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共安全法律论文

2022-04-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导读: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这意味着城市公共安全和“法治”将不断走向融合和统一。中国城市目前正处于公共安全事件的多发高发期,如何冲破城市公共安全法治化道路上横亘着的障碍,加快法治化步伐,为市民提供强有力的公共安全保障,已成为摆在城市政府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学生公共安全法律论文 (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学生公共安全法律论文 篇1:

案例教学在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中的应用研究

【摘要】案例教学法在《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激发了学生主动了解法律知识的兴趣,弥补了低年级学生生活体验的不足,在案例讨论过程中提升了学生思维的广度与深度。同时,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法治意识、道德行为规范也逐渐渗入,入心入脑,为培养法治社会的合格公民打好了基础。

【关键词】《道德与法治》 案例教学 法治教育

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的不仅是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还需要学会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正确地分析、认识社会现象,并且最终落实到自己的行为上,自觉守法,学会维护自己的权利。《道德与法治》的课堂教学通过何种方式,能引领学生从简单的知道走向达成更高层次的目标,也是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

在社会科学领域广泛应用的案例教学法给了我们很好的解题答案。案例教学法中核心是生动的案例,既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能使学生获得生活体验,同时在对案例的层层深入分析过程中,提升学生的思维品质。

一、生动案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法治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经历对法治的了解、理解到认同再转化为外化的行为。学生通常会认为普通人一辈子都不会和法律搭上关系,只有少数的人才会打官司。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抓住孩子爱听故事这个天性,经常性地将最新报道的新闻事件、身边的人发生的纠纷、抖音里看到的案例分享给她们,让她们看到法律并不是远离普通人的,它存在于生活的各个方面,每个人都可能会碰到需要运用法律武器的时候。

例如,老爷爷在小区中遛弯,邻居未拴狗绳的大狗突然冲出来,将他撞倒在地,引发心梗住院,老爷爷与邻居因责任和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而将其起诉至法院。

案例陈述完之后,学生立马来精神,纷纷表示自己和邻居也在小区中碰到过类似的事情,然后有的同学就关注到了赔偿的问题,有的认为邻居应该承担所有医药费,有的学生认为可能这位老爷爷心脏本来就不好,邻居只负部分的责任,但怎么确定负多少责任呢?还有的学生十分气愤,应该把这只恶狗抓起来杀掉,然后立马有同学反驳太不理智,应该找警察叔叔解决问题。

生活中的案例很容易激起学生的共鸣和讨论热情,通过学生的踊跃的发言,老师可以很快找到学生头脑里的认知冲突点,并以此为依据展开进一步的探究。每次案例分享完,学生总是意犹未尽,追着问还有没有其他案例。除了案例本身的趣味性,有时案例中法律知识丰富、有勇有谋的主人公也会让学生赞叹不已。比如,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王洁莹因携带零食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时被园方工作人员翻包检查,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的格式条款无效,并赔偿损失。

很多学生都去过迪斯尼乐园,并且认为禁止携带零食入园,还翻包检查的做法不对,但没什么办法,只能默许了这种行为。王洁莹勇敢的行为让学生看到了掌握法律知识的力量,也看到了依照法律程序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每个人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维权,我们就能建设一个公开公正的法治社会。法治意识就是这样通过一个个案例逐渐在学生的意识中生根发芽。

为了鼓励孩子们的积极性,我在课堂上开辟了“新闻播报”环节,每次请一位同学来分享一则新闻事件。为了避免出现学生漫无边际讲述的情况,我给出了讲述的大纲,并且限制了分享时间为5分钟,以此来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与表达能力。

1.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

2.事件中,冲突在哪里?应该如何解决?

3.事件涉及的法律条文是什么?

