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务筹划方案

2022-04-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方案具有明确的格式和内容规范,要求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抽象和假大空的内容,那么具体如何制定方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税务筹划方案》,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个人税务筹划方案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

现代社会商业活动频繁,股权转让活动很多,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如实的去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将是一笔非常大的开支。作为法制时代的公民,我们应该遵守法律,不能偷税漏税,但是我们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利用相关的优惠条件来节税,进行税收筹划。这种结税,短期内,从微观来讲是暂时的减少了国家的税收,但是从宏观的层面来讲,有利于国家税法制度的完善,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本文拟就两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方案进行阐述:

(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一

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据此,股权转让人可以先投资新办具有减免企业所得税资格的新公司,(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新办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再将其持有的原公司股权捐赠给新开办的公司,然后由新办公司将股权以合适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

此方案的问题在于:首先,个人捐赠财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以资产对外捐赠,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但是对个人以财产对外捐赠,个人所得税法只规定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并不要求视同销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由于新设的公司和股权转让人有关联关系,那么个人将财产捐赠给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是否应当比照关联交易进行纳税调整?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管法》对于“个人”与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税务机关是否应当对“个人”进行纳税调整未作明确规定。可见,个人将财产捐赠给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不适用《税收征管法》有关关联交易的纳税调整规定。

第二篇: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注意事项及筹划方案

对于我们个人而言,个税是生活中常见的一个税种。在公司工作,我们要交工资薪金所得个税;兼职赚外快,我们要交劳动报酬所得个税;投资分红,我们要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税;连中个百万大奖也需要交偶然所得个税。

而对于企业财务们来说,个税也是个不亚于企业所得税的重要工作。除了要日常申报、申报,还得和企业所得税一样进行汇算清缴。这么一个普通繁杂的税种,却很容易往往会因为财务人员们的疏忽,导致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不当而给企业带来风险。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内容一共有11项,今天,就来和大家讲一讲关于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中的“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起点是每个月的工资收入额减去3500元后的余额,余额按照上面的税率表进行征税。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

金税三期实施以来,对于个税的偷漏税行为稽查是越来越严了,很多企业都因为以前不恰当的个税筹划被翻旧账,要求补缴并罚款。 捷税宝提醒大家,下面这两种避个税的方法不可取: 1.通过买保险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一说起保险,很多人想到的就是可以用来避税。这种说法不太客观,因为我们买保险花费的钱实际上已经是税后所得的收入了。目前我国正在试点推行的“税优健康险”,购买这种保险可以获得一定的个税减免。但是按照规定,扣除的最高限额为2400元/年,这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其实并没有起到什么避个税的效果。

2.通过虚开发票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发工资是分两种渠道发放的,一部分是正常的工资发放渠道,另一部分是让员工通过发票来换取收入。

发票的好处很多,对企业来说可以增加企业的费用成本,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直接减少企业的增值税。对员工来说,可以直接减少个税,增加到手收入。

但是,这种行为对税局来说就是虚开发票,是偷漏税,是必须严惩不贷的!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

这里给大家提供两种筹划思路: 1. 合理调整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

我们的年终奖是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所得计算纳税的,也就是要把年终奖除以12个月,其商数去对照相应的税率档进行纳税。 很多单位不注意,导致员工工资和年终奖比例失调,某一方过高,从而拉高了全年的综合个税税率。

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税收临界点。对照税率表,我们发现假如年终奖是54000元,需要缴税5295元,假如年终奖多了1元,则需要缴税10245元。可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2. 转变收入方式

我们现在和服务的公司之间多是劳动合同下的雇佣关系。对于底层员工来说,每月税收小几百,可能看起来不是很多。但对于高管来说,往往年薪百万,近一半都用来交税了。那么这种情况下,转变收入方式就是比较推荐的方法了。

企业为高管注册一个工作室,将双方的雇佣关系转变为合作关系,高管的年薪变成工作室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合理收入,从而将45%的高税率降低至综合税率6.54%。

