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困境分析论文

2022-04-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农业保险是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的主要途径,是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必要辅助手段。文章就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发展思路以及促使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还需解决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分析。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农业保险困境分析论文 (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农业保险困境分析论文 篇1:

西南民族地区农业保险立法困境分析

【摘要】经济不发达地区财政能力薄弱、“一村一品”特色小农业难以形成规模化支柱产业、民族自治导致地方司法和行政管理的差异性、区域经济欠发达导致农业保险立法话语权的缺失,是西南民族地区农业保险立法相对其他地区较为困难的重要原因。应针对西南民族地区的特点制定相应农业保险政策。

【关键词】西南民族地区 农业保险 立法困境

我国西南地区,传统上定义为位于我国西南的云、贵、川三省。其中,重庆市1997年从四川省分出恢复为直辖市(1952年8月重庆仍为直辖市)。但从地理范围定义,西南地区还包括西藏藏族自治区。目前,从经济范畴定义,西南地区还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西南地区地处四川盆地、云贵高原及青藏高原西南部,面积总计约257.1万平方千米,占全国国土面积的26.78%。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众多,总计有36种少数民族,近5000万人,占全国少数民族总数和人口总数的一半还多。因此,西南地区一般也称为西南民族地区。

2004年,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惠农政策列入中央一号文件,西南民族地区的四川省成为全国农业保险试点省份之一。欠发达的经济是西南民族地区推行农业保险较为突出的一个特点,因而政策性农业保险将是西南民族地区农业保险的主要形式。而地区财政能力薄弱、“一村一品”特色经济较难实现规模经济、司法与行政管理的差异性,以及区域经济缺乏话语权四个方面,则成为影响和制约西南民族地区农业保险立法的重要因素。

经济不发达地区财政能力薄弱

西南民族地区,是众多少数民族集聚的地方,由于受自然、历史、地理环境和传统思想观念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了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滞后,工业基础差,农业基础薄弱,产业结构单一,财源结构畸形,有的地区甚至没有支柱产业和主体财源,严重导致地方财力有限,税收贫乏,财政能力薄弱。另一方面,西南民族地区的自然灾害发生率明显高于东、中部地区,如地震、旱灾、洪涝、冰雹、台风,各种地质灾害、农业病虫害、森林火灾等等。西南民族地区的云贵高原,是冰雹较多的地区。西南民族地区的云南、贵州、广西,属于全国森林火灾最集中的地区。2007年重庆强暴风雨灾害、四川暴风雨洪涝灾害,2008年“5·12”四川汶川地震和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的西南特大旱灾等,给西南民族地区的人民群众造成了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地方财政能力薄弱和农业灾害频繁的双重瓶颈,导致一刀切的全国性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所要求的地方财政配套保费补贴,在西南民族地区的农业保险实践中很难推行。

“一村一品”特色小农业难以形成规模化支柱产业

特色农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区域特色自然资源为基础,特色农产品开发和产业化生产为核心,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业生产系统。据相关资料表明,与东、中部地区相比较,我国西部地区农业保险水平明显滞后,其重要原因是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缺乏规模化支柱产业,“一村一品”的特色小农业在农业生产中占主导地位,很难形成规模化的支柱产业。如贵州省从江香猪,全县仅西部8个乡镇2万多农户能养殖香猪,每户一季的养殖规模上限是2头(超过2头就必须购买饲料,导致猪的品质发生变化,不再是香猪),每年产量仅4万头,产值1000万元;贵州省黎平侗乡米,受特殊的地理和气候环境所限制,全县仅有少数部分乡镇能作为原料基地,米的种植规模不可能达到规模经济下限。

实践表明,我国东、中部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比西部地区优越,其重要原因是这些地区的土地经营连片,采取农业规模化经营为主导;而在西南民族地区,大多数地区受喀斯特地貌的影响,土地小块且分散,狭小的土地规模使农业生产的收益下降,进一步导致农民缴纳保险费的能力有限。因此,欠发达的西南民族地区,“一村一品”的特色小农业必然导致难以达到商业性保险公司所要求的承保规模;另一方面,特色小农业的产品与规模化生产的产品在品质上存在明显差异性,同样的赔付标准对特色小农业显然不公平。仍以贵州从江香猪为例,香猪母猪保险与普通能繁母猪保险一样,均为1000元/头(由于从江县大多数养殖户未交个人负担部分的保费,所以该县实行部分赔付,赔付标准为800元/头)的赔付额,但香猪的市场售价却是普通猪的2~3倍。可见,全国统一费率和赔付标准的农业保险立法不适用于西南民族地区。

