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费粮食有什么后果

2022-05-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浪费粮食有什么后果

自动脱党有什么后果

自行脱党党员党籍的处理。《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 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 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也就是说,党员如果没有正当 理由,连续六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视为自行脱党。对自行脱党的 党员,支部大会要作出除名决定。决定的内容包括:第一,名称。可用《关于对自行脱党的 党员除名的决定》。第二,正文。正文的内容有:除名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 别、年龄、籍贯、民族、文化程度,本人成分、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现所 在单位职务、奖惩情况等;被除名党员的主要问题及党组织对其帮助教育情况;本人对问题 的认识和态度;支部大会处理意见及表决情况。第三,署名。署名为被除名党员所在党支部 的名称,最后署上日期。对自行脱党的党员,支部还应附上其自行脱党理由的证明材料。证 明材料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所写情况必须属实。证明材料必须经党组织考查审 核。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有关材料有:支部党员大会关于对自行脱党的党员除名的决 定,党员自行脱党情况的证明材料,本人的情况说明或检查等。对自行脱党党员予以除名的 时间,应从上级党组织批准之日算起。

在上述自行脱党涉及除名的问题。党章规定,对有下列情况的党员,应予除名:第一,对要求退党的党员, 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第二,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 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对没有正当理由,连 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应作为自行 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关于党内除名处 理报告的写法:首先,要写上报告名称,即《关于对xxx 作党内除名处理的报告》。其次, 要写清正文内容。正文内容包括被除名党员的简历、作出除名处理的原因、党支部对其进行 教育的情况及本人对自己存在问题的认识态度,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及决定。再次,写上请 求除名的意见;最后,署上被除名党员所在党支部的名称及上报报告的日期。

自行脱党后的后果。《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依照该规定,如果不是被组织劝退、除名等,正当理由下的自行脱党应该没有后果,只需要履行必要的手续。不过具体还要根据个人情况来看是否有其他影响。比如,有些职务要求是党员身份的,可能会失去机会;在同样条件下招聘时,身份分别为党员的和自行脱党的,对用人单位选人可能会有一定影响。在办理某些介绍信证明信时,原来党组织可以出具的,因为已经脱党,可能会改为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出具。

第2篇:自动脱党有什么后果

根据党章的第九条之规定,自动脱党的情况如下:

1、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2、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

3、连续六个月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

有以上三个条件之一,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3篇:自动脱党有什么后果

党章有明确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一规定表明,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都应算作自行脱党。

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要认真分析研究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因有某些客观原因而连续六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没有交纳党费,或没有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脱党处理。同时,党组织如发现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等问题时,应及时批评教育,帮助他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才去过问和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办理。

一般情况下 半年不交纳党费视为自行脱党 但如果有正当理由 可以让党组织书面报告 并写出深刻检查 党费每月应交纳一次 新的党费实施细则:

1、新标准执行时间《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普通计算方法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3、普通交纳比例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4、年薪制和不按月取得收入的计算方法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5、离退休人员的计算方法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6、农民的计算方法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7、免交或少交党费的审批权限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8、何时开始交纳党费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9、应向哪一级党组织交纳党费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收入变化后应从何时开始改变交纳标准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1、大额党费交纳方法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2、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情况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4篇: 进了“老赖黑名单”会有什么后果?

通常所说的“老赖黑名单”,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申请人申请,或者承办法官依职权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哪些人会进“老赖黑名单”?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及其负责人;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

二、哪些情形会进“老赖黑名单”? 以下六种情形会被纳入“老赖黑名单”: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三、进了“老赖黑名单”会有什么后果?

1、向社会公布。

2、媒体曝光。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3、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4、录入征信系统。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5、国家机关人员失信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6、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失信的,通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机关。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7、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8、限制出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四、怎样才能解除“老赖黑名单”?

1、纠错机制: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2、解除机制: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第5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匿名用户

2017-02-26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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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1级

2017-02-26 回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中应注意问题

基于无效合同的基本原理,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中,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在建设工程案件的审理中,应牢牢把握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这根主线。 工程质量是承、发包人共同的生命线,它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或者部颁规章都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核心都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牢牢把握工程质量这根主线,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只要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就可以要求参照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主张权利,而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法释[2004]14号第二条之规定确立的原则是施工合同无效时折价补偿原则,而不是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原则。

虽然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即具备了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法释[2004]14号第二条确定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原则,是按照当前建筑市场供需关系的实际情况所确定,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平衡了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且避免当事人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扩大诉讼成本。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并不矛盾,而是在处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体现了《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处理原则。[1]

