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流动人口工作计划

2022-12-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工作就是由一项项的任务组成的,在我们完成一项任务后,势必要面临一项新的任务,而写好计划才能让我们在新的任务中从容不迫,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单位流动人口工作计划》,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单位流动人口工作计划

事业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

【摘要】事业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其对于人口压力的缓解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事业单位承载了对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它不仅是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体,也是宣传辅助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桥梁。本文将对我国事业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任务变化及改革落实办法进行分析,以推进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关键词】事业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改革办法

一、事业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变化与发展

我国计划生育制度自1983年开始实施,实施以来国家人口增长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在这几十年的发展与变化中,事业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承担的任务也在发生着改变,未来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还将继续变化。

(一)难度在不断的上升

由于事业单位工作的特殊性质,该单位的的从业人员基本都能够自觉践行和遵守计划生育制度,这样的自觉意识主要源自于对自己身份、职业晋升、经济提升以及对国家政策支持与理解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事业单位从业人员能够践行落实计划生育制度基本是受到了职业规划与其它客观因素的制约,这样制约力度一旦弱化,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对于政策的执行力度恐将随之减弱。在计划生育制度早期,对于夫妻生育有着严格的控制,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在该制度实施的20多年之中,事业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层次在不断地上升,转而进入现代,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有所放宽,夫妻双方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便可生育二胎,看似制度的放宽其实对于事业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却有了更高的要求。应对计划生育制度的变化,事业单位必须从用工制度、职业制度、经济机制转变等各个方面进行改革,要求其在保证单位正常运作,提升经营能力的情况下可以放宽对于员工的计划生育制约,调整各项人事与工作制度,在新计划生育制度下稳保单位的运作,稳定员工情绪,做好思想工作,一步一步的推进计划生育放宽政策。

(二)要求在不断上升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初,城区事业单位人员践行计划生育制度的意识还需要各项制约制度的制衡,到后期,随着社会文化与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的推进,加之经济发展对于人口生育与教育成长费用的要求越来越高,事业单位的大部分从业人员已经建立的优生少生意识,更多的家庭认为生育一个子女就足够了,这更有利于保障家庭的物质生活和子女的优质教育与生活。随着国家人口老龄化、社会养老压力及其它人口工作难度的增加,而今国家已经实施的较为放宽的计划生育政策,对于事业单位来说,他们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也发生了变化,从最初单纯的人口人与控制发展到人口生育与素质控制,再到如今的人口生育放宽与人口素质全面提升要求,可以说,事业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求随着制度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在不断地上升。

(三)事业单位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有关推进工作的执行任务变化

在计划生育制度下,事业单位不仅要自我执行该制度,同时还需要推进该制度在其它群体中的落实工作。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制度的辅助工作主要有:婚前与孕产期、哺乳期保健保护工作;性教育保健工作等。

事业单位首先应当在单位内部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保健任务,保障单位覆盖范围内的人口素质,还需要联合其它各部门做好社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保健工作,尤其是医疗机构,应当联合民政部门做好婚前检查等各项工作,降低新生儿患病、畸形问题,提高新生儿素质。

二、新形势下事业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改革办法

(一)从人口、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思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控制人口增长速度过快、人口幼龄化、新生儿人口素质低一直是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前20年的任务和目的,随着制度执行深度改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素质有所提升,且逐渐偏向老龄化方向发展,社会养老压力不断增加,可以看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是会对社会发展成产生负面的影响,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对象,事业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未来应该逐渐向人口、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方向寻求改革,根据国家的计划生育制度重新规划与制定单位内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步骤,根据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事业单位内部应该将工作制度调整至与人口素质推进、国家进步靠拢,协调好人口、经济与社会的关系,始终保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的平衡状态,严防工作重点与后果出现偏离,为计划生育制度的全面落实做好保障与辅助工作。

(二)紧紧抓牢以人口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思想指导工作

在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事业单位人员的婚育观念、价值观念、国家观念已经发生了变化,并逐步承担起了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与使命,在生育方面,他们更加注重生殖健康与生育子女的健康,计划生育放宽政策的实施也不会改变他们关于生殖健康与优生优育的观念,新形势下,事业单位应该进一步加强单位人员的思想指导工作,呼吁单位人员坚持优生优育与生殖健康观念,以人口全面发展为中心,拓宽计划生育宣传范围,加大对人口素质发展、生殖与新生儿保健等方面的宣传和教育,改变以人口增长控制为中心的宣传教育工作,从性文化、生殖文化、人口文化等方面对人员进行思想指导,注重思想开放,不要拘束于封建的思想,可以为从业人员开设性与生殖方面的教育课程,积极主动的参加国家的关于生殖健康方面的学习活动。

