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土地流转论文

2022-04-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中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阻碍着土地流转的进程。本文从功能金融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功能缺陷,不能适应土地流转需求。因此,需要完善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功能,确保土地流转的顺利推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金融土地流转论文 (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农村金融土地流转论文 篇1:

土地流转信托:农村金融制度的一项创新

【摘要】土地流转信托的本质是在土地所有权和收益权分离的基础上,实现土地流转,是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重要的制度创新。土地流转信托能够促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权能有效实现,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规范有序流转,开创了信托业与“三农”合作共赢的新局面。政府应提供优惠政策,鼓励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土地改革。

【关键词】信托 农村 土地流转 土地权益 金融创新

当前,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有所壮大,但是总的来说农村金融需求仍然得不到满足,金融机构支农乏力。金融要成为促进各种资源要素流向农村、农业的桥梁和纽带,更好地服务“三农”,就必须加快推进农业金融制度创新,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使其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在农村金融业务上互补,覆盖农村金融需求。进行土地改革,确认土地权属、综合整治土地,推进农村土地资源依法高效合理有序流转,是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别、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村城镇化的重要举措。土地权属明确,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自由流转,才能够实现最佳利用,获取最佳效益,增加农民土地收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市场,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应该具有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流转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融资抵押、担保权;明确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近年來各地进行了土地改革的尝试。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动土地流转,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创造了条件。土地流转信托能够促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权能有效实现,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规范有序流转,是一项创新农村金融制度的重要实践,开创了信托业与“三农”合作共赢的新局面。

土地流转信托的发展背景

土地流转是农民走出土地,实现就业转移进而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关键环节。但当前的土地流转零星分散,不活跃,也不规范。改革开放以来,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经商务工,他们不愿意转包自己承包的耕地,但又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经营,造成农村耕地利用效率低,甚至有些地方出现撂荒现象。同时,一些农业企业、合作社、种地能手想扩大种植规模,却很难租借到合适的土地。已有的土地流转还停留在低层次、低水平上,隐患很多,不具有可持续性,土地流转规模也比较小。大部分农村地区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土地流转平台或土地流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很少,信息服务缺乏,也影响了土地流转的规模、范围和层次。农户自行流转的多,村组组织和靠产业引导流转的少;口头协议无序流转的多,签订了正式书面合同的少。

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确认土地权属,综合土地整治,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最大限度地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全国各地充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农村土地改革为突破口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先后探索和推广多种土地规模经营模式。浙江绍兴、福建沙县、湖南益阳等地尝试引入信托机制,增强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市场化和有序化。

土地流转信托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不变并且农村土地农业用途不改为前提,由农村土地承包人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给信托公司,并与之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合同,再由信托公司把土地出租给第三方经营,信托公司在获取收益后向作为受益人的农户分配。在土地流转信托项目运作过程中由信托公司提供资金信托支持,并为项目收益的分配提供流动性支持。例如,中信信托的一款产品,委托人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中信信托,中信信托保持土地性质不变,完成土地归集整理、土壤有机改良、道路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然后将其转移集中到现代农业种植企业。

土地流转信托的本质是在土地权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分离的基础上,实现土地的流转,是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重要的制度创新。这种新型的土地信托模式能够积极稳妥地推动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长期、有效地保护农村土地,解决土地闲置和流失问题,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也得到保护,农民能够以地权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分享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的成果。土地信托流转不能改变土地用途,所以能够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土地流转信托的特征及制度优势

信托是由委托人、受托人以效率为原则而进行的一种双向市场选择行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依法自愿签订信托契约。信托契约把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作为关系人的受益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和风险进行了严格界定,权属清晰,责认和义务明确。委托人把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权分离给受托人,把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分离给受益人。与一般信托关系相比,土地流转信托主要当事人、信托财产等具有特殊性。

信托财产的特定性。土地流转信托以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为信托财产,不涉及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其所有制属性和用途不能改变,是农村集体所有,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土地信托关系成立后,受托方在信托期限内享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不具有占有权和处分权,不得背离农民的意愿,损害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益。农村土地有承包期限,土地流转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期限或延包期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委托人的特定性。委托人身份具有特定性,只有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或村委会才能成为委托人。委托人委托的是作为不动产土地的使用权。在信托契约生效后,委托人即把对土地的控制权转让给受托人,委托人失去对土地的直接控制权。在信托契约中,对流转土地的使用、管理等都有严格、详细的规定,受托人运作流转土地只能按照契约界定的范围和方式来进行。