(三)按照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发包人是否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了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相反,发包人是否也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呢?回答是肯定的。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既然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根据权利对等原则,发包人理所当然也应享有此权利。二是从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的目的和文义内容来看,并没有排斥、否定发包人的适用问题。

(四)当事人不得请求继续履行无效的施工合同。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失去法律拘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继续履行无效的施工合同,应予驳回。

(五)当事人不得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该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自然也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理解有偏差或法律水平较低,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有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可能也存在当事人坚持诉讼请求而不愿意变更的情况,此时人民法院可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六)当事人不得基于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是发包人逾期不答复也不结算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前提是施工合同为有效。当合同无效时,当事人不得依据此规定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七)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是“三无”工程或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工程价款的结算。

什么是违法建筑,或者说是违章建筑?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房屋及建筑物为违法建筑。所谓“三无”工程,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工程。对于这样的工程,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其效力如何?正式公布的法释[2004]14号未作明确规定。认为合同应当有效的理由是:房屋建设者违反《城乡规划法》等公法的规定,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其私法行为效力不受违反公法影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我们认为应认定无效。一是2002年8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暂行意见》第十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二是违章建筑具有违法性。具体体现在:①违法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规定。②《城乡规划法》对此作出的规定是强制的规定,是有关合同效力性的规定。三是国家对违法建筑持否定性评价,是因为违法建筑损害了国家利益,规避了国家对规划体系、建筑产品质量、房地产交易市场等系列行为的监管,使得违法建筑在现行体制以外生存,直接危及社会的公共安全,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故,违法建筑直接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不是在当事人私权范畴内就能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应当旗帜鲜明地认定就违法建筑订立的合同无效。[2]四是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必然受建设审批手续的影响。建设工程具有不可移转、投资大、对周围环境影响大、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特点,这些特点也决定了国家对建设工程从建设审批手续上必须作出严格规定和要求,否则有损公共利益。五是由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也就无法申领到相关权属证书。故该类合同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

因违法建筑或“三无”工程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这样的建设工程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都不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均应立即拆除和返还所支付的工程款。发包人或承包人的损失,是发包人的过错,发包人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应赔偿承包人的施工中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损失;是承包人的过错,承包人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应赔偿发包人材料费等实际损失。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工程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仍应参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在支付了工程价款后,如何解决工程质量的保修问题?在正常情况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 我国实行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这也是《建筑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对此,《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则在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方面,对该项制度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保修期限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关系不再存在,该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拘束力。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承担约定的保修责任,是不是承包人不承担保修责任呢?显然不是。承包人仍应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内承担法定的保修责任。解决这个问题后,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方式上,如果施工合同不是因为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而被确认无效的,则仍由承包人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若施工合同是由于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而被确认无效的,则不能由承包人自己来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可由承包人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来替代承包人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也可由发包人自行维修,修复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九)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无效而取得合法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符合立法精神,《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语境是合同有效为前提。该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理定性,梁慧星教授指出:在立法过程中,《合同法》该条从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到通过,始终是法定抵押权。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等,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既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即对主债权工程款具有依附性,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作为约定主债权的担保物权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亦当然无效。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该规定的法理也是基于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将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的制度。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主合同即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而支持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违法律精神。故,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十)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转化。

根据法释[2004]14号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下列几种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而法释[2004]14号第五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根据法释[2004]14号规定合同效力可以转化的情形只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而签订的合同”这一种。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效力转化的时间点上应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即只有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才能发生合同效力的转化。

第6篇:洗砂厂不引进细砂回收机有什么后果

很多违规的洗砂厂,没有对尾矿及时的进行处理,大量堆积。要说洗沙场长期的危害性有多大?于国于民有百害无一利。

1.破坏环境,导致水土大量流失;

2.毁坏耕地,沙田沙地本属良田良地,如此滥采乱挖,永难复耕;

3.污染水资源,只要洗沙场的机器一开动,本来清澈见底的山泉水就会变得浑浊不堪无法饮用,如今很多百姓只好到处借水。

下图是某一尾矿的实拍现场:

那么眼看着洗砂厂这样下去一点办法也没有嘛?是该勒令洗砂厂停止运作,还是为了经济的发展放之任之呢?有没有两全其美的办法呢?

自从细沙回收设备研究出来以后,可以说是解决了洗砂厂和当地居民的矛盾。为什么这么说呢?洗砂机堆积的尾矿到处排放,给当地的居民带来很大的不便。那么隆中重工的细砂回收机正是这种变废为宝的设备,细沙回收机加入洗沙场后,可以将废矿中的细沙回收,水循环利用,泥回归于自然。细沙现在市场上的价格还是可观的,所以加入细砂回收机会给洗砂厂带来一笔可观的收入,也减少了当地居民的埋怨。

细沙回收机加入洗砂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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