(三)拓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

事业单位应当为育龄群众提供“恋、婚、孕、产、育、教”等全程化生殖服务,根据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适当放宽二胎生育,同时也要严格把关二胎的生育,只有符合规定之要求的才能够生育二胎,为从业人员提供避孕等方面的用品与教育,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孕期妇女的休假制度,给予避孕失败的女同志修养假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样要坚持以人为本。

参考文献:

[1]曹文庆.论我国企事业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J].人口学刊,2002(06):59-63.

[2]符姝丽.对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再认识[J].群文天地,2011(12):248.

作者:何美芳

第2篇:论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机制

摘要:随着近年来事业单位的不断改革,作为事业单位发展核心动力的人才,其构成和流动也在发生变化。本文从事业单位流动成因出发,探寻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成因,分析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机制,以此作为促进事业单位人才合理流动的理论基础,提出促进事业大内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机制

一、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成因探讨

事业单位人才流入的方式主要是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招考,其次是以其他方式流入单位,其他方式主要为分配,较为年长的工作人员因为时代原因由组织以分配的方式安排到单位参加工作。第二种方式是以行政区域内调动的方式来到单位工作。随着人事部门对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重视,也有相当部分的人才是以引进的方式进入单位的。行政区域外调动进入单位的工作人员占比最低,这是由于跨区域的人才交流不够活跃,也有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限制,导致行政区域外调动进入单位工作的案例较少。

从人才流动的三因素理论角度分析,事业单位人才流动的成因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阐释。

一是社会因素。影响事业单位人才流动的社会因素首先是政策的导向,人才相关政策对于吸纳人才有重要的影响。这些政策是否能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是否在外来人才的引进优惠上、生活居住上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比如说政府投资修建高层次人才公寓,这对于高层次人才是很有吸引力的。其次是环境的影响,城市现代化程度,交通生活环境,自然环境等因素都是对人才流动都是有较大影响的。最后是事业单位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考程序,是吸引人才报考的重要条件。

二是个人因素。个人因素导致人才流动所涵盖的面就比较广,他主要包括个人对于单位的适应度,个人的工作愿望或者价值实现需求是否得到满足,个人的专业是否与从事的职业相符合等等方面。

其实影响事业单位人才流动的三因素都是相辅相成的,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社会、单位和个人都是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否定他们的联系,那就是否定他们对于人才流动的作用。人才流入与流出都可归结为以上两个个方面的原因。

二、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机制分析

事业单位人才的合理流动对于单位发展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性,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性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单位的发展。由库克理论推知,人才流动性过低,将不利于人才工作能力和创造力的发挥,也就是说较低的人才流动性将难以形成人尽其才的人力资源利用局面;而流动性过高,则会增加人才管理成本,人力资源利用的收益性、有效性将大大减少。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机制可以从人才流动运作机制、人才流动约束机制和人才流动辅助机制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人才流动运行机制主要包含面向社会或高校公开招录人才、人才引进和人才职业发展管理。事业单位在面向社会或高校公开招录单位工作人员时一贯秉承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人事部门将计划招录的职位、资格条件、时间、地点以及录用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事业单位在人才职业发展管理中及时有效的与员工交流单位组织使命、目标和战略,对员工的职业发展提供了保障。同时提供了有关职业要求、组织选择与机遇以及开发制度的信息,为员工提供发展所需的资源,包括在岗对外交流学习、开展教育培训。

人才流动辅助机制包含绩效考核制度,人才环境优化。关注和实施绩效考核是事业单位提升自我和达成战略目标的重要保证,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承担着人才评价、人才监督和人才激励的功能。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不仅可以使员工找到自己成长的方向,找到自身的不足,明确自己与组织要求的差距,还给单位提供了制定薪酬、培训、晋升、奖惩等各项人事政策的客观依据。

人才流动约束机制包含契约合同的约束,制度或法律法规约束,道德情感的自我约束。人才流动约束的政策制度方面,并没有特定的法律法規,但是对于人才的外流,肯定是存在一些约束的。其约束的主要方面除了契约、合同约束之外,还有个人的道德情感等方面的自我约束。其实最起作用的还是个人道德情感等方面的自我约束。