二、真实案例补齐学生体验空白

六年级的学生生活体验有限,尤其是关于政治生活方面。《人民代表为人民》一课中讲到人大代表的职责时,尽管探究新知和阅读角都分别通过图片和故事的形式提供了人大代表的职责信息,但还是略显单薄,学生的参与度明显不高。于是,我给学生推荐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的“代表风采”栏目,在这个栏目中有全国各地的优秀代表事迹的专题介绍,有视频,还有文字介绍,信息非常丰富。我请每个学生浏览五位优秀人大代表的事迹介绍,然后记录其中提到的每位代表主要工作内容。

掌握了丰富的素材,孩子们的话明显多了起来。他们先在组内交流,然后共同总结出人大代表的主要职责,再以组为单位进行汇报,汇报时不仅能结合栏目中的内容,还在栏目的启发下找到了所在社区的“人民代表之家”,介绍了社区中经代表提案之后带来的停车环境变化等。

这个年龄段的孩子还处在形象思维到抽象思维的转变过程中,对事物的认识还主要依靠直观的感受和事例,针对性强、内容丰富的案例是学生获得新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复杂案例提升学生思维品质

一直以来,小学生的课堂里多数为“是什么”“是或否”“对不对”类型的提问,学生习惯于简单的复述,非黑即白的判断方式以及单向度的分析维度,限制了学生的思维发展和对现象的深入认识。

比如,在讨论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时,教师提问学生“造成这起悲剧的原因是什么?”学生无一例外地表示,都是那位与司机发生冲突的乘客的问题。如果不是她一直与司机争吵,拿手机击打司机,司机驾驶就不会偏离方向。

教师充分肯定了肇事乘客是这件悲剧的主要原因,她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经触犯了法律。接着,教师又给学生播放了一段短视频,同样是有乘客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冲突,一直在撕扯司机,车出现了左右扭动的现象。这时,同车的另两位乘客走上来,合力制服了肇事的乘客。

教师继续提问,看完后是否有新的想法?经过启发后,陆续有学生表示车上的其他乘客冷漠旁观,不想多管闲事的行为也是造成这起悲剧的原因;还有的同学想到最近看到公交车上司机的空间被封闭起来了,公交车公司应该早采取这种措施,悲剧也可以被避免。

社会现象是复杂、多面的,选择案例时,要清晰明确的案例,但同时也要具有一定的冲突、矛盾,有层次渐进,适合提出层层深入的问題,引导学生学会思考,学会多角度分析问题。经历过几次案例讨论后,学生在问题分析时考虑能更加全面。

当“大连10岁女孩被害”事件发生后,教师同时呈现了若干起未成年人犯罪事件,提问“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有下降、低龄化趋势,我们应该怎么办?”

小组讨论后,有部分小组已经可以结合材料从两方面进行分析,适当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让年龄小不再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同时,家庭、学校、社会也要加强对边缘未成年人的关注和教育,这才是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根本之道,这也是两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原因。

结合案例进行讨论时,学生并不能一个人分析完整,每个人贡献其中的一方面,这时可以让学生尝试总结大家的观点,也可以由老师进行总结陈述,这将是学生学习模仿的示范,学生的分析能力就是在一次次的案例讨论中得到提升。

综上所述,案例教学法在《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激发了学生主动了解法律知识的兴趣,弥补了低年级学生生活体验的不足,在案例讨论过程中提升了学生思维的广度与深度。同时,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法治意识、道德行为规范也逐渐渗入,入心入脑,为培养法治社会的合格公民打好了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定制.义务教育阶段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版)[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1.

[2]王红霞.关联生活巧普法,精选案例入脑心——《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的教学实践与思考[J].教学月刊,2019,(12).

[3]吴晨媚.培养知法守法用法的小公民[J].中小学德育,2019,(08).

[4]崔维云.法治案例教学存在的误区与对策[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9,(5).

[5]张家军.论案例教学的本质与特点[J].中国教育学刊,2004,(01).