当然,如果想要达到如此低的税率,对于工作室的注册地点、征税方式也是非常有讲究的。

依法诚信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和觉悟,企业避税方式有很多,(肖:135)然而合理报税才是企业节税、(OO38)避税的最佳选择。(9525)今天在这里就为大家推荐一个合理合法的税收洼地政策,只要将企业注册在有优惠政策的税收洼地(注册式,不用实地办公),两种方式:

a、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

b、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一般纳税人):这种方式是对于缺乏或无法取得进项的企业,可以注册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对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可降低至0.5%-3.5%,其增值税还有返还奖励,通过纳税筹划解决企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分红等问题。

第三篇:个人税务筹划巧支招

个人税务筹划巧支招,避免缴纳“冤枉税”

2014-07-22 20:04 来源:转自互联网

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当今社会,有很多高层白领的高收入是通宵达旦的努力工作换来的,面对工资单上高比例的税收,难免觉得“肉痛”。诚然,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在履行义务的同时,高层白领不妨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合法地有效避税,避免缴纳“冤枉税”。

均衡法:削平收入起伏

高层白领切记,工资收入尽量不要起伏太大,尽量分摊到每个月平均拿。东日财税集团税务筹划专家介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九级累进税率,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也就越高,从而纳税人适用的平均税率和实际交税额都可能提高。他建议,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月的收入应尽量均衡,最好不要大起大落,如集中实施季度奖、半年奖、过节费等薪金,会增加纳税人纳税负担。

某IT企业销售经理杨先生,每月的工资收入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为固定工资,每月5000元,而另一部分为销售提成,公司一般年底按比例提成。去年底杨先生应该拿20万元的提成,公司财务人员告诉他,这笔提成要交纳近4万元的税金。杨先生咨询了东日财税集团税务筹划专家后,要求公司把提成在今年按月发放,这样就很巧妙地节了税。

福利转化法:降低名义收入

由于对职工福利和工资收入的税务安排不同,善解人意的公司不妨在政策范围内多发放福利(需注意目前饭补、房补等福利费已纳入个税范围),通过福利工资来巧妙安排,从而帮助员工合理避税。

在各档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适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计税的基数也变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和单位达成协议,改变自己的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即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业提供住所、车辆保养使用费用等,这些是员工硬性支出,可在工资中将这些费用扣除。此外,企业还可以提供假期旅游津贴、员工福利设施等,以抵减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

对于纳税人来说,这只是改变了收入的形式,自己能够享受到的收入的效用并没有减少,而由于这种以福利抵减收入的方式相应地减少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这样一来,纳税人就能享受到比原来更多的收入的效用。

东日财税集团税务筹划专家说,“这里面可操作的空间比较大,主要还是看企业是否愿意为员工着想。”他举例,像车辆开支,如果由公司承担,则与自己承担可以有40%左右的负担差别。再如,年终奖和平时的工资收入尽量拿发票去报销一部分。“当然,这一定要事先和公司沟通好,看企业是否愿意。”相丰军说,“比如住房费用,如果企业承担的话,企业的纳税负担就会增加,除非企业有房产或者可以拿到租房的发票”。

程东今年38岁,某知名企业研发部经理,目前年收入30万元(其中月基本工资1.5万元,其他是奖金与分红)。目前程东每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达5万元,占其全年总收入的1/6。后来,程东听从建议,通过一系列合法手段节税。首先,由公司承担程东车辆的保养使用费用4万元/年,采取报销或公司直接购买的方式合法避税,由公司直接结账,而不是通过现金补贴(现金补贴仍需缴税),相关费用从程东奖金中扣除。其次,由公司出资替程东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养老金,每年出资3.56万元给程东购买养老金。通过购买年金保险,可以享受节税的好处,因为这笔钱不买保险也要缴税。

公积金法:尽量多缴

公积金能多缴就多缴。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公民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免税比例确定为12%,即职工每月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要在其上一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就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高收入者可以充分利用公积金、补充公积金来免税。