受益人的特定性。为了保护农民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者的权益,一般来说委托人就是受益人。土地承包权承载着农民基本生活收入、养老保障等诸多功能,受托人必须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使农民所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益最大化,确保农民土地流转收益持续高于其自主经营土地收入。

简单说,信托就是相信并托付,信托制度具有财产积聚、保护和管理功能。作为一项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模式,土地流转信托就是根据信托制度的这些功能,由信托公司提供的从农村土地归集、整理、流转、经营,到土地信托利益分配、土地受益凭证流通交易,直至土地信托流转各环节的综合风险控制等覆盖土地信托流通全过程的链条式、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信托公司对农村土地实行信托化管理,能够实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相互分离,做到权属清晰、权责明确。通过信托把农民手中零散的土地集中起来,形成规模,促进其节约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利用,以及规范、公平、高效流转,可以提升土地的生产能力和经营效益,使可用耕地这种稀缺资源的价值通过市场机制真正体现出来。

有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现有的土地流转多以传统的转包、租赁、互换、反租倒包等形式为主,主要是村民自发进行的低层次流转,不仅面临较大的信息搜寻成本,而且限制了土地流转的区域范围,制约了农业规模经济的发展。信托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委托人对于土地运作效率的需求。土地流转信托由专业的土地信托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组成规范的组织和形式,采用较为科学的土地经营管理方法来运营。通过土地流转信托的资源聚集功能,可把以户为单位的小块零星土地归集整理,形成适度规模,统一规划和利用。通过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把信托土地向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经营大户、种养能手集中,可提高土地的配置效率。农业企业等经济主体只需与信托公司直接打交道就可获得有较长经营期限的成片土地,可扩大经营规模,生产优势经济产品,提高机械化程度与劳动生产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和高利润化经营。总之,土地流转信托使得土地流转更具效率和安全性,有利于区域农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发展。

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土地流转信托将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民获得实质利益,同时免去无暇管理土地之忧。农民的土地比较零散,如一家一户流转土地,议价能力较弱。农民流转土地的意愿可以接受的价格、土地承包期都不同,企业把土地集中在一起的难度非常大,谈判成本也较高,借鉴信托机制把土地统一集中起来对外进行流转,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农民议价能力,另一方面也解决了企业谈判成本问题。在土地信托制度下,作为委托人的农民,将作为信托财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托付给可以信任的受托人或信托机构,其按信托契约规定行使管理责任。在信托期限内,农民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应获取的利益。比如,北京信托的一款土地信托计划就将农民土地收益权划分成若干份额分配给农民,其书面形式是标准化的“土地受益凭证”,农民可以凭“土地受益凭证”定期领取信托收益,这种凭证还可进行转让。土地流转信托还可以通过契约形式规定在农民获取的报酬达到一定程度后,分享到部分超额收益。再比如,中信信托的一款信托计划不仅提前锁定了项目农地集约化经营水平下的农民基本收益,还确立了因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而产生超额收益的分配比例,充分体现了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农业情境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值。此外,在土地流转信托契约中也要确定公共资金和政策扶持形成的增值以及农业补贴收益向农民分配的比例。把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民可以和土地信托流转的承包方建立劳务关系,成为农业产业工人,获取工资收入。

有利于土地长期规划。在土地流转信托契约中,土地使用权的存续载明,并且是固定的。在契约约定的期限内,它是一种在封闭状态下独立的、可持续运作的财产。它与受托人的其他财产相隔离,不因受托人的变更而发生变更。这样就确保了土地经营持续稳定,更有利于对土地进行长期规划,维护农民长期土地权益,因而这种制度安排更科学合理。

土地信托流转机制架构及发展措施

要保障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建立与目前农村土地利用和流转状况相适应的以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最高与保护效果最优为目标的土地信托流转机制架构。

定价机制。土地信托流转的关键是建立科学、完善、合理的信托财产定价机制。交易价格要全面体现信托土地的内在价值,同时要均衡各方利益。土地流转信托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土地资源供求状况、地理位置、土壤肥力、信托期限等因素来共同对信托土地定价。农业是弱质产业,土地经营的风险大、利润微薄,信托公司如何获利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激励约束机制。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双方在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以及信托收益分配等目标上可能存在着冲突。为此,我们可以结合土地流转信托模式的具体特点,对信托当事人的信托行为进行分析,进而设计出与土地流转信托相对应的最佳激励约束机制。

