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牌制度

2022-05-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开制度,制度是每个人都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你接触过什么样的制度?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操作牌制度》,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1篇:操作牌制度

两岸公开市场操作制度比较研究

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以吞吐基础货币,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活动。公开市场业务最早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当时英格兰银行为了平衡国库收支,开始应用公开市场操作,但其作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政策工具是在20世纪20年代以后。与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相比,作为总量调节的间接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业务具有主动、灵活、快捷和作用范围广的特点。中央银行可以充分控制操作规模,可以经常、连续地进行操作,对货币供应既可进行微调,也可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而且还可以随时逆转操作方向,以使金融运行不至产生强烈的震动;公开市场操作可使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有效结合和相互配合。因此,公开市场操作成为各国或地区中央银行实施金融宏观间接调控中运用较多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一、台湾地区公开市场操作制度发展历程

早在1971年台湾“中央银行”就设立了公开市场操作室,但一直未见正式的公开市场操作,原因在于当时台湾货币市场发展迟缓,缺乏货币市场专业金融机构和充足的金融工具。为配合建立货币市场,1973年台湾开始实施“国库券发行条例”。“国库券”依不同发行目的分为两种:一种是甲种“国库券”,以“调节国库收支”为目的,其发行利率记载于票,按面额发行,到期时连同应付利息一次清偿;另一种是乙种“国库券”,以“稳定金融”为目的,由“中央银行”根据经济金融环境变化需要而发行,采取贴现方式发行,到期时按面额清偿。以“调节国库收支”为目的的甲种“国库券”从未发行过,以“稳定金融”为目的的乙种“国库券”成为台湾调节金融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重要手段。另外,台湾银行于1975年开办远期信用业务,推出了银行承兑汇票,并开始发行银行可转让定期存单,货币市场的信州工具逐渐增加。

1976年5月台湾第一家票券公司——中兴票券金融公司成立。随后,“国际”票券金融公司于1977年成立,“中华”票券金融公司于1978年成立。这三家以短期交易商身份出现的票券金融公司均采取了民营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按台湾地区《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规则》规定,票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四种:一是可参与买卖“国库券”、“公债”、银行可转让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本票及其他经“财政部”核准的短期债务凭证;二是可担任商业本票的承销人、经纪人、保证人、背书人和签证人;三是办理金融机构同业拆放经纪人业务;四是受托办理票券还本付息事项、票券过户及收付事项、为顾客提供财务及短期投资咨询服务、货币市场交易行情等服务项目。票券金融公司的存在,不仅为短期票券形成市场并拓宽流通范围以及扩大交易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有利于协助台湾工商企业筹措短期资金和货币管理当局金融政策的实施。随着货币市场客观环境的逐步改善,台湾地区“中央银行”于1979年1月首次实施公开市场操作,从票券金融公司共买进短期票券250亿元新台币。台湾地区“中央银行”还专门设立了公开市场操作小组,负责有关市场操作的方式、对象、标的、时机等事项的决策,具体操作方工面。如交易中的核算、交割、账务处理,票券保管,到期兑偿等,由“中央银行”业务局负责办理。1983年台湾“财政部”核准在一年内到期的“公债”可以在货币市场上买卖,以促进交易工具多元化,并增进债券的流通。1985年,台湾“中央银行”首次发行了“中央银行”定期存单和“中央银行”储蓄券,以冲销巨额外贸顺差等引起的金融压力。

二、大陆地区公开市场操作制度发展历程

与台湾地区相比,大陆地区公开市场业务操作起步较晚。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完善国债市场,为人民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创造条件,并明确把公开市场业务操作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在实践上,大陆地区的公开市场业务是从外汇操作开始的。1994年大陆进行了外汇体制改革,实行了银行结售汇制度,实现了人民币汇率并轨,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为维护人民币汇率的稳定,促进银行间外汇市场的稳步发展,1996年4月人民银行正式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外汇公开市场业务,进行外汇买卖。1996年4月,人民银行又开办了债券公开市场业务,以财政部当年发行的短期国债为交易工具,进行了7天、14天和21天3个期限品种的回购交易。当年共进行了26次交易,成交总额为21.8亿元,并初步建立起了公开市场业务运作框架。但是由于各种不成熟的因素,1997年实际上停止了交易。根据大陆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1996年实际操作经验的基础上,1997年人民银行制订并颁布了《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确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1997年6月,大陆开通了具有货币市场特征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1998年1月,人民银行取消贷款规模管理标志着金融调控方式由直接向间接转变;同年3月,人民银行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将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与备付金账户合而为一,从而恢复了存款准备金这一货币政策工具的应有功能,同时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这些措施促进了人民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调控向间接方式的转变,相应也就迫切需要建立起能够代替规模管理进行总量控制的间接货币政策工具。1998年5月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依托,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得到恢复,当年共进行了36次操作,累计融出资金1761.3亿元,净投放基础货币701.5亿元。1998及1999年两年公开市场业务操作以增加基础货币为目标,基本操作方式是逆回购,两年合计增加基础货币2600多亿元,占两年基础货币增加总额的85%;2000年以后,大陆金融市场的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为对冲外汇占款被动投放的基础货币,公开市场操作的规模不断扩大,绝大部分时问的操作方向是以净回笼基础货币为主。2002年4月,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制度,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交易主体扩大到信用社和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海峡两岸公开市场操作制度比较

1、操作目标比较。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币值稳定、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包括公开市场业务在内的货币政策工具需要通过中介目标影响最终目标。依据台湾“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内部规范的规定,“公开市场操作以控制准备货币在‘央行’设定目标,或维持隔夜拆借利率在适当水准为主要目标”。即公开市场操作的短期目标,是通过有价证券的买卖,改变银行体系的准备金,达到影响货币供应量及利率水平的货币政策操作及中间目标。长期目标则是由通过操作及中间目标的实现,进而实现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充分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

由于目前大陆地区的货币市场仍不够发达,尚未形成一套准确、灵敏反映资金供求状况的市

场利率传导机制,货币市场短期利率的变动与货币供给的关系也不明确,因此,大陆的公开市场业务无法以货币市场短期利率作为操作目标。目前,大陆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在考虑操作方向和力度时,仍主要以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水平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同时还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和货币信贷变化情况,以及外汇市场和同业拆借市场情况进行操作。但从长远看,随着大陆地区国债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利率也应该成为一个重要的操作目标。

2、操作对象比较。台湾地区实施公开市场操作指定交易商制度,由台湾地区二十多家金融机构代理其他金融机构中介操作。指定交易商分为下列两种:一种是一般指定交易商,具有配合“央行”调节金融能力的金融机构;另一种是“中央公债”主要交易商,具有活跃“公债”交易及促进“公债”市场健全发展能力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经“央行”核准的,可以同时担任一般指定交易商及“中央公债”主要交易商。为配合该制度推行,“中央银行”业务局每月例行召开资金会议,指定交易商资金部门主管出席,彼此交换对当前及未来资金市场形势的看法及意见,作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制定的参考依据。

与台湾地区类似,大陆公开市场操作实行了一级交易商制度,即人民银行并不是与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而主要是选择一些资产总额大,资金实力雄厚,有较多的分支机构,能在二级市场参与大额债券交易的金融机构作为操作对象,目的是为了有利于公开市场操作的调控信号的传导。1997年,人民银行颁布了《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对一级交易商的资格、入市条件、管理办法进行了规范。到2009年2月末,已经选定了50家金融机构作为公开市场业务交易一级商,其中银行机构40家,保险机构4家,证券、基金等其它金融机构6家。金融机构参与公开市场业务需先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审定。一级交易商享有一定权利,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其基本权利是可以与中央银行进行直接债券交易,了解中央银行操作意图。其相应的义务包括:一是积极参与公开市场业务,主动配合人民银行稳定金融市场。二是必须与人民银行进行诚实的债券交易。三是向人民银行提供有关的金融市场信息,分析资料。四是接受人民银行对其债券业务操作,经营状况的检查。