赵先生是一家地产公司的企划经理,每月应发的工资加奖金一般都在1.5万元左右,缴纳公积金和养老保险后约剩1.2万元,每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元左右。这对他来说是一笔数额不小的“损失”。精明的赵先生直接找到公司老板,申请每月多缴一些住房公积金,这样他就做到了合理避税,因为公积金是不用交税的,而且已经买了房的赵先生随时可以提取公积金。

次数筹划法:按月还是按次

这主要适用于劳务所得。现在,不少白骨精在外兼职或者提供一定的劳务,获得工资之外的劳务报酬。这部分收入也需要好好筹划。

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同,劳务报酬所得征税是以次数为标准的,而不是以月计算。所以,次数的确定对于交纳多少所得税款至关重要,这也是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税进行筹划时首先考虑的一个因素。

劳务报酬以次数为标准,每次都要扣除一定的费用,在一个月内劳务报酬支付的次数越多,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其应交纳的税款就越少。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

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扣除法定的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

投资避税:活用优惠政策

除了尽可能合理安排工资收入外,还可以利用我国对个人投资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合理避税,主要可利用的投资工具有国债、教育储蓄、保险产品与股票等。

国债不纳税被誉为“金边债券”的国债,不仅是各种投资品中最安全的,也可免征利息税。虽然由于加息的影响,债券收益的诱惑减弱,但对于偏好稳健的“白骨精”们来说,利用国债投资避税值得考虑。

教育储蓄巧免税这主要是对于那些家有儿女,要供给“读书郎”的家庭。相比普通的银行储蓄,教育储蓄是国家为了鼓励居民积累教育资金而设立的,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免征利息税。而教育储蓄的实得收益比同档次普通储蓄高出20%。但教育储蓄并非人人都可办理,其对象仅仅针对在校学生。

买保险节流税款我国税法没有规定保险收益也要扣税。对于多数家庭来说,选择合理的保险计划,是个不错的理财方法,既可得到所需的保障,又可合理避税。

此外,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还有股票、基金买卖所得差价收益,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也要注意其产品风险。

在工资方面HR如何合理避税

2014-07-03 11:32 来源:天和

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避税可分为两种,即正当避税和非法避税,二者有本质的区别。正当避税是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找出现有的税法漏洞,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以减轻税负。对非法避税,国家税务总局的态度是进行打击。

从法律的角度,避税是个中性词,没有什么不光彩的,可以叫它节税,或者叫税收筹划,就是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怎样在法律允许的 范围内最少地缴税。还有一种介于合法避税和偷税之间的灰色地带,这是比较危险的,是纳税人应该谨慎对待的。合法的避税,符合税收法律政策,是法律不禁止的 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和政策,就是偷税,就要打击。这就是法律对待避税的态度。

目前常见的办法有以下几种:

(1)将工资发放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从下;

(2)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

(3)可采取推迟或提前的方法,将各月工资收入大致拉平;

(4)纳税人通过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动报酬。

其中: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的方法主要有:

(1)企业提供住所,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

(2)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

(3)购买保险(放心保)公司的理财险;

(4)部分计入工资单,其余工资采取用发票报销的方式;

(5)多向税务部门争取福利金比例,多走福利;

(6)以实物形式发放;

(7)多缴公积金(但是同样企业也面临多缴,好像重庆的缴费比例是一定的)

(8)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

如:①企业提供免费午餐、或企业直接支付搭伙管理费;

②企业提供和安排免费医疗福利;

③使用企业提供的住宅设备;

④企业提供交通工具;

⑤企业为职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提供奖学金给职工子女等

合理避税与非法避税的界限

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合法手段和方法,通过资金转移、费用转移、成本转移、利润转移等方法躲避纳税义务,以期达到规避缴税义务的非违法行为。避税 是纳税人对现有税法的缺陷及漏洞的成功发现,这种发现使纳税人有效地避开了纳税义务。因为这种行为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所以它可以反映现行税法在 多大程度上富有效率。尽管避税本质上不同于偷税,但它也是在钻法律的空子。目前对于避税的有效性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避税是对法律漏洞的“挖 掘”,只要事实符合字面的解释,法律就是有效运用的,即避税行为并不违法;另一种观点认为,避税既要事实符合法律的字面解释,又要符合法律的立法意图,要 依据法律的经济上或社会上的目的,或是依据税法整体内容来判断税法条款对于某件具体事实或行为的运用性与符合性。也就是说,一项经济行为的形式虽然与法律 规定在字面上是吻合的,但如其后果与立法的宗旨相悖,则在课税目的上仍不予承认。