作者:常丽敏

学生公共安全法律论文 篇2:

城市公共安全法治化的障碍破解与路径选择

导读: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这意味着城市公共安全和“法治”将不断走向融合和统一。中国城市目前正处于公共安全事件的多发高发期,如何冲破城市公共安全法治化道路上横亘着的障碍,加快法治化步伐,为市民提供强有力的公共安全保障,已成为摆在城市政府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DOI:10.3969/j.issn.1674-7739.2015.05.005

一、冲破法律文化障碍,加快形成对法律普遍服从的社会氛围

城市公共安全法治化离不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考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治”传统,形成一股盘根错节、无孔不入的强大力量,对城市公共安全法治化产生了深远的负面影响。

(一)筑牢法治化精神根基

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必须筑牢崇尚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精神根基。这是法治化的灵魂。

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理念。法律至上是法治与人治在理念上最根本的区别。人治文化中,法律只是工具。法律游离于人们的需求之外,人们也自然不会崇仰法律。法律至上主要包含如下含义:一是法律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以法律为准绳,全体社会成员对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法律被人们普遍地信仰与崇拜:立法机关依法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适用法律,企业遵纪守法,公民不钻法律的空子。二是法律要平等地约束所有人。任何人都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都不能以个人意志代替法律,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服从、遵守法律,触犯了法律的都必须毫无例外地承担责任。

牢固树立人本理念。法治文化的宗旨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权利,人治文化中没有权利的理念。人本理念主要包含如下含义:一是坚持权利优先,主动回应人民群众期待,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依法促进人民群众的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充分实现。二是明确人的主体地位,法治化治理不是重物轻人,也不是用权力管人、用制度治人,治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对人的服务。

牢固树立权力不能任性的理念。法治文化主张权力有限、权力制约,人治文化主张“以权代法”、权力无限。权力不能任性的理念主要包含如下含义:一是任何公权力不得超越宪法与法律。要严守宪法法律底线,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二是法治的要义和精髓,就在于作为法治主体的公民以法治权。三是政府把法律作为制定政策、处理问题的第一遵循,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公共安全问题

对公共安全问题,各个治理主体都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分析和处理。

一是政府要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到公共安全事件治理的全过程。在公共安全治理中,存在排斥法治的现象:首先,不少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例如,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国家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十多项法律法规,它们对政府的监管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有些履职不到位,有些玩忽职守。其次,许多应急预案没有法律依据。各个城市数量庞大的应急预案,“均自称依据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但是大多数应急预案的规范内容实质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1]再次,一些领导干部治理方法手段偏离法治轨道,行事风格有悖于法治精神。他们习惯于采用强权和高压手段平息群众合法诉求,在处理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和环境污染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群体性事件方面,认为“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没事就是本事”,习惯于过度依靠个人经验、能力甚至是直觉,习惯于“上级指示”。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真正让法律法规成为领导干部开展公共安全工作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养成在法治约束下想问题、订规划、做决策、办事情的习惯。

在公共安全事件的潜伏期和征兆期,要充分发挥法律强大的指引功能、保护功能和预测功能,实现源头治理。在公共安全事件潜伏期和萌芽期,通过法律指引利益相关各方的行为方式,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缓解社会公正焦虑,化解社会矛盾;通过法律建立高效和统一的公共安全预防机制,实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在公共安全事件的爆发期和善后期,要充分发挥法律的控制功能,实现有效的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应急体制建立、应急机制运行、分级响应、资金补偿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形式确定下来,并且借助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应对有效、有序、有力。

二是市民要养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权的习惯。目前,城市正处于市民权利意识强与法律意识弱并存的阶段,一方面市民诉求和民主参与的愿望日益强烈,但同时这方面的能力水平明显不足,法律意识薄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惧讼畏法,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一些人信奉“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以错纠错式”维权,采取拦截领导车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方式违法上访,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教育市民增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意识,强化“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法治观念,使市民充分认识守法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维权的有力保证,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以合法合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同时,积极探索法律服务新模式,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切实解决群众依法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让群众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伸张和保护,让群众从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主动依法维权。

二、冲破动力障碍,加快城市公共安全立法步伐

2003年非典以后,国家加快了公共安全立法步伐,初步建立起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主干的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这为地方加快实现公共安全法治化提供了良好契机。但是,地方特别是城市缺乏立法动力,总认为这是国家的事,导致城市公共安全法治化不能与国家同步,一些该由城市立法的工作没有按时完成。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后各个城市至今没有一部实施该法的条例,一些已有的法律法规又不能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一)公共安全立法是城市的重要职责