监管机制。在土地流转信托运转过程中,如果受托人目标和行为违背契约,信托目标就可能无法实现,委托人的利益就可能受损。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机制,对信托目标偏离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预警,并加强监管。

考核与评价机制。在土地流转信托的运行过程中,监管部门要对其进行实时阶段性考核。如果经考核确认受托人目标与契约规定的最终目标发生偏差,就要及时进行相应修正,使受托人的利益少受损失。还要及时针对土地流转信托绩效进行评价,作为决策依据。

农村土地改革的方向已逐渐明确。进入2014年以来,各地土地改革尝试也逐渐增多。试点先行,带动政策突破。信托介入土地改革的步伐也在加快。信托公司不仅可以发展土地流转信托,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而且可以介入对接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资金需求和短期流动性资金缺口。在不触动政策底线的前提下,政府应提供优惠政策,鼓励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土地改革。发展土地流转信托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完善法律。中国目前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物权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等。《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都规定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可以流转,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通过信托流转并不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信托登记明确为独立的信托财产,这样既不改变宪法确认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又能使农村土地流转与信托结合,这就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

产业引导。现代农业发展是建立在适度规模经营基础之上的;土地流转信托可以把土地集中起来,形成适度规模,但只有借助农业企业、合作社等第三方才能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真正流转。因此现代农业和土地信托流转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流转信托供给的土地数量要与现代农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量相适应,供需相互促进。坚持依法自愿原则,通过信托整合农村土地资源,为农业产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因地制宜,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产业,提高耕地产出水平。培养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济主体。鼓励农业企业对产品深加工,建立冷库、加工厂 ,延伸供应链。

配套服务。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扩大土地流转规模。组建与土地信托公司配套的信托流转服务中心,开展公益性服务,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推广和示范引导工作。积极推进农技、农资、农机、农村金融保险、农村流通市场等现代服务体系建设。

财政支持。国家涉农项目资金和各地财政资金要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供支持,重点投向完善农田水利、道路等基础建设,提高地力,降低生产经营风险。通过财政补贴、财政贴息、担保等措施鼓励土地的有效流转,对开展规模经营的农户根据连片经营的面积、种植的作物不同给予不同的補贴。

金融合作。加强信托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各种金融机构之间的异质化服务有利于提高信托专业化水平,提高金融系统整体服务能力。针对当前农村抵押品欠缺和不足的现状,金融机构要扩大抵押担保范围,如充分利用现行农村政策,创新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土地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农业中小企业的信贷准入门槛。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探索“公司+专业组织+农户”等农业供应链融资服务模式。针对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开发“信贷+保险”产品。

强力监管。政府要加强对土地信托流转流入者的监督管理。财政、国土、金融监管部门要对土地信托公司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公司经营、土地使用等情况进行严格监管,严格防范信托风险。

(作者分别为西安石油大学教授,西安石油大学硕士研究生)

责编/张晓

作者:赵选民 王颖

农村金融土地流转论文 篇2:

农村金融体系功能缺陷与土地流转

摘要:中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阻碍着土地流转的进程。本文从功能金融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功能缺陷,不能适应土地流转需求。因此,需要完善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功能,确保土地流转的顺利推进。

关键词:功能金融;土地流转;农村金融

一、引言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村改革发展作出重要决定,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并进行相应的农村金融改革;随后央行、银监会也多次下发文件对农村金融的改革提出指导意见。然而,农村金融服务尤其是信贷服务的缺乏一直是制约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随着闲置农村土地经营权在各个地方开始流转,流转后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趋向于集中,区域经营、生产规模化和产业化农业开始发展,这对农业技术、设备和资本投入都提出更高的要求,加剧了农村信贷资金供给的不足问题。

我国扩大内需、实现外需经济转型的根本出路还在于开启庞大的农村市场。因此,能否解决“三农”问题,已经成为了中国经济战略转型能否实现的关键。而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中国的农村金融体系能否为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提供充足的、多层次的金融服务支持。