3、操作工具比较。按照台湾地区“中央银行法”的规定,台湾“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买卖工具包括“政府”发行或保证的债券,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与承兑或保证的票据,以及“中央银行”发行的定期存单、储蓄券及短期债券。随着台湾地区货币市场的发展以及资金环境的变化,台湾“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及买卖票券的优先顺序有所改变。根据台湾“中央银行”于1997年修正的公开市场操作内部规范,其可接受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以“‘中央银行’可转让定期存单、‘政府公债’、‘国库券’及信用评等等级经‘中央银行’认可的金融机构所承兑或保证的票据”为限。目前台湾地区公开市场操作以“中央银行”可转让定期存单为主要标的,而“国库券”在公开市场操作所扮演的角色日益减少。原因在于,“国库券”的发行余额受到台湾地区“政府预算总额”比率的限制,导致市场流通规模不足,且台湾地区金融机构把“国库券”当成流动准备,购买后大多持有至到期,加上利息收入免缴营业税,所以“国库券”较少流通。

相对台湾地区,大陆地区公开市场操作工具比较有限。1906年大陆公开市场操作工具主要是财政部当年发行的短期国债,但是由于自1997年起,财政部停止发行短期国债,中央银行无法继续选择短期国债作为交易工具,为此从1998年起,中央银行将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同时作为操作工具。而随着大陆国际收支顺差的不断增大,基础货币投放的压力不断增大,因为对冲工具缺乏,2003年5月大陆开始选择发行中央银行票据作为公开市场操作的主要工具@。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债市场的发展决定了目前大陆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工具形成一种以中央银行票据为主,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为辅的格局。

4、操作方式比较。台湾地区“中央银行”实施公开市场操作,基本上以三种方式进行:第一种是买断或卖断交易,即“中央银行”向金融机构买入或卖出短期票券,办理交割后,则无任何后续交易发生。一般在“中央银行”认为资金紧张或宽松状况期间较长情况下,则采取此方式。第二种是附买回(或附卖回)协定,即“中央银行”在向金融机构卖出(或买入)票券时,约定一定期间内由“中央银行”按约定价格重新购回(或卖回)该票券。“中央银行”若认为市场上资金松紧状况期间较短时,通常采取此方式。第三种是发行乙种“国库券”、可转让定期存单与储蓄券。台湾地区“中央银行”于1991年1月最后一笔储蓄券期满后未再发行;1999年7月“国库券及短期借款条例”公布施行后,不再以本身为债务人身份发行乙种“国库券”。目前台湾“中央银行”以发行方式实际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主要是可转让定期存单。

在大陆,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方式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其中回购交易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类似于台湾地区的“附买回协定”和“附卖回协定”。现券交易分为现券买断和现券买断和现券卖断两种,与台湾地区相同。中央银行票据是人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人民银行通过发行央行票据可以回笼基础货币,央行票据到期则体现为投放基础货币。1996年开始的大陆公开市场业务操作主要采用的交易方式是回购交易,从1998年起的公开市场业务交易中,人民银行主要采取了逆回购的方式。1999年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发展了逆回购和买断现券两种交易方式。

四、完善大陆地区公开市场操作制度的对策建议

大陆地区公开市场业务已经发展了十余年时间,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也应该看到,公开市场业务的发展还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一些问题需要逐步解决,如债券市场规模小,流动性较差;公开市场业务品种单一,结构不合理;货币市场不够发达,国债二级市场不活跃等。解决公开市场现有问题必须从大陆地区的实际出发,同时借鉴台湾地区和国际上的成熟经验。

1、加大货币市场的建设。货币市场是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基础。目前大陆货币市场已初步形成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但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则尚未形成规模,货币市场各个子市场分割严重以及发展的不平衡性,同业、票据、债券市场之间缺乏敏感的联动反应,使得通过货币市场实施金融调控的回旋余地受到明显的约束和局限。因此,应加快货币市场的发展,大力发展拆借市场、国债市场、票据市场等,并进一步加强各子市场间的统一和联系,使各子市场之间的利率相匹配,真正反映资金供求情况。加强拆借市场、国债回购市场和票据市场之间联系,提

高货币市场各子市场之间的关联度。

2、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从国际经验看,短期利率是公开市场业务最为理想的操作目标。但由于大陆目前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和部分债券发行利率仍受到管制,利率缺乏一定的弹性,从而影响了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实际效果。因此,应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适时放开贷款利率,扩大商业银行决定利率的自主权,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商业银行根据存款的成本、期限、风险等因素自行确定。进一步放开存款利率,由商业银行自行制定存款期限和利率,中央银行只规定一年期存款利率,商业银行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市场资金供求、金额、期限、自身市场占有份额等自主决定具体存款利率,制定各档次期限的利率,以形成市场化的利率运行新机制。

3、扩大债券的交易主体。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主要平台,目前大陆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的类型较单一。主要以商业银行为主,这种交易主体的“回质化”会明显抑制市场流动性。因此,大陆在加强一级交易商管理,严格一级交易商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扩大一级交易商成员,选择规模较大、管理规范、资产质量和内部风险控制较好,在货币市场上交易活跃,有利于货币政策信号传导的金融机构同人民银行进行债券交易,增强公开市场业务对货币市场影响的广度和深度,促进货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完善中央银行的间接调控机制。同时,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建立专业性的票券金融公司,使其成为货币政策传导的有效载体。

4、改进公开市场操作工具。丰富多样的公开市场操作工具不仅是公开市场成熟和完善的标志,也是公开市场操作的基础。目前大陆公开市场操作面临操作工具不足的问题,且现有工具各自的缺陷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货币政策效果的发挥。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工具。合理扩大国债发行规模,优化国债期限结构和持有者结构,尤其是发展短期国债市场,增加发行有利于公开市场操作的国债。充分利用现有的巨额外汇储备,发行以外汇储备为资产基础的外汇储备券。根据社会信用环境现状和票据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先交易性票据、后融资性票据的顺序,在商业汇票业务充分发展基础上,逐步推出商业本票业务,完善票据市场工具。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两岸公开市场操作制度比较研究

吴渭超 陈莹

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以吞吐基础货币,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活动。公开市场业务最早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当时英格兰银行为了平衡国库收支,开始应用公开市场操作,但其作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政策工具是在20世纪20年代以后。与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相比,作为总量调节的间接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业务具有主动、灵活、快捷和作用范围广的特点。中央银行可以充分控制操作规模,可以经常、连续地进行操作,对货币供应既可进行微调,也可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而且还可以随时逆转操作方向,以使金融运行不至产生强烈的震动;公开市场操作可使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有效结合和相互配合。因此,公开市场操作成为各国或地区中央银行实施金融宏观间接调控中运用较多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一、台湾地区公开市场操作制度发展历程

早在1971年台湾“中央银行”就设立了公开市场操作室,但一直未见正式的公开市场操作,原因在于当时台湾货币市场发展迟缓,缺乏货币市场专业金融机构和充足的金融工具。为配合建立货币市场,1973年台湾开始实施“国库券发行条例”。“国库券”依不同发行目的分为两种:一种是甲种“国库券”,以“调节国库收支”为目的,其发行利率记载于票,按面额发行,到期时连同应付利息一次清偿;另一种是乙种“国库券”,以“稳定金融”为目的,由“中央银行”根据经济金融环境变化需要而发行,采取贴现方式发行,到期时按面额清偿。以“调节国库收支”为目的的甲种“国库券”从未发行过,以“稳定金融”为目的的乙种“国库券”成为台湾调节金融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重要手段。另外,台湾银行于1975年开办远期信用业务,推出了银行承兑汇票,并开始发行银行可转让定期存单,货币市场的信州工具逐渐增加。

