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哲学论文

2022-03-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社会哲学论文(精选5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摘要: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以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自然观为哲学基础,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则以环境道德原则体系为伦理诉求。当代环境伦理理论存在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二元对立,必然在理论和实践上影响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而在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理论中,蕴含着人与自然关系的最终解决,因而也是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深层根据。

第一篇:社会哲学论文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责任及其履行

[摘 要]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社会责任的履行归根结底离不开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四大职能的充分发挥。履行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社会责任要充分发挥高校社会科学工作者和高校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工作者这两种主体的作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努力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培养社会批评精神,具有开放的心态并自觉成为学生的榜样;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工作者应树立责任意识,不断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强化价值导向功能,努力提升科研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关键词]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管理;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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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繁荣与发展的重要阵地,始终承载着发展和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使命。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等的精辟论述,为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也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履行其社会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探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责任及其履行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通常是指一个组织对社会应负的责任,是组织承担的高于组织自己目标的社会义务。如,一个企业如果在实现其经济利润和企业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努力承担对社会的更高层次的社会义务,则这个企业被认为是有社会责任的。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具有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资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1]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责任,简言之就是高校在哲学社会科学方面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依据社会责任的概念理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责任也应是高于高校自身目标的社会义务。从这一观点出发可以认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责任与其学术责任是辩证统一的。也就是说,作为社会共同体的一分子,高校通过其所承担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职能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这一社会责任主要通过高校办学宗旨和功能的发挥得以实现;作为特定的社会领域,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又应对教学和科研工作本身负有学术责任,这一社会责任通过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教学和科研方面的职业道德得以体现。

哲学社会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其在社会物质财富创造过程中的作用往往较为间接,但其对经济社会发展乃至整个人类发展的作用不容忽视。同样,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责任也与大学自然科学的社会责任有很大的不同。从大的方面讲,如果说大学是社会历史及其最高文化的保存者的话,那么,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则是人们决定哪些文化应该保留、哪些文化应当摒弃的过滤器,是整个人类文明进程的航向标。进入21世纪,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民主化、价值多元化等浪潮不断推进,世界呈现出多元、互动、多样、复杂的特征。组织的社会责任被推向前台,成为应对时代挑战的重要方面。大学作为具有极强社会性的组织,自然成了社会责任讨论的重要领域。从小的方面说,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通过对学生甚至是教师自身价值观念的塑造,丰富人们的内心世界,为人才的培养服务。近年来,由于一些学者缺乏责任感和自律意识,其行为凸显出学术道德的缺位与学术价值的扭曲,因而,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责任问题日益受到学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甚至有学者对社会科学提出“文”已不再载“道”、 思想的后殖民主义的批评。2010年,在中国举行的第三届中外校长论坛上,校长们将大学的社会责任作为与会话题,提出“大学要扮演社会进步的领导角色”,大学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已在学界达成共识。正如张东刚所说,倡导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责任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迫切需要,是适应社会分工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的迫切需要。[2]

社会责任是基于社会发展的责任,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必然具有鲜明的时代精神。不同时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责任也必然体现出不同的时代要求和特征。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前后兴起三次哲学社会科学社会责任讨论的浪潮。第一次是20世纪末的社会责任大讨论,其中代表性的观点是马振亚的五点论,即哲学社会科学的责任在于:坚守阵地,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不断发展;构建有民族和时代特色的学科体系,促进社会科学理论的全面发展;探索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科研体制和运行机制;下大力气培养跨世纪的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和理论工作接班人;全面提高素质,塑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新形象。[3]这一观点体现了改革开放大潮中,人们对哲学社会科学社会责任的期待。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2010年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论坛以“社会责任与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为主题;同年在中国举行的第三届中外校长论坛上,社会责任问题也成为中外校长共同讨论的议题。新世纪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社会责任的讨论呈现出新的特点。在2010年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论坛上,武汉大学校长顾海良提出,哲学社会科学要在理论建设上形成“中国学派”;在战略研究上要有“中国意识”;在社会引领上要有“中国话语”;在政治建言上要有“中国方案”。我们的社会责任,就在于形成中国学派、中国意识、中国话语和中国方案。顾海良将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责任随时代发展而来的变化归结为四个方面:一是社会责任内容的变化,即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责任不仅要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而且还要服务于文化软实力;二是社会责任作用范围的变化,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要从“学院知识库”向“社会知识库”转变;三是社会责任实现方式的变化,即要求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更多地在公共媒体上以直接的、社会的知识传播方式进行;四是社会责任目标的变化,大学要由精英教育发展到大众教育,担负起建设民族精神家园的重担。[4]适应时代需求是高校履行哲学社会科学社会责任的永恒主题。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5],再次为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指明了方向。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6月第29卷 第3期 顾明华: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责任及其履行二、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责任在高校办学功能上的体现

依据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责任与其学术责任辩证统一的基本观点,理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责任还必须从高校的基本办学职能出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指出:“高等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6]规划将高校职能总结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2011年,胡锦涛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必须大力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必须大力增强科学研究能力、必须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7]。这一讲话精神将文化传承与前文所述三种职能并列为高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的重大职能,为高校及其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指明了方向。因此,分析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责任也应从这四方面入手。

从人才培养方面来看,育人是高校最根本的职能。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历史时期,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共同努力奋斗,这自然离不开一批又一批社会主义建设者。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应努力在哲学社会科学方面实现如下社会责任:一是努力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和共产主义情怀。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社会价值观日益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人们对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评价标准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多元化的评价机制一方面为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多元化提供了思想基础,另一方面也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一些困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应努力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的大学生社会责任感评价体系和培养机制。二是紧紧围绕“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不断加强对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教育,并使其努力适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三是紧紧围绕“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原则,努力培养学生的人文社会科学素养,提升学生在经济、政治、法律和管理方面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四是努力培养学生的勇于探索、不断创新的崇高品质,努力为培养造就更多新知识的创造者、新技术的发明者、新学科的创建者做出积极贡献。总之,要充分发挥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造就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人才。