二、理论依据

1993年美国斯隆管理学院教授R.Merton和Z.Bodie提出功能金融理论,在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加稳定和金融功能优于组织机构两个假定前提下,R.Merton和Z.Bodie认为,任何金融体系的主要功能都是为了在一个不确定环境中帮助在不同地区或国家之间、在不同的时间配置和使用经济资源。因此,金融体系具有六大核心功能:一是便利清算和支付的功能;二是聚集和分配资源的功能;三是风险分散的功能;四是在时间和空间上转移经济资源;五是提供价格信息;六是解决激励问题。其中,聚集、分配资源以及风险分散是金融系统的基本功能(林毅夫,2008)。

中国许多学者运用功能金融理论对中国农村金融问题进行了研究,或者单纯对土地流转背景下的农村金融问题进行了探讨。尚无文献运用功能金融对土地流转的金融支持问题进行研究。本文运用功能金融理论的观点,从聚集分配资源和风险分散功能角度,分析当前中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金融体系存在的缺陷,然后探讨如何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提高土地流转的数量和质量。

三、现有农村金融体系对土地流转的制约

当前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功能存在着缺陷,不适应土地流转趋势。

(一)聚集和配置资源功能的缺陷制约了土地流转规模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本身发展相对滞后,虽历经多次改革,但其组织构架和功能定位方面仍不能很好地满足农村经济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如2009年以前中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市场定位上强调负债业务发展,使农村金融机构退化成农村资金的“吸存器”和“抽水机”,形成中国农村资金外流的“虹吸现象”,加剧了中国农村和城市发展的差距。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在聚集和分配资源功能上存在缺陷,单方面强调聚集农村资金,而忽视农村资金的需求,造成农村发展建设资金短缺。

农村土地流转会带来土地集约化使用,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促进农业产业化。然而土地流转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需要在农业机械设备的购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大量投资,相对传统农业生产需要更多的资金。然而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聚集和分配功能缺陷,使得土地流转后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的资金需求难以由当前的农村金融机构来提供。具体表现如下:

1. 难以满足土地流转后大额信贷资金需求。农村土地流转后农业生产规模化和产业化趋势增加了大额信贷资金的需求。据调查显示,2008年安徽舒城县贷款额度在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种养大户和龙头企业贷款难问题依旧突出。农村金融体系分配功能不完善,导致农村微型金融机构从控制风险角度,设置了贷款最高限额和期限;担保公司出于利益考虑,对农业企业担保积极性不高,涉农担保比例不高、数额不大,使农村信贷担保体系难以实行规模经营。

2. 难以满足土地流转后金融服务多样化需求。当前农村信贷资金大部份仍局限于传统小农经济领域,对土地流转后可能出现的工业、规模化种养、教育卫生等领域涉足很少。例如土地流转使山西运城农户经营由单纯农业延伸至工业、规模农业等多个领域,而运城市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品种主要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担保贷款三种,远远不能满足土地流转后农业产业化的金融需求。 类似山西运城市的情况在中国其他地区也同样存在。如目前广西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农户贷款比重超过30%,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比重仍低于5%。因此,当前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以及信贷品种的单一性与土地流转后农户经营的多样性存在冲突,制约了土地流转的成效。

3. 信贷资金供给短期化难以满足土地流转后对中长期贷款的需求。所有非政府组织专业性小额信贷机构都以提供一年期的短期生产性贷款为主,而农业生产周期一般为1至3年甚至更长。这导致农户在贷款投资于有生长周期超过1年的农产品项目时,固定的贷款周期有可能产生拖欠风险。调查显示,土地流转前农户贷款的期限多为1年,1年以内的贷款基本能满足种粮农户的生产要求;土地流转后,贷款期限大多在3年以上才能满足农户的生产需求。因此,当前农村信贷资金供给期限短期化与农业本身的自然生长周期不适应,势必会影响正常的生产,增加了银行回收贷款本息的难度。

(二)风险管理功能缺陷是中国农村土地流转不畅的关键

农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其生产容易受到资源条件、自然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以及农业内部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使其产出存在很大的不确定。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转移农业生产的风险,保障农民和农业投资者利益。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每年约有0.3亿公顷农作物受灾,占全国农作物播种面积的1/4,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比重在40%以上,而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在风险管理方面缺陷是明显的。

1. 滞后的农村保险体系难以分散土地流转后增大的农业风险。由于农业所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使农业生产收益的不确定性远高于其他行业,中国涉农的微型金融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受到广泛怀疑。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其风险难以转嫁,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农业保险由于缺乏相应政府补贴等政策支持,加之高赔付率,中国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农业保险业务极度萎缩。如全国农业保险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总额的比重由1992年的3.6%下降到2005年的0.63%。因此,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和应对机制,没有在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应有的功能。允许土地流转后,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将进一步扩大,自然风险对农业造成的危害将进一步加大。因此,完善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风险管理功能——农业保险体系是紧迫的。