城市拥有立法权有法律依据。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规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除了国家主权等九个事项和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有49个。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

不仅如此,深圳市、厦门市、汕头市、珠海市等经济特区城市还有立法优势。这四个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或所在省的人大常委会备案。由于立法权源、效力等级和适用范围不同,与一般地方立法权相比,经济特区立法具有前瞻性、自主性、广泛性和实现性的特征。

城市公共安全立法是城市自己的事。该项工作应由市(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人大有关法制机构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共同牵头,其他与公共安全相关机构共同参与进行。要组织城市的科研力量,以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和制约因素为突破口,对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应对体制机制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以保证城市公共安全法治化具体路径之科学性、可行性。

(二)城市立法要体现城市特色

一是要体现城市性。城市公共安全问题具有特殊性,立法要紧密结合城市公共安全工作特点,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各领域、各时期的现实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及时、灵活、适当地立法,改变当前法律法规制定中出现的“复印现象”,使其能够在解决城市公共安全问题中发挥作用。

二是要体现民生性。城市立法要着力解决民生和社会管理问题,因为民生和社会管理问题是很多公共安全事件产生的根源。例如,通过制定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构建并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可以预防因欠薪等产生的群体性事件。

三是要体现可操作性。城市立法很多是实施国家和省法律、行政法规,对上位法进行细化补充,本身就需要有很强的针对性,不能成为摆设“花瓶”。因此,不盲目追求法规体例的完整,立法项目不要贪大求全,尽量做到一事一法;立法的条文力求精简,需要几条就规定几条,重在管用,重在实施。

四是要体现先进性。城市立法的一个功能是在国家专属立法权以外且国家尚未立法的情况下,先行先试。因此,城市应从法治创新角度,重点关注世界先进城市治理公共安全问题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市情加以消化和吸收,率先制定实施一批在全国有示范性、引领性作用的法规规章,为国家立法提供经验。

(三)城市公共安全法治化需要系统性的顶层规划和设计

目前,对于城市公共安全法治化的目标、途径等基本问题的认识还不是很清晰,立法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往往根据某项工作的需要临时动议,“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城市公共安全法治化是一个持续改进完善的系统工程,其中涉及公共安全系统内外多重因素的交叉影响。因此,必须适应城市公共安全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大对城市公共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研究力度,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法治化提供学术和理论基础。同时,要站在城市大安全观的高度上来考虑法治体系的构建问题,综合考虑与其相关的实施、手段、保障等问题,兼顾当下与长远、实证与预测,最终形成上下贯通、结构科学、内容全面、关系明确的公共安全法治体系。

三、冲破制度障碍,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我国城市公共安全法律体系建设进行比较晚,公共安全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法律法规是良法,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的衡量标准是能够涵盖城市重要的公共安全事件、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统一。[2]

(一)建立涵盖城市重要公共安全事件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制定《公共安全治理条例》。由于城市缺少一部统一的跨部门、跨行业的公共安全治理法规,公共安全治理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城市人大应当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公共安全治理条例》,对公共安全的概念、范围、领导体制、各部门的职能包括启动机制和程序、各类公共安全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公共安全工作的开展与实施、经费和保障、奖励与惩罚等都要做出明晰的规定,系统、全面地规范公共安全治理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为公共安全治理的全面法律化和制度化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二是制定部门规章。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容易出现各种不同的公共安全事件,既需要有统一的法律进行原则性规范,也需要根据各自特点分而治之,实现公共安全的类别化治理。公安、卫生、司法、城管、民政、教育等部门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和具体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形成不同的公共安全法治系统。该系统以四大类公共安全事件为框架,主要包括:公共卫生安全法规、食品公共安全法规、安全生产公共安全法规、药品公共安全法规、地震公共安全法规、三防公共安全法规、治安公共安全法规、交通公共安全法规、消防公共安全法规、群众大型活动安全法规等。

三是制定《公共安全治理条例》的实施细则。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制定《公共安全治理条例》的实施细则,深化、具体化《公共安全治理条例》的内容,明晰切实可行的操作措施。

