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证走出以票管税论文

2022-04-2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目前,我国增值税流失主要源于纳税人的4种偷逃税行为:减少销项税,虚增进项税;利用税制不完善或漏洞,改变纳税人身份,以逃避或减轻税负;利用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不规范,弄虚作假偷逃税款;进行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内的发票犯罪活动。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凭证走出以票管税论文 (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凭证走出以票管税论文 篇1:

融资租赁企业智能财务转型的思考与实践

摘要随着信息化技术的日益发展,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逐步运用于企业财务管理领域,对传统财务会计工作模式带来了冲击。作为一种新型财务管理模式,智能财务开启了现代企业业财一体、资源共享的新时代。本文从智能财务战略部署的必要性出发,探讨了智能财务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描绘了智能化技术应用场景,最后提供具体案例介绍智能化技术在融资租赁行业财务工作领域的实施工作和效果。

关键词 智能财务;数字化;信息化;融资租赁

DOI: 10.19840/j.cnki.FA.2021.04.002

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是当前企业的核心战略内容。回顾企业信息化、数字化的进程,财务体系的转型升级在每一次企业变革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信息技术的发展,则大大推进财务工作的发展与转型。从计算机技术的成熟推动会计电算化的应用,到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加快财务会计信息系统的普及,以及当前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前沿热点技术的迭代演进,进一步驱使传统财务管理模式向智能财务方向转型。智能财务作为一种新型财务管理模式,基于先进的财务管理理论、工具和方法,借助于智能机器和财务专家共同组成的人机一体化混合智能系统,通过人和机器的有机合作,去完成复杂的财务管理活动,并在管理中不断扩大、延伸,从而逐步取代部分人类财务专家的活动[1]。智能财务开启了现代企业业财一体、资源共享的新时代,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智能化技术应用于财务工作,大大提升了企业的管理效率,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一、企业实施智能财务建设的必要性

(一)打破信息孤岛,加速业财融合

企业业务及财务数据信息往往分散在各职能部门,数据信息也常常是静态和非结构化的,难以实现有效共享和进行系统全面地整合与分析,从而在企业内部形成信息孤岛[2]。同时,传统的财务会计主要在业务活动发生后承担着记账工作,属于事后管理,无法为业务活动的开展提供有效支撑。而智能财务通过数字化工具的应用,能够有效整合和比对各类场景的经营数据和财务数据,使得静态的、非结构化的业务数据转换为动态的、结构化的数据信息,实现了企业数据信息的有效共享和充分挖掘;同时在数据平台信息的实时共享情况下,财务管理才能突破事后管理的局限性,将财务向业务前端延伸,从而实现财务对业务的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评价的动态管理体系,进而促进业财一体化发展的目标。

(二)定制财务信息,提升决策效率

传统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是中心化的,财务数据的收集、输入、计算、分析及输出均由财务部门统一执行[3]。在这种模式下,财务部门获取的数据往往不够全面,一般只能形成标准化信息,这在信息定制需求越来越高的今天已经逐渐满足不了企业的财务管理要求。而智能财务的目的是去中心化,在智能财务模式下,所有业务部门、职能部门、员工以及外部渠道都是原始信息的提供者,这些信息可以自动导入系统当中,由系统算法自动对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并根据不同的使用場景的底层逻辑搭建模型和进行因素分析,最终将分析和预测结论进行可视化表达,从而为不同决策者的不同需求实时输出定制化信息,方便管理层进行高效决策和趋势判断。

(三)杜绝数据腐败,优化绩效管理

现代企业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造成公司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职业经理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可能粉饰财务业绩信息误导其他利益相关方,导致数据腐败,从而损害公司利益;同时,基于片面的数据信息开展的绩效管理也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容易激化公司内部矛盾。而智能财务体系通过信息化技术将宏观经济、行业、业务条线等各个层面数据以及历史、当下、预测等各时点信息进行有机整合,从全局、中立、发展的视角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客观性做出评判,从根源上杜绝数据造假的可能性,而客观中立的大数据源也使内部绩效指标体系的构建和细化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智能化的财务系统能够向经营管理者提供财务与非财务相结合绩效管理体系,并对每项绩效指标的偏离提供归因分析,方便管理者有针对性的调整经营方向和管理方式,以确保企业绩效管理的精准实施。

二、智能财务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当今信息化时代,企业的数字财务建设或多或少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实现部分财务管理系统或功能的上线。但在智能财务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影响智能财务建设的进程。

(一)庞大复杂的企业组织架构导致财资税难以有效管控

现代大型企业集团往往具有复杂的组织架构,管理纵向层级多,横向管理跨度大,对应的财务管理也面临着多层级、分散化管控的挑战[4]。以融资租赁行业为例,现代大型融资租赁企业业务分布广泛,往往需在业务所在地设立独立项目子公司。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项目公司数量急剧攀升,企业组织结构逐渐变得臃肿,基础的核算统计工作成倍增加,再加上总、分机构各单位之间缺乏统一的管理口径,导致财务管控费时费力效果又欠佳。数量庞大的项目公司也常常因为资金账户分散难以集中管控,资金无法及时调拨统一管理,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此外,跨地区、跨境的业务范围带来税务管控的难点,难以及时有效掌控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无法建立统一有效的涉税流程、税务筹划方案以及涉税风险评估体系。

(二)企业内部信息系统不完善,信息化发展程度不均衡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是否掌控先进的管理信息化软件及硬件设施,以及能否及时有效的对软件设备进行维护升级会影响管理层的控制和决策。面对不断增加的业务量,各个业务条线均存在各自的信息化需求,而企业数字化、信息化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缺少一个组织来统一调配信息化资源并解决内部众多的信息化问题,使得企业内部各业务模块的信息化发展失衡。体系化、高度整合的信息系统的缺位,还容易造成企业内部各个系统之间缺乏联系互动,不利于数据的迁移传递,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而财务部门作为企业各项业务财务数据的集散地,常常承担着信息化发展失衡带来的巨大代价。由于各个内部信息系统欠缺有效的数据接口,线上线下数据处理操作并行,造成一线财务工作者不得不重复操作,无形中降低了工作效率,增加了经营成本,提高了管理难度,与信息化建设初衷背道而驰。

(三)缺乏健全完善的财务信息化管理制度

智能化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不仅满足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更是企业内部授权审批权限的重要枢纽。智能财务体系需要与企业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以及管理制度高度融合,才能实现业务与系统一体化无缝链接。虽然目前部分企业在智能财务建设前期的蓝图设计中根据制度和流程做了充分调研,但是由于缺乏全面而有效的财务信息化管理制度,再加之业务流程多样化,导致信息化建设无法涵盖到企业所有的业务流程体系中,甚至在一部分业务操作中还出现了断层,使得财务管理信息化的效率大打折扣。

(四)缺乏精通财务管理与信息化智能化的复合型专业人才

目前很多传统财务人员仍将财务管理工作重点放在财务数据的整合和汇报,然而随着财务技术不断发展,企业财务工作重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传统的基础核算和统计工作已逐步被数字化系统覆盖;同时由于现有财务人员知识结构老化、传统财务思维惯性等原因,较难满足管理类、分析类及与数字信息系统对接等新增财务需求,造成财务智能化建设过程困难重重。未来的财务人才除了需具备基本财会技能以外,还应具备财务分析管理能力以及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基本知识,未来的财务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急需这样的复合型财务人才。

三、企业智能财务应用场景

融资租赁行业具有独特行业的属性,需要在财务核算管理、资金统筹管理、税务申报与筹划管理、预算规划与分析管理四大专业板块有的放矢,针对重点方向进行重点建设。

(一)财务核算管理方面

智能财务的第一个应用场景就是基于机器流程自动化技术(Robotic Process Automation,以下简称“RPA”)的智能财务机器人。RPA技术通过识别数据信息和流程自动化来处理大量重复和规则明确的操作性业务。而基础的财务核算和统计工作由于具有重复频率高、底层任务逻辑明确、易于标准化的特点,非常适合通过财务机器人来实现操作的自动化[5]。

財务核算领域智能机器人的具体应用场景又可以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数据处理方面。建立跨系统进行数据检索、数据迁移以及数据录入等交互机制,结合OCR(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光学字符识别)等图像识别与处理技术对合同、发票等文本信息进行有效识别、分析和提取,形成账务处理所需的标准化、格式化数据信息,自动完成财务系统中的单据录入工作。

