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网络经济论文

2022-04-1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发展过程中,社会改革逐渐深入。现阶段,对网络经济时代反垄断问题的相关研究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要想实现高效的网络管理对于反垄断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就需要重视应用严谨的技术机制。论文对网络经济时代反垄断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以促进反垄断水平,不断提升社会整体发展水平。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反垄断网络经济论文 (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反垄断网络经济论文 篇1:

浅析网络经济反垄断中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理论面临的困境

摘 要:网络技术的发展延伸出了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网络经济,网络经济具有着与实体的传统经济不同的特征。也正是网络经济的新特征,给网络经济的反垄断带来了难题。因为其高度的渗透性、用户锁定性等特征,给网络经济反垄断中的首要工作相关市场的界定带来了难题。相关市场的界定直接影响着一个垄断案件的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了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垄断地位。传统的相关市场理论都是建立在单边市场的基础之上,而网络经济是一个双边市场,甚至可以说是一个多边市场,还存在着传统市场都不具备的各种特征。传统的相关市场理论无疑在网络经济中相关市场界定面临着各种困境。

关键词:网络经济;相关产品市场;界定

360与腾讯之间的大战自2010年开战至今,现已经打到了最高院。在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中,案件的焦点问题即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在反垄断案件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反垄断办案与执法的第一步。因为,必须要弄清楚一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到一定的支配地位,而支配地位的确定的首要条件就是准确地界定相关市场界定的范围。在相关市场的界定中的首要问题又是相关产品市场的确定。在传统经济中,我们可以用传统的相关市场理论来对相关产品市场进行界定。但是,在网络经济的条件下,用传统的理论来对相关产品市场进行界定存在很多不合适宜的地方。

一、网络经济

网络经济是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下的产物,网络经济不同于传统经济。传统经济的市场结构比较简单,只存在简单的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并且买卖双方是在买方支付了相当对价的前提下,卖方让渡产品的价值。但是,网络经济是知识经济,是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之上的高科技经济。在网络经济中,既有实体的商品也有虚拟的商品,比如游戏点卡、电子图书、杀毒软件序列卡等。同时,网络经济又有着与实体经济不同的特点。比如说用户锁定性、高渗透性、边际效益递增性、边际成本递减性等传统经济所不具备的特征。然而,也恰恰是这些特征让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理论在网络经济中界定相关市场面临困境。所以,我们可以将网络经济定义为是一种建立在网络技术的基础之上,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经济形态。它不仅包括以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产业,也包括以现代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整个高新技术产业和适用了高新技术的传统产业和经济部门。网络经济并不是独立于传统经济的,而是在传统经济的基础之上,因高新网络技术的发展运用升级的经济发展新形态。

二、网络经济中传统相关产品市场理论在市场界定中面临的困境

首先,来看中国《相关市场界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对于相关市场的定义,指明相关市场是指在特定的时期内经营者就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范围。对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商品的特性、用途、价格、与商品之间的替代性等。即与商品之间具有紧密的替代性是最基础的考虑因素。但是,这些的界定考虑因素是建立在传统的单边市场的基础之上,并不完全适用网络经济。

1.功能替代性标准的困境。在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之下,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快,产品的功能也越来越千变万化。可能很多产品组合才能够实现一个功能,也有可能一个产品可能同时具备很多功能。不同产品之间的功能可能会具有一定的交叉性,但是并不完全相同。对于这样的产品,无异于是模糊了产品的功能区分界限。同时,网络技术发展迅速,技术的创新使得产品之间的可替代性变强,可能之前看来完全不具有替代性的产品之间后来在技术的发展下,二者之间的可替代性变得越来越强。这为判定产品之间的替代性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网络经济的效益下,用户会出现一定的锁定效益。即当一个新的产品出现,其在性能和价格上比网络用户现在所使用的产品更优,但是如果用户的转换成本要大于其转换后所获得的的利益。即使用户知道这样一个更优的产品的存在,用户也不会选择更优的产品。