民族自治导致地方司法和行政管理的差异性

民族自治地区具有独特的地方行政和司法自治管理的权利,西南民族地区的地方治理呈现出村规民约占据一定主导地位的特点。农业保险立法在西南民族地区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民族自治的独特性。

布依族的榔团联盟。“榔”是布依族先民早期生活中的一种血缘组织的名称,又是本族群众对民族、部落酋长的称谓。榔团有“榔规”或“团约”。所有布依族人必须遵守和执行“榔规”、“团约”,如有违反者,将受到极为严厉的制裁。如对村寨的树木实行“偷一罚五或十”,“砍一栽五”,“烧山、烧灰罚款”等的规定。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的洛邦村,布依族占全村人口的92.2%,是一个典型的布依族村寨,村内有知识的年长者仍能起“寨老”的作用,监督社区的道德规范。

水族的“补界”。“补界”是水族的寨老,寨中相关亲族集团的老人协同“补界”,共同商议形成村寨的法规“议桩”或“议榔”,以治理村寨。如1847年的某个“榔规”规定,不许偷砍柴山、放火烧山,如有不遵,罚钱一千二百文;乱割叶子,罚钱六百文;众山不许新来人乱挖新土,凡有早挖,不拘茶子、树木、杂粉平分,如有不遵者,隔出等。①

可见,西南民族地区的众多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村规民约以防范农业风险,尤其是在防风固土和林业火险防范方面表现得最为突出。少数民族社区的村规民约,相对于国家正式立法体系,具有一定的民族自治特点,其对社区居民的约束作用更加明显,一定程度上导致正式的农业保险立法在该地区的贯彻执行更加困难。

区域经济欠发达导致农业保险立法话语权的缺失

西南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与我国东、中部地区相比较,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也缺乏在全国整体发展中的重要性,进而导致话语权缺失,西南民族地区难以代表区域利益参与农业保险的立法。

如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民族县,2007年起步推行能繁母猪农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交通落后且不便利,畜牧兽医人员只能从集镇中心以步行的方式进入遥远的农户家中。由于大部分农户分布较散、不集中,很难对投保农户牲畜进行医治预防。如给投保农户的能繁母猪打耳标,按2007年的标准,在费用方面,每打一个能繁母猪耳标,按上级相关部门规定,兽医人员仅收取农户6元的药用成本费用,而农户缴纳的保险费却是12元。又如受仔猪的影响,能繁母猪的标记耳标常常脱落,一旦遭遇母猪死亡,农户很容易与农险公司产生争执,并且也加大了农险公司和兽医人员的工作量,因此大多数农险公司的实际操作人员和兽医技术人员对上级财政经费不足的抱怨很大。地方财政能力薄弱,又缺乏制定能繁母猪保险条款的话语权,截至2009年年底,该县存栏1.6万余头能繁母猪中,仅有756头投保。②

事实上,正因为西南民族地区总体欠发达的特殊性,政策性农业保险一直是西南民族地区推动农业保险的最主要形式。但针对西南民族地区经济不发达地方财政能力薄弱、“一村一品”特色小农业难以形成规模化支柱产业、民族自治导致地方司法和行政管理的差异性、区域经济欠发达导致农业保险立法话语权缺失的问题,农业保险立法中对西南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理应有别于“一刀切”的政策扶持,而法律框架也应当给区域范围内民办与官助(中央财政配套地方财政)的互助保险留出一定空间。

但是,农业互助保险在社区层面往往不可能独立存在,出于节约成本、操作简便等需要,可能需要依托农业合作社、村委会、专业协会等组织。并且,互助保险从费率厘定、定损、理赔等操作细节上,也没有专业保险公司精确。同时,由于本身组织的松散型、管理的粗放性、专业的欠缺性以及农业生产的多变性,农业相互合作保险组织在农业保险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很可能被其他模式取代或者兼并。特别是在西南地区小气候、立体气候明显的地方,农业生产复杂多样、农业风险反复异常、民族宗教事务纠缠其中,农业保险难以形成统一标准。因此,农业保险立法框架中,农业合作社、村委会、专业协会等正式组织与农业互助保险的关系,农业互助保险的保险业务标准,农业互助保险社的自身组织建设,以及与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和制度选择的融合等问题,都应当在农业保险立法框架中予以一定考虑。而长期内,随着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商业性农业保险也必然会出现并日渐增多。因此,现行保险管理体制下对相关保险公司向乡村延伸及混业经营的限制,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先给予国有保险公司等的制度约束,应当在农业保险立法的长远框架中有所体现。(作者为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博士研究生、贵州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南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8XJY033)