合理的东西未必合法,这个道理众所周知。合理避税其实就是在法律的边缘做文章,虽然看上去略显牵强,但形式上又从法律的角度难以挑剔。我国税务部门 在近年不断举办相关税务培训,有意思的是,这些培训中既有税收筹划培训,也有反避税培训,前者是针对企业的,后者是针对税务机关的。

在笔者受邀参加的一些培训中,发现很多企业培训人员对某些方案的合法性产生质疑。一个看似很好的税收筹划方案,如果仔细分析起来,却发现了若干与法 律抵触之处。在对税务人员的培训中,很多税务人员由于职业敏感常会问,他们受训的很多反避税案例在形式上并不违法,事实上正是很多企业采用的流行的筹划方 案。

比如,有一种对于代购代销业务的筹划方案。由于代销业务是一种销售行为,代销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 为了规避增值税,有人设计了一种筹划方案,即通过把代销方转换成代购方,由代销方与销售方签订代销协议变为与代购方签订代购协议,这样就可以规避相应增值 税。把代销方变为代购方虽然是一种“合理”的筹划方式,但很多人忽视了如下条件,使得这种合理的筹划方式缺乏合法的支持,也最终失去筹划的意义,即:受托 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 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如果不能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代销向代购转换便不成立。可见,合理与合法有时就差在毫厘之间,筹划的方式只有在合法的基础上才能考虑合理。

奖励对象商贸服务业和物流业

据《措施》,新会拟对区内从事生产经营,且经新会区工商部门登记确认的商贸服务业(包括商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电子商务、金融后台服务、中介服务)

和现代物流业(包括仓储业、交通运输业)企业进行奖励。整个举措共有16条,涵盖了上述所有行业。

在扶持商贸服务业方面,主要通过鼓励新企业进驻、老企业升级改造、鼓励发展特色商业街区和特色食街以及专业市场、鼓励发展电商、金融服务以及中介服务等9大方面展开。其中,在扶持电商、金融以及中介这三个方面下了重金悬赏。

而在物流业方面,主要通过鼓励物流企业投资、创建品牌、发展壮大等方式,拟培育新会本土的物流大企业。

0

7、 小心“年终奖临界点”

把部分收入放入年终奖中发放,对个人而言是划算的。因为年终奖税率是奖金总数除以12后计算的,所以更容易获得更低的计税档次。但年终奖税率计算方式存在6个缩水区域,分别是1.8万元、 5.4万元、10.8万元、42万元、66万元和96万元,比如年终奖若为1.8万元,比年终奖为18001元的需要多纳税1155.1元。如果薪酬人员帮你把超过1.8万元的部分分配到月薪中就可以避开这个尴尬。“当然,薪酬部门不一定会专门照顾你个人的情绪,这意味工作量的增加。”

第四篇:中外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对比分析

088303204 刘丞

个人所得税自18世纪末产生以来发展得十分迅速, 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的主体税种, 它的地位反映了一个国家税制体系的先进程度,是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国家对个人所得进行征税是国家强制性地把个人所得纳入国家再分配的范围。那么对个人而言,则意味着个人既得利益的一种减少,相应地,国家的财政收入则会得到增加,因此,可以说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国家与个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同时,单从个人的角度而言,由于纳税人之间收入来源存在差异、收入额度存有差距,所以,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还应当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现象,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制定、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在以后的几年里陆续进行了变更和调整。从中可以看出政府对公平财富分配,和维护经济的宏观稳定做出的各种应变,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所以有必要将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与我国自身条件相结合,逐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此文主要以美国为例,来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与国外个人所得税税制的不同)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在其整个税收体系中处于“龙头老大”的地位,这与我国以流转课税为主、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小的税收现状实在大有差别。虽然无需对国外的做法尽数抄袭,但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无论是在税率等基本制度的设定方面,还是在征管制度方面都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因此,对国外的经验还是值得借鉴的。以下是对我国和美国在个人税收制度上的几点比较:

