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检查制度

2022-05-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制度是反映和把握规律的重要形式,制度是机制的外在形式,机制是制度的核心内涵。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化工企业安全检查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1篇:化工企业安全检查制度

化工厂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管理

【摘要】本文针对化工厂电力线路、电缆线路、车间配电线路的安全检查,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发电机等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管理,阐述了具体要检查记录哪些数据,有哪些判断方法等。

【关键词】电气设备;电力线路;电缆;变压器;配电柜;发电机;安全管理

1电力线路的安全检查

电力线路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输送电能的重要任务.但目前在部分工厂中,往往对电力线路的安全检查和运行维护重视不够,导致个别区段的电力线路的安全性降低,增大了发生电气事故的可能性.因此,加强工厂电力线路的安全检查是非常必要的。对厂区架空线路,一般要求每月进行1次安全检查。如遇大风大雨及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时,还需临时增加安全检查次数。架空线路的安全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1.1电线杆子有无倾斜,变形,腐朽,损坏及基础下沉等现象。1.2沿线路的地面是否堆放有易燃易爆和强腐蚀性物质。1.3沿线路周围,有无危险建筑物。应尽可能保证在雷雨季节和大风季节里,这些建筑物不致对线路造成损坏。1.4线路上有无树枝,风筝等杂物悬挂。1.5拉线和板桩是否完好,绑托线是否紧固可靠。1.6导线的接头是否接触良好,有无过热发红,严重老化,腐蚀或断脱现象;绝缘子有无污损和放电现象。1.7避雷接地装置是否良好,接地线有无锈断情况。在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应重点检查。

2电缆线路的安全检查

电缆线路一般是敷设在地下的,要做好电缆的安全运行与检查工作,就必须全面了解电缆的敷设方式,结构布置,走线方向及电缆头位置等。对电缆线路一般要求每季度进行1次安全检查,并应经常监视其负荷大小和发热情况。如遇大雨,洪水等特殊情况及发生故障时,还须临时增加安全检查次数。电缆线路的安全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2.1电缆终端及瓷套管有无破损及放电痕迹。对填充电缆胶(油)的电缆终端头,还应检查有无漏油溢胶现象。2.2对明敷的电纜,应检查电缆外表有无锈蚀,损伤,沿线挂钩或支架有无脱落,线路上及附近有无堆放易燃易爆及强腐蚀性物质。2.3对暗设及埋地的电缆,应检查沿线的盖板和其它覆盖物是否完好,有无挖掘痕迹,路线标是否完整。2.4电缆沟内有无积水或渗水现象,是否堆有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2.5线路上各种接地是否良好,有无松动,断股和锈蚀现象。

3车间配电线路的安全检查

要搞好车间配电线路的安全检查工作,也必须全面了解车间配电线路的布线情况,结构形式,导线型号规格及配电箱和开关的位置等,并了解车间负荷的大小及车间变电室的情况。对车间配电线路,有专门的维护电工时,一般要求每周进行1次安全检查,其检查项目如下:3.1检查导线的发热情况。3.2检查线路的负荷情况。3.3检查配电箱,分线盒,开关,熔断器,母线槽及接地接零装置等的运行情况,着重检查母线接头有无氧化,过热变色和腐蚀等情况,接线有无松脱,放电和烧毛的现象,螺栓是否紧固。3.4检查线路上及线路周围有无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绝对禁止在绝缘导线上悬挂物体,禁止在线路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3.5对敷设在潮湿,有腐蚀性物体的场所的线路,要定期对绝缘进行检查,绝缘电阻一般不得低于0.5ΜΩ。

4电气设备巡检方法

电气设备巡检中的“望、闻、问、切“要真正落实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电力设备运行的安全,就必须在事故发生之前,发现事故苗头,消除事故隐患。如何在事故发生前,发现事故苗头,是电力巡检人员极为关注的问题,也是电力巡检人员正在探索的课题。巡检人员在设备巡检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规程,用高度的责任肝和“望、闻、问、切“的巡检方法,可以及时发现、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任何设备事故的发生,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都要经历从设备正常、事故隐患出现再到事故发生这三个阶段。从设备正常到出现事故隐患的渐变过程,是个量变的集聚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设备的量变都由具体特征表现出来。用“望、闻、问、切”办法来进行巡检,就可以及时发现量变过程中出现的这些反映出来的特征,在设备事故发生质变前进行处理,积极预防质变,防止事故的发生。

巡检人员要责任心强、态度端正、观察细致、思维敏捷。就电气设备巡检本身并不需要高深的理论,其实就是细心观察将设备的现状与过去相比较,找出差别。若想提高巡检质量则必须认真学习理论知识,了解设备结构、性能和运行参数,将发现的细微变化加以分析,排除干扰因素,找出真正的原因,设法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扩大。

4.1变压器的巡检。4.1.1 观察变压器的油位:油浸式变压器中的油起冷却和绝缘的作用的,油位是虽温度变化的,因此变压器上刻有不同温度下所对应的油位,当发现油位过低时应测量比较变压器的温度,仔细观察变压器身是否有漏油现象,若是密闭式变压器应提起放气阀,检查是否是假油位。4.1.2 观察变压器的油色:变压器的油的颜色应是呈浅黄色,透明无杂物,若发现油中有黑色碳化物是应检查分接开关、线圈、桩头引出线等,黑色碳化物一般是由电弧燃烧引起的。4.1.3 观察变压器的瓷套管:瓷套管起绝缘作用的,套管表面应清洁、无裂纹、无破损,无放电现象。4.1.4 闻闻变压器有无异味。4.1.5 听听变压器有无异音:变压器正常时应该发出嗡嗡的声音,若有噼啪的声音,则说明变压器有短路现象。4.1.6 摸摸变压器的温度:摸摸变压器的温度,与过去进行比较,若有升高,应查看变压器的电流是否增加、环境温度是否增加、通风是否通畅、声音是否正常。变压器上层油温不能超过85℃。4.1.7 变压器上有无杂物。