从学术研究方面来看,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阵地。高校通过其所承担的科学研究职能发挥建言献策进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同时,作为特定的社会从业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还应对其教学和科研工作负有学术责任。近年来,一些高校和个别学者中出现了学术浮躁、学术造假甚至学术腐败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社会责任的履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中的这些不尽如人意的现象主要由三种因素造成:一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价值观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片面追求生产力和经济效益的错误认识逐渐抬头。这也逐渐影响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二是高校在哲学社会科学科研和教学方面的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客观上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工作方向和思维方式产生了负面影响。例如,片面以科研数量作为评价和奖惩教师的依据,盲目追求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等等。三是高校学术研究监督机制尚不健全,一些学术造假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纠正,甚至在学术界流传着“天下文章一大抄”的错误思想。为此,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在学术研究方面应首先做到真抓实干、求真务实,逐步提升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素养。同时,还应彻底纠正高校科学研究管理制度中的错误认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与此同时,在全球化和建设社会主义伟大强国的大背景下,在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有大量的现实问题需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持续关注和不断跟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开展国家急需的战略性研究,探索涉及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公益性研究,要努力成为学术研究的先锋队,努力做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决策智囊,努力为党和国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做出积极贡献。

从社会服务方面来看,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是高校的又一重大使命,也是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重大使命。近年来,随着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速度的提升,日益需要哲学社会科学在经济、政策等方面给予宏观的理论指导,在管理等方面给予具体的技术支持,在法律方面给予咨询和建议。为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应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不断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要自觉参与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决策中来,要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要自觉参与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开展科学普及,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教育服务,努力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从文化传承方面来看,正如山东大学徐显明教授指出的:“任何一所大学,由于她的语言的民族性,她的育人的目的性,她的与知识发生联系的生活方式,她的组成者对至善的追求等因素,决定了其自诞生之日起,就在承担着文化使命,只是与她的其他职能比较起来,未被充分认识而已。”[8]胡锦涛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将文化传承明确为高校的第四大职能,这是指导中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献,也是对大学和高等教育规律的新的重要认识。在全球化国际背景下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下,笔者认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在文化传承方面的社会责任应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掌握前人积累的文化成果,扬弃旧义、创立新知,加强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髓的继承和发扬。二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与传承,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三是发挥文化育人的作用,培养和造就出一大批具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四是以开放的姿态和胸怀,广纳百川,增进对发达国家文化科技发展趋势和最新成果的了解、吸收和借鉴。五是加强对外文化交流与传播,增强中华文化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努力为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三、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履行社会责任的路径

高校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建设的主力军,是建设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重要机构。高校社会科学工作者和高校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工作者是高校履行哲学社会科学社会责任的重要主体。履行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社会责任要充分发挥这两个主体的作用。

(一)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履行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承担着神圣而重要的社会责任,因此,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才能履行好所肩负的社会责任。

第一,要有良好的学术操守。良好的学术操守是一个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良心。受专业和学科的限制,相对而言,大学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面临着更大的工作和生活上的压力,如何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中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成为大学教师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笔者认为,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的工作者至少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要充分认识到哲学社会科学的重大历史责任和使命,从内心深处意识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重要意义。二要有严谨务实的学术作风,把追求真理、发现规律和运用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出发点,摒弃学术不端行为。三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从知识和能力的进步中汲取乐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作为真理的探索者和传播者,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创造者和维护者,一定要有良好的学术操守。

第二,要有社会批判精神。深入社会、联系实际是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履行其社会责任的途径,脱离实际而研究就是“闭门造车”,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又不能盲目屈从于社会现实,而应具备独立思考的能力,具备审视和批评现实社会的能力。所谓探索真理、求真务实,就意味着要有开阔的视野、独到的见解和批评的眼光。事实上,也只有不断批评才能实现不断创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决不能因为畏惧政治风险,而“莫论国事”,退守书斋。

第三,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还必须有开放的心态。开放,首先是思想的开放。社会责任从根本上源于社会文明发展的现实需求。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坐地日行八万里,巡天遥看一千河”已不再是梦想。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只有保持开放的心态和胸怀,才能将自身研究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起来,才能实现履行社会责任的光荣使命。

第四,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当自觉地成为学生学术上和价值观念上的榜样。要使大学的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责任最大化,最好的办法就是将这种社会责任深深地植入学生的思想中,而不仅仅是停留在教师的说教和专业课讲授中。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不仅承担着知识传授和技能培养的责任,而且承担着培养社会道德的责任。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作为高校教育教学的主体之一,在培养大学生社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教师在自己的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通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可以潜移默化地引导学生对本专业产生专业认同感,使之上升为对社会的一种自觉的意识,并使这种责任感在良好的教育环境中不断地得以扩展和延续。

(二)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履行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工作者也应该是一名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管理工作不应该只是一味地控制,而是要发挥培育、引导、协调和帮助的作用。树立责任意识、强化价值导向、提升服务质量,是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工作者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一,在服务理念上,要树立责任意识,坚持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并重。不断增强服务的主动性,全力提高对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视程度,不仅要切实从师资队伍建设、经费、机构建设、课题项目等方面大力扶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要为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有意义的成果转化渠道,通过高校之间积极有益的合作,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理论主张上升为政府、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决策创造条件。

第二,在服务模式上,要以激励机制为主、管理机制为辅。在激励机制方面,要构建科学完善的哲学社会科学管理体系,结合哲学社会科学的自身特点,积极探索与构建科学合理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评价机制,改变“以成果数量评价人才”的评估标准,加大理论创新和实际应用价值评估的权重,坚持同行评价和社会评价相协调、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衔接、当前评价和长远评价相补充。另一方面,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健康发展及其社会责任的履行不仅仅依靠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自身的道德约束,还需要有良好的制度作保障。因此,哲学社会科学管理工作者要通过制度建设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树立良好的价值取向,树立严格的学术道德规范,建立良好的学术氛围,使得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能够坐得下来,静得下心,认认真真搞好学术研究。

第三,在服务目标上,要强化价值导向,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在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基础上,允许各种有益的学术争鸣,鼓励学术自由,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要加大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载体的建设,推进和鼓励多学科交叉互动,努力构建大平台、培养大团队,提高承担大项目、产出大成果的能力,从而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整体水平取得长足的进步。

第四,在服务要求上,要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只有提高自身的学术修养,成为学者型科研管理工作者,在与专家对话的过程中,才能理解专家的处境、了解专家的需要,才能为专家提供更好、更切实的服务;只有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努力把握学术前沿和科研动态,才能对项目、成果进行甄别,有的放矢地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只有努力寻求管理工作的规律,充分考虑各个方面的权益和诉求,才能制定出科学的发展战略和实施策略。

[参考文献]

[1] 高见,王丽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社会责任缺失问题探析[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6):510.

[2] 张东刚.切实承担起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责任[N].光明日报,20101214(7).

[3] 马振亚.时代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社会责任[J].甘肃社会科学,1995(5):2022.

[4] 顾海良.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使命[N].光明日报,20101214(7).

[5]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20121108)[20121208].http://www.xj.xinhuanet.com/201211/19/c113722546.htm.