2. 农村担保抵押制度和体系不完善抑制了农村土地流转需求。担保的基本功能是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融资压力。由于农村资源担保的法律支持缺位,农村物权流转法规不健全,使农村土地、沿海滩涂以及农作物收益权等资源的担保价值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使农民拥有信用担保资源的相对缺乏。同时多数农民尤其是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民很少能提供具有金融信用的担保人,因此,在正规信贷中通常使用的财产抵押方式、财产和个人信用担保的方式对农民来说很难适用,农民长期以来存在借款和贷款难问题。

为弥补农村土地流转的信用短缺,满足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信用需求,必须存在一个使银行信贷供给与农户、涉农企业对接的枢纽——专业性担保机构。该枢纽不仅能通过信用担保,降低银行的信息不对称,分担银行的贷款风险,降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而且能使农民由于第三方的信用强化而获得资金,从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融资效率。

四、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一)建立政策性土地金融机构,完善宏观农业信用制度

中国当前农村金融体系难以满足土地流转后对大额资金和中长期贷款需求,实际上是中国缺乏完善的宏观农业信用制度的反映。完善宏观农业信用制度的方法之一是建立政策性土地金融机构支持土地流转。在国外土地金融是各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农地金融制度主要承担对农业发展所需长期、低利资金的供给以及实现政府对农业的调控两项主要职能。国内现有农村金融机构不能满足土地流转的金融需求,如果允许农户用土地作为抵押来获得土地改良、水利建设和购买农用机械所需的长期贷款或提供土地按揭贷款,既解决了农业生产长期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又能实现农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二)加快农村金融创新,完善农村金融服务

通过政策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立足自身市场定位和比较优势,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农村金融创新,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内容,以满足农村土地流转资金需求和农业贷款需求。具体而言,农村金融机构要根据农业发展的特点,特别是规模农业的发展特点以及农村土地流转的实际,适度扩大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利率,有效满足农村经营的金融需求。如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后农户经营由单纯农业延伸至工业、规模农业等多个领域,为满足农村土地流转后从土地上解脱出来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民的融资需求,可借鉴农村信用社小额农户贷款的经验,发放大额农户联保、大额农户信用贷款。

(三)健全农村保险体系,分散农业风险

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分散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业再生产的功能,切实保障农民利益。首先,通过税收减免或财政贴补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商业性保险公司介入农业生产等高风险领域,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村保险体系。二是政府积极引导和推行农业贷款与农业保险的合作,发挥保险对“三农”的风险补偿作用。三是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设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增强政策性保险的功能。四是国家可以通过利率、税收、信贷政策等手段,实施农业保险计划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设立巨灾风险基金,通过再保险有效地转移巨灾保险风险。

(四)完善农村贷款抵押担保体系

首先,从法律制度上完善农户土地承包权,丰富土地承包权的权能范围,使农村土地流转走上法制化轨道;二是要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条件和范围,适时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价值认定和抵押登记制度,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三是根据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开发与之适应的多种担保形式。如可探索动产抵押、仓单质押、农具、牲畜、农作物收获权益质押等多种担保手段;四是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和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拓农村担保业务;五是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村担保领域,构建多主体、多形式的担保体系,切实解决农户和涉农企业贷款担保难的状况。

参考文献:

[1]于辉,荣宏庆.农村金融功能缺陷的根源及化解途径[J].当代经济研究,2007,(12).

[2]李喜梅.一种新范式:金融功能观对中国农村金融研究的适用性探讨[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3).

[3]崔慧霞.土地流转中的农村金融效应分析[J].上海金融,2009,(5).

[4]罗进华.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金融支持研究[J].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

[5]李延敏,罗剑朝.国外农地金融制度的比较及启示[J].财经问题研究,2005,(2).