三、促进事业单位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建议

要使事业单位的人才保持其强大的活力,又能实现他们的经济价值、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必须根据形势和环境的变化,全面加大改革力度,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完善人才流动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进一步加强建设人才流动运作机制

对于吸纳优秀的大学毕业生,汲取新鲜人才动力,要广开渠道,开展公开招聘。然而通过此次调研发现,个别单位的人才年龄构成偏老龄化,这对于单位的发展是很不利的。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单位编制已满,没有或者很难再争取编制来招录大学毕业生,二是由于新招录的毕业生由于单位原因或个人原因,有离职或者调离现象。简单来说可将单位人才年龄结构老龄化严重归结为无编制招人和留不住新人两个方面。对于属于前一种情况的单位,可以申请增加一些编制,或者调出一部分在编人员,以便吸纳年轻的人才资源;对于属于后一种情况的单位,就要在单位的软环境等方面加强建设,以便吸引、留住人才。人才的招录不是人才招录部门自己的事,单位应与人才招录负责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做好优秀人才的招录引进,把自己单位的人才年龄、学历及职称等构成比例合理化,这样才更能促进单位的发展。因此,扎实做好人才的招录引进,既要求人才招录负责部门要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面做足工作,也要求人才需求单位在招录引进人才的时候结合自身的情况,与人才招录相关负责部门加强沟通,把人才工作做好。

优化人才柔性流动机制,更加积极主动地加强与高校或其他公共部门进行合作,把其他单位的高素质人才资源充分利用起来。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打破国籍、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突破工作地、工作单位和工作方式的限制,形成进出更自由、渠道更畅通、方法更灵活的流动方式,充分体现单位用人和个人工作的自主灵活性,使各类优秀人才、智力能够更多。积极争取上级下达的人才计划,做好与人才需求的衔接,争取一些适合本地现状的人才政策,如增加事业单位急需的专业人才编制等,通过组织部门选调生、上挂下派、“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县校人才共建等多种途径,帮助基层和用人单位引进紧缺人才。

(二)进一步优化人才流动辅助机制

实施绩效考核对于单位人才激励有很好的效果,但如果实施不当或者缺乏公正性,情况会恰恰相反。所以在单位组织实施绩效考核的时候要注重考核的内容与方法。在考核内容上,应以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态度以及潜力考核作为员工的绩效考核内容,更加细化考核指标设计。在绩效考核方法上,针对单位的技能型人才、管理型人才等不同的考核对象,运用不同的考核方法,把非系统的绩效考核方法与系统的绩效考核方法相结合。并注重在上司考核、自我考核、同事考核、下属考核以及公众考核等考核主体选择上的运用,千万不能让绩效考核走过场。在得出合理的绩效考核结果之后,应把绩效考核结果用于报酬的分配与调整、级别的调整、职务的变动、员工选拔与培训效标、奖惩、员工培训与发展的绩效改进计划等方面,否则绩效考核的意义就没有显现出来,难以达到单位人才激励的效果。

就目前事业单位的人才构成情况来看,年轻人占的比例还是较大,对于他们来说,自己购房还是比较困难,有一部分还是自己租房子或者是和同事、朋友合租房子,这样经济上的压力不算很大。因此,从长远来看,吸引住人才以及一定要留住人才,可以从修建单身公寓或人才公寓。政府可以根据各单位人员的具体情况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名额,分配给一些单身的人员或者是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或者是以每月200至300元的价格租给他们。这不仅可以减轻他们的负担,也让他们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政府对于人才的重视与关心。而且这样做亦能便于统一管理,将人才集中在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下,大家还可以进行交流、沟通。只有这样在不断地提高地方自身的软环境的大背景下,方可引入人才后亦能留住人才,以便更好地促进地方发展,更好地激发他们工作的激情和信心。通过制订和完善与事业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相应的这一专项规划,使人才对本单位的长远发展充满信心,进而养成深层的组织归属感。

