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管理

2022-11-1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化工企业安全管理

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

【摘 要】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带动了各行各业的迅猛发展,化工行业作为国家工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得到大力发展。然而,现阶段,化工装备的超期超载运行,化工产品存放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事故频发,其中,天津港化学品爆炸事故,拉升了人们对于化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的关注度。论文分析了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促进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更上一层楼。

【關键词】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 引言

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带动了包括化工企业在内的众多行业的迅猛发展,而化工企业对于我国工业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在化工企业的运行和生产中由于涉及众多的化工产品而具有较大的消防风险,巨大的安全威胁使得人们越发重视化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问题。为保证生产安全,化工企业应该要着重考虑自身的消防安全问题,避免因为消防隐患引起事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 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意义

2.1 化工工业消防管理的重要性

化工工业是我国工业化和经济发展的基础所在,但是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危险性,大量的化工制品混合和堆积将会导致巨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化工行业被列入了高危行业之中。由于化工生产中大部分的化学反应都需要在高温高压等条件下进行,其反应过程也可能会放出大量的热,所以一旦发生火灾将会导致不可估计的后果。就以天津港爆炸为例,其难点就在于化工区域的化工罐的灭火,但是稍有不慎就会引起二次爆炸,则也就意味着化工企业必须要更加关注消防安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率[1]。

2.2 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化工企业在开展消防安全管理时必须要着重关注原料和成品2个方面,因为这2类物品大多都是直接着火点,所以必须要保证化工原料和化工成品能够在严格的管理下使用。当然,除了对原料和成品的管理,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还需要针对自身生产过程中的电力线路、机械设备、人员3个方面进行管理,要保证电力线路连接良好,不短路,不断路,同时还需要保证机械设备的良好运行,要做好维修工作。在对人员的管理中,主要是加强对人员的行为管理,禁止明火入厂,并加强易燃易爆点的检查。当然,为更好地提高安全管理效果,化工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的情况来对可能存在消防隐患的部位进行监测,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并确保各项目流程都处于可控范围[2]。

3 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具体存在3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化工企业并没有落实好职责,消防制度的缺失使得很多化工企业都无法更好地落实消防责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也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和资质,并没有发现在化工生产流程中存在的潜在隐患,也没有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解决已知的隐患,导致火灾事故率的直线上升。其次就是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的问题,为更好地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效果,企业需要建立起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配合相应的管理技术和制度,但是现阶段很多企业并没有引进合理的管理技术,甚至也没有实现线上和信息化的管理模式,制度上有很大的缺失,这将间接地导致火灾的发生。在经济发展快速的今天,企业如果没有使用更加先进的管理技术,也没有完善管理制度,最后就只能被同类企业所淘汰。同时,在某些小型化工企业中对生产过程安全防护工作存在轻视的情况。部分化工企业为提高绩效而克扣安全经费,该问题体现在很多生产人员都缺乏合适的防护装备,导致工作人员在化工生产过程受到严重的安全危险。同时,由于缺乏安全意识,很多人的消防意识都不到位,很容易将安全隐患转换成安全事故。很多员工在入职后企业并没有组织这些人员进行培训,这些员工的意识相比之下较为淡薄,甚至很多人并没有认识到化工生产的危险性,缺乏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意识,进而导致各项安全隐患问题的出现。

4 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措施

4.1 加大监管力度

为提高化工生产的安全系数,化工企业需要加强监管力度,配合政府消防部门的监管工作来发挥自身的职能。企业应该要建立起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根据国家的消防条例和自身的实际生产条件来合理地调整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力度。同时,为了能够更好地提高管理效果,化工企业必须要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演练活动,提高相关人员的消防意识和消防素质[3]。当然,为保证消防演练活动的专业性,化工企业可以选择与当地的消防单位合作,消防工作提供演练技术,而企业则提供演练场地,这样可以提高演练活动的效率。

4.2 加大消防安全的培训力度

由于消防知识较为繁多,体系较为复杂,所以化工企业应该要安排合理的学习活动来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与消防素质。在开展生产工作的过程中,企业要制定完善合理的管理制度,要针对化工生产和化工产品在存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消防事故进行预防,提供一定的消防器材,并加强对化工生产人员的保护措施。对于新招聘的员工,其在上岗之前必须要进行为期2周以上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生产技术的培训,内容包括使用消防器材、火灾逃生技巧、生产过程注意事项等,在全部过关之后才可以从事生产等工作。当然,为了能够方便管理,企业需要开发新的管理技术,采用APP、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平台来管理人员,提供打卡、签到、技术交流等功能,并且在线上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其内容包括案例文字、演练视频等。

4.3 完善消防设施

化工企业易燃易爆点较多,所以需要在多地安置消防设施,这对于企业的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来说至关重要。由于有许多化工原料的性质并不稳定,所以在不当操作下很容易发生副反应,这些反应放出大量热而引发的小型火灾在某些情形下并不能采用水来灭火,这就要求现场的消防设施能够完善,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来对消防基础设施进行全面的配备,例如,企业必须要具备扑救化工火灾的消防车辆、消防供水设备、简便消防栓等。当然,消防设施并不仅仅在于上述几点,对于生产人员来说,因为其长期活跃在一线,接触到的化工原料和化工品较多,在长期的工作下很有可能会发生懈怠的情况,这就很容易导致火灾。所以企业必须要加强对生产人员防护用具的配备,如阻燃防护服等。

4.4 完善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应该要加强制度的建立。首先,化工企业应该要加强权责制度的完善,要保证每个岗位都有专人负责,并辅助以奖惩制度,对在生产工作中事故率低的员工或者班组予以褒奖,而对于事故率高的班组或者员工进行批评,将奖惩机制纳入绩效考核工作中去,将消防安全管理与员工的个人发展联系起来,使得员工在根本意识上重视消防安全。其次,化工企业应该要加强技术交流,引进更加稳定和安全的消防安全技术,提高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并填补自身生产技术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和不足,从根源上减少生产的消防隐患。一方面,企业要从机械设备入手,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维护,提高设备的使用周期,减少设备报废率。另一方面,企业需要建设好水电供应系统,特别是电力系统,要保证电力系统在运行过程中能够更加稳定,减少漏电、短路、断路等事件的发生,减少消防事故的发生率,进而保障化工生产的安全[4]。

5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探讨了关于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并阐述了在目前很多化工企业中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论文最后提出几点提高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效率效果的对策。可以说,化工行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行业需要保障在其生产过程的安全,这样才能够保证生产效益,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陈玥伊.基于新时期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策略分析[J].中国化工贸易,2020,12(19):33,35.

【2】吕敬才.新时期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现状及应对措施[J].今日消防,2020,5(11):62-63.

【3】水生宏.煤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探析[J].写真地理,2020(31):241.

【4】吉斐.石油化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思考[J].中華传奇,2020(7):313.

作者:李红兵

第2篇:化工企业安全管理探究

摘 要:在对人权的呼声不断高涨的今天,对于每个企业而言,安全生产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化工企业作为安全事故发生率相对较高的企业,其安全生产问题更是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在這样的背景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开始走入大众视野,并迅速成为各化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工作。

关键词:化工企业;安全管理

所谓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就是将现代管理学理论科学有效的融入到化工企业的生产中,进而实现对化工企业生产的规范和管理,最终减少化工企业生产中的安全问题的过程。泰勒的企业管理理论出现之后,管理理论就迅速蔓延到各行各业的每个工作中,而在化工企业安全成产中对于管理学理论的应用,这无疑对企业的发展有深远意义。

一、化工企业安全管理的内容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整体,内部包含多项具体工作,这些工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的任务。

1、对于安全生产规范落实情况的管理

由于其生产经营内容的特殊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比其他行业更多,正是因为如此,对于化工企业,一般会有更多、更为严格的安全生产规范,严格遵守这些安全生产规范是对每一个化工企业的生产的最基本要求。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仍然有一定数量的违规行为的存在,这也就构成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内容。认真监督化工企业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及时纠正违规生产,这些工作的落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实现安全管理的目的。因此,对于安全生产规范落实情况的管理是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2、对于常用设备检修的管理

在很多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者的观点中,对于设备的管理不再安全管理范围之内,这是非常错误的。生产设备是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在很多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中,事故发生的原因或多或少都会与设备有关。科技的发展带来了化工企业生产设备的不断进步,我们在看到设备更新的同时也应该时刻谨防新设备带来的问题,设备运行中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以及设备的老化、毁损等,对于这些内容的有效控制也可以大大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所以说,对于常用设备级检修的管理也是化工企业安全管理的内容之一。

3、对于员工生产工作的管理

员工的生产工作维持了整个化工企业的日程运营,同时也构成了化工企业中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管理学理论注重对于人的管理,这反映在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中,就是对于员工生产工作的管理。化工企业中对于员工生产工作的安全管理一般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工作人员能力以及条件要求的管理,另一个是对于员工生产工作的管理。员工的能力直接影响员工的工作水平,特别是在化工企业的一些重要岗位中,对于员工的技术水平会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对于这些岗位的员工,就要求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对他们进行严格的把控,把证每个员工的能力足以胜任这些工作。

4、总结

总结也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他要求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对于之前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总结和分析,找到问题的发生原因,并能找出问题的解决方法,预防方法,减少这类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的可能性。此外,总结工作还要求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其它化工企业中发生过的安全事故有所了解和掌握,进而防止本企业发生类似的安全事故。

二、对发展化工企业安全管理的几点建议

当前,安全管理已经开始受到大多数化工企业的重视,国家更是不断提高安全管理在化工企业生产中的地位,社会中对于化工企业进行有效安全管理的呼声也在不断提到,这使得目前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中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管理中责任分工不明确,专业管理人才不足,管理方式没有创新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的发展,也不利于对化工企业安全事故的预防。因此,针对当前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创新化工企业安全管理方式

现在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所常用的方式很多都是直接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管理理论,或者是直接来源于国内其他相关行业中的安全管理理论,我们不能否认,这些借鉴和学习对于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是非常有意义的,一方面它节约了理论开发成本,另一方面它也提高了管理的效率。但是,这些管理方式很有可能并不适应我国的化工企业,因此,化工企业应该注重管理方式的创新,在借鉴和学习的基础上找到最适合我国化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方式。

2、明确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分工

分工,是协调展开各项工作的基础,也是明确责任的基础。化工企业安全管理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的安全事故,进而也就直接关系到事故中责任落实问题,所以说,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应该有明确的分工,对于每一个管理人员,都有自己的责任范围,在本范围内报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这既有助于安全事故发生率的降低,同时,事故发生之后,企业也可以最快的找到责任人,解决问题,进行想象的责任落实处罚。所以说,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应该明确管理人员的分工。

结束语:对于生命和健康的敬畏以及对于财产的保护让今天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变得更为重要,做好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对于社会的发展将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毕素英.化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探讨[J].中国公共安全,2010 (06).