1、个人所得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不同。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美国税收制度中居于重要的地位。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联邦税收总

收入的比重已超过一半(不包括社会保障税),是美国联邦税收结构中比重最大的税种。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相比流转税而言,比重甚小。这不仅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本身规定不健全有关,还与居民的纳税意识、政府的征管力度相关。目前,我国所得税的流失现象可谓相当严重,这使得所得税税收收入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2、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选择不同。

美国采取的是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即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

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一个税率公式来计算纳税。其指导思想是认为个人所得税既然是一种对人税,就不应该对个人所得进行分类,而应综合个人全年各种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再减除各项法定的宽免额和扣除额的净额,然后按统一的税率课征。而我国选择的是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即归属于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如薪金、股息、营业利润或偶然所得,每一类都要按照单独的税制规定(如税前扣除、税率等)纳税,换言之,其全部所得都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纳税,互不干扰。不难看出,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使得同一数额的收入由于取得方式不同而要纳不同数额的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税负的不公平现象。

3、对个人所得的申报制度不同。

在美国个人所得税是采用个人和家庭的自由申报制。每年1月到4月15日是美国个

人所得税的报税期,所有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家庭都要自觉地向税务部门申报前一年的收入并缴纳税款,如果没有特殊理由,该纳税而过期不交者,就要被视为偷逃税。此前的个把月时间内,美国人要仔细研究各种税则的新变化,政府有什么新减税计划,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收入。有关部门也会通过各种简便的方法,告诉各种纳税人,如何根据自己的情况,申报必须申报的收入和税收。而我国的税收制度,在没有确立人们最基本的生活标准基础上,未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不同的扣除就一刀切的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只要是月收入过了起征点的居民,不论家庭负担轻重有别均要纳一样的税,实际这也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4、最低费用扣除标准不同。

在美国,最低扣除额即“个人宽免额”,是密切联系国家的经济发展、通货膨胀程度以及居民收入变化而及时进行调整的,而且长期以来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个人宽免额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而我国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对工资、薪金的最低扣除额一直为800元,未作过任何更改,但我们不难看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已今非昔比,人均国內生产总值、居民消费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均发生了成倍的提高,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最低扣除额却并未随之变更,这实在有悖于税收制度的发展原则。

5、对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项目的规定不同。

在美国个人所得税制中,有许多扣除、宽免等优惠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优惠规定越来越多。如可以扣减给慈善机构的捐款、幼儿保育支出、工会会费以及抚养亲属的费用,同时为了鼓励购房,个人购房支出也可在税前扣除。而我国的扣除项目少,只是对一些非工资、薪金性质的补助及费用,如托儿补助费、交通费等,并没有考虑到收入相同但家庭结构不同之类的因素。例如:一家人只有一个人有收入来源,只要达到起征点,并不对亲属的抚养费用进行一定的扣除,仍要与有相同收入的但无家庭负担的单身贵族纳一样的税。这显然是有违市场公平原则的。

6、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阶层来源不同。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大职能即是调节收入差距,从而一定程度上改变贫富悬殊的问题。在美国,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是来自于高薪阶层,越是收入高的人纳税数额就越多,从而有效调节了收入的贫富差距问题。当然,我国累进税率的规定也体现了收入越高纳税越多的原则,但我国个人所得税监督体制不完善,高收入者普遍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来自于城镇居民的工资性收入,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个人所得税收入也随之增长,由此表明,我国中低收入阶层已成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这固然与利用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问题的初衷是背道而弛的。