4.2 电动机的巡检项目。看看电动机的转速是否正常,不能有卡塞现象;看看电动机的电流、电压是否超标;看看电动机的外壳、风扇罩、风扇是否有破损,风扇罩网上是否堵有杂物影响散热;看看电动机的紧固螺栓不能松动,地角螺栓松动会引起电机的振动;闻闻电动机有无异味;听听电动机有无杂音,若有杂音则要弄清时轴承发出的还是电动机内部发出的,内部的轻微的沙沙声是由风吹动电机绑扎带的线头发出的,一般没事;摸摸电动机的温度是否超标:电动机线圈温度为A-95℃、E-105℃、B-110℃、F-125℃、H-145℃。滚动轴承不能超过95℃、滑动轴承不能超过80℃;摸摸电动机振动不能超标:2极电机双振幅值小于0.05mm、4极电机双振幅值小于0.08mm、6极电机双振幅值小于0.1mm、8极电机双振幅值小于0.12mm;电动机启动前应检查电动机周围有无人或物,盘动电动机,听听启动声音,观察启动电流、观察电动机启动时间(经验:风机启动时间约为20S-30S,水泵启动时间约为10S-20S,其他电机启动时间约为10S左右)

4.3 高、低压柜巡检项目。各绝缘子、互感器、断路器表面应清洁、干燥、无破损、无放电;油断路器的油位不能过低或过高,油色要透明呈淡黄色,无黑色碳化物,无渗漏;柜内、柜顶无杂物;柜内各连接头温度不能超过70℃;无异味;转换开关、断路器、指示灯显示状态要对应

4.4 发电机巡检项目。发电机的线圈温度、铁心温度不能超标;发电机进、出口风温不能超标;碳刷滑环无火花;发电机内部无放电、无火花;发电机的励磁电流、电压应与发电机的一次电压、电流相对应且不能超标。

参考文献:

[1]化工厂电气手册(精),张修正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10-22.

作者:周群

第2篇:化工企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检查的形式、内容,及时发现隐患、有效预防事故,消除事故隐患和安全死角,逐步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种安全检查的管理。

3职责

3.1安全科负责安全检查的组织工作;

3.2各职能部门及生产车间负责协调配合;

3.3安全科负责安全检查工作的汇总、通报;

3.4安全科负责纠正、预防措施的跟踪执行。

4具体内容

4.1安全检查的形式:巡回检查、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

4.2巡回检查指生产车间内部的自检自查,由各生产车间负责人组织。

4.2.1各车间安全员根据检查内容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识别并纠正不当的可能导致伤害的作业环境;

(2)识别并纠正不当的可能导致伤害的行为;

(3)识别不安全的设备、设施与工具;

(4)识别员工对个体防护用品依从情况;

(5)识别人机功效的需求;

(6)识别纠正和预防行动的效力。

4.2.2各生产班组及岗位员工必须每班对生产现场的作业环境和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4.2.3安全员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通知有关岗位整改。

4.2.4对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为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科并采取防范措施。

4.2.5安全科对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为的整改意见及时反馈给提交报告的部门。

4.2.6安全员将整改行动和进度及时通报员工。

4.3安全科负责组织例行检查。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带队,安全检查组成员由安全科、生产技术部、劳资科、生产车间等相关部门组成。

4.3.1检查内容包括:

(1)为实施标准化系统所提供的组织保障情况;

(2)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安全检查与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

(4)员工参与标准化系统活动情况;

(5)应急响应的准备与演练情况;

(6)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

(7)员工的安全行为状况。

4.3.2例行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4.3.3对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为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并

4.3.4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为的整改意见及时反馈给安全科。

4.3.5有关部门将整改行动及进度传达给受影响的员工。

4.4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

4.4.1各车间负责以下专项安全检查:生产设施设备检查、供电系统检查、供排水系统检查、紧急通讯系统检查;

4.4.2安全科负责应急救援系统检查;

4.4.3生产科负责设备检查、机械安全装置检查、供配电系统检查;

4.4.4保卫部负责消防设施系统检查;

4.4.5危害气体监测设施的定期检查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4.4.6专项检查各单位和部门必须每月组织一次。

4.4.7各种专项检查要根据相关要求编制安全检查表。

4.4.8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查记录。

4.5综合检查主要分为节日前安全检查、换季前安全检查、特殊时期安全检查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安全检查。

4.5.1节日(如元旦、五

一、十

一、春季)前、换季前、特殊时期各单位、部门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4.5.2主管部门要求的安全检查必须认真落实执行。

4.5.3安全检查人员主要由公司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安全科、劳资科、生产科、及各生产车间的负责人等组成。

4.5.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整改要求

4.5.5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内容至少包括:重大风险控制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遵守情况、专项工作开展情况等。

4.6纠正与预防措施的保障

4.6.1保障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包括:

(1)各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提出纠正与预防措施要求;

(2)各单位必须将纠正与预防措施落实到部门、人员,并规定完成日期;

(3)各单位必须将纠正与预防措施按时反馈到检查组;