作者简介:吕亮(1976-),男 ,索尔维精细化工添加剂(青岛)有限公司 ,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安全管理。

作者:吕亮

第3篇: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形势分析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化工行业有了很大进展,化工企业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研发技术的提升,近年来中国化工企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始终保持迅猛的发展速度,成为人们比较熟悉的产业形式。但是化工企业中会应用到大量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原辅材料,如果发生化工安全事故将会导致非常严重的灾害性问题。因此本文首先分析了化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其次探讨了提高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化工企业;安全管理;问题;形势策略

引言

化工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做好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企业领导层及管理层要在生产环节贯穿安全风险管理,才有助于保证企业生产的安全性、保障企业根本利益不受影响。另外,管理层人员要重视企业安全事故成因分析,及时排查、处理隐患,制定并落实具体举措,才能保证企业生产安全性、改善企业竞争力。

1化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化工企业在安全工作上并不完善,很多企业都缺少对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导致化工企业的安全工作更像是用来应对国家检查,而并非是保障安全。由于很多化工企业并没有对员工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这就导致这些员工在生产操作的过程中,很容易因为缺乏安全意识而使用错误的操作方式,会对员工的生命与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1.2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

从当下我国化工企业管理工作予以分析,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着玩忽职守、消极懈怠的不良现象,企业的监督部门工作存在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化工专业监管人员不足,难以发挥出其本身应用的效能,造成监察工作难以得到有效落实,也导致企业缺少安全管理工作。

1.3安全仪表系统构建滞后

在科技进步的支持下,我国化工企业安全仪表系统的更新速度加快。为了促进化工企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对化工企业的安全仪表提出明确的要求,必须要根据国家出台化工安全生产标准等方面的文件和政策,做好对安全仪表的更换和升级。但是部分企业由于资金、技术以及规模等方面的限制,没有及时做好安全仪表的升级工作,或者对仪表的保养不到位等,导致对安全隐患的检测能力降低。

2提高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2.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化工企业需要结合企业自身发展实际,积极地引入和学习其他企业先进的管理案例和管理模式,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发展情况来构建一套更为科学性、可行性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范围,优化和完善安全生产各个环节,为工作人员灌输职责意识,调动其工作动力,从而在优化企业安全管理成效的同时,也推进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2.2提高员工的安全管理意识

相较于安全管理制度,我国化工企业所缺少的是对于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工作,这一问题在中小型化工企业中的体现更为明显。这些企业本身的企业规模就比较小,所聘用的员工也都以临时工为主。使这些企业往往不会开展对员工的安全培训,这些就导致这些企业的员工在生产的过程中,因为缺乏安全意识,很容易造成安全事故。對此,需要化工企业在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的同时,也要积极开展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工作,确保工作人员在生产中能够贯彻安全生产,为企业的财产安全与员工的生命安全提供保障。

2.3优化制备过程

生产制备过程使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构成成分之一,实践中积极优化制备过程,有助于提高产品安全等级及产品生产质量。例如,化工企业在优化生产制备过程期间可从工序、原材料两方面着手,深度剖析生产流程,制定工艺流程优化方案。除此之外,化工企业要定期开展员工培训,帮助其改善专业水平及能力。在应用原材料期间,应严格按照要求检测、控制入场加工、使用的原材料品质,确保其满足安全性要求,才能在源头上强化质量管控,减少生产运行期间安全风险事件的发生。

2.4构建安全预防机制,提升安全排查效率

首先可以制定安全风险辨识方法,企业可以组织化工安全管理专家、企业人员、安全监管人员以及企业员工,对生产工艺、各项设备以及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并结合安全风险的类型和危害程度等进行安全风险等级划分,并构建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红橙黄蓝四种安全风险控制图。并将这些安全风险控制图粘贴到相应的操作位置,为操作和管理人员提供参考。同时构建“三定一巡”检查制度,保证安全监管制度的有效落实,通过红外成像以及监控等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安全隐患排查和管理的闭环。

2.5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

通过更加完善的应急事故处理方案第一时间对安全事故进行处理,避免安全事故因为处理的不及时而扩大损害范围,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在事故处理后,要根据责任的划分,对小组或个人进行追责处理。通过这样的处理方式能够有效避免事故在发生后被进一步扩大。通过严格的追责方式,也能够让员工更加重视生产安全。最后,企业也需要在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的应急事故处理体系,通过总结化工企业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类型与事故处理方案,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应急处理预案,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业就可以根据处理预案来迅速地完成安全事故的处理,避免事故影响范围的扩大,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于化工企业来说,安全生产管理是其需重要关注的课题领域。为了规避化工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化工企业管理者需要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上重视日程,深入分析和研究安全事故现象和原因,制定出更具针对性、科学性、合理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其细化落实到化工生产各个环节,强化设备安全监督工作,从而为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财产、物资、生命安全提供有效保证。

参考文献:

[1]杨文涛.化工企业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管理对策[J].化工设计通讯,2021,47(03):126-127.

[2]刘席方.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中消防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化工设计通讯,2020,46(12):128-129.

[3]冯建栋.化工企业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管理措施[J].化学工程与装备,2020(10):253+168.

[4]梅艳新.化工企业风险监控与安全管理预警技术[J].当代化工研究,2021(7):26-27.

作者:劳敏?沈峰

第4篇:化工企业班组管理

浅谈班组管理

班组是企业最基层的生产管理组织,是企业组织结构的基石,是企业各项工作的落脚点。企业的方针政策、战略规划的实现均取决于班组的组织状况和执行过程。班组人员素质的高低显示着组织能力的强弱。班组运转情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健康持续发展。

在班组中,作为班组长,是企业班组生产管理的直接指挥和组织者,也是企业中最基层的负责人。班组长的主要工作就是抓好班组管理和建设工作。班组建设的目标一方面是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任务按质保量的完成。另一方面是带好队伍,营造团结向上的班组氛围打造有战斗力、有凝聚力的基层团队。因此班组长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班组的建设,甚至影响生产进度和产品质量,关系着企业经营的成败。

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班组长,我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 学会尊重,坚持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班组长作为“兵头将尾”,具有管理班组的各种权利。要用好这个权利,就要坚持原则,不拿原则作交易。要为人正直,主持正义,不徇私情。处理问题时要对事不对人,交情是交情,工作是工作。如果我们安排工作或处理问题时徇私情,讲交情,就会引起员工的不满,甚至激化员工之间的矛盾,影响班组的和谐与团结,使队伍失去凝聚力,也就失去了战斗力。只有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才能把班组员工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更好地发挥管理作用。

2、要有过硬的技能,熟知安全操作规程,技术规程

应该熟悉本班的任何一个工艺流程和生产环节,哪个环节或设备出了问题,马上就会想到是哪些不良因素导致的结果,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这需要我不断的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安全知识,积累丰富的现场实践经验,确立技术权威地位,在技术上能够独挡一面,具备处理一般或突发事故的能力。

3、以身作则发挥榜样的力量

班组长肯定要做好班组成员榜样。起到榜样作用,才能够培养和凝集班组的士气,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战斗力。班组长的自身的行为,直接影响着班组员工的行为。说十句漂亮话,不如做一件实事。班组长不光是靠“说”去管理员工,而是要用行为去感召他们。要身体力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起到模范表率作用。让员工心悦诚服的服从你的管理。

4、要知人善用,会用人用好人

组建设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用人要人尽其才。每一项工种,每一项工作,要让最适合的那位职工去做,充分发挥职工的特长,把班组每个职工都打造成材。

用好人要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战斗力。学会把本班组的工作分解量化,落实到每个员工。并使每个员工力所能及,干好本职工作。在分派工作时因人而异,并注意日常工作中的变化,及时调整使工作条理清晰,思路明确。

5、要有差别认识

根据本班组的实际情况,制定体现差别的制度和规则,形成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的工作氛围。在班组管理中,每月对班组成员进行绩效考核,是一种差别认识的体现。只有制定公平合理的制度,进行公正的管理,才能调动组员的积极性,做好管理工作。

6、有角色认知起好“桥梁”作用

班组长要起到“桥梁”的作用。一方面要加强与领导的联系,另一方面要关心员工。既要把领导的管理意图和生产任务很好地传达、分配到班组每一个员工,使其认真执行,同时还要收集每个员工反馈的信息,反映给领导,以便让领导及时职工动态,使生产能健康平稳的进行。

7、奖惩分明

对于一些表现好的、工作比较积极的员工,要真诚的,居于事实给以一些表扬和赞赏。对于表现不好的员工要加强沟通,及时了解情况,帮助他们改正缺点,使班组共同进步。

只有首先做好班组长,才能得到班组成员的认可,得到大家的支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班组建设工作。以下是我对班组建设的几点认识:

班组建设

1、明确目标计划

按照公司或部门下达到本班组应担负的各项安全、生产、经营指标结合本班组的实际情况制定班组目标和完成计划的具体措施,制定本班组月、周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完成,未完成应有说明或分析。各项指标应全面完成,确保各项指标计划完成记录清楚。

2、明确岗位职责 细化并建立健全班组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分工和班组日常管理,确定班组成员的岗位职责、权限和任务。使班组成员熟知本岗位职责内容,同时保证各岗位每项工作都能找到明确的责任人。

3、制度建设

严格执行公司、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结合班组实际情况立班组日常管理制度,包括劳动纪律、奖惩条例、安全管理、绩效考核等。使班组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统计台帐等管理基础工作,作到制度化、标准化、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定期检查、严格考核。

建立绩效考核要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证绩效管理以标准为依据,以事实为基准,避免考核流于形式,以个人意志为主。

4、记录管理

1、制定详细的班组记录分工,实现班组各项记录专人负责管理。

2、制定班组各种记录存档要求。将部门各项记录汇编统一进行要求,明确时间及分工,以便于管理。

5、区域管理

1、细化责任区域,责任到人。责任人对所负责区域做到安全负责、设备负责,责任负责的原则。

2、相关区域的维护、检修等记录台帐要明确负责人。

6、班务管理

1、建立人员出勤情况记录,记录齐全,与实际相符。

2、班组管理分工明确,各项民主管理、班务管理项目分工到人,人人熟知本人负责的管理事项,落实有效。

3、有班组考评、考核、奖惩、先进评选等规定,包括考核指标、考核内容、考核方法、公开的要求等。

7、技能培训

1、班组成员按公司岗位培训内容进行,培训情况与员工绩效有机结合。

2、熟悉本班每一作业项目的管理标准、使班组成员达到标准化作业,并做好对应的记录内容。

3、实行岗位轮换制度,熟练掌握本班组各岗位的技能,全面了解本班组的作业要求,从而达到对各项作业的统筹安排。

5、有培训计划,按计划实施,相关记录要齐全,及时考查已完成的计划内容,检验培训有效。

6、组织好“以老带新”的师徒模式,并及时进行考评,成绩记录绩效考核。

8、考核评比

1、进一步细化班组量化考核方案。建立科学的量化考核标准,严格执行班组绩效考评同时体现班组考评结果。

2、班组考评结果与班组成员之间有直接关系,即作为员工月度绩效依据,提升班组成员的集体责任感和荣誉感。

3、对于考核优秀的员工给与鼓励和奖赏。长期落后的班组成员得到相应的惩罚并予以制定提升目标和计划,使其及时改进。

9、学习创新

1、在标准化建设中结合本班组特点对本班标准化建设内容要有扩展、有创新。

2、鼓励班组成员提出改进本班组标准化建设的建议或创新点。

3、人人参与QC小组活动做到有课题注册、有成果发布,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

10、团队活动

团队建设活动是借助各种各样的集体活动形式通过成员之间的互动交流、共同娱乐、沟通协作实现班组成员和谐共处、增强团队凝聚力、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团队建设活动包括兴趣爱好活动和团体训练活动两种主要形式。具体情况可根据班组实际组织进行。 相信通过班组成员的共同努力,会把班组建设成为团结一致、管理严格、技术精湛、作风严谨、工作细致、能打硬仗的战斗集体。

第5篇:《化工企业班组管理》

内容简介《化工企业班组管理》根据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化工类专业学生的特点编写,满足企业对中等职业教育化工类专业培养目标的定位和要求。教材内容精练适用,文字表达通俗易懂,并在章节中加入了相关案例、模拟调查、做一做、分析讨论和思考练习题等栏目。 《化工企业班组管理》内容分为八章,包括企业班组管理概述、班组作业管理、班组设备与工具管理、班组成本管理、班组建设、班组质量管理、班组行为管理方法和班组现代化管理。各部分教学内容参考学时见下表。

本教材由广西石化高级技工学校曾繁京、侯杰主编,山东化工技师学

院崔世玉主审,焦作市技师学院董洪涛、广西石化高级技工学校翁清华和 叶耀青参加编写第一章 企业班组管理概述

第一节 企业管理概述

第二节 企业的组织结构形式

第三节 班组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节 班组管理的基本内容

第二章 班组作业管理

第一节 生产作业管理

第二节 班组定额管理

第三节 生产作业计划

第三章 班组设备与工具管理

第一节 化工设备管理的内容

第二节 化工设备的维护与检修管理

第三节 班组的工具管理

第四章 班组成本管理

第一 节 企业成本管理概述显示全部信息

第一章 企业班组管理概述

第一节 企业管理概述

第二节 企业的组织结构形式

第三节 班组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节 班组管理的基本内容

第二章 班组作业管理

第一节 生产作业管理

第二节 班组定额管理

第三节 生产作业计划

第三章 班组设备与工具管理

第一节 化工设备管理的内容

第二节 化工设备的维护与检修管理

第三节 班组的工具管理

第四章 班组成本管理

第一节 企业成本管理概述

第二节 班组成本核算

第三节 班组成本控制

第五章 班组建设

第一节 班组建设与管理

第二节 班组文化活动

第三节 安全文明生产

第六章 班组质量管理

第一节 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节 现代质量管理的基本方法

第三节 班组质量管理小组

第四节 产品质量认证

第七章 班组行为管理方法

第一节 班组管理方法

第二节 班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章 班组现代化管理

第一节 班组现代化管理的内涵

第二节 班组现代化管理的常用方法 附录1: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选编)

附录2:化工安全生产事故和管理案例(选编)

第6篇:化工企业管理

年产20万吨化工厂安全管理制度

姓名:** 班级:化工工艺班 学号:

化工生产安全管理是企业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和企业的整体形象,是企业振兴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一个化工企业来说,安全生产是重中之重,安全不重视,企业的经济效益就无从谈起。要搞好安全生产,就必须解决好职工的安全意识问题。作为一个年产20万吨的小型化工厂厂长,其职责无论是对他人还是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责任重大,关系着整个化工厂的命运,关系着千万家庭的幸福。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和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

2、负责全厂的安全生产工作。

3、对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有贯彻落实检查的职责。

4、负责每月全厂安全工作的检查工作,并督促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 小组进行落实。

5、负责所发生各种事故的处理工作,并协助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 组改善工作,杜绝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6、对厂安全领导小组根据日常的检查工作所发现的问题,在所管辖范围内解决不了的应立即给予答复,并指出相应的措施,督促彻底解决,使安全生产工作有序的进行。

7、发生事故督促有关部门立即向上级报告,不得瞒报。

8、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全厂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因此我们要制定好的化工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来警醒职工并鞭策职工按照我们的生产安全制度进行安全生产。在这里,我将通过一下几个方面来谈一谈如何做好厂里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 化工生产的特点

首先,应该先说明一下,所有这些事故的发生都是与化工生产的特点是分不开的,而这些特点存在很多的不安全因素。正因为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存在,作为一名化工企业的职工才更应该对这些特点有一个深刻的认识,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借鉴于《化工工人技术培训读本》一书,化工生产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 化工生产所使用的原料多属于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目前世界上已有化学物品六百多万种,经常生产使用的约

六、七万种,我国约有三万种。这些化学物品中约有百分之七十以上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强。在生产、使用、贮运中管理不当,就会发生火灾、爆炸、中毒和烧伤等事故,给安全生产带来重大的损失。

2. 高温、高压设备多。许多化工生产离不开高温、高压设备,这些设备能量集中,如果在设计制造中,不按规范进行,质量不合格;或在操作中失误,就将发生灾害性的事故。

3. 工艺复杂,操作要求严格。一种化工产品的生产往往由几个工序组成,在每个工序又由多个化工单元操作和若干台特殊要求的设备和仪表联合组成生产系统,形成工艺流程长、技术复杂、工艺参数多、要求严格的生产线。因此,要求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操作时要注意巡回检查、认真记录、纠正偏差、严格交接班、注意上下工序的联系,及时消除隐患。才能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4. 三废多,污染严重。化学工业在生产中产生的废气、废渣、废液多,是国民经济中污染的大户。在排放的“三废”中,许多物质具有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及有害性,这都是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5. 事故多,损失重大。据统计,化工行业每年发生几百起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事故中,约有百分之七十以上是因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造成的。可见,在职工队伍中开展技术学习,提高工人素质,进行安全教育,专业技能教育,是很重要的工作。

二.安全生产对于化工厂的重要性

安全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安全生产时企业生存的必备条件。生活中一切都离不开安全,安全一直都作为生活生产中必须重视的问题。不论做什么都要注意安全,而且也常被提及,应该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有些时候的重视程度还不够,所以提高安全意识、尤其是在化工生产中提高安全意识尤为重要!

