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劳务派遣合同

2022-12-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项目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最大漏洞

实施了4年多的《劳动合同法》,最大的争议来自劳务派遣方面。

目前,“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范围内大量长期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日益突出,71?郾2%的劳务派遣合同存在短期化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由于存在上述“三性”的模糊界定,致使用工单位大钻空子,劳务派遣纠纷已发生在多个行业。

劳务派遣知多少

2011年,来自全国总工会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2010年全国劳务派遣人员已经高达6000多万,约占国内就业人员总数的20%。我们认为,这恐怕还是一个保守数字。而大部分发达国家派遣劳动者占全体就业人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

劳务派遣这一用人方式最早起源于日本、美国等。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不招人用人”,通俗地讲,就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不发生直接合同关系,改由劳务派遣机构分别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属定向用工合同,然后由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派工费”及日常管理劳动关系的“维护费”。劳动者则变相成了一种商品,被劳务派遣机构租赁给用人单位。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劳动力市场僵化,用工缺乏弹性。通过劳务派遣可以增加企业的用工灵活性,同时也能够解决它们面临的劳动力市场过度僵化对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但是,这种用工制度只是一种补充,而并非主要用工方式。

劳动力派遣业者国际联合会(CIETT)的统计数据表明,2004年各国派遣工占劳动者的比例,美国为1?郾93%,日本为1?郾3%,英国为5%,法国为2?郾1%,德国为1%。

如今中国的劳务派遣早已突破了行业、用工时间、岗位等限制,成为一种常规、普遍的用工制度。比如民航系统近一半的员工是通过劳务派遣而来,航空公司确定了要招的员工后,会找到劳务派遣公司,让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从而避免了航空公司的各种责任。

江苏人力资源部门的调研发现,有的用人单将原来与企业签有劳动合同的职工,也转至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再逆向派到该用人单位工作。同时,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又出现了新的情况,一些企业将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协议,改成发包合同、承包合同等形式。

2012年两会期间,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指出,劳务派遣行业无序竞争、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应引起各方面高度关注。张鸣起提交两会的提案指出,22?郾7%的劳务派遣工签订了1年及以下劳动合同,其中,12?郾8%以完成一项特定工作为期限,35?郾7%未持有劳动合同文本。有些企业超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规定,大量或全部使用劳务派遣工,并呈长期化趋势,在目前用工单位工作6年以上的劳务派遣工达39?郾5%。惟其如此,从而导致各种违法现象不断出现。

一是高校教师被“人才派遣”。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如后勤等岗位上实施的劳务派遣,但在一些高校却已经演变为教学科研一线、学生辅导员以及行政管理等重要岗位的人才派遣。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原主席王晓龙说,个别高校甚至对博士学历以下的新招教师一律实行派遣制。在对东北某省十余所高校的调查中,教学科研一线、学生辅导员以及行政管理岗位的派遣制教职工已占到各校教职工总数的8%~10%,他们的学历均为硕士以上,博士也不乏其人,职称大多为讲师,也有一些副教授。“这种‘人才派遣’现象,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全国10余省、市、自治区的高校均有存在。”王晓龙说。

二是同工不同酬,福利打折扣。从调查情况来看,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收入差距少则30%,多则达4、5倍,正式工有年终奖、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而劳务派遣工没有。从社会保险的购买率来看,劳务派遣工工伤保险购买率仅为60%,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购买率不足一半。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欧真志认为,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和被派遣劳动者的二元用工体制。在用工单位中,被派遣劳动者大多承担着一线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了最直接贡献,但却被列入二等员工群体。

三是规避法律,正式工成派遣工。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

由于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劳务派遣”成为热议话题之一。代表委员们在会上细数社会上存在的种种劳务派遣怪象,纷纷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一般”漏洞实在大

现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含义太宽泛,因为“一般”这个词不具有强制性。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实施以来就备受外界质疑。行业内人士普遍的看法是,其中对劳务派遣的限定过于原则,特别是对如何界定劳务派遣的“三性”特征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此给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留下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作者认为,劳务派遣之所以被滥用,主要原因在于这种用工形式能够有效减轻企业的用工成本,使得用工制度变得比较灵活,从而转嫁了企业的用工风险。

很多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人员都会介绍劳务派遣的诸多好处,比如企业能以远远低于正式工的工资水平使用劳务派遣工,节省繁多的福利与成本;可以随意解雇他们而不需支付任何赔偿金,并且劳务派遣工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通过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还能把工伤事故的责任,连同工人集体维权、集体合同等管理事务及风险全部转嫁给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制度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它被扭曲滥用了,从而成为了企业减少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由于在劳动合同问题上,相对正式工,企业要支付的违约成本低得多,况且由于企业所支付的劳务派遣工的社保等支出,远低于使用“正式签约工”的社保等支出,也大大压低了企业用工总成本,加之《劳动法》允许,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都竞相效仿。

由于派遣工的特殊身份,以及劳务派遣工的滥用导致同工不同酬、超时加班、欠薪欠保等问题大量出现,这不仅严重损害了职工权益,同时也加剧了劳动者的就业不稳定性和危机感,容易酿成社会矛盾。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就直指不能用低廉的劳动价格来取得企业高利润,造成社会和谐发展的隐患,并表示“在这个问题上,工会的声音应该再大一点。”

这个问题的提出与上海本地的劳务派遣问题日益突出紧密相关。据上海市总工会的数据显示,上海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已达到4万余家,劳务派遣工有132万人,其中使用劳务派遣工最多的三类依次是外企、私企和国企,并均呈上升趋势。其中制造业比例最高,达到了43?郾6%。

与采用正式工相比,委托企业可以在招工成本及“五险一金”方面节省费用10%以上,派遣公司最高约可挪移15%以上人力成本。

大量企业都借助劳务派遣工来攫取额外利润已是不争的事实,据了解,美国苹果公司在国内的一些新合作公司,派遣工比例高达60%以上。苹果公司一直以来以成本控制著称,或许这就是其默认国内生产厂如此高比例使用派遣工的原因了。

由于劳动者夹在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一旦发生问题,很容易出现互相扯皮,即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踢皮球”的现象。结果不仅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利益,也必将造成新的社会不和谐,直接加剧了社会矛盾。

2011年12月,苹果上海生产企业日腾工厂发生爆炸,造成60余名工人不同程度的受伤。而据彭博社《商业周刊〈中文版〉》的报道,爆炸中受伤的工人多为派遣工。

同时,劳务派遣用工之泛滥,还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广大市民的综合福利,各类社保账户长期入不敷出更是成了后患。在社保方面,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的缴纳率分别为72?郾7%、73?郾4%、70?郾5%和60?郾2%,除失业保险外,均低于正式工16个百分点以上。