(责任编辑 刘西顺)

作者:李先玲

农村金融土地流转论文 篇3:

土地流转中的农村金融效应分析

摘要:土地问题是维系国计民生的战略问题.也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建立灵活、规范的土地流转制度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本文拟通过农村金融对土地流转的效应分析,提出土地流转对农村金融发展影响的三个假设。研究表明,农村金融制度变革应以担保、抵押为突破口。

关键词:土地流转;农村金融;效应

文献标识码:A

农村土地既是一种资源,也是一种资产,进入要素市场实现有序流转是必然的趋势,也是实现资产价值的基本前提。通过农村金融的发展促进土地制度改革,可以调节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与合理利用。

一、农村金融对土地流转的效应分析

在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村金融效率即农村金融运作能力起着关键的作用。农村金融效率的高低决定着农村金融发挥作用的成本和作用力的强弱,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土地流转速度的快慢、流转效率的高低。如今,农村金融已渗透到农村土地流转,其影响力越来越大。

土地流转中的资金流动有赖于金融媒介机构,后者的发达程度直接影响到资金流动的流畅乃至实物流动的效率。金融部门在社会资金流动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同时,金融部门的扩大和缩小以及金融部门在结构上的调整,都会对经济总量或结构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

国内外的土地流转表明,资金运行是现代农村土地流转的传送带。在农村资金运行中.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市场起着关键的作用。如果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有着较高的效率,就能够最大限度地促使农村资金从盈余部门向赤字部门转移。使农村储蓄转化为投资。反之,储蓄不能全部转化为投资,其差额是闲置储蓄,这意味着社会生产潜力没有得到充分运用。即: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市场的运作状况以及效率高低决定着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数量和质量.从而决定着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和规模。

由于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效益。从根本上说,农村金融发展的长期趋势是由农村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农村金融效率的提高,取决于现代农村土地流转变化的适应力,以及它们自身改革的能力。

二、理论假定

土地金融是以土地经营为目的的资金融通活动。通常利用土地作为长期信用的担保品。获取资金融通,故被称为土地抵押信用。土地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土地抵押贷款、土地有价证券发行、买卖等项业务。完善的土地金融服务在聚集资金、分散风险与配置土地资源上具有突出的作用。在我国,由于城市土地多与房产相结合,取得了一般抵押物的特性。因此,通常所称的土地金融服务多指农地金融服务。农地制度和农村金融之间的关系既互为条件又相互制约。土地流转是指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在不同经济实体(企业或农户)之间的流动和转让。金融发展是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动力之一。而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也会进一步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假设1:土地流转与农村金融发展正相关

土地流转与金融制度安排是高度正相关的。当一种土地制度能够促进农业生产绩效持续提高时。农村金融部门就会产生盈利的可能和机会。因为通过土地流转,达到土地规模经营,就可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和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农户的生产性融资需求规模随之扩大,催生对农村信贷、保险、投资、期货、票据、兑现、清算等金融服务的需求。特别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户将需要更大金额的贷款,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要求日益迫切。从现实情况看,农民不能通过抵押土地获得贷款,是农村金融难以搞活的根本原因。也是农村经济近年发展缓慢的重要因素。如果农村的宅基地和土地承包权抵押成为现实,农村经济将会形成自我发展机制,而勿需高度依赖政府,农民将获得更多的金融服务。因此,农地流转为农村金融发展拓宽了道路。搞活农村金融,促进农民就业转移和产业扩张,会给政府带来大量的土地交易税和财产税。

在内生金融发展理论里。在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与发展水平上.存在着对金融服务的不同需求。在经济发展初期,人均收入和人均财富较低,人们只要求金融中介机构来降低信息和交易成本,对其他金融组织、服务与金融工具的需求较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人均收入和人均财富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人们才有能力并积极参与金融市场活动。因此,人均收入水平越高,金融市场也越发达和活跃。农村土地制度与农村金融协调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条件之一。土地制度通过改变交易环境影响农村金融交易主体的构成和行为,进而影响二者关系。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和农村分工与交换发展是农村金融需求的决定力量,平衡经济发展和利益集团要求的金融政策,以及农村金融资源报酬率和农村金融创新能力是农村金融供给的决定性力量。同时满足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发展,才能保持具有高度稳定性的长期均衡。