注释

①郑宝华:《谁是社区森林的管理者》,贵阳:民族出版社,2003年。

②资料来源: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

作者:杨兴洪

农业保险困境分析论文 篇2:

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探讨

【摘要】农业保险是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的主要途径,是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必要辅助手段。文章就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发展思路以及促使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还需解决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发展模式

【收稿日期】2006-02-19

【作者简介】卞骏超,女,江苏南通人,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曾经在1982~1992年十年间得到较快发展。然而从1994年起,保费收入逐年下降,险种不断减少,规模逐渐萎缩。截至2005年11月,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只有6.5亿元,与1992年历史最高的8.7亿元相比,减少了2.2亿元。为什么农业保险会迅速萎缩?根本原因是什么?笔者认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我国天灾严重,赔付率较高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广,造成的损失大。据统计,我国平均每年遭受自然灾害的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27%,成灾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10.7%,成灾率为40.3%。天灾过重,带来的是年均105%的高赔付率。如加上约20%的经营费用,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实际要高达125%。如此高的赔付率,使得农业保险经营长期亏损,保险经营机构只好不断地压缩农业保险业务,减少农业保险供给。

(二)农户风险意识淡薄,农民购买力较低造成有效需求不足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或现实需求)不足,主要原因在于:其一,长期以来,我国农户生活在“靠天吃饭”的阴影里,产生了一种了天气才是收成好坏的决定因素的思维定式,缺乏购买保险的积极性;其二即使随着经济的发展,也有一些人投保农业险,但由于农户文化素质普遍较低,道德诚信的意识水平不够高,因此保险公司时常被农户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所困扰;其三,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入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三)资金不足,人才匮乏,技术薄弱

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在资金方面的资助。但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农业保险面临资金不足的矛盾。技术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因素,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经营技术的特殊要求。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在理论研究上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发展缓慢,农业保险方面的统计资料不详。此外,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发展呈现多次起落,保险人才断层,而农业保险经营的复杂性、艰苦性,导致人才更是奇缺。

(四)保险的公共产品性质造成市场失效

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农民而言,购买农业保险的个人利益小于其为整个社会所提供的利益总量;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者保险公司而言提供农业保险所得的利益小于其供给成本;对社会其他成员而言,未支付任何费用却享受着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低廉和国民经济稳定的益处农业保险购买者和供给者的成本利益失衡,缩小了农业保险的供给和需求规模,造成市场失效。

(五)制度供给不足。至今,我国还没有对农业保险立法。保险人完全按照商业性原则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较大,费用率高,也缺乏法律依据,在有些地方甚至被当地政府作为乱收费而强行禁止。

二、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新思路

(一)因时、因地制宜地开展农业保险。

我国地域辽阔,东部、中部、西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差距相当大,各地的发展战略各不相同,承认这种差距,允许有先有后,合乎科学地认识和实践规律。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分散决策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自行选择制度模式,自行决定什么时间建立这种制度,这种因地、因时制宜的政策是正确的。

首先,对于具有农垦系统背景的地区,可以考虑政府支持下的合作互助经营模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持续了18年的农业保险模式就是这种模式的范例。农垦系统有长期的集体式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传统,有较强的组织力量和能力,但缺乏的主要是政策支持和保险经营管理技术,因此,实施这种模式最便捷而且比较容易成功。

其次,在广大农区,农户极其分散、规模狭小,农民大多缺乏自组织能力,也缺乏合作意识和动力,组织合作互助的基础十分脆弱,加之极容易受行政长官的强力干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农业保险要农民自己来做,实在勉为其难。河南省曾经轰轰烈烈的“农村互助统筹保险”的失败就是这些原因造成的。所以,笔者认为,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必须通过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来推行农业保险。比如,根据我国实际,对广大的在农村分散经营的个体农户,在政府主导的框架下让商业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唱主角。因为作为我国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保有较长时间和较大范围的试验,有大批农险专业技术人才,积累了相对丰富的经营和管理农业保险(主要是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经验,又具有相当广泛的分销代办网络,再加上其他有意于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的加盟,这种模式比较容易铺开。只要政府的政策到位,扶持措施得力得当,让其既有利又承担风险,在政策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化操作的优势,成功的希望是很大的。