央企爱用派遣工

劳务派遣用工泛滥主要体现在垄断性的大型央企和事业单位,而在一些具有垄断性质的大型央企和国家事业单位,甚至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委员杜黎明在提案中称,中国移动50?郾3万职工中有劳务派遣工35?郾8万人,占职工总数的71?郾2%,建议由人社部牵头,会同全国总工会、工商总局等部门,重点督查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石油、电力、电信、金融等重点行业和单位的滥用劳务派遣工情况。

早在《劳动合同法》颁布的2008年底,全国人大等方面就提出尽快完善相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而人社部作为主要的专职劳动部门,从2009年也开始着手制定《劳务派遣条例》,但时至今日,《劳务派遣条例》仍未露面。该条例之所以一拖再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来自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对声音太大。

“反对的声音主要来自企业方面,特别是大型垄断国企的反对声音太大。”一位参与过修法调研的专家透露说。

劳务派遣作为在多国已被普遍接受的企业用工形式,在我国虽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在以人力成本取胜的我国,这一用工形式一起步就问题丛生,广受诟病,主要原因即是该用人法则从发达国家移植过来之后,对员工的权益维护存在漏洞。

“我不是公司签约的正式工,所以在薪酬上会比正式员工少2000元底薪,而且做销售的在佣金回扣方面的点数也会比正式员工少好几个百分点。福利方面就更享受不到了,比如公司内部一些购买产品的优惠政策,或者逢年过节的补贴等。”在国内一家国有通讯企业做产品销售的郭威说,他于2008年入职以来就一直是公司的“派遣员工”,且“转正”希望渺茫。

在银行工作的薛诚2009年毕业后进入银行工作,就一直是派遣制员工。“单位要压缩编制才用派遣制,对我们这些派遣员工来说,何时转正可谓遥遥无期。”薛诚对此忧心忡忡,因为现行《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没有作出任何明确的规定。

按惯例,试用期的规定适用于劳务派遣员工,在实务操作中一般有两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由于劳务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发生劳动关系,试用期的约定只能适用一次,这个“一次”并不是劳务派遣员工换一家用工单位就约定一次试用期,而是劳务派遣员工在与派遣公司发生劳动关系期间只能在一家用工单位(通常应当是第一个用工单位)约定一次试用期,之后即使换了多个用工单位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二是,劳务派遣员工在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再次入职,也不能按新员工再约定试用期。眼下能严格按照上述条例进行派遣制员工管理的企业并不多,许多派遣制员工可能工作了五六年还没有转正。

国资委数据显示,2005~2010年,央企资产总额由10?郾5万亿元增加至24?郾3万亿元,年均增长18?郾2%;实现净利润由4642?郾7亿元增加至8489?郾8亿元,年均增长12?郾8%。“十一五”期间,央企的利润和规模都实现了狂飙突进。

这些数据给人留下了央企“财大气粗”的印象,但外界所不知道的是,有些央企所创下的巨额利润,是建立在占职工总数三分之二的派遣员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基础之上的。

有专家表示,这样发展下来的结果,一方面很多用人单位,特别是大型垄断国企用低廉的劳动力价格来获取企业高额的利润,进而严重影响了产业升级、结构转型和发展后劲;另一方面,使得农民工、下岗工人等底层百姓处境越发艰难,贫富收入差距越拉越大,最终为社会和谐与发展埋下了严重隐患。

同时还要看到,由于审批部门太过集权、企业准入门槛过低,国内劳务派遣公司多如牛毛,现已达26158家,其中由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或审批的接近70%。

安徽大学一位法律教授曾询问过南方某人事局下面的派遣公司,一年能挣多少钱,对方的回答是“1年挣了2亿多”,该教授直言,这是公共权力介入劳务派遣去营利的最好例证。

由于利益及多种关系的牵制,地方劳动部门也大都疏于管理劳务派遣。而在国外,劳动立法对可以或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均有严格规定,我国目前的问题是,劳务派遣没有严格限制条件,加之许多操作不规范、运作不成熟的代理招聘和人才外包公司,从而使整个劳务派遣用工市场就更加混乱不堪了。

(责编:盛山)

作者:顾列铭

第2篇: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制度简析

摘 要:2008年1月1日起新近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即劳务派遣。这是劳务派遣制度首次在我国法律中明确得到认可。在这种新的用工形式下,涉及劳动者根本利益的劳动者的地位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依然如故。本文就现行法律对劳务派遣这一制度的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 评析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其他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上相对很早就有了劳务派遣制度的规定,而劳务派遣对中国来说则是一项全新制度。1994年《劳动法》没有关于劳务派遣以及与其相关的制度的任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具体见于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第57条到第67条,另外与劳务派遣直接相关的还有第七章第92条,加起来总共有12个条文。这12个条文构成了中国劳务派遣制度的根基和体系,在弥补了我国立法劳务派遣制度空白的同时也存在着若干不合理之处。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即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的主线,那么劳务派遣制度也不例外地偏离这一主旨。劳务派遣制度在我国从无到有的变化本身就是一种进步,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文至少在表面上构成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据,使得劳务派遣不至于存在法律调整的完全空白。然而,我们不应过于乐观,通过对上述12个条文的分析,我们发现对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并不充分: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57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务派遣公司不同于一般的以生产经营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它所从事的是根据市场以及用工单位的需求而提供相应的人力资源,它本身并没有任何有形产品。如果非要说它也为市场提供产品的话,我们只能将其视为一种服务,而非劳动者本身。因为人是不能作为交易的商品的,虽然实际生活中也许存在对人进行买卖的活动,但那是违法的。之所以提到这一点,是想说明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公司类型,这主要是从公司业务的标准进行的归类。对于这种特殊类型的公司的设立,应该规定更加严格的条件。除了一般公司应该具备的条件,还应当附加额外的条件,比如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与批准,还要规定更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笔者个人认为五十万元的标准仍然偏低)。之所以对劳务派遣公司规定更加严格的设立条件,不仅在于前面说的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司,还在于目前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刚刚产生和发展,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在实际操作层面都远未完善,所以对这项制度的调整必须谨慎,进行适当的控制。而首先从成立和准入上进行一定的限制就是一种很有效的控制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劳务派遣公司的成本,尽可能产生最优秀的劳务派遣公司,从而督促其规范经营、有序运作,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切实维护。否则,将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59条分两款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其中,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在一项劳务派遣过程中,被派遣的劳动者理应居于核心地位,而劳务派遣协议却是由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者在这一过程中没有被赋予任何发言的权利,那么相应地也就无法主张其应有的权益,给人以完全受制于人的感觉,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全然没有体现。