1976年5月台湾第一家票券公司——中兴票券金融公司成立。随后,“国际”票券金融公司于1977年成立,“中华”票券金融公司于1978年成立。这三家以短期交易商身份出现的票券金融公司均采取了民营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按台湾地区《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规则》规定,票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四种:一是可参与买卖“国库券”、“公债”、银行可转让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本票及其他经“财政部”核准的短期债务凭证;二是可担任商业本票的承销人、经纪人、保证人、背书人和签证人;三是办理金融机构同业拆放经纪人业务;四是受托办理票券还本付息事项、票券过户及收付事项、为顾客提供财务及短期投资咨询服务、货币市场交易行情等服务项目。票券金融公司的存在,不仅为短期票券形成市场并拓宽流通范围以及扩大交易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有利于协助台湾工商企业筹措短期资金和货币管理当局金融政策的实施。随着货币市场客观环境的逐步改善,台湾地区“中央银行”于1979年1月首次实施公开市场操作,从票券金融公司共买进短期票券250亿元新台币。台湾地区“中央银行”还专门设立了公开市场操作小组,负责有关市场操作的方式、对象、标的、时机等事项的决策,具体操作方工面。如交易中的核算、交割、账务处理,票券保管,到期兑偿等,由“中央银行”业务局负责办理。1983年台湾“财政部”核准在一年内到期的“公债”可以在货币市场上买卖,以促进交易工具多元化,并增进债券的流通。1985年,台湾“中央银行”首次发行了“中央银行”定期存单和“中央银行”储蓄券,以冲销巨额外贸顺差等引起的金融压力。

二、大陆地区公开市场操作制度发展历程

与台湾地区相比,大陆地区公开市场业务操作起步较晚。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完善国债市场,为人民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创造条件,并明确把公开市场业务操作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在实践上,大陆地区的公开市场业务是从外汇操作开始的。1994年大陆进行了外汇体制改革,实行了银行结售汇制度,实现了人民币汇率并轨,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为维护人民币汇率的稳定,促进银行间外汇市场的稳步发展,1996年4月人民银行正式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外汇公开市场业务,进行外汇买卖。1996年4月,人民银行又开办了债券公开市场业务,以财政部当年发行的短期国债为交易工具,进行了7天、14天和

21天3个期限品种的回购交易。当年共进行了26次交易,成交总额为21.8亿元,并初步建立起了公开市场业务运作框架。但是由于各种不成熟的因素,1997年实际上停止了交易。根据大陆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1996年实际操作经验的基础上,1997年人民银行制订并颁布了《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确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1997年6月,大陆开通了具有货币市场特征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1998年1月,人民银行取消贷款规模管理标志着金融调控方式由直接向间接转变;同年3月,人民银行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将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与备付金账户合而为一,从而恢复了存款准备金这一货币政策工具的应有功能,同时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这些措施促进了人民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调控向间接方式的转变,相应也就迫切需要建立起能够代替规模管理进行总量控制的间接货币政策工具。1998年5月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依托,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得到恢复,当年共进行了36次操作,累计融出资金1761.3亿元,净投放基础货币701.5亿元。1998及1999年两年公开市场业务操作以增加基础货币为目标,基本操作方式是逆回购,两年合计增加基础货币2600多亿元,占两年基础货币增加总额的85%;2000年以后,大陆金融市场的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为对冲外汇占款被动投放的基础货币,公开市场操作的规模不断扩大,绝大部分时问的操作方向是以净回笼基础货币为主。2002年4月,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制度,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交易主体扩大到信用社和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海峡两岸公开市场操作制度比较

1、操作目标比较。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币值稳定、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包括公开市场业务在内的货币政策工具需要通过中介目标影响最终目标。依据台湾“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内部规范的规定,“公开市场操作以控制准备货币在‘央行’设定目标,或维持隔夜拆借利率在适当水准为主要目标”。即公开市场操作的短期目标,是通过有价证券的买卖,改变银行体系的准备金,达到影响货币供应量及利率水平的货币政策操作及中间目标。长期目标则是由通过操作及中间目标的实现,进而实现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充分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

由于目前大陆地区的货币市场仍不够发达,尚未形成一套准确、灵敏反映资金供求状况的市场利率传导机制,货币市场短期利率的变动与货币供给的关系也不明确,因此,大陆的公开市场业务无法以货币市场短期利率作为操作目标。目前,大陆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在考虑操作方向和力度时,仍主要以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水平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同时还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和货币信贷变化情况,以及外汇市场和同业拆借市场情况进行操作。但从长远看,随着大陆地区国债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利率也应该成为一个重要的操作目标。

2、操作对象比较。台湾地区实施公开市场操作指定交易商制度,由台湾地区二十多家金融机构代理其他金融机构中介操作。指定交易商分为下列两种:一种是一般指定交易商,具有配合“央行”调节金融能力的金融机构;另一种是“中央公债”主要交易商,具有活跃“公债”交易及促进“公债”市场健全发展能力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经“央行”核准的,可以同时担任一般指定交易商及“中央公债”主要交易商。为配合该制度推行,“中央银行”业务局每月例行召开资金会议,指定交易商资金部门主管出席,彼此交换对当前及未来资金市场形势的看法及意见,作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制定的参考依据。

与台湾地区类似,大陆公开市场操作实行了一级交易商制度,即人民银行并不是与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而主要是选择一些资产总额大,资金实力雄厚,有较多的分支机构,能在二级市场参与大额债券交易的金融机构作为操作对象,目的是为了有利于公开市场操作的调控信号的传导。1997年,人民银行颁布了《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对一级交易商的资格、入市条件、管理办法进行了规范。到2009年2月末,已经选定了50家金融机构作为公开市场业务交易一级商,其中银行机构40家,保险机构4家,证券、基金等其它金融机构6家。金融机构参与公开市场业务需先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审定。一级交易商享有一定权利,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其基本权利是可以与中央银行进行直接债券交易,了解中央银行操作意图。其相应的义务包括:一是积极参与公开市场业务,主动配合人民银行稳定金融市场。二是必须与人民银行进行诚实的债券交易。三是向人民银行提供有关的金融市场信息,分析资料。四是接受人民银行对其债券业务操作,经营状况的检查。

3、操作工具比较。按照台湾地区“中央银行法”的规定,台湾“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买卖工具包括“政府”发行或保证的债券,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与承兑或保证的票据,以及“中央银行”发行的定期存单、储蓄券及短期债券。随着台湾地区货币市场的发展以及资金环境的变化,台湾“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及买卖票券的优先顺序有所改变。根据台湾“中央银行”于1997年修正的公开市场操作内部规范,其可接受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以“‘中央银行’可转让定期存单、‘政府公债’、‘国库券’及信用评等等级经‘中央银行’认可的金融机构所承兑或保证的票据”为限。目前台湾地区公开市场操作以“中央银行”可转让定期存单为主要标的,而“国库券”在公开市场操作所扮演的角色日益减少。原因在于,“国库券”的发行余额受到台湾地区“政府预算总额”比率的限制,导致市场流通规模不足,且台湾地区金融机构把“国库券”当成流动准备,购买后大多持有至到期,加上利息收入免缴营业税,所以“国库券”较少流通。

相对台湾地区,大陆地区公开市场操作工具比较有限。1906年大陆公开市场操作工具主要是财政部当年发行的短期国债,但是由于自1997年起,财政部停止发行短期国债,中央银行无法继续选择短期国债作为交易工具,为此从1998年起,中央银行将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同时作为操作工具。而随着大陆国际收支顺差的不断增大,基础货币投放的压力不断增大,因为对冲工具缺乏,2003年5月大陆开始选择发行中央银行票据作为公开市场操作的主要工具@。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债市场的发展决定了目前大陆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工具形成一种以中央银行票据为主,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为辅的格局。

4、操作方式比较。台湾地区“中央银行”实施公开市场操作,基本上以三种方式进行:第一种是买断或卖断交易,即“中央银行”向金融机构买入或卖出短期票券,办理交割后,则无任何后续交易发生。一般在“中央银行”

认为资金紧张或宽松状况期间较长情况下,则采取此方式。第二种是附买回(或附卖回)协定,即“中央银行”在向金融机构卖出(或买入)票券时,约定一定期间内由“中央银行”按约定价格重新购回(或卖回)该票券。“中央银行”若认为市场上资金松紧状况期间较短时,通常采取此方式。第三种是发行乙种“国库券”、可转让定期存单与储蓄券。台湾地区“中央银行”于1991年1月最后一笔储蓄券期满后未再发行;1999年7月“国库券及短期借款条例”公布施行后,不再以本身为债务人身份发行乙种“国库券”。目前台湾“中央银行”以发行方式实际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主要是可转让定期存单。