(二)正确选择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

按照保监会提出的发展农业保险的五种模式,对应的有五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一是为政府代办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二是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下面对这几类经营主体或组织形式是否适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

对于第一种经营主体前面一点已经作了分析,这里就不累述了。第三种经营主体,即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虽然目前在世界上有一些范列,比如日本、美国、欧洲,但对于农业保险研究相对落后的我国来说仍是一个新事物,缺乏理论和实践指导,实施起来有定的困难。对于第二种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目前我国已经有所实践,这类公司截止目前已经有两家被批准筹建。但是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仍然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其股份制的所有制结构是要求盈利的,是否能与政策性业务要求相调和还是个问题。同样第五种经营主体,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也有类似的问题。而对于第四种经营主体,笔者觉得还是有必要作为考虑之一的,在那些天灾或者说保险风险比较大的地方,单纯靠保险公司的资金很难开展业务,要么保费高的农民付不起保险成为聋子的耳朵,要么保险公司自己因为赔付率太高难以为继。总的说来,笔者认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可以根据各地情况在第一种和第四种中进行选择,而第二种和第五种的实施成功的风险比较大,第三种则暂时难以实施。

(三)采用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方式

和所有保险业务一样,农业保险的方式也有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这三种方式。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农业保险应采用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农业保险的发展促进农业的发展,从而为整个国民经济演进奠定良好的基础。鉴于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恰当地予以强制推行也是必要的。世界上也普遍存在着这种操作实践。首先,我国广大的农民风险意识淡薄,基本处于靠天吃饭的阶段,如果采取自愿保险,很有可能出现农业保险机构一个巴掌拍不响的情况,很多农民为了节约成本,在侥幸心理下,选择不投保。进一步,如果投保规模太小,使得农业保险不能够通过规模经营充分分散风险,造成农业保险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其次,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农业项目进行保险可能需要较高的保费,如果强制实施,对于缺乏资金的农民来说可能会不堪重负,进一步就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农业产业改革产生副作用,因此对这部分业务,笔者认为应当采取自愿保险的方式。

(四)保险费中政府补贴的设定

政府的补贴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多年的实践证明,农业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一般商业保险公司赔不起,业务难以为继;如果按市场运作厘定条款和费率,农民买不起。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能巩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体现国家对农业的保护和扶持;二是农业保险补贴是把直接价格补贴转化为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绿箱”、“黄箱”政策的具体措施,有利于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三是保障农民收入,提高受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世界上许多国家推行以国家财政高补贴方式为农业生产提供安全保障的做法。比如,美国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有三个方面: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补贴和对保险公司的亏损补贴。一些国家对农民的保费补贴不尽相同,如日本政府补贴水稻保费的50%~60%、麦类保费的50%~70%;法国对农业保费补贴为50%~80%之间;韩国政府补贴为50%;美国2000年农业保险补贴额约占纯保费的53%,政府向承办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补贴;在斯里兰卡,农业保险全部管理运行费用和超过115%以上的赔款额均由政府负担。笔者认为,我国各级政府也应当给与投保农民一定比例的补贴,这种补贴应该分层次进行,如采取按照地区农民年实际收入水平划分档次,制定不同的中央、地方和农民个人三者分摊保险费的机制。对于纯危险损失赔偿的保险费补贴可由各个地方组织进行,这样有利于激励地方政府增加对当地农业投入,关注地方农业保险发展;中央政府只对大灾难赔偿预备基金和特别贫困地区的农业保险费进行补贴。此外,对于能从农业保险赔偿中获得保障的机构也应该承担部分保险费,如进行农业贷款的银行。如菲律宾的金融机构就要承担部分农业保险费用,其水稻保险的费率为10.81%,若农民贷款进行农业生产时,农民承担2.91%,信贷机构承担2%,政府承担5.9%。

(五)尝试“以险补险”的补贴方式

所谓以险补险,也就是准许这些被批准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在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也允许它们经营农村的其它财产和(或)人身保险业务,以这些商业性保险项目或险种的盈利自我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人保上海分公司和上海市政府原来合作经营的农业保险基本上就是这样做的,十多年下来,不仅不亏,而且以盈余积累了1.7亿元的基金。这无疑是一个思路,值得注意的是,采取这种方式:其一要正确界定所需商业性项目的数量;在会计上分别核算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业务的盈亏;尽量保持商业保险市场的平衡性和公平性,防止出现,保险公司借助政策性业务上的政策倾斜大赚商业利润,危及保险市场秩序。