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这本身是为了保证被派遣劳动者在较长期间被都有工作可做,从而根据第58条的规定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因为在无工作期间劳动者只能获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但是,让人无法确定的是如何来界定“短期”,多长的时间可以被定义为短期,以什么标准来判断?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根据条文本身的意思,这种期限的确定是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来进行的,裁量权归属于他们,被派遣劳动者无任何权力。那么对于什么是“短期”劳动者只能听命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自己无从主张权利。伏尔泰曾言:“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可是在这里,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如何“说话”。

再次,《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此规定基本等于一纸空文:被派遣劳动者没有参加协议的谈判和签订,单单规定告知劳动者协议的内容而又没规定其有主张异议的权力,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所以,在这里笔者建议,如果前面没有规定劳动者可以参与劳务派遣协议的谈判和签订的话,在被告知协议的内容之后,劳动者对其中不利于自己的条款有主张异议的权利,首先有权向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反映,未果的情况下再向主管部门申诉。总之,要赋予劳动者获得救济的有效权利和途径。

《劳动合同法》第61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这样规定过于绝对。作为对被派遣劳动者更有利的规定应该是这样的: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但是,派遣单位所在地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更有利的除外。这样的规定就可以使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最大化。虽然有可能造成用工单位职工与被派遣劳动者待遇的不平等,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本来从事的就是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所以这样规定并不会对用工单位的职工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二款是关于禁止再派遣的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这里,也存在模糊的地方。怎么确定其他用人单位的范围呢?再派遣到用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算不算是其他的用人单位,没说清楚。另外,如果其他的用人单位能够提供比用工单位更加优越的待遇呢?这时的再派遣对劳动者至少是没有害处的。所以,本条的规定也是过于绝对了。

《劳动合同法》第63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确定。这里我认为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第一就是同工同酬的界定。刚才也说了,被派遣劳动者所从事的是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还怎么同工?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起点就不平等了,同酬也就不可能。第二个问题其实就是前面说的报酬标准的问题,在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时候,不一定就只能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报酬标准来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64条,该条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规定的现实意义不大,由于在我国工会的作用的整体状态就不是很理想。工会的地位并不受重视,其维权举动也显得苍白无力。无论什么样的劳动者(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参加这样的工会其效果都是相差无几的。除非工会的整体作用有了明显的改观和提高。

《劳动合同法》第65条是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跟一般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无异,这里不再赘述。下面考察一下《劳动合同法》第66条,前面也有提到: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也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首先这样列举性的规定派遣劳动的工作岗位,实际上是限制了派遣劳动的范围,显然立法者是基于保护用工单位职工的权益而作此规定,但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也应受到应有的保护,二者不可偏废和失衡,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立法者必须考虑的问题。第二个要关注的是这一条规定与第59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矛盾的地方,第59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可是这里又列举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这种类型的工作岗位显然大多是短期的,这里显然需要协调。

最后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92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在惩罚力度上,应再进一步加大。这是出于与前文提到的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更加严格相适应的考虑,也就是所说的代价。第二,在惩罚方式上,建议采用双罚制,不仅要对单位进行惩罚,还有对相关的责任人员进行惩罚,因为大多情况下单位的违法行为都是由这些实际控制单位的人做出的,他们才是罪魁祸首,为此必须加大力度惩戒这类人员。

综上所述,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制度的规定远没有完善,对劳动者的保护柔弱无力,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依然没有改观,这种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空头支票,因此亟需完善和细化。在现实的纠纷中,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劳动者不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他们根本无力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必须加强劳动合同法的执法,国家要积极作为,公权力要尽量地介入,这样才能真正为劳动者撑起腰杆,劳动者的力量才能与用人单位平衡。

(作者:陈蓉蓉,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庄剑斌,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办公室科员;徐达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办公室书记员)

作者:庄剑斌 陈蓉蓉 徐达峰

第3篇:新《劳动合同法》VS劳务派遣

统计显示,我国有劳务派遣公司3万多家,劳务派遣人员总数高达6000多万,占到全国职工总人数的20%。石油、电信、四大银行、火电等央企是使用劳务派遣工大户。与正式工相比,劳务派遣工“干的多,挣得少”。在很多企业,劳务派遣工年均收入只有正式工的1/3—1/2。尽管将于7月11日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劳务派遣工待遇低、福利差、同工不同酬等问题。相反,会加剧劳务派遣风险的爆发。

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

首先,与残酷的就业形势相比,同工同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数据显示,今年高校毕业人数为699万,比2012年增加了19万人,成为新中国成立至今大学毕业生最多的一年。加之以往未充分就业的人数,竞争可谓“惨烈”。但与此同时,不少用人单位不但招聘的名额“缩水”了,甚至还单方“毁约”。如,中石化多个二级子公司年初与数千、上万名应届毕业生解除已经签署的三方协议,其中包括中石化“定向班”(即学校与中石化签订合作协议,学生不得考研、出国,不得与其他公司签约,毕业后可直接进入中石化工作)学生的定向培养协议也成了“废纸”。在此语境下,是“饭碗”重要,还是“同工同酬”重要,答案不言自明。就算同工同酬,隐性差异也很难消除。研究表明,石油、化工、电信、金融、银行、航空、铁路、烟草、食盐等垄断性企业员工的收入结构中奖金福利大于基本工资水平。这意味着,即使“同工同酬”,劳务派遣工也无法享受到特殊政策中的待遇。就像央企管理层的年薪动辄数十万、数百万甚至上千万以上,而大多数员工月工资也只有几千元,和高管相比,央企的一线职工只是比劳务派遣工“多收了三五斗”。

其次,把非核心业务外包,是企业未来发展不争的选择。所谓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但是,从用人单位来说,用工企业要转型,尽可能的劳务外包或“异化的外包”。劳务派遣少了,外包是否会增多呢?这一点,跨国巨头的行为足以说明。宝洁(中国)公司从来不聘用IT人才,不是招不到人才,而是其IT部门交了合作公司打理。英国BP石油公司继人力、财务和会计业务外包之后,与美孚成立合资企业改进其非差异化的燃油和润滑剂业务(技术上的变相外包)。实际上,还是劳务派遣。