化工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高温、高压,有腐蚀等特点,因此,安全生产在化工行业中就更为重要。一些发达国家的统计资料表明,在工业企业发生的爆炸事故中,化工企业就占了三分之一。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和生产规模的大型化,安全生产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我国的化工企业由于安全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制度不严,操作人员缺乏安全生产知识或技术水平不高、违章作业等,也发生了许多事故。

可见我们有必要在化工厂内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创建安全生产环境,需要加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教育、改善管理制度、规范生产操作、严格按生产规程执行、严格处理操作不当的行为及人员。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包括设备安全管理、人身安全管理、制程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管理。适用的对象是生产过程中的一切人、物、环境,确保安全文明生产,提高管理水平。

(一)设备安全规范化管理制度体系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 本企业设备管理的责任为办公室督察,安保科检查、车间维护。 2. 本企业设备管理的范围: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其它生产设备和设施,电气设备(变压器、配电装置、电气线路、开关等),建筑、构筑物。

3. 要对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按国务院令第373号规定提出要求,其它设备台帐也要有建立要求。

4. 每年一月编制出企业当年设备大、中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5. 每年一月之前编制出企业当年特种设备的法定检测、检验计划,落实经费,确保实施。

6. 设备维修人员每周巡检一次,每月加油、保养一次,对易损件应每半月检查一次,发现有问题立即更换。专人专管,不得带病运转。

7. 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连锁装置和报警器等)由车间主任和班组长负责管理,要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责任落实。

8. 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查。

9.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之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10. 每月二十日组织全厂设备安全检查。对设备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追究设备保管员责任。

(二)人身安全规范化管理制度体系

人员防护管理制度

1.自觉遵章守纪,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令行禁止。

2. 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通过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厂规、国家法令、法规的教育,促使职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3. 要是全体干部职工达到“三懂三会”的程度。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害性,懂得预防措施,懂得补救办法;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期火灾,会报火警。

4. 对新工人和换岗工作必须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在采用新的工艺和使用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时,必须对新的操作工作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进行上岗操作。

5. 要对全体职工进行遵守各种安全生产制度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教育,作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不违反劳动纪律和不伤害自己,不妨害别人和不被别人伤害,增强干部职工自我保护的能力和预防事故的警惕性。

6. 出入厂区及生产(作业)场所自觉佩戴规定的出入证件(工作 证佩戴在左上胸位置)。

7.出入厂房、生产场所和作业区域必须戴安全帽,着装应符合要 求:服装要整齐,不应有可能被机器设备、设施绞住或钩住的部位;禁止 披围巾、穿过膝的长衣服、穿裙子、穿高跟鞋等;女同志的长辫长发要采 取防散落的措施。

(三)制程安全规范化管理制度体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 装卸人员应按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托、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2. 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应对车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清理,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3.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

4.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用易燃液化气体。 5. 温度较高时装运易燃液体要有防晒设施。 6.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时,应派专人押运。

7.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8. 运输易燃、易爆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四)防火防爆安全规范化管理制度体系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 生产车间绝不有明火出现,操作人员严禁在作业场地吸烟,一旦发现以情节轻重罚款1000元,重者公司除名。

2. 高温季节避开高温时间生产,一般在12点至15点尽量生产无危险产品。 3. 车间配备的灭火器,存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地点,并有明显标志,严禁随意挪用。

4. 车间每天要做好落手清扫工作,易燃易爆及化工材料必须按规定严格保管和存放,下班后应切断电源闸刀。

5. 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防火安全,对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服从管理和监督。

6. 对灭火器材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隐患立即更换,寒冷季节做好消防器材的防冻保暖工作。

7. 操作人员中配备消防员,做到消防及时、快速、准确。

8.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料排入下水道,有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的措施。

9. 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接地系统应保持完好并定期检验检测。

10. 禁火区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电炉,禁止进行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作业。

11. 禁火区因检修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必领申请办理动火证。动火证需经安保部门复查、总经理终审批准,动火前装置应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动火现场应有人监护,并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严禁无动火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12.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进入禁火区应配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13.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14.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沙、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及时清除。

15. 作业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液,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 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消防安全制度

1. 企业消防工作,受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

2. 企业义务消防队,在安全人保科领导和指挥下,开展消防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事故。

3. 企业消防工作,必须依靠全体员工,提高企业职工防火的警惕性,贯彻“预 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

4. 定期检查各类消防器材,保证消防器材的完好。

5.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漏洞。 6. 对消防器材按时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换药剂,保证处于良好的消防状态。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国家规定如实报告当地安监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近年来,我国化工企业发展迅猛,企业的改扩建项目也越来越多,企业可以通过先进化工艺技术的应用,安全生产管理的加强,安全防范策略的制定,来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确保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是化工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保障,而先进地安全管理模式在化工企业生产中的应用将是更进一步加强保障工作的拓展。其极力地被推广与应用并保持持续改进将是我国化工安全生产促进企业发展走向更光明的又一大步。

总之,安全生产是化工企业的永恒主题。我们应该科学合理地制定安全防范策略,使化工企业的生产更加科学、实用和安全。

第7篇:化工企业的企业管理创新

摘要:21 世纪是一个知识经济时代,到处都充满着竞争,企业管理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同时也将有更大的发展。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可以预言,企业管理创新是未来企业的发展趋势,是企业保持活力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根源。 关键词:化工企业管理创新

一、企业管理创新的含义

企业管理创新指企业把新的管理要素引入管理系统的创新活动。这种方式可以是全新的整合企业的资源以达到企业目标和责任的全过程管理,也可以是新的具体的资源整合的细节的控制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管理的方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企业的管理已由单纯生产型管理向生产经营型管理转变。在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逐渐完善的过程中,企业必须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必须勇于创新,建立新的管理制度、管理体系与管理方法。

二、我国化工企业管理创新的现状

目前,我国正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因此,对于知识型企业来说,必须意识到企业要向发展必须要以知识型人才为基础,以科技为支撑点,以创新为基础内容,把企业建成一个信息密集、人才密集和知识密集的综合体。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外高新企业的对市场的占领,投资领域进一步拓宽,投资方式多样化,国际间合作的增加,我国企业面临着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竞争国际化的复杂态势。这些都要求企业相应地改革那些传统的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管理体系,从而适应瞬息万变的国际市场环境。

三、化工企业管理创新存在的问题

化工企业的管理创新相比其它类型企业而言,要更复杂,难度也要更大一些。因为它有两个条件需要遵守。一般的企业进行创新,只需要遵循一个条件,那就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无论企业管理者的能力有多强、思维有多么敏捷,他在进行主观创造的时候都必须要结合市场,只有在充分调查、分析市场的基础之上,他才能有效地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管理方面的知识来进行管理机制的创新而化工企业在进行创新的时候除了要遵循这个条件之外,还必须遵循化学的规律。

化学作为一门科学,发展至今虽然取得了很多成就,但科学的发展史永无止境的,因此化工企业的创新还必须以现有的化学技术为基础,即任何创新都不能超过现有化学技术能够实现的范围,否则创新不但无法带来进步,还会造成巨大的损失。通过这样的分析,我们就应当明白化工企业的创新其实就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即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这两个方面并不是毫不相关的,它们既有相融合的一面,也有相互分离的一面。融合是指技术的创新会带来生产率的提高,进而造成生产规模的扩大,所需要的管理也就需要加强。

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化工企业之所以发展缓慢,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它们只重视了技术创新而忽视了管理创新。这主要是因为管理者思维太过狭隘,无法从过去传统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阴影中走出来。他们忽视了化工市场的作用,也就懒得去对市场进行调查思考,他们中的大部分都不了解现代企业比较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方法,更不用说熟练运用这些方式方法来进行资本经营了。他们只知道一味地强调科技创新,从事科研的人员一定要培养吃苦耐劳的精神。经过调查显示,我国化工企业的科技贡献率要比发达国家低的多,这其实也是因为忽视了管理创新所致。长此以往,企业就只能被卷进强大的市场之中,而自身无论是管理方面还是技术方面都无法取得明显的提高,最终只能在强大的市场竞争面前败下阵来。因此我国化工企业落后的根本原因其实是因为管理落后,要想提高化工企业的科学技术水平,当务之急我们应该积极投身市场,尤其是要对国外市场展开深人调查,加强营销管理,倡导管理创新。这样才能在不断增强的市场竞争中取得发展。

四、促进化工企业管理创新的战略措施

我国化工企业的管理创新一定要以我国现有的化工企业水平为基础,在加强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上进行: 1. 转变观念把管理创新作为企业经营战略思想

企业管理创新的最大障碍是观念的落后和陈旧,现在许多企业领导并没有任何的现代化管理的思维模式或者是加快企业现代化管理的前瞻性,大多人习惯性的跟着别人的脚步。因此企业领导应努力的学习,增加自己的前瞻性,真正的意识到在当前经济竞争形势下管理创新的紧迫性、重要性以及必然性,必须树立“科学管理兴国之道”的思想。

2. 建立有效机制

要推动企业管理创新,企业必须建立有效机制。在这方面我们要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权、责、利一致的原则下,建立一套科学、公正的考核、晋升体系,完善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使经营者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在干部人事制度上,建立经营者人才市场,引进竞争机制,通过市场机制把企业家这种生产要素进行合理配置。

3. 培养职业化的企业队伍

必须注重企业家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个主导管理创新前沿和领导市场竞争潮流的企业家阶层。同时化工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必须提高企业内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即不论科研、生产或者是管理人员必须以化学的最基本规律为前提下进行相关操作,国家也要采取措施建立企业家资格认证系统、人才交流市场、继续教育培训机制等,以促进我国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职业化。

4. 处理好管理创新与科技进步关系

对于化工企业的发展来讲,强化管理效能虽然是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但是生产的技术水平占据着更加重要的位置,两者不可偏废,抛开任何一方都不能够使得企业获得进步。这样看来,在对管理进行全面创新的过程中,还应该兼顾到科技的发展,使两者的比例处于一个最佳状态,做到两者能够共同发展,只有这样才会在对管理进行创新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的全面优化。

5. 技术创新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高速运转的市场环境中,随时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变化,在激烈的竞争中,失去一个机会,就会使企业的发展整体落后。因此及时地掌握市场状况显得尤为重要。管理者必须通过全新的现代化技术手段,全面把握市场的总体状况,在此基础上做出判断,并作出正确的决策。抓紧督促企业技术创新,创造自己的优势

管理创新是企业管理科学的精髓, 是用系统理论形成一创造性思想并将其转换为有用的产品、服务或作业方法的过程, 最终促进企业管理系统综合效率、效益的不断提高。只有掌握了企业管理创新的化工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曾培能. 对企业管理创新的探讨[J]. 时代金融,2011,21:45-46. [2]周景勤. 关于企业管理创新的思考[J]. 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1:25-29. [3]李燚. 企业管理创新浅析[J]. 改革与开放,2010,12:62 [4]周琼婕. 企业管理创新的探究[J]. 中国投资,2013,S1:211. [5]翁国定. 新时期化工企业的管理创新[J]. 化工管理,2015,05:69.