2.会计复核方面。RPA可以基于模拟人类判断,对不同来源的数据信息进行交叉核对,完成财务对账、审查与复核等工作。

3.财务报告方面。自动进行期末结账、合并抵消和出具标准财务报告等工作,根据设定的规则和格式生成管理用财务信息和报告,根据各种统计平台的数据要求完成财务数据信息的整理和上报等工作。

4.其他常规工作场景。主要包括系统内、外部平台的登录,文件单据等的下载、上传与归档,信息提醒等。

财务机器人是目前智能财务领域最基础的实施工具,其细分应用场景已被充分挖掘,然而仅仅运用RPA技术实现的自动化并不能代表智能财务。应该通过大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手段让财务机器人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智能,实现对流程最优解的自动迭代以及更细致的数据采集,从而模拟或替代更加复杂的财务工作。

(二)资金统筹管理方面

在数字信息技术发展和企业经营模式转变的大背景下,传统的资金管理需要走出“融资”和“大出纳”的职能范围,向价值流程型及产业赋能型司库管理模式升级。

在流程再造方面,充分利用外部的银企直连、超级网银等新型金融信息服务产品,通过RPA、OCR等信息化技术,实现由系统自动完成银行账户维护、银行流水查询、银行单据下载、银企对账等基础操作工作,从而确保资金管控工作的及时有效,并节省大量人力物力[6];在价值提升方面,建立资金池智能管理机制,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资金计划、调度、监控等职能,通过连接宏观大数据和公司数据并结合资金管理模型和投资组合优化算法、智能预测和分配资金,减少不必要的外部融资成本,提高沉淀资金的收益,提升整体资金使用效率。

(三)税务申报与筹划管理方面

税务的合规管理和筹划工作是财务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由于融资租赁企业涉税业务多、业务地域跨度大、税收政策环境复杂多变,可以通过RPA技术与各地税务局网站对接,自动抓取和更新各地最新的税收政策;针对融资租赁企业SPV子公司众多的特点,通过RPA技术可以对各子公司实现增值税专票认证抵扣、税金计提、申报表填报、完税凭证和申报表的下载和归档等基础操作的自动完成,充分提升税务工作效率,降低税务错报、漏报风险。

在税收筹划方面,通过对企业历史开票和进项票信息的深度学习,结合企业现金流数据,可智能规划抵扣率节税平衡点;通过对税收法条自然语义学习,可智能化处理新税收政策对公司业务的影响,自动适配新的税率或计税方法等;借助企业大数据资源和实时建模能力,可以推演不同运营模式对企业税负的影响,识别和规划运用不同税收策略,以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标。

(四)预算规划与分析管理方面

全面预算分析管理,是对企业内部各组织机构的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企业有效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但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过程中,难以保证利润目标、费用数据、相关业务数据等输入来源的数据质量,数据采集与分析耗时费力;同时过分依赖经验信息进行决策,难以快速地发现和适应市场变化;此外由于缺乏高效、扁平、可视化的交互设计,无法满足符合企业需求的分析维度、方法和展现形式,这些因素往往使预算分析成为一种摆设。

初阶的财务数字化工具可以应用财务机器人高效完成数据采集和初步分析工作,保证源数据的质量,为管理层提供动态、实时的经营信息。而人工智能作为一种预测技术,与全面预算管理相结合,通过数据挖掘、回归分析、机器学习等手段,利用算法从样本数据中寻找规律,对业务与财务情况进行科学合理预测,进一步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在此基础之上搭建预算控制和分析的智能化平台,随时监测预算执行进展,形成基于数据预测并实时调整的预算管理体系。

四、智能财务实施案例

(一)实施背景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L公司”)成立于1993年,并于2007年初重组成为航空工业系统内第一家专业租赁公司。自重组成立以来,AL公司以市场开拓为重心,不断拓展业务市场、调整业务结构、创新业务模式,租赁主业跨过短暂培育期进入快速增长期,实现了飞机专业租赁、市场化租赁与集团内部租赁的同步均衡发展。伴随公司业务快速发展,财务部门也需要通过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在实施智能财务建设的过程中,AL公司也面临着融资租赁行业普遍存在的困难和挑战。

第一,随着融资租赁行业划归银保监会统一监管,外部监管环境趋严,监管压力明显增加,对公司风险管理、财务合规、信息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二,公司业务地域跨度大,国内外子公司涉及的财务准则、税务管控各不相同,面临的财务环境和财务风险复杂多变。第三,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按项目设立SPV公司形式开展业务,面对不断增加的SPV公司数量及未来事业部管理形式的改革,公司组织架构将变得越来越复杂越庞大,相应财务核算、统计、合并等面临着更高挑战。第四,公司资金账户众多且分散,对资金管控还未做到智能的归集与支配,难以发挥资金的规模效应,影响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整体的资金成本。第五,财务基础核算和统计工作仍主要依靠财务人员手工完成,时效性和准确性均面临挑战;同时将较多的人力资源投入在基礎业务操作上,导致人员对业务支持和财务管理分析方面的投入不足,也难以满足精细化和专业化的管理要求。第六,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的管理体系建设仍处在初级阶段,数据资源整体仍有待充分开发,财务平台与业务管控平台间的衔接协同效应不强。第七,面对财务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精通财务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储备远远不足,相关领域的高质量专业技能培训也较匮乏,导致现有财务人员很难突破自身局限。

(二)实施进展和效果

1.财务核算管理

为应对体量不断扩张、SPV子公司数量连年增长所带来的财务核算量的暴增,AL公司整体规划了业财一体化系统。在系统开发的前期,各部门对内部流程进行了全面梳理,提出了各流程的表单数据、关键节点及优化方案,并确定了各流程的操作标准。同时,财务部门对下属各子公司的会计科目设置、核算口径以及核算维度等方面进行了统一,从而解决了财务数据标准化问题,为后续的财务数据共享和精细化管理打下基础。

根据优化后的流程标准对公司ERP系统进行全面的转型升级,并相应开发了财务机器人一期项目——结账机器人,解决了最为紧迫且耗时的结账和报表问题。在过去,财务人员月末结账时,需要先进入财务系统对近300家公司进行手工调汇、结转等操作,此后再进行报表数据计算、上报和下载,并将每一家的数据合并到同一张报表上。在上线了结账机器人后,财务人员只需发送结账指令,各项步骤均由机器人进行相应操作并反馈执行结果,结账效率提高了90%以上。

由于AL公司下属子公司数量众多,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关联数据需要进行内部稽核,同时存在大量银行、借款信息的上报需要,当前人工审核已难以满足日常管理的要求,公司开展财务机器人二期项目——审计机器人的开发。目前审计机器人已经能对需抵消的各项内部往来科目进行核对和抵消,同时能对结账后的各银行和贷款账户余额进行抓取和核对,从而进一步提高财务工作效率。

2.资金管理

由于公司银行账户众多,每月需进行大量银行余额信息核对以及科目余额表的编制工作。通过银行端银企直连、超级网银等服务与RPA技术的有效结合,实现了银行交易明细、银行水单等单据的自动下载、取数与存档,并与财务账面余额核对,自动生成银行余额调节表。同时,通过银行账户交易及余额的实时统计,方便管理层及时掌握公司资金头寸信息,为资金合理调配提供充分依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另外,针对境外平台内部借款及资金划转频率高及利息计提繁琐的问题,AL公司对相关业务实行资金池管理,每笔内部划款根据内部转让定价规定的利率自动计提利息,提高了结算效率和准确率。

3.税务管理

针对AL公司SPV子公司众多、纳税地不同、报税工作量大的特点,财务部门开发纳税申报机器人进行申报工作。报税机器人在月初收到纳税申报的指令后,将自动登录财务系统下载上月财务报表,根据报表计算申报数据并登录电子税务局完成相应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工作。填报完成后将填写结果发送至财务人员进行复核,并在收到复核通过的指令后登录电子税务局完成申报表的发送。

另外,对于SPV公司而言,虽然不存在员工和工资支出,员工个税金额为零,但仍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要求对每家SPV公司执行个税零申报,从操作上来看,个税零申报与正常申报并不存在明显差异,由此财务部的个税申报压力持续增长。为进一步提高申报效率,财务部完成个税申报机器人开发和上线,当前天津、上海、广州等地的SPV的个税申报工作已经实现自动化。

4.预算管理

AL公司的预算管理智能化建设尚处于规划阶段。在规划前期制定了预算编报、数据分析、预算考核等业务的制度规范和流程标准,为后续信息化工作的实施奠定基础。同时利用财务核算的自动化成果实现月度管理报表及主要指标数据的自动抓取和汇总;利用ERP中租赁业务和资金管理模块的数据信息实现经营成果预测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管理效率。