7、政府对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监管力度不同。

逃避纳税义务在世界各国都是一大问题,这就会造成国家财政税收的流失,对此各国

都纷纷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制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在美国,充分体现了用税收杠杆来调节收入差距悬殊的现象,税务部门对于名人、有钱人可谓是高度关注,而且对偷逃税的处罚也非常严厉。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出有偷逃税行为,不仅要被罚款,而且会受到税务部门的经常性“惠顾”,有时可能一查就是十到二十年,同时,这一劣迹还要被记在个人信誉账户上,那么对于取得银行借贷、申报技术职称等都会受到影响。而在我国,对个人收入不能实施充分有效监控,对高收入个人的税收调节力度不足,税务机构难以了解个人真实的收入,工商个体户、企业分配收入随意、个人收入隐性化,灰色收入的监管跟不上,这些都给税务机构合理征税提出难题。

8、税收征管的配套制度有差距。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一种高成本的税种,它需要跟踪每个人和每笔交易的信息、明确个人的各项收入来源,由于现如今收入的多样化,自然就更需要健全的金融、公司、财会等配套体系,才能低成本地反映和监控个人收入。美国作为经济大国,无论是在税务机构、税收制度的基本设置上,还是金融、公司、财会等配套体系上,均已相当成熟和完善,显然,良好的配套体制可以降低征税的成本。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时期,金融、财会等都尚不健全,彼此之间没有形成良好的结合运作机制, 因此对于税收的征管,如果没有可计算和可记录的市场交易体制的支撑,税务部门想要对高收入者查处其不报和假报的成本就会相当高, 综上,通过与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相当不完善,其不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在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之初,居民个人的收入水平比较低,收入来源比较单一,政府征税的目的主要在于对一部分居民畸高的收入进行调节。二十多年后的今天,我国居民个人的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而且收入的来源种类呈日益多样化趋势。在这样的情况下,仅仅按照居民收入的类型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就不能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了。因为,在现行税制下,不同收入种类所得的税率是不完全相同的,这样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有意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类型收入间进行转换,以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二是纳税人就其单个来源的收入可能不用纳税或者纳税不多,但如果把其全年收入加总起来考虑,则是一笔不小的收入。从结果上看,就不可能完全达到对收入进行公平调节的目的。

2、税源隐蔽分散,难以监控

对于工薪阶层而言,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又实行代扣代缴制,因此其完税率最高,而高收入者由于各种原因收入来源多元化,渠道多而隐蔽,税务部门对其监管的难度较大且征收成本很高,逃税和漏税现象较多。因此,高收入者一般多源收入,纳税纳得少;而非高收入者收入单一,因此纳税纳得比较多。

3、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难以监控。公民纳税意识相对比较淡薄。据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2%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完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有将近24%的受访居民承认

[1]只缴纳了部分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完全缴纳者的两倍。个人所得税可以说在我国是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

4、征管手段落后,影响征管水平 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我国目前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征收方法,申报、审核、扣缴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

5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不足

西方国家普遍严格执法、严厉惩处。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法对偷逃税行为处罚过轻。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

[2]图。据统计,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同时,在税收征管中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往往以补代罚、以罚代刑,致使税法威慑力不强,难以起到惩戒作用。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要富贵,去偷税”甚至成为一部分人的致富秘诀。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如下:

1、税收优惠与费用扣除方面

(1)加强对家庭因素的重视。采用个人独立申报和夫妻联合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普遍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因此在个税费用扣除方面,可以建立家庭扣除标准,这种按家庭为单位进行税前扣除的方式是得到事实证明的一种比较合理和有效率的方式。

(2)实行生计扣除。生计扣除是个人所得税的核心之一,它关系到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效益问题。如从我国人口政策、教育政策出发,对抚养独生子女给予一定的扣除额,对于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纳税人也可以给予较多生计费用的扣除。

(3) 费用扣除体现地区弹性。允许不同地区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基准条件下作出一定幅度内的调整,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人均收入、物价水平等进行扣除费用的调整。