(二)实现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

协调性体现为法律法规体系内部的法律、法规、规章、预案的相容性、一致性,即内容上和谐统一,形式上完整一致,构成逻辑性强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系统规范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要综合把各级各类法律法规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法律、行政法规、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种应急预案的有机衔接,消除它们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提高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紧密度和一致性。例如,各个城市出台和制定了很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定位应急预案与应急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3]避免应急预案取代法律法规,成为城市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主要甚至唯一执法依据。

二是系统优化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公共安全管理是一个包含应急管理的大概念,应急管理指的是非常态管理,应急管理法治指的是非常态法制,即“雨天法案”;公共安全管理包括常态质问非常态管理,公共安全管理法治是一个从常态法治转为应急法治、再恢复到常态法治的过程,即“晴天法案”和“雨天法案”兼而有之,其法治化程度不能局限于应急这个环节,因此,需要做好应急法律法规与常态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工作。

(三)提升立法的质量,确保“有良法可依”

“良法”是评价法律法规的重要标准,因而也是公共安全法治化的价值导向。当前不仅需要“有法可依”的法治,更需要建立在“良法”前提下的法治。

一是立法宗旨上,改变总体上权利保障不力的状况。立法要适应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立足于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过于强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承担的义务。特别是在政府需要动用社会资源应对公共安全事件时,更需要相应的法律救济,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二是立法重点上,由重事中处置、轻事前预防和事后管理向重事前预防和事后管理转变。许多城市单项立法的核心内容是事中处置,欠缺对事前预防和事后恢复、调查、补偿、救助的规定,例如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助、补偿、保险的具体规定还是空白;或者虽然有规定,但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办法,例如现行立法对如何调动社会力量、如何充分发挥市民自救的作用,只有一些原则性的提法。未来城市立法要补齐事前预防和事后管理两块短板。

三是立法内容上,要以法治化为引领,有效推动公共安全治理体制、机制建设,打造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的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升级版。通过完善立法,健全权责明确、统一高效、协同运作的公共安全组织体系,实现公共安全治理主体法治化;通过完善立法,不断有效回应公共安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需求,[4]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应急响应机制、现场指挥机制、协助联动机制、舆论引导机制、资源保障机制、社会力量的参与机制,实现公共安全治理机制法治化。

四是立法技术上,遵循基本的立法技术规范,改变体例和结构不规范、条文逻辑不明晰、文字表述模糊甚至存在歧义、条文过于粗糙和操作性差等问题,保证立法的科学性、规范性、统一性。

四、冲破执行障碍,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已有的公共安全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并没有严格地实施,存在着较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成为“软法”。例如,法律规定的宣教演练、风险评估、物资储备等工作难以有效推动;法律规定信息公开,但一些城市政府却封锁信息;应急处置结束后难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问责,科学、客观总结经验教训,等等。

(一)强化具体要素环节的法治执行力

魔鬼都藏在细节中。要素和环节就是公共安全治理的细节。公共安全治理法治化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的要素有组织、体制、机制、权力、责任、决策、信息、救助、社会参与等,包含的主要环节有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恢复,法治的执行力就体现在这些具体的要素和环节之中。这就要求法律法规对这些要素环节的条文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很高的实用性和很严的约束力。例如责任是重要的要素,但人们对责任的法治性存疑,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被问责官员复出的程序、标准、条件极其模糊,随意性太大。要使责任落到实处,就要实现问责法治化。对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范围、问责适用、问责程序、问责标准作出规定并严格执行。

(二)提高公共安全治理的执法能力

当前,公共安全治理的执法能力不能满足严峻的公共安全形势的需求。突出表现为:执法的标准规范力不足,执法的专业化不足,执法检查内容、方式创新不足。

围绕执法中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大力加强执法规范标准建设,出台《公共安全管理执法细则》、《现场处置操作规程》等一系列执法规范,使公共安全管理主要领域和主要环节具备相应的执法标准规范,为提升执法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高度重视队伍专业化建设。很多公共安全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素质和背景,有些人员是从部队或其他系统转来的,有些是大学生毕业招考进来的。他们或没有专业知识,或无实际工作经验。对他们要针对性地加强专业训练,强化培训的标准化、规范化、实战化训练,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水平。