在大陆,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方式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其中回购交易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类似于台湾地区的“附买回协定”和“附卖回协定”。现券交易分为现券买断和现券买断和现券卖断两种,与台湾地区相同。中央银行票据是人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人民银行通过发行央行票据可以回笼基础货币,央行票据到期则体现为投放基础货币。1996年开始的大陆公开市场业务操作主要采用的交易方式是回购交易,从1998年起的公开市场业务交易中,人民银行主要采取了逆回购的方式。1999年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发展了逆回购和买断现券两种交易方式。

四、完善大陆地区公开市场操作制度的对策建议

大陆地区公开市场业务已经发展了十余年时间,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也应该看到,公开市场业务的发展还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一些问题需要逐步解决,如债券市场规模小,流动性较差;公开市场业务品种单一,结构不合理;货币市场不够发达,国债二级市场不活跃等。解决公开市场现有问题必须从大陆地区的实际出发,同时借鉴台湾地区和国际上的成熟经验。

1、加大货币市场的建设。货币市场是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基础。目前大陆货币市场已初步形成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但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则尚未形成规模,货币市场各个子市场分割严重以及发展的不平衡性,同业、票据、债券市场之间缺乏敏感的联动反应,使得通过货币市场实施金融调控的回旋余地受到明显的约束和局限。因此,应加快货币市场的发展,大力发展拆借市场、国债市场、票据市场等,并进一步加强各子市场间的统一和联系,使各子市场之间的利率相匹配,真正反映资金供求情况。加强拆借市场、国债回购市场和票据市场之间联系,提高货币市场各子市场之间的关联度。

2、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从国际经验看,短期利率是公开市场业务最为理想的操作目标。但由于大陆目前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和部分债券发行利率仍受到管制,利率缺乏一定的弹性,从而影响了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实际效果。因此,应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适时放开贷款利率,扩大商业银行决定利率的自主权,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商业银行根据存款的成本、期限、风险等因素自行确定。进一步放开存款利率,由商业银行自行制定存款期限和利率,中央银行只规定一年期存款利率,商业银行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市场资金供求、金额、期限、自身市场占有份额等自主决定具体存款利率,制定各档次期限的利率,以形成市场化的利率运行新机制。

3、扩大债券的交易主体。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主要平台,目前大陆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的类型较单一。主要以商业银行为主,这种交易主体的“回质化”会明显抑制市场流动性。因此,大陆在加强一级交易商管理,严格一级交易商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扩大一级交易商成员,选择规模较大、管理规范、资产质量和内部风险控制较好,在货币市场上交易活跃,有利于货币政策信号传导的金融机构同人民银行进行债券交易,增强公开市场业务对货币市场影响的广度和深度,促进货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完善中央银行的间接调控机制。同时,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建立专业性的票券金融公司,使其成为货币政策传导的有效载体。

4、改进公开市场操作工具。丰富多样的公开市场操作工具不仅是公开市场成熟和完善的标志,也是公开市场操作的基础。目前大陆公开市场操作面临操作工具不足的问题,且现有工具各自的缺陷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货币政策效果的发挥。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工具。合理扩大国债发行规模,优化国债期限结构和持有者结构,尤其是发展短期国债市场,增加发行有利于公开市场操作的国债。充分利用现有的巨额外汇储备,发行以外汇储备为资产基础的外汇储备券。根据社会信用环境现状和票据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先交易性票据、后融资性票据的顺序,在商业汇票业务充分发展基础上,逐步推出商业本票业务,完善票据市场工具。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作者:吴渭超 陈莹

第2篇: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可操作性分析

摘 要:法律援助就是在法律上给与涉案当事人以帮助与救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人权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法律目前人人平等国家意志的彰显,是依法治国理念的体现,是对处于法律弱势群体的呵护,是一个大国胸怀的象征。本文将简单阐述一下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意义以及还需完善的内容并对其可操作性做出具体的分析,希冀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提供一点理论参考。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操作性

作者简介:卢春雨(1976-),女,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

一、法律援助的意义所在

法律援助是国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做好公益事业,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的重要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依法治国理念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人权受到保护的重要体现;法律援助工作是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实践,是政府为民办实事、解难题,心系百姓利益的具体法律措施;法律援助对构建和谐社会,倡导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协调、化解矛盾冲突,营造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

法律援助亦是对能力有限、经济困难、身体残疾等处于弱势群体的当事人提供的法律帮扶,使其享受法律保护,维护其固有的权益。

法律援助制度是文明社会发展的必然,是法治国家法律制度完善的标志,是法制文明、法制文化发展的方向,是法治观念增强、司法结果公正的重要手段,是丈量一个大国文明程度的标尺;是一个民族胸怀是否宽广的体现。法律援助的意义重大,司法工作者岂能不察!

二、当前中国刑事法律援助问题所在

(一)缺乏对法律援助的作用与意义的认识

由于历史等原因,中国在法律援助问题上制度晚,特别是在刑事法律援助上缺乏对其作用与意义的认识。甚至到目前为止许多人依然认为法律援助乃至刑事法律援助只是一种法律慈善行为,没有把刑事法律援助视为是对公民正当权益的保护、及对人权的保障。刑事法律援助实质是保障人权、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系司法公正,保证法律上的弱者、经济上的贫者能受到法律公平保护的法制国家意志。其作用是保证公民的固有权益不受损害,意义在于显现文明社会的特有宽广胸怀,也是保护贫者、弱者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二)刑事法律的援助缺乏宽度

在我国当下,适用于刑事法律援助方式的仅有两种可能。其一:刑事案件中双方即使诉讼人和被告人基于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或者是经济困难无法委托诉讼代理。国家将给与刑事法律援助。其二,经济困难的部分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的无法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将提供法律援助。表面上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度较高。但,刑事法律援助仅限于公诉阶段。且《法律援助条例》对公、检、法三方均无实际意义上的具体约束。具体操作时,往往刑事法律援助只是限于法院指定的辩护。加上法院的刑事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的审查较严格,仅占居民生活保障线之上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受援助者的宽度受限。

(三)对刑事法律援助政府财政缺少投入

刑事法律援助在我国由于起步晚、制度不健全、加上认识的不足。往往重视程度不够,各级政府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经济建设上,对刑事法律援助缺少必要的资金投入,造成援助经费捉襟见肘。而,刑事法律援助往往涉及的程序复杂,耗时长,资金使用远多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办案经费不足,造成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收益较低,办案动力、热情不够,责任感下滑,使得刑事法律援助质量不高。

(四)对刑事法律援助缺少刚性约束机制操作性不强

在刑事法律援助的问题上,我国司法部与最高法、最检察、公安部也曾联合下发过通知,对刑事法律援助提出要求。但,只是规范性的文件,法律约束力不强,文件可操作性不强。公、检、法、司都没有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实践标准。更没有组织、程序、制度、经费、纪律等制度保障。

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待完善所在

(一)加强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

刑事法律援助是保障公民不会因贫困以及其他因素而造成个人权益受损的一种国家对人权实施的保护制度。我国于2004年保障人权制定写入了宪法。可见国家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

(二)拓展刑事法律援助宽度

强制辩护是国内外司法实践中,为保护人权普遍实施的法律制度。强制性指定辩护,在我国只适用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及未成年人和盲、聋、哑残疾人。而西方国家将强制辩护适用于所有重罪犯。依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速度以及依法治国的法制环境改善的需要,可以效仿西方发达国家。起码考虑对可能处五年以上至死刑的被告人给以强制辩护的保护。在审查经济标准时,可适度放宽标准,利于更多刑事涉案者获得刑事法律援助。

四、结语

“斫去桂婆娑,人道是清光更多”,只有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土壤,才能使刑事法律援助之树茁壮,只有在全社会培育法制意识的种子,才能使依法治国的理念生根、发芽、结果,才能使法制文明不断进步。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只要政府努力,法律有志之士支持,全社会共同参与。相信,刑事法律援之花定能灿烂开放。

[ 参 考 文 献 ]

[1]马明亮.“法律援助: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瓶颈”[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4):73.

[2]马明亮.“法律援助: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瓶颈”[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4):72.

