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管理

2022-06-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车辆报废管理

防止血液过期的报废管理措施

我站年采血量近几年来一直维持在1吨左右,临床用血需求不大且不稳定,库存血液过期报废现象时有发生。对于用血量较大地区的血站,也许不存在库存血液过期,对于年供血量在1吨左右的小血站,库存血液过期报废现象尤为突出,供血量较小的血站如果在采血、库存管理及使用过程不加以严格控制,往往会造成库存血液的过期,血液都是献血者无偿捐献的,是宝贵的资源。库存血液的过期报废不仅是对献血者不尊重,对血站来说也是巨大损失。作为血站工作人员,每当看到库存血液过期报废,十分可惜,心情也很沉重,感觉很对不起献血者的那份献血热情。针对库存血液报废,本站在血液库存管理过程积极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加强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库存血液的过期报废,下面就本站在血液库存管理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作以介绍,以便探讨。

1 合理设置最佳库存量:根据前三年的临床用血量的数据,分析出本年度每月的用血量,合理设置每日的最佳库存量、最大库存量和最低库存量。血液库存维持在最佳库存量状态。

2 严格控制血液采集量:每天的血液补充最好保持在最佳库存量状态,不要超过最大库存。每日的采血量不能过大,某种血型的血量达到最大库存量时就要严格控制,不能来者不拒放开采集,否则就很容易造成该血型的过期报废,应向献血者说明情况,取得献血者理解,同时留取献血者联系方式,预约献血或择期献血。

3 与临床用血医院保持密切联系,每天掌握各医院输血科的血液库存情况,根据各医院临床用血情况及时进行血液调配,将储存期长的血液先使用于临床,这样做虽给血站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但却可以有效防止血液的过期报废。

3 实行集中化检测,可有效杜绝血液过期报废现象的发生。目前还未实行集中化检测,各血站之间的血液调剂还存在一些困难,一是调剂的血液量少,二是调剂的血液还要进行复检,三是调剂的血液都是接近有效期的血液,接收的血站不是很情愿,偶尔一两次还可以,长期进行调剂还是有困难的。若是实行集中化检测后,血液资源可进行宏观调控,可在多家血站之间进行调剂,供血量小的血站就不存在血液过期报废的后顾之忧,可放开血液采集,同时可缓解其他血站血液供应紧张的壓力。

我站通过加强质量管理,改进工作方式,防止库存血液过期主要采取的是灵活勤采、频繁调配,提高血液效期管理水平,从而减少血液过期报废风险。通过对血液采集过程、库存管理和临床使用过程的严格控制,库存血液过期报废现象得到的明显的改观,从最高年血液过期报废率1.4%降低到0.52%。当然最根本的方法还是实行集中化检测。

作者:贺春雷 吴建文

第2篇:供电企业报废物资管理的现状及对策

[摘要]报废物资的管理是物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废物资是指物资使用管理部门组织使用价值鉴定,确认没有使用价值的退运物资及经物资部门组织年度鉴定确认为无使用价值的闲置物资和轮换年限的储备物资。供电企业规范报废物资回收、鉴定上、保管和处理行为,有助于提高资金利用率;有助于降低财务风险;有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有助于国有资产的保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物资管理水平,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文分析了无使用价值的报废物资管理的现状及对策。

[关键词]供电企业;报废物资;现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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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电企业报废物资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1加强报废物资管理是企业精益化管理的必然选择

管理实践证明,得控则强,失控则弱,无控则乱,加强报废物资管理是电网企业精益化管理的要求,主要体现就是科学决策,设备更换决策的正确与否,对资金的使用效益有着较大的影响。供电企业每年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生产大修任务重,投入的资金量大,如果准备更换的资产没有详细明确的安排与计划,报废物资基础资料缺失,就会影响管理层的决策水平,难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对报废物资不能进行科学的鉴定,势必影响报废物资再利用的效果,形成新购物资的增加,造成浪费;对回收的物资管理不善,心中无数,就会造成物资的盲目采购,带来库存物资的积压和资金的无效占用。这对财务杠杆系数较高的供电公司而言,是十分危险的。

1.2加强报废物资管理,可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规范报废物资回收、保管、处置、交付、结算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与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减少报废物资积压,实现报废物资周期性清零。报废物资回收完整与否,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安全,如果疏于管理,就会造成报废物资的流失。从目前调查的情况来看,报废物资的流失还是较为严重的,价值较高、体积较小的设备材料流失更为严重。比如更换的开关如果不及时回收就可能造成机构和变压器油的丢失,大大降低回收意义,所以必须做到报废物资及时完整的回收,才能减少损失。