2.价格判定标准的困境。在网络经济条件下,网络平台商普遍采用对网络用户免费的营销模式来获取较大规模的网络用户,而又基于其本身所获取得用户规模效应来吸引企业和广告商的方式来获取利润。在这样的一个双边或者可以说是多变市场的条件下,价格如何确定,竞争者又如何确定。网络企业面临的竞争并不仅仅只来自一方,而是可能是处于一边市场的企业或者是双面市场的企业,其所面临的竞争是很复杂的。在这样一个复杂的竞争环境中,而又对网络用户免费的条件之下,价格到底应如何确定?以哪一方为标准?还是综合考虑各方之后来一个折合标准?确定标准的依据又是什么?这一个个问题无不给网络经济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带来了难题,确定的价格不科学,必然会带来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范围过宽或者过窄。

3.供给替代性标准的困境。中国《指南》中将供给替代也作为相关市场界定时应当参考的因素,供给替代主要考虑其他经营者进入该市场的投入、要承担的风险、进入市场的时间成本等因素。网络技术诞生中的产品并不像实体经济中诞生实物产品那样需要很多人力和物力和财力,它可能是灵光一现的产物,虽然耗费了人力和一定的物力和财力,但是不会像实物产品那样。而且生产实物产品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网络技术诞生的产品的边际成本是递减的。可能就是发明产品之初需要耗费较大的物力、人力和财力,其后可以通过不断复制的方式来获得更多的产品。但是,实物产品却不是这样,要想获得更多的实物产品,只有不断地投入成本才可。

4.假定垄断者测试法(以下简称SSNIP测试法)的困境。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基本理念是“寻求假定垄断者能有利可图地实施涨价行为的最小产品群”。①假定垄断者测试是一种思想上的模拟实验,在实验的每个阶段都将那些最接近的替代品纳入到相关市场中来,直到最终形成一个产品组合。SSNIP测试法使用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选取一个基准价格,其后在进行在其假设的候选市场范围内对产品进行5%~10%的涨价,看消费者是否在销售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转向了其他产品。之后,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数据分析看经营者是否有利可图。不断地重复进行测试,从而选取一个最优市场。但是,该方法在网络经济周边,首先要面临的难题就是基准价格如何确定的问题。先且不说网络企业的很多产品对用户来说都是免费的问题,网络经济中的市场是双边市场或者可以说是多边市场。双边市场或者多边市场的条件下,基准价格应该以哪一边的市场为准是个难题。其次,再说免费的问题,网络产品很多对于网络用户来说都是免费的。当在其他的同类产品都是免费的情况下,对某一原本也是免费的产品突然开始收费,即使收取的费用很低。但是,其他的产品都是免费的,在这种情况下,是完全可以想象到网络用户会做出什么样的选择,更何况该产品小幅度的涨价是持续的。这样,测试出来的结果是否科学、可信是值得怀疑的。再者,涨价幅度的确定问题。因为涨价的幅度是可以在5%~10%的范围内选取的,那到底什么样的产品应该选一个什么样的幅度,这是带有很大的主观性的。这样主观选择的结果是否会导致测试的结果会被主观地放大或者缩小。最后,用SSNIP测试法需要在获得大量经济数据的基础上,然后进行经济学的分析。这对于法院来说,存在两个困难。首先,这个需要获得的大量数据在获取的过程中可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司法成本过大;在对数据的获取过程中也会存在难度,因为每一次的测算都需要获取产品的成本数据,而网络经济中产品的边际成本是递减的,这个数据的获取存在困难。但是,成本数据的获取和测算又会直接影响到结果的测算。其次,即使法院获取了这样的大量数据,但是接下来的建模和测算也是个非常浩大甚至是难以完成的工程。在目前中国的司法状况下,SSNIP测试法的实际操作是存在很大困难的。

三、对传统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理论改进的建议

1.借鉴国外,在使用SSNIP测试法的同时也引入新的容易操作的方法来改进改测试法所存在的不足。比如说共同分析法、临界损失分析法、UPP测试法等。SSNIP测试法只是众多测试法中的一种,并不是唯一。在反垄断的实践中,我们可能会遇到的相关产品市场存在很多的不同差异。对于这种存在差异的不同相关市场,如果我们采取只通用的SSNIP测试法可能是不科学的,也不一定能够测试得到合适的相关产品市场的范围,更何况是在网络经济这样一个多变和多样的经济环境下。因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显得尤为的重要。我们可以根据市场的特点来确定其相关产品市场界定可以适用的最优测试方法,这样测试的相关产品市场范围也是最优的。