(三)未来展望

上文AL公司已经落实的财务信息化应用,基本通过数据接口、RPA、OCR等技术得以实现。这些现有的技术工具更多可以被称为自动化工具,仅仅是根据设定好的程序不断重复工作流程[7]。此时的财务机器人基本不具备求解最优方案的能力,如果业务标准和流程发生改变,只能依靠人力升级软件,甚至改写代码或重建底层业务逻辑才能适应变化。此外,由于会计和监管合规的需要,以确保技术能够以受控与合规的方式被部署,部分关键节点仍需要人工干预,因此目前大部分财务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并非真正的智能化产品。

未来财务的数字化转型,将更多集中在智能化的变革上。智能财务的变革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质量,通过标准化、持续统一地执行业务规则,帮助识别和应对常见的管控问题,保证财务合规运作,改善财务处理的精细度和準确性;二是效率,改善流程自动化处理容量和速度,通过增强学习算法进行自我优化;三是深度,利用智能技术对企业数据的深度挖掘,提供传统财务手段难以取得的数字资源[8]。

对于AL公司而言,未来具体的财务智能化建设应首先设立智能化的共享服务中心,建立联通企业业务系统和财务总账系统的财务大中台体系。借助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将承租人及租赁资产的全生命周期中的关键节点信息纳入财务体系,实时同步利益共同体各方的信息。借助机器学习、人工神经网络等算法模型,建立资金头寸的智能预测和管理机制。通过智能财务中台系统连通前端业务系统、银行及税务端口,有效实现数据的智能采集、存储、分析与共享,真正做到把实物流、资金流、票据流、数据流匹配统一,并自发生成精确无误的财务凭证和财务报表。在此基础上继续挖掘数据资源,搭建财务数据智慧分析体系,全面整合财务相关历史数据、现有系统数据及其他数据,建立智能化的财务数据分析指标和模型体系,综合运用进度分析、结构分析、趋势分析、占比分析、杜邦分析等多种财务分析方法,并结合各类统计方法、智能算法、图表定制、数据可视化等工具,释放数据资产价值,提供决策支持服务[9]。

五、结语

智能财务是“人机”协同共生的新型财务管理模式,是“业财税银”高度融合的信息系统平台,是数字化时代下财务转型的终极目标。智能财务通过将企业业务、财务场景和数字化技术相融合,重塑企业组织和流程,构建新的财务管理模式。然而财务智能化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进行整体规划、各部门协同联动、分步骤实施。未来财务转型任重而道远,智能技术不断融入财务工作,将为财务体系建设带来革新动力,推进财务职能逐步成为企业战略决策中枢,赋能企业价值提升。

AFA

参考文献

[1]刘梅玲,黄虎,佟成生,等.智能财务的基本框架与建设思路研究[J].会计研究,2020(3):179-192.

[2]陈虎,郭奕.财务数字基建赋能企业转型[J].财会月刊,2020(13):15-21.

[3]陈芸.财务共享服务对管理会计能力构建的影响研究[J].会计之友,2019,(17):8-9.

[4]张庆龙.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的财务共享服务升级再造研究[J].中国注册会计师,2020,(1):102-103.

[5]姜红德.智能机器人(RPA)改变财务管控模式[J].中国信息化,2017(12):35-38.

[6]程平,刘红菊.基于RPA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账表核对流程优化[J].会计之友,2018(21):145-149.

[7]张晓蕾,范晓明.浅谈大数据时代下的财务管理[J].财会探析,2017(2):46-48.

[8]张敏.企业财务智能化:要素·路径·阶段[J].财会月刊,2020(17):7-11.

[9]李闻一,李栗,曹菁等.论智慧财务的概念框架和未来应用场景[J].财会月刊,2018(5):40-43.

(审稿:陈莉萍编辑:张春红)

作者:余正宏司

凭证走出以票管税论文 篇2:

从制度和征管角度谈我国增值税的流失问题

[摘要]目前,我国增值税流失主要源于纳税人的4种偷逃税行为:减少销项税,虚增进项税;利用税制不完善或漏洞,改变纳税人身份,以逃避或减轻税负;利用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不规范,弄虚作假偷逃税款;进行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内的发票犯罪活动。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等制度供给不足是造成税收流失的直接原因,依法纳税氛围等非制度约束的缺乏是产生税收流失的社会心理根源,我国税收实现机制的缺陷也是造成税收流失的重要原因。应完善我国的税收法规体系,建立和完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加强纳税环境建设,增强公民主动纳税意识,从各个方面堵塞税收流失的渠道。

[关键词]增值税;税收流失;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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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2010年我国财政收入为83 080亿元,其中88%来自税收。税收是政府为满足公共需要而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生产的成本和费用,同时也为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聚敛必要的财力。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目前,我国增值税的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是收入最大的税种。

税收流失是指由于一定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特定行为而造成的本应征收而未能征收或没有及时征收,流失在企业和个人手中的税款。增值税的流失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与当期实际入库增值税税额之间的差额。[1]按照这一定义,通常所说的偷税、漏税和欠税等都会造成增值税流失。据报道,2005—2009年我国仅土地增值税流失即达2.52万亿元,相当于我国年GDP的1/10,问题非常严重。因此,重视对增值税税收流失的理论研究,探讨解决税收流失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对于减少偷逃税行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满足公共支出的需要具有重大意义。关于我国增值税的流失问题,以往的研究多是从征收途径、征收技术等方面进行研究,本文拟从制度层面和税收征管层面对我国增值税流失的成因进行剖析。

一、我国增值税流失渠道分析

从我国目前税收工作和税收检查的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增值税流失的主要渠道有以下四种。[2]

一是纳税人通过减少销项税、虚增进项税进行偷逃税活动。首先,通过各种手法隐瞒、减少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金。例如,实行账外经营,销售的产品不入账,特别是以现金方式取得的销售收入;故意拖延、后移销售收入;不按税法规定提取税金;把较高税率的商品销售收入列入低税率的商品销售收入,以少计销项税等。其次,在进项税方面,通过各种手法擅自扩大进项税范围,随意抵扣进项税金或以虚假发票进行抵扣。主要方法包括:把不允许进行抵扣的购进物品,如固定资产、购进福利费中开支的生活用品等也通过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使用不合法、不规范的凭证进行抵扣,如用单位名称不同、税务证号不符、货款与税款金额不符的不规范专用发票、自制凭证甚至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抵扣。通过这样的一增一减,形成“零负”申报,从而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二是纳税人利用税制不完善、某些规定难以在实践中执行,钻政策空子,进行偷逃税活动。例如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其营业税和增值税交叉开征,某些纳税人避重就轻,造成增值税流失。还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与区别在实践中难以把握,使得很多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混进一般纳税人行列,他们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逃骗税和非法“零负”申报,造成增值税流失。

三是纳税人利用增值税的减免规定不规范,进行偷逃税活动。我国现行增值税法中规定的免税交易或劳务行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交易或劳务的计税依据的数量达不到法定的征税标准而给予的免税;另一类则是因为交易或劳务项目本身因为某些原因可以依法免除纳税义务。前者出于公平竞争的考虑,而后者则多为社会福利因素的考虑。我国增值税课税范围中属于免税范围的交易和劳务项目与非免税项目的比例同其他国家相比是比较高的,一些纳税人搭便车偷逃税款。如对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被一些个人承包经营的企业和正常人经营的企业冒名享受。

四是纳税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可作抵扣税款凭证的特殊属性,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我国对增值税的税收征管一直是采用“以票控税”为主的手段,于是一些纳税人便通过虚开、代开、对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甚至自毁抵扣联以偷逃税款。

二、我国增值税流失的制度和征管原因探讨

1.正式制度供给不足是造成税收流失的直接因素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是由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部分构成。正式约束也叫正式规则,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则,它是由权力机构来保证实施的,如法律、法令、合同、章程等。现行税收制度的法律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是税收具体征纳行为的法律依据与规范。税收法律制度是通过法律形式颁布和实施的,严密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能堵塞税收流失的制度性漏洞,而税收法律法规的缺陷会成为税收流失的制度性原因。我国增值税法律法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4方面。