第三,劳务派遣的实质问题是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身份不同,靠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从备案制到审批制治标不治本。非但无法达到规范化劳务派遣机构的目的,有关部门还会借审批权寻租。安徽大学某法律教授曾问南方某人事局下面的派遣公司,一年能挣多少钱,对方的回答是“1年挣了2亿多”,该教授直言这是“公权力介入劳务派遣去营利”。事实上,提高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门槛”与“同工同酬”一毛钱的关系都没有。注册资本金又不是保证金,随时都会撤走的。相反,提高“门槛”会形成新的壁垒和垄断。

劳务派遣之所以被无序扩大甚至被滥用,除了降低成本、规避用工风险、维护体制内人员的既得利益外,还和用工单位承担的社保、税负有关。有专家表示,如果按照社保缴费最高基数来计算,企业需要额外承担的社保、公积金等五项费用是职工工资的近四成。社保、税负压力之下,企业焉能不“节流”?所以,尽管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是,与“生死存亡”相比,那点儿罚款又算什么呢?事实上,新《劳动合同法》强调的“同工同酬”,在近两年“流产”的《工资条例》、《劳务派遣规定》中都出现过。由于在征求意见阶段受到来自多方利益特别是大型国企的压力而彻底“泡汤”。换句话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行政部门又能拿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央企、地方国企和外资企业怎么样呢?如果只是一种警示性规定,倒不如由人保部和全总出面与国资委、中企联协商拟定强制性的集体合同来规范劳务派遣。时机成熟,再制定专门的“劳务派遣法”。

当然,新《劳动合同法》并非一无是处。新《劳动合同法》不但细化了同工同酬的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适用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还明确了“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如,在“三性”中,“临时性”有6个月的限制,“替代性”中脱产学习、休假等情况也是有期限的,“辅助性”岗位也有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的限制,“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但是,法律条款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况。与其不切实际的强调“同工同酬”,倒不如逐步完善劳务派遣制度,缩小工资和福利保障差距。如,改变央企的福利费用和工资总额计算方式,使央企无法依靠雇用廉价劳务派遣工来获取巨额利润。同时,规范、限制劳务派遣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不但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严格的执法。如果执法不到位,非但起不到规范的效果,反而会刺激劳务派遣的畸形发展。

作者:刘英团

第4篇:加纳项目劳务派遣合同

编号:

劳务派遣

劳务用人单位(甲方):吉林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12层

电话:010-88575009

劳务派遣单位(乙方):地址:电话:户名:账号:开户行: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劳务派遣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将所需派遣用工的人员数量、岗位要求和派遣期限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乙方。

2、乙方所提供劳务人员需经甲方面试、按照甲方要求项目体检,两项都合格方可列入《劳务派遣人员名单》。

3、乙方负责为派遣人员办理有效护照,乙方负责组织派遣人员到卫生防疫部门注射并领取健康证,甲方负责办理签证及派遣手续。

4、乙方应该根据甲方的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岗位和人员数量将劳务派遣人员送到甲方所承建的加纳纳夫龙戈2MW光伏电站项目现场工作。

5、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甲、乙双方按照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更改《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

6、派遣人员实行工长负责自制管理。工长统一对项目经理负责,根据项目经理要求按时保证质量完成项目建设各阶段施工任务。

7、乙方负责督促被派遣人员向甲方提供由户籍管辖权公安机关和居委会开具的无劣迹证明,乙方对该证明真实性负责。

第二条劳动关系

1、由乙方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 劳动关系,并将合同文本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2、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不转移工资关系、保险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和档案关 系,各项关系由乙方负责管理。

第三条派遣期限

本合同自2012年05月20日起生效,项目结束时为止。

第四条费用支付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括:

1、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

2、劳务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各项保险费、安全防护用品费;

3、劳务人员个人需承担的其它费用,由 乙 方承担。

(二)费用的标准:

1、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工长工资为500元/人*天(含乙方管理费及税收),其余施工人员均为 400元/人*天(含乙方管理费及税收),并由乙方提供相应发票;

2、劳务人员具体数量以《劳务派遣人员名单》为基础,以现场人员考勤为依据;

3、每天工作不超过10小时,否则甲方需支付乙方加班费;

4、劳务人员的往返一次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各项保险费、安全防护用品费由甲方负责统一安排,实报实销;

(三)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1、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每月由甲方现场项目经理、甲方人力资源部审核签字确认,甲方总经理审批后,按月拨款给乙方,最终由乙方发放给劳务人员。

第五条劳动纪律

1、乙方应当督促和教育派遣员工自觉遵守加纳当地及往返途中相应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忠于职守,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按照甲方现场项目经理布置的任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2、如派遣员工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依据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教育、培训,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劳务人员因违法违纪交由公安部门处理,乙方自行负责处理、甲方相关部门积极予以配合。

4、现场实行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相对封闭管理方式。非工作需要不得擅自外出,确

需外出必须向工长请假并向甲方综合管理人员请批准后方可离开,原则上不允许一个人单独外出,并必须报告外出路线和事由,按照请假期限不得晚归。外出期间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联系方式。

第六条员工培训

在本合同期限内,由甲方对派遣人员进行劳动纪律和安全相关培训与教育;乙方负责职业技能的培训以及相关考核,满足独立承担施工任务并能带领其他人员施工作业的能力。

特殊岗位劳务人员需持证上岗。需要参加取证培训班的,由乙方支付100%的培训费,今后需证件复审、继续教育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工伤赔偿

1、本合同期限内,派遣员工因工伤、患职业病造成伤、残、亡等事故的,乙方负责上报、申请工作,并通知、接待员工家属等;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工伤保险规定协助乙方及时办理单位申报和认定手续,为派遣员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2、劳务派遣人员因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及工作时间以外造成伤、残、亡,所发生的费用由劳务派遣人员本人及家属承担,甲乙双方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其他所有事宜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八条员工辞退

(一)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将其退回乙方,在此情况下甲方不负责提供自通知发出日起的所有劳务费、生活费、补贴及回程路费等,新替补人员来往路费甲方仅承担归国时单程路费:

1、在施工期间被证明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经过教育、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坏甲方名誉的;

4、派遣员工同时私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甲、乙双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拒不服从工长工作任务安排,酗酒、寻衅滋事或在海外期间任何时候与他人发生

严重纠纷或肢体冲突的;

8、施工过程中随意丢弃或变卖零星材料行为的;