2.考虑双边或者多边市场的特点,以及平台企业的盈利模式来对相关产品市场进行界定。在网络经济的环境下,平台企业之战可能更多的是网络用户的争夺之战。谁拥有的网络用户的资源越多,谁就是网络经济竞争中的赢家。为此,平台企业为了争取更多的网络用户会选择对用户免费的营销策略。而对于广告商和其他企业,则进行收费。这时,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应以利润来源为准。

网络经济反垄断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是一切反垄断工作的基础,为此,必须要结合网络经济的特点以及平台企业的特点,并引入一些新的界定方法来更准确地界定相关产品市场。

参考文献:

[1] 蒋岩波.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司法困境与出路——基于双边市场条件[J].法学家,2012,(6).

[2] 余东华.反垄断法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的SSNIP方法研究——局限性及其改进[J].经济评论,2010,(2):130.

[3] 张素伦.互联网产业反垄断中的相关市场界定[J].知识经济,2012,(23).

[4] 丁茂中.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国际比较[J].法学杂志,2012,(8).

[5] 杨文明.网络经济中相关市场界定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4).

[责任编辑 魏 杰]

作者:王卉 刘嘉凌

反垄断网络经济论文 篇2:

对网络经济时代反垄断问题的思考

【摘 要】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发展过程中,社会改革逐渐深入。现阶段,对网络经济时代反垄断问题的相关研究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要想实现高效的网络管理对于反垄断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就需要重视应用严谨的技术机制。论文对网络经济时代反垄断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以促进反垄断水平,不断提升社会整体发展水平。

【关键词】网络经济时代;反垄断;问题

1 引言

在新的时代发展条件下,要想有效提升反垄断水平,维持产业运行效率,就需要通过多种方式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使市场有序运行。现阶段我国政府职能不断转变,在新的发展条件下,网络经济对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同方面的影响。因此,对网络经济时代反垄断问题的思考进行研究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现阶段我国信息产业与反垄断分析

我国信息产业与反垄断分析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复杂性,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分析和探索。

2.1 信息产业发展

网络经济的本质是信息经济,在当前阶段社会运行和发展过程中,电子技术、通信技术等先进科学技术在各个领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在网络经济社会运行发展过程中,网络经济自身并非是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而是与其他行业进行交互联系,从而形成更加具有规模化的新经济业态。在当前阶段,传统产业生产经营活动受网络经济影响十分显著,因此,需要在网络经济时代有效做好反垄断,提升市场运行有效性。信息产业的发展以及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在各个行业的应用,不仅仅改善了行业发展水平和质量,同时也满足了不同种类社会群体的生存需要。在经济社会运行发展过程中,需要通过多种措施有效提升网络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水平,促进各个行业健康发展。

2.2 技术密集特征

作为网络经济时代运行发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信息产业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信息产业运行发展过程中具有显著的技术密集特征,在产业运行发展过程中,对于自然资源具有较低的依赖程度。因此,在当前阶段网络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品供求也发生了一定改变,更容易产生垄断变化。从需求方面分析可以看出,在网络经济发展过程中,信息产品会使得需求方引起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信息产业发展产生垄断现象。

2.3 改革传统经济理论

通过分析研究可以发现,在网络经济时代发展过程中,信息产业的显著特征就是使传统的反垄断理论存在实践困难。传统经济理论认为,在市场运行发展过程中,垄断现象的出现会有效降低市场运行效率。而当前阶段政府运行过程中采取多项措施进行反垄断不仅仅可以提升市场效率,并且可以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长远发展,但是传统理论在网络经济时代是否适用还有待更加深入的研究。

在先进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的过程中,信息产业发展规模也不断扩大。当前阶段信息产业发展使得各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反垄断的难度不断提升,垄断也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垄断行为,而是形成了双刃剑,这使得反垄断行为可能会出现两种极端结果。在当前阶段社会运行和发展过程中,如何对网络时代的垄断行为进行调理和控制,会对社会运行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需要在分析原有理论的基础上,有效借鉴当前社会运行发展经验,以实践为基础,对网络经济时代的反垄断问题进行认真思考和研究。