2、 税收征管方式方面

(1)构建个人所得税税源信息管理系统。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以居民身份证号作为基础, 建立一个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码制度, 采取相关措施使得纳税人的所有收入都与这个识别号挂钩, 并与社会保障号码相一致, 便于征税机关收集纳税人的收入信息。进一步完善银行存款实名制, 纳税人去银行存款时必须出示纳税人识别号。立法机关加强第三方税源信息报告制度的构建, 以保障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实行。

(2)完善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培养良好的纳税意识。年收入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报或邮寄申报。在纳税人所在单位扣缴的基础上,建立个人应税收入申报制度,使自行申报与原单位扣缴相互弥补。

(3)推行税务代理制度。推行税务代理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消除或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另一方面,它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架起了桥梁,发挥了纽带作用,把税收政策和税收常识及时传递给纳税人,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税务部门也可以通过税务代理了解个人所得税征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征管方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税制模式、费用扣除标准、税率结构以及征管方式等方方面面的改革。因此,个税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到许多方面的工作。种种问题必须全盘考虑、总体规划、分步实施, 才能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设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明月.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与完善[J].社科论坛,2008

3.翰林.外国老百姓如何交个人所得税[J].特别关注,2008,(2)

第五篇: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由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广泛性以及发展趋势的看好,个人所得税的避税方法对每一个纳税义务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里我们系统地介绍了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利用附加减除费用、利用分次申报费用、利用境外扣除费用、利用捐赠抵减、利用账面调整、利用资产处理、利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等八种避税筹划法的案例。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到个人自身利益,个人避税的主观愿望必将十分强烈。这里正是符合个人的这一需要,为纳税人提供了许多参考。同时,科学的例证也能有效地避免逃税行为的发生。

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个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案例

应纳税额=9200×20%-375=1465元

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1465-825=640元

后者比前者节税640元。

利用分次申报纳税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谅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重要。

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横,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某人在一段时期内为某单位提供相同的劳务服务,该单位或一季,或半年,或一年一次付给该人劳务报酬。这样取得的劳务报酬,虽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按一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该人一年的咨询服务费6万元。如果该人按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应纳税所得额=60000-60000×20%=48000元

属于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应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其应纳税额如下:应纳税额=48000×20%×1+50%=14400元

如果该人以每个月的平均收入5000元分别申报纳税的话,其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如下:每月应纳税额=5000-5000×20%×20%=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800×12=9600元

14400-9600=4800元

这样,该人按月纳税可避税4800元。

利用扣除境外所得的避税筹划案例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走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如何准确、有效地计算准予扣除的税额?请看以下案例:例:某中国纳税人,在B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B国某公司任职取得工资收入60000元,另又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工资收入30000元,上述两项收入,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

全年应纳税额=75×12=900元

抵减限额=900+4800=57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应缴纳570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该人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部抵扣,在中国只需缴纳差额部分500元5700-5200即可。如果该人在B国已缴纳5900元个人所得税,超出抵减限额200元,则在中国不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出的200元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的B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利用捐赠抵减的避税筹划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捐赠2000元,可以在计税时,从其应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利用账面调整的避税筹划案例

不同行业的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把纳税人的账面利润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起点,通过计算,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而造成的差额,将账面利润调成应纳税所得额。在调整时,有些企业纳税人由于不懂调整公式和方法,任凭征管人员调整,更谈不上利用调整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这里就是通过举例,让避税者掌握如何调整,并通过调整的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

1.审计营业收入账户,发现该年取得国债利息为1万元。从国内企业取得投资分回已税利润9万元,按税法《细则》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分回已税利润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整。

2.审计营业外支出账户,发现该年支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2万元。

3.审查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发现,企业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于规定年限,经计算本年多提折旧8万元。

4.企业基本建设工程领用企业商品产品没有作为收入处理,经计算该部分利润额为5万元。

根据上面审计结果,该企业所得调整额为:调减额=l+9=lO万元

调增额=2+8+5=15万元

第二,计算弥补亏损额。

1994年弥补以前亏损额=55-2=53万元

第三,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汇算所得税。

1994年应纳税所得税额=200+15-10-53×33%=50.16万元

汇算应补所得税额=50.16-45=5.16万元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范文网】

