式,乙方于每年三月一日前支付当租金,且每年递增0%。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1 -

1.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流转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流转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土地补偿款由甲方享受。

5.甲方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6.负担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缴纳的各项税费。

7.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8.保护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协助乙方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9.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流转土地上修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和管理的非永久性生产设施。

3.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规模性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补助。

4.流转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时,有权获得承租土地后的青苗补偿、投资权属明确归己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及相关损失补偿。

5.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流转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置,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6.乙方按时向甲方交付租金。

7.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应及时交还承租的土地。需继续承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并于承租前一个月甲方平等协商,重新订立合同。

六、违约责任

1.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无过错方依法可免除责任,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违约金每亩人民币贰万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

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乙方不按期交纳租金,每天按所欠租金的0.5‰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天按当年租金的0.5‰承担违约金。

3.如果甲方土地有历史遗留问题或者与政府的其他项目相抵触,造成土地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按乙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4.甲方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负责修复;不能修复或不能如期修复的,负责赔偿。

七、其他约定

1、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相关事宜(但不限于租金减免事宜)。

2、租赁期内如遇国家征用或征收土地,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地上物补偿及经营损失补偿等归乙方所有。

八、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解决办法

双方当事人可以采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租赁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并报村委会备案。

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直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签订本合同时,对甲方留在出租土地上的树木、竹林、地上附着物由甲方处置,必须在土地交付日期前清理完毕,土地交付后甲方没有处置的,视为甲方放弃所有权。合同到期后,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投入新建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由乙方处置,甲方无权干涉。

2.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除渠系、道路等生产设施外,对改变了土地使用用途的设施,若甲方接受则乙方不负责修复;甲方不接受的则遵循本合同第六条第4款约定。

3.乙方因生产需要招聘员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甲方。

4.乙方可以对土地进行再流转,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

流转期限。

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在发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富兴乡人民政府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长宁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长宁县人民法院起诉。

7.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政府备案一份。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村委会:(章)

签订地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5篇:土地流转租赁合同范本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范本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

(承包方)(受让方)

地址:地址: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甲方采用租赁方式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用于非农生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10年,从2012年2月15日起,至22年2月15日止。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位臵、面积、等级:甲方将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4.5亩流转给乙方。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以现金支付。乙方每年2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甲方750元/亩,合计3375元。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

约定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二)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

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

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

(二)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

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

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

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

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

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

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

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

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破坏地上附

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

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

(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

协商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

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

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

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转让合同或专业生产经营项目

流转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

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甲方签字:(受让方)乙方签字:(承包方)年月日年月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批准或备案意见(盖章):

x年x月x日

第6篇:土地流转合同

平川镇三二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

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平川镇三二村______社_______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分公司

地址:临泽县工业开发区联系电话:0936—5525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经原甲方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其出租的位于平川镇三二村____社的土地合计______亩(其中:一类地______亩、二类地_____亩、三类地______亩,均为净耕土地面积,另见附表)承包经营权租赁给乙方,主要从事玉米杂交种子生产经营。

本合同所指土地指甲方出租的上列土地及地上现有的渠、路、井、电等农田配套设施的统称。(注:渠、路、井、电等附属设施不在计算租赁金面积内,本条应删除)

二、租赁期限

土地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乙方应于2020年10月20日之前将土地交付甲方。(注:10月10日交还土地,则地上农作物能否收获完毕,建议延长至10月20日之前)

三、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 1租赁价款:

一类地:甲方以2010年当地玉米制种亩产值1860元确定土地流转金每年每亩800元作为土地租赁的最低基准数,2011年土地租赁金的确定方法为:2011年当地玉米制种亩产值与2010年玉米制种亩产值相比较,亩产值超过部分的40%加基准数800元,其计算方法为:(2011年亩产值-1860元)×40%+800元。2012年土地租赁金的确定方法为:2012年当地玉米制种亩产值与2010年玉米制种亩产值相比较,亩产值超过部分的40%加基准数800元,(2012年亩产值-1860元)×40%+800元。以后各年均按此方法及标准确定土地租赁金。

(注:若上产值低于1860元,则租赁金会低于基准数,因此修改为最低基准数,请酌情考虑)

二类地:甲方以2010年当地玉米制种亩产值1860元确定土地租赁金每年每亩700元作为土地租赁的最低基准数,2011年土地租赁金的确定方法为:2011年当地玉米制种亩产值与2010年玉米制种亩产值相比较,亩产值超过部分的30%加基准数700元,其计算方法为:(2011年亩产值-1860元)×30%+700元。2012年土地租赁金的确定方法为:2012年当地玉米制种亩产值与2010年玉米制种亩产值相比较,亩产值超过部分的30%加基准数700元,(2012年亩产值-1860元)×30%+700元。以后各年均按此方法及标准确定土地租赁金。

三类地:甲方以2010年当地玉米制种亩产值1860元确定土地租赁金每年每亩600元作为土地租赁的最低基准数,2011年土地租赁金的确定方法为:2011年当地玉米制种亩产值与2010年玉米制种亩产值相比较,亩产值超过部分的20%加基准数600元,其计算方法为:(2011年亩产值-1860元)×20%+600元。2012年土地租赁金的确定方法为:2012年当地玉米制种亩产值与2010年玉米制种亩产值相比较,亩产值超过部分的20%加基准数600元,(2012年亩产值-1860元)×20%+600元。以后各年均按此方法及标准确定土地租赁金。