3 现阶段网络经济全球化与反垄断分析

我国网络经济全球化与反垄断分析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复杂性,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分析和探索。

3.1 改革传统行业业态

网络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在当前阶段,覆盖全球的信息网络已经逐渐拉近了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距离。在网络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的过程中,许多经济行为不仅改变了传统行业的生产模式和运行方式,同时,也使得各种类的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更加灵活地进行流动和配置。在这一过程中,不同资源流动速度不断加快,各种人为因素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也更加复杂化。在当前阶段网络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想有效提升企业生存效率,在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保持竞争优势,就需要着重考虑网络经济时代下的反垄断问题。在市场运行发展过程中,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对于保证各个社会主体的利益、促进社会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实践开展过程中,需要着重考虑本国产品国际竞争力,在慎重考虑的基础上,采取更加合理的反垄断措施。

3.2 经济全球化与垄断

在不同行业企业组织变迁发展过程中,市场份额不仅会对企业竞争力产生影响,同时也会波及企业运行发展过程中的成本收益率。因此,在市场运行过程中,需要通过多种方式有效增强对于企业各种成本的控制能力。在网络经济时代,垄断问题不仅会使企业运行过程中的市场份额受到影响,同时也对企业自身战略的制定具有重要作用。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市场进入壁垒的存在不仅会对企业组织带来不利,同时也会对消费者群体等多个社会群体产生影响。因此,针对网络经济时代的垄断行为,需要依靠政府行政力量,通过设立专业反垄断部门的方式,有效增强对于垄断问题的处理能力。在市场运行发展过程中,合理有效的反垄断行为具有显著的积极意义,不仅可以减少捆绑销售市场行为的产生,同时可以有效发挥反垄断法等制度的积极作用,有效解决市场运行过程中的各种顽固问题,提升市场运行稳定性。

4 现阶段网络经济时代反垄断难度分析

網络经济时代反垄断难度分析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复杂性,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分析和探索。

4.1 电信行业垄断

在我国经济社会运行发展过程中,信息化工业化建设是重要的发展方向。在当前阶段我国信息化工业化发展过程中,信息产业发展的垄断问题可能还不太明显,但是在网络经济时代,需要重视反垄断问题,通过建立专业部门的方式,对于相关问题防患于未然。在我国社会运行发展过程中,作为信息产业的基础产业,电信行业发展过程中的垄断现象已经较为明显。此外,我国其他网络服务行业在运行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垄断。行业垄断现象的存在,不仅会在网络信息时代对信息产业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同时也会使得社会各个群体受到垄断问题的干扰。要想有效提升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质量,就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应对网络经济时代的反垄断问题。

4.2 实施配套改革

随着我国各个行业改革的逐渐深入,当前阶段地方政府财税政策以及相应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各种类型、各种规模企业的运行发展过程中也得到了更加规范化的管理。在网络时代经济社会运行过程中,地方政府要求有效解决社会运行发展过程中的失业等一系列问题,就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发挥行政力量的积极作用,对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给予保护。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市场垄断、行政垄断现象都会对市场正常运作产生消极影响。要想有效减少垄断对于地方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就需要通过多种措施不断开展配套改革行为,使得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网络经济时代反垄断问题得到更大程度的解决。恶性竞争状态不仅会对地方企业产生不良影响,同时也会对整个经济业态产生影响,因此,需要通过多种措施应对反垄断问题,提升反垄断措施的整体水平。

5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和行业改革的逐渐深入,当前阶段关于网络经济时代反垄断问题的思考研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在网络经济时代,信息化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信息化产业的发展具有显著的技术密集特征,同时也改革了传统经济理论。要想有效提升网络经济时代反垄断措施的整体水平,需要改革传统行业业态,充分了解经济全球化与垄断现象之间的关系。当前阶段我国社会运行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垄断现象,因此,需要实施配套改革,有效提升反垄断水平。

【参考文献】

【1】胡鞍钢.反垄断应先打“电老虎”[J].领导决策信息,2001(20):17.