[6] 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EB/OL].(20091001) [20121002].http://www.edu.cn/html/e/2009/gangyao/.

[7] 胡锦涛.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EB/OL].(20110424)[20121024]. http://www.gov.cn/ldhd/201104/24/content-1851436.htm.

[8] 徐显明.文化传承创新:大学第四大功能的确立[J].中国高等教育,2011(10): 11.

作者:顾明华

第二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哲学笔谈

编者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际,陕西省价值哲学学会于2006年10月在长安大学召开了以“价值多元与和谐社会”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哲学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现选择其中五位专家文章摘要刊发,以期对学习、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深化价值哲学研究有所助益。

[关键词]和谐社会;价值哲学;价值多元;价值规范;价值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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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多元性、一元性的统一与和谐社会构建

陕西省价值哲学学会会长、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王玉樑

社会和谐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美好目标,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表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和谐,是和而不同,是多样性的统一,也是价值多元性与一元性的统一。价值既具有多样性又具有多元性,价值多样性包含价值多元性,但价值多元性不等同于价值多样性。和谐社会的特点是既生动活泼、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团结和睦。从价值哲学来看,生动活泼、充满活力是价值多元性或价值多元化导致群芳竞放的表现;而安定有序、团结和睦则是价值一元性的凝聚与认同的表现。价值多元性与一元性的统一是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理论根据。

价值多元性,是指同一客体对不同主体、对不同时空条件下的同一主体、对同一主体的不同方面,其价值有不同的性质;价值一元性,则是指同一客体,对社会主体、对一定时空条件下的每一具体主体、对每一具体主体的某一方面,其价值有确定的一元的性质。价值多元性与一元性是辩证的统一,既不能只讲价值多元性而否定价值一元性,也不能只讲价值一元性而否定价值多元性。否则就会失之片面,就不能科学地认识价值的本质特性。

价值多元性与一元性的统一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内在重要机制,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经济领域,我国采用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使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实质上是主体利益多元化。主体利益多元化决定价值多元化和价值取向多元化,使企业之间平等竞争。市场竞争一方面使企业增加了动力与压力,从而使市场经济充满活力,促进生产力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市场竞争中的无政府倾向又往往导致重复投资,使一些企业破产,工人下岗待业,产生两极分化,影响社会稳定和谐,所以必须加强宏观调控,扶持有利于全局发展的东西,抑制不利于全局发展的东西。宏观调控就是坚持价值一元性,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发展。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统一,使我国经济既生机勃勃又协调健康地发展,这正是价值多元性与一元性统一的表现。

在社会领域,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效率是活力的表现,而活力来源于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价值多元性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个性的充分发挥,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公平则是以社会成员利益的合理协调为基础的,体现了价值一元性。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体现了价值多元性与一元性的统一。

在政治生活,价值多元性表现在价值评价的多元性或价值评价的多元化,对同一事物人们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价值评价多元化,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价值多元化中包含着价值一元性。同一客体对社会主体,对广大人民的价值是一元的。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就是以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标准集中群众意见,也就是在价值多元性的基础上坚持价值一元性。社会主义法制,是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也是在政治生活中坚持价值多元性与一元性的统一。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民主与法治的统一,使我国社会既生动活泼又安定有序地运转,也是价值多元性与一元性统一的表现。

在学术文化领域,价值多元性的突出表现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使各派学术文化争奇斗艳,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而在学术文化领域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则是坚持价值一元性,为繁荣社会主义学术文化事业确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与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的统一,就是价值多元性与一元性的统一。

总之,价值多元性与一元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生动活泼、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团结和睦的内在机制。

构建和谐社会应重视规范价值研究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周树智

实现和谐社会,既要承认每个现实的人生存和发展的公民权利,又要规范和保证每个现实的人的价值活动,消解多元价值的矛盾冲突,寻求价值融合和价值共享。提出“规范价值”这一新概念并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是当代中国价值哲学研究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

所谓规范价值,就是指现实的人为了生存和发展而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公共活动的共同价值标准,其实质就是规定公共活动的规则和程序。

规范价值无疑对现实的人的实践行为具有限制性。就是说,规范价值是对人的实践活动的一种规范,现实的人在公共活动中必须维护和遵守共同的价值标准,必须按照共同的规则和程序做事。这种限制性恰恰有利于每个现实的人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能力,实现自己的价值追求,这是每个有理性或理智的现实的个人都可以理解的,并甘心情愿遵守的。否则,社会生活就会陷入无序混乱状态,每个人的价值追求都无法实现。

规范价值就其本质而言,公共性是它最重要的价值规定性,即增进、共享和维护公共利益是最高价值目标,同时它表现为现实的个人异中求同的价值追求,是他们对公共生活的共同价值标准的共识、共守、共建、共享。价值的社会现实性、个人行为限制性和共识、共守、共建、共享的公共利益性,就是规范价值的特性。

规范价值是构建和谐社会迫切需要的。当我们冷静下来观察和思考当今世界和中国社会现实时,会清楚地看到当今世界还很不和谐,南北半球穷富差距不断扩大,东西半球强弱冲突不时发生,因此,世界人民把和平与发展这两大价值目标作为共同的价值追求,世人希望构建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规范国际交往行为,实现世界和谐。审视国内,我们看到国内也有许多不和谐的因素在增长:首先,在经济领域贫富两极分化的趋势日益严重,一方面少数人在近十来年里靠不正当手段成了暴发户,财产过亿,富得流油,却为富不仁;另一方面大多数平民百姓大量失业,就业难,看病难,住房难,日常生活十分艰难。其次,在文化领域有些歌星影星一出场几万、十几万,其表演行为却粗俗不堪入目;青年人上学难,而不少上学的学生却不好好学习;教师本应为人师表,可现在有不少教师也走邪,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败坏学风:再次,在政治领域官民关系在不少地方很紧张,群体突发事件不时发生,根子在党政干部中有些人不知廉耻、

以权谋私、官商勾结、政治腐败现象日益严重,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受到严峻考验。尽管这些情况不是我们社会的主流而是一股逆流,但是这股逆流造成的社会不和谐是绝对不可以小视的。治理当今中国社会的现实问题,消解社会不和谐因素,化解各方面矛盾的根本出路,就是规范人们的价值活动,张扬现实的人的正价值追求,遏制和消解现实的人的负价值行为。