第六篇:个人总结(税务干部)

个人总结(税务干部)

个人总结(税务干部)2007-12-08 10:30:20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个人总结(税务干部)

女,岁,学历大专,申报征收岗位,职务科员。她是市国税局海化分局的一名普通税务女干部,自年参加税务工作以来,立足本职岗位,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四自”精神,不怕吃苦、顽强拼搏的精神,埋头苦干,秉公执法,热情服务,以自己辛勤的劳动创取得了一流的工作成绩,赢得了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和普遍好评。

一、刻苦学习,练就本领。

在社会不断进步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原创:妇女同志在各项税收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国税系统“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担负

着艰巨而光荣的任务。,作为一名刚走出校门的学生,虽然有丰富的业务理论知识但缺乏实践经验,而实际税收工作更需要以娴熟的业务和操作水平、文明踏实的作风来与纳税人打交道,所以她就从小做起,白天跟着别人干,边工作,边就疑难问题不厌其烦地向他人请教,利用晚上和双休日则针对自己的不足认真学习有关业务书籍,不断提高自己业务水平。同时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力求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和突破。经过半年的磨炼和学习,她实际操作水平和岗位技能得到较大提高,逐步地在工作中发挥了独挡一面的作用,受到了领导的表扬。

二、热情服务,无私奉献。

诗人纪伯伦说过“工作是眼能看见的爱”,陈瑞梅始终以这句话勉励自己,她在与纳税人打交道时除恪守职业道德外,还坚持将心比心这一朴素的原则,为他人尽可能多的提供一点方便、一点帮助,也使自己从中获得愉悦和充实。

她分管电子报税工作时,她在服务上是心系纳税人,推行零空档服务措施,就是无论什么时间纳税人随叫随到,并且保证服务质量,在为纳税人服务过程中倾注了融融真情。

去年月号下午,已接近下班时间,区的中以溴化物公司的会计,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发现录入的电子数据不能正确保存,纳税申报无法完成。该会计就打电话咨询,她放下电话马上到了该公司,她根据所掌握的技术知识,对该公司的软件内容进行数据查询,找出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并及时进行了技术处理,使该公司按时申报纳税。事后经理说,没想到打个电话咨询一下,国税局的人员马上就到,这办事效率和服务态度值得我们学习,今后我们要一定守法经营,诚信纳税。

在商界流传一句至理名言视顾客为上帝,从中取得真“经”,在负责在推行电子电报税技术指导来说,她做到了尊重纳税人视纳税人的需要为第一需

要,尽量满足纳税人的要求,让纳税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如中业化工公司由于于会计年龄偏大,虽然经过电子报税的培训,但一时不能独立操作,对模块数据不能按要求录入,纳税申报不能独立完成。他就来分局询问陈瑞梅。原创:为了让他正确掌握软件操作要领,正确申报纳税,就利用晚上的时间到中业公司为他单独“开小灶”,再次把培训的内容讲述一遍,手把手地教他怎么操作软件,如何正确保存数据,应注意软件使用中的要点和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业余培训,于会计不仅能熟练掌握电子报税的要领,并且能独立操作系统升级,他总是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三、廉洁自律,树立形象。

在收税过程中鉴照自己的言行,她懂得“敬业爱岗、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廉洁奉公”是党和人民对税务干部最起码的要求,也是税务工作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她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在负责专用发票管理期间,她对待发票违章问题坚持一把尺子量长短,一个制度主标准,严格把好三关。有一次,一企业因发票违章,接到了分局的罚款通知书,这家单位的财务科长认为她是个女同志,一定好说话,满怀信心地找到她,认为不管怎样也会给个面子,她毫不含糊地说,如果这是我们个人之间的事,怎么都行,可是这是关系到国家税款的大事,必须按政策处理,罚款一定按规定办,无奈这位熟人只好认罚,如数交上了罚款。无论处理公事、私事、她总是一尘不染,执法如山,不徇私情,两袖清风。

个人总结(税务干部)

上一篇:护士个人扶贫工作总结下一篇:海底两万里心得体会