第8篇: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分类号】 22570619910

1【标题】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化工部 【颁布日期】 1991041

4【实施日期】 199110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安全、卫生

【文号】 (1991年4月14日以(1991)化劳字第247号文发布)

【名称】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题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凡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化工基建施工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3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4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5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6条 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1 第7条 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第8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9条 厂长(经理)安全职责

1.厂长(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2 ~5‰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8.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9.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10.厂长(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11.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10条 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安全职责

1.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3.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臵。

4.组织制订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2 5.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6.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7.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11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1.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4.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5.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

6.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臵、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部书面报告。

7.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8.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9.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12条 工段长安全职责

1.组织工段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组织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并填写安全作业证。

3.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臵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4.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13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

1.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3.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

3 班后总结安全。

4.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5.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 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6.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臵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7.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14条 车间安全员职责

1.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4.制订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5.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6.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7.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8.负责车间安全装臵、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10.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15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2.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3.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16条 工人安全职责

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17条 科研(包括新产品开发)部门安全职责

1.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2.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订安全技术规程。

4.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 第18条 设计部门安全职责

1.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 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2.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执行。

3.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 4.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19条 生产计划部门安全职责

1.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 2.对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计划安排时,应保证资金,一经列项,则不准挪作它用。

3.协助生产技术部门做好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参加其它重

5 大事故的调查。

第20条 生产技术(含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2.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3.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4.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第21条 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2.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3.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4.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劳资、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5.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6.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臵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

7.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8.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9.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10.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1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12.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13.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22条 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6 2.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3.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4.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 5.负责消防器材的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6.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23条 设备动力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对设备动力装臵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2.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臵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

3.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4.在计划和布臵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臵安全措施。 5.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

6.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 第24条 质量检验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制订(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

2.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3.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第25条 基建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要求。 2.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

3.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4.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5.按“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和使用。

6.参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7 第26条 供销、运输部门安全职责

1.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

2.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3.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和贮运设施的管理工作。

4.销售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单位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有证方可发货。

5.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厂管车辆检审工作。 6.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对车辆、船舶的维护保养。

7.参加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8.按规定或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27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1.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2.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 3.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部门签注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

第28条 劳资、教育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调入职工和有关人员(实习、培训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

2.执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种工时制度的规定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职业禁忌证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临时工录用)和职工调配工作。

3.执行劳逸结合的原则,控制加班、加点。

4.厂办技校应开设有关劳动保护课程,并作为各专业的必修课。

5.在就业前的教育和各种在职培训中都应有安全的内容并列入技术考核之中。 6.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29条 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搞好食品饮食卫生。

2.负责本部门的锅炉、气瓶(罐)、热交换器及机具的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 3.搞好集体宿舍、仓库的安全卫生和防火工作。 第30条 医疗、工业卫生部门安全职责

8 1.搞好职工体检、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工作。 2.参加工伤鉴定,提出鉴定依据。 3.参加事故抢救,负责医疗事故的管理。 第31条 工会安全职责

1.贯彻和宣传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监督行政做好企业的各项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

2.组织和健全群众劳动保护管理监督网络,协助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法。

3.定期研究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行政部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4.参加群众性的综合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 5.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选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 8.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章 安 全 教 育

第一节 入厂教育

第32条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车间(科)、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

1.厂级教育(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车间及单位。

2.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3.班组(工段)级教育(三级),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

9 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臵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每一级的教育时间,均应按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规定执行。

第33条 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34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二节 日 常 教 育

第35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第36条 应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

第37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 第38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39条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日常教育的时间应符合(83)化生字第0154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特 殊 教 育

第40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41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第42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43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节 安 全 考 核

第44条 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45条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10 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4.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6.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臵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7.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8.化学工业部颁发《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46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3.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4.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臵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7.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

第一节 发放范围

第47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48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49条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办法

11 第50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第51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科核发。

第三节 使 用 管 理

第52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53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54条 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第55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 工艺操作

第一节 运 行

第56条 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第57条 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第58条 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第59条 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第60条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第61条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62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

12 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第63条 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

第二节 开 车

第64条 必须办理开车操作票,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第65条 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臵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第66条 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臵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67条 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臵开车,应通知消防、气防及医疗卫生部门的人员到场。

第68条 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第69条 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第70条 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第三节 停 车

第71条 必须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臵,不应用于正常停车,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第72条 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第73条 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第74条 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第75条 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第四节 紧 急 处 理

第76条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

第77条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第78条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

13 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第79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

第六章 生产要害岗位管理

第80条 凡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精密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都属于要害岗位。

第81条 要害岗位应由安全、防火(保卫)部门共同认定,经厂长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技术素质,由企业劳资、保卫部门与车间共同审定。

第82条 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生产要害岗位管理制度。凡外来人员,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

第83条 施工、检修时,要设监护人,进行安全保卫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七章 防火与防爆

第一节 生产装臵

第84条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臵、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85条 在工艺装臵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臵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臵等设施。

第86条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87条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臵手动控制系统。

第88条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臵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臵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14 第89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臵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第90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臵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臵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91条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2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93条 各生产装臵、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臵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94条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臵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节 动火、用火

第95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96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臵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97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98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

15 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99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100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 易爆生产装臵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臵经清洗、臵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101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

第102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臵、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103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

16 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104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105条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106条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2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

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 第107条 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臵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17 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108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109条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

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110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111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112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113条 企业内部设臵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114条 消防器材要设臵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115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四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116条 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117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118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119条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120条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18 第121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122条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臵,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第123条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124条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125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126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127条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128条 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129条 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 第130条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

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131条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 危 险 物 品

第一节 通 则

第132条 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19 第133条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134条 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中的有关规定。

第135条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136条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二节 生 产 和 使 用

第137条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138条 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139条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2.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3.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本制度第十三章第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40条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

20 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第141条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第142条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143条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第144条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145条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146条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臵,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147条 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第148条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 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节 装卸运输

第149条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第150条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151条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152条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

21 汽车挂车。

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3.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4.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疆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5.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153条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154条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155条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 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156条 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2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157条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四节 报 废 处 理

第158条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159条 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160条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161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九章 物 资 储 存

第一节 基本要求

22 第162条 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的规定。

第163条 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第164条 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第165条 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二节 仓 库 管 理

第166条 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167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第168条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第169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1.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2.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3.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4.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5.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6.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170条 剧毒、炸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第171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172条 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23 器具。

第173条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臵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臵。

第174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第175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三节 储罐区管理

第176条 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第177条 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第178条 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臵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第179条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第180条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臵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臵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第181条 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臵,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电 气 安 全

第一节 电气运行安全

第182条 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

第183条 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第184条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24 第185条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

第186条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臵。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第187条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第188条 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第189条 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190条 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191条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第192条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臵。

第193条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第194条 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第195条 电解整流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调压稳流方法,保持恒流生产。 2.电槽初次启动电压要求低于极化电压值。

3.氯氢处理站与整流所,应同时有氯气泵和氢气泵等设备的运行状态信号显示,及紧急全停电、紧急降电流的事故声光报警信号,并定期联系试验。

4.氢气系统着火时,要防止系统内造成负压,不得采用电解停直流电的办法处理,单槽因槽内盐水中断起火时,应采用降低直流电流或全停电处理。

第196条 电炉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制订电炉变压器、短网及所有导电系统的现场行动规程。

2.电炉变压器及其它设备的检查工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检查路线、次数和内容应在巡回检查制度中明确规定。

25 3.要定时抄录电流、电压、功率、变压器上层油温、冷却系统各点温度、油压、水压等内容,加强综合分析。

4.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兆帕。 第197条 静电除雾(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静电除雾或静电除尘的高压直流电源,要根据除雾气量、浓度或尘埃粒子最大荷电量,供给与这一状态相适应的最高电压,以维持其最大场强和最大的电晕电流。

2.除雾、除尘器电源应有自动稳压、稳流装臵,使最高压略低于闪络极限电压,在短路故障和超载时,应能迅速自动切断高压并报警。

3.配电控制柜及高压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4.高压整流油箱及附属高压设备,应安装在专用单独配电间或金属网格内,每个控制柜分开设臵,配电间应设门开关,打开配电间门,高压自动跳闸,以利安全。

5.高压整流油箱,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吊芯检查,但应定期进行测试检查。 6.高压硅整流器不得在空载状态进行开关试验,要做时,一定要将高压接入除雾(尘)器电场。单独试验控制柜(不接高压整流油箱),输出端需接一些负载,再通电试验。

7.油箱(高压整流器)高压测量输出端子(接地柱),应与测量表计和附加电阻接地,不允许在通电状态下断开此电路。

8.油箱高压输出应经无感阻尼电阻接入电场。

9.高压配电间应设专用接地闸刀,在除雾(尘)器停用或检修时将高压输出接地。

第二节 电气检修安全

第198条 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199条 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第200条 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201条 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26 第202条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第203条 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1.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6.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第204条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为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第205条 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臵申请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第206条 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第十一章 安全装臵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

第一节 范 围

第207条 配臵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臵(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臵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臵,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第208条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