“和谐社会”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一个规范价值范畴,其本质是规范现实的人的价值行为,化解社会多元价值矛盾冲突,消解社会不和谐因素,实现社会和谐。其中,“社会”一词应从人类学角度解读,即从人与人相互交往形成的“人类社会”的角度去理解,而不应从经济学、政治学、文化学角度去界定为经济社会、政治社会、文化社会,才会有新的创意。就是说,只有这样界定“人类社会”,我们党提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四大建设战略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四大目标,才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具有合理性,才不会在逻辑上发生矛盾。党中央提出了“和谐社会”有六条价值标准,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我理解其中有两个问题或两条价值标准是最重要的:其一是人人有饭吃,也就是“和”(“禾”+“口”)的价值标准;其二是人人有发言权,也就是“谐” (“言”+“皆”)的价值标准。要实现和谐社会的价值标准,当前的关键是应抓紧道德规范(“八荣八耻”)、政策规范(“公平正义”)和制度规范(“民主法治”)三大规范价值建设。我相信,规范价值的建设,才能规范现实的人的价值活动,也才能调动现实的个人有序参与公共生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社会和谐,才能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

正义价值和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西北政法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院长、教授 刘进田

善、正义、幸福是人所追求的三大基本价值:其中正义价值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最为直接有效。中国传统社会主要是以善价值为原则来构建和谐社会,其所追求的是美德型和谐社会;近现代社会则是以正义价值为原则构建和谐社会,所追求的是权利型和谐社会。如果说传统社会的价值排序是善优先于正义的话,那么现代社会则是正义优先于善。善价值在现代社会已被作为宗教性道德价值置定于人的私人精神生活领域,而正义价值则作为社会性价值在社会秩序建构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因此,正义价值和制度应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在西方社会,从荷马时代到今日的罗尔斯均将正义价值和制度作为社会的根本价值来讨论和对待,其目的就是要建设良序和谐社会。罗尔斯明见:“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一个被设计来发展它的成员们的善并由一个公开的正义观念有效调节着的社会。”(罗尔斯:《正义论》第440页)就是说由正义价值观念调节的社会,才是一个能发展善和组织良好的社会。那么调节和规范社会使社会达于良序和谐的正义价值和制度是什么?罗尔斯喻示: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或者说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这个正义观念体现为二个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平等原则)(罗尔斯:《正义论》,第7-8页)。可见,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结构、运行和制度如果能受这样的正义价值的调节,社会就会成为良序和谐社会。

第一,正义价值和制度是各自由个人得以并存和协调的条件。上述第一个正义原则实际上是要求各个自由个人走在一起进行合作时要尊重和承认别的自由个人同自己一样的自由,相互将别人的自由作为权利加以尊重。这样一来各个自由个人就不至于发生冲突,各自的自由都能得以实现。如此社会就有序和谐了。这就是正义所要求的平等自由原则。它解决了个人和他人的矛盾,自由和秩序的矛盾。

第二,正义价值和制度强调平等,但主要不是状态平等和结果平等,而是起点平等、机会平等。这样自然就会带来结果上的不平等。各个人的能力、出身等的差异都会成为不平等的成因。由于不平等易给社会和谐带来威胁,所以正义原则要求对不平等予以人为安排,也就是社会和国家通过二次分配照顾弱者和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正义的第二原则,即差别原则,既承认差别,又要求差别不至于严重损害弱者利益。正义价值的平等意识要点有二:一是机会平等,二是在承认差别的情况下不损害并照顾弱者利益。这样正义就可以把效率和公平结合起来。机会平等而能力有别不会造成过大的社会怨恨。机会平等和照顾弱者都是公平正义的要求,它所带来的是效率和公平的统一,从而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条件。

第三,正义价值和制度要求社会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社会职务和地位像营盘,社会成员像兵,只要自’己努力奋斗都能进入到相应的营盘、地位和职务。这样每个人就会有奋斗目标,有信心,社会就充满活力。当每个人都能通过自己的奋斗找到自己的地位和职务,社会就会既有活力又有秩序,和谐社会就会呈现于人们的实际生活中。自然,规定社会地位和职务的社会基本结构更要体现正义价值和原则。

政治文明柔性化与和谐文化构建

长安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教授 刘吉发

政治文明作为人类政治实践的价值沉淀,在人类文明日益软化的历史趋势下,也随之凸显出柔性化的时代特征。在传统政治文明中,建立在阶级对立政治关系基础上的政治体系,表现出以专制统治为主导内容的刚性特征。其中,政治斗争是刚性政治体系的行为表现,暴力性手段是刚性政治体系的基本中介。随着人类历史的不断演进,阶级对立日益弱化,民主政治日渐主导着政治生活的时代主流。因此,政治体系也随之从对抗型转为共生型,呈现出柔性化特征,其中政治协调是柔性政治体系的行为表现,教化性手段是柔性政治体系的基本中介。

政治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核心灵魂,主导着人类文化发展的历史轨迹。其中,政治体系是政治文化的现实基础,政治文化是政治体系的时代升华,政治体系的历史发展必然决定政治文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刚性政治体系必然升华为刚性政治文化,柔性政治体系必然升华为柔性政治文化。在政治体系从对立型向共生型转化的历史演进中,政治文化必然呈现出柔性化趋势。政治体系和政治文化的双重软化,表征了当代政治文明的软化趋势。

在以阶级对立关系为基本框架的刚性政治体系中,斗争文化始终是政治文化的核心。在从奴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长河中,统治阶级的压迫和统治与被统治阶级

的反抗与斗争成为阶级对立社会政治文化的全部内容。马克思主义政治观产生于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斗争中,浓缩了刚性政治文化的时代精华,构建了马克思主义崇尚斗争的政治价值体系,从而成为指导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的思想武器。

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对立性阶级关系也随之消失,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政治基础。建立在非对立性阶级关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全体国民以共同的政治利益为动力基础,以共同的政治理想为价值坐标,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向前发展。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则成为社会建设的时代内容,其中和谐文化建设是和谐社会建构的价值基础,是执政党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使命。但是中国解放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思想长期主导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试图用阶级斗争的方式来消除阶级差别的存在,达到“政治和谐”的目标。由于忽视经济建设,片面追求政治建设的和谐,最终未能使我国社会和谐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路线确立,全国人民在改革开放的社会背景下,以共同富裕为价值追求,大力发展生产力,使我国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了物质基础。小康社会正是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平台。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顺应政治生活时代变迁的历史潮流,审时度势地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命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当前重大的政治使命摆在了全党工作的首位,从而全面启动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实践。

政治是经济集中表现,政治关系根源于经济生活。社会主义政治关系虽然本质上是非对立的,但由于当前经济发展中存在着不协调关系,可能致使社会生活中的某些非对立关系发生质变,从而引发社会动荡。由此,在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全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命题意义重大。在这一政治实践中,优化利益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实践,增强共同价值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构建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动力。