作者:卢春雨

第3篇: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摘要: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制度是货币政策价格型调控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分别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三国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制度,分析了我国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制度建设情况,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货币政策 价格型调控 公开市场操作 一级交易商制度

一级交易商是指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操作的交易对手。由于一国金融机构数量众多,且在规模、实力上差异较大,中央银行无需和所有金融机构直接交易,而是挑选一部分实力雄厚、符合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一级交易商与中央银行进行债券交易,再通过债券二级市场与市场其他金融机构交易,从而实现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完成,我国货币政策框架正处在从数量型调控向价格型调控机制转型过程中。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制度是价格型调控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央行实践经验,有助于我国央行完善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制度,疏通价格型调控传导渠道,为我国推进价格型调控机制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制度的国际实践

从美国、英国、日本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央银行实践经验来看,各国央行对一级交易商的甄选和管理与该国金融市场实际情况、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等有关。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制度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级交易商的选定范围、准入条件以及考核管理机制。关于选定数量,一级交易商数量并不是越多越好。数量充足的优势是能够保证竞标中的充分竞争、价格能够反映市场流动性供求,且央行能够尽可能多地获取市场信息。但是如果数量过多,交易商参与交易的积极性可能会有所降低,且央行也存在接受和处理市场信息的上限。基于各自经济金融情况,各国央行对于一级交易商的准入条件有所侧重:美联储侧重于交易活跃度,英格兰央行侧重于市场信息贡献能力,日本央行侧重于信誉度(见表1)。关于考核管理机制,各国央行每半年或一年对一级交易商进行一次考核,对名单进行逐年调整,但交易商名单整体保持稳定。

(一)美联储

美国是最早采用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的国家。美联储授权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以下简称“纽联储”)执行公开市场操作,管理一级交易商。目前,纽联储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共有23家,包括11家证券公司、11家投资银行(或称资本市场集团)和1家商业银行。从机构性质来看,多数为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经纪交易商,只有1家为商业银行。从机构来源来看,18家为美国本土机构,5家为外资金融机构。

纽联储对一级交易商的准入条件严谨细致且全面,包括机构性质、资本水平、债券市场做市活跃度、运营能力等。一级交易商需为经纪交易商或商业银行,其中,经纪交易商監管资本最低为5000万美元,商业银行一级资本金最低需保持在10亿美元。与其他国家央行有所区别的是,由于纽联储一级交易商同时承担财政部国债一级市场承销、二级市场交易职责,其需在国债市场上担任做市商,提供双向流动性,且最低维持国债市场做市交易0.25%的份额。在运营能力方面,一级交易商需有能力连续参加美国国债发行和公开市场操作投标,且投标价格合理。一级交易商还需有一个足够规模的交易结算室(或与第三方合作完成),保证完成与纽联储的交易结算。必要时有能力为抵押支持证券(MBS)交易提供保证金,通过纽联储合作方进行清算。参与国债市场中央交易对手服务,为国债一级市场交易提供清算。最后,一级交易商需制定灾难恢复计划。

纽联储与一级交易商之间是交易伙伴关系,而不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纽联储只负责国债市场的日常监控,一级交易商的监管由对口监管部门负责。纽联储对一级交易商每六个月考核一次,对不符合资本充足要求、国债发行和公开市场操作中投标不积极、二级市场做市能力差的机构将暂停其一级交易商资格,并要求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以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相关要求,否则将取消其一级交易商资格,且一年内不再重新受理其申请。对存在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机构,纽联储在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后可以永久取消其一级交易商资格。自1960年以来,一级交易商名单并非每年都会调整,但有可能会一年调整两到三次。

(二)英格兰央行

英格兰央行2009—2015年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数量稳定在50~60家。2015年11月,英格兰央行完善了电话竞标框架,使得小机构参与公开市场操作在技术上存在可行性,这导致了2016年公开市场操作交易商数量的增加。截至2017年3月16日,英格兰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共有79家一级交易商。

英格兰央行对一级交易商的准入条件涉及的方面相对较少。尤其是自2015年电话竞标技术完善以来,中小金融机构成为央行一级交易商的准入门槛在技术可行性层面上有所降低。英格兰央行对一级交易商准入条件的侧重点在于一级交易商对央行的市场信息贡献能力。一级交易商需能够给央行提供日常流动性和风险管理信息,并及时提供市场信息(market intelligence)。英格兰央行还对机构性质、运营能力、监管意见等做出规定,要求一级交易商需为银行、经纪交易商或中央交易对手,拥有参与和有效完成交易结算的运营能力,与央行共同致力于实现竞争性、公平的英镑市场。另外,英格兰央行还会征求监管部门的意见,在审慎监管局、金融行为监管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没有提出反对意见的前提下甄选一级交易商。

英格兰央行除了通过交易台与交易商进行日常沟通之外,还为每一家交易商指派一位专属的联络经理。联络经理的职责在于帮助交易商更好地参与公开市场操作,也为央行及时了解货币市场发展动态和更好地传导政策目标提供支持。英格兰央行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定期评估交易商的风险、审查贷款抵押物。此外,英格兰央行还通过货币市场联络委员会(MMLC)举办的论坛与交易商交流。

(三)日本央行

目前,日本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共有48家,包括25家证券公司、19家银行和4家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类金融机构。日本央行对一级交易商的准入要求主要侧重于信誉度。从资本充足水平和在场检查获取信息两个维度考察金融机构的信誉度。其他要求包括一级交易商需拥有在日本央行开立的账户、需为日本央行金融网络系统的参与者等。日本央行每年对一级交易商考核一次,并决定是否调整交易商名单。

我国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在开展公开市场业务之初便建立了一级交易商制度,并于1997年颁布了《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一级交易商享有直接与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交易以及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积极参与公开市场操作、促进货币政策传导等义务。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一级交易商考评调整机制,考评范围主要包括参与公开市场业务情况、债券一级市场承销情况、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执行和传导货币政策情况等方面内容。按照“先确定各类金融机构比例,再取各类机构排名居前者”的原则确定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

在公开市场业务开展的初始阶段,中国人民银行的交易对手只有14家商业银行。近年来,随着公开市场业务规模的擴大,一级交易商数量逐步增加。目前我国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共有48家一级交易商,包括6家大型国有银行、2家政策性银行、11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22家地方性银行、3家外资银行和4家证券公司。从机构性质来看,48家交易商中共有44家商业银行。

与主要经济体央行的制度相比,我国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还存在着几方面的不足:一是一级交易商的范围比较窄,目前仍以商业银行为主,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所占份额较小;二是一级交易商准入标准所涉及的领域有限,仍待完善;三是一级交易商管理与考核的透明度有待提高等。因此,有必要加快一级交易商制度的完善,保证央行公开市场业务的顺利开展,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为货币政策向价格型调控转型奠定制度基础。

政策启示

在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央银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一级交易商制度尚存的局限性,我国央行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以推进货币政策价格型调控转型。

(一)优化一级交易商的机构范围

当前我国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主要为商业银行,共44家,证券公司只有4家,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尚没有资格进入一级交易商队伍。而在国债二级市场上,证券公司交易活跃度远高于商业银行,这将会影响到央行开展公开市场操作的效果。中央银行可适当考虑多元化一级交易商机构类型,优化一级交易商的结构,在一定标准下将一些资金实力雄厚、信誉好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纳入到一级交易商队伍中来,从而进一步增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有效性。

(二)完善一级交易商准入条件

我国央行一级交易商准入条件仅包括业务运营能力(参与公开市场操作、参与一级/二级国债市场情况)和执行/传导货币政策情况。相比而言,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一级交易商准入条件还包括交易活跃度、信誉度、监管意见、后备支持计划、灾难恢复计划、市场信息贡献能力等。我国央行可在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自身国情,拓宽一级交易商考评机制涉及的领域,建立更加严谨全面的一级交易商考评机制。

(三)提高一级交易商管理和考核机制的透明度

央行每年对一级交易商进行考评,并决定是否调整交易商名单。目前我国央行的交易商名单调整相关信息的透明度有待提高。例如,2017年宁波银行、富滇银行等四家银行被取消了一级交易商资格,引起了部分市场机构的诸多猜测,这也从侧面证明了央行相关决策信息透明度还不够。建议未来进一步提高一级交易商的管理和考核机制的透明度,通过互联网、纸质出版物等多种媒体渠道,在做出一级交易商名单调整等相关决策时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有效引导市场预期,从而有助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提高货币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责任编辑:印颖 罗邦敏