创新公共安全管理执法检查内容、方式。开展以预防预警机制建设、应急预案管理、应急培训演练、队伍建设、应急资源保障等为重点的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排除公共安全隐患;认真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根据公共安全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执法效果;风险管理与部门执法监督相结合,将风险评估寓于日常监督检查中,建立公共安全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工作平台,构建社区网格巡查、群众举报核查、企业单位自查、执法部门监察、领导带队督查相结合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三)建立健全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法律法规的实施不能仅仅依靠行政化力量,应当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作用,合力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构建体制内的刚性监督体系。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按照《宪法》和《监督法》的精神,牢牢抓住公共安全这个监督重点,指导督查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将询问权、监督权、调查权和质询权具体化和实践化,建立健全严格管用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监督机制。城市政府要把法治建设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体系,不断提升法治建设水平。

构建体制外的有效监督体系。首先,建立第三方性质的独立调查制度。世界先进城市一般都设立了第三方性质的独立机制,公正甄别事件诱因,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我国的调查主要还是以政府自查自纠或上级查下级的形式为主,不仅不能确保调查的客观公正,而且也很难真正找出事件发生的原因。这种先天性的缺陷在体制内很难找到根本性的解决方式,唯有通过改革引入异质的监督力量。要探索建立由国家权力机关、法定独立机构或社会机构等第三方牵头的调查制度,并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律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参加,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以及被调查对象的干扰,[5]并将调查情况公开,保障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其次,建立健全网络监督机制。网络监督的优势在于,弥补体制内监督和体制外群众监督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快速持久形成强大的舆论场。这是一种强大的舆论监督,许多人们所熟知的公共安全问题正是在这种监督的推动下得以解决的。

参考文献:

[1]孟涛.紧急权力法及其理论的演变[J].中国法学,2012(1).

[2]李昊.重大公共事件的特点及其法治化应对策略[J].云南大学学报,2014(2).

[3]莫纪宏.《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完善的相关思考[J].理论视野,2009(4).

[4]林鸿潮.公共应急管理的法治化及其重点[J].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11(6).

[5]钟开斌.群体性事件第三方调查——新加坡小印度骚乱的经验与启示[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3).

责任编辑:王 缙

作者:李永清

学生公共安全法律论文 篇3:

初中校园欺凌现象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摘 要:近年来,初中校园欺凌问题越发严重,这也是教育部门需要加以重视的重大问题,如何有效防治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已经成为当下教育工作者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有效防治校园欺凌,学生应提高法律意识,恪守行为规范;学校应优化教育内容,健全安全体系、建立多元防治体系。从而进一步提高校园欺凌工作效率。

◆关键词:初中;校园欺凌;成因;策略

初中校园欺凌现象成因包括很多方面,通过结合具体工作实际,总结了初中校园欺凌成因,探索了具体的防治方法,作为初中教育工作者,应提高对于初中校园欺凌工作的认识,要积极学习先进的管理方式,加强教育与管理能力,从而为初中校园欺凌工作开展提供有效助力。

1校园欺凌的成因分析

1.1社会层面的影响

大多数初中学校都不能够保证自身处于一个周边环境非常良好的地段,因此,学校周边难免有流动人员,有一部分社会不良青年非常热衷于在初中校园附近聚集,对一些初中学生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甚至可能会造成初中学生养成了“讲义气、出风头”的不良价值观,这也为校园凌霸事件埋下了隐患。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互联网已经走入了学生的日常生活,网络信息良莠不齐,其中不良信息很可能会对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导致学生养成了不良的价值观念。

1.2学校层面的影响

传统的教育存在应试教育、评价模式单一等不良现象,这样会导致成绩优秀的学生能够受到高度的重视,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则会受到相应的冷落,初中学生具备较强的表现欲,无法受到关注就会导致学生运用一些错误的方法吸引他人的注意力。校园凌霸就是常见的方式之一,虽然大多数校园都在开展法制教育,但是大多都会流于形式,宣传力度不足,针对性也不足,导致法制教育无法从根本上进入学生的内心,学生的法律意识并未获得提升。