假设2:土地流转可加快形成农村金融规模经营主体

金融服务主要是通过金融工具实现的,而新的金融服务或金融工具的出现,通常是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压力下进行金融创新的结果。农业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其投资大、收益见效慢,金融需求强烈。土地流转政策的放松,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意味着债权的保障程度得到提高,市场空间得以拓展,有利于在农民资金融通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刺激农村金融主体规模经营。在农村,农民“贷款难”的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合格的抵押物。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出明确规定’。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相配套的登记、风险评估、抵押权实现等配套制度尚未出台。此外,只有合同的硬约束,没有软约束,经营成本高,在很大程度上亦影响了金融机构介入农地流转业务。相比之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向农户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后。如果借款人不还。可将借款人土地收回,由自己经营或发包给其他农户经营。操作成本低廉,既坚持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更大程度上尊重了农户的意愿,实现公允的市场交易机制。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抓紧出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预示着一度被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融资渠道.再次取得政策上的突破。金融机构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订单联结机制等这些专业组织化的联合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降低农村金融服务的成本和风险,扩大农村金融覆盖面,促进土地流转、农户合作、农业组织化。

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刺激金融业的结算服务,也刺激了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评级、担保、信息共享等中介机构的产生。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普遍推行,财富的积累,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日益丰富,人们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中间业务已日益成为现代银行业显示服务功能和竞争能力的关键领域。更多满足“三农”需要的新型金融机构和金

融产品应运而生,促进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改善,农村地区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将得到加强。

假设3: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将提高农村资本积累率水平

从土地转让中获得财产性收入,有利于资本积累。促进农民向城市流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是以土地的资本化为手段来构建农村的社会主义体制框架。规模经营的前提条件是相应要有大量资本投入,依靠农户家庭经营的资本积累难以达到。土地制度改革使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长期化,逐渐形成有约束的、规范的土地市场,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和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随着金融制度的发展。金融在促进资本社会化的同时,降低了外源融资的交易成本,从而使外源融资在企业融资结构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市场调节型融资机制对农村经济发展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完善的土地市场里。土地会以一定的价格逐渐向经营能力强的农户配置,直到土地价格等于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后收入的边际增长。经济社会的发展.必然会使土地的需求增加,稀缺性提高,价格上涨。农民从土地转让中获得财产性收入,有利于资本积累。土地集中后,土地经营规模扩大,推进农业现代化,需要的资本投入绝对增长,能否获得必要的资本以扩大对土地的资本投入,成为土地规模经营从而收入增长的充分条件。实现土地经营权的长期流转有利于投资主体进行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技术等投入。反过来,资本市场的发展,不仅有利于打破目前农业生产单位自有资本率过低、流动资金缺乏的不良格局,而且有利于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更有利于建立起与农户收入分配结构、储蓄结构、投资结构对称的融资机制。

三、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变革:担保、抵押

在农民储蓄不足和积累有限的情况下。贷款被作为是促进资本形成的重要方式,成为农村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农地金融制度起源于欧洲。是许多国家和地区扶持农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降低农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措施。在我国,由于价格等多种因素的长期影响。农业部门保持着对非农业部门的资源净流出,支撑着非农业部门的资本形成;通过财政和国有银行信贷的方式再流入的资金难以替代农村自身的积累。其结果是国家给农村的“输血”只能维持其进行简单再生产,却不能带来农村金融成长的机会。农业资本问题存在着非农部门吸纳农业资本的倒吸纳问题。早期是通过剪刀差的形式,现在是通过资本市场的形式。农地交易规模越大,对农地金融市场的需求就越迫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规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但承包林地、荒地的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农村问题要从制度改革做起.只有农民的土地和房屋能够抵押和担保,才能够开展正常的金融活动,进而引入金融机构,发育金融市场,建设金融市场制度,创新土地抵押权制度,让土地资本化,增强土地的增值功能。土地流转与金融制度安排是高度正相关的。当土地制度促进农业生产绩效持续提高,农村金融部门就有盈利的空间。

四、政策建议

1、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土地流转权益。政府基本职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同时,政府行为又是弥补市场功能缺陷、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农村发展问题的解决,必然涉及到政治制度的改革。土地流转从土地确权开始建立权益根基,是保障各利益相关群体进行公平博弈的第一步。以此相对应政府制订土地流转的法律,建立土地交易市场。确保实现农民的土地权益。

2、设立专门金融机构,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服务。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亟需土地金融制度的建立。设立专门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服务的土地银行。其职能主要是:①为农民提供土地担保、抵押贷款;②办理“土地信托”业务,在政府支持下发行土地债券。

3、进一步提高储蓄资金的使用效率。近年来,我国居民一直保持着相当高的储蓄水平,这为我国的经济起飞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但是,高储蓄率并不能保证高质量的经济增长。储蓄只有转化为生产资本而增值,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储蓄资本,才发挥了储蓄的作用。

(责任编辑:姜天鹰)

作者:崔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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