(4)安全科按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

(5)安全科每季度组织有关单位对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效果进行检验、并按照公司《安全奖惩管理制度》对相关单位进行奖励与惩罚。

4.6.2对下列过程、活动出现的问题提出纠正与预防措施:

(1)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活动;

(2)培训程序评估;

(3)变化管理流程;

(4)检查系统;

(5)职业卫生监测;

(6)事故调查;

(7)标准化规范评价;

(8)系统评审;

(9)风险评价;

(10)内部评价。

4.6.3对没有按照计划执行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做出书面解释,安全科要制定跟进计划,保证计划的实施。 5相关记录

第3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与整改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安全检查内容、形式和整改程序,及时发现问题,有效进行改进

2 、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 、责任者:公司各车间、部门

4 、程序:

4.1安全检查内容

4.1.1 查思想:对安全生产的认识,责任心;忽视安全的思想有否克服,出了事故是否从思想上认真吸取教训。

4.1.2 查领导:是否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坚持安全和生产“五同时”,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执行情况,出了问题能否严肃处理,落实整改措施。

4.1.3 查制度:查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有无制定车间部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4.1.4 查生产工艺和职工操作:各种原料是否按规定投入,各单元操作是否按规定操作,操作原始记录是否如实记录。

4.1.5 查设备:机械、仪表、厂房、通道、安全装置、消防器材等安全状况是否良好,工、器具堆放是否整齐,职工劳保用品穿戴、保管是否良好,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4.2安全检查形式

4.2.1 公司级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参加,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由安全部负责汇总,分别提交有关部门、车间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4.2.2 部级安全检查,由部安全主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发现问题立即安排整改,并把检查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安全部。

4.2.3 车间级安全自查,由车间主任、部门领导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每月至少二次,检查情况报部安全主管。

4.2.4 班组级安全检查,由班组长负责进行,每周一次,检查情况报车间、部门领导。

4.2.5 安全文明生产考核检查,由安全文明生产检查考核小组负责进行,每月至少二次,检查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车间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4.2.6 各专业性检查,由各职能部门领导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4.2.7 季节性检查,应针对不同季节有针对的进行检查,又分管的职能部门领导负责组织检查,检查情况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4.2.8 经常性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人员都必须结合自己的业务,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即时指出。每个班组都必须严格进行安全交换班检查,不马虎、不走过场,当面讲清、交换班记录完整。

4.2.9 临时性检查:紧急情况下的抢修、大修项目的开工、长期不用设备开车、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投产,都应进行临时性的安全检查,该项检查由主管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分别负责进行。

4.3检查后的整改

4.3.1 要狠抓安全检查隐患的整改。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隐患,由制造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制订整改方案、方法,做到“四定”即:定项目、定时间、定责任人、定实施监督复核人。

4.3.2 在隐患整改中做到“三不推”,即班组能整改的不推车间、部门,车间、部门能整改的不推公司,今天能整改的不推到明天整改。

4.3.3 在隐患整改中防止流于形式。对不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对责任人采取经济处罚,并在安全生产考核时加倍扣分。由此造成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4篇:省安监局《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

苏安监〔2008〕63号

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

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化工生产专业性强,工艺复杂,且大多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等特点,危险源点多,易产生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难度大。我省化工生产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大多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不深入、不全面、不规范等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提高企业安全保障程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7]96 号)的实施,现就建立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企业日常自查、企业聘请专家检查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生产作业场所安全检查服务的企业安全检查制度体系。

二、总体要求

1、落实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化工生产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的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认真落实企业日常安全检查。

2、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化工生产企业要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健全企业安全检查制度体系。企业应聘请符合条件的专家或委托有能力的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协会或行业学会(以下统称“社会中介组织”),定期对企业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切实解决化工生产企业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缺乏的问题。

3、明确聘用双方权利、责任。企业应与聘请或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签定定期安全检查协议,明确在实施专家定期安全检查中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商定安全检查时间、内容等相关事宜。

4、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台帐。企业应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台帐,详细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以及整改完成情况。

三、专家的有关要求

1、资历要求。石油化工、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农药化肥、油漆涂料、专用化学品及化工机械等行业,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化工类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2、知识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专业知识;具有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熟悉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3、专家来源

(1)大型化工生产企业、化工科研及设计部门中的化工安全专家; (2)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化工安全专家。

各地可依托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社会中介组织向企业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安全技术服务事务所,开展向中小化工企业派驻安全工程师的安全技术服务。

4、专家开展安全检查的要求。受企业聘用的专家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合理并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安全检查不得走过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四、专家定期安全检查的工作方式

1、安全检查频次。对采用硝化、氯化、氟化、加氢、重氮化等危险性较高反应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和被确定为红色监管等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聘请专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其他危险程度较低的化工生产企业,应聘请专家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具体检查频次由企业与所聘请的专家共同商定,但不得低于上述要求。每次参与安全检查的专家不少于2名,其中有1名为化工工艺方面的专家。

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除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外,还应按本意见要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并记录台帐。所聘请的专家,可在企业内或本系统内选择。

2、安全检查内容。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应着重于企业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场所事故隐患的排查。主要检查企业安全设施运行及其完好情况、作业场所安全状况、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符合情况、企业各类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

3、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过程中,专家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逐一和企业交底,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检查结束后,专家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记录由专家和企业分别留存,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4、事故隐患整改。针对专家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企业应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能整改的应立即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保障安全的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抓紧整改。对危及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按规定上报当地安监部门。

5、事故隐患整改复查。专家可针对企业隐患情况,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也可于每次专家检查前,对上一次检查出的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复查情况也应如实进行记录并存档。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统一表式,以便建档和备查。