(1)增值税的立法级别过低。在我国现行的各种税收实体法中,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其余税收法规都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而是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增值税收入虽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这一税种的征缴一直无法可依,目前依为凭藉的仍是1993年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初步规范了地方与中央在税收上的分配关系,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规定了地方与中央的管理权限,但有一个根本问题没有解决,就是没有将其上升为法律,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就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就笔者在河南省国税局所了解的情况,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就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和优惠条件等的争议咨询函几乎每天都有,而且有些问题确是属于增值税法规本身的立法级别和法律漏洞问题,如对拍卖行业和印刷加工行业所涉及的增值税征税问题(征税范围上的理论依据问题)。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与企业应尽的义务,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更应该强化法治观念,要有法可依。过低的法律级次既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又影响税法的法律效力,很难让税务机关有法可依。

(2)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不尽完善,其税制本身的设计和衔接缺陷,以及税制动态调整相对于经济运行变化的滞后性,为纳税主体的偷逃税行为提供了温床,成为税收隐性流失的根本原因。在税收制度建设中存在着一些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一些规定从理论上是合理可行的,在实践中却难以贯彻执行,从而造成了偷逃税。比如关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和认定问题。现行税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有两条:一是应税销售额标准,二是会计核算标准。对第一条标准,税法中有具体的定量规定,比较容易掌握。对第二条标准,税法的规定则只是原则性的(如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等),没有一个统一、严格的量化指标,实际执行中很难掌握,因此各地在掌握划分标准时宽严不一(有的地区一般纳税人比例只有20%左右,有的地区则超过50%),使大批会计核算不健全、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也混进了一般纳税人队伍,给税收征管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带来了很多困难,导致各种税收流失行为发生。

(3)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上存在漏洞。所谓兼营,是指纳税人同时从事应征增值税和应征营业税两种业务,按税法规定这种经营模式应分别核算并分别向国税和地税部门申报纳税。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如销售产品并代安装业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从条文上看,规定较为详细合理,但在实践和具体执行中很难把握和贯彻,纳税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总是想方设法使自己的经营活动按较轻的税负纳税,从而形成税收流失。

(4)大量减免税政策的存在,使税收链条中断。例如,增值税往往被不加区别地与关税同步减免,前面环节由于享受减免优惠并没有足额征收,而出口环节却实行全额退税,容易形成税收流失的漏洞;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款可以使增值税保持正常的链条式运转,但相继出台的许多减免税政策又破坏了增值税的运行环境。有对货物免税的,如饲料、农膜等;有对环节免税的,如农机在商业批发零售环节;有按经济性质和销售对象免税的,有先征税后由财政返还的……免税政策名目繁多,导致实际操作困难,征管复杂化;并且由于按环节和销售对象减免,还容易引发增值税征收链条的中断。

2.非正式制度约束的缺乏是产生税收流失的社会心理根源

税收制度的非正式约束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形成的关于税收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纳税意识和行为习惯等。它表明一定时期人们对税收的认识程度,是影响人们税收行为选择的重要因素,也决定着人们在一定时期对税收的遵从心理和遵从程度。从制度的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的关系看,通过法律程序形成的有关课税的制度安排必须与税收制度的非正式约束相容,也就是与一定时期人们关于税收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纳税意识和行为习惯等相适应,否则,税收制度的正式约束也难以有效实施。

众所周知,人之所以为人,首先是由于他有着社会属性,作为生活在人类社会中的一员,纳税人的思想和行为都会受到社会和其他人的影响,同时也会关心和注意别人及社会对他的认识和评价。现仅以纳税人为例,分析一下社会心理成本是如何影响纳税人的决策(决定是否偷逃税)的。以U(Y)代表存在社会心理成本下的纳税人偷逃税的预期报酬,以U(Y0)代表不存在社会心理成本下的纳税人偷逃税的预期报酬,以C(Y)代表纳税人偷逃税的社会心理成本,C(Y)>0,则有

U(Y)=U(Y0)-C(Y)

首先,在正常的社会心理环境下,“纳税光荣,逃税可耻”的社会心理因素使C(Y)的取值永远大于0,从而降低了纳税人偷逃税的预期报酬U(Y)。可见,由于社会心理成本的存在,纳税人必须能从偷逃税活动中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刺激和诱惑才能抵消由于偷逃税而承担的心理成本所造成的效用损失,也就是说,社会心理成本提高了偷逃税的“门槛”,纳税人会减少偷逃税活动。

其次,在不正常的社会心理环境下,“纳税可耻,逃税光荣”的社会心理因素使社会心理成本的取值永远小于0,从而使纳税人偷逃税的预期报酬变为

U(Y)=U(Y0)+C(Y)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心理成本转化成了社会心理利润,纳税人不仅无需从偷逃税活动中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刺激和诱惑来抵消由于偷逃税而承担的心理成本所造成的效用损失,而且由于社会心理利润的存在,即使更小的经济利益也会刺激纳税人进行偷逃税活动,也就是说,社会心理成本降低偷逃税的“门槛”,纳税人会增加偷逃税活动。

在我国,由于人们长期存在“厌税”心理,纳税人偷逃税的社会心理成本极低,甚至在某些人们强烈“厌税”的地区,偷逃税的社会心理成本已经转化成了社会心理利润。社会心理利润的存在很可能引发依法纳税者的心理失衡,如果一些纳税人偷逃税屡屡成功且得不到惩罚,这对依法纳税者来说无疑是一种不公平,久而久之,这些本不想也不愿偷逃税的人觉得自己吃了亏,最终也会仿效不法者偷逃税款。在这种不正常的“纳税可耻,逃税光荣”的社会心理环境下,偷逃税行为成了某些人炫耀的资本,依法纳税者成了“庸才”或“傻子”的代名词,在从众心理的作用下,这又会进一步助长“人人都想偷逃税”的不良社会风气。

由此看来,由于自我约束意识的缺位,在税收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各利益主体在追逐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中极易偏离正确的方向。同时由于目前我国人口文化素质还不太高,加之几千年的封建吏制下苛捐杂税的负向影响,现实经济生活中收入分配不公、政府支出透明度不强、乱收费和以费挤税等现象又使得纳税人权利与义务之间产生了不平衡,于是相当一部分公民纳税意识缺乏、纳税理念淡薄,致使税收流失。可以说,缺乏非正式制度的约束是我国税收制度变迁的最大障碍,是造成我国税收流失的重要原因。

3.税收实现机制的缺陷是造成税收流失的重要因素

(1)税收征管机制存在问题,对税收流失的税务处罚力度不强。从纳税人角度看,经济人的特性往往使其不如实申报、自动纳税,这就需要税务机关监督,一旦发现偷逃税行为,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约所带来的成本。但事实上,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惩处力度不够,且有关规定不够严格,很难对违约行为起到威慑及制裁作用。如尽管《征管法》第65条中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详尽的量幅处罚规定,但因量幅过宽,如“处以少缴税款10%至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是偷税1万元,处罚5万元可以,处罚1 000元也可以,这无形中为稽查机关从轻处罚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稽查机关创造很大的“寻租”空间。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总体看来,处罚过低,对偷逃税行为缺乏威慑力,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纳税人的违约成本。而对诚实纳税者,制度的激励仅限于口头表扬,没有实质的激励措施,这种弱惩罚、软激励的实施机制不仅为纳税人下一次偷逃税行为提供了温床,而且消解了依法纳税者的积极性。这种“鞭打快牛”的做法很难遏制偷逃税行为。

(2)税收实施机制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税收流失。在政府制定税法进行征税后,纳税人因具有信息优势而成为代理人。他对自己的财产状况、纳税能力等拥有充分的信息,而政府由于存在搜寻信息的成本而处于劣势地位。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税务机关试图让纳税人按自己设计的博弈规则行动,以期实现税收收入的最大化。但税务机关是无法直接观测到纳税人的行动的,比如是否诚实申报等,他们所能观测到的只是税收产量即税收收入。然而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常常是不一致的,代理人的最优决策很可能不是最符合委托人利益的,从而会引起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即税收流失问题。

三、我国增值税流失治理的对策建议

要从根本上治理增值税的流失问题,应当从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制法规、建立现代税收管理体制和建设良好的社会环境三个方面入手。 

1.完善相应的法规体系

(1)完善立法,树立严管重罚的治税思想,硬化细化惩罚措施,建立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税务机关应完善相关法律,使规定明确清晰,缩小自由处罚的弹性空间;应把目前对偷逃欠税者的惩罚措施进一步硬化和细化,例如,《税收征管法》第41条规定“欠税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税,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罚款”,如果把“五倍以下罚款”改为“五倍罚款”,这样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执法人员的执法弹性,也会更有利于威慑偷逃税者。同时,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促使公民形成高度自觉的纳税意识,也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成功经验。国外税务处罚措施一般包括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类。如美国的公司纳税人逾期申报,按应缴税额的5%~25%罚款;对拒绝税务人员审计的行为每次罚款500美元;对查处的偷税人不仅要收回所偷税款及利息,而且处以所偷税款75%的罚款,严重的要查封财产并判刑5年。