三、促使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还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加强相关立法

任何国家的农业保险发展都是以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基础的。考虑到农业保险对农业经济的支持作用,农业保险立法的重要性要远远高于普通的商业立法。但我国恰恰缺少了这方面的法律规范。《保险法》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其第155条规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问题是,我国并没有制订“另行规定”的法律规范,农业保险还缺少相应的法律平台。所以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在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特征、保险人的组织形式与经营机制、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各种支持、农业保险的费率形成及再保险机制等内容都必须予以明确。

(二)改进和规范农业保险机构的会计制度

农业保险机构的会计信息是监管结构对提供农业保险的机构进行评价的依据。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现行的会计制度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如果采用“以险养险”的方式。如果会计制度不完善很容易出现通过人为调低商业项目的利润以换取更多的商业保险经营权限,将商业项目人为转到政策性项目下以骗取政府补贴等现象。这些现象不仅会使政府补贴流失,更有可能影响到整个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建设农业信息系统

我国农业保险中以信息不畅导致的展业难,理赔难,防灾防损难问题突出。建立一个信息通畅的农业信息系统尤为重要:一是要对涉农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对农业风险进行预警,以利于做好防灾防损工作;二是收集信息给农业生产提供了信息支持,促进农业市场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农业抵御风险能力;三是通过信息系统有效地开展农业保险的承保和理赔工作。

(四)加强培养农业保险专业人才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人才很匮乏。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做到以下两点:其一,应当提高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待遇,和其他保险业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相比差距不应过大;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农险从业人员政府可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助,并为他们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其二,对在职的农业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五)培育农业保险市场

发展和培植农业保险市场是农业保险得以生存发展的的关键。目前我国农民风险意识淡薄,保险知识匮乏。因此,应当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促使广大农民转变观念,提高农民和农业部门的保险意识。

【参考文献】

[1]庹国柱,朱俊生.关于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2005,(6).

[2]费友海.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困境的深层根源——基于福利经济学角度的分析[J].金融研究,2005,(3).

[3]马素玲.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6).

[4]张惠茹.中国农业保险研究观点综述[J].经济纵横,2005,(5).

[5]孙蓉,朱梁.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比较及启示[J].财经学,2004,(5).

作者:卞骏超

农业保险困境分析论文 篇3:

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的思考

摘要 农业保险是进行农业风险管理、降低农业生产不确定性的重要工具。我国从2007年开始推行政策补贴农业保险,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我國农业保险取得了空前的发展。然而在实践中其仍然存在着服务质量不高、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经营困境、巨灾风险分散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农业保险市场环境有待进一步规范等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农业风险;农业保险;信息不对称;巨灾

文献标识码:B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2004-2021年我国连续十八年发布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了“三农”问题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重中之重”的地位。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关键是稳定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农业生产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它面临着来自自然和经济的双重风险,如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病虫害、价格下降等。农业保险是农业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具有稳定农业生产的作用,是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器,为解决“三农”问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农业保险也是WTO的“绿箱”政策,发挥利用好农业保险也有利于增强我国农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1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和动态

1.1农业保险体量大,增速快

我国于2007年开始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当年保费收入51.94亿元;2009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达到了130亿元人民币,保费规模居全球第二,此后我国农业保险规模一直稳居世界第二,并且保持快速增长;至2019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规模达到672.5亿元,12a复合增长率26.219%,近五年复合增长率约为12.38%。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的规模在逐年稳定增长,保费收入和保险深度不断增加(图1)。

1.2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政府补贴不断完善

首先,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的范围不断扩大,由2007年新疆等6省扩大至全国范围,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由2007年23亿亩,到2017年突破21亿亩。其次,中央财政补贴品种不断扩大,由2007年5种扩大涉及到大众民生保障的16种,目前纳人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承保农产品超过270种,基本覆盖了农林牧渔等各个农业生产领域。第三,中央财政补贴的力度不断加大,从2007年预算安排资金为21.5亿元亿元逐步扩大到2019年实际补贴265.59亿元,我国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已接近80%。第四,财政补贴不断优化,中央不断合理优化财政补贴政策机制,逐步降低了产量大县县级财政的补贴比例,并加大了对中西部地区的补贴比例