(三)进一步强化人才流动约束机制

留用人才的核心理念是以人为本,要留住人才、使用好人才,首先要尊重人才、信任人才、关心人才、服务人才,营造一种良好的留用人才的群体观念和心理气氛。第一,爱才就要关注人才。尤其领导要有重点关注的人才,及时、经常听取关键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关注他们的思想动态以及生活、工作、学习和身体状况,以及子女上学、就业等问题,让他们充分 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温暖。第二,分类培养人才。要從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对各类人才压担子、交任务,使之提高综合分析和科学决策能力,使之具备更全面的分析能力和更深厚的知识底蕴,具有更前瞻的视野、更扎实的技术或管理能力。第三,努力构建良好的学习、工作和人际环境。通过举办科技活动、学术交流、岗位练兵等培养方式,营造一种全员学习的良好文化氛围。同时要教育各级干部特别是事业单位中层干部摆正自己的位置,不断提高自身修养,运用各种管理沟通技巧,改善人际环境,多给职工特别是骨干人才一些正面的、积极的、赞美式的评价,创造宽松、和谐、愉快的工作气氛。第四,加强青年人才思想教育。要抓好新职工上岗前的入职培训教育,使青年人才尽快熟悉环境,消除顾虑,融入队伍,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经常性思想工作,使青年人才明白,个人发展与单位发展是荣辱与共、紧密维系的。不能一味的用制度法律法规去约束人才的流动,而是应以优异的人才环境和良好的发展平台为基础,从道德情感上约束人才的流动。(作者单位:贵州大学)

参考文献:

[1]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479.

[2]孙柏瑛;祁凡骅.《公告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第三版.

[3]亓军华.我国事业单位人才激励机制研究[D].山东大学.2009(10).

[4]李其原.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机制的深化[J].经济导刊,2008(5).

作者:袁昌荣

第3篇:探索新时期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体流动党员管理问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改进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这是新时期党中央对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提出的一个新要求。流动党员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新形势下,党员队伍中出现的特殊群体,而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流动党员又是特殊中的特殊,具有鲜明的特征。为加强离退休流动党员的长效管理,有以下思考。

采取因类而异的管理方法

针对离退休流动党员的不同类型,采取适宜的管理方法。对长期居住在外地、居住地有党组织和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党员,可联系将其党组织关系转到或临时转到当地基层党组织,便于他们参加党组织生活。对于因各种原因不能接转党组织关系的离退休党员,可采取定期通电话、书信联系和思想汇报的方法,经常保持联系。对于一些移居在中心城市的离退休党员,可在人员较集中的地点建立党支部,发挥老党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作用。对于长期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的党员,要加大教育力度,促使其自觉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通过因类而异的管理方式,确保党组织全面覆盖,使广大离退休流动党员无论生活在哪里,都能及时得到党组织的帮助与指导,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享受党员权利。

构建离退休流动党员的管理平台

随着时间的推移,新退休的党员多数能熟练运用各种网络工具,党组织可以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实现离退休流动党员管理的网络化。可根据情况设立流动党员的电子档案,实现联网,使离退休流动党员能及时与党组织联系;充分利用短信、QQ群、微信公众号、认证微博等平台,方便党组织即时发布信息和党员随时汇报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网站建设,开设理论学习、党建动态、支部公告、视频展播等模块,使流动党员随时随地了解党建动态和支部建设情况;开设离退休流动党员远程教育课程,让离退休流动党员在学习和互动中及时听到党的声音、看到党的形象,掌握党的要求、了解党的政策。

落实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中组部颁布的《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要求,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但现实中,相当一部分离退休流动党员并不清楚流动党员活动证,一部分表示知晓但从没有用过,一部分甚至不知道。流动党员活动证是用来证明党员身份的重要依据,也是加强党员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要把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发放、接收工作与提高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将这一制度广泛告知离退休流动党员。机关事业单位作为离退休流动党员的流出地党组织,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及时对外出离退休党员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二是指定专人负责联系离退休流动党员,了解其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离退休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三是当离退休流动党员返回本地党组织后,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上记载的有关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总之,要以发证和查证为契机,摸清离退休流动党员的相关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离退休流动党员基本情况信息管理系统,不断夯实离退休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建立离退休流动党员的服务机制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将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作为今后党组织建设的重点和目标。传统的党员管理工作对广大党员的服务重视不够,这将影响到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流动党员迫切需要党组织给予更多关心,所以,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要从过去单纯的“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紧密结合离退休流动党员的思想和生活实际,把对离退休流动党员的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结合起来,为他们排忧解难。要从健全离退休流动党员的服务体系人手,依托党员服务中心、党员服务点等各种面向社会的工作平台,开展各类社会活动,用以人为本的服务方式,更好地发挥好服务党员、凝聚人心的作用。只有不断创新和改进服务模式,融服务于日常管理之中,才能使广大离退休流动党员时时刻刻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与帮助,增强对党组织的信任感和归属感。