(二)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提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及乙方后,可以将其退回乙方: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

2、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劳务派遣员工离开甲方单位前办理退场手续,并退还公司所配发的服装、个人保管的工器具及工作资料,对丢失或不退还的由甲方从劳务工资总额中等价扣款,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因国家重大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二)本合同期满前30日,甲乙双方应就本合同是否终止或续订进行协商,并按协商结果办理终止、变更或续订合同手续。如不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合同终止后,甲方仍继续使用被派遣劳务人员,则视为续订同一期限的派遣协议,甲乙双方应当及时补办派遣协议手续。

(三)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一个月不支付劳务工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挪用甲方按照本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保险费用及经济补偿,造成派遣员工罢工或损害的,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月工资总额×10%×误工天数,并向派遣员工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由于派遣员工的原因造成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由此造成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在承担了该赔偿责任后,有权就此向相关的派遣员工追偿。

3、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劳务派遣致使甲方生产受到影响和损失,按照损失额的1%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其他

(一)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属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乙方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吉林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010-56950826

邮箱:guots@chinawindpower.com.hk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

1、双方营业执照

2、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及身份证、护照扫描件

3、其他必要资料。

第5篇:项目劳务用工分包合同

四川XXXXX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承包协议书

甲方: 四川XXX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1 四川XXXXX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承包协议书

发包方(甲方): 四川XXXX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内部劳务承包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

一、劳务承包工程、地点和承包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劳务内容:项目工程劳务施工

二、劳务工作期限

1.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三、劳务报酬

以实际工程量核算为准。 依下列第1种方式计算单价。

1.约定不同工程劳务的计时单价,按确认的工时计算。日工资单价,技工: 元/天,普工:男工 元/天,女工 元/天,加班: 元/小时。

2.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四、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2 四川XXXXX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

依下列第 1种方式计算劳务报酬。

1.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乙方每日提供进场作业劳务人数并由项目部确认。

2.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乙方按月上报已完成工作量并由项目部核实确认。

按上述方式确认后,还需附每月劳务人员出勤记录。

五、劳务报酬支付方式

1.乙方应遵照甲方财务制度完善相关手续;本合同暂定总价

(含税)。付款方式:

乙方请款前应提供相应的等额发票。若乙方提供的发票未通过财务审核,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

付款细则参照甲方与业主方的主体合同约定。

2.工程全部竣工经建设方及监理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结算款的 %,剩余的 %作为保修金;

3.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结算保修项后 天内一次性免息付清; 乙方应遵照甲方财务制度完善相关手续,乙方提供劳务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

乙方需对提供税票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承担终生责任。若因乙方提供的税票问题导致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和赔偿(从应结算金额中扣除);若因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无法从应结算金额中足额抵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责。

3 四川XXXXX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

乙方需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制作本承包作业所属劳务工人工资表,由甲方监督承包人或委托项目部代为直接发放到工人手中,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民工工资表原件需将原件提交甲方保管备查。

4.工程变更调整

因特殊原因造成工程量的变更部分必须于当月经甲方项目负责人及预算员核准确认,增加或减少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增加或减少的劳务报酬,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承包补充协议》后同期调整,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承包补充协议》的,造成任何损失劳务公司不承担责任。

5.未支付的余款及风险保证金待乙方承包任务完成后,经项目部、甲方确认乙方在施工质量,工期、安全施工、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以及综合治理等因素,并核实使用的材料、机械设备及相应费用后,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结算支付。

六、工程质量及验收

工程质量执行标准: 按工程合同标准执行

1.乙方为承包劳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所施工工程质量执行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项目部的要求。

2.乙方施工完毕,项目部对施工成果组织验收合格后,视为乙方完成了本协议约定的工作任务,但项目部与业主间的隐蔽工程 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必须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项目部相关损失。

4 四川XXXXX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

七、安全施工与综合治理

乙方为承包劳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乙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要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考核规定》(附件1)。确保劳务作业队无刑事、治安案件、无计划外生育现象,确保队内和谐稳定;

八、承包风险处理

1.乙方承包的施工任务必须按项目部即施工承包或专业承包方(以下简称项目部)的进度计划完成。若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满足项目部需求,经项目部向甲方提出解除《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后,甲方及时书面通知乙方本协议自动解除,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服从项目部的管理,若发现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项目部可直接取消乙方的施工资格,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及劳资纠纷由乙方承担。

3.甲方依据和项目部共同确认乙方每月完成的工作量,保障乙方劳务队人员工资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不得延期、拖欠员工工资。

4.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双方必须明确电话、住址、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保证联系及沟通渠道畅通,如果牵扯到部分事项未明确时,难以联系到对方的,由此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5. 在乙方发生劳务作业质量、安全事故及拖欠工人工资等经济纠纷时,甲方有权从支付乙方劳务费用及保证金中扣除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直接予以赔付,结算后如有剩余的,退还乙方,不足扣除的,由乙方补缴。

九、违约责任

1. 乙方因自身管理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按约定履行的,经项目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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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核实属实,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更换施工队伍,造成损失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存在延期、拖欠员工工资,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支付的,乙方按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延期、拖欠的工资及加付的赔偿金可由甲方从支付乙方的劳务费用及保证金中直接支付给员工,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若给甲方造成严重影响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乙方未结算劳务费用及保证金除支付员工工资外,剩余部分赔付乙方对甲方造成名誉及经济损失的赔偿,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3.如乙方原因造成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的,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协议,乙方除承担返工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协议价款及补充协议约定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

4.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除按该项目业主与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方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外,每延误一天,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协议价款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

5.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时,应向甲方支付本协议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仍应在工期内完成承包任务。

6.因本工程业主及项目部对甲方进行违约及其他事项赔偿时,本承包工程属乙方施工部分的由乙方全额赔偿。

十、争议解决方式

6 四川XXXXX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

如本协议履行时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本承包协议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本协议效力终止。

十二、承包书份数

本承包书一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 附件:施工班组安全文明考核办法

甲方: 乙方(劳务作业队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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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

四川XXXXX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班组安全文明考核办法

安全文明管理工作是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打造公司一流品牌的重大举措。施工班组作为公司三级安全文明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深抓落实,才能从根本上迅速改变在建工程在安全文明管理上的被动局面。为此特制定如下考核办法,请各项目部严格执行。

一、 施工班组的安全文明的检查考核,由各项目部项目经理牵头,由项目部专职质安员具体负责执行。

二、 各施工班组进场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签订班组安全承诺书,包括进场施工的所有班组(土建、绿化、水电、木作及其它专业承包班组)。