3.2租赁价款支付方式:分期支付,每年1月10日之前,支付当年土地租赁价款最低基准数总额,其余租赁费于每年的4月30日前付清,付款方式为现金。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与村委会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4.2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4.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租赁土地。 4.4租赁期限内,甲方没有流转的土地,不得再自行种植异种玉米和其他影响乙方种子生产经营的农作物,按照《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乙方种子质量,否则无条件拔除,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4.5严禁甲方在三二村三坝渠及荒天沟以北的土地自行种植异种玉米,若种植必须与乙方协商,保持必要的安全隔离距离,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否则无条件拔除,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4.6租赁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7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8甲方不得在租赁区域内取土,并不得私自对租赁区域内的荒滩、林地、草地、晒场等闲置土地进行再次开发、耕种。

4.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将租赁土地再次流转租赁。

4.10土地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干扰乙方的平田整地工作,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11甲方不得干扰、阻挠、堵塞、侵占、挪用、偷盗、毁坏租赁的土地及其渠、路、井、电等农田配套设施。

4.12土地租赁后,镇政府、村委会对农田、水、电等设施进行建设、配套及改造,由甲方负责实施。

4.13甲方原地块中的经济类果品树木(枣树、果树等)应及时集中移栽到房前屋后的果园内,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生产活动。

4.14土地租赁区域内,甲方的杨树因影响乙方正常生产活动,甲方应在国家政策与当地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的允许下及时砍伐、移栽,否则乙方根据树木的覆盖面积按照规定扣除相应面积的租赁费。(注:如果砍伐、移栽,有无补偿等问题,如果此项工作农户已同意砍伐、移栽则可不提)

4.15土地租赁后,甲方依法享受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直接补贴。

4.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主、副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

5.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设施建设,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未经许可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不动产;不得种植多年生宿根作物,否则,交还土地时应清除地上作物根、茎。

5.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4土地租赁后,乙方或镇政府、村委会为乙方争取的农田、水、电等设施的建设项目由乙方负责实施。

5.5土地租赁后,乙方依法享受除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直接补贴外的所有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和镇政府协商)

5.6租赁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5.7在土地租赁期间,晒场、机井、渠系、村社道路、田间道路及农田水利、电力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随土地归乙方使用管理。出现破损、断裂、故障由乙方负责维修。

5.8租赁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租赁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租赁,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

5.9乙方从事生产经营需要用工时,在同等劳动报酬待遇下,应优先雇用甲方或甲方所在村内闲散劳动力。

5.10乙方应教育工作人员与当地村民搞好团结关系,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做好租赁土地废弃物的处置和搞好租赁区域内环境卫生。

5.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6.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6.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按损失的五倍予以赔偿,明显违约金过高,显示公平。已作修改)。

6.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电力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上土地平均产值五倍的赔偿金。

6.4甲方因干扰、阻挠、堵塞、侵占、挪用、偷盗租赁的土地及其渠、路、井、电等农田配套设施,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按照实际直接损失或财产原有价值负责赔偿。

6.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则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土地价款总额的4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一方有权向违约方应继续追加赔偿金。(违约金不对等, 显示公平。已作修改)

七、其他约定

7.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出租方、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对租赁的土地进行任何形式的流转。

7.2土地租赁第一年起,其土地的深耕、灭茬由乙方承担费用。土地租赁到期后,其土地的深耕、灭茬由

乙方承担费用。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出租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出租的,因租赁期间乙方为便于生产耕作,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租赁土地生产的,由乙方拆除或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租赁土地生产的,同时甲方也不同意拆除,则甲方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但乙方在租赁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甲方不作补偿。

7.3租赁期满,若不继续出租土地,乙方应协助村委会按户恢复承租土地地貌,并参与处理因恢复地貌而引起的矛盾纠纷。

7.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7.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法律公证后生效。

7.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7.7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备案一份,村委会存档一份。

附件:

1、流转土地基本情况统计表(分户)

2、流转土地四至平面分布图(分社)

甲方(出租方):平川镇三二村

乙方(承租方):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分公司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见证单位:临泽县平川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

年月日

第7篇:土地流转合同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此合同本。 甲方将孔家村一组东岭各户近200亩土地进行流转经营。

一. 地块:高铁以东一组岭地。

二. 转让期限:转让土地承包期限为15年,即自2013年12月1日

起至2029年12月1日止。

三. 转让费:转让土地承包费用/亩,本户转让土地共亩,

共计元。

四. 支付方式:甲方合同期内每年12月1日支付乙方次年土地租金。

五. 合同到期:甲方以合同亩数归还乙方。

六. 土地租金随小麦价格增高而增加。

七. 甲乙双方必须履行合同。乙方收到租金后合同生效。

八.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13年月日

第8篇: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为了规划农村土地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农村土地转包合同。

一.农村土地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转包方式将其承包村集体的(大写)亩土地转包给乙方经营。

二.转包土地用途:

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合同双方约定该土地只能用于农作物种植。

三.农村土地转包期限为(大写)年。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亩土地转包费(大写)元,每年土地转包费(大写)元转包费总计(大写)元,每年土地转包费(大写)元,转包费总计(大写)元,乙方必须将转包费万元,交清后方可种地。

四.流转期限一般为3-5年。对发展林果业,设施农业的流转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二轮土地的剩余年限)。流转期限超过5年以上的,可以分时段商定流转价格。

五.转包土地位置:

甲方将承包的土地亩转包给乙方,土地位于:开发区,四至:东至条田路,北到耕地西至自然沟,南至严金多承包地。

六.甲方的权利 和义务

监督乙方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其损害土地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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