健全离退休流动党员的教育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要根据离退休流动党员的特点,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寓教于乐,借助各种教育活动,拉近党组织与离退休流动党员之间的距离。在活动时间的选择上,应着眼于离退休流动党员分散的特点,尽量机动化。积极探索多种学习方式,建立离退休流动党员“帮邮补”学习教育制度。“帮”,即指定党性观念强、理论水平高的党员与离退休流动党员一对一结对帮学,通过电话、信函等联系手段进行辅导式学习教育;“邮”,即由联络员通过邮发学习资料、重要文件、征求意见问卷以及离退休流动党员回邮体会文章、思想汇报、党性分析材料等方式进行学习教育;“补”,即利用离退休流动党员回单位的机会,通过短期培训和集中补课形式进行学习教育。要注重活动开展的多元化,摒弃过去念报纸、读文件等呆板的方式,切实从离退休流动党员的思想实际和真实需要出发,采用走访、座谈、联欢等多种形式,调动离退休流动党员参与活动的积极性。

完善离退休流动党员的慰问制度

每逢建党节、重阳节、元旦节、春节等重要节日,党组织应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主动与离退休流动党员取得联系,向他们致以节日的问候。平日里,定期或不定期主动联系离退休流动党员,询问他们是否存在困难,听取他们对支部建设的一些意见建议。此外,还可以邀请有条件的离退休流动党员作为代表参加党组织的茶话会或行业内情况通报会,提升他们的参与感,进而更好地支持党和国家的各项建设。针对有生活困难的离退休流动党员,党组织可安排在职党员实行“一对一”或“x对一”结对帮扶,掌握困难党员的生活动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通过细心周到的服务凝聚人心、温暖人心。

优化党务工作的队伍结构

为确保离退休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支结构合理、业务水平高、素质能力强的党务工作队伍必不可少。首先,要严格按照党的规章制度,顺应离退休流动党员的特点,选拔政治素养高、责任心强、作风优良的党员同志,保证工作队伍的质量。其次,要综合考虑身体状况、专业特长、性格差异、热心服务等方面,根据个人条件优势分配工作,做到人尽其才。最后,要坚持抓好党务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使其及时掌握新技能,发扬吃苦耐劳、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心全意为离退休流动党员服务。

总之,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任重而道远,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离退休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使该群体在为党的事业增添正能量中贡献应有的力量。

作者:单贝

第4篇: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城区单位

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

今天为大家解谈的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服务与管理。要说流动人口,这是一个新概念,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没有这个说法,有了改革开放,就有了经济的大发展,有了商贸物流的活跃,就有了流动人口的迁徒。那么,怎样理解流动人口这个概念呢?

首先要说明一点的是,流动人口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指的是人口的地域流动和人口的社会流动,从户籍管理的角度看,它指的是人口迁移和人户分离的人口流动等。据统计,我国目前流动人口已达2.47亿。计划生育上流动人口的概念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一个月以上,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男18—55周岁,女15—49周岁)。

改革开放的历史表明,流动人口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城镇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村人口素质。人口流动促进了流入地和流出地两地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可以这样说,流动人口为当代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下面,我来谈谈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现状和目前的工作任务。

流动人口的数量不断增多,给城市经济发展带来生机与活力的同时,也给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城区部门服务管理流动人口,重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但是针对当前存在的实际问题,我们将以深化服务为载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为依据,以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宣传、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做到标本兼治,使人口流动管理井然有序。

做好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工作,需要加强以下三点:

(一)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求各部门单位将流动人口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把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建立计生、公安、工商、劳动、卫生、城建、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制度,形成计生领导牵头、统一领导、部门协作、资源共享、责任共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新机制。同时,相关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要求,各负其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特别注意把好“五关”:即;公安部门严把“暂住关”;工商部门严把“审批、办照关”;劳动部门严把“就业雇佣关”,卫生部门严把“出生关”;计生部门严把“婚育关”。各部门要真正做到首把 “婚育关”,要求一证先行,无证否办。