作者:孙莎 牛慕鸿

第4篇:XX厂操作牌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规范使用操作牌,保障设备运转和检修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厂各车间、部(室),全厂在职职工及实习代培人员、维护保产人员、协议保产人员、临时劳务工等。

2相关文件和术语 2.1 3职责 3.1 3.2 3.3 安环科负责全厂操作牌制作发放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各生产车间负责操作牌的保管与使用。

设备(技改)管理部门负责全厂设备操作牌名称(清单)的提供。 公司《安全管理法规》

4活动描述 4.1 设备操作牌的含义与作用:设备操作牌是操作设备的凭证,生产岗位人员必须持有某设备操作牌,才拥有操作该设备的权力,检修人员在需要检修设备时只有在办理了停电手续取得某设备操作牌后,才有权检修该设备,无设备操作牌进行操作或检修(检查)设备属违章行为。

4.2 设备操作牌的制作

4.2.1新增或改造的设备需要制作设备操作牌的,由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在工程交工前一个月提出设备操作牌清单,经设备部认可、填写申请报表、盖章,报厂安环科。

4.2.2新增或更改设备的操作牌,在联动试车前由设备部领取在试车时使用,试车完毕后,由设备部将设备操作牌转交岗位人员,并与产权车间办理转交手续。

4.2.3如发现设备操作牌损坏、遗失、遗漏,由产权车间提供需更换的设备操作牌清单,填写**厂《操作牌,停电牌申报表》、盖章后报厂安环科。 4.2.4在新设备操作牌未做好之前,需要使用、操作该设备时,可使用由安环科发放的临时设备操作牌,不能无牌操作设备(除事故状态或紧急情况外);若中夜班丢失设备操作牌,须由当班工长写出报告,经厂值班主任确认并出具“临时设备操作牌”,岗位方能操作,但值班主任出具的“临时设备操作牌”只限当班有效。

4.3 设备操作牌的使用

4.3.1停送电手续 4.3.1.1 检修设备前,岗位人员看到检修人员的停电牌后,与检修人员一起到现场,共同确认检修部位,并了解周边环境;

4.3.1.2 4.3.1.3 确认完后,回到操作室,填写《停、送电(开、关阀)登记表》; 登记完后,岗位人员与检修人员一起到电气室共同确认需检修设备的电源开关,岗位人员进行停电操作,检修人员监护;

4.3.1.4 停电操作完后,岗位人员交出设备操作牌,换取检修人员的停电牌,并在电源开关上挂上“有人工作,禁止触动”的警示牌,并做好登记。但应注意检修人员的停电牌和警示牌的编号必须是一致的前提下,方可办理停电手续;

4.3.1.5 检修完毕,岗位人员与检修人员一起到检修现场确认后,岗位人员用停电牌换回设备操作牌,并与检修人员一起到电气室,岗位人员送电,检修人员监护,送电后取下“有人工作,禁止触动”的警示牌,并做好送电登记;

4.3.1.6 凡需岗位停送现场检修箱电源,维护电工必须进行先验电、在确认无短路、接地现象后岗位人员方可进行送电操作。

4.3.2凡定修、年修,外委检修、单机大修、技改技措等项目的停、送电,由设备部(组)专检员或项目负责人与岗位工人联系停、送电,停、送电程序及职责仍按设备操作牌的使用的第4.3.1条执行;

4.3.3对24小时协议保产单位的小型检修应,由检修人员按第4.3.1条的程序进行联系检修。

4.3.4对于液压、气动等驱动设备,除办理停电手续外,作业人员还必须关闭设备的现场执行机构前的第一个手动阀门,插安全销,切断动力源,并挂上“有人工作,禁止触动”的标牌;对于因工艺需要不能停电的液压、气动等驱动设备,作业人员必须交换操作牌,关闭设备的现场执行机构前的第一个手动阀门,插安全销,切断动力源,并挂上“有人工作,禁止触动”的标牌。没有安全销的必须机械锁死。

4.3.5对于因检修需要机旁操作(热风炉、主卷扬必须由岗位操作,其他由检修人员机旁操作)时,首先需按4.3.1条办理停送电手续,机旁操作需送动力电源时,联系岗位人员办理送电手续(检修人员需出示操作牌、登记机旁送电设备名称、双方签字认可),并由岗位人员重新送电选择置于机旁操作位。

4.3.6同单位多工种检修同一设备时,由检修主导工种或单位领导指派专人办理设备操作牌交换手续,多台设备同时检修时应由检修单位负责人主持交换设备操作牌。

4.3.7多单位检修同区域相关联多台设备时,由设备专检员办理设备操作牌交换手续;检修单台设备时由专检员或设备调度指定检修主导工种单位办理设备操作牌交换手续。

4.3.8单机操作的设备操作牌由岗位工人掌握,实行对口交接班;集中操作的设备、联锁设备、自动控制设备的设备操作牌,应集中悬挂在操作室醒目的位置,由操作工统一掌握,交接班应首先交接设备操作牌。

4.3.9原料更换皮带(原则不安排其他设备的同步检修),原料车间硫化负责办理停电手续,并负责安排其他配合工种的检修程序和安全监督责任。

4.4 高压电机和动力变压器停、送电

4.4.1高压电机停、送电,检修人员与岗位操作工联系后,操作工除进行操作回路停电外(交换操作牌),还必须到变电所交换停、送电牌,确认高压开关柜处于停电位置后,检修人员才能进行检修。

4.4.2动力变压器的停、送电,由该电磁站维护电工到变电所交换停、送电牌,办理停、送高压电手续。如变压器需检修,由该电磁站维护电工办理高压电停送手续,并配合检修单位电气公司进行变压器检修,电气公司检修人员确认变压器停电手续办完后才能进行检修。

4.4.3对于紧急情况可用电话联系变电所进行停电,但事后必须交换停、送电牌,未交换停、送电牌,绝对不准处理相关的变压器或高压机组设备的故障。

4.5 检查与考核

4.5.1本办法由各车间安全员和安环科现场管理人员检查。

4.5.2任何岗位工人或检修工人,都不得将设备操作牌随身带走,如发现岗位工人或检修工人随意带走设备操作牌,视同设备操作牌丢失,并对由此引起的后果负责。

4.5.3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分厂安环科。 5 记录 5.1 5.2 5.3 ZGT/ZY02W303401 **厂操作牌,停电牌申报表

ZGT/ZY02W303402 **厂操作牌,停电牌、警示牌发放记录 ZGT/ZY02W303403 停、送电(开、关阀)登记表

第5篇:塔吊操作规程牌

塔吊安全操作规程

一、塔吊作业前

1、检查基础状况,有无沉陷,以确保起重机基础安全。

2、检查现场环境,要保证安全作业距离及各种安全条件。

3、检查塔架机构有无漏电,防雷装置是否完好。

4、检查各传动部分、结构部分的安全和润滑情况。

5、检查各限位装置、安全装置是否灵活可靠。

6、检查钢丝绳的磨损情况,有无损伤,是否要更换。

7、上机开始操作时,先鸣笛发出警示,提醒注意。

二、操作工应持证上岗,应由持有效指挥证的指挥员实施指挥。

三、指挥和操作必须遵循严格的工作秩序,先指挥后操作;指挥人员须先确认吊装捆绑安全可靠,方可下达操作指令。

四、操纵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先将控制器转至零位,严禁急开急停。

五、工作时不得擅自离岗,起重机在停工时,应放松抱闸,将重物放下至地面,松钩,不得使重物悬在空中。

六、起重吊装中要坚持十不吊规定。

七、爬升操作时,应按规定步骤进行,注意校正垂直度,按施工组织设计固定好套架,四级风以上禁止爬升。

八、六级风以上及雷雨天时禁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受损。

九、吊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禁止在塔机上向下抛掷任何物品。

十、起重机在工作中严禁修理、调整和保养作业,除必要情况外不准带电检查。

十一、工作完毕后,应把吊钩提升,将起重臂转至顺风方向,小车收进,所有操作手把置于零位,切断电源,锁好配电箱,关闭操作室门窗。如若是行走式塔机,须锁好夹轨器。

第6篇:制度牌

一、县级农广校校长职责

1、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 爱岗敬业,忠诚农民教育培训事业。

3、 负责本级农广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及时完成上级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及时报告重大