(2)健全税收法制保障体系。在我国税收法制三要素中,立法、执法力量较强,司法较薄弱,面对大量的涉税犯罪,起不到应有的打击和惩治的作用,助长了偷逃税者的嚣张气焰,侵犯了公平规则,加重了诚实纳税人的负担,破坏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应参照美俄等国的经验,建立税务警察,强化税务执法的刚性,维护税收秩序,同时成立税务法庭,提高税务司法水平,使税务纠纷与税务犯罪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和审判。[3]

(3)建立规范有效的纳税申报制度。首先,应完善税务登记制度,提高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拓宽其作用范围。在法人认定环节上先签发税务登记证,然后再凭此办理工商登记证、开设银行账户。仿效美国、意大利等国,实行以法人身份证号码为唯一的纳税人登记编码,纳税人的一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活动都离不开这一编码,从而从根本上掌握纳税人的应税情况。其次,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借鉴韩国、日本的经验,实行有分别的纳税申报,对纳税信用良好、会计制度健全的企业或个人使用区别于其他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并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此对纳税人形成激励,同时也对企业会计制度的健全起到推动作用。

(4)完善税务中介组织,全面推行税务代理制度。一是加强注册税务师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代理人员素质,进行税务代理宣传,借鉴国外先进的税务代理经验,完善我国税务代理制度,使纳税人尽可能通过税务代理进行纳税申报。二是推行税务代理制度,减少由于税务人员直接与纳税人接触而可能发生的所谓“官员型”税收流失,并在税务代理机构与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彼此监督的关系,避免税收流失的产生。

2.建立和完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制

税制与管理是增值税工作的两个方面,税制是基础,管理是手段,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构成流转税工作的有机整体。从我国增值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导致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还是管理不严、管理不善。当前我国学者对增值税改革的认识大多局限在税制本身这一小的框架内,对具体征管存在的问题研究较少,割断了税制与征管的必然联系。实践证明,再完善的税制如果没有到位的管理,不过是空中楼阁,无法发挥其作用,因而应注意完善与加强税收征管体制。

(1)创新征管模式,实施增值税网络化管理。要加强、加快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与科学化建设。在税收征管、管理、稽查中广泛应用电子计算机,建立税收征管局域网,发展广域网;在建立健全计算机网络基础上推行电子报税及税收征收无纸化,充分发挥计算机在税务工作各个环节中的作用;重点加强“两大联网”(即税务系统内部计算机之间的联网,税务系统与银行、工商、海关、法院、公安、边检等外部单位的联网),以此加快协税护税体系的建立,强化税收的监控职能,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工作效率,最大程度地防止征税人和纳税人违法。加拿大及欧共体各国税源监控信息化的结果表明,此举不仅可以提高征管效率,而且还可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减少因征税违规行为而导致税收流失的可能性。

(2)大力实施金税三期工程。进一步完善金税工程,充分发挥该系统的监测和防范作用。金税工程的实施始于1994年,至2003年已覆盖全国所有市县。从实施效果来看,金税工程在防范和打击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利用假票、大头小尾票骗抵增值税税款的犯罪活动基本得到了遏制。但是,金税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数据录入存在差错,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采用的密码可能被破译,防伪税控机被犯罪分子用以制作假票等。因此,国家应加大对金税工程的投入,使之在技术上日臻完善,成为控制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利器。[4]

(3)强化税源控管,深入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税源管理是税收工作的基础,税源管理水平反映出整个税收管理的水平。纳税评估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防范偷逃骗税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有效措施。多年来,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纳税评估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明显效果。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增值税税种管理的个性特点继续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一是要明确评估思路。按照完善税收管理工作的要求,遵循“灵活有效、规范统一、人机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征管”的原则,全面深化纳税评估工作。二是要统一评估规程。在全局流转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基础上,理顺岗位责任体系,规范业务流程,使纳税评估工作有人去做、有章可循。要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指导税源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流转税纳税评估工作。三是要完善指标体系。应本着科学、合理、精简、实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要可靠,确定评估指标的数据必须是税务机关比较容易获得、纳税人又不容易擅自更改的;指标参数的设定要准确,能够有效地反映评估对象真实的税收情况。四是要提高数据利用率。充分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有效利用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征管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信息资源,对纳税申报、税源变化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全程跟踪,努力使信息增值,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效能。五是实施分行业评估。逐步扩大基础信息的采集范围,注重搜集不同行业的产品生产工艺、原材料投入产出比、单位产品物耗和能耗等信息,摸清生产经营规律、行业的共性规律和企业的个性特点,提高评估质量。

(4)拓展税控网络覆盖面。要逐步取消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工发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并进行网络比对。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转为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也要通过拓展防伪税控系统的功能取消手工开具,全部使用税控机开具。进一步完善“四小票”清单管理,不断提高电子采集信息的水平。大力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和有奖发票。税务机关要用税控机实施“以票控税”,达到加强税收管理的目的。

(5)建立税务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同纳税人偷、逃、抗、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一样,税务人员违反法律渎职失职也是造成增值税税收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为防止税务人员以权谋私、不征少征税款或者为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人提供方便,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为使税务工作更加专业、准确与透明,新加坡税务局严格执行一套独特的处理程序,把估税、免税和退税的处理、审查、批准等环节分开,各环节处理人员完全由计算机随机选定。这样便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作业程序,加强内部监督,减少徇私舞弊行为。法国税务部门除设立比较完备的监察系统、及时处理违法违章案件外,还通过提高税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对有成绩的税务人员给予奖励、晋升、晋级等办法,使税务人员越发珍惜自己的税务工作岗位,增强对税收事业的责任心。这种以人为本的监督机制有利于培养税务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为国征税的责任感。

亚当•斯密曾说:“每一个人的利益在于能过着尽可能做到的安逸生活。如果对于某种非常吃力的义务,无论他履行与否,其报酬完全一样,那他的利益至少是通俗意义上的利益就是全然不去履行义务。假设这时某种权力不允许他放弃职务,那他就会在那种权力范围内,尽量敷衍了事。”[5]在我国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的过程中,为刺激税务人员努力征税,除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加强道德教育外,引进较高的等级工资制、建立严格的惩罚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可使税务人员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奉行,在最大范围内实现依法征税。

3.加强社会环境建设,增强公民主动纳税意识

税收遵从意识的培养,既不属于纯粹的税收问题,也不属于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涉及诸多领域的社会问题。它必须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及深化改革等方式,在营造征纳双方信仰法律、遵从法律,并以此为准则的良好氛围中培养。

(1)消除“厌税”、“非税”观念,提高公民的整体纳税意识。税收作为国家意志和政治权力的体现虽然具有强制性,但它只有在为纳税人所接受、拥护并自觉遵守的社会氛围中才能正常有序地运行,也只有在这样的氛围中税收流失才能够得到有效遏制。反之,在一个“厌税”、“恨税”情绪弥漫,“纳税可耻,逃税光荣”思想泛滥的社会心理环境中,税收流失便会横行无忌、愈演愈烈。在消除“厌税”、“非税”的思想观念上,一方面应通过持续、深入、大规模地进行公民纳税义务的宣传教育,强化企业、单位、个人的税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应转换税法宣传的角度,在税收的“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中突出对税收强制性的宣传,要让每个公民都了解到,纳税与否绝不仅仅是“光荣与可耻”的问题,而且是涉及是否违法犯罪的问题。只有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才能加深公民对税法的理解,提高公民整体的纳税意识,增大纳税人偷逃税的社会心理成本,减小以致消除社会心理利润,降低纳税人偷逃税款的内在冲动。

(2)提高税收收入的使用效率。一方面要采取综合整治的措施,规范政府行为,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控制行政经费开支,消除滥用财政资金和公款吃喝、公款消费等社会不良现象,重塑政府形象。政府支出趋于公平合理,可以减少由于表达政治不满而造成的那部分税收流失。另一方面要提高财政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每个纳税人都能了解到自己所纳税款的真实用途,同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让纳税人体会到自己的纳税行为对国家所做出的贡献,使其充满纳税的自豪感与责任感,走出“厌税”、“非税”的思想误区,摆脱“偷逃税光荣、依法纳税可耻”等不良社会心理因素的困扰。

(3)转变征收观念。税务机关要从过去的重纳税人义务、轻纳税人权利,转变到既注重纳税义务又注重纳税人权利的轨道上来,进而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观念,提高纳税人纳税的心理效用,清除或减小纳税人纳税的心理负效用,形成人人都愿依法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在征收管理方式的选择上,更要基于目前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心理和遵从程度,从便于纳税人纳税、易于征管的角度选择征管方式,讲求实效,并将为纳税人服务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杨焕玲.我国增值税流失问题与对策研究[J].科技和产业,2009(4):80.