【2】卡尔·夏皮罗.信息规则[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陈煜.模拟仿真技术在电子电工实验中的应用研究[J].电子测试,2017(18):134+106.

作者:高颖

反垄断网络经济论文 篇3:

网络经济下价格歧视反垄断规制之特殊性分析

摘 要:网络经济作为一种新经济形态正深刻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各方面,反垄断法在规制价格歧视行为时也必须回应网络经济的诸多特殊性,尤其对于价格歧视行为的竞争效果分析,应当在理解与传统经济存在诸多差异的基础上作出反垄断法上合理的认定和判断,以推进网络经济下价格歧视案件的反垄断法实践。

关键词:网络经济;价格歧视;反垄断法;竞争效果

一、问题的提出

网络经济的不断繁荣正在改变传统的经济及产业形态。现实中常见的网络经济具体形态有互联网、信息网络、计算机网络、通讯网络、软件用户构成的网络等。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在市场行为、市场结构、市场绩效等方面差异显著,因此反垄断法也必须与时俱进,跟上经济形态的变化。价格因素一直是市场经济最为活跃的因素之一,网络经济环境下亦然。商业实践中,价格歧视类的案件常常落入反垄断法审查的视野之中,比如互联网软件产品售价极低甚至免费的模式,软件产品划分客户群体制定不同版本的差别定价行为等。反垄断法在网络经济环境下如何应对价格歧视案件,如何规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存在的诸多差异的价格歧视行为,值得研究和探讨。

二、价格歧视行为在网络经济下的特殊性

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理论,被规制的价格歧视行为,也称为价格差别待遇,属于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比如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价格歧视指“支配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价格歧视的核心在于支配地位企业利用差别定价的手段来排挤或消除相关市场上的竞争。支配地位企业实施此种差别定价的方式通常是对于同等交易实施不同的价格,而同等交易的判定通常是以该等交易的利润或回报(售价扣除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成本)的相同或近似为标准,判断价格差异的方法在欧盟和美国的司法判例中已探索出若干计算方式。在损害市场竞争的层面,价格歧视通常被分为两类情形,美国托拉斯法把价格歧视影响行为人所处市场的竞争称为损害一线竞争(first line competition)或损害横向竞争;价格歧视行为对交易对手所处市场的损害称为对二线竞争(second line competition)的损害,或称纵向竞争的损害[1]。具体分析价格歧视行为时,执法机关在判定相关市场并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后,认定价格歧视违法性的关键在于该种价格歧视行为严重损害市场竞争并且不具有提高效率等合理性。然而,网络经济的特殊的市场竞争特性致使竞争效果分析与传统经济的分析思路与结果均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其中至少有如下几处网络经济特殊性适用反垄断法,尤其是价格歧视方面的。

第一,网络经济的网络外部性特征(network externality)深刻影响市场竞争。网络外部性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影响决定了从事网络经济的企业必须采取特殊的市场竞争策略[2]。网络外部性是新经济中的重要概念,是指连接到一个网络的价值,取决于已经连接到该网络的其他人的数量,通常与每个用户从使用某产品中得到的效用及用户的数量有关。用户越多,每个用户得到的效用就越高,网络中每个人的价值受网络中其他人数量的影响。因此网络外部性导致网络经济企业竞争核心往往集中于用户规模的竞争。在企业定价层面,由于网络外部性存在,市场中相互竞争的企业为了抢先构建并扩大用户群倾向于采取低价(包括低于成本的情形)甚至免费的价格策略,并且能够持续采取低价或免费等形式进行商业运营。此外,网络外部性容易导致胜者全得、赢者通吃的局面。同时,由于网络经济下网络构建存在高固定成本和低变动成本的特征,企业增加服务或产品的边际成本较低,这就促使企业间的竞争倾向于不惜代价。并且由于网络经济企业能够利用已经构建的网络开发多种互补产品,进行产品或服务收益上的交叉补贴,企业对某类产品采取低价或免费的价格的商业模式能够持续运营。