1.3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发挥社会管理职能

从2007年中央财政启动农业保险补贴以来,农业保险市场规模迅速壮大,保障作用有效发挥,截至2020年1月已累计支付赔款2400多亿元。农业保险在抗灾减损、帮助受灾地区恢复重建、保障农民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2020年我国将能繁母猪保险金额增加至1500元,育肥猪保险金额增加至800元。目前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的试点工作也正在推行过程中。

1.4农业保险与科技创新相融合

由科技创新而演化而来的“保险科技”的组合激发了保险业新的活力互联网、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云计算和生物识别技术目前已经开始在保险业应用,这些新技术的应用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在展业、勘査、定损和理赔等环节的成本,同时也提升了客户体验。

1.5农业保险仍处于较低的水平从纵向上看,近些年我国在农业保险发展上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从横向上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仍然较低。2019年农业保险深度约为0.549%但与发达国家乃至一些农业保险政策健全的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农业保险的深度仍然较低,存在较大差距。

2制约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问题本文认为要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实现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2.1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2.1.1保障水平低目前我国实行的政策补贴农业保险以保物化成本为主,且保额大概仅为物化成本的409%,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不能满足农民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农户对风险的认知及保障的需求越来越重视,我国政策性保险按照低保障、广覆盖原则开展,无法满足农户对高水平、多样化的保障需求,物化成本保额有待提升,产量保险、收人保险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强烈。

2.1.2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参与度低我国农业保险对农业的保障多体现在灾后的财务救助上,保险在风险管理上的减灾防损作用发挥的较少。保险公司与农户的合作水平不深,未能结合自身优势为农业生产过程中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农业保险服务农业生产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2.2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发展困境

信息不对称一直以来都是困扰金融和保险业发展的难题,在农业保险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严重。对保险公司而言,以省为单位的定价模式给保险公司带来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2.2.1保险公司的信息劣势由于数据沉淀不足,保险公司无法对农业保险进行精确定价。农业生产经营者对自己经营的作物的情况比保险人有更多的信息和更深刻的了解,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使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不足,导致农业保险市场失灵。

2.2.2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保险市场不存在混同均衡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保险公司可以识别不同保险人的风险水平,从而对保险分别定价,对于高风险投保者和低风险投保者分别取得盈亏平衡,从而可以达到分离均衡。

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保险公司只能根据平均成本来确定保险价格,在无其他公司竞争的条件下,这定价可以使保险公司达到基本盈亏平衡。当有其他保险公司提供一个低价格低保障的险合约时,低风险投保人会选择新的合约,其效用有所提高;高风险投保人不会选择更改合约,因为其效用将变低此时,由于低风险客户流出,原来的保险公司将发生亏损,无法实现盈亏平衡,农业保险无法顺利开展。

2.3大灾风险分散制度有待进一步善

《农业保险条例》和《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指出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但截至目前,我國只建立了保险公司层面的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政府财政支持的多层级大灾风险分散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或者说系统性化解大灾风险机制还没有建立。

农险公司需要风险转移机制,农业保险标的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标的物是有经济价值的活物,对各种气象灾害和生物灾害的抵抗能力较弱。这些灾害对农业造成的损失往往是系统性的、成片区的,由于极端气象事件和疫病、虫害大范围流行而导致的农林牧渔业产生巨大损失的农业大灾风险造成的损失往往超出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偿付能力限度,保险公司破产,则农业保险无法健康经营发展。

2.4农业保险市场环境有待进一步规范

2.4.1缺乏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障,《农业保险条例》的出台改变了此前主要依靠政策对农业保险活动进行规范、农业保险立法严重滞后于实践的不利状况。然而由于我国农业保险实践经验不足等原因,我国《农业保险条例》条款内容还较为粗疏,只能为农业保险提供最基本的制度供给。随着老问题的解决,一些新的问题随之而来,一些是执行层面的问题,需要通过制定细化规则、加强执行力度等方式予以解决;一些是制度层面的问题,需要通过推动立法予以调整规范,我国有必要尽快建立专门的农业保险法。

2.4.2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在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上,政府扮演投保人、管理者、监管者三重角色,在实践过程中可能产生管制寻租、应收保费收不上来以及协议赔付,使农业生产者能够获得的损失赔偿减少等问题。

