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纪委信访单

2022-07-0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天津市纪委信访单

天津市信访条例

【发布单位】802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9-07 【生效日期】1994-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信访条例

(1994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社会稳定和信访活动秩序,提高信访工作效率,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进行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或者单位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表达意愿、提出要求,并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第四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

国家机关应当支持信访人对本市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负责解决信访人的正当要求。

第五条 第五条 信访工作是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职责。

国家机关应当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相应信访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业务设施和工作条件。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坚持阅批来信、接待来访,主持研究和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第六条 第六条 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二)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四)解决实际问题与进行思想疏导相结合;

(五)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七条 第七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向有关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反映问题,提出要求;

(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

(四)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第八条 第八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或者陷害他人;

(三)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公共秩序;

(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作出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第九条 通过书信反映问题,需要写明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申诉、控告、检举信,需要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事实和投诉要求。

第十条 第十条 通过走访反映问题,须到指定的接待室。除有特殊原因或者紧急情况外,应当先向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反映群体意愿的走访,应当选派代表进行。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及其负责人受理信访事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建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来信,接待来访,为信访人提供服务;

(二)接受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向下级机关或者单位交办、转办信访事项,并负责落实;

(三)建立信访工作联系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审查下级机关或者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

(四)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上级机关和本机关负责人提供信息、提出建议、反映重要信访事项;

(五)协助国家机关负责人检查指导本机关、本系统、本地区的信访工作,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组织培训信访工作人员;

(六)向信访人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公开信访工作制度,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选择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信访人的控告、检举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同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提出建议、应急处置、进行调查,以及参加有关会议和阅读有关文件的权利。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受理与处理规则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市国家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所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检举;

(四)对国家机关查处案件的申诉;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面的咨询;

(六)对有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要求;

(七)属于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受理信访事项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信访事项一般由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受理,有特殊原因或者紧急情况的,可以由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的上级机关直接受理。

(二)接受来信的机关或者单位,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五日内移送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并告知信访人。

(三)接待来访的机关或者单位,对越过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上访的,应当向来访人指明受理机关或者单位。

(四)涉及几个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最先受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向上级机关申请予以协调、指定受理。

(五)原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合并的,其信访事项由合并后的机关或者单位受理;原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撤销的,其信访事项由其上级机关直接受理或者指定受理。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接受信访的机关或者单位对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处理信访事项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信访事项的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接受信访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越过三个月。处理结果应当在上述期限内答复信访人。三个月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当向上级机关备案报告情况。

(二)上级机关或者负责人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和答复信访人,并向交办机关或者负责人报告。不能按期处理完毕的,应当向交办机关或者负责人报告原因,申请延期。

(三)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或者单位备案的信访事项,交办机关对承办机关或者单位的报告,应当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或者责令重新处理。必要时,可以阅卷审查,听取汇报,督促处理或者直接处理。

(四)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对信访中有较大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意见,应当提请有关机关及其负责人研究处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要求。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上级机关受理信访人的复查要求后,可以指定原处理机关或者单位复查,也可以直接复查。

(二)上级机关对信访事项复查后,确认原处理并无不当的,应当予以维持,并向信访人作出说明;信访人对复查说明仍不服或者不满意,但又提不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原处理单位和上级机关一般不再处理。

(三)上级机关对信访事项复查后,发现确属原处理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处理机关或者单位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无具体规定又需要解决的信访事项,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酌情予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当向信访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提出无理或者过高要求的,处理机关或者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予以解释或者批评教育。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精神病人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由其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代为反映。精神病人到来访接待场所纠缠的,其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应当负责接回;必要时,其住地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和国家机关工作的改进有重大作用的;

(二)揭发、检举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对克服严重官僚主义、推动廉政建设有显著效果的;

(三)举报违法犯罪活动,对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有突出贡献或者为国家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其主管机关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无效的,根据情况由其所在单位领回教育处理,或者由受理机关、单位出具公函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老、病、残人员或者未成年人遗弃在国家机关的;