三、 土建班组在地面铺贴作业完成后,必须在2日内完成勾缝、清扫工作后,用彩条布覆盖整齐加以保护,由施工班组长向项目部质安员提出申请初验,经质安员验收合格后,项目部按班组实际保护的面积支付成品保护费(1.5元/m2)。剩余的成品保护费在工程竣工后,由项目部考核支付。成品保护工作直至竣工验收,验收前如有损坏,必须及时补上并保持整洁。

四、 各班组发生以下行为,由项目质安员检查考核,在班组结算是予以扣除; 1. 未按规定规范佩戴安全帽,穿安全警示背心、穿拖鞋上班,扣50元/人次处罚。

2. 作业场地内必须做好各类垃圾的清理工作,未做到日清日结,工完场地清,扣50元/处。

3. 未垫木板直接在绿化地内切割石材,扣50元/处。

4. 将材料、建渣、施工工具、工具包等直接放在已完成的绿化草坪及灌木内,扣50元/处。

8 四川XXXXX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

5. 直接在沥青路面或铺装完成面上拌合砂浆、混凝土,扣50元/处。 6. 砂石材料按规定方法取料,每次取料后未进行收拢归集,扣50元/处。 7. 每天对施工后剩余的零星材料和不合格材料必须收拢并堆码整齐,用彩条布加以覆盖,未完成扣50元/次。

8. 绿化施工后的绿化垃圾(如修剪枝叶、草绳、塑料袋、竹筐等)应当天清除,不能当天清除的必须集中堆放加以覆盖。未做到日产日清和工完场地清,扣50元/处。

9. 工人住房整洁卫生,无私拉乱接电线行为,违者扣50元/次。 10. 饮酒后进入施工现场,按100元/人次。

11. 施工现场发生吵架,扣100元/人次,发生打架扣500元/次。

四川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

2018.04.05

第6篇:土地整治项目劳务承包合同

施工劳务承包合同

甲方: 城固县东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文件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龙江县山泉镇小泉子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劳务承包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龙江县山泉镇小泉子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二标段

工程地点: 黑龙江省龙江县山泉镇小泉子村

第二条 工程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小写): 元 (大写): 元。(此价为包死价,含劳务发票税金)

第三条 工程工期

1.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总日历天数_______天;

2.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包括新调整的进度计划)。

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

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_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质量等级及监理要求。

第五条 组成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国家现行或行业标准规范;

第六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施工进度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

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2.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等有关部门工作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3.根据工程情况要求乙方增减施工人数,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对施工质量低劣、技术差、不服从指挥、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予以清退。并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4.及时提供由甲方供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

5.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按进度支付经验收合格工程量的劳动报酬。

6.协助乙方办理现场施工人员出入证件,其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七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和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劳动保护等工作。

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对本合同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根据业主或甲方的计划要求(包括调整后的计划),合理组织,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工期拖延损失及各种违章违规操作的罚款。

3.服从甲方、监理和业主的监督、检查、管理;接受甲方、监理和业主有关人员对质量、进度、技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4.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5.按甲方要求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6.按国家政策规定与每个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所约定的条款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务工人员工资每月造册备案),承担因此项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纠纷或当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及责任后果;

7.为其施工人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工

作服、手套及其它相关的防护用品);

8.进场施工人员要求具备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技术熟练等条件;禁止雇佣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55岁以上的老人及体弱病残人员;禁止使用不法人员,乙方应承担因使用以上不合格人员而引起的责任和后果。

9.甲方在资金暂时不到位,业主未能按时拔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因此而影响正常施工,不得聚众闹事,做到对甲方的谅解。发生增项工作时,乙方不得以甲方未确认签证价款而影响施工,工期不予顺延。 10.乙方负责已完成部位的成品保护。

1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施工内容进行劳务分包,一旦发现终止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因此所造成的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已完成工程一律不予结算。特殊分项工程需劳务分包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12.乙方负责清运自身施工产生的垃圾,地面成品保护的铺设、拆除及清运至现场业主(或甲方)指定堆放地点。

第八条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1.甲方应集中组织对乙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等方面的教育;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监督、监控乙方的相关工作实施情况,使各项施工措施有效实施运行。

2.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加强对现场操作工人的安全教育;认真落实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随时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及违章操作造成的安全事故,乙方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后果和经济费用。

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甲方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

第九条 材料、设备供应与管理

1.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周转材料实行调拔制,根据工程计划需要向乙方提供。

2.乙方就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包括领用、保管、装

卸、退库、办理相关手续、按甲方指定的场内地点归类堆放);因保管和使用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按领用时的价格赔偿。

3.材料按预算分析量对乙方实行限额领料,乙方应合理用料、注重节约。如材料使用超出预算合理用量,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材料节约部分,由甲乙双方按 5:5 比例分成。

4. 甲方在所供的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乙方,由乙方与甲方现场负责人共同清点。乙方自行安排现场卸车就位,乙方清点、验收及保管,并承担保管相应发生的所有费用。验收后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未通知乙方清点、验收的材料/设备,乙方不负责材料的保管,所造成丢失、损坏的由甲方负责。

5.甲方供应的材料在使用前,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 承包方式、价格及包含的内容

1.承包方式及价格:包劳务人工、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及验收通过。本合同总款包死价。

2.承包价格所包含的内容:

承包价格包括施工期间乙方的各类风险及施工人员工资、食宿费、交通费及调遣费:小型机具(切割片、电锯片、钻头、开孔器、刨刀、修边刀、磨片、抛光片、凿子、锤子、抹子、铁锹、橡皮锤、网筛、铝合金靠尺、水平尺、平水管、气管、拉线、麻绳、吊锥、墨斗、墨线、墨汁、铅笔、记号笔、电笔、毛刷、钢丝刷、钢丝球、不锈钢擦布、扳手、钳子、电焊帽、电焊手套、电焊钳、熨斗、电吹、眼镜、螺刀、曲线锯条、开孔器、手锯(锯弓、锯条)、螺丝批头、毛笔、喷枪、油刷、滚筒、塑料桶、砂浆桶、砂纸器(架)、砂纸、刀架、刀片、灰刀、刮刀、毛巾、棉纱、抹布、口罩、面罩、雨鞋、雨披、拖鞋等)费用;各类材料的场内二次倒运;自然气候影响停水、停电、待料等不可预见工日费用;包括周转材料的领用、装卸、看护、保管、退库;劳动保护用品费用(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安全网、防护栏杆、防护棚等);文明施工费用(包括上级部门对现场的各类检查所发生的临时用工);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配合测量放线、材料试验、电工、机械设备维修和安装拆卸配合用工;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用工费用;