五、监督管理

1、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快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认真执行,推进企业安全检查制度体系建设。企业聘请专家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必须于2008年年底前落实到位。企业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全面实施后,各级安监部门按照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7]96号)中有关聘请专家对现场安全状况抽查的内容,可改为对企业实施专家定期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抽查。

2、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本地的化工专家库,细化行业分类,调整专家库人员结构,专家库人员名单应向企业公开,为企业聘请专家提供帮助。企业聘请的专家应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3、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各地应迅速将本通知下发到辖区内所有的化工生产企业。各地在本意见试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及时反馈省安监局危化处。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第5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

附件: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安全监管局的指导下,通过全县上下共同努力,我县危险化学品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今年以来全县未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危化品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基本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县领导关于进一步强化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示,有效遏制化工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经县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决定按全市统一安排,自9月10日至12月20日,对全县各类化工企业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按国家安监总局要求重点是:一查各乡、镇政府、各委局、各类化工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二查危化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三查危化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四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五查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执法情况。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检查和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乡镇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提升化

1 工企业安全准入门槛,促使化工企业显著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化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具有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及生产、使用液氯的企业继续推行安全技术措施,有效遏制爆燃、爆炸及有毒气体泄漏事故发生;建立、完善县乡联控机制,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强化小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提升其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促进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

二、检查的重点企业

(一)新建、改建及扩建化工建设项目企业;

(二)具有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和液氯生产、使用企业;

(三)短期停产、准备恢复生产的化工企业;

(四)冶金企业储存使用液氧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加油气(站);

(五)有化工中试装置的企业;

(六)散热器生产使用盐酸、钢结构、机械制造侵漆、喷漆工艺、家具及办公用具喷涂以及氨制冷等危化品使用企业;

(七)其他非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全面调查、彻底摸清底数。各乡镇要对辖区范围内的非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全面进行调查摸底;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建设项目逐一核查和登记;摸清自行车喷涂、氨制冷以及散热器生产使用盐酸工艺除锈、钢结构、机械制造侵漆、喷漆工艺、冶金企业使用液氧、家具及办公用具喷涂等危化品使用企业情况;对有研发能力的化工企业或转让化工项目的中试装置全面清查;进一步核实具有危险工艺企业的有关情况;摸清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底数及有关情况。

(二)自查自纠,强化隐患整改。化工企业要严格对照现行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及《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全面自查本企业的执行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定员、定额、定岗、定责制度执行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安全许可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人员培训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及器材配备情况;危险工艺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等。要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建立台帐或档案,建立和落实“限期整改、指定部门、专人督办”的隐患督办工作制度,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报县安委办及乡镇安监站备案。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督检查。县安委会办公室要进

3 一步整合监察执法力量,对此次化工企业检查进行督导,重点推动加油站、涉氯企业、具有危险工艺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有效、正常运行,并抓好准备恢复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非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检查,新建、改建及扩建化工建设项目检查,氨制冷及金属彩板生产、散热器生产使用盐酸、冶金企业使用液氯、钢结构、机械制造侵漆、喷漆工艺、家具及办公用具喷涂等危化品使用企业检查,以及短期停产准备恢复生产的化工企业的检查。

四、检查的时间安排

化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9月10日至9月20日)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全面部署、动员有关部门和化工企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要通过科学计划、统筹安排,确保此次检查的覆盖面真正达到百分之百。

各乡镇、各部门于9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20日至10月10日)

4 各化工企业对照国务院安委办通知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企业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改。

(三)监督检查阶段(10月10日至12月10日) 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乡镇要组织检查组和对辖区内所有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列入本工作方案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的覆盖面要达到百分之百。

县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督导组对各乡镇、各部门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并做好迎接市安委办检查组督查的准备。

(四)总结阶段(12月1日至20日)

各乡镇、各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及附表(见附件)与12月15日前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五、检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检查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分析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任务和存在的问题,牢固树立居安思“危”意识,切实加强奥运会之后的各项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事故反弹,巩固发展整治成果,努力维护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各

5 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集中精力,集中力量,明确分工,全力抓好此次检查工作。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亲自带队检查,要积极主动、创造性的开展工作。要认真研究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强有力的检查队伍,扎实深入地开展检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要紧盯不放,跟踪督办,务必整改到位,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对近年来整治中查出的重大隐患尚未消除的,要求企业整改工作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未按限期整改的重大隐患,应责令企业停产整改;要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态度,遇事不等不靠、不推不拖,敢于直面矛盾,善于破解难题,坚决杜绝检查工作不认真,甚至搞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在督查中发现对该取缔的必须取缔、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整改的限期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切实做到真整真治,实整实治,务求实效。

(三)统筹兼顾,严密组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开展期间,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同时推进。检查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努力做好“六个结合”:一是与贯彻落实《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相结合;

6 二是与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延期相结合;三是与进一步完善危险工艺安全技术措施相结合;四是与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控相关工作相结合;五是与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相结合;六是与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相结合。

(四)广泛宣传,强化监督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深入宣传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知识,使有关单位和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熟悉、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及要求。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发动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并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媒体对检查工作的监督,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件:

《宁河县化工、危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6篇:关于建立常州市化工企业专家检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辖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企业日常自查、企业聘请专家检查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生产作业场所安全检查服务的检查制度,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苏安监〔2008〕6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落实化工企业专家检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及相关规定

