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人类社会人们行为的标准。我想学习制定制度,但不知道该如何写?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开具诊断书证明制度》,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
开具医学诊断证明制度
一、 出具门诊诊断证书,必须是本院本专业具有执业医师资
质的门诊经治医生,按照诊疗规范亲自、认真地诊治病人,书写门诊病历,并附上相应检查结果报告单,证明书上诊断意见应与门诊病历诊断相一致。
二、书写诊断证明书字迹要清晰,诊断意见一栏应写疾病名
称,不能写症状,如:“头晕”、“出血”等,治疗经 过及处理意见一栏应简明扼要。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
效。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四、各科医生只能开本科本专业疾病的诊断证明书,不能跨
专业(并发症、继发症、复合伤例外),特殊专业只能 由指定人员开证明,如计划生育。严禁涂改、伪造、弄 虚作假,开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外转病人必须由两位主任医师或指定专业负责人签字(医保病人经医保办公室签字盖章)后方序外转。
六、住院医生不在门诊工作期间,不能开具门诊诊断证明书。
七、本院离、退休未返聘的医师,不能开具门诊诊断证明书。
八、本院职工患病需开具诊断证明书的,须经所患疾病的专
业负责人(科主任)签字。
九、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门诊办应严
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
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
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因此,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每一位临床医生均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国家、单位及个人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疾病诊断书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一般诊断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签字,由院收费处盖章后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科医师签字,由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开具诊断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四、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五、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三日内盖章有效
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的规定
一、门诊医师要严格按照病情开写诊断、病休证明,并将其记录于病历。严禁开人情假条。急诊患者的病休证明一般不得超过3天。
二、证明盖章时须持就诊卡(或病历)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三、凡属诊断证明(新农合慢性疾病等),须身份识别和病历及检查资料,由本院指定的专业医师开写,方可盖章。
四、健康查体者,由门诊部体检办公室办理体检手续。
五、须转外院诊疗者,由专业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转诊病历,门诊部登记盖章。住院患者由医教科审核盖章,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六、复工、复学证明,须持本单位建议复工、复学介绍信,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出具证明。
七、门诊医师不得开写外购药品证明。如有缺药,可与配送中心联系或用其他药品代替。
八、非门诊医师开写的病休证明和病情诊断,不予盖章。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医师,并在我院注册后方有资格开具“病假单”,其他人员无权开具。
二、医生对门诊病人进行诊疗后,根据病情和病人需求开具“病假单”,病人不需要可以不开“病假单”,但必须告知病人“病假单”不能后补。休假期限急诊疾病不超过3天,普通慢性疾病不超过1周,特殊情况需要长休者须经科主任同意并签字盖章,最长不超过1月,门诊办公室核实无误方可盖公章。
三、我院“病假单”实行网络化管理。进入门诊医生工作站后,在左侧导航栏最下面“疾病证明书”,点击打开后即可填写,要求项目填写齐全,信息真实准确,打印后由医生签字并盖章,病人持“病假单”到门诊办公室盖门诊诊断专用章。医生须同时在门诊病历中详细记录。
四、临床医师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患者疾病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科学严谨,在填写资料时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晰,医学术语规范,诊断权限仅限于本专业范围内,力求做到准确无误。病休起始日指从患者就诊之日或就诊次日开始,不允许补假,不允许代人开假,不可超范围诊断及开假。
五、门诊疾病诊断休假证明书仅代表本次就诊的门诊疾病诊断和休假证明,不作为疾病鉴定或伤残证明。医生未经亲自诊查、调查及相应辅助检查,不得开具“病假单”,更不能出具假“病假单”。
六、医生开具“病假单”如违反上述规定,门诊办公室有权拒绝盖章,引发的后果由医生本人负责,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考核,按照规定每次罚款200元,并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医生开具“病假单”权利。
七、门诊办公室只负责门诊“病假单”盖章,不负责其他医学证明书盖章。
1、每位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休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2、休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需要病休和休息时间,不作为诊断证明之用。
3、遇到下列情况者,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1)凡涉及司法办案的需要,须接到公检法机关等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2)因病退休、伤害、残疾、保险、索赔等应接到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3)诊断证明书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签字,由医院有关部门(门诊部、医务科)盖章后生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4)凡开出的诊断证明书必须复写,附于病历之上,以便保存。
(5)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证明书。
(6)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者,应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7)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诊断证明章,防止遗失。
医 务 科2012.01.01
林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
1.医务人员不能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2. 医学诊断证明书由义务科统一管理及审查,并记录在案。
3.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临床医生方可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执业助理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有上级医师签名,否则不予盖章。
4. 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经医生亲自诊查后方可为病人开具,并有两名医师签名方可生效,杜绝未经诊查及跨专业开诊断书。
5.对诊断难度大的或属于工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和涉及刑罚人员的,其诊断证明必须经过会诊后,由主治以上医师签名,方可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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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病假证明应根据疾病性质而定,门诊病假控制在3天之内,最长不应超过一周;住院病假一般控制在1至2周以内,特殊病种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一个月。
7.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8.医生所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后生效, “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由专人负责,盖章人员具有审查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权利,对不符合规定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予以扣留并及时上报院领导。
9.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签字清楚,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门诊疾病诊断书与住院疾病诊断书不能混用。
10.凡不负责任违反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出,一律严惩,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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