[2]杜德茂.税收流失的类型及治理对策[J].税务研究,2006(12):61.

[3]任俊杰.浅析增值税税收流失危害及治理措施[J].中国外贸,2010(22):139.

[4]夏汉英.我国增值税的税收流失问题研究[J].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42.

[5][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320.

作者:郝晓娜

凭证走出以票管税论文 篇3:

合伙企业创新赋能与纳税机制优化

【提要】本文所讨论的合伙企业法定框架内的创新赋能,是指把若干自然人结合为合伙企业,在合规、真实的前提下处理原来棘手的自然人纳税问题。试点案例证明,此举可以在带来政府增加税收实际效果、化解一大批上至高知人才、下至“农民工”式灵活就业者作为纳税人的税收“痛点”的同时,又较好地规范市场秩序,培育诚信纳税的社会风气和税收文化。

【关键词】合伙企业;创新赋能;税收优化;税制改革

一、问题提出的现实社会背景

(一)科技进步催生新型生产关系与制度供给

21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给人们的生产生活、行为规则、社会形态,均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改变。

现代科技催生了知识经济时代,人的专业技能劳动成为最重要的核心生产要素,平台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共享和分享变得越来越举足轻重,传统生产关系不得不与时俱进作出适当调整。

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节点上,遇到国内国际双重经济压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新时代治国之策;而与人才配置、产权保护、成果转化、在岗创业、兼职就业、技术外包、线上服务等相关的一系列自然人税收问题已乱象丛生,痛点纷至沓来,问题直指创新创业人群主体定位、交易模式、纳税机制的优化,目前不透明、不规范、高成本、作假、偷逃和难监管等涉税问题,已有非常鲜明的“矛盾凸显”,适应新型生产关系的制度供给,已成为社会与时俱进的必要之举。

(二)专业技能人才新型合作形式的法律化常态:四种形式

双创主体的知识经济特征,使得专业技能或其成果成为主要交易对象,而专业技能的表现形式往往是非物化的,载体主要就是人的劳动,主要涵盖范围是现代服务业。

传统经济模式下,人们主要以雇佣关系为雇主提供劳动,而新时代双创政策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寻求灵活或者兼职机会,甚至从企事业单位内部脱离出来、独立起来。单个的或小团队的人成为经济主体,雇佣关系变成了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并且这种新型合作形式可以依法常态化。

新型主体必须选择某一组织形式来存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选择的“全谱系”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五种主体形式。严格地讲,后四种形式都必然涉及到人与人的合作关系问题。

(三)克服紊乱混沌状态,亟需制度和规则的新供给,亟需构建新的纳税机制

上述五种主体形式在现实生活当中都是存在的,但无一例外地暴露出比较严重的纳税规范化问题,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其中,个人所得税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发票问题、成本问题、信用信息规范问题尤为突出。

从个人角度观察,意识淡薄、手段粗放,虚开瞒报、掩盖现金交易事实;从企业角度观察,找票列支、以票抵税,财务信息真实性大打折扣;从政府角度观察,抓手不足、监管乏力、税源流失,营商环境遭受“劣币效应”的严重冲击。

这些客观上亟需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的新供给,为有效市场和有为、有限政府提供优化解决方案,追求供给侧改革中守正出奇的效果。否则,税源日复一日大量流失,纳税人群年复一年陷于违法之境,市场则会经年累月处于秩序紊乱的混沌状态。

二、合伙企业创新赋能的概念与运行模式

(一)概念的形成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新型合伙组织概念,是属于特定企业在已有法定框架内的创新赋能。

首先,我们需要梳理集体经济的概念: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要素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互助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经济实质在于合作。典型的三种代表形式是自愿联合、按劳分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而本文所论证的新型合伙企业和上述三个典型的代表性机构是原理相同、理念相通的,是在中国《合伙企业法》法律框架下由同类型或非同类专业技能人员建立起来的合作主体,体现的是意思自治而又充分规范的经济组织,有别于传统常见的合伙企业的设立目的,是专门以规范个人或小团队运营模式、界定收入法律属性并解决运营效率这三大问题为出发点的,故此冠以创新赋能的新型合伙企业概念。

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平台化的主体,把专业技能人员组建成合伙形式的企业组织,集体或集体中的一部分(个人可视为集体中最小单位的部分)對外提供服务,企业作为实现收入的主体,自然人以合伙人身份参与按劳分配。此时的个人收入依法界定为经营所得,不是劳动所对应的综合所得,薪酬与社保问题不属于《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畴,至于诉求类型不同的人员的劳动关系建立与否,完全依据意思自治原则自愿选择,如果兼具合伙人和雇员双重身份,就可以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

为了便于理解,可把合伙企业的极端情况看成个人独资企业,就可以使法理和逻辑不言自明。

(二)通过对比分析推论合伙模式技术条件的可行性

为什么选用合伙制作为主体形式?我们通过五种可选模式的技术条件对比,推论其可行性。

作为自然人的个人取得劳动报酬,是当前主流的表现形式。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主体地位不平等,个人在获取业务方面的机会往往短缺或很不稳定;同时合作双方对于确认收入都缺乏规范,实践中往往形成现金交易,倒逼服务购买方不得不违法购买虚开的发票平账。更为严重的是,《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后,个人综合所得必须汇算清缴合并申报,高级人才的年收入一旦到96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税率就会达到45%的最高边际税率标准,纳税成了打击乃至阻断专业人员创收的绊脚石,这和新时代鼓励勤劳致富和减税降负的大政方针背道而驰。

自然人主体的上述天然缺陷,使得不少人寻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解决路径。虽然这种组织形式成功地实现了个人劳动报酬向经营所得收入的法律属性转化,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这两大难题看似迎刃而解,但从实践看,由于监管抓手不足,却又大范围和大规模地演变成为业务虚构、发票虚开、税基侵蚀的税收痛点与顽疾,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并破坏税收环境。

有些经常性、可持续、成规模的团队,直接采用设立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形式。表面上看,法律约束健全、运行主体规范的公司形式可望良性运行,但在实践中,由于小、散、乱、盲的团队特性,以及换汤不换药的经济实质,带来的更多是管理成本增加、人员结构混乱、财税法务问题频出。而且,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三税叠加,更使得专业技能人员苦不堪言。这些仅仅掌握某一领域专业技能的专业人员,在经营企业和稅收筹划方面大都是远远不能胜任的。虚妄地追求公司制主体形式,规模太小规范太难,是最难消化的硬核。

那么,为什么归结到合伙企业,使这种组织形式成为必然之选?

比较而言,合伙制组织形式,由于法律赋予其更多的自治权和灵活性,具备了集约化、规模化、平台化、规范化和低成本运行的先天条件,既能够避免过小的企业规模困扰,同时又能够有效解决税负过重、社保违法和管理成本等难题。实践当中,持股平台和私募基金是两个典型的合伙模式和创新应用模式,其实合伙制的应用空间是非常广阔的。

当然,合伙模式仅仅是具备了可行条件,为使之足以达效,必须经过改良和优化,这就是我们所指的创新赋能的新型合伙企业。下面我们就来推演这种新型合伙企业的框架和运行模式。

(三)创新赋能的新型合伙企业架构与运行模式

1.专业化运营平台。首先,应以一个专业化运营机构搭建服务平台。该机构应定制设计方案并提供全流程一揽子系统化外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文秘、财税法务、内容管理、纳税申报、风险控制、对接监管等。这个机构本身必须是依法规范、能力胜任、能担当责任的,否则,将有可能沦为集体违法犯罪的温床。当前,各种伪平台粉墨登场、鱼目混珠,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不可让“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愈演愈烈。