1、适用对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以及自有储存装置(设施)、场所的经营企业。

2、安全检查频次。对采用硝化、氯化、氟化、加氢、重氮化等危险性较高反应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和被确定为红色监管等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聘请专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其他危险程度相对较低的化工生产、专业储存和自有储存装置(设施)、场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聘请专家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每次参与安全检查的专家不少于2名,其中对化工生产企业检查应有1名为化工工艺方面的专家。

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除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外,还应按本意见要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并记录台帐。所聘请的专家,可在企业内或本系统内选择。

3、安全检查内容。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应着重于企业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场所事故隐患的排查。主要检查企业安全设施运行及其完好情况、作业场所安全状况、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符合情况、企业各类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

4、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过程中,专家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逐一和企业交底,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检查结束后,专家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记录由专家和企业分别留存,并由企业上报当地安监部门。

5、事故隐患整改复查。专家可针对企业隐患情况,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如果不影响到企业的安全生产,也可于下一次专家检查前,对上一次检查出的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复查情况也应如实进行记录并分别存档(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格式见附件)。

二、企业要求及工作责任

6、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化工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认真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建立专家定期检查制度。化工企业必须建立化工安全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化工安全专家对企业生产作业场所和储存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企业应自愿选择聘请市化工专家组织开展专家检查活动。企业聘请的化工安全专家名单应报当地安监局。企业应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台帐,详细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以及上次查出隐患整改完成情况。

8、明确定期安全检查工作责任。化工企业应与聘请的化工安全专家签订定期安全检查协议,明确在实施专家定期安全检查中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商定安全检查时间、内容等相关事宜。

9、及时整改事故隐患。企业应针对专家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组织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责任,抓紧整改到位。对危及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按规定报当地安监部门,根据市安监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常安监〔2008〕108号)文件执行。

三、专家要求及工作责任

10、企业可以根据市安监局公布的化工专家库,自主选择聘请专家对本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如市级专家库中无法满足企业要求,可选择聘任省级专家组成员。

11、受企业聘用的专家要根据化工专家管理办法,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合理并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安全检查不走过场,不弄虚作假,不隐瞒真实情况。

四、监督管理及工作责任

12、各级安监局的职能部门要抓好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对专家进行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培训,检查考评专家对企业的服务质量,督促企业整改事故隐患,做好行政监察执法工作。

13、市安全生产协会负责全市化工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协会要制订化工专家管理办法,定期召集化工专家召开专题研讨会议,统一检查内容和标准,协调处理企业与化工专家工作关系,制定各项管理措施等,并将专家检查出的重大问题及时汇总上报市安监局。

14、化工企业聘请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实行有偿服务。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收费指导价标准,控制收费上限。企业对专家提出安全检查工作范围外的其他服务要求,由企业与专家另行协商服务报酬。

15、由各级安监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和整治中聘请专家对企业的检查,不向企业收费,发生费用从行政经费中列支。

16、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各地应迅速将本通知下发到辖区内所有的化工企业。原各级安监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检查中要求聘请专家对现场安全状况抽查的内容,可改为对企业实施专家定期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或抽查。各地在试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可及时反馈市安监局危化处。

第7篇: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分类号】 225706199101 【时效性】 有效

【标题】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颁布单位】 化工部【颁布日期】 19910414 【实施日期】 199110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安全、卫生

【文号】 (1991年4月14日以(1991)化劳字第247号文发布) 【名称】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题注】

第一章

则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遵守本制度。

第2条

凡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化工基建施工单位)均应严格第3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4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工第5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6条

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第7条

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

第8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第9条

厂长(经理)安全职责

1.厂长(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作。

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3.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2 ~5‰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7.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8.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9.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10.厂长(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11.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第10条

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安全职责

1.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3.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4.组织制订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5.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6.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7.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第11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1.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

2.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5.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作6.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部书面报告。

8.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7.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9.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12条

工段长安全职责

1.组织工段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2.组织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并填写安全作业证。3.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4.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第13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

2.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班后总结安全。

5.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秩序。

1.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4.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5.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6.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7.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第14条

车间安全员职责工作。

1.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2.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4.制订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育和考核工作。查工作。

3.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5.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6.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

7.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8.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产工作负责。

10.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第15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告。

第16条

工人安全职责

2.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

3.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17条

科研(包括新产品开发)部门安全职责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疑难问题。技术规程。

1.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

2.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3.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订安全4.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

第18条

设计部门安全职责

1.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2.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执行。

3.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4.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19条

生产计划部门安全职责

1.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2.对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计划安排时,应保证资金,一经列项,则不准挪作它用。大事故的调查。3.协助生产技术部门做好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参加其它重第20条

生产技术(含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的修订。

1.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2.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3.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4.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第21条

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准,并监督检查。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3.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4.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劳资、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考核。5.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建立好台帐。

6.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7.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8.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9.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10.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1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12.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13.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第22条

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1.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

2.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3.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4.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5.负责消防器材的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统计上报工作。

6.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第23条

设备动力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

2.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

3.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4.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5.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

第24条

质量检验部门安全职责规程。

6.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

1.组织制订(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2.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3.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第25条

基建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要求。2.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

3.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4.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竣工验收和使用。

5.按“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6.参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第26条

供销、运输部门安全职责的质量负责。

1.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2.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气瓶和贮运设施的管理工作。

3.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4.销售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单位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有证方可发货。

5.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厂管车辆检审工作。6.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对车辆、船舶的维护保养。

7.参加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8.按规定或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第27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1.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2.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3.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部门签注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第28条

劳资、教育部门安全职责

2.执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种工时制度的规定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职业禁忌证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临时工录用)和职工调配工作。3.执行劳逸结合的原则,控制加班、加点。