(二)拦截车辆不听劝阻的;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四)限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

(五)冲击机关,强占接待室、办公室,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

(六)携带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物品的;

(七)其他违法、犯罪的。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批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信件不及时阅办,对应当接待而拒不接待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备案而不备案的;

(三)对信访事项敷衍搪塞、扣压不办或者顶着不办的;

(四)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的;

(五)将控告、检举材料转交或者泄露给被控告、被检举单位和人员的;

(六)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七)对信访人威胁、压制和打击报复的;

(八)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九)袒护、包庇上述行为的;

(十)其他违纪、违法、犯罪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政党、社会团体的信访,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华侨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信访,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市级国家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2篇: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受字[20] 第号

(信访人姓名)同志:

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你(们)向(受信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于年月 日转本单位承办,经我(局)审查,你们反映的信访事项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决定予以受理。

我们将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情况复杂的将延长30日)办结,并书面告知你处理意见。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办理期限内,请你(们)不要就同一信访事项重复信访(如在此期间重复信访,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信访人签字:(单位盖章)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告知单一式三份,承办单位、信访局、信访人各一份)

注:此处单位盖章不得以信访办的章来代替发文日期

第3篇:xxx信访转办单

第号 :

转去件,请你们阅处。

年月日

………………………………………………

xxx信访转办单

第号 :

转去件,请你们阅处。

年月日

第4篇:乡镇纪委信访工作总结

XX乡纪委认真学习市纪委2013年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意见?(XX发[2013]4号),扎实有效地开展信访工作。现将二0一三年的信访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措施有力

乡党委高度重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1)明确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XX主抓信访举报工作;(2)建立健全领导接待日制度;(3)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纪检信访形势;(4)对于重大问题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真正把信访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基层信访网络,认真搞好来访接待

今年,我们在设立纪检信访接待室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工作。同时,继续抓好健全信访网络建设,建立信访例会制度(每月27日),做到信访苗头早发现、早处理,及时处理,继续开展"四有三无一办结"活动,把信访问题落到实处。

三、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严格控制越级访、集体访

对一些初信初访,线索具体,易查易结的信访件,我们作为直查快办的重点,速查速结。今年我们受理的3起举报党员违犯计划生育案件,都是在半个月内结案。对于一些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案件,我们建立专案组,认真调查落实,XX村群众曾集体上访反映村支书XX的经济及工作作风问题,反映问题的跨度达十多年,反映的问题有十多个,工作中我们逐一落实,最终澄清了一些问题,对于出现的经济问题,我们责令其上缴乡财政,对于反映失实的问题,我们向上访群众做了说明,最终稳定了一方。对于要结果要情况,要回音的案件,我们在查清之后,都及时向市纪委做了汇报。

四、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信访情况和解决信方问题,工作中,我们认真分析新形势下信访举报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更新思想观念,理清工作思路,做好信访工作的防范措施,强化自身素质,进一步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

第5篇:县纪委信访工作总结

县纪委信访工作总结2007-12-07 14:16:57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县纪委信访工作总结县纪委信访工作总结(2)

今年,县纪委信访工作在上级纪委的指导及县纪委的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纪检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及时排查不安定因素,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社会稳定。

一、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我们认真做好日常接待工作,耐心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稳定上访人情绪,尽可能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尽量不发生越级上访。及时将每天受理的信访件转给领导,让领导批示。今年全县共受理业务内群众信访举报*件,其中来

信*件,来访*件,电话举报*件,县纪委信访室受理信访举报*件,其中来信*件,来访*件,电话举报*件。其余为乡镇受理。除此之外,我们还接待了大量业务外信访件,我们都及时与主管部门及所管辖部门联系,督促他们予以办理,最后反馈办理结果,这些业务外的信访件通过我们的督促,大部分问题都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群众对此很满意,我们也为领导分了忧,解了难。

