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的认定的办事指南
(一)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
2.户口本、身份证;
3.退伍军人证、参战/涉核岗位档案记载;
4.有效失业登记证明;
(二)认定对象:
1.1954年11月以后参战退役人员;
2.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是指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1964年至1996年在新疆等地执行核试验任务的军队退役人员);
3.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是指参加核试验效应试验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原与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内的其他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等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
4.以上人员认定的条件:退役后目前居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
5.认定参战、涉核身份的依据主要以本人档案参战涉核记载和中央军委、总参下发的参战名录为依据,档案记载必须与中央军委认定的14次作战时间、行动一致方可认定。
(三)办事程序:
1.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参战涉核人员情况说明表》,社区工作站进行初审后填写《广东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上报街道办。
2.街道办调阅申请人档案资料,认真核实身份,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签署意见,将相关材料上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核。
3.区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户籍社区工作站张榜公示。
4.对公示无异议的,区级民政部门将材料报地级市民政局复核,再由地级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备案。
5、待审定、复核、备案手续完成后,由区级民政部门填写《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录入数据库统一管理,按规定享受相关补助和优待。
(四)受理单位:各区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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