1.3家庭层面的影响

目前,特殊家庭的存在比例逐漸提升,大多数校园暴力事件的背后的学生的家庭状况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这是由于这些学生本身缺乏温暖的家庭环境,导致自身的心理和情绪容易出现问题,如果无法缓解这一情况,就会导致学生沦为欺凌者或是被欺凌者。

2初中校园欺凌问题的防治策略

2.1自身提高法律意识,恪守行为规范

初中时期是学生成长的重要时期,这一阶段学生需要提升自身的认知能力进而更好的构建完善的价值观。法律属于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因此,初中学生必须要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更好的展开未来的社会生活。青春期的学生需要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还需要展开法律法规的学习,进而更好的明确自身的行为是否会触犯法律法规,也能够在自身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第一时间运用法律保护自己。除此之外,初中学生应当积极地观看法制节目,进而更好的提升自身的法律经验和法律认识程度。

行为规范对于学生而言十分重要。初中学生需要提升自身对于行为规范的了解程度,进而更好的遵守规范。只有详细的了解了相关的行为规范,初中学生更好地理解规范。除此之外,还需要提升自身对于规范的认知程度,只有产生认同才能更好的将思想和行为规范统一起来,进而更好的将规范内容内化。了解规范和认同规范的最终目的都是遵守规范,只有形成良好的认知,才能更好的在日常生活中保证自身能够遵从规范,进而更好的构建良好的校园氛围。

2.2父母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调整监管方式

父母或监护人对于孩子的人生而言十分重要,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多部法律中都对于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责任和义务有着明确的规定。父母和监护人不仅需要抚养未成年人,还需要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并为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提供相应的经济基础,从思想上关怀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更好的展开学习,进而在未来能够适应社会生活。

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家别人有着监管作用,需要展开家庭教育。但是家庭教育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展开,这样才能更好的结合目前未成年人的实际状况展开有效教育。如果发现未成年人实施或是遭受校园暴力的情况,父母或监护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展开心理辅导,进而更好的帮助其改善自身存在的心理问题。

2.3学校优化教育内容,完善安全机制

初中校园欺凌大多数的起因都是学生彼此之间的小摩擦,但是放任不管就会导致严重的欺凌事件。这主要的原因是学校对于学生开展的道德法制教育不足,学校必须帮助学生提升自身的思想道德,才能够从根本上避免校园霸凌。学校需要提升思想道德课程的教学质量,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结合案例分析帮助学生意识到校园霸凌的危害,除此之外,还应当针对思想道德教学展开创新,进而更好的帮助学生提升自身对于这部分内容的学习兴趣。就目前,初中院校可以在日常教学过程中采用不同的方式展开教学,例如模拟法庭、观看视频等方式,帮助学生更好的提升自身对于法制教育的理解程度和学习效果。

除此之外,初中学校应构建完善的安全机制,进而更好地保障学生的安全。首先,学校需要构建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进而更好的针对学校环境进行监管,杜绝校园中暴力行为的发生。其次,学校需要构建巡查小队,定期检查校园。最后,学校需要构建紧急预案,如果发生校园凌霸行为,能够及时地控制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而更好的保护学生。

3结束语

总之,在分析初中校园欺凌过程,应结合具体的工作内容,科学的创新教育体系,制定完善的初中校园安全机制,从而提高学生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学生身心健康以及安全。

参考文献

[1]李远.预防干预校园欺凌构建初中和谐校园[J].中小学教师培训,2019(05):75-78.

[2]胡春霞,李梦霞.不同学段学生校园欺凌经历与应对方式透视——基于浙江省湖州市四个学段861名学生的调查分析[J].中小学管理,2019(05):40-43.

[3]柴春云.公安机关视角下的校园欺凌治理研究[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9(01):21-24.

作者:杨锐

上一篇:度民政局总结下一篇:包装视觉设计探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