2.政府部门有效监督。“劣币驱逐良币”效应愈演愈烈,说明市场失灵较为严重,此时,有为政府及时的制度供给,表现为有效监督的应运而生、顺势而为。新供给经济学的思想和主张始终坚持“有效市场加有为和有限政府”,以促使资源配置不断优化。趋利的市场主体虽有避税天性,但其实并非人人都天生有意愿去违法失德,只是很容易由于感性的盲从心理在劣币膨胀情形下导致羊群效应罢了。在政府的正确引导和支持下,在伪平台不断“爆雷”的信息的纠偏作用下,市场主体一定能去伪存真、权衡利弊,然后“从善如流”,这也是理性使然。

3.组织架构与企业治理。在政府认可并有效监督下,第一步是运营机构组建专营公司,作为平台的入驻单位;第二步是以该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企业;第三步是意向人士入伙成为有限合伙人;第四步是企业进入规范运营;第五步是按劳分配协议分红。其中,第一步中的发起单位,仍应由平台监管,以避免失控。企业治理的要点是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管理职责、服务功能和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则恪守规则、如实报告、责任有限。

4.运行模式与管理规范。企业的具体运行和管理,是以依法规范和“简便易行”为原则的。如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是业务承接主体,具体的合伙人及其项目团队承揽、承做具体业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企业内部管理、履行协议、对接监管、据实分配等事项。项目团队的成员可以均为合伙人,也可以是合伙人带领的非合伙员工,还可以是外部合作伙伴。合伙人身份和雇员身份是在协议框架下自愿选择的,也是可以兼任的,专职雇员身份的人员依法参加社保缴纳。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已经在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和参加新农合、新农保的人员,也可以通过合伙关系远离社保困扰。

5.政府与市场的共赢关系。通过创新赋能的新型合伙企业,将原散落的、无组织、无纪律的、欲寻求平台服务的专业技能人员以合伙机制规范起来,实现人力资源和交易资源的有效配置。其中,专业技能人员拓宽了创收渠道、卸载了繁琐的运管手续并避免了违法风险;众多企业增加了合作选择机会、减少了固定雇工的成本负担并规范了成本费用核算;政府则减轻了监管压力和管理成本、化解了税收流失难题并稳定了财政收入。这种三方共赢关系的确立更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生产力的大发展。

三、创新赋能的新型合伙企业正反两方面实践案例考察

近几年来,营改增、个税修订、社保划转、减税降负等一系列涉税新政背景下,相关的税收筹划越来越成为热门的社会焦点。实践中,成功的和错误的筹划案例都是层出不穷,为此我们考察并挑选出几个典型代表进行介绍,以正视听。

(一)驾驶技术服务群体的成功案例

B市某大型物流运输企业,自有车辆数百台,但驾驶人员基本上是来源于邻省参加着新农合和新农保的农村户口,流动性也比较强,他们对于城镇职工社保以及较高的个税负担存在强烈的排斥情绪,同时企业面对税收和社保检查苦不堪言。

通过合作模式的创新,在提前征得了运管部门、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认可的情况下,企业设立了SPV专属管理公司,以GP身份发起设立了若干合伙企业,按班组结构把驾驶人员推荐到这些合伙企业担任LP,按照协议向企业集体提供驾驶技术服务并接受企业监管。经过一年的磨合,驾驶人员除了初始设立时提供身份证扫描件外,不需要任何补充手续,个人依据完税凭证分红实现收入大幅上涨;企业主动接受政府的严格监管,凭借真实业务记录规范地进行税收抵扣和扣除,成本大幅降低,效益和规模同比均增长两成;政府则精准地掐住了真实性这个关键点,没有任何投入的情况下轻松实现了全流程税收及时入库。这样,完美实现了三方共赢的效果,而企业已经准备升级向网络道路运输平台发展。

(二)售楼部门整体外包的成功案例

S市某中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十余处,但在市场行情遇冷、资金链条吃紧、内部管理不顺、专业操作不熟等不利形势下,销售部门又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人员不足、稳定性差、薪酬弹性大、不肯配合社保等问题。

这时企业找到一支非常精干但没有企业建制,一直游走在不同房地产企业中间充当阶段性职工的团队。通过充分磋商后双方达成创新的合作意向,即售楼部门整体外包,包括方案策划、团队建设和销售手段一揽子销售流程。外包牵头人设立了SPV专属管理公司,以GP身份发起设立了若干合伙企业,又招募了几个业内同样出色的团队,按团队结构把销售人员推荐到这些合伙企业担任LP,按照协议向房地产企业集体提供流程外包服务并接受企业的监管,凭业绩结算,不需要企业垫付任何费用。运营模式同上面案例。经过几个月的磨合,同样取得了非常理想的共赢效果。

(三)退休医生合作模式的成功案例

S市某大型民营医院,是以知名专家为首的近千人的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扩张、专家人才匮乏、内部管理滞胀、发展遭遇瓶颈等不利形势下,又交织着新老交替、人才流失、监管趋严、病源不足等问题。同时,又出现了大量老专家集中退休而被返聘积极性不高的情况。

通过合作模式的创新设计,老院长团队说服一批不同学科的老专家,达成合作。即在不违反执业规范的前提下,由新的年輕一代管理团队建立了SPV专属运营公司,以GP身份发起设立了若干合伙企业,按自愿原则把退休的专家医生推荐到这些合伙企业担任LP,按照协议向企业提供执业或顾问指导服务。经过几个月的磨合,取得了超预期的效果,不仅越来越多的老专家甚至在职专家下海参与,而且管理团队开始筹建全国性的综合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整合资源输出管理,走出了一条值得各行各业借鉴的发展之路。

(四)人力资源外包代管的错误案例

T市某原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某知名公司的关联企业,在全国拥有十余家推广型分支机构,在全国蔓延的假借劳务派遣、劳务分包等虚开发票的形势下,也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和自身的市场影响参与其中,当然,也没有实际业务支撑。

案例表明,运营模式是基于平台身份,它们给委托人提供一些服务业的项目,指导委托人签一份根本没人考察业务是否存在或发生的协议书,并利用当地税局部门迫于组织税源任务而放松监管的机会,开具增值税发票,甚至是专用发票;如果是需要给大量人头发钱款,则可以开具劳务派遣品目,至于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社保费用,发票两头的企业谁都不会依法缴纳;劳务分包就更荒诞,每一个自然人都是不办执照但享受定期定额征税的临时经营者,掩耳盗铃式地把综合所得描述为经营所得。其实,诸如此类的错误筹划案例,究其关键,考察其业务真实性就完全真相大白了,只要监管措施一旦落地,这些不法行为都难免会被清算。

四、创新赋能的新型合伙企业典型解决方案

上面所考察的正反两方面案例,仅仅是市场红海中的几个具体代表,接下来我们通过提炼和总结,归纳出来涵盖范围尽量全面的典型解决方案,以指导实践。为了条理清晰,我们从典型人才特征和典型群体两个视角分别表述。

首先,列举具有典型技能特征和代表性的六大人才类型。

(一)专家、学者、医生、教授等高知人才

为什么把高知人才放在首当其冲的位置呢?其一,高知人才获得外部合作收入的频率高,但一般又均具有固定单位甚至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其二,高知人才法律遵从度较高,但恰恰因为身份地位所限更缺乏取巧的手段;其三,高知人才很可能获得非常高额的项目收益,但主动申报的意识与途径普遍不够清楚;其四,高知人才双创的政策环境越来越优化,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激发高知人才的创造性并让他们后顾无忧,应属当前制度供给的重中之重。

例如,高知人才以合伙人身份,而不再以自然人身份去参加研发、指导、论证、评审、咨询顾问工作,以企业为主体和委托方正式结算并据实分红,既避免了个人综合所得的极高负担,又绕开了次次提供身份证件的不悦心理,还省去了年度主动申报的繁琐与风险。值得提示的是,在实践中,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和发票开具的义务还是需要履行的。

有了一个这样类型的阐述,后面各种类型的法理就都好理解了,逻辑都是相同的,只是角度的选择差异罢了。每个类型都可以举一反三、相互引用。

(二)金融科技与信息技术高端人才

金融科技与信息技术领域集聚了大量的高端人才,是高知人才的特定组成部分,在此作为特殊人群单列出来。信息化、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时代,这些领域更是首当其冲,突飞猛进,这些高端人才可以多形式创收,可以受聘研发,可以学术推广,可以输出管理,可以流程外包,可以咨询顾问,完全可以充分借鉴和适用会计师和律师的模式。