1.3加强报废物资管理,可以为企业降本增效

收回的报废物资要及时采用“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组织处置,通过拍卖等形式出售报废物资,拍卖所得的净收入形成企业收入,据统计每年的拍卖净收入在200万~400万元,加速资金回笼,把资金投入到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减少融资力度,降低财务费用。

2供电企业报废物资管理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供电企业的情况来看,报废物资的管理手段和方式落后,管理水平不高,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报废物资回收没有统一计量标准,管理只流于形式

因电力企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基建、技改、大修等工作量大,设备、材料更换频繁,近年供电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对低压线路进行对导线更换。与施工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回收数量和计价单价,没有统一的标准。仓库保管员只能按退回多少收多少的现状。报废物资的上报、收集、鉴定、入库和处置由生产使用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分段管理,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只是对流程表面的监督,起不到对报废物资形成、鉴定、回收、处置全过程监督的效果。

2.2报废物资回收不及时,给报废的物资管理造成不安全的隐患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拆除的报废物资不能及时派出监护人员到工作现场进行监护,拆除的报废物资散落在各种性质的施工人员手中,导致施工方无法退回仓库,影响物资管理中心回收工作的正常开展;有些报废物资如导线、电缆这类物资往往是拆除后存放在施工方仓库,造成保管不善丢失。有些报废物资太高,如安装在耕地中的电杆无法回收,造成报废物资应收数与实收数不对应。

2.3企业对报废物资管理意识不强,思想上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在管理过程中,存在重生产轻管理的思想,报废物资管理处在资产管理的末端环节,在工程建设中任务重,把工程做好就万事大吉,在员工中认为供电企业家大业大,一点点废旧物资对企业没有根本的影响,所以对报废物资的管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2.4报废物资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管理手段落后,管理职责不清

中国南网公司制度《关于报废物资管理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制定了相关的处理流程,但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怕麻烦,不愿按流程办理。有关部门未完全建立起报废物资管理台账,未建立有效运作的报废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不畅、责任不明、考核未能落到实处。对报废物资的流失、责任追究,没有量化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5报废物资回收成本增加,增加报废物资的处置成本

由于报废物资按先入库再拍卖的原则,因为废旧物资需要进行分类保管理,据统计物资种类有14类,柜体类、塔材类、配变类体积大、量重。这部分物资需要运输部门从施工现场运到仓库发生了拆除费、运输费随着市场价不断增长。按拆除一吨导线计算,人工费和运输费占10%,加上评估费、仓储及有关的杂费,据初步占报废物资成本的30%。

3加强供电企业报废物资管理的对策

报废物资的管理牵涉到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和工程物資等实物资产的管理。应遵循“统筹管理、分级处理、程序规范、公开公平”的原则,是供电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难点。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管理。

3.1严格执行南方电网公司报废物资拍卖流程,做好报废物资的拍卖、账务处理及备案、归档、检查工作

供电企业报废物资拍卖,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实行集中拍卖的原则,必须按合法合规的程序进行。报废物资处置所得,按公司有关规定如实入账。有关资产拆除、运输、评估、仓储及有关的费用由物资使用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再财务部门统一支付。物资使用管理部门将报废物资的报废审批表、鉴定结果、拍卖报告等资料做好备案归档。

3.2加强内部控制,确保报废物资顺利回收

根据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生产大修等年度工作计划,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回收报废物资的相关条款,如回收到的数量及相关的处罚。物资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计划及时进行回收;审计部门在工程审定时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审计,如报废物资没有回退一律不审核通过。加强废旧物资处置管理,物流中心必须接到完整的报废审批手续后方可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置,处置收入及时汇交公司,财务部对报废物资的价款回收、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3.3成立物资报废管理鉴定小组,对报废物资进行全面管理

供电企业应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报废物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报废物资全面管理,协调管理工作中的关系,理顺管理流程,加强各环节界点的管理,切实做好部门间的协调。

3.4认真执行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是严把工程验收关,由监审部参与,在进行工程验收的同时核定核准工程废旧物资数量,对报废物资的回收和处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报废物资效能检查,确保有关操作合法合规。二是严格工程废旧物资报废鉴定环节,由分管领导对工程废旧物资报废鉴定审批;三是强化报废申请环节,由物资使用部门各负其责,对报废物资进行报废申请,完善报废申请手续后,将工程废旧物资分类移交物管中心;如生产部是公司报废物资的技术鉴定和报废物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报废物资的技术鉴定工作及办理归口管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审批;对有利用价值的报废物资提出处置建议,组织制定报废物资处置方案,及时通知物资管理部门进行回收;基建部是配网资产报废物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向生产部提交配网资产报废物资的报废申请,并及时通知物资管理部门进行回收;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计算机软件的报废处理工作;员工服务中心负责对房屋、机动车辆的报废处理工作等。