(三)通力协作,联手配合,为流动人口提供多方面的优质服务。流动人口为了创业和谋生形成了无序的流动,在异地他乡更渴望理解,急需在落户、子女就学、医疗保障等方面得到现居住地政府的支持和帮助,需要在政治上以及其它方面同常住人口享有同等待遇。因此,在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工作中,要始终把维护外来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作为一个重要环节。

一是教育与服务相结合。在做好外来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工作中,要注重教管结合,以情动人,多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综合治理部门要向外来流动人口提供登记办证一条龙服务;提供门面房、住房、等信息服务;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服务;办理计生孕检证明、提供避孕药具;提供文体活动场所服务;提供经商办理证照服务;提供子女入学、入托服务。通过服务,使外来流动人口感受到当地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激发他们热爱第二故乡,建设好第二故乡的热情。

二是计卫联手,强化服务。针对流动人口对计生服务和生殖保健需求日益增大的实际情况,全面推广宣传、服务、管理融为一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模式,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台帐和生殖健康档案,定期为他们发放免费避孕药具,并提供避孕节育方法指导服务。切实使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享有同等待遇的计划免疫、产期保健、疾病防治方面的服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还要说明一点的是,凡是城区单位临聘人员,在计划生育方面与本单位正式职

工同等对待,做到“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凡请长假(包括探亲、学习等)流出单位一个月以上的,单位要与其签订一份计生合同并保持联系,每季度督促其邮寄一次《孕检证明》(县当地计生部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任重而道远,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关心关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为保持我县低生育水平和县域经济发展再做贡献!

第5篇:xxxxx乡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甲 方:xxxxx乡委员会 乙 方: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及六盘水市、水城县流动人口管理有关规定,为加强我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明确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 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向乙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 法规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有关职责,明确乙方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责任;

2、甲方向乙方管理范围内(含乙方全体管理人员、职工及全体管理人员、职工的亲友。下同)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服务;

3、甲方为乙方管理范围内的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孕情检查、生殖健康检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甲方指导、监督乙方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5、乙方管理范围内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要把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列入单位工作计划,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加强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力量,健全计划生育管理网络,与甲方一起,共同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2、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3、乙方在甲方的指导下,按规定做好管理范围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向甲方提供流动人口的婚育变动情况;

4、乙方应做好管理范围内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督促交验或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乙方协同甲方组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甲方进行的孕情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

6、乙方发现育龄流动人口有怀孕的,要及时向甲方通报;属政策外怀孕的,要积极主动配合甲方为有关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落实补救措施;

7、乙方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为违反计划生育人员逃匿、躲避计划生育管理提供条件的,按照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甲方或乙方违反上述条款,按照国家、省、市、县及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6篇: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明确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书。

一、甲方负责向乙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有关职责,明确乙方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责任。

二、甲方向乙方招用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服务。

三、甲方为乙方招用的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孕情检查、生殖健康检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甲方指导、监督乙方做好招聘用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五、乙方招用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甲方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六、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七、乙方在甲方的指导下,按规定做好招用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向甲方提供流动人口的婚育变动信息情况。

八、乙方应做好招用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查验工作,督促交验或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九、乙方协同甲方组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孕情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

十、乙方发现育龄流动人口有怀孕的,要及时向甲方通报;属政策外怀孕的,要配合甲方为有关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落实补救措施。

十一、乙方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协助违反计划生育人员逃匿、躲避计划生育管理的,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甲方或乙方违反上述条款,按照国家、省、市及现居住地村(居)委会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二O一年月日二O一年月日

第7篇:贵州省建筑施工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责任状

(与计生办签订)

企业名称:

工程项目名称及地址:

工程项目所在地乡镇计生办(甲方): 责任单位(乙方):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切实履行部门职能,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铜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等政策法规要求,特订立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合同。

第一条 甲方责任

(一)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部署及要求。 (二)督促、检查、指导施工企业及项目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工程竣工时,综合考评计划生育责任合同履行情况。 (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考评验收。 第二条 乙方责任

(一)承接建筑施工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时与主管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状,项目部应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二)工程开工后20天内,需与流动施工人员签订计生合同,查验其婚育证明,无婚育证明的人员不得雇用,向管理部门呈报工地流动施工人员名册,及计划生育证件原件,复印件存放在施工工地,原件经核实后由持证人保管,便于随时备查。

(三)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要加强对施工工地流动人口管理,没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的人员不得进入工地从事施工生产,施工人员的家属探亲,在工地不得超过1个月的时间,施工工地应作好登记。督促并组织施工人员中的育龄妇女按要求接受当地计生部门的孕环情况监测。