27

第二节 安全装臵的维护管理

第209条 各种安全装臵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第210条 各种安全装臵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第211条 各类安全装臵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臵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212条 安全装臵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臵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第三节 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第213条 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214条 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应经常检查。

第215条 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第四节 管 理 分 工

第216条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臵(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臵)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第217条 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臵(如各种继电保护装臵和避雷装臵等)均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第218条 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臵和安全联锁装臵,均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第219条 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臵、自动灭火装臵和其它固定、半固定灭火装臵,均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

第220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二章 施工与检修

第一节 施工组织

第221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28 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许可证,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2.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222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臵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第223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224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225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焊接、设备内作业、电气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本章第九节、第十节及第十章第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

第226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臵,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227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臵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228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229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230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231条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按本制度第九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9 第232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臵防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规定履行动火、用火手续。

第三节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第233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234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臵。 第235条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臵必须齐全完好。

第236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1.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2.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3.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臵。 4.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

第四节 拆 除 工 程

第237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臵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238条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239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240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241条 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五节 土 石 方 工 程

第242条 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1.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2.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臵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拆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3.挖出土方堆放位臵,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处不得小

30 于1.5米,土方堆臵高度不得超过1.5米。

4.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5.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243条 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保卫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1.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3.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4.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5.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6.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7.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以及夜间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六节 检修组织与管理

第244条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245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246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七节 检修安全通则

第247条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31 第248条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249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50条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251条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252条 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第253条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第254条 在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八节 检 修 准 备

第255条 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256条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257条 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258条 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259条 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九节 焊 接 作 业

第260条 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261条 氧─乙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臵,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3.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32 4.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5.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6.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臵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第262条 电弧焊割必须作到: 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4.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263条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264条 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第265条 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节 设备内作业

第266条 设备(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膛、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臵换。

第267条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 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第268条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269条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270条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271条 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272条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273条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33 第274条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第275条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十一节 抽加盲板作业

第276条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3.盲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动力车间分别保管、使用。

第277条 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278条 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279条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十二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

第280条 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1.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2.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3.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4.清理现场。

第281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节 高 处 作 业

第282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米以上( 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283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608)执行,化工企业高处作业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87‟化生字第671号文发布)执行。

第284条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

34 权限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第285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286条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第287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第288条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第289条 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290条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第291条 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中的有关规定,与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四节 起 重 吊 装

第292条 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293条 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294条 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295条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须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

2.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臵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3.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35

第十三章 防尘防毒

第一节 防护与治理

第296条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297条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第298条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第299条 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要停业整顿。

第300条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第301条 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302条 机械铸造和清砂作业,应积极采用“七○”砂、水爆清砂、湿式开箱清砂和密闭落砂等。喷砂作业应积极采用密闭机械喷砂、喷丸、抛丸及密闭除尘等措施。

第303条 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第304条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305条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第二节 组织与抢救

第306条 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 质的企业,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厂长(副经理)担任组长。

第307条 企业应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昼夜值班。

36 第308条 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成立抢救组,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并备有急救箱。

第309条 职工医院、职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应设立由职业病科、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医务人员组成的抢救组,并配备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第310条 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第311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网络系统和抢救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

第312条 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86‟化生字第1078号文)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节 体检与职业病

第313条 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第314条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第315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第316条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第十四章 厂 区 交 通

第一节 管理组织

第317条 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318条 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铁路技术管理规程》(„82‟铁安监字第1144号)、《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和本制度,制订厂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 信号、标志

第319条 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

37 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臵信号标志。

第320条 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臵明显的警告路标。

第321条 厂区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第322条 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臵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第323条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324条 厂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 交 通 线 路

第325条 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第326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停留。

第327条 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第328条 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第329条 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330条 铁路两侧距钢轨1•5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第331条 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第332条 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第333条 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38 第334条 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畅通。禁止随意设臵平交道口,如必须设臵,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节 车 辆

第335条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336条 厂管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企业主管部门检审,每年不应少于二次,检审合格后应发牌照及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337条 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338条 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339条 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按本制度第七章和第十二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车 辆 驾 驶

第340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第341条 企业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主管部门或企业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驾驶。

第342条 厂管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第343条 铁路机车司机、司炉、调车人员等,都必须经专门训练,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进行考核取证后,方可作业。对上述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344条 厂区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系制度,确保机车车辆运行安全。

1.机车通过道口,要减速鸣笛,认真了望,确认信号,严禁臆测行车,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2.调车员与连接员的调车联系,白天用旗,夜间用信号灯指挥,信号标准以铁路部门规定为准。

3.机车司机没有收到调车信号,不准动车,变更调车计划应彻底传达。蒸汽机车作业时,调车人员严禁在车辆外侧调车。

第345条 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

39 1.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转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10~15千米/小时。

2.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千米/小时,支线为15千米/小时,路轨未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千米/小时。

3.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的罐车时为10千米/小时。 第346条 厂内教练车或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教练车”、“试车”照牌,非司机禁止试车,教练车必须有驾驶员指导。

第六节 车 辆 装 载

第347条 机动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2.装载散装、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3.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中有关规定执行。

4.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5.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 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第七节 非机动车、行人

第348条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第349条 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畜力车进入易燃、易爆场所,蹄钉要进行防火花处理。停放时须拴紧车闸、拴牢牲畜。

第350条 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或畜力车,自行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351条 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穿马路。 第352条 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353条 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第十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第一节 计划编制依据和范围

第354条 计划编制依据:

1.国家发布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劳动保护制度

40 及标准。

2.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3.预防火灾、爆炸、工伤、职业病及职业中毒需采取的技术措施。

4.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第355条 计划范围包括: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要求(1956年9月21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

2.以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 3.劳动保护科研、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安全宣传教育等设施及安全图书资料和教材。

4.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为目的的一切措施。

第二节 计划编制及审批

第356条 由车间或职能部门提出车间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指定专人编制计划、方案报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汇总。

第357条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总工程师或主管厂长审核。

第358条 主管安全生产的厂长或经理(总工程师),应召开工会、有关部门及车间负责人会议,研究确定以下事项:

1.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2.各个项目的资金来源。 3.设计单位及负责人。 4.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5.竣工或投产使用日期。

第359条 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生产计划部门在下达计划时一并下达。

第360条 车间每年应按时编制出下一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送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汇总。

第361条 企业每年应按时编制下一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362条 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上级拨款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企业应先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再列入计划,如撤销或调整上级已批准的安全技术

41 措施项目,同样应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节 资金来源及物资供应

第363条 企业应在当年留用的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20%以上的费用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敷需要的可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中补充,亦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综合利用的产品,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364条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进行改装或重大修复而不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由大修理费开支。

第365条 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

第366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统一由供应(设备动力)部门按计划供应。

第四节 检 查 和 报 告

第367条 主管厂长、工会负责人每季度必须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由主管厂长作出总结。

第368条 安全技术部门要定期检查,并向主管厂长汇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应定期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五节 竣 工 验 收

第369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后,经试运行3个月,正常后,在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计划、技术、设备、安全、防火、工业卫生、工会等部门会同所在车间或部门,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邀请上级有关部门参加验收。

第370条 使用单位应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运行情况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其安全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效果和存在问题做出评价。

第371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应纳入正常管理。

第十六章 科研与设计

第一节 科 研

第372条 确定科研专题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社会灾害性事故的要求。

第373条 制订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物的

42 有关毒性、理化性质及安全防范措施外,还必须确定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三废”(即废气、废水、废渣、下同)处理措施。

第374条 必须履行科研项目小型到中型、中型到扩大试验的程序,每一程序必须有保证安全的内容和措施。

第375条 小型试验可通过探索性试验,选择安全合理的工艺方法,确定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以达到安全可靠性。

第376条 中型试验的总结报告中,必须包括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内容,以及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377条 扩大试验要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规程,并经安全技术部门查审、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中型和扩大试验,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技术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

第378条 扩大试验装臵(包括安全防护、工业卫生和“三废”处理设备)安装完毕后,须经安全、消防、工业卫生部门和工会检查合格后方可投料试车。

第379条 在扩大试验中,应将各种安全、卫生和“三废”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

第380条 扩大试验成果,应经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正式技术鉴定后,方可推广应用于生产。

第381条 小型试验和扩大试验所用的各种危险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82条 扩大试验装臵的安装与检修,按本制度第十二章《施工与检修》和第十章《电气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83条 科技成果的应用、转让、推广必须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技术规程等文件。

第二节 设 计

第384条 设计任务书和施工设计必须有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和“三废”治理等篇章,试验规模放大的设计要有安全可靠的依据。

第385条 设计应选用成熟的生产工艺。若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必须有经过鉴定的试验报告及具备设计条件的数据,方可进行设计。

第386条 对厂址的选择,要认真收集当地有关气象、地质、水文和生态等资料,加以综合分析进行选择。

第387条 设计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三同时”原则,有关安全、消防、环保和工业卫生等内容,不得削减或撤销。

43 第388条 各级审核人员在审核设计文件和图纸等过程中,必须同时审核有关安全方面的内容,并对设计负有安全责任。

第十七章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

第389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390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2.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属于甲、乙类物品和易燃品、剧毒品,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书。

3.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2)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要求。

(3)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臵及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装臵等)。

(4)设备选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评价。

第391条 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及工会参加评审工作,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同意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392条 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臵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第393条 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第394条 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应会同工会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均不能验收。

第十八章 安 全 检 查

第一节 任务与要求

44 第395条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396条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397条 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制订《安全检查表》。

第398条 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二节 形式与内容

第399条 综合检查分厂、车间、班组三级,分别由主管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组织有关科室、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厂级(包括节假日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级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工段)级每周一次。

第400条 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臵、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臵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

第401条 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第402条 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第403条 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第三节 整 改