3.5認真开展报废物资管理效能检查

效能检查的内容要涵盖报废物资管理的各个环节、各项内容,包括报废物资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报废物资的鉴定、回收、保管、再利用情况;报废物资的出售、处置的管理情况;报废物资处理款项的回收管理情况。效能检查如发现有渎职或营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开展能效监察中,审计监察部门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管理作用,由生技部、财务部、监察审计部、物流中心及生产部门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闲置物资鉴定小组并进行备案。在报废物资的处置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报废物资管理办法》规定,由物资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物资管理部门组织闲置物资鉴定小组成员到现场进行核查,采取取样检查、查看铭牌、技术对比等方式进行鉴定并照相取证,并现场填写“固定资产(非固定资产)报废物资鉴定表”,形成完整流程后逐级审批报局领导,形成最终意见后上报省公司,执行过程清晰,运作规范。通过效能监察,强化了规范管理,完善了制度,增强了执行力,提高了企业工作效率和总体管理水平。

4综述

报废物资是供电企业物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部分物资的管理,对于减少供电企业物资成本消耗,对于供电企业的长远发展意义重大。因此,供电企业在物资管理中必须要重新审视报废物资管理,必须要正视其存在的问题,采取合理的措施规避问题,提高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梁健.论供电企业中退运物资、废旧物资技术鉴定及入库回收管理[J].科技创新导报,2010(31).

[2]胡永焕,陆爽.供电企业废旧物资全流程管理优化方法[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0(20).

作者:梁海坤

第3篇:《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若干要点解读

2019年4 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国务院令第715号是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行政法规,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时也是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的行政主体,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密切相关。为使相关人员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国务院令第715号相关规定,本文对国务院令第715号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部分条款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

问题一: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具体包括什么情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规定了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形,规定了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注: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并规定了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综上,第二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对于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中列明的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形,具体包括:

(一)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对在用车有关技术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对于被查获时一直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使用年限起始日期,参照对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规定,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问题二: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九条中,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此处的“国家有关规定”是什么?

答:《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具体为: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2012年11月30日公安部 公交管[2012]333号修订印发)的“第五节注销登记”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申请注销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机动车档案收存资料、监督解体要求等进一步进行了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现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中,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都是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与国务院令第715号的相关规定一致。

问题三: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一条中,规定“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监督解体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答:目前,与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三、《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2012年11月30日公安部 公交管[2012]333号修订印发)第三十二条规定:“校车、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在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时,车辆管理所应当派民警监督,并制作客车车身或者货车车架切割解体前、解体后以及包含车辆识别代號部件的照片,粘贴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并签字。”

四、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规定:

“5.3.3监督解体报废的大型客车、中型(含)以上货车、其他营运机动车和校车时,应查验被解体报废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

“6.18 监督报废机动车解体时,应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督车辆的五大总成解体;如发现车辆的五大总成不齐全,应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予以说明,但车架(车身)缺失时应认定为车辆缺失。”

五、《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施行)》(2018年12月6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交管[2018]692号文件印发)规定:

“第三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应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监督校车、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解体,机动车查验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审核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上传的《机动车登记申请表》、行驶证照片以及机动车标准照片、实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照片、车辆识别代号拓印模1:1还原照片或者实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1:1还原照片,核对车辆识别代号与系统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确认机动车。

“(二)通过视频监督机动车解体过程,审核机动车解体后的整体照片及包含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照片,确认客车车身或者货车车架已切割解体。

“(三)查验业务岗使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制作电子化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并签名或者签章。”

综上可知:

一、需要车辆管理所监督解体的具体车型包括大型客车、重型货车、中型货车、校车以及《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使用性质为“营运(细类包括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公交客运、货运、危化品运输、租赁、教练)”的其他类型机动车。

二、车辆管理所监督解体时,可以现场或者远程视频监督解体,且发展方向为应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远程视频监督解体。

三、关于监督解体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解体过程的监督要求,目前只有原则性规定,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操作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

一、关于需车辆管理所(派员)监督解体的车型,是否包括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但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载客汽车(如大型轿车、车长大于6米的旅居车等大型专用客车),是否包括重中型专项作业车,以及是否包括《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使用性质为“营转非”“出租转非”的小微型载客汽车、轻微型货车等车型,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国务院令第715号施行之后,鉴于其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GA 802-2014的6.18和《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施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需相应调整。GA 802-2014的6.1.8中“但车架(车身)缺失时应认定为车辆缺失”等文字宜删除。

问题四: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二条中,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是否会导致报废机动车的五大总成流失、拼装车泛滥?