5.在就业前的教育和各种在职培训中都应有安全的内容并列入技术考核之中。

1.组织调入职工和有关人员(实习、培训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

4.厂办技校应开设有关劳动保护课程,并作为各专业的必修课。

6.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第29条

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搞好食品饮食卫生。2.负责本部门的锅炉、气瓶(罐)、热交换器及机具的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

3.搞好集体宿舍、仓库的安全卫生和防火工作。第30条

医疗、工业卫生部门安全职责2.参加工伤鉴定,提出鉴定依据。1.搞好职工体检、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工作。

3.参加事故抢救,负责医疗事故的管理。第31条

工会安全职责项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遵章守法。

1.贯彻和宣传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监督行政做好企业的各

2.组织和健全群众劳动保护管理监督网络,协助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教育职工

3.定期研究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行政部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4.参加群众性的综合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5.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全生产先进经验。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选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和推广安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8.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章

安 全 教 育

第一节

入厂教育

第32条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车间(科)、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

1.厂级教育(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车间及单位。

2.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3.班组(工段)级教育(三级),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每一级的教育时间,均应按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规定执行。

第33条

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34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二节

日 常 教 育

第35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第36条

应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

第37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第38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39条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日常教育的时间应符合(83)化生字第0154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特 殊 教 育第40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41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第42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43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节

安 全 考 核

第44条

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第45条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4.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

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6.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8.化学工业部颁发《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行,考核内容包括:

7.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46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2.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3.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4.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

7.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

发放范围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47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

第48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安全作业证。

第49条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50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核发。

第三节

使 用 管 理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

第51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科

第52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第53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第54条

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第55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

工艺操作

第一节

行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第56条

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

第57条

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自离开自己的岗位。断。

第58条

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不得擅第59条

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第60条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工具。

第61条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设施和第62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第二节

开车第63条

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

第64条

必须办理开车操作票,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第65条

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66条

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第67条

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消防、气防及医疗卫生部门的人员到场。第68条

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第69条

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第70条

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第三节

停车

第71条

必须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第72条

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第73条

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第74条

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第75条

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第四节

紧 急 处 理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

第76条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

第77条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第78条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

第79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

第六章

生产要害岗位管理

第80条

凡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精密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都属于要害岗位。

第81条

要害岗位应由安全、防火(保卫)部门共同认定,经厂长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技术素质,由企业劳资、保卫部门与车间共同审定。

第82条

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生产要害岗位管理制度。凡外来人员,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 第83条

施工、检修时,要设监护人,进行安全保卫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七章

防火与防爆

第一节

生产装置

第84条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85条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第86条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87条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第88条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

第89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

第90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91条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2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93条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94条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第二节

动火、用火 第95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96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米。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97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98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99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100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 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第101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

第102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103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第104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第105条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样标定合格。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第106条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0%(体积比,以下同)。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2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

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第107条

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

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会;

第108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第109条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110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111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第112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113条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第114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115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四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892号)。

第116条

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第117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118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第119条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120条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

第121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第122条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第123条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124条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125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钉的鞋。具。

第126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第127条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

第128条

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129条

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第130条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

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危 险 物 品

第一节

则第131条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

第132条

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133条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134条

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中的有关规定。

第135条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136条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

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第二节

生 产 和 使 用

第137条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138条

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个人防护措施。

第139条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1.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2.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业场所。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3.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本制度第十三章第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140条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第141条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第142条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143条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第144条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145条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第146条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147条

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第148条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 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节

装卸运输

第149条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第150条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151条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第152条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3.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4.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疆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5.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153条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第154条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品”标志。

第155条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 并悬挂“危险第156条

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2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第157条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

第四节

报 废 处 理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第158条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第159条

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160条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第161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九章

物 资 储 存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162条

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的规定。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第163条

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第164条

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第165条

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第二节

仓 库 管 理第166条

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167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第168条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第169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1.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2.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3.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4.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5.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放。

6.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第170条

剧毒、炸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第171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172条

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第173条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第174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第175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第三节

储罐区管理

第176条

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第177条

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第178条

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第179条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第180条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74-)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第一节

电气运行安全第181条

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第182条

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

第183条

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验。 第184条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第185条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人员担任。

第186条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

第187条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

第188条

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第189条

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第190条

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第191条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第192条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第193条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第194条

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第195条

电解整流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1.采用调压稳流方法,保持恒流生产。2.电槽初次启动电压要求低于极化电压值。

3.氯氢处理站与整流所,应同时有氯气泵和氢气泵等设备的运行状态信号显示,及紧急全停电、紧急降电流的事故声光报警信号,并定期联系试验。

4.氢气系统着火时,要防止系统内造成负压,不得采用电解停直流电的办法处理,单槽因槽内盐水中断起火时,应采用降低直流电流或全停电处理。

第196条

电炉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制订电炉变压器、短网及所有导电系统的现场行动规程。内容应在巡回检查制度中明确规定。水压等内容,加强综合分析。

2.电炉变压器及其它设备的检查工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检查路线、次数和3.要定时抄录电流、电压、功率、变压器上层油温、冷却系统各点温度、油压、

4.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兆帕。第197条

静电除雾(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静电除雾或静电除尘的高压直流电源,要根据除雾气量、浓度或尘埃粒子最大荷电量,供给与这一状态相适应的最高电压,以维持其最大场强和最大的电晕电流。