3.本合同价格为一次包干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其它任何因素变化而调整变动。

4.发生在承包范围外的施工增项及零星工作,需经项目主管及成本部主管审核,签字确认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

1.每月25日乙方向甲方开具劳务发票后,由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或按工程进度节点)结算劳务承包费,28日按合同价款结算完毕,交甲方财务部门作为支付劳务承包费用的依据。

2.甲方不预付乙方生活费用,劳务承包费用按月支付(或按工程进度节点),付款时间为业主付款后,支付上月结算款的 70 %。所承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结算款。

第十二条 施工验收

1.甲方应当及时对乙方施工成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作业;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劳务交叉作业时,乙方负责对上道工序的施工进行验收,再进行下道工序,经验收合格后,上道工序不对下道工序的质量负连带责任。

竣工验收时,业主、监理等相关方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乙方应无偿整改维修,并承担由此导致甲方相关损失,不因先期已经甲方验收而减轻乙方责任。

2.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程进行的初步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配合第三方工作,若发生费用另外协商)

第十三条 工程保修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维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其他人员维修,维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质保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时,限乙方5天内付清维修欠款。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在接到抢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建设方组织验收,并提交经建设方验收合格的维修证明单给甲方。

4、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为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贰年。

第十四条 保险

1.乙方负责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 争议

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否则,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解决。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①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② 调解要求停止合同的履行,且为双方接受;

③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的履行;

④ 法院要求停止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标准执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当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没有相应标准时,执行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项目主管,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3.因不可抗力事件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

1.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业主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但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2.因不可抗力或业主原因造成合同解除,乙方就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要求撤出施工场地;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

第十八条 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本合同承包工程作业成果,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九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 甲方_______份;乙方_______份。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签订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第7篇:劳务派遣合同#劳务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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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劳务代理合同

(以日本为例)

甲方:(派遣单位)

乙方:(研修人员)

甲方与乙方就派遣乙方赴日本研修一事,经友好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派遣国家、地区、企业名称

一、派遣国家:日本

二、派遣地区:

三、接收企业名称:

第二条 研修内容 (从事工作工种)

第三条 派遣时间 合同期为 年,自乙方离开大连之日起。

第四条 乙方待遇

一、在日本期间,乙方每月应得研修津贴 万日元,其中 万日元 由日方企业直接付给乙方,余额和加班费则由日方企业存入乙方银行帐户,归国前一次性发放。

二、乙方赴日本企业的国际间旅费由甲方承担,圆满完成合同后回国旅费由 承担。如因乙方个人原因提前回国,回国路费由乙方负担。

三、由日方企业按照其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向乙方无偿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住宿、炊事用具和一定的文化生活条件。

四、由日方企业依其本国政府的规定为乙方办理研修生综合保险(慢性病、牙病治疗费、妊娠治疗费不予承保,乙方自行负担,休息期间无工资),税金、上下班交通费均由日方或甲方负担。 乙方在合同期间因工作致病、残、亡所发生的医疗费、补偿费、回国的国际旅费、丧葬费及抚恤金由日方企业依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日本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办理,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救治伤者并负责将因工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连同赔偿金或抚恤金一并付给乙方家属。乙方非因工所致病、残、亡,如在承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依保险科目赔付医疗费、赔偿金;如不在承保范围内,其医疗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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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伤者并负责将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交付乙方家属,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其家属支付。如因个人原因致病、残,乙方需提前回国,其旅费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在合同期内,若发生自伤、自杀,保险公司(含日方企业)不予赔付时,由此发生的医疗费、提前回国旅费、丧葬费、运费等均由乙方或其家属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如甲方为协助乙方和外国有关方面先行垫付了上述有关费用,甲方有权通过日方从乙方的研修津贴中直接抵扣。)

第五条 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对外签订劳务合同,并向乙方如实介绍劳务项目的有关情况。

2、办理乙方出国前的培训和各项出国手续。

3、落实日方接收企业,在乙方抵达日本时的接站、住宿和工作安排等。

4、负责乙方在国外期间的管理工作,随时与日方企业联系,保障乙方的 合法权益。

5、处理乙方在国外期间伤亡的善后事宜。

6、负责乙方行为担保交付的房屋产权证或缴纳的行为保证金的管理和返还。如乙方圆满完成研修任务,甲方应在一周内将行为保证金本息全额返还 给乙方。

二、乙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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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国前 (1)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个人简历、政审材料及与所在工作单位签署 的合同。(2)到指定部门进行出国前体检,费用自负。(3)向甲方交付办理出国护照、签证手续费、培训费及其它甲方为乙方 出国先行垫付的费用,此费包含在25%的管理费中。(4)向甲方缴纳行为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或提供履约抵押保证有效的房屋 产权证。 (5)负担出入境的行李超重费。

2、出国后 (1)遵守外事纪律,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外派人员守则,维护国家声誉。(2)遵守日本国的法律、法令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3)服从日方企业对乙方工作的分配和指导,按日方企业的要求认真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遵守日方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个别人员因劳动态度恶劣、违法违纪,日方有权做好记录,终止其合同提前送回中国,乙方需 向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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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和日方企业赔偿经济损失。(4)不得因任何原因和为任何目的聚众闹事、参加罢工等政治活动、工人运动及宗教活动。(5)合同期满或需提前回国时,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时间准时回国,不得前往第三国或在当地滞留不归。回国后7日内将护照交还甲方,甲方返还护照押金,否则超期一天,罚扣押金金额的10%(按市外办和财政局的要求办理)。

第六条 违约与索赔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乙方违约。根据甲方与日方所签合同规定, 除乙方须负担其往返国际旅费外,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向乙方索赔损失。

一、故意隐瞒或虚报自己的劳动技能及健康状况,导致不能胜任工作而在 工作期满前回国者。

二、不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严重侵犯当地的风俗和宗教习惯者;不遵守外事纪律,造成严重后果者;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盗窃企业或他人财物者;参与、组织、煽动罢工、示威等政治活动或宗教活动者。

三、不服从日方企业的管理,不遵守日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听从日方企业的工作安排和指导者;擅自在业余时间打工者,或在合同期内私自出走, 或合同期满不按时回国者。