人与自然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底线

西安邮电学院社会科学系主任、教授 张学广

和谐社会是一个高度复杂的动态平衡的价值巨系统。和谐社会内部的各种价值关系之所以能够达到动态平衡,是因为这一巨系统的自然环境能够提供持续的良性的支撑。人类社会所面对的自然环境在价值论上形成环境价值(或自然资源价值),是社会保持和谐和繁荣的根本前提。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人口增长、经济激增、消费过度、自然灾害等原因而使自然资源枯竭,使人与自然关系严重紊乱,社会价值运行过程失去环境价值的持续支撑,最终导致政毁人亡甚至伟大文明衰落的事例,古今中外屡见不显。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过程必须将人与自然和谐始终当作一条重要的价值底线。

人与自然和谐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底线首先表现为,环境价值是社会价值(人类社会的各种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之和)的起点和终点,社会价值只是世界价值运行过程的一个中间环节。环境价值以一定的准入流量和结构特质参与和伴随着社会价值运行过程,一部分经过人类改造形成直接的社会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更大部分未经人类改造而伴随着社会价值运行过程,间接参与形成社会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在社会价值运行的末端,一部分环境价值通过人类消费以废弃物(相对社会而言的副价值)抛弃,重新与其他环境价值糅合起来,但是如果处理不当或超出环境承载力很可能降低周遭的乃至整体的环境价值,影响环境价值回馈社会的循环起点。所以,我们从价值社会运行的入口和出口都要考虑环境价值的流量和质量,把好和谐社会的上下端口。

人与自然和谐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底线还表现为,在环境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相互影响中,环境价值始终具有更基础的地位。尽管环境价值的社会流入量并不能自动引致社会内部的公平正义,人与人利益关系的动态平衡,以及人的身心和谐,但环境价值能够源源不断地流入社会价值运行过程,是社会价值巨系统保持繁荣稳定、社会物质价值稳定和社会精神价值优秀的基本前提。人与自然和谐是确保社会价值运行过程持续不断,使人与人之间物质利益关系保持平衡,使人自己的身心保持和谐的基本物质和精神保障。反过来,人与人的和谐有利于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环境价值的多样化体现,从而有利于形成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在生态危机的反省中,许多有识之士认识到,资本主义的所有制方式、生产方式、市场机制、消费理念共同塑成了一种强大的征服掠夺自然的物质力量,因而缓解人与自然的紧张有赖于缓解人与人的紧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形成社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和安定有序,形成良好的制度保障、运行机制和思想意识,必将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起到重要的社会保障作用。

人与自然和谐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底线也表现在,和谐社会是能够保持环境价值的最大化和永续性之间张力的社会。环境价值以各种适于人类生存的环境因素支撑着人类生命和人类社会,各种环境因素相互作用而对人类形成最大的环境效益,便是环境价值的最大化:但人类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需要可能短期内使环境价值最大化,从长远来看,则损害了环境价值,毁掉了人类自己持续生存的根基。这样,人类在挖掘环境价值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后代保有环境价值的相应水平,考虑保持环境对人类社会支撑的永续性。鉴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越来越奇缺的能源、淡水、耕地、矿产、生物五大资源,以及中国环境自然的承载能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把环境价值提升到整个宏观决策和社会价值链的前端,真正将当前环境价值的最大化和环境价值的永续性有机协调起来。

[责任编辑:黎峰]

作者:王玉樑等

第三篇: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哲学反思

摘要: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以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自然观为哲学基础,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则以环境道德原则体系为伦理诉求。当代环境伦理理论存在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二元对立,必然在理论和实践上影响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而在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理论中,蕴含着人与自然关系的最终解决,因而也是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深层根据。

关键词:环境友好型;社会;哲学

一、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哲学基础: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就是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如果说生态失衡、环境恶化是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现实背景,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自然观则是其深刻的哲学基础。因此,揭示人与自然的本然关系,对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前提性的意义。一方面,人本来就是一种自然存在物。自然界孕育了人类,没有自然界就没有人类,人是宇宙演化和生命进化的结果。人类与其他生物乃至非生命形式一样,都是自然共同体中的平等存在物,它们犹如兄弟手足,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人类不是大自然的主宰。并且,正如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的,“一个存在物如果在自身之外没有自己的自然界,就不是自然存在物,就不能参加自然界的生活。”因此,人类要恰当的确定自己在自然界中位置,人类的活动不能违背自然规律,不能超越自然的限制。另一方面,在生存论的意义上,自然实际上就是人的无机体。无论是“人化自然”还是外部自然,都是人的无机体,只是前者是现实的无机体,后者是潜在的无机體。损害自然就是伤害人自己的身体,爱护自然就是爱护人自己。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提出正是基于人与自然的这种本然关系。

然而,人类对这一认识的获得却经历了漫长的历程,可以说,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提出也是反思以往人类处理与自然关系实践的结果。大体上,人与自然的关系经历了敬畏自然-征服自然-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三个阶段。在人类社会的初期阶段,人类的活动完全受制于自然,马克思说:“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同自然界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自然界的关系一样,人们就像牲畜一样慑服于自然界”。表现在人的精神世界,就是人类充满着对自然的敬畏,这种敬畏里既有对自然的恐惧之心,又有对自然的感恩之情。随着人类科学技术和和实践能力的不断提升,历史随之进入了征服自然的阶段。人类拥有了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能力,在人类主体性不断增强的推动下,“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古典哲学理念已然成为一种现实,康德提出的“人是目的”、“人是自然界的最高立法者”的命题成为近代社会的标志性口号,“人类中心主义”形成并逐渐泛滥。在主体对客体的实践活动中,资本与技术的结合使人类征服自然的力量得到了史无前例的扩张,自然沦落为人类满足自身需要和利益的工具,人类的物质欲望也不断膨胀。而人类对自然的简单化、片面化处理,造成了环境破坏、资源匮乏、生态失衡。在严峻的现实面前,从20世纪中后期开始,人类不得不反思对待自然的态度和方式,以至于重新回到关于人与自然和谐统一关系问题的讨论,人与自然的关系随之进入了第三阶段,即人类力图实现与自然水和谐统一,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提出正是基于对这一过程的认识。

二、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伦理诉求:环境道德原则体系环境友好型社会以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为自然观哲学基础,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环境友好型社会则需要一种全新的环境伦理观念