答:国务院令第715号明确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可以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管理到位的情况下,由此导致拼装车泛滥的可能性较低:

一、根据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三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规定,报废机动车的五大总成,无论是否具备再制造条件,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均应如实记录其流向,并且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信息系统及时查询到相关信息,具备对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严格管理的条件。

二、 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交易,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相关职能部门严格管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提供了法律法规支撑。

三、商务部(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正会同相关部委制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中将对报废机动车零部件回收利用行为加以规范,出台相应的标准规定,如“报废机动车(用于再制造的)的五大总成应具备再利用、再制造价值且符合再制造企业旧件回收标准”、“再制造企业需符合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条件且通过相应体系认证”、“交售的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应当符合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等,进一步明确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再制造管理的相关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委正在组织制定机动车五大总成再制造系列标准。根据再制造管理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再制造件不得用于新车生产,且再制造的五大总成上应在外部醒目位置标明“再制造”标志并能永久保留;所以,理论上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再制造并不会对新车生产造成负面影响。

问题五:第二十條中,规定“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该条第三款规定“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该条第五款规定“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注: 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 802-2014)的规定,拼装车是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利用了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电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作者:应朝阳

第4篇: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这个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中,不需要打印,能

找到就行。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

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为运输生产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及时的运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为了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营运载客汽车。

三、实施主体

安全技术部是公司运输车辆管理部门。

四、车辆报废年限和里程

1.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营运客车使用年限定为: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2.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2)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3)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3. 车辆提前报废条件

车辆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报废: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加强临近报废车辆的技术监管

对引导报废车辆(或8年以上),公司建立临近报废车辆管理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对上述车辆加强日常检查、隐患检查频率。凡出现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使用。

五、到期客车报废程序

1、车辆到报废期,车队必须提前一个月准备,建立报废车辆档案。

2.必须按国家规定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3.车辆报废相关资料至少保存2年。

七、附则

本制度由常州国宇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制定,解释权属于常州国宇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制度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第5篇:车辆技术档案及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一、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车辆技术档案是车辆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完成各项运输任务的前提。为增强车辆完好率,预防机械事故和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无损,必须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车辆主要情况记录:

车辆单位名称:昭通市永安交通货运车队

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元宝路停车场地

机动车辆照片:

厂牌型号:奔驰牌阿克托斯WD3CHDAA

车辆类别:重型半挂牵引车

制造厂商:戴姆勒沃尔特工厂

出厂年月:2012年5月

启用日期:2012年12月

建档日期:2012年12月

(二)机动车年审及异动情况登记:

年审时间:2013年12月

年审情况及补修项目:已年审,更换轮胎4条

异动情况及驾驶员:无异动情况,驾驶员:李建斌

(三)车辆基本情况及主要参数性能记录:

发动机型号:OM501LA

发动机号码;541944C0840458

车架号;WD3CHDAAXCL671189

燃油类型;柴油

最大总质量;55000kg

核定吨位;29225kg

车辆的颜色 白

长、宽、高;5817*2500*3348mm

额定油耗;11946ml/

购置时间及价格;2012年12月28日

营运证号码:

车辆购置附加费号码:

(四)维护记录:

进、出厂维护日期;2013年4月6日—4月8日

维护级别;二级

距上次维护里程;20000km

提前或拖延维护原因;无

附加小修项目;雨刮器喷水加注

更换主要零、部件名称及数量;无

维护单位;昭通市永安汽车修理厂

检验员:洪波

(五)安全行驶里程记录及油耗考核:

月行驶里程;10000km

年行驶里程;65000km

累计行驶里程;65000km

耗油指标;百公里35升

月实际耗油;3500升

(六)轮胎使用记录:正常使用中未更换

二、车辆报废流程

执行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自登记之日起十年)和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自购置之日起八年提完折旧)的有关规定。车辆已提完折旧并达到强制性报废年限的予以报废。

车辆报废办理车辆报废注销手续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交由公司归档保管,车辆注销补偿交公司财务部。

第6篇:车辆技术档案及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一、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车辆技术档案是车辆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完成各项运输任务的前提。为增强车辆完好率,预防机械事故和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无损,必须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车辆主要情况记录:

车辆单位名称;地址;机动车辆照片;厂牌型号;车辆类别;制造厂;出厂年月;启用日期;建档日期。

(二)机动车年审及异动情况登记:

年审时间;年审情况及补修项目;异动情况及驾驶员。

(三)车辆基本情况及主要参数性能记录:

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燃油类型;最大总质量;核定吨位;车辆的颜色及长、宽、高;额定油耗;购置时间及价格;营运证号码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号码等。

(四)维护记录:

进、出厂维护日期;维护级别;距上次维护里程;提前或拖延维护原因;附加小修项目;更换主要零、部件名称及数量;维护单位;检验员。

(五)安全行驶里程记录及油耗考核:

月行驶里程;年行驶里程;累计行驶里程;耗油指标;月实际耗油;月节、超记录;节、超年累计。

(六)车辆机损事故记录: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车辆、货物受损情况;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七)轮胎使用记录。

(八)车辆保险情况记录。

二、车辆报废流程

执行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自登记之日起十年)和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自购置之日起八年提完折旧)的有关规定。车辆已提完折旧并达到强制性报废年限的予以报废。

车辆报废办理车辆报废注销手续后,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交公司归档保管,车辆注销补偿交公司财务部。

第7篇:营运车辆报废报停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营运车辆管理,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进行报废报停处理,保障正常运营秩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 车辆报废条件

营运车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报废。

1、使用年限超过8—10年;

2、车辆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

3、车辆老旧、性能低劣,主要零配件无来源,无修复、改造价值的;

4、国家明文规定必须报废的车辆。

二、车辆报停条件

营运车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报停。

1、车辆损坏,短期内无法恢复正常行驶;

2、车辆老旧,需要进行技术改装、改造,但一时无法改装、改造的;

3、已申请报废,报废手续正在审批中,已不能行驶的车辆;

4、肇事损坏,等待处理的车辆;

5、由于各种原因,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短期内停驶的车辆。

三、车辆报废报停审批手续

1、车辆报废由各公司提出理由及初步技术鉴定资料,并以书面的形式上报集团公司技术部,经集团公司技术部会同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经集团公司领导同意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2、主管部门批准车辆报废后,各公司应将报废车牌、证及有关手续移交集团公司技术部,由技术部向车管部门办理报废手续。

3、车辆报停由用车单位提出报告,由集团公司技术部作出鉴定意见,并报请集团公司领导审批,批准后即通知有关部门停驶处理。

四、报停车的管理

1、车辆报停后不作指标考核,不列入营运生产计划。

2、车辆报停后,由车辆所属单位妥善保管。总成、零件不得拆卸、调用,应保持原车设备的完整性。因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由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情况严重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报废车的处理

1、报废车辆从批准之日起,不列入在册车辆数。

2、批准报废的车辆,按照国家规定移交至省、市指定的部分车回收单位。对经部分车回收单位同意留用的部分总成,应由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回收、入库登记、保管。

3、报废车送交由车辆所属公司负责,手续由集团公司技术部办理。如因某种客观原因无法送交报废车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车辆所属单位负责。

六、临报废车辆管理

对于临近报废的车辆,车辆所属单位要建立独立的管理台账,定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8篇:车辆管理、使用、保养、报废制度

XX单位

车辆管理、使用、保养、报废制度

一、本单位需要购买车辆(含汽车、摩托车),必须先写出书面请示,报上级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

二、所有车辆号牌,严禁挪用、转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三、本单位车辆必须首先保证办案和业务用车,禁止私事用公车。

四、坚持用车派车制度,辖区内用车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离开本辖区用车必须报上级领导批准。

五、因私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后果由用车人负责。

六、坚持搞好车辆年审,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随时保证用车需要。严禁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造成车辆损坏。

七、严格车辆保险,预防重大赔偿发生,做到新车买回后一月内办好保险,并做好年度续保工作。

八、严格执行车辆事故报告制度,坚持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必须上报上级。

九、经常进行车辆检查和维修保养,坚持每周车场日。出车前(消防执勤车辆在每日交接班时),认真检查车辆方向、制动、灯光等重要部位严禁带故障出车;行车途中,随时观察车辆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排除;收车后,对车辆要及时保养维修,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十、机动车辆达到最高使用年限前,向上级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在地方车管部门,办理报废手续,收回车辆号牌,上交上级后勤处,将报废车辆送车辆回收公司解体报废处理;不得私自变卖或转让他人。

第9篇:报废车辆报废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将我单位的报废车一辆交给中介方(乙方)到车辆报废公司作报废处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的报废车交予乙方报废,甲方收取报废车

款XXX元(大写XXX元整)。

二、 乙方将车辆拖出报废,其间的安全责任全部由

乙方承担。

三、 乙方不得将报废车开出去修好后再使用,否则

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盖手印:乙方代表签字盖手印:

在场人签字: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此协议是无效的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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