目前农业保险多采取招标的形式进行,但各地招标方法和服务期限各有不同。农业保险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问题,招标过程是否公平,是否存在黑箱操作等这些都是值得注意的。不同地区农业保险招标的服务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服务期限为3~4年,有些地方服务期限为1年。招标服务期限对保险公司的成本有着重要的影响是对招标的直接成本的影响,每年招投标保险的成本一定高于若干年招标次的成本;二是对保险公司中标后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的影响,保险公司中标后要按照招标要求进行营业网点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相应的资本,这些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在长久的经营中才可以发挥效力。

3对实现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十四个五年规划指出: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仍然需要大力发展现代化农业,使我国农业能够可持续稳定增长,保证14亿人口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针对前文提到的衣业保险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给出如下建议。

3.1提升保险业服务质量

由于以前保费多是由政府与保险公司协商的,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政府农业保险招标要基于合理的风险区划和科学精算的基础,在保证保险公司适当地承保利润的条件下,逐步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额度,使其能够覆盖农业生产成本,解决农业保险“不解渴”的问题,尝试价格保险、收人保险保等产品的供给,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服务。

保险公司应进一步下沉服务于农业生产,发挥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优势服务于农业生产。保险业务人员深入田间地头了解农业生产过程,结合自身风险管理知识经验,指导农业生产者制定相关风险防范措施;保险公司根据地区特点不断创新保险产品,满足农户防范风险的需求;发挥保险公司防范控制风险的专业优势和资金优势,助力农业现代化建设,如通过投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风险防控物资和防疫药品等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深入服务于农业高质量发展。

3.2信息整合与共享

风险区划是农业保险的基础,而气象和农业损失情况相关信息是风险区划的基础。要加强不同部门间的数据的共享,使保险公司和社会科研机构可以共享地理、气象、农业风险灾害等数据,进而加快风险区划工作的推进和完善,改变目前一省一个费率的状况,逐步将风险区划落实到县、乡、村层次,实行差别定价;政府代表农户基于风险区划信息同保险公司科学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

政府可以考虑推进农业保险组织机构改革,如建立公正的第三方勘查核损机构,也可以降低各保险公司的现场勘査成本和减少信息不对称,同时对农户来说也有利于保险的公平性,提高保险服务农业的质量。

3.3进一步完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制度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使涉农保险公司可以将其面临的超额风险合理地进行分散转移;其次,考虑建立一个全国性农业保险巨灾基金,类似于银行存款保险基金,涉农保险强制按保费规模的一定比例投保,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为农业保险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安全保障网,当农业巨灾形成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赔付能力不足的部分,由全国性农业保险巨灾基金进行赔付;第三,发挥资本市场风险分推的作用,资本市场上有风险偏好不同的个人和机构,考虑农业保险收益的证券化设计,将农业保险的部分风险和收益分散到资本市场解决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问题需要的是可以使农业保险在面临巨灾时有一套可以进行风险分推和转移风险的机制。无论是“再保险+其他融资方式”的两层式安排,或者“再保险+省和国家大灾风险准备+其他融资方式”的三层式安排,其本质都是一套“应急预案”,这个应急预案不一定是事先准备好的真金白银,可以是一套多元化的融资授权。

3.4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环境

我国应该尽快建立一部专门性的农业保险法来支持和整顿农业保险市场发展,规范农业保险各个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利,保障个体的权利与自由;通过外部约束明晰政府在农业保险经营活动中的权利边界;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建立科学合理的进入、考核、退出机制,保持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竞争农业保险法应该基于我国过去十多年来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经验和问题,制定出针对具体问题的具体的奖罚条款,以合理规范农业保险的稳定有序运行。

中央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减少管制寻租、应收保费收不上来以及协议赔付等一系列影响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加强对地方政府招标流程的监督和规范,整治处理农业保险招标过程中的各种乱象,保障农业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银保监会:2019年我国农业保险共提供3.6万亿元风险保障[BO/LJ].[2020-112jhttp://www.gov.cn/shuju/2020-01/12/content5468505,htm

[2]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356号提案的答复[EB/OL].[2020-11-25]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mentdetail.htm?docld-=944655&itemld=893&generaltype=l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EB/OL].2020-11-03HTTP:/wwwgov.cn/zhengce/2020-11/03/content5556991,htm.

[4]庹国柱,王克,张峭,等,中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及大灾风险基金规模研究[J]保险研究,2013(6):5

[5]庹国柱,朱俊生.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需要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J]保险研究,2014(2):52.

责任编辑:黄艳飞

作者:杨秉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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