在环境伦理学看来,环境友好型社会就是紧紧围绕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协同进化为中心,建立适应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道德原则体系。这种道德体系以尊重自然、保护生态环境为旨归,以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为目标,强调人的自觉和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为了构建这种环境友好的和谐社会,就必须有需要坚守和落实的伦理法则,大体来说包括尊重自然、代内平等、代际平等三项原则。

尊重自然意味着人类在理解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上对自然有一种珍惜、感恩和敬重的意识,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中去爱护环境、维护其他物种的存在,因为人与其他物种都是自然的组成部分,它们有平等的存在权力,没有其他物种的存在,人类也将不复存在。一句话,尊重自然就是人类要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合理地开发自然,把人类的生产活动和利益需要约束在生态环境所能承受的范围内。代内平等也就是公平正义的原则,它强调同代人之间的平等,即人类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需要和利益时要做到机会、过程、结果的平等,全球居民在谋求生存与发展上的权利均等。人类只有地球这么一个生态系统,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所有民族和国家的生存发展已经紧密相联、息息相关了,而地球上的资源又是有限和稀缺的,因此,任何民族、国家和个人的生存发展都不能以损害其他民族、国家和个人的生存发展为代价。代际平等就是在强调当代人在利用自然开发自然时,必须保护子孙后代在这个地球上生存并享用自然的权利,绝不能因为前辈的掠夺性利用而被开除“球籍”。而从以上三个原则直接引申出来的就是人的行为适度为原则。无论是人口的生产方式、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还是生活和消费方式,不再是工业文明阶段的数量越多越好、规模越大越好,而是人们在与自然发生交往行为时,遵循适度、简约、平衡原则,以自然环境的生态承载力为生态行为的道德底线。

三、超越环境伦理的二元对立: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人学维度

环境伦理伴随着环境保护运动的兴起而迅速发展,但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没有走出“人”的误区,始终存在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争论,其焦点是:环境伦理的出发点究竟是以人为本,还是以自然为本。以施韦策、泰勒、利奥波德、罗尔斯顿等人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认为,当今生态危机的深刻原因在于人是万物尺度和主宰的观念,它使得人类忽视自然的存在权利,把自然作为满足人类需求及欲望的手段,在历史实践的发展中,必然导致人类活动的无限度性和破坏性。只有走出人类中心论,建立起环境道德意识,尊重自然、敬畏自然,以环境为中心,人类才能走出生态危机的困境。面对非人类中心论的责难,当代人类中心论者仍然坚持认为,人类的利益与价值高于一切。人类对于生态问题的反思,以及环境伦理要求的提出,其实质还是基于人类自身利益的考虑。当代人类中心论者并不反对保护自然,只是坚持在人类利益高于一切的基础上保护自然,他们认为人类的生存发展与生态系统的稳定并不一定会相互矛盾。可见,当代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都主张保护自然环境,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同点在于当代人类中心论者主张以人的存在与发展为最终目的,其理论基础是人本主义的,但其理论原则来看却是功利主义的。非人类中心论者主张以环境整体主义作为其最高目的,其理论基础是自然主义的,实践原则是超功利主义的。

究竟如何看待非人类中心论与当代人类中心论的争论,这实质上与如何理解“人类中心”的思想实质直接相关的,而理解“人类中心”的思想实质,最终就是人类自诞生之日起就不断缠绕在心的那个司芬克斯之迷,即“人是什么”的问题。英国伦理学家莱斯利·史蒂文森曾指出:“对人的不同见解,自然就导致了我们应当做什么以及我们能够怎样做的不同结论”。而在这个问题上,上述双方都没有走出马克思曾经批判过的抽象地看待“人”的问题的困惑,因为非人类中心论与当代人类中心论双方都仍然停留在一般的意义上片面地把“人”简化了,它们通过压缩和简化,从“人”这里抽出某一特性,将之归结为人的全部,或者在生物学的意义把人归入自然,以人的自然属性来界定人,或者在经济学“经济人”意义上和传统功利主义伦理学的范围内以利益的需求与满足来标识人。显然,这只是从人的一个方面、一个向度、一种特征去理解人,而不是从人的存在向度和人的生成发展去把握人的根本。因此,问题解决的出路并不在于是否坚持或反对“人类中心”,而是在于如何理解“人”。

在自然哲学的意义上,人并不是宇宙的中心,这已经是现代人的一种常识。人类居住的地球只是太阳系中一颗普通的行星,而就是在地球这个星球上,人类也不过是众多生命形式中的一种,虽然人类因为有自我意识而拥有丰富复杂的精神世界,但这并不表明人类就是地球的中心。人类是否能成为“中心”,是一个价值判断和如何选择的问题,而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问题。但是,在生存论的意义上,人类确实是以自我为中心的,因为任何一种生命现象首先需要生存,而生存活动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的,这已经为现代生物学理论所充分证明。人类也是“自我中心主义者”,这就是一个生物学的命题,否则,“人”的存在便无从谈起。人类以“自我”为中心表明,人类的任何活动首先是以人类自身的利益为重的,这是人类应当的“生存”原则与尺度。不能把“自我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论所批评的人类中心论划等号,当代生态环境问题罪过也不于人类的“自我中心主义”。哲学生存论的视角为我们超越人类中心论和非中心论的二元对立指明了出路。在生存论的范畴内讨论是否坚持或反对人类中心论,本身就是一个伪问题。在生存论的意义上,人类只能以“自我”为中心,当然,这个“中心”并不是一个有关空间、实体范畴的概念。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对“人”、“人的生存”、“人的生存意义和价值实现”的合理理解。而在这一点上,尚没有人超越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理念。

四、人的自由全面發展: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最终解决

在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人学理论中,蕴含着人与自然关系的最终解决。首先,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条件。人类的全面发展,实际上就是在追求人性的真、善、美之统一。自然是这一内涵的现实基础,因为自然界是人类的生存之本,是人类的根。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自然是人的“精神的无机界”和“无机的身体”。不理解人与自然的此种本然关系,人类终将受到自然的报复,而认识人对自然规律的服从和遵守本身恰恰是人的“类特征”的表现,因为人“同对象的关系,是人的现实的实现,是人的一种自我享受”。自然还是人类的精神寄托和归宿。人类从自然中来,自然是展现生机与活力的舞台;人类又要回到自然中去,从生到死,人类与自然须臾不可分离。人类走向自然,就是对自身本质的回归。因此,要想造就全面发展的人,人类需保持人的良好的自然本性,摆正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显示着人的本质力量的丰富性和完善性,显示出人的发展的全面性。

同时,人的全面发展又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保证。人类的实践活动就其实质而言,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发挥和展现。但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展现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有不合理发挥的可能性和局限性,因此,人与自然的冲突就不可完全避免,而这正是近代以来的人类历史中常有的现象。这种冲突超过一定范围,就会导致整个生态系统的失调,这时自然界则就会反过来以各种灾害惩罚人们,这就是当今世界生态危机以及极端自然现象的种种表现。要消除生态危机及其给人类带来的灾难,最根本的就是要使人类运用自身的本质力量时能与自然的力量相互促进,也就是人类对自然有着全面而深入的把握,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有着透彻的理解,甚至对自然有着一种审美的精神体验。显然,这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条件的。

总之,人与自然的和谐是需要前提的,它对人的要求即是人对自身的实践性要求, 也是人的存在方式的内在要求,这就是人的全面发展。而寻求人与自然和谐的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必将从根本上消除人与自然的片面对抗,并在其实现的过程中显示着人的本质力量的丰富性和完善性,展显示出人的发展的全面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人民出版社,1985.