(三)研发设计与文化创意技术人才

把两个高端群体的视角扩展开来,以研发设计与文化创意为主要特征的技术人才,适用性就更广泛了。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技进步,促使各种技术人才的市场机会越来越多,不断从某一特定岗位解脱出来,远程的、小团队的合作越来越多地焕发出活力,形成和企业内部技术团队并重的双引擎。

诸多城市或者园区的技术研发基地、工业设计中心、文化创意街区、行业协会等机构,鼓励小团体化的技术人才组织起来,为他们提供一揽子系统化基础服务,可以让他们更多地获取信息和交流机会。合伙机制不需要对人才加以束缚,但又加强了人才尤其是流动性人才的粘性。

(四)项目与流程外包服务技能人才

存在于技术人才队伍中有一个比较特殊但又体量较大的类型,就是项目外包外协与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人才,例如建筑施工、快递跑腿、驾驶运输、销售外包、管理输出等。他们虽然可以有组织体系,但又不情愿依托于某一个企业或者项目,他们偏好计件结算、一把一清,对纳税遵从的意愿普遍较弱,即便是希望规范也面临着实施成本过高的现实困难。

(五)教育培训与咨询辅导专业人才

教育培训与咨询辅导市场的蓬勃发展,尤其是民办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辅导的发展,使得兼职执业者形成了一个很大的创收群体。其中非学历教育和五花八门的针对个人的辅导群体,其固定性和稳定性都是较低、松散且不易强化的,C2C的结算特征也给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和网络结算至少还可以有痕可追相比,这个领域的漏征漏管现象更加严重。

(六)网络社区与平台内容提供人才

信息和平台时代,网民成了人人不可避免的第二身份,尤其是交互社区上的内容提供者,他们不仅是网络平台上的信息消费者,往往有很多人通过提供内容实现创收,在概念上大致可以称为网红经济。网络的虚拟特征也使得税收监管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新课题。

(七)各行业向服务业业态转化群体

基于信息时代的市场灵活性和交易实现途径的广泛性,从各行各业向服务业的业态转化渐成大势,尤其在中青年知识技能型人群中的体现更加明显。现代化信息和物流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商品流通环节不断缩短和简化,大量的商业等传统业态逐渐被信息服务取代,同时税收、金融等信息监管的强化也使得弄虚作假空间不断被压缩,人工智能解放出了更多的劳动力转化到服务业态中。于是,简便易行的合伙机制正可以顺势而为。

(八)市场开拓与信息经纪服务群体

比较而言辐射范围更大的,是依靠信息对接手段创收的群体。市场调查与开拓、客户维护与沟通、信息搜集与跟踪、经纪联络与撮合,是企业运营中越来越广泛依赖的第三方服务。而建立雇佣关系也越来越成为企业和职工双方都不情愿、也不好维系的选择,尤其是在交易金额很大和博弈机会更多的时候。灵活的合伙机制的确不失为可优选的解决方案。

(九)包含农业人口的灵活就业群体

原本就体量庞大的灵活就业和间歇式创收群体,基于双创的追求和机动的就业,不断被推动和叠加,选择参加合伙組织,使得他们在自由度增加的同时,税费负担却大幅度减低了。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农业人口一般是适用了新农合和新农保政策的,城镇职工社保待遇对他们来说难免落空,灵活就业才能获取更佳收益。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的背景下,规范这些群体的税收秩序,稳定他们的行为预期,也正是符合国情与客观需要之举。

五、关于创新赋能新型合伙企业的几个认识误区

(一)与违法开票平台的本质区别

当前,打着地方税收政策或者税收筹划旗号的形形色色的运营平台,在业务真实性这个基本原则上,几乎都存在严重的违法问题。

应该明确两个法律常识:一是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除民族自治特例外),地方税务机关更没有;二是纳税人的趋利性选择应以真实性为前提,所谓的税收筹划不能越过红线,法律支持的是选择,不是虚构和捏造。

我们所倡导的创新赋能的新型合伙企业,必须是以事实为依据、以业务记录为凭证、以回归业务本质为原则的,仅仅是选择了有利于纳税人税负从低的行为模式。否则,即便是自然人个人的真实劳务收入,由平台违反纳税地点的规定去代开发票,也避免不了个人的依法汇算清缴,所以此时走平台路径不过是徒劳。

(二)与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的本质区别

劳务派遣,本质上是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分离,并不能起到减税降负的作用,试图将涉税风险转嫁给劳务派遣公司去铤而走险,完全是掩耳盗铃的举动。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以滥用和曲解,甚至盗用劳务派遣形式,只会弄巧成拙。

人事代理,本质上是人力资源外包管理的代理行为,并不能改变人事关系性质,打着人事代理、劳务分包幌子的劳务发票开具,无一例外都是虚构的“皇帝新装”。其中,灵活就业人员档案存放,同样不能产生人事隶属关系,其经营活动仍然归属于个人行为。

创新赋能的新型合伙企业,是顺应资源配置中生产关系发展变化的时代需要,以合伙人身份将每个独立的个人集合起来设立最适当的组织结构,并以企业作为经营主体、以合伙人按劳分配红利为收入实现途径,运营中也自然会应用到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工具,互相不可替代。

(三)与恶意逃避纳税义务的本质区别

趋利避害本是经济学的出发点,纳税人的善意筹划是允许的,但减税降负并不意味着可以恶意逃税。没有真实交易的申报本质上就是逃避缴纳税款,当然是恶意的。在实务中,由于监管的不充分和盲从心理导致的羊群效应,很多人往往习惯于忽略真实性,简单地认为“有票冲抵”就是合法的。

创新赋能的新型合伙企业,则是紧紧围绕真实性,恪守真实交易发生原则,来为受托对象提供平台秘书服务的。委托人既往如有纳税中的错误行为,往往是由于专业认知的偏颇或者实务操作的繁琐所致。

(四)与内部部门承包的本质区别

企业内部的部门承包,本质上是企业在雇佣关系框架下的员工和团队激励形式,个人收入的性质属于标准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新经济时代,高技能人才面对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负担时积极性难免会大打折扣。

创新赋能的新型合伙企业,则是打开企业外部合作空间、甚至引导部门功能从内部向外部转化的强有力的生产关系提升,市场竞争与融合变得更加充分,资源配置更加开放也更加有效。外部合作的关系可以是灵活多样的,可以是持续高效博弈的,只要信息对称即可建立契约关系。

六、政策建议

(一)政府应提升制度供给有效性,加强合伙企业建设,监督引导其依法纳税

政府指导企业组织结构优化和依法诚信纳税的理性有为,会对市场起到良性的引导作用、降低交易成本,也减少“潜规则”替代“明规则”的概率。市场的趋利性和信息不对称要求政府加强监督和宣传,以求在培育市场理性、改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塑造亲和的具有包容性的营商环境,并在执行中秉承实事求是、从简从轻、减税减负、尽量降低征管成本的基本理念,以便最大程度地惠及纳税人并促进经济繁荣。在个人所得税改革动态优化推进中,在合伙企业框架内创新赋能,促进纳税机制优化,可成为供给侧改革的组成部分之一。

(二)促使适格群体提升认知水平,依法规范操作

应明确新型合伙企业组织适用的只是部分人群,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适格的群体应该提升自身的认知水平,按照法律规范实施业务行为并如实披露和申报,不可以滥用政策机会。在制度设计上,则应通过一系列细则,防止纳税主体把原本不规范的行为换个外衣继续弄虚作假。

(三)购买服务的企业应主动杜绝不实业务,避免弄虚作假

作为需求端的企业,最容易成为培育虚假交易的温床。现实中曾出现的买假票等“法不治众”局面,就是在企业知假买假的侥幸心理作祟下引致的。企业管理者应知法守法,在寻求优化解决方案之际,主动杜绝购买服务方面不实业务冒充现象的发生。

(四)平台机构要以真实性为核心,做好风险控制

作为基础服务的提供者和组织责任的承担者,以真实性为核心的,控制税务和审计风险,是平台机构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流行于市场的弄虚作假现象破坏了政府和企业的信任关系,客观上催生出第三方平台机构这个信息对称的纽带。纽带的意义就在于以激励-兼容机制优化税收调节与资源配置,从而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有限政府的双赢,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开创美好前景。

参考文献

[1] 符绍珊:《企业组织结构模式创新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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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贾康:《浅议通过税制改革进一步调节收入分配》,《经济研究参考》,2018年第18期。

[4] 钱前:《大众创业时代的合伙思维》,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9。

[5] 滕威:《合伙法理论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

(* 贾康,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张维,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监事。责任编辑:王艺璇)

作者:贾康 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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