第二,多重价格体系的定价模式,即对同一产品或服务根据不同客户群以不同价格销售,虽然符合价格歧视,但往往更具有经济效益。多重定价体系在网络经济中十分普遍。在网络经济环境下,企业特别注重对群体定价的运用。因为有效的群体定价能够帮助企业在实现积极正反馈的过程中尽早达到临界容量,同时群体定价可以加快产品成为业界标准的速度。这样随着用户数量的增长,在网络外部性的作用之下,企业可以顺利实现积极的正反馈。当然,利用群体定价还可以有效地对顾客进行锁定[3]。多重价格体系的定价模式能够在网络经济的商业实践中成功运用,原理在于网络经济企业更容易实现差别化或个性化的对产品、服务进行定制的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是符合数字产品的成本特性的,因为这类商品在成本构成上具有高固定成本和低变动成本的特征。对数字产品采用多重价格实际上是一种价格歧视,但这种价格歧视是泰勒尔所认为的“更为有利”的价格歧视,由此所形成的多重价格体系能够提高产品的社会总产量,减少单一定价时的效率损失[4]。典型的比如计算机软件针对不同客户群体的不同定价,这一价格策略实际上是用企业版的利润补贴家庭版。

第三,控制“市场标准”与“滥用知识产权”紧密联系。网络经济市场竞争也突出表现为以产业技术标准为核心的标准竞争。而众多技术标准形成后,以专利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比如标准必要专利SEP)则扮演着控制市场标准的作用。因此在网络经济的市场竞争中,专利等知识产权会被标准垄断者加以利用,收取许可费用。这种许可费用的授予在商业实践中也会采取价格歧视的形式,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可能成为排除、限制竞争的工具之一,客观上造成不利于竞争的效果,这是网络经济下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特征。

三、竞争效果存在特殊性

按照反垄断法的一般分析框架,价格歧视案件需要按照相关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竞争效果分析以及合理性辩护等。在价格歧视行为构成要件中,网络经济因其特殊的经济和竞争特性致使价格歧视案件在竞争效果分析和合理性辩护上呈现出现新的不同特点。

(一)网络外部性理论

低价或免费通常成为竞争策略。如前所述,由于存在网络外部性,网络经济企业需要前期投入较大的投资或固定成本以构建网络,其后商品或服务的边际成本随着规模扩大递减,而且相对于传统经济其边际成本递减幅度很大甚至趋近于零,这一特点与传统经济模式迥异。因而反垄断法下对此的竞争效果分析也大相径庭。传统经济下反垄断法竞争效果分析在于判断支配地位企业是否通过降价等手段来赢取新客户或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传统经济因其产品的边际成本较为固定,因此支配地位企业的降价存在很大的排除竞争者的可能性。以欧盟审理的价格歧视典型案例“联合商标公司案”为例,香蕉产品一旦降价,市场上其他企业为了应对竞争必须降价,从而压缩了竞争者的利润空间,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然而在网络经济下,产品边际成本极低,因此对于增加的产品供给并不会在利润上挤压市场上其他企业,只是可能增强支配企业的地位。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网络经济下高份额的网络规模又并非等同于市场支配地位,例如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最高院对于互联网行业中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分析认为,尽管腾讯公司在涉案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较高,但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的指标。高市场份额源于经营者更高的市场效率或者提供了更优异的产品,高市场份额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因此网络经济下支配地位企业降价行为的竞争效果分析不能像传统经济那样容易推定。此点特征在折扣销售上体现尤为明显。折扣是传统经济中一种常见促销手段,折扣容易导致价格歧视,比如在一件产品上市后企业制定诸多不同折扣政策,对于购买相同产品却享受不同折扣的消费者即可构成价格歧视,这在网络经济下也极为常见。因为产品定价权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反垄断法通常并不会干涉,只有存在支配地位企业利用折扣限制竞争情形出现,反垄断法才会规制其行为。网络经济下企业通常更为愿意使用折扣手段来扩大销售,典型的比如计算机软件产品,前期的开发等投入相对较高,但一旦进入市场销售后,软件产品的边际成本就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也不高,因此软件产品通常会通过较大折扣甚至免费等形式实现消费群体的扩张。一般被纳入反垄断调查的折扣分为两种类型,即普通折扣和忠实折扣。忠实折扣将折扣与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数量和比例挂钩,而普通折扣没有此种限制。支配地位企业往往会使用产品折扣实现同等交易的价格差异,以此来排挤竞争者。如果售价低于成本则可构成掠夺性定价,高于成本的则构成价格歧视。但网络经济下折扣类的降价行已成为一种行业惯例,是企业通行的商业模式,往往是为了应对竞争,这与传统经济折扣降价的限制竞争效果不同。折扣类价格歧视通常仅在极少的情形下才构成限制竞争,比如忠实折扣,这是另外一种特殊的利用价格差异限制竞争的模式。忠实折扣一般存在于上下游市场,用来纵向锁定客户,最终限制竞争,著名的案例是英特尔忠实折扣案。忠实折扣这一类型的价格歧视往往导致限制竞争的效果,是反垄断调查重点关注目标,而其他情形下的折扣类价格歧视通常是一种应对竞争的价格策略,需要合理看待。