2、史蒂文森.人性七论[M].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

(作者单位:湖南省委党校哲学部)

作者:何良安

第四篇: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哲学思考

摘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了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理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博大精深,其中心环节是“人”。它是以马克思主义的矛盾观和辩证的认识论为其哲学基础的,是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的。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目前的首要任务。

关键字:和谐社会 矛盾观 认识论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理念,强调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的建设摆在重要地位,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实现和谐社会,不仅是千百年来人类追求的社会目标,更是中国共产党人所追求的社会理想。马克思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就是人类迄今最理想的和最高级的和谐社会。“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的继承、丰富和发展,是实现最高级的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和必由之路。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

和谐社会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概念。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把它归结为四个方面:社会系统内部诸种基本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和要素之间关系的和谐;人与人之间关系或人际关系的和谐;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其中心环节毫无疑问是“人”。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人的个性和谐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前提。造就和谐的人的个体,就是要使一个人有健全的人格,有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能合理地处理个人与自然、个人与社会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做到融入自然、融入社会、融入集体。促进个体的人的和谐成长与发展是社会的主要工作和责任。社会关爱人,集体承认个人、尊重个人,给人以充分自由的发展空间,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体体现在人自身以及人际关系的和谐发展,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与国外的和谐发展等诸多方面。和谐社会说到底是人的和谐,是人的身心解放、人格完善、人权保障、人际关系良好、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哲学基础

胡锦涛强调:“做好任何一项工作都离不开理论的指导,要通过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深化对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规律性认识。”反思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它之所以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有其合理性和现实性,是因为它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之上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矛盾的稳定性与动态性辩证统一的社会,是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共存互动的社会,是否将和谐社会理解为一个动态过程是唯物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根本区别。人们在认识和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应该用辩证的、发展的和历史的观点来审视和指导人们的认识和实践。事物作为由多种矛盾构成的矛盾体系,是一个动态的体系。它内部各种矛盾力量是不断变化着的,这就会造成各种矛盾力量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表现着各种矛盾力量的不同地位、不同作用,也规定了矛盾发展的具体内容、态势和方向,这样就有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之分。由于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各种矛盾及其相互关系是不断变化的,因而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区分不是凝固不变的、僵死的,而是可变的,是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只有在认真研究事物的主要矛盾的同时,又注意各种次要矛盾的发展,注意各种力量相互关系的变化,才能正确地预见主要矛盾的变化,并且在主要矛盾一旦发生变化时,在认识上和实践上及时地把主要精力放到新出现的主要矛盾上来。从毛泽东的“斗争哲学”到邓小平的“和谐哲学”,再到十六大以来提出的“和谐社会”新理论,集中体现了上述原理。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指导下,在新的实践基础上不断探索和认识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在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按客观规律办事,协调好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关系,将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统一起来。

三、努力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的创建是党和国家当前工作的重点,它包括了人伦和谐与天人和谐,深刻地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突出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是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决定着社会面貌的变化、社会结构的更新、社会和谐地发展。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上。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穷的社会也不可能和谐。胡锦涛强调:“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仅仅抓住和切实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对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加快实现现代化具有重大战略意义。”要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根本任务,努力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2、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

和谐社会的内涵里无处不显示出“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始终坚持这一取向。在“以人为本”这一概念中,“人”有两个尺度,即泛指任何一个具有公民资格的人和特指这些公民中的弱势群体。只有对“以人为本”这两个层次把握好了,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以人为本”不仅要求每个个体的能动性、自主性得到发挥,个体得到充分的尊重;而且要求作为劳动者自己的劳动成果得到保障,能够充分享用自己的劳动成果,并免除他人的侵害。然而,我国在公民按自身能力发展的制度平台上还存在诸多问题,突出的是政策性支持所带来的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性障碍,以及精英与大众的剧烈分化而引发的社会断裂。现在的迫切任务就是要优化社会结构,保证每个公民的身份资格得到平等的承认,并有公正的机会促进其发展与利益的实现。最根本的措施是健全社会的流动机制,保证每个公民都具有流动的权利和自由。这种弹性的社会结构才是有活力的,才更具有和谐性。这样就能打破社会阶层之间的壁垒,使各个社会阶层处于不断变换和更新中,缓和社会冲突。具体地说就是要取消农民进城的就业限制,破除户籍制度,解除公务员的身份资格限制等等,用流动性来缓解社会的不稳定,用流动性来增强社会活力,用流动性来使社会结构和谐。

3、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唯物辩证法告诉人们,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过程,只有保持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事物才能健康成长。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基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永恒追求所内含的一种必然要求。然而,自工业文明以来,旧式的工业化发展方式导致了全球能源紧张、资源短缺、环境恶化和灾害频发等一系列问题,使人类受到了自然界的报复,也让人们认识到:人类对自然界需要索取、利用,更需要补偿建设。党和国家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建立“五个统筹”的可持续发展机制,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改善生存环境和美化生活环境,改善公共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等,走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科学发展观是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指南,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践创新。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2] 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讲话[N].人民日报,2005-02-23(3).

[3] 万俊人.“和谐社会”及其道德基础[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1).