四、拒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威胁、恐吓、骚扰甲方管理人员者。

五、因个人原因造成自身或她人怀孕以及造成其它身心精神损害或不良影响者。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损失。

一、甲方与日方所签合同有损于研修人员合法权益。

二、甲方向乙方变相超标准收取费用。

三、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书中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我国与派驻国家关系恶化及两国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派驻国家治安及经济情况严重恶化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的,甲乙双方同意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仲裁 如在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产生异议或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将未能协商解决的异议或纠纷提交合同履行地大连市的有关司法机关裁决,适应法律为中国法律。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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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律师365(http:///) 合同栏目,找律师就上律师365

第8篇: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合同

一、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务派遣者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者,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而形成的关系;此属于典型的“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的用工形式。

二、劳务派遣单位是与劳务派遣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劳动合同法》第条第1款 58

三、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者签订不低于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务派遣者无工作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之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与以前《劳动法》规定不一致,《劳动法》规定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后,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务派遣者的报酬按月支付。《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

四、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劳动合同法》第59条

1、这种协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与劳动合同有着较大的区别,但其大部分内容与劳动合同的内容相同。

2、用工单位需要在协议中明确退回劳务派遣者后,导致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或解除时,用工单位是否承担经济补偿金。

3、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损害劳务派遣者利益。《劳动合同法》

第59条第2款

4、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派遣协议内容告知劳务派遣者。《劳动合同法》第条第1款 60

五、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者的劳动报酬。但用工单位应当监督劳务派遣单位的行为,否则有可能依据92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款

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务派遣者收取管理费、扣留证件、收取押金等。《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3款

七、用工单位的要求:

1、对劳务派遣者的劳动报酬、条件的标准,严格意义上应当依据实际劳动用工地标准,但鉴于各地标准不统一,故适用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即用工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劳动合同法》第63条

2、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者履行的义务基本等同于与其建立直接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义务,且实行同工同酬。但同时强调用工单位不得将劳务派遣者再次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劳动合同法》第63条

3、劳务派遣用工限定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

第66条

八、《劳动合同法》对被劳务派遣者解除权给了一定限制,基本排除了该法

第37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与非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相比,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比较严格。《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1款

用工单位的权力:劳务派遣者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退回而不承担责任。《劳动合同法》第65条虽未将第40条第3款列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范畴,但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由于客观情形导致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该协议是可以解除的,那么劳务派遣者是可以被退回的。《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

九、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67条

第9篇: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输入单位(甲方):

劳务输出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双方就劳动派遣事宜,遵循公平、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自2015年10月20日至 2016年4月10日。

二、总则

1、本协议签于甲方有若干工作需乙方派遣劳动者完成。

2、本协议签于乙方愿为甲方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3、根据甲方部分工作的需要,及甲乙双方的协议,乙方为甲方派遣一定数量的劳动者,完成甲方的此项工作。

4、乙方派到甲方的劳动者应是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5、劳务人员由乙方负责按照合同条款组织招录,也可由甲方推荐,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派遣劳务人员。

三、合同总价款暂定每月 叁拾万元整(最终据实结算)

四、甲方权利

(一)安排劳务人员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检查、考核劳务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并负责日常管理。

(二)劳务人员有一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并于3日后

退回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3日内重新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 1. 在试用期不能胜任甲方工作要求的; 2. 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3. 严重违反甲方领导纪律、规章制度和规章定额任务管理; 4. 规章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5. 派遣期未满,被派遣劳务人员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离岗;

(三)确定和调整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

(四)甲方出资对劳务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的,甲方有权与劳务人员签定培训服务合同,并书面调整乙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甲方责任和义务

(一)劳务派遣费用支付义务

1、甲方按月定期支付乙方当月的劳务报酬费用包括:(1)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金;(3)乙方劳务派遣服务费: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务派遣服务费,按工资总额 1 %的标准计算。

2、甲方在每月30日将上月劳务费按考核把情况支付给乙方,逢节假日提前支付,同时乙方提供给甲方全额正式劳务发票。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应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负责派遣劳动者的现场工作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

2、甲方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岗位协议书》的形式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告知要求、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定额管理等信息;

3、甲方应书面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单位规章制度;

4、按照国家法律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

5、对在岗的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须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作调整机制;

7、甲方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三)其他义务

1、甲方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甲方应随时或定期向乙方提供被派遣劳动者的日常考察情况,违纪违规情况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日常考核表、培训备案表等入档材料。

六、乙方的权利

(一)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二)依法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一)乙方提供派遣人员的义务

1、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所需要的人员条件、用工时间及人数及时派遣劳动者;

2、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所需要的人员条件,在派遣前为甲方初步筛选,并由乙方提供被派遣劳动者名单;

3、被派遣劳动者定岗前,必须接受甲方劳动人事部门的面试,合格者方可从事派遣岗位工作,非经甲方劳动人事部门备案认可之人员不给与劳动报酬;

4、乙方须确保其派遣劳动者持有合法证件、身份真实、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5、乙方因被派遣劳动者不能完成工作的,乙方须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事先安排好替岗人员,不得延误甲方正常工作;

6、乙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私自替换被派遣劳动者或冒名顶替的,甲方如有发现奖不予支付劳务费用,并扣除乙方管理费10-20元;

7、乙方须有人力资源专员为甲方提供定期上门服务。

(二)乙方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

1、乙方承担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义务

2、乙方对新派遣的人员就业前培训,负责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和继续教育培训。

(三) 乙方承担的责任

1、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受伤者的医疗费用及一次性伤残津贴,乙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致使被派遣劳动者死亡,属于工亡的,工亡事故由乙方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机承担责任。

3、对被派遣劳动者给甲方造成 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索赔。

4、被派遣劳动者经培训或调岗后不能胜任甲方工作或非因工伤医疗期满后被退回的经济补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八、赔偿与免责

(一)派遣员工在甲方指定的而工作岗位,履行甲方指定的工作任务时,不是因自身过错发生自身、他人人身损害或造成甲方损失的与乙方无关。如果派遣员工人身损害构成工伤,工伤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

(二)如因甲方过错造成乙方派遣员工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甲方负责,特别是甲方因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

(二)

1、项的规定造成派遣员工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如因甲方按本协议第五条第

(一)

1、项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中,未含派遣员工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用,致使派遣员工未能按规定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的乙方不承担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或变更;若一方因国家重大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合同,双方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二)本合同期满10 日,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是否终止和续订进行协商,并按协商结果办理终止和续订合同手续。

十、其他

(一)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或乙方属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 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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