2.除雾、除尘器电源应有自动稳压、稳流装置,使最高压略低于闪络极限电压,在短路故障和超载时,应能迅速自动切断高压并报警。3.配电控制柜及高压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4.高压整流油箱及附属高压设备,应安装在专用单独配电间或金属网格内,每个控制柜分开设置,配电间应设门开关,打开配电间门,高压自动跳闸,以利安全。

5.高压整流油箱,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吊芯检查,但应定期进行测试检查。

6.高压硅整流器不得在空载状态进行开关试验,要做时,一定要将高压接入除雾(尘)器电场。单独试验控制柜(不接高压整流油箱),输出端需接一些负载,再通电试验。

7.油箱(高压整流器)高压测量输出端子(接地柱),应与测量表计和附加电阻接地,不允许在通电状态下断开此电路。8.油箱高压输出应经无感阻尼电阻接入电场。地。

第二节

电气检修安全9.高压配电间应设专用接地闸刀,在除雾(尘)器停用或检修时将高压输出接

第198条

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199条

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第200条

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201条

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202条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规定后方可作业。

第203条

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1.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6.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米;10kv以上的为3米。

第204条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为1.5第205条

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替。

第206条

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

第十一章

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

第一节

第207条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第208条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第二节

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第209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第210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第211条

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第212条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第三节

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第213条

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第214条

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应经常检查。

第215条

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

发放标准。第四节

管 理 分 工

第216条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第217条

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均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第218条

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第219条

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二章

施工与检修

第一节

施工组织第220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

第221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许可证,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2.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222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第223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224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225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焊接、设备内作业、电气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本章第九节、第十节及第十章第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

第226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227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228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229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230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按本制度第九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关规定履行动火、用火手续。

第231条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第232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防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第七章中有

第三节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233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第234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第235条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236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1.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2.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3.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第四节

拆 除 工 程

第237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238条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239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第240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241条

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第五节

土 石 方 工 程

第242条

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1.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2.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拆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

3.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处不得小

4.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5.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243条

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保卫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1.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作业。2.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 3.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4.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5.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6.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7.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以及夜间禁止进行爆 破作业。第六节

检修组织与管理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244条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第245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安全。

第七节

检修安全通则

第246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

第247条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248条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第249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50条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隔绝。 第251条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第252条

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第253条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第254条

在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八节

检 修 准 备

第255条

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256条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第257条

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258条

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九节

焊 接 作 业第259条

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260条

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261条

氧─乙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4.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第262条

电弧焊割必须作到:3.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5.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明火

6.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欧姆。

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4.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263条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第十节

设备内作业

第264条

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第265条

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266条

设备(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膛、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

第267条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 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第268条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第269条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270条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271条

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第272条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第273条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第274条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第275条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十一节

抽加盲板作业第276条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1.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3.盲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动力车间分别保管、使用。

第277条

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第278条

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吸入造成事故。

第279条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第十二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第280条

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1.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2.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3.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4.清理现场。办理交接手续。

第281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

第十三节

高 处 作 业

第282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283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608)执行,化工企业高处作业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87〕化生字第671号文发布)执行。

第284条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第285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286条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第287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第288条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第289条

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第290条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第291条

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中的有关规定,与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四节

起 重 吊 装

第292条

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293条

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第294条

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295条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须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

2.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

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3.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第十三章

防尘防毒

第一节

防护与治理

第296条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297条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第298条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第299条

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要停业整顿。

第300条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第301条

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第302条

机械铸造和清砂作业,应积极采用“七○”砂、水爆清砂、湿式开箱清砂和密闭落砂等。喷砂作业应积极采用密闭机械喷砂、喷丸、抛丸及密闭除尘等措施。

第303条

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第304条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二节

组织与抢救

第305条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第306条

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 质的企业,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厂长(副经理)担任组长。的救护队员昼夜值班。

第307条

企业应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组织训练合格第308条

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成立抢救组,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并备有急救箱。

第309条

职工医院、职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应设立由职业病科、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医务人员组成的抢救组,并配备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第310条

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第311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网络系统和抢救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第312条

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86〕化生字第1078号文)中的具体要求执行。第三节

体检与职业病症患者的工作。健康监护档案。

第313条

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第314条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第315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第316条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第十四章

厂 区 交 通

第一节

管理组织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317条

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

第318条

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铁路技术管理规程》(〔82〕铁安监字第1144号)、《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和本制度,制订厂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

信号、标志

第319条

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第320条

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第321条

厂区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第322条

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第323条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三节

交 通 线 路

第324条

厂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325条

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第326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停留。

第327条

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第328条

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第329条

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330条

铁路两侧距钢轨1•5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第331条

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第332条

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第333条

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第334条

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畅通。禁止随意设置平交道口,如必须设置,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节

车辆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335条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第336条

厂管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企业主管部门检审,每年不应少于二次,检审合格后应发牌照及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337条

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338条

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十二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39条

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按本制度第七章和第第五节

车 辆 驾 驶 第340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第341条

企业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主管部门或企业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驾驶。

第342条 厂管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第343条 铁路机车司机、司炉、调车人员等,都必须经专门训练,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进行考核取证后,方可作业。对上述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344条 厂区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系制度,确保机车车辆运行安全。

1.机车通过道口,要减速鸣笛,认真了望,确认信号,严禁臆测行车,执行“要道还道”制度。2.调车员与连接员的调车联系,白天用旗,夜间用信号灯指挥,信号标准以铁路部门规定为准。3.机车司机没有收到调车信号,不准动车,变更调车计划应彻底传达。蒸汽机车作业时,调车人员严禁在车辆外侧调车。第345条 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时。

1.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转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10~15千米/小2.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千米/小时,支线为15千米/小时,路轨未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千米/小时。