第404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405条 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凡厂部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第406条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

45 企业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抄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407条 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第408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和整改情况应由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并存档。

第十九章 事故管理

第一节 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409条 事故可分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

1.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3.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4.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6.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7.医疗事故,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8.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9.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第410条 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保卫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防火(保卫)部门负责管理;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第411条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全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送安全技术部门。

46

第二节 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第412条 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89‟化生字第4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13条 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89‟公发26号令)执行。

第414条 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415条 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业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6442-)和化工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16条 其它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抢险与救护

第417条 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418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防火、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的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第419条 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第四节 事故报告程序

第420条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第421条 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3天内,重大事故7天内。

第422条 对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20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423条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424条 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企业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第425条 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1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

47 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第五节 责 任 划 分

第426条 企业安全管理实行厂长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第427条 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厂长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第428条 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第429条 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430条 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431条 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第432条 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第433条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节 调查和处理

第434条 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第435条 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436条 对重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437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

第438条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

48 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439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440条 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第441条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442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搞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

第二十章 附 则

第443条 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或修订出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444条 本制度由化学工业部解释。

第445条 本制度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1980年以(80)化调字第1488号文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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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附录2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1991年4月14日 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凡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化工基建施工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3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4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5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6条 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7条 企业和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第8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9条 厂长(经理)安全职责

1.厂长(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2‰~5‰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8.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9.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10.厂长(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11.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10条 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安全职责

1.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3.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4.组织制定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5.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6.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7.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11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1.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4.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5.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

6.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部局面报告。 7.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8.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9.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12条 工段长安全职责

1.组织工段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组织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并填写安全作业证。 3.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4.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13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

1.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3.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5.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6.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7.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14条 车间安全员职责

1.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4.制定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5.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6.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7.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8.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10.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15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2.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3.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16条 工人安全职责

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17条 科研(包括新产品开发)部门安全职责

1.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2.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定安全技术规程。 4.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

第18条 设计部门安全职责

1.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2.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 4064)执行。 3.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 4.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19条

1.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

2.对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计划安排时,应保证资金,一经列项,则不准挪作安用。 3.协助生产技术部门做好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参加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20条 生产技术(含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2.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3.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4.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第21条 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2.组织制定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3.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4.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劳资、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5.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6.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 7.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8.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9.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10.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1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12.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13.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22条 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2.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3.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4.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 5.负责消防器材的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6.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23条 设备动力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2.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

3.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4.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5.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

6.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

第24条 质量检验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 2.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3.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他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第25条 基建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要求。 2.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 3.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4.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5.按“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和使用。

6.参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第26条 供销、运输部门安全职责

1.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 2.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3.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和贮运设施的管理工作。

4.销售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单位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有证方可发货。

5.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厂管车辆检审工作。 6.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对车辆、船舶的维修保养。 7.参加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8.按规定或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27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1.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2.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

3.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部门签字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

第28条 劳资、教育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调入职工和有关人员(实习、培训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

2.执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种工时制度的规定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职业禁忌证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临时工录用)和职工调配工作。 3.执行劳逸结合的原则,控制加班、加点。 4.厂办技校应开设有关劳动保护课程,并作为各专业的必修课。

5.在就业前的教育和各种在职培训中都应有安全的内容并列入技术考核之中。 6.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29条 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搞好食品饮食卫生。

2.负责本部门的锅炉、气瓶(罐)、热交换器及机具的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 3.搞好集体宿舍、仓库的安全卫生防火工作。

第30条 医疗、工业卫生部门安全职责 1.搞好职工体检、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工作。 2.参加工伤鉴定,提出鉴定依据。 3.参加事故抢救,负责医疗事故的管理。

第31条 工会安全职责

1.贯彻和宣传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监督行政做好企业的各项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

2.组织和健全群众劳动保护管理监督网络,协助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法。 3.定期研究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行政部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4.参加群众性的综合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

5.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选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 8.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一节 入厂教育

第32条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车间(科)、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

1.厂级教育(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冷分配车间及单位。

2.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3.班组(工段)级教育(三级),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每一级的教育时间,均应按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规定执行。

第33条 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34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二节 日常教育

第35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第36条 应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

第37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

第38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39条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日常教育的时间应符合(83)化生字第0154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特殊教育

第40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41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第42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43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节 安全考核

第44条 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45条 其他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4.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6.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7.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8.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46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3.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4.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7.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 第一节 发放范围

第47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48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49条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50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第51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科核发。 第三节 使用管理

第52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53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54条 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第55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 工艺操作 第一节 运行

第56条 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第57条 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第58条 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第59条 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第60条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第61条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62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第63条 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 第二节 开车

第64条 必须办理开车操作票,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第65条 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第66条 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67条 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消防、气防及医疗卫生部门的人员到场。

第68条 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第69条 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第70条 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第三节 停 车

第71条 必须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第72条 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第73条 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第74条 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第75条 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第四节 紧急处理

第76条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

第77条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第78条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第79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 第六章 生产要害岗位管理

第80条 凡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精密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都属于要害岗位。

第81条 要害岗位应由安全、防火(保卫)部门共同认定,经厂长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技术素质,由企业劳资、保卫部门与车间共同审定。

第82条 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生产要害岗位管理制度。凡外来人员,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 第83条 施工、检修时,要设监护人,进行安全保卫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七章 防火与防爆 第一节 生产装置

第84条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85条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第86条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87条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88条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第89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第90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91条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2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93条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94条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节 动火、用火

第95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96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动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97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98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99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100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101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

第102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103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104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105条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106条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 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干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 0.2%。

第107条 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108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109条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110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111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112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113条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114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115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四节 其他消防安全规定

第116条 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117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第118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119条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120条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121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122条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第123条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124条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方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125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126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127条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128条 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 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 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 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129条 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 67)等有关规定。 第130条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

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131条 其他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他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 危险物品 第一节 通 则

第 132条 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133条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134条 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中的有关规定。

第135条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136条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二节 生产和使用

第137条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138条 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139条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2.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3.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本制度第十三章第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40 条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第141条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第142条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143条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和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第144条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145条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146条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147条 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第148条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节 装卸运输

第149条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第150条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151条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152条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3.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4.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5.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153条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 2人。

第154条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155条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156条 蒸汽机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2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157条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四节 报废处理

第158 条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159条 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160条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161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九章 物资储存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162条 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 3月 23日公安部第 6号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 年 2月 17日国务院发布)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的规定。

第163条 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第164条 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第165条 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二节 仓库管理

第166条 企业应制定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167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安全措施。

第168条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 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第169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1.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他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2.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3.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4.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5.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6.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170条 剧毒。炸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第171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172条 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173条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174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第175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三节 储罐区管理

第176条 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第177条 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用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第178条 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外,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第179条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第180条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第181条 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74)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电气安全 第一节 电气运行安全

第182条 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

第183条 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第184条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第185条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

第186条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第187条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第188条 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 具。

第189条 变、配电所必须制定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 中明确规定。

第190条 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 移和终结制度。

第191条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片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 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第192条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第193条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 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第194条 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第195条 电解整流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调压稳流方法,保持恒流生产。 2.电槽初次启动电压要求低于极化电压值。

3.氯氢处理站与整流所.应同时有氯气泵和氢气泵等设备的运行状态信号显示.及紧急全停电、紧急降电流的事故声光报警信号,并定期联系试验。

4.氢气系统着火时,要防止系统内造成负压,不得采用电解停直流电的办法处理,单槽因槽内盐水中断起火时,应采用降低直流电流或全停电处理。

第196条 电炉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制定电炉变压器、短网及所有导电系统的现场行动规程。

2.电炉变压器及其他设备的检查工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检查路线、次数和内容应在巡回检查制度中明确规定。

3.要定时抄录电流、电压、功率、变压器上层油温、冷却系统各点温度、油压、水压等内容,加强综合分析。

4.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兆帕。

第197条 静电除雾(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静电除雾或静电除尘的高压直流电源,要根据除雾气量、浓度或尘埃粒子最大荷电量,供给与这一状态相适应的最高电压,以维持其最大场强和最大的电晕电流。

2.除雾、除尘器电源应有自动稳压、稳流装置,使最高压略低于闪络极限电压,在短路故障和超载时,应能迅速自动切断高压并报警。

3.配电控制柜及高压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4.高压整流油箱及附属高压设备,应安装在专用单独配电间或金属网格内,每个控制柜分开设置,配电间应设门开关,打开配电间门,高压自动跳闸,以利安全。 5.高压整流油箱,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吊芯检查、但应定期进行测试检查。 6.高压硅整流器不得在空载状态进行开关试验,要做时,一定要将高压接入除雾(尘)器电场。单独试验控制柜(不接高压整流油箱),输出端需接一些负载,再通电试验。 7.油箱(高压整流器)高压测量输出端子(接地柱),应与测量表计和附加电阻接地,不允许在通电状态下断开此电路。

8. 油箱高压输出应经无感阻尼电阻接入电场。

9.高压配电间应设专用接地闸刀;在除雾(尘)器停用或检修时将高压输出接地。 第二节 电气检修安全

第198条 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 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199条 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志牌或送电。

第200条 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201条 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 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202条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 进行作业。

第203条 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1.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 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6.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第204条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千伏及以下的为 1.5米;10千伏以上的为3米。

第205条 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第206条 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他金属丝代替。 第十一章 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 第一节 范 围

第207条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第208条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 第二节 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第209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第210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第211条 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212条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第三节 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第213条 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214条 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应经常检查。

第215条 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发放标准。 第四节 管理分工

第216条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第217条 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第218条 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第219条 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他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

第220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二章 施工与检修 第一节 施工组织

第221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许可证,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2.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222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第223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224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225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焊接、设备内作业、电气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本章第九节、第十节及第十章第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