二、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

今年县纪委常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把信访工作作为纪检监察各项工作的基础来抓,亲自安排,具体过问。一是按照领导要求,信访室年初制定了××年信访举报工作计划和下访工作队工作计划,确立了“抓信访,保稳定,促经济发展”的工作思路。下发了汝纪发[××]*号《关于转发省委〈关于切实做好省“两会”期间信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和汝纪发[××]*号《关于转发中纪委办公厅〈关于

加强纪检监察基层信访举报工作意见〉的通知》。二是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信访工作会,研究布置信访工作,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对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三是坚持领导接访日制度,做到随接访随办理,使信访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四是严格执行日报告制度。根据上级信访会议精神,每天下午*点及时与市纪委信访室联系,了解当日上访情况,并将有倾向性、苗头性的上访人员情况汇报给市纪委,做到有问题早知道,早预防,早处理。截止年底,除以往几个老上访户,像刘保志、周明臣等外,没有发生新的越级上访人员。五是实行目标责任制。今年年初县纪委与各乡镇签定了目标责任书,把信访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内容,年终与党风廉政建设一并检查考核。对群众反映问题解决不力造成越级访、集体访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三、加强信访信息工作,提高信息质量

一是继续巩固完善县、乡、村、组

信访信息员网络,健全乡、局级苗头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掌握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处理,把矛盾消灭在基层。全年各乡镇、局委通过苗头排查发现问题*起,都已得到妥善处理。二是进一步做好信访信息工作。今年我们及时准确地向市纪委上报各种统计报表、信访举报季度分析和半年分析。并向党委、政府提供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信访情况反映三期,上报信访信息*条,被市纪委《信访简报》[找材料到大-秘-书-网-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采用*条,编发《信访简报》*期,《下访工作队简报》*期。

四、发挥信访职能作用,加大信访案件的查办和督办力度

一是实行分管领导包案制度,从信访案件的初核、立案到处理,一包到底,并参与其中,随时听取案件调查的情况汇报,亲自指挥和协调。二是加强纵向和横向协作办案。今年县纪委除加强与市纪委、乡镇纪委的联系,对一些重要

的、疑难的信访案件,及时进行沟通,争取案件调查的主动外,还注意加强与县公安经侦队、县计生委、人事局等部门联系,协作办案。今年市纪委要结果、要回音案件*起,全部按期结案,查实率为*。三是充分发挥信访职能作用,直查快办信访案件。今年以来直查快办信访案件*起,结案*起,查实率为*。

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信访监督工作

根据省纪委《谈话制度》和《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使用〈纪检监察信访通知书〉暂行办法》中的具体要求,今年我们对群众反映违纪情节轻微的*名党员干部下发了《信访通知书》,让其说明情况,限期改正,并对*名乡科级干部下发了《廉政谈话通知书》,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六、加强乡镇信访工作,促进基层稳定

今年,为进一步做好乡镇纪检信访工作,*月份,金书记带着留盆、舍屯、

张岗等五个乡的乡镇长和信访室人员冒着大雪到遂平常庄乡学习经验,回来后,我们以留盆、老君庙为试点,对全县*个乡镇进行统一制度、统一模式,统一软件建设的三统一工作,不断加强乡镇纪检信访工作。并经常下乡对各乡镇进行督促指导,协调解决问题。由于县纪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各乡镇纪检信访工作都比往年有很大提高,特别在阵地建设、硬件建设上都有很大改善,得到市纪委领导的肯定。今年*月*日全市乡镇纪检信访工作经验交流会在我县召开,留盆镇、舍屯乡和县纪委先后作了典型发言,除此之外,我

县纪委信访工作总结

第6篇:省委巡视组交办信访事项告知单

您反映的问题省委巡视组已责成汝州市委市政府交办至我单位,由我作为包案领导具体负责调查处理,我们将在 的时间内予以解答或答复到位,并给您反馈最终结果。

责任单位: 包案领导签名: 2015年 月 日

(告知单和回执单一式三份于11月17日下午4点前报信访局综合科)

我叫 ,关于我向省委巡视组反映的信访事项,今天包案领导 已同我见面。在办理期间,我保证积极配合,不再重复信访。

信访人签名: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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