(二)多重价格体系定价模式

网络经济下多重定价体系有其合理性一面,并且成为一种定价策略和商业模式。因此反垄断调查对此种价格歧视要慎重对待。多重价格体系的定价就其行为模式而言属于典型的价格歧视,但分析其竞争效果则不具破坏性,甚至有益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以电信业为例,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在电信资费层面,电信运营商的通过品牌差异实施差别定价;中国网通建立了“情传万家”服务品牌。虽然从技术成本上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差异并不大,但是却最大程度地满足了客户需求,提高了社会福利。在宽带接入市场也存在价格歧视行为,最具代表性的是2011年发改委调查中国电信、联通垄断案。据报道,在中国互联网的宽带接入业务中,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基本形成垄断格局。中国电信把高带宽接入用户分为两类,并实施差异巨大的价格结算。第一类用户的费用一般高达100万元/G/月,第二类用户的费用则一般只有25万至42万/G/月,有的甚至低至10万元/G/月[5]。因此中国电信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违法价格歧视行为,以增加竞争对手的带宽接入成本,遏制竞争对手,以稳固自身在宽带接入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三)标准竞争与滥用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可能成为价格歧视的工具,“标准”的竞争已经成为网络经济下企业竞争的主要形态,参与标准的制定已成为网络经济下企业构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标准的竞争导致其产品的定价展现出极为复杂的一面。在商业实践中,尤其以专利为基础知识产权标准的制定,已经成为网络经济竞争的重点。网络经济对于通信等技术要求很高,其中专利技术是企业经营的关键因素。以手机等通讯产品的“标准必要专利(SEP)”为例, 当某一专利技术成为必要专利被选入标准后,参与该行业竞争的产品制造商、服务商就必须提供符合该标准的商品和服务。这种标准带来的封锁效应与专利权具有的法定垄断属性相结合,就形成市场的垄断性,其他经营者如果未得到该专利的许可,将有可能被赶出该市场。因此标准的垄断者滥用知识产权阻碍或限制竞争成为近期反垄断调查的重点。比如美国IDC对华为的专利费价格歧视案件,IDC滥用其在移动通信技术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对华为公司收取远高于其他人的许可费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美国IDC构成垄断并赔偿。此外,美国高通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无线终端处理器、芯片生产商以及数千项无线通信标准专利的持有者,也因在中国的多项违法行为被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构成垄断,处60多亿元的罚款[7]。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国家工商总局近期正式出台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知识产权虽然是被保护的权利,但在竞损害竞争层面也应该受到一定限制,尤其是滥用知识产权进行价格歧视等,对网络经济造成很多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王晓晔.反垄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19.

〔2〕张小强.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5.

〔3〕陈洁.网络经济下的价格歧视策略[J].中国经济问题,2003,(1).

〔4〕黄璐.网络经济时代价格体系的新发展[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2,(11).

〔5〕程士华,南婷.中国电信为何遭遇反垄断调查.[EB/OL].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1-11/11/c_122264687.htm.

〔6〕张昕竹.电信业如何反垄断?[EB/OL].http://www.cnii.com.cn/wlkb/rmydb/content/2012-01/18/content_951021.htm.

〔7〕宁立志,周围.专利许可中差异化许可价格的反垄断法分析[J].法商研究,2014,(4).

(责任编辑 徐阳)

作者: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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