第226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227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228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229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230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231条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按本制度第九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32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防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规定履行动火、用火手续。

第三节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第233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234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第235条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236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l.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2.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3.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 第四节 拆除工程

第237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238条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239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240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241条 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五节 土石方工程

第242条 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1.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

2.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拆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3.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处不得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 4.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5.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243条 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保卫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1.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3.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4.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5.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6.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7.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以及夜间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六节 检修组织与管理

第244条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245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246 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七节 检修安全通则

第247条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248条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249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50条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251条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252条 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他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第253条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第254条 在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八节 检修准备

第255条 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256条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257条 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258条 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259条 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九节 焊接作业

第260条 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261条 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3.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4.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5.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6.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第262条 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4.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263条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264条 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第265条 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节 设备内作业

第266条 设备(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膛、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他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他方法代替),并清洗、转换。

第267条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第268条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269条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270条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271条 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272条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273条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第274条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第275条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十一节 抽加盲板作业

第276条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3.盲板由第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动力车间分别保管、使用。

第277条 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278条 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279条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十二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 第280条 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1.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2.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3·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4.清理现场。

第281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节 高处作业

第282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283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 3608)执行,化工企业高处作业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87]化生字第 671号文发布)执行。

第284条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第285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286条 高处作业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第287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第288条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第289条 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290条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第291条 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中的有关规定,与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四节 起重吊装

第292条 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293条 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294条 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295条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须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 6720)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 2.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3.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第十三章 防尘防毒 第一节 防护与治理

第296条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297条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第298条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第299条 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要停业整顿。

第300条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第301条 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302条 机械铸造和清砂作业,应积极采用“七○”砂、水爆清砂、湿式开箱清砂和密闭落砂等。喷砂作业应积极采用密闭机械喷砂、喷丸、抛丸及密闭除尘等措施。

第303条 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第304条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305条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第二节 组织与抢救

第306条 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厂长(副经理)担任组长。 第307条 企业应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昼夜值班。

第308条 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成立抢救组,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并备有急救箱。

第309条 职工医院、职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应设立由职业病科、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医务人员组成的抢救组,并配备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第310条 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第311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网络系统和抢救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

第312条 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86]化生字第1078号文)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节 体检与职业病

第313条 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第314条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第315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

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第316条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第十四章 厂区交通 第一节 管理组织

第317条 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318条 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铁路技术管理规程》([82]铁安监字第 1144号)、《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和本制度,制定厂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 信号、标志

第319条 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第320条 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路标。

第321条 厂区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第322条 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第323条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324条 厂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 交通线路

第325条 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第326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他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他车辆停留。

第327条 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第328条 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第329条 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330条 铁路两侧距钢轨1.5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第331条 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第332条 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第333条 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第334条 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畅通。禁止随意设置平交道口,如必须设置,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节 车 辆

第335条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336条 厂管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企业主管部门检审,每年不应少于二次,检审合格后应发牌照及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337条 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338条 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339条 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按本制度第七章和第十二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车辆驾驶

第340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第341条 企业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主管部门或企业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驾驶。

第342条 厂管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第343条 铁路机车司机、司炉、调车人员等,都必须经专门训练,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进行考核取证后,方可作业。对上述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344条 厂区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系制度,确保机车车辆运行安全。 1.机车通过道口,要减速鸣笛,认真了望,确认信号,严禁臆测行车,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2.调车员与连接员的调车联系,白天用旗,夜间用信号灯指挥,信号标准以铁路部门规定为准。

3.机车司机没有收到调车信号,不准动车,变更调车计划应彻底传达。蒸汽机车作业时,调车人员严禁在车辆外侧调车。

第345条 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 1.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转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10~15千米/小时。

2.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千米/小时,支线为15千米/小时,路轨末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千米/小时。

3.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千米/小时。

第346条 厂内教练车或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教练车”、“试车”照牌,非司机禁止试车,教练车必须有驾驶员指导。 第六节 车辆装载

第347条 机动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2.装载散装、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3.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中有关规定执行。

4.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5.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他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第七节 非机动车、行人

第348条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他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井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第349条 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畜力车进入易燃、易爆场所,蹄钉要进行防火花处理。停放时须拴紧车间、拴牢牲畜。

第350条 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和畜力车,自行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351条 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第352条 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353条 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超重物下穿行。 第十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第一节 计划编制依据和范围 第354条 计划编制依据:

1.国家发布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劳动保护制度及标准。 2.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3.预防火灾、爆炸、工伤、职业病及职业中毒需采取的技术措施。

4.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第355条 计划范围包括: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要求(1956年9月21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

2.以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

3.劳动保护科研、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安全宣传教育等设施及安全图书资料和教材。 4.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作为目的的一切措施。 第二节 计划编制及审批

第356条 由车间或职能部门提出车间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指定专人编制计划、方案报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汇总。

第357条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总工程师或主管厂长审核。

第358条 主管安全生产的厂长或经理(总工程师),应召开工会、有关部门及车间负责人会议,研究确定以下事项: 1.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2.各个项目的资金来源。 3.设计单位及负责人。 4.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5.竣工或投产使用日期。

第359条 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生产计划部门在下达计划时一并下达。

第360条 车间每年应按时编制出下一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送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汇总。

第361条 企业每年应按时编制下一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362条 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上级拨款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企业应先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再列入计划,如撤销或调整上级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同样应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节 资金来源及物资供应

第363条 企业应在当年留用的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2O%以上的费用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敷需要的可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中补充,亦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综合利用的产品,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364条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进行改装或重大修复而不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由大修理费开支。

第365条 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

第366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统一由供应(设备动力)部门按计划供应。 第四节 检查和报告

第367条 主管厂长、工会负责人每季度必须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由主管厂长作出总结。

第368条 安全技术部门要定期检查,并向主管厂长汇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应定期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五节 竣工验收

第369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后,经试运行3个月,正常后,在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计划、技术、设备、安全、防火、工业卫生、工会等部门会同所在车间或部门,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邀请上级有关部门参加验收。

第370条 使用单位应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运行情况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其安全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效果和存在问题做出评价。

第371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验收合格投人使用后,应纳入正常管理。 第十六意 科研与设计 第一节 科 研

第372条 确定科研专题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社会灾害性事故的要求。

第373条 制定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物的有关毒性、理化性质及安全防范措施外,还必须确定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三废”(即废气、废水、废渣下同)处理措施。 第374条 必须履行科研项目小型到中型、中型到扩大试验的程序.每一程序必须有保证安全的内容和措施。

第375条 小型试验可通过探索性试验,选择安全合理的工艺方法.确定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以达到安全可靠性。

第376条 中型试验的总结报告中.必须包括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内容、以及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377条 扩大试验要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规程,并经安全技术部门查审、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中型和扩大试验,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技术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

第378条 扩大试验装置(包括安全防护、工业卫生和“三废”处理设备)安装完毕后,须经安全、消防、工业卫生部门和工会检查合格后方可投料试车。

第379条 在扩大试验中,应将各种安全、卫生和“三废”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

第380条 扩大试验成果,应经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正式技术鉴定后,方可推广应用于生产。

第381条 小型试验和扩大试验所用的各种危险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82条 扩大试验装设的安装与检修,按本制度第十二章《施工与检修》和第十章《电气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83条 科技成果的应用、转让、推广必须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技术规程等文件。 第二节 设 计

第384条 设计任务书和施工设计必须有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和“三废”治理等篇章,试验规模放大的设计要有安全可靠的依据。

第385条 设计应选用成熟的生产工艺。若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必须有经过鉴定的试验报告及具备设计条件的数据,方可进行设计。

第386条 对厂址的选择,要认真收集当地有关气象、地质、水文和生态等资料,加以综合分析进行选择。

第387条 设计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三同时”原则,有关安全、消防、环保和工业卫生等内容,不得削减或撤销。

第388条 各级审核人员在审核设计文件和图纸等过程中,必须同时审核有关安全方面的内容,并对设计负有安全责任。 第十七章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

第389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390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2.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属于甲、乙类物品和易燃品、剧毒品,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书。 3.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2)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要求。

(3)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置及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装置等)。

(4)设备选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评价。

第391条 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及工会参加评审工作,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同意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392条 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第393条 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第394条 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应会同工会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均不能验收。

第十八章 安全检查 第一节 任务与要求

第395条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396条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397条 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制定《安全检查表》。

第398条 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二节 形式内容

第399条 综合检查分厂、车间、班组三级,分别由主管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组织有关科室、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厂级(包括节假日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级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工段)级每周一次。

第400条 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

第401条 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第402条 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第403条 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第三节 整 改

第404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405条 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凡厂部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第406条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抄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407条 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第408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和整改情况应由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并存档。 第十九章 事故管理 第一节 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409条 事故可分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

1.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3.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4.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6.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7.医疗事故,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8.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9.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第410条 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保卫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防火(保卫)部门负责管理;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第411条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全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送安全技术部门。

第二节 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第412条 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89]化生字第4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13条 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89]公发26号令)执行。

第414条 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415条 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业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 6441~6442)和化工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16条 其他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抢险与救护

第417条 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418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防火、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的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第419条 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第四节 事故报告程序

第420条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第421条 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3天内,重大事故7天内。

第422条 对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20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423条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424条 凡外单位人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企业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第425条 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 1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第五节 责任划分

第426条 企业安全管理实行厂长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第427条 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厂长负责,管用部门已制定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第428条 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第429条 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430条 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431条 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第432条 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第433条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节 调查和处理

第434条 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第435条 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436条 对重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437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

第438条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439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440条 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第441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442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搞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 第二十章 附 则

第443条 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出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444条 本制度由化学工业部解释。

第445条 本制度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1980年以(80)化调字第1488号文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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