作者:吕志宏

第五篇:社会公平正义的哲学思考

摘 要: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哲学的指导,即要把握和利用事物的普遍联系、坚持矛盾分析法、遵循客观规律,并坚持用发展的观点看待公平正义的问题。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才能取得不同利益的社会群体的广泛支持,才能有效地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为实现国家整体目标而努力奋斗。

关键词:公平正义社会;哲学思考;普遍联系;矛盾分析法;科学发展观

中共中央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六大特征,其中公平正义是基础。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加以充分认识和深刻理解。本文试从哲学的角度对社会公平与正义进行阐释。

一、把握和利用事物的普遍联系以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

1.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广泛和谐的社会关系

实现公平正义是全社会的责任,但主要责任在政府。如果说市场行为是实现效率的主要手段,那么政府行为则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手段。我认为,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政府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品(公共政策、公共服务、公共设施)数量相对较少,不少公共品的质量不高;“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比较严重,权力“寻租”居高不下;政出多门的现象时有发生;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有待提高,决策失误过多。所有这些都严重损害政府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也严重影响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

2.追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维护各方面的合理利益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有竞争,要讲究效率,不讲究效率的市场经济不是好的市场经济。市场要讲究效率,但政府要强调公平,前者可以有效地创造财富,后者可以更好地实现稳定,这就要求我们要把公平与效率有机地结合起来。虽然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一定的收入差距不可避免,但我们必须对包括收入差距在内的社会不平等加以必要的限制,最大限度地实现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

3.健全社会机制,促进社会和谐

机制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完善的体制机制是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随着市场经济理念和运行规则深入人心,经由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取得的高收入和扩大的收入差距,已为广大群众所理解和接受,引发公愤的是体制外的灰色收入、法制外的黑色收入以及体制内由法律不健全、政策不完善造成的非规范收入。这首先要求通过合理的分配制度,把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

然而,社会公平的内容不只是合理的财富分配,要全面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除了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使人民群众享受基本的经济公平之外,还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制度,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同时,还必须建立顺畅的社会流动机制,使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能够通过辛勤劳动、艰苦奋斗和诚信经营获得向上流动的机会,从而有效地化解阶层间的冲突。

4.大胆创新,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事物是不断地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往往没有现成的解决方法,这就要求我们在解决问题时要大胆创新。深圳市针对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在国内首先出台免费办理居住证制度,一方面弱化了“户籍”概念,另一方面又继承了传统户籍制度的合理内涵,内存的信息除包含原暂住证所有信息外,还有持证人的社保、教育、医院甚至计生等个人资料信息。按照规定,持证人员在深圳市能够在某些方面享受和深圳户籍人口一样的待遇,包括就医、社保、计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出入境、租房等一系列优惠待遇和全方位社会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城乡差别、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探索出一条现阶段在城市的本地居民和外来人口之间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的路子。

二、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坚持矛盾分析法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回避矛盾

唯物史观认为,社会的矛盾运动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党的十七届一次会议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各种矛盾是客观的事实,也是合乎规律的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包含的利益关系,不在于人们之间有没有利益矛盾或冲突,而在于如何认识、容纳和化解这些矛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原有的社会利益格局必然会受到触动,社会不同利益主体随之出现,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也大量出现。因此,要特别注重理顺收入与分配的矛盾关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站在统揽全局的战略高度,从群众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引导和处理各种矛盾。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解决好主要矛盾

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创造了经济发展的奇迹,极大地增加物质财富,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大家切实地享受到改革开放的甜蜜果实。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利益急剧分化,已经到了一个关节点,如果不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努力推进公平正义,使利益分配更多地向困难群体和贫困地区倾斜,就会背离共同富裕的长远目标。

为此,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解决这一矛盾,努力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但在指导思想上确立了公平正义的发展原则,而且采取各种重大的有力措施去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高兴地看到:为了实现教育的公平,现在已全部免除了农村中小学的学杂费,并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提供资金帮助;为了实现医疗的公平,2007年出台一系列重大举措,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加快建设以社区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为了实现利益分配上的公平,国家在规范高收入群体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同时,采取了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等多项提高困难群体生活质量的措施;为了消除城乡之间的不公平,国家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着手解决户口和农民工待遇。

三、建设公平正义社会要遵循客观规律

1.公平正义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公平正义的制度和公平正义感分别属于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任何公平都不是无条件的。在中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的现实情况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从现阶段的实际出发来提要求,防止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去追求公平,搞超越阶段的急于求成。

公平正义是相对的,它总是相对于某种规则和某种不公平状况而言的,它不否认差别。在人们对自己利益追求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原因,利益占有的多少是不同的,也是正常的。问题在于,人们对利益的占有与自己在社会财富创造中的贡献是不是对应的。即使利益分配的结果存在很大差异,但如果这种差异是基于公正的制度和程序而造成的结果,那么这种差异也符合公理、道义。

2.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公平实现的方式、手段和程度都不同。现在我们要尽力做的是使“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具体来讲,就是要尽力做到:一是城乡、区域发展二元结构扩大的势头不断收敛,高收入和低收入者比重较小、中等收入者比重不断扩大的“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以及确保这个格局的分配秩序逐步形成,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进一步规范,机会和过程公平的分配秩序使分配结果趋于合理,社会全体成员的人均收入水平普遍提高,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取得新进展。二是通过经济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实现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在提高城市社会保障水平和统筹层次的基础上,基本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三是政府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更加合理,城乡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的质量显著提高,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政府职能转变有较大进展,政府的宏观管理、市场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坚持用发展的观点看待公平正义问题

建设一个公平和正义的社会,是一个需要全社会长期努力的工程。需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素质,使他们有渴求公平正义的意识、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求公平正义的行为。而满足公民对社会公平的要求,必须具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因此,在新世纪新阶段,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途径,仍然是努力发展社会经济,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物质生活水平,为实现更高水准的社会公平正义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另外,公平与正义还涉及社会的政治、文化等方方面面,它需要形成是非标准,扶持社会正气,谴责歪风邪气,打击邪恶势力,还需要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制度保障体系。可见,公平与正义建设工程十分浩大,各个方面很难同时进行。且由于公平与效率在局部问题上,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公平与效率的暂时性矛盾是不可避免的。有时为了追求效率甚至不得不牺牲一点公平,但为追求效率而牺牲一点公平,正是为了在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基础上,达到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偶合。公平正义建设虽然面临许多困难,但作为新事物,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远大前途,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有党中央政府的正确领导,有符合客观实际的各种方针政策和政策。所以,只要全国人民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公平正义的社会就会逐步实现。

参考文献:

[1] 黄志强.新农村建设的哲学解读[J].世纪桥,2007,(12).

[2] 田心铭.矛盾分析的方法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5,(7).

[3] 寇咏梅,袁锋.公平正义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J].乌蒙论坛,2007,(1).

[4] 刘琼华.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J].山东社会科学,2007,(8).

[5] 刘国光.进一步重视社会公平问题[N].经济参考报,2005-01-27.

[责任编辑 王晓燕]

作者:雷 丹 黄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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