(四)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检查。 (五)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报告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

(流动人口指工地雇用的户籍不在城、乡、镇范围内的人员)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在建工地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该工程项目的评优资格;项目经理不得评先进。

二、在建工地发生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社会影响大,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管理部门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在企业资质审核、工程招标投标社会信誉扣分的依据。

第四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五条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该工程项目经理一份。

工程项目所在地乡镇计生办(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责任人(签字):

承建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8篇:房屋出租户及用工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湘西自治州社会福利院2011年度租凭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为了贯彻执行省、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确保本单位内的流动人口不出现政策外怀孕和生育,特制定房屋租凭户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望所有院租凭户遵照执行:

1、房屋租凭户对外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主动配合本院对外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管理,保证外来流动人口不出现政策外怀孕、生育。

2、房屋租凭户在出租房内从事经营、生产等活动时招用流动人口,应审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发现无证者,要督促其回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如不主动配合被查到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属“双查”育妇应参加一年三次的“查环、查孕”。

3、对留容政策外怀孕报上级计生部门处以3000元的罚款。有意纵容、包庇,导致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的,每例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解除与租户的租凭关系。

房屋租凭户: 湘西州社会福利院:

电话: 法人代表: (签 章) (盖 章)

2011年 4 月10 日

第9篇: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责任规定》的通知

青政发〔2012〕2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地驻青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依法落实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本规定所称单位法定代表人包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职工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纳入单位规章制度,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服务管理工作,教育引导本单位职工自觉实行 —1—

计划生育,杜绝违法生育行为。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单位内各有关部门和下属单位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保证必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六条 单位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范畴,推行和谐幸福家庭促进计划,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定期组织职工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普知识。

第七条 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建立职工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及时与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流新录用职工(包括临时用工,下同)和已婚育龄职工的婚孕育信息,查验新录用职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证明,落实职工避孕节育等管理服务措施。

第八条 单位对内退、长休、病休、再婚和流出等已婚育龄职工实行重点管理。

第九条 对因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职工(包括临时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将其婚育情况通知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办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的交接。

第十条 单位应在破产、解散前,将本单位职工的婚育情况通知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交接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资料。第十一条 单位对外出租房屋、雇佣外来劳务团体、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开办市场以及派本单位人员到外地工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单位,为育龄职工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服务,引导职工采取适合本人情况的避孕节育措施,每年组织已

婚育龄女职工进行生殖健康查体。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下列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和待遇:

(一)职工晚婚假、晚育假、护理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假待遇;

(二)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

(四)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由所在企业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

(五)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所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因所在企业裁员或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所在企业按解除劳动关系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

(六)对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由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职工,可由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八)独生子女医药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期间的学费按规定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九)其他应当由单位落实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和待遇。第十四条 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在欠费期间发生的应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相关费用和生育津贴,由单位负担。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下列管理工作:

(一)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书》或《人口和计划生育协议书》;

(二)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监督和考评;

(三)参加驻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活动;

(四)完成其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作为单位内部先进集体、个人的评比条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单位内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下属单位及负责人,取消其评比先进集体、个人的资格。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把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情况作为对职工业绩考核、选拔任用、晋升职级、评先选优的一项重要条件。职工违法生育子女的,生育费用个人自理,不发产假工资,不报销子女入托补助费和医疗费,取消其本人各类先进评选资格,五年内不予提职、晋级。对违法生育的职工,单位应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相应纪律处分,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配偶而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三)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四)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

(五)非法收养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原生育子女合并计算)。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和待遇,对作出突出成绩的,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单位法定代表人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情况纳入对该单位的综合考核内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各单位法定代表人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中央、省驻青企业和青岛市市直企业

落实法定代表人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情况可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企业出现违法生育或不兑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的,由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誉档案,纳入社会信用系统。各有关部门在评先选优中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对出现违法生育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 单位未向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接离开本单位职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职工离开本单位后出现违法生育,由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公示曝光,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不履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的;

(二)对本单位发生违法生育的人员不制止、不查处或隐瞒不报的;

(三)对本单位违法生育的人员没有按规定进行处分的;

(四)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第二十三条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追踪处理制度。往年违法生育瞒报、漏报被查处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追究当时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责任,追回已享受的奖励并纳入本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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