3.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的罐车时为10千米/小时。第346条 厂内教练车或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教练车”、“试车”照牌,非司机禁止试车,教练车必须有驾驶员指导。第六节 车 辆 装 载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第347条 机动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2.装载散装、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3.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中有关规定执行。

4.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5.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 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第七节 非机动车、行人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第348条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

第349条 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畜力车进入易燃、易爆场所,蹄钉要进行防火花处理。停放时须拴紧车闸、拴牢牲畜。第350条 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或畜力车,自行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351条 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穿马路。第352条 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十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第一节 计划编制依据和范围第354条 计划编制依据:及标准。

第353条 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1.国家发布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劳动保护制度2.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3.预防火灾、爆炸、工伤、职业病及职业中毒需采取的技术措施。4.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第355条

计划范围包括: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要求(1956年9月21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

2.以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3.劳动保护科研、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安全宣传教育等设施及安全图书资料和教材。4.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为目的的一切措施。第二节

计划编制及审批计划、方案报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汇总。主管厂长审核。

第356条

由车间或职能部门提出车间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指定专人编制

第357条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总工程师或第358条

主管安全生产的厂长或经理(总工程师),应召开工会、有关部门及车间负责人会议,研究确定以下事项:1.安全技术措施项目。2.各个项目的资金来源。3.设计单位及负责人。4.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5.竣工或投产使用日期。时一并下达。

第359条

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生产计划部门在下达计划第360条

车间每年应按时编制出下一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送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汇总。管部门审核。第361条

企业每年应按时编制下一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企业上级主

第362条

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上级拨款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企业应先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再列入计划,如撤销或调整上级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同样应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节

资金来源及物资供应

第363条

企业应在当年留用的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20%以上的费用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敷需要的可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中补充,亦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综合利用的产品,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364条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进行改装或重大修复而不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由大修理费开支。成本。

第365条

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第366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统一由供应(设备动力)部门按计划供应。第四节

检 查 和 报 告行一次检查,由主管厂长作出总结。

第367条

主管厂长、工会负责人每季度必须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执行情况进

第368条

安全技术部门要定期检查,并向主管厂长汇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应定期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五节

竣 工 验 收

第369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后,经试运行3个月,正常后,在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计划、技术、设备、安全、防火、工业卫生、工会等部门会同所在车间或部门,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邀请上级有关部门参加验收。

第370条

使用单位应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运行情况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其安全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效果和存在问题做出评价。

第十六章

科研与设计

第一节

研害性事故的要求。

第371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应纳入正常管理。

第372条

确定科研专题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社会灾第373条

制订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物的有关毒性、理化性质及安全防范措施外,还必须确定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三废”(即废气、废水、废渣、下同)处理措施。必须有保证安全的内容和措施。

第374条

必须履行科研项目小型到中型、中型到扩大试验的程序,每一程序

第375条

小型试验可通过探索性试验,选择安全合理的工艺方法,确定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以达到安全可靠性。以及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第376条

中型试验的总结报告中,必须包括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内容,

第377条

扩大试验要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规程,并经安全技术部门查审、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中型和扩大试验,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技术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

第378条

扩大试验装置(包括安全防护、工业卫生和“三废”处理设备)安装完毕后,须经安全、消防、工业卫生部门和工会检查合格后方可投料试车。

第379条

在扩大试验中,应将各种安全、卫生和“三废”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方可推广应用于生产。

第380条

扩大试验成果,应经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正式技术鉴定后,第381条

小型试验和扩大试验所用的各种危险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82条

扩大试验装置的安装与检修,按本制度第十二章《施工与检修》和第十章《电气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383条

科技成果的应用、转让、推广必须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技术规程等文件。

第二节

第384条

设计任务书和施工设计必须有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和“三废”治理等篇章,试验规模放大的设计要有安全可靠的依据。第385条

设计应选用成熟的生产工艺。若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必须有经过鉴定的试验报告及具备设计条件的数据,方可进行设计。

第386条

对厂址的选择,要认真收集当地有关气象、地质、水文和生态等资料,加以综合分析进行选择。第387条

设计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三同时”原则,有关安全、消防、环保和工业卫生等内容,不得削减或撤销。第388条

各级审核人员在审核设计文件和图纸等过程中,必须同时审核有关安全方面的内容,并对设计负有安全责任。

第十七章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

第389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390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1.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2.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属于甲、乙类物品和易燃品、剧毒品,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书。

3.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2)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要求。处理装置等)。

(3)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置及发生事故的紧急(4)设备选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评价。

第391条

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及工会参加评审工作,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同意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392条

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第393条

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第394条

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应会同工会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均不能验收。

第十八章

安 全 检 查

第一节

任务与要求

第395条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396条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397条

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制

订《安全检查表》。第398条

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第二节

形式与内容

第399条

综合检查分厂、车间、班组三级,分别由主管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组织有关科室、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厂级(包括节假日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级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工段)级每周一次。

第400条

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

第401条

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第402条

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第三节

改改措施。

第403条

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第404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第405条

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凡厂部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第406条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抄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407条

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

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第408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和整改情况应由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并存档。

第十九章

事故管理

第一节

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409条

事故可分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1.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规定数额的事故。规范的事故。

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3.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

4.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故。

7.医疗事故,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8.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5.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

6.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9.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第410条

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保卫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防火(保卫)部门负责管理;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事故情况送安全技术部门。

第411条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全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第二节

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4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12条

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89〕化生字第第413条

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89〕公发26号令)执行。行。

第414条

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第415条

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业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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