事项。

4、 注重师资队伍建设和媒体资源建设,积极改善办学条件。

5、 开拓能力强,能够将现代教育思想和管理理念用于学校管理实践中,学校内部管理规范。

6、 积极主动争取主管部门支持,善于多部门协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二、班主任职责

1、 负责教学班挂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张榜公示。

2、 执行教学安排,做好教学班日常管理工作。

3、 执行教学计划及时发放教材及教辅资料,落实自学、收视、网上学习、面授指导、作业、

实验实习、考试考核等教学环节,确保教学质量。

4、 结合当地生产实际,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及时发现、总结、上报教师、学员先进事迹。

5、 负责集体教学活动时的学员考勤、教师评价等工作。

6、 做好学员跟踪服务工作,及时发放毕业证书和档案整理移交工作。

三、县级农广校教学管理制度

1、 在县农委领导下,执行上级农广校的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制定本校的教学管理细则。

2、 接受上级农广校的指导与检查,实施教学计划,落实教学环节,确保教学质量。

3、 负责组织学员开展“半农半读”活动,突出现代农业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教学实践,强化

技能教学。

4、 负责组建教学班,配备班主任和辅导老师。

5、 开展教学自查和自评。

6、 负责组织学员参加统考、毕业验考,做好跟踪服务等工作。

四、农广校学籍管理制度

1、 招生分校应从学员入学之日起建立学员学籍档案,学员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员基本信

息;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毕业生信息登记表等内容。

2、 学员填写《安徽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报名登记表》,市级农广校审核、

加盖公章后录取、存入学员档案。

3、 学员入学后,招生分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逐级上报,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

主管部门备案。

4、 学员在校期间的一切报表、证件等,均使用同一学号,学员中途退、转学等所空的学号,

一律不得再用。学员毕业证编号由省校统一规定。

5、 受奖励的学员,其先进事迹均写成文字材料,存入学员学籍档案。

6、 学员的处分,除被开除学籍外,经教育已改正错误者,经县级分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处分及撤销处分均不记入学籍档案,无改正表现者,毕业时记入档案。

7、 学籍档案由招生分校专人、专柜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7篇:制度牌内容

人民法院行装科车辆管理职能

一、负责本院机关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

二、负责车辆保障任务,科学调度各项工作用车;

三、负责车辆的日常维修和维护保养;

四、负责办理本院车辆的购置、上牌、报废、年审、保险等手续;

五、负责驾驶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交通安全,加强驾驶员业务技能培训;

六、协助财务做好车辆年度预算,负责车辆油料登记和发放;

七、负责车辆出入登记表的制作和收发,协同法警大队做好本院公车非工作时间的出入登记

和干警职工车辆停放工作;

八、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驾驶员职责

驾驶员在行装科直接领导下,认真履行驾驶员工作职责:

1、 认真学习和遵守执行车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 服从派遣安排和带车干警指挥,热情服务乘车人员,爱护乘载物资,圆满完成车辆保障

任务;

3、 遵守交通法规、行车纪律,规范驾驶车辆,确保行车安全;

4、 爱护车辆装备,及时检查维护,节约用油,保持车辆整洁和车况良好;

5、 认真钻研驾驶技术,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6、 廉洁自律,爱岗敬业,争当优秀驾驶员。

人民法院车管人员职责

车管人员在行装科的领导下,负责本院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其工作职责:

1、行使日常车辆调度工作,确保审、执用车正常保障;

2、做好车辆管理和日常维修、维护、保养,保持车辆整洁和车况良好;

3、负责办理本院车辆的购置、上牌、报废、年审、保险等手续;

4、做好驾驶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加强驾驶人员业务技能培训,督促驾驶人员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和机动车财产安全;

5、协助财务做好车辆年度经费预算,负责车辆的公里数、油料登记统计和发放;

6、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民法院驾驶员安全行车行为规范

(一)讲究交通公德和职业道德,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指挥;

(二)坚持车辆“三检查制度”,安全设备保持齐全有效,车容要保持整洁,不驾驶机件失灵、违章乘载的车辆;

(三)随身携带驾驶证、身份证、工作证件,不准驾驶与车型不符的车辆,严禁将车辆交给

非驾驶员驾驶;

(四)驾驶车辆时要精力集中,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闯单、禁行线,严禁疲劳驾驶、酒后开车;

(五)驾车行经人行横道、车站或车多人多的繁华路段,要减速慢行或停车避让;

(六)要安全礼让车队,严禁穿插车队;

(七)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要保护现场,积极施救,并第一时间报告执勤交通民警和本单位车管领导。

第8篇:党建,制度牌

党建工作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促进党建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党的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三会一课制度

1、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内容主要是研究、贯彻上级党委的决议和指示;讨论制定工作任务、工作制度;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等。

2、党支部党员大会。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是听取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接收新党员等。

3、党小组会。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要是组织党员学习;研究如何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各项工作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研究发展新党员,推选优秀党员等。

4、党课。党课一般每季度一次。内容一般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等。

党员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拆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员学习制度

一、制定学习计划。按照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和工委要求,制定年度理论学习计划、阶段性学习计划和专题学习方案。年度学习计划要从我县本年度的总体思路和工作大局出发,在每年年初制定;阶段性学习计划主要结合形势变化和不同阶段的要求,根据党中央、省、市、县委以及工委新的重大部署制定;专题学习方案主要围绕我县工作中的某个重点、热点问题开展深入学习。

二、开展自学。每次集中学习前,班子成员根据上级安排的学习专题认真阅读有关文件和书目,做好读书笔记。每人要有专门学习笔记本,并按专题学习要求写出发言提纲。

三、开展调研。把调查研究作为班子成员加强学习的重要方式,密切联系我县的工作大局,结合本单位实际,围绕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设计调研选题,开展专题调研。调研要与专题学习相结合,与改进作风相结合,真正做到既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又增强实际工作能力。

四、开展集中讨论。按照县委的要求,党(总)支部班子每月开展集中学习讨论一次,每次有2~3人作中心发言,其他成员也要积极发言。

五、集中学习考勤。党(总)支部成员按时参加集中学习,个人签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提前向书记请假,但要抽时间补课,并写出学习体会。

六、建立学习台账。要建立党(总)支部委员学习台账,每年要对班子学习计划安排、考勤考核情况、发言记录及党(总)支部成员年度自学读书笔记、心得体会文章、在报刊发表的文章等相关资料及时收集归档。

七、严格检查考核。将党(总)支部委员理论学习作为干部考察和个人年度考核及领导干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的重点内容。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党支部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要进行马列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宗旨等基本知识,端正入党动机。

三、对没有联系人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经常同其谈心,帮助进步。同时,注意在实践中考察其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

四、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五、选派比较成熟的发展对象,参加县直机关工委举办的党的基本知识的集中培训,经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未经集中培训的,不得发展入党。

六、接受新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听取党支部、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半数才能通过。

七、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内,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基础上,按时作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入党誓词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是从严治党,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

一、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每年进行一次。

二、民主评议党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公开平等的原则,按照评议的内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主要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阶段。党支部召开支委会讨论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学习内容,并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动员。

(二)自我评议阶段: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党员个人写出自我评价的发言提纲。

(三)民主评议阶段:召开党小组会,在党员个人述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小组党员开展相互评议,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进行测评投票。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征求群众意见。

(四)组织考察阶段:召开支委会对民主评议的意见进行讨论分析,结合支部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每个党员形成组织意见,并同本人见面。同时,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组织考察必须充分发扬党内外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五)表彰和处理阶段:对民主评议出的优秀党员,支部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推荐到上级党组织表彰的优秀党员,必须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评议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必须由支部大会讨论给予相应处置,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评议中揭露出来的违法乱纪等问题,要认真查明,严肃处理。

四、评议工作结束后,各支部形成总结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并接受检查和验收,对达不到要求的支部要进行补课。

五、对民主评议党员的各种文件、鉴定材料等,按规定及时装入党建工作资料袋,以便查阅。

六、离退休党员按要求参加民主评议活动,不评定档次;长期生病、行动不便、卧床不起的党员,可暂不参加评议活动;预备党员参加评议,不评定档次。临时外借的党员回原单位参加民主评议活动。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使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根据党(总)支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应遵循的原则

1、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敞开思想,各抒己见,沟通思想;

2、坚持实事求是,与人为善,真心诚意帮助同志的态度;

3、正确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

4、虚心接受他人意见,从而增强团结,改进工作。

二、民主生活会应紧密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要本着“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三、召开时间:党内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一般应安排在8至10月份。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必须报告上级党组织同意。

四、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上级指定的内容及其他重要问题。

五、每次民主生活会前要认真准备,与会人员要根据会议的主题,联系自身的思想、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发言准备。要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对党员的意见,以便更好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因故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员要提前请假。

六、对于党员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制订好整改措施,并明确具体人员负责落实,(总)支部书记应加强检查督促。

七、民主生活会后,要及时向上级组织、纪检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八、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要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内外群众反馈,取得群众的监督和帮助。

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一、议事决策形式:党组织议事决策形式为党委会、(总)支委会或(总)支部大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议事决策内容:凡属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党委会、(总)支委会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讨论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先征求群众意见,并按法律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提交党员大会或群众大会通过。

三、议事决策要求:

(一)党委会和(总)支委会一般由书记主持,书记暂缺或因其他原因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二)党员会议由全体党员参加,党委会、(总)支委会由党委成员、(总)支委成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可邀请行政领导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党组织领导参加会议。

(三)党员大会、党委会和(总)支委会召开前,应首先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事内容告知与会人员。党员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党员参加方可召开。

(四)党员大会、党委会和(总)支委会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对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和需要保密的一律不得公开。

(五)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所议事项作出决策,决定重大问题时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如重要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在行动上坚决执行,个人意见保留。

党员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已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费收缴制度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按时、足额缴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一个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

一、党员必须本人交纳党费,除非有特殊情况,方可委托其他党员转交。

二、党员必须按期交纳党费。一般应按月交纳党费,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就认为是自行脱党,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支部讨论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将其除名。

三、党员必须按规定交纳党费,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交纳党费具体标准的规定,不可少交。党员自愿多交纳党费,可以不限。

四、党费必须由支部专人负责,一般由支部组织委员管理,若需换届,必须及时办好移交手续。

五、支部应按月将本支部收缴党费的金额详细记入《党费收缴登记簿》。

六、收缴党费人员必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不得个人长期保管现金。

七、党费的收缴情况,支部应每半年检查一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为贯彻中央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以党风建设促进本单位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倡导诚信意识、廉洁意识和责任意识,特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总)支部书记、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措施和任务的贯彻落实。

三、抓好党风廉政教育,经常对党员进行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和道德法制教育,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四、严格遵守党的规章制度,严守党的纪律,不泄露党的秘密,不牟取私利,不铺张浪费,不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维护党的形象。

五、协助上级纪检部门做好本单位信访件的调查工作,及 时反映热点、难点问题,做好协调、疏导工作。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每半年分析、研究一次本单位廉政建设情况,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廉政建设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党建工作台账管理制度

机关党建实行台账式管理。机关党建工作台账主要包括党支部工作台账、党员教育管理台账、发展党员工作台账。

党支部工作台账: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党组织生活记录、换届选举资料、各类主题教育活动和党支部规章制度等内容。

党员教育管理台账内容:党组织台账、党员台账、党员活动台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台账、优秀党员评选表彰台账、党组织关系接转、党费收缴台账、贫困党员救助台账。

发展党员工作台账:申请入党人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发展对象名册、发展党员有关材料。党员发展工作资料袋装入申请入党人员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发展党员公示资料等。

党内监督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切实履行党组织的监督职能,保持党的纯洁性、先进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律,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能否按时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议事与决策规则,做到决策科学、民主;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执行党和国家干部选择任用的有关规定;

(七)能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党内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党组织的监督,即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相互监督和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

(二)党员之间的互相监督,即党员之间、党员领导这间、党员与党员领导干部之间的监督;

(三)纪律委员所实行的监督。

三、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

(一)宝藏检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的发问,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能否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和平顺,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二)督促定期开展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三)建立健全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工作报告制度和谈话诫勉制度。党支部应了解和掌握本支部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和廉政建设情况,党组织要将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对于群众意见较大、有发生违纪苗头的党员干部,支部主要负责同志应同会其分管领导对其进行批评帮助,提出告诫。

(四)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党组织接到对党员干部的检举和控告,有权进行初核,并报告上级纪检部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党员行使监督的民主权利,严肃处理阻碍党员正常行使监督权利和打击报复的行为。

四、监督保障:党组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视情况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党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为充分发挥全体党员民主教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动党务政务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下列事项,列为党务政务公开内容

(一)机关党建工作目标及考核考评情况;

(二)对党员的考核考评情况;后备干部推荐情况;

(三)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对象培养、发展情况;预备党员培养、发展、转正情况;

(四)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受到表彰、奖励、记功及通报批评、处分或处理情况;

(五)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廉洁自律情况;

(六)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受到投诉举报情况;

(七)干部人事制度执行情况;

(八)党费收缴及变动情况;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党的秘密事项,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党的秘密阶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

四、党务政务公开,采用党务政务公开栏发布、会议通报等形式,必要时,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先行公示,充分听取党员及党外群众的意见。

五、党务政务公开,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用年度公开、半年公开、季度公开、月公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随时公开。

六、党务政务公开、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

七、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报经书记审核,重要事项还应报经总支委会审核批准。

八、党的秘密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九、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十、各支部应当主动征求、认真听取、积极采纳党员和党外群众及有关方面对党务工作提出的意见。

十一、党员及党外群众对党务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互评议,按优秀、合格应及时反映,并合理采纳。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要指定专人负责,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在单位、地区的党组织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工作部署。同时也要保持与流动党员的联系和沟通。

四、对外出时间不足6个月外出学习进修、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经商的党员,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可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上级党组织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地点相对固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或当地党组织,参加党内活动。党员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地点固定的,应将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地区、单位的党组织或社区党组织,

五、对短期外出或长期外出又无固定地点的,但可以经常返回本地的,仍在本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照《党费收缴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比例按月缴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9篇:陵园制度牌

烈士陵园管理规定

一、保障烈士纪念建筑设施完好

1、纪念建筑设施无破损、锈蚀,纪念建筑物上镌刻的碑文、题词、烈士名字清晰。

2、烈士墓区整洁、肃穆,墓碑、碑文字迹工整,烈士主要事迹记述清楚。

3、有良好的凭吊活动场地和服务设施。

二、褒扬烈士精神,发挥爱国主义教育阵地作用。

1、烈士纪念展馆陈列展示内容做到主题鲜明,史料详实,做到形式和内容相统一。

2、积极收集、整理、展示与陵园有关的文物、烈士事迹材料和遗物。

3、开展共建共育活动,组织流动展览小分队,深入机关、工厂、驻军、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三、实行科学化管理,坚持规范化服务。

1、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考核办法和奖惩措施。

2、建立群众褒扬和凭吊制度,做到服务热情周到,行为符合礼仪标准。

3、保持园容园貌整洁美好,道路干净。

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职工经常性思想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求干部职工热爱烈士褒扬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好学上进,热爱本职,刻苦钻研业务,各负其责,工作到位。

3、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入 园 须 知

1、参观祭扫人员必须爱护院内设施,不准在烈士纪念设施上乱涂、乱画。

2、爱护花卉、树木,不得随意采折。

3、园内请勿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吃带皮食物。

4、禁止带宠物、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园。

5、园内请勿大声喧哗、追赶、打闹或攀爬、躺卧。

6、儿童、行动不便人员,需在有人监护下方可进入园内。

7、自觉遵守园内秩序,服从园内工作人员的管理。

烈士陵园工作人员职责

1、熟悉和掌握烈士设施管理保护的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工作认真。

2、尽职尽责,爱岗敬业,廉洁自律,秉公守法,有奉献精神。

3、有创新和开拓能力,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起带头作用,完成好岗位职责任务。

4、协助并接待各学校、单位及社会人士开展传统教育活动。

5、做好陵园的树木、花卉病虫害处理和防治、管理保护好使用工具。

6、做好陵园的消防、治安工作,部署、督促、检查,预防一切安全隐患,做好日常值勤和水电检修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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